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判决书范文大全(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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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判决书范文篇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上海安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丹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前裕公路199号7幢923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有限合伙人方式参与乙方为投资“360奇虎私有化”项目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支付保证金事宜,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保证金协议条款如下:
1.甲方交付的保证金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小写),以乙方指定的开户银行出具的款项到达乙方账户的数额为准。乙方在收到款项后,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收据。
户名:上海安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357819000009666
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海市环球金融中心支行
甲方向乙方足额缴纳保证金后,乙方需配合甲方至上述开户行办理甲方代理人陆秀军个人的预留印鉴,以确保本协议项下保证金用于甲方同意的’目的。
2.保证方式为履约保证金,目的为明确甲方参与该项目之诚意并锁定相应的投资份额。
3.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乙双方签署奇虎360私有化专项基金合伙协议止。
(1)甲乙双方如约签署奇虎360私有化专项基金合伙协议,则本协议项下保证金可以部分抵缴甲方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奇虎360私有化专项基金项目的出资额。
(2)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致使乙方未能参与芒果文创(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项目投资的,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保证金至甲方账户。
4.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保证其签字或盖章符合法律、法规或章程等规定或授权。
7.本合同一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
一般保证判决书范文篇2
民事判决书
(2014)泸民二初字第95号
原告杨某兰,女,1969年4月9日生,云南省保山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普某才,**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仙,女,1965年12月17日生,云南省泸水县人,白族,初中文化,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某枣,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杨某兰诉被告杨某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7日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10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后于同年10月27日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兰及其委托代理人普某才,被告杨某仙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兰诉称,2013年11月28日,由被告杨某仙作担保,曾某富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为3个月,于2014年2月28日前还清,到期不按时归还,由被告杨某仙归还。2013年12月,曾某富归还了10万元后不知去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履行担保义务,但被告与其没有关系为由拒绝履行担保义务,致使原告的债权得不到及时实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泸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及时返还原告的借款10万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承担从借款之日起10万元的民间借贷利息;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仙辩称,被告杨某仙与原告杨某兰是多年的好朋友,因曾某富(即债务人)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于是通过被告杨某仙介绍、联系向原告借款20万元,曾某富并出具给原告欠款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还款时间为2014年2月28日前还清。原告杨某兰要求曾某富提供担保,曾某富就找到开出租车的朋友科丙良要求用出租车为其借款进行担保,于是,杨某兰就只愿意借给债务人曾某富6万元,科丙良就将10万元借款返还给杨某兰。原告担心曾某富不还款,就要求被告作为担保人,杨某仙同意担保,并在借据上签名捺印。但杨某仙实际为曾某富担保金额为6万元,而不是杨某兰诉称的1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因曾某富未履行还款义务,杨某兰找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替曾某富偿还了2万元,目前曾某富尚欠原告杨某兰4万元。杨某兰故意隐瞒实际借款6万元及被告替曾某富偿还了2万元的事实。况且被告在借条上注明“此款到期不按时归还,由杨某仙归还”。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被告为一般保证,既然是一般保证,在债权人及原告未对主合同(借款合同)进行审判或者仲裁,就径直起诉保证人(即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返还借款10万元及其借款之日起10万元的民间借贷利息。因被告主体不适格,故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杨某仙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2、杨某仙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是连带责任保证;3、借款金额是4万元还是10万元。
综上,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经质证被告无异议。
2、借条,证明曾某富向原告借款20万元且被告杨某仙为担保人,原告实现不了曾某富的债权,原告应向被告追偿。经质证,被告认为,此款到期不按时归还,由杨某仙归还,这属于一般保证。且欠款金额不清,实际欠款金额为4万元。
3、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原告不能行使曾某富的债权向被告追讨10万元债务,杨某仙向原告申请延期还款一年的说明。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3组证据有异议,认为不是找不到曾某富,而是因为他在外做生意,电话未接,且情况说明是被告在原告的口述下写的,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借款是曾某富与杨某兰之间的借款关系,情况说明修改了主合同。
4、中国银行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杨某兰于2013年11月25日取现20万元借给曾某富的事实。经质证被告认为,中国银行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表的真实性持有异议,是否是银行出具的不清楚。
5、利息说明一份,证明原告自己计算本案借款逾期利息为4900元,经质证,被告认为借款时没约定利息,故不应支付利息。原告对利息的主张视为增加诉讼请求。
被告杨某仙为了支持自己的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申请证人李*丹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向证人借款2万元,用于归还原告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证言仅此能证明借2万元给杨某仙的事实,不能直接证明这2万元是归还了原告。
综上,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
对原告提供的第1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第2、3、4组证据能直接证明被告为担保人,且原告实现不了曾某富20万元的债权,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5因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且无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故本院不予确认。本院对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的证人证言,只能证明曾借给杨某仙2万元用于归还杨某兰,不能直接证明杨某仙已归还原告2万元欠款的事实,故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3年11月28日,通过被告杨某仙介绍曾某富向原告借款20万元,曾某富出具给原告欠款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还款时间为2014年2月28日前还清。杨某仙并在借条下方签署“此款到期不按时归还,由杨某仙归还”的保证内容。2013年12月,曾某富归还了10万元欠款后不知去向。经原、被告多方查找无果,原告要求被告杨某仙承担担保责任。2014年5月11日,杨某仙向杨某兰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向原告申请延期还款一年。原告未同意后,多次向被告催讨债务,但被告以与其没有关系为由拒绝履行担保义务。原告的债权不能实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述诉请。
本院认为,曾某富与杨某兰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于2014年5月11日向原告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的行为视为被告在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杨某仙在借条下方签署此款到期不按时归还,由杨某仙归还为一般保证,保证人杨某仙应就债务人未偿还的1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故杨某仙做为本案诉讼主体适格。故对原告以债务人下落不明,致使债权不能实现为由,要求保证人在保证期限内承担10万元保证责任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曾某富行使追偿权。原告主张被告逾期还款的利息,因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且无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称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实际欠款金额为4万元的答辩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某兰欠款本金100000.00元人民币。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一般保证判决书范文篇3
编号:________________
反担保保证书
(法人反担保)
反担保保证书
(法人反担保)
致:(以下简称贵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下称债务人)签署的编号为___的《委托担保协议书》的规定,贵公司为债务人向(下称债权人)所申请的期限为(年/月)金额为(币种)万元(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保函/其他)提供担保。
本公司(下称反担保人)应债务人的请求,愿意以反担保人的身份向贵公司提供反担保,现出具以贵公司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书(下称反担保书):
1、本反担保书担保的债权种类为:
依据债务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书》的约定,由贵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金额为(币种)__万元的(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保函/其他)项下债务担保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具体的内容以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贵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函以及债务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书之约定为准。
2、本反担保书担保的范围包括:
2.1贵公司为债务人担保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担保费、逾期担保费、滞纳金、利息、违约金、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2债权人及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3、本反担保书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反担保人按反担保书约定承担责任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保证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4、本反担保书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反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贵公司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担保债务之日后两年止。
5、本反担保人保证对债务人的上述全部债务负有法律上和经济上代为清偿的义务和责任。若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相关合同或协议以及其与贵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本反担保人保证在收到贵公司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代为清偿,不得有任何异议。
6、本反担保人特别保证:如贵公司还同时享有由债务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供的物的反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不论贵公司是否向上述物的反担保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提出承担反担保责任的请求,本反担保人自愿优先承担对贵公司的连带保证反担保责任,并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
本反担保书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贵公司有权要求本反担保人先于物的担保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贵公司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本反担保人同意继续按照本反担保书的约定提供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7、若贵公司在保证期间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则本反担保保证债权同时转让,本反担保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若在保证期间,贵公司为债务人担保的债务的主合同发生变更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及方式等内容变更),则本反担保人同意继续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向贵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本反担保书的效力独立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贵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函以及债务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等相关合同或协议,本反担保书不受上述合同或协议效力的影响,上述合同或协议无效不影响本反担保书的效力。
9、本反担保人在此确认并保证:
9.1本反担保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照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财务状况,本反担保人有权作出并有能力履行此项担保;
9.2本反担保人将按贵公司要求提供企业财务报表及其它有关文件,并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的,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9.3本反担保人接受贵公司以任何方式进行的定期或随时的检查和监督;
9.4未经贵公司同意,本反担保人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分企业资产清单上所列财产;
9.5如需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法人代表、地址、电话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发生企业分立、合并以及其它重大经营决策的改变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贵公司,并不得影响贵公司的权益。
10、本反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债务人分立、合并、重组、改制、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或发生其他任何变化而有任何改变。对本反担保人的违约情形,贵公司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11、本反担保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反担保书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以下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壹)向本反担保书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本反担保书自反担保人签字或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3、贵公司的任何通知以及向反担保人提出的要求可以书面形式按本反担保书列明的地址送达反担保人,反担保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反担保人在变化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贵公司。任何通知或要求按照该联系方式发送,应视为在下述时间送达:①如为信函,以邮戳所示日期为送达之日;②如为传真,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③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④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的,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任何文件或要求送达到反担保人的地址或指定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反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按指模):电话:
指定联系人:年月日
一般保证判决书范文篇4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贷款方:
借款方:
担保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
请作为担保人,贷款方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方为了的需要,现申请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币种)元(大写):。
第二条借款利率:本合同所涉借款利率为日。借款时间以对应日为准(即借款日与还款日都在利息计算范围内)。
第三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___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还款期限如下:还款时间为年月日。(请于还款日16:00时之前将应还借款打入贷款方指定帐户)
3:付息方式:借款利率为日提前付息,以实际使用天数结算,多退少补。
第四条担保条款
1、担保方为借款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向保证方主张债权。
2、担保范围和期限:担保方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期限为主合同到期后的6个月。
3、担保费用:借款人按照贷款额元的﹪向担保人缴纳担保费用。
第五条各方权利与义务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贷款方有权利审查借款方指定用款账户现金流动情况,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的审查)。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4、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担保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借款人)追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A、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视为诈骗,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有权加收日5‰罚息。
B、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回借款本息,且按借款额的`日5‰要求借款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续订合同,但合同的顺延并不当然排除借款方按照前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结算利息,否则借款方仍要按照本条前款约定支付违约金。
C、如借款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利息,则每逾期一日按照未支付利息的双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D、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有权收回贷款本息。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鄂托克旗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担保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一般保证判决书范文篇5
工程名称:
甲方:
乙方(施工):
甲乙双方就工程施工保证金事宜,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及权利,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就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乙方作为施工单位,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将工程施工保证金人民币共计____________元存入甲方账户。甲方收到该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条。
2、乙方交存的上述工程施工保证金甲方保证只能用于工程施工期内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民工工资拖欠及工程施工结束后返还乙方,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3、工程出现工程质量缺陷问题验收不合格,经甲方通知后,如乙方接到相关通知书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履行修复、返工职责,甲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返工修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从工程施工保证金中支付甲方委托的单位进行修复后的工程出项工程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再承担责任。
4、工程出现工程进度问题。因乙方造成工期延误,就延误的工期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周内予以确认后同意延期。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若擅自变更设计导致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超过30天的将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
5、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不得违反施工。因乙方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
6、乙方不得有层层转包和无资质承包的出现。不得随意招用零散工,在建设施工时违规,为降低成本,互相挤压劳务费,拖欠工人工资。
7、返还保证金。擅自违规转包者将扣除全部保证金;擅自减省工料其所造成损失的金额将与保证金相抵扣;在查验或验收不合格,且在通知期限内违规办理,其不合格造成的损失、额外费用或惩罚性金额将从保证金中抵扣相等金额。甲方不得擅自挪用、转移、占有履约的保证金。在约定内完成工程并验收合格,在约定结算后一次性返还保证金。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订地点: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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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判决书范文篇6
表述可以参照法条。一般保证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之规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未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已经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责任期限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存续时间。
【拓展资料】
《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和上述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上述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一般保证而言,保证期间是对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限要求,如果符合此时限要求,则债务人被强制执行后,债权人仍得就未实现的债权向保证人提出请求;超过此限,债务人虽不得因此拒绝债权人请求,但债权人无法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在此期间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间届满后才提出该要求,则保证人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判决书范文篇7
委托方:_________(甲方)开户银行:_________(乙方)
建设单位:_________(丙方)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质[20x]7号和建设厅、财政厅建管[20x]4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_____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维修保养责任。经三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为明确三方责任和义务,由三方共同签署“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开设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丙方按施工合同中保证金约定条款将“质量保证金”,存入乙方,乙方为建设项目设立“质量保证金”专户,并在交款通知单回执上签章。
2.丙方交存的“质量保证金”只能用于工程维修及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工程承包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3.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缺陷问题,如原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履行维修职责,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的,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方可向维修单位支付维修金。
4.工程达到缺陷期满,并确定该工程有关保修项目确实不存在质量缺陷,丙方在承包单位提出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上签署同意意见,提交甲方一份。乙方必须接到甲方出具“质量保证金”返还书面通知,才可将“质量保证金”拨付工程承包单位。
5.乙方未接到甲方出具“质量保证金”返还或支付工程维修金书面通知,擅自返还或挪用“质量保证金”的`,乙方负责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
6.本协议未竟事宜,按_________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7.本协议一式3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附件: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开户通知书(回执)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质[20x]7号和建设厅、财政厅建管[20x]46号文件精神,_________建设的_________项目在你行设立“保证金”专户,“保证金”的使用必须经我站出具书面通知方可使用。应交存_________元“保证金”。
开户行:_________(盖章)
专户帐号: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一般保证判决书范文篇8
甲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市×××路
甲乙双方此前共同参与了合作开发××市××街以北地块的项目,并参与签订了相关的合同文本。为保障乙方的权利,双方经过协商,达成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向乙方交付××××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用以保证乙方在上述合作项目过程中对合作项目的`借款利息和收益的收取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在上述合作过程中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否则,一旦出现乙方因此而承担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的,甲方同意乙方以上述保证金先行处理。如出现保证金不足时,则甲方继续愿意承担乙方对外承担的责任。
二、保证金的留置期限为××××年,期间,对最终因乙方没有风险而应当返还甲方的部分(下称余下保证金),由乙方按照××××的利率支付给甲方利息;
三、余下保证金的归还期限为:
四、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交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判;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二份,每方各执一份。
甲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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