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报告(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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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报告篇1
关键词: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工程也越来越多,而其在施工中产生的噪声污染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已经对人们的正常生活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为了减低建筑施工中的噪声污染,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探讨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控制措施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
1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特点
1.1间歇性。建筑施工的过程中需要应用到很多机械设备,每种机械设备都有着其固定的工作节奏,产生的噪声污染也有间歇性。例如在打桩机进行作业时,每个桩基施工结束的平均时间为10min左右;在进行混凝土搅拌时,搅拌机作业一次时间为8min左右;进入施工现场车辆也有着固定的时间规律等。
1.2强度大。建筑施工噪声不仅是能量形式,而且属于物理污染,相互之间可以叠加,这使得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各种噪声可以不断增加,并最终形成高强度的噪声污染。
1.3复杂化。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很多环节,使得噪声污染源呈现复杂化,而其产生因素也较为多样化,如机械设备、人为因素、工艺水平和排放强度等,使得噪声污染的防治难度较大。
2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管理规定
对于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各级政府对此非常重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对建筑施工中的噪声污染管理也有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的投标工作中,建设单位需要将建筑施工中的噪声管理作为施工要求,并规定建筑工程的施工工期。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的15日前,施工单位需要到工程所在区环保局进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申报登记手续的办理工作。
另一方面,施工单位需要在施工区域的显著位置玄关环保牌,标明负责人与施工现场的电话号码,以便施工过程接受公众的监督。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排放施工噪声。例如升降机和吊车在白天为65dB,夜间为55dB;打桩机白天为85dB,夜间则禁止施工等。
3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原因
3.1监测监管不足。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环保部门和施工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其监测监管职责,对于超标排放的噪声污染没有进行及时处理,从而形成恶性循环,最终使噪声污染对人们正常生活造成了生严重影响。
3.2责任意识匮乏。很多施工单位过分注重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社会效益,缺乏对法律法规的认识,盲目追求施工进度,使得施工随意性比较大,而产生的噪声污染干扰了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3.3施工设备老化。很多施工单位为了控制成本,在施工中采用老化的施工设备,在设备维护和使用方面,没有科学合理的计划,使得施工设备始终处于超负荷状态,其所产生的噪声污染也尤为严重。
3.4施工布局不当。建筑工程多采用露天施工方式,没有规范性的声屏设置,无法对产生的噪声污染进行消声、隔声与吸声处理,使噪声出现衰减,而是直接将其扩散到周围的环境中,从而扩大了影响的范围。
4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控制措施
4.1加大建筑工程的审批力度。建筑工程管理部门需要加大对其申报审批的力度,从城市建设的实际需求出发,严格建筑工程的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等方面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噪声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要到环保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如实申报建筑工程的情况,确保环保部门可以对建筑工程有全面的了解,如建筑工程的施工区域、工程规模、施工工期、人口居住情况和噪声设备设置等,以便展开建筑施工噪声对居民正常生活影响的预测工作。同时,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昼夜施工建筑工程的申报审批工作,要求施工单位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和采取有效降低噪声的措施,办理进行夜间施工的许可证,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工程告示,协调好与周围居民之间的关系。
4.2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与设备。为了从声源处有效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施工单位需要在施工中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与施工设备,并利用先进的工艺流程降低建筑施工中的噪声污染。同时,施工单位需要结合声源特点,在声源处安装不同的噪声消声装置,例如阻性消声器、抗性消声器和阻抗复合消声器等,从源头上减少噪声污染。此外,各级管理部门需要结合施工要求与噪声污染控制要求,完善施工设备的噪声标准,严格执行施工设备市场的准入制度,杜绝噪声超标设备的销售,加快对低噪声施工设备与施工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4.3注重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测。管理单位需要根据噪声污染的位置变化,加强对噪声污染的检测工作,其采取的措施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管理单位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施工现场的噪声污染情况进行检查,尤其是居民居住密集位置,更是要增加检查的次数和力度,确保施工现场的噪声防治措施贯彻落实,噪声污染得到了很好的控制。另一方面,管理单位需要加大夜间检查的频率与力度,避免出现夜间违规施工和突击抢工的情况。对于噪声污染比较严重而防治措施不力的施工单位,管理单位需要坚决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查处,要求其进行停工限时整改。
4.4建立健全社会舆论监督体系。一方面,各级政府需要完善社会舆论监督体系,并赋予施工区域周围居民监督权力,利用社会民众的监督,及时掌握建筑工程噪声污染的情况,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另一方面,施工单位需要在施工前做好公告和张贴告示等工作,协调好与周围居民的关系,取得周围居民的理解与支持,并定期与周围居民进行沟通交流,认真倾听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在居民的监督下,完善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4.5做好噪声污染的防治宣传。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管理单位需要做好噪声污染的防治宣传工作,提高施工单位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帮助施工单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与环保政策,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其责任意识、管理意识和环保意识,促使施工单位主动采取噪声污染管理措施,从而在降低建筑工程噪声污染的基础上,提高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5结束语
总之,随着建筑工程项目的日益增多,建筑施工中的噪声污染问题也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为了有效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需要做好加大建筑工程的审批力度、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与设备、注重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测、建立健全社会舆论监督体系和做好噪声污染的防治宣传等方面的工作,从而在保障建筑施工质量的同时,为社会民众营造安静和谐的环境。
参考文献:
[1]陈尘.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与控制分析[J].科技与企业,2015,02:114.
[2]刘慧敏,张义刚.建筑施工噪声的环境污染与防治对策[J].黑龙江环境通报,2007,03:80-81.
噪声污染报告篇2
xx电站: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臻微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永安市安砂白溪口电站(一级站)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要求审批的函收悉。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我局于2022年3月23日受理本报告表,并于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4月6日进行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于2022年3月26日至2022年4月1日进行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受理公示和拟审批公示在永安市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期间我局未收到关于本报告表的意见。
二、本项目位于永安市安砂镇江后村,建设规模:坝址以上流域面积4.9km2,装机总容量275kW,年发电量80万kW·h,属于新建(补
办)项目。
本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我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进行建设。
三、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项目的产生的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林施肥。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三)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的危废暂存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实行转移联单制度,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落实危险废物贮存、转移污染控制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一般固废和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措施,所有固废必须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最小下泄生态流量0.056m3/s,并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四、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二)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依法开展自行验收。
噪声污染报告篇3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定噪声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年度目标任务情况的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
(三)建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定期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
(四)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在商业、餐饮、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下列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一)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高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
(三)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等活动产生的噪声;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排放的噪声;
(五)其他社会生活噪声。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船舶排放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对铁路机车和航空器排放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交通、文化、质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声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承担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各自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受理环境噪声污染检举和投诉。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承担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管辖。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当事人。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开发、交通发展和其他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纳入声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并执行相应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声环境功能区的调整,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国家和本市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合理设置工业园区、交通干线、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市政和公共设施等的噪声防护隔离区域,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配套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确定必要的噪声防护距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的噪声防护距离进行审核。噪声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
第十四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或者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禁止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学校、医院、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娱乐场所。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其配套的供水、电梯、通风、地下车库等公用设施的隔声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隔声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规定进行声环境影响评价,并在其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受到外界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向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排污申报及排污许可制度。
第十八条向环境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者本市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进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业、转产、搬迁或者关闭。
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征收。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鼓励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国家环境噪声污染严重设备名录的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条从事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生产、施工、经营等活动,应当采取调整作业时间、合理布局噪声污染源位置、改进工艺等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第二十一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施工期间在施工场所公示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和时间、项目业主联系方式、施工单位名称、工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和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施工时间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未发现险情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夜间施工前4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市政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类重点工程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分别由市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施工单位应当在夜间施工前1日在施工现场公告附近居民。
环境保护、市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夜间施工作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三条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高考、中考前15日内以及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排放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禁止高考、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干线,应当合理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
在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符合噪声防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在建设主体工程的同时,采取设置声屏障、绿化防护带或者其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路面应当符合本市低噪声路面维护技术规程要求。
道路减速带应当优化设置方案,并采用低噪声材料建设。
第二十六条禁止拆卸或者非法改装在用机动车消声装置。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在用机动车辆开展定置噪声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七条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噪声排放要求的在用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第二十八条禁止机动车在禁鸣路段和区域鸣放喇叭。
主城区禁鸣路段和区域由市公安机关规定,其他禁鸣路段和区域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规定。
铁路机车鸣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安装和使用防盗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特殊性能的喇叭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公安机关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
第三十条港口、码头、车站、停车场、车辆修理场所应当合理规划和选址,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一条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或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声响装置,防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禁止船舶在主城港区(长江郭家沱以上至马桑溪大桥以下水域及嘉陵江高家花园大桥以下水域,下同)内试鸣汽笛,在视线良好、没有其他船舶威胁本船安全时,不得习惯性鸣笛。
禁止采、运砂石船舶在主城港区进行夜间采掘和卸载作业。
第三十二条除警用、医疗救护、森林防火等国家航空器外,禁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通用航空器、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超低空飞行训练或者从事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不得噪声扰民。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非机动车和手推车、滑轮车等机具,不得噪声扰民。
12点至14点和22点至次日8点,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噪声扰民的室内装修等活动,其他时段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噪声扰民。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一)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
(二)经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社会活动;
(三)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的;
(四)车站、港口、码头、机场以及主要交通干道交叉口,在交通繁忙时刻必要的疏导活动;
(五)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其他情况。
前款规定使用的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装置,在非紧急情况时应当合理控制音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噪声污染。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
第三十五条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以及住宅区域的配电、供排水等设施、设备,应当合理设置和安装使用,排放噪声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或者设立娱乐场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运行,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商品住宅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受到外界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重新安装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夜间排放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一)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噪声扰民的;
(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非机动车和手推车、滑轮车等机具排放噪声扰民的;
(三)12点至14点和22点至次日8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室内装修等噪声扰民的活动的;
(四)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噪声扰民的;
(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的;
(六)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或者处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使用船舶声响装置的;
(二)船舶在禁止的时段和江段作业或者鸣笛的;
(三)船舶作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加害人依法赔偿损失。
因环境噪声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三)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
(四)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五)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六)市政设施是指《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点、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等公共设施;
(七)夜间是指22时至次日6时之间的期间;
(八)噪声扰民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2月1日公布的《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同时废止。
环境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环境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污染,与其他工业污染一样,是危害人类环境的公害。噪声污染有其自身的特点。噪声是暂时性的,噪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便消失。环境噪声源分布是分散性的,噪声影响的范围是局限性的。我国根据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在数值以内的称为环境噪声,超过数值并产生干扰现象的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xx中规定,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2)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位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3)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噪声污染报告篇4
《顺德西部生态产业园分布式能源项目及配套热网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近日通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复,该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的通知》(计基础〔2000〕1268号)等的相关规定,并按照《佛山市顺德区热电联产规划(2013-2022年)》等文件要求,配合地方政府严格落实,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完成供热范围内现有7家企业15台燃煤燃油小锅炉的关停工作。在本项目供热范围内,不得再建分散供热锅炉等。
(二)最大限度地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确保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达到《火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24号)“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以上。
(三)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废水收集、处理及回用系统。本项目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777吨/日、7.74吨/日内。
(四)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本项目采用干式低氮燃烧器,并应预留烟气脱硝装置安装条件。
(五)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六)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七)应针对天然气使用等过程中可能发生泄露、火灾及爆炸等事故,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加强演练,并与区域事故应急系统相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八)各类排污口应按规定进行规范化设置,并按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实施联网监控。
(九)做好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本项目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1.6吨/年、204.6吨/年以内,具体总量控制指标由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在省下达的指标内核拨。
(十一)本项目配套的天然气管线、送变电设施等工程应依法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沙坦类系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近期通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复,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二)本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及初期雨水经处理达到《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较严者后排入三灶水质净化厂处理。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三灶水质净化厂处理。本项目外排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分别控制在188吨/日和44.6吨/日以内。
(三)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避免对区域空气环境质量产生不利影响。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区域事故应急系统相协调。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杜绝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水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七)做好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的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
噪声污染报告篇5
环保部日前《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16)》,披露了2015年全国城市声环境现状。报告显示,全国城市声监测夜间1/4不达标,这意味着全国有1/4的城市“睡”在噪声里。
在2014年的环境投诉中,共有45.7万件噪声投诉。2015年的投诉量有所下降,全国的环境投诉中,噪声投诉总共有35.4万件,但相对于在100.2万件总投诉中所占比例而言,作为第四大污染源的噪声污染,的确需要引起重视。结合更多的历史数据,仔细对比分析,可以看出的一个趋势是,社会大众对于噪声污染的投诉渠道有了更多的了解。尤其对于建筑施工噪声,大众的投诉积极性有所上升,建筑施工的噪声污染,责任主体更容易明确的定位,投诉相对容易产生持续的效果。而社会生活噪声,因为制造噪声的主体并不特定,通过投诉即便解决了问题,也难免会再次发生污染问题。大众的投诉热情出现下降,也在所难免。
噪声投诉的总量和在环境投诉中的占比看起来不小,结合1/4的城市夜间噪声不达标来看,投诉总量相比人口基数就显得并不庞大,社会大众对于噪声还是处于被迫忍受的状态。
噪声污染不仅影响人的正常生活,甚至还会影响到身体健康,我国在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中,就有涉及到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随着这些年来的发展,关于噪声污染的法律体系在逐步地健全,更全面地覆盖到了大众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同时,环保部门对噪声问题的监控和防治也在不断加大力度。这些积极的因素,从环保部每年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中都可以看出来。
法律法规的健全,并不直接等于噪声污染的治理成效。噪声污染的防治,第一步是政府从噪声产生的源头即开始控制减少。对于仍然不可避免发生的噪声,下一步是通过规划的手段,将噪声区域和生活区域隔开,或者采用隔离的方式,减弱噪声对生活区的影响。前两步的工作主要依靠政府部门的主导,须在法律体系下严格落实相关工作。
但这两步还不是全部,无孔不入的噪声依然还会存在。面对这些随机出现的噪声,政府的长处反而发挥不出来了,社会大众作为直接受到噪声影响的群体,却能够及时地将噪声污染信息提交给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此时,我国噪声污染防治体系的不足之处就体现出来了。《环境噪声防治法》中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噪声的概念和门类,没有一个明确而统一的标准,对产生噪声污染的个人和企业如何处罚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标准认定责任和赔偿。为此,社会大众将污染信息提交给了政府职能部门以后,并不能够得到彻底的解决,也缺乏严厉的处罚和赔偿来对污染者施压。
同时,我国对不同渠道的噪声归口到相应职能部门处理。但对于大众来说,遇到噪声,究竟是找城管、环保、公安还是交警,就变得过于复杂。另一方面,各个部门和地方的规定并不一致,行政机关一旦出现互相推诿、执行不力的情形,对社会公众参与治理噪声的积极性就会带来影响。
最后,对于更为恶劣的危害到人身健康的噪声污染,多数国家专门设立了“噪声污染罪”,对责任人进行惩戒。而我国目前只有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对恶劣的噪声污染还不足以形成更有力的制约。
噪声污染报告篇6
中图分类号:R852.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越来越多的城市,尤其是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公路需求迅速增长。尽管近年来城市道路及车辆拥有量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公路施工噪声污染问题依然日益突出,表现为交通阻塞、车速降低、停车困难、废气和噪声危害严重。城市公路施工噪声污染问题已经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城市的发展。公路在给人们出行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目前,主要集中在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噪声污染。
公路施工噪声主要是由于建筑机械造成的,产生的噪声通常都会超过国家施工噪声的临界值,会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因此,针对如何有效控制建筑噪声,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公路给人们出行带来便捷,但公路施工会不可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分析公路施工中形成的噪声原因、噪声的辐射特性,并从降低噪声源的激振强度、切断噪声的传播途径或在传播途径上削弱噪声等方面提出了防护措施。
一.公路施工噪声的污染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公路施工噪声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在施工中所发生的特别显著的噪声作业作为特定施工,一般有以下5种作业。1.使用打桩机、拔桩机或打桩、拔桩机作业;2.使用铆钉机作业;3.使用凿岩机作业;4.使用空气压缩机作业,设有混凝土搅拌设施或沥青混凝土搅拌设施的作业。
虽然这些特定施工作业,在规定区域施行作业时对噪声大小、禁止在夜间或深夜操作、每日操作时间限制、作业期间的限制、星期日及节假日禁止作业等均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施工噪声是一种临时性污染,因其声强高,又往往是露天作业,再加上不少建筑单位为了赶工期而夜间施工,所以对人们的生活和生产造成的污染相对比较严重。
三.公路施工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噪声污染被视为一种无形的污染,它是一种感觉性公害,具有局部性、暂时性和多发性的特点,由于其危害性大,噪声又被称为“致人死命的慢性毒药”。长期工作在高噪声环境下而有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护措施,必将导致永久性的无可挽回的听力损失,甚至导致严重的职业性耳聋。国内外现都已把职业性耳聋列为重要的职业病之一。强噪声除了可导致耳聋外,还可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心血系统、消化系统以及生殖机能等产生不良的影响。特别强烈的噪声还可导致神经失常、休克甚至危及生命。由于噪声易造成心理恐惧以及对报警信号的遮蔽,它又常是造成工伤死亡事故的重要配合因素。
四.公路施工噪声污染的控制与对策
公路施工噪声问题,已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并结合各地区的实际,对公路施工噪声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施工前,在工程投标时,应将施工噪声的管理措施列为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并科学规定工程期限。工程开工15日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区的环保局办理施工场地噪声申报登记手续。2.施工时,应在施工工地显著处悬挂施工工地环保牌,注明工地环保负责人及工地现场电话号码,以便公众监督。在施工过程中,向周围排放的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若超标排放,则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建筑施工噪声扰民,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放费。
对夜间施工有特殊规定:禁止夜间(晚22∶00至次日晨6∶00),在居民区、医疗区、科研文教区等噪声敏感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同时规定,确因施工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应在5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部门预审,所在地的区环保局批准后实施。并且,经批准的夜间施工工地,应在夜间施工3天前,公告工地周围的居民和单位。值得注意的是,对施工的工艺、装备也有规定限制。此外,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拒报或者谎报施工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夜间进行明文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环保部门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在新闻媒体曝光,直至建议建设部门吊销施工单位的许可证。然而,由于施工工地的流动性,施工周期的阶段性和施工过程中的突击性,形成了施工噪声的自有特点,增大了其控制难度。施工噪声的控制可采取如下措施:
1.加大建筑施工噪声的现场监测。
加强对施工噪声的现场检查是有效控制施工噪声扰民的根本途径。针对施工噪声事件集中、位置多变的特点,环保迎泽分局专门成立了施工噪声检查小组,由一名副大队长全权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施工工地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位于居民稠密区的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另外,针对目前有些施工单位抢工期,夜间施工的现象,成立了夜间巡逻队,加大了夜间检查频次,尤其是在中高考期间,为确保考生有一个良好的复习、考试环境。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从重从快查处,有力地促进了施工单位进行噪声防治。随着群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环保法律法规的深入人心,建筑施工扰民的不断增多。认真查处群众反映的公路施工噪声扰民事件,也是加强公路施工噪声管理的重要方面。在对待群众投诉问题上,要求施工单位多查找自身的原因,虚心接受群众意见,认真采取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对一些施工噪声污染严重,又不采取措施的单位,应根据噪声法的规定给予严肃查处,以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2.主管部门加大对施工工程申报的审批力度。
针对公路施工实际,要着重抓好施工工程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工作,切实将公路施工噪声管理纳入制度化轨道。在施工中,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必须到环保部门登记注册,实事求是地申报工程建设的阶段性情况,使环保部门了解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周围人口居住情况、工程规模、工程期限和容易产生噪声的工程设备的安置地点,从而预测施工噪声可能对居民造成的影响。同时,要对需要夜间施工的工程进行严格的审批,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协调好与周围居民的关系,张贴施工告示,以求得居民的谅解。
3.建立社会舆论的监督制度
施工场界周围的居民有权在施工前了解施工时可能发生噪声污染的情况,施工单位应当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建立公众参与的监督制度,不但可以调动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且可以增加建筑施工单位作好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责任和压力。
4.施工企业积极降低和减少噪声。
(一)严格控制人为噪声,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高声叫喊,无故甩打模板,乱吹哨,限制高音喇叭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二)凡在人口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时,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晚10点到次日早6点之间停止强噪声作业。确系特殊情况必须昼夜施工时,尽量采取降低噪音措施,并会同建设单位找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当地居民协调,出安民告示,求得群众谅解。
(三)从声源上控制噪声,这是防止噪声污染的最根本的措施。5.加大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的宣传力度
5.在公路施工噪声管理过程中,应坚持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经常不断地对施工单位进行有关环保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向施工单位传达国家、省、市有关噪声管理的规定,增强施工队伍的环境意识,使他们真正意识到治理噪声所带来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从而在工作中采取一切可能降低噪声的措施,自觉进行噪声治理,将施工噪声污染降到最低水平。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各地都在加紧公路工程的建设,但是公路施工不能以噪声扰民为代价。除了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采取相应的措施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法规,采取得力措施保护和改善施工现场环境,尽量减少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的影响,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干扰。使整个施工过程在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指导下,严格按施工程序办事,真正做到文明工。
五.结束语
我国的公路建设经过初始的发展期后,目前,已经进入了集中发展阶段,为保证公路的可持续发展,在设计、规划和建设交通系统时,应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采用必要的措施,以降低公路施工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参考文献:
[1]孙章.城市轨道交通概论[M]中国铁道出版社
[2]叶霞飞.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设计[M]中国铁道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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