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问题(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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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问题篇1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等文件精神,对我市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行政刑事处罚后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处罚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处理办法

1.公职人员受降级、撤职等处分,降低工资待遇标准的,所在单位应于次月15日前按降低后标准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手续。公职人员受降级、撤职等处分,暂未明确新任职务或新聘(任)岗位,发放临时工资的,所在单位于次月15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待明确新任职务或新聘(任)岗位后,按新工资待遇标准办理续缴手续,对封存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实办理补缴。

2.公职人员在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所在单位于次月15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手续。

3.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经审查核实,免于刑事处罚且未受其他处分的,所在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续缴手续,并对停缴期间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

4.公职人员被采取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所在单位于次月15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手续。未被开除的,期满后按所受处分后明确的工资待遇标准办理住房公积金续缴手续,处罚期间停缴的住房公积金不予补缴。

二、办理流程

1.公职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行政刑事处罚后,停缴住房公积金的,所在单位填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2.公职人员受处分后,需降低缴存标准的,所在单位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审定的工资待遇标准和住房公积金基数确定办法及缴交比例标准,正确填写《绍兴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核实表》、《绍兴市市级机关单位工资津贴核定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办理;按原缴存标准办理续缴和补缴手续的,直接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问题篇2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04号2010年12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理

(一)公务员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恢复退休费待遇,减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

(二)公务员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退休费待遇。

(三)公务员退休后被行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原处罚的影响。

(四)公务员退休后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

(五)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六)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七)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且不追究政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次月起恢复退休费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八)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但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相应确定退休费待遇,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作出审查结论期间,被多减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

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05号2010年12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条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处分期,从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次月起晋升级别。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三)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相应降低按级别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受处分前的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为本级别最低档的,按本级别的一个工资档差降低级别工资,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1档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解除降级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级别和工资待遇。

(四)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级别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最低降为二十七级,级别工资逐级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津贴补贴按新任职务和级别确定。未明确新任职务的,暂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明确新任职务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解除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六)公务员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工资待遇的,从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工资予以扣发。

二、公务员退休后被追究政纪责任的退休费待遇处理

(一)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费待遇。

(二)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应给予处分的影响。

(三)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调整退休费待遇。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低一个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确定基本退休费和补贴,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

(四)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五)公务员退休后被追究政纪责任,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变更,需要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退休费予以扣发。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江苏省人事厅

关于对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人通[2004]237号2004年11月11日)

一、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下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对其予以辞退。

二、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如本人与单位已经签订聘用合同的,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应予以解聘;如本人与单位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则根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对其予以辞退。

三、在本文下发之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江苏省人事厅

关于对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苏人函[2005]342号2005年10月9日)

一、在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下发之前,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下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该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亦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即:期满后未达规定退休年龄的,仍可按江苏省人事厅《关于转发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的通知》(苏人通[2000]130号)、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受处分人员有关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苏人通[2001]127号)有关规定执行;期满后已达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可比照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拘役、管制和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苏人通[2005]9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机关工勤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参照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及本文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级人事部门要把握好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此类问题,防止相同性质的情况在同地区或单位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问题篇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

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及时规范处理本单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有效预防和纠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羁押”问题,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精神,结合办案工作实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的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范围

1.本通知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

二、告知情形及例外规定

2.办案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当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五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

办案机关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在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五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再另行告知:

3.办案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应当在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后十日以内,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十日以内,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无罪或者终止审理判决、裁定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五日以内,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有碍侦查的,办案机关不予告知:

(1)可能导致同案犯逃跑、自杀,毁灭、伪造证据的;

(2)可能导致同案犯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所在单位的其他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4)其他有碍侦查的情形。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告知的,办案机关不予告知:

(1)办案机关无法确认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

(2)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3)其他无法告知的情形。

6.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办案机关不予告知。

7.不予告知的情形消失后,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情况告知其所在单位。

三、告知的程序规定

8.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提请批准逮捕并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告知;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提请批准逮捕并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撤销案件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告知;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告知;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或者作出生效刑事裁判的,由人民法院负责告知。

9.办案机关一般应当采取送达告知书的形式进行告知。采取或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应当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情况告知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国家安全机关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撤销案件情况告知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应当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情况告知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不再另行送达告知书。人民法院作出有罪、无罪或者终止审理判决、裁定的,应当将生效裁判文书送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不再另行送达告知书。

10.告知书一般应当由办案机关直接送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告知书应当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签收,并在告知书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

收件人拒绝签收的,办案机关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告知书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告知书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直接送达告知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告知或者传真告知。通过传真告知的,应当随后及时将告知书原件送达。邮寄告知或者传真告知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签收后,应将告知书回执寄送办案机关。

11.办案机关应当将告知书回执归入工作卷,作为工作资料存档备查。

四、责任追究

12.办案机关负责人或者上级办案机关应当督促办案人员及时履行告知责任,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告知,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羁押”,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五、附则

1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收容教育或者行政拘留的,参照本通知执行;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送达告知书。

1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问题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理

(一)公务员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恢复退休费待遇,减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

(二)公务员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退休费待遇。

(三)公务员退休后被行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原处罚的影响。

(四)公务员退休后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

(五)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六)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七)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且不追究政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次月起恢复退休费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八)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但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相应确定退休费待遇,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作出审查结论期间,被多减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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