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投资方案(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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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投资方案篇1

今年初,证券监管部门两次在较大范围召集券商研讨中小企业私募债问题。此后,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规则数易其稿,并上报决策层。

华南一家大型券商分管债券业务的副总透露,高层认为,中小企业私募债未能解决风险防范机制缺位和合格投资人不足的问题,因而这一品种迟迟不能推出。

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耿亮在今年“两会”期间明确指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为高科技、创新型的小微企业。他并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将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且将建立偿债基金,以防范未来可能发生的违约风险。

一位接近上交所的人士说,现在规则已经明确,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采取备案制的发行制度,实行场外市场发行和交易。不过,各方分歧在于,是否允许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以及如何解决债券的托管和发行人资产抵押登记等技术问题。

中国证监会市场部相关负责人透露,企业债的发行监管一直由国家发改委负责,不过,证监会已在中小企业债一事上取得发改委的支持。该负责人介绍,目前沪深交易所正在抓紧制定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规则,“甚至清明假期都在加班”。

摩根大通中国投资银行首席执行官方方指出,高收益债券推出的前提一为能为自己投资行为负责的合格投资者;二为约束发行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三为相对有效的清盘机制。

合格投资者不足

中小企业私募债本质是高收益债券,取此名实为证券监管部门的变通之举。高收益债券也称“非投资级债券”,在海外证券市场多俗称为“垃圾债券”,即言其风险较高,亦隐含潜在收益可能较高之意。

与国际惯例类似,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将信用级别低于BBB的非投资级债券,称为高收益债券。长期以来,中国债券市场发行的各种企业类债券,信用级别基本均在A级以上,并无真正意义的高收益债券。

年初,分别由证监会债券办公室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多家证券公司集中讨论债券市场发展相关议题,中小企业私募债成为讨论的重点。两次会议确定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采取备案制的发行制度,实行场外市场发行和交易。但讨论反映出,缺乏高风险偏好的机构投资者是中小企业私募债筹备小组一直无法逾越的难题。

目前,保险机构、基金等主要机构投资者的债券投资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严格限制,包括所投资债券的信用级别、品种类型等方面都有明确的限定。其中,根据监管部门的现行规定,保险机构、货币市场基金和社保基金均不能投资于信用级别在投资级以下的债券,即不能投资于高收益债券。

债券市场另一大投资主体,商业银行投资信用债时,需要按照100%的风险权重计入风险加权资产并相应配置经济资本。在资本充足率的限制下,商业银行购买信用债的动力并不十分充足。其投资债券的大部分都持有到期,更多是为了满足资产配置的要求,缺乏动态管理资产的动力,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低信用级别债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此外,即便是债券型公募基金,通常只能投资于公开发行的各类证券,如果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还需要修改基金合同,这意味着,现有的存量基金不可能投资此类债券。

而在成熟市场国家,对此则有相对宽松的规定。美国SEC对投资高收益债券的合格机构投资者有明确的规定,合格机构投资者包括:在无条件的情况下持有/投资至少1亿美元的投资者,以及在无条件的情况下持有/投资或代表合格机构投资者持有/投资至少1000万美元的交易商。

前述华南券商副总裁说,放开主要机构投资者的债券投资限制才是解决投资者不足的关键,这也符合债券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过,他也认为此举牵涉面太广,无法在近期内取得所有监管部门的共识。

此外,各方对于个人投资者能不能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分歧明显,造成最终方案不能落定。一种观点认为,高净值的个人投资者因具备较好的风险承受能力,可以进入这个市场。上海的一位券商人士以年化收益率在10%以上信托产品火爆的销售举例称,大多数的此类信托产品个人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有投资需求。

不过监管部门内部亦有一种声音认为,即便高净值的个人有风险承受的能力,但与机构投资者相比,个人对高收益类债券的风险辨析能力要差许多,允许他们进入这个市场属于典型的“将产品卖给不合适的投资者”。证监会市场部副主任霍达介绍,截至目前,个人投资者能不能进入这个市场仍未有定论。

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历史或许能为此问题的解决提供启发。1989年底,美国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和养老基金这三类机构投资持有高收益债券的占比达到四分之三,个人投资者仅仅持有5%。到1997年,储贷机构、个人和公司几乎已经退出了高收益债券市场的投资。

北京的一位券商人士说,国内其实也存在一些潜在的机构投资者,如阳光私募基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都可以成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主体。

风险化解缺位

缺乏清晰的风险化解机制,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迟迟没有推出的另一主因。“两会”期间,上交所理事长耿亮首次提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将建立偿债基金用于防范未来可能发生的违约风险。

所谓偿债基金是指,为确保债券能在到期日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债权人的本金,发行公司在债券未到期前就预先按期提存一部分基金,从而将还款压力分散至若干年内。值得注意的是,上交所提出了偿债基金的资金来源于发债主体和上交所。根据过往经验,由交易所出资建设偿债基金较为少见。

上海的一位券商人士说,由具有监管者色彩的交易所出资建立偿债基金,容易被投资者理解为政府部门为发行的债券背书,隐藏了巨大的道德风险。他认为,既然是一种风险防范的机制就应该采用市场化的手段,淡化行政色彩。

对于偿债基金这一机制,发行人亦表现出了谨慎态度。一家有意向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曾向券商表示,初步设想中,发行此类债券的规模在1亿元至2亿元,如果再从中提取资金作为偿债基金之用,实际变相提高了债券的发行利率,而债券发行利率本身应该已经体现了高风险的溢价。

《破产法》的执行难度大,也是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化解机制难以确立的一个原因。中国在2006年颁布并在次年实施了《破产法》,但由于破产会带来巨大的社会问题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和信用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在实际操作中,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相关权利,一旦高收益债券的发行企业出现无法还本付息的情况,投资者很可能无法通过破产清算来弥补损失。

北京一家投行的债券业务负责人直言,“中国的企业破产首先要解决好职工的安置,维持社会的稳定,其次才是债权人的权益,这对于高收益高风险的债券发展而言非常致命。”

投资者真正经历的一次债券信用风险事件,是2006年发生的福禧投资短期融资券偿付风险事件。2006年3月,福禧投资贴现发行了一年期、发行收益率为3.6%的10亿元短期融资券。7月,有关部门查出该公司曾违规拆借32亿元上海社保基金,用于购买沪杭高速上海段30年的收费经营权。随后,福禧投资的主要财产遭遇法院冻结,福禧短融券陷入可能无法偿付的信用风险之中。

最终由于福禧事件的特殊性,以及主管部门较快地对资产进行了处置和重组,并未启动实质性的法律诉讼程序,该短期融资券得以按期足额偿付。而今后如何妥善处理好第一例债券违约的情况,对于监管部门而言仍是一个挑战。

上述北京投行人士介绍,除了偿债基金之外,为了降低投资者面临的违约风险,可以考虑通过在债券契约中对发行人进行某些方面的约定或限制。例如,限制发行人支付给股东的股息不得高于其收益的一定比例;限制发行人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等。

霍达亦表示,私募债不会很快全面推开,初期会考虑在江浙等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进行试点。他并称,发行利率将设在同期贷款利率3倍以内。

承销商谨慎

“2月份集中讨论之后再没有新进展的通知,规则没有明确,我们的方案也无从下手。”一位从事债券发行工作的券商人士告诉《财经》记者。

上海的券商人士介绍,目前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尚未进入项目储备阶段,只是跟有意向发行的企业有过接触,我们正在做向企业推广这类产品的工作。

目前业界普遍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抱有谨慎的态度。由于该类债券将采用私募发行的方式,且又是高风险的资产,流动性低是必然的。一旦市况不好,承销商做市的风险会比较大,前述华南券商副总坦言。

此外,债券承销费率较低也是券商不积极的原因。一般而言,债券承销必须有一定的规模才有赚钱效应。业界预计,首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单笔融资规模在1亿元至2亿元之间,按照1%的承销费率计算,每一单的收入在10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

债券投资方案篇2

事实上,此前外媒曾报道称“中国监管当局准备清理2-3万亿人民币(3080-4630亿美元)可能违约的地方政府债务。传闻的方案是:将部分债务转入数家新创设的公司,并解除省级及市级政府机构出售债券的限制。中央政府将会介入偿还部分不良贷款、银行将承担一些损失、同时也将把那些原先限制民间投资的开发方案向民间投资人开放”。

不过,这一消息迅即被全国人才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否认,她表示只是要在6-9月份进行地方政府债务的摸底,并称“这么大的事情怎么可能在这三个月完成”。

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的《2010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详细披露了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等情况。由于平台贷款普遍额度大、期限长,用途监督存在一定困难,因此信用风险仍备受关注。“清理地方债务风险”的短期实施可能性有多大?如果成真,对银行股从估值到业绩的影响又如何?多家券商分析师对此进行了解析。

短期执行可能性低

国信证券认为,外媒关于“清理地方债务风险”的报道以及传闻方案应该只是政府的一个初步想法,距离实施还有较长距离,在短期内不太可能执行。原因在于:清理地方债务表示承认4万亿刺激政策存在巨大负面作用。从2009年开始巨增的地方债务,主要体现为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与本届政府推出的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有密切关系。现在就清理债务,等于承认了经济刺激政策的巨大的负作用。经济刺激政策才出台两年,本届政府所剩任期不到两年,从历史经验上看,此时政府就承认刺激政策存在重大失误的可能性不大。

此外,在债务风险尚未大幅暴露前即进行大规模重组和清理的可能性不大,银监会对地方平台贷款的清查已持续了一年以上,存在风险的贷款为2-3万亿,与新闻数据一致。不过到目前,这些贷款是被认定为正常类贷款,1季度行业的不良率仅为1.1%。这意味着,这些风险目前是潜在的,还未进入暴露期。

国信证券也指出,地方政府尚未建立起自我约束机制,清理历史债务会带来重大的道德风险。而放开地方政府发债,并不能解决地方政府债务,只是对债务进行了转移。即使进行比较极端的假设,如果真的执行债务清理,在技术上仍然存在不少的困难。

银行板块仍可持有

对于外媒报道的清理地方债务风险方案,宏源证券的看法是,如果该解决方案为真,对银行板块而言不应该是利空。个中原因在于,原来预期由银行单独承担的债务,按照传闻的方案解决,将分解为政府、银行和民间资本三方承担,虽然具体比例和数额未知,但显然减轻了银行的压力。

“既然这个窟窿要补,还不如早点解决掉”。宏源证券分析师黄立军在报告中如是表示。

债券投资方案篇3

【关键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

当前,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现象较为普遍,发改委一份材料表明,我国每年都有30%左右的中小企业倒闭,其中有超过60%的企业是由于融资问题得不到解决导致的。另据国家信息中心一项调查显示,在中小企业所需的正常运营及投资中,有近一半依靠内部募资、亲友借贷等方式自筹,而因为资本市场不发达,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仅占2%,我国迫切需要丰富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针对这种情况,证监会立足于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研究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第四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总理强调,做好新时期的金融工作,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从多方面采取措施,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有效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之后,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倡导提出“高收益债”,以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提高公司类债券融资在直接融资中的比重,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在此背景下,我国立足于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研究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推出,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利于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丰富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三农企业,初创的、新兴业态的、新商业模式的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中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定义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试点办法》明确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人为未上市中小微企业,具体来说,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但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发行期限在1年(含)以上,该债券对发行人没有净资产和盈利能力的门槛要求,也被称作是中国版的垃圾债。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优势

(一)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

由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上涨以及通货膨胀的影响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大幅增加,但紧缩货币政策使得信贷规模总量减少,银行放贷更加谨慎,银行为确保信贷安全只能将有限的信贷资金有选择地投入大中型企业和效益较好的小型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中小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难度。全国工商联人士在调研中,90%以上的受访中小企业表示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在银行信贷规模不断的收紧的情况下,发行债券可以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改善企业融资环境,有助于解决部分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短贷常用,使用期限不匹配的问题。增加直接融资渠道,有助于在经济形势和自身情况未明时保持债务融资资金的稳定性。

(二)发行人资格门槛低

当前占据信用市场主流的主要是各类公开发行的信用债如企业债、公司债,对发行主体的要求较高,上海证券交易所2009年修订的《债券上市规则》规定: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的信用级别良好,债项评级不低于AA;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等,这些条件对绝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是难以企及的。而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主体定位为在境内注册未上市的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非房地产、金融类中小微企业,且对发行人没有任何净资产和盈利要求。

(三)融资速度快

中小企业私募债在发行审核上率先实施“备案”制度,接受材料至获取备案同意书的时间周期在10个工作日内,2个月内募集的资金即可到位。如杭州钱江四桥经营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印发日期为2012年6月8日《接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通知书》,2012年6月12日即成功发行规模为10000万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速度快,效率高。

(四)发行条款灵活

在发行条款设置上,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私募债规模不受“发债规模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的约束,筹资规模占净资产的额比理论未作限制,可按企业需要自主决定,发行人可一次发行或分两期发行。债券可以设置附赎回权、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等期权条款;可为私募债券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可以采取集合方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发行私募债券;在增信机制设计上,可采取多种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私募债券风险。

(五)资金使用比较宽松

中小企业私募债没有对筹集资金用途进行明确的约定,资金使用的监管比较宽松,发行人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设定合理的募集资金用途。允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募集资金全额用于偿还贷款、补充营运资金,若公司需要,也可以用于募投项目投资、股权收购等方面。

三、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现状

(一)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推出进程

继2010年5月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以来;2011年10月,国务院提出要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探索创新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融资工具;2012年1月开始,深交所、上交所着手起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章制度;2012年5月,证监会发出“关于落实国发【2010】13号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推出私募债券试点,支持民营企业债权融资。随后深交所、上交所相继正式“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及“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和《关于开展证券公司私募债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的通知》,并于6月5日正式启动对21家证券公司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方案的专业评价工作。6月8日第一单私募债券发行完毕,短短几个月,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便从提出设想到呱呱坠地,目前市场已经迅速扩大。

(二)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存在的问题

1.筹资规模小。Wind数据显示,截至10月31日,上交所和深交所挂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达到59只,除去正在发行的7只,总规模达到50.53亿元,平均每只达到0.97亿元。小企业私募债规模较小,多在1亿~3亿元之间,部分私募债规模低至1000万左右[1],当然,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刚起步,发行家数和市场总规模都需要一个逐渐成长的过程。

2.资本成本高。从目前的发行情况来看,发行利率平均为9%左右,在交易成本上,深交所规定:“私募债的清算交收模式、费率、最低交易门槛等其他未尽事宜均参照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公司债券执行”,并无进一步优惠。中介机构(包括券商、会计审计、律师)发债费率为3%,所以综合成本为12%左右。与市场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这一水平虽然不算太高,但是考虑到中小企业规模较小、偿债能力相对较弱等因素,这一水平的成本还是显得略高了一点。

3.信用制约严重。《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办法》并没有对担保和信用评级作出强制性要求,但出于风险监控的考虑,上海和深圳两大交易所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提高了增信要求,从“鼓励发行人为私募债券提供适当比例的内外部增信措施”提升为“必须要担保等增信措施才能通过备案”,这一要求严重制约了众多公司私募债券的顺利发行,一些缺乏增信的私募债券,即使企业能够在交易所顺利备案也难以顺利发行销售。再加上中小企业私募债规模较小,主承销商的承销费收入不多,增加信用评级的动力则不是很强,所以大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没有信用评级,也进一步影响了发行。

4.法律框架不健全。中小企业私募债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现有的规范性法律框架尚未健全,定价体系、风险防控、信用管理、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等方面的各项制度尚未完善。以美国为例,依托《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信贷评级机构改革法》等一系列法案的强制规范性和系统的管理制度条例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债券的规范和安全。

四、我国中小企业有效利用私募债融资的策略

一是健全偿债保障机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信用总体水平总体较低,与公开发行的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更高,为降低投资者投资风险,减少发行人融资成本,需要健全债务偿付机制降低偿债风险。第一,继续通过运用传统的手段(如第三方提供担保、发行人提供资产抵押质押、商业保险等形式)实现债券增信;其次,也可借助债券承销商(证券公司)的专业化支持,设计出债券增信的契约条款,如限制企业所有者分红、债转股等条款;第三,进行;结构性产品创新,对发行人发行的债券设计不同的偿付期限、配置不同水平的利率、设计不同的偿债顺序,或针对不同的投资者设计不同的利率等。

二是规范企业信息披露。中小企业应提高企业对经营风险的认识,提升企业的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经营能力,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按时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在中报和年报中对公司的业绩进行披露,从而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三是推进信用评级建设。应当认识到,中小企业私募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低于公募债券,客观上市场对评级机构评级的依赖就会更强。健全的信用评级体系是债券市场正常运行和不断发展的基础,我国评级行业总体上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国内评级机构市场影响力小,没有单独的信用评级行业法规,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针对这种情况,应大力改善信用评级机构的生存环境,强化评级机构独立性,提升职业诚信,培养其权威性和公信力;信用评级机构之间应形成差异化、层次化的良性竞争格局,大力发展针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评估。

四是寻求政策支持。监管部门适时放宽私募债的投资主体范围,允许公募基金、保险、银行理财等主流机构资金进入,同时适当放松对个人投资者的限制,接纳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政府成立私募债券专属的担保基金,为拟备案发行私募债券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平台,或者政策上鼓励国有公司对这些优质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担保;对发行人和投资者在财税上给予优惠,通过减税、免税、贴息,减轻其负担。

中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本市场。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开辟了中小企业的专属融资渠道,在银行信贷资金仍存在“所有者歧视”的背景下,中小企业私募债这种快捷的融资渠道将极大减少中小微企业的沟通成本和机会成本,助力中小企业的成长,

参考文献

[1]朱元元.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现状及政策建议[J].现代经济信息,2012(6):190.

债券投资方案篇4

【关键词】持有至到期投资;溢折价摊销;应收利息;利息收入

中图分类号:F23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6-0052-03

金融债券是现代企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重要形式。金融债券的发行方式按照其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的关系存在溢价、平价和折价三种办法,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长期金融资产债券、金融负债债券的后续会计核算均应采用实际利率法。笔者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发现,学生在学习实际利率法时,对其核算原理比较容易理解,但在具体使用实际利率法对债券进行摊销核算时,都感到其计算过程十分繁琐,不易操作。为此,本文以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为例,构建一个简捷金融债券实际利率法计算模型,以供广大初学者学习参考。

一、传统计算方法

在传统的会计教材、会计职称考试或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中,在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债券溢折价摊销时,都是利用“利息收入与摊余成本计算表”进行计算。这种方法需要计算“实际利率”、“应收利息”、“利息收入”、“利息调整摊销”、“摊余成本”五项金额。在编制该计算表时,各项目必须分别计算出来,然后按照各项之间的数量关系得到“应收利息”、“利息收入”和“利息调整摊销”三项金额,在得到此三项金额后才能进行有关会计账务处理。其中最关键的是计算每期末“摊余成本”此项金额。

债券的摊余成本是指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初始金额经过三项调整后的结果:(1)扣除债券中已偿还的本金额;(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债券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并进行摊销后所得到的累计摊销额;(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在债券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发行实务中,之所以存在溢价或折价,其实质就是因债券的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市场利率)存在差异。对债券购买者而言,溢价就是以当前市场利率为基准,以后各期多得利息收入而需预先支付的代价;折价就是债券购买者以当前市场利率为基准,以后各期少得利息收入而预先获得的补偿。同理,对于债券发行者来说,溢价就是以当前市场利率为基准,以后各期多付利息而预先获得的补偿;折价就是债券发行者以当前市场利率为基准,以后各期少付利息而预先支付的补偿。在债券的会计核算中,对债券的溢折价进行摊销,在债券到期时,无论债券原来是溢价或者折价方式进行发行、购买,债券的到期值都与债券面值相一致。其摊销过程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实际利率(1)

应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名义利率)(2)

利息调整摊销额=利息收入-应收利息(3)

若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的初始确认金额大于其面值,即债券为溢价发行,则(3)式计算结果为负数;反之,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的初始确认金额小于其面值,即债券为折价发行,则(3)式计算结果为正数。当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不存在已偿还本金,也没发生减值损失的情况下,其摊余成本可按如下公式计算:

摊余成本=面值±利息调整摊余金额(4)

以下用实例加以演示。

案例1:甲公司20×1年1月1日以52500元购入面值50000元、期限五年、票面利率5%、到期还本、每年12月31日付息的乙公司债券。该债券在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会计核算。具体会计核算如下。

实际利率是指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通过试算后,采用内插法可以得到该债券的实际利率为:

对案例1甲公司持有至到期投资业务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其具体计算结果见表1。

甲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2500

贷:投资收益2037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463

其他年份的账务处理省略。

由上述账务处理可看出,“应收利息”账户的金额每期期末都是固定的,即为50000×5%=2500元。“投资收益”账户的金额最为关键,计算过程也很复杂,但只要计算出它的金额,则“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账户的金额很容易通过“应收利息”与“投资收益”两个账户的差额得到。

案例2:甲公司20×1年1月1日以47500元购入面值50000元、期限五年、票面利率4%、到期还本、每年12月31日付息的乙公司债券。该债券在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会计核算。具体会计核算如下。

该债券是以折价发行方式发行,通过试算后,采用内插法可得到实际利率为:

案例2甲公司持有至到期投资业务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其具体计算结果见表2。

甲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

2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51

贷:投资收益

2451

其他年份的账务处理省略。

由上述会计账务处理可看出,“应收利息”账户的金额每期期末都是固定的,即为50000×4%=2000元。“投资收益”账户的金额最为重要,计算也很繁琐,但只要计算出它的金额,那么“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账户的金额就是“投资收益”与“应收利息”两个账户的差额,其计算过程十分简单。

二、简捷计算法

从上述案例1、案例2的计算过程可以看出,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的核算过程十分繁杂,无论对于在校学生、参加会计职称与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考生,还是从事会计和审计业务的人员来说,虽然能理解其核算原理,但很难准确、快速计算出所需要账户的结果,这给学习和考试带来一定困难,为此,介绍以下简捷计算方法。

首先,对该计算方法进行简单的数理推导,以便于学习者理解。假设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的面值为B0,票面利率为r0,债券的期限为n,每期末支付利息,到期还本,且无减值损失;债券的发行价格(初始确认价值)为C0,实际利率(市场利率)为r1;债券的应收利息为Ri,债券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为R'i,债券的摊余成本为DCi。采用递归法进行推导,其过程如下。

利用公式(1)、(2)、(3)、(4)可以得到:

第一期末:债券应收利息:R1=B0r0

债券利息收入:R'1=C0r1

债券的摊余成本:DC1=C0-(R1-R'1)=C0+C0r1-B0r0

第二期末:债券应收利息:R2=R1=B0r0

债券利息收入:R'2=DC1r1=[C0-(R1-R'1)]r1=(C0+R'1-

B0r0)r1

……

第k期末:债券应收利息:Rk=Rk-1=…=R1=B0r0

债券利息收入:R'k=DCk-1r1=[C0-(Rk-1-R'k-1)]r1=

[(C0+R'k-1)-Rk-1]r1k=1,2,…,n

……

(5)

公式(5)是核算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溢价与折价摊销最重要的模型,只要计算出此项金额,债券溢折价摊销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同时该公式还直观地揭示了影响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利息收入的内在因素。

以公式(5)对上述两个案例进行计算。

案例1计算结果:

20x1年12月31日,应收利息(投资收益)=52500×

3.88%=2037元

20x2年12月31日,应收利息(投资收益)=(52500+

2037-2500)×3.88%=52037×3.88%=2019元

20x3年12月31日,应收利息(投资收益)=(52037+

2019-2500)×3.88%=51556×3.88%=2000元

20x4年12月31日,应收利息(投资收益)=(51556+

2000-2500)×3.88%=51056×3.88%=1980元

20x5年12月31日,应收利息(投资收益)=(51056+

1980-2500)×3.88%=50536×3.88%=1964*元

*系计算结果尾数调整。

案例2结算结果:

20x1年12月31日,应收利息(投资收益)=47500×

5.16%=2451元

20x2年12月31日,应收利息(投资收益)=(47500+

2451-2000)×5.16%=47951×5.16%=2474元

20x3年12月31日,应收利息(投资收益)=(47951+

2474-2000)×5.16%=48425×5.16%=2499元

20x4年12月31日,应收利息(投资收益)=(48425+

2499-2000)×5.16%=48924×5.16%=2524元

20x5年12月31日,应收利息(投资收益)=(48924+

2524-2000)×5.16%=2552*元

*系计算结果尾数调整。

将此简捷计算公式的计算结果与表1、表2对比,二者完全一致,且计算过程十分简单,易于学习掌握。

三、研究结论

首先,本文提出的债券溢折价摊销公式简洁明了,它将债券摊销的复杂计算过程统一在一个简单模型中,既容易理解,也能很好地操作计算。其次,它将影响债券类金融资产收益的因素进行量化,为投资者准确、简便计算投资收益提供结果,为其投资决策提供依据。最后,该计算模型不仅能用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核算,还能用于其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核算问题,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核算、大宗销售业务分期(年)收回长期应收款等业务的核算。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89-91.

[2]钱逢胜.中级财务会计(第二版)[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134-135.

[3]刘永泽,陈立军.中级财务会计(第三版)[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93-102.

债券投资方案篇5

中国企业债券市场制度变迁,是沿着由场内市场到场外市场、由审批制到核准制和备案制再到注册制的路径,渐次接近发展债券市场的客观规律要求。

按照郑先炳(2008),中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制度演进过程可以2005年5月和2008年4月这两个时点作为划分依据。2005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企业可以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开启了企业债券场外市场;2008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间市场的管理体制由人民银行直接管理转为由交易商协会实行自律管理,银行间市场产品实行协会注册模式,不再实行备案制。由此,中国企业债券市场划分为三个阶段:

2005年5月25日以前作为第一阶段,企业债券实行的是单一场内市场和严格的行政审批。中国企业债券全部在交易所市场发行,采取行政审批制,场内市场是企业债券融资的唯一渠道。

我国自1984年开始发行企业债券,在1993年3月国务院修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之前,债券投资品种也呈现多样化趋势,国家投资公司债券、中央企业债券、地方企业债券,民营企业债券遍地开花,但由于当时市场管理体制制度缺陷,发生相当部分企业到期不能兑付时,许多发债企业通过发新债还旧债或者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还本付息,影响了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整个市场陷入危机。为加强管理规范企业融资行为,1993年3月国务院修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企业债券的审批严格限制。从1994年起,大部分企业债券品种都被取消,只留下中央级企业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这两大类。至此,中国企业债券进入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采取“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的审批办法,环节多,审批周期长,管理效率低。同时对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利率水平、资金用途、审批程序等进行严格限制,抬高企业债融资门槛。为此,王国刚(2007)从每一主体发债规模、发债主体、资金投向、审批部门、信用支持五方面论证了这期间的企业债券实质为政府债券,阻碍中国企业债券的发展,中国企业债券市场步入低迷时期,1999年至2005年,企业债券发行额度一直徘徊不前,其中2000年企业债券发行跌到谷底,全年发行总量仅为50亿元,企业债券成为资本市场的短板,实践证明,单一的场内市场和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不适应债券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严重制约着债券市场的发展。

第二阶段以2005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为起点,中国企业债券场外市场重新开闸,备案制浮出水面。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场所由交易所市场拓展到银行间场外市场,更适合机构投资者大额灵活交易,也符合国际发达债券市场惯例。审批制度上,银行间市场短期融资券发行审批实行备案制,简化了审批流程,提高了管理效率。在发行机制上,短期融资券引入了市场化的利率生成机制,采取簿记建档的方式确定发行利率;不用担保,强调发行企业的信息披露,通过企业信用评级反映发券企业的真实信用水平;发行规模实行余额管理,一次备案分期发行;期限实行上限管理,并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

银行间债券市场采取备案制发行短期融资券,对中国企业债券市场建设和完善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种灵活的市场机制债券发行方式得到了工商企业和投资者的认可,短期融资券从2005年的1424亿元上升至2009年的4612亿元,并且从2007年起短期融资券发行额度超过场内市场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

第三阶段以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为标志,场外市场开始实行市场主体自律管理和注册制,银行间企业债券市场得到进一步完善,中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制度变革进入了新阶段。

2007年9月3日,银行间市场会员自律组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立。2008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间市场的管理体制由人民银行直接管理转为由交易商协会实行自律管理,银行间市场产品实行协会注册模式,不再实行备案制,并正式开始接受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注册。银行间企业债券在管理体制、审批体制和发行体制都发生了质的变化。首先,在管理体制上,银行间市场用国际通行的自律管理代替了原来的行政监管,鼓励市场主体的自律管理,有效发挥了市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其次,在审批制度上,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由备案制改为注册制,管理流程进一步简化,发行效率进一步提高;最后,在发行机制上,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有效期为2年,一次注册可分期发行,并且债券定价机制率先采用逆向询价机制。

二、中国企业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从中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演化路径看,其企业债券市场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少。

首先,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权处于分割状态。由于长期以来中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受到行政管制和发行管理权束缚,形成了多头管理的局面,场内市场的企业债券与建设项目联系较紧,而国家发改委一直管理建设项目,所以场内市场交易的企业债券发行由国家发改委管理。上市公司发行债券和可转债,由于其与股票市场有着紧切的联系,所以上市公司的债券发行是由中国证监会管理。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则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协会监管。这种按照各主管部门自定规则规范相关经营性机构发行债券行为的现象,使统一的企业债券制度因体制原因而四分五裂。

其次,企业债券交易市场的分割。阻碍中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另一个主要因素是交易市场的分割。中国企业债券的交易场所是沪深交易所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市场的分割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投资者的分割,并不是所有的债券交易商和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不同市场进行债券交易;二是两个市场之间尚未建立高效的转托管机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托管清算和结算系统的运营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负责,交易所市场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目前两大机构在技术上和制度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相互间没有形成很好的协调机制。

最后,企业债券发行主体范围狭窄,债券信用评级比较薄弱。企业债券发行主体范围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电煤、水、电信等基础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导致筹集资金用途单一,大部分被用在基础设施建设上新项目的创新、开发所需资金得不到满足。并且数量众多的民营企业存在的严重资金缺口却得不到有效的解决,2009年底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艰难推出,其数额仅12.65亿元。还有,中国的债券评级体系尚不整,市场上一直缺乏有效的信用评级机制,现有评级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差强人意,公司债券的级别不能很好地反映公司经营效益和盈利预期。

三、中国企业债券市场的改革趋向

(一)制定统一的企业债券管理办法。改变企业债券制度不统一状况,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券、发改委审批的企业债券均纳入企业债券范畴。“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的内容应当包括:实行企业债券发行的登记注册制度或免审制度,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制度,企业债券的定价制度,企业债券的资产抵押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企业债券的信息披露制度,企业债券的交易(包括无形交易)规则,公司债券的清偿制度以及落实《企业破产法》的具体规则。

(二)建立有效的企业债券监管体系。在实行统一的“企业债券管理办法”条件下具体的监管工作可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负责。例如,考虑到目前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将继续存在,各类企业债券的具体发行监管和操作可继续由对应的监管部门实施,但各个监管部门都应按照“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管,由此,先实现企业债券的规则统一,待日后条件成熟时,再实现统一监管。

(三)明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市场主导地位。将场外交易发展成为债券交易的主要场所,既遵循了债券市场发展规律,也符合国际经验。目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成为中国债券市场的主体,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必须坚持完善以场外债券市场为主体,场内市场为辅助,分工合作、互为补充的债券市场体系。同时建立高效的转托管机制,进一步推动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的互通互联。

(四)促进发行主体多元化。鉴于中国企业债券市场上的发行主体比较单一,应放松发行限制,拓宽发行企业范围,将民营企业纳人到发行企业债券的行列中来,增加中小企业通过债市融资的机会,从而推动市场主体的完善。

(五)积极支持企业债券的创新。企业债券依发行人的状况不同而差别甚大,同时,企业债券又是其他一系列证券类衍生产品(包括资产证券化债券)的基础,因此,在发展企业债券的过程中,应留有充分的制度空间以支持企业债券的创新,其中包括:运用债权进行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以企业收入的现金流支持企业债券发行等等。

债券投资方案篇6

一、中国债券二级市场的基本情况

(一)二级市场交易的基本模式

目前中国债券二级市场交易有三种基本模式:一是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二是交易所市场交易;三是商业银行柜台交易。这三种模式的交易方式不同,服务的对象也有所区别。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机构投资者进行大宗批发交易的场外市场,大部分记账式国债和全部政策性银行债券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场外交易的特点是以询价的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是依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债券簿记系统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债券交易系统进行的,也就是说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交易系统提供报价信息、办理债券交易,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交易所市场,是各类投资人包括机构和个人进行债券买卖的场所。交易所市场是场内市场,投资人将买卖需求输入交易所的电子系统,由电子系统集中撮合完成交易。

商业银行柜台交易,是商业银行通过其营业网点,按照其挂出的债券买入价和卖出价,与投资人进行债券买卖,并为投资人办理债券的托管和结算。经过两年多的准备工作,从今年6月份开始,柜台交易业务已在工农中建的部分分行进行试点。

根据国际经验,债券交易主要通过场外进行,场外交易的债券及其衍生工具数量也往往数倍于交易所中的交易。在我国,1993年至1997年6月间的国债交易主要在交易所进行。1997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目前形成了交易所交易、场外交易和商业银行柜台交易三种方式并存的格局。从债券的发行量和交易量来看,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主体部分。

(二)二级市场交易品种及交易增长情况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主要为现券买卖和回购两种。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债券交易的品种设计选择了最简单的产品,尚未开展债券期货、远期等衍生产品。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券种目前主要为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券种为国债和企业债券。近年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可交易的债券逐年增加。2002年8月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债券为22462亿元,其中国债为13115亿元,政策性金融债券为8926亿元。在交易所托管的债券约为1800亿元。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量逐年上升。市场成立前两年现券交易很少,1999年现券交易仅为37亿元,2001年现券交易增加到840亿元。2002年以来,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各项措施出台实施,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出现了大幅度增长。截至2002年7月末,现券交易为2977亿元,同比多增2747亿元,增长了近11倍。

2000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回购交易超过了交易所市场的回购交易,特别是2001年以来,银行间市场的回购交易量成倍增长,2001年银行间回购交易为40133亿元,是交易所市场的2.6倍,2002年1至7月,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为55925亿元,是交易所市场的4.7倍。从两个市场的交易情况看,交易所市场的现券交易比银行间市场活跃,现券交易量一直大于银行间市场现券交易量,但银行间市场的回购交易已大大超过交易所市场。

(三)债券的交易、托管和清算制度

债券产品由于种类不同,定价较为复杂,因此传统的债券交易大多采用电话询价的方式进行。从欧美发达的债券市场发展趋势来看,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以及市场透明度的不断提高,通过电子系统进行交易的方式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有关规定,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是借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交易系统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簿记系统完成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用覆盖全国的数据网络为债券交易提供电子平台,投资者在该平台达成交易后,再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结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为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债券交易的债券结算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簿记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以转帐方式进行,商业银行通过其准备金账户和中国人民银行资金划拨清算系统进行,商业银行与其他参与者、其他参与者之间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途径由双方自行商定。债券交易的结算方式包括券款对付、见款付券、见券付款三种。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选择。

(四)债券市场的参与者

自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一直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扩大市场参与者。

银行间债券市场建立初期,仅有16家商业银行总行成员。由于交易成员有限,因而交易不活跃。根据各类金融机构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陆续批准了各类金融机构加入市场。2002年4月,为了继续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银行间市场准入制度。从4月15日起,凡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只要持有效证件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户,并在规定时间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即可从事债券交易。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将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效率,进一步扩大债券市场参与者。

截至2002年8月末,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已达817家,其中包括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中外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农村信用社联社。从机构种类上看,已包括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绝大部分金融机构已成为债券市场参与者。

市场参与者的类型丰富多样,具有不同的资产负债结构,对经济、利率、通货膨胀的预期不同,都会促进二级市场流动性提高。目前银行间市场参与者还仅限于各类金融机构,今后,应创造条件吸纳非金融机构包括大型企业、各类社会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市场将成为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进行大宗债券批发交易的场外市场,市场参与者的范围覆盖到境内的所有机构投资人。

二、中国人民银行在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方面所做的工作

近几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量增长较快,同回购相比,现券交易不甚活跃,债券的流动性较差。衡量债券市场流动性的标准是,当投资者买卖大量债券时,能够在较短时间成交,同时不引起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因此,无论是银行间债券市场还是交易所市场都不具备较好的流动性。中国债券市场缺乏流动性

的主要原因是:第一,债券供给不足,目前发债主体主要为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第二,债券期限结构不合理,发行的债券大多在5年期以上,1年以下的短期债券非常少。第三,长期以来,商业银行资产以贷款为主,资产结构很不合理,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正处于资产结构的调整阶段,对债券的需求量较大。第四,尽管近年来债券市场参与主体的种类不断丰富,但从本质上讲都是国有单位,存在相同的价值取向,对债券投资的需求比较集中。债券市场流动性不足,提高了筹资者的成本,不利于债券市场的完善和发展。

为了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近来,中国人民银行积极采取措施,扩大市场参与主体,提高市场透明度,通过结算业务和双边报价等方式,积极推动债券市场发展。

(一)开展债券结算业务,帮助中小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交易

由于银行间市场采用交易对手逐笔谈判、成交的方式,因此信息对交易双方至关重要。随着大量中小金融机构加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如何提高市场透明度,帮助中小金融机构及时了解市场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另外,中小金融机构顺利进行债券交易,需要在专业人员配备以及设备配置方面达到一定水准。为了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缺少专业人员和专业知识、缺乏信息等问题,降低其交易成本,提高盈利水平,从1998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就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工作,由一些规模较大、经营状况好的商业银行中小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交易。2000年为了进一步推动结算业务,规范业务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25号)。目前,已有近30家的商业银行开展了中小金融机构进行债券结算业务,商业银行在帮助中小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交易、提供交易信息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中小金融机构在债券市场的活跃程度明显提高。2000年末,中小金融机构回购交易量占全部交易量的比重为9.27%;2001年末,这一比重增长为10.02%,到2002年8月末已增长为14.04%.

(二)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制度,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为了进一步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简化行政审批程序,2002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第5号公告,规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即金融机构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联网手续,同时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材料开立债券托管后,即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参与者,所办手续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配合准入备案制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制定了相关配套文件,重新修订了《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联网管理办法(暂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第5号公告精神,分级落实备案管理。

(三)批准9家双边报价商,开展双边报价业务

为了进一步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今年6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工农中建等9家商业银行成为债券双边报价商。双边报价商可以自主选择报价的券种,在交易时间内连续地报出这些券种的买卖双边价格。其他市场参与者如果认为报价商的报价合适,可以即时点击成交。这样,提高了交易效率,节约了交易成本。

三、进一步发展债券二级市场的政策措施

发展具有高流动性、高效率、公平、统一的债券二级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是我国债券市场今后的发展目标。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将加强同财政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协调和配合,积极采取措施,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建设高流动性的中国债券二级市场。

(一)积极扩大债券市场参与者,丰富投资人结构

为了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必须进一步扩大债券市场参与者,允许具有不同的资金需求和资产负债状况的机构参与债券市场,丰富市场交易主体。目前,一些商业银行已经开展了中小金融机构买卖债券、办理债券结算的业务,但该项业务还未扩展到企业。应尽快通过开展债券结算业务,吸收企业等非金融机构加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二)增加债券交易品种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有步骤地增加可供交易的债券品种。目前,发债主体只有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商业银行没有发债权,债券发行市场的广度显然不足。可考虑通过发行金融债券、住房抵押贷款债券、企业债券以及市政债券等,丰富债券品种和交易工具。

(三)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不联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参与者无法自由选择交易场所,自1997年商业银行退出交易所市场后,政策上还不允许商业银行到交易所买卖债券,而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也无法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二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在交易所发行的债券在交易所的登记公司托管,除少数券种可以转托管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外,绝大部分债券不得相互转托管。

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分割阻碍了中国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应该尽快解决中国债券市场的分割问题,建立全国统一的债券市场。今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在市场准入政策上已进行了调整,备案制实施5个月以来,已有近100家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了备案手续。因此,跨两个市场进行交易的参与者会逐渐增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平衡两个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作用。另外,在适当时机,可尝试允许部分券种在两个市场进行转托管,从而为下一步两个市场之间债券的自由流动摸索经验。

统一的债券市场并不意味着交易方式、交易场所和托管系统的统一,交易方式和托管系统只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发达国家的债券市场也分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统一的债券市场应是指交易主体可以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根据需要自由地选择交易场所和交易方式,资金可以自由地在不同的市场间流动。

(四)进一步加强债券托管体系建设

债券托管体系是债券市场风险防范的核心环节,有关监管部门特别加强了对于债券托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交易所市场的交易、托管系统不断升级,其价格发现机制效率高,市场的流动性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对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发行系统、公开市场业务系统等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以适应市场不断发展的需要。目前,债券簿记系统以及债券交易系统都正在进行升级改造,债券簿记系统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的接口工作也正在紧张地进行当中,预计明年可实现债券交易的券款对付方式。今后,为了适应债券市场的发展,需要对债券的交易系统、托管系统不断地进行升级,加大资金投入,提高人员素质,完善债券托管结算体系,以加强市场防范风险的能力,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五)加强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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