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独立性审计报告(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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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独立性审计报告范文篇1

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四大类,即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但在审计报告"不干净"时(我们可以把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外的审计报告通称为"不干净"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往往认为审计报告是有问题甚至是错误的。如因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而出具的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社会公众往往这样认为: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为什么会受到限制?企业管理层都能对审计的项目进行控制,而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足够的证据时遭遇到了困难,肯定是企业高管有意隐瞒某些事实,或者故意设置某些障碍阻扰注册会计师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既然企业高管存在问题,就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更有意思的是,在"不干净"的审计报告遭遇到公司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行为时,注册会计师即便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社会各界仍认为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职,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而导致他们利益受损,应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责任。

2.内部控制制度基础审计下的管理层舞弊的困境

我们国家现阶段审计职业界实行的是制度基础审计,是一种以审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着手的审计方法。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有效性,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企业管理当局有责任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度基础审计的重点是对制度的各个控制环节审查,目的在于发现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并找出问题发生的根源,然后针对这些环节扩大检查范围。企业管理当局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者和执行者,那么在管理当局有意制造某些内控制度的假象时,良好的内部控制假象将让注册会计师收集较少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往往很难发现管理舞弊。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发现和披露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的重大舞弊,若没有发现和披露管理当局的重大舞弊,是注册会计师的过错,应承担过失责任。另外,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在审计中发现的管理舞弊,注册会计师往往不是选择披露,而是提醒企业有关管理高层改正,而且,审计工作中实际发现的重大管理舞弊与实际发生的重大管理舞弊之间存在很大差距。这样,在公司管理当局,特别是公司最高管理当局与公司各利益群体串通舞弊时,注册会计师往往是力不从心。

3.公司治理结构中角色重合的困境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是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的基础上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的利益,董事会聘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企业的所有权属于股东,企业的经营权则授权给企业管理当局。股东是委托人,公司管理当局是人,股东委托公司管理当局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在审计业务的委托关系中,股东委托审计机构鉴证公司管理当局经营业绩,即股东是"委托人",审计机构是"人"。管理当局与审计机构是独立的,不存在任何的契约、利益关系,由"人"监督人的过程是可以保证其公正性的。我国现阶段的现象是很多公司的高管本身就是董事会的重要成员,公司高管既对公司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又名义上代表股东,在董事会中主宰着公司的重大决策,这样使得公司高层为谋取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广大的投资者利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董事会成员,企业高管部分成员二合一,使受托进行审计的审计构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即“委托人”(董事会)委托审计机构对"委托人"(是董事会重要成员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会计责任予以认定或解除。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很可能迫于"委托人"的压力而作出妥协,出具欠适当的审计报告,造成了审计失败。

4.抽样审计下的5%困境

最初的审计是以详细审计开始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审计目标的改变,科学的抽样审计方法得到了广泛应用。抽样是统计学中的重要概念,与统计学界的一个重要魔数——5%有着干丝万缕的联系。根据双尾假设测试(TWOTAILEDHYPOTHESIS——TEST)的统计所得出的结果,总体中有95%的值落在偏离中值为正负1.96标准差之间。许多的注册会计师把可容忍的审计风险确认为5%,这是否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愿意接受签发的100份审计报告中有5份以内的错误报告?假如某具有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有20家证券业客户,他们的可容忍审计风险是5%,那么,从总体上来说,该所每年出具的20份审计报告中有1份可能是错误的审计报告,就造成了审计失败。在我国现阶段,一次审计失败可能对一个会计师事务所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如在"琼民源事件"中为"琼民源"出具审计报告的是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998年5月1日证监查字[1998]36号中对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也不算十分严重,"暂停证券业务资格6个月",而且刚好是1998年5月1日开始至1998年11月1日结束,并未错过年报预审。但在1998年度,中华所13家客户当中有10家客户更换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最后,仅有3家仍然由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签发1998年的审计报告。

5.独立性的追求与天生的非独立性

独立性也许是独立审计准则中出现的最多字眼之一。独立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唯有保持独立性,才有可能更加客观、公正,出具实际意义上的审计报告。但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天生以来就是非独立的。二十世纪80年代,中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由政府部门创办,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198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后试图将会计师事务所纳入自我管理轨道。但要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与政府挂钩的现状,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实践中,各挂靠单位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通常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指定企业到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审计,与此同时,注册会计师在作出审计判断、出具审计报告时,会受到主管部门的意愿所左右,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严重破坏。根据中注协1997年底所作的调查,54.7%的回复者反映了他们在审计实务中受到了政府干预,其形式包括指定审计单位或对审计报告的出具进行直接干预等(全中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问题问卷调查分析报告",《注册会计师通讯》1998年第一期)。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位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全国注册会计师的自律性组织,它的地位、权威和独立性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然而目前中注协理事会的大部分成员(包括会长和副会长)都来自政府部门,而非审计职业界,中注协也一直接受着财政部的领导和管理,中国政府官员认为注册会计师作为"经济警察",仅是政府管制力的补充和延伸而己。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中注协还仅是一个半官方的组织,而非民间自律性组织,这使得中注协在许多情况下要作出独立决策殊非易事,从而大大影响了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独立性的发挥。(汤云为,2000,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探讨。)

6.法律法规的尴尬

我国现阶段财务会计法规的情况是: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并存。这样使中国会计人员经常处于进退两难境地,财务通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企业财务是政府财政的附属物,政府往往规定了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财务通则主要规范的是如坏帐计提、折旧年限和存货计价方法等事项,并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必须遵循之。注册会计师要求对企业财务报告遵循会计准则和其他法规(包括财务通则)的程度发表意见。毫无疑问,这样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将会发生偏离。另外,财政部制定会计准则,但会计准则本身亟待完善,虽然我国颁布了不少具体会计准则,并在上市公司中开始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但是基本会计准则与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各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在应用有关会计原则问题上存在着许多不相一致的地方。不断修改颁布与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往往使企业的会计人员无所适从,这也给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带来困难。

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也是极为尴尬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是有中注协负责拟订,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中注协负责对独立审计准则进行解释,那么独立审计准则是法规还是规章?有人认为《独立审计准则》不过是民间制定的文本,在法律上没有引为标准的效力。另外,1998年1月财政部颁布的《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管理方面的文件,是否能归结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还有,我国企业会计由财政部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由中注协管理,上市公司则由证监会监管。财政部颁布会计准则,中注协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约有关规则,“会计准则”,“执业准则”,“信息披露规则”有时并不协调,这也给注册会计师执业带来了困难。

7.知识的频繁更新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结构的两极分化

我国现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都实行三级复核。严格的三级复核将有效地减少审计失败的概率。一般而言,第三级复核者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承担。在审计工作底稿的重大问题的把握上,第三级复核者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严格的三级复核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有丰富全面的知识和良好的经验判断能力。我国早期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是通过考核取得的,年龄普遍偏大。现在占据会计师事务所高层主管的大多是早期考核制下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我国近十年来证券市场得到了大力发展,各种法规制度不断颁布和修政,知识更新非常频繁。年龄老化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管是否能跟上知识更新的步伐?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的第三级复核形同虚设,完全是走走形式而已并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

8.信息的不对称与表外信息的关洼

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表外信息,如《独立审计准则第8号——违反法规行为》等。在实践中,公司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主要是与会计报表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法规依据与合同等,表外的一些信息很难收集到。即使在注册会计师怀疑企业某一方面,而试图从企业内部获得某方面的表外信息证据时,往往会被企业高层主管以企业商业秘密之类的借口回绝。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管理层处于完全知情的一方,而注册会计师并不是如此,因此,企业管理层很容易隐瞒企业表外的诸多事实。

财务独立性审计报告范文篇2

一、美国独立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演进

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因财务报告舞弊案而生,其历次重大变革也无不与公司治理危机和财务舞弊案件有直接关系。审计委员会起源于1938年发生的震惊审计界的,美国迈克森・罗宾斯(Mckesson&Robbim)药材公司倒闭案。该公司管理层涉嫌虚列存货、高估应收账款等资产,致使许多投资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社会大众对于外部审计师的超然独立性及专业能力产生质疑。针对这种情况,1939年美国证券交易理事会(StockExchangeCouncil,SEC的前身)在其的会计系列文告第19号(AccountingSeriesReleaseNo.19)中,首次建议由董事会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代表股东负责遴选外部注册会计师,该委员会应由非执行董事组成,除负责聘任注册会计师之外,还应参与洽谈审计范围与合约,以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防止同类事件发生。同年美国纽约股票交易所也提出了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组成一个特殊的委员会来选择公司的审计人员的建议。这个特殊委员会便是后来的审计委员会。迈克森,罗宾斯案件虽然引起了人们对公司与外部审计人员关系及其采用的审计技术的思考,但美国证券交易理事会和纽约股票交易所的文告仅限于建议,无强制执行力,审计委员会虽然已出现,但当时并未普遍被采用,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前,审计委员会制度还未深入人心,也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果。1967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执行委员会(TheExecutiveCommittee)重新对审计委员会产生兴趣,并建议采用审计委员会制度。1968年纽约州审理建筑公司案件,提出董事会应对错误和不真实的财务信息负责,并指出审计委员会可以成为一种建设性的力量,有助于公司财务报告对股东目标的适度确保,同时也有助于解除董事们的责任。人们进一步意识到设置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同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亦提出采用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建议。

1970年,“水门事件”暴露出上市公司从事非法政治捐献和海外贿赂等不法行为,引起了人们对审计委员会角色与责任的广泛讨论。1972年SEC《ASRNo.123――建立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正式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导致公司兴起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一股热潮。1974年SEC第165号会计系列公告(ASR),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此后,在SEC的各项规定中,建立审计委员会或增加审计委员会职责的建议得到了进一步认可。一直极力主张建立审计委员会的还有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TheInstituteofInternalAuditors,简称IIA),该协会曾经发表了题为“内部审计和审计委员会:为了一个共同目标的说明”的报告,对审计委员会状况进行了说明。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初期间,审计委员会尚处于发展阶段,当时美国还未就审计委员会结构和作用等方面制定严格的实务规范。1978年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通过一份“审计委员会政策公告”,要求凡是股票在该市场挂牌交易的公司,都必须建立审计委员会。与此同时,审计师认识到尽管其掌握了公司治理的重要信息,但与董事会的沟通较少,无法建立与董事之间的持续交流。审计界特别热衷于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AICPA鼓励所有的公众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以批准独立审计师的聘任;复核审计安排和范围;考虑独立审计师就内控弱点和管理层改进措施方面的意见;讨论公司财务报表或其他涉及审计委员会、审计师或管理层的问题;检查内部会计控制;检查公司内部审计师行为和建议。

20世纪80年代末以前审计委员会已经意识到其任务在于监督而非管理,大多数美国公司审计委员会以传统内部审计监督为重心,不断扩大其职责与权限――监督公司内外部运作、监控财务活动、审核财务报表、考察董事会下属其他委员会的行为及决定。以期保障公司财务控制体系与信息提供体系的有效性和整合性,为内外部审计人员提供一个可以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表达质疑和关注的场所,帮助外部董事熟悉公司业务,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效果。然而,这一阶段审计委员会还未在实践中真正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在1987年Treadway委员会和AICPA下属的公共监督委员会(POB)提议年度财务报表应附送审计委员会意见之后,审计委员会的受托责任得到了提升,外部董事强烈支持与审计委员会进行密切接触,从而POB在1994年的一份报告中建议:审计委员会作为职业专家对会计原则可接受性和适当性,以及公司所用财务披露实务的明晰性发表其独立判断;了解审计师接受或质疑管理层所作重大估计的理由;及时讨论所有新会计原则和披露实务的恰当性等。根据该建议,审计委员会意见应证明审计委员会成员已复核了已审财务报表,与管理层及外部审计师进行了交流,并得出结论,即财务报表完整且恰当地反映了会计原则。在1998年的《审计准则公告第61号――与审计委员会的沟通》中,AICPA下属审计准则委员会(ASB,AuditingStandardsBoard)认识到,审计委员会应增加与外部审计师必要联系方面责任。该准则要求外部审计师将有助于审计委员会监督财务报告和披露程序的信息向审计委员会汇报。遗憾的是审计委员会很少将外部审计师视为信息的主要来源,当需要信息时通常求助于内部审计师。此时的审计委员会仍处于发展过程当中。1999年,著名的蓝带委员会发表了“蓝带委员会对改进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报告与建议”,进一步充实了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内容。

与此同时,AICPA先后有关审计调整的第89号审计准则(StatementonAuditingStandard)、有关审计委员会沟通的第90号审计准则、《与审计委员会沟通的指南:会计原则的质量》(QualityofAccountingPrinciple-GuidanceforDiscussionswithAuditCommit-tees)等文件,要求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讨论企业所采用会计原则的可接受性和质量。认为质量讨论应是有力、坦率及探索性的,应该包括:企业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影响财务报表的判断和估计;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的一致性、明晰性和完整性;影响会计信息忠实表述、可验证性和中立性的重大项目;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的影响因素等。审计委员会还应调查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交易会计处理透明与否以及是否反映了其经济实质;所有关联方交易的频率和重要性等。从20世纪90年代起,美国对审计委员会治理效应的研究成果日益增多,研究表明,审计委员会制度仍远未达到预期的目标,其公司治理效应还不明显。安然公司案发生后不久,美国国会颁发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Actof2002,SOA),该法案堪称是自富兰克林・罗斯福时代以来对美国公司行为、

公司治理模式产生最深远影响的改革法案,其中对审计委员会制度所做的详细规定,也促使SEC和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规则进行相应的调整,审计委员会制度由此经历重大改革。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SEC新法规,就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如何确保审计独立性做出若干重要规定:除费用额度极小的非审计服务外,外部审计师提供的所有审计服务和未被禁止的非审计服务,均须先经审计委员会预批,预先审批政策由公司自行制定,但不得将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委托给管理层;凡在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完成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后,均要在将相关审计报告提交SEC之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报告;除对较小的交易事项所采取的会计原则无须披露外,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向审计委员会详细说明其采用的一切重要会计政策、实务及理由,当前及未来事件对此决定的影响等;曾与管理层讨论过的所有重要的替代性会计处理方法须清楚说明,并对其使用后果及审计师倾向的处理方法分别予以阐述;内部控制报告及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来往信函等,只要有利于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师和管理层实施监督,均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SEC新法规,还就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自身的独立性及人员构成做出若干重要规定:提出上市公司必须披露是否聘用财务专家为审计委员会工作,必须证实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与管理层相互独立,并且SEC明确规定,被指定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多于也不少于其他成员,以打消人们对是否被指定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就要承担更多个人责任的顾虑。允许各国以其他法定方式来完成《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中对会计师监管的要求,SEC还要求披露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中的声明、委托书中关于审计委员会独立性声明等内容。

二、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职能与特点

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美国审计委员会,其基本职责就是站在董事会利益的立场上,帮助董事在组织会计政策、内部控制、财务报告等方面履行其法律责任,即审计委员会应对管理者就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计划与长期合约所给予的财务披露寻求一种合理保证;审计委员会应就公司经营是否遵守法规、各种事务是否依道德标准执行、是否保持有效的控制来揭示雇员利益冲突和差错等,提供一种合理保证;审计委员会应弄清楚关键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领域和内部控制制度。改革后的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强化了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将“财务专家”扩展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SEC最终将“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定义为:能够理解公认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有能力评估公认会计原则在相关会计估计、应计和计提准备方面的应用;在编制、审查、分析和评价财务报表方面富有经验,或者在监督一个或多个人从事上述活动方面富有经验;能够理解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理解审计委员会的职能。改革后的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强调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2000年,SEC就要求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及那斯达克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其董事会须在公司年度说明书中披露其与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存在重要关系的理由,或披露用以判断独立性的标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独立性”的规定是:除了作为公司的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外,不得发生以下行为:从发行人处接受任何顾问费、咨询费或其他报酬;担任发行人或其任何子公司的关联人员。SEC接受了这两个标准,这意味着审计委员会成员与上市公司或其合伙人、股东及组织管理当局之间不得存在任何重要的关系,包括商业、银行、会计、法律、顾问、授权及家庭方面的关系。改革后的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倡导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师及风险管理人员之间的全方位、多角度沟通。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建议稿要求:审计委员会应就年度财务报表和季度财务报表与管理当局及独立审计师进行讨论,并在管理当局讨论与分析中进行披露;就盈利预期、财务信息及向分析师和评级机构所提供的盈利指南进行讨论;就风险管理和风险管理政策进行讨论;定期与管理当局、内部审计师和独立审计师分别举行会议。

三、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完善的思考

财务独立性审计报告范文篇3

公司不易出现错误、不法行为及其他不可信任的财务报告等,审计委员会有助于加强公司治理,减少会计及财务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并可发出愿意接受外界监督的信号。和认为,公司其他大股东(以第二大股东为代表)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是保护外部投资者利益的_种重要机制。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其他大股东作为与公司利益紧密相关的内部人,同样具有与其持股比例和控制权相应的信息优势,这有助于制衡第1大股东粉饰、虚构财务报表的行为,减少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出现的问题。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的外部董事,其占董事会的比例不应少于1/3。2002年1月7曰,中国证监会又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建议上市公司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这些措施使得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结构有了_定的改善。但是,独立董事制度、审计委员会设立以及大股东制衡究竟能否有效地在上市公司年度报表披露过程中发挥作用,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主要从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意见类型及会计报表披露的及时性两个方面入手,研究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设立能否在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披露中发挥应有的效用。此外,其他大股东制衡能力对会计报表披露的影响也是本文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本文的后续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相关文献回顾,第三部分为主要研究假说,第四部分为研究模型、模型变量界定以及样本来源与研究变量统计特征,第五部分为实证研究结果,第六部分为结论。

二、文献回顾

Fama和Jensen(1983)认为,董事会是监督管理阶层的最高内部控制机制,而外部董事能够履行监督的职责,不会与管理层一起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能较好地解决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产生的问题。对于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在公司财务报告披露中的作用,相关研究普遍给出了肯定的结论。Beasley(1996研究发现,未发生财务报表舞弊的公司,其独立董事比例显著高于发生财务报表舞弊的公司,这意味着董事会组织结构与发生财务报表舞弊之间存在相关性,外部董事持股比例越高、任期越长,财务报表舞弊发生的可能性就越低。Sharma(2004发现,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重的增加或机构投资人持股的增加,都会使企业发生舞弊的可能性降低。

发生舞弊公司的独立董事占全体董事之比低于未发生舞弊的公司,发生舞弊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的比例低于未发生舞弊的公司,而提名委员会的设立在两类公司中无显著差异。Dechow等(1995研究发现,公司在拥有外部董事的情况下,其盈余管理的可能性降低,而财务信息的质量较高。杨忠莲和杨振慧(2006对中国沪深两市2002~2004年72家发生报表重述的上市公司进行了配对研究,发现独立董事的兼职家数、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以及董事长的双重职责与报表重述显著相

关,而独立董事人数比例和津贴与报表重述的关系并不显著。余宇莹和刘启亮(2007考察了公司治理系统与审计质量的关系,认为公司治理系统越好,公司盈余管理的空间越小,审计质量就越高。

对于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问题,Klein(2002)、Xie(2003)认为,如果审计委员会有效,就能显著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Wild(1996研究发现,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前后的盈余反应系数存在显著差异,说明审计委员会是有效的。Abott等(2004发现,设立审计委员会并且审计委员会是由独立董事组成、一年至少开两次会的公司,其被SEC通报为舞弊公司的可能性较小。Loebbecke等(1989)研究认为,审计委员会的存在以及较佳的董事会治理机制可以减少财务报表舞弊的发生。Knapp(1987认为,当会计师与管理当局存在歧见时,审计委员会倾向于支持会计师的意见,以抗衡管理当局对会计师施加压力,从而有利于提升财务报表的可靠性。Cobb(1993)认为,成立审计委员会的目的是减少舞弊的财务报告,在审计委员会诸多特征对财务报告的影响中{如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任职期限、与审计师的私下接触、持有股票情况和出席会议的频率等),独立性和任职期限对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最为重要。McMullen(1996认为,没有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容易出现错误、违法或其他使财务报告不被信赖的情形,这进一步证实了审计委员会有能力完善财务报告披露过程,进而提升财务报表的质量。Beasley(1996认为,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表发生舞弊与否并无显著影响,未发生财务报表舞弊的公司不一定特别重视审计委员会,并且董事会结构与审计委员会之间的互动也不会对财务报表舞弊的可能性产生很大的影响。王跃堂、涂建明(2006研究发现,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更不易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年度报告对审计委员会等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活动和履职情况的信息披露尚不规范,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性的判断。

对于大股东制衡的问题,Zwiebel(1995分析了公司同时存在多个大股东的情形,Pagano和Roel和Wolfenzon(2000进_步研究了多个大股东的存在对抑制资产掏空等侵害行为的作用,认为多个大股东可以相互监督、相互制衡。唐跃军(2006从公司治理角度所做的研究表明,在内部治理机制亟待完善、外部审计约束相对乏力的情况下,集中持股、具有绝对信息优势的第一大股东不仅有动机而且有能力粉饰甚至虚构财务报表,掩盖公司实际存在的问题,以避开外部审计约束,而其他大股东由于通过外部治理机制进行制衡的成本较低、成功概率较大,因而很有可能不选择通过内部治理机制对第一大股东进行制衡,而是更多地借助于外部治理机制,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与外部审计者合作,以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配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发现控股股东的财务粉饰和造假行为,从而提高外部审计约束的有效性。

本文将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考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审计委员会设立和股东制衡在财务报表披露过程中的有效性,通过检验独立董事制度、审计委员会设立和股东制衡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类型的关系来验证其有效性,并进一步考察其是否会对财务报表披露的及时性产生影响。

三、研究假说的建立

根据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在表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时,应明确说明理由,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下文将无保留意见简称为“标准”意见,其他意见统称为“非标”意见)。被审计单位编制的财务报表只要满足公允性、合法性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就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独立董事较好地履行职责,真正发挥其独立性,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诚信度,而且对于企业所公布的财务报告以及会计师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书,投资者都会给予更多的信赖。根据以往的研究,如果独立董事在公司财务报表披露过程中是有效的,则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质量会更高。由此,我们提出第1个研究假说。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比例越高,其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可能性越低。

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之一是进行财务信息质量控制,这种控制是审计师在财务信息审计之前形成的对审计意见的前馈性控制,审计委员会的财务信息质量控制职责履行得越好,公司接受审计师审计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就越低。所以,虽然出具审计意见是审计师在实施审计程序后对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判定结论,但审计委员会作用的有效发挥可以规范公司的经营和财务会计行为,从而对审计意见形成事前控制。这样,从控制财务信息质量的角度来看,有效的审计委员会能够降低上市公司被审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审计意见之间存在1定的相关性,审计委员会能够为管理层与审计师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提供渠道,更有可能消除管理层与审计师之间的分歧,其效应体现在审计意见的出具上(王跃堂、涂建明,2006。由此,我们提出第二个研究假说。

假说2: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与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相比,其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更低。

其他股东虽然在与控股股东的冲突中处于不利地位,但他们会根据情况选择可行的方式尽量规避损失。正如Shleifer和Vinshny(1986通过理论建模所证明的那样,公司其他大股东(以第二大股东为代表)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是保护外部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机制。Pagano和Roel(1998、Bennedsen和Gomes和Novaes(2001研究了多个大股东的存在对于抑制资产掏空等侵害行为的作用,认为多个大股东的存在可以起到互相监督、制衡的作用。对我国的上市公司而言,其他大股东作为与公司利益紧密相关的内部人,同样具有与其持股比例和控制权相应的信息优势,这有利于制衡第_大股东粉饰、虚构财务报表的行为,减少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其他大股东的监督制衡能力较弱,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而利用外部治理机制制衡的成本较低、成功的概率较高,则其他大股东有可能借助于外部治理机制,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与外部审计者合作,通过显性或隐性的渠道传递信息,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配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发现控股股东的财务粉饰和造假行为,从而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塘跃军等,2006。由此,我们提出第三个研究假说。

上市公司其他大股东的制衡能力越强,其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概率越大。

财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是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_般原则之也是会计理论研究的重要范畴之1。认为,年报披露的及时性是影响其有用性的重要决定因素。已有大量研究表明,相对于好消息而言,坏消息具有推迟披露的倾向,而能够对此现象进行解释的理论主要是利益相关者理论。根据该理论,为引起新闻媒介和市场的更多关注,对于有着好消息的公司而言,管理层有动机赶在其他公司之前相关信息,而当公司存在坏消息时,管理层有动机延迟坏消息的披露(巫升柱等,2006。进一步地,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之1就是对管理层的监督,包括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督,这会促使会计信息及时、有效地披露,如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能够较好地履行职责,则公司财务报表的披露将更及时。由此,我们提出第

四、五个研究假说。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比例越高,其年度财务报表披露越及时。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与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相比,其年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更及时。

其他大股东一般会通过联合来对抗第一大股东,但在其自身监督制衡能力或联合制衡能力较弱、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又不完善的情况下,他们很有可能借助于外部治理机制,配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发现控股股东的财务粉饰和造假行为,从而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其他大股东在建立联盟或者利用外部治理机制的过程中,会尽可能的保护自身及其他股东的正当权益,而其他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以及第_大股东的阻挠都会延长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披露的时间。由此,我们提出第六个研究假说。上市公司其他大股东的制衡能力越强,其年度财务报表的披露越不及时。

四、变量、模型和样本

(一)研究变量界定

假说1、假说2和假说3的因变量为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类型,用OP表示。若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类型为“非标”类型意见,则OP=1;若为“标准”意见,则OP=0。

假说4、假说5和假说6的因变量为年度报表披露及时性,本文用报告时滞(ReportingLag与年初至报表报出截止日的日历天数比值作为年报及时性的替代变量。报告时滞是指财务报告涉及的会计年度结束日至报告实际披露日之间的实际曰历天数,及时性用LAG表示,LAG的值越大,说明报表报出的滞后时间越长,也即财务报表的披露越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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