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区别(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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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区别篇1

【关键词】自贸区金融结构调整直接融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上海自由贸易区试点服务细则出台,其中最引人关注的金融服务领域相关规定:一是允许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二是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三是降低融资租赁公司的限制,并允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金融领域开放是自贸区改革的重中之重,从全球自贸区发展情况看,新加坡、迪拜等均是区域金融中心,拥有全球结算、离岸金融和金融产品交易等完备的金融体系。然而之前呼声较高,民众期待良久的利率市场化、汇率自由汇兑、资本项目自由化由于时机、条件不成熟暂未实施。中国的金融改革过程须充分考虑本国国情和国家战略,兼顾改革发展和稳定,在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避免发生大的社会动荡前提下逐步进行市场化取向的改革,这注定是艰辛而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也不能一蹴而就。

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前车之鉴历历在目,国内经济体制不完善、金融结构不成熟便盲目地全面开放金融体系带给一个经济体的只有灾难。故短期国内金融对外开放程度不宜过高,当务之急应是着手推进国内金融结构完善进程,逐步摆脱国内金融主要依靠间接融资--银行业“一枝独秀”的金融结构,提高银行服务质量。此外,更要扩展完善直接融资渠道,发展改革证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散可能由信贷违约造成的系统风险,方能以一个健康、成熟完善的金融体系来面临来自国际金融浪潮带来的冲击与挑战。

1997年从交易成本的角度,Levine全新地解释了完善一国金融结构的意义:鉴于交易成本与信息成本的客观存在,一定的市场摩擦似乎是不可避免。与此同时,金融中介应运而生,其目的正是在于消除这些不必要摩擦,尤其是在融通储蓄、优化资本配置等过程中,更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个国家完善的金融结构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投资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储蓄聚集、资本配置、公司治理以及商品和金融合同交易等方面,以期获得理想的“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

而就我国商业银行市场来说,银行间竞争尚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上,且竞争局限于存贷款等少数业务,贷款的竞争更是集中于极少数优质客户的争夺。历史及体制原因的客观存在,导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背负着自身发展与支持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一时间很难动摇,市场结构存在着很强的“刚性”。因此在金融开放的准备初期,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市场竞争程度,以及完善国内金融结构促进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才显得更加迫切。

过去十年间房地产给中国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活力,随着钢铁、水泥等一系列当初依靠房地产发展起来的相关产业目前面临着严重的产能过剩,国民收入遥不可及的高房价饱受舆论诟病的同时,其占据了大量稀缺实体资源,也预示着曾作为中国经济的引擎产业该降热了。

在一个金融不断深化的经济体,完善的金融机构所能起到的市场摩擦的作用可以不断获得加强。金融结构的发展(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的发展)降低着由于信息不对称情形下导致的信息与交易费用,进而直接地影响一国的储蓄水平、投资决策、技术创新以及长期经济增速。

目前国内面临的中小企业融资难,衍生出民间借贷的失控。流动性黑洞的出现,货币闸门一松通胀就来,显示大量被积压的货币存量需要启用,昔日盲目宽松流动性带来的怨声载道的恶性通货膨胀。激活货币存量已经成为央行以及宏观经济研究领域达成的共识。而依靠垄断地位获得发展的中国银行业近些年一方面资产不良率持续上升,大量信贷被房地产长期占用;另一方面高通胀、利率管制下实际负利率难以吸收储蓄存款,银行资金来源严重受限。

令人费解的却是民间大量的流动性无法寻找合理的投资途径,游资四处炒作的不良事件频频见诸报端,或海量出国高端消费,或海外盲目投资、并购导致亏损,再不然部分国内游资继续顶风推高国内房地产价格,营造房地产虚假繁荣局面,无疑又进一步吹大了房地产泡沫。

1973年,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的“金融抑制”理论,即“金融抑制”的存在严重阻碍资本的积累、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印证了40年后的中国今天,经历改革开放经济迅猛发展后面临衰退可能的窘境。以发展中国家为研究重点,系统地分析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内在关系,综合各种货币金融因素,提出与凯恩斯传统经济理论截然不同的政策新主张:一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是“割裂”的,大量的经济单位处于不同技术条件之下,享受着不同的资产回报率;二是不完全的金融市场,致使大量中小企业排斥在传统的、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之外,导致稀缺资源的不合理配置;稀缺的资本流向了一些拥有“特权”但本身却不具良好投资潜力的领域,长期的资本与良好投资机会分离,急需资金的投资机会得不到适当的资金,而资金却游离在低效率使用的特权阶层;三是国内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实际存款利率长期停留负值,进一步打击着居民储蓄的积极性,资本的积累不可避免缓慢。

无独有偶,肖(1973)通过分析金融中介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提出了“金融深化”的概念,即一个经济体的金融资产完全可能以高于非金融资产积累的速度而积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改革更应该金融领域为切入点,通过一系列措施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对金融市场的干预,借用市场力量实现利率、储蓄、投资与经济增长的综合协调发展,消除“金融抑制”。

潘文卿、张伟(2003)对1978~2001年间,我国28个省区的面板数据做区位比较后得出我国区域资本配置效率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并呈东中西梯度递减关系,而且我国金融发展与资本配置效率总体呈现弱相关,其中国有银行的信贷行为抑制资本配置效率的提高。

历史上,一国经济发展水平越高,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共同基金和其他非银行金融中介占GDP的比重越重,其金融结构也越倾向于市场导向,高收入国家和地区的股票市场普遍相对于银行,具有更加活跃且高效率的特点。

林毅夫、徐立新在2012年通过国别比较研究后发现:总体上,银行导向型金融机构有利于中、低等收入国家依赖间接融资的产业发展,不利于高收入国家依赖直接融资(资本市场)的产业发展。伴随一国经济发展和富裕程度提高,多样化的金融需求,迫切需要传统的银行业之外,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独立的金融产业的存在。只有非银行金融部门不断壮大,逐步成为和银行业作用相当甚至更为重要的金融业组成部分,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融资渠道的同时,才能稳步推动经济持续向好发展。

美国和英国拥有着世界上最典型的市场导向型金融结构:社会储蓄配置功能交给企业,然后政府对其经营施加影响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在此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股票和证券等直接融资渠道发挥着比银行更为便捷的作用。据统计2008年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总金融资产的28.68%,而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占比则降至11.13%。与此同时,存款类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资产为当年GDP总值的1.1046倍,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所持的金融资产是GDP总值的2.8456倍。

大力发展中国的直接融资渠道,即直接资金融通方式,主要是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信用工具的方式,吸收社会资金,当作资本,直接投入特定的项目。

直接融资的意义:

一是将资金引导向经济效益高的方向,提高自己使用效率;

二是社会直接融资可以增加企业社会知名度,便于市场监督其经营行为;

三是激活储蓄资金转化长期形成产建设资金,提高货币流通速度;

四是拓宽民众投资渠道,分散投资风险,降低系统风险。

从现有金融结构来看,中国目前的金融体系具有典型的“银行主导型”特征。以1990~2009年的平均值计算,银行存款资产与股票市场市值之比达到了2.9。而这一比例不仅显著高于美国、英国等典型“市场主导型国家”,即便是在“金砖四国”中也是最高的。

而且有研究表明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过于强势的银行经常会出现妨碍市场经济的创新和竞争的情况,而相比之下股票、债券等金融市场则可更有效的配置社会资源,如:银行可能和企业管理人员合谋,反对其他外部投资者的进入,进而阻碍市场充分竞争、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增长(WengerandKaserer,1998)。完善的金融结构通过一系列综合机制鼓励充分竞争、促进经济创新,为先进技术的研发及经济增长提供足够的空间和推动力。

从社会融资的角度来看,1997年~2010年,中国银行长期贷款占全社会融资的80%左右。这种“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现状严重约束了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社会性融资渠道过于集中在银行体系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单一的融资结构发展,增加银行体系风险的承载量,削弱了金融体系的风险抵御弹性。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发展的粘合度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特别是在对中小企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方面有待进一步拓展。金融市场应当找准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着力点和突破口、着力优化国内信贷结构、提高完善的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充分发挥好金融系统的合力。证券、保险、信托、银行业要取长补短,互为补充,发挥好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以解决中小企业信贷管理制度创新,扩大综合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

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程度加深,一个面向全球投资者开放的大国金融体系需要建立具备一定规模和深度的资本市场,但防范境外资本流动不能总是依靠建立资金池,防洪之道在于疏导而非堵截。只有完善、成熟的金融结构才能为日益扩大的跨国资本流动提供足够的栖息场所,在引导其发展我国国内经济的同时还不致使国内金融体系受到巨大流动性冲击。

从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确定温州金融改革12项任务,包括: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发展金融产品与服务;培育发展地方资本市场;发展各类债券产品;扩宽保险服务领域;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建立金融改革风险防范机制(“金改12条”)。到2013年10月1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出台,预示着我国的金融改革已经迈向了深水区,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政策与法规,建立透明高效的资本运作机制,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加强对基金老鼠仓的监督和惩处力度,只有重新树立投资者对直接融资渠道信心,依托健全的金融结构发展,辅以相关职能部门有效的监督管理才能迎来中国经济新的腾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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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毅夫,姜烨.经济结构、银行业结构与经济发展[J].金融研究,2006,(1).

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区别篇2

(2)资本市场发展差异。区域资本市场发展差异(如图2所示)。

从四大区域之间来看,股票指标均值依次为:东部35.21%、西部19.35%、中部13.64%、东北12.34%;债券指标均值依次为:东部9.52%、中部1.64%、西部1.45%、东北0.56%。东部省市资本市场发展的整体水平遥遥领先,排除北京对东部的影响后,由于北京集聚了大量金融机构总部和央企总部,而股票和债券大多以总公司的名义发行,导致北京股票和债券规模偏大,其中,债券出现了75.05%的离群值。东部股票指标均值为25.46%,债券指标均值为2.24%,仍然居四大区域之首,显示了东部省市较强的直接融资能力,其次是西部,中部和东北的整体发展水平仍然较弱。

从四大区域内部来看,股票指标变异系数依次为:东部1.08、西部0.69、中部0.49、东北0.31;债券指标变异系数依次为:东部2.43、西部0.78、东北0.75、中部0.40,排除北京的影响后,东部股票指标变异系数为0.93,债券指标变异系数为0.81,东部各省市的资本市场发展仍存在最严重的不平衡;西部区内差异次于东部,其中,的债券指标趋于0;东北三省的债券市场较股票市场发展差异明显;中部的区内差异较小。

从全国范围来看,股票指标的变异系数为1.07,债券指标的变异系数为3.31,排除北京的影响后,股票指标的变异系数为0.82,债券指标的变异系数为0.81。整体上看,资本市场发展的规模远不及金融中介发展的规模,而且资本市场发展的地区差异大于金融中介发展差异。

(3)保险市场发展差异(如图3所示)。

从四大区域之间来看,保险深度指标均值依次为:东部3.11%、中部2.95%、东北2.86%、西部2.67%;保险密度指标均值依次为:东部1537.85元/人、东北749.48元/人、中部523.35元/人、西部433.55元/人。东部省市保险市场发展的整体水平领先,中部和东北居中,而西部最弱,排除了对西部的影响后,西部地区保险深度指标均值为2.84%、保险密度指标均值为462.67元/人,与中部和东北仍有差距,表明西部的保险市场欠发展,这也是未来西部金融发展的主要方向。

从四大区域内部来看,保险深度指标变异系数依次为:西部0.37、东部0.35、中部0.13、东北0.08;保险密度指标变异系数依次为:东部0.86、西部0.45、东北0.30、中部0.26。显示了东部与西部保险市场发展的区内差异较大,造成这一问题的关键原因在于北京、上海两地的保险深度分别为5.59%和4.38%,保险密度分别为3521.31元/人和4376.68元/人,大大高于地区均值,而保险深度为0.82%,保险密度为113.24,均为全国最低,拉大了区内差距。

从全国范围来看,保险深度指标的变异系数为0.31,保险密度指标的变异系数为1.07,相对保险深度指标,保险密度指标的地区差异更显着。我国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平均指标与同年全球新兴市场国家的平均水平相当,但是与同年全球工业化国家平均保险深度8.8%、平均保险密度3655美元相比,较低的保险深度和密度说明了我国保险公司总体保费收入规模偏小。数据来源:《Sigma:2008年度世界保险业》。

2.区域金融发展差异的整体考察:主成分因子分析

本文采用主成分因子分析的方法对区域金融发展差异作整体上的考察。因子分析是多元统计分析技术的一个分支,其主要目的是浓缩数据。它通过研究众多变量之间的内部依赖关系,探求观测数据的基本结构,并用少数几个假想变量来表示基本的数据结构,这些假想变量被称为“因子”。因子能够反映原来众多观测变量所代表的主要信息,并解释观测变量之间的依存关系。通过因子分析把一组观测变量化为少数几个因子后,可以进一步将原始观测变量的信息转换成这些因子的因子值,利用因子值可以直接对样本进行综合评价和分类。

首先,为了消除原始数据不同量纲的影响,需要对各金融发展指标的原始数据做标准化处理,并用处理后的数据进行后续的分析,标准化的方法为:

Zi=xi-σx(2)

其中,xi为指标x的第i个观测值,为指标x的均值,σx为指标x的标准差。并用巴特莱特球度检验,判断数据是否合适做因子分析。巴特莱特球度检验值为116.2097,显着性为0.0000,拒绝指标相关矩阵是单位阵的零假设,显示各指标的观测数据具有共同变异,适合做因子分析。

其次,基于主成分法提取初始因子。按照主成分分析通常遵循的“85原则”,即因子方差累计贡献率超过85%,确定提取的因子个数。主成分提取结果显示只需选取前三个因子即可,其方差累计贡献率为88.5833%。

再次,再用VARIMAX正交旋转法简化因子载荷矩阵,寻求有实际意义的因子解。旋转后,因子1主要与“CREDIT”、“STOCK”、“BOND”、“保险密度”等指标相关,这四个指标的因子载荷分别为:

0.6972、0.9574、0.8390、0.6754,可概括为“金融发展规模总量因子”;因子2主要与“保险密度”、“保险深度”等指标相关,这两个指标的因子载荷分别为0.9319、0.5368,可概括为“保险市场发展因子”;因子3主要与“PRIVATE”指标相关,指标的因子载荷为0.9842,可概括为“金融中介效率因子”。旋转后的因子解反映了中国区域金融发展差异主要体现在“金融发展规模总量”、“保险市场发展水平”和“金融中介效率”三个方面。三因子的方差贡献率分别为44.4925%、26.1903%和17.9005%。

最后,利用因子得分加权计算出各地区的综合得分并排序。计算公式为:

综合得分=因子1得分×44.4925%88.5833%+因子2得分×26.1903%88.5833%+因子3得分×17.9005%88.5833%

计算结果见表2所示。

三、区域金融的发展特点

通过对区域金融发展从部门到整体的考察,可以判断现阶段中国区域金融发展具有三个主要特点:

1.区域金融发展差异明显且主要表现为金融总量的差异

运用数据地图进一步表示各地区因子综合得分可以更清晰的反映区域金融发展的不平衡。如图4所示,中国区域金融发展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随着西部开发、中部崛起、东北振兴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实施,这种不平衡现象有所改观、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协调性有所改善,但现阶段差距仍然很大。东部地区金融发展水平最好,西部次之,中部和东北金融发展较弱。某些地区如北京、上海,金融资源迅速发展与集聚,另一些地区如内蒙古、广西仍然存在金融抑制。正如劳拉詹南在《金融地理学》中所言,尽管金融服务具有很大的流动性,但实际上不同地区的金融景观是完全不同质的,具有极端的异质性和不规则性,即金融服务业是具有明显地理特征的经济活动。

区域金融就是将金融运行和发展置于一定的地理空间加以考察,金融系统作为区域经济体系的组成部分,不仅直接反映经济的区域性特点,而且自身的发展也必然带有所在区域的烙印。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资源分布不均衡和气候环境多样化的国家,金融差异是各种区域差异的集中反映。区域金融差异表现在量与质两个层面上:量的差异包括金融资源与交易数量的差异;质的差异主要是指金融结构不同,包括金融机构、金融工具、融资方式、融资机制和金融行为的不同特点,以及金融深化程度的不同。从我国区域金融整体发展的现状来看,区域差异主要体现为量的差异,而非质的不同,在主成分因子分析中,金融中介效率因子的方差贡献率只占17.9005%。

2.政府干预、以银行为基础的金融体系未彻底变革

迄今,中国金融体系功能依然不完善。市场化水平不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结构不平衡,股权融资与债券融资结构不平衡,许多计划经济时期的行为理念和管理方式尚未立刻改变,这些因素在金融结构上依然发生作用。

近20年来,随着多种信用形式的利用,直接融资的比重逐渐增加,但间接融资的比重仍然占比太大,企业依赖银行信贷资金的局面没有大的改观,全部信贷资金中相当一部分借贷给了那些缺乏效率的国有企业。数据显示,2008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业总产值为143950.02亿元,私营企业工业总产值为136340.33亿元,数据来源:《2009中国统计年鉴》但四大区域PRIVATE指标均不足2%,东部最高为1.6%,中部最低为0.74%,私营企业所获得的金融支持力度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符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从直接融资方式的选择来看,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是先债券融资后股权融资,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来源,在我国,不但“股强债弱”的格局表现得十分突出,而且国债和金融债几乎占据了债券发行的全部。由于金融债券主要是政策性金融债,因此我国债券市场主要是为政府提供融资服务,除个别省市以外,大部分地区债券指标不足地区GDP的5%。此外,2004年实施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或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申请发行公司债(企业债)。这一规定又将大量非股份制的私营企业排除在外。虽然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中放宽了对公司债(企业债)发行主体的规定,但私营企业真正能够通过发行债券融资还需要时间。故而,由于北京央企总部集聚,债券的发行也集聚于此,部分偏远地区,如没有债券发行,对比十分鲜明。

3.区域金融发展与区域经济增长的关系尚不清楚

关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争论自古有之,这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50年代,从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至关重要的意义上来说,“熊彼特可能是对的”逐渐成为共识。进入90年代之后,人们开始反思并更加关注金融在经济中扮演的角色,金融市场的发展使得总体金融约束放松,与此同时,金融部门与实体经济之间的互动关系变得更加复杂。特别在中国,由于区域经济、文化、制度和环境的差异,区域金融与区域经济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混合结果。

数据显示,2008年各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东部20198元,中部13204元,西部12839元、东北13037元;其加权平均增长率分别为:东部11.9%,中部11.7%,西部10.4%,东北11.3%。数据来源:《2008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兼顾各区域金融发展状况,西部地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不仅未能实现内在统一和协调,甚至还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冲突。虽然缺乏效率的金融体系可以部分解释这一矛盾的状况,但其背后应该另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在广义的范畴上说,经济发展是对现行经济增长约束放松的一种尝试,金融约束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关注,除此之外,经济增长还受到实体经济的约束。当盈利性投资机会稀缺时,便产生了实体经济约束。以西部为例,从2000—2007年,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进,国家不断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投入力度,这些措施有力地放松了西部地区的金融约束。但由于这些资金大量投入在基础设施建设而并非用于产业结构调整,且这类投资往往期限长、见效慢,客观上造成了西部地区金融发展有悖于经济增长的事实。所以,当“供给导向”的金融发展起支配性作用的时候,金融发展外生于经济增长,两者之间的关系常常是不明确的。在我国,受实体经济约束,部分地区的金融发展还处于这种“供给导向”的阶段。从区域协调的角度讲,这种“供给导向”的金融发展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从部门和整体两个角度考察了中国区域金融发展现状,并由此对区域金融发展特点进行了归纳。研究表明,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金融发展虽保持相对稳定的增长态势,但整体运行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区域金融差异显着体现在金融发展的总量上。由于渐进式改革中许多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互动也具有区域复杂性。基于如何让金融合意地作用于经济,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区域金融发展政策和战略方向的三点建议:

第一,继续推行有差别的区域金融政策,给予内地持续的金融支持。区域经济最大的特征为块状经济,这意味着非连续性和突发性。金融资源的流动若不受到任何限制,资源的优化配置必然导致金融要素向东部沿海进一步集中,使内地特别是西部地区刚开始的金融发展发生逆转,导致国民收入分配的更加不公平。为了保护内地欠发达地区的产业活动,这就要求政府设立适度的“政策壁垒”来约束欠发达地区的金融资源向发达地区流动。在内地与沿海之间实行差别化政策与内地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强同沿海地区的经济联系是不矛盾的。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东北振兴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的用意也在于此。此外,对区域内金融发展差异也要给予一定的关注,不能顾此失彼。

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区别篇3

(一)贸易全球化的发展为美国跨国公司扩大对外直接投资带来了新的动力

首先,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使跨国公司能更好地将其所有权优势与东道国的区位优势相结合,为跨国公司调整其对外直接投资的地区分布和增加对外直接投资带来了动力。随着各国关税水平不断降低,非关税壁垒不断减少,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在东道国的中间投入品进口也越来越自由。这一方面,使跨国公司能通过内部贸易,为一些子公司解决因东道国难以提供足够符合其要求的中间投入品而带来的质量控制问题;另一方面,公司内部贸易的发展还可以使跨国公司根据不同东道国的区位优势,通过直接投资实行区域性专业化生产,从而获取规模经济利益。此外,公司内部贸易的发展还为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定价获取额外收益提供了方便。其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加剧了东道国国内市场竞争,促进了东道国整体市场环境的改善和劳动力市场弹性的增强,为子公司降低在东道国的生产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创造了更好的条件。最后,贸易自由化的发展,特别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二)金融全球化为美国跨国公司扩大对外直接投资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

首先,金融市场全球化从两个方面降低了美国跨国公司的筹资成本。第一,随着金融市场全球化的发展,套汇、套利活动加剧,全球利率水平进一步趋同,并趋于下降,这降低了跨国公司间接融资的利息成本。第二,金融市场全球化降低了企业在金融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成本。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其一,金融市场全球化大大改变了资本供应人和企业之间的关系。金融市场全球化的发展使企业的潜在投资者大大增加,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竞争以及金融中介机构(主要是投资银行)之间的竞争,大大降低了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利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其二,金融市场全球化使争夺企业控制权的竞争更加激烈,从而强化了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降低了企业直接融资的利息成本。金融市场的全球化给企业管理人员带来了强大压力:如果他们经营管理不善,企业就很可能成为被兼并的目标。相反,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就会使企业现有投资者受益,潜在的投资者也会随之增加,这有利于企业降低进一步融资的成本。其三,金融市场全球化降低了证券交易的成本,直接和间接地降低了企业直接融资的成本。在金融全球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证券经纪人、投资银行的内部竞争及彼此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它们为争夺客户而不得不降低服务价格,从而降低了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证券交易成本。同时,企业也可通过选择效率高的证券交易所,降低证券交易的成本,进而降低筹资成本。另外,进入国际金融市场融资的企业对信息的披露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定,因而通过得到有价值的内部消息进行内部交易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这样,从事该企业证券交易的投资人和证券经纪人将会增加,该企业证券的流动性也会增强,从而筹资成本降低。其四,金融全球化使企业能有效利用各种不同的筹资工具,特别是一些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技术,以降低风险和筹资成本。

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所带来的筹资成本降低正是美国跨国公司增加从国际资本市场筹资以扩大其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动力和基础。

其次,由于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金融市场有机地联系在一起,金融市场连续24小时运营,这大大便利了美国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管理其公司体系的筹资和资金分配,促进了美国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迅速扩大。

最后,金融市场全球化为美国跨国公司更好地规避金融风险提供了更好的条件。

(三)投资全球化的发展为美国跨国公司扩大对外直接投资创造了必要条件

从本质上讲,投资全球化是资本及其相关要素(技术、管理技能等)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合理地流动,它主要表现为投资自由化、规范化以及资本大规模跨国流动。投资自由化和规范化的发展,一方面扩大了美国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空间,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其对外直接投资所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大大促进了美国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

经济全球化与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区位的变化

长期以来,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占领国际市场一直是美国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战略目标,因此,东道国市场的规模和开放程度是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两个最重要的决定因素。美国对外直接投资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向发达国家倾斜,此后,美国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占其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比重不断下降。60年代后半期、70年代和80年代,这一比重都保持在25%左右的较低水平。虽然美国对发达国家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对外直接投资区位格局在90年代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但90年代美国对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的力度明显加大。1990~1999年,美国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总额约2625.7亿美元,相当于80年代的5.7倍,约占90年代其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33.1%,比80年代高近7个百分点。90年代美国对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的较大幅度增长,与80年代末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大规模、全方位推进有着紧密的联系。

(一)贸易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为美国跨国公司调整其对外直接投资区位带来了压力

贸易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一方面使国际贸易渠道越来越通畅,但另一方面也使国际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由于国际贸易环境越来越自由,突破市场壁垒,就地生产、就地销售作为传统的影响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区位的因素,其重要性大大减弱。而降低生产和研发成本,提高企业的技术实力和产品的竞争力,以适应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更激烈的国际竞争显得更重要。获取发展中国家廉价的自然资源、劳动力以及知识、技术、技术人才等“创造资产”(CreatedAssets),正是90年代美国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大量增加的重要原因。从90年代美国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雇员人数及劳动力成本变化的情况看,90年代美国跨国公司大量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也确实降低了其总体劳动力成本。1983年,美国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雇员总数为638.3万人,1989年增至662.2万人,雇员年均增长率仅为0.6%。与80年代相比,90年代美国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雇员数增长快得多,由1990年的683.4万人上升至1999年的890.7万人,(注: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bea.doc.gov)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年均增长率高达3.4%。而且,海外子公司雇员人数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美国跨国公司将劳动密集型生产环节大量转移至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所致,其海外子公司仅在阿根廷、巴西、智利、墨西哥、印尼、韩国、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等10个发展中国家的雇员人数就从1983年的124.9万人增加到1999年的211.2万人,在这10个发展中国家的雇员数占其跨国公司体系雇员总数(母公司与海外子公司雇员之和)的比重也相应地由1983年的5.0%上升至1999年的7.3%。在海外子公司雇员人数迅速增加的同时,美国跨国公司总体劳动力成本上升幅度却大大下降。1990~1999年,海外子公司雇员数占跨国公司体系雇员总数的比重由1983~1989年的年均25.7%上升至29.4%,

海外子公司雇员工资年均增长率由1983~1989年的7.9%降至1990~1999年的2.7%,相应地,美国跨国公司总体劳动力成本年均增长率则由1983~1989年的4.5%降至1990~1999年3.0%。(注:根据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bea.doc.gov)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整理。)由此可见,90年代美国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的大量增加确实降低了其总体劳动力成本。另外,90年代美国跨国公司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研发投入,利用发展中国家廉价的科学技术人才进行研究开发,对降低其研发成本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投资全球化的发展使美国跨国公司大量增加在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成为可能

80年代以来,特别是80年代中期以来,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开始从限制外商直接投资向欢迎和鼓励外商直接投资转变。剧变后,这些前社会主义国家在其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也向国际资本敞开了大门,这样,80年代末以来,投资自由化浪潮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兴起。投资自由化可以分为单边、双边和多边三个层次。从单边层次上看,投资自由化主要表现为东道国外资政策自由化和投资硬环境的改善。从各国外资政策和法规变化来看,仅1991~1999年,东道国(绝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对外商直接投资管理政策和法规的调整多达1035项,其中94%(注:UNCTAD:WorldInvestmentReport,2000,p.6.)对外商直接投资有利。在实行外商直接投资管理政策自由化的同时,发展中国家自80年代中期以来在交通、电力、通讯等方面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大大改善了投资硬环境。从双边和多边层次上看,投资自由化主要表现在双边和多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不断增加。1999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达1856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达1982个,(注: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bea.doc.gov)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分别是1980年的10.3倍和2.8倍。另外,世贸组织多边协定中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也大大促进了国际直接投资管理的自由化。

在不断趋向自由化的同时,国际直接投资管理也在向规范化方向发展。这种规范化主要体现在区域和多边两个层次上的国际直接投资协调。区域层次的协调主要是区域一体化协议中包含的关于投资问题的条款。这些包含在一体化协议中的条款多是具有强制性的,例如欧盟成员国间资本自由流动的协议、1987年《东盟投资协定》、南方共同市场投资议定书、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区域层次上国际直接投资政策协调的主要内容往往在于放松对国际直接投资进入和开业的限制,进而取消歧视性经营条件以及进行投资保护等。这一层次投资协调的目的一方面是鼓励国际直接投资,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规范和引导投资,促进国际直接投资的有序化。在区域层次的国际直接投资协调不断发展的同时,80年代中期以来,多边层次的国际直接投资协调也在不断加强。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一揽子”协议中包含了三个与国际直接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尽管这三个文件涉及的只是外国直接投资待遇的个别方面,但具有较强的约束性。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其他两个协定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问题提出了总原则。特别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其核心内容就是取消所有与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条款”和“取消数量限制条款”不一致的投资措施。这三个法律文件一方面将会推动国际直接投资的进一步自由化,但另一方面,它们也将推动国际直接投资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另外,旨在规范国际直接投资的双边、多边及区域内谈判越来越多。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组织和主持下,一些关于国际直接投资管理的多边谈判或讨论正在进行。在1998年6月举行的美洲自由贸易区谈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谈判各方同意由投资谈判小组制定一个包含广泛权利和义务的投资管理体制框架。南部非洲发展委员会、非洲国家组织也在就区内投资管理进行讨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内进行的关于多边投资协定(MAI)的谈判在1998年已告一段落,MAI的草案已经公布。MAI规定了透明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原则,并对没收外资资产、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业绩要求及争端解决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尽管由于美、欧之间利益的严重冲突而导致MAI未能达成最终协议,但MAI谈判表达了发达国家试图推动国际直接投资进一步自由化和规范化的愿望,而且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阿根廷、智利、新加坡等也不同程度地表示愿意加入MAI,这表明国际直接投资的规范化有向更广泛、更深入方向发展的趋势。

全球范围内投资管理的自由化和规范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外资政策的自由化和投资硬环境的改善,增强了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吸引力,这正是90年代美国跨国公司大量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的重要原因。

(三)金融全球化为美国跨国公司大量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这种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金融市场全球化降低了美国跨国公司的筹资成本,增强了美国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包括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的能力。

第二,金融市场全球化也为美国跨国公司转移在发展中国家投资的风险提供了良好的条件。80年代中期以来,在金融自由化改革不断推进的同时,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的资本市场也迅速发展。从股市市值占GDP的比重情况看,1990年,阿根廷、巴西、智利、墨西哥、新加坡、印尼、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股市市值占GDP的比重分别为2.3%、3.5%、45%、12.5%、93.6%、7.1%、13.4%、113.6%和28%,1998年分别上升至15.2%、20.7%、65.9%、23.3%、112%、23.5%、54.2%、136%和31.4%。(注:WorldBank,WorldDevelopmentIndicators2000,表5.2,。)发展中国家股市的发展一方面为美国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子公司就地进行直接融资提供了条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通过贷款和发行债券给公司带来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一旦有风吹草动,跨国公司也可通过资本市场迅速抽逃资金。另外,随着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金融全球化进程,其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与国际接轨,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子公司在进行对外经济交易中能更好地利用国际金融市场有效降低汇率、利率风险。

经济全球化与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流向变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在将对外直接投资的重点由发展中国家转向发达国家的同时,其对外直接投资的部门结构也日益高级化。其主要表现是矿业、石油业在美国对外直接投资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下降,制造业所占比重基本稳定,服务业的比重迅速提高。1970~1989年的20年中,矿业、石油业在对外直接投资总额中所占比重下降了20.2个百分点,服务业所占比重上升了26.4个百分点,制造业所占比重几乎没有改变,但制造业始终是美国对外直接投资最多的行业。与70年代和80年代相比,90年代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配置发生了更深刻的变化:1990~1999年,美国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总额高达4255.6亿美元,(注:根据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bea.doc.gov)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整理。)占其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53.7%,大大超过制造业所占比重31.2%,首次取代制造业,成为美国对外直接投资最多的行业。

与制造业相比,美国服务业所拥有的更明显的相对优势及世界各国经济服务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是90年代美国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发展的实体基础,而80年代中期以来,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迅速发展则是90年代美国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大幅度增长的直接原因。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始于80年代中期,它分为单边、区域性和多边三个层次。单边层次的自由化主要表现在各国对服务业的市场准入放宽限制;区域贸易自由化主要体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中关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有关条款及区域经济集团与周边国家签订的服务贸易协定,这些区域集团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澳新自由贸易区及南方共同市场等;而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则是多边层次上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集中体现。首先,《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世贸组织多边协议之一,所有成员方都必须接受,这使服务贸易自由化真正具有全球意义。其次,《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以无条件多边最惠国待遇为核心,包括保持透明度、对提供服务所需资格相互承认、实行自由化等一系列成员方所必须履行的一般性义务,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更为自由的环境;再次,就市场准入条款而言,尽管《服务贸易总协定》没有给市场准入下定义,但其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的6个方面的限制措施(除非成员在其承诺表中明确列出),这六大被禁止使用的限制措施十分清楚,操作性强,能有效减少纠纷并且便于监督。最后,《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世贸组织成员将服务贸易开放的承诺列入承诺表,承诺涵盖12个部门和155个分部门,而且对于每一个分部门,承诺又根据服务贸易的4种方式进行了细分,因此,《服务贸易总协定》所要求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其广度和深度是史无前例的。

从世贸组织成立以来成员方在服务贸易方面的承诺来看,服务贸易自由化已取得重大实质性进展。以保险业和银行业自由化为例,发达国家已对直接保险服务的70%(注:AadityaMattoo,"FinancialServicesandtheWTO:LiberalizationCommitmentsoftheDevelopingandTransitionEconomies,"TheWorldEconomy,Vol.23,No.3,2000,p.361.)以及银行存贷业务的75%承诺实行自由化。发展中成员及经济转型成员承诺开放直接保险服务的50%,银行存贷业务的53%。(注:AadityaMattoo,"FinancialServicesandtheWTO:LiberalizationCommitmentsoftheDevelopingandTransitionEconomies,"TheWorldEconomy,Vol.23,No.3,2000,p.361.)而且,商业存在作为对这两个行业影响最大的贸易形式,19个发展中成员及经济转型成员承诺在直接保险服务贸易中,除了对建立当地企业实体保留一定限制外,不再对商业存在这种形式采取其他限制措施,26个成员承诺对银行存贷业务实行完全自由化。

80年代中期以来,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1990~1999年,美国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总量是1982~1989年对外直接投资总量的5.4倍,1995~1999年5年中,美国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总额是1990~1994年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2.2倍,超过了1983~1994年12年间美国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总和。由此可见,90年代美国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迅猛增长与服务贸易自由化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经济全球化与美国对外直接投资方式的变化

长期以来,跨国并购在美国对外直接投资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自80年代后半期开始,跨国并购在美国对外直接投资中所占的比重出现加速上升的趋势。进入90年代,美国跨国公司的跨国兼并活动风起云涌,一浪高过一浪。90年代,美国半数年份对外直接投资主要以跨国并购方式进行,特别是90年代后4年,跨国并购在美国对外直接投资中所占的比重都在60%以上,1998年甚至超过90%。整个90年代,跨国并购在美国对外直接投资中所占的比重约为57%。尽管由于跨国并购案的成交金额存在跨期支付问题(一起跨国并购案的成交金额可能分几年支付),跨国并购当年的实际支付金额在对外直接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实际上并没有那么高,但从90年代的总体情况看,跨国并购无疑已成为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

90年代跨国并购取代绿地投资成为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与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所带来的企业经营环境的巨大变化有直接关系。

第一,随着贸易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经济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各国市场与全球大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这一方面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也迫使企业直接面对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因此,企业对经营环境变化的敏感程度和反应速度快慢成为企业生死攸关的问题,而跨国并购正是企业对经营环境变化做出反应及提高企业反应速度的最快、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首先,跨国并购是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争夺国际市场最快、最有效的手段。一方面,跨国并购能省掉绿地投资方式下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所需的时间,使企业在东道国更迅速地建立商业存在;另一方面,跨国并购能使并购企业通过被并购企业迅速了解当地市场情况,获取企业经营决策所需的市场信息和客户信息,而且并购企业还可以通过被并购企业的销售渠道迅速抢占当地市场乃至全球市场,这比通过绿地投资或出口,逐步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占领市场的速度更快。

其次,在全球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企业规模的大小比过去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企业通过跨国并购迅速扩大经营规模,既可以降低被兼并的风险,又可以通过规模经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收益;另一方面,通过跨国并购扩大企业规模,企业可以更好地应付生产经营中的不确定因素,降低经营风险。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其一,通过并购一些有长期业务往来的企业,使以往的企业外部交易内部化,从而降低企业的交易风险;其二,通过并购扩大经营规模,企业对市场环境的控制能力增强,至少可以降低对市场环境的依赖程度,这可以有效减少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不确定因素;其三,通过跨行业并购,并购企业可以快速开展多样化经营,有效分散经营风险。

最后,跨国并购有利于企业巩固和迅速增强其核心竞争力。企业所拥有的技术及技术创新能力可以说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核心。80年代末以来高新技术的不断涌现和应用,是经济全球化加速推进的重要原因之一,而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又加剧了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导致产品生命周期不断缩短。因此,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反过来又对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技术创新能力有限的企业生存空间越来越小。为了生存和发展,企业不得不设法改进技术,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以适应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更激烈的市场竞争。对一个企业而言,提高技术水平主要有三种途径:加大本身的研究开发投入、谋求战略技术联盟及并购其他企业以获取被并购企业的技术和技术开发力量。不断地大量增加研究开发投入进行研究开发不仅风险大、周期长,而且研究开发所需的巨额资金即使是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也难以承担。因此,自80年代中期以来,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增加研究开发投入的同时,更多地通过与其他企业建立战略技术联盟和并购(包括跨国并购)相关企业来提高技术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但战略技术联盟这种获取外部技术资源的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一,在联合研究开发的过程中,由于联盟各方技术的可保密性不同,因此,可能会出现一些联盟成员不愿意看到技术泄密的问题;其二,在战略技术联盟中,联盟一方很难获得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技术,战略协作的规模和范围都会受到限制。但是,通过并购方式获取外部技术资源,一方面可以避免在战略技术联盟中可能出现的泄密问题,另一方面,并购企业还可以获得利用被并购企业的资金和技术力量进行研究开发的动态效益,以及获得被并购企业现有技术的静态效益。通过跨国并购,获取国外企业技术及技术开发力量,正是90年代美国企业大规模开展跨国并购的重要原因之一。

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区别篇4

区域经济一体化一般会经历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和经济货币联盟四个阶段,最终实现完全经济一体化。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演进,货币金融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和重要。

在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两个阶段,经济一体化的主要内容是消除区内贸易壁垒,实现商品自由贸易。区域金融体系主要是适应国际贸易融资的需要而发展,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中介和融通作用。此外,区域贸易的发展也需要提供单一货币的雏形与之相配合。比如,欧共体为推动农产品自由贸易,曾设立“绿色货币”作为农产品统一定价的计算单位。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由关税同盟向共同市场转化,在这个阶段要求资本和劳务等生产要素能够在经济区内自由流动以优化资源配置,于是建立统一的金融市场、允许资本跨国流动便提上了议事日程,并成为构建共同市场的关键一环和经济一体化的主要内容。同时,区域内部贸易和投资的发展需要成员国货币之间的汇率保持稳定,否则,外汇风险上升,交易成本增加,贸易和投资难以顺利进行。于是货币一体化开始起步,汇率联盟成为维系区域贸易和投资稳定的重要支柱。

当经济一体化从共同市场向经济货币联盟阶段过渡,资本自由流动已基本实现,固定汇率与货币政策独立性的矛盾日益尖锐。为解决这个矛盾,推动经济一体化进入新阶段,各成员国必须逐步放弃货币政策自主权,进一步加强货币政策协调,强化汇率稳定机制,并最终设立统一中央银行,发行统一货币,集中外汇储备,这样,金融一体化问题成为经济货币联盟建设的核心问题。正是从这个时候起,金融在经济一体化中的核心地位与主导作用得到了全面体现。金融不仅在区域经济交易中起媒介作用,在区域资源流动与配置中起导向作用,在区域经济运行中起调控作用,而且通过自身的独立发展使这些作用不断强化,金融成为关系到区域经济一体化全局的关键。

二、关于“港粤”金融一体化的地域空间分析

1.4.1东亚多层级金融地域系统格局

金融地域系统是以国际金融中心为核心,以金融核心产业辐射范围为金融腹地,并以金融网络体系为载体和枢纽,三种要素长期整合而成的地域空间组织。根据各个金融地域系统在巨系统中地位或影响力的差别,可以将金融地域系统的层次类别判定为四种,而目前东亚地区则完全汇集了这四种层级的金融地域系统,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交错、相互依存,共同形成了多层级的东亚金融地域系统格局。

(1)东京高级金融地域系统。

东京同纽约、伦敦构成全球金融结构的鼎足三极,其中,纽约的金融产业最为完善,美国雄厚的资本供应能力为其国际金融业务提供了强大的支持,纽约证交所的国际领先地位就是这种能力的重要表现,但总的来说,纽约尚存很大的金融潜力;伦敦是历史最为悠久、最具外向性、灵活性和自由度的金融中心,其功能的全面性是三个国际金融中心中最为突出的;东京的金融中心地位来自国内强盛的经济和成熟的技术,世界上最多的外汇储备使其在资金吸聚和输出功能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外汇市场和资本市场表现尤为突出。尽管由于保守、僵化和充满管制,导致东京在与内外金融市场沟通功能以及离岸金融功能方面是三大金融中心中最弱的,“东京在国际化上的薄弱使其把作为证券交易所外国上市补充部分的外汇业务留给了香港,它不擅长的资金管理和公司债券发行流向伦敦和纽约。”20世纪90年代以来,东京在国际金融格局中的地位在逐渐削弱,面临着许多新兴金融中心的挑战。但是东京金融产业的业务规模、功能类型、地域影响范围和力度仍然是东亚其它金融中心所难以比拟的。

无论是空间范围,还是作用强度,东京高级金融地域系统都是东亚最高级别的金融地域系统,它具有与纽约、伦敦金融地域系统同等的功能,制约和影响着东亚其它金融地域系统的形成与运行。

(2)香港次高级金融地域系统。

香港自20世纪70年代转变为国际金融中心以来,自由化和国际化的程度一直是其最突出的竞争砝码,其中包括香港的自由港地位及其在自由经济制度下的资金进出自由、货币兑换自由、业务经营自由等。香港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有其独特的模式,它推行以“积极不干预”为原则的一系列金融政策,其国际金融业务与港内金融业务融为一体,是亚洲地区惟一的没有离岸业务和本地业务之分的“混合型离岸中心”。与日本不同,作为国际资金集散地,香港融资功能的特点不在于依靠本身具有充足的过剩资本来支撑其金融业务,而是通过跨国银行和各种外资机构,调集境外资本提供各种境外金融服务。在东亚地区,香港是东京最强的竞争对手,但由于金融成本正在逐渐接近东京,在经历了香港回归和亚洲金融风暴后,香港替代东京而成为领先者尚需时日。

香港金融产业辐射的地域空间达不到东京金融地域系统的规模,主要以亚太地区的

国别和地区作为限定系统边界的标准,而是将金融产业的内生性外部效应的强弱作为衡量系统规模和层次的尺度。可以说,金融地域系统超越了体制的藩篱,从根本上承认了各方的金融利益和金融地位,这也意味着金融地域系统内部不仅存在金融核心与金融腹地之间金融功能的分工,也存在直接金融腹地与拓展金融腹地之间金融地位的差异。

金融地域系统是相对完整的地域空间体系,同时也是由诸多细分的地域单元聚合而成的实体空间。金融地域单元系指小范围的、易被认可的地域空间组织,尽管不同的金融地域单元特征各异,但都拥有金融地域系统所需要的全部构成要素,以金融产业为主要物质内容,以金融地域运动为作用形式,反映金融核心与各地域间灵活、自由、开放、动态的金融关系,

香港次高级金融地域系统同样是由许多金融地域单元共同构建的集合,任何一个金融地域单元也都是金融核心香港与其金融产业辐射地域的组合结果,由于各金融腹地的地理条件千差万别,金融产业成长水平参差不齐,距离香港有远有近,与香港的基本关系疏密有别,对于香港金融产业辐射的接纳和吸收必然强弱不均,从而导致各金融地域单元在大小、区位、核心与腹地的交通方式和关联强度,以及双方金融地域运动特点等方面都呈现出差别性,“港粤”金融地域即是香港次高级金融地域系统中一个重要、独立、完整的单元,或者称作香港次高级金融地域系统的子系统。

“港粤”金融地域单元是由国际金融中心香港与

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和其它投资。以1985~1997年的数据为例,按实际利用金额计,直接投资5,035945万美元,占总和的84%;间接投资657,486万美元,占总和的11%;其它投资318,594万美元,占总和的5%。并且港商在广东的直接投资总额近年来继续保持稳中有升格局2(如表1所示)。

与此同时,广东企业对香港的投资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的支持与鼓励下有了快速的发展。如省属的企业有“粤海集团”、“南光集团”“广属集团”等,市属企业有“越秀投资”、“深业控股”、“珠光集团”、“羊城集团”等,并且这些企业大部分都已在香港上市。虽然在香港投资的广东企业在运作和管理上留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存在与香港自由市场经济体系发生摩擦的问题,并在亚洲金融风暴后进入了调整期,但总的来说收获颇丰。不仅为内地引进了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参与大项目的投、融资,为国家赚取大量外汇,同时也通过积极参与和拓展在港业务,为促进香港的经济发展发挥了作用。随着cep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实施,粤企入港“借船出海”步伐加快,中资入港的比例明显提高。

从表2、表3可以看出,

产领域上有很好的合作,在交通、通信、科技、农业、劳务、房地产、环保、旅游、边境事务,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都有广泛的合作,是三地保持繁荣稳定的重要因素。总之,香港服务的输出以及广东市场资源的互换、渗透,正是粤港贸易多元化的开始。

(4)通货相似程度

90年代初,

年均16.9%的持续高增长傲视全球。香港也因珠三角的加工业发展而得以维持制造业出口的竞争力、维持香港作为国际上最大的港口及金融中心的地位。

随着广东“外源内用”与“内源外用”步伐的加快,广东经济保持高速增长。2001年,广东gdp突破万亿元,2003年达到13450亿元,占全国的11.5%,比广东人口在全国的比重高5.3个百分点;人均gdp达到16990元,折合2053美元,已超过2001年中等收入国家和地区1860美元的平均水平。2003年广东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313.3亿元,约占全国各省地方财政收入的七分之一,人均地方财政收入1651元,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3年广东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8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055元,分别比1978年增长了30倍和21倍。

在粤港经济融合不断加快的背景下,粤港经济体系正在逐步接轨,并深度融合,这为粤港金融一体化奠定了制度创新的基础。

六、推进港粤金融一体化过程中的“港粤”金融合作的新特点

“港粤”金融合作也是在长时期的金融活动实践中逐渐出现和发展的,并在金融互动、金融联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随着国际金融形势的变化,以及双方金融产业成长步伐的推进,“港粤”金融合作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

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区别篇5

关键词:农村金融;小企业融资;金融体系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4-0016-04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一、非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涉农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

经过改革开放30年来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以间接金融为主的农村金融体系,形成了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在内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农村金融格局。然而,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并未实质性改善农村的融资环境,尤其是涉农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更未得到根本缓解。这就意味着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并不完全符合农村经济特别是农村小企业发展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我国完整、健全的涉农小企业融资体系并未真正建立,这是造成我国涉农小企业融资困境长期难以解决的根本原因。

第一,现有的以间接金融为主的农村金融体系难以满足涉农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如果仅从表面考察,我国涉农金融领域并不缺乏金融中介:国内前5家大银行中有两家(农业银行和邮储银行)被定位为服务“三农”;国内仅有的3家政策性银行也有一家(农发行)专门定位在农村;农村信用社以及由其合并重组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机构遍布农村各地;此外,其他大型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也被要求面向农村提供一些金融服务。然而,实践表明,上述金融机构在解决涉农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并不像人们设想的那么明显,特别是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支持农村小企业的力度与其资金实力更不成比例。究其原因,则是源于现有农村金融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并非专为涉农小企业而设立,加之金融机构商业化的改革导向和定位,更使其必然将融资的重点偏向城市和农村的大中型企业。众所周知,“三农”本身的弱势性使得“三农”融资具有很高的风险性,涉农小企业又因其高度分散、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而比农村大中型企业具有更高的融资风险和业务成本,使得大型农村金融机构对涉农小企业融资具有一种天生的排斥本能,特别是在农行早已商业化并确定了上市的目标、邮政储蓄银行也被赋予商业化经营方向的情况下,即使要求这些银行必须面向农村融资,其融资重点也基本放在涉农大中型企业上,至于涉农小企业融资由于距贷款的“三性”原则相差太远,往往被这些银行所排斥。因此,在我国的农村金融领域,农村信用社事实上成为“三农”融资的主力军。面对广大农村地区大量小企业的巨大融资需求,仅仅依靠农信社的融资只能是杯水车薪。

第二,专司小企业融资之职的小型金融机构发展迟缓导致涉农小企业告贷无门。一般说,一个完整、健全的金融体系应当包括规模不同的金融机构,每一规模类型的金融机构在这一金融体系中都有自己的定位和与其规模相对应的服务对象。我国现有农村金融体系则呈现为较明显的大型银行主导型特征,小型金融机构发展缓慢。如前所述,我国现有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发行和农信社构成。虽然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都被赋予了“三农”服务功能,但出于商业化经营的考虑,其融资重点基本限于涉农大中型企业,加之涉农小企业众多,由这些大型银行去面对浩如烟海的涉农小企业融资,无异于人们常说的“高射炮打麻雀”。农发行作为政策性银行有其特殊的定位和业务领域,难以成为涉农小企业融资的主体。因此,真正面向涉农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而仅仅依靠农信社来解决涉农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显然远远不够。虽然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出现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但由于这些小型金融机构尚处于试点阶段,短期内难成气候,加之其他类型的小型涉农金融机构尚处于缺位状态,因此,我国涉农小企业仍然面临着没有足够的对应金融机构为之提供融资服务的窘境。

第三,在涉农小企业融资体系中,直接融资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如果以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建立为标志,我国资本市场已经有20年的历史。20年来,资本市场规模由小到大,层次日渐丰富,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推动作用。但是,遗憾的是,我国资本市场建设的重点一直在城市经济领域,并且主要为大中型企业融资服务,至于在涉农小企业金融领域,资本市场根本无从谈起。如果说在间接金融领域还有一些银行对涉农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话(尽管这种融资数量很少),那么我国资本市场至今基本对涉农小企业关闭着大门。虽然2004年5月深交所设立了中小企业板,2009年10月深交所又建立了创业板,但这些市场的上市门槛对于大量涉农小企业来说仍然高不可攀。至于OTC市场、产权市场、债券市场等与涉农小企业也基本无缘。资本市场结构缺失与功能的不足,使得涉农小企业基本失去了直接融资的渠道,加剧了涉农小企业的融资困难。

第四,针对涉农小企业的担保机制的缺位是造成涉农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因素。众所周知,与一般的城镇小企业相比,涉农小企业在规模、经营稳定性、抗风险能力等方面更具有弱质性,如果没有相应的担保机制,无论其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都会遇到更大困难。因此,涉农金融体系构成中理应包含相应的担保要素。然而,我国现有涉农金融体系中针对涉农小企业的担保机制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这是农村小企业融资难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五,民间借贷的非合法化加剧了涉农小企业融资的困难。我国涉农金融领域客观上呈现为正规金融与民间借贷并存的格局。前者往往带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并处于主导地位;后者则一直没有合法的身份。按理说,面对地域广阔的农村地区数以万计小企业极度分散的融资需求,在正规金融不愿意介入或鞭长莫及的信用领域,由民间信用去填补正规金融留下的小企业融资空缺,应当获得国家法律、政策的认可和鼓励。然而,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我国信用体系中的一种非正规信用形式,因一直没有合法身份而不得不处于地下活动状态。虽然理论界关于为民间借贷正名的呼声不断,但并没有产生政策性效果。这种状况导致涉农小企业在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渠道融资的情况下又失去了民间信用的融资来源,从而不可避免地加剧了其融资的困难。

二、构建涉农小企业融资体系的设想

(一)充分发挥现有正规涉农金融机构的作用

借鉴国外的做法,笔者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构建对现有涉农金融机构进行支持的优惠政策体系:

1.财政税收政策。主要包括:(1)优惠的营业税

和所得税政策。对涉农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优惠是国外的普遍做法。例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过去就长期享受税收照顾,在1971年以前一直免缴营业税;也有些国家对涉农的金融机构免征所得税。我国也应针对涉农金融机构的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2)对主要涉农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实行免缴利息所得税政策。这种做法在国外早有先例,法国储蓄银行(包括普通储蓄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A类账户(LivretA)中的储蓄存款就属免税对象。我国虽于2008年10月对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暂免”不等于“取消”。为了鼓励现有农村金融机构面向“三农”融资,国外对涉农金融机构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做法也应为我们所借鉴。(3)对主要涉农金融机构的贷款实行财政贴息政策。“三农”特有的弱质性质决定了“三农”贷款应当给予适当的利息优惠,这种带有“政策性”特征的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差额,应当由财政给予相应的利息补贴。(4)对涉农金融机构特别是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给予财政资金的支持。这在国外也是常用的政策支持手段之一。例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在早期活动中,在向公众筹集资本方面所受限制较多,因此,国家的捐赠、拨款和贷款等在许多年间都构成其资金的主要部分,尤其是其中长期贷款几乎全由国家资金支持。这种做法也可以为我国所借鉴。

2.货币政策。主要包括:(1)差别准备率政策。西方中央银行往往根据存款流动性强弱、银行规模大小、银行所处的地域等实行差别准备金比率。我国也应对涉农金融机构特别是主要面向农村小企业融资的小型金融机构实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2)差别利率政策。这一政策国外早已有之。自从20世纪30年代起美国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就被美联储的Q字条例规定了最高限,但在Q字条例取消前,美国却允许储蓄贷款协会的存款利率略高于商业银行。从扶植涉农金融机构发展、增强其融资能力的角度出发,我们也应当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利率政策,允许其超过基准利率吸收存款。(3)优惠的不良资产处置政策。涉农贷款形成不良资产的几率较高,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自身实力又小,因此,应当对其实行较为优惠的不良资产处置政策。尽管在农信社存量包袱的化解方面,我国中央银行已经采取了以专项央行票据对农信社不良资产进行置换的方式,但存量包袱的化解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信社的不良资产问题,而应探索建立一种经常性的帮助其处置不良资产的政策或机制。

3.监管政策。一是在资本比例上应适当降低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要求。即使在发达国家,监管当局通常也对一些弱势金融机构实行较低的资本比例要求,例如,美国监管当局对储蓄贷款协会的资本比例要求就低于商业银行。我国也应在资本比例要求上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区别对待。二是在业务范围上给予涉农金融机构更多的自限,以便其开拓更多的盈利渠道,起到“以副养主”的作用。三是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也应当与其他大商业银行有所区别。

(二)在现有正规金融之外大力发展多种小型农村金融机构

虽然在解决涉农小企业融资方面应当通过给予优惠政策来充分调动现有正规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但事实证明,仅仅依靠现有正规金融并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三农”融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现有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并不是专为涉农小企业而设计,很难适应农村小企业的需要。因此,长期来看,要解决涉农小企业融资难,还必须在现有正规金融之外为农村小企业量身打造一支小型金融机构队伍。

首先要在试点基础上广泛推广村镇银行,并为村镇银行的运营创造良好环境。自从2006年银监会允许各类资本在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后,村镇银行便成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新成员。但总的看,村镇银行在发展中还存在若干亟须解决的问题。一是村镇银行还处于试点状态,数量有限,远不能满足涉农小企业的需要。二是设立条件过严。按照规定,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由于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此一旦找不到这样的机构,村镇银行便无法设立。三是税负高于信用社或农商行。以吉林东丰诚信村镇银行为例,其营业税为5%,营业税附加为3%,城市建设税为5%,所得税为25%,而当地农村信用社营业税仅为3.3%,并且免3年所得税。此外,村镇银行还存在资金来源相对匮乏、高素质管理人员缺乏等问题。鉴于这种状况,笔者认为,一是应当在试点基础上尽快扩大村镇银行的设立范围和覆盖面,特别要加快金融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足的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发展的步伐;二是要降低村镇银行的设立门槛,放宽民间资本进入村镇银行领域的政策限制;三是要在财政税收政策上给予村镇银行与农信社等同的待遇和优惠;四是在资金、人才培养等方面应当对村镇银行给予必要的支持。

其次,着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自从2008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后,小额贷款公司便应运而生。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更贴近涉农小企业,因此在解决涉农小企业融资方面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资本规模小、信贷供给能力有限,融资比例低、融资渠道窄,盈利周期长,抗风险能力弱等。鉴于这种状况,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一是适当提高银行融资比例。二是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扶持。

再次,要规范发展民间互金融组织。在我国民间互金融组织发展过程中,曾经出现过一些问题,特别是个别标会形式的金融互助组织曾经走向异化,成为巨额的游戏并演化成社会性灾难。但这些问题的出现并不能彻底否定互金融组织在解决涉农小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我们应当在吸取以往教训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促进民间互金融组织的规范化发展。

(三)积极发展农村直接金融

目前农村小企业的融资主要来自银行类机构的间接金融,融资渠道的过于单一也是造成其融资难的一个原因。笔者认为,要构建完善的涉农小企业融资体系,还必须在间接金融之外大力发展农村直接金融市场。一是要发展农村商业信用,促进农村小企业之间的资金余缺调剂。商业信用作为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一种形式,具有方便、快捷的优点。同时,由于商业信用提供者的目的不在于获取利息,而在于销售产品,因此,对缺乏周转资金的农村小企业而言,通过这种方式融资比之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更为优惠。此外,农村小企业的经营都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处于同一地域范围的涉农小企业相互之间密切的地缘和人缘关系也使得他们之间的商业信用授受具有较好的信任基础。二是借鉴城市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的做法,探索发行农村小企业集合债券。2003年国内不同高新区12家企业采用“统一冠名、分别负债、分别担保、捆绑发行”方式发行中国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债券,开创了国内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先河。2007年国家发改委又批准北京中关村3家企业和深圳20家中小企业以“捆绑发债”的形式募集资金。笔者认为,这种方式也应该引人到涉农小企业融资体系中,以便增加这些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三是探索建立农村OTC市场。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中,OTC市场是一个重要的层次。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OTC市场研究和试验的重心仍然局限于为城镇非上市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提供市场通道,并未延伸至涉农小企业融资领域。这不仅不利于中国OTC市场功能的全面发挥,更不利于涉农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及其公司管理的规范化。因此,根据涉农小企业的特点为其量体打造广泛的OTC市场,应当纳入我国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范畴。四是针对涉农小企业的融资需要开发多种具有较强适用性的基金品种。与我国经济的二重结构相对应,我国资金分布也具有明显的二元结构特征,即城市流动性的过剩与农村资金的短缺同时并存。针对涉农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开发多种基金品种,引导城市过剩的流动性流向农村,既可以为城市过剩资金寻求新的赢利途径,又可支持农村小企业的发展。五是为民间借贷松绑,实现民间借贷的合法化。事实上,只要农村还存在小生产的生产方式,民间借贷就具有生存发展的经济基础;只要正规金融在涉农金融领域留有市场空缺,就需要民间借贷去弥补;只要涉农小企业存在对资金的现实需求,民间借贷就会通过创造金融供给满足这种需求来顽强地显示自身存在的必要性。既然如此,实现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和阳光化运作,无疑既有利于为涉农小企业开辟新的直接融资渠道,也有利于民间借贷的规范化管理。此外,将多层次信托业务特别是融资租赁业务引入农村小企业融资领域,也是构建涉农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健全农村担保体系

涉农小企业之所以贷款难,很大程度上源于农村担保机制的缺失,因此,加强农村担保体系建设也是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解决涉农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方面。为此,必须同时发挥政府与市场、官方和民间等多方面的作用。一是应当考虑在“三农”(包括涉农小企业)领域建立政策性的担保机制。由于“三农”融资的对象都与“农”有关,相对于城市和工商业融资而言,这类融资存在着更大的信用风险,金融机构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往往不愿对涉农小企业发放贷款,因此,为了消除金融机构面向涉农小企业融资的障碍,政府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政策性“三农”贷款担保机制。二是在涉农小企业融资领域引入商业性担保机制。自从1995年《担保法》颁布以后,我国城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域中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担保机制,对解决城市中小企业融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迄今为止,商业性担保机制并未广泛延伸至“三农”领域,特别是涉农小企业融资中的担保机制基本处于缺位状态。因此,笔者认为,为了解决涉农小企业融资难,除了应建立政策性担保机制外,也应当着力引入商业性担保机制。一方面,要鼓励现有担保机构将担保业务向涉农小企业融资领域扩展,另一方面也应积极支持在该领域建立专门的商业性担保机构。三是要鼓励民间互担保机制的建立和发展。由于涉农小企业具有规模小、数量多、地域分散、融资金额小而频繁等特点,因此,仅仅依靠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机制很难完全解决其融资担保问题,必须同时建立和发展各种民间互的担保形式,特别是要鼓励发展涉农小企业之间的互保、联保机制。

(五)加强农村保险体系建设

完善的涉农小企业融资体系也应包含相应的保险体系。虽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5年《保险法》颁布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相对于城市保险而言,农村保险发展严重滞后,特别是涉农小企业保险发展缓慢。由于涉农小企业的经营多与“农”有关,受自然因素影响大,这些企业本身又因规模小承受各种风险的能力弱,因此保险公司往往不愿面向涉农小企业开展业务,这也是导致涉农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因素。因此,要解决这些企业的融资难题,必须同时加强农村保险体系建设。涉农小企业的保险体系建设也应当包含多种层次。首先要充分发挥现有保险公司的作用,通过给予必要政策优惠,鼓励保险公司面向涉农小企业开展保险业务。其次,鉴于“三农”的弱质性质,仅仅依靠商业性保险很难满足涉农小企业的保险和融资需求,因此应当在“三农”领域建立和发展政策性保险机制。再次,要建立和发展互助保险制度。在国外(如日本、法国等)的农业保险领域,都早已建立起了合作互助的保险模式,我国也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在涉农保险领域建立互助保险机制,以便为涉农小企业的融资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区别篇6

【关键词】农业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制约因素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023-02

供应链依据源物质有无生物属性可分为两类最基本的供应链,涉农供应链和工业联接型供应链(或称非农原材料供应链,泛工业型供应链)(张晟义,2007)。农业供应链与工业供应链两者具有相似性,即都是将上下游客户有机结合,并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农业供应链金融是供应链金融理论在农业生产领域的一大创新,为农户解决贷款难题,增加农民的农业生产性收入以及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一、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含义、特征及发展状况

(一)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含义

关于农业供应链金融的确切定义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概括来说,农业供应链金融是指为农业供应链的有效运行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以解决农业生产过程中融资难特别是农户融资难的问题。

农业供应链金融最基本的融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融资,即由一个参与者向另一个参与者进行的内部融资,也可称之为直接供应链融资;二是间接融资,利用供应链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引导供应链外部的资金流向供应链,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供应链中的参与者进行的外部融资,又称之为间接供应链融资(Qriros,2010)。赊销抵扣是最常见的直接融资方式,即农业产业链条上的农资供应商将农资赊销给签约农户,公司按照农产品的合同价格减去农资成本后的结余款项支付给农户。订单融资是最简单的间接融资模式,即农户与龙头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合作银行以此为依据为农户发放贷款,龙头企业按照订单价格收购农产品并协助银行收回贷款。我国的农业供应链金融以间接融资模式为主,直接融资相对较少,文章接下来分析的对象主要指间接融资模式。

(二)农业供应链金融的主要特征

1.产业融合,相互促进。农业供应链金融将传统的农业、工业与现代服务业有机结合。一方面,金融机构为农业供应链提供金融服务,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性贷款,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另一方面,农业生产对金融产品的需求又促使金融机构不断进行产品创新,反过来推动金融行业的发展。

2.资金封闭式运动。资金封闭式运动特别针对直接融资模式和以定单融资为主的间接融资模式。如赊销抵扣的直接融资模式下,资金流在“企业-农户-供应商”三者之间进行循环,而定单融资模式下的资金流在“银行-农户-企业”三者之间进行循环。资金的封闭式运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整个农业供应链的资金安全,提高了资金的运作效率。

3.整体评价标准。农业供应链金融是为农业供应链生产经营量身定做的一种融资模式,与传统的银行信贷业务不同,信用评价不再针对单个贷款主体(如某个农户),而是将焦点转移到整个供应链上,特别是龙头企业的信用状况和整体实力。

4.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是指有银行参与的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将企业、农户所承担的经营风险转移到银行的信用风险上,而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农产品物价的剧烈波动,银行就可能面临企业和农户违约的风险。

(三)我国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发展状况

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的推进和农业供应链的升级转型,中国农业银行、若干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也在逐步推进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特别是基于订单农业的贸易信贷制度,进行了一系列农业供应链金融创新(马九杰等,2011),逐渐形成了“银行+公司+农户”、“银行+合作组织+农户”、“银行+专业市场+农户”等融资模式(陈贺,2011)。

二、制约我国农业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几个因素

农业供应链金融在解决农户融资难的问题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几个制约因素也不容忽视。

1.产业化程度参差不齐,利益相关性不强。在我国,除了少数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高度发达以外,大部分地区的产业化程度不高。农业供应链参与者之间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契约关系,一张订单合同把农户与企业联系起来,链条上的参与者之间没有形成稳固的利益链。特别是当农产品价格波动比较大时合同双方极易出现违约的可能性,一旦违约,由于农业供应链金融本身的整体信用评价特征,损害的不仅仅是一方的经济利益,也给整个农业供应链带来不利的影响,导致整个供应链体系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下降,增加了企业和农户再融资的难度。

2.龙头企业整体实力不强。一方面,龙头企业是整个农业供应链生产经营的核心,带动其他成员共同创造利润;另一方面,龙头企业在供应链融资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依赖于核心企业的信用状况,企业信用的提升能够带动整个供应链信用级别的上升。因此,龙头企业的整体实力和信用状况决定了整个农业供应链融资的最终效果。然而,在我国的农业供应链建设过程中,类似于中粮集团的龙头企业少之又少,大部分是规模小,实力一般的地方性区域性企业。而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较低,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面临的道德风险就相对较高,影响了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的积极性。

3.相关配套体系不完善,阻碍农业供应链金融的发展。仓单融资是间接融资模式下的一种创新金融产品,与订单抵押贷款等相对简单的融资方式相比,仓单融资需要相应的软件及硬件配套设施。仓单融资方式下,农民需要将抵押物存放到一个具有营业执照和专业资格的仓库中;除此之外这一融资方式还需要有市场和政策法规的支撑,以保证仓单的法律效力和抵押物的变现能力(陈贺,2011)。这些配套体系是保障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而部分地区配套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仓单融资模式的发展。

4.相关法律制度缺失,供应链参与者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农业供应链融资是金融领域的一次创新,在我国的实践时间还不是很长,现有的法律体系关于质押物的监管、资产的处置、违约赔偿等方面的规定尚不明确,还不能覆盖这一创新模式下出现的所有法律纠纷和权益维护。在农业供应链融资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状况无法可依,供应链参与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5.农业保险发展滞后。自然风险是农业生产所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这是由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决定的,自古以来农民靠天吃饭,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单个主体风险扩散为供应链整体风险。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的覆盖率还很低,因此,一旦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通过农业供应链的风险扩散作用,受损的不仅仅是农户还有供应链上的其他参与者。

三、对我国农业供应链金融有效运行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寿光蔬菜产业链订单融资模式的成功经验,文章给出了如下几点建议:

1.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盟关系。一方面,龙头企业要想方设法的将农户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联系起来,可以采取吸引农户参股或者实行利润分成等形式,以减少农户违约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农户在供应链上通常处于弱势,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最低收购价格,要求企业增加违约赔偿力度等方式来预防企业违约。

2.防范和化解风险。农业供应链金融的间接融资模式在有效解决农业生产融资难问题的同时,也将企业和农户所承担的经营风险转移到银行等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上。一方面,银行除了要积极研究开发适合农业供应链融资模式的金融产品以外,还要通过加强与保险机构合作的方式进一步加固风险防线;另一方面,为了最小化银行的信用风险并鼓励银行业在这方面的金融创新,中央银行和政府也要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关联银行进行风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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