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理财方法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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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理财方法范文

老人有钱不爱用银行卡

虽然老年人对金融理财有需求,但金融市场缺乏为老年人定制的金融工具和理财产品,老年人是被排斥在现代快捷金融服务之外的。加上担心银行卡不安全、不会使用自助存取款机、密码记不住等各种原因,九成以上的老人不愿意使用银行卡,这使得老年人金融市场非常不景气。

青岛市中信银行一名工作人员介绍,积蓄一生,老年人手里都有些钱,但是很大一部分人留着给孩子买房、结婚用,再有余钱才会投资理财,由于接受能力弱,理财仅限于国债、股票、基金,有的不仅不赚钱还赔钱。而老年人一旦生病,急需大笔钱时,这些都不能解决问题。因此,老年人需要定制化的金融产品,这也是各家银行欠缺的。

老人理财太单一

不少人退休后,收入开始减少,随着物价上涨,医疗、生活等开支的增加,一部分老年人开始思考将手中现有积蓄和每月退休金进行投资理财。但目前情况下,老年人理财仅有股票、基金、国债三种方式,不仅单一,而且由于老年人信息不畅、理解能力弱,使用这几种投资方式往往会失败。

市民陈女士今年56岁,50岁时提前办理了退休,之后开始拿出一部分积蓄购买国债。“我不懂股票、基金,而且那些风险太大不敢买,国债还是比较稳健的投资方式。”陈女士自以为这种稳健的理财方式不会太吃亏,可是她渐渐发现,买国债也得有灵活的理财头脑。她刚退休时买了五年期国债,可是随着时间推移,存款利息一个劲地上调,早早地超过了她的国债利率,买的国债还不如在银行存款收益高。今年她不考虑购买国债了,但一名银行的理财师却告诉她,现在买国债正是时候,因为存款利息处于高位,以后会是下降趋势,现在购买国债赚钱。“自己年龄大了,对金融市场不了解,也不知道存款利息与国债的关系,才会吃了大亏。”陈女士说。

光大银行青岛分行理财师提醒,老年人理财应该留足日常生活备用金,因为会有医疗费用等不确定大额开支,这部分资金是随时可能用到的资金,因此,最好以银行活期存款方式进行留存,以备不时之需。而且理财应该有专门的理财师帮忙建立合理的投资组合。比如以债券、中低风险基金定投、保证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储蓄型保险等方式为主。老年人可按此方式进行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老人理财切莫跟风上

招商银行青岛分行一家支行的理财师告诉笔者,前段时间,一位70多岁的老人找到他,想让他帮忙诊断一下自己购买的其他银行的基金产品。让他难过的是,由于老人购买的产品没有经过理财师的指导,他花20多万买的50多只基金产品,大半出现了亏损。

而老年人到银行存款,却被服务人员忽悠改买保险的案例时常见诸报端,这也是因为老年人对理财知识的匮乏,只听信服务人员收益高的说法做出错误的决定。

老年人理财误区都有哪些方面呢?人到老年,抗风险心理能力低。因此,保守理财是绝大部分老年人的理财方式,而且老年人理财目前仅有股票、保险、基金三种方式。

在购买股票时,老年人容易犯的理财错误就是跟风,轻信他人。看别人炒股也跟着炒股,别人买哪种股票跟着也买哪种。老年人的信息本来就通畅,当一位老年人有了信息,其他老年人就立即跟风,然后大部分人都会亏损。专业人士提醒,老年人在理财时,应该有自己的主见,最忌讳跟风。

老年人理财方法范文

关键词:老年人监护;亲属法律制度;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92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3)05-0110-005

导论

在人口高龄化危机下,老年人监护制度面临严峻的时代考验,隶属于亲属法律制度的老年人监护制度,必须与中国当前的家庭法律本身相融合,并具备社会适应性。[1]必须对老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的适用对象——失能、高龄老年人本身进行系统分析,根据其共同的外在特征进行分类,以数据分析和实证调查的法社会学方法,采用多种范式,揭示与阐释老年人这一社会主体赋予法律的意义。

基于实践的法社会学方法,对老年人监护制度进行研究,它的基本关怀主要有两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的生活现状及现实需求是什么?现行监护相关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老年人的需求?法律层面的研究必须基于社会实然层面的研究,后者以前者为基础。通过社会学的方法,以“是什么”为线索,试图去回答“应该怎么样”的问题。根据归纳总结,通过经验实践的方法,本文对老年人监护法律制度如何完善提出几点初步结论。

一、老年人总体生活样态

无论从全国或是地方说来,老年人口持续增长已为不争事实。从已公布数据看来,失能老人数目也持显著增长态势。(1)在完全失能老人中,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占多数。此次关于老年人生活样态的调查,主要以问卷的形式进行。通过对农村和城市各两个社区及养老院(敬老院)进行的六种类型的问卷调查,具体了解被调研老年人的居住状况、健康状况、需求状况、精神状况、经济状况及财产管理状况。(2)

对78份有效问卷的数据统计,基本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城市“空巢老人”和农村“留守老人”日益增多。

身边没有子女和他人照料的老人在城市被称为空巢老人,在农村被称为留守老人(包括无子女的老人、子女外出的老人及不同子女共同居住的老人)。从此次调查来看,C市东方景苑1号社区与C市E镇城毅社区共53份调查问卷中,城市空巢老人,农村留守老人占多数。城市“空巢老人”和农村“留守老人”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由于经济快速增长,医疗水平改善,人们生活寿命也逐年增强;二是家庭结构的转变,绝大多数家庭从四世同堂的大家庭向三口之家的核心家庭转变,家庭成员减少;三是子女外出。绝大多数此类家庭子女外出,有的出国留学,有的外出经商,有的外出打工;四是代际差异。由于思想观念、饮食习惯、生活作息等多方面的差异,老人和子女更加趋向于各自独立生活。从此次调查来看,C市东方景苑1号社区中的空巢老人和C市E镇A村的留守老人中有30%的老人其子女并无外出,只是同老人分开居住。

随着城市化发展的加剧,社会资本的流动加快,城市空巢老人和农村留守老人将会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在现代家庭结构转型情形下,子女赡养观念愈来愈淡薄,应当在老年人监护法律层面保障城市空巢老人和农村留守老人的生活质量,从承认老年人独立的法律人格出发,完善老年人监护法律制度。

第二,老年人身体和精神状况堪忧,生活满意度普遍不高。

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关系着老年人能否拥有一个愉快的晚年生活。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机能逐渐退化,身体不适会影响到精神状态。此次调查显示,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堪忧。只有少部分的老人觉得自己身体状况很好,而这少部分的老人主要集中在60—65岁之间。在精神状况方面,老年人的精神状况总体不佳,32.1%的老人觉得精神状况一般,29%的老人觉得精神状况有老年痴呆迹象,记忆力减退,偶尔会意识模糊。同时分析数据得知,老年人在生活满意度方面,认为生活满意度良好占47%,且多数为60—65岁的老人,剩余大多数老人一般只会留在居住地或附近活动,生活满意度一般或很差。根据调查分析数据可得,大多数老人觉得身体精神状况不佳,生活满意度不高的原因为:年纪增长,行动不便,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自主决定权降低或丧失。老年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对其生活满意度的影响甚远,老年人的身心状况直接影响其日常民事行为能力和判断能力,且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身体、精神状况不甚理想,无论是体力还是脑力均逐渐衰退,自我保护能力、判断能力、意识能力大大降低。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尽可能的帮助老人在身体状况每况愈下的情形下,尽最大可能的按照自己的意愿参加社会活动,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满意度,弥补逐渐衰退的老年人的行为能力,要求监护人在维护老年人本人最佳利益的前提下,执行老年人的意愿,或为老年人替代或补充做出特定事务的决定。

第三,老年人财产管理状况堪忧。

调查发现,老年人的总体经济状况不甚理想,其中,城市老年人的主要经济来源多以退休金为主,子女支持为辅,而农村老人经济来源基本为单一性质,多以子女支持为主,自己也有些积蓄。在被调查的老人中,66.7%的老人都在日常生活开支上选择了刚好够花和略有节余,23.1%的老人经济状况为窘迫,只有10.3%的老人处于财务自由状况。在财产管理状况中,只有2.6%的老人将财产交由专门的理财公司进行管理,大部分老人的财产都由亲属代管或存入银行。分析数据可得,老年人财产管理现状不甚理想主要因为大部分老年人没有理财观念。对于主要财产,老年人一般不能对其妥善管理,以现金方式留存不仅不能增值反而会带来安全隐患。如果对这些财产不能妥善管理,老年人很容易成为觊觎的对象。根据此次调查可以发现,40%的老人觉得有必要有个合适的机构或人员对财产进行管理,61.6%的老人遭受过“财务虐待”[2],如被人侵吞财产,或被威胁、欺骗财产。因此,如何对财产适当管理,对养老金妥善利用,避免老本消耗殆尽,考验着老年人的智慧。即使老年人有自己管理财产的能力,如何在利息不足以支付生活费用时,保本理财,安享晚年,使老年人无论财产多寡,都能藉由正确的理财维护老年人尊严,尊重老年人意愿。尤其是当老人出现年老体弱、神志不清的状况时,财产是否能够依照自己的意愿流动,这些有关财产管理的问题时刻困扰着老年人。老年人监护制度应当要求监护人从保护老年人本人意愿出发,为行为能力逐渐衰退的老年人进行适当的财产管理,尽全力保障老年人晚年财产独立。

二、老年人个体状况与需求

老年人的现实需求同其生活现状息息相关。由于主体差别性,对现实需求的考察主要是通过个人访谈的形式进行。对十名老人的访谈均是在单独空间进行,以30分钟为限,依据访谈提纲,顺着被访谈者的思路进行提问,对于被访者没有涉及的重要问题,研究者再集中对被访谈者或其家人追问。

访谈了解了以下几个问题:(3)

第一,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与决定能力各异。

在对十位老人的决定能力进行考察时,笔者利用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量表结合简易智能精神状态检查量表配合追问的形式,对十位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判断和决定能力进行考察发现,十位老人中,有两位老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较低,除梳头、刷牙、穿衣服、脱衣服,在室内行走等几项简单活动可以自己做外,其他多项皆有一定困难。有两位老人已被专家诊断为间歇性老年痴呆症。此外,这几位老年人的认知判断程度高低不同,即便是处于同一分数段,在不同事务的决定能力方面,也存在细微差别。除去一位持续性老年痴呆患者,在其他九位老年人中,只有三位老人具有正常年龄所拥有的健忘,即会存在一些记忆障碍,但计算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还处于正常阶段,可以对日常生活中的涉及自身的大小事务进行辨认、判断和决定。有四位老人存在属于轻度的神经功能认知障碍,从事复杂工作的能力降低。另有两位老人测试分数较低,对这两位老人的询问花费了研究者较长时间,在追问过程中,发现两位老人行走缓慢,心情不畅,而且叙述过程中经常脱离话题,涉及很多回忆性的事件,判断能力和决定能力显著不高。此外,研究者向每个老人提出问题:“是否在日常生活的某些方面,需要帮助,例如咨询专业性问题,帮助对大事小事做出决定,帮助打理日常生活等?”九位老人一致认为需要帮助。

第二,老年人的实际社会参与水平低。

社会参与是指个体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参与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本次调查着重于老年人经济活动参与和人际交往参与。老人的经济活动参与涵盖了老人所参与的一切有偿经济行为,包括有固定工作时间和报酬的全职工作,也包括对自己或家人资产的管理及收益等。在访谈的十位老人中,有四位老人目前进行经济参与活动,有的是在用自己的退休金或积蓄炒股等,有的是收房租,有的是为子女看管店面等。在询问经济参与的原因时,四位老人都认为,主要是为了精神层面的需求。老年人的人际交往参与情况也是参差不齐。十位老人的人际交往主要是以家庭为核心,除去和配偶的交流外,主要人际交往对象为子女,其次是亲戚、朋友、邻居。这其中,四位养老院(敬老院)的老人人际交往参与度最低。在涉及社会参与意愿时,除去一位长期性老年痴呆老人外,九位老人都表示有意愿参与更多的户外活动。在访谈中,笔者发现,影响老年人经济参与和人际交往参与的主要因素为年龄与身心状况。身体、精神机能的迅速下降严重影响到老年人的社会参与程度。而子女、养老院等并未关注老人的参与度。在被访谈的几位老人中,多数人提到,子女或亲人希望他们留在家中,尽量减少社交活动,避免不必要的危险。

第三,老年人的医疗愿望难以实现。

被访谈的几位老人各有不同的医疗愿望,有的拒绝接受心肺复苏,有的愿意采取不治疗措施。但多数子女认为,基于传统的人伦观念和亲情,不能答应父母在清醒时刻提出的放弃治疗愿望,医护人员也提出,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来说,放弃抢救的协议书的签订很罕见。此类子女同医护人员携手侵犯被监护人医疗愿望的情形时有发生。

三、制度反思与几点初步结论

依据本次调研,老年人的总体生活满意度普遍不高,现有的制度本身亦满足不了老年人的个体需求,在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各异、决定能力各不相同的情形下,老年人监护制度没有最大程度地体现能力各异的被监护老年人本身的个体不同需求,无法体现尊重老年人意愿,维护老年人行为独立的意旨,制度的社会适应性较低,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理念不科学

旧有的采取“大包大揽”[3]方式的监护立法以保护交易安全为核心理念,一旦对被监护人做出行为能力宣告,则被监护人的所有法律关系由监护人代为创设和终止,被监护人在个人意思能力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也可能被监护人以保护被监护人,维护社会秩序而撤销。实践调研来看,老年人的社会参与需求与独立自主意识明显提升。老年人监护制度应当以弥补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而不是剥夺其权利能力为主旨,被监护人的自由意志和自主参与能力应当得到尊重。制度本身只是老年人实现个人最大利益的辅助方式,应当体现承认并保护被监护人以自主意志最大程度参与民事活动的权利的立法理念。

第一,“尊重自主决定权”的立法理念是从被监护对象方为制度奠定理念基石。强调监护性质由权利转向义务,强调老年人监护法律对行为能力不足的老年人来说,是保护法,而不是管理法。无论是监护人的选任、监护内容的制定或监护监督的成立,均将被监护人意愿放在首位。应当对被监护老年人进行生活正常化的保护。帮助他们走出孤立、无助和封闭的环境,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鼓励并保护他们的正常生活方式,对于他们所进行的对自身及周边无害的行为,应当予以尊重和确认;允许依据老年人个人的意思决定,设立内容不同、形态各异的老年人监护制度;允许老年人以其自己的价值观念、生活态度融入社会生活。

第二,“限制监护”的立法理念则从监护人介入方面为制度本身设立门槛。从监护人的选择到监护内容的确定,公权力的介入占据更大的空间,尤其体现在法定老年人监护制度中,公权力应当依据“限制监护”理念,在老年人具备残存意思时,放权于老年人本人。根据老年人形态各异的意思能力,限制老年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监护权限,要求法定老年监护人更多的是以帮助而非替代的形式介入各项老年事务中。“限制监护”实质是要求公权力以相对公正的第三方身份更有利地维护“尊重自主决定权”理念的行使。

(二)立法体例不完整

调研数据表明,除高龄老人外,部分老人尤其是寡居老人更愿意以灵活性和多样化的合同条款满足不同养老需求,这是意定监护制度的一种现实需求。“先意定后法定”的立法体例的欠缺,无法适应被监护老年人需要。

从英美法系的可持续性制度发展而来的意定老年人监护制度,允许老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预先选择监护人并与之订立意定监护合同,确定有关自己将来的监护事务并将此事务权授予该特定监护人。老年意定监护合同在本人因年老、精神障碍或其他丧失判断能力的事实发生后生效。其设立主旨即为在尊重自然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更好地解决老年人的人身照顾和财产保护问题,它将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纳入监护领域,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具有显著的优越性。应当设立意定老年人监护制度,明确规定意定监护合同成立要件为真实意思表示、书面合同、证人签名。规定意定老年人监护合同可因老年人本人需求分为部分事务的意定监护和全部事务的意定监护。同时,对于意定老年人监护人的任职资格及职责作出原则性规定,规定意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五个原则为“尊重自我决定原则”、“帮助原则”、“最佳利益原则”[4]、“具体分析原则”、“限制监护原则”。此外,基于对丧失意思能力的老年人合法权益之保护,设立适格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内的意定监护监督人,以法院等公权力机关对意定监护监督人的监督意定监护制度为最后防线。

(三)适用标准不全面

根据行为能力宣告标准的认定,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适用对象狭窄,现行《民法通则》及相关解释将老年痴呆患者同行为能力缺陷的短暂性或持续性精神病人混为一谈,并把他们作为法定老年人监护的适用对象。但根据调研显示,痴呆老年人不占绝对多数,我们更多需要解决的是行为能力日渐衰弱的老年人的人身照顾与财产管理问题。扩大老年人监护制度的适用标准迫在眉睫。

根据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适用现状,严格限制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在接到失能老人利害关系人的宣告申请后,依法定程序鉴定及参照医院的诊断严格审查有无宣告的必要,在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时,应考虑到病情被周围人知晓范围的宽窄和对被宣告人未来生活的消极影响等因素,且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对某人做出宣告。除极为严重的老年痴呆患者外,法院一般不对其进行此类宣告。[5]

同时,适用民事行为能力两级分层制扩大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将意思能力欠缺者的老龄人尤其是高龄老人等列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范畴。此外,结合美国法上的“功能能力”及德国法上的“客观事务”标准来完善老年人监护的适用标准,对申请老年人监护的被监护老年人进行个案审查,当有事实和证据证明老年人欠缺行为能力或有可能对自己或者他人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客观上不能处理相关事务的,法院根据该老年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为其选任适格监护人。在此种标准指导下,法定老年人监护制度的适用对象就被扩大为:意思能力欠缺的老龄人尤其是高龄老人(包括老年痴呆初期、中期、重期患者);因年老体衰,行动能力不便,意思能力健全的老年人(包括完全或部分不能处理其事务的老年患者或脑萎缩患者)。将老年人监护制度运用于年老体衰但可能拥有全部意思能力的老年人,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老年弱势群体的意志自由,充分发挥监护制度的辅助功能,帮助老年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使老年人不会因为身体缺陷引起的行动不便而影响到其自主决定权的丧失。

(四)配套措施不到位

行为能力欠缺的老年被监护人具有行动迟缓,辨认和判断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心理承受力差等特征,对此类人群的监护是一项技术指标较高的行为。现行老年人监护的配套措施不到位,关键点是监护人培训的缺失。尤其是立法规定的单位监护人选并不一定具备监护技巧。立法应规定老年监护人需接受法院所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不少于八小时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监护人法律义务和职责,被监护人的权利等。法院也可以基于监护人的技能和被监护人的个人意愿,为监护人增加一些额外的培训。如何了解被监护老年人的意愿,根据其意愿为其提供满足其需要的监护,是培训的重点。此外,由于社会发展和个人需求的多样化,职业监护人能够以专业化的态度更好地适应个人意思自治,弥补近亲属亲力而为监护职责的技能不足。职业监护人制度的确认使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选任在法院进行登记注册执业证并公开信息的职业监护人为监护人,近亲属也可以委托职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职业监护必须在法院进行登记注册执业证并公开信息,每个职业监护人必须在一年内接受至少40个小时的培训,在随后的两年内接受不少于16小时的培训。

注释:

(1)数据方面,笔者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人口普查情况及安徽省C市D区人口普查数据对老年人口作出统计,其中调研地方数据来源为安徽省C市D区老龄工作委员会。

(2)在问卷调查方面,以社区和养老院为基本研究单位的微观研究,采用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相结合的方法收集资料。以安徽省C市城镇及农村的两个社区东方景苑1号社区与E镇城毅社区(182人)和两家养老院(108)人所有老年人口共290人为总体,对社区管理委员会的数据统计反馈中,先确定调查对象的总数特点,然后分农村和城市两个调查点,抽取总体的51%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00份,回收问卷100份,回收率100%,其中有效问卷78份,有效率为96.2%。

(3)访谈时间集中在2012年5月20日到6月3日,地点分别为C市东方景苑1号社区社区办公室、C市E镇诚毅区3街道街道办事处、C市环城养老院、C市E镇百寿敬老院。

参考文献:

[1]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

[2]郭明政.高龄者之生活与监护[M]//老人财产信托与法制论文集.台北:台湾“内政部社会司”,2002:21.

[3]朱凡.现代监护法发展趋势及热点问题比较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0:37.

老年人理财方法范文篇3

关键词:新农保;成本分析;财政支持;中央财政;地方财政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11-0078-03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沿革与现状

中国传统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1992年民政部下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标志着传统农村养老保险的全面铺开。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具体实施办法是: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量力选择保险缴费标准;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缴费可不定期和不定额,也可一次性全交;实行个人账户实账管理,按储备积累总额确定养老金给付标准;基金以县级经办机构为基本单位独立核算,自主运营管理,主要通过存入银行、购买国债等渠道实现保值增值,并按规定年龄(男满60岁,女满55岁)定期给付投保人养老金。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实施后,农民反映发放的养老金数额太少,有些地方的农民一个月才能领到10元钱,根本无法保障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参保的积极性受到影响。1999年,国务院开始对民政系统原来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区别情况,妥善处理,有条件的可以逐步将其过渡为商业保险,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大等困难。这个办法基本被搁置,只在少数地区仍在探索和推进。到1999年底,全国参保人数大约8000万人。从2002年开始继续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改革探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总体进展缓慢。

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农村有缴费能力的各类从业人员为主要对象,完善个人缴费、集体(或用人单位)补助、政府补贴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缴费方式灵活、账户可随人转移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参保补贴机制。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统筹调剂为辅的养老保险制度。该通知可以看做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个改革信号,但通知的覆盖范围显得相对狭窄,只是针对农村有缴费能力的人员而不是全体农民。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标志着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国发[2009]32号文件规定: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新农保的筹资机制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

随后新农保试点推进的速度不断加快,2009年覆盖全国10%的县(市、区),2010年覆盖23%,2011年覆盖60%。2011年之所以有如此大幅度的覆盖面增加,是因为在2011年3月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在“十二五”期间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2011年6月,在全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部署暨新农保试点经验交流会议上要求,“在本届政府任期内(2012年)基本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

通过梳理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沿革,我们可以很直观地看到,在传统农保中政府仅仅给予政策扶持,而在新农保中,各级政府是实实在在地给予了财政补贴,这对于政府的财政影响肯定是不一样的。本文将从成本分析的角度来对新农保制度进行研究。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成本的内容

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且要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保证。从国际经验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需要三个基本条件:一是经济发展水平大幅度提高,人均GDP达到2000美元以上;二是农业在GDP中的比例大幅度下降,通常在15%以下;三是农业人口比例下降,最高不超过50%。对照以上三个条件,到2009年底,中国的人均GDP达到25608元人民币,约合3766美元(按照2009年底人民币:美元=1:6.8计算得出),符合第一个条件;农业在GDP中的比例为10.3%,符合第二个条件;农业人口比例为51.66%,第三条显然不是很符合人口比例要求的,但到2010年底,这个数字已经变为50.05%,随着中国近几年城镇化的高速发展,这个比例降到50%以下应该也不是问题。以上分析表明,中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障的经济基础基本具备。制度经济学认为,一切制度的建立和运行都有其必要成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也不例外。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支付的成本可以归纳为养老保险行政管理成本和养老保险业务运行成本两大部分。其中,行政管理成本主要由宣传教育费和执行费用构成,业务运行成本主要由养老保险的收支差额来体现,主要指需要由各级财政部门发放的财政补贴。

1.行政管理成本。宣传教育是一项制度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环节,有传统农民养老保险的“前车之鉴”,现在要给广大的农民解释清楚新农保与传统农保的区别在哪里,农民参加了有哪些好处等等。已经有很多学者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农民对新农保还是很感兴趣的,但对60岁以后的领取水平不是很有信心。于长久(2012)通过对全国十个省份千户农民的实地问卷调查发现,农民对养老保险有明确的制度需求,但真的有制度安排时,却又因为不是足够了解而不愿参保;张红梅、马强(2012)通过对湖北省新农保的调查发现,农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期望值很高,但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的多寡直接关系到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只有宣传到位,农民能了解制度的内容,能切实体会到参保的好处,那就不会有覆盖面的问题。

执行费用包括执法、监察和监督等。执法就是相关的社保经办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提供相应服务。监察就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相关组织执行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国社会保险行政执法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方式主要有:常规巡视监察、举报专查、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等。监督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或专设的监督机构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监督方式主要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抄送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行政复议制度;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审核制度;错案追究制度;受理公民投诉制度等。国家政策规定,宣传教育费和执行费用要严格限制在养老保险3%的比例内提取。

2.业务运行成本。业务运行成本是整个新农保制度最主要的成本。我国确定的新农保的筹资方式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中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进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进入基础养老金账户。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财政补助的具体内容见表1。

三、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成本分析

由表1可见,在新农保的筹资阶段,中央财政没有补贴项目,而在新农保的给付阶段,对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补贴比例不同;地方财政主要在筹资阶段给予补贴,在给付阶段还要对东部地区补助50%以及对提高和加发的基础养老金进行100%的补助。所以,下面将分别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角度来计算各自的运行成本。

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总量为1.78亿,人口老龄化水平为13.26%。这里首先假定所有地区的老龄化水平大致相等,都为13.26%;其次,由于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群体数目不容易取得,以及缴费困难群体数目一直在变动,本文先对此进行忽略,以便于计算。

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以及上文的假定,中央财政对各地区基础养老金的年补助数额=∑东部各地60岁及以上的农村人口数×55×50%×12+∑中西部各地60岁及以上的农村人口数×55×12=162.9491+491.4423=654.3914(亿元),这占到当年中央财政收入的1.5402%,这个比重并不算高,中央财政完全有能力做到。

基于前面的假定,地方财政对16—59岁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给予每年最低30元的补助,这里假定就补30元。地方财政对各地区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年补助数额=∑全国各地16—59岁及以上的农村人口数×30+∑东部各地60岁及以上的农村人口数×55×50%×12=1057.1054(亿元),这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2.6029%,很明显,地方财政的压力要比中央财政的压力大,地方财政比中央财政对新农保的补助比例多出一个多百分点。

四、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两点建议

1.均衡各级财政的负担水平。西方发达国家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是依靠财政的强劲支持。中国2010年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20.71%。按照现行补助办法,中央财政支付总支出的1.5402%就可以满足新农保,扶持压力相对较小;比较而言,地方财政的2.6029%显得负担重了一些,不但资金规模大,而且从结构上看主要是由县级财政来支付,把省级财政给空出来了,容易造成地方各级财政之间的负担不均衡,也不利于新农保的持续发展,因此,建议在各级地方财政之间均衡负担水平。

2.逐步提高新农保的给付水平。新农保是一个普惠制度,现在的给付水平还不高,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精神,国家将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缴费档次提高就意味着给付水平会随之提高。只有逐步提高新农保的给付水平才能真正起到新农保应起的作用。通过财政的适度支出,中国的经济发展将会以较小的成本换取较大的社会收益。

参考文献:

[1]邓大松.社会保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1.

[2]原新.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特殊性[J].中国社会工作,2011,(4).

[3]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1[M].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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