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的区别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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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的区别范文篇1

原始社会后期,产生了私有制,出现了简单商品经济的萌芽。到了奴隶社会初期,简单商品经济逐步缓慢发展。商品是商品所有者通过市场交换的产品,这就必然产生了以商品、市场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简单商品经济关系。作为所有制和商品交换关系法律表现的私法也应运而生并发展起来,其典型便是古代罗马法,即后世所称的民法。民法的个人本位、权利能力平等、契约自由、私人财产不可侵犯等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及其相应的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了这种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性质,准确而有效地调整着商品所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确定以后,简单商品经济过渡到自由市场经济,商品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这时的商品经济,从交易规模、交易空间、交易时间、交易范围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先作为“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民法,已经不能适应发展了的商品经济即近代自由市场经济的需要。虽然民法调整领域不断扩大,内容不断更新,但是民法不可能将平等主体间发生的所有财产关系全部纳入自己的调整领域。于是,适应这种以组织为本位的新的法律部门,即商法便应运而生。如果说,民法调整的是简单商品经济的话,那么,商法则是调整大规模发展条件下充分竞争的近代自由市场经济关系。这一经济关系的性质确定了商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因为民事主体之间进行商品交换的目的,是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即民事主体是为自身的需要而进行商品交换,是“为需而买”;而商事主体之间进行商品交换的目的,是为了营利,是“为卖而买”。营利主体要营利,必须要求商品交易行为具有简便、敏捷、确定、安全、公平的属性,因此,对营利性主体的营利,必须采用不同于民法的一般原则来调整,即采用一整套特有的与商事行为的特点相适应的商事原则来调整。比如,在商事行为的形式上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商事中,进一步简化交易程序;与交易的公平性相适应,商法遵循交易公平原则,体现了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等原则。上述原则均是商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各项制度之中,但在民法中却不能称为基本原则,民法中有的制度虽然也有类似规定,但仅仅是个别的规定而非普遍现象。

由此可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决定了其调整原则的特殊性,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和调整原则的特殊性,决定了民法不能调整商事行为,商法应当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区别于民法。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主要靠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自发调节,国家并不干预经济。但是自由竞争的结果导致了垄断,导致了日益频繁严重的经济危机,造成了社会生产力的极大破坏。资产阶级国家从此开始运用多种手段干预经济,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便产生了经济法。所以,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因此,现代市场经济关系必须靠民法、商法和经济法来共同调整。

我国商法将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所引起的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体现了我国商法调整对象的两大特点。其一是商法只调整营利性主体。对非营利性主体,商法不作调整,这是其前提条件。其二,商法只调整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性主体的非营利行为,营利性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分别由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市场经济主体参与市场交换的行为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商法调整商事行为的目的,就是要规范商主体的市场交换行为,使之符合市场运行的要求,商法的全部法律制度及法律原则,都是这种导向的具体措施。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商法就是现代市场法。

总之,商法把营利性主体的营利,作为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并采用与之适应的特殊的调整原则,表明商法区别于其他一切法律部门,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商法应当区别于民法和经济法而独立存在。

第二,从商法与民法的区别中看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经过了十多年的探索和试验,终于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而市场经济机制有序有效地运行,则要以一整套体系完备、内容合理的交易规则与公平竞争机制为先决条件。加强以商品经济为核心,以人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为基础的民商立法成为人们的普遍主张。但在具体立法模式上,民商法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坚持民商合一;另一种观点坚持民商分立。笔者认为,从民法和商法各自不同的调整对象来看,实行民商分立,更有利于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关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

商法和民法都是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关系,两者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法律部门,但是,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以组织(企业)为本位调整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的法律;民法是以个人为本位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商法和民法不同的调整对象,决定了商法和民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首先,两者价值取向的重心不同。商法价值取向的重心在于维护企业的合法营利;民法价值取向的重心在于社会公众民事权益的维护。其次,两者调整范围不同。商法调整平等的营利性主体,民法调整平等的非营利性主体;商法调整动态的财产关系,民法不仅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而且也调整人身关系。再次,两者的调整手段不同。商法属于私法,当然采用私法调整手段,但是,由于商法所调整的营利行为,不可避免地要与国家管理职能发生联系,必然引起国家对商事行为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干预和控制,因此,商法必须兼顾采用某些公法调整手段,商法从私法的放任主义到干涉主义的过程也证明了这一点特性;而民法是纯粹的私法,完全采用私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最后,两者法律规范各有特点,商法规范的内容具有纯粹性,都是纯粹的财产关系,而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具有复杂性,既有财产关系,又有人身关系;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为确保商事交易的安全与效率,大多数商事法律规范是技术性规范,而民事法律规范中含有道德因素的伦理性规范占很大的比例;商法规范是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有机融合,而民事法律规范中强制性规范很少;商法规范具有易变性。商法规范的制订和修改较民事法律规范更为频繁;商法规范具有国际性。商事交往没有民族、地区的限制,现代社会通讯先进,交通发达,国际贸易发展迅猛,需要大量的国际间共同认可并遵循的商事法律规范,因而,在商事领域制定统一规范,要比民事领域更有必要,也更为容易。

正是因为商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和调整手段,因此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传统民法分离开来,实行民商分立。这也是实行民商合一仅起到形式上的机械合并而不能使二者有机融合的主要原因所在。

第三,从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中看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政企分开是我国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问题,其立法原因主要是长期以来我们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导致公法私法不分,过分强调公法,致使以公法的原则取代私法原则。这种立法指导思想完全适应计划经济,但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极不协调。当今,我国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解决政企不分的痼疾,在立法上就必须划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明确经济法和商法各自的调整对象,以便在经济关系中充分发挥商法和经济法各自的作用。

经济法是以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在国家和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的具有突出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杠杆之一,属于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体现公法原则,其调整手段必然是公法性的。而商法虽然有公法化的现象,但其基本属性还是私法,体现私法原则,主要采用意思自治私法调整手段,所以,经济法和商法两者各自不同的调整对象决定了两者性质不同,两者的调整手段也不相同。

在我国经济体制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这种转变必然引起我国经济法调整范围的缩小和商法调整范围的扩大。在微观经济关系方面,国家对市场经济主体及其行为的管理方式,由原来的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为主,政府在经济领域的角色由原来的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身份向单一角色转换,国家通过制定和完善商事立法,赋予市场主体独立的经营主体地位,维护其经营自,规范市场竞争的规则,保障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发展市场经济,提高了商法的地位,扩大了商法的调整范围。但是,我们不能随之产生轻视或否认经济法作用的思想倾向,因为商法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地位加强了,并不意味着完全放弃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而只是管理方式、管理手段发生了变化,由指令性的直接管理方式转变为指导性的间接管理方式,由行政手段转变为法律手段,因此,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存在,决定着调整这种经济管理关系的经济法存在的必要性。那种认为实行市场经济,经济法不重要甚至可以取消的认识是不正确的。商法属于私法,它只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属于公法,它侧重于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但对微观经济也有所调整,所以会出现法律调整对象的重合。这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也是普遍的现象。

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次区域合作广西商贸合作

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作为区域合作的具体行动,目标是一致的,都建立在平等、互信、互利的基础上,旨在通过加强各成员国间的经济联系,促进次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广西要进一步建立广西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机构机制,整合次区域合作的多重机制,明确工作任务,拓宽合作领域,在经济商贸合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大湄公河次区域与广西商贸合作

(一)商贸合作的现状与内容

湄公河发源于青藏高原,长4880公里,为世界第六大河,是亚洲一条重要的跨国河流,流域面积81万平方公里。国际上称此经中国(云南省)、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和越南入海的湄公河区域为湄公河次区域。它主要在中南半岛,位于中国与东南亚、南亚三大区域的结合处,是前者与后者大陆路桥。资源丰富,地理位置显要。中南半岛有“黄金半岛”之称。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简称为GMS。大湄公河次区域(不含中国)总面积233万平方公里,人口2.46亿人,广西面积23.67万平方公里,人口4899万人,分别约为前者的10%和20%。大湄公河次区域与广西合作的历史1992年由亚洲开发银行根据该行成立的宗旨,与大湄公河沿岸各方磋商,旨在促进该流域各国之间经济发展,而建立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它建立在平等、互信、互利、互赢的基础之上,是发展中国家互利、联合、自强的合作,合作形式以项目为主导,亚行视各成员实行需要而提供资金支持。广西在2005年7月的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第二次领导会议上作为中国参加合作前沿确定加入,从此融入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之中。

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内容,主要在交通、能源、电信、人力资源、贸易、投资、旅游、农业、环保、灾害监测和禁毒等方面,特别是商贸经济合作最为需要,最为迫切。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开发发展,成为我国与该次区域国家合作的热点。在商贸方面合作,主要有:参与次区域国家商贸合作和多边合作;推动商贸便利化和信息化进程;推动技术贸易合作;促进企业界参与次区域商贸经济合作;促进政府间协商合作,以加快商贸发展等等。而在参与合作各方的特点上,除广西之外,均处在湄公河流域,而合作已有14年,广西参与才1年。其中,除泰国2001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1825美元,经济状况较好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均处在较低水平,需要加强合作加快发展。

(二)广西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商贸合作的机遇与优势

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宗旨和目标是:建立一个一体化的、繁荣进步和公正自由的经济区域。这给广西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促进广西在参与合作中经济更加开放、更多开发和更大发展。参与合作可以提升广西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地位,突出广西在中国与东南亚、南亚合作的前沿作用,特别是商流先锋和物流中心的作用。广西作为西南大通道的作用将更加突显,不仅通中南半岛、东南亚,而且通南亚、西亚。这必将大大促进广西与东盟各国商贸经济关系的发展。参与合作中构建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民间文化交流平台,从而以文化搭台,商贸唱戏,发展商贸经济。广西与东南亚、南亚人文关系密切,与其多个民族有亲缘关系,生活文化习俗相同或相近,随着合作的深化,民族群体和文化交往必将增加。反过来,又必将促进贸易经济之间关系的密切、发展和增强。

与此同时,广西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具有很强的优势。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可以更有利地与其东部,与越南合作,从湄公河出海港口溯河而上到沿河流域。从而便利地进入该区域腹地,发展商贸合作。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可以更好地沟通该区域与我国西南、珠三角、长三角合作。使之更有力地发挥广西区位优势,促进彼此之间商贸合作发展。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可以发挥利用每年在广西南宁举办的中国—东盟博览会平台的优势,推动大湄公河次区域与广西商贸经济的发展,或通过广西加强与全国商贸经济的合作。

二、广西参与次区域商贸合作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分析

广西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最突出和重要的合作是商贸合作,这也是参与的必要前提。这是因为商贸合作是最简单的,也是最基础性的合作,是最原始的,也是最现代化的合作,其形式是互相交换劳动产品。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交换表现为劳动产品产换,包括有形的产品交换和无形的产品(服务)交换。广西除与之交换工业品、生产要素之外,也交换农产品、生活资料和服务。通过商贸交换,以满足各国人民生产和生活需要。这是彼此需要的、必要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西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商贸合作,是以国际货币为媒介而进行的。通过商贸,例如,缅甸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可与广西的机电产品交换,以支持相互商贸发展,促进各国人民走向繁荣富裕。广西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都处在发展之中,都需要开展商贸,发展经济,走共同振兴之路。马克思指出:“在商品生产中,流通和生产一样重要。”这就是说相互开展商业贸易流通,很是必要、很是重要。通过相互开展商贸,可以推动各国经济加快发展,共同振兴。

此外,广西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商贸合作具有很大的可能性。首先,地域相邻相接,生产发展基础相似相近,生活习俗相近相同,有着发展商贸合作的可能性广西与大湄公河次区域的国家山水相连,与越南有1020公里边界,可以方便开展商贸或转口贸易。大湄公河次区域人口为广西人口的5倍,国土面积为广西的10倍,资源丰富,市场十分广阔,前景看好,有着发展商贸合作的可能性。其次,经济互补互动,有着发展商贸的可能性。广西与缅、老、泰、柬、越五国在经济上有很强互补性,特别是在资源、产品上,因此有发展商贸合作的可能性。印度支那恢复和平前后,主要由港澳商人开展商贸。中越关系正常化前也通过香港进行商贸。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和广西融入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广西与它们的直接商贸将会有更多更大更好更快的发展。第三,交通和信息交流有一定基础条件。广西与大湄公河次区域诸国,除与越南可以陆水路相通以外,可通过越南—云南铁路、公路,或通过湄公河与之相通。广西公路到越南河内、老挝万象、泰国廊开也只需要几小时或一天的时间,到湄公河诸国自由通行。飞机到各国也方便。交通条件可以便利发展商贸。

三、广西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发展商贸合作的对策

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涉及到交通、能源、电信、农业、环保、贸易、投资、人力资源和旅游等9大重点领域。根据广西的自然条件、地理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应重点在交通、农业、人力资源和旅游等领域开展合作。广西在主动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发展商贸合作时要明确重点领域。

(一)商贸方面

除了供应大湄公河次区域各国需要的各种工农业生产资料外,当前要着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传统生活资料初级产品,以适应各国市场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可以较好地取得比较效益,对各方都有利。可建立大湄公河各国需要的亚热带农产品、加工品和互补性农产品基地,利用自然资源优势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海产业和生态农业,建立农产品加工区。围绕市场需要,开展科技攻关,促进科教和商贸结合,增加科技含量高、效益比较好和数量比较足的适销货源,以源源不断供应。建立大湄公河次区域国民需要的工业品货源基地。在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区和投资区划出适合湄公河国家需要的工业品货源生产基地,以生产适销对路的工业品供应其需要。建立广西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招商交易市场。除利用每年在南宁举办的中国—东盟博览会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厂商签订现货、期货供应合同,以及到各国做生意以外,要建立“广西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招商市场”,常年或不定期开展商品商贸。

(二)物流方面

以港口和城市为基地,发展港口和物流经济。特别是要统一规划,分工合作,在北海、钦州、防城港、南宁市分别发展现代物流中心,开展物流服务。建立跨国物流企业(集团)。在物流中心(基地)建立专业跨国物流企业,以发展成为以物流为主的多元化经营的现代企业。或与东盟(含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合资办好跨国物流公司,为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企业提供良好的物流服务。搞好公路、铁路与港口升级建设,以增强和加快通过能力和服务能力,改善经营管理,使之迅速周转,实现货畅其流,降低成本,提高盈利水平。发展“会”、“节”经济,以“会”、“节”促商流和物流,使商流物流加快发展。“会”和“节”对参展商、供应商、组织商、经销商、批发商、采购商、物流商和广告商等开展业务活动,搞活商贸交易,都有好处。通过节会形式进行会展,通过各种经济文化民俗节会进行商贸交易,可以搜集许多竞争者和消费者信息。定期不定期举办商品交易会、特色展销会、博览会、文化节等会节,塑造具有特色的会节,可以有效地招徕各界人士,带动商流、物流、信息流、人才流和资金流的发展,促进广西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商贸的发展。

(三)商贸服务方面

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各国因地因时制宜地开展餐饮、住宿、美容、摄影、化妆、健康、修理等生活和生产服务贸易,满足各国人民生活、生产的需要。在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商贸合作中,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既是一项重要业务,又是推动商贸发展一种重要手段。广西的服务集团或企业应当适当开展这方面的业务。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是发展商贸合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无论是商贸企业或者是政府部门都应重视抓好,使之有一个较快的发展。由于大湄公河次区域各国交通、水电、电信和城乡建筑等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快开展,而人力、技术、设备缺乏。广西在这方面已具有一定条件,可以开展劳务贸易服务。例如,中国昆明至泰国曼谷的曼昆公路长1188公里,是亚洲公路网重要公路,南宁至曼谷的南曼高速公路等工程,广西都可以争取中标而开展工程设施服务贸易。作为一种服务,金融服务可以在合作中强化。广西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可以依托资金、信息、网络、技术和人才方面的优势,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宽融资渠道,为国际融资、各类型企业金融往来和经营提供服务。此外,注重文化艺术服务贸易。广西的文化产业已有一定发展,原有深厚底蕴,在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合作中,应注重发展文化娱乐与教育培训等服务贸易。要打破“文化产品”市场弱者地位,增加文化产业服务贸易,提高其比重,从而增加贸易额、贸易总量。

参考文献

[1]郭晓合等.中国一东盟双边贾易、次区城经济合作问题研究.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

[2]陈泽民.区域合作通论—理论战略行动.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3]卢圣亮.利用外资的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经济区/综合性/经济中心

【正文】

一、历史经济区域概念的产生

经济区是由多种自然地理要素,包括地形、土壤、气候、资源的相对一致性和与之相协调的人文环境(历史文化传统、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科学技术)所决定,以劳动地域分工为基础,各具产业特色的地理区域。经济区域与经济区域之间商品流通是经济区域形成的必要条件。我国国土辽阔,各地区之间自然条件有很大的差异,由此而导致经济和人文现象的差异同样是十分明显的。根据我国的自然条件(主要是气候和地貌),可以划分为东部季风气候区、西北干旱和半干旱区、青藏高原高寒区三大自然区,这三大自然区决定了我国经济区格局的基本框架。同时这三大自然区内部也同样存在自然和人文环境要素的差异,在历史上先后出现过不同社会产业的地域分工,这种产业分工和差异便形成了不同的经济区。

在我国古代社会的早期,由于经济开发不足,生产力低下,区域间产业分工不明确,商品经济还处于萌芽状态,区域间商品市场体系没有形成,经济区的边界是模糊的、不明确的。大致到了春秋战国时代,随着金属工具的用于生产,农业、手工业生产力的提高,各地根据本地的自然条件所生产的具有本地特色产品的产业兴起,除了满足本地区需要外,可以将多余的产品与他区进行交换,并从中获利,于是形成一定规模商品交换和贸易,产业的区域分工初步形成,开始出现经济区的雏形。正如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中所指出:“由于自然条件不同,即由于土地肥力、水域或陆地、山区和平原的分布不同,气候和地理位置,有用矿藏的不同以及土地的天然条件的特点不同,又有了劳动工具的天然差别。这种差别造成了不同部落之间的职业划分,我们一般应在这些部落相互进行的交换中发现产品向商品的最初转化。”(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34页。)到了战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产业区域分工已经客观存在,经济区域的概念在当时人们观念里也有所反映。例如《尚书·禹贡》中以山岭、河流、薮泽、土壤、物产、贡献以及交通道路划分的九州,不仅是一种综合的地理区划,实际上也是经济地理区划;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第一次将汉朝全境分为山东、山西、龙门碣石以北和江南四大产业区,汉成帝时刘向的《域分》、朱赣的《风俗》,《隋书·地理志》各州后序,《宋史·地理志》各路后序,虽然都是以“物产风俗”划分的人文风俗区,实际上也是经济地域差异引起的人文地域差异的反映。因此可以说我国古代经济的地域差异在人们的观念里已经存在了。唐宋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地区间产业分工明显,商品贸易频繁,经济区域的特征更为显著,这在区域差异比较大的南方地区更为突出。南朝以来以至唐宋延及明清时期的所谓“三吴”、“江南”、“两浙”、“荆湖”等等已不仅是政区名称,更贴切的是经济区域的名称。明人王士性《广志绎》根据浙江省内不同自然、经济条件分为若干亚区,其云:“浙十一郡惟湖最富,盖嘉、湖泽国,商贾舟航易通各省,而湖多一蚕,是每年两有秋也”;“台、温二郡,以所生之人食所产之地,稻麦菽粟尚有余饶。宁波齿繁,常取足于台,闽福齿繁,常取给于温,皆以风漂过海,故台、温闭籴,则宁、福二地遂告急矣。”这就是说,在浙江省内还分为若干经济亚区,各经济亚区间的商品交换已成为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行为。明清时代大体上各省自成一大经济区,而省内又按自然条件分为若干亚区,这种亚区又可能跨省而成,如所谓“江南”即指长江三角洲经济区而言,虽然对“江南”范围的界定有不同看法,如有人认为苏、松、常、镇、宁、杭、嘉、湖、太八府一州为江南经济区(注:李伯重:《简论“江南地区”的界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有人认为应该是苏、松、常、杭、嘉、湖。(注:陈学文:《明清时期太湖流域的商品经济与市场网络》,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不论怎样,“江南”一地作为一经济区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宋代以后,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地区产业差异更为明显,经济区的存在更为明确,经济区的等级、层次更为繁复。对此进行研究,是我们全面认识中国传统社会经济、文化的区域差异和区域整合问题的重要切入点。

二、历史经济区域形成的历史和地理条件

在我国人类社会早期,地域、部落之间农业、畜牧业分工并不是很明确的。至少在黄河流域古代社会的早期,原始农业、畜养、采集、狩猎同时并存。我们从考古发现和文献资料中都可以看到,从新石器时代开始到古代社会早期,华夏地区以及周边草原森林地区产业中兼有原始农业、畜养和狩猎的痕迹。以后随着生产力的提高,采集经济向原始农业发展,狩猎经济向畜养、游牧经济发展,标志着攫取经济向生产经济进步,以后逐渐形成以农业为主兼营畜养的部落与地区和以畜牧为主兼营农业的部落与地区。这种选择和变化,很大程度决定于所处的自然条件,如春秋战国以后,北方草原区形成畜牧区,东部季风区形成农耕区,东北高寒区还停留在采集狩猎阶段等等,由此形成的这种经济区本质上也就是自然-经济区;这种经济区之间的物产互补和交流成为当时人们生活的必需。《荀子·王制》:“北海则有走马吠犬焉,然而中国得而畜使之;南海则有羽翮、齿革、曾青、丹干焉,然而中国得而财之;东海则有紫@①鱼盐焉,然而中国得而衣食之;西海则有皮革、文旄焉,然而中国得而用之。”可见在春秋战国时代中原与周边地区在产业差异上的互通有无是很频繁的,不可或缺的;从自春秋战国至汉代初年,农耕区和畜牧区之间、农耕区内部商品经济已经相当发达,一直延续到汉代,《汉书·食货志》说:“时民近战国,皆背本趋末”,就是说汉代初年,商品贸易在社会上还有很大影响。由此可见,不同产业区域之间商品贸易是经济区形成的必要条件。其次,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特别是西部、西南部和北部地区,主要是汉族以外少数民族的聚居地,由于民族发源地的自然条件决定了该民族经济的特点,如北部蒙古高原上袤广绵亘的草原哺育了游牧民族,西南横断山脉地区的深谷密林决定了采集和狩猎成为当地民族的主要生产方式,东北高寒森林地带原始民族必然以采集和狩猎为生。以后随着民族活动的频繁,生产活动变化,如游牧民族所到之处,往往将畜牧业带至该地,而汉民族所到之处,无不垦地种植。因此民族经济也成为我国区域经济的一个特色;而这种民族区域经济间的互通贸易,很早就开始,一直延续到整个历史时期。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市籴一》:“互市者,自汉初与南越通关市,其后匈奴和亲亦通市,后汉与乌桓、北单于、鲜卑交易。后魏之宅中夏,亦与南陲立互市。隋唐之际,常交戎夷通其贸易,开元定令载其条目,后唐复通北戎互市,此外,高丽、回鹘、黑水诸国,亦以风土所产与中国交易。”民族区域之间的贸易,也是反映不同经济区的一个方面。其三,由于我国很早就形成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为全国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自然条件发展不同产业门类提供了条件,同时出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也就是中央政权对地方经济管理上的需要,尤其是当地方政权特别关注地方经济发展时,有过多的干预,于是经济区的划分和调整往往与政治形势和政区的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我国历史上曾出现过多次分裂局面,原先在统一政权的同一经济区,分裂后必然形成不同的经济区。行政区和经济区有密切的关系。故而我国历史上的经济区往往包含自然

、民族、政治三方面的特色。我国历史上早期的经济的区域差异,可按自然条件分为农耕、游牧、渔猎三大经济区。这三大区实际也是汉族政权和游牧民族、采集狩猎民族的活动区。汉文帝给匈奴单于书云:“长城以北,引弓之国,受令单于;长城以内,冠带之室,朕亦制之。使万民耕织,射猎衣食,父子毋离,臣主相安,俱无暴虐。”(注:《汉书》卷四《文帝纪》,中华书局标点本。)这就是自然区、民族区、行政区和经济区合一的反映。

在这三大区中,从自然、人口、资源、文化各种条件而言,东亚季风区的农耕区都占主要地位。这里人口最多,几占全国人口的90%以上,资源最丰富多样,生产力最先进,最早进入文明社会。因此这里最早出现经济的区域差异,其先决条件是农耕发展到一定程度,有足够的粮食提供给社会,可以使一部分人从事适应本区自然条件的其他产业,以其产品与他区进行交换,首先就是经济作物商品化,也形成经济区之间贸易的主要内容。例如《史记·货殖列传》载,战国秦汉时代时“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获;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各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若千亩卮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这种经济作物的区域差异才能初步形成经济的区域性。其中又可以自然、社会、人文等因素的差异分为若干亚区,各经济亚区因其经济在全国的影响,在全国的地位也不同。以后,随着自然环境变化以及人类适应自然能力和生产力的提高、社会分工的细化,商品流通的加强,以及地缘政治因素的变化,不仅经济区边界会发生调整,同时也会引起经济区在全国地位的升降。无论大区和亚区的经济区域调整、变化的因素也是多种的,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然因素(主要是气候和地貌),就是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经济区的调整,例如蒙古高原上一次巨大风暴、寒流,使生存在高原上的游牧民族大规模南迁,形成游牧区的南扩;黄河一次重大改道,就可能引起河北、河南经济区的调整,一次大规模的洪涝干旱灾害引起环境变化和人口迁移,就可能引起一些经济区地位的衰落和一些经济区地位的上升。二是政治格局变化引起的经济区调整,如长期大规模的战争,可能造成一些经济区的衰落和一些经济区的兴起,如关中地区自两汉末年战争的破坏,其经济地位明显衰落;南北政局分裂时期以秦岭、淮河一线为南北分裂界线和以长江为南北分裂界线,经济区的格局就不同。又如首都所在地的确定和转移都可能引起经济区的变化。这在我国传统的中央集权的国家里,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这种变化是很显然的。三是人口和民族迁移活动引起的经济区格局的变化,如农业民族的北移和游牧民族的南进,农耕民族向西南、东北地区的扩展,就可能引起经济区划的变化。秦汉时内地人口的移向北边,“定襄、云中、五原,本戎狄地,颇有赵、齐、卫、楚之徒”(注:《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中华书局标点本。),必然引起高原地区草原的农耕化,反之,魏晋时期匈奴入居中原,自然会将原有的耕地辟为牧地。西晋永嘉之乱、唐代安史之乱、北宋靖康之乱引起的我国历史上三次人口大南迁,对南方地区社会经济变化起了重要作用。四是产业分工的细化,如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自然资源的重要性的显露,手工业的发达,商品经济的发展,引起经济区的变化。如宋代以后长江以南地区蚕桑、植棉、茶叶业、矿冶业和造纸、瓷器业等其他手工业的兴起和发展,原料和产品生产地的分离,商品市场网络的形成,从而引起经济区的变化和细化。经济区之间分工和差异主要表现为商品交换贸易,早期的交换和贸易主要在大区间进行,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业、手工业分工的细化,同一大经济区内经济亚区间的商品贸易量也会增加,于是中心城市和交通路线的布局也随之变化,最后引起经济区格局的变化。

我国古代不同经济区,对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影响。20世纪30年代冀朝鼎曾作文提出基本经济区的概念,“中国历史上的每一时期,有一些地区总是比其他地区受到更多的重视。这种受到特殊重视的地区,是在牺牲其他地区利益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这种地区就是统治者想要建立和维护的所谓基本经济区。”“中国的统一与中央集权问题,就只能看成是控制着这样一种经济区的问题:其农业生产条件与运输设施,对于提供贡纳谷物来说,比其他地区要优越得多,以致不管哪一集团,只要控制了这一地区,它就有可能征服与统一全中国。这样的一种地区,就是我们所要说的基本经济区。”即每个时期封建王朝都有一个或几个基本经济区,是这个王朝生存的经济基础。当基本经济区衰落时,这个王朝也由此衰落。而新王朝的崛起必需寻找新的基本经济区。(注:冀朝鼎:《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8、10-12页。)由于当时资料条件的限制,冀文在具体论述上尚有可商榷处,但其基本观点是可取的。从这个问题上剖析进去,我们将发现对古代中国经济区及其演变的研究,是对中国古代王朝兴衰的原因深层次认识的重要条件,同时也能对今天全国区域经济的形成和变化的历史背景有深刻的理解,从而有利于现有经济区域的改造和规划。

三、历史时期经济区域划分的几条原则

我国历史时期划分经济区有些什么标准呢?这是需要研究的问题。李伯重《简论“江南地区”的界定》中说:“关于中国古代经济区域的划分标准,我国史学界尚未有深入讨论。在海外学术界,则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另一种则以自然条件为根据。显然,对于经济史研究来说,后一种意见比较恰当。这种见解首先由施坚雅先生作出系统的理论阐述,后又由斯波义信先生加以发展和改进,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区域研究理论。施氏的理论主要着眼于水路交通,故其理论的核心可简述为‘地域即河川流域’说。斯氏则在重视水路交通的同时,也强调生态系统的作用,从而把施氏‘地文地域’说发展为‘地文-生态地域’说。我们认为施氏、斯波氏的理论是站得住脚的。但是还需要补充一点,即:我们所划的经济区域,在古人心目中,应当也是一个特定的概定(念?)。换言之,得到历史的承认。鉴于以往学术界对于江南地区的界定缺乏共识,我们认为有必要根据上述理论与意见重作划分。在确定其合理地域范围之前,有必要将我们所依据的划分标准,作一简要说明。首先,这个地区必须具有地理上的完整性,必须是一个自然-生态条件相对统一的地域,换言之,在其外部应有天然屏障将它与毗邻地区分隔开来;而在其内部,不仅应有大体相同的自然-生态条件,而且最后还属同一水系,使其内部各地相互发生紧密联系。其次,这个地区在人们心目中应当是一个特定的概念。也就是说,不仅由于地理上的完整性与自然-生态条件的一致性,而且也由于长期历史发展所导致的该地区内部经济联系的紧密与经济水平的接近,使此地区被视为一个与其毗邻地区有显著差异的特定地区。”我们认真读了李伯重先生的论文,认为他将他所定的标准对明清时期“江南”地区划分作为一个经济区是完全正确的。但这个标准是否适合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所有经济区呢?我们认为还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这里需要补充一下,施氏的经济区域理论是从他研究历史上城市体系角度出发的,他在《中国历史结构》一文中对中国历史上大经济区的观点,大体上可概括为下列几点:一是“每一大区经济都是在某一自然地理大区中形成并完全被包容其中,这种自然地理大区是依流域盆地而划分的。”二是这些区域的核心区,都处于河谷中的低地,中国传统社会里,以农业生产为主,而核心区的可耕地自然条件最好,交通运输最为便利,成为交通枢纽。因此核心区比边缘区商品化程度更高。每一区的中心城市都兴起于核心区,并以不同层次,不同核心区构成不同层次的城市网络。于是在“每一个主要的自然地理区域中,都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城市体系亦即彼此来往频繁而集中的城市群,城乡之间的联系也很多,但大都局限在区域内。”三是大区经济应看成为复合的体系,内部是有差异的、相互依存、一体化的,尽管这些特征在边缘地区较核心地区松散。(注:王旭等译:《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城市研究》,吉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10-12页。)

施氏的理论是有其可取之处的,例如任何一大经济区是有其核心区和边缘区,但核心区是否必然是该大区的河谷低地,则未必然,应视某一特定时代的其他人文因素而定。此外,认为一大经济区内部是有差异的复合体的观点也是可信的。斯波先生在施氏的理论上加入了生态系统作为考察的依据,即将人类活动引起生态系统变化的因素作为参照模式,比施氏理论又较为全面。但他们所研究的对象,在时代上偏重于宋代以后,地域上偏重于江南。这种模式是否适合整个历史时期,是否适合全国的范围,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总之,以往关于经济区域划分的种种理论有其正确的部分,也有其不全面的缺陷。首先,单单强调自然区域的条件,可能会给予人们一种误解,似乎历史上的经济区是一成不变的。因为历史时期除了黄河下游河道迁徙以外,其他自然地理要素只有量的变化,没有质的变化。那末是不是可以认为二三千年来我国经济区的格局基本没有变化?显然是不能的。其次,我国历史上农耕民族与游牧民族势力曾互有进退,同一自然生态区如鄂尔多斯高原,当游牧民族占有时,则成为畜牧区,这就可能与其北面的河套平原形成一个经济区;当农耕民族占有时,往往变成农耕区或至少是半农半牧区,则可能与其南面的陕北高原形成一个经济区。可见民族活动对经济区的变化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其三,历史上经济区有过不小的变化,当经济开发不足,商品经济不发达时期,经济区的地域比较大,核心区与边缘区的距离较远。不同的自然地理单元可能存在于一个大经济区内;当经济开发充分,农业、手工业生产力大大提高,产业分工细化,商品经济繁荣发展时,经济区就可能划小,原先一个大经济区就可能划分为几个经济区,如两汉时期的“江南”经济区与明清时期的“江南”经济区地域就不同。其四,我国历史上曾出现过相当长时期的政治分裂局面,同一自然地理单元在不同的政权统治下,就可能分属不同的经济区。如河北平原和山西高原在宋辽时曾分别属于两个政权,因此河北平原或山西高原在宋辽时就不可被认为是一个经济区。由此可见,划分经济区除了重要的自然生态条件外,人文因素还是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然而我国古代划分经济区域应该有那些标准呢?我们认为自然生态的相对一致性、完整性无疑是最基本的条件,但仅此还远远不够,因为历史时期人文环境的变化十分复杂,不同时期经济活动差异又很大,所以不同时期的经济区域的划分还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劳动分工的地域差异,即本区与他区在主要产业上的差异性,从大处而言,如农耕区、畜牧区、渔猎采集区和农牧交错、狩猎采集混合经济区等等;从小处而言,农耕地区内又可分若干亚区,如水稻作物区、干旱作物区、经济作物区等等。二是我国在近代化以前,基本上还是处在自给自足封闭式的小农社会,某一地区的基本生活用品,不可能全部依靠他区的供应。因此各经济区在主要产业分工的前提下,还有其他产业辅助,以使其成为一个可以独立生存的地区,如关中地区固然是一个农作区,然“其山出玉石,金、银、铜、铁,豫章、檀、柘,异物之类,不可胜原,此百工所取给,万民所@②足也。又有jīng@③稻梨栗桑麻竹箭之饶,土宜姜芋,水多蛙鱼,贫者得以人给家足,无饥寒之忧。故丰镐之间号为土膏,其贾亩一金”(注:《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中华书局标点本。)。如巴蜀地区“沃野千里,土壤膏腴,果实所生,无谷而饱。女工之业,覆衣天下。名材竹干,器械之饶,不可胜用。又有鱼盐铜银之利,浮水转漕之便。”(注:《后汉书》卷一三《公孙述传》,中华书局标点本。)如清代江南苏、松、太、常、杭、嘉、湖自成一经济区,当无异议,其农作有稻、棉、桑三种作物相对集中,鱼盐之产也很丰富,同时又是棉、丝纺织业中心。珠江三角洲当为一经济区,水稻为其主要农作,但其经济作物专业化十分突出,果树、甘蔗、荔枝、香蕉等热带水果以及基塘养鱼,成为农村主要产业,清代中期以后地区经济发展迅速,这正是商品经济发达的结果。明清时期华北平原(冀、鲁、豫)除了粮食作物(麦、豆、高粱)外,还有经济作物棉花、烟草、枣梨、药材、酿酒产业。因此产业的综合性也是古代经济区的特色之一。三是在大产业分

工前提下,还有产业的专业化方向,如农业区中有水稻产区、旱作产区、渔业区、经济作物产区、矿业区,经济作物区中有蚕桑区、植棉区的差异等等的专门化,以此专业化产品得与他区进行交换与贸易。《盐铁论·本议》:“陇蜀之丹漆旄羽,荆扬之皮革骨象,江南之nán@④梓竹箭,燕齐之鱼盐旃裘,兖豫之漆丝chī@⑤@⑥,养生送终之具也。待商而通,待工而成。故圣人作为舟楫之用,以通川谷,服牛驾马,以达陵陆;致远穷深,所以交庶物而便百姓。”揭示了各地区特定产业及其互相间的物资交流,成为人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四是经济中心城市及其辐射范围,即全区生产、交换、消费等经济活动最集中的城市和以此城市为中心形成的城市网络和交通网络。《盐铁论·力耕》:“自京师东西南北,历山川,经郡国,诸殷富大都,无非街衢五通,商贾之所臻,万物之所殖者……宛、周、齐、鲁,商遍天下。故乃商贾之富,或累万金,追利乘羡之所至也。”《盐铁论·通有》:“燕之涿、蓟,赵之邯郸,魏之温、轵,韩之荥阳,齐之临淄,楚之宛、陈,郑之阳翟,二周之三川,富冠海内,皆为天下名都。非有助之耕其野而田其地者也,居五诸侯之衢,跨街冲之路也。故物丰者民衍,宅近市者家富。”概言之,划分经济区域应有区域性、综合性、专业化、中心城市四条标准。

四、经济区与自然区、行政区的关系

经济区与自然区、行政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自然区的划分,是根据岩石、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自然地理要素相对一致性所划分的区域。行政区则是按照统治者为加强地方统治的政治原则所划分的区别;有时为发展经济、巩固统治,可以考虑自然地理要素,有时则为了加强中央政权的控制力,有意违反自然地理原则。这在中国历史上事例很多,如汉代的长沙国,元代的陕西、湖广、江西行省划分,明代的南京划分等等。经济区则是根据产业的地域分工和商品贸易经济原则划分的,已见上述,不再赘述。行政区是封闭的、内向的,经济区则是开放的、外向的。这三者是出发点不同的三类地理区划。程民生《宋代地域经济》一书中说:“经济地理与行政地理不是一个概念,但二者联系十分密切。行政地理的划分一般以经济地理为基础的,所以研究历史地域经济,仍须以政区的划分为空间区划。”(注:程民生:《宋代地域经济》,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页。)这种处理方法似乎过于简单了些。当然,经济区的划分不能不考虑自然地理条件,这一点似无需赘述。同样,经济区的划分不能不考虑行政区的要素,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国家,政府的行政体制常常要控制和干涉经济活动,使经济区服从于行政区,尤其是宋代以后中央集权空前加强,地方行政长官为了加强税收、协调地方经济、用行政手段支配社会经济部门的管理,如在同一政区内发展同类经济,统一施行对自然环境的利用改造,以及颁布适应地方条件的经济政策等等,使经济区与行政区协调起来。所以明清时期经济区与行政区大致吻合。正如杨国桢在《清代社会经济区域划分和研究架构的探索》一文中说:“清代社会经济区域的调整和行政区域的变动是并行不悖的。社会经济区域的划分,可以借用行政区域的划分系统。比如说,我们可以行政县、乡、村作为社会经济区域的基层单位,而把行省作为社会经济区域的地方单位。”(注:《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7页。)但这只能是在基本属于同一自然经济的结构条件下,凡行政区与自然区违背的情况下,经济区就未必与行政区合一,如明清环太湖流域的

苏、松、常、太、杭、嘉、湖自成一经济区,就不受江苏、浙江两省的限制。施坚雅也说:“经济发展和朝代更迭很难一致,正如区域经济并不完全受帝国行政单位影响一样,事实上,它们的相似之处是很接近的。”(《中国历史结构》)可见虽然明清以来,经济区与行政区比较一致,但当地方经济进一步发展时,经济区必然要突破行政区的框框。

自然区的变化是缓慢的,有时需要数百年甚至上千年。行政区的变化则为常见,历史上一次改朝换代,往往会引来行政区的一次大变动,有时一个朝代内前后也有大变化,如汉、唐。但经济区则不一定因行政区的变动而变动,如明、清。经济区的发展有其继续性、稳定性的一面,它不是随着政权更递、行政区的变化而变化,而是随着生产的发展,产业地域分工的演变而演变。这就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产业结构发生了变化,地域分工有了新的调整,商品贸易开创了新的局面,新的经济区的出现将是必然的结果。

五、研究历史经济区形成发展变化的意义

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我国由于地域广大,自然差异明显,各经济区的形成、发展的特点都是不同的。《中国人文地理·中国经济地理》一书中指出:“为谋求国民经济在全国各地能因地制宜地合理发展,为编制全国和各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为进行国土规划提供科学依据,有必要按社会劳动地域分工的特点,进行经济区的划分。目的是指明各经济区在全国劳动地域分工中的地位,揭示各经济区经济发展的长远方向、主要矛盾和解决途径。根据经济区是经济生产分工的地域单元的特点,在划分时要注意把经济发展与发挥地区优势相结合,地区生产专业化与综合发展相结合,地区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的相似性与合理的经济联系相结合,地区经济现状与发展远景相结合,经济中心城市与其经济辐射所及的地区相结合,地区经济发展与改善环境质量相结合,不同层次的经济区和相应的行政区相结合。”(注:《中国人文地理·中国经济地理》,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3页。)我们研究我国历史时期社会经济区形成和演变的目的:一是了解我国历史上经济发展过程的特点。我国在近代化以前,就总体而言基本上是一个自给性封建小农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但整个历史时期情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有几经起伏的过程,这在经济区的发展过程中,很能看出其痕迹。二是了解各经济区形成的自然和社会条件及其产业特点,分析各经济区兴衰、演变的过程及其内在因素和规律。三是揭示历史上不同经济区在整个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进一步理解中国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各地区的自然和经济基础,以及有关人文信息的经济背景。四是由于经济区有继承性和稳定性,研究历史时期各经济区的形成、演变的原因和规律,对今天经济区的划分和规划,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左纟右去

@②原字“印”去一

@③原字左禾右亢

@④原字左木右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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