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整理6篇 )
来源:网络
有关学校规章制度(精)篇1
尊敬的老师:
我叫xx,因本人多次违反校规校纪,经老师和学校领导多次教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决心对自己以前所犯的错误进行改正。在此,我做出以下两方面的保证。
你们好!我在上一个学期未能严格要求自己,经常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班规条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课堂上经常睡觉,二是上课迟到或排路队早退,三是早读经常不读书,四是作业糊涂或经常不按时完成作业,五是经常在课堂上搞恶作剧和小动作,六是打架,七是“拿”同学和老师的东西等等,在班中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和不良的影响,老师对我失望,同学对我仇视。
1.我保证早上起床不睡懒觉,能在早上6:30分前回到教室,晚上也能够在18:30分前回到教室。
2.在回到教室后,作为一个合格的学生,要遵守班规班纪,我保证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不影响其他同学的学习,不喧哗,不打闹,不影响老师的常规教学等。
在暑假期间,学校仅向留校居住的学生提供居住条件和寝室居住的管理,不允许学生从事非法、扰乱社会治安等活动;
3.当课堂预备铃响的时候,我保证能准时回到教室,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在课上不睡觉,能专心听老师讲课。
1.在午晚休的休息时间内,我保证不影响其他同学的休息,不聊天,不打扰。当其他同学休息时,我也能安静地休息。
2.在班级轮值劳动时,我能尽我的义务去做好劳动,无论宿舍的值日还是班级清洁区和教室的值日,都能按标准做好清洁。
3.在学校必须要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遵守校规校纪,我保证不吸烟,不翻爬围墙,不打架。
以上是我生活学习经常违反校规校纪所作出的保证,,如有再犯或多次违反经老师和学校领导教育未改,我愿意接受老师和校领导作出的处理方案。
影响个人综合水平的提高,使自身在本能提高的条件下为能提高。如今错已铸成,我深感懊悔,深刻检讨自己的错误。
保证人:
xx年xx月xx日
有关学校规章制度(精)篇2
为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和市教育局《达州市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精神,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我校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我校先后召开行政会、教职工大会,学习了通知精神,并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召开了“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自查自纠、集中整改工作会议,并随后认真地进行了自查自纠、集中整改。现将自查自纠、集中整改情况总结如下:
一、规范教学行为方面
1.我校能严格执行课程方案,按照国家、省课程计划的规定安排教育、教学活动,做到:坚持按标准课时开课,不随意增减课时;坚持按课程设置开课,不随意增减科目;坚持按课程标准要求教学,不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坚持按教学计划把握进度,不随意提前结束课程和搞突击教学;坚持按规定的要求考试,不随意增加考试次数。
2.我校每周上课5天,学生每日在校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不超过6小时,每节课上课时间为40分钟。严格执行节假日放假通知,不占用课余和节假日等时间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作息时间。正常开展阳光体育活动,鼓励学生完成好体育锻炼的任务。体育教师认真上好体育课和健康课。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制定课间锻炼活动计划,明确锻炼时间、内容、场地,加强活动指导。教务处加强监控活动落实情况。
3.严格控制作业量。我校一至二年级原则上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四五六年级书面家庭作业量三科不超过0.5小时,双休日及节假日不加大作业量。教师能根据课改的要求,精选作业内容,不布置机械性、重复性、难度过大的作业,学生作业量基本上适中。教务处每周对各班的作业布置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4、严格教学设施和校外活动管理。学校从未将教学设施提供给社会组织或个人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从来没有为社会各类补习班、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也没有组织过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活动。
5、严格学籍和学生信息管理。学校严格按省、市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做好学生的入学注册、转学、借读、留级和休复学管理,没有留级,学校没有开除和劝退过学生。学生学籍有专人负责。学校非常重视学生信息安全,对学生学籍基础信息和考试考评成绩的纸质管理和网络管理都采取了保密措施。严禁学校和教师向社会泄露学生的学籍基础信息和考试考评成绩。
二、规范招生行为方面
1、我校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入学制度,实行按学生户籍所在地划片招生,遵循免试、就近入学的招生原则,确保服务区适龄儿童全部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2、整个招生及编班过程做到公开、透明、规范,并进行公示。在学生入学后,及时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同时按要求做好学生的变动及普及资料更新工作,目前学生学籍管理的制度健全。
三、规范办班行为方面
1、我校现有8个教学班,358名学生,平均每班人数45人。教师配置做到合理均衡,以保障所有学生公平接受义务教育。
2、学校没有办快慢班、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
四、规范考试评价行为方面
1、我校严格规范考试行为,除每学期期末一次文化考试之外,未组织参加其它各种考试、竞赛、考级等活动,对平时的检测也进行了规范管理。
2、我校对学生考试成绩也予以规范的管理,从不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更没有按考试成绩给学生安排座位。我校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评价学生。
五、规范用书管理方面
1、我校学生所使用的教科书均为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教学用书。科学、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部分学科使用了循环教材。
2、教辅材料由学生自愿购买,我校从不组织学生统一购买规定之外的学生用书,也从不向学生推荐各类教辅材料。
3、进入学校使用的学生印制作业经省、市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印制作业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没有强行组织学生集体征订。
六、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方面
1、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学校制定了一系列师德建设规章制度,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广大教师能够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照“五要十不准”的要求进行教学活动,没有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学校每学年开展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评选优秀教师、师德先进工作者,积极营造教书育人,爱岗敬业的良好风尚。
2、学校制定了教师备课、上课、听课、作业布置和批改、考核评价的基本要求,教师基本上能按要求进行备课、上课、听课、作业布置和批改、考核评价。教师听课节数能达到规定的要求。
3、加强了对教师的管理,我校严禁教师利用工作之便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严禁教师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习班。教师也不得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对有偿家教及统一征订教辅材料的教师,采取“一票否决”的办法予以处理,年度考核直接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从目前情况来看,无有偿补课行为,无教师要求学生购买教辅材现象。
七、规范学校收费方面
1、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等所需的合理支出从公用经费中开支,除了代收学生薄本费之外,没有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2、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收支两条线。学校未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
3、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了学校经费收支、资金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同时加强财务控制与监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积极做好校务公开工作。
八、规范学校安全方面
1.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和文件,我校建立健全了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同时制定了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层层签订了安全工作责任状,确保广大师生校园内的安全。
2.我校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国旗下讲话、主题队会、专题讲座等系列活动,扎实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3.安全工作领导组定期对教学楼、办公楼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周围环境的整治,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4.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增强学生健康卫生意识,增加学生健康卫生知识,促使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5.在学生中开展常见病及流行性传染病的宣传教育防治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九、规范勤工俭学方面
我校根据县教育局工作部署把食堂和商店的经营交由有资质的相关企业托管,没有组织学生参加过劳动强度过大和力所不能及的劳务活动,更没有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有危险、迷信、易燃易爆等影响学生正常发育和身心健康的劳动。
通过自查,我们意识到规范办学行为,责任重大,意义深远。下一步我们将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年活动总结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有关学校规章制度(精)篇3
第一条:杭州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篮球队是院团委领导下的院级学生篮球组织。
第二条:球队宗旨:积极奋斗,自强不息,服务学院,展现自我。
第三条:球队目标:成为一支有组织性、纪律性且团结上进的院篮球队。增强队员身体素质,繁荣学院体育文化,弘扬体育精神,在不影响学习、生活、工作的情况下,尽情的享受篮球的快乐。
第四条:为更好的践行本球队服务学院,展现自我的宗旨,体现院队的性质,由学院学生会体育部长为领队,加强球队的规范化建设。
第五条:教育科学学院篮球队分别由正式篮球队队员12人和篮球队会员组成。球队在所有队员的基础上设球队委员会,管理、统筹球队各项事物,委员每届任期一年。球队委员在任期内由于必要的原因可以变更人选,但需报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组织机构:球队委员会岗位包括球队队长一名、副队长一名、教练一名(暂缺由队长兼任)、啦啦队队长一名。
第七条:领队:为更好的践行本球队服务学院,展现自我的宗旨,体现院队的性质,由学院学生会体育部下体育部长为领队,加强球队的规范化建设。
第八条:球队委员会职责与义务
1、队长:负责篮球队全面领导工作、管理协调篮球队、组织安排球队训练及比赛。
2、副队长:配合及协助球队队长做好各项球队工作,积极协调球队内部矛盾,队长不在代行队长职责。
3、教练:负责篮球队的训练业务,包括篮球队的总体发展战略及日常球队训练。
4、啦啦队长:组织领导球队啦啦队各项工作,包括比赛正式球队啦啦队队员以及比赛时的群众啦啦队。
第九条:篮球队队员的权利和义务
1、凡篮球队队员均有权利代表院队参加学校篮球联赛,各项球队友谊赛。
2、有权对球队提出合理化建议。
3、篮球队队员应自觉维护篮球队的名誉,遵守篮球队的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篮球技术水平,完成队里交给的各项任务。
4、篮球队员应积极认真参加日常训练、比赛和有关活动
第十条:凡承认本章程,自愿遵守本规则,参加院队举行的各种活动的在院学生,均可经体育部,院队选拔加入院队。
第十一条:热爱篮球,崇上积极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有集体荣誉感和团队精神。
第十二条:队长要求:
1、热爱篮球事业,具备一定的篮球知识,篮球技术,有一定的篮球理论和素养。
2、队内现任球员,有集体荣誉感和强烈的责任心。
3、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有远见,有理想,具有为球队奉献的精神和品质。
第十三条:队员应按时参加每次集体活动,避免缺席、迟到、早退。通告有比赛或训练活动而不能到场的队员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事先向队长请假,长期缺席或不参加球队活动又无说明者视为自动退队。队长将在队内宣布除名并报学院体育部备案。(本条例针对一对球员)
第十四条:球队队员须服从教练及队长的指挥、安排和要求,出现问题应及时向队长汇报,共同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所有队员应以我们共同的利益为准则,团结互助,做到品德与球艺共同进步。
第十六条:队员应处理个人情绪,不得将个人不良情绪带到比赛和训练场上。
第十七条:比赛时,所有球员一律服从教练及队长的调度和安排,服从裁判,不得擅作主张。
第十八条:球队内,二队球员可因表现出色,并有意愿进入一队成为正式球员代表学院参加比赛,可以晋升为一对球员。一对球员也可能降为二队球员。
第十九条:凡我院在校学生有兴趣进入篮球队,填报会员报名表,经体育部,篮球队批准,可成为我篮球队会员。
第二十条:权利与义务:
1、会员可参加我院篮球队举办的各项活动。
2、会员可以成为我院篮球队的正式队员。
第二十一条:院队经费来源:
1.院队成员筹集经费,院外联部协助。
2.体育部向院申请支付。
本队规于发布之日起实行。日后通过集体讨论的形式予以补充和完善。
共青团教育科学学院委员会
教育科学学院体育部
教育科学学院篮球队
20xx年xx月xx日
有关学校规章制度(精)篇4
尊敬的老师:
您好!
我很抱歉,带了手机来学校,我十分后悔地写下这篇检讨书,希望您能看到我诚恳的认错态度。希望能带到你的原谅!
上周回家后,在家玩了手机返回学校的时候,顺手把手机放在了口袋,就带来学校了,然后在晚自习的时候一摸口袋,啊~我手机忘放家里了,当时内心还有着一丝窃喜,同桌看到了还有提醒我,“你怎么带手机来学校了,你不知道我们学校抓玩手机的抓的有多严!你也是不怕死”我还大言不惭的说“怎么可能,我小心点就是了”,我当时的内心想法是这样的,“反正已经带来了,不玩对不起手机,那就晚上等熄灯后再玩,应该不会被发现吧”,就这样怀着一丝侥幸的心理,然后于星期天晚上在寝室熄灯后我没有睡觉,而是躲在被窝偷偷掏出手机把亮度调到最暗,放肆的打着游戏,然后被晚上巡查寝室的教务处老师发现了,把我的手机没收了,还严厉的训斥了我一顿,并告诉我明天会全校通报批评。我当时就意识到,第二天就看见学校的公告栏上,清楚的写着,“高二xx班,xxx昨天晚上在寝室通宵玩手机,现全校通报批评一次,希望各位同学引以为戒,并请其班主任于今天之内来教务处领取这位同学的手机,暂为保管。”
老师,对不起,不仅我这个当事人被全校通报处罚,还害您也丢脸了,害班级丢脸了,我做事完全没想后果,才给你带来了这么多麻烦,其实当在教务处老师的手电筒从走廊窗户外面射进来的时间,我就想到,完了,带手机到学校来玩会带来的后果,在我脑中就像发芽的春笋一颗一颗的蹦了出来,我竟丝毫没想明天上课会不会有精神,会不会影响自己的学习;丝毫没想会不会影响到室友休息,导致他们睡不好,影响明天上课;丝毫没想对您对班级的声誉会带来多大的损伤,这种损伤又该怎么挽回;丝毫没想到我们xx班是一个集体,您经常说,一人犯错全班受罚。对不起,是我没考虑周全,只顾着自己快乐,您是一个集体荣誉感极其强烈的人,把脸面看的比什么都重要,可我没给您长脸,这次却还给您丢脸了,我很是愧疚。
我思前想后,总结出了自己的错误:
1.居然会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能在学校玩手机,相安无事。这是错误的想法。
2.手机不小心带到学校来了,就应该交给您代为保管,而不是偷偷摸摸的玩。
3.做事不考虑后果,考虑不周全,不考虑会不会给身边的人带来不便。
老师,对不起,我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认真的审视了自身的问题,我已知错了,明天我会站在讲台上向全班同学道歉,请您看在我这么诚恳认错的态度上,我去恳求您不要告诉我的家长,让他们知道我就死定了,并在这周放假的时候把我的手机还给我,我保证带回家后再也不带到学校来,您要是再看到我玩手机,您毫不留情的砸了。还有别惩罚全班的人了,他们没有丝毫犯错,这件事跟他们一点关系的没有,你就罚我一个人就可以了,无论多重的处罚我都认。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有关学校规章制度(精)篇5
学校以传授人类文化知识为自己的任务,学校的发展离不开学校的常规管理建设,许多成功学校的经验也表明,加强学校的常规管理建设,不仅能更好地实现学校的教育教育和人类的发展目标,还能保证师生在学校的身心健康发展制作通常是奇迹,通常形成习惯,习惯决定一切。
执行正规管理的重要目的是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育秩序,使所有师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习惯的培养来自时间,没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就没有长期一贯的执行,没有视同事的严格要求,良好习惯的培养实行,如我校制定客观公正的量化评价制度,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全体教职员自学
制度是教育教育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为了适应教育教育的常规制度和新课程,我们与时俱进,及时修改常规教育教育制度,及时补充,及时完善教育的常规制度和新课程的协调发展。
1.完善准备、教育、批准、辅助、教育常规制度。严格按照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教育常规完善我校教育教育常规制度,准备课以准备教育理念为突破口,引导教师结合理论和实践,提高准备课程的实效性的教育以学生需求为切入点,引导教师追求平坦的常态课程。从教师业务需求出发,增加和删除学校原有的教育教育常规制度,使教育常规制度规范教师教育行为,提高教师专业发展水平。
2.创新学习、反省、训练等教师专业发展制度。学习型教师、研究型教。
是新课程对教师提出的高要求。为了让学习、反思成为教师的一种习惯,必须制定相应的学习制度、反思制度、培训制度来督促。丰富学习内容、创新学习形式、改变学习手段,让教师自觉学习,用学习来为教师服务,用学习来修炼教师学识和品性。
细节决定成败,抓好教育教学常规的细节处,就能促进师生素质的和谐发展。课堂上要效益。让课堂实实在在。课堂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阵地,观察课堂,研究课堂,评价课堂,让课堂实实在在成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主阵地。在继续开展课堂主题观察的案例研究外,可开展“校外学一点、课堂用一点”的两点活动,引导教师学以致用;开展“让学生说教师、让教师说特色、让同行说质量”的三说活动,引导教师提高教学效果;开展“教学小窍门”交流活动,让教学效果落实到每节课的每个教学细节中。
在学校各项工作稳定运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背离目标的苗头,偏离正常轨道的趋向和意想不到的突发事件。有问题并不可怕,关键是要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的调整,这里所说的“问题”实际上是指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应有状态与实际状态之间存在的差距,要及时察觉问题,如在每一次的期中期末统测前后,进行师德教育防止有个别教师为成绩而对学生发急,造成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又如我们的班主任老师对班组的事要做到明察秋毫。如班级气氛和班级舆论的变化本来很活跃的学生突然变得沉闷,纪律状况突然变得很差,这些都预示着班级内部有了问题,及时找到问题的根源,进一步确定问题的性质,采取及时有效的办法解决问题,否则“问题”就真会发展成问题。
有关学校规章制度(精)篇6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规范公民举办民办中小学,保障民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公民个人单独或者合伙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小学、普通中学)(简称民办中小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民办中小学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并接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督导、评估和审计。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同公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第二章民办中小学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担保。
第七条设立民办中小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任校长应当遵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以及与其办学层次相适应的学历水平,并经过岗位任职资格培训;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
(三)有适应办学规模、相对稳定、具备任职资格、结构合理、能够胜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专职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40%,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50%。
(四)自有教学场所和设施达到当地同类公办中小学办学场所和设施标准,办学设计规模应达到同类公办中小学最低班型标准;
(五)有与办学设计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其中自有办学资金不低于50%。
关联法规:
第八条设立民办中小学,必须与公办中小学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设立民办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民办初级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民办小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请书;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学校董事会成员和校长以及拟聘任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办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五)拟办学校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六)拟定学校的名称和内设机构情况;
(七)自有教学场所的合法证明;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审批机关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于第二年4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答复。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发给《办学许可证》。
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应当依法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应当有独立规范的学校名称。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和“辽宁”等字样。
第三章办学与管理
第十二条民办中小学可以设立校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的学校在董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董事会人员的组成、推选、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与罢免董事长;
(二)聘任与解聘校长;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决定学校经费的筹集方案,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管理学校的经费与资产;
(七)修改学校的章程;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可以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从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师范专业应届毕业生中选聘教师;也可以从辞职、退休的中小学教师和社会其他人员中自主聘任具备教师资格的人担任教师;聘任外籍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应当与受聘任教师签定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聘任期限、职务、职责、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及违反聘任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第十六条民办中小学按照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的规定,面向当地自主招生。
民办中小学不得设立分校或者校外办学点。
第十七条民办中小学的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下同),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取得证明,方可刊登、播放、张贴、散发。
出具证明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证明文件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民办中小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实施教育、教学,选用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
第十九条实行寄宿制的学校应当在学生入学前,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就学生人身安全、保健等问题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民办中小学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中小学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对学校中的国有资产、举办者投入到学校的资产和学校办学积累的资产,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按照规定建立会计报告制度,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举办者不得在学校成立后抽逃资金。
第二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应当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的不同类别、不同条件学校每年对学生收取的学杂费标准,根据自身情况提出执行标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及物价部门核定,领取收费许可证。
民办中小学按照学期或者学年收费,不得超收;不得向学生收取建校费、储备金、办学基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
民办中小学因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因其他情况需要退费的,按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退费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民办中小学应当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性办学费用的比例,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中小学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校外投资。
第二十三条民办中小学的生活设施、仪器设备、图书等配备必须达到《辽宁省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化标准》规定的标准。由政府支持征用的土地及建造的校舍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章保障与扶持
第二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并可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中小学财产,不得扰乱和破坏民办中小学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六条民办中小学的教师资格确认和职称评定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民办中小学从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师范专业毕业生中聘任的专职教师,合同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调转到公办学校工作。
第二十八条民办中小学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学校依法予以保障。
民办中小学学生学籍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章解散与变更
第二十九条民办中小学不能实现教育目标,或者因故无法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解散。
民办中小学解散,应在一个学期结束之前提出申请,由原审批机关核准。
审批机关对核准解散的民办中小学,应当收回《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民办中小学解散的,应当依法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民办中小学解散时,所欠债务由学校和举办者承担,提前收取的学费应当退还给学生,退还后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民办中小学在进行资产清算时,应当首先留足安置学生的费用;其次支付所欠教职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学校所欠的债务。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举办者的实际办学投入予以返还。
第三十一条民办中小学解散时,举办者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中小学解散时,审批机关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继续就学。
第三十二条民办中小学与其他学校合并或者需要变更学校名称、性质、层次,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中小学变更的,应当依法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擅自举办民办中小学,或者设立民办中小学分校、校外办学点,或者采取隐瞒、虚报、伪证等手段骗取《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学校成立后抽逃资金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经商办企业及其他校外投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第三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滥发文凭的,由审批机关宣布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资格。
第三十八条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达到标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第三十九条擅自发布招生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拒不改正或者因发布虚假广告造成影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四十条生活设施、仪器设备、图书等配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达到标准;拒不执行的,责令停止招生。
第四十一条侵吞、私分、携款潜逃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办学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擅自拆除、变卖、出租校舍和房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对民办中小学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扰乱和破坏民办中小学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对挂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普通小学、普通中学的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