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门关于豆芽监管问题的意见(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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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关于豆芽监管问题的意见篇1
12月4日,新京报记者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通报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转办部分意见建议的情况时提到,建议明确界定豆芽等产品的分类标准和产品属性,进一步统一监管方式。
此次通报中,进一步明确豆芽等产品的类别作为单独一项,被列在关于完善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之内。其中提到,黑龙江省有关单位反映,由于有关部门对豆芽的类别认定不一致,原卫生部和原质检总局认为豆芽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原农业部认为豆芽属于食品,导致地方在监管方式上还不完全统一。按食品进行管理的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按食用农产品进行管理的在市场销售不需要取得许可。
国办督查室建议明确界定豆芽等产品的分类标准和产品属性,进一步统一监管方式,拟转办部门为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
新京报记者查询资料发现,豆芽分类不一致的问题由来已久。早在2004年,原卫生部在《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中回应称,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而在2009年,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以上述批复为依据,认为豆芽应属于初级农产品,建议由监管农业部门负责。
2005年4月4日,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通知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提到,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初级加工产品,其中,植物类项目下粮食的范围包括了黄豆芽、绿豆芽等。
但是在2014年,原农业部办公厅在《关于豆芽制发有关问题的函》中表示,豆芽属于豆制品,其制发过程不同于一般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生产经营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毒豆芽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中提到了豆芽监管问题的复杂性。该答复称,各有关职能部门均认为对于毒豆芽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惩处,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同认识,如豆芽属于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豆芽制发属于食品加工还是农业种植,对豆芽及豆芽制发是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予以监管等等。毒豆芽问题需要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统一认识和认定标准。
农业部门关于豆芽监管问题的意见篇2
5月7日,我到单位后,像往常一样登录苏州市吴江区网格化联动指挥平台,查看上报案件,收集监督线索。结果发现,豆芽药味这两个熟悉的字眼再次出现在未办结案件列表里,这个案子已经有十多天了,是不是办理遇到了困难?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有群众通过举报热线反映,当地种植豆芽的大棚有难闻的药品气味,希望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最初,案件被转交至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认为案件涉及豆芽的种植,经申请又转到了吴江区农业农村局办理。农业农村局认为黄豆属于初级农产品,豆芽属于初级农产品的再加工,且豆芽抽检不在农产品检测目录中,再次申请移交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此后,案件搁浅。
通过查找收集相关资料,我发现一些不法商贩为避免烂芽或保持美观等原因滥用无根剂、漂白粉等添加剂。如果职能部门迟迟不作为可能导致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豆芽流入市场,这是一条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我和同事们就案件的核心问题进行了分析,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豆芽是属于初级农产品还是通过加工初级农产品得到的食品?豆芽的生产属于什么环节?该如何厘清两个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
5月27日,单位举办公益诉讼业务沙龙,我们与苏州市检察院院外专家、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队长沈园就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沈园说:原则上,食用农产品按照产品所处的环节由农业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而分析相关规定,我认为豆芽的生产属于种植,豆芽属于初级农产品。
我们和沈园一起找到了豆芽应认定为初级农产品的五个依据。一是原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中指出,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二是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关于对豆芽生产环节监管意见的复函》认为豆芽属于初级农产品。三是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豆芽菜的分类为新鲜蔬菜而非加工蔬菜。四是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将豆类蔬菜归类为蔬菜种植。五是2019年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附录中,将豆芽菜的类别归为蔬菜。
6月5日,我院向区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随即开展执法检查,并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下明晰了监管事权。
农业部门关于豆芽监管问题的意见篇3
豆芽是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1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通报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转办部分意见建议的情况时提到,建议明确界定豆芽等产品的分类标准和产品属性,进一步统一监管方式。
2020年10月,按照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的统一部署,14个国务院督查组分赴14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实地督查。为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改进政府工作,督查组坚持开门搞督查,问策于企、问计于民,先后走访1300多个基层单位,访谈近5000名干部群众、企业负责人、创业者等,收集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1200余条。
其中,黑龙江省有关单位反映,由于有关部门对豆芽的类别认定不一致,原卫生部和原质检总局认为豆芽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原农业部认为豆芽属于食品,导致地方在监管方式上还不完全统一。按食品进行管理的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按食用农产品进行管理的在市场销售不需要取得许可。
因此,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建议进一步明确豆芽等产品的类别,拟转办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
豆芽是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澎湃新闻注意到,这一疑问已许久未解。
今年10月23日,中国工商出版社微信公号市场监管半月沙龙发布的《豆芽是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请看豆芽属性的批复汇总》文章也称,小小的一盘豆芽,其身世扑朔迷离,究竟是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
其中,原卫生部2004年发文明确,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通知称,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范围包括黄豆芽、绿豆芽等。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2009年称,根据《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卫办监督发〔2004〕212号),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意见,豆芽应属于初级农产品,建议由监管农业部门负责。
但是,2014年,原农业部办公厅在谈到豆芽制发过程属性问题时称,豆芽属于豆制品,其制发过程不同于一般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生产经营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毒豆芽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曾总结,目前,各有关职能部门均认为对于毒豆芽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惩处,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同认识,如:豆芽属于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豆芽制发属于食品加工还是农业种植;对豆芽及豆芽制发是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予以监管,6-苄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禁用农药、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等。正因为如此,毒豆芽问题需要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统一认识和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