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使用保障措施(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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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保障措施篇1
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审计监督,促进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和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和规范管理,促进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审计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职责所在。
保障性住房审计对象包括发展改革、财政、房产、民政、国土资源和物价等部门,审计的内容涉及地方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制定的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措施,建设项目计划,项目数量、建设进度、资金预算安排及收支情况,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核定、标准和数量,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土地划拨情况以及保障性住房的定价等。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做好保障性住房审计:
一、审计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本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
了解地方政府在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关注土地供应、资金筹集、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监督管理等相关配套措施的落实情况;摸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包括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移交、使用和可用于分配的保障性住房数量;摸清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及覆盖情况,统计享受不同住房保障方式的实际保障户数。
检查是否按要求完成了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任务,重点揭示虚假开工、虚报瞒报竣工情况、用以前年度完成的工作量抵顶当年工作任务、将不属于保障性住房范畴的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工作任务统计等弄虚作假的问题,揭示项目开工后未按要求进度建设、中途停工、未按时竣工、竣工后未能正常投入使用等问题,并分析造成项目建设进度迟缓的原因。
二、审计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供给情况
对保障性住房土地供给环节审计时,首先,要关注供地计划执行情况,关注当地政府对土地的供应是否首先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是否在年度土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是否存在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对新征用土地利用是否严格遵循土地征用政策、法规,是否存在未报即用、边报边用、少批多占等问题;对已批复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规问题。其次,对于通过市场方式取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是否存在免费搭乘的情况:企业以较低成本获得土地,建造成本远超保障性住房的标准,最终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再次,对于配建的经营性设施用地,是否严格遵循招拍挂程序,是否存在挤占相配套的保障性住房指标的情况。
三、审计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分配和管理情况
审查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是否真实、合规,是否实行项目预算管理,项目预算执行是否严格,有无随意变更项目预算;审查地方财政是否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和足额到位,资金是否有缺口,缺口有多少以及形成缺口的原因;保障性住房资金是否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审查中央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是否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是否按规定比例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资金,是否存在地方政府违规减免和欠征土地出让收入问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是否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房地产企业参与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问题,在对参与保障房建设的企业进行审计时,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虚列支出、虚报成本的问题,是否存在为了压缩开支偷工减料等问题;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因资金不到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以及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损失浪费等违法违规问题。
四、审计地方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保障水平
在把握资金筹集总体规模的基础上,对地方政府通过安排中央的地方政府债券、组建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支持、向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筹集的债务类保障性住房资金在资金总体规模中的构成进行分析,审查相关融资程序是否规范,担保方式和还款来源是否合规。关注地方政府筹资困难问题,分析地方政府对举借的保障性住房资金的偿还能力和面临的偿还风险,提出完善保障性住房融资机制的建议。
五、审计保障性住房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状况
审查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否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是否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延伸调查有关单位,审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内部控制是否完善,项目工程是否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是否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规划、施工等许可文件,实地察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分析户型面积的合理性;审查是否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和用途等问题;关注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状况,重点关注有资质的企业中标后是否将工程层层转包给不符合开发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建设,揭示施工企业虚列材料和人工开支、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对审计发现的重大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追究责任的建议和意见。
资金使用保障措施篇2
从目前看,2000年及以后一段时间内我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具体措施将集中于以下若干方面。
(一)实现养老金社会发放。
我国前期在养老保障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是基本养老保险金由行业统筹全部移交地方管理。在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曾将由企业负责发放的养老金改革为由企业所在的行业统筹。但这种行业自成体系的管理体制,难以实现更大范围的风险共担。而且,同一地区同类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高有低,也影响到人们的社会公平预期。从1998年9月起,基本养老保险由行业统筹移交给了地方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即实行统一的地方统筹。原来实行行业统筹的铁道、交通、电力、水利、邮电、民航、石油、中建、有色九个行业和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统一实行了地方管理。在地方统筹的基础上,1999年,我国开始推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改革。即将原来通过企业发放的养老金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通过省银行、邮局等发放到离退休人员手中。这样做不仅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还可以使离、退休人员不受企业的一些行为或经济效益的影响,通过养老金的社会发放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资料,1999年末时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已达到80%以上的地区有6个:上海市100%,福建省91,4%,山东省89%,陕西省84%,云南省83.6%,重庆市80.8%。在2000年中,退休人员与企业事业单位相脱离、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以及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服务的工作将在全国普遍推开。
(二)强化养老金征管。
2000年全国企业离退休人员将增加200万人,总数将达3100多万人,养老金全年支出预计达2000多亿元。要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切实有力措施强化养老基金征缴和开辟新的筹资渠道。对过去屡次发生拖欠的地区、企业应当实施重点监控。因历史原因拖欠的基本养老金,有关责任机构和企业应尽快补发。在强化养老基金征缴方面,对生产经营正常、能够正常发放工资的欠费企业,要逐户追缴欠费;对有资金能力而拒不补缴的单位,应当坚决依靠法律手段征缴。要争取在2000年末时使全年的养老基金收缴率达到90%以上。
(三)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2000年的另一项重点工作是要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上取得新的突破,力争实现城镇养老保险全覆盖。其中,要特别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工作力度。估计这些企业中的参保人数将增加1200万人。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为扶持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2000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己规定,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税赋优惠的基础上,2000年时我国在加强社会保障体制建设方面的政策措施还可能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增加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1999年1一10月份,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比上年同期增加了391.7%,2000年财政支出中的社会保障支出将继续进一步的成倍增长,主要是增加对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其他需要救济居民的支出。(2)强化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重点解决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医疗、失业保障金不到位的问题,努力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3)通过减持国有股股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发行长期国债的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采取非常措施弥补由于历史上国家对职工的“隐性负债”而形成的资金缺口。此外,从目前看,至少对一些下岗、事业人口集中的老工业基地、西部经济落后地区,中央财政补贴仍是必须的。各地也已普遍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支持省内欠发达市、县以及省属企业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
(五)建立现代化的管理系统。
为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民政部已开发出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软件”,正在全国推广应用。目前,我国地级以上的城市已初步建立起计算机合理网络。估计在今后一到两年的时间内,计算机管理网络将扩展到全国所有的县、市、区,最终形成全国性的现代网络规范管理。
(六)继续因地制宜地推进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只有将现有的8亿农民划归社会保障网,我国的社会保障才能成为一项完全意义上的基本社会制度。目前民政部已经承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列人民政部2000年的重要工作日程。其总的思路是因地制宜,稳定推进,不搞“一刀切”。已经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在管理和操作上可借鉴城市的管理经验,使之进一步规范化和科学化;尚未建立这一制度的地方,要继续做好调查研究和摸底测算工作,为今后工作的开展做好准备。
资金使用保障措施篇3
论文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
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提法由来已久,早在2001年国务院就提出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40%用于城市廉租房建设。经过不断的分析和研究,2009年10月财政部、住建部等7个部门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意见》)。该《意见》的下发为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了政策性基础。自此,公积金与保障性住房有机的衔接在了一起。此后,为保证该举措合法、有效的实施,住建部等部门于2010年6月28日又颁布了《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在这一举措实施后,一方面,因其符合党中央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的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标志,关乎民生问题;另一方面,其又关系到缴存公积金职工的切身合法权益,需要切实保证公积金的安全,故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讨论。对此,下文中,笔者将在分析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意义的基础上,就目前该举措在操作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一些个人的建议。
一、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一)有利于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效用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政策性、专用性、互、可支用性、免税性等特点。自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其在解决国民住房问题上发挥显著作用。随着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不断发展,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也有了大幅上涨。以2008年为例:“当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4469.48亿元,同比增加926.56亿元,增幅为26.15%。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99.78亿元,同比增长27.54%;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新增余额2511.13亿元,增幅为26.14%。”但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途径仅限于提取公积金、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国债和用于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致使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存在大量资金沉淀,住房公积金闲置率不断上升。据统计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余额为5616.27亿元,扣除必要的备付资金后的沉淀资金为3193.02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6.35%,同比上升3.59个百分点。”?虽然自2008年之后,住房城乡建设部未再公布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数据,但鉴于自2009年开始,受国家房地产政策调控影响的因素,住房公积金的放贷率不可能大幅增加,全国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将保持继续增长的趋势。而这反映出了住房公积金运行效率低下的问题,也让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面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一方面,与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的目的相符;另一方面,能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增加住房公积金收益,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故此,笔者认为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措施,其能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应有作用。
(二)有利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推进及落实
1998年我国实施房改,全国房地产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近年来,房价不断攀升,住房矛盾日益突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为解决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问题,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解决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其中,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便是一项解决住房矛盾的重要举措。但根据全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情况来看,目前其进度低于预期水平。而资金短缺系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一大障碍,解决资金问题成为了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实现的当务之急。故此,将住房公积金的闲置部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助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推进及落实。
(三)切实保障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享受国家政策优惠,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目前,许多城镇中低收入阶层,尤其是困难职工需要住房但普遍买不起住房。他们虽然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但却没有通过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买房享受到相关政策性利率优惠。他们的住房困难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影响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而如前所述,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这一举措的实施,有利于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效用,推进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在此情况下,加之《意见》中明确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可优先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该举措一是使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通过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切实享受国家政策及福利,解决社会矛盾问题;二是在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之际,能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进而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吸引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进一步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完善和创新发展。而这也必将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体现公积金制度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惠民理念。
二、目前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一些问题
目前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这一举措已经在全国试点城市实施,但在其运行过程中,也逐渐显露出了以下一些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合法性存在一定的瑕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使用途径仅限于有提取公积金、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国债和用于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并未明确住房公积金可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对此,虽然目前住建部等部门颁布了《项目贷款管理办法》,但该办法的法律效力低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二者存在一定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准。故此,笔者认为目前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
(二)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项目借款人较难落实
《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试点项目贷款,借款人是政府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或通过招标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试点项目贷款,借款人是政府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可见,目前规定的项目借款人主要为政府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并且公共租赁住房试点项目的借款人必须是政府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该规定的初衷,一是为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二是为是明确了政府的还款责任,保证贷款本息的安全回收。但目前对政府非营利性专门机构的界定并不清晰,并且相当一部份的城市并没有适宜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对应机构。此情况导致了由政府非营利性专门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的情形并不多见。
(三)新增项目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程序复杂,影响放贷效率
根据《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年度使用计划需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报请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三部委进行审批。并且,住建部明确要求各试点城市的住房公积金中心不能突破规模放款。在此情况下,由于履行相关项目贷款的程序较为复杂,时间较长,使得在年度计划外但符合项目贷款条件的新增保障性住房项目,不能及时得到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进而影响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四)对项目贷款的有效监管具有一定困难
《意见》及《项目贷款管理规定》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加强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此项监管工作同时涉及法律、财务、工程建设、金融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对监管人员的素质及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但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时间尚且较短,加之目前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人员编制有限,短期内单凭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从业人员完成该项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几点建议
虽然目前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问题,但其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效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推进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意义重大,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举措。故此,针对前文所提出的一些目前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一)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合法性是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本前提。但经济基础又决定上层建筑。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决定了需要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因此,于2002年修订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显得具有滞后性。为保证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合法性,建议尽快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规定:“住房公积金在留足备付准备金后,可在一定比例内将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另外,为保证发放贷款的比例及条件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建议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时,同时规定:“可用于放贷的比例、方法及条件,由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二)明确界定政府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适时将其他主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项借款人范畴
如前所述,对政府非营利性专门机构的界定并不清晰,并且相当一部份的城市并没有适宜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对应机构。故政府非营利性专门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的情形并不多见。对此,笔者建议尽快界定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尽可能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此借款人的设置,从而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贷款工作,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步伐。另外,应当注意到目前全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主体已逐渐显出多样化、市场化的特征,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参与了公共租赁房的建设。故此,笔者认为,在足额抵押、封闭资金管理、明确还款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对已经投入一定比例建设资金、信誉好、履行能力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放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贷款业务。
(三)调整目前项目贷款规模的审批模式,赋予试点城市更大的自
由于现行的项目贷款规模确定的方式系年度审批模式,使得新增保障性住房项目不能得到项目贷款资金及时的资助,在项目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影响了新增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进度。故此,建议改变现行的项目贷款审批模式,“不再由住建部等部委对贷款规模进行年度审批,而是在保证职工提取和贷款需求的前提下,制定贷款额度计算标准、明确试点城市年度项目贷款额度上限,在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审批通过后即可执行。”
(四)多种方式相结合,加强对项目贷款的监管
资金使用保障措施篇4
关键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障资金;资金筹集
本文系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基金项目“重庆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与拓宽筹资渠道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批准号:2007-SH04)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识码:A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重庆大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与拓宽筹资渠道研究”课题组调查发现,在回答访题“该制度涉及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象范围、保障资金、保障管理、地方政府的领导责任等指标中,您认为最关键的是?”时,68.5%的受访对象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相当关注。可以说,我国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键就在于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获取和使用。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资金筹措现状
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通知》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人数等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一般认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主要筹资责任在于政府,尤其是基层地方政府。而课题组通过研究回收的调查问卷发现,鉴于各地的经济水平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际情况的差别,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资金筹集方式:
(一)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江西省以省级安排为主、县级配套为辅的原则,省、县两级按照8∶2的比例筹集资金。
(二)由市、县以下财政分担。重庆市沙坪坝区选择此种模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区财政和各镇财政分级负担,区财政负担70%,镇财政负担30%。
(三)由市、县、乡镇共同承担,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补助。黑龙江省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分别给予65%、75%、85%三个档次的补助,21个国家及省级以上的贫困县享受85%最高比例补助。
目前,各省、市、自治区都已经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2,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2007年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投入超过70亿元的资金用于农村低保,中央财政也安排30亿元补助资金专项补助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截至2008年6月,中央财政共下达2008年城乡低保补助资金363亿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筹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提供社会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原则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应完全来自于财政。政府财政支持力度一直在加大,投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那部分逐年递增,但仍然赶不上资金需求的脚步。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受农村贫困人口基数、国家财力、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资金的筹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资金筹集主体单一。目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几种筹集方法,各级政府都是筹资主体。由于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基数大,国家财力所限等国情所至,政府出资不能完全解决问题。问卷政府部分受访者认同依靠财政支持就能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的仅占7%左右。
低保资金来源单一性的危险在于:如果政府财政状况很紧张,贫困人口比例也较高,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就很可能由于落实经费保障的压力太大,出现“僧多粥少”的局面,影响到低保工作的最终开展。同时,目前我国没有相关的社会团体或企业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进行赞助,慈善机构通常是对农村居民只是提供一些临时的救济,对定期定量补助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没有给予相应的支持。各地都在采取措施,加大社会参与力度,鼓励社会和个人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以筹措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但到目前为止,收效不是太大。
(二)各级政府间资金投入比例失当。由于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的单一性,使得最低生活保障成本主要是在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实现按比例负担。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属地管理,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从中央财政来看,对最低保障资金的补助份额过小。中央政府对地方或下级公共服务的供给予以财政补助,是各国都存在的基本财政制度。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保持在50%以上,而支出结构在税制改革前后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就农村最低保障金来说,2007年中央专项补助金与地方匹配金支出比为3∶7,中央财政在收入不变乃至增加的同时,相应的支出比例却在下降。
从地方财政来看,由于政策规定地方投入占“大头”,导致地方财政筹资困难。相比较而言,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当地基层政府有较多的预算,能够保证对自己辖区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供应;但对于中西部经济欠发达的或贫困地区来说,越是经济条件不好的地方,农民生活越贫困,需要保障的农民人数就越多,资金缺口量也越大。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农业省份,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尤其是取消农业税给各地乡镇一级的财政带来困难,县级财政也多处于捉襟见肘的状态。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负责高比例的资金是不合适的。
(三)资金缺乏有效管理,利用率偏低。资金管理方面,由于我国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刚刚起步,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没有规范的操作方法,工作程序不细致、监督力度不强,随意性严重,甚至存在优亲厚友和截留、挪用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偏离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预先规定的目标,使得本来就不充裕的保障资金更加匮乏。资金利用方面,在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在发放后会有剩余,由于是专款专用,所以这部分结余的资金长期处于闲置状态,不仅是资金的极大浪费,而且也难以保证资金的收支平衡。管理和运作好这部分资金,使其保值增值,非常重要。
三、加强筹资对策建议
(一)建立混合筹资机制。大多数受访者在调查中,都认为除了政府财政支持以外,还应该开辟新的更为广泛的筹资渠道。资金筹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把社会捐助作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筹资的重要渠道。通过落实国家有关税收照顾政策、授予各种荣誉等方式,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个体工商户、其他高收入阶层及社会各界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捐款,使捐款者获得一定的社会回报。第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目前,全球14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资金筹措手段,该税在德国、法国、瑞典等国已成为第一大税种。我国可以把征收到的社会保障税的一部分作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同时,部分学者建议通过发行福利等进一步扩大资金的筹集渠道。
(二)调整各级政府在最低生活保障筹资中的比例。保障国民的生存需要是国家的首要职责,所以在筹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问题上,中央政府责无旁贷。目前,中央财政承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责任偏小,应该加大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比例。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财政收入51,312.78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收入28,611.95亿元,增加7,368.06亿元,增长34.7%,中央财政收入的大幅度提高,为提高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能力提供了财力可能。因此,应突出中央政府的主要筹资责任主体地位,并建立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加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转移支付投入力度,重点支持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适当兼顾沿海部分困难地区。地方财政层面,目前可根据各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适当规定地方承担的比例。在发达地区及地方财力有能力的省市县,可完全由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共同负担;在中等经济水平的地区可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市财政按比例负担;在经济欠发达或不发达地区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全部承担,取消市县级财政的匹配资金。
(三)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实现保值增值。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是用于保障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强化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确保资金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各地实施的具体情况等定期进行抽查。
如果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盈余,可以将其投入经营活动,如存入银行或购买债券,投资开办经济实体,委托投资公司进行投资等。由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专项基金,资金的投资只能在保证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资金的时间价值,使资金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周转得到增值。
四、结语
资金使用保障措施篇5
为了使更多的人们实现顺利就业,国家根据国情颁布了失业保险制度,这项制度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设立失业保险基金,针对暂时没有收入的失业人员给予一定额度的经济补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1],另外,还将提供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以帮助他们更好的就业。这项制度在社会发展中不断完善,为社会稳定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同时也发挥了促就业稳就业的“稳定器”、“减压阀”功能。然而,由于失业人数的增加,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滞后面临巨大的压力,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发挥最大的作用。
一、失业保险在促就业稳就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失业保险可以促进就业,有助于社会稳定。但是,这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却并不容易,面临诸多困难,对于其功能的发挥,一方面收取失业保险费较难,这直接影响了其功能的效果;另一方面,缺乏有力政策,无法保障其功能的有效发挥[2]。主要难题有:①企业和职工缺乏参保意识。失业保险和其他保险比较,很多企业以及员工拥有某些不对的观点,觉得每个人在生老病死前是平等的,但是失业保险却并不平等。于是便会导致存在失业难题的企业无法缴费,而没有失业难题的企业不想缴费的尴尬现象。②失业保险的积极功能没有充分发挥。现如今,许多区域的失业保险功能依然只是提供基本的生活需求,而没有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功能。实际上,促进就业才是失业保险的主要功能。③缺乏强硬的落实手段。很多单位由于缺乏资金,本身就难以维持资金周转,因此,为了减少资金支出,并没有给员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当然也存在某些有能力的企业常常只从自己利益出发,也没有给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这时相关部门并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强制这些企业参保缴费。④缺乏科学合理的职业培训,社会招聘。根据相关调查报告,超过一半的失业者接受过相关就业技能培训,并认为培训具有一定的效果,而也有接近一半的失业者觉得培训没有实际效果,并不能帮助他们解决再就业难题,所以,必须改善相关就业技能培训的效果以帮助失业者实现再就业[3]。绝大部分失业者获得职业主要依赖于亲朋好友的介绍,他们并没有及时掌握招聘信息,因此,应当定期举行大型社会招聘,以帮助他们获得招聘信息,避免企业难招人,而失业者难找工作尴尬情况。
二、加强失业保险促就业稳就业功能的有效措施
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应当既可以保障失业人员的正常生活,又可以促进他们就业,且促就业稳就业是失业保险的主要功能。所以,为了加强失业保险促就业稳就业功能,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扩大保障范围
立足于帮失业人员排忧解难,扩大保障范围。应当使保障范围随着城镇面的扩大而扩大,使其可以为更多的失业人员服务。现如今,城镇就业形势有了巨大的改变,存在各种各样的就业途径,然而,私人企业、个体经济等已经是吸收就业的主要途径[4]。失业保险应当立足于实情,积极扩大保障范围,将重点作用对象转移至私人企业、个体经济等,扩大服务范围。必须利用各种途径,确保本身就参与的企业以及员工。另外,加强宣传,尤其是那些新增加的就业企业,鼓励他们参保。借助于各种有力措施,使大部分就业人员选择参与失业保险,从而,更好地发挥其促就业稳就业功能。
今年5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在其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等三类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未裁员或少裁员、经认定符合享受稳定岗位补贴资格条件的企业,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9月,更是进一步将享受补贴范围由以上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岗位培训等。
2.完善基金管理
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基金管理以确保基金可以周转顺利,能够保障其功能的发挥。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科学合理的筹集基金,另外,严厉打击拖缴拒缴行为。必须结合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有关经验,完善其管理制度,保障基金可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必须加强基金的调配能力,努力探讨某一区域失业保险基金有效分配工作,必须将基金的使用责任确定到个人,以加强其责任意识,同时增强其征收能力,增加基金的周转空间。要时刻注视经营不善的企业存在的基金缴费难题,根据应急预案,如果基金存在缺口必须立即利用调剂金充配,必要时动用地方财政补贴等,以解决基金支付难题。应当借助于各种途径,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可以应对各种紧急情况,从而,保障失业保险制度的贯彻落实[5]。
3.优化管理服务
必须从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出发,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难题,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借助于街道社区平台,使这些基层组织可以近距离办理失业保险事务,使街道机构同样可以提供就业服务,以更好的落实失业保险制度。另一方面,通过街道社区机构可以第一时间掌握失业人数以及失业者的生活、心理、就业等情况。针对经济效益不好,面临倒闭的企业,应当第一时间为他们提供服务,采取有力措施,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尽量避免其破产而造成的大量失业人口。必须严格管理失业保险金的使用,根据相关经验,科学合理使用失业保险金,使失业保险金发挥他们应有的价值。另外,建立相关心理辅导机构,帮助失业者克服消极心理,鼓励他们积极就业,以保障社会稳定。定期提供相关就业技能培训以及大型招聘会,以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技能以及可以第一时间获得相关招聘信息,从而最大程度地促进再就业。
资金使用保障措施篇6
从目前看,2000年及以后一段时间内我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具体措施将集中于以下若干方面。
(一)实现养老金社会发放。
我国前期在养老保障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是基本养老保险金由行业统筹全部移交地方管理。在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曾将由企业负责发放的养老金改革为由企业所在的行业统筹。但这种行业自成体系的管理体制,难以实现更大范围的风险共担。而且,同一地区同类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高有低,也影响到人们的社会公平预期。从1998年9月起,基本养老保险由行业统筹移交给了地方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即实行统一的地方统筹。原来实行行业统筹的铁道、交通、电力、水利、邮电、民航、石油、中建、有色九个行业和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统一实行了地方管理。在地方统筹的基础上,1999年,我国开始推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改革。即将原来通过企业发放的养老金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通过省银行、邮局等发放到离退休人员手中。这样做不仅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还可以使离、退休人员不受企业的一些行为或经济效益的影响,通过养老金的社会发放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资料,1999年末时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已达到80%以上的地区有6个:上海市100%,福建省91,4%,山东省89%,陕西省84%,云南省83.6%,重庆市80.8%。在2000年中,退休人员与企业事业单位相脱离、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以及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服务的工作将在全国普遍推开。
(二)强化养老金征管。
2000年全国企业离退休人员将增加200万人,总数将达3100多万人,养老金全年支出预计达2000多亿元。要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切实有力措施强化养老基金征缴和开辟新的筹资渠道。对过去屡次发生拖欠的地区、企业应当实施重点监控。因历史原因拖欠的基本养老金,有关责任机构和企业应尽快补发。在强化养老基金征缴方面,对生产经营正常、能够正常发放工资的欠费企业,要逐户追缴欠费;对有资金能力而拒不补缴的单位,应当坚决依靠法律手段征缴。要争取在2000年末时使全年的养老基金收缴率达到90%以上。
(三)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2000年的另一项重点工作是要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上取得新的突破,力争实现城镇养老保险全覆盖。其中,要特别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工作力度。估计这些企业中的参保人数将增加1200万人。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为扶持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2000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己规定,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税赋优惠的基础上,2000年时我国在加强社会保障体制建设方面的政策措施还可能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增加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1999年1一10月份,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比上年同期增加了391.7%,2000年财政支出中的社会保障支出将继续进一步的成倍增长,主要是增加对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其他需要救济居民的支出。(2)强化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重点解决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医疗、失业保障金不到位的问题,努力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3)通过减持国有股股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发行长期国债的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采取非常措施弥补由于历史上国家对职工的“隐性负债”而形成的资金缺口。此外,从目前看,至少对一些下岗、事业人口集中的老工业基地、西部经济落后地区,中央财政补贴仍是必须的。各地也已普遍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支持省内欠发达市、县以及省属企业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
(五)建立现代化的管理系统。
为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民政部已开发出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软件”,正在全国推广应用。目前,我国地级以上的城市已初步建立起计算机合理网络。估计在今后一到两年的时间内,计算机管理网络将扩展到全国所有的县、市、区,最终形成全国性的现代网络规范管理。
(六)继续因地制宜地推进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只有将现有的8亿农民划归社会保障网,我国的社会保障才能成为一项完全意义上的基本社会制度。目前民政部已经承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列人民政部2000年的重要工作日程。其总的思路是因地制宜,稳定推进,不搞“一刀切”。已经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在管理和操作上可借鉴城市的管理经验,使之进一步规范化和科学化;尚未建立这一制度的地方,要继续做好调查研究和摸底测算工作,为今后工作的开展做好准备。
(七)加快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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