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的名言(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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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的名言篇1
关键词:名词;汉语;维吾尔语;类型
中图分类号:H00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5)02-0055-02
不同语言之间的对比是语言学习及教学中的重要手段。着眼于此,以下以名词对比为出发点,分析其相关的语言现象,从而凸出两种语言的部分语言类型特点。
一、名词的再分类特点
目前汉语在名词的再分类上使用的标准就是词与词的组合关系。例如刘顺的分类标准是名词与量词的组合关系,据此,把名词分为可量名词和非量名词两大类,然后再分小类,一直把这个标准贯彻到每一个小类。[1]这正是汉语这种以词序和虚词作组合手段的所谓分析语的典型表现。维吾尔语名词在再分类方面采用的标准除其多标准化和多次划分的特点外,它还注重词形变化的作用。例如专有名词和普通名词的划分中,提到了名词的数的范畴对分类的作用。即普通名词和具体名词有复数形式,专有名词和物质名词只是在含特殊意义的前提下才采用复数形式。[2]这表现出了维吾尔语作为形态发达的综合语在确定词的聚合关系时,往往以外在的形态标志为标准的典型特点。但是,在名词小类的划分上,汉语对类似于形态标志的现象也是予以关注的,比如表人的专有名词一般不与表示多数的“们”组合,也有其特殊的含义。维吾尔语的抽象名词和具体名词的划分中也注意到了与量词的组合特点。比如维吾尔语的部分抽象名词虽然可以直接与数词组合,但也和汉语一样,一般不能和个体量词、集合量词、度量衡量词、表示容器形状的量词组合,也能通过意义类似于“种、类”的借用量词“xil,türlük”等词与数词组合。
二、名词的构词法特点
构词法的核心问题是语素组合规则。在这个问题上,汉语的孤立语特点和维吾尔语的黏着语特点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汉语和维吾尔语中,语素均可分为自由语素和黏着语素。这些语素是构词的基本材料。就语素的分类来看,语各有自己的特点。汉语基本上是孤立语,它的语素(大部分可以用汉字表示),在古代大都是自由语素,只是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有一部分自由语素出现了语法化的倾向,其意义分化,在一些用例中继续保持原有的词汇意义,而在另一些用例中,原本实在的词汇意义逐步虚化,转而变成了只表示某种语法意义或兼表抽象程度更高的词汇意义的语素。这实际上意味着一个构词的黏着语素正在形成。维吾尔语是黏着语,它的语素中历来就有专门的黏着语素,如“-■i”,它的词汇意义比较空,与其他语素组合时,就出现的位置来讲,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单向性。就来源而言,维吾尔语有一个显著特点,外来词缀比较多。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维吾尔语的黏着语特征。由于它是富于形态变化的语言,很容易将外来的构词词缀纳入自己的构词系统。汉语是孤立语,吸纳外来词缀就比较困难,要有一个改造的过程,外来的名词词缀往往是用仿译的方法摹借而来的,如后缀“化”的引入,它是仿译英语的“-ization/-isation”而形成的。所以汉语的外来词缀很少。[3]其次来看构词的方法。合成词一般分为复合词和派生词两大类。这两类词在汉语和维吾尔语中都有,不同之处在于它们在各自的构词法中所处的位置。汉语是分析语,主要靠语序来组合语法单位,复合词中语素的组合规律与词的组合规律相似,所以在汉语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可是复合法就成了汉语合成词构词的主要途径。维吾尔语是黏着语,主要靠词根上粘连词缀的派生法来构词。此外维吾尔语除了拥有一定数量的固有词缀外,还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吸收其他语言的词缀来丰富自身的构词材料库,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交际需求。这正是维吾尔语语言类型特点所允许的发展道路。语言相互之间的接触必然影响语言的发展,在现代维吾尔语词汇扩展的发展趋势中,自由语素与自由语素组合的构词方式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如同汉语双音节词的演变历史一样,也在走一条由短语向词逐渐过渡的发展道路。大量新的概念需要用相应的词汇去表述,除了使用派生法造新词外,运用上述复合法构造的新词正在大量涌现。不过,这种新的语汇开始出现时往往是词组,有一个逐步词化的变化过程。例如“洗衣机”最初被表达为“kiryuyu■ma■inisi”,后来便有了它的词化形式――“kiralu”。这个词化的例子再一次向我们展示了维吾尔语作为黏着语的特点,词根上缀加词缀仍然是这种语言最有效的造词方法。
三、名词的句法特点
语名词的句法特点主要包括名词的句法位置(名词所充当的句法成分)和名词被其他成分修饰等两种情况。在名词充当句法成分的问题上,汉语名词作主语和宾语时,其确定标准主要是该名词与谓语(主要是动词谓语)相对的位置。语序的变化将会导致主语和宾语的改变。例如:“这件事大家都赞成。”和“大家都赞成这件事。”这两句话中“这件事”处于动词谓语之后就是宾语,提到动词谓语之前就是主语。汉语名词作定语时,其主要标志是结构助词“的”,有时也可以通过语序来表示。汉语名词作谓语的语法手段也是语序。汉语名词一般通过与介词组合才能充当状语或补语,但确定状语与补语时语序也起一定的作用。而维吾尔语句法关系的主要手段是形态。在名词充当句法成分的问题上,其形态格对句法成分的决定作用很大,大多数句法成分有形态标志。例如:主语的标志是主格,宾语的标志是宾格,状语的标志是向格和时位格。语序和虚词的作用次于形态手段,但它们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形态手段的一种补充,相反它们也是其必不可少的。比如,在主语和谓语都由名词充当的句子中,语序的变化同样也影响句法成分的确定。在名词受其他成分修饰的问题上,两种语言也表现出各自的特点。比如代词修饰(限定)名词时,汉语的代词与名词的组合中间大多情况下需要结构助词“的”参加。维吾尔语的人称代词限定名词时,必须采用属格形式,而且被限定的名词还必须与属格代词以交织关系(■irmi■i■munasiwiti)组合,即被限定的名词的人称形式必须与限定它的代词的人称保持一致。
四、名词的语义特点
两种语言名词的语义特点主要包括语义结构中名词所担当的语义格和名词的配价问题。汉语语义格在句法结构中的体现手段是语序和介词。比如施事格、受事格等一般通过语序引进,经由格、原因格、时间格、处所格等一般通过“从、因、在”等介词引进。而在维吾尔语中语义格的体现手段首先是名词的形态格形式,其次是后置词。虽然维吾尔语中语义格和形态格不是一一对应的,但两者之间有很密切的关系,形态格可以说是语义格在句法结构中的一种形态标志。因此,汉语中在表层能够体现一种深层格的句法成分比维吾尔语多。在名词的配价问题上,汉语中还是用语序和虚词,维吾尔语中通过形态格和后置词来体现其配价成分。
五、名词的语用特点
名词影响到语法结构的用特点主要包括有定和无定,篇章中的回指、话题化等。在名词的有定和无定问题上,首先两种语言作为无冠词语言,其指示代词都是体现名词有定性的有效手段。汉语还可以用数词“一”与量词组合表示名词的无定,维吾尔语中数词“bir”可以直接与名词组合表示名词的无定。由于维吾尔语是形态发达的语言,因此还有名词的格、人称和动词的态等形态手段也可以表示名词的有定。汉语中虽然没有类似的形态手段,但“把”字句、“被”字句等句式中名词的句法功能和语序也能表示名词的有定。[4]从名词回指情况来看,在汉语中回指关系的确定主要靠上下文,而在维吾尔语中先行词和回指词在人称上的相互一致的特点是回指关系的重要标志。从名词的话题化现象中可以看到,宾语、定语、状语等大部分句法成分都可以通过话题化充当句子的话题,但是由于汉语句法结构中语序对句法成分的决定作用比较明显,充当话题的成分的句法位置(充当的句法成分)往往会发生变化,一般多数成为主语。而维吾尔语的形态发达,句法成分的形态标志比较明显,其语序比较自由,所以一个句法成分往往可以以原有形式直接移到句首充当话题,而其充当的句法成分不用改变。[5]
综上所述,从语言类型学的高度去认识两种语言,总体上汉语作为孤立语、维吾尔语作为黏着语,具有其本质特点。同时,根据对比分析中发现的事实可指出形态分类和句法特征分类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以上的对比分析说明,没有一种语言是纯粹的分析语或综合语(或者纯粹的孤立语或黏着语)。汉语以语序和虚词为其主要的句法手段,也要兼顾词与词的组合能力;维吾尔语以词形变化为确立句法关系,但语序和虚词的运用有时也很重要。汉语和维吾尔语的结构特点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都处于发展的状态中。汉语的黏着成分在发展着,维吾尔语的复合成分和外部的手段都在不断发展。[6]
参考文献:
[1]刘顺.现代汉语名词的多视角研究[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3.
[2]哈米提・铁木尔.现代维吾尔语语法(维文)[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
[3]马德元.对比词汇学[M].乌鲁木齐:新疆大学出版社,2004.
[4]范开泰.与汉语名词项的有定性有关的几个问题.见语法研究和探索(6)[M].北京:语文出版社,1992.
合作的名言篇2
关键词俄语汉语动名词搭配
中图分类号:H03文献标识码:ADOI:10.16400/ki.kjdks.2016.01.069
ComparativeStudyofRussianandChineseGerundCollocations
GAOXiang
(ForeignLanguageSchoolofLinyiUniversity,Linyi,Shandong276005)
AbstractCollocationisoneofthecorecontentofforeignlanguagelearning,collocationscapabilityisanimportantpartofoveralllanguageabilityforeignlanguagelearner.RussianbelongstotheIndo-European,ChinesebelongstotheSino-Tibetanlanguagefamily,aretwocompletelydifferentlanguagesystem,collocationswayisverydifferent.RussianandChinesestudiesintwolanguagesRussianandChinesegerundwith,canmakeusabetterunderstandingofRussianandChinesegerundwiththerulesandcharacteristics,inordertobettergraspRussian.
KeywordsRussian;Chinese;gerundcollocation
语言中能够独立运用的最小表义单位是词,而词的组合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综合性问题,对词汇搭配的研究一直是语言研究的重要内容。搭配是指词语之间的选择和共现关系,是句法分析的重要环节,而动词则是句法分析的核心。本文重点探讨俄语和汉语中的动名词搭配问题,通过对比分析进一步明晰两种语言中动名词搭配的规律和影响因素,为俄语教学、俄语学习和俄汉翻译等提供一点启示。
1俄汉动、名词对比
俄语中动词是表示动作并以体、态、式、时和人称形式来表达这一意义的词类,俄语中的动词有最丰富的词形系统,动词全式包括式、时、人称、数和性,体和态、不定式、形动词和副动词。一个俄语动词全式的词形总数可以达到200多个。汉语中动词的概念和范围与俄语相同,其动词系统也极为丰富。汉语动词有时间、体、态、式意义的概念,但因动词和其它词一样没有词形变化,动词本身并没有这些意义的特殊表现形式,没有任何像俄语动词那样的特殊形态学表现。汉语动词的所有形态和范畴意义全靠其它手段,如人称代词、副词、助词和状语等来实现,比如:“她来过。”这一句子中“过”是助词,表示未完成体、过去时。动词本身并没有人称形式,只是与行为实施者相联系。汉语中只能根据意义和语言环境来判断某个词是否是动词。汉语中的动词都有与俄语动词各词形相对应的表示方法,比如动词的人称要看人称代词,形动词是在动词或动词及其词组后加“的”(如:看书的)。总之,与俄语动词相比较而言,汉语动词是以不变应万变,一概不变。
俄语中的名词是表示物体并在动物性与非动物性,性、数、格的语法范畴中表示物体性的范畴意义。名词在广义上称谓的物体不仅是周围的具体事物或组成部分,而且称谓活物,有脱离其产生者的行为和状态,脱离其携带者的属性和数量。物体性是所有名词无一例外所具有的抽象语法意义。表示语法物体性的手段是名词的形态范畴。俄语名词有四个形态范畴:动物性与非动物性、性、数、格。所有名词都属于一定名词的动物性与否、阳、阴或中性的语法类别,这是名词的经常性特征。数和格是名词的变化性特征,名词能按数和格进行形式变化。名词往往有一些特殊的构词后缀,在句子中通常做主语或补语。按照语义和部分形式语法特征可以将俄语名词划分为普通名词和专有名词,其中普通名词又有抽象名词、物质名词、集合名词、具体名词之分。这种划分主要是由于各种名词的性、数、格、变化形式不同,而且与名词的动物性与非动物性的范畴有关,这种细致的划分更能明确地揭示名词的变化规律。
汉语中名词所指事物的范围同俄语一样,有具体名词(汽车、花、树、房子)和抽象名词(美、风度),有表示行为和性质,或者说由形容词和动词变来的名词和动名词,但并不特别强调。汉语中的名词完全没有形态范畴,名词在句子中也是做主语或宾语,也有其构成特征,比如者、家、子、性等。汉语名词跟俄语名词一样有普通名词和专有名词的区分,但普通名词只包括抽象名词和具体名词两类,尽管实际存在着物质名词和集合名词的概念,但并不特别列出。抽象名词一般多指由形容词变来的名词,如正确性、原则性、思想性等,而由动词变来的名词则不单独列出来。事实上,动词及其名词在形式上完全一样,如组织、读、关系、跑等等。汉语名词之所以不像俄语划分得那样细致,主要是因为汉语名词没有词形变化,根本没有划分的必要。
2俄汉动、名词搭配对比
俄语中动词和名词的搭配关系是相当复杂的,只有正确掌握了动词的支配关系,才能正确掌握和运用俄语动词。俄语动词很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它们大多数要求其从属的名词用于某一直接格或者间接格。动词与名词的结合有的借助于前置词,有的不用前置词,需不需要前置词完全取决于动词的用法。俄语动词在和名词搭配时大致共有六种接格关系。
名词第一格与俄语动词搭配构成主谓关系,名词通常在句子中做主语,具有主体意义,表示动作、状态、特征的主体。此时,动词要根据名词性、数进行形式上的变化,比如变位、时的变化等。第二格名词与俄语中某些动词搭配,表示动作行为的客体、带有数量意义的客体、被否定行动的客体或者不存在的事物。第三格名词与某些俄语动词搭配,表示行为的间接客体(物的收受者或信息的接收者)或直接的行为客体、不由自主的心理状态、生理状态或感受的主体。第四格名词与俄语及物动词搭配,表示动作行为的直接客体,直接客体可能是动作创造的事物与行为的结果,也可能是既有的承受行为的对象以及情感态度所向的事物。第四格名词与某些无人称动词搭配,表示语义主体(尽管从语法形式上被认为是补语)、特征载体。另外,带前置词的第四格名词与某些不及物动词搭配,可以表示方向。第五格名词与某些俄语动词搭配,可用来表示工具,这里的工具应作广泛意义上的理解,除了真正的用具,可能还指进行某行为所用的东西,还可表示行为客体、行为的方式、方法、事物的特征、行为的主体。名词第六格与表示言语、思维的动词搭配,表示言语、思维的内容,此时要求名词前要有前置词。带前置词的第六格名词与某些动词搭配表示客体关系,与某些动词或系动词搭配,可以表示事物的特征、状态。俄语中动词与名词的搭配关系非常复杂,以上总结仅限于常见常用的一般形式。
动词和名词的搭配组合也是汉语中使用频率非常高的一种结构形式,动名词搭配结构拥有不同的表义形式,构造比较简单,组合方式较为灵活,并且在长期的语言使用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发展。汉语中动词和名词组合之后会形成一定的语法关系,根据所形成语法关系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动宾关系、偏正关系、通用结构和主谓关系。动宾关系是最常见的语法关系,多是动词的简单形式或复杂形式加上一个名词,动词表示对名词实施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动作,名词可以表示动作实施的对象、动作发生的地点、动作所使用的工具等等。偏正关系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动名组合形式,在这种关系中动词和名词或其中的一个通常以复杂形式的居多。简单动词加上简单名词组合形成偏正关系时,多数是缩略形式(驾校)。通用结构在现代汉语中也占有一定的比例,这种结构指既可作动宾关系又可作偏正关系的语法结构。通用结构多包含一个简单动词和一个简单名词,很少有复杂形式的动词和名词组合在一起的情况。通用结构如果放在具体语境中,多数没有多种结构关系,能够清楚判断是动宾还是偏正关系(定案、发言、罚款、烤鹅等)。主谓关系的动名词搭配通常是“名+动”的形式。在这种结构中,动词既可以是单音节,也可以是双音节。单音节动词能够搭配单音节名词和双音节名词,而双音节动词一般不搭配单音节名词,只搭配双音节名词(鸡叫、公鸡叫、万箭齐发)。
俄语和汉语在形式上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语言,俄语是曲折语,是词形变化最多的语言,语法规则十分复杂,词汇千变万化,有非常复杂的词形变化系统。汉语是分析语,语法表达手段不是通过词形变化,而是靠词序、逻辑意义、介词和助词,语法规则十分灵活,词汇以不变应万变。与汉语相比,俄语中动词与名词的搭配更为复杂,语法形式更为多样,表达意义更为广泛。俄语中与动词搭配的名词有时需要前置词,有时不需要前置词,除表示动作客体意义之外,还可以表示主体意义、工具意义、性质及特征意义等等,所有与动词搭配的名词都要有形式上的格的要求。汉语中常见的动词和名词的搭配形式就是动宾结构、偏正结构、主谓结构,表达意义相对简单,没有词形变化。
3俄汉动、名词搭配的影响因素
任何语言中词与词的搭配都不是随意的,在搭配时都具有某种选择性。每个词都有一定的搭配域,不同的词有不同的搭配特点。词与词在搭配时,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其中既包括语言内因素,也包括语言外因素。影响和制约俄汉动、名词搭配的因素主要可以从词性、词义、词形、语言习惯、语用等几个方面来考虑。
词性是制约词语搭配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两类不同的词所属的语法功能类型之间具有搭配关系,那么这两类词就能够组合在一起使用。动词和名词本身属于语法上能够搭配的两大词类,最常见的搭配关系就是动作和客体的关系。某些词语单纯从语法功能类型来看可以搭配,但由于不同的词有不同的次范畴,在按语法基本法则组合词语时也有可能会造成词语搭配的语病。词义也对词语搭配产生重要影响。在按照语法规则搭配词语时,语义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词与词组合在一起,首先语义上要讲得通,要合理,词与词语义上互不适应也会造成语病。词形对动名词搭配的影响在汉语中表现比较明显,在俄语中词形对动名词搭配的影响不大。汉语中词形对词语搭配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单音节动词、双音节动词在词语搭配时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语言习惯也对词语搭配产生一定影响,在俄语和汉语中都有一些建立在语言习惯基础上的词语搭配规则,有一些搭配甚至难以找到根据,不通过大量实践很难把握。在学习外语过程中需要特别记忆这些建立在语言习惯基础上的特殊搭配形式,以避免语病。语用因素对词语搭配同样具有制约作用。某些特定的场合创设了特殊的语境,为满际需求和表情需要,人们常常会临时改变词语的功能,赋予某些词语特殊的搭配能力,实施超常搭配,把一些按常规不能或不宜搭配的词语搭配起来,以符合特定语境中表情达义的需要,最终实现交际目的。
动词和名词是一个句子的灵魂和核心,通过俄汉动名词搭配对比研究,有助于提高俄语教学过程中对俄语词汇搭配的重视度,有助于改变学生因受母语影响而导致的词汇搭配错误,使学生充分意识到中俄表达习惯和方式的差异,提高词语搭配水平和语言运用能力,同时对俄汉翻译、第二语言习得也能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借鉴。
参考文献
[1]陆俭明.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卫乃兴.搭配研究50年:概念的演变与方法的发展.外国语学院学报,2003.
合作的名言篇3
关键词:正名;任意性;约定俗成;地域变体;社会变体
中图分类号:B2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5—0114—04
一、引言
虽然社会语言学是在20世纪80年代传入中国的,但是,在我国,社会语言学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当时正处在西周奴隶制度走向崩溃,而新兴的封建制度酝酿兴起的历史转折时期。正所谓“礼乐崩坏”,一些蕴涵着社会关系的称谓,以及表述伦理道德的名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期间,孔子从恢复周礼的角度出发,提出为政之先“必也正名”,认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①。孔子将“正名”这一规范语言的行为,与维护社会政治伦理以及治国统民的政治举措紧密地联系起来,开创了通过规范语言而达到匡正社会秩序的语言政治观。墨子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反对孔子的复古思想,认为周礼之“名”不能约束新兴之“实”,提出“名必符实”和“名实耦,合也”的观点。《墨辩》中也提到了“君、臣、萌民,通约也”,意思是说社会成员中“君”、“臣”和“民”这些名称本身并不特指某一对象,但经过人们的普遍约定之后便有了固定的所拟之实。②这说明已经认识到“君”,“臣”和“民”这些语言名词反映了社会的共同约定,只是对语言的社会约定思想还很朦胧。老子的“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③强调凡是可以用语言来表述的法则,都不是永恒的自然法则,使名实之辨不再拘泥于谁第一、谁第二的静态考量上,而可以作动态与发展的纵深研究。荀子作为先秦诸子集大成者,汲取了诸子百家的精辟论说,从新兴统治需要建立新制度、树立新观念及确立新语言内涵的角度,探索社会语言学关注的语言与语境的关系、语言与文化的关联,揭示探索语言的社会意义。并作《正名篇》专章考校“名”与“实”的社会本质。其中的名句“名无固宜,约之以名。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从语言任意性与言语群体的内在联系、能指与所指的逻辑关系方面,阐述了事物名称命名的一般规律④。
二、语言的社会本质观
荀子在《正名篇》中的“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⑤关于“名”和
收稿日期:2012—04—16
作者简介:杨庆云,女,北京师范大学外文学院副教授(北京100875)。
“实”关系的论述,揭示了语言的社会属性,即草创之时的任意性,使用中的强制性与发展中的因循性。对我国古代先秦诸子的“名”与“实”之争,进行了科学的总结。
首先,“名无固宜”强调了语言在命名过程即语言符号产生时的任意性。语言是人类社会为了表达客观事物而假定的各种符号,它与被命名的客观事物本身,在一开始时没有任何本质的必然联系,更没有固定的、规律的法则可以遵循。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与荀子的“名无固宜”有着相似的说法,认为:“除了少数象声词以外,语言的词汇的意义与形式之间没有必然联系,都是人为的,任意的,人类可以改变它,发展它。”⑥荀子关于语言符号任意性的探讨,与费尔迪南·德·索绪尔语言学理论的最核心内容——“语言符号是任意的”也是一致的,他说:“能指和所指之间的联系是任意的,既然我们所说的符号是通过能指和所指的联系所产生的整体,我们可以更简单地说,语言符号是任意的。”⑦
合作的名言篇4
关键词:语言研究对照语言学汉英教学
在语言研究中,有一门专门研究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指出它们在语音、语法、语汇等各个部门里的同异点,并努力运用哲学、心理学、民族学等各学科的知识与理论去说明这些异同点之所以产生的根源的学科,叫对照语言学。对照语言学自问世之日起,就具有明确的外国语教育服务的应用语言学倾向。正因为如此,我觉得把它的研究方法引入汉英教学之中,进行汉英对照对照语言教学且运用恰到好处,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语言研究或教学中,任何一种语言都有其自己的语言单位组合规律。由于这种语言受使用该语种的民族在语言表达方面习惯的影响,所以该语言内部语言单位的组合规律是多种多样的。这就是普遍意义上人们所熟知的语法的民族性特点。在汉族词类教学中,就名词和量词的组合关系而言:名量词组合比较自由。
实际上,汉语中的名词和量词的组合过程中,由于受汉语言表达习惯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量词修饰名词时,由于名词本身的性质、意义等因素的差异,所以不同类型的名词对修饰它的量词有一个选择性,即不同名词要求有不同的量词与之组合。如“一把尺子”、“一本书”、“一张课桌”、“一支钢笔”等说法。这样,不同种类的名词越多,与之组合的量词也就愈丰富。但由于学生从小受母语的影响,他们对此习以为常,所以对量词的这一特点感受并不那么强烈。
如何引导学生认识这一特点,并加深其印象呢?我们不妨用对照语言学的研究方法,从英汉对比入手。
汉语中关于事物计量的表示,有专门的量词。而英语中没有专门计量的词类,因此英语中对可数名词和不可数名词计量的表示采取以下方法:
一般情况下,名数名词前直接加数词。如:
anotebook一个笔记本
anoldman一位老人
threefish三条鱼
上述的英语短语在译成汉语时,根据汉语量名组合习惯,要给三个可数名词前加上恰当的量词,从两种语言对译中看出,汉语量词丰富多采,这个特点是英语所赶不上的。
尽管英语中不可数名词计量的表示,一般遵循“数词+可数名词+of+名词”的表达规则,中间的可数名词就表义看,它的作用相当于汉语量词,但是,汉语中不同名词前的不同量词也仅仅只能用这个相当于汉语量词的这一个可数名词来表示,这样,它的表现力还是远远赶不上量词的丰富。试比较:
一块面包apieceof+bread
一张纸得apieceof+paper
一根线apieceof+thread
一条新闻apieceof+news
一件工作apieceof+work
一条裤子apieceof+pants
一副眼镜apieceof+glasses
应该指出,汉语量词的这一特点,也正是外国人学汉语的难点。如“Heisaworker”英美学生把这句译成汉语时,往往有“他是一口工人”的说法,殊不知,在汉语中就没有“一口工人”的组合习惯。
英汉两种语言,虽不是亲属语言,但就同一意义通过两种语言表达习惯的比较,使学生对量词这一特点的印象加深了,在比较中了解了母语用词的灵活性,从而在具体的语言实践中又指导了他们的写作。这一点,吕淑湘先生早就说过:“我相信,对于中国学生最有用的帮助是让他认识英语和汉语的差别,在每一个具体问题——词形、词义、语法范畴、句子结构上,都尽可能用汉语的情况跟英语作比较,让他通过这种比较得到更深刻的领会”。
合作的名言篇5
【关键词】代言;虚假广告;侵权责任;过错推定
从刘嘉玲因代言SKII惹上官司,到范伟、王刚、张铁林代言的网站涉嫌虚假信息。随着多起名人涉嫌代言虚假广告事件接连发生,针对完善法律、加强对名人代言行为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尤其是“三鹿奶粉”事件之后,针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的讨论日趋激烈,而我国此后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其中专门以其第55条规定了代言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
一、名人虚假代言应承担责任的合理性分析
1.现实危害。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形式具有多样性,比如,对没有定论的性能、功效等作定论性宣传;对产品性能作夸大宣传;没有事实依据的“忠告”宣传;采用未经认可的“首创”、“独家经营”等用语宣传等等。从根本上来说,虚假广告都具有社会危害性、欺骗性和内容的虚假性。名人利用其公众影响力代言虚假广告,名人虚假广告由于其面向的对象广、传播速度快,容易引起社会性权益侵害现象。从微观上来说,欺骗、误导了消费者,都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财产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从宏观来看,名人虚假广告的泛滥,也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引发广告主的投机心理和不正当竞争,因此,名人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容小窥的。
2.法理基础。名人虚假代言须承担责任制度有其合理的法理基础。首先,其具有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是区分违法行为与合法行为的重要标准,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则是界定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依据。名人虚假广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当为法律所禁止,这是名人承担虚假广告责任的基本依据。其次,其违反了权利义务统一性要求。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法律关系的实质。在法治社会,权利与义务两者具有平等性,名人在享受因代言而获得高额的报酬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应然平衡。广告的基本要求就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做虚假广告是名人的基本义务,尤其是名人在明知的时候,这种义务就是一种强制性的、违反即可带来法律责任的义务。而且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其掌握的相关信息明显多于消费者,所以,名人应当提供真实的信息给对方消费者,以此作为其获得高额广告费用的对价,但显然,名人虚假代言并未履行这一义务。同时,名人虚假代言,也明显的违背了其应有对公众负有的高度的诚信义务和审慎的注意义务。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实际需要。从当前我国社会实际情况来看,名人代言的各种广告涉及到饮、食、住、行等各个生活领域,同时也有不少超越了真实广告的界限,成为虚假广告。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所出现的问题已成为生活中常见的充斥着各种利害的现象,同时也受到了越来越多法律人的关注。针对三鹿奶粉事件进行的民意调查的结果表明,占总数62%的被调查者都认为名人应该对其虚假代言行为承担责任。对于代言三鹿产品的名人,时下的民众反应相当激烈,网上的主流观点要求名人承担法律责任,退其广告代言费。反映了名人虚假代言所引发的尖锐社会矛盾,为立法对广告代言行为进行规制提供了民意基础。
4.比较法考察。利用名人代言广告是世界广告业的通用做法,因此认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中名人的法律责任也成为各国普遍面对的课题。从美国、日本、法国、英国等外国立法例等来看,各国都为了杜绝名人虚假代言做出了严格的法律规定。比如,在美国广告法规中明确规定,名人广告就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而加拿大则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在韩国,政府通过预审制来规范电视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而在法国,做虚假代言将面临牢狱之灾。对域外法律理论与实践的考察,可以发现,法律规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所采用的形式是多样的,往往采取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综合手段。本文认为,名人进行虚假代言时,其具有可谴责性的代言宣传行为影响了消费者的意志,从而导致消费者购买了没有相应宣传的价值的产品甚至遭受了人身财产等损失,侵害了消费者的多项权益,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
二、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归责原则
从侵权行为理论分析,我国侵权法有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等三项基本归责原则。纯粹的过错责任原则给受害人设置了的障碍太多,无过错责任原则过于严苛,不适合适用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活动,而公平责任原则用于此处也不太合宜。对纯粹的过错责任原则加以改造的过错推定原则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用该原则追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比较合宜。过错推定规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与完善。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日益发达,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许多当事人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无力就侵权人主观上的可非难性进行举证,严格地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显然已无法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要求。因此,现代法律从公平的价值追求以及合理负担现代科技进步带来的特别风险出发,提出了过错推定规则。在损害己经发生的情况下,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系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应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存在过错,是追究其责任的前提。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根据共同侵权的规定,可以追究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名人与广告主恶意串通,在明知广告的用语或内容虚假情况下,仍然宣传该产品,误导消费者,显然是故意,在民法上应当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在是过失的场合,名人也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名人代言广告,其承担着极高的注意义务,应该考察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理,若名人出于疏忽或其他原因未能尽此义务,则属于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名人虚假代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名人的界定。1989年,著名表演艺术家李默然出演了“三九胃泰”的广告片,由此揭开了中国名人代言广告的序幕。短短不到二十年间,中国的名人代言广告快速发展,名人代言的广告以成百上千计,名人代言广告的形式也有了多种形式的变化。代言广告的名人大多是当红的影视红星,而实际上,名人,应该是一个范围更广的概念,所谓的名人应该是在一定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大体而言,名人代言广告中的名人有以下几类:(1)影视明星,比如著名主持人,歌星,影星。这类名人是最容易为大众所接受,也是名人代言广告中所占比例最高的一类主体。(2)体育明星,比如奥运冠军等。为公众所熟知的体育明星其性格魅力也对公众有巨大的吸引力。(3)专家学者,他们在代言及证明某一类产品或服务时,运用其专业上的知识及语言,相对来讲,更具有权威性,同时也更易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与信任。(4)企业界名人,比如大企业家、公司领导人亲自出马为公司做广告,直接与消费者对话,增强了公众对其企业的认同度,这类主体在我国广告界比较少见。
2.损害的发生。受害人确有损害发生,是名人为其代言虚假广告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无损害则无诉讼,更无胜诉的发生。(1)损害的种类。在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活动中,最常见的损害无疑是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这两类损害种类与产品责任中的损害是相同的。除此之外,有观点认为,还应该包括纯粹经济上损失与精神上损害。(2)保护损害的必要性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是人类生存发展所需要的最基本的利益。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应当受到填补。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承认了侵犯人身权而生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并在严格限制的条件下,承认了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场合,这一重要原则同样适用。
3.因果关系的存在。行为人的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确定侵权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名人虚假代言,商家利用名人的影响力、说服力来扩大广告效应,来说明产品的品质、性能等可购买性,是通过名人的影响力影响了消费者的意志而使消费者购买了名人代言的产品,进而发生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名人的虚假代言活动与对消费者的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依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在于其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上的“相当性”。涉及到个“一般合理性”标准。并非所有出演虚假广告的名人都应对虚假广告所产生的损害负责,关键在于名人在虚假广告中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具有相当性的作用。只有名人在某一虚假广告中的出演通过各种形式明确的号召、引起他们的有效信赖,影响了消费者做出某种选择,从而诱导他们做出某种购买行为的情形下,名人的代言与损害结果二者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名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因果关系的存在之举证责任应该归于受害人,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名人的虚假代言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名人代言的广告面对的是不确定的公众,其对于其自身代言的广告对于某受害人是否构成影响进而导致受害人购买了产品是难以证明的,是对其苛加负担。而且由名人举证因果关系不存在,在一定意义上隐藏着因果关系已存在的一种推定,这是不公正的。
4.责任范围《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广告领域确定代言虚假广告须负连带责任,对于其他领域内的虚假代言应承担何种责任,各界存在一定的争议。有的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以其广告报酬为限。其认为,对由虚假广告宣传的质量不合格产品造成的损害,主要应由生产经营者而非广告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分析该问题,至少要考虑到生产经营者、政府职能部门、广告制作者(包括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代言人等)和消费者这四个环节,在这四个环节中,广告代言人所起的作用并非决定性的。有的认为应给予虚假广告的代言人以惩罚性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一旦确定名人是代言虚假广告,造成对消费者的损害结果的,对其除处以罚款和必要的赔偿外,应处以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其代言广告产品等处罚措施。笔者认为采取连带责任形式,让名人们为代言行为负责,是减少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一个有效措施。
综上,对于代言虚假广告的名人,应完善法律监管措施,规制名人虚假代言活动,追究其侵权责任,以期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要根治虚假广告,要完善其他相关方面的措施,如加强广告审查、监察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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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的名言篇6
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细胞工程”,也是今年党建工作的龙头任务。这项工作,中央有决定,有要求,有指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目的在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的重要举措,使党的每一个细胞都健康起来,每一个组织都坚强起来,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政治定力,彰显了我们党真管真严、长管长严的优良传统。因此,我们必须在思想和行动上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高度的自觉性主动参与到学习教育中来,做到党中央有号召,基层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就有行动。
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着党的基本理论和政治主张,集中体现着党的集体意志和原则要求。党规党纪是对的延伸和具体化,是规范党员行为的具体遵循。每一名共产党员,必须尊崇、学习、遵守、维护,自觉唤醒党员意识,自觉把党规作为做人做事的根本遵循,做到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进一步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学好用好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指导工作实践,是党员干部必备的基本功。我们党员要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重温入党誓词,逐字逐句学习,做到边学习边对照边思考,力求把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融入到血脉之中,变为思想自觉,全面提升自身的党性觉悟和政治境界,搞清楚“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知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能够找准位置,把握方向,举好旗子,走对道路,真正做到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爱党、在党护党、在党兴党。
系列重要讲话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新理论成果,是当代最鲜活的马克思主义,是广大党员干部有力的思想武器和工作遵循。十以来,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方面,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等一系列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学习好、贯彻好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全体党员的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关键要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工夫,见成效。真学,就是要深钻细研,入心入脑,要端正态度学、追本溯源学、及时跟进学,全面、系统、科学、准确地领会总书记重要讲话精髓要义。真懂,就是要深刻领会、全面理解,准确把握贯穿其中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科学思想方法和真挚为民情怀。真信,就是要坚定信仰,爱党为党,始终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做中国共产党的忠诚拥护者、做改革开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伟大事业的自觉践行者。真用,就是要指导实践、推动发展,坚持发展第一要务不动摇,坚定改革决心和信心不动摇,坚守改善民生不动摇,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不动摇。
作为一名党员,一名老干部工作者,要切实用的光辉思想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对党忠诚、追求高尚情操,远离低级趣味,抵制歪风邪气,在践行“两学一做”的具体实践中勇于担当作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用心用情服务老干部。一是要知敬畏,就是要敬畏党规党纪,自觉遵守《准则》和《条例》等党内法规,维护法律权威,坚守道德高线,划清法律底线,不违规不越规,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清廉本色。二是要有作为,就是要坚持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增添正能量的价值取向,把“两学一做”与老干部工作相结合,深化“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做到学有所思,思有所悟,悟有所得;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精神相结合,做深、作实、作细老干部各项工作;还要与务实创新相结合,不断提高创新意识,创新活动载体,创新服务机制,让老干部工作焕发出更大的生机与活力。在全心全意服务老干部的过程中引导老干部发挥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为改革发展凝聚更多的正能量,充分体现老干部工作的价值所在。三是要讲奉献,就是要在日常的老干部工作中,热情细致,勤奋敬业,正确看待得与失,用耐心释疑解惑,用爱心投入工作,用孝心解决困难,用细心周到服务,用感恩之心嘘寒问暖,想老干部之所想,急老干部之所急,盼老干部之所盼,、帮老干部之所需,力所能及地为老干部办实事、解难事,真情付出,无私奉献,不求回报,真正做一名知敬畏、有作为、讲奉献的合格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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