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的基本概念(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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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的基本概念篇1
内容提要:商人是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发展并壮大的群体。本文通过对农村承包经营户、农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现存状况的分析,指出我国商人存在的实然和分类;进而认为,商人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但不应当被泛化为商主体。
商人是与商主体相关的商法基本问题之一。在讨论商法基本问题时总是绕不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因为只有对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有一个态度后,才可以进而讨论在商法领域是否要构建商主体、商行为、商事法律关系这样的基本理论。如果采民商分立观点,那么从学科的角度看,显然构建这种理论十分必要。如果认可民商合一,那么此时从学科理论体系的角度是无法将商主体、商行为、商事法律关系作为独立于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而讨论的。于是,从实质意义的法律规范角度看,为了使民法涵盖日益发展的社会经济生活,商法不至于走向狭窄,有学者也主张,民法商法化或商法民法化[1]。然而,采取主义式的问题讨论方法不免有将实际生活生硬割裂之虞,如果抛开民商合一还是分立的前提,商事活动与民事活动终究存在明显的差异,从主体到行为、交易规则方面均是。
本文拟从实然的角度讨论商人作为相对独立的主体,其存在的现状、分类、法律地位等问题,在做出这样的“白描”后,商人存在的价值不言自明,至于商人是否应被归类于或定义为商主体,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如何给予商人一个位置以与一般民事主体相区别,乃至商法主体是否独立等问题,则是在对各种利益和学说进行综合评价,再做价值取舍的“高级”问题,当属于立法机关、学者的功课了。
一、我国商人存在的现状
通说认为,商人是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用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此,商人与其他主体区别的两个基本特征为:一是登记,在我国通常是指到工商登记管理机构登记;二是营业,通常是指以自己名义持续经营。但是,实然状态的商人却未必具备这两点特征。
目前,在我国从事营业活动的形形色色的商人为数众多,有个人、家庭、几人合伙、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公司、基金会及其他民办非企业组织。这些商人从事营业活动需要到工商登记部门登记的仅有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而家庭承包经营户、几人合伙一般不做登记,个体工商户是否登记现在正在讨论中。基金会又按照从事的业务不同分为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公益基金等,前两者在工商部门登记,后者及其他民办非企业组织则在民政部门登记。而且如报纸、杂志、咨询类机构依据投资主体分别在工商部门登记或者民政部门登记。那么,是否需要将现有的从事营业的商人都纳入工商登记呢?
1.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通常被认为属于商人范畴,且被划分为商自然人一类,其对外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类主体属于商人,学界和理论界并没有多少争议,其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27条、第29条的规定。应该说,这两条规定是为了解决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农村承包经营户合法的从事商品经营的地位而制定的,该规定既没有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营业范围,也没有规定其必须登记。不过,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实行城乡户籍“二元制”,农村承包经营户在身份上实质已经被“登记”了。
问题在于,城乡身份“二元制”本身是不合理的制度,现我国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一旦农村户口被取消,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商人身份是否要登记呢?又到哪个机构登记?其特殊的商事营业范围即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家对农政策所享有的承包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的特别规定以及其利益受到损害时的要求补偿的权利及相应义务如何保护呢?从主体地位平等的角度说,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商事主体地位应当得到确认。社会发展到今天,对登记的第一产业的经营者实行免税或者补贴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此外,我国专门颁布了《农民合作社条例》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社这类特殊的企业。这类企业是介于公司和农户之间的商事主体。其需要登记,其经营范围和组织形式受到限制。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依据《民法通则》第26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需要到当地的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方可进行商业经营活动,未登记应被视为违法行为。实践中,未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在指定的场所如农贸市场或城镇集市等地点经营,并被收取管理费,否则被认为是通常所说的“流动摊贩”,成为被整顿的对象。从促进就业、保障民生的角度看,这种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其意义已不在于对其进行管理,确立其合法的从事商业经营的主体地位,而在于统计就业人数等经济数据。也就是说,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与否不是确认其是否从事营业的标准。
目前,我国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在于用工人数,佣工人数8人以上的被认为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这两者之间在税收待遇、商事权利和义务上并没有根本的区别。而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我国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清算都做了一定的规定,实则无明显的意义。
现状已经开始改变。2008年9月1日,我国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市贸易管理费。2009年7月21日,《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制造、交通运输、仓储、邮政、农林牧渔、文化、建筑、采矿以及居民服务等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禁止其进入的行业。”即只要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其进入的行业,个体工商户均可以经营。“个体户可申请贷款。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征求意见稿》取消了户籍证明的规定,规定“申请工商登记,只需提供设立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即可”。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个体工商户根据经营需要可聘请若干帮手或者学徒。”“个体工商户可以改变经营者”。这就更加模糊了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之间的界限。
3.商事合伙和合伙企业
依据国家工商管理局的统计,2008年底我国有合伙企业12.69万户(其中含分支机构4662户)[2]。目前,在我国商事合伙都需要登记为合伙企业,并受《合伙企业法》的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少数商事合伙在有足够证据证明时被认定,而多数合伙属于一般民事合伙,受民法规范调整。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合伙企业的数量一直在减少,其中的原因有多方面。有的因为企业形式多样化,投资人可以有多种选择;也有的因为合伙企业毕竟不能回避责任风险,只要条件具备,投资者多不采取合伙形式,而更多地采取公司制。
为了使合伙企业的形式更加灵活,我国在2006年修订了《合伙企业法》,承认有限合伙,但是这并未改变合伙企业日渐减少的局面。
4.民办非企业
民办非企业在我国是一类特殊的组织。按照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该类组织有财产、办公地点、人员和机构,并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除了各类公益类基金会、宗教团体外,民间的各类研究会、学术团体也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有的私立学校、医院、诊所等也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民办非企业一般不交纳税收。
在数十万家之多的民办非企业中,有部分的确在从事门类齐全、层次不同、面向社会的公益性社会服务活动,还有部分这类机构实际上所从事的是咨询、评估、服务、培训等第三产业的营利活动。如何严把进入门槛?需要将该类组织区分门类加以立法,除的确从事公益活动的外,一般应当统一纳入工商登记,或者作为个体工商户对待。
5.事业单位转制
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组织,目前国家正在推进事业单位转制。从事业单位改革的设计思路看,营业的或半营业的事业单位应当到工商管理机构登记,并交纳营业税。而对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和政府投资的教育、医疗等机构则按照特殊的组织对待。这个思路是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我国不能在市场主体以外允许存在过多的各类非市场主体,必须把以前遗留的一些具有市场功能的机构推向市场,还原这些机构的本来面目。
6.公司
公司是典型的企业形式,出资人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我国现有各类公司约600余万户,是商人的最主要组成部门。这些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均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并受《公司法》调整。
此外,由于历史原因,还存在一些乡镇企业或街道企业一直没有进行公司制改革。对于这些企业不应再留有政策或法律空间,应积极推动其到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商人。如果这些机构承担社会救助责任,如街道举办的救助残疾人的企业,可以先登记,同时申请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这些机构需要尽快加以解决。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也出现了一些诸如投资基金等各种新型的商业组织,这些都将在各单行法中明确其合法地位。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关于登记的效力问题。目前我国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均未对登记的效力做出明确的规定。应该说,登记对于主体来说产生创设效力、宣告效力,对于其行为产生对抗效力、免责效力等。仅从创设角度说,对于公司类的主体才应采强制登记主义,而对于第一产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主体则应采任意主义。
二、商人独立存在的价值
商人作为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其是社会的中坚,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力,他们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正是商人的存在和活动创造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市场经济最主要的交易规则和行为规范。如果无视这类主体的特殊性,而将他们的存在视为一般“人”的存在显然不符合社会的现实。
如果要对我国商人的独立存在的价值做出小结,笔者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几点:
1.商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主体
对于我国商人群体和分类的实然,学界无须从资本主义国家商法典中找到理论依据。我国商人的分类也不是从固有商人、拟制商人或者一般商人、商人演变而来的,他们地位的取得不是依据资本主义传统商法典而得到确认的。我国商人的发展是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变革,在逐步放宽对商业领域的进入门槛和经营范围后自发形成的。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出现农村承包经营户,到1990年我国企业启动公司制改革,到1995年以后金融机构企业化改革,再到2000年后全面发展各类市场主体,我国商人从极少数发展到现在约900多万户,组织形式也日趋丰富、齐备。应该说,我国商人的形成和分类有其特殊性,其存在是实然也是必然。
2.商人的权利广泛且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保护
如今我国商人除了特许经营的主体外,其营业范围十分宽泛,一般不受到限制。商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喜好投资,其商事权利广泛,并有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做保障。当然,我国现行法规、规章中对商人投资领域的限制还存在“国有”或“民营”等身份上的偏好,但随着国有资本的逐步退出,商人越来越具有普遍化意义,不论国有还是民营,其所面临的法律环境一样,所得到的社会资源和认可度一样,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是一样。
3.商人以营利为根本也承担社会责任
我国商人不论规模大小,都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商人的本质。国家鼓励人们创造财富。我国取消了对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征收的农业税和管理费,意在鼓励更多的人自主创业,实现就业,而不是否认他们的营利性。商人区别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根本点正在于此。
商人作为社会的主体也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比如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保护环境、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等社会责任。这也是一般民事主体无须承担的责任。
三、商人无须泛化为商主体
商人是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如何在民商事法律规范中确立它的地位则是另外一个立法技术问题。
学界对于商人的讨论基于这样的认识:其一,各国商法,无论是形式意义上的还是实质意义上的,曾经存在商人概念。这个概念是把商人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对待,给予特定的商事权利,从事商活动或商行为。其二,在现代社会“商是人人,人人是商”的背景下,以王保树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需要区分商人和商主体,把商人作为商主体的一部分来对待。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商人、商人以外从事商行为的人、非从事商行为但依法缔结商事法律关系的人[3]。商人是具有营业资格,并以商业为业的人。它代表着一种身份。
目前商主体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并没有被普遍接受,只是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在讨论学术问题时使用,即持民商分立的学者在讨论商法基本理论问题时在使用。本文不在于讨论民商分立还是合一,只是想指出,商主体与商人是需要区别的概念,商人不能简单地泛化为商主体。原因有二:
其一,如果确立商主体的概念,势必要严格区分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那么商主体是作为民事主体的下位概念还是作为同位概念存在是必须要明确的。如果作为同位概念则会带来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的严格区分,非商主体不得从事商活动,且不受商法调整。这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其二,如果商主体是民事主体的下位概念,则在商人和民事主体之间又有一个商主体概念,实有把简单的实然存在的商人硬归类于商主体之嫌,而这种体系上的完美划分并不解决任何现实的问题,有为理论而理论之虞。
那么,对于日益壮大而不断变化的商人群体如何做出规定呢?笔者以为,就现存的商人状况,承认其特殊性,并在民法典或单行法中做特殊规定,是较好的简单化的处理,它有利于保持商人群体的开放性,有利于对其权利义务做出特别规定。只不过,为了给予更多人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由,鼓励人们充分创造商业活动,应逐步放松对各类商人权利能力的限制。是为大计。
注释:
[1]赵万一:《论民法的商法化与商法的民法化——兼谈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理念和思路》,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
工商管理的基本概念篇2
【关键词】绿色低碳供应链碳排放成本模糊综合评价法
供应链的定义为:“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它是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模式”。从上述概念可知,一条供应链缺少了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够称之为一个完整的供应链,供应商(原材料或零配件的供应商),制造商(例如装配厂、加工厂),分销商(例如批发商、商),零售商(、杂货店、专卖店、便利店、大卖场、百货商店、超市),此外还包括消费者。
管理好企业供应链的目标是多重的。最重要是要满足客户的需要的,这就要求企业要对整个供应链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综合调度和管理,例如从采购原材料、库存的管理、生产产品、产品的配送、市场营销,一直到最终产品到达消费者。其次还要确保整个供应链的货物流、资金流以及信息流畅通无阻,最大程度地降低物流成本与库存管理成本。
然而,传统的供应链体系存在一个缺陷,那就是无法将“碳排放成本”计算其中。这就意味着,传统的供应链管理是存在局限性的,只能够从商业、利润角度来进行管理,而不能够做到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进行绿色供应链的分析。
从供应链的概念出发,我们很容易得出绿色低碳供应链的概念。所谓低碳绿色供应链,并非只是将环境保护的标语挂在嘴边,而是要将绿色化的理念融入这个企业的供应链管理中,计划、采购、制造、交付和回收――每一个流程都必须贯彻绿色低碳的理念,最大程度地降低企业碳排放的成本。
碳社会成本(socialcostofcarbon)简称碳成本(costofcarbon),是用于衡量超过某一个标准的排放量的二氧化碳对于社会的负面影响,这一影响通常用经济价值来衡量,因此碳社会成本的衡量单位是美元/公吨二氧化碳。由于碳社会成本很多情况下衡量的是未来的情况,因此,在实际计算时,还需要折算为现值。
在建立绿色低碳供应链的指标体系之前,首先要分析绿色低碳供应链的影响因素。绿色低碳供应链的具体影响因素具体包括:
第一,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可以反映供应链的“价值增值”,这也最能够直观体现供应链的绩效。资产管理可以显示供应链的实施和执行可否有利于整个组织的运营。
第二,成本管理。顾名思义,成本管理反映供应链的成本的高低。通过成本计算,可以为企业管理以及供应链的适时调整提供数字依据。
第三,客户服务。供应链的运作能够满足客户的要求和期望是衡量供应链的重要指标,是一个企业的首要目标。
第四,业务流程。供应链绩效的好与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业务流程能否顺利的进行,好的供应链的要能够应对业务流程的不断更新和优化。
第五,环境绩效。这一项是绿色低碳供应链的核心指标,评价供应链绿色化的程度,能够将了绿色化思想贯穿于供应链的各个流程中,引进绿色技术并且改变供应链的管理方式,从而将供应链产生的环境污染降到最低,资源、能源的利用率最高并且使得供应链的综合效益最优。
分析了“绿色低碳供应链”的影响因素,接下来具体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影响因素的分析,参考供应链绩效与相关的绿色评价体系,并结合现实情况,提出了绿色低碳供应链的衡量指标体系,以便对于整个绿色低碳供应链进行考核和优化,具体指标体系如下表所示――
第一,财务指标。财务指标最能够直观地反映企业供应链的绩效如何,然而财务指标通常只能够反映企业近期的表现情况,而难以反映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还需要设置一些其他的指标来衡量企业长远期的效果。
第二,客户指标。顾客就是上帝,因此客户服务角度也是衡量一个企业的供应链绩效的重要方面。除了“产品质量合格率”、“准时交货率”以及“顾客抱怨率”等,还需要增加“顾客绿色认同度”的指标,以衡量企业绿色低碳供应链在公众眼中的环境声誉。
第三,内部流程。主要是指供应链内部流程优化的相关指标,使得企业可以随机应变,适时调整。具体而言是希望实现如下目标:提高响应性;减少提前期;减少单位成本;构成敏捷企业。
第四,学习和发展。该指标又下设为“开发成功率”、“员工人均培训费用”以及“环境保护了解度”,可以反映供应链的发展能力、员工的学习发展情况以及员工对于环境保护的了解情况。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绿色供应链绩效评价属于典型的多目标综合评价的问题。目前常见的评价方法有:遗传算法、层次分析法、因子分析法、灰色关联度评价法、人工神经网络方法、模糊综合评价法等。模糊综合评价法是本文推荐用于分析绿色低碳供应链的方法。
模糊综合评价方法的基础是“模糊数学”。1965年,由美国自动控制专家查德(L.A.Zadeh)教授首次提出模糊集合理论(fuzzysets)的概念,这一概念可以用以表达事物的不确定性,并由此延伸出了“模糊数学”的概念。
而模糊综合评价法,则是基于这一概念的一种综合评价方法。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利用模糊数学中的隶属度理论,有效地将一些难以衡量的定性因素转变为更加直观的定量因素,这一理论解决了棘手的问题。例如在本文设计的指标体系中,“环保认同度”就是一个难以衡量的模糊概念,模糊数学可以很好地解决这样的难题。模糊以及难以量化的问题,以及非确定性问题的解决都可以使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
本文目前还存在的问题在于,尚未进行实证分析来验证该种绿色低碳供应链的准确可行性,同时有一些指标尚未找到合适的衡量方式,例如客户对于企业绿色低碳供应链的认同度等,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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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的基本概念篇3
关键词:工学结合;高职;电子商务概论;课程标准
工学结合是职业教育的的一个重要特征,在课程体系建设、课程标准的具体设计中要将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相结合,以行动或项目为导向,实现理论知识与技能实操、过程与方法、学习态度与学习目标的统一。本文就我们已经开发出来的《电子商务概论》课程标准进行分析探讨。
一、《电子商务概论》课程定位
《电子商务概论》课程是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基础课,也是对此科目感兴趣的学生或者准备考取有关电子商务师资格证人士的参考课程。本课程较为详细的介绍了涉及电子商务各个方面的知识,包括电子商务网络技术平台、电子商务模式、电子支付、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系统、网络营销、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安全问题。通过本门课的学习使学生对电子商务有一个全面的理解,为后续学习打下基础。
二、《电子商务概论》课程设计理念与思路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要让学生能够掌握基本的电子商务操作技能,教学设计由基础理论引入,着重技能的实操训练,教学中融入职业考证的能力要求,丰富的课堂教学内容,并通过建设课程资源平台引导学生课后进行自主网络化学习和互联网平台的创业训练,从而巩固理论知识、提高实践能力。
1、在理论教学内容设计方面,主要考虑了本课程作为商务管理专业的基础课程,需要全面介绍相关的概念、实践运作过程等。注重了相关专业知识的介绍,通过简练的理论介绍,使学生能很快拓展知识面,对电子商务的理论构架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教学内容注重与传统商务管理类课程的衔接,并把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信息安全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商务管理的理论与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注意多学科的交叉,做到了教学内容经典与现代的结合。
注重引入电子商务学科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和最新教研教改成果充实理论教学内容,并对课程进行“嵌入式”内容开发,使理论教学涵盖劳动部助理电子商务师考证所要求的主要理论知识点,通过课后丰富的自主学习资源强化理论学习的效果。
2、在实践教学方面,实践教学内容的组织按照由浅到深、循序渐进的思路,要求实训模块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先进性,并能与职业技能证书考试相衔接。每个教学单元都设有相应的实训项目,以提高学生的业务操作熟练程度。实训项目尽可能借助互联网上真实的商务环境和资源完成,增加一些有时代气息的最新电子商务应用吸引学生的兴趣,引导学生将课堂实训任务延续到课外的互联网创业和职业考证;通过建立各类实验平台与模拟系统、实用性强的实践教学内容以及过程性考核等来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电子商务概论》课程学习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建立起电子商务的整体认识,掌握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熟悉电子商务购物流程,掌握实际操作中网络营销技能和电子支付技能,能够进行简单的网页制作,能够将将电子商务的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融会贯通,并灵活应用于后续专业课程、工作实践和网络化生活,从而培养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电子商务基础技能的现代商务管理人才。同时通过本课程循序渐进的技能训练,帮助学生树立起自信心,认识到电子商务的广阔应用前景,激发他们的创新精神和灵感,培养出对专业后续课程(例如电子商务网站建设与维护、商务沟通与谈判、网络营销实务、网上支付与结算、电子商务安全等)的兴趣。
四、《电子商务概论》课程能力标准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习者应该形成:1、正确全面的认识电子商务,分析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的能力。2、开展网络营销相关操作的能力及语言表达沟通的能力。3、网上支付结算安全防范的能力。4、简单网页设计与制作的能力。5、基于网上资源的自学能力。
(一)知识要求:1、熟悉电子商务的各种基本概念,了解电子商务的基本组成,了解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2、熟悉Internet商务的基本组成,掌握C2C、B2C、B2B等电子商务模式的交易流程与特点。3、掌握网络银行的业务特点,熟悉网上支付的常用工具。4、了解电子商务安全交易体系的构建,掌握电子商务安全交易的方法。5、掌握网络营销的4C策略,掌握网络营销的推广方法。6、了解电子商务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的基本概念,了解电子商务物流的新技术。7、掌握网站建设与网页设计的基本方法。8、了解电子商务法律相关规定。
(二)技能要求:1、区分电子商务的类别。2、B2C、B2B、C2C的交易。3、网络营销策略的宣传与推广。4、网上的电子支付。5、网页的设计与制作,电子商务系统的建设等。
(三)素质要求:1、认真踏实,勤奋刻苦。2、富有敬业精神,有团队合作意识。3、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协作能力。4、良好的心理素质,经得起压力和挫折。5、富有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富有创新与挑战力。
五、《电子商务概论》课程师资的培养
1、学习职业教育理论,积极开展院校交流,提升教学能力
组织专业教师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学习国内外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加强专业教师与相关高等院校间的交流与学习。安排教师学习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的建设和经验;安排教师参加各种专业建设研讨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教学与改革的交流,如听取姜大源等高职教育领域知名专家的报告。开阔了教师眼界,帮助教师及时掌握先进的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和专业发展的最新信息,从而推进了课程改革和专业建设。
2、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丰富专业教师的实践经验,强化专业技能,提升师资队伍的素质,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如推进教师到企业兼职或“挂职锻炼”,鼓励青年教师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参加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行业资格认证考试,申报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称等。
3、推行教师下企业锻炼,提高教师职业能力
安排专业教师下企业锻炼,专任教师每年至少30天的下企业锻炼任务。经过脱产锻炼,教师对企业的运作和专业的认识得到提升,职业能力得到提高。与此同时,鼓励经验丰富教师到企业去为企业提供培训服务,实现和企业的双向合作。
4、拓展校企合作,大力引进企业兼职教师,加强对学生的实践指导
加强校企合作的力度,聘请到来自电子商务领域的中高级人员走进课堂,共同担任本课程的教学任务,不断加强对学生实践教学的指导。(作者单位: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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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的基本概念篇4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分类
工商行政管理30年的改革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形成的,对市场经济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和探讨自然也围绕着这一改革进程中价值观念的冲突而进行,并由此引发了从法律精神到管理原则等重大问题的讨论甚至是争论。正是在这场长期的理论争论中,承担市场监管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认识在不断深入,推动着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应当看到,虽然市场主体的概念及内涵在不断地清晰和明确,但是,对市场主体的理论认识远没有结束。因此,明确这种认识的必要性,剖析传统分类的弊端,推动工商行政管理视角下市场主体再认识理论的发展,都成为工商行政管理实践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市场主体再认识的必要性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是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重大任务。随着改革的深入,出现了许多从理论上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化的特点。但梳理这些理论问题时我们发现,解决问题的理论出发点却十分简单,那就是需要对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涉及的基本研究范畴――市场主体,进行理论界定和再认识。对市场主体进行再认识的必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和理论需求。市场主体是市场环境中的活动者,是市场中的能动因素,无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产业的壮大,都离不开市场主体功能的发挥。不能从理论上认识市场主体的核心特征,我们甚至不能理解市场经济内在的要求需要什么样的市场主体以及我们应当培养什么样的市场主体这一工商行政管理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是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需要。可以说,离开了市场主体本身,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作为一种管理活动就难以成立。因此,研究市场主体的概念,考察其发展过程,对市场主体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对市场主体基本特征予以描述,不单是基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的需要,更是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自身改革问题研究的起点。从多年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中我们也能看到,对市场主体本质及特征的认识程度如何,对市场主体概念的认识是否存在偏差,都可能直接影响到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职能的发挥及基本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传统市场主体认识及分类的弊端
市场主体概念的界定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基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研究出发,传统上我们对市场主体的界定是狭义的概念。认为市场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及经营等活动的市场竞争主体,从范围上看,包括市场上一切从事经营活动各类市场主体。
传统市场主体的认识局限。我们对市场主体的理论认识是不断演进的过程。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生活中市场概念本身的弱化自然导致了市场主体概念的缺失,微观经济主体的地位和作用被长期忽视所导致的。从市场主体的范畴来看,因为经济运行中最基本的“经济细胞”被界定为企业,因此经济活动中的主体也仅有企业的概念,鲜有提及其他经济单位。即使对于企业范畴,也只简单的归类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这反映出在计划经济时代,市场主体的业态形式非常单一,企业只是政府作为全民财产所有者的附属物,并非独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者。
传统市场主体分类的弊端。我国企业的分类标准及其具体划分问题的讨论和演进,是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同步的。不同时期,不同的管理需要,产生了不同的企业类型的划分标准。其中对市场主体按照其所有制性质、行业性质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曾在企业分类中占据较长时间且较为重要的地位。
强调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固然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但在市场主体分类中对所有制概念的强化导致的政策结果是:所有制结构中具有“公”之属性的市场主体更多的得到了政策扶持,而“非公”市场主体则在政策中受到排挤。从多年的政策结果分析,那种以突出公有为主的单一所有制结构及其政策构成,不符合我国生产力发展所固有的多层级、不平衡的特点,必定从经济上阻碍多种经济形式市场主体实现共同发展的愿望。由于这种分类本身是带着“有色眼镜”区分对待不同企业和市场主体,这就事实上使得有些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的开始就处在不利的地位而导致不公平竞争。可以说,这是市场主体所有制分类根本弊端所在。同时,实践还证明,按所有制性质对不同对市场主体进行分类的做法影响时间越长,弊端也越突出。
工商行政管理视角下市场主体再认识的核心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视角下的市场主体再认识是我们工作的基础。这种再认识涉及到一些核心问题,如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特点探究可以帮助我们认识我们职能发挥及作用对象的内在规律;市场主体本质特征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把握未来市场主体培育及登记过程中的重点;而对现代市场主体分类的明确则使我们未来的制度设计更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趋势。
把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特点。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特点表现为市场主体的自主性、独立性、平等性和竞争性。作为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这些属性之间又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一个没有法律赋予的自的单位只能是某些组织的附属物,构不成市场主体,更无法在市场经济中独立自主地运行,因而就不会具有独立性。而市场主体的独立性与平等性又相互关联且是正常市场交易的客观要求。可见,市场主体的独立性是其平等法律地位的基础,存在依附关系的市场主体间不可能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从工商行政管理视角看,对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特点进行分析是十分必要的。原因在于培育市场主体、发展市场主体、监督市场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功能,不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运行的特点,不清楚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过程中的运行特点反映着市场经济对于主体功能的内在要求,我们就不可能创建尊重和反映这种要求的一系列制度,我们的政策就有可能不利于市场主体在运行中坚持这些属性的要求,自然会直接影响到市场主体的运行效果。
对市场主体本质特征及界定的再认识。对市场主体的再认识离不开对市场主体基本特征的界定和描述。因为这种界定和描述不仅是理论概念上的探讨,更直接决定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来市场主体登记范围、登记对象以及登记标准的把握,因而成为工商行政管理视角下市场主体再认识的核心问题。
目前对市场主体基本特征的研究应集中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强调市场主体在法律上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及合法地位。随着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市场主体是否具有以及具有何种民事主体资格及法律地位的问题,不仅对市场主体自身,乃至对整个市场经济活动都发生着重大的影响作用。第二,把握市场主体的营利性本质特征。我们坚持营利性是进入市场的市场主体作为经营者的最本质的特征,意味着市场主体必须通过具体的业务活动获取利润,并将营利性作为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若离开了营利性,市场主体也就失去了作为经营者在市场中存在的资格。第三,强调市场主体资格及法律地位的国家认可。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注册和必要的审查,既可以加强国家对市场主体的宏观调控,保护市场经济中债权人的权益并实现市场秩序的稳定,也表明民事主体的资格需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或确认。
工商管理的基本概念篇5
关键词:电子商务;财经;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朱长春(1978-),男,安徽砀山人,江苏城市职业学院财经系讲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硕士,研究方向:电子商务、市场营销。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0.85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0-185-02
电子商务概论是江苏城市职业学院“物流管理”专业群的技术平台课程,该专业群是江苏省“十二五”省级高职高专重点建设专业群,主要包括物流管理、电子商务、会计、国际贸易、商务英语等专业。电子商务概论课程是一门综合性、启发性和实践性的课程。它主要使财经类的学生掌握电子商务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应用,了解电子商务的发展期以及对其他行业的营销,对财经各专业理论知识和岗位技能基础的延伸,使学生在专业领域的某些岗位上,具有更坚实电子商务的理论基础和技能。
一、电子商务概论教学中发现的问题
电子商务在20世纪末发起,在21世纪初蓬勃发展,现在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营销渠道和购物方式,但是真正成为主要的大众生活消费平台,还需要有很长时间。现在的高职学生基本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生的,他们对网络应用比以往的学生更灵活更通透,他们甚至比老师接触的最新信息还要多还要快速。所以电子商务课程如果还按照原来的教学内容、原来的学习方式、原来的实践方法等是完全不能适应现在学生学习的特点。在现阶段的教学中,应该从以下问题去探讨:
1、教学内容大而全,重点不突出,实践安排较少,时效性差。大多数的电子商务教材,不管是普通教材还是规划教材,基本都是延续最初电子商务概论教材的编写过程。有的是章节安排,有的是项目式,但是内容基本还都是遵循着下面的框架结构:电子商务概述、网络技术基础、电子商务安全、电子支付、网络营销、电子商务与物流管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电子商务应用等。这样内容设计,大而全,强调了电子商务学科的完整性,但是重点不够突出,其中关联性较差,特别对于以实践动手能力教育为主的高职学生,泛泛而谈,兴趣不高。而且安排的内容和案例很过时,很传统,与现在学生接触到最新发展例如微信、微博等脱节严重,时效性较差。
2、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手段落后。传统的电子商务教学方式基本的都是以教师为中心,课堂讲授为主。针对财经类的学生,他们需要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教学设备,合理利用互联网、手机等学生经常使用的工具和教学相结合,才能够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
3、教学理念传统,理论较多、技能较少。由于电子商务概论是一门概述性的课程,所以,在传统的高职教学中,基本还都是以理论为主,认为实践操作主要应该是电子商务专业学生学习的,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概述课程更应该是一门培养学生兴趣,开启电子商务之门的课程。如果教师只注重各种理论和概念的灌输,不注重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必然造成学生普遍厌学。
二、电子商务概论教学改革的方法指导
电子商务概论是江苏城市职业学院“物流管理”专业群的技术平台课程,该专业群是江苏省“十二五”省级高职高专重点建设专业群,根据专业群建设要求,基于“四流合一”视角,体现工学结合、教学做合一的高职教育规律,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的改革方法。
1、更新教学理念,通过实践实训培养学生兴趣。通过项目和完成专业任务的方式,使学生深化自己对电子商务的初步认识,逐渐培养学生的兴趣。让学生带着任务去做,带着疑问去想,最终达到知行合一的效果。
2、编排具有针对性的教材。教材的结构与内容必须符合高职财经类专业学生的认知特点,财经类学生以文科生为主,这些学生的技术学习能力较差,但是营销管理思维能力较强,所以教材内容的选取应该以电子商务市场调查、市场分析、网络营销、网络推广、网络应用等偏重于财经管理为主。
3、改革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采用最新的工具、应用和软件等。教学方法所要解决的就是“怎么教”的问题。科学的财经类电子商务概论课程的教学方法应具备以下特点:(1)将“工学结合、四流合一”贯穿到每个教学项目中。(2)教学工具的采用应该能够跟上时代的发展,利用学生最熟悉的软件应用进行教学。(3)构建教学网站,嫁接各类电子商务应用,在最真实的电子商务环境中开展实践实训。
三、电子商务教学课程改革后的教学设计
1、设计理念。针对高职院校学生的特点,在课程设计上要体现基于职业岗位分析和具体工作过程,并结合国家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内容,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培养为本位,按照“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理实一体”的理念设计课程教学体系。
2、设计思路。在课程内容的组织形式上采取贯穿“案例教学”、“项目训练”、“实战训练”、“自主创业”相结合的方法,将知识与技能有机地融入到“训练项目”和“自主创业”中,同时对难点知识与能力进行分解,开展了一系列的教学活动。
3、内容设计。
(1)选取课程内容的依据。深入了解企业对财经类人才中对电子商务的技能要求,根据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同各专业教师、行业专家以及企业中的一些决策者、基层工作人员等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经过各相关人员的反复讨论,选取专业性强、与职业岗位需求密切相关的教学内容,制定了详细的教学大纲。
(2)内容组织与安排。
项目1:阿里巴巴网站和当当网站等的简单使用。情境设置:某公司要求将其公司的产品在网上。希望找到合适的买家。教学内容:熟练使用搜索引擎搜寻产品信息,熟悉使用产品信息,在阿里巴巴网站、淘宝网站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产品信息和开设网上商店。
项目2:网上银行和电子支付工具的申请和使用。情境设置:在电子商务网站完成交易后,实现网上的在线支付或转账。教学内容:(1)熟悉网上银行的开户申请和在线支付和转帐。(2)了解电子钱包电子现金等小额支付工具的在线使用。
项目3:B2B交易。情境设置:要求将公司的产品,卖给消费者。教学内容:(1)B2B会员注册与管理;(2)供求双方供求信息;(3)供求双方洽谈交易。
项目4:B2C交易。情境设置:要求将公司的产品,网上开店,卖给消费者。教学内容:(1)会员注册与管理;(2)B2C后台管理;(3)B2C网上交易。
项目5:数字证书的申请和使用。情境设置:申请成为网上交易平台的会员,完成必要的数字证书的申请和认证。教学内容:熟悉会员注册的程序,熟悉数字证书的种类和内容和申请程序和使用方法。
项目6:电子商务物流。情境设置:开展电子商务后,加强订单管理和物流配送管理势在必行。教学内容:了解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和订单管理,熟悉入库出库的程序。
项目7:网络营销。情境设置: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调查和网上促销。教学内容:(1)了解网上营销与传统营销的差别;(2)开展网上营销的方法和策略。
项目8:移动电子商务。情境设置:利用移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移动电子商务的运营。教学内容:(1)了解移动电子商务与与传统电子商务的区别;(2)开展移动电子商务的应用。
项目9:电子商务综合实训。
4、考核设计。本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传统的根据期末考试来评定学生掌握知识的情况,改变为以过程性考核、实践性考核为主。具体方式为“课堂表现20%+平时作业20%+实践实训40%+综合应用20%”来评定学生的成绩。技能主要是考查学生相关技能操作的掌握情况,理论知识考核相关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综合应用主要是考查学生的项目运营情况以及对所学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的检查。考核体系更强调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适合高职人才培养目标。
四、电子商务概论教学下一阶段的改革设想
经过一系列的教学改革,在电子商务的教学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进行深入探索。首先,教学内容的继续提炼。因为电子商务本身一直就在快速发展、不断创新,所以电子商务的教学内容肯定要随着变化而不断的与时俱进。其次,就是教材需要更新换代。根据工作项目需要,编写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高职教学的教材。第三,教学模式还需要进一步总结和完善。没有标准的和适应一切的电子商务的教学模式,要根据内容、方法和教学条件的变化而不断的调整,真正的适应高职教育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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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妍妍、赵旭娟.浅谈高职院校电子商务教学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某一高职院校为例[J].现代经济信息,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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