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制度建设(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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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制度建设范文篇1

一、作风建设目标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又好又快发展为主线,以开展“优质服务推进年”活动为抓手,以服务领导、服务部门、服务群众为重点,创新思路,提升效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法制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二、作风建设任务

1.提高思想认识,在机关作风建设上出实招。一是针对机关作风建设中的存在问题完善全办作风建设意见。认真贯彻全市机关作风建设大会精神,围绕“优质服务推进年”的工作要求,把作风建设综合考评中反映的问题,作为作风建设的重点,在提高行政效能的基础上,做好服务领导、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大文章。二是把作风建设作为硬指标纳入全办目标任务体系。为了强化本办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全办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经办领导班子研究,把作风建设“软”指标作为硬任务,列入全办全年工作目标任务,与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摆上同等重要的位置。三是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作风建设考评内容。作风建设的成效要体现在完成目标任务的效能和质量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直接反映作风建设的效果,通过对完成目标任务情况的考核,评价作风建设的效果。

2.创新服务理念,推进政府法制工作机制创新。一是把落实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检查融入指导服务之中。把服务领导、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作为“优质服务推进年”的工作重点,切实增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减少检查考核,采取单项评优和专项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减少基层检查的负担,增强具体业务工作指导和推进力度。结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开展案卷评优活动和专项培训,既要落实依法行政具体工作任务,又要做好服务和指导工作,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作用。二是改进立法工作方式提高政府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通过完善社会公众对立法工作的参与机制、市人大、市政协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规章起草工作机制和协商工作机制,完善重要立法项目实施情况后续评估机制,倾听社会各界意见,集中民智,增强立法的质量和社会效果。三是扩大行政复议受理渠道,构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新机制。推行网上受理制度、行政复议转送制度,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建设,改进行政复议办案方式,推进行政复议听证和协调办案等制度落实。探索完善行政复议建议函制度、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年度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学法研案制度、复议机关与司法机关沟通联系制度。探索建立处理行政争议的协调、和解、调解机制,通过网络、媒体、信箱等形式,及时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制服务,促进社会和谐。

3.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进一步提高机关行政执行力。一是继续深入开展处室作风建设评比活动。以提高执行力为重点,强化抓工作落实的力度,扎实开展好处室作风建设活动。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办文、办事、办会等基本工作制度,加强处室工作绩效考核,完善处室评议内容,更好地发挥处室评议活动在推进机关作风建设中的作用。二是落实政务公开工作,提高信息化工作水平。全面提升“南京政府法制网”的功能,除实现与全市权力阳光运行机制、政务公开网络平台对接外,实现依法行政数据统计信息化、网络化。增加和完善网上受理复议申请、立法征集意见、网上行政执法管理与培训等互动功能,为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三是进一步完善机关作风建设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坚持落实机关作风建设人人有责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人人有目标、层层有责任的责任体系。强化作风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的工作体系。坚持把工作业绩作为检验机关作风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准,把作风建设纳入到各项业务工作中,实现作风建设与工作职能履行同步推进,相互促进。

4.大力弘扬务实为民的作风,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一是大力弘扬务实为民的作风。全办人员要始终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始终保持正派的生活作风和健康的生活情趣,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倾听民声、关注民生和解决民忧上来。坚决反对各种脱离群众的形式主义、,坚持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坚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真正做到执政为民。要始终保持机关干部清廉务实的本色,不断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二是坚持办内事务公开。落实财务公开制度,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在机关各项重大事项中坚持公开、民主,坚持公务活动清廉制度,树立机关良好形象。三是认真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开辟网上监督渠道,定期征询意见,听取群众评价,及时查找存在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强化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落实党员思想汇报制度,定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廉政建设的有关内容,结合领导干部典型案例的分析,加强警示教育,使各级干部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把作风建设作为评价党员、干部素质修养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管用的评价标准,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开拓机关作风建设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调整本办机关作风建设组织机构。办作风建设领导小组以李恕同志为组长,徐功华同志为副组长,各处处长为组员的作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坚持定期召开作风建设形势分析会,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整改落实意见。做好每月对照作风建设完成目标任务的督查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落实,在全办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职能处室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

2.抓好制度落实。抓好决策公示制、预告制、通报制、重点岗位轮换等制度的落实。加强对相对薄弱处室的重点指导,形成责任明晰、上下协力、整体协调、同步推进的机关工作机制。落实目标责任制,目标任务、重点工作责任到处,落实到岗,作风建设考评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内部争先创优的工作机制。

法务制度建设范文篇2

为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我们制定了《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镇职工、居民的住房水平,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方针、政策,根据国家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计划,并进行宏观指导。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计划与规划,指导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各直辖市、市、县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具体实施方案;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

第四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的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家庭住房困难户应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体现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制定政策措施,予以扶持。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实行划拨方式。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筹集:

(一)地方政府用于住宅建设的资金;

(二)政策性贷款;

(三)其他资金。

第九条、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提出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指定或设立专门机构,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出售、出租等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一般应以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建设。

承建单位要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成本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管理部门按建设成本确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建设成本构成:

(一)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三)住宅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费;

(四)小区内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

(五)贷款利息;

(六)税金;

(七)以(一)至(四)项费用之和为基数1%-3%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购房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法务制度建设范文篇3

[关键词]创新发展信息保障制度建设

[分类号]f204

经济全球化和创新国际化进程中,条块分割,以部门、系统为主体的信息保障制度已不能适应我国创新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从国家自主创新组织出发,重构信息保障制度。从总体上看,制度建设的原则是,作为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将信息保障制度纳入国家创新制度轨道,在国家制度变革的基础上,实现信息保障制度的变革,以适应国家的整体化发展。

1国家制度与信息保障制度

国家制度是决定经济发展、知识创新和社会进步的最重要因素,在国家制度框架下的信息保障制度必然随着国家制度的变化而变化。国家制度建设的目的在于配置和运作公共权力的规则,以不断调整来适应国家制度的变革。

1.1国家制度框架下的信息保障制度

信息化建设和面向创新发展中,信息保障体制变革必须与国家体制改革的步伐保持一致,只有同步推进体制改革,才可能实现面向创新的发展目标。在国家制度框架下,我国形成了相应的信息保障制度(见表1)。

从制度变迁角度看,我国所进行的科技与经济体制改革、政府职能的调整以及创新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就是政府代表国家进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的过程,其目的是构建基于知识创新的新的社会发展基础。但是,与此相适应的信息保障制度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不够,还没有被纳入基于国家创新的整体化发展体系之中,因此,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信息保障建设,使多元创新主体的信息需求和信息服务能够得到满足。

1.2创新型国家建设与信息保障制度互动

其内容包括:第一,构建有效的创新资源网络体系,形成强大的创新实力;第二,形成有利于创新的制度基础和有利于创新的社会环境与文化,创新成为社会普遍行为;第三,实现依靠创新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创新发展的国际竞争能力。而信息保障制度作为创新主体和创新环境的重要支撑,对创新机制的形成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可以说,信息保障制度作为创新型国家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创新活动提供信息服务保障,在完善国家创新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这种互动关系如图1所示:

1.3信息保障的制度需求分析

在国家自主创新战略推进中,我国不断深化的体制改革,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信息网络化与资源共享程度的提高,为围绕自主创新的国家建设提供了新的条件,为创新型国家的信息保障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可能。从根本上讲,信息保障制度的变革是因为制度不均衡状态的存在,这种不均衡状态的产生则是由于现行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净效益小于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当出现了新的盈利机会的时候,就会产生新的潜在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

当前,技术进步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变化,在知识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经济对制度创新的各种需求逐渐显现,需求的内容如表2所示:

2我国创新发展中的信息保障制度建设原则与内容

当前,信息化革命推动了全球信息服务产业的迅速发展,而加强信息保障制度建设,为创新发展奠定基础,已成为包括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等在内的各国政府与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新问题。

2.1面向创新的国家信息保障制度建设原则

针对创新型国家建设中面临的创新需求快速增长与信息保障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本阶段信息保障服务制度建设的原则包括:

2.1.1适应发展原则面向创新的国家信息保障制度架构是以国家政治、经济体制变革和开放化战略的实现为基础的。当前,我国在信息服务的体制变革中,正进行相应的制度改革,通过参与多元化国际信息服务的国际合作,实现服务的开放化和国际共享化。因此,在信息保障制度建设中,首先应由各国政府推进,在国家层面上进行政策导向和制度安排,以适应创新国际化和信息服务国际合作的发展需要。

2.1.2平稳过渡原则信息保障的开放化发展与服务系统建设必须打破部门的限制,实现跨系统的资源共建共享和联合。因此,这就要求在制度建设方面,部门和部门之间、地区和地区之间能够统一协调,在信息保障制度层面保持一致。然而,对发展水平不一致的地区,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应通过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建构新的保障格局,协调利益关系。关系的调整只能采取微调、渐进、分阶段推进的平稳过渡方式进行,而不能急于求成。

2.1.3政府主导推动的原则政府主导是指由政府集中规划信息服务,从政策面确定信息服务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内容,在政策实施上,推动各主体的协同建设,确立政府主导信息服务的一种制度。新形势下的国家信息保障的运作方式和目的无疑都要发生重大转变,即国家应基于创新需求,采取行政、法律和经济等综合手段去发挥政府国家的主导推动作用,而不是仅仅以政府自身为目标来维持整个社会信息保障的整合、协调与稳定,国家所主导推动的信息保障制度应是社会运作成本较低、社会功能较强、民众广泛认同的制度。④法制原则。信息服务的法制建设是保证信息服务有序发展,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基于知识创新的企业信息化的重要保障。在进行面向创新的信息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针对创新环境下各种关系的调整和变化,我国还缺乏相应的信息保障法律制度。目前,信息服务法律仅涉及信息安全、产权保护等局部问题,与美国、欧盟和日本,甚至韩国相比,相对滞后;同时相对于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服务发展,其法律亟待完善。当前,我国信息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应围绕创新型国家建设进行,充分考虑自主创新过程中面临的信息保障法律问题,将统一规范立法和示范性立法结合起来。

2.2我国创新发展中的信息保障制度建设内容

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信息服务转型发展的基础上,我国创新发展中的信息保障制度建设内容如图2所示:

2.2.1机构建设制度国务院机构改革成功实现后,对创新发展中的信息服务制度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国家主导下的行业信息服务未能从制度上得到保证。同时,信息机构的服务和政府部门的科技与经济信息服务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因此,机构建设制度的内容包括:①要明确信息机构之间的关系、各自的运行基础、资源和服务对象;②需要明确信息机构的定位和机构合并的改革方案;③公益性信息服务和产业制信息服务的利益协调。

2.2.2资源保障制度当前,我国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从属于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门,如教育部负责高校的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科技部负责科技信息(情报)机

构的信息资源管理工作,文化部负责图书馆的信息资源管理工作。这种分散化的政府管理使我国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受到限制。因此,资源保障制度建设的内容包括:①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从国家层面、行业层面、地区层面进行资源建设的协调和统筹,形成协调共建制度;②就信息资源建设、开发和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③探索信息保障理事会的运作方式,制定共享章程、合作协议、组织机构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资源建设与使用规则、联盟成员管理办法等。

2.2.3技术保障制度在信息保障技术推进中,如何组织技术研发和应用是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缺乏信息保障建设的统一的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尽管各信息机构对系统技术和平台技术有一定要求,但国家制度却对统一平台技术的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技术保障制度建设应着重于:①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的建立和完善,使各有关单位在工作中有章可循;②采用统一的标准规范贯穿信息资源采集、处理、传递和服务的全过程,实现信息共享资源的规范化管理;③推进基于网络信息资源技术的网络信息管理技术标准化,建立科学的标准化体系;四是与国际技术的接轨问题,在制订标准化政策和认证制度方面要按照国际惯例办事,并确保其透明度。

2.2.4投入保障制度信息服务投入关系随着体制变革而变化,信息服务对创新发展的支撑决定了其投入――产出机制。同国外信息保障制度相比,我国信息保障的建设与共享经费来源渠道单一,缺乏社会化、多元化资金投入。因此,应理顺公益与市场化服务的关系,使我国的信息服务能够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寻求自我完善的机制,关键是寻求与企业创新发展相适应的多元投人体制。投入保障制度建设的内容包括:①按最大限度争取政府的资金支持,并改进经费的分配和拨付方式;②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寻求社会化投入;③对信息保障管理共同理事会还需设立系统运行补贴、服务补贴和资源加工补贴等。

2.2.5信息权益保障制度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化保护与权益保障的实施比较滞后,同时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实施信息权益保障的特殊性,因此解决我国信息权益保护中的客观矛盾,是推进我国信息资源开发与服务中权益保障的有效办法。当前,信息权益保障制度建设的内容包括:①制定信息服务政策,规定权益保护的目标、内容、主体与客体,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发展角度出发组织制定信息资源开发与服务权益保护法律、法规;②对信息服务的经营权、竞争权、开发权和产权实施保护;③建立和完善信息权益保护法律的监督体制,明确法律主体与客体的基本关系。

3国家创新需求导向的信息保障制度建设对策

信息服务与保障的发展要兼顾当前社会信息化的需要,更要考虑我国创新发展的长远趋势,立足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权利和完善,建立社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信息服务与保障体系。

3.1基于国家制度变迁的信息保障制度建设的动力机制

近20年来,针对发展中的问题,国家陆续推进了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科技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2006年3月又开始了文化体制的改革。国家制度主导下的信息保障体制,随着国家的改革发展而变化,我国的信息保障体制也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变化过程。事实上,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国际化发展中,我国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原有的国务院部、委主管信息保障体制已不能适应于新的经济发展需要,因此,在政府体制改革中,国务院机构进行了连续性改革。继2000年国务院机构调整后,2007年又推进了大部制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这种变革,为创新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这种动力机制如图3所示:

我国信息保障制度的动力机制应是一个自适应、自协调、自组织的有机系统内外动力不断作用的结果。从客体动力而言,经济全球化与创新国家化的发展对国家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断推动着制度变迁。随着自主创新的发展,创新领域也逐渐拓展,要求建立创新机制来满足多元创新主体的创新需求和他们对创新的追求,但在实际过程中,由于创新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创新过程中围绕创新产生的冲突使得制度与创新要求愈来愈不适应,提出从经济体制到政治体制、科技体制、教育体制和文化体制的变革,而信息保障制度作为国家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随着国家制度的变迁不断演变,从而为国家知识创新系统服务,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与发展服务。

3.2国家信息保障制度建设与综合改革的推进

在全面推进创新型国家制度变革中,信息保障制度应突出机构制度、投入制度、信息服务制度、资源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在实现信息保障制度建设中,深化信息保障的体制改革,理顺多元化主体的关系,形成政府主导的、开放化信息保障体系,拓展发展空间,确立信息保障的良性发展机制,从制度和法规上予以保障。

3.2.1将信息机构保障纳入国家创新发展的轨道作为国家创新基本保障的信息服务,理应纳入创新型国家建设轨道。为此,可考虑: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协调国家信息化,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资源开发与服务的工作中,增加行政管理职能,以此为基础,组建国家信息化委员会。这样,不仅可以弥补国家机构改革后各部门、信息服务的分散发展的缺陷,而且可以协调隶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科技部等系统的信息机构(包括国家信息中心以及国家科学、工程技术信息机构等)的关系,实现对国家创新中信息化建设和服务的全面规划和运行管理。

3.2.2推动“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管理理事会”的成立

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管理方式应在现有的管理体制基础上,采用政府推动下的共同监管制度,由教育部牵头,联合科技部、文化部组成“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管理理事会”对我国信息资源进行统筹管理,以此为前提,实现多部门协调和社会共建。同时,还应从联盟成员中吸纳部分管理人员进入理事会,突破我国现有的行政的、系统的、行业的组织界限,共同承担联合体的决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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