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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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篇1
城市管理法规
1、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2、法律分析:城市管理法规是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活动而制定的部门规章,执法范围包括住建、环保、工商、食药、交管、水务等领域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3、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4、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城市道路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南省长沙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城管执法局的执法范围
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城管主要执法范围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处罚权、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等。
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行政执法局,是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城市政府部门。是以前的城管大队的更名。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有以下七项内容: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涉及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知识有哪些
1、第二章执法权限第十一条市和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法律分析:执法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法律客观:《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4、行政执法类别有: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这种地方性法规的特点是,对国家已有法律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使其更切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执行的地方性法规,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执行的地方性法规是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制定的。
6、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开展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1、法律分析:《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第九条鼓励和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成员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成员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3、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以上是有关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全部内容。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城管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也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积极参与到城市管理工作中来,共同打造美好的城市环境和生活品质。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篇2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执法监督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市场监管、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人员可以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工作,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所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承担。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及协管人员依法从事执法辅助工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执法管辖
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城市规划、建筑工程、房产管理、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四)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权,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权,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移送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因职责权限或者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之间因地域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跨区域以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第三章执法规范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定期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标识,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执勤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涂装标识。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进行调查、检查、核查以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注重纠正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协议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通过文字形式、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现场检查;
(二)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现场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
(四)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代表或者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由执法人员和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兜售物品,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等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查封现场或者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兜售的物品、宣传品,并向当事人出具扣押物品清单。
广告宣传车辆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范围行驶。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并选择适当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损失;采用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涉案物品依法应当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易腐烂、变质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二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在登记后拍卖、变卖;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留存证据后销毁。
解除查封、扣押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认领;当事人逾期不认领或者当事人难以查明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在政务网站、报刊发布认领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认领的,可以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妥善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当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采用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政务网站、报刊等方式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住所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张贴公告送达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四章执法协作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采集、指挥调度、督察督办、公众参与等功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二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其审批或者主管事项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部门职责范围内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者补办相关手续;需要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移送以下材料;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
(一)违法行为实施主体的相关材料;
(二)涉嫌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材料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
(三)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过程中形成与涉嫌违法线索相关的材料;
(四)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收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有关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复核,并对违法事实调查核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函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书面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
(一)独立行使执法权不能实现城市管理目的的;
(二)不能通过自行调查取得所需资料的;
(三)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
(四)可以请求执法协助的其他情形。
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被请求协助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文书、资料、信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提供;情况复杂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案件需要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城市规划核实、专业技术鉴定、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核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等专业认定意见,属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事项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专业认定意见并附相关依据;不能按时提供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不属于本部门行政管理职责范围事项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函件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函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管理领域的重大案件或者专项行动进行联合执法。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开展执法活动时,需要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协助的,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相关部门需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协助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执法协同工作需要,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域、跨层级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定期组织社会评议,并向社会公开评议结果。
第三十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事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通过执法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方式,确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同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有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发现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有不配合综合执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对方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法使用或者故意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或者将没收的违法所得,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罚款截留、挪用、侵吞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信息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六)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未移交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被请求协助的行政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助义务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篇3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结合“六五”普法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学习,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打造一支作风过硬、业务优良的高素质执法队伍,促进法制城管建设。
二、主要学习内容
(一)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工作报告、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工作报告及我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工作报告。
(二)及我市“六五”普法工作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规划;年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要点。
(三)行政法基本知识以及《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常用法律知识及相关司法解释。
(四)城管执法相关执法程序及《省行政程序规定》、《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城乡规划条例》等常用法律知识和其他与城管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件的制作及归档;其他档案的管理等。
(六)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三、学习培训形式
学习培训的方式要结合工作实际,拓展学习领域,增强学习的实用性,坚持以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为辅的方式,采取集中授课、专题辅导、举办讲座、案例分析及探讨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
(一)坚持自学。以个人能够熟悉及熟练运用为目标,抓紧抓好对城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以《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安排好个人学习。学习时间每周不少于2小时。
(二)中队组织。以中队、科室自行组织、集中学习为主的形式,了解并掌握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工作报告、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工作报告及我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工作报告精神、“法治”建设的工作思路及“六五”普法工作的目标任务,全面加强法制城管建设;对涉及城管执法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章等要及时组织队员集中学习,做到了解、掌握、熟知。中队集中学习时间每周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半小时。
(三)执法培训。由法制科组织,局领导及其他中队、科室负责人参加授课,讲解相关执法知识、执法行为、执法技巧,以此提高执法效果。
(四)集中授课。定期邀请部分法律专家及专业人士专题授课,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执法知识。
(五)座谈交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适时组织中队、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针对城管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工作经验、执法案例以及队伍建设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讨论,加强沟通、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六)定期考试。针对学习及培训情况,定期组织集中考试或开卷考试,以此提高学习培训效果。
四、具体要求
1、加强日常学习和法律法规培训是提高执法效能、推进法制城管建设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保障,各中队、科室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结合我局开展的“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机会,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大张旗鼓的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在大队上下营造讲学习、爱学习、都学习的浓厚氛围,将城管执法队伍的素质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2、各中队、科室要制定学习计划,合理安排学习时间,确保学习质量,要建立个人学习笔记和学习档案。法制科将会同执法监督科定期对各中队、科室的学习情况进行抽查或检查,对敷衍了事和学习记录不全的中队、科室,将根据考核实施细则酌情扣分。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篇4
法)
更新:2023-07-0709:22:19分享:wangsihai
本文目录一览:
·1、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需要哪些专业法律法规知识?
·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3、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修正)
·4、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需要哪些专业法律法规知识?
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简称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法依据是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以及各城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1、法律主观:城市执法局的执法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等。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和采取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4、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篇5
(一)执法对象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较为普遍
城市行政管理是城市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城市行政管理的目标应该是实现城市的有序、健康发展。但是城市行政管理目的的实现决不能建立在违法行政管理基础上。城市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对执法对象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犯都是违法行政管理的典型表现,这种侵害有时甚至表现为暴力侵害。在执法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些执法人员对执法的对象态度恶劣、侮辱执法对象的人格的现象,不时地在新闻媒体上还会发现执法对象的人身受到执法主体的暴力侵犯这样的新闻。执法对象的合法生产资料被查扣或者没收甚至直接予以破坏则更是常见。
(二)执法主体的执法手段变味与立法目的脱离
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离不开立法目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也同样有自身的立法目的。即城市管理要追求使城市得以有序、合法的、和谐的发展,立法目的的实现离不开执法活动。执法实践中执法手段的运用要始终以立法目的的实现为中心。而现实中的执法手段往往与立法目的脱离。主要表现有以下两种形式:第一,部分城管人员在执法时一律采用强制手段迫使执法对象停止经营。对执法对象的生产资料一律扣留、没收或者直接破坏,以追求其短期执法目标的实现。第二,一些地方的城管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一味收缴罚款,对相关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既不加以引导也不加以制止,缴了罚款违法行为就可以继续。不管是第一种手段还是第二种手段,都不能实现上述立法目的,甚至阻碍立法目的的实现。执法活动与立法目的脱节是现行城市行政执法活动的又一特征。
(三)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中不注重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为过程,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行政程序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活动的程序要求较为严格,相关执法主体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程序与效率往往是两个很难兼顾的法律价值,通常行政执法主体以牺牲程序价值来追求更高的行政管理效率价值。殊不知牺牲程序性要求的同时更有可能牺牲的是公平和公正。《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机关做到“三公开”,即依据公开、身份公开、处罚公开。但由于部门利益、管理不善和监察机制的缺失,在当前的城管工作普遍没有做到“三公开”。《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机关应当告知和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执法实践中这些权利得不到保障也较为普遍。这些都为行政执法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出现埋下了隐患。行政程序得不到应有重视是现行城市行政管理综合执法活动的另一个显著特征。现行城市行政管理活动的上述特征,有的本身就是违法行政行为,有的则为违法行政行为的萌芽提供了温床。如执法手段与立法目的脱离可能会导致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为实现短期目标而不择手段,甚至暴力侵犯执法对象的人身及财产;不注重行政程序会导致随意执法、任意执法等违法行政行为。违法行政管理行为是引起执法矛盾的重要因素。近期在城市拆迁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恶性案件就是最好的例证。可以说,城市行政管理综合执法中的矛盾是和城市行政管理综合执法一起诞生的。接下来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矛盾形成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矛盾的形成原因
城管执法中的违法行为问题,实际上是当今纷繁复杂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由于工作的特殊性,从客观上看,城管执法机关更是被推向了矛盾的风口浪尖上。通过深入的剖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矛盾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执法依据的不确定性
任何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符合职权法定原则。职权法定原则是指各级政府所有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都必须由法律、法规授权做出规定。我国目前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行政法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法律规定的内容一般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而根据法律制定得相关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则具体的多,可操作性较强。我国现行行政法体系中作为法律配套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较少。缺少确定的可操作性强的执法依据,执法主体在实际的城市行政管理活动中可能是无法可依,部分地方政府会自行出台相关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行政命令作为城市行政管理的依据。但是往往这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自身是否合法都是个疑问,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出现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矛盾则不可避免。
(二)部分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不懂法或知法不守法
作为行政执法的主体,应当首先做到懂法、守法,只有自身做到懂法并模范守法才能在城市管理过程中正确公正地执法。恰恰相反,现实中执法主体自身不懂法,或者知法不守的行为并不鲜见。由于执法主体自身的法律知识和守法意识的欠缺,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变成了必然。权益被侵犯的执法对象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过程必然会与执法主体发生冲突。
(三)城市行政管理与个人生存权的冲突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和社会转轨时期,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了城乡差异,大量的农村人口、城郊失地人口流入城市;大量的企业改制和房屋拆迁问题又导致了大批下岗职工、房屋拆迁户的涌现。这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城市居民以及流入城市的大量农村劳动人口构成了城市的弱势群体,他们大多文化水平低、知识技能单一、谋生能力不强。无法从事一些综合性的、高技术含量的职业,只能从事一些最简单的商品买卖活动,维系着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在得不到国家社会保障救济的情况下,摊贩经济几乎成了他们生存的最后希望。然而现代高速发展的城市追求的更多的是市容、市貌等外在形象以及投资环境等。因此,城市行政管理利益与个体生存权益之间的碰撞便不可避免。
(四)城市的公共服务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发展需要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人民对生活质量追求的也不断增高,城市公共服务的发展速度缓慢,无法跟上城市发展和人们追求高质量生活的脚步。社会有较大需求,政府又不能满足。这就为一些在经营形式或方式上违反法律规范的小商小贩的出现提供了条件。比如,为方便民众生活需求,政府应当在繁华社区修建作为配套设施的集贸市场,但是,在追求土地利益的最大化的背景下,一些公益公用项目可能会被商业开发项目代替。经营场所的缺失造就了不法商贩的出现。城市公用交通设施的不健全给黑摩的、黑出租、无牌无保障的其他交通工具的出现创造了条件。为了生存,小商贩们不得不违法违规经营,做起了“走鬼”,与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展开了“游击战”。
(五)部分行政相对人素质不高
从暴力抗法的行政相对人的构成来看,他们大多来自社会的下层,因此他们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制观念也相对较弱。他们往往意识不到自身违章行为的违法性,仍停留在“我又没有杀人放火,不就摆摆摊子,有嘛影响”的错误认识,这正是为何屡次再犯,屡禁不止的一大原因。暴力抗法后,他们大多也认识不到已经触犯刑律。面对城管人员的执法,他们会误把城管人员的正常执法行为当成是针对他们个人的个人行为,所以有的会采取暴力的手段进行“私力救济”,希望能抢回被罚没的财物;有的以为武力可以起到威慑作用,使执法人员放弃执法而得以逃避处罚;有的因为一时之气,基于报复的心态而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
三、化解城市行政管理综合执法活动中的矛盾一些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城市行政执法活动提供科学依据
依法行政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城管执法不能仅靠“政府令”来实施。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城市化水平并不高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城管工作是一门新兴学科,加快立法进度才能改变城管工作缺乏法律依据的现象。尽快制定行政法典,完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针对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制定相关配套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制定适应自身条件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真正实现城市行政执法活动有法可依。另外还要对现行部分地区存在的与法律法规不符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清理,尽力确保执法依据的科学性。同时,还应当提高立法水平,认真研究城管工作的规律和发展趋势,使法律法规既便于执行,又有一定的超前性。当然在进行城管立法时,应当确立立法价值应服从伦理正当性的原则,必须坚持弱势群体生存权优先的原则。城市管理针对的主要是弱势群体,如: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和其他种种原因而生活困窘的城乡下层民众等等;因此我们在立法中针对利益冲突的衡量与取舍时,应该考虑到上述这些因素,尽量为弱势群体的利益多做考虑,与市容市貌的整齐整洁、道路的通畅等相比,生存权应该给予优先考虑。
(二)加强对市民进行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提高市民素质
城市行政管理活动目标的实现和行政相对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参与是分不开的。公民文明意识的提升,为更好的实现城市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重视城市居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其法制意识,提高文明素质,使广大居民尽可能的理解和支持城管执法工作。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做到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处罚标准、违法事实、违法依据、处罚内容公开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城市行政执法程序,确立程序价值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篇6
一、什么叫城市管理?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城市管理指以城市的长期稳定、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为目标,以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控制和建设、管理等活动。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是:城市社会管理、城市经济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城市的生态环境管理。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正确处理好哪五个关系?
(1)正确处理好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2)正确处理好教育与处罚的关系;(3)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4)正确处理好堵与疏的关系;(5)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社会监督的关系。
三、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乱倒垃圾、粪便的;(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7)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9)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10)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11)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12)建造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13)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四、什么叫城市市容?
城市市容指城市容貌的整体水平,是城市形象和全民素质的综合反映。它包括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建筑物立面、市政设施、人文景观和夜景灯光等等管理的整体环境质量和美化程度等。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资料;
(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张贴、悬挂启事及广告宣传品的行为有什么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地区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张挂、张贴、书写、绘制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批准期限期满及时清除;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信息栏中。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法律法规对占道经营有什么规定?
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地区的道路、广场、海滩、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拒不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拒不缴交罚款的,可依法将扣押的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拍卖,抵缴罚款。
八、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九、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法律法规对商业和娱乐活动噪声排放有何规定?
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推销商品、招揽顾客;不得在居住区和文教区使用广播喇叭叫买叫卖;在餐饮、娱乐活动中不得从事噪声超标、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休息的活动。
十一、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可否自行焚烧处理?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露天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在其他区域露天焚烧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粉尘和恶臭气体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违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建筑工地如何注意文明施工?
(1)出入口应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2)车辆进出工地不得夹带沙土,污染路面;(3)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或者隔离施工,拆除、装卸、运输、清扫等作业应采取密封、喷淋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篇7
关键词: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路政执法。
中图分类号:TU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为贯彻落实党十七大提出的“大部制”改革以及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相求要求与规定,进一步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经市政府批准,上海市路政局于2012年4月正式成立统一组织实施城市道路管理、公路管理和道路管线监察的行政事务管理职能。
上海市作为国际化的大都市,在新形势下。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的研究就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就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进行阐述与分析并,提出本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的构想。
1城市道路路政管理的现状
1.1市管城市道路路政管理体制
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本市市管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苏州河桥梁、部分跨铁路立交、中心城越江桥隧)的路政管理工作,依照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1.2区管城市道路路政管理体制
2005年的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1号令中《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规定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自此,区管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由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区管道路的行政处罚由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实施。
2本市路政管理的特点:
2.1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并存
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的并存构成了本市路政执法的特点。城市道路,市管城市道路由市路政管理部门进行专业执法,区管城市道路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综合执法。
3.本市路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3.1市区两级路政执法模式不统一
目前本市路政执法模式主要分:行政专业执法和行政综合执法。市管城市道路实行专业执法、区管城市道路实行综合执法;浦东新区所辖道路均实行综合执法。市区两级路政执法模式的不统一,城市道路已经没有了对应的市区路政专业执法条线,市和区在执法重点、力度和专业性等问题上不可避免存在分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路政执法的有效开展。
3.2有关法规规章不适应当前管理要求
城市道路行政处罚在地方性法规上没有强制手段。2006年修订的《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删除了“由路政管理机构代为清理占路物资(代为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款,弱化了行政处罚的现场执行力。
3.3现行管理模式难以达到理想执法效果
道路综合执法的不作为、不到位、不配合导致路政管理难以达到理想效果。区管城市道路行政许可与处罚的行业外分离,造成道路执法信息沟通不畅、执法力度弱化。现行的《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又缺乏如何配合道路管理部门的监督制约机制,道路管理部门有心无力、束手无策。
据了解2009年全市各区县城管部门涉及违规掘路、超限车辆过桥、桥梁安全保护区作业等道路执法的案件几乎为零。综合执法的缺位却造成了道路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的负面影响。
3.4路政执法队伍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市道路路政执法人员不足、装备更新不及时情况比较突出。本市南浦、杨浦、卢浦大桥等14条越江设施、浦西177公里城市快速路、20公里桥梁天桥等仅8名专职执法人员,远远难以满足执法需求。同时路政执法车辆少、通讯设备落后、称重设备精度差,也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执法效率。
3.5路政管理中的执法难点
3.6.1道路超限治理问题
城市道路路政执法没有拦车扣车权,且现场处罚已经取消,这是重车过桥执法困难的重要原因。
3.6.2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问题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内未经许可的违规施工比比皆是,管理部门常陷入巡视疲于奔命、处罚为时已晚又缺乏强制执行手段的尴尬境地。
4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4.1完善规章制度,确保有法可依
对现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对确不适应现行管理要求的,列入修订或废除计划,如《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对确有立法需求的项目,尽快列入立法计划上报,如《上海市道路治超管理办法》,力争“十二五”内完成;对管理中的空白或难点,开展立法调研,作为立法规划的储备项目。
4.2强化专业执法,提升管理水平
路政执法需要根据道路设施量配备相应执法人员与车辆装备,需要建立规范长效的巡查制度,需要对执法人员进行一年两次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能力培训,更需要专职或长期从事道路管理的工作经验。在这些方面,综合执法不能有效胜任道路路产路权的保护,路政专业执法针对性更强、执法效率更高。因此建议中心城各区路政执法从综合执法回归专业执法,由各区道路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道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强化专业执法,提升管理水平。
4.3加强融合协调,深化行业管理
市路政局成立后,应更多与市城司、市政市容联席办、市交通信息中心、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市建设交通委设施运行处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工作对接,对项目预算执行、路网资源整合等阶段性、全局性进行深化,积极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在开展市区联动方面,建议建立市区路政执法行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深化行业管理。
4.4提高队伍素质,建立制度保障
首先,严格按照道路设施量、设施技术标准和相关劳动定员规定,配备执法人员、执法车辆和检测设备,安排好办公用房和执法站点。其次,加强对路政执法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路政执法队伍。再次,重视执法物资的管理、技术标准的制定和高科技信息管理系统的运维,通过制度建设保障路政管理顺利开展。
4.5建立道路保护区执法新机制
建立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协同管理机制。由规划征询意见,建筑建材业受理中心同步告知,路政严格把关,交警组织交通,安质监站安全监管,城管路政双向告知,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相关执法单位的协同管理,强化联合执法效力。拒不停工的,尝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保证路政执法效力和设施安全受控。
4.6建立完善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运行机制
倡导“政府主导,联动执法”的工作原则,由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牵头,召集规划、运政、交警、城管等相关部门形成联席会议机制。路政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各执法部门的法律资源。
参考文献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篇8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南省长沙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十五条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
3、第六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4、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法规有哪些
1、城管主要职责: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南省长沙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法律主观:城市执法局的执法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等。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和采取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工作。
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
1、城管执法是:城管其实是一个专门用来集中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部门,他的权力来源于其他部门的授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3、法律主观:至少2名执法人员到场执法,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口头询问,收集证据(特别是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必须收集证据)。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4、我国城管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行政法》、《行政处罚法》、省级政府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及地方政府文件。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十四条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
5、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凯瞎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