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精选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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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篇1
一、政策背景
石泉县地处汉江中上游,林地面积12.64万公顷,森林覆盖率75.8%,生物资源丰富,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重要水源地,肩负着一江清水供京津的政治责任。为了落实国家、陕西省封山禁牧制度,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林分质量,巩固生态造林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政策文件
《安康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封山禁牧区域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林字(2020)199号)
三、主要目标
巩固各项目林业工程成果,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发展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更好地促进石泉县境内秦岭森林植被恢复,改善生态环境,促使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四、主要内容
1.封山禁牧范围;
2.封山禁牧期限、禁止行为及相关处罚标准
五、涉及范围
(一)封山禁牧范围
1.云雾山封山禁牧区。主要以整合优化后的鬼谷岭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为主,面积9011.78公顷。
2.汉江封山禁牧区。主要以整合优化后的莲花古渡国家级湿地公园范围为主,面积2702.62公顷。
3.燕翔洞封山禁牧区。主要以整合优化后的燕翔洞省级地质公园范围为主,面积3922.50公顷。
4.凤凰山封山禁牧区。主要以凤凰山林场范围为主,面积2117.35公顷。
六、注意事项
(一)封山禁牧期限
20xx年11月8日至2025年11月7日。
(二)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放养牛、羊等草食牲畜;
2.损毁、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
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执行标准
1.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的,依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放牧者改正,可以按每只(头)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放牧,屡教不改的,按每只(头)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2.在封山禁牧区域幼林地放牧致使林木毁坏的,根据《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损毁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3.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界桩、围栏和标牌的,依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4.阻碍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篇2
为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保护和培育林草植被,巩固生态造林成果,加大推进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建设,增强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和讲话精神,统筹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两大主线,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建设理念,全面落实封山禁牧、舍饲养畜政策,促进经济和生态建设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封山禁牧工作坚持保护优先,统筹规划、以封为主、封育结合、严格监管和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围绕建设生态隆化的目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封山育林工作长效机制,确保禁得住、不反弹。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实行封山禁牧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严格按照“方案”要求,针对当前封山禁牧工作有所反弹不利形势,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整治和打击因散养放牧而破坏林草植被、湿地等自然资源的不法行为,有效遏制农村养殖户在禁牧区内放牧破坏林木和林地、草地、湿地资源的不良势头,大力推进封山禁牧工作责任网络和防控体系建设,同时对舍饲养殖户要完善相关制度和审批手续,建立详细档案,加强监管,确保我县森林草原资源安全,为实现建设生态隆化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明确封山禁牧区域、封禁时间和禁牧畜种及禁牧区域内所禁止的活动。
(一)封山禁牧区域、禁牧时间:本县下列区域实行全年全时封山禁牧。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乔木林地、宜林荒山荒地和退耕还林地),其中,公益林地、退耕还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京津风沙源治理、退化林分改造、义务植树、社会造林、廊道绿化等生态工程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划定的基本草原;生态脆弱区、重要水源地、铁路及高速和主要干线公路两侧第一层山脊线内、实行休牧和具有特殊用途、退化严重改良后的基本草场为重点禁牧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牧区域。
(二)禁牧畜种:羊、牛、马、驴、骆驼和其他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
(三)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1.放牧或者散放牲畜;
2.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野外用火;
3.砍柴、割草、采挖树木和其他植物;
4.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5.未取得猎证或者未按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
6.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7.其他破坏封山育林的人为活动。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封山禁牧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由政府县长任组长、主管县长任副组长、各乡(镇)、宣传部、公安局、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国有林场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指导全县封山禁牧工作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隆化县林业和草原局504室,林草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协调推进,各乡(镇)和林管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
五、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封山禁牧专项整治活动
该项整治活动的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结束,为期12个月,共分三个阶段。
1.调查摸底阶段
各乡(镇)、农业农村局对全县牲畜养殖情况和舍饲圈养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将调查摸底结果于3月1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对无舍养条件的养殖户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2.集中整治阶段
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根据调查摸底情况,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全面清理草畜不配套的养殖户。二是加大对偷牧、乱牧行为的打击力度,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坚决予以禁止。三是突出抓好水源保护地,公路设线,河道两岸生态脆弱区等重点区域的巡查管护工作,建立巡查监管机制,明确责任,全面落实封禁措施,严防野外放牧行为。以乡(镇)为主,县扑火大队配合,抽调县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建立“封山禁牧专项整治行动综合执法队伍”,突出整治重点,集中查办有关案件,对破坏封山禁牧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在全县上下形成封山禁牧高压态势。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安州街道办要于每年10月1日之前将活动成果以及存在问题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专项督查阶段
提请县督考办抽调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退耕办等部门单位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对全县封山禁牧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力的乡(镇),县政府将约谈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二)全面落实封山禁牧各项政策措施
1.明确责任主体,界定职责,确保稳定
根据省、市关于封山禁牧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封山禁牧工作进行明确责任界定。各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安洲街道办事处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封山禁牧工作。要组织成立封山禁牧工作组,采取主要领导包片,主管领导包村,责任干部、护林员包户的网格化管理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长效机制;各村组要聘用一名禁牧监管员,落实监管责任,努力在全县上下形成群禁群治的重大合力。封山禁牧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乡镇长、安州街道办公室主任为本辖区封山禁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护林员、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因工作开展不力,出现野外放牧现象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深化宣传教育
各乡(镇)和林草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要采取板报专栏、标语横幅,专题会议、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做好宣传工作。一要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二要宣传我县封山禁牧工作的政府命令和实施方案,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各地制定的封山禁牧乡规民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三要宣传我县封山禁牧工作开展情况,宣传封山禁牧的目的、意义。宣传的对象要以农村村民牛羊牲畜养殖户为主,要深入到各家各户,通过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到封山禁牧的重要性,引导群众正确认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监督作用,把封山禁牧纳入乡规民约,真正把封山禁牧工作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为封山禁牧整治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加大林草行政执法力度。
林草主管部门要把依法禁牧作为森林资源管护的经常性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林草行政执法力度,对随意进山放牧屡禁不止的禁牧户,果断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予以处理,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林地、草地、湿地、植被等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坚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破坏草原、湿地、森林资源等违法违规偷牧、乱牧行为,做到管护不留死角、查处不留死角、禁牧不留死角。对随意在禁牧区放牧,破坏林草植被,造成严重损失的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封山禁牧的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对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人员,要进行劝阻教育,也可以根据乡规民约对有关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对进入禁牧区域放牧并拒绝、阻碍禁牧工作者执法或故意寻衅滋事、谩骂殴打禁牧护林执法者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真正做到彻底封禁,确保林草资源安全。
4.推行标准化养殖。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把推进舍饲养殖作为调整农业结构的重要任务和和封山禁牧的配套措施来抓,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转变传统生产方式,大力发展舍饲养殖业,推行人工种草,秸秆利用,舍饲养畜的措施,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三)加强监督,严格检查
督查组常年开展封山禁牧明查暗访和专项督查活动,并对违法违规野外放牧情况进行通报。对禁牧不力,全年被发现两次以上(含两次)野外放牧的乡镇,向县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全年被发现三次以上(含三次)野外放牧的,对相关乡镇农业农村工作实行一票否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