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市场的功能(6篇)

来源:

证券发行市场的功能篇1

关键词: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经济安全;中介机构;监管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已十几年,作为新兴市场难免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近几年,证券市场已经发生了和正在发生着许多让人难以理解的事情。

一、证券市场怪现象

我国证券市场的怪现象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上市公司、投资者、中介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市场制度。

1.上市公司经营目标。公司经营目标不是股东价值最大化,而是大股东价值最大化。公司以牺牲小股东的利益,来满足大股东的要求,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2.境外上市公司劫贫济富。在证券市场上有一类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后,又转入国内发行股票,但在国内发行价格往往比境外高出几倍。根据同股同权原则,国内投资者为获得相同的权益,要支付境外投资者几倍的成本,实际上把国内投资者权益转移给境外投资者。

3.投资者是不成功的投机者。由于市场投机性和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低,投资股票分红收益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投资股票的主要动机就变成获取股票差价。市场便有了投资者是不成功的投机者,股东是不成功的投资者的怪论。

4.中介机构职业道德不及格。受利益的驱使,违规给上市公司出具各种证明,审计报告等,造成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各种资料真实性产生怀疑,进而放弃基本分析,采用技术分析。

5.监管机构只监不管。近几年,证监会明显加强了监管力度,披露了许多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但后续的处罚措施却很少见到,威慑作用小。而投资者却要承受股价下跌的损失。

6.证券市场泡沫丰富,吓跑巴菲特;缺乏做空机制,也吸引不来所罗斯。

7.政府决定市场行为。当市场低迷时,往往会听到先觉说,市场下跌已经影响到融资功能,为呵护市场,估计政府近期将出台利好政策。在大部分情况下,他们的预测是正确的。人们称证券市场成政策市场,戏称炒股要听党的话。

8.股评受冷落。股评现在的声誉不好,常被人骂为庄托。他们今天说涨,明天说跌,过了几天所有可能情况都被说过。所以当市场出现任何情况,他都可以骄傲地说,我在几天前已经预料到。

9.市场行为怕规范。每当监管部门推出一项规范市场法规或措施,市场总是以下跌来做出响应。

10.越穷越光荣。中国证券市场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导致投资者暴炒壳资源。于是市场上出现了奇怪的现象,上市公司中信亏损指数远远高于其他指数。

11.证券市场功能被扭曲。证券市场的功能是筹集资金,分散风险,优化资源配置。但中国证券市场,过分强调市场的融资功能,忽视对资源的优化配置,缺乏退出机制,资金利用效率低下。

二、原因分析

1.投机氛围浓厚。造成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的因素主要包括:(1)信息不对称。我国证券市场上,消息披露不规范,内幕交易现象严重,而广大散户投资者处于弱势群体,当消息时,股票价格已经提前做出反映。所以,往往根据股价变动来猜测股票基本面的变化。因此,技术分析盛行,以博取差价为目标;(2)市场制度不健全。投机氛围浓厚是新兴市场的特征,是制度不完善造成的。首先,退出机制不完善,以及少数股票重组成功的财富效应,导致市场暴炒壳资源。其次,缺乏做空机制,投资者只有在市场上升的行情中才能盈利,做空动力不足,引起市场泡沫增加;(3)虚假信息。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联合造假,为上市公司的年报和公告出具虚假报告。年报和公告是投资者进行基本分析主要的资料来源。虚假信息披露导致投资者对公司的基本分析失效。而以博取差价为目的的技术分析必然结果是投机性强。

2.法律制度不健全。但现在证券市场是一管就死,一放就乱,乱了再管,死了再放,放了再乱的恶性循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是制度不健全,法律体系不完善。首先,没有建立完善的民事赔偿责任,广大投资者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其次,对造假者的处罚不够严厉,造假的成本低。

3.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差。(1)股权结构不合理,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害中小股东权益;(2)上市公司缺乏持续发展能力,盈利能力下降;(3)恶意圈钱,资金利用效率低,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4.管理层决策失误。我国证券市场的初衷是为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筹集资金,忽略其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因此,在政策制定上都存在着明显缺陷。(1)同股不同权,为了保持国有资产控股地位,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持股成本的巨大差别。流通股平均占总股本35%左右,而其持股成本却是非流通股的几倍甚至十几倍;(2)对市场行为过度干预,造成市场对政府的依赖性,无法完全按市场自身规律运行,政策成为影响市场的最重要因素,而不是市场本身;(3)低估国内证券市场的容量,导致大型、优质的上市公司低价境外发行。中石化在香港的股价仅为1元几分(港币),而在国内的发行价是4.18元。管理层当初出台此措施主要是考虑到市场的资金压力,但中石化很低的中签率证明顾虑是多余的。5.中介机构素质不高。证券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介机构素质不高,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1)会计师事务所受利益驱使,对上市公司的经验状况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帮助上市公司隐瞒情况,欺骗监管部门和广大投资者;(2)律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出具无保留意见法律意见书,无法监督公司经营的合法性;(3)证券公司为顺利完成其所承销股票,对发行公司进行包装,强调有利因素,淡化公司风险。在二级市场,证券公司利用自身便利条件,与上市公司联手操纵股价,牟取暴利。

三、危害分析

市场行为的不规范,将导致证券市场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利长期健康发展,积累金融风险,甚至产生金融危机。

1.造成广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信心不足。证券市场是由投资者信心支撑的,投资者购买股票是因为预期股票能够实现增值。对市场信心的丧失必然会导致市场的崩溃,从而对国民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2.证券市场不能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功能。证券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比融资功能更为重要,片面强调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实际是对证券市场本身的扭曲,不利于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对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忽略,必然导致资源利用效率低,对经济的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证券发行市场的功能篇2

一、我国证券监管目前的缺陷和问题分析

在我国,随着1992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经历了一个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从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1998年《证券法》的颁布,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即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为主体,辅之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双重自律机制的政府主导型的证券监督管理体制。但是,应该看到,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属于新兴的市场,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着诸多弊端,远未达到成熟、理性的标准,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尚未走上规范、法制的轨道。具体表现如下:

(一)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缺陷

以现有的监管框架而言,中国证券市场监管虽然较过去有了质的改进,但仍存在明显的制度缺陷,证券市场监管仍旧由行政机制主导,证券市场监管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究其原因: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问题是其根源。

我们知道,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形成普遍的“一股独大”现象,加之所有者缺位以及国有股不流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残缺,导致控股股东占有上市公司的各种资源、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道德风险”和“败德行为”突出。受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问题的影响,我国不可能建立起一个完善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这主要表现在: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导致政府用行政权力直接干预证券市场运行,证券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每一次大的波动都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虽然中国证监会被赋予了较大的监管权限,但在具体监管活动中往往受制于各级政府部门,证券执法在非公开状态下进行,对违规事件的处理不够及时,存在多重标准,且处理过轻,没有体现出法律和执法部门应有的尊严,对违法活动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缺乏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证券监管难以体现其应有的公平与公正。由此出发,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所存在的制度性缺陷既与我国过渡经济体制特征有关,又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性缺陷有关,说到底则是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问题的“衍生产品”。

(二)证券市场自律功能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自律监管在证券监管中有着不可缺少的地位。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功能其实是很弱化的。与欧美证券市场发展不同的是,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发展始终是由政府来推进的,政府在证券市场的发展中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从组织试点到市场规划设计以及整个证券市场运行的监管,都未离开过政府的直接干预。并且,我国证券监管模式的建立又主要着眼于集中统一,因此,在实践中采用的是刚性极强的政府监管方式,这就忽视、削弱了自律监管的作用。

我国证券监管没有给自律监管留出必要的发展空间,表现为行业自律功能的发育明显滞后,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模式尚未形成,自律组织的功能也未真正发挥出来,主要表现为:

1.自律组织本身的问题

首先,是自律组织不健全。据统计在目前近千家证券商、中介机构中,加人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团体仅为121个;其次,是自律组织管理混乱。现阶段的自律组织,形式上由两个证券交易所及其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但实际运行中,各方彼此独立,地方证券业协会隶属关系各异,难以协调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与《证券法》规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对自身会员的自身约束、相互监督起到对政府监管的补充作用的精神相矛盾。

2.证券业协会自律功能还存在较大的问题

第一,证券业协会的职权和职责没有到位,政府监管部门没有把协会当作助手来重视,协会对会员缺乏约束力,没有权威性,从而难以依法实现自律监管。

第二,证券业协会体制不顺,地位也不够独立。一方面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导致自律组织重叠,从而影响协会整体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有些地方的证券业协会主要领导由主管部门人员兼任,这是证券立法的一个漏洞。

第三,未能较好地处理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业协会的关系,协会不能反映会员的权益,不能对违法违规的证券商给予有效的处罚,证券经营机构并不把证券业协会视作自律组织。

另外,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于管理机制不同,对证券监管力度也存在差异,致使各证券交易所在执行仲裁和行使惩戒职能时会出现不一致,所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作用不强。

(三)证券市场监管方面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证券监管法制建设滞后是我国证券市场不规范的重要问题。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O世纪8O年展至今,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此期间,出台了一系列监管、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章程:如规范股份公司的《公司法》,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埋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范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范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纲则》,禁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欺诈行为的《禁止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这些法规章程是证券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建设取得的初步成绩。特别是《证券法》的实施,使得我国的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证券市场监管逐渐步人了“依法治市”的轨道。但是,这些并不意味着我国的证券市场法制建设达到了很完善的地步,实际上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证券监管与市场发展并不同步,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某些方面缺乏相应的法规政策,还不能做到有法可依,尤其是与《证券法》配套的相关法律《证券交易法》、《投资信托法》、《证券信誉评级法》等迟迟未能出台。而且有关发挥现代证券监管功能的法律规范还基本上是一片空白,如从积极方面规范证券市场主体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选择,对场外交易的监管,对预测性信息的披露等领域都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这些方面与成熟证券市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第二,现行的法律法规有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致使在监管过程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如对操纵市场的欺诈行为虽然有《证券法》和《禁止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可供参照,但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具体的防范措施没有规定;对中介机构、发行公司、券商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规范过于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等。因此,对这些行为进行监管主要取决于主管部门的临时性措施,甚至是个别负责人的主观意志。

第三,现行法律规范中的某些规定表述欠严谨、欠规范。这些不规范、欠严谨的法规制度很多是由于过去临时应急颁布的,如不及时加以修订,将给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负面效应,不利于形成完整的证券监管法规体系。

二、从《证券法》的修改看监管风险的转移和弱化

我国《证券法》共240条,其中新增加29条、修订95条、删除14条,修改面较大,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监管制度

上市公司质量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修订草案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推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一是在法律上确认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履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和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等相关职责。二是增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的规定和法律责任。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人员不勤勉尽责甚至秀虚作假,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为此,修订草案加大了相关人员的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实际控制人”是修订草案新引入的一个概念,它是指股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通过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者通过其他安排,能够决定发行人的人事、财务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高管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三是引入预披露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为了加强社会公众监督,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有必要建立发行申请文件的预披露制度,要求首次公开发行的申请人预先披露申请发行上市的有关信息,这样可以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为此,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还应当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二)理顺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接口。减少磨擦机会。提高执法效率

证券市场监管的“接口”问题,最突出地表现为“两类接口”环节:一是立法、行政与司法部门之间;二是行政部门之间,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各种行政部门之间。实践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证券市场的介入主要体现在颁布、修订相关法律和监督法律执行力一面,具体包括:(1)对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进行监督,并在已有的立法授权模式下,寻求一种对行政立法工作的有效监督与回应机制;(2)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及“法官造法”行为进行监督;(3)作为《证券法》的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司法过程中的冲突与歧义通过法律解释等方式起到协调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冲突的作用。

对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问、政府不同部门之间所存在的利益磨擦,解决方案不是政府结构性调整,而是通过公正的程序设计,及时、正确地展开协调。同时,在我国证券市场供求不平衡的情况下,如果中央政府要继续保持对资源予以集中配置的方式,就必须加强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权,要从法律、监管机构行政隶属关系、机构设置、监管机构负责人任命、回避制度等力一面保障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免受其他部门的干扰,平衡乃至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不利影响。

证券发行市场的功能篇3

关键词:证券法;功效分析;重构思路

中图分类号:DF43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3-0148-03

我国证券法颁布于1998年,当时我国的证券市场刚刚兴起,市场经济也正在起步当中,证券法的出台为稳定当时证券市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当时的证券法其实严重阻碍了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所以,2005年我国证券法进行了非常重要的修订,对于中国随后数年内的证券市场发展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尽管这次修改得到了证券法学界和证券市场实务届两方面的共同认可和赞同,但是其约束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所以在随后几年内业内要求修订证券法的呼声很高。2013年和2014年,国家对证券法进行了两次修订,但是两次修订总共才涉及了7个条文,并且仅仅是细节上的修改,整个证券法的体系和结构并没有太大的变化。证券法在当前时代必须要进行重构,需要研究其功效,重新厘定证券之定义和价值,完善重构之思路。

一、我国证券法的立法修改

我国现行的证券法整个结构内容是以1998年的证券法为基础,2005年进行了重大修订,2013年和2014年进行了7个条款细节上的改动。当时制定本法时,我国的市场经济其实刚刚起步,我国仍然没有真正从计划经济中彻底走出来,所以能够由全国人大起草并制定这部法律而非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起草出台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这部法律带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因为在这部法律规范制定之前,亚洲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其对亚洲国家的经济冲击是巨大的。这部法律规范的核心目的就是为了防范证券市场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对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都有非常多的限制。

1998年的证券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证券法,并且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控风险,所以其必定有其过于严苛的地方,在制定法律当时可能能够起到积极的影响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过分强调风险的控制而设定太多的禁止性规定是不符合证券市场发展规律的。在这个背景下,2005年证券法进行了一次重大修订,增加了53个条款,删除了27个条款,大多数的条文都进行了修改,这次修订大大提升了证券法的效能。伴随着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很多新问题的出现,2013年和2014年证券法对其中的7个条款进行修改,无一例外,仍然是放开了限制性的规定,但是仅仅7个条款的修改远远不能满足当前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对证券法进行一次大的修改已经成为当前十分重要的立法任务。

二、我国现行证券法存在的问题

尽管2005年的证券法相对于1998年已经放开了诸多限制,但是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立法来说仍然是限制多多。并且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很多新兴的证券形式出现,证券法在调整这些证券形式方面仍然是处于空白状态。我国现行证券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过窄,证券的定义不科学。我国的证券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是以证券法为效力最高的法律,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为次一层级的法律规范,加以相关行业规定为辅助的重要体系。但是证券法中对于证券的定义厘定是远远窄于其他领域的对证券所下定义的。并且当前对于证券法以外的证券形式,行业内都是承认其属于证券范畴之内的。这也说明资本市场对其的普遍认可,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扩大对证券定义的解释迫在眉睫。之所以会对于证券的定义如此重视,是因为如果不对其定义进行外延上的确定,对于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管就会很难实现。

第二,对于融资上具有很多的限制。对于证券公司来说,融资也成为当今较为流行的一项业务。但是证券公司从事融资业务却有很多的限制。例如,证券公司想要贷款的话,还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并且持有相关的许可证。并且即便是获取了批准和许可,贷到了款项,在贷款用途和利率上也有限制。贷款通则中明确规定了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公司从事该项业务就属于国家应当另有规定的。但是事实上对于证券公司来说,其贷款融资限制并未放开,在这些多重的限制之下,证券公司想要开展融资业务实际上是困难重重,并且这些规定都是在贷款通则中规定的,证券法作为法律层级更高的法律规范并没有明文规定,显然是不恰当的。

第三,对于投资者来说没有明确的区分。其实证券法本身就是为了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这种监管不仅仅应当是对于有问题或者不良行为的监管,还应当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投资者的投资规模有大有小,不同的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对风险的认识和承受能力都是不一样的,国家有必要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来保护不同的投资者。特别是如果投资者的专业知识匮乏、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差时,应当用较高层级的法律规范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这项制度其实在很多规章制度中都已经存在了,但是唯独在法律层面并没有直接的体现。

三、证券法的功效和未来重构思路

(一)证券法重构思路和理念对于证券法功效的影响

证券法的重构思路对于证券法的功效具有深远的影响。中国证券法的很多规定都是借鉴了美国证券法的具体规定,甚至某些条款改动都不是太大,这是因为世界范围内经济状况其实现在趋向于一致,出现法律规范调整的相似性也是正常的。但是在证券市场的适用和效果上却有很大的不同。相似的结构甚至是条文,却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出现很大的差别,其根本原因还是立法理念上的巨大差异。另外,我们也可以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物质决定意识,而意识对于物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来对其进行解释。看似是类似的法律规定,但是立法理念不同,也就制约着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证券法功效的趋向一致。

未来证券法重构的思路和理念总结起来其核心就是,要把握好国家监管和市场运行的平衡点。完全放弃国家监管只会让证券秩序变得混乱,而忽视市场运行规律而过分强调国家的监管也不利于发挥证券市场的活力,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说,未来证券法重构应当由严格的监管改为适度的监管,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创新、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4个大方面的问题和相互关系,使证券法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证券法未来重构的基本思路

首先,也就是最基础的一项,就是需要将证券和证券市场的定义进行厘清,用确定的概念来调整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经济关系。现行证券法中规定了,证券指的是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但是当前我国现实证券市场中基本上只有前几种类型,国务院至今并未出台文件认定任何一项证券。并且这个定义是列举式的,并没有从这几项中总结出一般性的东西,连一个确定性的一般性的定义都没有,我们根本不能奢求证券法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能够充分发挥其在确保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上的积极影响。并且随着当前经济多样化的发展,各种新型的金融产品层出不穷,证券法对这些实质上的证券并不能调整,直接限制了证券法在资本市场上的适用效能。

换句话来说,我国现行证券法中的证券之定义是形式上的证券,在立法理念上并没有选择实质证券。而实质证券一是能够最大体现对广大投资者的立法保护,二是能够真正地对当前各种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实行监管,三是能够有效地协调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有效结合,是当今可行的一种措施。具体来说,完善实质证券制度,应当在证券法这一法律规范的层面上对证券的定义进行明晰,才能够对于证券市场进行更为规范和科学的监管与调整。

其次,将证券民事法律关系完备化。其实证券法在我国到底应当是公法还是私法,一直都有争议。当前毋庸置疑,证券法是以公法规范为主的,它在我国的法律部门分类中是处在商法而并非民法中。根据学界的普遍观念,其实证券法应当是具有一定的公法性质的私法。但是由于我国证券法制定的根本动因是为了确保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和防范各种风险、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所以在制定时借鉴国外先进的证券法时注重对于行政管控的规定而忽视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措施,投资者的权益实现都要通过证监会而不是证券市场本身,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其实是极为不利的。另外,随着行政权力的过度扩张,也抑制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未来证券法的构建应当大大削弱证券法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应当将民事法律关系最大化,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实现释放应有的制度空间。

最后,证券监管的机制应当改变,由传统的行业监管转变为功能监管。在我国市场经济初期,由于市场经济本身的不完备性,行业监管为主是必要的。并且即便现在我国证券监管其实也是有功能性监管的,但是由于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功能性监管却也需要借助行业监管的手段才能够真正实现。

在证券领域的行业监管主要有下面的一些特征:第一,在这种理念下的监管体制,监管机构其实与计划经济时代的行业主管部门并没有什么两样,这种监管很容易向着控制和管理的方向转化;第二,行业监管严格按照行业来进行划分,那么现实中其实很多领域的监管内容存在着很大的重合部分,但是由于行业间的不同,就容易导致重复监管。在中国最为著名的就是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根据各自的行业进行监管,但是事实上这些监管有很多地方都是重叠的;第三,非证券公司的证券行为也属于证券法理应调整的内容,但是却由于行业监管的弊端而脱离了证券法的监管。比如,商业银行向公众发行理财产品,这其实不应当单纯由银监会去监管,而应当由证监会来进行监管。

基于上述的特征,行业监管在当前中国金融市场中呈现出的弊端具体有下面的几个方面:第一,行业监管将整个金融市场分割成为一个又一个的行业,人为地割裂了这些金融市场之间的必要联系,也使整个金融市场失去了统一性;第二,限制了市场和公司的自由,既不利于市场的发展,也不利于证券企业的发展,使中国的证券市场仍然停留在较为落后的水准之上;第三,行业监管间接增大了监管的成本,使多个行业必须由多个部门进行监管,哪怕这些行为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只要分处不同行业,就由不同行业监管部门监管,浪费了人力和物力;第四,行业监管极容易演变为权力的扩张,这对当前的中国民主建设是不利的。

与行业监管相对应,功能监管具有下面的一些特征:第一,只要是以证券法的立法原则、理念、任务等等为监管目标的,只要与投资者及投资者权益有直接关系的金融行为,都应当纳入到证券监管范畴之中;第二,只要涉及投资者的权益,不再考虑公司的类型和业务范围,无论是证券公司还是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都应当纳入到功能监管的范畴之中;第三,特别注意对于实质证券的监管而并非仅仅是形式证券;第四,不介入证券市场主体的内部事务,只处理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

具体来说,功能监管可以进行下面的一些尝试:第一,敢于放开权力,有勇气将权力下放到市场之中。关于市场的滞后性和市场的缺陷都已经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了。但是市场也具有行政权力并没有的优势,那就是灵活性和生命力。实际操作中,可将上市证券的选择权还给证券交易所,将对证券公司的行政介入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且严格遵循比例原则;第二,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做好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的衔接、做好事前的准备和事后的处理相结合、做好行政权力和民事权利义务的有机结合。

1998年证券法刚颁布的时候,中国股民总人数只是近两万人,而截至2014年底,中国的股民就已经达到了1亿多人。近20年间,股民人数就增长了5000倍,更遑论其他形式的证券了。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证券市场的火热和发展并没有带来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步完善,我国的证券法仍然是基于1998年的结构,内容上只经过了2005年一次大修改,而近些年来只有一些细节上的改动。当前我国的证券监管已经走入了一个两难的境地,市场和政府监管很难找到一个平衡。诚然,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完备的法律是必须的。当然,业界也了解现行的《证券法》仅仅是一个过渡阶段的法律规范,未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能够很好调整证券市场的完备的证券法必将出现,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法律制度体系必将在中国建立起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利民.关于完善中国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几点思考[A].证券法苑(第6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焦律洪,丁丁,徐菁.论我国证券监管者对上市公司内部公司治理的监管权限之界定[A].公司法与证券法论丛[C].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3〕卢文道.证券交易所及其自律管理行为性质的法理分析[A]证券法苑(第5卷下).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4〕陈d,陈洁.证券法的功效分析与重构思路[J].环球法律评论,2012,(5).

证券发行市场的功能篇4

论文摘要:证劵新闻报道与一般新闻报道一样具有宣传教育、服务指导、信息传播、舆论监督、文化娱乐等功能,但由于报道题材的特殊性,证劵新闻报道又更多地体现出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的功能。

新闻报道一般具有宣传教育、服务指导、信息传播、舆论监督、文化娱乐一等多项功.能.。证券新闻报道除了同样具有这些功能而外,由于报道题材的特殊性、证券新闻报道在实现这些功能的过程中又体现出鲜明的个性特征,这种个性特征主要表现为对某项具体功能体现的一强弱与其它新闻报道有所不同,即证券证新闻报道更多地体现出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的功能。

一、传播信息是证券新闻报道的最基本功能

与其它新闻报道偏.重于强调宣·传教育为第一功能不同,证券新闻报道的功能定位首推信息传播。这是因为:一、证券市场每天都要产’生’出’大量的信息‘;除了在证券交易日从证券交易场传出的随时变动的交易行情外,全国1000多家股票上市公司几乎每天都有股权转让、送配股、重大经营项目.和重大人事变动等一系列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同时还有许多与证券市场有关的国家宏观政策如利率调整、行业倾斜等方面的信息用“信息爆炸”一词来形容证券市场的信息量一点也不为过.,这是其它新闻题材领域所无可比拟的.。二、没有哪一类新闻的受众能象证券新闻的受众那样与信息有着千丝万缕的切身利益关系。在信息可以致富的今天,其它领域的信息对人们也能够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远不如证券信息与人们的关系来得及时、直接和重要,因为在证券市场,谁能最早获取准确的信息就意味着谁能获得财富。wwW.133229.CoM如果说,“信息致富”在其它领域还是个带有鼓励性的词语的话,那么证券市场的众多投资者对此却有切身的感受。既然证券市场的各种信息接踵而至,人们对证券信息的需求又如此迫切,以证券市场为主要报道内容的证券新闻,就理应以传播有关证券信息为自己的第一要务。从这个意义上说,证券更多地带有“信息纸”而非“宣传纸”的特性。

由于证券信息直接影响着证券市场的价格走势,关系到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所以有关主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的信息传播采取了一系规范措施。,’

首先,在规范信息传播媒体方面,采取了“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制度,即批准几家在证券信息传播方面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市公司应当将要求公布的信息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司除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一)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二)在不同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的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必须最先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使之广泛、同步、一致地达到每一位投资者,以确保在信息的获取上,市场的不同参与主体均能享有同等的待遇,这也是为了体现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

除了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以外,有关部门还对其它证券信息传播媒体制定了规范要求,《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综合性报刊、经济类报刊传播证券市场信息时应在主管部门确定的范围以内,不得随意扩大。”“声讯服务电话、信息传呼台、可视图文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在传播证券市场信息时,只得传播法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已经公开的信息。”“经批准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专业出版物,只得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不得在社会上公开陈列、张贴销售。”“各类社会性证券讲座或股市沙龙,只能由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咨询服务机构主办,举办单位应在举办前报其上级单位备案。”

其次是对信息传播内容的规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的13项重大事件,《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中又补充了10项重大事件。之所以对这些重大事件的披露作出一系列规定,是因为它们“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

再次对信息传播行为也进行了规范。根据有关规定,涉及证券市场价格走势的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和来自于决策层的有关政策信息,应该予以及时传播,但又必须获得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同时,股评人员在进行股票行情分析时,只得传播已经公开的证券市场信息,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对本人买卖股票进行评论。

尽管有关部门对证券信息传播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规范化管理措施,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违规披露。所谓违规披露,就是指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擅自抢发可能对证券市场带来一定影响的重大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证券主管部门的重要政策信息和上市公司的一些重大事件必须经证券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批准在指定报刊上统一,但有些人因为工作、职位上的关系往往会提前获知这些“内幕消息”,结果有意或无意地造成在信息传播上的违规行为。

在所有违规披露事件中,最经常出现的是一些上市公司所在的地方新闻媒介和行业报刊,这些传媒由于地缘和“行业对口”的关系,极可能会提前获得一些“内幕消息”,他们常常从本地区、本行业报道的角度,抢在指定报刊前传播这些信息。

另外,还有一种违规披露信息行为,常常发生在一些股评文章而非纯消息报道中。有关法规明文规定:股评人员在进行股票行情分析时,只得传播已经公开的证券市场信息。但这些人由于职业关系,也经常会事先了解到一些尚未公开的信息,他们在进行行情分析、“引经据典”时极易有意无意地充当了信息违规披露者的角色。这些“内幕信息”因为被“淹没”在评论文章中,不容易被人察觉,所以这种更为隐蔽的违规行为更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解决所有这些违规问题的办法,除了上市公司要严守“机密”、各新闻传媒自觉增强法制意识、认真领会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精神以外,有关部门要加强惩罚力度,从保护投资者切身利益出发,对违规者要严惩不怠,唯有如此,才能把违规披露事件减少到最低限度,以确保证券市场的公正性。

二是虚假传播。这和违规披露有本质上的不同,后者的信息内容是真实的,而前者却是造势者的蓄意所为,传播内容是虚假的。

三是准确性差。这是指整条消息既未违规披露,也非虚假传播,而是在一些细节上出现个别数据、文字的遗漏或错误。虽然这种差错在任何一家报刊上都可能出现,但没有哪一类报刊象证券报刊那样频繁,只要翻翻各证券报刊上经常刊登的“更正启事”就可说明问题。

这里之所以谈到准确性的间题,是因为没有哪一类新闻比得上证券新闻在准确性方面的高标准要求。如果说其它新闻出现了差错,一般发个更正致歉即可的话,那么证券新闻的差错就不仅仅是发个更正的问题,它将直接危害到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特别是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证券类报刊常常为此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一字千金”在其它新闻中如果还有点夸张意味的话,而在证券新闻中却是活生生的事实。

当然,这类差错主要是由新闻媒体内部编辑、记者以及校对人员的工作琉忽造成的。所以,只要加强对媒体内部人员的管理,培养他们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这种差错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二、证券市场的不成熟决定了证券新闻报道必须强化舆论监督功能

在新闻媒体上正确开展批评,进行舆论监督,是我国新闻事业的一个光荣传统。近几年来,新闻批评越来越受到新闻传媒的重视,除了各大传媒批评报道的比重有所加大以外,还出现了诸如《焦点访谈》、《新闻调查》、《社会纵横》、《今日话题》等一批以重大典型批评报道为主、深受人们欢迎的“拳头产品”,现实中的许多经久未决的问题就是在新闻舆论的强大压力下才得以解决的,新闻传媒的舆论监督功能得到了很好的发挥。

与其它新闻相比,证券新闻报道更应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因为:(1)证券市场的不规范行为远多于其它领域,主要表现在:证券市场是一个既充满获取高额收益机会,又具有高风险的市场,参与投资的机构和个人,都想从中获取可观的收益,难免会出现一些通过违规操作以牟取暴利的行为;我国证券市场还是一个年轻而欠成熟的市场,各参与主体由于缺乏经验而难免不自觉地出现违规行为;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我国证券市场,一方面是高度市场化,另一方面计划经济的痕迹和不适当的行政干预依然存在,由此引起的矛盾和问题也一定很多。(2)没有哪个领域象证券市场一样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证券市场的一次违规行为,往往会使众多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进而会影响到证券市场乃至社会的稳定。为了制止证券市场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除了加强市场法制建设以外,通过新闻“曝光”,,进行舆论监督便成了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朱溶基曾对我国证券市场提出了“法制、监督、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并强调在调动各种力量加强监管方面不应忽视舆论监督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证券传媒加大了批评报道的力度,对证券市场的一系列违规行为,特别是对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的重大违规行为予以新闻“曝光”,充分发挥了舆论监督的功能,有力地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发行市场的功能篇5

论文摘要:证?恍挛疟ǖ烙胍话阈挛疟ǖ酪谎?哂行??逃?⒎?裰傅肌⑿畔⒋?ァ⒂呗奂喽健⑽幕?槔值裙δ埽??捎诒ǖ捞獠牡奶厥庑裕??恍挛疟ǖ烙指?嗟靥逑殖鲂畔⒋?ズ陀呗奂喽降墓δ堋

新闻报道一般具有宣传教育、服务指导、信息传播、舆论监督、文化娱乐一等多项功.能.。证券新闻报道除了同样具有这些功能而外,由于报道题材的特殊性、证券新闻报道在实现这些功能的过程中又体现出鲜明的个性特征,这种个性特征主要表现为对某项具体功能体现的一强弱与其它新闻报道有所不同,即证券证新闻报道更多地体现出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的功能。

一、传播信息是证券新闻报道的最基本功能

与其它新闻报道偏.重于强调宣·传教育为第一功能不同,证券新闻报道的功能定位首推信息传播。这是因为:一、证券市场每天都要产’生’出’大量的信息‘;除了在证券交易日从证券交易场传出的随时变动的交易行情外,全国1000多家股票上市公司几乎每天都有股权转让、送配股、重大经营项目.和重大人事变动等一系列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同时还有许多与证券市场有关的国家宏观政策如利率调整、行业倾斜等方面的信息用“信息爆炸”一词来形容证券市场的信息量一点也不为过.,这是其它新闻题材领域所无可比拟的.。二、没有哪一类新闻的受众能象证券新闻的受众那样与信息有着千丝万缕的切身利益关系。在信息可以致富的今天,其它领域的信息对人们也能够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远不如证券信息与人们的关系来得及时、直接和重要,因为在证券市场,谁能最早获取准确的信息就意味着谁能获得财富。如果说,“信息致富”在其它领域还是个带有鼓励性的词语的话,那么证券市场的众多投资者对此却有切身的感受。既然证券市场的各种信息接踵而至,人们对证券信息的需求又如此迫切,以证券市场为主要报道内容的证券新闻,就理应以传播有关证券信息为自己的第一要务。从这个意义上说,证券更多地带有“信息纸”而非“宣传纸”的特性。

由于证券信息直接影响着证券市场的价格走势,关系到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所以有关主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的信息传播采取了一系规范措施。,’

首先,在规范信息传播媒体方面,采取了“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制度,即批准几家在证券信息传播方面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市公司应当将要求公布的信息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司除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一)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二)在不同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的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必须最先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使之广泛、同步、一致地达到每一位投资者,以确保在信息的获取上,市场的不同参与主体均能享有同等的待遇,这也是为了体现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

除了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以外,有关部门还对其它证券信息传播媒体制定了规范要求,《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综合性报刊、经济类报刊传播证券市场信息时应在主管部门确定的范围以内,不得随意扩大。”“声讯服务电话、信息传呼台、可视图文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在传播证券市场信息时,只得传播法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已经公开的信息。”“经批准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专业出版物,只得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不得在社会上公开陈列、张贴销售。”“各类社会性证券讲座或股市沙龙,只能由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咨询服务机构主办,举办单位应在举办前报其上级单位备案。”

其次是对信息传播内容的规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的13项重大事件,《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中又补充了10项重大事件。之所以对这些重大事件的披露作出一系列规定,是因为它们“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

再次对信息传播行为也进行了规范。根据有关规定,涉及证券市场价格走势的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和来自于决策层的有关政策信息,应该予以及时传播,但又必须获得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同时,股评人员在进行股票行情分析时,只得传播已经公开的证券市场信息,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对本人买卖股票进行评论。

尽管有关部门对证券信息传播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规范化管理措施,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违规披露。所谓违规披露,就是指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擅自抢发可能对证券市场带来一定影响的重大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证券主管部门的重要政策信息和上市公司的一些重大事件必须经证券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批准在指定报刊上统一,但有些人因为工作、职位上的关系往往会提前获知这些“内幕消息”,结果有意或无意地造成在信息传播上的违规行为。

在所有违规披露事件中,最经常出现的是一些上市公司所在的地方新闻媒介和行业报刊,这些传媒由于地缘和“行业对口”的关系,极可能会提前获得一些“内幕消息”,他们常常从本地区、本行业报道的角度,抢在指定报刊前传播这些信息。

另外,还有一种违规披露信息行为,常常发生在一些股评文章而非纯消息报道中。有关法规明文规定:股评人员在进行股票行情分析时,只得传播已经公开的证券市场信息。但这些人由于职业关系,也经常会事先了解到一些尚未公开的信息,他们在进行行情分析、“引经据典”时极易有意无意地充当了信息违规披露者的角色。这些“内幕信息”因为被“淹没”在评论文章中,不容易被人察觉,所以这种更为隐蔽的违规行为更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解决所有这些违规问题的办法,除了上市公司要严守“机密”、各新闻传媒自觉增强法制意识、认真领会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精神以外,有关部门要加强惩罚力度,从保护投资者切身利益出发,对违规者要严惩不怠,唯有如此,才能把违规披露事件减少到最低限度,以确保证券市场的公正性。

二是虚假传播。这和违规披露有本质上的不同,后者的信息内容是真实的,而前者却是造势者的蓄意所为,传播内容是虚假的。

三是准确性差。这是指整条消息既未违规披露,也非虚假传播,而是在一些细节上出现个别数据、文字的遗漏或错误。虽然这种差错在任何一家报刊上都可能出现,但没有哪一类报刊象证券报刊那样频繁,只要翻翻各证券报刊上经常刊登的“更正启事”就可说明问题。

这里之所以谈到准确性的间题,是因为没有哪一类新闻比得上证券新闻在准确性方面的高标准要求。如果说其它新闻出现了差错,一般发个更正致歉即可的话,那么证券新闻的差错就不仅仅是发个更正的问题,它将直接危害到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特别是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证券类报刊常常为此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一字千金”在其它新闻中如果还有点夸张意味的话,而在证券新闻中却是活生生的事实。

当然,这类差错主要是由新闻媒体内部编辑、记者以及校对人员的工作琉忽造成的。所以,只要加强对媒体内部人员的管理,培养他们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这种差错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二、证券市场的不成熟决定了证券新闻报道必须强化舆论监督功能

在新闻媒体上正确开展批评,进行舆论监督,是我国新闻事业的一个光荣传统。近几年来,新闻批评越来越受到新闻传媒的重视,除了各大传媒批评报道的比重有所加大以外,还出现了诸如《焦点访谈》、《新闻调查》、《社会纵横》、《今日话题》等一批以重大典型批评报道为主、深受人们欢迎的“拳头产品”,现实中的许多经久未决的问题就是在新闻舆论的强大压力下才得以解决的,新闻传媒的舆论监督功能得到了很好的发挥。

与其它新闻相比,证券新闻报道更应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因为:(1)证券市场的不规范行为远多于其它领域,主要表现在:证券市场是一个既充满获取高额收益机会,又具有高风险的市场,参与投资的机构和个人,都想从中获取可观的收益,难免会出现一些通过违规操作以牟取暴利的行为;我国证券市场还是一个年轻而欠成熟的市场,各参与主体由于缺乏经验而难免不自觉地出现违规行为;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我国证券市场,一方面是高度市场化,另一方面计划经济的痕迹和不适当的行政干预依然存在,由此引起的矛盾和问题也一定很多。(2)没有哪个领域象证券市场一样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证券市场的一次违规行为,往往会使众多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进而会影响到证券市场乃至社会的稳定。为了制止证券市场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除了加强市场法制建设以外,通过新闻“曝光”,,进行舆论监督便成了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朱溶基曾对我国证券市场提出了“法制、监督、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并强调在调动各种力量加强监管方面不应忽视舆论监督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证券传媒加大了批评报道的力度,对证券市场的一系列违规行为,特别是对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的重大违规行为予以新闻“曝光”,充分发挥了舆论监督的功能,有力地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发行市场的功能篇6

论文摘要:中国证券监管在思想认识上模糊不清的问题有六个方面:证券监管理念、证券监管与经济发展、与证券市场发展、与金融创新、与市场规律、法规制度规范与政策干预。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澄清误解,是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提高证券市场运行效率的关键。

各国证券市场在运行中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具有共同性,如财务欺诈、虚假信息,美国有安然公司和世通公司,中国有银广夏和蓝田公司;但是不同国家的证券市场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不是表现为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与发展中国家新兴的证券市场之间所处不同发展阶段的差异,而是表现为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证券市场与体制转轨国家证券市场之间运行机制的根本不同。

对于证券市场监管,确立一定的监管体制,通过立法、信息公开来实施监管,这在各国都是一样,但监管效果却各不相同,特别是在中国,以政策干预来进行证券监管,表现出头痛医头、方法单一、法规不健全、措施相互矛盾等方面的问题。这说明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根本性的原因在于:对证券市场监管,对证券监管与经济发展、证券市场发展、金融创新、市场规律等方面的关系存在很多认识上的误区。只有解决好认识上的这些问题,才能完善中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提高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

一、证券市场监管理念

监管理念反映了监管者对证券市场基本功能和作用的认识,决定着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和采取的监管体制。证券监管是因为证券市场在运行中出现了问题,市场机制被扭曲,市场功能不能发挥,即出现了市场失灵。概括地说,市场失灵有三种情况:自然垄断的存在、外部效应(指未被市场交易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及收益)和信息不对称。监管是政府提供的为满足公众要求、矫正市场失灵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能提高潜在的公共福利。关于监管,有三种理论:一是社会利益论;二是俘获论;三是经济监管论。三种理论都是从监管产生的原因、监管带来的社会效益方面来论述监管问题的,三种理论表现出了理论研究上的递进关系。

证券市场是一个最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市场,也是一个最需要监管的市场。从上个世纪30年代一直到今天的历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对于证券市场监管目标,在中国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把证券市场监管目标划分为宏观层次的目标和微观层次的目标,在宏观层面上,以维护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作为目标;在微观层面上,是为了解决市场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果我们把促进经济增长作为证券监管目标,那么我们就必须面对两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是证券市场是否具有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如果有,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为证券监管的目标还算是有的放矢,虽然其促进经济增长的具体途径或方式还值得研究;如果没有或者作用很小,那就是缘木求鱼了。而且,即使是证券市场有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我们也不能因此把促进经济增长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证券市场的功能与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虽然相互联系,但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二是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作为证券监管的目标,该如何操作?证券市场监管如何实现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中国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体制,中国证监会是一个政府部门,为促进经济增长,证券监管就会以政府的经济目标为中心。由于政府的经济目标、经济政策具有短期性、变动性,而证券市场监管,是要对证券市场机构、证券市场行为实施常规的、持续的监管,把证券市场监管作为实现政府经济目标的手段,不利于证券市场长期稳定的发展。而且,政府把证券监管作为实现其目标的手段,政府又作为一个利益主体参与证券市场的活动,违背了监管的根本原则。

监管就是监管,因为市场失灵而产生,以解决市场失灵为目的。这样来认识证券监管问题,既简单明确又易于实施执行。证券监管不是为了解决上涨还是下跌的问题,不是为了解决市场波动问题,不是为了保证投资者赚钱,也不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而是为了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为市场规律发挥作用提供保障。国际证券监管机构提出,股票市场监管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二是增加市场的透明度;三是减少系统性风险。这与中国提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一致的。

二、证券市场与经济发展

证券市场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探讨的问题。一般而言,股市干预政策分两类,一类是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的政策,一类是调节股市为实现一定经济目标服务的政策。中国管理者对股市的监管就总是在这两者之间摇摆。当经济需要时,股市的功能被夸大了,变得无所不能,如筹资、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企扭亏、发挥财富效应等等;当股市过热时,又采取政策来直接调控,大肆宣传泡沫经济的危害,强调股市的稳定发展。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们对股票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或者说证券市场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一直都是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的重要课题。传统的金融发展理论认为,在金融抑制状态下,经济发展的低水平,限制了金融的发展;金融抑制状态也不能积极促进经济的发展,两者是一种恶性循环的关系。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走金融深化的道路。新金融发展理论是随着最近20年来金融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的迅速发展产生的。它重视股票市场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认为金融市场具有改善资金融通中信息不对称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从而便利企业融资,促进资本积累和技术创新,最终促进经济增长。金融市场发挥功能的途径包括:流动性创造、风险分散、信息搜寻、加强企业控制和改善企业融资结构。

但是,实证分析对这些理论命题的支持并不明显,或者说结果是相互矛盾、互不统一的。Levine和Zervos(1998)运用跨国回归分析的方法对49个国家1976---1993年的金融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作了全面的分析,发现股票市场流动性与经济增长率、资本积累率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而股票市场规模、波动性、国际一体化与经济增长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同时衡量股票市场发展的指标对私人储蓄率也没有影响。但是,Harris(1997)发现,虽然在发达国家股票市场活动对经济增长有影响,但对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和发展中国家总体而言,股票市场对经济增长没有解释力。Arestis等(2OO1)采用国别时间序列分析方法,分别分析了美、英、德、法、日五个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后期的股票市场、银行与长期经济增长的关系,他们发现,如果股票市场对经济增长有影响的话,那么这种影响相对于银行是比较小的。他们认为股票市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在跨国回归分析中被夸大了。

中国股票市场发展的时间还短,规模还小,把股票市场的运行状态与经济增长联系起来分析,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相关性不高。下面的资料可以说明这一问题:

资料来源:《社会经济统计公报》、《中国证券大全》2000第一卷

可见,中国股票价格的上涨和下跌、股市融资额的增加或减少,对中国的经济增长率没有什么影响,股票市场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是弱相关或不相关的。这对于我们制定适当的股市监管政策有重要意义。在政策制定上,我们应以保证市场机制的发挥、以股票市场自身的稳定发展为取向。

三、证券市场监管与证券市场发展

中国证券市场运行中有一个大家认为理所当然的现象,当管理层强调监管时股票价格就下跌,当管理层强调发展时股票价格就上涨,监管与发展成了一对矛盾。虽然道理大家都明白,规范能维护秩序,监管有利于发展,但是,这是长期的。从短期来看,监管有利空的影响,这为广大投资者所认同。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这是对证券市场监管与发展关系的误解,这种观点的存在有其经济的、制度的根源。

中国设立证券市场是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为出发点的,但是,如果股票市场的规模太小,它的作用就有限甚至发挥不出来。因此要发展股票市场,就要有更多的入、更多的资金投入到股票市场来,能够有更多的公司上市。中国股票市场的现状是:从投资者构成来讲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从市场机制来讲只有做多机制,股票市场要以赚钱效应来吸引投资者。在单边市场机制条件下,股票市场要发挥功能只能靠股票价格上涨来实现。因此,在中国要发展股票市场。股票价格就单边上涨,此时,发展是第一位的,对市场违规行为、资金融通、资金流动的监管放松了。当股票价格上涨到一定程度,出现市场过热、泡沫经济的时候,当违法违规现象严重的时候,发展就退居其次,监管才变得重要起来,查处市场违规行为,提倡理性投资,挤出泡沫,股价也就下跌。所以,监管与发展在我国股市运行中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如上所述是市场交易制度的缺陷;二是中国证券监管本身存在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证券监管的基础建设滞后,常规的持续性的监管不到位。具体表现为: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整,存在着有法不依(缺乏法制观念)、有法难依(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无法无依(法律空白)的问题;证券监管体制不完善,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监管机构之间,及如何充分利用社会监管方面存在着职责不明确、配合不协调的问题;在实践中,把证券监管狭义地理解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常规性的持续的监管被忽视。

相应地,要解决证券市场发展与监管相矛盾的问题,也应从两方面着手:(1)健全证券市场交易制度,在现有的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允许信用交易和期货交易,并进一步开发期权交易。对信用交易和期货交易要有正确的认识,既要看到它增加市场风险的一面,又要看到它的市场制衡作用,它所具有的套期保值、防范风险的一面。(2)要把监管当作一项常备不懈的工作来执行,实施连贯一致的证券监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得证券市场监管与发展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四、证券市场监管与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是保持金融市场活力、促进金融发展的重要手段,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制度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1986年,英国颁布《1986年金融服务法》,被称为“金融大爆炸”;1996年,日本推行现代金融改革,被称为日本版的“金融大爆炸”;1999年,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其主旨都是放松金融管制,允许混业经营,以便加强金融业的竞争与发展。

中国要通过深化改革来实现金融制度的创新,要通过加快发展来实现金融工具的创新。中国金融业也必将朝着混业经营模式、多样化的金融市场形式、多样化的金融工具、多种类的交易制度、各种类型的融资投资主体、复杂的市场机制的方向发展。

这一切都对金融监管、证券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既要到位,又不能抑制金融创新、阻碍金融发展。关键在于我们的监管机构要明确自己的职责,明确哪些是应该管也可以管好的,哪些是不应该管也管不好的。

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体系完整、职责明确的证券监管体制,顺应市场规律来发展证券市场,管理者不是以利益主体而是以裁判员身份来实施监管,这是我们的监管工作能够做也可以做好的;监管者规划证券市场发展的一切方面,证券市场的发展由行政政策来安排,把证券市场作为实现政府经济目标的工具,这是我们的证券监管不该做也做不好的,这样做最终的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对此我们要有明确的认识。

五、证券市场监管与市场规律

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因在于市场失灵,在这一点上各国一样。但是,在市场失灵的内容上各国却有很大的差异。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市场失灵,表现为某一时期或者某一方面市场机制出现障碍,市场规律的作用不能发挥;中国则不同,证券市场表现为全方位的市场失灵,或者说是过于强大的行政力量限制了市场规律的作用。

中国股票市场的设立、发展,与发达国家不同,不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过程,而是在政策的支持下设立,在政策的规定下运行,在行政力量推动下发展。政府把股票市场的设立与发展,作为深化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途径,希望通过股票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为中国微观经济体制改革,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供市场条件,并推动中国的经济发展。政府对证券市场的一切方面做出设计和规划,市场机制没有用武之地。

因此,强调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发达国家和中国有不同的涵义,发达国家是要强化政府监管的作用,而中国则是要弱化政府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规律的作用。事实上,中国证券市场规律的作用已经不可忽视,虽然政策能短期地改变市场的运行,但是市场运行不可能长期背离市场规律。

中国证券监管要做的是,纠正市场运行中的偏差,为市场机制提供保障,而不是代替市场机制;要根据市场规律来发展证券市场,而不是通过行政安排来发展证券市场;要鼓励竞争,强化信息披露,以完善市场机制。

六、法规制度规范与政策调控

是通过法规制度来进行证券市场监管,还是通过政策措施来进行证券市场监管,这是市场经济国家与体制转轨国家之间在证券市场监管方式方法上根本不同的地方。

现代证券市场监管起源于30年代的大危机,监管是从立法开始的。针对股市崩溃,美国制定了《1933年银行法》、《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随后,又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证券市场的法规,并多次对相关法规进行了修订;1999年美国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2001年,华尔街惊爆财务欺诈丑闻,安然公司、世通公司相继因财务造假而破产,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局,美国迎来了新的证券管理制度改革浪潮,颁布了《萨班斯一奥克利法案》。在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规范是一个覆盖广泛、巨细无遗的完整体系。证券业是美国最严厉的立法领域。

在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则是通过行政政策来进行的。作为体制转轨的国家,虽然我们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有关证券监管的立法还不健全,我们对健全完善法规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还认识不够,我们仍然习惯于通过行政政策来代替市场机制,来安排、规划整个证券市场活动。正如国外一位著名经济学家所说:在计划经济国家,管理者总是相信行政的力量无所不能。行政政策干预使得证券市场监管对行政政策更为依赖,事实上也成为了证券市场不稳定的因素。

你会喜欢下面的文章?

    写人作文范文(整理27篇)

    - 阅0

    写人作文篇1我有一个姐姐,她很漂亮,有着一头又长又黑的头发,水汪汪的大眼睛像黑宝石一样,一个樱桃般的小嘴。但你可别看她漂亮,她可是很花痴的。一次,我拿着一位明星的照片给姐姐.....

    春节范文三年级作文(整理6篇)

    - 阅0

    春节范文三年级作文篇1除夕的前几天,我很盼望过年,恨不得一头栽进被子里美美地睡到除夕的早上。除夕终于到了,我和姥姥早上出去挂彩灯。我家的彩灯真美丽:有喜庆的大红灯笼;有能.....

    请示范文300字(收集17篇)

    - 阅0

    请示范文300字篇1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报请审定〈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请示》(银发〔20xx〕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出的存款保险制.....

    党员的总结范文(收集2篇)

    - 阅0

    党员的总结范文篇1近日,教育局党委组织全体党员学习优秀共产党员的事迹,看到那些党员分子中的佼佼者,他们一心为公,执政为民,让我很受鼓舞,暗自下定决心,一定要向他们学习,成为一名.....

    小学教师师德总结(收集8篇)

    阅:0

    小学教师师德总结篇1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规范,有高度....

    证券发行市场的功能(6篇)

    阅:0

    证券发行市场的功能篇1关键词: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经济安全;中介机构;监管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已十几年,作为新兴....

    狮子座女和什么座最配(收集2篇)

    阅:0

    狮子座女和什么座最配篇1狮子座女生最配第一名:白羊座男生天生的一对狮子与白羊同属火象星座,往往天生就会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