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制度(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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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制度篇1

[关键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价值;现状;国家财务管理;创新

一、研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义和价值

长期以来,我国对国有资产经营收支没有单独编制预算和管理,而是与经常性预算收支混在一起,混收、混支、混管,这种做法无法体现出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两种职能及其两类收支活动的运作特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及政府两种职能的逐渐分离,如何尽快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以单独反映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状况,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再投资的有计划进行,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第一,有利于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为了保证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不受侵蚀,有必要通过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资产收益分配和产权变动等经营活动进行规范,以抑制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应有的权益。

第二,有利于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通过单独设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集中管理国有资产运营,尤其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与再投资活动加强管理,有助于在预算制度方面将政府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所拥有的权力与作为行政管理者所拥有的行政权力相分离,实现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从计划、行政管理为主向市场化运作的产权运营为主的转变。

第三,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总体运营效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设立,一方面有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状况的考核和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对国有资产实行资本经营,促进国有资产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充分流动与优化组合,最大限度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发挥国有资本在国民经济中的骨干作用。

第四,有利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需要借助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现有国有经济按照产业结构高度化和企业规模经济化的要求进行统筹规划,确保新增国有资产的投资方向符合“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同时对现有国有资产存量进行结构性调整,引导一般竞争性国有企业通过售股变现、收购兼并、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市场。以此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和优化升级,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现状述评与社会反响

从近年来国有经济发展状况看,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发展已逐步走出低谷,整体实力逐年增强,盈利能力不断提高,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学者李松森将我国国有资产的基本状况概括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国有企业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发展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学者耿建新认为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多级委托与监管主体和客体一体化的问题,因而,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国有资本多级委托链的运行就不会有效。学者王宏利认为长期以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只是作为公共预算的一部分与公共预算混在一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单一的政府预算形式所产生的问题越来越多。学者吴树畅认为财政资金表现为一收一支,平衡使用。追求社会效益;国有资本金表现为周转循环,保值增值,追求经济效益。将两种性质不同的资金纳入统一的管理框架下,势必影响各自功能的发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社会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这两种职能逐渐分离,迫切要求建立一种有效的管理体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体系,以单独反映国有资本经营收支活动状况,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再投入计划的有效进行。学者杨华指出必须尽快建立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以规范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代表与国有独资企业、国资参股企业、国资控股企业之间的收益分配和再投资关系,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的发展。学者李丹指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有资产所有者履行所有者职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政策工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政府授权,以国有资产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的专门预算的制度,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学者李燕认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反映政府出资人以资本所有者身份取得的收入和用于资本性支出的预算,即是对政府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经营性国有资本收支活动进行价值管理和分配的工具。学者刘永泽认为国有资本预算以国有资本的宏观运营为目标,反映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代表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收益分配和再投资关系。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要性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同。但是,在构建一个什么样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问题上仍然存在争议。主要是预算编制主体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出资人代表,是整个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决策者,拥有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权、监督管理权、收益分配权和资产处置权,应成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学者李晓丹认为国资委是国有资本预算的一级编制主体,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二级编制主体。学者吴炳贵认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由国资委独立编制,和财政部门编制的公共预算一样,每年由国务院审批,并向全国人大汇报,表决通过,二者汇总,构成国家的统一预算体系。另一种观点认为编制国家预算是财政部门的职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继续充当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内的整个国家预算的编制主体。学者吴祥云认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应是财政部门。另外,学者文宗瑜、刘俊华等认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应遵循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和国资委共同完成预算编制。各抒己见,观点不一很正常。但是,要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首先要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定位,明确编制主体、编制范围、编制内容和监督机制。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构理论依据

(一)国家财务理论

国家财务问题是郭复初教授于1986年首先提出来的,他认为,国家财务是社会主义国家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对国有资产生产经营单位所进行的本金投入与取得收益的经济活动及其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在资本市场上筹措资金和通过产权市场优化资产结构就形成了财务活动;它也是国家双重身份和两权分离的产物。他还认为国有经济的财务活动具有三个层次,即国家财务、部门财务和企业财务。他在1993年出版专著《国家财务论》系统地论述了国家财务论。国家财务理论由五个具体理论构成:一是国家

财务独立论,包括国家财务存在的客观性、国家务政与财政的关系、国家的财务管理体制的独立构建等内容。其中,国家财务和国家财政关系的合理区分是国家财务独立论的核心。二是国家财务筹资论,包括国家财务投资的主体、目标、渠道、方式和风险等内容。三是国家财务投资论,包括国家投资的主体、范围、结构优化、项目评估、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及投资风险的控制和考核。四是国家财务分配论,包括国家财务分配的目的、内容、特点以及收益分配的结构和模式选择。五是国家财务控制论,包括国家控制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中的地位、调控的方式、重要经济参数的运用等等。在这“五论”中,最重要的是国家财务独立论,他指出,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财政统管国有经济财务,国家财务活动并未独立出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财务活动必然从原有的财政活动中独立出来,成为独立的经济活动。国家财务理论也为后来所有者财务理论的提出提供了思想源泉。

(二)所有者财务理论

所有者财务理论是以现代产权理论为基础,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下法人财产概念的提出为前提,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与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关系。于胜道教授于1995年首先提出所有者财务问题,同时将传统的企业财务视作经营者财务。他在对所有者财务存在的客观依据及意义论述的基础上,概括了所有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在财务主体、目标、职能和对象上的差异。在随后的研究中又进一步确立了所有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的理论结构。所有者财务的理论结构如下:一是基础理论与基本概念,包括所有者财务主体、本质、目标、职能等的基础理论及资本保全、真实收益、企业价值等基本概念。二是应用理论与方法,包括资本来源理论与实务,收益获取与再投放,重大政策参与度与参与方式,企业整体价值评估理论与实务,国家财务理论与实务。其中国家财务理论与实务涉及国家财务的存在依据、国有资本运行体制建设、基层国有企业运营形式选择、国有资本权益维护与财务监督、国有资本存量调整与增量分配等内容。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属于国家财务管理范畴

财务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资金的投放与收益获取的活动。国有资本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收益。国有资本经营实际上是国家及其授权或委托的资本经营主体所进行的资本金投入与取得收益的经济活动,因而国有资本经营管理应属国家财务管理范畴。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为管理国有资本金而编制的预算,主要反映预算期内国有资本经营进行计划与控制的一系列活动。因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理所当然属于国家财务管理范畴。根据国家财务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财务活动与财政活动相独立的观点,属于国家财务管理范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属于国家财政活动范畴的国家财政预算是相互独立的预算体系。财务与财政性质及其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决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财政预算的不同。

长期以来,我国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有资本采取财政管理办法,通过财政预算中的建设性预算来反映国家对国有资本的投入计划。用财政去管理国有资本最大的问题是,忽视了国有资本自身运动规律,没有从价值、补偿、循环周转的角度去采取措施来搞活国有经济。我国在进行建设性投资预算中重视铺新摊子,不重视对已有项目的再投资和扩大再生产就突出体现了这一点。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就是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财政与国家财务分流运行、分开管理的新的预算体系,以使人们按财务活动规律办事,搞活搞好国有企业。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一种国家财务预算,是国家预算的一部分,是从国家财政预算中发育和成长起来的,属于宏观经济管理范畴,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因而它与国家财政预算有内在联系。首先,国家财政与国有资本经营之间存在税收缴纳关系。国有资本经营的效果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财政收入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税费支出预算是密切相关的。国有资本经营得好,国资企业上交财政的税费自然就多,反之亦然。其次,两大预算之间可以通过设置相应的预算科目接口进行连接。公共财政的资金可以作为增加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资,流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同样,为适应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的需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部分也可依相应的规定和程序流向财政预算,充实财政预算资金。最后,国家财政预算结余还可通过有偿方式给国家财务部门使用,作为国家财务筹资预算的来源。财政预算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间通过资金的相互流动,体现政府调控国资分配结构,优化国资分配布局的目的。

五、研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的基本思路

首先,在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研究及实践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找到问题的切入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以及企业财务预算的关系,然后以国家财务理论和所有者财务理论为依据来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从而合理定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主体的问题。其次,构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范围和内容体系。最后,研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管理机制,以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现,达到搞活国有资本,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行效率,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全增值的目的。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定位及编制主体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定位问题:根据有关学者讨论的意见,定位为国有资产出资人预算制度即国家所有者财务预算制度比较合理。

编制主体: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国有资本经营的宏观主体,也是无可争辩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因此可以构建一个国资委至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这样一个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二级预算体系,而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是国有资本经营的微观基础。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来看,国资委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一级编制主体,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二级编制主体。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基本流程为: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编制本企业的财务预算,反映企业的全面业务预算,这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数据基础和数据来源;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二级编制主体。负责根据下属控股企业或参股企业的财务预算编制本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中的分预算;中央和地方国资委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一级编制主体,再根据所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分预算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总预算,并加以汇总,形成完整的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中央和地方两级国有资本经营的总预算来看,中央和地方两级国资委作为一个独立的预算主体必须以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的财务预算为基础,分别编制中央和地方两级国有资本经营总预算。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范围和内容

范围:一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主要项目,包括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融资收入、政策公共预算转入收入、其他法定收入等;二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主要项目,包括国有资本投资支出、国有资本营运支出、债务性支出、其他支出等。

内容:一是由国资委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性收支预算表。它是反映预算期内国有资本经营过程中经营性收入、经营性支出与结余的预算报告。它所追求的是收支平衡,力求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二是财务预算报表应主要由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公司本级和所辖的参、控股企业编制预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并上报国资委。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其中主表应包括诸如现金收支预算表、非现金收支预算表和国有权益变动预算表等。附表应包括补充现金流量预算表、资产负债预算表、利润及利润分配预算表、投资预算表、投资收益预算表、融资预算表和管理费用预算表等。三是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报告。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报告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向国资委反映其本级预算收支、年度发展及营运规划的规范性文件,也可称为编制说明书。四是设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程序及方法,制定符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会计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国有资产总量分布及其运营和收益状况。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关键是编制问题,要构建科学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并能满足国家所有者财务管理需要的内容体系是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四)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管机制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照权、责、利相统一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预算的监管体系。同时,提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控制机制和考评机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经人大批准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对预算执行的监管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各级人大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管,这是人大凭借其执法监督权对国资委进行监管;第二层次是各级财政部门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管,这是财政部门作为国家预算主管单位对国资委进行的监管;第三层次是各级国资委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管,这是国资委作为一级执行主体对预算的具体执行者——二级执行主体国有资本经营机构进行的监管。

六、研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

(一)主要观点

1、正确处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关系的问题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是两个相对独立的预算体系,既有独立的一面,又有联系的一面。独立的是公共预算属政府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属宏观财务预算,两者的性质有根本的区别,不能混淆。同时,国有资本金的性质决定国有资本经营必须追求经济效益、保值增值,因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必须根据财务运行规律,按照宏观财务预算的要求,反映国有资本的经营过程及其效果,它与公共预算追求社会效益、政府行为有截然的区别。但两者之间又存在税收缴纳、财政补贴、转移性收支关系,而且国有资本经营绩效,必然影响公共预算收支,所以两者又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政府公共预算体系的组成部分,必须处理好同政府公共预算的衔接问题。由于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总预算的汇总编制,所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最终要由财政部门统一汇总编制纳入政府公共预算范畴。

2、合理定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编制主体的问题

合理定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体是研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机制问题的前提与基础。笔者以国家财务理论和所有者财务理论为基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一种国家所有者财务预算。在此基础上,研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财政预算和企业财务预算的关系,明确当前要建立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与财政预算平行的独立的国家财务预算体系;是以企业财务预算为基础,为所有者服务,并满足国家宏观调控需要的预算。因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是国资委及下属国有资本营运机构。

3、加强国有企业财务基础工作的问题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以国有企业财务预算为基础编制的,必须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强化企业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控股、参股企业提供的经营预算数据准确、完整、可靠,从而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准确地反映预算期内国有资本经营的财务信息,以便国家政府了解国有资本的运营情况和运营效果。

4、全面反映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问题

经营性国有资产分布面广,摊子过大,不易管理。将经营性国有资产全部纳入预算范围,以便国家全面及时掌握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利国家统筹规划、全面安排,更好地经营国有资产,发挥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与管理,同时也有利于对国有资产实行资本运营,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与优化组合,最大限度地提高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全和增值。

(二)创新之处

1、理论上的创新——合理定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以相关财务理论为依据,从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出发,定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为国家所有者财务预算。这一定位明确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本属性,也明确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和企业预算的区别与联系,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指明了方向。这是我们在研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定位问题上的创新。

2、制度上的创新——从管国有资产到管国有资本

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建立而言,体现了国家从管国有资产到管国有资本。国资委和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是国有资本的产权代表,理应成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应构建三层次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在明确编制主体的基础上,界定国有资本预算范围内的收入和支出项目,进而论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经营性收支预算报表和财务预算报表两部分。最后提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管机制。按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国有资本预算管理应通过完善国家所有者预算激励约束机制和预算监督管理机制、控制机制等来实现。这是我们在研究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构思上的创新。

3、预算信息质量上的创新——强调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数据质量

国有企业是国有资本的使用与经营单位,不是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但提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资料和原始数据,它们提供数据资料的真实度和准确度,直接关系到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质量水平及其真实性。所以提高国有企业经营信息质量是至关重要的。为此,必须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强化企业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制约监管机制,保证基础信息原始数据准确完整可靠,从而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质量和水平。这是我们在研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信息质量上的创新。

经营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计划管理工作的任务:?

(一)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为企业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提供依据,制定业的长远规划,并通过近期计划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场需要和企业能力,签订各项经济合同,编制企业的年度、季度计划,使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各项工作在企业统一的计划下协调进行。?

(三)充分挖掘及合理利用企业的一切人力、物力、财务,不断改善企业的各项技术经指标,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果。?

第二条企业各级部门的主要精力,应放在各种计划的编制、执行、检查和考核上。?

第三条企业的计划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全厂分厂部、车间、组三级进行管理。厂计划管理部是全厂计划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各个职能科室,都分别是各种专业计划的归口部门。?

第四条为保证全厂计划工作的正常开展,应加强综合计划机构,提高它在企业中应的地位和作用。各级有计划部门和归口部门也必须根据计划工作的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计划人员。?

第五条企业计划必须认真进行综合平衡,坚持"积极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不缺口,不"打理伏"。?

经营管理制度篇3

企业国际化经营是跨国公司研究领域的重点课题,其核心是分析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成长过程与路径选择。20世纪60年代以来,形成了一系列相关理论成果,其中包括海默的“垄断优势论”、费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巴克利和卡森的“内部化理论”以及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等。从理论发展来看,企业国际化经营理论还处于“理论丛林”阶段,缺少对中小企业深度国际化经营的研究。

21世纪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非常迅速,中小企业对国际化经营的期望很高,加快我国中小企业国际化深度经营的路径优化尤为重要。

中小企业深度国际化经营的必然性

美国密执根大学的Cavusgil教授对企业的出口和直接投资活动进行考察,将企业国际化经营过程分为五个阶段,即国内营销阶段、前出口阶段、实验性地卷入阶段、积极投入阶段和国际战略阶段。芬兰学者LawrenceS.Welch和ReijoK.Loustatinen等认为企业国际化是指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分工,由国内企业发展成跨国公司的过程,包括内向国际化经营和外向国际化经营两个方面。外向国际化经营的形式主要指直接或间接出口、技术转让、国外各种合同安排、国外合资合营、海外子公司和分公司;内向国际化经营的内容主要包括进口、购买技术专利、三来一补、国内合资合营、成为外国公司的国内子公司或分公司。

本质地看,所谓企业国际化经营是指企业以国际市场为舞台,以追求企业利益为目的,在世界范围内从事资源配置、出口、合资合作和直接投资等一系列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总和。

上述企业国际化理论主要以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跨国公司作为研究对象,认为跨国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来自企业对市场的垄断、高科技和大规模投资以及高超的企业管理技术。而我国的中小企业规模较小,产品技术含量较低,较少的广告支出,缺少名牌产品,不具备大企业所拥有的优势。我国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不同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国际化经营,必须寻求新的国际化经营路径,改变那种以单纯的出口贸易为主体、以低价竞争为手段、以廉价劳动力资源为核心、以低附加值产品为载体的国际化经营路径,促进企业成长与市场拓宽同步发展。

我国中小企业深度国际化经营是指中小企业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参与世界经济活动,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在世界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迁中准确地进行市场定位和战略选择,形成核心竞争力,成长为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市场主体。

中小企业深度国际化经营分析的核心是企业选择什么样的国际化成长路径,选择什么样的方式进入国际市场,如何培养核心竞争力。

我国中小企业深度国际化经营的制度约束

制度构建与制度变迁给企业带来了融入新制度体系的机遇,为中小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新的发展空间。但在我国加入WTO短暂几年来,我国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和参与国际分工面临着激烈的竞争是不争的现实,中小企业在国际化经营制度的环境并不完善,尤其在深度国际化经营路径的选择中存在一定制度约束。

国内促进机制与国际贸易保护的协调

1998年以来,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30多部有关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各地方政府也相应出台了100多个有关文件,中小企业的市场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公平的国内市场竞争环境逐步形成。近年来,中小企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5%以上,全国3/4的城镇就业人口在中小企业工作,中小企业在我国各经济主体中最具发展活力,全国65%的专利技术、75%以上的技术创新和80%的新产品都是由中小企业开发的。但中小企业的发展并没有为其实现国际化经营奠定基础,反而遭受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遏制和市场竞争的冲击,我国中小企业在国内市场上面临更激烈的竞争。对于我国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具有比较优势的资源和劳动密集型产业,面临不公正的制度约束。例如纺织品在配额取消后预期贸易增长与现实国际进口限制的问题,我国的纺织品服装出口增长将受到进口国特别保障措施的制约。

企业发展与制度缺失的矛盾

从我国中小企业的产权主体来看,我国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数占中小企业总数的近80%,这还不包括没有登记的农村和城市的个体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小企业产权主体比较清晰,作为既是企业所有者又是经营者的管理人员来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关注企业资产的增值能力和经营效果。

从中小企业的经营机制看,中小企业经营组织层次少,结构简单灵活,能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迅速组织生产,准备周期短,适应性快。但是,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不仅仅要求有清晰的产权制度,而且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我国中小企业的产权和组织结构特点决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困难。首先,数量居多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很难筹集到其国际化经营所需要的资本。其次,过分关注经营效果的中小企业主,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有时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毁坏了中小企业的形象。再次,中小企业为适应市场竞争不断地转换经营行业和领域,不利于制定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长期战略。最后,缺乏制度规范的中小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家族式经营,随意性很大,难以吸引和留住国际化人才。

事实证明所谓中小企业灵活的组织结构并没有成为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的优势,反而阻碍了其国际化进程。

产业集聚与地方利益的冲突

产业集聚是相互联系的中小企业集中在某一区域形成区位优势和区域效应,以区域效应弥补品牌效应不足的实践安排。大多数中小企业生产规模小,产品市场营销投入低,不具备大型跨国公司的品牌效应,要拓宽国际市场,就必须通过联合及建立联盟等方式实现集群化。

中小企业集聚作为企业与产业组织的一种形态,不仅能为中小企业带来设施同享的外部规模经济,快捷获取技术、信息和服务的便利条件,而且使中小企业在不牺牲大企业所缺乏的柔韧性条件下,提高集群内企业的生产率,更具有国际化发展的竞争优势。按照市场经济本质属性的要求,加强和完善产业集聚内中介机构和公共服务建设是完善公共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政府经济学的相关理论,这种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可以是政府、私人或相关团体,政府在规范、管理、协调、强制和激励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地方政府应该履行好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角色,为企业集群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改善本地商业环境,培育集群成长所需的要素条件和环境条件,提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机制,改善家族企业文化的封闭性和保守性,加快经理人市场、社会中介评估机构等要素市场的培育。

我国部分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为中小企业集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各个地方政府为地方利益,给中小企业跨区域发展及实现产业积聚造成制度障碍的现象。

企业间合作与竞争的博弈

产业内分工是当代国际分工新格局的重要内容,这种分工是依据同一产业内部产业链条的不同环节来进行的,产业链条是由产业技术、生产和营销三个环节组成。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力强大的跨国公司从着眼于产业链价值最大化目的出发,着力于研发和品牌营销,控制核心技术和经营技巧,而把加工制造环节转移出去,其生产结构呈现出典型的“哑铃型”;而中小企业则在产业价值链条中,寻求自己的发展空间,明确自己的发展定位,承接跨国公司的这种产业环节转移,着力于产业链价值相对低廉的加工制造环节上。

如耐克公司掌握产品设计、关键技术,授权本国及其它国家的中小企业按其产品规格、技术标准生产产品,自己则在全球建立营销网络,进行产品的广告宣传与销售及提供售后服务,占据产业价值链的最高端。我国中小企业要改变专业化水平低的“小而全”的企业组织结构,摆脱与大企业“独立抗争”的被动局面,必须在一定条件下要寻求与大企业建立稳定的网络协作、合作竞争关系。但中小企业在这个产业链中面临着契约风险、文化冲突、责任与利益的冲突、甚至会被兼并和边缘化的危机,可以说中小企业在竞争与合作中面临着成长的困境。

中小企业深度国际化经营的路径优化

中小企业要克服制度约束,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优化其国际化经营路径,在国际产业转移与变迁中把握自身产业优势,在制度完善中促进中小企业国际化成长,在准确的特色定位中拓宽国际市场,在技术创新中培养核心竞争力。

在产业变迁中找准国际化经营比较优势

对于当今国际分工,发展我国主要从事劳动要素密集的最终消费品生产。我国中小企业要成功实现深度国际化经营必须从企业所拥有的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出发,按照要素禀赋类型对我国的中小企业进行划分,可以把我国大陆中小企业归入劳动密集型。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特点,将在很长时间内规制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国际化发展的产业选择,也是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发挥比较优势可利用的一种资源。劳动密集型产业不仅仅指传统的制造业,IT制造业也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

目前世界IT产业制造业生产技术正在大规模地向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迅速集聚,为我国急需发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机遇。

劳动要素密集的IT产业、文化产业、信息咨询、金融保险等服务业,与传统的劳动要素密集型的制造业相比,主要的差别在于它产业技术含量高,不因劳动力成本的上升而影响产业国际竞争力,具有较高的附加值。

在制度完善中促进企业国际化成长

中小企业深度国际化经营路径的优化要求企业加强制度建设,促进企业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的不断成长。在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实践中,中小企业成长过程中由于管理制度的缺失,普遍存在着对成长准备不足、成长没有伴随相应的组织调整与变革、成长中的管理“失控”、成长中多元化经营的误区、企业成长中的“组织病”等现象。随着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张,中小企业原有的“浅度”国际化路径往往又会变成企业进一步成长的障碍,中小企业深度国际化经营过程也是企业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的过程。

首先,完善企业管理的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建立相应的管理队伍,分享企业管理的权限及责任。其次,完善企业间协作制度建设,加强企业间合作和避免恶性竞争及契约风险。中小企业要加强相互生产协作,构建战略联盟,形成产业集聚。再次,完善企业市场网络建设,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和加强与客户的沟通,模糊企业边界,实现虚拟经营。最后,完善融资制度建设,克服企业国际化成长过程中资源不足与资金短缺的困境。

在特色定位中拓宽国际市场

选择有效的路径进入国际市场是中小企业深度国际化经营路径优化的重要内容。美国沃顿商学院教授Root教授认为,国际市场进入模式是指企业将产品、技术、工艺、管理及资源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一种规范化部署。中小企业要避免与大公司的竞争、逐步拓宽国际市场空间,必须立足产业特色,以特色产品渗透国际市场、以价格优势拓宽国际市场、以独有技术占领国际市场。无论是生产型中小企业,还是服务型中小企业或者是高科技中小企业,都必须强调专业化、特色化经营。由于中小企业本身资金实力有限,不可能按照多样化经营战略发展,那么中小企业就必须通过专业化特色化来占领细分化的市场,确立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

中小企业的发展要始终贯彻“专、精、特、新”的方针,围绕一个产品,或者一个零件、一种工艺、一种服务做精、做细、做透、做专,只要做到这一点就可以确立自己的国内市场地位和国际竞争优势。

在技术创新中培养核心竞争力

通过技术创新培育核心竞争力是中小企业深度国际化经营路径优化的关键。核心竞争力是指构成企业现实竞争力的关键资源和核心能力中那些最为关键的、最能使企业获取和保持竞争优势的因素组合。培养中小企业深度国际化经营的核心竞争力应体现顾客价值性、产品独特性、产业衍生性等。

经营管理制度篇4

关键词:城市经营;城市化;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6-0058-01

1城市经营模式产生的背景及其概念

1.1市场经济是城市经营模式产生的前提条件

经营是商品经济特有的范畴,城市经营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计划经济下,对于城市的治理方式只有城市管理,并不存在城市经营。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城市不再仅仅是经济活动的舞台,而成为一个能够主动实现自身价值的独立经济体。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城市经营创造了前提条件。

1.2城市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之间的竞争不断升级加剧,越来越多的城市政府开始像经营企业那样经营城市。在计划经济时代,在城市间不存在竞争的情况下,只讲生产,不谈经济,城市之间并不存在这种商业上的竞争,也就不存在城市经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城市的发展都面临着竞争的威胁。为了在竞争中求发展,进行企业化的经营运作是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

1.3城市化的加速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从1990年至2003年我国城市化水平由18.96%上升到37%。人口和产业向城市的迅速集中使得城市基础设施成为了制约城市发展的瓶颈。面对城市建设的历史欠帐和对城市基础设施的高昂需求,在财政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城建资金短缺成为每个城市政府必须面对的棘手问题。为了拓展城市建设的资金来源,一些城市政府尝试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以经营城市的理念对城市的资产进行重组、营运,以挖掘这些资源潜力形成的收益来支持城市建设的滚动发展。

1.4生产要素的稀缺性和流动性

城市要发展,各种生产要素是不可或缺的,在当今的社会中,地区(城市)经济的发展主要依赖于高级生产要素,如资金、高素质的劳动力资源和技术和研发,但这些高级的生产要素是有限的,而且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因而,城市要发展,就必须获取竞争中的有限资源。生产要素的稀缺性、流动性使得城市经营成为必要,这是导致城市经营的经济原因。随着中国加人WTO,会有更多的国际资本流入,同时,国内资本的流动性也进一步加强,城市之间为了争取到更多的高级生产要素,竞争会愈加激烈,因而对城市的经营愈显重要。

2现阶段城市经营存在的一些问题

2.1以资金导向的城市经营模式

从根本上说,资金导向的经营城市方式没有处理好城市短期建设扩容与长期规划发展的关系。重视城市建设资金筹措的短期利益,而忽视了城市在土地、空间、文化等城市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忽视了服务于城市功能的城市环境对城市建设与发展的综合性要求,忽视了城市资源经营对于城市功能优化与提升的作用。资金导向的经营城市思路使城市规划、发展和管理以及经营本身面临着诸多的矛盾,并已构成了“当前经营城市的基本矛盾”,而在根本上,这些问题恰恰是资金导向的城市经营观在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实践中运用的必然结果。

2.2城市经营就是要城市化

城市经营的内容就是农村人口转为城市人口和城市功能的建设与强化。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不仅需要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而提供剩余人口,还需要非农产业提供就业岗位,也需要城市的发展提供空间和设施,而这不应该是城市经营的主要内容。现代经济中的城市功能是指城市作为市场中心、信息中心、服务中心和管理中心等要素市场的中心功能。鉴于城市设施建设资金严重不足,这就要求通过城市经营提供资金和各种能量的支持。但是,如果将城市经营的内涵仅仅定义在城市建设资金的筹集和投入的市场化运作上,则可能产生误导。

2.3经营城市就是经营土地

土地是城市空间和城市功能的载体,土地供应状况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发展空间、发展潜力和发展方向。因而某些地方城市经营首先强调的是搞好城市国有土地资本运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围绕城市经营战略,政府以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用经营手段运作土地资本,以实现整个城市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土地资本效益的最大化。地方政府以土地作为经营的主要客体来获得经营建设资金,获得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就难免以牺牲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忽略了城市经营更为重要的内容。按照这种理论以不可再生资源的经营与炒作换来的是房地产的投机和城市经济的泡沫,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后果。

3推行城市经营需要在城市管理方面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创新

3.1加快建立与健全适应城市经营的政府管理组织架构

政府部门组织架构必须适应城市政府职能的实现。通过合理界定城市经营的范围,建立起完善的政府退出机制。在功能导向条件下,政府在经营城市中的职能是政府从市场和企业能够经营的领域逐步退出,重新调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把原来由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经济活动的政企关系,调整为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间接调控关系。妥善解决城市政府在城市经营中的“越位”现象。同时,通过重新架构政府管理组织,理顺各职能部门的关系,改变城市政府在城市经营中的“错位”与“缺位”的现实,从制度上保证与提升城市政府经营城市的能力。

3.2加大城市财政体制改革的力度,为城市经营提供资金保障。

在构建合理的城市政府管理组织,明确各职能部门的事权后,就得对城市的财政资金进行合理的划分,实现各职能部门事权财权的统一。但是,由于城市的财政资金有限,很难满足各职能部门的需要。因此,笔者认为城市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应该放在作为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工具的市政债券上,积极推行市政债券的发行。市政债券作为地方政府包括城市政府发行的用于地方基础设施融资的主要工具,在西方国家已有100多年历史,并已成为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我国市政债券的发行是不允许的,我国《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财政不许有赤字,也不许举债。但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对城市基础设施的旺盛需求和城市政府的一定财权与事权的获得对市政债券的发行提出了要求。另外,巨额的居民储蓄所蕴藏的巨大的投资需求也给市政债券的发行提供了资金支持,这表明发行市政债券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因此,应该及时修改相关法规,准许城市发行市政债券以进一步拓展城市建设的筹资渠道。鉴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可先在我国经济较发达的城市进行试点,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渐推广。

3.3大力发展非政府组织、非赢利部门和社会团体,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城市郊区的村民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区建设,给予公众参与城市经营的机会,提高公众在城市经营中的参与程度。

参考文献

[1]王茜茹.城市政府运营理念分析与思考[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4,(20).

经营管理制度篇5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十五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二十条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

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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