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服务业的特征(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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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业的特征篇1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现代服务业的特征篇2

【关键词】现代服务业;税收;国际借鉴

一、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

(一)美国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

美国对现代服务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产业、现代农业服务业、公益行业、中小服务企业等领域,以鼓励这些产业与行业的发展。美国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代表性税收政策总结如下:1.与贸易、商业活动或高新技术有关的研究或试验支出,直接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而不作为资本支出;2.若当年研究与开发支出超过前3年的研究与发展支出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5%的税收抵免,该项抵免可以向前结转3年,后结转15年;3.对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4.服务业净营业亏损可以向前结转2年,如果亏损还有剩余,还可以向后结转20年;企业向高等院校和以研究工作为目的的非营利机构捐赠的科研新仪器、设备等,可作为慈善捐赠支出,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二)韩国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

韩国服务业的发展源于第二产业的带动。90年代以前,在服务业内部结构中,批发、零售、饮食、旅店,一直居于第三产业增加值之首,90年代后期由于政策倾斜和对外开放,加上信息产业的带动,金融保险不动产与运输仓储、通讯业等生产业才真正开始发展起来。

韩国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代表性税收政策总结如下:1.自2002年起扩大税收减免范围,对属于服务业的中小企业及创业型中小企业实行税收减免由6个税种增加到18个,对中小企业特别税额扣除由13个增加到24个;2.服务企业自新建后首次盈利年度起享受6年减半征收的优惠;3.5-10人以上创业企业自所得税发生的第一年起减免法人税50%,之后3年内按雇用人数增加比例最高可享受100%的法人税减免优待;4.为在国内服务的外国技术研发人员,从其提供劳动之日起5年内的劳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未来投资准备金、风险基金和科研准备金。具体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其年底资产价值为20%以内设立的投资准备金,可在税前扣除,对相应企业的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准备金也可按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对技术转让和风险投资的资本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5.自2005年起,影视业、表演业等一些服务业实行50%-100%的法人税减免。

(三)新加坡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

新加坡在金融、会计、律师、审计、交通、商业、酒店餐饮等领域发展迅速,被公认为是东南亚地区的金融中心、运输中心和国际贸易中心。现代服务业是新加坡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其中商业服务(包括对外贸易)、交通、通信、批发零售、金融服务等是服务业最重要的行业。

新加坡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代表性税收政策总结如下:1.对具有新技术开发性质的产业给予5至15年的免税期;对计算机软件和信息服务、农业技术服务,医药研究、试验室和检测服务等生产和服务公司用于研究和开发的支出允许双倍扣除;2.在新加坡设立区域性营运总厂提供优惠,只征收10%的公司所得税,为期十年,对这类公司的分配股利免征所得税;3.金融等风险性较高的服务业在投资的最初5-10年完全减税,若连续三年亏损者,可获得50%的投资津贴,对在新加坡进行的离岸金融业务的收入免征所得税;4.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新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或营业额在100万新元以上的咨询服务、技术指导服务等企业,所得税可减半。

二、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一)构建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体系

许多国家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仅停留在对原有优惠政策的重申,而是以独立、集中制定出台专门、系统的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特别法。制定税收优惠特别法的目的,在于提高税收优惠法律的权威性,消除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条款之间的重复和低效,加大税收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力度。

我国可以借鉴此经验,来解决现行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繁杂、零散问题。这里所指的“特别法”,区别于我国现存的特别行政区域相关法律,此处提到的“特别法”限于现代服务业行业性质,不限于区域位置,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考虑到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特别法实施的可操作性,在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特别法中,应明确规定优惠的对象、目标、原则以及审批程序等。尤其需重点考虑的是优惠对象,即我国现代服务业具体包含哪些行业,应进一步凝练出衡量现代服务业行业的定性及定量标准,并实行动态跟踪评估,以确保享受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的企业身份“名副其实”。

另外,建议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特别法的制定可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分三步走:第一步,将各个税种中涉及到现代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款进行梳理,在各税种中独立成章;第二步,将逐渐成熟的独立成章的税收优惠条款进行整合,形成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法规;第三步,适时将整合的条例和法规通过必要的程序上升到法律层次,单独立法。

(二)推行税收信贷优惠方式

税收信贷一词是本课题提出的新提法。在已有的研究中,虽然在形式上把税收、信贷两词合并使用,但所表达的意思仍然各自独立,税收调控和信贷影响两方面含义。但此处税收信贷,无论从形式上还是本质上,都将二者合二为一,原理在于使企业将原本应上缴的税金作为自己的资金使用,相当于从政府手中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即通过税收的形式实现信贷促进经济发展的效果。

从现行的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税收优惠形式偏重于结果优惠,而忽视过程优惠、起点优惠。借鉴国际经验,在采用直接优惠的同时,配合使用投资抵免、亏损结转等注重长期效果的间接优惠形式,例如韩国通过提取风险、科研准备金,美国对研究开发所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对有关研究试验支出可进行投资抵免,新加坡对于某些服务业的研究费用实行双倍扣除等,对于生产业的税收优惠更多地采取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尽量减少使用减免税额、降低税率等直接优惠的方式,保持一种系统的、一以贯之的政策取向。从根本上解决服务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升服务业发展的质量水平,就要注重把服务性企业的创业和经营过程纳入到税收优惠政策当中,降低服务性企业创业初期的投资、经营风险。以加速折旧、即征即退为代表的优惠政策,会使企业将原本应上缴的税金作为自己的资金使用,相当于从政府手中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起到鼓励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加快机器设备更新换代的作用,这就实践了税收信贷的机制理念,倡导“授之以渔”的“蓄水池”政策意图,避免“授之以鱼”的政策导向。

(三)契合行业特点解决瓶颈问题

按行业特点划分,将我国现代服务业分为高附加值类,高技术类和高风险类。建议针对于不同类型,实施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制定具有行业特点的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由于现代服务业涉及面广,因此,要针对不同类型的服务业,分门别类制定鼓励投资和业务拓展的税收政策,有的放矢地促进各项服务业齐头并进。

以金融业为代表的高风险服务业,应侧重从降低行业风险角度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金融业本身经营风险较大,并决定着一个国家整体经济状况的稳定,因此,应对这些经营风险较大的服务业采取相应的减免税政策。从国际经验来看,通过多个税种优惠政策的实施,来降低金融业经营的风险性,例如新加坡对高风险服务业创业实施完全减税政策,在规定的经营初期,还对亏损者实施投资补偿。韩国允许金融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风险基金等。对金融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讲,应逐步降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在税率上体现国家对金融保险行业的鼓励和扶持,并改革目前金融保险业以营业额全额征税的征税方式,实行差额征税,降低金融业行业风险,为高风险服务业创设良好的经营环境,促使部分资本从其他行业流向金融业等高风险服务业,促进其发展和繁荣。

以信息服务业、科技教育业为代表的高技术服务业,应侧重从鼓励技术研发角度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应多采用间接优惠方式,例如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具体来讲,首先,建立加速折旧制度,使用的先进设备或专供开发用的设备、建筑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来核定加速折旧的程度,这样可以加快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增加企业用于更新设备和技术进步的可支配资金,并且缩小资金的周转周期;对技术密集型的行业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允许企业将R&D投入以一定比率或全部从应税所得额中作为费用扣除。对信息服务业、科技教育业实行税收抵免政策不仅可以增强企业开发、运用和转化科研成果的积极性,也可以促进企业和科研机构、高校的合作,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的效率,提高高技术业自主创新的能力。通过税收手段,降低开发与研究成本,提高社会、企业人力资源开放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全力推进服务业的技术进步。

参考文献:

[1]王良杰,石丽丽.现代服务业概念界定[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

[2]黄海梅.对现代服务业财税政策的探讨[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现代服务业的特征篇3

一、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的一个方面

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指税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将一部分征管事项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归还纳税人,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公民和其他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税收征管,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建设和谐征纳关系的行为或过程。它是政府公共管理行为社会化的一个方面,是全球性政府职能社会化趋势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税收征管社会化包含对基层个体私营经济中零星税源管理、税收代管和社会化协税护税等方面的内容,但不仅局限于这些方面的内容,它还包含有更广泛的外延和更深刻的内涵。

(一)当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趋势

当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趋势是一种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所谓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是指政府调整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范围和履行职能的行为方式,将一部分公共职能交给社会承担并由此建立起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以有效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

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和社会信息化浪潮的冲击下,政府行政改革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世界性潮流。这场轰轰烈烈的改革运动对传统的行政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不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转型国家,几乎都被卷入了这一潮流。在这场重塑政府的革命中,形成了一种全新的行政理念。这种新的行政理念包括:政府行政应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政府应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实现公共管理和政府职能社会化;注重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政府的管理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政府的工作模式中应引入市场化机制等。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西方国家的政府行政改革几乎都是围绕着如何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而展开的。能够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务的政府就是好政府的观念深入人心。与此同时,政府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政府职能发展的趋势。

(二)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

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从亚当·斯密的“守夜人”到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理论;从现代的“委托一”和契约理论到公共选择理论,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方式和职能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过去传统的强制性行政命令型管理已逐渐转变为现代的指导和服务型管理,政府职能的社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不但在西方国家如此,在我国也一样,政府职能社会化是当代中国政府职能发展的一个显着特点,其呈现四个基本趋向,即政府职能市场化趋向、增强公民自主性的趋向、拓展社会组织自治空间的趋向以及强化和优化社会管理职能的趋向。

在计划经济时代里,我国逐渐建立起了一个全能政府的治理模式,市场被取消,政府的权力渗透到城乡社会的各个领域和个人的诸多方面,最终导致政府整合社会能力下降、行政组织运转低效、社会成员生产积极性受到抑制等制度性危机。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启了转变职能的进程,也由此拉开了政府职能社会化的序幕。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社会化的步伐逐渐加快。然而,时至今日,不少人对于政府职能社会化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其表现之一就是对政府职能社会化的基本趋向不甚明确,甚至出台了一些逆向的措施,从而制约了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

二、税收征管社会化是现代税收管理的三大特征之一

(一)现代税收管理的三大特征

现代税收管理的三大特征是法治化、信息化和社会化。税收征管法治化是指税收征管中法制建设越来越完善,征管方面立法、执法、司法越来越规范,在征管体制、管理程序、税收文化建设中,越来越讲求法治思想、遵循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法。税收征管信息化主要是指计算机网络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是指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目前各国都把计算机网络建设摆在了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位置,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而全社会共同参与税收管理活动的趋势就是税收征管社会化。法治化是税收管理制度建设和目标,信息化是改良征管工具和手段,而社会化则是税收征管制度发展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税收征管社会化是税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税收征管社会化的主要表现

1.征管决策社会化。主要表现在税收征管立法方面。我国是人民民主国家,一切权利归于人民,税收征管也如此。征管法的修改要经过反复调研座谈、广泛征询意见、最后还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批准。这是征管决策社会化的表现。

2.申报征缴社会化。主要表现在申报缴纳方面。新的征管法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到银行划拨,实行“三自缴纳”,特别是对高收入者和对个人收入的支付,还要求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税务机关只起“监缴”的作用。税银联网和“税银库一体化”的建设,更加方便和完善了这些功能。

申报征收社会化首先确立了纳税人在纳税中的主体地位,还纳税权利、义务、责任于纳税人。它从法制的角度明确了不按时申报和不如实申报纳税是违法行为,纳税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纳税人由过去的被动纳税变为现在的主动纳税。通过推行自行申报纳税,取消专管员制度,把专管员从过去的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继而转向强化征管和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中去,使税收征管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目前,我国企业和个人自我纳税申报率已达100%,按期申报率企业稳定在95%左右,个体工商户也达到了80%以上。3.管理鉴证社会化。即税源管理和涉税鉴证方面社会化。就涉税鉴证社会化而言,国家税务总局2

005年12月30日《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鉴证”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并且于2007年2月2日出台了这两项鉴证业务的“试行”准则。也就是说,纳税人是否按期交了税、是否依法交足了税,都要由社会中介机构鉴证,出具审计鉴证意见书。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在考虑进一步拓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其他法定鉴证业务。4.培训服务社会化。主要是指涉税培训和纳税服务社会化、以及政府采购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方式的探索。《“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大力“开展政府职能转换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条件下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职能作用的研究;开展拓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领域和以政府采购购买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模式的可行性研究;开展税收改革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影响的研究等等,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5.税务中介组织的兴起壮大。主要是指税务机构等非政府组织的兴起。非政府组织的广泛兴起是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社会化趋向的重要反映。非政府组织,有的西方学者称之为既不同于公营部门、政府,也不同于私营赢利公司、企业的“第三部门”,具体说来,包括研究咨询服务机构、各种商会、各种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以及各种各样的机构等。据权威资料显示,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快速发展,至2005年年底,全国有税务师事务所2893家,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数共66866人,执业注册税务师21000多人,从业人员近10万人。

6.税收宣传和民众对税收征管的关心和参与意识迅速上升。税收宣传和民众对税收征管的关心和参与意识迅速上升,这也是税收征管社会化的表现之一,从近几年媒体和民众对税案的关注度便可看出。当然,也有一些事项是不能社会化的,如税收征管中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措施等。

三、税收征管专业化的提法值得商榷

税收征管专业化,即税收征管专业化分工管理,是指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征管由全职能转变为按征管业务职能进行组织机构分工,实行专门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十五”期间征管改革的奋斗目标中指出:“通过进一步完善新的征管模式,初步建立以信息化和专业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即在信息化支持下的征收、管理、稽查专业化分工管理体制,即征、管、查相分离的管事制。信息化加专业化,就是科技加管理。实行专业化管理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减少职能的重复设置,能够分清责任,便于以业务内容来划分岗责,建立相互制约和更加透明的岗位责任制,有利于考核和进行责任追究,从机制上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将税收征管职能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稽查职能,并按业务范围分为24个涉税事项,它的运作原理是通过成立三个专业机构进行权力制约,三者之间既明确分工又有机联系。总之,税收征管专业化讲的是税务机关内部的机构分工问题、即征、管、查相分离的征管格局。

但是,相对于税收征管社会化的趋势而言,税收征管专业化的提法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即:容易使老百姓误认为税收征管是税收专业人员的事情,与普通老百姓无关。由于税收征管专业化讲的只是税务机关内部的机构分工,而税收征管社会化才反映了现代税收征管发展的一种实质特征或标志。因此,笔者建议,今后应尽量少提税收征管专业化,多提税收征管社会化,突出现代税收管理“法治化、信息化、社会化”的三大特征,消除老百姓心目中对税收征管发展趋势的误解。

四、顺应历史潮流,促进税收征管社会化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大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首先,税务机关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正确理解全球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的趋势,正确理解税收征管社会化的概念;其次,要顺应历史潮流,积极转变机关职能,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市场)的关系,把该让社会和市场去办的事情交还社会和市场,政府(税务机关)搞好监督,当好裁判,搞好服务;第三,大力建设服务型政府,进一步健全法律制度,进一步培养中介机构,进一步发展社会组织,促进征管社会化的发展。

(二)大力发展税务机构等中介行业

进一步培养中介机构,进一步发展和健全社会组织,对税务行业来讲,就是要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进一步建立纳税人协会、民间评税协会等民间组织,促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纳税人自身对纳税事项的参与,积极维护国家和纳税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大力发展税务机构等中介行业,促进税收管理和服务活动社会化,既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促进税收公平公正,也有利于我国税收征管与国际惯例接轨。

(三)进一步把纳税人权利和职责交还给纳税人

当前应界定好税务机关与税务中介组织的服务界限,要还相关的权责予税务中介机构,给其相应的发展空间,加强监管,促其走上健康发展轨道;其次,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界定好税务机关与其他社会相关部门的服务界限。进一步发挥纳税人协会、民间评税协会等民间组织、律师事务所等其它中介机构和纳税人自身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

首先,在我国各类纳税人中,大企业、大公司少,中小企业和个体户居多,对后者的管理与服务会耗费税务部门相当大的行政资源,而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因此,让税务中介机构发挥作用,使大部分中小企业的纳税事项通过中介机构,税务部门集中精力管好大企业、大公司,这样既降低征税成本,又提高工作效率。据悉,我国工商企业委托税务机构的还不到5%,而日本和美国这个比例高达85%和50%以上。

现代服务业的特征篇4

关键词:营改增纳税筹划特定企业

从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并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还将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这表明营改增已从第一阶段的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过渡到第二阶段的部分行业全国地区。

一、营改增基本制度安排

对于试点行业,主要为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

对于税率设置,在原13%和17%的税率基础上,新增加6%和11%两个低税率。具体而言,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针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3%的征收率。

对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进行抵扣纳税,按照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但是,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

对于征管机关发生的变化,由于上海国地税一体,因此不存在征管机关的变化。需要注意的是,北京营改增后,主管机关为北京国税局,一些优惠政策的申请和备案递交材料的对象发生了变化。

二、各省营改增效果概况

2012年1月1日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地区启动营改增改革,2012年7月25日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地区。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目前试点区内的营改增基本实现了减税效果,尤其对于中小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而言。上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已逾一年。据上海市财政局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上海共有15.9万户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九成企业税负减轻,仅上海区域内的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营改增减税就达166亿元。若加上产业链跨省市的增值税延伸抵扣因素,减税规模将超过270亿元。

江苏省国税局的统计显示,营改增改革试点在江苏省实施5个月以来(2012年8月至年底)减税50.2亿元,试点纳税人的减税面达96.3%。其中,试点纳税人减税21.6亿元,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试点服务减税28.6亿元。样本期间平均每个月节税约10亿元。按行业进行分析,除交通运输业税负略有上升外,其他行业税收全面下降。目前,江苏省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率为3.9%,比原营业税税负增加了1个百分点。

据统计数据显示,北京市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减税额42.4亿元。样本期间平均每个月节税约8.48亿元。广东省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营改增减税额13.2亿元,样本期间平均每个月节税约6.5亿元。安徽省4个月以来累计减税超过11亿元。中小企业普遍税负得到减轻,样本期间平均每个月节税约2.75亿元。湖北今年一月份共减轻试点纳税人税负5571万元,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减少4043万元,下降36%。样本期间平均每个月节税约0.56亿元,数字较小的原因为首个申报月的效果不甚明显。据统计,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减收3996万元,下降41.7%;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减收1528万元,下降15.9%。只有少数企业营改增后税收不降反升。在纳入试点的682户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中,443户税负上升。

三、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的思路

增值税扩围不等于减税,结构性减税是就宏观税负而言的。财税[2011]110号文明确了营改增的目标为“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具体到企业,结构性实际上是指税负有增有减。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也就是说,当上述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时,既可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为方便表述,本文将增值税扩围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称为“特定企业”。

(一)“特定企业”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1.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该类纳税人如果选择按简易方法计税,应纳税额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因影响其税负高低的因素只有征收率,因此其税负固定。如果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差,即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与税率的乘积减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确定其税负高低的不仅是适用税率,还受可抵扣进项税额多少的影响。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多,则适于选择一般纳税人,反之则适于做小规模纳税人。当抵扣额占销售额的比重即抵扣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称之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根据以上分析,笔者的纳税筹划思路在于寻求试点行业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假设可抵扣的购进项目价款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为X,交通运输企业的增值税率为11%,假定其从外部购进的进项税率为17%,则可以计算出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即销售收入×11%-销售收入×X×17%=销售收入×3%,X=47.06%。于是,当X为47.06%时,两者税负相同,企业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皆可;若X大于47.06%,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特定企业”应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若X小于47.06%,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特定企业”应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2.提供试点政策规定的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纳税人。同理,可将一般推理转化为具体实例。假定乙企业位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现从事现代服务业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乙企业2012年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为500万元,设可抵扣的购进项目价款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为X,试点现代服务业税率为6%,假定其从外部购进的进项税率为17%,求X处于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值。按简易方法计税,应纳增值税=500×3%=15(万元),由于X处于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则500×6%-500×X×17%=15,X=17.65%。说明当实际年度可抵扣的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为17.65%时,按简易方法计税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应纳增值税税额相等;若X大于17.65%,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特定企业”应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若X小于17.65%,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特定企业”应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试点后,各地政府陆续出台了财政补贴的措施,对税负上升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程度的补贴,虽然只是权益之计,但企业在试点初期要将其应用于纳税筹划中。例如根据财税[2010]111号,正式实施营改增之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应充分把握这一优惠。

(三)利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进行筹划

政策中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一些特别规定,企业可加以利用。例如对于试点地区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均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已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试点地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相关建议

(一)对政府的建议

浙江省试点企业同样存在部分交通运输业进项税票难取得的情况,导致其税负上升。可借鉴江苏省政府的做法,设立增值税与普通发票的“换开点”,专门为那些从事零散货运的小运输企业服务。这些企业车辆长途运输加油的费用,可先在加油站通过网络发票系统开出普通发票,然后税务部门再在网上将这些发票信息汇总,企业便可到“换开点”将先前的普通发票换成增值税发票,油费就可以作为成本进行抵扣。

营改增后征管机关发生了变化,有可能促成税务机构的整合。我国将税收征管机构分设为国税、地税两个系统,这虽然对增加和保障中央财政收入,增强宏观调控能力产生了积极作用,但也增加了税收征管成本,呼吁整合两套税务机构的声音早已有之。营改增扩围无疑为整合税务机构带来了契机,因为扩围后,若将增值税全部划归国税机关征管,则地税机关会被“边缘化”;若将增值税改由地税机关征管,由于其控管系统“金税工程”并未覆盖地税系统,其条件并不具备。鉴于此,有可能在明确扩围后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征管的同时,采取“人随业务走”的办法,将地税机关承担扩围前行业营业税征管的人员先行并入国税机关,从而迈出税务机构整合的第一步。

(二)对企业的建议

营改增对于企业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方面,营改增可以克服重复征税的弊端,大部分企业可以降低税负,尤其对于小企业,提高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后,众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税负降低明显。从上海试点以及第二批纳入试点的省市的反馈来看,70%的企业实现了税负下降。另一方面,试点开始阶段,部分企业会由于生产周期、成本结构等原因,进项税额较少,但随着营改增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企业相对容易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借助营改增政策的指引,企业可以加速设备更新,调整产业结构。同时,营改增后,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工作量会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行政及刑事风险也需要引起企业的高度关注。

(注:本文系台州市社科联课题“台州试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利弊及对策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YB01)

现代服务业的特征篇5

关键词:现代服务业市场营销服务营销客户满意营销知识营销

现代服务业是在工业化比较发达的阶段产生的,主要依托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理念发展起来的信息和知识相对密集的服务业。包括信息服务业、咨询服务业、科技服务业、金融服务业、会展服务业、法律服务业、文化服务业、休闲服务业、物流服务业、房地产服务业、租赁服务业等。

现代服务业市场营销的含义

市扬营销是指个人和集体通过创造并同别人交换产品和价值以获得其所需所欲之物的一种社会过程。现代服务业市场营销是指个人和集体通过创造并同别人交换服务产品和价值以获得其所需所欲之物的一种社会过程。

知识经济时代是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并上升为国民经济主导产业的时代,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呼唤现代服务业市场营销。现代服务业营销的核心理念是顾客满意和顾客忠诚,通过取得顾客的满意和忠诚来促进相互有利的交换,最终实现营销绩效的改进和企业的长期成长

现代服务业之间有很强的相关性,要建立一个合作共赢的价值链,现代服务业市场营销的定位不仅要让自己成功,而且要让别的行业也成功。如咨询服务业可以为金融业的业务拓展提供咨询服务,金融业也可为咨询业的发展提供融资服务。又如电信业可以为金融业的业务拓展提供技术支持,同时也能发展自己的业务等。

现代服务业市场营销的特征

由于现代服务业具有新技术、新业态、新方式和高人力资本、高信息含量、高附加值及低能耗、低物耗、低污染的“三新”、“三高”和“三低”的特点,使现代服务业市场营销具有下列特征:

由于服务是无形的,顾客很难感知和判断其质量和效果,他们将更多地根据服务设施和环境等有形线索来进行判断。因此,有形展示成了现代服务营销的一个重要工具。顾客直接参与服务的生产过程及其在这一过程中同服务人员的沟通和互动行为,向传统的营销理论和产品质量管理理论提出了挑战:

传统的产品生产管理完全排除了顾客在生产过程中的角色,管理的对象是企业的员工而非顾客。而在现代服务行业中,顾客参与服务过程的事实则迫使现代服务业企业的管理人员正视如何有效引导顾客正确扮演他们的角色,如何鼓励和支持他们参与生产过程,如何确保他们获得足够的服务知识,以促使生产和消费过程的和谐并行。若企业管理人员忽略这些问题,则可能导致顾客不懂自身的职责而使服务产品的质量无法达到他们的要求。而在这种情况下,顾客通常并不会责怪自己的失误而将之归咎于企业,认为该企业的水平低下,进而造成企业顾客流失。

服务人员与顾客的互动行为也严重影响着服务的质量及企业与顾客的关系。由于服务的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同时进行,工业企业在生产车间进行质量管理的方法无法适用于服务企业。要保证实际提供的服务达到每一位顾客预期的质量水平,就必须保证服务人员与顾客间取得充分的沟通,同时,服务人员必须针对不同顾客的需求差异保持足够的应变能力。所以,服务产品的质量管理应当扩展至对服务过程及顾客的管理。

与有形产品相比,服务的不可贮存性产生了对服务的供求进行更为准确地平衡的需要。与制造业企业相比,供给与需求间的“同步营销”,对确保现代服务业企业经济地使用其生产能力要重要得多。差异性易使顾客对企业及其提供的服务产生“形象混淆”。因为对于同一个企业,两家不同的分支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可能出现一个分支机构的服务水平明显优于另一个的情形。前者的顾客确实会认为该企业的服务质量很好,而另一分支机构的顾客则可能认为整个企业的服务质量都低劣。这种“企业形象”和“服务产品形象”的混淆将对服务产品的推广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由于服务不具有实体特征,从而使得服务的分销具有不同于有形产品的特点。有形产品可以在一地或多地生产,然后运送到中间商或最终用户所在地进行销售。大多数服务却不能这样做。对这些服务来说,要么顾客必须到生产设施所在地,要么生产设施必须运到顾客所在地。后一种情况,如教师、律师、会计师的“服务能力”,可以运到需要他们的地方。专家的咨询报告、税务文书、保险单这些服务的产品形式,也都可以运输。虽然如此,表述这些文件意义的实际服务却不能运输。服务不能贮存或运输的特性也给大规模地生产和销售服务带来了限制,所以现代服务业企业要获得规模经济的效益,就必须比制造企业付出更多的努力。

现代服务业市场营销的性质

(一)现代服务业市场营销是一种服务营销

现代服务业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现代服务业市场营销理所当然是一种服务营销。服务营销是指企业围绕着服务产品而开展的一系列提高消费者满意度的营销活动过程。服务营销与实体产品营销的主要区别有:

营销的对象不同。产品实体营销的对象是有形的,是可触摸的、可观看的、可品尝的,而服务产品是一种过程或行为;营销的主体是服务产品的一部分。服务产品的产生过程就是服务产品的提供者和顾客的互动过程。没有顾客产生不了服务过程,没有服务产品的提供者,顾客就无法享受服务;营销组合的要素不同。实体产品组合的要素是产品、价格、分销、促销4大要素。服务营销为7个要素,即产品、价格、分销、促销、人、有形展示、过程;服务产品质量的非标准化。实体产品的质量、性能有一系列的量化标准。而服务产品,由于人是服务产品的一部分,同一项服务由不同的人来提供或不同的消费者接受同一项服务对服务产品的质量评价不一。

服务产品的供求关系难以调解。由于服务的不可感知性及生产和消费的同时进行,从而使服务具有不可贮存性。虽然生产服务的设备、劳动力等能够以实物的形态存在,但它们只代表一种生产能力而非服务本身。没有顾客,这些产生服务的生产设备和人员就会闲置和浪费,但如果服务需求超过供给能力,又因服务产品无法在时间上进行调节、平衡而使顾客无法推迟购买服务。而实体产品由于可以贮存,所以在时间、空间上可以达到平衡。服务产品供求关系调节的好坏还将影响到营销成本的大小;服务产品的生产时间影响服务的营销效果和企业形象。如果服务产品的生产过程过长,会引起顾客的心理厌烦,使其对企业服务质量及形象产生负面效应,及时、快捷是服务产品营销的核心;分销渠道不同。实体产品的分销往往可以通过中间商把产品从生产地运送到顾客手中,而服务企业的分销常常与促销过程连接在一起;促销重点不同。实体产品的促销重点在实体产品上,而服务企业的促销重点在企业形象。只有企业形象才能减少由于服务产品缺乏所有权转移而带来的风险感。

(二)现代服务业市场营销是一种客户满意营销

现代服务业中的金融服务业、房地产服务业等是一种客户服务业,因此,现代服务营销组合的要素,应包括“4C”(即顾客成本、便利、顾客需求和顾客沟通)、人员、有形展示和过程7个要素。

现代服务业营销观念与传统的营销观念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营销的基本要素从原来的4P变为4C(如图1所示),即企业的重点不是讨论生产什么产品,而是研究客户有什么需求;不是讨论产品定什么价格,而是关注客户的购买成本;不是讨论开展什么促销活动,而是想办法加强与客户的交流;不是讨论怎样建立分销渠道,而是考虑客户购买的便利性。传统的营销是通过销售来获利,而现代服务业营销是通过客户满意来获利。

(三)现代服务业市场营销是一种知识营销

现代服务业中的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更多的表现为一种知识产业性质,因此,现代服务业市场营销也是一种知识营销。知识营销是通过有效的信息传播方法和途径,将企业所拥有的对用户有价值的知识传递给潜在用户,并逐渐形成对企业品牌和产品的认知,将潜在用户最终转化为用户的过程和各种营销行为。与传统营销方式相比,知识营销具有以下特征:

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营销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竞争日益激烈。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演进,“国内市场国际化,国际竞争国内化”将逐步成为现实,竞争将愈演愈烈。其次,竞争的方式也将发生变化。企业共有信息技术,共享知识资源,共同开发市场,在合作中竞争,在竞争中合作,形成良性循环的竞争环境。

营销产品发生了质变,传统营销产品逐步被知识型产品所替代。这些知识型产品的营销要求营销者不仅要深谙营销技巧,同时也要掌握产品的知识含量,能够把这些知识推销给消费者。如果营销者对产品本身的技术含量、使用功能、维修知识一知半解,对消费者的询问含糊其辞,产品售出发生故障时也不能迅速提供售后服务的话,那么消费者将失去对产品的信任和耐心,营销也就很难成功。

营销方式发生质变。传统的营销方式是靠媒体、广告等向消费者传达产品信息,这种传递是单向的,往往是营销者比较主动而消费者处于被动,信息反馈速度慢,而且成本较高,因而往往不能制订适宜的营销战略。而在知识经济时代,网络化的实现使营销渠道四通八达。不仅营销部门可通过网络将产品信息迅速传达给消费者,大大减少了营销环节,从而降低了成本,而且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网络与营销部门进行对话,提出自己的愿望与要求,促使企业生产出更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

营销的结果不同。传统营销的结果往往有利于企业和营销者,因为其营销的出发点和关注点在于能更多更快地推销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而知识营销更多地关注消费者的需求,不仅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提升品牌竞争力,也能使消费者放心地消费产品和服务,特别是使消费者获得了有关产品的知识和使用技巧。

知识营销与传统营销模式反映了两种不同的营销思路:传统营销将占有已确定的市场为目标,以营销管理成本取胜,是内向型的营销模式,具有规模有限性、时间阶段性、市场封闭性三大特征;而知识营销则以创造未确定的市场为目标,以新知识、高科技概念取胜,是外向型的营销模式,具有规模无限性、时间长远性、市场开放性三大特征。

综上所述,现代服务业市场营销的特征,决定着现代服务业市场营销是一种服务营销,是一种客户满意营销,也是一种知识营销。

参考文献:

现代服务业的特征篇6

一、贵港市水路运输行业基本情况

贵港市水路运输行业呈现以下行业特点:一是船舶数量多,运力大。全市拥有货运船舶2700多艘,运力达326万载重吨,居广西地市船舶运力首位。二是个人拥有,实行委托经营。从事水路运输船舶的所有权多为个人拥有,不具有自主从事水路运输的资质,多以委托经营形式从事运输业务为主,按现行水路运输政策规定,吨位在600总吨以上的水运船舶必须要以公司形式进行营运,由于成立船务公司条件比较多,门槛高,所以大部分个人拥有的船舶都委托船务公司营运,船务公司自有的船舶数量不多。三是流动性强。水路运输业务以本地船务企业为主,其他如南宁、柳州、来宾、百色以及广东等地的船舶也参与区域营运,本地少部分船舶也常年在外地营运。四是行业管理相对规范。由贵港市港航管理局直接管理水运企业的运输业务,对企业的营运资质、营运范围、安全检查、挂靠船舶的审批,运输合同要素的审核等方面严格管理,并授权下属机构贵港市航运信息服务中心使用《广西水路运单管理系统》对运单进行实时管理和采集各种航运信息,严格执行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必须要随船携带水路运单的规定。

二、“营改增”前地税部门对水路运输行业的管理特点

根据对水路运输行业专项调研的情况,地税部门管理水路运输行业的管理方式和方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税务机关管理方式主要是实行委托、税务机关驻点征收。2012年贵港市水路运输营业税约2640万元,其中委托营业税税款1036万元,税务机关驻点征收840万元,企业自行申报征收764万元。委托和税务机关驻点两种方式征收的税款1876万元,占总额的71.06%,从以上数据看,委托和税务机关驻点征收是地税部门管理水路运输行业的主要方法。

(二)实行委托、税务机关驻点征收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和管理风险较大。地税部门对水路运输行业委托、税务机关驻点征收已有近十年的时间,期间不时发生委托人员挪用税款和驻点征收税务人员被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的案件,实行委托、税务机关驻点征收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和管理风险。

(三)征收成本较高。征收成本方面主要是人力资源成本,据统计,专职从事水路运输行业税收管进的人员达19人,其中贵港市地税部门在税务机关驻点处派驻4个专职人员,委托机构的工作人员15人,其次是办公费用成本,每年发生的办公费用约250万元,占征收税款的5.43%。

三、“营改增”后税收政策对水路运输行业的主要影响

(一)适用税率和计税办法发生重大变化。“营改增”前纳税人统一按适用3%的税率计税。“营改增”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不同类别适用的税率不同,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11%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按征收率3%计税。

(二)水路运输行业开具的发票税额抵扣政策发生变化。首先是抵扣率的变化,由原来的7%改变为11%和3%,“营改增”前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率为7%,“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率为3%;水路运输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再具有抵扣功能。其次是抵扣凭证开具的方式发生变化,“营改增”前,水路运输行业开具发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企业自行开具;二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三是向委托的单位申请代开。“营改增”后,按现行增值税政策的管理要求,只能实行企业自行开具和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两种方式。

(三)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水路运输企业的计税方法发生变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11%。

四、“营改增”后国税部门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方法的设想

地税部门对水路运输行业实行委托、税务机关驻点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最大的特点是实行税源的源头控制,具有税款征收及时,税源监控到位的优点,但征收成本高,管理风险高。“营改增”后国税部门不能完全照搬地税部门的管理方式,必须根据水路运输的特点、“营改增”后税收政策对水路运输行业的影响、国税部门的实际情况以及地税部门的管理方法中存在的问题,对原来的管理方法加以改进和完善。结合以上情况,“营改增”后国税部门对水路运输征收管理采取以下方式和方法比较切合实际:实行以票管税为核心,企业自主申报为基础,加强监控船务公司船舶总载重量和起运港的运货单信息的行业管理办法。新的管理办法既可以实行对税源的有效监控,又可以解决原来管理方法中存在的管理风险大、征收和办税成本高的问题。

(一)不实行委托、税务机关驻点征收:

1.从政策性因素方面分析,“营改增”后国税部门可以通过以票管税办法实现对水路运输的源泉控制,委托和税务机关驻点征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营改增”后,水路运输行业开具的发票税额抵扣政策发生变化,抵扣率由原来的7%提高为11%,受此政策的驱动和影响,接受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将从企业的利益出发把提供运输货运专用发票做为接受运输服务的首选条件。通过对贵港市2012年委托和税务机关驻点征收中开具的普通发票数据分析,受票单位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占绝大多数,初步分析比例达75%以上。如2012年地税部门提供的贵港市航运信息服务中心和代开发票的数据中,委托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10846份,金额36518万元,营业税1096万元。从代开发票的受票单位中分析能确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占73.97%。营改增抵扣率由7%提高为11%后,接受运输服务的企业在原来索取发票占75%的基础上,预计再提高5%以上,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以票管税的方式管理和控制水路运输行业的税源达80%以上,因此,委托和税务机关驻点征收将失去存在的基础。

2.从操作性方面分析,实行委托和税务机关驻点征收增加纳税人的办税成本。“营改增”前地税部门对水路运输行业实行委托和驻点征收税款的同时直接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营改增”后,委托单位和驻点征收点只能代开普通发票。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代开专用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管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因此,委托单位不能为纳税人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按金税工程网络延伸的要求,驻点征收点也不能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需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营改增”后,接受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能凭普通发票抵扣税款,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税款,因此,从事水路运输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然增多,而委托单位和驻点征收点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要再次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目前在委托单位和驻点征收点缴纳的税款不能直接抵减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交的税款,要通过申请退税才能解决多缴税款问题,此种状况无形中增加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不利于征纳双方操作。

3.从风险防范方面分析,实行委托和税务机关驻点征收风险防范难度大。实行委托和税务机关驻点征收风险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和管理风险方面。政策风险方面,一是表现在委托和税务机关驻点征收在起运环节征收增增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相符,存在不按规定执行税收政策的风险;二是委托对象主要是船务公司,船务公司是固定业户,对固定业户实行委托与《委托管理办法》第二条“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不相符,存在不按规定税款的政策执行风险。管理风险方面,一是对税务机关驻点人员的管理风险,税务机关驻点处和税务机关长期不同址办公且人员少,对这些人员管理和监控难以到位;二是对委托单位的管理风险,在近来的税收实践中,对委托单位税款、税收票证和人员的管理是一个公认的管理难题,监控难以到位,较容易发生违法案件。

(二)实行以票管税为核心,企业自主申报为基础,加强监控船务公司船舶总载重量和起运港的运货单信息的行业管理办法。根据接受运输服务的企业索取发票占80%以上的预测分析,税务机关只要抓好发票环节的管理,就能管控水路运输行业80%以上的税源,因此,以票管税的管理方式是做好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的核心,对水路运输行业的管理重点应放在发票管理上,其余20%的税源可以通过以下办法和措施达到对水路运输行业全部税源监控的目标:

1.设定从事水路运输船舶的最低营运预警值。船务公司船舶总载重量信息是船务公司运输能力的最主要指标,“营改增”后国税部门可以此指标值为基础,经调查测算后,设定贵港市水路运输行业最低吨公里运价和月最低周转率,按船舶总载重量、最低吨公里运价和月最低周转率三个指标计算和设置船务公司最低营运额预警值,把最低营运额预警值做为查找重点监控对象和开展纳税评估的主要指标值。

2.定其采集从事水路运输船舶的报税信息和水路运货单第三方涉税信息。报税信息主要是采集申报的销售额数据,起运港的运货单信息是水路运输行业重要的第三方涉税信息,运输部门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相对规范,根据所有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必须从起运港起运时随船携带水路运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到运输部门采集水路运单,利用水路运单有运载重量、价格和收货单位等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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