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运动的益处(6篇)
来源:
体育运动的益处篇1
关键词:高校第二课堂运动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C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20.024
自1956年象棋被列为正式体育项目,并由国家体育总局主管以来,类运动项目正式成为我国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益智性体育运动,项目因其独有的特点和魅力,深受群众喜爱,同时也深受高校学生,尤其是理科学生的青睐。高校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文化的集散地和传播者,在高校第二课堂开设体育项目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项目的特点
1.1历史悠久,是中华文化的优秀载体
千百年来,以类为代表的益智运动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生活实践采众长、吐故纳新、去粗取精、世代传承的优秀文化载体,体现着人们对于身心和谐发展、与他人和谐交流、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好追求。其中,我国运动的代表性项目围棋和象棋已有两千多年历史,流传于中国历史发展的各个时期,是中华民族对世界文明重要的贡献之一,已经被列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1.2培养品质,开发智力潜能
运动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能促进青少年人文素质的提高,并通过对青少年棋德的培养,树立其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有实验表明:智力运动因为要注重队友之间的沟通、协作、理解,所以不仅开发青少年的智商,也能促进其情商的发展,帮助青少年形成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和谐相处的人际关系,使他们更好地实现自我激励、自我约束、自我调节,培养他们健康向上的生活和学习态度。同时,在智力运动过程中要经常运用数学知识进行计算和分析,并且还要充分运用逻辑思维、形象思维、抽象思维等多种思维方式,这对开发学生的智力潜能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
1.3条件限制少,填补课程空缺
运动对场地的要求不高,在教室、宿舍都可以进行,运行成本也较低,就是建设专用的训练场地和设施也不用较大的投入,一般学校都可以承受。同时,对人员要求也不高,几乎所有的学生都可以参加,特别是“特殊学生群体”的学生,在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体育课程时,可以通过第二课堂的运动,接受体育平等教育,填补现有体育课程的教育空缺,并实现终身体育的教育方针。
2第二课堂开设项目的几点建议
2.1加大宣传,做好推广
运动在我国高校中的宣传、报道并不多,在大部分学校里,仅有少部分学生积极参入,要在第二课堂顺利开展和推广运动,学校相关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工作的力度,学校可以通过宣传栏、广播、学校网站等渠道,介绍项目的种类、起源、特点和发展历史、比赛方法和规则等,不但可以丰富校园文化建设,又能使更多的学生了解智力运动,扩大该项目的校园和社会的影响力,从而使学生参与和喜爱该运动。
2.2完善硬件和软件设施建设
学校应建设固定的教室,给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比赛环境,同时,引进或培养专业的教学人员,在第二课堂时间安排具体的时间进行组织教学,并且通过学生会成立俱乐部或协会,构建运动坚实的群众基础,实实在在地推进运动的发展。
3结论
运动承载着上千年的中华文化,在我国有广泛和扎实的群众基础,该运动项目对加强青少年人文素质的教育,开发学生智力潜能,培养青少年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对推进高校校园文化建设、填补高校体育教育的空缺、实现终身体育的教育理念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在高校第二课堂体育活动中开设运动项目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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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景.我国智力运动发展策略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09,(7):42-43.
体育运动的益处篇2
中国体育组织大致可分为三类:行政管理型,例如各级体育政府部门;经营管理型,包括提供体育物质产品和劳务产品的公司和企业,例如体育用品生产商、职业体育产业机构等;公益服务型:各种体育社会团体。由于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以上分类并非截然的划分,各种体育组织之间存在相互交叉的现象,某一体育组织可能主要呈现某一类型特征的同时兼具其他类型组织的特点。本文研究对象—刘翔团队(主要由田管中心、上海市体育局、教练和刘翔本人构成)就兼具以上三种类型的特点,其主管部门为田管中心(事实上刘翔团队的成员中包括田管中心官员),性质为行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中国田协与田管中心重合,使其带有公益性特征;拥有商业开发权力又使其带有经营性特征。这三种性质混合的现象是刘翔团队的一个重要特征。媒体服务是指一定组织针对大众传播媒介需求而提供的无形活动和有形产品的组合。对体育组织媒体服务的认识大致可分为两大类:第一,将媒体视为服务的工具,即媒体工具论。第二,为媒体服务论,即“服务媒体论”。前者体育组织自视为服务对象,利用媒体作为自己服务。比如利用媒体进行宣传,获得外部消息等。后者把媒体作为服务对象,体育组织为媒体提供设施设备等有形服务或其他无形服务。后者是当今体育组织媒体服务的发展趋势。体育组织媒体服务直接服务于组织良好媒体关系的构建,其意义主要从三个方面体现:首先,大众传媒作为“把关人”通过决定社会信息的流向与流量,能够赋予被传播者较为重要的社会地位,故而媒体关系的好坏在组织或个人社会舆论环境中居于关键地位;其次,新闻机构及人士作为组织外人员是沟通公共关系的必经之路,因此,良好的媒体关系是运用大众传播手段的前提;再次,在商业社会中,体育组织自身价值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大众传媒来达成,比如媒体转播费为体育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目前,国内体育组织对体育媒体服务的认知和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大型赛会为首的赛事组织方开始重视体育媒体服务的作用,并且在奥运会等大型赛会中进行了良好的实践,不过,这种实践并未在各级体育组织(包括运动队、体育协会)中普遍开展。就刘翔团队在北京、伦敦奥运会前后的媒体服务表现而言,可以认为其对媒体服务并不重视。
从媒体服务角度看刘翔团队的伤情披露策略
议程设置理论认为虽然大众传媒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可以通过选择一些信息、忽略另外一些信息的方式来影响大众对组织的认识和思维,然而组织仍然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从自身的立场出发,根据组织需要、公众需要进行议程设定。从体育组织角度出发,作为信息源,要在议程设置中发挥效力,取得主动权,就必须不断增强自身实力,或者整合其他力量,需求外部支持。事实上,强势的体育组织在议程设置上常常能表现出较强的主动性,例如北京奥组委、国际足联等体育组织的一些活动和新闻会能够轻而易举地吸引众多媒体参与,而影响较小的体育组织也可以在出现球员触犯刑律、兴奋剂问题的时候与司法部门、权威检测部门等进行合作,借以增强自身的权威性。田径在中国虽然是一个影响力相对较小的项目,但是由于刘翔的巨大影响力,刘翔团队在议程设置上属于具备较强影响力的体育组织。因而,刘翔团队可以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充当信息源的角色,根据自身的议程信息,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以塑造良好的形象。然而,刘翔团队并没有善用其自身优势,错失了发挥其议程设置影响力的机会。纵观刘翔团队的新闻,其媒体服务策略的表现出“信息少、涉及浅、晚”的特点,具体到刘翔这次伤情的公布,仍然体现了上述特点。这与刘翔团队的伤情策略上存在的失误有直接关系。刘翔团队在伤情的上长期处于有意压制状态,这种压制造成外界对其伤势长期处于“雾里看花”甚至一无所知的状态。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姚明团队在姚明伤病问题上所采取的措施。2008年,姚明在训练中受伤,之后姚明团队及时向公众姚明受伤的消息,并且通过媒体对其伤情进展、手术及恢复情况向公众做了持续的报道。长久以来刘翔和姚明是中国体育两张世界名片。相对于刘翔受伤所引发的海量的质疑声,姚明团队在其伤情上所采取的透明姿态却为其赢得了公众的理解与支持。这与姚明团队充分利用其议程设置的影响力而采取的开放方式有直接关系。其实,姚明团队的做法并非个案,体育组织面对运动员的伤情及时公开是国外职业体育通行的惯例。尽管在国外个人的健康信息问题受法律保护,是否公布出来要由自己来做决定。但由于运动员大都是公众人物,其所在团队都会给出诸如运动员身体哪个部位受到伤病困扰、进行了怎样的治疗以及需要多长时间恢复等相关信息。
刘翔团队媒体服务策略失误的深层原因
事实上,从北京到伦敦刘翔伤情的公布均不透明,2008年,刘翔的伤情一直被隐瞒到了比赛的最后一刻。因此,刘翔团队对于其伤情的隐而不宣,进而由此造成社会公众对其成绩期望值与赛场表现形成巨大落差,是公众不能理解、接受刘翔不能完赛事实甚至感到被愚弄的重要原因。刘翔团队媒体服务策略事物的深层原因如下。服务意识由于刘翔团队的人员构成特点及其组织性质上的行政管理、经营管理、公益服务三合一特性,刘翔团队无法像“姚明团队”那样按照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展开包括媒体服务在内的各项活动。在这个“三合一”的体育组织中,行政管理性质占据主导地位。作为一个行政主导型的体育组织,刘翔团队长于使用行政手段而非借助市场及媒体手段来达成目的。刘翔团队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缺乏一个负责组织与媒体之间进行联络的专职角色,这是有关刘翔的信息—包括伤情无法得以通畅的重要原因。对比姚明团队,刘翔团队不够专业,姚明团队的负责人章明基其实是在扮演一个新闻发言人的角色,遇到突况,他都会第一时间站出来答疑,此举最大的受益者是姚明,信息畅通,便免去了许多无端的猜测。这也是没有媒体服务意识的一种具体表现。刘翔团队极少通过新闻会等渠道主动与媒体进行沟通,在很大程度上,团队还是沿用了举国体制下传统的与媒体打交道的方式,即把媒体当宣传的工具,只愿意少量地告知正面的消息以及中性的消息,对于负面消息则避之唯恐不及,主动告知媒体更无从谈起。然而,媒体毕竟是要生存的,并非因为你不接受采访就不发相关报道。刘翔作为举国上下广受关注的公众人物,其信息具有良好的市场。在正规渠道无法得到消息的情况下,各种小道消息就应运而生,而民众的猜疑也开始发酵,这些不实的报道有可能会对刘翔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2004年悉尼奥运会夺得冠军后,刘翔的商业价值呈现直线上升势头,成为众多国内外一线品牌的代言人。由此,刘翔团队走上了竞技成绩与经济收益双赢的快车道。从商业价值角度看,运动员的商业价值与其竞技成绩呈正相关。刘翔2004年至今商业价值的走势也符合此规律。由于刘翔受伤必然影响其运动成绩,如果此信息让赞助方知晓必将影响其团队的经济收益,因此,刘翔团队在伤病信息时必定会对此进行考量,而采取保守甚至隐瞒的策略。
刘翔团队媒体服务的对策
体育运动的益处篇3
关键词:高校体育产业加快发展实施路径对策研究
一、前言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转变的关键和重要时期。近年来,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体育消费的快速增长,体育产业的迅猛发展,随着2008北京奥运会、2010广州亚运会的成功举办,以及再度体现中国气魄的2011深圳“大运会”的承办,特别是当我国“十二五”时期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的公布实施,中国体育产业已经步入了跨越式发展的黄金期,到2022年我国体育产业将形成2万亿元的市场期待,更为高校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机遇,开辟了道路。
二、高校体育产业现状浅析
目前,我国拥有两千多所高等院校。据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显示,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场馆约占我国体育场馆总数的65.65%,其中高校现有场地2.8万个,占全国总数的34%,高校体育人口占全国体育人口的31.4%,而且规格齐全、设施完善、档次较高的体育场馆也都主要集中在各高等院校。除此之外,各高校虽拥有大量的、优质的、有形无形的体育资源,却在每年大约有近三分之一的时间(因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处于闲置状态。
高校体育的发展,不应该完全依赖国家和学校的投资,它不仅要为学校增光,更应为学校增利。尤其是面对场馆维修、器材添置、经费预算(各高校体育经费约占教育总经费的0.5%)等资金严重匮乏和短缺的情况下,高校理应牢固树立与市场经济相吻合的体育产业化意识和经营理念,主动确立、全方位开展社会化有偿体育服务的运行机制,努力强化自我“造血”功能。加快发展高校体育产业是必由之路。当前,高校体育产业的客观存在,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高校作为政府的一项教育事业,受计划经济的负面影响年深日久,有相当一部分人们往往习惯于行政思维,官员化管理的色彩相当浓厚。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比较僵化和“重智轻体”传统思想的束缚下,高校体育作为一种新兴产业仍处于被忽视、被冷落的地位,体育产业的发展也不同程度地与现有体制机制发生冲撞,遭遇阻力。面对全社会体育健身场所红红火火,而高校体育场馆却相对冷清的现状,显然其改革与发展严重滞后于市场经济要求和社会发展步伐。缺乏从经济学的角度审视高校体育产业的思维方式及其理论储备的明显不足,是束缚高校体育产业发展的最大障碍。
三、加快发展高校体育产业的实施路径
1.践行科学发展观,创新管理模式,解决好“人”的问题
发展高校体育产业,其工程千头万绪。但首要、核心、关键的问题是解决好“人”的问题。只有人的思想问题解放得好,其他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首先,高校管理层要以想干、敢干、快干的新思路、新行动加大制度支撑体系建设;应突破负面影响的困惑,敞开大门,开拓市场,简政放权,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各种经济成分竞相参与、共同兴办体育产业的格局;要加快构建顺应时代要求、符合教育发展规律的体育教育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的生动局面;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有偿体育服务的商业化运作,通过体育窗口为学校增添声誉,提高效益。
其次,完善高校体育产业发展机制,成立专门的体育产业管理机构。选拔懂体育、善管理、会经营的复合型人才担当体育产业负责人;制定出科学完善、符合校情、适应社会急需的近期、中期、长期三级目标规划;对体育产业的管理与运营进行有针对性的量化分析,明确体育资源及场地设施的责、权、利关系,使经营管理高效、快捷、透明、规范,最大限度地降低运作成本,实现教学与创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互利双赢。条件成熟时,各高校还可以联手组建地域性“高校体育产业联盟”,紧密围绕效益抓经营,围绕经营抓管理,增强社会竞争力,使高校体育产业在规模、水平、层次上不断越上新台阶,实现学校与社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做大做强。
再次,鼓励支持学校体育部门兴办体育产业实体,充分利用高校自身人才和场馆设施的优势,调动体育工作者多劳多得的创收积极性,使他们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同时,努力扩大对外有偿服务。如创办各类体育培训基地或业余体校;与当地相关企业部门联手合作,通过开展学术讲座、技术培训、体育活动设计、策划承办大型体育赛事、开办体育用品销售、体彩站点、体育中介机构等,促进体育消费;培育体育竞技、体育健身、体育休闲等俱乐部的自我发展、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能力,大力传播先进、时尚、科学的体育理论和技术技能,提高学校知名度和吸引力,推动高校体育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2.完善调节机制,理顺好“财”的问题
体育的终极目标是提高本民族身体素质和体育竞技水平,实现全民健身,益于体育事业发展。但体育本身并不姓“钱”。我们之所以积极主张加快发展高校体育产业,是为了遵循现代体育自身的发展规律,在实现其社会效益的同时,以其提高的经济效益再直接投入学校体育事业,为学校体育积累和投入更多的发展基金,为增创学校体育的新优势打造坚实的经济基础。为此,建立严格、规范、合法的体育产业财经制度尤为重要。
其一,高校的体育产业要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出产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在执行财务制度过程中,如遇到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的,按政策法规执行。其二,高校体育产业应设置专人持证上岗履行财务管理、会计审核与会计监督等职能,现金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其三,收益分红应以产业盈利为前提,要坚持投资风险与收益一致的原则,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按产业投资要素分配的关系,既要维护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得损害国家、学校的整体利益。对于收入分配,可通过职工集体讨论、协商或其他方式民主决定,确保产业增收节支,开源节流,可持续发展。
体育运动的益处篇4
引人市场机制无疑可以大力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增强我国体育自身造血功能,然而引人市场机制远不是现在体育机构下属的管理中心从事的事情所能囊括的,它需要专业的体育商业机构的参与。改变国家体育部门大包大揽的管理方式,将运动员的商业开发分离出来交给市场运作,应是我国体育机制改革的方向。另外,基于我国国家运动员的特殊身份,有关单位还需要制订一套在新形势下对运动员商业活动进行有序管理的更加完整、合理、详细的规章制度,在权责范围、利益分配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它应该有利于运动员体育价值与商业价值两者的最充分开发。现如今,体育和商业从未像现在这样紧密的结合为一体
笔者认为现存的这种管理体制对运动员的管理商业运作僵化,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抑制了我国体育的产业化与体育经纪行业的发展。同样是姚明,在国内无人问津,到了美国就身价暴涨、炙手可热,这得益于美国体育拥有一套极为成熟的商业运作机制,更暴露了我国对体育明星管理开发上的滞后和我国体育市场机制的缺位在肯定国家投人起到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应该肯定运动员个人的努力和作用。如果个人商业活动收益需要返还国家队一部分,那么国家队的商业开发收益分配中,是否也应该对明星运动员的贡献有所体现?明星运动员进行个人商业价值开发,从实现体育多元价值、发展体育产业的意义上来说也是应该的。同时,在体育改革进程中,未来体育人才培养将有多种方式,应该更多引人社会团体和市场投人,将“举国体制”的作用更大化得到发挥。
2快速建立健全中国体育界“经纪人”制度
中国体育可以创造巨大的商业价值,如果运动价值能够获得实现,运动就产生相应的效益,这样对我国这个发展中国家来说节省了大量的发展资源。但是问题在于,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管理中心管的是运动训练,却把商业开发的权利也揽在手上,实质上当上了“国家经纪人”。其实,商业开发并不是各管理中心的能力所在,他们也缺乏运作精力和相关的专业知识。目前不少中国几乎就没有开发体育明星商业价值的传统。尽管有所认识的管理部门也曾做出过一些尝试,比如体育总局的绝大部分管理中心都成立了负责市场开发和相关商业谈判的部门或公司,但一方面由于人员素质不够专业,再加上历来金牌战略、成绩至上思路的主导,商业价值的开发工作明显不力,缺乏整体长远的战略和有章可循的制度。因此,尽管我国也不乏既有精湛竞技水平又有极大商业价值的运动员,但至今未能催生出我们自己的“超级巨星”。由此可见,在中国体育界,引人“经纪人”这一概念是切实可行和必要的!
结论与建议
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迅速发展以及我国运动水平的提高、运动员的商业活动日益增加,对开发体育无形资产、实现运动员自身价值具有积极意义。如何处理好运动训练和商业活动的关系成为运动队管理的新课题。既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加以制止,也不能本末倒置,置运动队的根本任务于不顾,采取放任态度,影响运动队伍的正常管理和任务的完成。因此要正确认识运动员的商业价值的构成,在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的管理中,要紧紧围绕国家利益、国家队任务这一核心,同时也要依法保障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国家队的主要任务就是完成好训练竞赛任务,为国争光,因此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必须有利于训练竞赛任务的完成,有利于运动水平的提高和项目发展,不影响运动队正常的训练管理秩序
体育运动的益处篇5
竞技体育是人类挑战自我身心极限的活动,竞技体育活动是以直接或间接的身体对抗的方式进行的,它具有高强度的竞争性和对抗性。竞技体育活动中,运动员的恶意犯规或暴力对抗行为往往会导致其他运动员的身心伤害,甚至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是有些恶劣的恶意伤害行为却能够借由竞技体育的特殊性竞争性和对抗性,而逃脱体育规则和法律的处罚。
这些恶意伤害行为是真实存在的,是对他人权益的真实侵害,《北方新报》报道,2011年10月31日晚,2011届中国武术散打功夫土争霸赛在海南海口激烈进行着,河南散打选手上官鹏飞被对手崔飞重击头部,瞬间栽倒拳台上;回顾当时的赛况,上官鹏飞和崔飞正处在身心俱疲的赛点,双方互有攻防,紧张对抗;正当上官鹏飞欲退守角落转身之际,崔飞猛地扑去连发三记重拳,拳拳击中对手的后脑,将上官鹏飞打翻在地,昏迷不醒。一个月后,由于头部伤势过重,病情不断恶化,这位曾经入选国家队迎战世界拳台的武术界魔修罗被宣告离开人世。在比赛中,后脑是绝对禁止击打的部位。
二、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概述
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范围具有特定性,其中的恶意伤害行为特指违反体育道德、超越体育内涵的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相对于刑法要素中客观的行为和结果,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是指对他人权益的真实伤害及造成有害结果的客观事实;违反体育道德、超越体育内涵是识别伤害行为是否构成竞技体育恶意伤害的必要前提,它指出此类恶意伤害行为已经超出竞技体育通识的范围,不再具有社会相当性;故意则表明了发生伤害行为时的主体主动故意的心理状态。
(一)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产生的必然性
纵观竞技体育恶意伤害的案例,随着竞技体育的高速发展,此类恶意伤害行为愈演愈烈,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发生必然性。主要因素有三:1)竞技体育的高强度对抗性。激烈的比赛中,双方运动员身体不断近距离接触,情绪处于极度紧张的对抗状态,身心同时挑战人类极限,伤害行为在所难免;2)竞技体育异化现象。竞技体育掺杂进职业化、商业化甚至政治化的利益,竞技体育复杂化。胜利不单单代表着个人荣誉,更会带来经济甚至政治的利益.例如,法国花样游泳运动员拉加德凭借其出色的竞技成绩出任政治要职;再如,优秀的巴塞罗那军团凭借其傲人的战绩,在本国能够获得一定的政治利益。3)竞技体育的内部处罚体系已不能够完全规制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而目前我国针对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法制建设仍然是苍白无力;在内部处罚无果,外部干扰无力的灰色空间,个别运动员在内驱力的作用下,淡化公平竞争意识,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不择手段肆意违规伤害,成为必然。
(二)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难以避免,并且愈演愈烈。若任其发展,不利于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严重侵犯了运动员的个人权益。在激烈对抗的比赛中,恶意伤害行为使运动员身心俱受到伤害,乃至断送了众多天才运动员的竞技生涯。单单加重判罚,是远不足以保障运动员的个人权益的;鉴于恶意犯规、报复伤人等恶劣恶意的伤害行为,保护运动员需要更为严厉有效的惩罚。2)这些行为造成的恶意伤害往往会使运动队遭受重创,影响比赛成绩,长此以往将制约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3)赛场上的恶意伤害行为,不仅暴露了运动员浅薄的体育道德修养,大行不正之风,同时也为竞技体育事业带来负面影响。
三、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罪与非罪的分析
竞技体育伤害是体育竞技活动中无可避免的问题。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罪或非罪?如何在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与相对人利益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考虑到竞技体育的特殊性,笔者做出以下考虑分析。
(一)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罪与非罪的三个争议
第一,现有的竞技体育行业内部自治能否很好地规制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
竞技体育行业内部规范在应用中不能有效区分恶意犯规的程度,也没有严格的处罚标准,实践中对该行为处罚过轻。竞技体育行业内部自治机制的强制力和处罚力度有限,甚至有些竞技者有意识地利用规则来规避处罚。
第二,对于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能否约束并执行有效的惩罚。
在我国打击犯罪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几乎找不到竞技体育犯罪相关的条文,处罚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无法可依;作为体育的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其容量仅56条,履待再次修订。保民基本大法民法亦不能完全解决该行为造成的严重伤害后果。因此,一旦发生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刑法只能作为其他法律规范调整无效时最后的救济手段。
第三,竞技体育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是否排除其正当化事由。
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分则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具备了刑事违法性。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给社会造成消极的示范作用,即竞技体育领域是一个无视体育公平公正原则,滋生于法网之外的灰色地带、道德示范的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已然是超出体育内涵的恶意侵犯,不应当被体育道德所包容,因此,也不具有社会相当性。
综合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应当为罪。
(二)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罪与非罪的理论依据
依据《大陆法系统通说》,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是致力于保障当事人法益和人权的理论。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而结果无价值论,认为犯罪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是违法性的根据。这两种理论争论已久,主要分歧在于是行为抑或是结果,哪个才是违法性界定的根据。笔者认为,适用其中任一种都可能导致不当入罪,两者兼用,融合适用更符合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复杂性。
在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案例中,结果无价值论是其罪与非罪界分的直接证据,行为无价值论是间接证据。以拳击比赛为例,拳手违反规则,击打禁止部位对方的后脑,首先考虑伤害行为危害的后果:导致重伤乃至死亡的危害结果,应当追究该拳手的刑事责任;如若只是造成轻伤或者没有致伤,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样,在比赛中,拳手迎面击打对方运动员头部致伤甚至致死,击打部位符合拳击规则,该行为则具有社会相当性,不应当视为犯罪行为。
(三)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分标准
不同于一般的伤害行为,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罪或非罪的分析必须结合其高强度对抗性的特点。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分标准分为体育行业自治规范和犯罪构成理论两大类。
体育行业自治规范标准的内容主要是体育规则、项目的对抗性、比赛的性质等。第一,着重参考体育规则。体育规则是体育行业标准的核心,是体育行业的成文法。体育规则主要包括各级体育组织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纠纷解决规范等。第二,关注比较项目的对抗性。不同项目,不同对抗,恶意伤害的发生概率也有所不同。相对于隔网对抗的项目,同场竞技项目中冲撞的概率更大,风险要大,考虑该项目产生的伤害行为的容忍性应当更大。第三,考虑比赛的性质。相对于普通比赛,决赛的氛围更紧张,运动员的精神状态更紧张,发生伤害的概率更高,考虑该比赛产生的伤害行为适当提高应用标准。
犯罪构成理论标准主要有严重的伤害结果和行为目的。严重的伤害结果是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为罪的必备条件,如果没有严重的伤害后果,该行为不应入罪;反之,则依据上述做入罪考虑。伤害结果的标准具体可参考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结合竞技体育的特殊性,实践中应适当提高应用标准。
发生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时,运动员的主观心态是复杂的,因此,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被判定为犯规行为后不能直接入罪,应当判断其行为目的,笔者赞同基于比赛目的的伤害行为不应入罪的观点。
体育运动的益处篇6
关键词:体育兴奋剂;监管;博弈论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7)12-1617-03
本文利用博弈论的理论,对体育兴奋剂的监管博弈进行模型研究,并根据研究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1体育兴奋剂影响体育竞技正常发展
1.1兴奋剂严重损害了体育竞技当代体育的发展可谓一部反兴奋剂斗争的历史。进入21世纪,有关服用兴奋剂事件的报道更是频频见诸报端。2003年包括美国9枚奥运金牌获得者刘易斯在内的一批赫赫有名的世界冠军卷入了一种新型类固醇兴奋剂(THG)的丑闻。据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主席梅罗德亲王估计,在全球一流选手中,约有10%的人使用违禁药物;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曾在西方运动员中进行过一次调查,接受调查的选手中有20%的人承认使用过兴奋剂。
1.2服用兴奋剂的原因
1.2.1巨大的物质利益驱动多年来,随着竞技体育的商业化。在大型国际比赛中获胜,就可以一举成名并带来滚滚财源,运动员(包括有关领导、教练员、经纪人等)的收入、社会地位与其取得的成绩息息相关。巨大的物质利益和“贫富不均”是运动员铤而走险的强大动力。
1.2.2过量比赛的体力透支更多的赛事意味着更多的财富,运动员不得不频繁穿梭于世界各地进行大量的比赛。以足球运动员为例,现在欧美的职业足球运动员在没有伤病的情况下,一年需要参加超过70场的正式比赛。加上一些友谊赛、热身赛和训练,即使那些身强力壮的运动员也吃不消。服用往往成为保持其运动状态的不得已的选择。
1.2.3反兴奋剂科研和监控开支巨大助长了逃避处罚的侥幸心理反兴奋剂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聘请专家操作和监督药检费用高昂。国际奥委会批准的有兴奋剂检测权的31个实验室(包括我国)每年检测尿样10万例,单单尿检的检测费就达到2000万美元。大型比赛还要在血检、尿检的同时检测EPO(红细胞生成素)。加上科研费、仪器设备、宣传教育和组织管理,全球每年的开支超过1亿美元,昂贵的科研和检测费限制了兴奋剂检测范围的普遍化,因此药检不可能对所有的运动员进行检测。这也进一步助长了运动员的侥幸心理。
1.3兴奋剂的有效监管服用兴奋剂严重损害了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也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和体育道德,助长了弄虚作假的社会风气,还大大损害了各国(包括我国)的国际声誉。对我国的体育管理机构而言,兴奋剂问题的实质应该是其监管的有效性问题。按照经济学的预期效用理论,一个理性的人主动遵守某个规则的条件是违背规则时的预期效用小于遵守规则时的期望效用。运动员或教练员是否遵守体育比赛的规则(如是否使用兴奋剂)同样如此。即运动员或教练员在做出是否使用兴奋剂遵循的决策时,必然会对服药和随之而来的可能收益进行权衡。而体育管理机构(本文主要指政府和各级体育组织)作为监管者,是否对运动员进行监管或决定监管力度的大小时,也必然要对监管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权衡。从理论上说,如果能对所有的运动员进行检测,自然可以大大降低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行为。但受到成本约束,即使那些发达国家也无法实现全面的检测。对我国而言,如何在有限成本约束下通过科学的方法,通过最大化体育管理机构的监管效用来进行反兴奋剂显然更为重要。
2兴奋剂监管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认为人是理性的。所谓理性是指他在具体策略选择时的目的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博弈论研究的是理性的人之间如何进行策略选择的。对兴奋剂的博弈,我们可以有以下假设:
1)运动员(在本文中包括运动员、队医和教练员等,简称运动员,下同)和体育管理机构(在本文中包括政府、各种体育组织及其下属兴奋剂检测机构等,简称管理机构,下同)都是理性的,运动员服药的成本不仅与服药所受到的处罚力度相关,而且与管理机构监管的强度相关;
2)管理机构监管力度又与运动员服药程度以及由此带来的损失相关。管理机构如果加强监管力度,运动员自然就要减少服药的程度,但那要耗费较大的社会成本,这个成本也不能无限扩大。如果运动员减少服药的程度,管理机构就可以考虑减轻监管力度了。
因此,运动员和管理机构之间存在着博弈。当运动员已经知道监管机构不是全部抽查,而是按照一定概率进行抽查的情况下,他的最优策略是以一定的概率服用兴奋剂。
2.1兴奋剂监管的静态博弈分析我们先构建一个简单的静态(博弈双方同时行动)完全信息(彼此的收益是共同知识,)模型,找出监管机构和运动员双方的具体行为特征。参与人为体育管理机构和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管理机构的战略是以P((0P1)的概率进行检查检查(不检查的概率就是1-P),运动员战略是以Q的概率服用兴奋剂(不服用兴奋剂的概率是1-Q)。假设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收益为100(如物质奖励等),如果被查出的处罚为200(如罚款等),管理机构药检成本为10,并假定只要管理机构进行检查,用药行为就会被发现。容易得出以下初步结论:
当运动员不服用兴奋剂、管理机构不检查时,运动员可得0,管理机构可得10(因为管理机构节约了检测成本);
当运动员不服用兴奋剂,管理机构检查时,运动员和管理机构都得0;
当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管理机构不检查时,运动员可得100,管理机构可得10-100=-90;而当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管理机构检查时,运动员可得-200,管理机构可得200。管理机构和运动员双方同时行动,如图1所示:
检测不检测运动员
(以Q的概率服用兴奋剂)服药不服药-200,200100,-900,00,10图1兴奋剂检测博弈支付矩阵
管理机构(以P的概率进行检查)1)给定一个P,则运动员选择服用药(Q=1)和不服药(Q=0)的期望收益(以π表示,下同)分别为:
3建议
3.1加大对兴奋剂的处罚力度
1989年中国体育界正式提出对兴奋剂问题要实行“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迄今为止体育主管部门先后制定了30多项法规性文件,包括兴奋剂检查、处罚、运动营养保健品管理、行政监察和综合类法规。对兴奋剂可谓立场鲜明,但仍然出现了大量服药的情况,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于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可能还有一些政府官员)而言,实际和潜在的收益巨大,即使被抓到,对其的处罚相对于收益总体上很小。除非处罚有实质性的提高,才有可能改变运动员既定的预期。
另外,由于我国运动员大多年纪轻轻就进行专业体育训练,文化程度不高,很多人唯教练、队医马首是瞻,有时服药是受到他人的唆使或威逼。加大对教练员、地方官员和队医等“幕后指使人”的处罚力度也是一个可行的好办法。
3.2加强管理机构的监管力度(检测概率)
我国2002年兴奋剂的检测共5010例,2003年为5018例,绝对数上远低于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如果考虑到我国庞大的体育人口,比例就更低了。低检测率无法有效震慑运动员服药行为,反而孳生了投机心理。
3.3区分不同运动员群体,给予不同检测程度越注重短期利益的运动员(σ
当然,对这些“高风险”的运动员而言,最佳的监管办法在于缩小运动员获得服药收益和接受处罚的时间,因此有必要加强事前防范和实行实时监控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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