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收集3篇)

来源:

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范文篇1

关键词:民事盗窃;刑事盗窃;认定;区分;量刑

民事盗窃和刑事盗窃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盗窃,其法律责任也不相同。现实生活中,许多司法人员并不清晰二者的认定与区分,常常将普通的经济纠纷或民事纠纷即民事盗窃作为刑事犯罪来处理,极大损害了法律的正义性,也造成了冤假错案,研究并分清二者的区别存在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民事盗窃在形式上也具备实施盗窃的行为要件,和刑事盗窃的外观十分相似,一般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行盗人与被盗者之间存在矛盾或纠纷关系;(2)矛盾或纠纷没有得到妥善解决;(3)不满意一方采取了秘密手段窃取了对方的财产:(4)行窃人往往留有真实姓名或事后不隐瞒“盗窃”事实;(5)行窃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占有被“窃”财物,而是为了促使对方解决纠纷,实现保护自己的目的[1].但是,民事盗窃和刑事盗窃的区分,仅靠上述特征还不足以认识,需要进一步澄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或矛盾的范围存在限制

民事盗窃的缘起必须是基于民事或经济、行政纠纷,而不是一切矛盾或纠纷。例如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投资、合伙、入股、委托、酬金等民事纠纷,一方当事人为索要认为应得的本金、利息,或利润或应得其他财产而采用了盗窃手段,以逼迫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或者直接将所盗之财物处置或占为己有,以充抵其认为另一方当事人不交付的应属自己的财产或金额。除此之外,各种民事侵权行为,包括对一方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侵害,在纠纷形成未解决之前,有当事人不通过诉讼或其他正式渠道,而采用秘密窃取这种私力救济方式来补偿受损的权益。这些当事人的盗窃行为虽不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但不具备恶意占有他人财产归自己所有的主观目的,而是通过盗窃这种特殊方式来迫使对方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以恢复自己的财产或弥补自己的损失。换言之,当事人实施的盗窃是基于自己认为这些财产或者相当于盗窃财产的金额应当属于自己。这类因民事矛盾引起,行为没有刑法上的盗窃故意,无疑应当纳入民事盗窃范围,不能作为犯罪处理。除此之外,在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之间也会引起民事赔偿,返还原物之纠纷。如原告遭受被告人人身侵犯,而行政机关不追究其责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侵害方被作为第三人出现。原告和第三人之间因侵权赔偿而采取了秘密盗窃的私力救济方式。另外,原告和被诉的行政机关也会发生这种事情。因行政机关拒不承担责任,原告在诉讼之前或诉讼中采用盗窃相逼的手段,从而引发类似刑事盗窃的民事纠纷。但是不能把当事人之间所有的矛盾都看做民事纠纷、行政纠纷,从而逃避法律的处罚。例如当事人之间因互相谩骂引起的矛盾,因竞争关系引起的矛盾,因感情引起的矛盾,不存在财产纠葛的矛盾等,一旦实施了盗窃,就应作为犯罪处理,不能以此来推脱刑事上的责任。在区分民事盗窃和刑事盗窃时必须首先界定当事人之间有无矛盾,什么样的矛盾,是否真正的经济纠纷或行政纠纷,而不能任凭当事人陈述有矛盾而统归于民事盗窃。对于不能归于经济纠纷或行政纠纷,没有财产纠葛的矛盾,应当不折不扣地按照刑事盗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作为民事盗窃基础和前提的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或矛盾的范围必须有所限制。

二、如何认定民事、经济或行政纠纷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伙、入股、借款等书面的协议及有关机关处理纠纷时做出的法律文书,当然可以认定民事、经济或行政纠的存在。但生活中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行为并不能都是书面形式的。很多情况下,并没有书面约定而仅是口头协议。在发生盗窃后,一方认为是民事盗窃,另一方则称刑事盗窃,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最高院的这一规定,是法院认定口头民事合伙当事人之间具体法律关系的依据,但在民事纠纷引起的盗窃中,公安机关是否也应将民事纠纷存在的证明义务放到如此之高,统一适用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条件,值得探讨。

有这样一则案例。某甲和某乙在外地打工时认识,并成为朋友,某甲邀请某乙到自己所在县城合伙做电脑游戏生意,乙遂通过汇款和当面交付方式陆续支付甲人民币5000余元用于合伙购置电脑、租房等。二人共购置组装电脑5台,二人之间基于信任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由于乙对甲县不熟,对外租房和雇工由甲负责。二人共同经营三月有余,乙又陆续支出各种费用2000余元,因生意不好,乙提出退伙退钱。甲不同意,当乙因故外出重回到甲县城时,发现甲已卖掉一台电脑。于是,某天凌晨,乘甲在屋睡觉之际(二人同居一屋),乙搬走三台电脑拉回自己家中。甲发现后和乙通话,乙证实此事。甲于是报案,经评估三台电脑价值8000余元,甲县按盗窃罪立案并侦查终结移交审查起诉。乙辩称的合伙投资因没有书面协议甲予以否认,侦查机关取得了甲和乙之间关于汇款的短信记录,也调取了乙前女友关于甲、乙二人是合伙关系的证词,甲和二位雇员则证明不是合伙,是雇佣乙,但甲承认欠乙2000元钱,和乙之间仅是借款关系。从上述事实来看,如果按照最高院民事口头合伙的条件,则作为盗窃立案,追究乙刑事责任没有错误。但如此侦办此案,又确有疑点,存在一系列合理怀疑,会将事实真相掩盖,冤及无辜。毕竟,乙前女友证明合伙关系的证据存在,甲也至少认可借款关系。侦查机关仅凭乙前女友证据证明力弱,盗窃三台电脑价值远大于2000元借款为由请求审查起诉是不妥当的。

我们说本案民事合伙的证据虽有不足,但认定民事纠纷存在证据是充分的,证明民事纠纷存在和证明民事合伙存在并不能要求相同的证明条件,二者必须区别对待。对于民事盗窃而言,只要有一定证据证明确有正当的民事纠纷或行政纠纷存在即可,甚至不需要优势证据。因为只要有民事纠纷,其民事纠纷如何解决各方证据如何支持自己的主张,就由法院来负责处理,证明不充分的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可。刑事侦查机关不负责也无须要求有关当事人必须提供优势的充足的证据证明经济纠纷中各方的具体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的多少。本案中侦查机关已经取得了乙前女友关于合伙关系的证词,这些证据就足够说明经济纠纷的存在,故应将本案撤销按民事盗窃对待。

三、盗窃的数额与纠纷的数额对盗窃的性质有一定影响

盗窃罪主要是被害人的财产利益遭受非法侵害。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所有窃取的数额与双方经济纠纷的数额基本一致,则属于作为债权人的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手段索取自己的合法财产利益,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如果行为人所盗财物价值比所存债权数额略大一些,但其目的只是为了抵折债权,则不宜作犯罪处理;如果所盗财物价值高于所存债权数额并且相差很大的,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当然,所盗数额接近或略高于债权数额,无甚争议,关键在于所盗财物数额远高于债权数额时如何认定,是不是一定就应作犯罪处理呢?这里,罪与非罪的认定应着重考察行为人主观方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盗取了高于债权数额的财产,且通知了被害人,或者行为人事后、事前向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作了报告,且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目的在于抵押,迫使被害人承担责任,则无论数额多高,都应认定为民事盗窃;如果行为人盗取了远高于债权数额的财产,但行为人当时并不知道所盗财产的实际价值,或者认为所盗财产的实际价值和债权数额相当,行为人认为所盗财产可以抵充或抵押债权数额,事后经过评估,财产价值远高于债权数额,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因此,也不宜作为刑事盗窃来处理。易言之,当所盗数额与纠纷的数额有较高差别时,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的区分应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准,而不能依据事后财产评估。

四、民事盗窃向刑事盗窃的转化

如果基于经济纠纷或行政纠纷而实施了盗窃,而且被认定为民事盗窃不作为犯罪处理。那么,在受害人履行了相关义务,承担了民事责任后,行为人仍不返还所占有的财物,表显为一种恶意仍然或继续占有,这种情况下,认定民事盗窃的前提经济纠纷或行政纠纷已经消失,继续非法占有秘密窃来的财物该如何定性呢?是不是原先的民事盗窃已经转化为刑事盗窃?一般来说,民事盗窃事后能否转化为刑事盗窃关键要看行为人的这种故意是事前的,还是事后的。如果行为人事前就由蓄意通过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手段致使被害人偿还债权数额后,再恶意占有被害人财产不返还,那么,行为人盗取被害人财产就意图非法占有,这就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应作为犯罪处理。相反,如果行为人继续占有所盗财物的故意是被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后才产生,则不能转化为刑事盗窃,而构成一种新的民事侵权,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解决。

五、作为民事纠纷或矛盾引起的盗窃,在量刑上应和普通盗窃相区别

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范文篇2

1.解决日益增加的经济纠纷和经济案件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国际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经济关系更加复杂,涉及经济问题的纠纷和案件大量增加。同时,在非经济类型的民事或刑事案件中,也往往会不同程度地涉及经济或财产问题的处理。司法会计是解决经济纠纷和经济案件的重要司法技术手段,因而,建立司法会计,培养司法会计人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2.会计科学发展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不仅要求会计能随时解决计量和核算等常规问题,而且还能有效解决一些特殊问题,如保险理赔,海损事故损失分割,贪污、挪用公款等,而现有会计受其性质和职能的约束,并不能较好地满足这一社会需求。另外,现有会计由于只注重如何用特有的专业术语来表达复杂的经济行为,现有审计也只注重财务报表是否按公认会计准则编制,并且也是用与会计相同的专业名词来解释他们的审计工作,这就使普通公众难以理解这些用专业术语表达的经济行为,从而为进一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增加了障碍。因此,为了解决许多与会计相关的法律问题,使会计的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法制化的要求,应当建立司法会计。

3.为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提供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需要。为了处理不断增加的经济纠纷和经济案件,我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管理部门迫切需要配备大量既懂法律、侦察,又懂会计和审计的司法会计专门人才。据有关部门资料显示,仅司法机关目前就急需配备2万多名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如果再考虑到纪检、监察、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中心、海关、工商、税务乃至许多大型集团公司的需要,其数量就会更多。然而,由于司法会计教育滞后所造成的人才缺乏,全国现有在岗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仅千余人,与实际需要存在着巨大差距。即使这样,其中许多还属于“半路出家”,或者从会计、审计等工作岗位选调而来,或者经有关部门短期培训而上岗。他们要么只懂会计和审计,要么只懂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结构单一,因此而降低了办案效率,影响了司法公正。面对这种状况,公检法司各部门纷纷组织专门的司法会计培训班,以弥补有关人员的知识技能缺陷;许多高层领导和基层工作者以及专家学者或者发表讲话,或者撰文,呼吁尽快开展司法会计专业的高等教育,或者依托会计专业、法律专业进行相应的双学历、双学位教育。显然,面对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对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大量需求及其配备现状,加强司法会计学的专门教育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4.适应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转变的需要。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变革对人才的新要求,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正在发生重大转变,由传统的“单一知识传播型”提升拓展为“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型。由于学科和专业是人才培养的基础和载体,因此,及时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就成为新的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内容。其基本要求是:高等教育必须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现实和长远需要,树立大学科观念、跨学科观念,压缩社会需求量小的专业,扩展社会需求量大的专业,改造传统专业,新上社会急需的专业,尤其要注重建设特色学科和特色专业,形成比较优势。司法会计作为由法学和会计学结合而成的跨学科性专业,面对公检法司和纪检、监察以及各类经济管理部门的大量需求,仅靠“半路出家”或者短期培训式的人才来源是不能满足的,应当充分发挥我国高等教育资源的基础,适应新时期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转变的需要,设置为相应的学科专业,才能真正加强建设,满足社会的需要。

5.预防职务犯罪的需要。司法会计工作的主要特点就是对案件涉及会计资料中的资金进行分析、反映、核实,从中收集会计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司法会计工作在打击经济犯罪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除此以外,对我国呈现增长趋势的职务犯罪也能起到预防作用。职务犯罪包括多种类型,大多都涉及经济问题,有的是故意而为,有的是疏忽而致,有的则是利用制度漏洞攫取不义之财。建立并运用司法会计,能够威慑和阻止故意或企图犯罪者;能够惊醒那些因麻痹大意而导致犯罪的人;能够深入揭露那些利用制度漏洞而违法乱纪的人;能够教育公民遵纪守法,保持自身行为的合理、合法、合规。同时,司法会计人员在查办具体案件时,还可以发现会计核算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有关部门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使犯罪分子无机可乘,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范文篇3

论文关键词新型城市化检察服务诉讼监督

传统城市化是指人口由农村向城市转移的过程,其主要衡量指标是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发展进入新的阶段,由初级阶段向高级形态转变,这个转变不只包括人口转移,更加强调城市的经济社会结构由传统向现代、由低端向高端的转型升级,也称“结构转换型城市”。新型城市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产物。当前,全国部分经济较发达的地方迈出了新型城市化发展的步伐。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同志在中共广东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上指出:“把新型城市化作为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重要抓手,继续强化提升珠三角带动东西北战略。”至此,广东珠三角地区迈开了新型城市化建设的步伐。新型城市化的基本内涵是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民生幸福为主旨,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创新发展动力,更加注重优化发展空间,更加注重统筹城乡发展,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走出一条经济低碳、城市智慧、社会文明、生态优美、生活幸福的城市科学发展之路。如何服务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检察机关服务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在服务保障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主要是面临维护稳定、打击犯罪、强化监督、化解矛盾等方面的挑战。

1.当前刑事案件高发,维稳任务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型城市化步伐加快,城市流动人口增多,新型犯罪不断涌现,刑事犯罪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

2.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挑战大。职务犯罪现象日益复杂,公民对检察机关履行好检察职能,创建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的期望值越来越高。

3.诉讼监督工作需加强。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质量不高,监督实效不强。一些检察干警监督意识不强,监督水平不高,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现象。

4.群众诉求日益增多。随着群众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及城市化发展中不可避免产生一些新的利益纠纷,群众的诉求会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突增,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妥善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挑战也随之增加。

二、检察机关如何服务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

(一)增强服务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服务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是当前珠三角地区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任务、是践行检察工作主题的重要途径、是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检察机关要自觉学习新型城市化发展的知识,了解新型城市化发展的内涵以及实现路径,准确把握党委政府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切实找准检察工作服务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坚持做到既立足职能,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又突出服务大局,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既依法打击犯罪,加强法律监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又注重预防犯罪,注重司法保护,注重教育引导公民自觉守法;既强化法律监督,又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紧紧围绕新型城市化发展中的关键环节,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

(二)加大对各类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立足办案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式,围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重点依法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食品安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等领域的犯罪活动。依法坚决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电信诈骗等严重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和治安满意度。着力打击制假售假、串通投标、非法经营、商业诈骗、偷税漏税、走私贩卖等破坏招商引资、危害生产经营、随还企业商业信誉、阻碍企业转型升级等刑事犯罪;积极参与“三打两建”专项行动,全面遏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查处“保护伞”、斩断“利益链”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优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

(三)坚决查办各种职务犯罪

突出查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经济监管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在项目审批、土地征用、证照审验发放、税收征管等过程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犯罪案件,惩治扭曲市场经济的权力寻租活动,促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努力解决公共权力不恰当干预资源配置问题。加大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转型升级和产权多元化改革过程中实施的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以及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犯罪力度,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严厉打击在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安置补偿、工程质量监管、环评审查等“三旧”改造的重要环节,以虚构拆迁对象、扩大拆迁面积、改变拆迁类型等方式侵占改造资金,以各种名义挪用改造资金,以及收受贿赂帮助被拆迁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贪污贿赂犯罪。依法处理借“三旧”改造的名义,擅自扩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范围,将未使用和不进行改造等不属于“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按照“三旧”改造特殊政策办理用地手续的渎职犯罪。

(四)积极预防职务犯罪

要注重惩治和预防有机结合,从办案中分析确定预防的重点领域和行业,分析犯罪原因、产生犯罪的体制、机制漏洞,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充分发挥预防指引、检察建议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的作用,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积极发挥行贿档案查询系统的作用,健全查询机制,促进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要找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等工作过程中职务犯罪的易发多发环节,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监管部门等重点对象的监督,切实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针对“三旧”改造规划编制、历史用地手续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等“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预防机制,积极提供预防咨询,开展有效的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

要着力加强对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立案监督工作,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及违法立案、滥用刑事追诉权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突出加强对社会广泛关注、容易引发矛盾的放纵犯罪、侵犯人权等问题的监督。强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围绕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准确把握职能定位,积极探索运用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方式,着重强化对涉及重大基础设施、发展平台和主导产业建设的民事行政案件,征地拆迁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劳资纠纷等“涉众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涉及清洁能源、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推动形成各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

(六)注重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要深入公司、企业、产业园区开展调研,了解他们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培训服务,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对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轻易作犯罪处理。加强对非法集资、涉税和劳资纠纷等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加强个案指导,确保执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你会喜欢下面的文章?

    2023宝宝双胞胎男孩名字精选

    - 阅11

    选择双胞胎男孩的名字 - 第一星座网黄历星座生肖批命双胞胎男孩的名字选择第一星座网络 作者: 匿名11028人在看 我们都说 ‚ 婴儿是上帝送给父母的最好的礼物 ‚ 也是父.....

    夏姓女孩起名大全精选

    - 阅10

    俗话说 ‚ 人如其名 ‚ 可见名字对一个人的重要性 ‚ 特别是对于女孩来说 ‚ 名字不仅能彰显自己的外在气质 ‚ 而且还能给自己的形象加分。 夏姓是一个纯汉族、源流单一的.....

    预防近视的演讲稿精选模板2025

    - 阅0

    近年来中国儿童青少年近视率居高不下、不断攀升。专家指出:儿童青少年近视是多种因素造成的,遗传是其中一方面,而用眼负担过重、睡眠不足、沉迷网络、视觉环境不佳等等可能都是.....

    九九重阳节学生满分作文精选模板20

    - 阅0

    百善孝为先,新时代的;孝文化,既要传承又要有创新。作为新时代的子女,陪伴是我们最长情的告白。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九九重阳节学生满分作文参考模板2022,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人工智能技术理解(收集3篇)

    阅:0

    人工智能技术理解范文篇1一、教学目标知识与技能:①了解智能信息处理的工作过程。②了解智能信息处理的工作....

    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收集3篇)

    阅:0

    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范文篇1关键词:民事盗窃;刑事盗窃;认定;区分;量刑民事盗窃和刑事盗窃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

    理论学习(收集5篇)

    阅:0

    理论学习篇1【关键词】物理;合作学习方法1在学习物理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的科学态度物理学的最大特点就是以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