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额度新政策(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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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额度新政策篇1

一、市县域金融发展概况及金融运行情况

截至2010年末,我市、县、县县四地县域农业人口102.48万人,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253.13万亩,农民人均纯收入4560元,高于全省平均水平(3308元)25%,其中:农业人口4.8万人,农民人均纯收入7475元,在调研四个县区中水平最高;县农业人口44.3万人,农民人均纯收入3524元;县农业人口38.3万人,农民人均纯收入3155元;皋县农业人口15.08万人,农民人均纯收入3705元。(注:以下所指县域为、县、县县,不包括市其他县区,统计数据也以4地为主)

(一)全市县域金融机构发展现状。截至2011年4月,我市县域共有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银行、农村信用社、财保、寿保、太保、平保等各类金融机构57家,县域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共240个,占全市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30%。其中:银行8家(营业网点44个),保险公司5家,小额贷款公司2家;县银行8家(营业网点69个),保险公司4家,小额贷款公司2家;县银行10家(营业网点78个),保险公司6家,小额贷款公司1家;皋县银行7家(营业网点49个),保险公司3家,担保机构1家。从发展趋势来看,2008年之前我市县域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出现了大面积的减少和撤并,严重制约了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2008年以来,随着国家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发展力度,金融机构重新投入到发展县域和农村经济中,营业网点逐步恢复增设,有力支持了县域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全市县域“三农”贷款发放情况。近年来,全市农业贷款总量逐年增加,对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来看,农业贷款所占比例依然较低。截至2010年末,我市县域金融机构存款余额264.5亿元,贷款余额139.9亿元,贷存比为53%。其中,农业贷款余额37.5亿元,农副产品收购资金贷款余额6.8亿元,乡镇企业贷款16.4亿元,农业贷款只占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26.8%(注:由于人民银行县支行统计口径变化,以上农业贷款、农副产品收购资金贷款、乡镇企业贷款数据不包括县)。截至2010年末,我市县域小额贷款公司累计放贷6267.3万元,其中对三农贷款4595万元、中小企业贷款308万元、其它贷款1364.3万元,贷款回收率和利息实收率保持在98%以上,成为民间资本支持“三农”发展的重要渠道。目前,我市提供涉农金融服务的有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建设银行等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农村信用社发放“三农”贷款数额和笔数最多,是支持三农、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截至2010年末,县域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82.06亿元,占全市县域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58.7%。

二、市县域金融支农服务情况

近年来,我市县域金融机构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扩大内需”的政策方针,紧紧把握国家加大支农惠农政策扶持力度和加快推进“三农”经济发展的战略机遇,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紧密结合县域经济发展情况,合理调整信贷结构,切实维护金融生态环境,实现了全市县域金融的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人民银行充分发挥金融机构支农的“窗口指导”作用。人民银行县、区支行深入贯彻国家当前实施的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加强宣传和协调作用,配合地方政府指导金融机构服务企业、服务农户。科学制定辖区内银行业信贷增长指导意见,切实加强金融管理,维护辖区内金融安全,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发生;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县域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反馈给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地方政府,为上级行和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了决策依据。

(二)农村信用社为主,多行并举的金融支农格局正在形成。紧密结合县域经济特点,各有关银行从自身实际出发,积极开展各种涉农贷款业务,增强了金融竞争活力,提升了金融支农的规模和能力。农村信用社主要满足农业生产生活、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涉农中小企业以及农户小额资金需求,特别是在农忙时节增加服务窗口,延长工作时间,尽量为农民提供存款和贷款方便。以皋县农村信用社为例,在2008、2009、2010年的新增贷款中,涉农贷款分别达到60%、70%、80%,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净增额年均达到8000万元以上,截至2011年4月,支农再贷款余额达1.3亿元。农业银行在养殖、种植、运输等领域信贷较为成熟,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涉农企业和农户进行重点支持,向农户发放“惠农卡”,提高农户授信额度。农业发展银行主要面向农村基础设施、新农村建设和农业龙头企业发放贷款。邮政储蓄银行在提供小额农户贷款的基础上,又形成了小企业贷款试点业务。其他商业银行也在支持县域经济和涉农企业发展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三)金融支农创新取得新进展。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市各家农行县区支行延伸支农惠农的金融触角,全面推行“就近服务、远联大户、集中连片、委托”的新型服务模式。比如农业银行县支行积极推广“协会+基地+农户”的“1+N”农户订单生产担保服务,发放玫瑰种植、加工农户贷款265万元,有效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为减少农民贷款流程,农行县支行抽调人员组成2个流动服务组,按东西南北中在5个乡镇设立流动服务站,并在7个重点行政村设立惠农金融服务点,安放ATM机7台、POS机22部、转账电话467部,大大提升了农户享受高效金融服务的便捷程度,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为提高农户信用意识,农行县支行深入开展信用村评级工作,累计评定信用村19个,评定信用户1065户,创建了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培养了稳定的信贷资金滚动循环机制。农村合作银行积极落实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这一民心政策,截止今年5月份,累计向230名农村妇女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137万元,有力促进了农户经济发展。建设银行推出的“农耕文明”涉农个人贷款因地、因企、因人制宜,采取“公司+订单+农户”模式,由龙头企业为贷款农户提供担保,同时贷款农户与企业签订订单合同,最终实现银行、企业和农户“三赢”,有效解决了放贷过程中农户没有抵押物的难题。银行“三农”贷款特色产品如“农耕贷”、“农具贷”、“养殖贷”,具有手续简便、快速放贷、还款方式灵活的特点,银行最快3天内放款,农户只需受理和发放去银行两次,可集中上门受理。这些创新既方便了农民和涉农企业,又推广了现代金融理念,促进了农村金融事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政策性农业保险稳步推进。我市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有能繁母猪保险、奶牛保险和玉米保险三个险种,具体由人保财险公司承办,县、区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监督,农业局负责资料核实,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账,分险种核算”的保险模式。2007年我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以来,累计承保能繁母猪88869头,奶牛15932头,为农户提供了1.31亿元的农业风险保障。截至今年4月底,保险公司共受理赔案4657起,支付赔款975万元,简单赔付率达到125%。政策性玉米保险今年才开始启动,目前正在推进当中。可以说,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已初步建立,农户对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投保积极性很高,生产经营风险有所降低,农户生产养殖积极性和收入水平大大提升。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县域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不全。近年来,工、中、建等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淡出农村金融市场,县域及以下营业网点大量撤并、人员锐减,对县域发展和“三农”经济的信贷投入大大减少,存贷比偏低。目前,在我市县域及以下设立营业网点的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而且只设到乡镇一级,农民难以及时享受到相关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作为支农主力军,其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的弊端日益凸显,在贷款利率上农民基本没有定价权,直接造成融资成本高、手续繁琐、额度偏小等诸多问题。同时,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缓慢。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由于我市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受地域经济和设立名额的限制,三县一区只有5家注册,注册资本仅5500万元,难以满足涉农企业和农户融资的巨大需求。另外,在发达地区试点较好的由农民和涉农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在全市尚无一家。

(二)县域金融机构服务存在功能。一是农业银行县级支行尽管承担了以扶贫贴息专项贷款等为主的少量政策性金融业务,但由于受企业法人盈利目标制约,金融支农措施难以真正到位。农行三农事业部改革试点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支农贷款额度较小、机构网点不多、服务人力紧张等问题。农行支行在今年1月份被上级行定位为“城区支行”,在年度信贷计划中直接取消涉农贷款,其服务辖区内“三农”发展的力度明显削弱。二是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除传统粮棉油收储资金供应管理外,从今年开始大力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和新农村建设,重点发展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但对涉农中小企业贷款采取“审慎发展、抓大放小”的思路,基本退出500万元以下的涉农贷款业务,导致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户基本上享受不到来自农发行的信贷支持。三是邮政储蓄银行自2008年成立以来,依托遍布城乡的网点资源以及市场渠道支撑,成为我市县域金融的一支新生力量。截至2010年末,我市县域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余额10.92亿元,但贷款余额仅仅0.34亿元,占县域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0.2%,贷存比只有3%,低于县域其它银行50%,储蓄资金基本上存或者外流。同时,在营业网点设置上,只有少数乡镇设有信贷业务网点,其他乡镇仍由邮政局代办汇兑业务,“只存不贷”现象较为严重,在信贷支农方面作用甚微。

(三)县域金融生态环境亟待改善。由于农业产业效益不高,产品附加值低,生产经营风险较大,严重影响了金融支农的积极性。特别是近年来许多青壮年农民外出打工,不愿投身农业生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对农业的信贷支持。同时,部分农村存在信用环境整体较差,信贷资金缺乏安全保障的现象。以农村信用社为例,2010年涉农贷款6.83亿元,其中不良贷款1.28亿元,占比高达18.87%,且较2009年增长接近7%。一些贷户靠套取银行资金、假借企业改制、破产等手段,逃废、悬空银行债权,使金融机构产生惧贷和慎贷心理。

(四)涉农企业和农户贷款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是受客观条件限制,金融机构推出的担保方式实施难度较大。如“企业+农户”方式,由于企业和农户大都属于松散关系,不确定因素较多,导致企业不愿意为农户提供担保。又如“三户联保”、“五户联保”方式,因为部分农户间不愿意互相担保,即使担保,其中只要有一户不按时还贷,另几户就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二是农户和涉农企业可提供的担保财产有限,无法被银行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不得抵押贷款,许多涉农企业如蔬菜冷库企业,大多存在“有产无证”现象,即大多数企业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即使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到银行贷款最多获贷抵押物估值的30%,对涉农企业而言是“杯水车薪”,远不能满足资金周转需要。三是县域金融担保中介机构严重缺失。目前我市只有皋县设有1家农村担保机构,且有壳无绩,没有实质性开展业务。今年,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11]2号),市上将对全市担保中心进行清理整顿,该担保中心现面临退出市场的困境。五是农民渴望更多的国家贴息贷款。调研过程中,在和涉农企业、农户代表进行座谈时,听到最多的就是:贷款难,利息高。农业生产本身风险大、效益低,基本只有10%—20%的利润,而银行贷款利率普遍已达10%,甚至更高,农民得到的实惠少之又少,许多涉农企业普遍反映负债经营,压力重重,贷款难,甚至不敢贷款,即使贷了款也难以按时足额还贷。“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国家还是应继续加大支农力度,直接增加贴息贷款的额度和范围,提高银行和农民贷款积极性,让金融最有力的支持广大涉农企业和农户发展。

(五)政策性玉米保险试点工作进展缓慢。省上推行的政策性玉米保险主要在县和县试点,计划面积10万亩、20万亩。但从推进情况看,我市仅完成省财政下达计划目标的0.8%,远落后于全省平均进度。截至目前,县已承保2485亩,但仍远低于预定计划。县目前尚未开展这项工作。从调研情况看,我市推行政策性玉米保险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农民群众对政策性玉米保险参保意识淡薄。农户对政策性玉米保险认识不足,加上近年来县区没有发生较大的自然灾害,对农业影响不大,造成的损失也不多,对农业灾害心存侥幸心理而不愿投保。二是保险责任与农民实际需求有一定的差异,使政策性玉米保险没有发挥相应的保障作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大打折扣。双垄沟地膜玉米属于“铁杆玉米”,具有“风吹不倒、冰雹打不跨”等特点,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雹雨、洪涝、冻灾、风灾等保险责任一般较少发生,所以农民投保积极性不高。三是由于部分乡镇比较贫困,农民收入较少,难以承担保金的自费比例。农民也不愿自行参保,导致玉米保险在当地很难推行。四是此项工作部署时间较晚。由于政策性玉米工作是今年3月份省上才启动的,安排到地县已经错过工作开展的有利时机。五是宣传发动不到位。政策性玉米保险尚处于试点阶段,县区政府和有些乡镇、村对这项工作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政策宣传、动员力度不够,农户对政策性玉米保险了解不多,造成投保面积小。

(六)县域金融协调发展平台缺失。目前,我市各县区除西固区外,均没有设立专职沟通和协调金融工作的政府部门,造成了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农户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业务衔接渠道单一、信息资源无法共享的局面。在调研过程中,各县区普遍反映急需设立一个由政府出面组建,在金融领域沟通协调、联动发展的专职机构,但碍于机构改革、编制职数的限制,短期之内难以组建完成。

四、相关对策建议

(一)组建县、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搭建金融协调发展平台。建议省委、省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构建起省、市、县(区)三级政府金融工作体系,形成金融工作的抓手,强化地方政府的金融协调服务能力,推进银政企合作和金融支农事业,搭建金融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二)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为“三农”发展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支持。一是协调农业发展银行拓宽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支持农业发展银行逐步向综合型政策性银行转变,更多满足涉农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二是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借助农村信用社网点多、贴近农民的优势,在鼓励合作制、股份制的基础上建立科学有效的发展机制,扩大农户小额贷款规模,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的作用。三是协调以农业银行为主的商业银行降低信贷门槛,设立基层分支机构,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服务农产品加工的农业龙头企业、涉农企业和乡镇企业,进一步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推广力度。四是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设立村镇银行,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发展。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力度,探索建立由农户自愿发起的资金互助组织,引导更多的资金流入农村。

(三)构建支农风险防范体系,为金融支农资金安全提供可靠保障。一是加快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建设。组建由政府牵头,多方筹资的农业贷款担保中心,主要服务于农户和中小企业,解决融资担保的热点难点问题。二是探索建立农村信贷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建立农村金融发展基金,补贴金融机构由于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造成的信贷损失,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逐步引导银行信贷资金向农业领域配置,提高县域农村地区存贷款比例。三是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通过推广创建“信用镇、村、户”活动,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改善信用环境。相关部门应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对于有偿还能力、逾期不还或拒不还贷的单位和个人,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清收不良贷款,整顿社会信用秩序。

公积金贷款额度新政策篇2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定位与市场定位的偏差

政策定位,即制度设计时体现出的政策意图。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定位集中体现在其政策框架中。而市场定位是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贷款机构在金融市场中应该或可能承当的角色。小额贷款公司从试点之日起,两种定位的偏差明显存在。

第一,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金融风险,但资金流动性受到很大影响,财务成本增加。按这一原则,新建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和运作的公司法人。不能吸收存款使其有别于正规的金融机构。管理层认为,小额贷款组织目前还不具备存款管理的技术和设施,吸收存款会加大全社会的金融风险,不利于金融稳定。但就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其资金来源只能是自有资本和受到严格限制的部分借款,从事金融业务,却不能利用杠杆效应。许多地区试点的小额信贷公司面临严重的业务脱节,在业务拓展中缩手缩脚,保留过多的未贷出资金,造成财务资源的浪费。降低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了成本。

第二,管理层将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客户定位为农村地区的低收入人群。而从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看,绝大部分既没有认识上的认同,也没有在具体经营中加以落实。大部分新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在目标客户的定位上与管理层的初衷存在严重偏差。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新的生存环境未必适应。习惯于向一些因临时性资金紧张,难以按时偿还从正规金融机构的借款或长期融资到位前流动资金短缺的企业发放短期资金周转贷款。或发放额度较大的贷款,喜欢和企业特别是效益较好的大企业打交道。资金借贷市场上,总体资金状况供不应求,正规金融机构难以使得市场饱和,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不必从事真正的小额信贷业务而生存。

第三,虽然允许小额贷款公司高利率放贷,但其获利前景并不乐观,对民间资金的吸引力有限。《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组织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高利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即不能搞“高利贷”。在利率管理上似乎放得最宽,最彻底。从理论上讲,允许小额贷款组织实行较高的贷款利率,有利于小额贷款组织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中低收入人群获得小额贷款组织的贷款;而司法方面的限制小额贷款组织最高利率水平,则避免了对借款人造成过重的利息负担。但在目前的信贷市场环境下,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率不可能达到最高限,另一方面在管理层审慎监管下,财务成本加大,加上沉重的税收负担,小额贷款公司的获利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初期,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很可能使民间资金失去了通过这种方式放贷的积极性,重新回到地下金融的老路上去。

第四,有些地方把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目的定位在成立村镇银行,可能会偏离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发展轨道。按照有关部门的意见,有些地方把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目的定位在成立村镇银行上,设立以后,不是积极开展贷款业务,而是守株待兔,使小额贷款公司这一形式的制度改革成效大打折扣。另外,《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还规定“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使真正经营较好,建立了自己品牌的小额贷款公司不愿意通过这种方式组建村镇银行,一些民营企业家的银行梦难以顺利实现。目前,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监管、处罚等权力下放给了地方政府。有些地方出台的暂行办法,大幅度提高了注册资金的门槛,同时规定外国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得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得投资。甚至进行宏观数量的控制,有些限制性条款的合理性是值得怀疑。

二、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空间的思考

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能够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市场,同时也能够对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市场起到推动作用。随着在市场上的成功运作和业绩的积累,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将会变成村镇银行或者大型贷款公司。

(一)政府应监管与服务并举,纠正政策定位偏差,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

从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过程可以看出管理层突破原有框架,改革现有制度体系的决心。但金融领域的管理层涉及多个部门,只有这些部门协调一致,才能保证政策目标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1.实施更多政策扶持,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空间由于历史的原因,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诸如洗钱、暴力追债等问题长期内仍然会存在。一些利益集团通过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获得廉价资金,转手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形式获取高额利差,不利于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相对审慎的监管是必须的。尽管在短期内,这些监管措施限制了小额贷款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增强。但从长期看,则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规避风险,健康可持续发展。但监管不是为了限制其发展,相反,应当出台配套的扶持政策。首先,管理层应该重新检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参考小额信贷机构发展的国际经验,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采取能够真正吸引民间资金进入的举措。只有小额贷款公司形成方便进出、相互竞争、相互促进的态势,才能为缓解低收入人群及小型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其次,在税收上实行特殊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但是,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资金成本无法列入正常的成本计算扣除,所以,同样税率上缴营业税,表面上合理,实际上是极不公平的。政府应该减少对小额信贷机构的行政干预,转变为通过减免税收、财政补贴等措施,通过利益机制的引导而不是强制小额信贷机构实现政府的扶贫目标。

2.治理信贷市场环境,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对低收入人群发放贷款,风险不可忽视。我国地域广阔,自然灾害相对频繁。政府可以运用财政转移支付建立农业自然灾害风险调节基金,用于在农业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时,弥补由此而给农户带来的损失,特别是贫困农户使用小额信贷发展生产经营时遭受的损失。或设立担保基金,以担保基金为杠杆,引导和激励多家金融机构参与小额信贷资金的发放。对小额信贷公司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使其掌握向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发放贷款的技术,认识到发放小额贷款既可以服务三农和微型企业,又可以赢利。鼓励小额信贷公司在向三农和微型企业贷款的同时,发放一部分城镇的贷款和小型企业的贷款,向不同的行业发放贷款,从而控制贷款风险。还应当帮助解决运营好的小额信贷公司解决后续资金供应问题,用批发资金和再贷款鼓励小额信贷公司发放小额贷款和农业贷款。

(二)小额贷款公司要生存和发展,也必须逐步适应现有框架下的市场环境,参与竞争。

1.创新信贷产品,主动参与竞争。一般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之初都会吸纳一些原银行业从业人员,他们虽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很快进入角色,但容易沿用国有银行或大银行的工作套路,开拓新产品的动力不足。小额信贷可以由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提供,也可以由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提供。农村信用社始终是小额贷款公司强有力的竞争对手。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一般高于其他小额贷款提供者,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利用自身优势,只有在创新信贷产品上下功夫,才能在竞争中站稳脚跟。信贷产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贷款利率。任何一种信贷产品,都是由一些基本要素构成的,正是对这些要素的不同选择、不同组合,才构成了多种多样的信贷产品。小额贷款公司的最大特点就是灵活和便捷,会在最短的时间内为客户提供需要的资金服务,在担保及还款方式上采取灵活的策略。另外,有些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还为客户贷款用途提供后续的服务,包括提供市场信息等等,受到客户的广泛欢迎。

2.完善治理结构,提高竞争能力。一是优化股东结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有能源源不断地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和充足的流动性的有实力的股东,同时防止“一股独大”,侵害小股东利益。二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公司治理架构。对于规模较大,股东人数较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即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将经营决策权委托给董事会,监事会专门行使监督职能。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对董事、经理人、部门负责人和员工的业务经营绩效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上述人员的工资和职务晋升挂钩。根据每个管理人员和员工岗位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考核方法。设计清晰的贷款管理流程,对信贷审批权进行适当的约束,不断提高抗风险能力。

公积金贷款额度新政策篇3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三农;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5-0075-02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5月开始在内蒙古、山西、陕西、贵州、四川等5个省区试点由民营资本经营的“只存不贷”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2008年开始走上快速发展的轨道。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始于2009年11月。小额贷款公司这一新生事物在宿州这样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基本情况

宿州市位于安徽省东北部,面积9787平方公里,人口640万,从业人口数为368.4万。2011年,全市生产总值802.4亿元,财政总收入64.06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384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720元。

至2012年8月,宿州市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共7家,注册资本金合计2.45亿元。当年累计发放小额贷款209笔,金额1.8亿元;存量贷款315笔,余额为2.61亿元。从安徽省15个地市来看,无论是数量,还是贷款余额,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均处在全省末位。

二、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资金来源单一,后续发展乏力

除宿州泰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外,其他6家公司都没有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究其原因,一是目前国家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的融入资金”,出于竞争及县域商业银行信贷政策信贷条件等原因,小额贷款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难度较大,即使有的公司有当地银行机构注入资金,也是以一般工商企业的身份获得贷款,成本较高。二是国家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规定使得其缺乏后续资金来源,不少公司在发放完资本金后就出现了资金难以为继的局面。三是宿州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总体经济实力的不足导致能出资兴办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总量少。

2.从业人员素质总体不高,内部管理不够规范

与省内外其他地市相比,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素质总体不高,大部分人员不具备金融知识,多数管理人员没有相关管理经验。宿州市金融办在组织现场检查中,发现各小额贷款公司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需要整改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起步较晚,2009年11月才有第一家公司开业,其余6家近两年才逐步发展起来。因为业务开展时间短,各方面都不够完善,尚未形成吸引人才的激励机制,专业的金融人才匮乏。而专业的金融人才匮乏又导致经营不善和管理问题的出现,这同时也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重要阻碍因素。

3.经营负担过重,法律身份不明确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价格调控基金及印花税,其税收则完全按照普通公司的标准征收,税负在30%以上。加上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仅按一般工商户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没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率高),也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和各种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财政补贴资金。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银监会2008年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但却经营货币、发放贷款,公司性质界定不明确,法律身份十分尴尬。

4.规模小、总量少,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目前,全市仅有小额贷款公司7家,注册资金一般只有几千万元,很容易造成供不应求的局面。每家小额贷款公司员工一般不足10人,规模较小,市场宣传、调研和后续服务跟不上。究其原因,一是宿州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支撑能力有限。二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扩大经营规模的唯一途径就是增加注册资本金,但是这样做就等于抬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门槛,把很多民营资本挡在门外。

5.发展前景不乐观,股东投资热情降低

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转,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的热情已经不像初投资时那么高涨。投资人设立小额贷款有两个目的,一是改制为村镇银行,低门槛进入金融行业;二是利用小额贷款公司这个平台做大规模。而从《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来看,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很困难,最让投资人难以接受的是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的银行梦很难成真。

此外,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中还存在政府监管力量薄弱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属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政府按非金融机构监管,监管主体与内容不一致;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运行情况仅对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备案。尽管宿州市政府金融办为促进小额贷款业务健康规范发展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监管,但仍显力度不够。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对策建议

针对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国家层面

1.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性质

身份问题不明确是当前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最主要的制约因素。国家应抓紧研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立法问题,尽早明确其法律地位、准入条件、经营范围、业务规范、行为准则、监管主体和处罚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有序运转及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2.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力度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定位是“支农”和“支小”,服务对象以低端客户为主,其在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因此地方政府要对在真正合法经营的同时又发挥了较好社会效应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政策上的扶持。具体可以在税收上适当优惠、用财政资金给予风险补贴、支持银行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限制、允许其人民银行取得支农再贷款、放宽转为村镇银行的条件等。

3.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共享金融征信系统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对象——“三农”、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大多信用等级较低、风险评估较难,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对不良贷款率的控制难度较大。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应尽早出台规定,将金融征信系统对小额贷款公司开放,使小额贷款公司有权限对申请贷款的对象进行系统风险查询,从而有效规避经营风险。

(二)地方政府层面

1.推动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与规模的提升

为切实改变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在全省处末位的局面,地方政府应在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的同时,通过改善投资环境、提供政策优惠吸引外资来宿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广泛宣传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政策,吸引本地有实力的公司和个人以及行业协会(合肥市女企业家协会牵头女企业家设立巾帼小额贷款公司的做法值得推广)加入到投资人的队伍中来;积极协调金融机构通过向小额贷款公司注入资金的方式支持地方发展(借鉴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注资的经验)。

2.加强业务监管

解决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力量不专业的问题,急需建立一套适合小贷公司特点的的监管体系。可以由金融管理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政策指导。同时,充实监管力量,尽快给市金融办配备专业金融人才并给予财力支持。市金融办应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密切监督各项业务运行情况,确保小贷公司规范运营及时纠正业务偏差,特别要防止因监管不严出现违规吸储的现象。

3.注重服务协调

市级监管部门应增强服务意识,及时发现并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引导、协调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协会,金融办相关负责人可兼任协会秘书长。协会可在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管理、防范化解风险、加强公司间经验交流及相互支持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小额贷款公司自身

1.加强自身建设

小额贷款公司应聘用有丰富金融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员,加强公司内部人员的培训与管理,不断提升公司自身素质。还应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制度,特别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作用和相互制衡的决策机制;同时,要提高决策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建立考核与激励机制。

2.提高抗御风险能力

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必须注意防御公司经营风险。一是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完善的制度防范风险;二是慎重选择客户,不要仅靠个人经验来选择客户,更不能贪图赢利而放弃或简化各种贷款手续;三是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计提制度,全面防范运行风险;四是创新到款抵押担保模式,采用比商业银行更灵活的担保方式,尽量降低贷款人违约风险。此外,还可以与保险公司联合推出小额贷款保险产品,解除后顾之忧。

3.创新经营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过程中应及时了解和满足“三农”、乡镇企业的有效需求,增加对有发展潜力的贷款者的放款力度,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不断推出灵活、易行的新产品,为客户提供更广泛、便利、优质的金融服务,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进程中实现自身的发展与壮大。

参考文献:

[1]徐滢.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下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研究——微型科技企业和农户融资新渠道[J].科技管理研究,2009,(10):

148-150.

[2]黄艳丽.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0:5.

公积金贷款额度新政策篇4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小额贷款公司是经主管部门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它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提供贷款的对象一般为“三农”企业和中小微企业。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状况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真正开始,是2005年底开始的由民营资本投资组建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活动,这次试点活动是在陕西、山西、四川、贵州和内蒙古等五个省(自治区)各选择一个县开展。试点坚持“只贷不存”的原则,是一种新兴企业形式的探索。

据人民银行数据显示,2012年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已达6080家,贷款余额超过6000亿元。而在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开启时,当年公司数量尚不足10家,但到2009年已突破1000家,至2012年九月已经达到5629家。这些都表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近年来呈现飞速发展状态。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小额贷款公司资本规模小,信贷供给能力有限。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一般是股东出资、捐赠出资以及来自于2个或2个以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这部分资金是不能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总体资本金净额的一半。由于种种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一般都不会太大。但市场对于贷款的需求却是不断增加的,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会出现贷款资金供不应求的状况。但是市场需求还是有增无减,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无法持续供应贷款,也使得许多想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客户不能贷到款,这打击了小微企业与农民的积极性。

2.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低、融资渠道窄。根据政府推行的政策,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能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总体资本金净额的一半的。从现在银行的相关政策看,只有农行可以通过批发贷款的形式融资。而大多数国有商业银行经过股份制改造上市后,并没有资金拆借权,包括农村信用社也不对外拆借。

3.盈利周期长。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伊始,需投入的资金数量较大,但是这样的资金需求却与本身的规模不成正比。正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这种特性很容易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效益不佳,再加上农村业务费用比较高,如果在资金无风险的前提下,近年内利润状况仍然是相对较少的,如果剔除资金成本,那么小额贷款公司将处于亏损状态。

4.抗风险能力弱。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业务就自身而言它的风险性还是相对较大的,再加上农村这个市场的特殊性,很难达到一种抗风险能力的增强。一切风险均由公司自我消化,价格覆盖风险成本的概率较低。种种原因就会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长期处于高风险状况内。

三、解决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问题的对策

1.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规模。首先,加强客户储备,发展新客户,加强对老客户的服务,重点储备一批信用良好的优质客户。然后,多方联系,积极筹备,吸引新的投资方,落实增资融资事宜,扩大资本规模,加强资本充足率,加强业务拓展。接着,加强与银行的交流和合作。最后,加强与政府的联系,积极响应政府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的政策,向相关方面提供必要的贷款融资,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

2.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拓宽融资渠道窄,加大国家扶持力度。首先国家应该尽快出台适合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政策,减少一些限制,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力度。国家应尽快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地位,它可以归属于非吸收存款类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同时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的比例,同时银行机构可依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实状况适当提高其贷款比例。然后国家应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比照涉农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最后应加大对从事非法集融资活动以及民间高利贷行为的整治力度,为小额贷款公司创造良好的市场和社会环境。

3.给予优惠政策缓解盈利压力,鼓励做大做强。作为相对来说的新产业,政府应该加强政策性鼓励,并且在人才引进、发展环境、信息服务以及经验交流方面给予适当的帮助,以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健康的发展。同时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的“支农”“支小”的特点,可以在财政上给予适当的减免,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同于一般企业,总体税负在30%左右。若政府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定的财政税收优惠,那么公司对“三农”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就可做出相应的调整。同时鼓励其做大做强,允许管理规范、服务优良、持续三年盈利、不良贷款率在1%以内的贷款公司开设分公司,办理跨县市业务,可收购兼并劣质公司,促使贷款公司品牌化,避免信贷资金供不应求的情况出现,从而大大提高投资者和融资者的积极性,使之资金形成良性循环。只有小额贷款公司真正的发展好才能为“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更好地服务。

4.加强抗风险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于抗风险能方面而言,一方面应该参照商业银行目前贷款管理的相关办法,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较为全部的了解,对于贷款进行分类。也可以借助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获取一部分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同时规范贷款的流程,严格贷款的贷前调查、贷款审核、贷后检查等制度;对于已经出现或将要出现违约情况的贷款加大催收力度等。另一方面,可以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奖惩机制,促使客户按期或提前还款,留住优质客户资源。如对能按期偿还贷款的客户,在以后的借款时可以给予利率及贷款额度优惠;不能按时还款的应适当加收利息,下调信用评级,限制以后的贷款额度等。

参考文献:

[1]范逸文.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风险与问题[J].金融观察,2012(18).

[2]高婧.小额贷款公司洗钱风险及监管对策[J].中国金融,2011(20).

公积金贷款额度新政策篇5

一、政府部门出台的化解债务政策

2011年7月初,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部门陆续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山东省高等学校债务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建立山东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的通知》、《山东省高等学校债务化解奖补政策实施意见》等文件,标志着山东省高校债务化解进入到具体实施阶段,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债务范围指公办普通高校为完成扩招任务必须建设而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能够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查询到的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以2009年末银行贷款余额锁定高校债务”。具体实施措施如下:

(一)高校可以使用生均定额拨款增量部分偿还银行贷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号)的规定,政府部门将加大对高等教育的资金投入力度,2012年以前高校生均拨款水平将大幅增加。生均定额拨款增量中专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金额由高校负债率决定,高校的负债率=(2009年债务余额+财政化债专项拨款数+预支拨款)/2009年经费总收入。高校负债率达到60%,从生均拨款增量中安排的比例为50%,负债率越高,安排的比例越高,最高不超过80%,安排的比例在50%至80%之间。

(二)2012年以前财政部门支付预支财政资金20亿元,专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预支资金是指财政将以后若干年财政正常经费拨款的一部分提前拨付给高校,专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这部分资金将在化债政策实施完毕后,逐年从高校的正常经费拨款中扣回。高校所得的资金取决于三个因素:在校生规模、负债率、高校化债努力程度。在校生规模越大,分配的预支资金越多;高校负债率越高,分配预支资金越多;高校越努力化债,分配预支资金越多,高校化债努力程度的衡量标准是高校使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的规模,高校自有资金还贷规模与高校得到的预支财政资金相联系。三个因素中在校生规模起到决定作用,负债率和化债努力程度作为参考因素,对分配预支资金做适当调整。

高校化解债务政策的重要机制是各高校先申请奖励,然后财政部门将在下一年度进行核实。如果债务有反弹,财政部门将扣回化债奖励资金,并予以通报。这就要求高校在申请奖励时需要确定当年年末债务余额是否真正减少,并且债务余额减少不是短时间内阶段性减少,债务减少后不能再反弹。

(三)加大对化解债务的奖励力度。财政部门鼓励高校多渠道筹资,偿还银行贷款。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安排学生定额经费、事业性收费、经营收入、土地置换收入等偿还银行贷款。财政部门将对此进行奖励。以土地置换收入偿还银行贷款,按贷款减少额的10%进行奖励;其他资金来源偿还银行贷款,按贷款减少额的30%进行奖励。

(四)高校银行贷款余额的监督。以2009年底银行贷款余额为基础,每年根据高校银行贷款减少情况,动态调整锁定债务金额,一年一锁。各高校银行贷款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财政部门加大对贷款余额的监控力度,将按季度对各高校进行监测,如果贷款余额有反弹,将会采取停止化债专项拨款、收回各项化债奖励等严厉措施。

(五)高校银行贷款的审批。山东省各高校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些银行贷款,在办理银行贷款时,一般是各高校自主同银行协商签约而定。如果在高校化解债务的过程中还是按这样的程序办理银行贷款,那么这将不利于贷款余额的降低,削弱化债政策取得的效果。为保障高校债务化解政策的实施,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山东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的通知》,旨在加强对高校银行贷款的严格管理并有效降低高校银行贷款余额。

贷款审批的范围是高校在金融机构形成的各类贷款,各高校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贷款审批原则是严格控制新增贷款,高校办理新增贷款后,贷款余额不能超过上年锁定的银行贷款余额。银行贷款余额是指高校动态锁定的贷款余额。高校使用新增银行贷款置换到期银行贷款时,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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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15天的缓冲期。高校在15天内办理完毕新增银行贷款、偿还到期贷款等手续,同时持还款凭证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这些政策的实施表明高校仍是债务偿还的主体,政府部门采取支取预支财政资金、加大化债奖励资金、争取中央化债奖励资金等措施帮助高校化解债务,同时加强了对高校的债务管理,严格控制高校债务规模。

二、高校以化债政策为契机,加强债务管理,降低银行贷款余额

化解债务政策的出台是高校充分利用政府政策努力偿还债务,大幅降低甚至是消除债务的最佳时期。各高校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债务管理,以适应化债政策要求。

(一)应尽量安排自有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争取化债资金奖励。高校应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活动等日常运转的前提下,尽量安排学生定额拨款、学费收入、土地置换收入、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来源偿还银行贷款,一方面,是利用化债政策争取到财政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是政府给予高校专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补助资金;另一方面,这种偿还贷款资金来源体现了高校化解债务的能力,财政部门可以核定较多的财政预支资金,这样高校就增加了偿还贷款资金规模。

(二)应利用化债政策调节债务结构,降低债务风险。高校的贷款按限定用途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只能用于补充高校的流动资金,固定资金贷款只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贷款一般偿还期限短,利率低,容易取得,但是需要一次偿还本金,因此这种贷款的风险较大;固定资金贷款一般期限较长,可分次偿还本金,但是利率一般较高,因此这种贷款会增加贷款的资金成本。因此高校应在化债资金充足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偿还流动资金贷款,降低流动资金贷款在贷款总额中的比例,以降低高校总体债务风险。

(三)利用提前偿还银行贷款节约的资金加速减少债务余额。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可以为高校节约大量的贷款利息,加速降低高校债务规模,使高校化解债务政策的实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四)高校应开源节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目前高校的资金来源主要还是财政拨款和事业性收费,经营性创收、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来源渠道相对较少。高校应该合理运作这部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增加高校获得化债资金的规模,加速高校债务的化解。同时积极扩宽资金来源渠道,增加高校的资金规模,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

公积金贷款额度新政策篇6

小额信贷(microfinance)产生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最初是消除贫困和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种金融发展模式。经过各个国家多种模式的不断探索,小额信贷逐渐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专为穷人和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信贷机制,并向全面化的金融服务方向发展,形成了小额信贷产业(microfinanceindustry)。自199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引入小额信贷(孟加拉模式)以来,小额信贷在我国得到了比较快速的发展。但小额信贷还没有成为一个制度化、规模化的产业,并未真正发挥对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推动作用。这就需要我们研究和借鉴他人的经验,回顾和反思自己的不足。通过借鉴与反思,走出一条适合我们自己发展民间经济、消除乡村贫困的道路。

一、亚洲国家推进小额贷款的金融体系改革措施

为了实现金融体系对发展民间经济和消除乡村贫困的全面支持,亚洲国家走上新的改革之路,改革政策主要围绕三个方向推进,其具体做法主要是:

1.1改革传统银行体系,发展和完善小额信贷制度建设

从世界各国来看小额信贷主要分为福利性和商业性两大模式。福利性模式更注重项目对改善穷人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作用。比如,以孟加拉BKB、BAKUB为代表的福利性模式,采取的措施包括:实行彻底的公司治理,使其免除外部行政干预;健全以保险机构为核心的农村保险体制;进行资本重组,剥离历史呆坏帐;健全公司内部运营机制。以印尼的BRI、BKD和玻利维亚的BancoSol为代表的商业性模式采取的措施是对国有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造,核心是政府不再对银行正常经营活动进行行政干预,实行政企分开,银行可以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存贷款利率,同时,政府继续为银行提供旨在提高其运行效率的技术支持。

1.2推动小额信贷的多元化发展模式,建设开放、竞争的金融市场

亚洲国家在推动小额信贷的多元化发展模式这项改革时,积极推动建立各类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比如,孟加拉政府首先承认了非政府组织在乡镇地区开展金融活动的主导作用,并为其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其次是鼓励有规模的民间小型金融机构在乡镇建立分支机构拓展业务。印度政府是将银行改造的重点放在提高银行体系的开放性,改善相应的政策环境上,比如允许银行与邮局、非政府机构、合作组织、盈利性公司等专业小型金融机构建立零售关系,鼓励国有及私有银行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更便利的金融服务。菲律宾政府主要采取将民营金融组织引入银行体系,使银行结构多元化的政策。柬埔寨实行的是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允许私人及外国资本进入银行领域的政策。

1.3转变政府职责,完善配套服务设施

亚洲国家政府在为民间资本的进入铺平道路方面,其改革主要聚焦于三个方向:

第一,消除金融体系垄断监管制度。亚洲国家政府主要围绕两个方向推进。一个是改造传统金融体系,通过政企彻底分开、商业化改造,充分发挥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各个方面的优势,使其成为向民间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力量。另一个是塑造新的金融体系,废除造成金融体系封闭、垄断的规章及监管制度,为民间资本进入、发展及其相关创新活动开辟制度空间。

第二,为民间资本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创造条件。主要变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提高小型金融机构的盈利环境,保证这些小机构在提供实惠的金融服务的同时可持续的发展。二是帮助小金融机构适应乡村地区的特殊情况,为他们在服务模式及产品创新上提供资金支持。比如,印度等一些亚洲国家政府都建立了相关基金,以扶助社会机构为提高金融包容性所进行的探索和创新。

第三,完善金融领域法制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如孟加拉建立并健全以保险机构为核心的农村保险体制,政府政策支持,公司商业运作;印度等一些亚洲国家政府都建立了相关基金,以扶助社会机构为提高金融包容性所进行的探索和创新。

二、我国完善小额信贷产业制度性建设的对策

2.1积极完善小额信贷产业的制度性建设,把握好扩大就业、拉动内需的切入点,应该是当前我国金融工作的重点。把小额信贷作为一种金融产业覆盖整个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发挥其集合效应。

我国小额信贷客户点多面广的特殊性决定了小额信贷不可能由单一的、小型化的机构来开展。庞大的市场需求和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将小额信贷当作一个金融产业覆盖整个金融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其集合效应。小额信贷产业的参与主体应当是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内的银行性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整个金融机构体系。这种多元化的经营不仅有利于小额信贷产业的发展壮大,而且有利于小额信贷市场竞争与效率。

2.2明确小额信贷法律地位,完善监管制度

明确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使小额信贷有明确的统一归口管理,有利于监管标准的统一和监管法规的完善,也有利于小额信贷可持续健康发展。首先应将小额信贷定性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归银监会监管。从其它国家的发展实践和我国的发展趋势来看,小额信贷吸收公众存款以保持其可持续发展是大势所趋。银监会作为专业性的监管机构对信贷市场的管理比较有经验,也有一套相对比较成熟的监管法规。因此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小额信贷,相对而言驾轻就熟,也会为下一步制定专门的小额信贷管理法规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银监会作为监管者,要尽快完善小额信贷监管制度,建立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确保小额信贷机构在法人治理、资本充足率、内控机制等方面符合各项指标要求。

2.3改革与创新小额信贷产业机制,夯实小额信贷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专为“穷人和小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小额信贷产业是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小额信贷是否能够源源不断的为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切实地推动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是关键所在。我们必须改革与创新小额信贷机制,夯实小额信贷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如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解决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瓶颈难题;创新小额信贷灵活的利率定价机制,维护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性的关键;完善小额信贷风险控制机制;增强小额信贷金融创新机制等。

2.4积极推动小额信贷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对于小额信贷是要利润还是要社会效益的争议影响了小额信贷的多元化发展。从国际小额信贷产业实践来看,二者并不矛盾。即使是福利性小额信贷,只要运营得当也是足以覆盖其成本。更何况我国目前强大的财政收入和外汇储备,适当的给予小额信贷财政补贴或税收减免还利于民,是完全可以应付的。构建福利性和商业性并存的、多元化的小额信贷新模式,是小额信贷产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在我国无论中小企业还是个人,其资金需求度和贫困状况都有很大差异。因此福利性模式和商业性模式在我国都有很大的市场需求。制度设计上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福利性小额信贷,非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商业性小额信贷为主兼顾福利性小额信贷(主要针对政策性金融机构涉及不到的地区)。对于生产性资金非常匮乏的个人和微型企业,只要生产项目具有经济可运行性,能够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属自主创新、科技创新型项目或自主创业项目或满足福利性信贷救助的其它要求,就由政策性金融机构以福利性模式办理贷款;对于其他小额信贷客户,只要满足小额信贷正常的管理要求,就由非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商业性模式满足其贷款需求。这种多元化的服务模式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小额信贷客户的多样化贷款需求,切实推动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2.5贯彻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完善配套服务设施

任何产业的振兴都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小额信贷产业的发展不光是国家的政策性号召,必须要将各种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还需要相关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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