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业务工作计划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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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篇1
一、有关养老金会计的几个问题
1.养老保险体系。根据财务会计准则(FAS)第87号,退休养老保险包括国家法定保险,来源于社会保险税收入,由政府统一规定和管理,具有相当程度的强制性,其会计主体是政府,属于政府会计;个人储蓄,由个人负担,国家通过减、免所得税方式给予扶持,其会计主体是个人,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不属于养老金会计核算的范畴;企业保险,由企业负担与政府给予扶持相结合,归企业确定,政府实施宏观控制、监督,采用减、免企业税的办法予以支持。本文所讨论的是以企业为会计主体,以养老金的核算为会计对象的养老金会计。
2.养老金计划(pensionplan)。指一种企业和职工之间关于职工退休后养老金支付的协议,企业承诺在职工退休时,将按协议上规定的方法。计算给付一定的养老金。企业将养老金计划作为其对职工工资报酬计划的一部分。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养老金计划分为:约定提存计划(definedcontribunionplans)与约定给付计划(definedbenefitplans)。约定提存计划是指企业定期缴付一定数额的退休基金给独立的第三方(信托机构)保管,由第三方到期支付雇员退休金;约定给付计划指只要职工退休时,企业有履行支付退休金的义务,企业是否按时提取退休基金则由企业决定。但有时两者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从不确定性角度来进行判断:看由不确定性所引起的风险(主要指投资风险)由谁承担。在约定给付计划下,由企业确保养老金的最终支付,企业承担由不确定性所导致的投资风险;而在约定提存计划下,企业把由不确定性所导致的投资风险,转移给了个人。在约定提存计划下,会计处理较简单;而在约定给付计划下,由于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事项,会计处理非常复杂。本文讨论的主要是指约定给付计划下的会计处理。
3.累积给付义务(accumulatedbenefitobligation简称ABO)与预计给付义务(projectedbenefitobligation简称PBO)。ABO与PBO均指预期未来要支付的养老金的精算现值。两者的区别在于:ABO是以现有的工资水平为基础计算的,PBO是以未来的工资水平为基础计算的。大多数人认为,ABO更符合负债定义,因为负债的存在只能基于过去已发生的事项而不是未来事项,ABO以现有的工资水平为基础,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可靠性;但也有人认为,ABO以现有的工资水平计算虽然减少了不确定性,但无法真实地反映出企业未来的养老金给付义务,缺乏相关性。在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下,建立在未来工资水平的基础之上的PBO是企业未来最可能履行的义务,它直接影响着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同时也更具有不确定性。在约定给付养老金计划下,主要运用PBO计算养老金成本与负债,ABO只是在计算最小负债(theminimumliability)时用到。因此,在探讨不确定性对养老金会计的影响时,主要考虑不确定性对PBO的影响。
二、不确定性对养老金会计的影响
在约定给付养老金计划下,会计处理非常复杂,这种复杂性来源于一些不确定性事项。在这种计划下,企业未来的义务范围往往是无法确定的。因为存在着许多变量影响着最后的养老金金额,进而影响到应在各期确认的养老金费用。而且,这种不确定性很可能保留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下面谈不确定性如何影响养老金的会计处理。
1.精算假定(actuarialassumption)的不确定性。亨德里克森认为,会计上的不确定性产生于两个主要来源,其中第一个来源是会计上的计量常被假定为代表那些需要对其不确定的未来数额加以估计的财产的货币表现。我们在确认与计量养老金费用与负债时,首先要计算PBO,而PBO的计算则需要对一些不确定的未来数额加以估计,这些估计建立在一系列的精算假定上,这些假定常常由精算师(actuary)去完成。它们在计算PBO的整个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很小的变化可能引起PBO较大的变动,从而影响养老金费用与债务的确认,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例如未来的养老金水平可能是根据职工退休时的工资水平和他们的服务年限来确定的。而职工退休时的工资水平是一个不确定的未来事项,它受到工资增长率、职工预计剩余服务年限、未来养老金水平的自然增长幅度等因素的影响。而在假定工资增长率时,又要考虑到未来工资水平受到通货膨胀、经济生长周期、职工职位的晋升、职工因表现突出而获得的报酬等因素的影响;而职工预计剩余服务年限又受到职工退休日,职工退休前可能的死亡,职工的更换率、离职率等因素的影响;未来养老金水平的自然增长幅度则要考虑未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经济形势的影响。而且,估计企业义务时,需要对诸如养老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职工的更换率、职工的退休日、职工工资的提升、职工退休前可能的死亡及退休后预计的死亡日等未来的情况和事件作出假定,而它们大多不是企业所能控制的。另外,这些长期的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会计估计变更,而这些估计变更又直接影响着本期和以后各期的养老金费用。
2.递延项目分摊的不确定性。亨德里克森认为会计不确定性产生的第二个来源是会计信息一般都与预期要在未来持续存在的实体有关;由于各种分摊常常是在过去和未来期间进行的,对于这些分摊的合理性和未来的预期依据就必须作出假定。尽管这些关于分摊的假定和预期之中,有些可能在以后期间也有效,许多分摊却决不能完全加以查证。养老金会计实行应计制原则,其递延项目包括前期服务成本(priorservicecost)、未确认损益(unrecognizedpensiongainorloss)与过渡成本(transitiongainorloss),统称为递延养老金成本(deferedpensiohcost)。其分摊方法、摊销标准都是人为确定的,其客观性无法证实。
三、养老金会计的特点
养老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高对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养老服务设施是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对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六个老有”的工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方面,各地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为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人口老龄化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养老服务类型和方式不断出现,养老服务设施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都急需提高。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老龄办等主管部门应对此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要求,结合老年人口规模、养老服务需求,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加强区域养老服务设施统筹协调,推进城乡养老服务一体化。要按照一定规划期城镇老年人口构成、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类型、布局和规模,实现养老服务设施的均衡配置。
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要求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配套建设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和规模;编制养老设施规划应与城市人口布局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居住区或社区规划、医疗卫生规划等相关配套设施规划进行协调和衔接,积极推进相关设施的集中布局、功能互补和集约建设,充分发挥土地综合利用效益,并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和规模。
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和土地使用标准是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严格执行上述标准是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实现工程设施功能和性能、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前提条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宣贯培训,从2014年起,将有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培训纳入执业注册师继续教育培训要求,使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正确执行标准规定,提高从业人员技术能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程项目竣工备案等职能部门和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把好审查关、监督关。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开展有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工作,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强化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审查和建设监管
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意见》所提出的人均用地不低于0.1m2的标准,依据规划要求,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于单体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将其所使用的土地单独划宗、单独办理供地手续并设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新建居住(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并提出检查核验意见。
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新建城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实际配套情况、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等。监督检查报告于当年11月底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评估,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滞后或总量不足的,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修改时予以完善。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等部门,将对各地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适时进行专项督查。
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协作机制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民政和老龄办等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制定年度计划,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共同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实现《意见》规定的发展目标,使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国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张。
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住房开发与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建设的要求,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及时办理供地和用地手续。
各地民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养老服务业务指导,对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和布局提出建议。各地老龄办应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提供支持并给予指导。
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宣传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果,积极参与民政、老龄办等部门组织的涉老、为老、养老宣传活动,扩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影响,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监督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统计,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的15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全年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处室及联系人,并填写《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联系表》(见附件),于2014年2月28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养老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社会福利观;劳动报酬观;规定受益制;规定缴费制
养老金的会计核算与一个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两者的共同目标是准确合理的确认养老金的成本,保障职工退出劳动舞台后的生活来源,共同推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养老保险进入了改革、发展阶段。全国各地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探索,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转变。一是由企业保险转变为社会保险,二是由企业一方负担转变为国家、企业、职工共同负担,三是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转变。四是由单一层次养老保险向多层次转变。经过20多年的不断努力,已建立起了一套基本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模式。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基本框架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年金,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它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政府行为,全体劳动者必须参加,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统筹模式。给付方式是规定受益制与规定缴费制相结合,属于混合性的保险。其中社会统筹部分属于规定受益制,而个人账户部分属于规定缴费制。第二层次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给付方式是规定缴费制。第三层次完全是一种个人行为,职工个人按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投保、投保的水平和选择经办机构,为自己的退休生活而作的一种预防性储蓄安排,给付方式也是规定缴费制计划,该计划是一种个人行为,并不是社会意义上的养老金。
二、企业养老金会计处理的发展
企业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也相应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主要是在“社会福利观”或“劳动报酬观”的理念影响下进行的,是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的转换。
社会福利观认为:职工在职时领取工资,是按劳分配,退休后不再从事岗位性的劳动,但却领取养老金,这是对剩余价值的再分配,实质上隶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与此相应的养老金成本的会计核算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我国传统体制下的养老金支付即是该观点的体现,养老金支付往往由国家和企业包揽。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并不确认养老金成本,只是在实际支付养老金时列为“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观点的弊端日渐暴露,一是养老金费用没有预提,企业无法估计未来应付养老金数额:二是成本和收益不相配比,使得企业各期的损益缺乏可比性。不利于企业间的竞争。
劳动报酬观认为: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职工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与职工在职时领取的工资一样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一部分。这种观点主张,养老金是递延的劳动报酬,属于“递延工资”的范畴。因此,在会计核算中,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养老金成本,不论其是否实际支付,与当期收入相关的费用都应在当期确认。这样,一方面企业确认和计量在职职工的养老金费用,计入当期成本;另一方面也就负有为职工提存养老金的义务。这一观点已被世界各国会计界普遍接受。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国家的会计理念都在由“社会福利观”向“劳动报酬观”进行过渡。与此相应,养老金成本的会计核算原则也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我国养老金会计的发展也印证了这一轨迹。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养老金会计发展的探讨
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国内外有两种方法。
(一)规定受益制下的养老金会计处理
在规定受益制下,企业要将未来的给付义务换算成当前的养老金费用和负债,会计核算工作非常复杂。首先,企业将来的给付义务包括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其次。将来的给付义务换算成现时的养老金费用和负债,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从而涉及贴现率的选择,而贴现率的计算必须将上述不确定因素考虑进去。还由于这部分资金所组成的基金由企业负责,即基金资产的收益由企业收取,损失由企业承担。这项工作会计人员很难胜任。一般要由精算师完成,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把养老金费用的确认与养老金基金的筹集分开。—般来说,养老金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是当期服务成本。指由于员工在当期提供服务,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的养老金福利(预付福利负债)的增加而引起的费用。精算师把服务成本计算为当年员工赚取的新福利的现值。
二是负债利息。养老金是一项递延报酬安排,它具有货币的时间价值,事实上,养老金记录的是折现值,预计福利负债与任何折现负债一样,每年都发生利息费用。
三是计划资产的实际收益。在计算发起员工养老金计划的企业净成本时,特定年度累计养老金基金资产获得的收益是相关因素。因此,每年的养老金费用应当随着累计到基金的利息和分红以及基金资产市场价值的增减而得到调整。
四是前期服务成本的摊销数。养老金计划的修订(包括开始实施)经常包括提高(很少情况是减少)员工以前年度提供服务的养老金福利的条款。因为计划是在企业预计未来期间将实现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修订的,提供这些追溯过去而又涉及未来利益的前期服务成本应在未来养老金费用中分配,特别是在有关员工剩余服务年限中分配。
五是精算利得和损失。
六是当缩减或结算一项计划时,确定因此导致的利得或损失。
以上费用的确认必须依靠精算师的帮助。精算师预测员工的死亡率、离职率、利息率、投资收益率、提前退休率、未来的薪金水平及养老金计划运作中的其他因素,通过计算各种影响财务报表的养老金项目来提供帮助,这些项目包括养老金负债、年服务成本和计划修订的成本。总之,规定受益养老金会计高度依赖精算师提供的信息和计量。
(二)规定缴费制下的养老金会计处理
在规定缴费制下,企业根据各期提存的金额和基金的投资收益来确定养老金的支付额,其会计处理较为简单。企业在各期所负担的养老金义务一般就是该期应提存的金额,而企业提存的金额由计划中的计算公式确定。当企业每期实际提存时,其现行义务就得到履行。因而,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各期应确认的养老金费用通常就是当期应付的提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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