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赌博的玩法,微信赌红包算不算诈骗(整理3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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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赌博的玩法微信红包赌博玩法有哪几种篇1
微信红包玩法有漏洞:极易沦为“网络赌博”
显然,原本是移动社交和娱乐相结合产物的“抢红包”,经由一些人不断创新玩法,已经让“抢红包”滑向了一种新型“网瘾”和网络犯罪。问题是,“抢红包”为什么这么容易被利用成为“赌博”工具呢?
我们知道,微信红包分为两种,一种固定金额红包(即“普通红包”),一种是随机金额红包(即“拼手气红包”)。
值得一提的是,以凭手气红包为载体,一种名为红包接龙或接力红包的玩法,让很多人深陷其中。而正是这种让人“上瘾”的红包玩法,实际上已经不知不觉成为一种变相赌博或网络赌博。“拼手气红包”,本来是带有随机性的红包发放方式,恰恰是因为金额随机反而增加了参与抢红包的刺激性和娱乐性。但令人担忧的是,这种结果的随机性也极易让其成为“赌博”的道具。如果说,一些普通群中的红包接力玩法,有些还能算“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的话,那么,以下几种“红包接力”玩法已经是赤裸裸的“网络赌博”。
玩法一:手气最佳者特定倍数接龙。按照该红包接力玩法,组织者或参与者根据群内人数情况,率先在群内发出第一个拼手气红包(几个至几十个不等),手气最佳者(金额最大者)按照所获得的金额乘以相应的倍数(从几倍到几十倍不等)接力发拼手气红包,以此类推,不断循环。玩法二:手气最佳者特定金额群发。按照该红包接力玩法,组织者或参与者根据群内人数情况,在群内发出第一个拼手气红包(几个至几十个不等),手气最佳者(金额最大者)按照固定金额给所有抢到红包的参与者或全部群内成员逐一发放固定金额(最高两百元)的普通红包或微信转账较大固定金额(从不低于两百元到数千元不等),随后组织者或参与者按照一定规则重新发红包选择出手气最佳者,以此类推,不断循环。
玩法三:手气最佳者固定金额接龙。按照该红包接力玩法,组织者或参与者根据群内人数情况,率先在群内发出第一个拼手气红包(几个至几十个不等),手气最佳者(金额最大者)按照固定金额(几十元至几千元不等)接力发拼手气红包,以此类推,不断循环。
我们可以看到,在上述三种红包接力玩法中,拼手气的结果,实际上不仅成了每局输赢评判的结果,也成了每局赌资分配的依据。
玩法四:以红包金额数字作为押注。也就是本文开头提到的那种玩法。群组织者以特定红包金额数为押注猜大小标的,猜中可获得倍数不等的收益,反之,则归群组织者所有。
在四种玩法中,所有参与者都可能涉嫌聚众赌博或赌博罪。在“玩法二”中,如果有组织者自出资金,发起每轮拼手气红包且参与每轮手气最佳红包分配(固定抽头渔利),则该组织者可能涉嫌“开设赌场”。而“玩法四”已是赤裸裸的开设“网络赌场”。微信接龙红包涉赌分析:是否“营利为目的”是关键
简单说,只要微信红包群的组织者或参与者是“以营利为目的”,不论是参与人数、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量或规模,还是组织者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一定金额,都将涉嫌构成“赌博罪”。追责微信官方前提:需“明知”且牟利或赌资结算较大
作为技术开发者或提供者,公众很容易陷入“菜刀无罪”论——也就是说,菜刀可以切菜,也可以杀人,但是,不能因为有人用菜刀杀人犯罪,就要治罪卖菜刀的或生产菜刀的人。
对于微信接力红包“涉赌”其实也一样。不能因为有人利用微信接力红包玩法实施赌博犯罪或开设赌场,就一概认定微信官方或腾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显然,具体到微信群红包玩法涉嫌赌博时,微信涉赌红包群是否能够认定构成“赌博网站”,微信官方或腾讯是否明知,以及是否从中牟利或代为提供较大数额赌资结算是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所在。
事实上,对于微信接力红包玩法,由于其只能通过微信群实施,对于可能该玩法可能涉赌的风险,微信官方可以主动予以“安全提示”,当群名称含有“红包接力”或群聊天内容中出现“接力”等关键词,弹出安全提示,提醒群内用户小心防范切勿参与网络赌博等。
发红包本是一种传统习俗,但是借助移动支付却有沦为“网络赌博”的嫌疑,对于普通用户来说,在微信官方实施风险提示前,自身要提高风险意识,谨慎参与微信接力红包玩法,以免陷入微信群赌局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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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切勿“越界”成赌博
也就仅仅两年的时间,微信红包作为互联网社交方式之一,已迅速改变了我们的世界。亲朋好友之间的祝福贺礼,有时不再使用真实的红包,甚至也不再注重数额,所谓“一分也是爱”。这虽然同样体现了红包的意义,但微信红包的发展早已超出红包的含义,形成了一个所谓的“微信世界”:人们都生活在“微信世界”中,甚至不记得真名;发一个请求之前先发一个红包„„现在甚至出现了利用微信红包进行赌博的现象,这就更需要我们严肃对待了。
如今,当你听到或看到“发红包”三个字时,通常第一时间是掏出手机看微信。如果你还眼巴巴地以为有人会掏出一个红色“利是”递给你,那恭喜你已经成为“奥特曼”了。的确,微信红包已成为新的社交方式,重新诠释了红包的定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功利化的因素越来越多地加进了“微信世界”,微信红包正从游戏变成真实的世界。比如抢红包,在大多数人看来,抢红包只是一种游戏,一种比拼运气好坏的游戏,然而,有些人却利用抢红包,逐步改变了微信红包的性质,将其从游戏发展成违法甚至犯罪的工具。
据媒体报道,有些人正把抢红包变成赌博的手段:抢红包群主抽头获利、抢红包下注押红包尾数、抢红包比大小进行赌博„„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少因利用微信赌博而犯罪的案例,甚至有群主锒铛入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属于“开设赌场”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然,如果只是亲友间的小额互发微信红包,没有营利性质,可视为赠予,不违法。但是,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抢红包群,群主或者发红包者有抽成获利情况的,那么群主和管理人员就涉嫌“开设赌场罪”或者“赌博罪”了,而群成员的行为则属于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涉赌行为。
微信红包的迅速发展,得益于广泛普及的移动互联网。也许有人会觉得利用抢红包来赌博数额小,社会危害性相对也较小。然而,聚沙成塔,涉及面甚广的抢红包赌博也容易演
变成“大事件”。每一次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都会随之改变,然而,无论如何改变,我们都不能忘记,法律始终是我们判断能否做一件事情的标准。
微信红包赌博的玩法微信红包赌博玩法有哪几种篇3
微信接龙红包为何涉嫌赌博(出自法律快车网2015-5-15)
微信红包接力玩法有几种?微信红包接力玩法有四种,如手气最佳者特定倍数接龙,手气最佳者特定金额群发等四种玩法。而这四种玩法的所有参与者都可能涉嫌聚众赌博或赌博罪。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微信红包分为两种,一种固定金额红包(即“普通红包”),一种是随机金额红包(即“拼手气红包”)。
值得一提的是,以凭手气红包为载体,一种名为红包接龙或接力红包的玩法,让很多人深陷其中。而正是这种让人“上瘾”的红包玩法,实际上已经不知不觉成为一种变相赌博或网络赌博。
“拼手气红包”,本来是带有随机性的红包发放方式,恰恰是因为金额随机反而增加了参与抢红包的刺激性和娱乐性。但令人担忧的是,这种结果的随机性也极易让其成为“赌博”的道具。
如果说,一些普通群中的红包接力玩法,有些还能算“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的话,那么,以下几种“红包接力”玩法已经是赤裸裸的“网络赌博”。
玩法一:手气最佳者特定倍数接龙。按照该红包接力玩法,组织者或参与者根据群内人数情况,率先在群内发出第一个拼手气红包(几个至几十个不等),手气最佳者(金额最大者)按照所获得的金额乘以相应的倍数(从几倍到几十倍不等)接力发拼手气红包,以此类推,不断循环。
玩法二:手气最佳者特定金额群发。按照该红包接力玩法,组织者或参与者根据群内人数情况,在群内发出第一个拼手气红包(几个至几十个不等),手气最佳者(金额最大者)按照固定金额给所有抢到红包的参与者或全部群内成员逐一发放固定金额(最高两百元)的普通红包或微信转账较大固定金额(从不低于两百元到数千元不等),随后组织者或参与者按照一定规则重新发红包选择出手气最佳者,以此类推,不断循环。
玩法三:手气最佳者固定金额接龙。按照该红包接力玩法,组织者或参与者根据群内人数情况,率先在群内发出第一个拼手气红包(几个至几十个不等),手气最佳者(金额最大者)按照固定金额(几十元至几千元不等)接力发拼手气红包,以此类推,不断循环。
我们可以看到,在上述三种红包接力玩法中,拼手气的结果,实际上不仅成了每局输赢评判的结果,也成了每局赌资分配的依据。
玩法四:以红包金额数字作为押注。也就是本文开头提到的那种玩法。群组织者以特定红包金额数为押注猜大小标的,猜中可获得倍数不等的收益,反之,则归群组织者所有。
在四种玩法中,所有参与者都可能涉嫌聚众赌博或赌博罪。在“玩法二”中,如果有组织者自出资金,发起每轮拼手气红包且参与每轮手气最佳红包分配(固定抽头渔利),则该组织者可能涉嫌“开设赌场”。而“玩法四”已是赤裸裸的开设“网络赌场”。
知识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