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海洋资源的重要性(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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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海洋资源的重要性篇1
秦皇岛海洋生物资源利用现状
1海洋捕捞。秦皇岛海域是中国对虾、鲅鱼、带鱼等渤海大型的洄游鱼虾的产卵场与索饵场,也是鲆、鲽以及地方性品种鱼、虾、蟹的产卵场与索饵场,历来都是渤海主要鱼虾的良好渔场。近几十年来,由于过度捕捞以及拖网对幼鱼的损害,致使渔业资源逐年下降。目前,捕捞产品中短食物链、低营养级的上层鱼类的产量虽有一定幅度的增长,但底层鱼类产量却大幅下降。随着国家相关禁渔、限渔、护渔政策的实施,海洋捕捞在海洋渔业产值中所占的比重逐渐下降。
2海水养殖。秦皇岛市海水养殖业发展迅速,养殖品种已发展至20余种。目前,秦皇岛市浅海养殖品种有海湾扇贝、贻贝、太平洋牡蛎及虾夷扇贝等,其中扇贝养殖面积3.73万hm2,位居河北省第一;滩涂养殖品种有海参、河豚与对虾等,养殖面积3000hm2;浅海底播养殖品种有魁蚶、杂色蛤等,养殖面积3000hm2,人工鱼礁增殖1667hm2;海水工厂化养殖以鱼类为主,品种有红鳍东方鲀、牙鲆、大菱鲆、美国红鱼、鲈鱼、舌鳎等,工厂化养殖面积达35万m2。
3海洋水产品加工。随着水产品产量的增加和需求的多样化,以提高水产品附加值为主要目的海洋水产品加工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水产品加工的比例和经济效益逐年提高。海洋水产品精深加工比例越来越高,产品结构不断优化,鱼类、虾类、贝类和鱼类加工工业体系正在建立并逐渐完善,已基本形成多品种系列化产品,包括冷冻冷藏、腌制、烟熏、干制、罐藏、调味休闲食品和工艺品等门类。
4海洋休闲渔业。海洋休闲渔业是对海洋渔业的补充,是对海洋生物资源的综合利用,是在海洋生物资源锐减情况下,充分利用现有生产工具和生物资源,开拓出来的一条新路,是海洋生物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选择。近年来,秦皇岛市海洋休闲渔业发展迅速,形成了出海捕捞、近海垂钓、海洋知识科普(新奥海底世界、山海关水族馆)、主题公园(山海关乐岛)、湿地观鸟等方式。
5海洋生物制药。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药物和保健品工业)是新兴海洋生物产业。据笔者调查,秦皇岛海域具有丰富的海洋药用生物资源,仅海洋药动物就有56科90种;规模化生产的海洋生物,如海参、扇贝、对虾、牙鲆、鲈鱼等主要品种多具有较高的药用或保健价值,无论是药用生物的种类或是数量,都有很大利用潜力,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目前,秦皇岛市除河北省水产研究所完成高纯度河豚毒素提取技术等研究外,相关研究与开发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秦皇岛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海洋水体污染严重。随着人口增加,海洋开发活动加快,人们在向海洋索取的同时,也在破坏海洋环境。据报道,2002年秦皇岛各种途径入海的污染物质总量达2578.27万t,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COD)、总氮(TN)、总磷(TP)和石油类。环境污染和过度的捕捞导致了生物资源的衰退和崩溃,海洋水体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了邻近养殖区、保护区、滨海风景旅游区等海洋功能区的功能。由于海域污染的加重,海水富营养化程度加重,造成海洋赤潮频发,2000~2009年秦皇岛海域共监测记录赤潮10次,分析鉴定赤潮生物24科64种,对海洋生物危害严重。
2海洋生物栖息地遭到破坏。随着沿海地区海岸带、浅海资源的盲目开发利用,秦皇岛海洋环境面临的压力日益增加,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失衡,典型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海洋生物栖息地破坏严重。由于许多优良的索饵场、育苗场、育肥场、增养场的渔业功能丧失,渔业资源的增殖与恢复能力下降,主要传统经济鱼类资源衰退严重。
3海洋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海洋生物资源不合理的开发利用,使海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遭到破坏,“生态异化”问题突出。由于对物种的资源补充和变动规律缺乏深入的研究,更缺乏科学指导下的宏观调控,过度捕捞和滥用致使近海生态系统的基础生产力下降,种群补充和资源再生遭到破坏,导致生物资源质量严重下降。从海洋捕捞来看,秦皇岛海域由于长期过度捕捞,渔获物种类日趋减少,渔获物逐渐朝着低龄化、小型化、低质化方向演变;多数传统优质鱼种资源大幅度下降,甚至难以形成鱼汛,而低值鱼类数量增加,渔获个体也越来越小,渔业资源质量明显下降,面临着衰竭和崩溃的危险。
4海水养殖环境问题日益严竣。近年来,海水养殖业由于一味追求高密度和高产量,过量投喂配合饲料和鲜活饵料、滥用抗生素等水产药物,随意排放未经处理的养殖污水,从而造成局部特定水域环境污染。随着养殖规模的扩大,海水富营养化严重,近岸海洋生态结构发生明显的变化,造成近海生物种群发生变化,进而威胁到生态系统健康发展和生态服务功能的发挥。此外,随着养殖规模的扩大、集约化程度的提高,秦皇岛海水养殖病害频发,突发性、不明原因的病害种类逐渐增多。
秦皇岛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开发利用的对策
针对秦皇岛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环境特性及其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遵循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秦皇岛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性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
1加强宣传以提高全民的海洋生态、环保意识环境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转变人类社会基本观念,调整人类社会的基本行为,其目的是使人类社会的组织形式、运行机制以及管理部门、生产部门的决策、计划和个人日常生活等各项活动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共进的要求。通过海洋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海洋环保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使全社会懂得海洋环境保护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参与。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的海洋环境保护道德规范,这将对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根本性意义。
2保护海洋环境,对已衰退的海洋生态环境进行生态修复海洋环境是海洋生物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海洋生物及海洋环境共同构成了海洋生态系统。应通过采取海洋污染与生态灾害防治、工程建设资源与生态补偿、海洋生态修复和发展生态养殖等措施,强化海洋生态保护管理,逐步减少人类活动和自然生态灾害对海洋生态造成的破坏和损失。由于多年的近海捕捞强度过大,秦皇岛近海生物资源的生物链受到严重影响。目前,应在实施配额捕捞以及禁渔、休渔等制度基础上,以生态工程原理为指导,有计划地积极进行人工生物资源增殖,在一些重要经济鱼虾越冬、产卵场投放人工鱼礁。由于大型藻类能大量吸收海域中的营养盐,对减轻海域的污染、减少赤潮的发生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在重要贝类养殖区养殖大型藻类对一些衰退海域进行生态修复十分必要,促使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
3加强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基础研究应加强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基础研究,组织多学科协作,逐步形成秦皇岛市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研究特色,使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有科学基础和应用技术的支撑。首先,应加强海洋生物资源的调查研究,了解掌握秦皇岛市海域中海洋生物的种类、分布等特征,认识海洋生物多样性及其保护的现状,研究探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对策,为有效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生物奠定基础。其次,设立专项研究基金,加强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基础研究,进行海洋生物资源开发的课题招标,提倡鼓励各类企业参与研究开发,以增加资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保护海洋资源的重要性篇2
关键词: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界定;产权关系
收稿日期:2006-04-07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海洋资源性资产流失规律与测度方法研究”(编号:072074)。
作者简介:王淼(1959-),女,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博导,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研究员。研究方向:海洋资源管理。贺义雄(1981-),男,中国海洋大学水产学院2005级博士生。
中图分类号F0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75(2006)-04-0038-04
一、产权及其含义
产权(PropertyRights)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说,就是对物品或劳务根据一定的目的加以利用或处置,以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表现为人与物之间的某种归属关系。虽然对产权的研究起源于法理学研究之中,但是,现在产权已经越来越多地属于经济学的范畴。作为经济学范畴,产权常被视为在人对物的关系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时,相对于法学上的概念而言,在经济学中产权更重视资产使用的效率和效益。实际上,产权的存在形式及实现的原则、方式、方法对于经济和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有着非常重要,甚至决定性的影响。然而,人们对产权概念的认识并不统一。比较有影响的解释有以下几种:
费希尔:“产权是享有财富的收益并且同时承担与这一收益相关的成本的自由或者所获得的许可。”[1]
德姆塞茨:“产权是一种很重要的社会工具,它有助于人们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形成理性预期,这种预期一般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道德规范来表现。产权的所有者拥有对自己资源的处置权,他希望社会能阻止他人对自己行为的干涉,只要这种行为不受其产权约束条件的限制。”[2]
刘大生:“产权大于所有权,除了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4项权能以外,还包括财产获得权、财产利用权等所有权以外的权利。”[3]
在结构化的财产关系中,产权分解为4项权能,即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所有权是财产结构中最根本的权能,具有绝对的主体权威性和排它性;占有权是对财产的实际拥有权,一般情况下,谁取得了占有权也就取得了实际支配权;支配权是决定财产投向和营运等的权能;使用权是财产投向已定前提下对财产具体组织和运用的权能。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产权不仅有不同的分解和组合,而且在一定的机制条件下,某些权利可发生转化,被赋予新的社会形式。如在股份制企业里,所有权转化为股权,占有权转化为法人产权,支配权转化为经营权等。但是,产权并不等于经营权,如果说产权可以明确权责界限、规定交易规则的话,那么经营权则是在产权界定的限制内,以财产增值为目标所进行的日常支配、使用资源的权利。因此,经营权的基本内容是市场决策权。同时,完整的产权应具有3个特征:其一,产权是一组权利的集合,而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其二,产权具有可分解性;其三,产权要受到一定的制约和限制,表明各种权利之间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性质[4]。
二、明晰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海洋旅游大众化发展倾向的日益明显,海洋旅游业的外在负面影响(主要是环境破坏)也不断加剧,这是海洋旅游业的外部不经济性的重要表现。而海洋旅游业的外部不经济性的根源在于海洋旅游资源产权的不完备性。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能够保证社会资源最优配置或经济高效率的产权结构必须具备4个条件,即明确性、排他性、可转让性以及强制性。在现实社会中,一个具有排他性的产权结构的市场是避免出现外部性问题的必要条件。在现实市场经济中,正是由于产权不完备所导致的海洋旅游资源产权结构的非排他性,致使大量的外部性问题出现[5]。
在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下,海洋旅游资源作为生产资料的一部分,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统一管理使用。因此,从宏观角度,我国目前的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是明确的。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由于管理部门被授权代表所有人行使所有权,就导致了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相混淆、界限不明,各种产权权能缺乏有效界定,从而使得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现实产权不明晰,造成了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缺乏协调,权益纠纷迭起。并且,由于海洋旅游资源分属各个行业和部门管理,旅游部门职责很小,海洋旅游管理缺位、越位、错位问题比较突出,出现“谁都管,谁又都不管”的局面。因此,要真正使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产权清晰化,并形成有效统一的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就必须对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产权重新进行界定,把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拆离,分别界定,使其更加明晰。
三、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的界定
1.海洋旅游资源和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区别
作为旅游资源的一部分,海洋旅游资源是指客观地存在于海洋及海岸带广大空间的,并因其所具有的审美和愉悦价值而使旅游者为之向往的海洋自然存在、人文和社会现象的总和[6]。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海洋旅游资源均是海洋旅游资源资产,根据资源要转化成资源资产必须具备的稀缺、产生效益和具有明确所有者这3个特性[7],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构成只有海洋地貌旅游资源、海洋生物旅游资源和海洋古遗迹、古建筑旅游资源。
2.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相关概念
界定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产权,就是要明确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等产权主体,并明晰彼此的关系。
(1)海洋旅游资源资产所有权
海洋旅游资源的所有权是所有者依法排除他人,独占海洋旅游资源,并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方式利用海洋旅游资源,以实现所有者应享利益的权利。
(2)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管理权
海洋旅游资源的管理权是由所有人授权,对海洋旅游资源进行管理的权利。
(3)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经营权
海洋旅游资源的经营权是指某一组织或个人通过所有者合法授权拥有的对海洋旅游资源进行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活动的权利。
3.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特征
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除了具有产权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1)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是公共产权,具有社会公益性
海洋旅游资源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即具有非排他性但存在一定程度竞争性的,或具有非竞争性但存有一定程度排他性的物品,即是介于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物品两个极端之间的混合物品),因此,以海洋旅游资源为依托的海洋旅游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即公共享用性,它应使全社会或全民受惠,这也正是以海洋旅游资源为依托的海洋旅游的社会功能。从这个角度来讲,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具有社会公益性[8]。
(2)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行使的外部性[5][9]
经济活动的“外部性”,是环境经济学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是指某一经济活动具有外溢效应,该经济活动中的主体的行为结果能够给其他经济活动主体带来正的或负的利益,即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的现象。从产权经济学角度看,外部性实质上就是某一产权主体行使其产权的过程中,产生了新的权利,这种新的权利处于自然状态,没有或无法得到法律的明确确定。因此,外部性的产生很可能扭曲产权的激励机制,从而影响资源配置效率。
海洋旅游的外部不经济性包括海洋旅游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和海洋旅游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这里只探讨海洋旅游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海洋旅游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是指海洋旅游供给者(开发建设者和经营者)在开发海洋旅游产品过程中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又可称为海洋旅游生产的外部费用,它以海洋旅游服务设施排放的“三废”、海洋旅游资源的损毁,以及海洋旅游设施布局不当产生的建设性污染为主。
TourismScience旅游科学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产权界定与产权关系探讨海洋旅游资源的独特特点决定了海洋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应该以海洋旅游资源所能产生的最大化经济利润为唯一目标,其首要目标应是维持海洋旅游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海洋环境的生态平衡。特别是在海洋旅游资源开发初期,更应如此。海洋旅游资源产权主体行使其产权,开发利用海洋旅游资源,其行为结果不仅仅是给自己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而且还要保护好海洋旅游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从而给全社会带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产权保护功能的内生性[5]
某些海洋旅游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如海洋古遗迹、古建筑等)、经济价值与非经济价值的不可割裂性(如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生物可以既具有供人们观赏、创造效益的经济价值又具有科研、生物多样性等非经济价值)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对于海洋旅游资源的保护是首要的,经济利用价值是派生的、非重要的、第二位的,脱离了海洋旅游资源的非经济价值就谈不上海洋旅游资源的经济价值。因此,对于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的界定,首要的是体现对海洋旅游资源的保护,即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的保护功能是内生的。
4.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的界定
(1)所有权的界定
对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的重新界定,不能偏离海洋旅游资源归国家所有这一基本的制度前提。一方面,这是由我国制度变迁中“路径依赖”决定的;另一方面是出于对海洋旅游资源产权的社会公益性和海洋旅游资源产权行使中的较强的“外部性”的考虑,需要国家或政府组织的介入,以保障社会公共目标的实现,克服产权行使中的“外部性”。而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成立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监管。因此,国资委可以代表国家作为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所有者,享有初始的完整产权。
(2)管理权的界定
对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管理,本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建立有效统一的市场调控管理体系为目标,国资委可以授权给国务院下设的旅游部门来实施管理,即国务院下设的旅游部门享有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管理权。按照国家对海域有偿使用的制度要求,旅游部门再将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经营权通过市场机制有偿转让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权人)。同时,国资委应委托国家海洋局对旅游部门管理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行为实施监督。
但是,并非所有的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经营权都适合出让。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和政策(如国务院[2002]1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对于风景区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特别是部级的风景名胜区的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经营权是不能转让的。可以转让经营权的只是一般性的海洋旅游资源资产,并且要有统一的规划和严格的监督管理。同时,有些海洋旅游资源资产属于公益性质,有社会效益(如沙滩、海水),如果以出让经营权的市场行为加以开发,势必导致对资源的破坏或大多数人利益的损失。这部分海洋旅游资源资产应该由旅游部门经营,或者只出让该类资源的部分经营权,如餐饮、住宿、交通、娱乐、购物、房产等经营性项目的经营权。
此外,对于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古遗迹、古建筑等海洋旅游资源资产,首要目标是保护自然生态、文化遗产及其完整性,发展海洋旅游业、获取经济效益只是其从属目标,不但不应出让其经营权,也不适合对其进行大规模的开发①。
由于海洋旅游资源的形式多样性,旅游部门应设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其构成上应有旅游、建设、文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宗教等部门的人员,并且受建设、文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宗教等部门的监督。此管理委员会负责海洋旅游资源管理(包括已出让经营权和未出让经营权的资源)、环境维护、市场管理和对经营权人经营活动的监督等。
四、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关系
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关系涉及很多方面,基于上面对产权的重新界定,这里主要探讨两个问题:一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二是产权事务协调关系。
1.权利与义务关系:所有者与管理者各自的权利义务
(1)所有者的权利
国资委有权对旅游部门征收管理权出让金,作为所有者收益的体现。
(2)管理者的权利义务
旅游部门有权拟定关于海洋旅游资源资产利用的规划和相关政策、规则、方针;有权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污染,保护海洋旅游资源的环境;有权以拍卖、招标等形式,将其所管辖的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的经营权出让、租赁,并将出让、租赁所得作为管理权收益;有权监督、检查其所管辖的海洋旅游资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约束。
同时,旅游部门应维护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们的利益;当他们与其他地区、部门或其他经营人之间产生争执或纠纷时,应负责协调,维护其利益。
2.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事务协调关系
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涉及到民事主体之间的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事务关系,如发生关于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事件纠纷的协调与仲裁,海洋旅游资源资产开发的外部性和环境损益问题等。这类问题由自然人或法人在依法取得海洋旅游资源资产经营权之后,在合法经营的条件下,通过谈判、协商、签订合同,进一步明确产权范围和损失赔偿规则后加以解决;若仍不能很好解决,可以由政府部门协调,进一步界定产权和相关规则。
五、结束语
在明确界定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对于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的规范管理,可以增强其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持能力。因此,建立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提高我国海洋旅游资源资产利用持续性和效用性的重要条件。同时,建立海洋旅游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变传统管理为产权管理,也是实现我国海洋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注释:
①参见国家海洋局《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十八条.1995-05-29.
Σ慰嘉南祝
[1]I.Fisher.ElementaryofEconomics[M].NewYork:Macmillan,1923.
[2]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J].美国经济评论.1967(6):57.
[3]刘大生.产权基本问题研究[J].经济评论.2000(1):3-10.
[4]马林.旅游资源产权理论的探讨[J](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2):27.
[5]敖荣军,龚胜生.旅游业的外部不经济性及其内化研究[J](旅游学刊,2002(3):14-15.
[6]董玉明.海洋旅游[M].青岛: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2002:20.
[7]姜文来,杨瑞珍.资源资产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8-9.
[8]张晓,郑玉欲.中国自然文化遗产资源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保护海洋资源的重要性篇3
海洋污染是指人类改变了海洋原来的状态,使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造成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是:陆地污染源流入海中、石油污染、人类无节制的捕捞活动等。
海洋污染的特点是:污染源广,污染物质种类多,影响范围大,危害深远,控制复杂,治理难度大。
1.1陆源污染
陆源污染是指陆地上产生的污染物进入海洋后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及其他危害。人类长期以来不可持续的生产、消费与生活方式使海洋环境遭受严重污染,其中,陆源污染成为全球海洋环境持续恶化的罪魁祸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为蒙特利尔环境部长会议预备的一份报告中指出,80%的海洋污染源于陆源污染。
《防止陆源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中对陆源污染的界定:陆源污染是:1)通过水道;2)源于海岸,包括通过地下水或其他管道的引入;3)源于公约所适用区域内一缔约方管辖内所铺设的人造设施对海洋区域所造成的污染[1]。
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工业污水大量排入近海水域,成为陆源污染的主因;而农业经济的发展,也将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化肥和农药,通过地表径流或者河流流入沿海水域;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也成为主要的污染物。随着大量的陆源污染物流入海洋,致使海水中重金属含量升高,直接导致海产品重金属超标。
1.2石油污染
随着我国石油进口量和海上运输量的逐年增长,我国近海石油污染日益严重,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据统计,全球每年生产的32×108t石油中,约有320×104t进入海洋环境[2]。
石油流入海洋的途径包括:
1)海底油井开采开采过程中溢漏和井喷;
2)油船运输中泄漏或发生事故;
3)炼油厂含油的废水直接流入海洋。
石油污染海洋环境,危害海洋资源,破坏生态平衡。通常1t石油可在海上形成覆盖12km2范围的油膜,油膜会使透入海水的太阳辐射减弱,从而影响光合作用;油膜影响海水复氧,石油的分解,会消耗海水中的溶解氧,使海水缺氧,据研究,1kg石油形成的浮在水面的油膜完全氧化需要消耗40×104L海水中的溶解氧[3],造成海洋中藻类和微生物死亡,破坏海洋生态系统的食物链,导致海洋生态系统失衡;石油流入海洋后,会产生光化学反应,生产綑、酮、酚、酸、硫的氧化物等,危害海洋生物[4]。
1.3过度捕捞
过度捕捞是指捕捞超过系统能够承担的数量的鱼,使整个系统退化。捕捞了太多的某种鱼类,让它们的数量不足以繁殖和补充种群数量。
据《中国区域海洋学——海洋环境生态学》书中指出:近海的过度捕捞正造成一个恶性循环:生态系统中价值高、个体大的种类被过度捕捞后,人们的捕捞目标必然转向其他一些价值较低的物种,而当这些价值较低的物种生物量枯竭后,捕捞目标随之又转向价值更低的种类,这样依次将使生态系统的所有物种都被过度利用,造成渔业资源的系列性枯竭和物种品种的退化[5]。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海鲜成为了我国百姓餐桌上常见的美味,为了满足人们餐桌上的需求,人类大肆从海洋中捕获渔业资源,现代渔业捕获的海洋生物已经超过生态系统能够平衡弥补的数量,导致整个海洋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
2海洋环境保护
治理海洋环境污染的关键前提是要求我们增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意识。海洋环境的污染,制约了人类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海洋环境污染范围的扩大,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如何保护海洋环境,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
2.1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制体系,保护海洋环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07条规定:各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陆源污染,包括河流、河口湾、管道和排水口结构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同时考虑到国际上议定的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6]。
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通过法律的形式,坚持把陆源污染防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行重点规划。严格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
2.2多管齐下防治沿海城市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
随着沿海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对沿岸海域环境压力加剧,我们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治海洋污染:
1)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
2)制定排污指标,严格控制污染源排放总量,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3)加强截污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治理;
4)加强沿海城市防护林建设,保护滨海湿地;
5)强化污染物的资源化再利用,治理工业废弃物,减少海洋环境的污染。
2.3突出科技手段,加强海洋石油污染的防治
目前对海洋石油污染的处理主要包括:
1)物理方法。包括围油栏、吸油物质(如麦秆、泥炭、聚苯乙烯等)、沉降和磁性分离等;
2)化学方法。包括投放化学处理剂(如乳化分散剂、凝油剂、集油剂等)、燃烧处理等;
3)生物方法。通过投放噬油微生物,进行人工石油烃类生物降解。
其中,生物降解是当前研究的重点,具有迅速、无残毒、低成本的优点。据研究,海洋中存在大量能够降解石油的微生物,目前能够降解海洋石油污染物的微生物有200多种。
2.4保护海洋渔业资源,防止过度捕捞
海洋渔业资源是可再生资源,但是要科学利用,如果过度捕捞会导致资源匮乏,最终无鱼可捕捞。防止过度捕捞,保护渔业资源,促使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1)渔业法规需要被重视起来,要加大宣传这方面教育的工作力度,增强渔民依法兴渔的法律意识,提高广大渔民的自觉性;另外还需要治理水产品的销售市场,要扩大宣传面,让社会广大群众都能认知到保护渔业资源的重要意义,并参与保护市场,共同抵制违法水产品的销售;
2)制定休渔期。我国每年的6至9月,相关部门会对从事海洋捕捞作业的渔民实行2到3个月不同的休渔期,以此来保证海洋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产与发育;
3)规定渔网最小网目尺寸、可捕标准、幼鱼比例,限制对幼鱼的捕捞是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最基本措施[7]。
3结论
保护海洋资源的重要性篇4
【关键词】海洋功能分区适宜性评估方法构想
1海洋功能分区的总体思路
海洋功能分区是根据海域的自然和社会属性的区域分异规律,划分不同类型的海洋功能空间单元的过程,是海洋功能区划工作中的主要环节,是进行海洋分区管理的核心依据[1]。
按照保护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完整、保证海洋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服务、保障沿海社会经济发展空间的总体思路,海洋功能区区划首先应对海洋自然生态系统空间进行分类分级,择优选划出海洋保护区;其次按照海域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适宜性,择优选划港口航运区、矿产与能源区、旅游区、农渔业区等资源供给与服务功能区;在选划出重要的海洋保护区、优势资源利用功能区之后,在不具有典型的海域生态系统、景观价值、自然资源条件等一般的海区,可根据对海洋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影响最小原则,选划工业城镇区,保障沿海社会经济发展空间;其他功能属性特点尚不明确的一般海区,可划为保留区,为未来发展和保护预留空间;最后,排他使用的倾倒区等其它特殊用途的海域,划定为特殊利用区。
2海洋功能分区的基本方法
海洋功能区的划定主要采用指标法,根据海洋功能区分类和功能区类型定义,综合考虑海洋不同区域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环境保护要求,确定不同功能区的主要选划指标[2],利用上述指标,采用基于GIS空间分析的因子综合评价等方法,对海域功能适宜性(港口、渔业、矿产、可再生能源、旅游等每一种资源条件在各个海域单元的优劣程度)进行评价,将适宜性评价为“优良”的海域初步确定为对应的功能。一般以每一类功能的现状利用和规划利用海域空间确定为评价单元[3]。指标选取以反映海域自然属性的资源条件为主体。指标的选取与赋值适宜性评价应在专题研究、资料数据分析、现场踏勘的基础上进行[4][5]。
将上述初步确定的功能区与海域现状利用、各涉海部门规划用海需求等分别编制为不同的功能单元图层,进行叠加综合分析,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的基本原则对同一海域单元的不同功能进行比较,专家集成确定最优的海域基本功能[6]。综合分析主要采用专家评判方法,除依据区划基本原则以外还应注意以下具体原则:
(1)根据区划原则优先确定海洋保护、旅游、港口航运、矿产与能源等保障生态安全、交通航运安全、国家能源需求等海洋功能。(2)根据海域自然属性为主的原则,优先确定适宜性评价确定的海域资源优势显著的功能区。(3)按照上述海洋功能分区的总体思路,以海洋保护区、旅游、矿产与能源、港口航运、农渔业区、工业城镇区、特殊利用区、保留区的功能顺序,优选确定功能排序靠前的功能。(4)按照区域海洋发展定位和战略布局,优先确定与区域海洋发展定位和战略布局一致的功能。(5)确定海域单元基本功能时应避免港口、工业城镇等环境质量标准低的功能区与环境质量标准高的功能区直接相邻,避免相邻功能区的用海矛盾与冲突。(6)应按照地域差异的海洋自然地理单元的相对完整性,保持海域功能的区域整体连续性原则,突出区域或岸段的整体基本功能,避免功能区分隔细碎。(7)海洋功能分区应按照引导海洋产业相对集聚发展,促使海洋产业用海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避免工业城镇、港口等产业建设类功能区过度分散。
3各类功能区选划的主要指标与依据
3.1港口航运区
(1)由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通告确定的海上交通专用水域包括港口区、航道区、锚地区等优先确定为港口航运区[7]。(2)依据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全国或沿海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在不影响周边功能区海域使用、不占用旅游、渔业、海洋保护、矿产与能源等优势资源的海洋功能区的前提下,规划新增设和现状基础上扩大利用的港口航运海域可确定为港口航运功能区。(3)依据深水岸线条件、港口发展空间、区位条件、腹地经济条件、交通区位条件、港口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周边海域使用协调性等指标,对区划范围内其它港址资源海域进行港口航运适宜性评价,评价等级较高的海域确定为港口航运区。(4)港口航运区的选划主要应避免占用自然岸线、近岸岛礁、海岸景观等重要海域资源,节约利用深水岸线资源,尽量保持港口码头、港口水域、航道、锚地等航运空间的整体联系。
3.2农渔业区
以渔港、渔业基础、主要养殖区、捕捞区、农业围垦区的现状或计划利用海域为评价单元[8]。选取养殖自然条件、渔业生物资源条件、渔业环境条件、渔业基础设施条件、区位条件、海洋灾害等主要指标,进行农渔业功能适宜性评价,评价等级较高的海域确定为农渔业区。
根据近岸海域环境污染依然严峻和近岸围海养殖严重破坏自然滩涂岸线资源、近岸设施养殖强度过大等不利于渔业功能的影响,为了保障渔业产品质量,保护自然滩涂岸线资源,农渔业功能区应主要向环境条件较好的浅海水域转移,适度加大浅海重要渔业品种养护、传统捕捞水域功能空间。
3.3矿产与能源区
以油气、固体矿产(海砂)、盐业、海洋再生能源等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用海、计划开发海域、资源富集海域为评价单元,选取资源丰度、资源开发利用潜力、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影响、周边海域使用协调性等为主要指标,进行矿产与能源功能适宜性评价,评价等级较高的海域确定为矿产与能源区。
3.4旅游区
对滨海风景区、浴场、海洋娱乐区、城市岸段、人文历史景点等海滨旅游区和海蚀崖、海蚀地貌、砂咀泻湖、红海滩等自然形态保持较完整的海岛、海岸地质景观资源区进行分类统计,形成空间相对集聚的旅游资源岸段或海域作为旅游功能适宜性评价单元。选取景观资源价值、旅游娱乐服务条件、周边人口、交通区位条件、海域环境质量、周边海域使用协调性等为主要指标,进行旅游功能适宜性评价,评价等级较高的海域确定为旅游功能区。
3.5保护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经环保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部级与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界定为海洋保护区。(2)国家或沿海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等海洋环境管理中计划建设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与周边功能区无明显争议和矛盾,应确定为海洋保护区。(3)根据海域踏勘、海洋综合调查评价等近期相关海洋环境保护专题研究的资料分析,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分类分级标准,主要考虑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管理基础三种属性,选取典型性、稀有性、珍稀濒危性、脆弱性、科学价值、经济和社会价值、建区状况和管理条件等多项指标对尚未建立保护区的其他重要海区进行分级评价,评价等级较高的确定为海洋保护区。
3.6工业和城镇区
以区域建设用海、滨海工业园区、临港产业园区等规划或计划开发海域为评价单元[9]。选取海域空间资源开发潜力、填海造地成本、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周边海域使用协调性、敏感资源距离、交通区位条件、人口聚集程度等为主要指标,增加生态环境影响等填海限制性条件的指标权重,进行工业与城镇功能(围填海)适宜性评价,评价等级较高的海域确定为工业与城镇区。
3.7保留区
目前功能利用条件尚不成熟的预留和功能待定海域以及在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区周边的空间缓冲海域确定为保留区[10]。
3.8特殊利用区
海域现状为排他使用的倾倒区等其它特殊用途的海域,划定为特殊利用区。
4各类海洋功能区空间范围确定的依据
海洋功能区的空间范围除考虑功能区自然单元的定整性外,同时应考虑各类不同功能区海域使用的范围确定[11]。各类功能区的海域使用范围可参考海域使用现状和相关用海需求、开发规划确定,港口航运、工业城镇、矿产与海水资源、特殊利用区等涉及建设用海的功能区应考虑一定的环境影响范围和使用安全范围。旅游娱乐区、保护区主要应考虑保障景观娱乐、生态功能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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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陈洪全.县域海洋功能区划的思考——以东台市为例[J].海洋科学,2004,28(12):75-82.
保护海洋资源的重要性篇5
1概念和内涵
1.1海洋生态补偿
海洋具有整体性、流动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海洋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海洋生态建设都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即:一片海域的环境资源破坏会损害周边海域环境和经济利益,生态破坏的后果需要由周边海域分担;另一方面,一片海域的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可以增加周边海域的环境和经济利益,生态环境建设者无法独自享有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成果。在海洋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类似的外部性普遍存在,并导致环境和经济利益关系的扭曲,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的困难,损害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海洋管理同样需要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来调整相关利益关系。从政策角度,可以把海洋生态补偿定义为:“以促进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协调发展,实现海洋可持续开发利用为目的,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激励海洋环境资源保护行为,调节海洋环境资源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1.2生态系统方法
生态系统方法是一种以科学为基础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全面方式,是一个按照生态学原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生态系统管理进行思考和制定行动计划的框架。在研究或实践中,生态系统方法被赋予多种不同的定义。《生物多样性公约》认为,生态系统方法是土地、水和生物资源综合管理的战略,是促进它们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一种公平的、科学的方法,这种方法能重视生物组织结构、有机体的基本过程、功能及其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等多方面。在海洋管理领域,美国海洋和大气管理局(NOAA)则认为,生态系统方法为海洋和海岸带管理决策提供了一个综合框架,与传统的基于单个物种或者单一问题的分散管理不同,运用生态系统方法的海洋管理综合考虑了相关的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特别是影响海洋资源利用的人类因素。
1992年里约热内卢地球峰会上,生态系统方法被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础概念正式被提出,并在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等组织的积极倡导和推动下,迅速成为研究和管理实践的热门。海洋为实施生态系统方法提供了比陆地更多的机会,生态系统方法在海洋管理中,特别是在海洋渔业管理中,得到了更多重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欧盟等国家均在各自的海洋政策中明确提出实施生态系统方法,运用生态系统方法已经成为海洋管理未来发展的大趋势。
2在生态系统方法框架下构建海洋生态补偿运行机制
2.1构建生态补偿机制是实施生态系统方法的要求
200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上提出了实施生态系统方法的12条原则,其中的4条原则与生态补偿直接相关:
(1)生态系统管理者必须认真考虑和分析管理行动对周边生态系统的实际和潜在影响。这条原则强调应充分认识资源开发利用的外部性问题,即实施生态补偿的缘由。
(2)应在经济背景下理解并管理生态系统,包括a、减少不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市场扭曲现象;b、运用奖励措施,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c、尽量使生态系统的成本和生态效益内部化。这条原则明确表达了采取必要手段纠正因外部性导致的利益关系扭曲,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生态补偿思想。
(3)管理决策应该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选择,特别是当地的居民和社区的权利应该被公平和公正的考虑。此原则涉及了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范围界定问题,无论补偿主体还是补偿对象都是利益相关者。
(4)在适当的空间范围上实施生态系统方法,其地域范围应反映生态特征而不是行政范围,通常包括从流域到海域的广阔地域。这条原则为界定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的空间范围提供了参考。
从这4条原则可以明确的看出,实施生态系统方法要求运用生态补偿手段。
2.2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需解决的基本问题
构建生态补偿机制需要解决三个基本问题:一是界定生态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二是选择补偿途径,三是确定补偿标准。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同样需要解决三个基本问题。
2.2.1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的界定
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的界定是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是要解答谁补偿谁的问题。其基本思路是分析某一海洋开发或保护活动如何改变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找出其利益相关者;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都是利益相关者,补偿主体包括破坏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群体和分享因他人的贡献而增加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群体;补偿对象则包括原本享有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到损害的群体以及对恢复和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有贡献的群体。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分类有很多种不同的体系。“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课题“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价值评估”研究中把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成了食品生产、原料生产、氧气提供、基因资源提供、气候调节、废弃物处理、生物控制、干扰调节、休闲娱乐、文化用途、科研价值、初级生产、营养物质循环和物种多样性维持等14类,并提出了计算各类功能的方法,可以据此分析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变化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进而根据他们的利益增损关系界定补偿主体和补
偿对象。特别要强调的是,由于海洋资源本身具有的整体性和流动性特点,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可能很广,从制定易操作的生态补偿政策的角度出发,需要把利益相关者限定在实施生态系统方法的地域范围之内。
2.2.2补偿途径的选择
补偿途径指的是实现生态补偿的手段,通常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倾斜、环境资源税费、智力型投入、项目实施等。选择补偿途径应结合海洋资源开发活动的具体形式、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的特点等,并确保补偿效果具备持续性。上述补偿途径都曾在陆地生态补偿实践中得到应用,也完全可用于海洋生态补偿。海洋生态补偿中,应主要考虑选用财政转移支付和环境资源税费两种途径。
2.2.3补偿标准的制定
补偿标准是实现生态补偿的依据,制定补偿标准是要找出能被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共同认可的补偿额度,以达到改善或恢复生态服务功能,有效矫正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环境和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各种补偿方式都涉及到补偿标准问题,其中,讨论较多的是资金形式的补偿标准。
理论上,补偿标准应根据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市场价值来制定,但由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量化方法本身不成熟,而且量化的结果通常是天文数字,所以,其研究结果无法直接用于相关政策制定和实践。已有生态补偿理论研究和实践中,补偿标准通常用机会成本法、恢复成本法等方法计算,海洋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也可以参考这些方法。现有海洋方面的收费政策、陆地生态补偿实践也为制定海洋生态补偿提供了参考。
由于生态补偿标准涉及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人们的意识等多方面,采用理论方法计算的补偿标准在实践中往往难被接受。实际上,通过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双方“讨价还价”达成协议的补偿标准要比根据理论价值估算确定的补偿标准更加可行。
3构建渤海生态补偿机制的初步设想
渤海海域是目前我国污染最为严重的海区,面临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最近几十年,渤海受污染的海域总面积持续增加,特别是海水质量劣于三类水质的海域面积增长较快。渤海生态系统也退化严重,近几年的监控结果显示,渤海的生态监控区生态系统均处于亚健康或者不健康状态。海洋环境恶化及其引发的环境灾害严重危害了海洋产业的发展。实践表明,传统的海洋管理模式不能胜任渤海管理,无法有效解决渤海所面临的种种生态环境问题,因此,实施生态系统方法管理渤海被提上议事日程。基于生态系统的渤海管理是一个对渤海及其沿岸区域,并涉及入渤海河流流域的综合管理,影响渤海生态环境的人类活动是其管理核心。如前所述,实施生态系统方法的海洋管理中生态补偿不可或缺。针对影响渤海生态环境的主要人类活动及造成的主要问题,提出生态补偿运行机制建设的初步设想。
3.1陆源污染物
大量的陆源污染物排放入渤海并累积是导致渤海水质恶化的最主要原因。渤海陆源污染物主要来源分三类,一是对海直接排污口,每年通过各类排污口直接排入渤海的污水高达40亿t左右,占入渤海陆源污染物的20%~30%;二是入渤海河流,以河流为载体的陆源污染物是渤海主要的污染物来源,其比例占50%以上;三是村镇和农地地表径流,这类污染物主要是氮和磷,占入渤海氮和磷总量的4%~10%。
为减少陆源污染物人海,除了运用传统的严格执法监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手段之外,还应运用生态补偿,用经济激励机制,鼓励减少污染物排放行为。针对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我国建立了“排污收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从实施情况看,由于排污费价格偏低,该制度的激励力度不足,对限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作用有限。建议对现有“排污收费制度”进行改革,提高收费标准,突出生态补偿的内涵,建立以排污单位为补偿主体,地方政府作为人充当补偿对象的生态补偿机制。
3.2海洋生态用水
海洋生态用水是为满足海洋特别是河口生态系统正常的生态过程和生态功能所需要的入海淡水。近几十年来,由于入渤海生态用水减少,渤海盐度的空间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导致渤海自然系统发生较大变化,对鱼类、虾类的洄游产卵、育幼等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入海生态用水减少已成为导致渤海生态系统健康状态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入渤海河流流域地处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本身短缺,要求流域减少取水量以增加入海生态水量,势必要对流域原有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在枯水期,这种影响尤其明显。渤海对入海生态水量的需求与流域生产生活用水(主要是农业用水)需求之间就形成了一对矛盾,必须在流域发展农业和其它产业和放流人海之间做出战略选择。在决策用作增加生态流量之后,就需要研究生态补偿制度,特别对流域在枯水期增加生态流量应给予补偿。应在海陆统筹的方针指导下,研究增加人海生态水量的生态补偿标准和实施规划,建立流域和海域、内地和沿海之间的用水生态补偿机制。
3.3湿地围垦和围海造地
以海水养殖为目的的湿地围垦和以城市建设为目的的围海造地导致海岸带湿地大面积丧失。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到2003年,渤海累计围海面积高达3000平方千米,修建海堤近2600km。滨海城市建设和工业园区建设推动围海造地的速度进一步加快,仅曹妃甸围海造地一期工程围填海面积就达11.95平方千米,天津滨海新区建设预计围填海面积超过200平方千米。围垦和围海造地对发展沿海地区经济有一定贡献,但也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海洋污染、物种生境丧失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的降低,存在一定危害。
为控制湿地围垦,山东省在2007年出台了“退渔还湿”的生态补偿政策,该政策对于减少湿地围垦,保护和修复海岸湿地有积极意义,值得在环渤海地区推广。此外,建立自然保护区也是保护湿地的有效手段。保护区一旦建立,依照相关条例,区内原有的捕捞、养殖等经营性用海活动将受到限制,当地居民的利益将不同程度受到影响。从保护区管理现状看,由于缺乏新的就业渠道,当地居民违规在保护区内开展养殖和捕捞活动的现象并不鲜见。为缓解这对矛盾,应该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对放弃保护区内海域经营活动的居民给予补偿,其补偿途径以政府帮助就业转移为首选。
围海造地是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方式,国家对一般的填海型项目收取海域使用金。从实践情况看,收取海域使用金标准往往很低,与所填海域本身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相差甚远,不利于控制围填海。海域使用金是国家作为所有人出租海域使用权,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不属于生态补偿金。应专门针对围海造地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这一生态补偿机制中,用海单位是补偿主体,地方政府充当补偿对象,补偿途径以资金补偿为主,补偿标准可参照围海造地区域同期用于商业开发的土地价格。
保护海洋资源的重要性篇6
[关键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是调控海洋产业部门和沿海地区海洋开发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2003年5月国务院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这是我国中央政府制定的第一个指导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规划纲要》确定了21世纪初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基本原则、海洋产业发展蓝图、海洋经济区域布局、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战略,以及相关支持领域的发展方向和重要措施。
在《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下,近年来,从中央政府到沿海地方政府,大力加速了海洋经济发展建设的步伐。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建议》中强调“开发和保护海洋资源,积极发展海洋经济”。“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强化对水源、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生态保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强化海洋意识,维护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开发海洋资源,实施海洋综合管理,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完善海洋功能区域规范海域使用秩序…・・・”。福建省委七届十一次全体会议提出了《关于加快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意见》强调:“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抓住国家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实现省委七届十次全会确定的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战略目标”。
泉州市地处福建东南沿海,台湾海峡西岸,海岸线长达541公里,形成5个港湾,海域面积11360平方公里,是福建省乃至全国的重要沿海城市。针对泉州市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一些情况,为加强对泉州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地配置海洋资源,做好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实现泉州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受泉州市政府的委托,本单位负责编制了《泉州市“十一五”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对该规划的报批、评估论证及实施进行了全过程的跟踪,且该规划获得2008年度福建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一等奖,故此将编制过程的一些做法供读者参考。
1对基础条件和开发现状要有充足的了解
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是对海洋经济发展进行总体策划和空间安排,是对海洋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科学合理地规划,需要各有关部门互相协调,相互促进,要求涉海有关部门将发展海洋经济融入到发展地方经济中统筹规划。也就是说,收集基础资料要翔实、准确,这需要对泉州市涉海部分的基础条件和现状应有深入的了解和分析,包括地理位置、地质地貌、气候特征、海洋水文、海洋生物、海洋环境质量、自然灾害等自然条件;泉州市下辖的13个行政区(包括金门县)的社会经济概况;规划编制之前全市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2应充分理解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范畴,确立规划目标和确定项目的分布
做好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首先必须充分理解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范畴。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是为了发展海洋经济服务,是开发利用海洋的各类产业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总和,它包括许多产业的新兴门类。现编入《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纲要》的有8个产业,分别是: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油气业、滨海旅游业、海洋船舶工业,盐业、海洋化工业、海水利用业及海洋生物医药业。区域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务必应因地制宜,客观分类,切勿搪塞做作。我们在编制规划过程中,根据泉州市级海洋功能区划,结合产业特点,开发利用布局上分成8大类:港口建设、港口物流业发展、临海工业建设、滨海旅游业发展、环湾小城镇布局、海洋渔业生产、海岛开发和其他项目用海建设。
明确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范畴和分类,有利于我们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这里的分析包括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区域建设发展格局,海洋资源及开发现状、利弊条件分析。而利弊条件分析必须是客观、科学的,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误导我们规划目标的制定。社会经济、区域建设发展格局应将海域、海岸、陆地开发建设统筹考虑,这是我们规划目标得以实现的保证,如在规划中仅注重海洋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而忽视陆域交通网的形成,由海洋交通运输业所产生的物流规模将大打折扣。又如陆域基础设施没有逐步完善,滨海旅游业势必会受到限制和影响。
3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科学规划作为支撑
编制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不仅要根据各海域不同的功能定位和经济社会需求,而且还须以市场为导向确定阶段性海洋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发展战略;其中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步骤、发展目标和发展布局等。根据泉州市委、市政府建设海上泉州的战略目标,把泉州定位为海峡西岸经济区中部枢纽城市,我们在编制规划中认真听取了各级专家意见,提出四原则,即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科技兴海原则,海陆协调开发原则和海洋经济发展与国防建设统筹兼顾原则。重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治理并举,在项目安排上要体现政府职能向政府保障、公益服务、科技支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转变。这是政府发展海洋经济规划管理改革的方向,也是我们此次编制工作中的创新性探索。
另外还要坚持备择性,首先要确认哪些是绝对不能开发的禁止区,哪些是需要封存若干年的“待定区”。在没有找到最好的开发利用方式之前,就先搁置或禁限,然后再研究哪些可以开发、哪些重点开发、如何进行开发,依照这样的规划顺序,可以把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减小。如有多个项目重叠使用海域、海岸时,必须做出最佳的选择。一是区位、资源环境等条件备择性窄的项目优先于备择性宽的项目;二是优先安排地区主导产业项目,注重安排配套性项目;三是技术层次低的项目要给技术层次高的项目保留空间和发展余地;四是项目安排要有利于形成新的海洋产业群和新的海洋经济增长点;五是优先安排军事用海项目。
4突出环境保护主题
突出环境保护这一主题,应注重以下几方面的建设:首先,以修复和改善近岸海域水质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控制入海污染物和海洋生态修复为重点,通过加强对近海水域环境污染综合的治理,在规划期内,完成建设一批环保工程,包括污水处理体系、垃圾处理体系、工业污染源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农业污染整治、河道整治、海上污染整治及实行清洁生产工程等;第二,为保护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经济生物物种及其栖息地,以及有重大科学、文化和景观价值的海洋自然景观、自然生态系统和历史遗迹,设立海洋保护区,包括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红树林及栖生野生动物为对象的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以海底古森林和古牡蛎礁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深沪湾古森林遗址自然保护区;以研究新生代以来的海平面变化和构造运动的晋江石圳海岸动力变质岩自然保护区;第三,在制定海岸利用和保护规划时,应协调港口、航运、围垦、养殖、防汛、排涝、旅游和临港工业等开发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深水岸线,按照“深水深用、浅水浅用”原则,优先保证重要港口和临港工业建设需要。加强对具有特色的海岸自然、人文景观的保护。严禁低滩围垦,严格保护沿海沼泽草地、芦苇湿地、红树林区等重要湿地和越冬场、回游场、产卵场等天然水产种群重要活动场所;第四,在海岛资源保护方面要坚持规划先行,保护为主,适度开发,分类推进,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资源。
5以“和谐海洋”为主题制定海洋综合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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