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工商管理(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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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工商管理篇1

改革开放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的发展影响深远,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从根本上将我国的经济前进方向扭转。在我国市场的主要监管部门以及主要的执法部门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职能机关,面对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市场以及市场环境变化下所遇到的挑战和任务,工商机关应当发挥其职能,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国家、集体以及公民的利益。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改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主体的成分和结构。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营销网络的形成,拓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视野和范围。

高科技、多媒体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运用和现代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理性和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的加剧,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国内市场国际化程度和开放程度提高,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执法的难度。政府职能转变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职能到位的紧迫感。面对初级阶段历史性转变的新的形势和新任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实现战略转变。这一转变总的方向和目标是: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维护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观念,认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监管对象。

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统一到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职能上来,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在市场监管执法的对象上,要从有形市场的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全面实施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竞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上,要从传统的静态事后管理,转向现代化的动态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系统化管理。在内部职能分工和机构设置上,要逐步弱化从所有制和条线出发的监管工作思路,从单一的相互独立的条线管理转向以市场主体行为为基础、综合运用各项职能的全方位监管。

怎样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坚定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每一个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都要全面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把初级阶段的重大理论问题弄懂弄通,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纲领弄懂弄通。只有理论上的清醒,才有实践上的自觉,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依法行政,优化市场经济环境。要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和登记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管理前置审批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市场准入的指导,积极进行市场外指导、服务,帮助基本符合条件的主体达到进入市场的条件。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制等提前介入,实行“绿色通道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四不限,即不限发展比例、发展速度、经营方式、经营规模,培育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要把好市场退出关,坚决清查整顿非法经济组织、取缔“三无等非法企业和无照经营户,对特定行业和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流通体制体制改革。坚决贯彻落实粮改政策,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

初级工商管理篇2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合理配置市场监管资源,规范市场交易秩序,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四个统一”,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

具体目标:在*年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示范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全市所有商品交易市场(商场)(不包含临时性、季节易的市场,不包括进入市场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纳入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范围,力争在*年*月*日前全面完成任务。

二、职责分工

(一)健全领导机构。

市局成立全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市场科,*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分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二)明确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职责:审核全市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方案,组织对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检查、督查和考核验收,推广各单位的先进经验。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市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草拟工作计划,具体指导、检查、督查、考核验收。

*、市局信息中心职责:负责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软件的应用指导,配合省局相关处室做好系统维护工作,保证信息录入规范、畅通、安全。

*、企业注册监管科职责:负责对下级单位的企业(个体)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

*、各县(分)局、万商工商所职责:

(*)引导、帮助、监督市场开办单位建全管理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

(*)收集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户的信用信息,做好信息录入工作,并健全相关档案;

(*)完善信用评价机制,确定场内经营户信用类别,对商品市场信用类别提出初审意见;

(*)组织开展星级商位评比活动;

(*)按照信用分类开展监管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学习,广泛动员。

*、强化执法人员的自身学习。各级工商部门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家工商总局工商市字[*]*号、[*]*号文件、省工商局工商市字[*]*号文件及*市工商局工商市字[*]*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入理解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内涵,增强工作信心,提高履行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职责的能力。

*、强化监管对象的宣传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行业例会等形式,向市场开办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和场内经营户讲解《特别规定》、《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有关规定,介绍外地市场开办单位的市场管理经验,强化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户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其参与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明晰职责,健全机制。

*、明确市场开办单位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将市场开办单位的职责界定如下:(*)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对场内经营户开展文明经商、诚实守信教育;(*)制定市场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建立业户档案和业户经营商品登记台帐;(*)审查业户经营资格,监督业户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法定责任和自律制度;(*)做好场内物业管理;(*)处理消费争议和纠纷;(*)开展农产品农残检测;(*)接受并配合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完善业户行业组织,开展各类争先创优活动及其他公益活动;(*)完成市场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完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健全市场内部管理机构,完善各机构、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标准、目标考核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完善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一是完善《经营者主体资格检查和档案管理规范》、《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等经营主体管理制度;二是完善《经营者公约》、《品牌商品登记管理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场制度》、《农产品快速检测制度》等经营者自律制度;三是完善《日常巡场检查制度》、《进场商品台账管理和检查制度》、《违禁商品检查和清退制度》、《督促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等商品管理制度;四是完善《四级网站消费维权工作制度》等消费维权制度;五是完善《市场产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等其它管理。

(三)采集信息,建立档案。

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三类档案。

*、建立市场开办单位档案。将市场开办单位主体资格情况、负责人情况、机构设置及工作人员情况、产权情况、市场规划布局情况、场地租赁情况、财务报表等基础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归档。要求县(分)局、工商所、市场开办单位各建立一套档案。

*、建立场内经营户管理档案。将场内经营户的注册登记情况、租赁合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参与培训及例会情况、市场检查情况、责任书签订及承诺情况等基础信息进行整理、归档,形成书式档案和机式档案。此类档案由市场开办单位建立。

*、完善工商所信用分类档案。在注册登记档案的基础上,由工商所完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和市场经营户动态信用分类监管档案。

(四)考核打分,确定类别。

*、做好市场内经营户的信用分类等级认定工作。借鉴惠农分局根据《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各工商所对场内经营户当年依法经营情况、被行政执法部门警示处罚情况、受有关部门表彰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收集、整理、录入、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按照a、b、c、d四个信用等级提出初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综合社会各界意见后上报县(分)局审查;县(分)局在审阅相关材料和实地检查验收后确定各经营户信用等级;制作“三合一”牌匾,将营业执照、前置许可证件、信用等级综合在一张牌匾上,在各商位悬挂,接受社会监督。

*、开展“星级诚信商位”、“星级文明商位”评定工作。对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等级确定后,在a级经营户中评选一星级、二星级诚信商位和三星级、四星级文明商位,分别用*、*、**、**符号表示。

*、开展市场信用等级认定工作。县(分)局根据工商所采集到的市场开办单位信息和场内经营户信用等级情况,按照省工商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及《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说明》进行综合打分,根据打分按a、b、c、d四个等级提出初评意见上报市局,市局审核验收后按程序确定各市场信用等级。

(五)分类监管,提升效能。

*、对市场实施信用分类监管。除开展专项整治、接到投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需要检查外。对a类守信市场,由工商所每季度整体性巡查一次,重点对市场开办单位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履行市场管理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对b类警示市场,每月整体性巡查一次;信用等级为c类失信市场,每*日巡查一次;对d类严重失信市场,每*天巡查一次。

*、对场内经营者实施分类监管。工商所对经营户信用分类确定后,要明确监管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对场内食品经营户每月巡查一次,对场内十大类商品经营户每季度巡查一次。对场内其他经营户除开展专项整治、接到投诉、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需要检查外,对a类守信经营户主要依靠市场开办单位管理和经营户自律,每年巡查一次。对b类警示经营户,以市场开办单位重点管理、工商所回访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管。由市场开办单位加强日常教育和管理;工商所每月对警示问题进行一次回访,连续*个月未发现不良行为的改为每半年进行一次巡查。对c类失信经营户,以工商监管为主、市场开办单位管理为辅的方式进行监管。由工商所每月对存在问题进行一次回访,连续*个月未发现不良行为后,改为每季度巡查*次,由市场开办单位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加强日常管理。对d类严重失信经营户,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市场开办单位根据工商部门要求暂停或终止出租合同。

a类经营户出现不良行为后,需重新认定信用类别,按照新定类别进行监管;a类等级以下的经营户在一年内未发现不良行为的,重新评定信用等级,按照新定类别进行监管。

四、实施步骤

鉴于全市市场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分两批逐步实施。

第一批开展商品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的市场有:*县的*农产品市场(原*蔬菜批发市场)、*购物广场、*市场;*家具广场、废旧物资收购市场、*市场、*市场;*市场、*市场、蔬菜果品批发市场。

第二批开展商品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的市场有:*县的*集贸市场、*集贸市场;*市场、*市场;*集贸市场。

*年全市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分五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为制定计划阶段。各县(分)局要根据市局的工作方案于*月*日前制定本局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工作措施,限定工作时限,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第二步为宣传动员阶段。各县(分)局要分别于*月*日前和*月*日前完成第一批和第二批市场开办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三步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县(分)局要分别于*月*日前和*月*日前完成第一批和第二批市场的信用分类工作,并按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第四步为考核初验阶段。市局要分别于*月*日前和*月*日前完成第一批和第二批市场的考核初验,并于*月*日前写出全系统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初验报告,整理相关资料。

第五步为迎接验收阶段。*月*日起,全市工商系统要做好迎接省局验收的各项组织工作,对本辖区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各县(分)局要与*月*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市局,市局于*月*日前向省局上报总结。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涉及的部门多、业务多,工作量大。各局在日常工作中既要加强内部的协作配合,又要加强与卫生、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共同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二)搞好宣传,创造环境。

要争取宣传部门和各类媒体的支持,做好对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宣传报道和新闻监督,以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初级工商管理篇3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我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著名商标认定是指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条例》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xx〕77号)的有关规定认定著名商标。

第三条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目的是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使用自主商标,丰富商标内涵,重视商标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内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推动创新型安徽建设。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应严格、准确、依法开展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宣传,促进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的健康发展,支持帮助企业合理实施商标战略。

省工商局应指导各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中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五条省工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中的复审和审查工作;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中的评审和审定工作;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对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拟认定的著名商标予以核审。

第六条商标局根据著名商标所指的类别和特性,从著名商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各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专家和有关人员。

第二章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复审和审查

第一节申请著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和材料

第七条申请著名商标应当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3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同行业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者省外同类商标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申请著名商标应当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将下列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它材料;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

(七)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是否选择中介机构申请材料不作为著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条件;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帮扶、指导申请人做好著名商标的申报工作。

第二节受理、初审、复审和审查

第十条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和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例》、《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和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第十二条申请人对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和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按《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向省工商局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必须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对经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上报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案件材料及证明商标著名的证据材料,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复审材料,商标局实行收文和办文分开制度,建立登记簿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商标、商标注册人、请求认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来文日期、签收日期、材料名称、份数等内容。

对在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中,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商标局在相关申请提交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之前可将补充材料内容纳入申请材料予以整理。

第十四条商标局可以就涉及拟申请著名商标的公众知晓程度和相关技术性等问题征求有关处室或有关部门的意见。

商标局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有关情况,也可根据情况对相关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五条对于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由商标局局长主持召开商标局局务会讨论并提出初步意见。局务会的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全局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做记录。

第十六条经商标局局务会讨论,形成符合著名商标条件或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初步意见,报省工商局分管副局长。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在本省公开发行的报刊及省工商局门户网站审查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公示期内,对拟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有异议的,由商标局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调查审理,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提交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三章评审、审定与核审

第十七条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条例》的规定对商标局提交的著名商标审查意见进行研究评审。

第十八条评审会实行票决制,每名评委一票,每个申报著名商标企业得票数必须达到参会评委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经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认定的著名商标由商标局报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审。经审定拟退回的,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商标局根据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核审意见,按照相关公文办理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认定的著名商标。省工商局向申请人颁发安徽省著名商标证书。

第二十条商标局对认定安徽省著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应及时立卷归档,以备存查。著名商标认定的材料应一案一卷,保留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一条对于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在复审、审查、评审、审定、核审程序中认为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一律作退回处理,由省工商局分管副局长批准。根据省工商局领导的核审意见,商标局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发文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所在地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不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各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中发展潜力好的企业(法人)继续列入著名商标帮扶计划,及时指导其争创安徽省著名商标。

第四章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本次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或续展认定的申请资格。

中介机构向申请人表示或暗示其行为与著名商标认定结果存在必然联系,向申请人承揽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上述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在相关媒介上曝光。

第二十三条商标局和各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列为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风险点管理。

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上报受理的著名商标申请材料时,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上报著名商标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时,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派员进行监督。

商标局在组织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审定和提交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著名商标认定时,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工商局纪检组、监察室派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著名商标认定审查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向商标局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情况和意见应书面提出。

第二十五条从事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和按照相关要求不应公开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以及从事安徽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的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按照《商标法》、《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安徽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

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适用于到期续展认定的安徽省著名商标。

初级工商管理篇4

关键词: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新巴赛尔协议;外部评级

中图分类号:F83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6)10-0021-03

一、新巴赛尔协议对资本要求的概述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公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最终稿(下称新巴赛尔协议),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新内容就是推出了用于计量信用风险的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简称IRB法)。

按照新巴赛尔协议的指引,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标准法、IRB初级法和IRB高级法来提高自身对风险计量的敏感性和精确性,并籍此来约束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法和IRB法的主要区别如下:

可见IRB法反映了国际银行业追求信用风险管理定量化、模型化的趋势,正在成为全球领先银行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主流方式。对于已经开展IRB体系建设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来说,体系建设的难度还是非常大的,具体表现在内部评级法的四个核心变量: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的估值方面。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对于获取上述参数所采取的方式还是以根据信用等级和债项评级映射的方式,而数据积累时间和质量尚未达到初级法的要求。可见,国有商业银行要达到新巴赛尔协议的要求还需要付出相当艰苦的努力。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的概况

(一)我国商业银行的评级实质

我国商业银行的评级是二维评级,有两个不同的客户信用评级层面,主要反映借款人整体的信用状况,即对借款人违约风险评级,以违约概率(PD)为核心变量。

债项评级层面,即对特定的交易或资产进行风险评级,反映单笔授信的特定风险,在考虑抵押品补偿、历史履约纪录、金融产品类别等因素后,以预计违约损失率(LGD)为核心,检测手段包括贴现现金流(DCF)等。

从上述做法可以看出:同一客户(违约概率相同)的多笔授信的债项评级会有较大差距,因此商业银行的二维评级整合工作存在较大难度。

(二)评级结果的应用

一是信用评级结果应用于授信授权管理、客户准入与退出、为授信决策提供依据、在利率浮动的权限内的产品定价以及资产组合管理等方面;二是债项评级的结果直接决定计提专项准备金;三是二维评级结果在各项考核指标体系中被广泛应用。

(三)银行评级与外部评级的主要区别

1.商业银行的评级体系是从属于风险管理体系的子系统,评级工作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服务于银行的风险管理,因此,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相对来说缺乏独立性。

2.商业银行的运行机制是“管理风险”而非“防范风险”,银行在提足准备金(弥补预期损失)的基础上具备能够补偿非预期损失资本金,来满足监管资本要求。这和客户信用评级是为了获得融资便利或者进行投标的目的是截然不同的。

3.外部评级的评级结果更加趋于符号化,现存很多范例可以说明符号对于采购方的意义,例如:在一项大型工程招标中,某著名跨国公同向银行申请投标保付保函业务的同时,要从银行得到一个良好的评级结果,以便为自己的标书提高等级。正是由于客户的这种特殊需求,各商业银行不同的评级结果被客户进行了符号层面的选择,从而背离了信用评级本身用符号来揭示风险程度的初衷,同时也加大了各商业银行管理上的难度,导致优质客户流失、评级无法公开等问题。

4.在测算工作中的违约率是连续的,而信用评级结果是离散的,当违约风险变化后才进行评级模型参数的调整,评级模型往往相对风险参数而言较为滞后。因此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的发展必然以原先的评价手段为主要方式,并以部分贷款承受损失为代价。

5.各商业银行对内部评级法中的参数估计与分析水平尚处于初期阶段。目前商业银行对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设定普遍采用先依据经验估计,后逐期精确的方式来获取,比如,对于违约损失率的公式中(违约损失率=1-[(回收收益-回收成本)/违约风险暴露),几个数值的测算都采取的估计一调整的方法,同时,对在此基础上得到的债项评级矩阵与信用评级矩阵的转移情况的研究缺乏成熟的模型进行检验,因此对各项参数的调整频度相对较低。

三、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亟待外部评级体系来解决的问题

一是商业银行经过多年的改制(资产剥离和划转),其具有连续性的客户样本容量较小,导致数据积累的关联性和延续性不佳。违约概率应基于多年实证研究基础,由于外部评级公司作为中介鉴证机构具有高度独立性,其客户资源分布均匀,市场广泛,数据积累便捷,样本更加具有普遍性和实用性。

二是目前商业银行广泛采用的以打分卡为主的评级工作属于单变量分析(个别的比率),而对主要评级指标的单调性1(即某项具体指标的变化趋势和客户违约概率的变化趋势应该是单调的)和陡峭性2(违约率随着某一财务指标的变化而迅速变化,则这个财务指标的解释力越强)的校验和调整不足。同时,对于核心概念违约损失率的研究尚处于初期阶段,因此,外部评级体系的广泛开展可以为商业银行在地区、行业等参数设定方面给予大量的模型支持,较大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的工作难度。

三是银行只有特定类型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商业银行经管的主旨是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现有的银行贷款客户均为行业或地区的优质客户,这些客户并不具备行业客户的全部特征,因此,商业银行的评级体系对真正的行业风险揭示不足,对其它风险计量工具如:RAROC、RAPM等无法提供更为精准的行业参数。

四是商业银行满足监管方面要求的具体操作方式为:每月末、季末或年末对经营结果进行统计,并检查是否达标。为了满足发展的需要,银行希望建立一套新的、具有普遍性的风险评级模型,并有充分的数据对风险评级模型进行验证和校准,外部评级体系的模型可以计量针对单一客户而言银行方面的资本占用以及回报情况,充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将银行的经营决策模式由事后检查变为预先估计,达到合理预期资产波动状况,管理风险的目的。

四、解决方案

其一,内外部评级共存的“双轨制”是过渡时期的解决方式之一。作为处于过渡期的商业银行不会停止IRB体系的研究和建设,在具备正式实施lRB法的能力之前,新巴赛尔协议提出的标准法充分强调了外部评级的作用,因此,外部评级机构能够成为这期间技术发展和数据扩充方面的必要补充,成为中小规模的商业银行在该领域内可以借助的力量。可见,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发展以实施标准法为主要手段的独立评级机构不失为一个良好的过渡性方案。

其二,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评级体系因素的管理和推动,例如:将评级结果登录“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同时,设立相应机制以使得海量信息可被提供给终端用户充分共享。

其三,相对于其他中介鉴证机构而言,评级机构交付企业的鉴证结果将更容易被公开,因此设立行业自律组织及监管机构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主管部门可考虑实施保证金制度,在中介鉴证机构广泛设立的初期阶段,尤其是行业监管敏感时期,保证金制度可以进一步约束独立评级机构的行为。

其四,加快技术研究进度。当今国际活跃银行所采用的评级方法与模型较多,但大多并不适用于国内现状,如:穆迪KMV公司的违约率模型是采用期权定价法来估计违约距离,进而测算违约概率,但这个模型有个前提假设,即客户的资本构成为:短期债务、长期债务、投资股权和可转换优先股,由此看来,该模型与商业银行的客户群结构并不相适应。因此内外部评级体系应加强对国际先进模型的研究和本土化改造,开发出更适合国情的评级方法与模型。

其五,评级结果不是万能的,现行的决策方式仍不能完全被取代。如果一套精确的评级模型和必要的数据库能够解决全部问题,那么现代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仅需几个录入员的简单操作就可完成审批、发放和贷款回收,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信用评级可能会因主观因素,客观数据等错误而失真,也可能经常随各种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监管当局应赋予评级体系以足够的独立空间,不要让建设进程中和实际情况出现偏差的评级体系被中止,过渡阶段的评级体系的所有结论仍旧是参数性的,而非决定性的。

其六,建立信息披露和交换制度。外部评级应对各自的评级符号及其含义、评级模型以及数据库等内容做出必要的披露,并在监管部门的组织安排下与商业银行进行会员制的交流,以便取长补短、相互促进。

其七,以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为契机进行多边合作与研究。由于中小企业存在抵押品不足值、担保受偿率较低,同时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等级要求也较高等原因,中小企业很难跨过“门槛”。因此,有必要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其采取特殊的评价模式。建议由央行相关部门牵头,将商业银行、外部评级机构、各政府职能部门、各类中介鉴证事务所等统一调配,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征信意识。同时,也为内外部评级在该领域内开展特定类型的模型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刘雪梅“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05年12月;

2.沈沛龙“现代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3.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初级工商管理篇5

第一条为规范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协会)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予以配合,共同做好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创立市知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2年以上,并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制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市内或市外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申请市知名商标,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所在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

(一)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或市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材料;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

(七)有关部门或组织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材料,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审计报告和市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和在本市或市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

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人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可以直接受理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复审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期间,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的意见。

在知名商标评审和认定活动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为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及本部门网站上审查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社会公众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应当组织评审认定。

第十二条设立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承担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商务局、市经委、市农牧业局、市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市广播电视局、日报社、市仲裁委员会、市工商联、市消费者协会、市个体私营协会组成,主任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担任,委员由各成员单位推荐产生。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知名商标认定材料的整理、初审、公告以及组织召开认定大会等日常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要适时召开认定大会,对初审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表决,并当场验票,公布结果。

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大会,需2/3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凡参会的2/3的知名商标认定委员同意认定的商标即可被认定为市知名商标。

第十四条经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通过的知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市知名商标证书》;未通过认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知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应当自审查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知名商标每年评审认定一次,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知名商标有效期满6个月前,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知名商标所有人。需要继续使用知名商标的,其所有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展再认定申请;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续展再认定申请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知名商标有效期满后注销其知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经审核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同意其续展,并认定公告。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拥有知名商标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优先推荐参加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

第十七条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展览、展示等商务活动中,使用“市知名商标”字样或者标识;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为知名商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市知名商标”商品。

第十九条自知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以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属不同行业的,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国家对企业名称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

知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其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条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必须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及服务质量,维护市知名商标的声誉,争创著名、驰名商标;

(二)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在使用“市知名商标”字样时,应当使用全称;

(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标的,应当自签订商标转让、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定程序撤销其知名商标,收回其《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知名商标;

(二)在未核定的商品上使用知名商标;

(三)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产品因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严重影响市知名商标声誉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知名商标档案,监督检查市知名商标的使用,查处损害市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认为已经被认定的知名商标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权举报或者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知名商标所有人因其合法权益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帮助。

第二十五条认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中、、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有关商品知名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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