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投资报告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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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投资报告范文篇1

这是一起由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移交海南省公安厅侦查的海口市新创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林川合同诈骗1.05亿元的案件。

此案由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审查,2010年8月21日,海口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被告^林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林川不服,提出上诉。

遇良机联联手港商收煤矿

1998年。正是海南投资极度降温的时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乘机用假资料注册空壳公司。年仅37岁,家住北京市海淀区恩济花园的海南文昌人林川,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北京某部门企业局副局长宋生(化名)。在一次聊天时,宋生建议说,香港新世界公司在国内的投资单一,全是房地产应该投资能源煤矿行业。谁料,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很快。林川便盯上了煤炭项目。得知山西大同市有一个煤炭项目后,并通过朋友了解到香港新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有经营煤炭项目的意向,林川顿时来了灵感,认为发大财的机会终于来了。

是年7月,为了与新世界公司合作,他让其在海口市的胞弟林东标利用虚假银行存折复印件,骗取海口市工商局批准成立海口市新创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新创基公司),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林川为显示公司实力,以便日后以雄厚的资产加盟入股与港商以实物出资合作经营煤矿业务,1998年11月22日,海口新创基公司以69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大同燕庄煤炭集运站的全部股权。精明过人的林川却在日后与港商的合作中向对方虚报收购价为8500万元。一切准备就绪,就待与港商洽谈合作事宜。

1998年12月的一天,林川以海口新创基公司董事长的身份和宋生找到驻北京市京广中心的香港新世界公司总经理陈永德和新世界中国地产有限公司董事符史圣。

4人见面后,寒暄了几句。便言归正传。很陕谈起实质性的话题。林川说,“我们在大同有几个煤矿和煤台,你们有没有兴趣收购?如今,经营煤炭业务能赚大钱。”听了林川、宋生的介绍,这可乐坏了陈永德、符史圣。

出于对林川的信任,加之当时公司也有意对资源类项目进行投资。于是,陈永德、符史圣立即将这一情况报告给香港新世界集团公司总裁,总裁听后满口答应。

很快,陈永德和符史圣决定与新创基公司合作收购,并经营大同煤炭项目。双方约定,由新世界公司提供收购资金,新创基公司在山西大同市收购煤站、煤矿资产。新创基公司以收购的煤站煤矿资金按收购价原价出资,与新世界公司成立合作公司共同经营煤炭业务。

过了几天,双方再次约定,以海口新创基公司此前收购的大同燕庄煤炭集运站项目联合成立中外企业,项目投资总额为1.4亿元,其中包括资产投资8500万元,机械设备投资500万元和营运资金5000万元。这样,海口新创基公司仅以6900万元收购的煤站,却堂而皇之地以该煤站所有权作价8500万元投入合作企业。如此,居心叵测的林川只是牛刀小试,便从中获利1600万元。

1998年12月19日,新世界公司与新创基公司在海口市琼苑宾馆签订了合作合同,双方约定,合作成立大同新世界优质煤公司经营煤矿业务。新煤公司投资总额1.4亿元,注册资本5600万元,其中新世界公司出资2856万元,占51%,海口新创公司出资274万元,占49%。1999年1月11日,大同新世界优质煤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大同市工商局登记成立。

瞒实情故伎重演骗亿元

有道是,罪恶的灵感一经演化成行动,便如水洒般,再难收回了。一次骗局得手,林川并没有回心转意,而是贼心不死,又开始谋划着更大的骗局。

1999年4月10日,林川通过宋生及北京某部驻大同矿区李臣(化名)等人联系,又在大同地区找矿主们联系收购煤矿事宜。因当时煤炭的行情不好,很多矿主急盼出售。就这样,他很快更通过李臣的关系,联系上了潘家窑、辛堡子、印子沟、油饼沟四家煤矿,经过初步谈判后,宋生将初步谈判结果向林川汇报说,这四家煤矿的要价为3000多万元。

林川听后,一脸不悦地说,价格高了,能压就压,不然,我们就赚不了多少钱。后来,宋生继续与煤矿老板谈判。到了1999年5月中旬,谈判终于有了结果,以潘家窑、油饼沟等4家煤矿总价2680万元成交。

林川闻听大喜,事不宜迟,他立即委托宋生与四家煤矿矿主正式签订煤矿转让合同。分别收购价格为:潘家窑煤矿9405元,印子沟煤矿410万元,辛堡子煤矿750万元。油饼沟煤矿580万元,加上先前收购的大同燕庄煤炭集运站6900万元,总收购价为9580万元。

凭借收购的这几家煤矿,在生意场上打拼了多年的林川,足以做出大文章来。

这天,林川静静地躺着,脑子却始终在苦思冥想……真是天赐良机。自己常年奔波于生意场上,不就是为挣钱?既然这次低价收购了煤矿香港新世界公司方面又是资金雄厚,且没有派人参与,多报几千万或上亿元,只要用钱封死宋生、李臣他们的嘴。也只有天知地知了,恐怕也不是什么不可以的事。

几天后,林川找到香港新世界公司总经理陈永德和董事符史圣,向他俩详细汇报了收购煤矿的全过程。林川说,在大同又收购了潘家窑煤矿、印子沟煤矿、辛堡子煤矿和先前收购的大同燕庄煤站,总共收购价是1.95亿元,其中,一个煤站收购价是8500万元,三个煤矿收购价是1.1亿元。

不难看出,林川不但隐瞒了实际收购煤矿,煤站价格,虚报了1.05亿元,更为阴险的是,他还隐瞒了收购油饼沟煤矿一事。事后查明,油饼沟煤矿被林川自己留用经营了。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如此隐瞒虚报收购“三矿一站”1.05亿元的情况汇报,陈永德、符史圣二人竟然深信不疑。

当林川汇报收购煤矿及价格时,只见陈永德、符史圣昕得津津有味,没有提出任何置疑。林川深感大事已成。他马上提出,收购“三矿一站”合同虽签,但现在煤矿转让价格天天在变,为了防止夜长梦多,你们要尽快付款。出于对林川的信任,香港新世界公司按清款要求所称的1.95亿元收购价给林川的海口新创基公司转款,总共转了1.95亿元(注:即以定金款之名转出)。

由于签订合同时,仅约定煤站的合作项目,为使后来收购的三个煤矿也纳入合作项目。所以,两家公司经商定,又于1999年6月30日签订了补充合同和补充章程,就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投资总额等内容进行了增加和扩大。合作公司投资总额增加为2.45亿元,注册资本增加为980a万元,新创基公司出资的实物为“三矿一站”的全部

资产,价值合计不低于1.95亿元人民币。签补充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将新创基公司收购的煤矿资产放进合作公司。

就这样,林川玩了出空手套白狼的把戏,便将1.05亿元巨资收入了自己的公司。

走险棋资产评估竟造假

话说香港新世界公司与海口新创基公司签订补充合同后,香港新世界公司则按照中外合作公司对实物出资规定,要求海口新创基公司对其出资的三家煤矿一家煤站的资产进行评估,并由国家正式资产评估事务部门出具评估报告。

闻听这一情况,林川像热锅上的蚂蚁,坐立不安。他反复思忖,莫非是陈家德、符史圣听到了什么风声。他猜想可能是中外合作公司需要资产评估报告,无论如何“三矿一站”资产的评估报告,必须是1.95亿元,绝对不能在评估这一关键性环节上出现丝毫的破绽,不然,不但费尽心机得来的巨额资产会化为乌有,弄不好还会惹来官司,受牢狱之灾,他越想越后怕。

事已至此,不进则退。进有获胜的可能,退则会一败涂地,林川深思熟虑,下定决心后,很陕找来他的好友宋生,讲了此次“三矿一站”资产评估的重要性。只见林川一反常态,十分严肃地加重口气说,此次“三矿一站”资产评估报告非同小可,要想方设法,千方百计无论采取什么手段,通过何种方式,找哪路神仙,―定尽快拿出“三矿一站”资产评估价格1.95亿元的评估报告来。但切记,无论找什么人来办,必须办得干净利落,不留任何后遗症。同时,要切记保密,绝不能对外人泄露丝毫的内情。这件事事关你我命运,只许成功,不能失败。

接受任务后,宋生按林川的安排叫来海口新创基公司财务人员李江和李臣,叮嘱他俩去落实这件事,让他们必须以195亿元的价格去评估“三矿一站”的资产。

时值2000年3月,李臣、李江两人来到山西大同市,找到精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所长吴忠、副所长郝思文,将宋生的评估要求告诉他们,让他们将“三矿一站”的资产评估为1.95亿元。经协商后,吴忠和郝思文同意按此要求来评估“三矿一站”资产。

达成协议后的一天,林川打电话告诉李江,让他将“三矿一站”的全部资料立即拿到大同市金税宾馆李臣房间,交给他。李江到此。见李臣与吴忠、郝思文正在窃窃私语,密谋资产评估事宜。至于用什么条件达成协议,只有天知地知,李臣、吴忠、郝思文知。就这样,李江向大同精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提供了相关的资料。没过几天,大同精正资产评估事务所便拿出评估报告初稿,初稿的评估值达不到海口新创基公司要求的1.95亿元。于是李江、李臣将这个情况告诉了宋生。

宋生气急败坏地说,“告诉精正评估事务所,必须按1.95亿元价值评估。怎么办?由他们去想办法!”

李臣无奈之下,又找到吴忠和郝思文,将宋生的意图再次告诉他们,说只能按1.95亿元评估值进行评估,不然是过不了关的。过后不久,大同精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完全按照宋生的交代,做出煤站整体资产评估为8500万元,三家煤矿的整体资产评估合计为1.1亿元的评估报告书。最终实现了林川要求的“三矿一站”评估价值1.95亿元的愿望。

为尽快拿到符合自己意图的资产评估报告,那阵子林川整日饭不香、睡难安,整日闷闷不乐。当他看到这份报告书后,紧皱的眉头终于舒展了。欣喜之余,林川自是对宋生、李臣、李江他们大加赞赏,夸奖他们能办事,会办事亦能办成事。

就这样,林川拿着这样一份与先前向陈家德、符史圣汇报及收购“三矿一站”价格分文不差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交到了陈符二人手中。之后。香港新世界公司和海口新创基公司按此份评估报告对出资资产进行了确认,并以评估报告为据将“三矿一站”资产1.95亿元安排入账。

事败露骗到尽头是末路

有道是:天下事,得失有运数,不是自己的,终归会失去。正当林川为自己拥有的巨额资产而自鸣得意之际,他却忘记了中国那句“百密―疏”的古语。

其实他煞费苦心诈骗合作公司巨资的卑劣行径,并非高明,也非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只是一些人知情不举。还有些人向同事说说而已没向上层反映,使得林川诈骗行为在短时间内没有暴露,隐瞒下来。

时隔5年后的2005年4月,林川诈骗合作公司巨资一事,最终败露了。曾任香港新世界公司总经理的陈永德,无意中得知当年林川收购煤矿煤站的真实价格仅为9000万元,而并非是1.95亿元。以林川为董事长的海口新创基公司在与香港新世界公司合作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了新世界公司1.054亿元。

对此,香港新世界公司负责人与林川多次交涉无果。2007年10月16日,―纸控告材料飞向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接着,本案移交海南省公安厅侦办。

接到案件线索,海南警方紧急研究案情之后,于2008年7月11日立案侦查,是年09月11日,林川被刑事拘留,10月25日被批准逮捕。海南警方迅速调集干警组成两个侦查小组,一路赶赴北京,调查此案件线索的来龙去脉,另一路直奔山西大同市实地侦查海口新创基公司收购“三矿一站”的前因后果和整个收购过程的细枝末节,以及那份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为防止涉案公司及相关人员串供毁证。办案人员采取了内紧外松,各个击破的侦查方略。他们先从控告方香港新世界公司内部查起,获取有关证据。

香港新世界公司原总经理陈永德证实,当年,海口新创基公司在大同收购“三矿一站”的价格1.95亿元是林川向我们汇报的,事后,又经过大同精正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也是这个价格。因此。就以评估报告为依据予以确认了。直到2005年4月,我们才知道了真实的收购价是9000万元,收购价与评估相差1.05亿元,也就是说我公司被海口新创基公司骗去了1.05亿元。这一切都是林川一伙精心设计和暗里策划的,百分之百存在问题。

再查发现,大同被收购的三家煤矿一家煤站的财务账册及银行往来账户项显不:

海口新创基公司收购“三矿一站”的真实价格一目了然。具体是:燕庄煤站6900万元,辛堡子煤矿750万元,潘家窑煤矿940万,印子沟煤矿410万元,共计是9000万元。

办案人员由此断定,资产评估报告肯定的虚假的。办案人员迅速赶到大同市精正资产评估事务所,找到所长吴忠和副所长郝思文。只见二人一脸苦相,他们似乎知道警方办案人员找他们是因为那份海口新创基公司收购“三矿一站”的资产评估报告的事。

事已至此,在劫难逃,他俩只好实话实说了。

办案人员经过艰难侦查取证,获取并固定了大量证言证词和物证,终使全案侦查终结,移送海口市检察院审查。海口市检察院经认真审查复核全案证据,提审犯罪嫌疑人,询问大量证人,制定了周密的公诉方案,以被告人林川犯合同诈骗罪,向海口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8月21日,海口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收购煤站、煤矿价格的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人民币1.05亿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个人全部财产;在案扣押的被告人林川现金人民币5.55亿元、存款人民币413.2万元、海口新创基公司拥有的大同新世界优质煤有限公司54%的股权、海口创新基公司油饼沟煤矿采矿权补偿款883.2万元。三菱小型客车一辆、陆虎吉普一辆发还被害单位(原香港新世界公司)。

矿业投资报告范文

Abstract:SincetheimplementationoftheNormsofCoalandPeatGeologicalProspection,thepapermakesadetaileddescriptionofthechangesinresourcereservesincludingreservessplit,whichisanimportantcontentofverificationandreportreview.

关键词:资源储量;核实;分割

Keywords:resourcereserves;verification;split

中图分类号:P62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7-0280-02

0引言

地质勘查成果最终集中体现到所探获的资源储量上,资源储量是衡量矿床潜在经济价值和矿山开发建设的最重要依据,其可靠性对矿山开发建设的成败至关重要;而资源储量估算的过程正确与否和工作精度如何,直接影响到资源储量的可靠性。所以,资源储量估算的全过程必须正确无误。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可作为矿业权设置、延续、变更(出)转让或煤矿企业分立、全并、改制等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的依据,也可作为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资源储量发生变化时的有关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的依据。

核实报告的范围、对象原则上应与原勘查范围(即矿区、井田、煤层、块段)保持一致,若因矿业权被分割或范围发生变化,应在报告中详细叙述变化范围,并与原报告对应范围的资源储量进行对比。[1]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实施以来,与该规范配套使用的规范、规定、通知、办法相继开始实施,其中对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中关于资源储量分割有着不同理解,本文以《山东省新汶煤田协庄煤矿协庄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协庄煤矿自1958年建井至2010年50多年间,从未提交过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10年委托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编制了该报告。)为例,浅淡煤炭资源储量分割工作中的几点认识。

1矿权范围

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必须依据有效的矿权证编制。采矿许可范围是三维的,其范围用拐点坐标和标高表示;勘查许可证范围是二维的,只有平面范围。

协庄煤矿核实的报告依据分别是:1990年由山东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山东省新泰市新汶煤田协庄煤矿扩大区勘探地质报告》(简称“1990扩勘报告”)和2005年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资源资料档案馆储量评审办公室评审备案的《山东省新汶煤田协庄煤矿深部扩大区勘探报告》(简称“2005扩勘报告”)。

从平面上看,1990扩勘报告由45个拐点坐标圈定,完全包含在此次核实范围之内(图1)。但经过投影,各个煤层与核实工作都存在资源储量分割关系。影响资源储量分割的因素有两个:一是-1050m等高线,二是矿井东部的边界断层。因此,资源储量分割,将-1050m等高线和部分边界断层作为资源储量分割线,格式见图2,(其它各煤层经过投影也类似2煤层示意图,均有部分资源储量未划入本次核实)。

2估算深度

资源储量估算的垂深,现行规范规定预查、普查阶段资源储量估算的垂深一般为1000m,最大不超过1200m。在生产实际中一般也这样做,但也有特殊情况,在具备开采条件的地区,可以估算垂深1500m。

仍以协庄煤矿为例。协庄煤矿-1050~-1500m水平于2006年提交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实范围视为已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因此,核实报告估算深度为+100~-1500m。

协庄煤矿2005扩勘报告与核实工作的储量分割关系:由于2008年补充勘探施工的5个钻孔(3-3、3-4、4-6、13-3、13-4)控制了F20的摆动方向,证明2005年扩勘报告中F20的断层位置发生了变化,参与储量估算的2、4、6、11、13、15煤层,F20断层以深煤层底板等高线均大于-1500m水平,即:F20以深不参与资源储量的估算。因此,核实报告资源储量分割,是将2005扩勘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与本次核实图纸在MAPGIS系统下套合,用核实工作的F20断层分割2005扩勘资源储量,F20以浅的资源储量为划入本次核实的量,格式见图3(其它各煤层也要分别分割)。

3矿权范围内的资源储量情况

现行资源储量备案制度只对查明的资源储量进行备案,因此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也只能是达到推断的以上控制程度的范围,不包括矿权范围内没有估算资源储量的范围以及仅估算了预测的资源量的范围。同时要详细说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外、矿权范围内的资源情况以及没有算量的原因,在没有算量的范围内是否有工作控制或验证、是否存在可采煤层,报告对此必须有明确的结论。

以上情况近年来坚持做核实工作的核实报告中出现的较少。还有一种情况不属于以上范围,但它仍然影响了矿权范围内的资源储量变动情况。继续以协庄煤矿为例:

协庄煤矿自建井以来从未做过核实报告,由于历史久,面积大,相邻小矿多,盗采、越界破坏现象严重,经核实,相当部分划给地方矿的批准文号现已无法查证,或者有批准文号但由于人为因素没有上图。以上原因给核实分割带来极大困难。因此,核实工作仅在搜集现有资料基础上,对1990扩勘以前划给地方矿,后又有过扩界的地方矿的资源储量分煤层做了示意,格式见图4(其它各煤层均按图4格式进行了分割示意)。

4小结

由此可见,资源储量变动情况分析,要结合矿山设计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找到影响资源储量分割的主要因素。首先把对比报告的采矿证范围分煤层投影到核实报告图纸上,对比两个矿界范围,找到资源储量分割的依据,并分煤层进行对比分割;其次确定核实报告估算深度,把对比报告图纸的估算深度分煤层投影到核实报告中,对比两个估算深度,确定资源储量分割界限,并分煤层进行分割对比;第三,根据矿山具体情况,尤其是多年未做过核实的老矿,尽量搜集地质资料,对比相邻矿井开采情况,弄清多年来与相邻小矿的资源储量分割关系。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核实报告核实资源储量的目的,正确衡量矿床潜在经济价值,并且为矿业权设置、延续、变更(出)转让或煤矿企业分立、全并、改制等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等工作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指南.2010年11月.

矿业投资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挂牌,是指主管部门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监督管理。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主管部门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六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范围

第七条新设探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二)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

(四)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二)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四)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

(五)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的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

(一)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

(二)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

(三)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四)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五)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三)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四)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章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审核颁发。

受委托的主管部门不得再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产地的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成交确认书等。

第十六条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由主管部门依规定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三)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办法;

(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六)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七)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应当依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质条件和资格要求的,应当通知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以及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九条投标人、竞买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

第二十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中标、竞得的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四)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五)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时间、方式;

(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

(七)办理登记时间;

(八)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成交确认书具有合同效力。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一次性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数额较大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收取。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竞得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主管部门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三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第二十四条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时间为中标人、竞得人办理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依法保护中标人、竞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改变中标、竞得结果或者未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中标人、竞得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招标拍卖挂牌的档案,档案包括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中标人、竞买人和竞得人的基本情况、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标、竞得结果等。

第二节招标

第二十八条探矿权采矿权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人。

投标人少于三人,属采矿权招标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属探矿权招标的,主管部门可以以挂牌方式授予探矿权。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30日。

第三十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并附具对投标文件承担责任的书面承诺。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但不得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主管部门签收投标文件后,在开标之前不得开启;对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后送达的,不予受理。

(三)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主管部门主持,邀请全部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四)评标由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该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主管部门确定中标人;主管部门也可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由主管部门根据拟招标的探矿权采矿权确定,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在中标结果公布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须保密。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者向他人透露标底或有关其他情况的,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确定的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高,但投标价格低于标底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中标人确定后,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节拍卖

第三十五条探矿权采矿权拍卖的,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少于三人的,主管部门应当停止拍卖。

第三十六条探矿权采矿权拍卖的,主管部门应当于拍卖日20日前拍卖公告。

第三十七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拍卖主持人介绍探矿权采矿权的简要情况;

(三)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应价。

第三十八条无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有底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的,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主持人应当停止拍卖。

第三十九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拍卖主持人宣布该最高应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主管部门和竞得人应当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四节挂牌

第四十条探矿权采矿权挂牌的,主管部门应当于挂牌起始日20日前挂牌公告。

第四十一条探矿权采矿权挂牌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挂牌起始日,将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挂牌时间等,在挂牌公告指定的场所挂牌公布。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期限截止前缴纳的,方可填写报价单报价。主管部门受理其报价并确认后,更新挂牌价格。

第四十三条挂牌期间,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竞买人的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四十四条挂牌期限届满,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主管部门应当以当时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且高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第四十五条挂牌成交的,主管部门和竞得人应当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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