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整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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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篇1

甲方:企业

乙方:职工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每个公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根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河口区委办公室、河口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督促乙方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维护乙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2、为乙方提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咨询,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科普知识,按规定供应避孕药具。

3、按有关规定,及时为乙方出具计划生育方面的证明,依法落实各项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奖励政策。

4、指导乙方或乙方的配偶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和必要的补救措施。分期分类组织乙方或乙方配偶进行孕环情检测等生殖健康检查。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服务企业计划生育管理。

2、有依法结婚生育的权利,依法登记结婚后持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育情况证明信、三张二寸近期夫妻合影照片到户籍地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3、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应首选长效避孕措施。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主动终止妊娠。

4、持证在孕的已婚育龄妇女无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现象。

5、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按时参加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组织的孕环情检测或生殖健康检查。

6、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厂务工一个月以上的,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到计生办审验登记。

7、进厂务工时,必须如实申报本人的婚育情况。

三、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在规定时间内继续履行职责。

①对乙方符合一胎生育条件,不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②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或配偶不按规定时间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造成非意愿怀孕的。

③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向乙方通报,导致乙方或配偶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孕环情检测等生殖健康检查的。

④不及时为乙方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证明的。

2、乙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企业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①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孕环情检测和生殖健康检查的,或因外出未在规定期限内寄回有效的检查证明和网上通报的。

②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怀孕,又不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而出现违法生育的。

③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

④不按规定时间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

3、对乙方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视情况可作如下处理:①扣发个月的工资②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人③不得在企业公寓居住④不享受企业的任何福利待遇⑤开除。

四、附则

1、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到乙方(女方)年满49周岁或自动离职的终止。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镇(街道)计生办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甲方企业(盖章)

乙方(签印)

签订日期:年月日

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篇2

甲方:村(居)民委员会:

乙方:已婚育龄夫妇:

为扎实搞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真正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经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实行政务公开。

2、保证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按时落实奖励优待政策。

3、村委员会执行公务行为受法律保护。

4、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并经常组织乙方学习避孕节育知识、生殖保健知识、农业科技知识。

5、组织乙方参加三查一检活动,为乙方提供免费优质的避孕节育、跟踪随访服务和避孕药具服务。

6、为外出务工、经商的乙方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其它证件。

7、为群众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服务,落实帮扶对象、项目、资金,提供科技服务,帮助计划生育户尽快实现“少生快富”。

8、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向群众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公布本村的各种规章制度;公开本村计划生育执行情况。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l、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符合生育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生育。

2、有获得(章程)规定的奖励优待、福利、资助的权利。

3、有获得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4、积极协助甲方开展人口计生工作,主动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和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服务。

5、自觉接受生殖健康检查服务,及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三查一检服务,特殊情况要及时向甲方说明原因。

6、外出务工、经商的已婚育龄人员,按程序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接受当地和本村计生管理服务。

8、子女出生五天内如实向村民小组或村计生服务员报告,及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

9、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发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及时向甲方报告。

10、当乙方出现政策外怀孕、生育等情况时,自愿接受规定的限制政策处罚。

11、有监督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承诺执行情况的权利,乙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上级行政或司法部门申诉。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乙方:已婚育龄夫妇

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篇3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诚信协议书

甲方: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村(居)民委员会

乙方:

诚信计生小组组长

小组成员

为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规定,推动诚信计生活动的有效开展,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

1.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国家、省、市、县制定的奖励、扶助、救助政策和优先优惠政策。

2.积极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和宣传品发放。

3.免费为新婚夫妇提供婚前医学检查,为待孕妇女提供一次优生检测。

4.免费为乙方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免费为已婚育龄群众提供计生技术服务(放环、人流、结扎、取环),"三查"(查环、查孕、查病)服务,以及产、术后回访服务。

6.提供优生优育咨询、培训和生殖保健咨询服务;

7.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避孕知识、避孕药具的使用指导;

8.免费组织群众开展实用技术、技能的学习培训,免费提供致富信息,组织协会会员群众开展活动。

甲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乙方可提出质询和批评。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计划生育合同书(共2篇)]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理。

(二)乙方承诺。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居民公约和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自觉参加一年两次"三查"服务及其他的生殖健康服务。

2.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10日内向甲方申报有关情况。

3.已生育一个孩子或二个孩子的,依照《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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