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部管理制度奖罚条例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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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部管理制度奖罚条例范文
近年来,我县紧紧围绕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县的总体目标,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财政收入稳步提高,财政保障能力逐步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从我县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财政经济秩序的执行和运行情况看,一些部门单位执行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不严格,乱收费、乱发奖金及津补贴、“收支两条线”制度执行不到位、设置账外账、资产管理不够严格、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为维护正常的财政经济秩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非税收入征管
(一)强化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非税收入是政府性资金,是地方财政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观念,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各执收执罚部门要全面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外收入都要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部门和单位所有资金收入、支出活动应当及时、真实地纳入法定账目,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记录,严禁将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形成脱离法定账目的账外账、“小金库”。各乡镇要严格执行*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发[*]3号),严禁截留、挪用和坐支收入。
(二)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财政部门应从源头上抓好各种财政票据的管理,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严格财政票据领、销制度。各级各部门对年内在县收费局购领的各种财政票据,年末均要到县收费局进行核销。票据使用不得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不得转借、代开财政票据,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现象的发生。
二、强化预算约束机制,严控追加支出预算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法》和《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在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零基预算、综合预算的同时,完善项目支出管理方法和手段,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增强预算约束力。从严控制追加支出预算,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追加。逐步实行财政追加专项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财政追加资金拨付、使用和效果进行跟踪问效,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对资金使用效果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财政部门要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严格控制津补贴、奖励性补贴的发放
各级、各部门发放津贴补贴以及奖励性补贴,要严格执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的项目和标准,除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补贴外,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自行设立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如确因工作需要,须增设津补贴项目或发放临时性补贴以及奖励性补贴,必须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和正当的经费来源,并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方可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因此,凡执行公务员工资政策或比照公务员工资政策执行的全县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再发放加班费。
四、严格控制公务费支出
(一)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支出。年初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和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实行经费包干办法,超预算的会议费支出财政不予追加,组织会议单位要尽量压缩会期和参加人数,确保不突破支出预算;单位自行召开的会议,会议费由部门或单位自行解决。严格控制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确有外出学习、考察、洽谈任务的,须经县政府同意并报县委批准,未履行外出报批手续的,财政不予拨付经费,财政支付中心拒绝经费列支。要加强招待费管理,压缩招待费支出。各乡镇、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县委、县纪委监察局有关机关公务接待规定执行,严控招待费支出额度。对预算内外违反规定列支业务招待费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加强原始会计凭证管理。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账的重要依据。因此,各级各部门财政财务人员要保证原始会计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合法、合规、合理,对每一项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对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支出内容的原始凭证坚决不予报销。各级各部门财政财务会计人员要坚持以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不得违反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取、留存和使用现金。严禁白条入账。
五、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禁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严禁随意调整资金项目、改变资金用途和克扣、延压资金;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六、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资金支付管理
县直各部门要按照《*县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政字[*]83号)要求,积极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要认真研究,周密安排,克服困难,抓出成效;财政部门要在试点单位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扩大试点范围,在2010年全面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零余额清算方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七、加强银行账户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的所有资金都必须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按规定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必须经单位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由人民银行颁发开户许可证方予开户,并且只能用于规定的使用范围。
八、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年初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批准后,除上级追加指标或政府及主管部门临时调整外,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九、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尤其是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要及时准确地记入固定资产账目。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资产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于控购商品购置,要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配备及购置管理的通知》(沧办通字[*]22号)要求,严格车辆编制和配备标准审批制度。严禁部门、单位自行处置国有资产,经批准的国有资产出售(让)、出租等形成的收益,要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要建立健全罚没物品管理制度,对罚没物品实行公开拍卖,所得收入上缴国库。
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各级、各部门都要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对财政财务活动的内部审计与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会计法规,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约机制,特别是财政总会计与单位会计,会计与出纳必须分离,印章和支票要分设分管,各项支出都要实行“四方会签”制度。
十一、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依法加大对财政财务的监督力度,对发现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严格依照《审计法》、《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购部管理制度奖罚条例范文
菜肴质量的优劣,不仅仅关系到餐饮部的经营效果的成败。而且关系到饭店的声誉和兴衰,也是衡量厨房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提高菜肴质量又是每个管理者必须研究的重大课题和主要工作。
一、提高菜肴质量,必须狠抓制度
1.制订必要的工作程序制
原料从初步加工分档取料切配烹调装盘销售等,每一道工艺流程都应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作为每一名员工,干每项工作应知道先干什么,后干什么,都要心中有数,例如烹调一个菜肴,先用什么调料,后用什么调料,都要讲究,应按事先制订的工作程序进行,使操作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
2.制订明确的岗位责任制
厨房中每一岗位都应有详细的工作职责,从总厨师长到部门厨师长、领班及厨师,每人都应知道自己的工作责职有哪些,每天应该做哪些事情,负哪些责任,这样管理者可根据每人工作职责去检查他们的工作,同时也有利于相互督促,相互检查。不应由于职工工作失职而影响菜肴质量。
3.制订严格的卫生管理制
菜肴的卫生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其质量,要提高菜肴质量,必须加强厨房卫生的管理,要制订一系列的卫生标准要求,如环境卫生、设备卫生、原材料卫生、菜肴装盘卫生、个人清洁卫生等。做到:卫生包干负责,人人动手,天天检查,月月评比,使食品卫生万无一失,确保菜肴质量。
4.制订产品质量检查制
实现产品质量的检查是保证和提高菜肴质量的重要手段,为了保证菜肴质量达到理想的效果。笔者认为光靠几位领导干部检查是不够的,必须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产品质量检查制度,如每个部门建立质量检查小组。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质量检查人员,把住每道菜肴生产和出品的质量关。其方法有单项检查、相互检查、抽样检查、突出检查、重点检查、全面检查等,领导和检查人员可以客人的身份进行明察暗访的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菜肴存在的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不该将不符合质量的菜肴销售给顾客。
5.制订切实可行的奖罚制
管理者往往采用奖和罚这两种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管理目的,保证菜肴质量,但我们在制订奖和罚的各种制度中,必须切实可行,使员工容易接受,起到促进提高菜肴质量的作用,有些单位制订奖和罚的标准太高,执行时无法实施,开头硬,后头软,收效适得其反:有些奖和罚的标准定得过低,无法达到激励和惩罚的目的。所以奖和罚的制度要适中,条例要明了,做到奖有标准,罚有规定,以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减少失误,提高产品质量。
二、提高菜肴质量,必须狠抓标准
我们在衡量一个饭店菜肴质量高低时,不是只看这个饭店制作菜肴所用的原料稀有高贵,而是主要看这个饭店所供应的每一道菜肴,在色、香、味、形、器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标准一致,始终如一。这就是我们抓菜肴质量的又一项重要工作。
经验告诉我们,要提高菜肴质量,必须抓好每一道菜肴的标准,而且从头抓起,一抓到底。也就是讲从原料的采购、加工、切配、烹调、装盘、服务等方面都要制订一系列的标准。
首先抓好采购原料标准。制订原料采购中食用价值、成熟度、卫生状况及新鲜度四项具体标准,凡原料食用价值不高、腐败变质、受过污染或本身带有病菌和有毒素的原料就不能够购进,对形状、色泽、水分重量、质地、气味等方面不符合新鲜度标准原料,不予采购。
其二制订原料的加工标准。原料加工的好坏是保证菜肴质量的关键,如果原料在加工中无标准或不合格,菜肴无法提高质量,所以制订每种干货或鲜货原料加工标准,明确其加工的时间、净料率、方法、质量指标等,这样不但保证了菜肴质量,而且有利于成本核算。
其三制订原料切配标准。切与配实质是两个方面,通过切与配,组成一只菜肴的生坯。无论是切还是配都应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如原料在切时必须大小、粗细、厚薄一致,配菜时主料与配料的比例要量化,配置同一菜肴、同一价格、同一规格,应始终如一。绝对不能今天多,明天少,规格、式样一天变几变。
其四制订菜肴的烹调标准。每个菜肴在烹调过程中所需的火候、加热时间、各种昧型的投料比例及成菜后的色香味形器都应有个标准。也就是我们常讲的“标准菜谱”。每一个菜都要注明所用的原料、制法、特点,包括用什么盛器装置,成菜后的式样、温度等都要写清楚,并附上照片。便于厨师进一步掌握。只要我们按标准去操作,无论谁烹调其标准始终如一。
其五制订装盘卫生标准。每个菜肴的装盘都应很讲究,应根据菜肴的形状、类别、色泽和数量等来选择合适的器皿,同时还要注意每个菜肴盛装时的卫生标准,做到盛器上下左右无污垢、缺口、破损,菜肴绝对不允许有变质、有毒、头发等杂物等现象。只要我们每个职工知道每个菜肴严格的装盘式样和卫生标准,菜肴的质量就得到保证和提高。
采购部管理制度奖罚条例范文篇3
关键词: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
前言
在我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依法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是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前提。在市场经济发展活动中,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提高产品的知名度,获取更高的利润,便采用多种方式促销产品,不正当有奖销售就是手段之一。尽管,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是,层出不穷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得表现出的问题日益突出,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无法维护,影响了经济的发展,这也就使得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关于有奖销售行为的规定追在眉睫。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
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交易对方提供一定数量物品、金钱或者其它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①前者是指经营者奖励所有购买者的有奖销售,其本质特征是参与者对其能否获奖,以及能获什么奖的情况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控制性,即参与者在参与有奖销售活动之前即知道自己参与后的获奖情况。后者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行为。该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有奖销售活动的参与者谁能中奖、中什么奖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②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采用上述有奖销售的方式,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基本特征如下:
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有奖销售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与其交易的对方。提供有奖销售的是经营者,与其交易的对方包括购买商品的单位、个人或代表、单位实施交易行为的代表人、人。
2、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内容可以是物品、金钱,也可以是其它经济利益上的行为。物品不仅包括与所购物品完全相同的物品也包括同种类的物品或不相关的物品。
3、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目的是为了招揽顾客。有奖销售,不管它表现为何种形式,其根本目的都是为招揽顾客,取得更多的利润。
4、不正当有奖销售具有公开性。有奖销售是经营者不加区别地向所有购买者进行的,只要购买者按照规定购买一定的商品,不论购买者为何人或何种组织,都将一视同仁。并且经营者提供赠品时,都是以某种方式,如告示、广告等方式先公开告知购买者,向所有购买者进行的有奖销售。
5、不正当有奖销售具有从属性。有奖销售行为是商品交易行为的从行为。正是因为有奖销售行为是作为交易达成的附属条件,对竞争者而言才可能形成竞争优势,才可能成为排挤竞争对手的一种促销手段从而引发不正当竞争;对消费者而言则可能基于此种赠与购买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但有奖销售活动中的获奖并非无偿而是有偿的。
二、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存在既然以一定的市场发展阶段为前提,那么,在特定的允许状态下,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制,来保障、发扬其优点和长处,并抑制其缺点和不足,就成为一种社会治理的当然选择。(一)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破坏市场竞争,低价倾销,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利于经营者自身的发展所谓低价倾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可概括为: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③公平竞争原则是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各竞争主体在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公平交易的前提下进行角逐。而有奖销售行为事实上就等于经营者利用了不正当手段夺走了竞争对手的潜在购买者。因此,不管哪一种不正当有奖销售,其对同业竞争者利益的损害是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
(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降低了市场的透明度,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之所以能够得逞并能够逃避法律约束的深层原因在于有奖销售信息的非对称性。由于经营者在销售中附加了特别之利益,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使的消费者无法知道其所购买产品真正情况,而作出非理性的自愿消费行为。④但在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中,经营者则是利用有奖销售的信息不对称,滥用自己在市场交易中的优势地位,采用多种手段,想方设法隐蔽有关信息,转嫁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违背诚信原则,不顾国家法律,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最终会影响社会资源有效配置和经济稳定运行。有奖销售的方式对激发消费者的消费欲望是非常有效的,但是这种方式的消极作用也是很明显的。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容易传送错误的市场信息,可能导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失灵。首先,对国家来讲,有奖销售是通过增加经营成本的方式操作的,其奖励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在流通费用开支,使企业应纳所得税减少,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其次,价格是市场的”晴雨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供求关系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来调节的,国家主要是根据市场价格来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有奖销售把销售疲软带给了将来,导致国家在资源配置上出现较大的资源浪费。⑤第三,同时,在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推动下,消费者可能购买一些自己不需要或者不很需要的商品,使市场不能如实反映供需关系,造成市场需求不平衡。
三、我国《反不正竞争法》有关规定的缺陷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由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订于1993年年初,当时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包括立法者对于有奖销售的认识也受时代和认识的限制,仅在该法第十三条对禁止进行的有奖销售活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具有一些缺陷,亟需修订。
1、法律滞后,内容不完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若干规定》均是1993年施行的。在十多年后的今天,法律的滞后性已经非常明显,已不能满足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反不正竞争法》第十三条以列举式规定了禁止从事的三种有奖销售行为,国家工商局在1993年又颁布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虽然细化了禁止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但也没有包括所有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并且对该规定的具体内容的认定上,许多学者很有很多看法,无法达成一致。例如,对抽奖式有奖销售除了在抽奖这一无关紧要的问题l意见完全一致外,对其性质也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凡此种种,正反映了我国在有奖销售认识上和立法的模糊与欠缺。
2、有关有奖销售的地方立法不统一,解释混乱。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若干规定》颁布之后,许多省份陆续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法规。如从第一个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制订的地方性法规达二十七个之多,其中几乎都有有奖销售的规定。这些法规要求企业在有奖销售中标明的内容可谓是五花八门,极不统一,如最高奖金额、总金额、数量、质量(云南、河北、重庆、浙江、四川、河南、福建)、设奖等级、品牌(湖北)、型号(湖北、山东)等等。原来是要加强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规,不仅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反而越解释越混乱,使得经营者根本无所适从。
3、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首先,有关当事人如购买者根本就不了解有奖销售活动的实际销售是”暗箱”操作,很难以对其实际形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造成的利益损害进行追究。其次,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有奖销售活动的形式也日益新颖,特别是随着通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通过电子商品或服务进行有奖销售的方式越来越多。对于这些新出现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形式,如果仍然适用原来的法律规定或解释,执法者可能根本无法操作,任有其发展,则会严重损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完善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立法建议
对于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规定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l、由第三者介入有奖销售活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笔者建议可以建立有奖销售申报制度、有奖销售公证制度和有奖销售制度。有奖销售申报制度就是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时,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奖销售的商品、所设奖项的内容(奖金或商品)、奖金总额、获奖等级、获奖对象产生方法、有奖销售的时间、范围等。总之,只有依靠第三者介入才能解决有奖销售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完善行政法规,增加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行政法规的作用。我国现阶段可以在坚持法律规范稳定性和灵活性基础上完善相关规定。例如,可以增加禁止以限制流通物和不动产作为标的,禁止把招工和免费出国旅游等作为奖励方式等等。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保持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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