社区民俗文化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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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民俗文化范文

关键词:大湘西;民俗文化旅游产品;理念;模式;机制

大湘西地区主要是指湖南西部的张家界市、湘西州和怀化市等地,三个市州辖25个县市区,国土面积53196平方千米,居住着土家、苗、侗、瑶、白等30多个少数民族。在当地居民的共同劳作和生活交往中,大湘西地区形成了大批优秀且独具特色的民俗文化资源,这些民俗文化资源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涵,具体表现在居住、饮食、服饰、礼仪、节庆、民间艺术等各方面,湘西民俗文化经过不断的传承已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优秀的一支。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作为一种高层次旅游产品,民俗文化旅游产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大湘西因其拥有丰富且独特的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应旅游发展趋势也迅速加入到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开发进程中来,部分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得到了一定的开发并为大湘西地区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收益,但获得经济收益的同时也出现了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大批游客的涌入不仅打破了大湘西原有封闭的文化氛围,干扰了大湘西民俗文化原有质朴的秩序,还加速了大湘西地区服饰、语言、建筑以及生活习俗等民族传统文化的变异,导致某些传统文化特征被同化或消失等。主要表现在: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形式结构单一且雷同、开发设计层次低、市场调研环节薄弱、地域文化特色挖掘不够等,严重阻碍了大湘西民俗文化旅游产品的发展步伐。因此,如何解决好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开发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成为促进大湘西民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大湘西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开发的理念

(一)可持续旅游开发理念

可持续发展观强调的是发展必须以不破坏或少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和资源为前提,维持生态环境的平衡性,提高经济、社会和文化之间的协调性,保持经济效益的可持续获得性。民俗文化旅游资源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一旦过度开发,不注重保护就容易受损乃至消亡,因此,民俗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正切中可持续发展观的价值要求。当前,湘西旅游产品的开发依旧以粗放型的开发方式为主,部分地区将民俗文化旅游业的发展看成是一种数量型的增长和外延型的扩大再生产,促使开发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在缺乏深入调查研究和全面科学论证、评估与规划的前提下,对大湘西民俗文化旅游资源进行盲目和过度开发,导致大湘西地区的民俗文化旅游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

基于大湘西民俗文化旅游在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日益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可持续旅游开发理念的提出,对于指导大湘西民俗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可持续旅游开发理念所强调的是,通过对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在内的各种旅游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对旅游业发展方式和规模进行合理的规划和管理,保持旅游开发地环境的协调性和文化的完整性。可持续旅游开发理念在大湘西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开发中具体思想体现为以下三方面。

(二)可持续旅游开发理念的具体思想体现

1、保护与开发相结合思想

民俗文化旅游产品是在对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开展旅游开发活动的,只开发不保护,无异于杀鸡取卵,最后只剩下没有灵魂的存在物。而只保护不开发,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就得不到有效利用,文化内涵得不到永续发展。因此,在大湘西民俗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过程中,应坚持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的思想,做到保护优先、有序开发。在遵守旅游社区土著居民的文化演进规律、、民族习俗等前提下,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以实现民俗文化旅游资源保护最大化的目标,促进大湘西民俗文化旅游业的良性发展。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探索合乎大湘西民俗文化旅游发展的规律,有序地对民俗文化旅游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只有适度的开发和有效的保护相结合,才能使大湘西民俗文化资源得到应有价值体现的同时实现当地人民求发展的长久愿望以及满足外地游客异彩纷呈的民俗文化旅游需求。

2、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文化效益兼顾思想

民俗文化旅游业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效益在可持续旅游开发理念中是相互影响,紧密结合的整体性关系。从经济角度看,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开发者要尽量用最小的投资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或在相同投资的情况下,能吸引到更多的游客;从社会效益看,为旅游者追求自我价值实现或人文素质教育创造条件;从文化效益看,开发是将区域民俗文化最有生命力的部分加以保护和保存。获取经济效益是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开发的重要目的,但决不能为了扩大民俗文化旅游业而片面、无视科学规律地开发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忽视社会效益、文化效益。而应在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开发过程中,注重不能损害当地的社会安定、人际关系的和谐良好的社会秩序,以可持续开发理念贯穿整个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开发的全过程,真正实现大湘西民俗旅游经济效益、文化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发展。

3、科学统筹思想

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开发是一项涉及范围较广的复杂工程,开发的对象不仅仅局限于旅游客体,还包括旅游主体和旅游介体。因此,要协调好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减少甚至避免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开发中所产生的问题,则必须坚持科学统筹的思想,从整体的高度进行协调。一方面,既要协调民俗文化旅游产品主题的科学定位和形象宣传,还要协调好相关经济部门之间的配合;另一方面,又必须统筹到文化的内容与表现形式、资源本身与环境的和谐统一,还应涉及到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的协调配套。只有坚持科学统筹的思想,才能把旅游主体文化、旅游客体文化和旅游介体文化三者有条不紊地开发好,为大湘西民俗文化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能。

二、大湘西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开发的模式

(一)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开发模式概述

模式(Pattem)是指解决某一类问题的方法论。模式是对某一类问题的一种指导,在一个良好的指导下,会得到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有助于完成任务,有助于作出优良的设计方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随着民俗文化旅游的兴起,如何选择一种行之有效的模式对民俗文化旅游产品进行合理开发,日渐成为学术界感兴趣的课题。通过对历年学者们关于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开发模式相关研究的认真梳理发现,传统的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开发模式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①原地浓缩模式。它属于一种原地模拟型开发模式,一些少数民族村落或民俗文化丰富且独特的地区,由于旅游进程的加快,已在建筑、服饰、风俗等方面有所淡化,使得游客不能完全领会当地民俗文化的风韵,故当地政府或开发商运用人工方式,有意识地修建一些反映当地民俗文化的主题公

园。②原生自然模式。以民俗文化村落为典型代表,它是一种就地展示型民俗村落,有村民的介入,是一座活生生的民俗露天博物馆。其特点是保留了原来的风貌、居住、饮食、节庆等,具有自然朴实的特色,能较好的满足旅游者欣赏和体验民俗文化的需求。③资源凝聚模式。以民俗博物馆为代表,它是一种静态的开发模式,对传播民俗文化,满足旅游者体验民俗文化需要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④短暂表现模式。由于一些特定的民俗文化只存在于很短的时间,如民俗传统的节庆活动、流动性的民俗文化表演活动等,采取此种模式,可能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此外,一些学者提出了新的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开发模式,试图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吴必虎、余青提倡引人生态博物馆模式,即将整个社区作为一种开放的博物馆,对社区的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进行整体保护,以各种方式记载、保护和传播社区的文化精华并推动社区向前发展;马晓京“针对生态博物馆的模式”,提出了“建立民族生态旅游村的构想”,并提出了小规模发展、游客限制、局部开发的原则;师杨振之则根据美国社会人类学家马康纳得“前台、后台”理论,提出了“前台、帷幕、后台”的旅游开发模式,并主张通过利益再分配,用前台创造的“收入”补偿后台因丧失发展机遇而付出的代价。从实践来看,生态博物馆作为一种新型的博物馆形式,它忽视了市场化运作的重要性,所以效果不容乐观,民俗文化旅游开发要实现既定的目标还任重道远。民族生态旅游村模式有其合理的部分,但其“局部开发”和“小规模开发”的局限性不能满足民俗旅游地发展经济的需求,也无法解决民族文化保护与民俗旅游开发的根本矛盾。而“前台、帷幕、后台”开发模式,由于其主张利益再分配方式,违背了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很难调动起前台开发民俗文化旅游的积极性和保护民俗文化的责任感,以及压抑后台保护区居民求进步和发展的需求,注定该理论在实践中得不到具体运用。因此,选择何种开发模式,还需要学者们以新的理论视角对民俗文化旅游进行探讨,使理论研究能够接受实践的检验。

(二)大湘西民俗文化旅游一体化开发模式

无论是传统的原地浓缩模式、原生自然模式、资源凝聚模式及短暂表现模式,还是学者们提出的生态博物馆模式、民族生态旅游村、“前台、帷幕、后台”模式,通过对其认真的梳理和分析,都有其各自适应开发的优势及不足。而在具体的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开发实践中,由于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的多样性及自身地域的特殊性。不可能完全套用哪一种开发模式,或教条地照搬书本上固有的开发模式,这样只会将民俗文化旅游业引入绝境,使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土壤,最终造成资源的浪费乃至枯竭。大湘西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由于其自身的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在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开发时,如何寻得一种既能发展地区经济,又能将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开发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限度的旅游产品开发模式,是现阶段大湘西民俗文化旅游产业急需实现的主要目标。

鉴于上述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开发模式都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因此,在选择何种模式作为大湘西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开发模式时,应根据大湘西地区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的禀赋状况及其将社会、经济、政治等因素结合考虑,在明确开发的内容、层次、重点等问题的基础上,有区别的、有针对性地进行民俗文化旅游产品一体化开发。民俗文化旅游产品一体化开发模式既不固定是一种开发模式的单独运用,也不是多种开发模式的简单叠加。而是根据旅游开发地具体的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运用一种或多种旅游产品开发模式,分层次、有重点地进行综合开发,从而形成重点突出、层次分明,点、线、面全方位结合的一体化开发格局,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要素的功能,从而形成整体合力,更好地实现大湘西民俗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民俗文化旅游产品一体化开发模式作为一种综合性的开发模式,不仅有利于丰富科研理论,提升旅游价值,还为大湘西民俗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提供了一个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持续旅游发展模式。

三、大湘西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开发的机制

(一)改善经营管理体制,加强区域合作力度。

由于大湘西民俗文化旅游产品资源隶属于湘西州、张家界、怀化等三个不同行政区,缺乏一个涉及旅游发展各部门的统一管理机构,造成政出多门的现象,民俗文化旅游产品空间协作性差,整个大湘西地区没有形成联动优势,从而影响民俗文化旅游规模的形成和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为此,大湘西地区要打破行政区划体制观念的束缚,促进三地市政府间交流合作,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指导能力,协调民俗文化旅游产品资源规划和开发,防止盲目和无序竞争。尽快建立一个涉及整个大湘西地区旅游业的主管机构,来参与制定和完善民俗文化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地方政府编制大湘西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开发规划,加强对特色民俗文化的挖掘、整理以及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使大湘西民俗文化旅游业向着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迈进。在民俗文化旅游产品经营方面,则根据大湘西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分布特征及市场属性进行综合规划,发挥区域联动优势,实现市场共享、共同经营。此外,可以利用整个大湘西的力量和联合优势,加快湘西州、怀化与张家界旅游资源优化整合,以历史文化旅游资源和民族风情旅游资源,来提高张家界旅游区的旅游资源丰富度、组合度和整体优势度,实现整个大湘西地区人、财、物和各种民俗旅游要素的最佳利用,为大湘西民俗文化旅游产业赢得广泛的市场和创造最大的效益。

(二)完善利益协调机制,明确产权所有关系。

社区居民作为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的所有者和参与者,本应享受旅游开发所带来的实惠和成果。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各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开发主体盲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致使社区居民无法获取民俗文化旅游所带来的效益,挫伤了他们继承和发扬民俗文化的积极性,以至于使更多真实的民俗文化正悄然失去。为此,大湘西地区必须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完善民俗文化旅游相关者的利益协调机制。培育合格的利益相关者,使其各有其位、各司其职同时处理好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协调;另外,建立合理的产权结构,做到权、责、利公平清晰,让社区居民直接参与民俗文化旅游的经营,通过享有完整的产权,行使使用收益。此外,政府还应建立民俗文化旅游资源产权评估体系,对大湘西民俗文化旅游开发资源进行合理有效评估,为社区居民参与产权划分提供明确的依据,从而保证社区居民应得利益不会被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开发强势主体所侵占,提高社区居民参与民俗文化旅游产品开发的积极性,推动大湘西民俗文化旅游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三)坚持市场化运作机制,提升整体营销水平。

民俗文化旅游产品作为一种商品被生产或开发出来,必须按照市场的一般经济规律,广泛参与市场竞争,只有被旅游者所认可和接纳,民俗文化旅游产品才能真正实现它应有的价值。民俗文化旅游产品要想创造更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必须坚持市场化运作机制。当前,大湘西民俗文化旅游开发过分强调资源导向型开发,忽略了对旅游消费市场的深入分析和调查。因此,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机制,认真分析和掌握旅游者的偏好,运用市场细分策略,把旅游者按年龄、性别、职业、文化水平及其兴趣爱好等分成若干目标市场,根据各个目标市场特点,正确进行市场定位、产品定位和价格定位,从而突出大湘西民俗文化旅游产品的特色和个性化,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在此基础上,运用多元化立体式的营销手段,精心策划大湘西民俗文化旅游宣传主题,调动旅游企业和媒介的积极性,实行联合促销活动,提高民俗文化旅游的整体营销水平。如媒体宣传、文艺作品促销、节庆促销、电子商务促销等多种促销方式。快捷、方便、现代化的营销宣传体系对大湘西民俗文化旅游产品整体形象的推广和品牌影响力的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社区民俗文化范文篇2

【关键词】犯罪控制;民俗控制;检讨;

【作者】梁利,广西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讲师。广西龙州,532400

【中图分类号】C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07)01-0069-007

OntheFolk-customControllinginthePatternofCrimeControllingLiangLi

Abstract:Crimeisananti-societyactionseriouslyharmingtosecurityofpersonandproperty,violatingthepeacefullifeandeconomydevelopment,alsoisanimportantsocialproblemdrawnattentionbythecurrentworldwidely.Basedonthereviewontherelationshipbetweenfolk-customandcrime,thearticleinducethefolk-customtotheviewofthecrimecontrolling,andcomprehendthesenseworldconstructedbythebehaviorpracticeoffolkpeoplefromtheangleoffolk-customwithprudentinsight,todiscussimpersonallythefunctionexertedbythefolk-custominthefolkregion,thustoadvancethatasafolkpower,thefolk-customcanplayanimmenseroleonthecrimepreventing.

Keywords:crimecontrolling;folk-customcontrolling;analysis

民俗是乡民生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仅凝聚着深远的文化价值理念,也是构成乡民意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我国犯罪学界对犯罪控制模式中的民俗控制的关注和研究较少,但我们可以发现民俗与犯罪是一个一体两面的关系。把民俗引入犯罪控制的视野,从民俗入手,以审慎的眼光来理解乡民行为实践所构筑的意义世界,客观地探讨民俗在乡民地区所发挥的功能。对于拓展犯罪控制模式的讨论空间具有较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犯罪控制模式中民俗与犯罪的关系考察

1.民俗的概念及其存在形式

民俗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一种文化模式。它涵盖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即:①民俗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②民俗是靠口头和行为的方式一代代传承的;③民俗在长期的流转过程中已经形成相对固定的文化模式,这种模式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方式。①民俗起源于人类社会群体生活的需要,在特定的民族、时代和地域中不断形成、扩布和演变,为民众的日常生活服务。民俗一旦形成,就成为规范人们的行为、语言和心理的一种基本力量,同时也是民众习得、传承和积累文化创造成果的一种重要方式。

民俗与人们的社会生活保持着最为密切的联系,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任何个人从降生到成年乃至老死,无不处在周围的民俗事象对他的浸染和熏陶中,民俗事象总是经常的、大量地伴随着人们的社会生活,对人们的心理、性格、人生道德观念产生深远的、不可抗拒的影响。事实上,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社会规范就是民俗,在法律出现之前,民俗对犯罪起到了控制的作用。②因此,从这点看,我们完全可以在原始社会找到民俗对犯罪控制的历史根据。

2.民俗的特征和功能

民俗作为人类的文化行为,其特征是多种多样的。表现为:①集体性,是指民俗是一种具有广泛社会性的文化事项,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并为广大民间社会所接受。②传承性,指民俗在发展过程中所具有世代相袭特点的民俗特征。在传统与现代社会中,每个人的成长,都离不开民俗文化的教化和熏陶。这种教化和熏陶,有的是在潜移默化,不知不觉中进行的,有的则是有计划、有目的地施行。③稳定性。指民俗一旦产生,就会伴随着人们的生产及生活方式长期相对固定下来,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④变异性。指民俗在传承过程中,为适应新的生存环境所呈现出来的某些具有变异特点的外部特征。变异性导致了民俗的丰富性和庞杂性,是移风易俗最可适用的特征。⑤规范性。指民俗对民间社会所有成员行为方式所具有的约束作用。与法律和道德相比,民俗对人的社会性

的规范作用要广泛得多,它几乎涉及到人类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社会组织、岁时习俗、文学艺术、民间信仰等各个方面,因此,民俗在制约、规范人类行为的过程中一直发挥着其他意识形态无法取代的作用。③

民俗的功能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在社会生活中,民俗起到了导向的作用。它通过感染、模仿和遵从三个环节,产生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发挥其对个人的重要的导向作用,它不仅为社会生活提供材料,而且为社会行为提供蓝图,并使之系统化、规范化。其次,民俗具有巨大的整合功能。从犯罪社会学的角度看,民俗具有社会控制的效用,是一种软控制,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具有极大的约束力量。因此,它是一种巨大的社会稳定力,可以使社会系统有效地消弥振荡与干扰,保证其在整体运动中相对稳定的形式和基本一致的适应方式。其三、从社会心理看民俗对社会生活还具有强烈的向心力。它表现为一种服从权威的群体凝聚力,以共同的习俗和文化心理为纽带,不断张大群体组合的强度,使骚动的人心、离心的思欲趋于平静,最后实现在统一的文化氛围中的和谐。

民俗的特征与功能向我们暗示了民俗作为民间力量对预防犯罪的巨大作用。然而,民俗作为民间传承性的心理与行为,是历史的文化现象,由于时代的、社会的、经济的、精神地理的、民族的等因素的制约,它既有积极的方面,又有着消极方面。对生活有积极作用的民俗是良俗,相反则是陋俗。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民俗与犯罪的关系了。

3.良俗有利于控制犯罪

良俗是有益于身心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的民俗。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文化持续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许多多被誉为“东方文明”的优良民俗。如在人际关系方面注意互相体谅,互相帮助、讲究礼貌、信用、诚实、忠厚等,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民俗虽然不是法律,但却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它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具有极大的约束力,过去如此,现在也依然如此。一种民俗事象,既经确立,为大家所承袭,便产生一种约束作用。人们在民俗面前有着一种不约而同的一致性。如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春节,虽然过法不同,但全国人民过春节却是一致的。这就是它的约束力。到这个节日如果不这样,就是不合民俗,不合习惯法,就会感到生活中缺少了什么。至于其他带有信仰性的民俗活动,约束力就更大,哪个环节没有做到或没有完全做好,都会有不安之感。民俗通过其精神内核使民俗群体产生巨大的感染力和凝聚力,从社会的深层结构克制着每一个人的行为,维系着人们心中传承的纽带。它与其他社会规范一道发挥着社会控制的作用。社会控制分为内在控制和外在控制两种形式。内在控制是社会成员自己自觉地按照社会规范的要求约束自己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真正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基本上都是靠社会成员自己的内在控制而维持的。而实现这种内在控制的条件,则在于社会及其各种组织、群体通过教育、宣传、感化等手段,使既定的社会行为规范内化成广大社会成员的行为标准,成为他们的生活习惯、自觉要求。或者说,就是要通过社会的过程,使社会成员从内心接受这些规范,真心诚意的认同这些规范的正当性。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对许多行为规范的遵从是出于害怕,一旦越轨行为被发现就会受到惩罚,但人们对内化的行为规范的遵从则是因为他们认为只有这样做才是正确的。因此,内在控制可以达到使人没有任何社会监控的情况下也能完全按照社会规范的要求行事,其原因就是因为这些规范事实上已经成为个体自己的价值观,成了他的需要体系中的一部分。人有各种各样的需要,既需要吃、穿、住、行,也需要爱情等等,除此之外,个体还有一种“价值需要”,就是要努力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和体现自己认定的价值。当社会规范通过社会化过程而内化成个体的价值需要时,他对这种规范的遵从实际上也就是满足自己的需要,违反这种规范反而会带来不快,就像饥饿的人没有饭吃会很难受一样。内在控制是最有效的,也是成本最低的社会控制,但并不是所有社会规范都被所有社会成员都接受、认同。因此,为了确保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转,还必须要有外在的控制。毫无疑问,民俗控制就是一种内在控制,它的这种约束力,是社会法律的重要补充,它可以在法律之外,起到法律所起不到的巨大作用,当然良俗就是通过对社会俗民的影响发挥了独特的抑制犯罪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在人类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许许多多的良俗,就是这些良俗,在潜移默化地陶冶着人们的情操,帮助着人们识别真善美与假恶丑,培养了人们健康、正直的伦理道德观念,对犯罪的抑制产生着良好的效果,给社会带来昌盛和文明、和谐与稳定。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良俗。现在,在桂西南沿边少数民族地区依然保留许多历史上形成的优良习俗,如同样是热情好客、团结互助,壮族地区与其他地区表现明显不同。早在明代邝露就在《赤雅》中记载:“人至其家,不问识否,辄具牲醴,饮啖,欠敬不衰。”徐霞客所到之处都受到热情款待,“请少憩以候明晨”,并“煮蛋献浆”来招待他,“土州守黄君,一见如故,遂欢饮十日”④体现了本地区热情好客的特点,此俗世世代代相传下来,每家要娶媳妇、嫁闺女、建新房、办丧事,四邻八方都来帮助。类似的良风美俗的大量存在,成功的维系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效的维持了当地的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而在中国大地上,此种状况并非为壮族地区所独有。

4.陋俗易于孳生犯罪

陋俗是摧残人民身心健康,对社会发展进步和谐文明起破坏和阻碍作用的民俗。陋俗作为良俗的伴物,贯穿着人类社会始终。它具有滞后性、极端性、破坏性的特征。在现代社会,陋俗虽已受到废禁或改造,但依然存在,甚至有时还相当严重。如迷信鬼神、婚礼中的大操大办、丧葬习俗中的重殡厚葬、、联宗结族的拉帮结伙、地方主义、保守主义、械斗等,都成为社会治安的极大隐患,甚至酿成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因此,根据民俗的客观规律,启发群众提高觉悟,移风易俗是必须的。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采风俗,定制作”的历史经验。大凡进行社会改革的人,大都非常注意对风俗习惯的研究,所以,商鞅、诸葛亮、王安石等人的著名变法虽有弊端,但也都取得了很大成效,相反,韩非一类的变法,只求急功近利,一味酷刑严法,所得成效倒是很少。正如鲁迅先生所言:“俏不深入民众的大层中,于他们的风俗习惯,加以研究解剖,分别好坏,立存废的标准,而于存于废,都慎选施行的方法,无论怎样的改革,都将为习惯的岩石所压碎,或者只在表面上浮游一些时。”⑤笔者认为,在现实背景下,民俗依然可以发挥其对犯罪控制的作用,国家应当把它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予以重视。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民俗由于种种原因面临灭绝的危险,而且,民俗的地域性特征也注定了我们不可能在全国普及统一的模式。但是,民俗对犯罪控制的精神是无论如何不会消失的。笔者曾经特别观察在本地区土生土长后来到异乡工作或打工的那类人,发现他们的工作生活方式明显地遗留有本地风俗习惯的烙印,前者自不必说,尤其是后者,虽然他们的文化程度很低,但除了少数意志薄弱的人以外,他们的自我约束力极强,违法犯罪率极低,相反,在打工过程中,他们都能把本地形成的一些良好习惯用在工作生活上。这说明,民俗并非仅仅在其形成地发挥作用,它深刻地影响曾在本地生活的每一个人。卢梭曾经指出,除了根本法、公民法和刑事法以外,还存在第四种法,而且是最重要的法。“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者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所说的就是风尚、风俗,而尤其是舆论……个别的规章……只不过是穹窿拱顶上的拱梁,而惟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不可动摇的拱心石。”⑥也许这能给我们很多的启示。

二、现行犯罪控制模式中的民俗控制检讨

民俗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而又独特的文化现象。在社会文化大系统中,民俗是一个地位与作用都有别于其他文化部类的独特子系统。它在与社会大系统发生关系的同时,又与政治、经济、法律、军事、宗教等子系统发生关系。不同民俗的民族产生不同的文化形态,从而形成了文化的地域性或民族性特色。因此,民俗被认为是“铺展于社会大系统之下而凌驾于其他子系统之上的中间环节。”⑦

在社会生活中,民俗是一种模式,一种规范,是相对于法律、政令等硬控制形式的软控制,被人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民俗对社会具有一种独特的社会功能,是规范人们的思想行为的习惯法,其潜移默化的威力是法律制度所无法代替的,它可以使社会系统有效地排除干扰,保持文化特色,产生极大的社会控制效用。从社会学角度看,民俗是一种社会控制形式,是相对于法律制度硬控制而言的软控制;从心理学角度看,民俗是一种心理平衡因素,具有安定民心的作用;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民俗是社会安定的因素,具有维护政治制度的重要力量。因此,中国历代的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民俗教化”,通过“辩风正俗”以净化民俗,从而达到“礼俗以驳其民”的目的。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乡村社区有两个重要的社会现象引起学术界的关注,一是乡村经济的转型,另一个是消然兴起的“乡村传统文化复兴运动”。它说明,现在中国社会还有传统制度安排存在的必要性,即是说,它还有效率。因此,制度创新必须依据社会的制度要求,在原有制度结构的演变路径中,从原有制度的基因中创造和生产出新的制度,使新旧制度间实现磨合,成为一种统一完整的制度结构,共同对整个社会发挥影响;否则,制造出来的制度尽管很理想也是死的,如果强力推行,其后果就是破坏一个社会原本和谐的制度结构。

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中,我国古代采取的是“因俗而治”,因为统治阶级意识到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采取任何形式的歧视都会伤害这些民族的感情,引起不满,影响国家的稳定。其作法主要有在立法中充分注意民族风俗习惯的影响和作用,有时甚至把其作为立法的依据,广为流传的风俗习惯往往成为法律渊源;或者法律在某些方面也要适合或迁就社会的风俗习惯。一些西方学者得出了“法不能改变习惯”,“法必须与习惯相适应”的结论,而且世界各国法制史上的一些例证也表明了法与习惯的这种关系,即如果法律违背了习惯,这种法律注定是要失败的。⑧因此,在国家法与民间规范的互动中,我们就应该反思“取代模式”是否可行,这种取代是否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笔者认为。以西方法律为背景的中国法治建设,在借鉴西方法治道路经验的过程中,应该走一条有自己法律特色的道路。在国家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国情、民俗、国家法律在与民间习惯规范的互动过程中,能在冲突的基础上协调、妥协。对于好的行之有效的方面,国家应当适当地在各种环节予以考虑和吸收,对于落后甚至同国家法律相冲突的内容,也不应单纯的用强制手段取消它,必须在国家法律统一的前提下,通过长期、有效地法制宣传教育逐少提高民众的认识,使其内心接受,认同法律。否则,法律将被大规模地违反,这将有损法律的权威,最终将对我国法治化的推行不利。

三、控制模式中的民俗控制途径

我国著名的民俗学家钟敬文先生曾经指出:民俗是在一定群体成员生活中,最基础的,也是极重要的一种文化。因为世上没有比民俗文化更为广泛地紧贴群众生活、渗透群众生活的文化现象了。因此,谁都承认民俗对所有人的言行和思想具有控制力量。对此,我国另一位著名的民俗学家乌丙安先生认为,民俗控制在习俗环境中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俗民群体依据习俗规范的约束,有具体意向地要求俗民成员无条件遵守,如有越轨违规行为,就会受到惩罚;如能模范遵守就会受到奖赏。另一类是由某些民俗事象在习俗化过程中对民俗个体施加影响,促使俗民在实践中想当然地恪守其约束,形成一种自然而然的控制力,一旦违背了这些民俗惯制的约束,就立即在俗民的心理和精神上产生巨大的压力,并把这种压力作为一种自我惩罚或超自然力的惩罚。前一类多表现在家庭、乡村等小型群体中。家族习俗环境中家教、家规等都是家庭中有意向、有目的的民俗控制;乡村民约、乡老裁判等都是乡村习俗环境中有目的的带有制度性的民俗控制。后一类多表现在充满于习俗环境中的禁忌习俗对任何个人所施加的约束或隐性的惩罚。这种隐性惩罚在习俗环境中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使俗民随时都警觉不去犯忌。⑨也就是说,民俗控制是一种自然而然的控制,它主要是靠大量的民俗压力所形成的习惯势力来实现的,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说,这种习以为常的控制力比其他强力控制威力更大,效果更好。还是乌丙安先生说得好:“民俗的越轨率与法律社会的犯法率相比较,就会测查出习俗环境中的越轨率是偏低的,那是因为民俗威慑的控制力为俗民们自发遵守,习以为常;而法律条文的刑罚威慑的控制力在俗民日常生活中没有习俗规范那样刻骨铭心。威慑理论对于刑罚的支持其实是十分模糊的,刑罚的轻重也都是有限的。但是,当威慑理论中引入了民俗信仰的超自然力威慑时,民俗控制力就成为无限的、强大无比的。”⑩就犯罪控制而言,如前所述,民俗对犯罪的这种控制力其实就是通过预防来实现的,其具体的途径为如下。

1.民俗的隐喻控制

隐喻,是将本来的意义隐蔽在某种标志物后面或者经过某种比喻,曲折地反映某种信义的象征。民俗的隐喻控制就是通过一系列的象征(观念象征、符号象征、仪式象征等)对俗民进行为管理的习惯性手段,人的社会化内容包括外显的行为模式(风俗习惯等)和内隐的行为模式(价值、信仰等)。在某种意义上,人的社会化就是人的习俗化,这种习俗包括三个方面:使用工具获得产品的生产习惯、社会生活的习惯和语言交流的习惯。正是这三方面构成了人类婴儿出生于此的既定的习惯模型。婴儿出生之时就是人的习俗化、社会化的开始之时,个人从此融入了充满人类社会的习俗体系,难解难分。人的社会化、习俗化是一个持续终身的过程。[11]人的社会化也是一个价值内化的过程,只不过存在于民间社会的价值观念是依据习俗来界定的,是通过习俗来表达的。人类社会的风俗、习惯正是通过人的社会化、习俗化而流转下来的,离开了所有个人的重负,习俗则毫无意义。民俗的隐喻控制就是通过民间神话、传说、寓言、笑话、各种民间仪式等民俗文艺活动贯穿在人的社会化、习俗化的实施中。

以我国非常普遍化存在的民间仪式为例,从一定意义上讲,仪式本身就是一种秩序。常设或临时的组织机构、严格细致的规章制度、有条不紊的操演过程使仪式成为具体时空范围内的秩序象征。可以说,仪式与秩序有一种共生关系。如丧礼的置办,以子女给死者洗礼开始,到入殓,停棺待葬、孝服的穿着、开丧、吊丧、道场的活动、待客、出殡,以及过程当中的禁忌等各个环节均严格按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笔者曾在自己的老家参加过多次丧礼活动,表面看来场面相当混乱,但实则在主事的安排下进行得有条有理。如主家迎谢前来吊唁的亲朋好友这个环节,每有前来吊唁者,都由主事大声喊“孝子出迎”,跪在灵堂内的长子、次子披麻戴孝背朝吊唁者依次而缓缓跪出,不得面迎,随后又原路返回,接着吊唁者低头致意,然后进入灵堂痛哭一番,这时灵堂内的死者亲属一定在旁边陪哭。每有吊唁者来到,主家都必是如此进行。整个丧礼的每一环节的时间、参与者的角色、动作、语言都有着严格具体的规定。由此可见,仪式对秩序的安排并非一种简单的模型,主体在仪式过程中因传统习惯规则的遵守、违反、恢复、改变而引起的相互关系的确认与变动构成了现实民间秩序。所以仪式是特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组合形式,是活动的社会秩序。

2.民俗的规约控制

民俗的规约控制是以俗民群体制订的规约对个体行为进行约束的控制手段。普遍认为,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是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虽说没法律,但并不影响这个社会的秩序,秩序的生成主要依“礼”和依“习惯”而治,于是,对中国乡土社会而言,一个沉重的传统包袱就是国家法或王法没有得到充分发育,没有走进人心,贴近社会,相反,民众对国家法之外的所谓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民间的规范更感兴趣,更有所偏好的青睐。即在中国,真正管用的是国家法之外的活生生的各种规约,他们更能有效的作用和规制这个社会。在现代社会中,依然还在起调整作用的规约大概最典型的就是村规民约了。

村规民约,有的地方又称乡规民约、民族团结规约、族规民约等。传统的村规民约一般由村庄中的权威组织或全体村民公议制定,其目的在于调整村落内部关系,维持村落秩序,维护村落的共同利益。作为乡村社会最常见的地域性自治规范之一,村规民约对乡村生活的稳定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即使这些规范有的与法律相抵触,甚至直接发生冲突,但它在民间却深入人心,被民众所自愿遵守,至今仍广泛存续并发挥效用。

3.民俗的裁可控制

民俗的裁可控制是指民间社会通过表彰奖励或谴责惩罚的方式使人们遵守各种规约的控制手段。它强调的是民间社会依据传统习俗对行为后果所给予的评价或判断,在中传统的农业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大多局限在一乡一邑之内,一般从生到死不会离开自己所在的县。因此,在这样一个习俗社会中,民俗的裁可控制是非常有效的,习惯的力量不仅大而且强。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说中国社会有两种权力,一是横暴的权力,二是同意的权力。国家法更多的体现前者,而民间习俗规范体现的却是后者。所谓同意,是指共同承认,达成一种共识。如果谁触犯了民间习俗规范,随之而来的不是对他肉体上的惩罚,更多的是对他面子的惩罚。俗话说:“人活脸,树活皮,”而且中国人有一种强烈的共同意识,尤其是在“熟人社会”中这种惩罚是很严厉的,往往一个人触犯国家法被判刑入狱,出狱后还会被认为是“浪子回头”,而一个虐待公婆的媳妇或失贞女子却很难被人们重新接受,因为国家法的惩罚是用公开的暴力将他暂时孤立于社会,而民间习俗规范的惩罚是用一致性的道德谴责或集体暴力将他放逐于社会。梁治平先生认为,在传统中国中,人们一旦有逾越行为,就会受到来自以族长为代表的家族势力和来自本村社会共同体的谴责、蔑视和惩戒,其方式有的是加以贬抑,使其名望下降,在乡邻中抬不起头;有的加以制裁,使其利益受到损失,如重罚和多出劳役等严厉的惩戒;有的还可以处死。这些人情、礼俗、家法、习惯或有明文规定或约俗相定而成,它具有多样的形态。“它们可以是家族的,也可以是民族的;可能形诸文字,也可能口耳相传;它们或是人为创造,或是自然生成,相沿成习;或者有明确的规则,或者更多地表现为富有弹性的规范;其实施可能由特定的一些人负责,也可能依靠公众舆论和某种微妙的心理机制。”[12]总之,人们之所以采取与社会风俗习惯相一致的行为,是因为当人们违反它时就会遭到惩罚(如孤立、排挤、嘲笑等),遵守它时就会得到酬赏(接纳你、尊重你、给你面子等)。“在社区中,人们担忧的真正制裁往往来自社会习惯法的持续而全面制裁,即被排除在职业、朋友、团体、家庭关系之外,而不是法律的短暂而局部的制裁。”[13]尤其是在我国的法律不入之地的乡土社会,处于国家权力的末梢,人们与法律打交道的机会极少,人们很少有机会感觉到法律的存在,而风俗习惯的存在和惩罚是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包括人们的心理上)。[14]

4.民俗的社区控制

社区是指聚集在某一地域内的社会成员所形成的相互交往与关联的社会共同体及流动区域。实际上,社区是构成社会整体的“个单元”,也是相对整个社会的小社会。社区中的人们对自己所在的社区有情感、心理和文化、习惯等方面的认同感,进而形成社区的内聚力。民俗的社区控制就是通过社区建设,对良俗进行张扬,从而达到密切邻里关系,净化社会风气、宣泄消极情绪的目的的控制手段。它与前面几种手段不同,民俗的隐喻控制、规约控制、裁可控制是通过个体对良俗内化进而形成一种自我的内控力,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民俗的社区控制则是通过张扬良俗形成群体的控制力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它是一种群体动员。

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的乡村居民较为固定,社会活动范围狭窄,“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稳定人际格局和鸡犬之声相闻的生活方式使农村社会不仅存在着淳厚的人际关系,民风淳朴,而且有一种“远亲不如近邻”的守望相助的传统,这种原始的社会关系具有强大的制约力,无形中制约了犯罪的发生。特别是农村社会传统道德观念强烈,形成了对于犯罪的普遍谴责的道德气氛,亦从心理上制约了犯罪的发生,这就是民俗的社区控制的典型表现。直到现在,广大的中国农村依旧在相当大的程度保留有这个特色。而现代城市常常汇集了各种种族、文化背景的居民或流动人口,原始的人情关系被裸的利益关系所取代,现代独立的单元住宅形式又导致了一种缺乏在一起感、无久居意识和家园意识,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人际格局,作为个人自由的代价的冷漠而稀疏的人际关系无助于制约犯罪。笔者认为,尽管现代城市是一个地道的陌生人社会,但在犯罪控制上它依然可以借鉴农村社区的民俗控制。以壮族的山歌为例:壮族是个善于歌且乐于歌的民族,一个人从生到死,都在歌的海洋中生活,农村年轻人找对象,要会唱情歌,否则很难找到中意的配偶,而在某一地域内唱山歌最棒者往往可以讨到当地最漂亮的女孩子,因为大家都认为,能把山歌唱得好的人表明他的涵养高,值得托付终身。一个民族,她的成员几乎都是自觉的歌手,这在人类文化史上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把歌运用于生活的各个领域,表达各种思想感情,增进生活的乐趣,以歌代言,各种良风美俗也是通过歌声得以传承,在传承中不断的塑造着人的品格。所以,历史上,壮族极少有很野蛮的民间习俗,不科学的陋俗也不普遍,但民间人际和谐,社会治安井然,极少有暴力性事件发生。显而易见,城市是不可能把一些民族特有方式照搬进来的,但其精神是可以借鉴的。在城市社区中,适时开展一切游戏的、娱乐的、竞技的、赏玩的民俗活动,通过这些轻松、欢快、逗趣的活动不仅能够唤起人们的和欢愉,排谴心中郁闷的情绪,在对紧张的学习与劳作和程序化平淡生活加以调剂的同时,也进行着良好品性的浸染,更为重要的是,它能够唤醒社区成员对社区的认同感,充分调动群体的积极性,找回“熟人社会”的感觉,加强人际沟通,密切邻里关系,保持和睦相处。倘若这样,将会大大的降低甚至消除城市社区中的犯罪现象发生。

因此,社区建设应当在开展各项社区文化活动和社区教育过程中,提高社区居民以社区为家的参与意识,在一般性参与活动中逐渐走向参与管理。最终达到预防犯罪,和谐相处的目标。

注释:

①参见陶立:《民俗学》,学苑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②马林诺夫斯基把原始社会中违反原始规范的行为定名为“犯罪行为”并将其研究的问题称作“原始社会中的犯罪与习俗”问题。参见[英]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原江译,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1-53页。

③参见钟敬文主编:《民俗学概论》,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11-27页;苑利、顾军:《中国民俗学教程》,光明日报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0页。

④《徐霞客游记》

⑤鲁迅:《二心集・习惯与改革》

⑥[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3页。

⑦简涛:《民俗工程刍议》,载《当代中国民俗学》,上海文艺出版社1988年版,第69页。

⑧转引郭星华、陆益龙等:《法律与社会-社会学和法学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2页。

⑨参见乌丙安:《民俗学原理》,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页。

⑩乌丙安:《民俗学原理》,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67页。

[11]参见乌丙安:《民俗学原理》,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2-133页。

[12]参见梁治平:《民间法、习惯和习惯法》,载《清代习惯法:社会和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

社区民俗文化范文

关键词:鄂尔多斯;民俗旅游资源;开发;产业转化

中图分类号:F590.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6-0149-03

民俗文化是各民族在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共同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和象征,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精神支撑。民俗文化旅游属于高档次的文化旅游范畴,是人类文明进步所形成的一种文化生活方式[1]。鄂尔多斯民俗旅游资源特色鲜明、禀赋较高,是内蒙古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的代表。由于区域特点的差异及其潜移默化的影响,鄂尔多斯民俗旅游资源又表现出多元特质和地域性差异,具有良好的开发潜质。

一、鄂尔多斯民俗旅游资源产业化现状与问题

(一)鄂尔多斯民俗旅游资源产业化现状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受思想观念和旅游业发展水平的影响,鄂尔多斯民俗旅游资源开发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民俗文化长期处于零散的原生状态。20世纪90年代以来,鄂尔多斯民俗开发逐渐受到重视,加大了对各类旅游景区的投资力度,仅2008年,全市景区建设投入1.51亿元[2]。成吉思汗陵祭祀、鄂尔多斯婚礼、察罕苏力德祭祀等一大批民俗文化旅游精品被开发并显示出其强大的市场竞争力。如,鄂尔多斯婚礼表演每年在鄂尔多斯市内各旅游景点演出达2000余场次,观看的中外游客约200万人次,已经成为鄂尔多斯旅游文化的主打品牌[3]。在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鄂尔多斯民俗旅游资源开发带来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也已逐渐显现,民族文化得以挖掘、保护、传承,生态意识得以增强,生态环境得以改善。

在民俗产业化发展方面,鄂尔多斯市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运作、科技化开发、科学化管理、立体化发展等一系列战略措施,开发形成了以成吉思汗陵祭奠、查罕苏力德祭祀等为代表的祭祀民俗文化旅游产品系列,以鄂尔多斯婚礼为代表的社会游艺民俗旅游产品系列;以鄂尔多斯国际文化节、那达慕大会等为代表的节庆民俗旅游产品系列。鄂尔多斯民俗旅游已经初步实现了产业化经营,产业前景广阔。

(二)鄂尔多斯民俗旅游资源产业转化中存在的问题

1.开发与转化的思路不统一,开发无序性严重。在鄂尔多斯民俗旅游资源开发与产业转化过程中,各级政府、各个地区思路并不统一。许多地区混淆民俗文化产业与民俗文化事业的关系,民俗旅游开发中要么单一的以民俗保护、复原为目标,忽视民俗旅游资源的产业开发价值;要么过多地关注民俗旅游资源的经济价值,重开发轻保护,忽视了民俗文化的本真性,出现了“伪民俗”的不良倾向。由于思路不统一,许多民俗旅游资源开发中就出现了无序性的问题,重复性开发、破坏性开发状况严重,最终导致的是民俗文化的流失或变异。

2.产业转化环境欠佳,产业地位不高。由于民俗文化产业化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和专门的策划人才,较长时间运作后才可见效益,而鄂尔多斯经济以能源、化工等为支撑,见效快,回报率高,因此政府和企业大多不愿涉足于民俗文化产业,导致民俗文化产业地位不高,产业转化环境欠佳。鄂尔多斯民俗文化在产业转化中存在着创意、市场、观念等重重壁垒,影响了其旅游效应的发挥。

3.开发模式陈旧、雷同,产品创新性不强。在民俗旅游开发模式选择上,鄂尔多斯更多的是照搬其他地区经验,缺乏适合于自身发展的模式。在民俗旅游产品开发思路与技术上,存在雷同性强、创新性差的问题。旅游界流传的“一首歌、一碗酒、一条哈达、一堆石头”正是这一问题的写照。民俗旅游开发差异不明显、产品区分度不高、科技含量低、艺术性不强、丰富度不够、参与性低等问题已成为产业化发展的主要障碍。

二、鄂尔多斯民俗旅游资源开发与产业转化的对策选择

(一)协调民俗文化事业与产业的关系,统一开发思路

民俗文化事业注重保护传承,与民俗旅游资源产业开发并不矛盾,但需要协调发展。鄂尔多斯市应制定一套包含多级指标、评估方法、评估分值等内容的“民俗旅游资源评估指标体系”[4]。通过这一体系科学定期地对鄂尔多斯民俗旅游资源进行梳理、评定,界定出“可开发民俗旅游资源”、“不宜开发民俗旅游资源”和“限制开发民俗旅游资源”,从而明确开发内容。对于不宜开发的民俗资源,要侧重于挖掘、整理、考证、保护、传承,等评估为“限制开发”或“可开发”后再面向市场;对于限制开发民俗旅游资源,要适度开发,条件成熟后再进入产业化生产阶段;对于可开发民俗旅游资源,应保护与开发并重,摆脱拿民俗文化事业中保护与传承的标准来衡量民俗文化产业中创新与利润标准的错误思想,加快推进这部分民俗旅游资源进入现代工业生产和市场商品领域。民俗旅游的产业化开发必然会导致一部分旅游产品存在复制化、模式化、批量化、大众化等问题,需要通过民俗文化事业的指导来解决。产业化民俗并非将民俗文化整体彻底地产业化,只是提炼了民俗中可开发的元素,同时将不可开发的元素保护起来,以此实现民俗文化事业与产业的协调发展。

(二)培育产业转化环境,实施精品带动战略

针对产业转化整体环境不佳的现状,鄂尔多斯市应采取龙头企业带动战略。大型企业具有产品优势、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示范作用与辐射作用明显,可以较好地带动地区民俗旅游产业的发展。这种龙头企业带动的发展途径能够实现民俗旅游资源开发企业的优胜劣汰,促使一批小规模的民俗旅游企业逐步退出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并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得到充分集中。

要将鄂尔多斯民俗研究与民俗旅游产品开发结合起来,优先开发艺术含量高、市场操作性强的民俗资源,打造民俗旅游精品。对于鄂尔多斯而言,应该加强成陵为代表的祭祀民俗旅游产品、鄂尔多斯婚礼为代表的婚庆民俗旅游产品、马文化为切入点的游牧生产民俗旅游产品、那达慕为代表的游艺节庆民俗旅游产品的产业转化,形成品牌效应,以品牌带动民俗旅游的产业化发展。

(三)加强民俗旅游产品创新,提高产业品质

创新是民俗旅游资源整合开发的原动力。要改变以往鄂尔多斯民俗开发中到处“蒙古包、手把肉、草原白酒喝个够”的状况,将视野扩展到鄂尔多斯蒙古族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提高民俗旅游产品丰富度,优化民俗旅游产业结构。对鄂尔多斯市各地区民俗进行深度挖掘,找出各地区民俗的差异性并对其进行重点开发,从而形成产品的独特性。在民俗旅游资源开发与产业转化过程中,要注意民俗本真性与时代性的结合,将时尚元素、科技元素有机地融入到民俗旅游之中,增强其旅游吸引力与核心竞争力。在今后的民俗旅游中,必须重视创意竞争策略的运用,加强挖掘文脉、提炼文脉、升华文脉的过程,创新民俗旅游开发的主题。

(四)科学选择开发模式,重视多种旅游资源整合开发

民俗旅游开发与产业转化模式必须考虑到民俗所依赖的环境背景。脱离了环境背景的民俗是失真的民俗,其生命力是脆弱的。民俗依赖于草原游牧,因此以“民俗移植”为基础的“集锦荟萃型”模式[5]并不适合于鄂尔多斯民俗旅游开发与产业转化。在实践探索过程中,社区参与型原生自然式发展模式的优势逐渐显现,已成为鄂尔多斯民俗旅游开发的最佳模式。这一模式的基本框架是在一个民俗文化相对丰富的地域中选择一个最为典型、交通也比较便利的地区对旅游者展开宣传,以居民的自然生活生产和社区的自然形态为旅游内容,除了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外几乎不进行任何加工改造,社区居民参与旅游经营。目前,鄂托克旗正在以此模式打造鄂尔多斯最大的草原文化旅游区。

鄂尔多斯民俗旅游资源中很大一部分属非物质文化旅游资源,旅游开发难度较大。因此整合其他类型旅游资源,加强民俗文化的物化过程显得尤为重要。要将民俗旅游与观光旅游、度假旅游等有机结合,发挥多种旅游资源聚合优势,从而提高旅游业整体发展水平。

(五)加强形象策划,加大营销力度

生态学上有一原理:没有任何两种生物占据同一生态位,否则竞争会导致其中一个种的消亡[6]。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民俗旅游开发。定位雷同、形象雷同、产品雷同,最终导致的是恶性竞争,因此在产品定位、形象策划等方面必须采取错位竞争策略。要在分析鄂尔多斯民俗旅游资源特征基础上,形成个性形象,并根据定位、形象及客源市场选择营销手段,通过营销推进鄂尔多斯民俗旅游产业化进程。

三、鄂尔多斯民俗旅游资源开发与产业转化的意义

鄂尔多斯民俗旅游资源包括物质民俗、社会民俗、信仰民俗、游艺民俗、节庆民俗等,是鄂尔多斯最重要的旅游资源之一。其中,祭祀民俗和婚庆民俗最具特色,极富开发潜力。祭祀民俗包括敖包祭祀、成吉思汗祭祀、拖雷祭祀、苏力德祭祀等;婚庆民俗即鄂尔多斯婚礼民俗,是几百年来传承于鄂尔多斯蒙古族中的婚礼形式,舞台化的鄂尔多斯婚礼表演已成为鄂尔多斯重要的旅游品牌。对这些优势民俗旅游资源深度开发,并积极地进行产业转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鄂尔多斯旅游资源的多元性开发,提高旅游产业竞争力。鄂尔多斯拥有茫茫草原、浩瀚的沙漠及厚重的历史文化,旅游资源丰富,资源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凸显。但以资源垄断性而言,鄂尔多斯民俗应该是最为重要的旅游资源。鄂尔多斯将旅游形象确定为“一代天骄长眠地,鄂尔多斯蒙古风”也正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加快民俗旅游资源开发与产业化步伐,既可极大地丰富旅游产品类型,促进旅游资源多元性开发,实现民俗旅游产品与草原、沙漠、历史旅游产品和谐发展,又有助于旅游业朝着可持续、和谐方向发展,提高旅游产业竞争力。

2.有利于丰富旅游者消费内容,增加旅游情趣。通过民俗旅游开发,旅游者可以亲身体验和触摸到鄂尔多斯蒙古族的民众生活,感触到当地的民俗民风,体会到当地人民的生活方式、饮食起居和审美情趣,实现审美与自我完善相结合的旅游目的,从而提升旅游内在品质,达到较高的旅游层次。

3.有利于促进鄂尔多斯旅游经济水平的提高。鄂尔多斯地处内蒙古西南部,蒙古族聚居,民俗文化底蕴深厚。合理的开发利用这些民俗旅游资源,不但可以变文化优势为经济优势,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牧民经济收入,而且能借此带动相关行业发展,增加旅游财政收入。以2008年为例,全市全年接待旅游者达498万人次,其中接待入境旅游者13225人次,全年实现旅游总收入50.8亿元,创汇690万美元[7]。

4.有利于优秀民俗文化的保护与传承。蒙古民俗是鄂尔多斯市重要的物质和精神财富,通过挖掘、保存民俗文化,不仅可以让本民族人民了解和熟悉祖先创造的悠远历史文明,还可以让优秀的民俗文化得以传承和发展。要坚持保护与传承依赖于挖掘和利用的观点,合理、有序、良性的进行蒙古民俗旅游开发和产业化运作。

四、小结

由于地处中国北部边陲,交通条件相对落后,使得鄂尔多斯民俗旅游资源很少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保存较为完整,体现了原生态的美。为了在旅游开发和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始终保持民俗旅游资源的原真性,要坚持以人为本,文化至上的理念。以人为本是指,在民俗旅游资源开发和产业化过程中,积极听取当地社区居民的意见,坚持社区居民优先参与当地旅游就业的原则,使其成为民俗旅游资源开发的获利者。同时,保持民俗的原有文化内涵,民俗资源的产业化不以蒙古族特有文化的消失为代价,真正将民族文化的资源优势转化为鄂尔多斯地区旅游经济优势。

总之,在鄂尔多斯民俗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产业转化过程中,应注意相互贯通融合,实现多元化发展,力求凸显民俗文化的内涵,从而进一步提高鄂尔多斯旅游业发展水平,促进社会经济进步。

参考文献:

[1]郑岩.满族民俗文化旅游开发模式与对策研究[J].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07,(4):16.

[2]鄂尔多斯市旅游局.2008年全市旅游工作总结[Z],2009.

[3]鄂尔多斯市文化局.鄂尔多斯市文化产业规划[Z],2009.

[4]王光文.内蒙古民俗文化资源的产业化开发[J].实践,2006,(1):23.

[5]徐文燕.黑龙江省少数民族民俗旅游资源开发模式探讨[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7,(2):60.

[6]邹仁爱,陈俊鸿,等.旅游地生态位的概念原理及优化策略研究[J].人文地理,2006,(5):36.

[7]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内蒙古旅游统计年鉴[K],2008.

OrdosFolkTourismResourcesDevelopmentandIndustrialTransformation

QINZhao-xiang

(CollegeofTourism,NeimengguNormalUniversity,Huhehaote010022,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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