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药的原理(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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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药的原理篇1

为了推动合理使用抗菌药,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用药,2004年8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卫生部联合颁布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同时责成各级医疗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直至2007年1月,上海市卫生局公布了“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从3月起正式实施。《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都是临床应用抗菌药的规范性文件,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应高度重视、切实执行。

1《实施细则》的特点

1.1基本内涵与《指导原则》相符

《指导原则》包括四部分。前两部分为主体,第一部分从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预防性应用和在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患者中应用三方面规定其基本原则,临床各科医师、药师等专业人员应予掌握;第二部分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就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加强病原微生物检测及加强合理用药管理与督查提出具体要求。后两部分“各类抗菌药物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及“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实际上属附件,其内容大多可在经典专业参考书上查到。

上海市卫生局出台的《实施细则》从上海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卫生部《指导原则》的基本内容重新组合成“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细则”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两部分。前一部分包括《指导原则》的第一部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和第三部分“各类抗菌药物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后一部分将《指导原则》的第二部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更加具体化。至于《指导原则》的第四部分“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被省略,没有列入。

1.2规范更具体、细致

针对临床上滥用抗菌药物的主要问题,着重在预防用药上规定得更加具体。例如“内科、儿科领域抗菌药的预防应用”一项中,《实施细则》除了重复《指导原则》规定的3条适应证,强调指出“对普通感冒、麻疹、病毒性肝炎、灰髓炎、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有发热的患者,昏迷、休克、心力衰竭、免疫抑制剂应用者等,预防用药既缺乏指征,也无效果,并易导致耐药菌感染,对上述患者通常不宜常规预防用抗菌药”外,还特意列表阐明“抗感染药在预防某些细菌和病毒感染时的应用”,其中有预防用药指征的包括风湿热复发、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结核病、新生儿淋菌性或衣原体眼炎、流感嗜血杆菌脑膜炎等十余类对象,对其用药品种、剂量以及用法和疗程均作详细说明,使临床实施有据可依。同样,《实施细则》按《指导原则》就不同种类的外科手术列表规定是否需预防用药以及具体用药品种、用药方案与疗程,从而形成统一的外科预防用药规范。

1.3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具体《指导原则》明确提出各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原则,但没有限定如何进行分级。而《实施细则》根据抗菌药物的作用特点、疗效和安全性并结合上海的社会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百余种药物具体分为“非限制使用类”、“限制使用类”和“特殊使用类”,且不同级、不同种类的医院包含的品种有所差别,以促进全面、合理地推行分级管理。

三级和二级医疗机构列入分级管理的抗菌药物及剂型共124种。属“非限制使用类”的有35种,均为长期临床应用证实的安全、有效且价格相对较低的品种,各级临床医师可根据对患者的诊断和其病情选用。大致包括青霉素、耐酶青霉素中注射用的苯唑西林和氯唑西林,氨基青霉素中的口服阿莫西林和注射用的氨苄西林,广谱青霉素哌拉西林,第一代、第二代头孢菌素,红霉素及20世纪80年代的大环内酯类,林可霉素类,注射用磷霉素,复方磺胺、呋喃类、甲硝唑、黄连素和制霉菌素。这些品种加上“限制使用类”的5种口服制剂(庆大霉素、吡哌酸、诺氟沙星、环丙沙星、氧氟沙星)也按“非限制使用类”管理,故基本上能满足大多数门、急诊和部分住院患者治疗的需要。属“限制使用类”的74种,鉴于抗菌特点、安全性和对细菌耐药性的影响,价格相对略高,需对其临床适应证或适用人群加以限制,故临床医师在患者病情需要应用时,应受到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监督检查,留下相关医疗文书记录和签名。该类大致包括广谱青霉素中的美洛西林和阿洛西林,第三代、第四代头孢菌素,β-内酰胺酶抑制剂复合剂,头霉素类中的头孢西丁和头孢美唑,氨基糖苷类、口服四环素类、氯霉素、新型大环内酯类、喹诺酮类主要品种,替硝唑和奥硝唑,抗结核药和大多数抗真菌药,更能满足包括大多数较重感染患者和部分耐药菌感染患者的需要。其中,头孢地嗪,大多数口服第三代头孢菌素,头孢哌酮/舒巴坦和哌拉西林/他唑巴坦,奈替米星和异帕米星,奥硝唑,除氟康唑以外的抗深部真菌药共14个品种在二级医院按“特殊使用类”管理。属“特殊使用类”的有15个品种,某些用于治疗高度耐药菌感染,一旦细菌对其出现耐药,后果严重;某些为新上市品种,对其疗效或安全性的临床资料尚不多,或并不优于现用品种;不少品种价格相对较高,因此患者病情需要应用时,应经感染专科医师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经具有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并应有相关医疗文书记录方可选用。包括碳青霉烯类,头孢米诺、拉氧头孢、依替米星,多粘菌素,万古霉素与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夫西地酸、伊曲康唑针剂,伏立康唑和卡泊芳净等。

对于一级医疗机构,92种抗菌药品也分成三类管理。“非限制使用类”34种,基本上与三级、二级医院相似,但多了青霉素V、苄星青霉素、林可霉素口服剂、磺胺嘧啶口服剂、联磺甲氧苄胺口服剂这5种,少了苯唑西林、氯唑西林、哌拉西林,头孢丙烯、磷霉素钠针剂和制霉菌素口服剂这6个品种。“限制使用类”(43种)和“特殊使用类”(15种)共58种,与三级、二级医疗机构的“限制使用类”相比,删除了其中抗菌特性类似,主要针对耐药明显病原、毒副作用较明显、基层较少应用或价格较贵的品种,包括:广谱青霉素中的阿洛西林,第三代头孢中的头孢唑肟与头孢地嗪,大多数口服第三代头孢,第四代头孢菌素,大多数β-内酰胺酶抑制剂复合剂(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针、阿莫西林/舒巴坦、替卡西林/克拉维酸、哌拉西林/他唑巴坦、头孢哌酮/舒巴坦),氨基糖苷类中的奈替米星与异帕米星,氯霉素,替硝唑与奥硝唑,部分抗深部真菌药(两性霉素B与氟胞嘧啶)及特比奈芬共23种,但增加了小诺米星、吉他霉素这2个品种,以及三级、二级医院中属“非限制使用类”的苯唑西林、氯唑西林、哌拉西林、头孢丙烯和磷霉素钠针剂。所有的品种已能满足基层医院日常医疗的需求,且大多属安全、有效、价格较低的品种。

所有的常规抗结核药在二、三级医院的呼吸内科,按“限制使用类”管理,但对非呼吸内科则按“特殊使用类”管理,在所有二、三级医院的结核病科或一、二、三级结核病专业防治机构却按“非限制使用类”管理。

1.4强调抗菌药的管理建章、责任追究

《实施细则》从上海实际出发,强调药事管理措施具体到位,包括医院必须设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并规定人员组成、职责、任务;每一通用名药品的剂型只能选定1~2家生产企业的产品,定期公布抗菌药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测,超常预警;每年至少进行合理用药培训2次,并作检查、考评和处理,切实纳入医疗质量与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2执行《实施细则》必不可缺的措施

抗菌药物作为最常用、最普遍应用的药物,虽然长期推荐合理应用,但收效甚微。笔者分析最主要的原因不外乎两条:一是我国医学教育“重诊断轻治疗”,多年来医药院校的学生在校均未经正规的药物治疗学培训,以致造成几代人“先天缺陷”;二是对临床合理用药缺乏严格的药事管理。这次贯彻《指导原则》与《实施细则》恰恰为纠正滥用抗菌药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我们应以此为抓手规范医务人员用药。

2.1切实发挥药事管理委员会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的作用

实践证明,缺乏强有力的行政管理措施不可能有效推行合理用药。因此,各级医疗机构首先应将管理队伍建立起来,将分管领导、责任部门、相关专家与医药卫生技术骨干整合到一起,结合实际建章立制,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只要持之以恒,一定能看出成效。

2.2分类、分批对医药人员进行培训

应由分管领导、临床专家和临床药学专家亲自授课,宣讲两个文件的精神与具体规范,使每一个相关员工知晓。培训的重点放在合理用药重要性、抗菌药物应用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内容包括:⑴严格治疗性与预防性用药的适应证;⑵如何尽早确定致病原针对性选择有效、安全、适当、经济的抗菌药;⑶如何科学地给药(途径、剂量、次数、疗程、联合用药);⑷特殊生理、病理状况下的患者的用药;⑸分级管理内容及管理、督查、奖罚、考评等规章制度。对于抗菌药物使用量大的临床科室与药剂科人员、医药院校实习学生应列为继续教育的必修课系统培训。某些细节需具体讨论,统一看法落实措施,做到管理“细而不死”。例如单纯病毒感染者不用抗菌药物时,或免疫缺陷者发热可能为细菌、真菌感染需用抗菌药物、抗真菌药物时,都应向患者解释说明,作相关化验和辅助检查,并在病史上留下具体诊断记录和暂不用药或考虑用药的依据。

2.3完善标准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充实力量,实行质控

完善与临床密切联系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保证病原菌培养、鉴定、药敏试验质量的基础,也是确保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提高治疗诊断水平的必备条件。不少医疗机构的微生物实验室还没有达到标准,缺乏严格的质控,对于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真菌、厌氧菌的病原诊断存在更大的缺陷,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应得到充分保证。

2.4鼓励临床药学、临床微生物专业人员到临床一线

应鼓励药学、临床微生物专业人员到临床一线,使其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协助临床医师合理用药。

2.5对患者做好耐心细致的宣教

没有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与配合,合理应用抗菌药是句空话。针对“抗菌药是退热药”、“抗菌药能防所有感染”、“新药、贵药总比老药好”、“用多个抗菌药总比用一个药保险”、“用抗菌药就得静滴”等误区,医药工作者要借助公众媒介,宣传科普知识,促进市民科学意识的提高。应利用医院科普宣传阵地和从医过程,尽可能做好对患者的宣传解释工作。

3持之以恒推行规范用药

生物制药的原理篇2

【关键词】抗菌药物;计算机网络;监控管理

【中图分类号】R197.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959(2009)09-0038-02

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是医疗管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医院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1]。广谱抗菌药物的广泛应用造成医院感染病原菌耐药性增加及真菌感染率上升,延长了患者住院时间,增加了医疗费用。为了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改变传统人工监测费时、费力、存在一定误差的问题[2],近年来,国内研制开发了不少医院感染监测软件,对抗菌药物监测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关注[3]。通过对抗菌药物应用情况实施有效监控,短时间内完成了大量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为管理层决策提供了客观依据,但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为此,我们在医院感染监控管理系统的平台上构建了抗菌药物监控子系统。

1抗菌药物监测系统的构建

该系统是我们研制的医院感染监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采用C/S+B/S架构,结合JavaScript+ASP+XML+webService等先进开发技术,以MicrosoftSQLSERVER2000为后台数据库,与“军卫一号”医院感染信息系统、CIS系统、LIS系统接口进行数据整合,并可导入excel表格,对原始数据进行整理、筛选、排序、统计,完成制表、制图等多项工作;也可直接通过SPSS统计软件进行更加复杂的统计学处理,使数据运用更灵活,效率更高。

2抗菌药物监控系统的功能特点

2.1抗菌药物应用统计分析具体到每位医生:系统根据用户名获得每位医生应用抗菌药物的信息,按照预先设计的程序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处理,对不合理用药的医生按顺序排列,并将结果发送到各终端机。各科室、职能部门及管理层人员点击进入浏览界面,即可掌握每个医生抗菌药物应用的详细信息。

2.2引入抗菌药物应用合理性评价标准:以流行病学统计方法推荐的限定剂量和药物利用指数作为评价合理用药的依据,以0.5≤DUI≤1.0为用药合理的过滤条件[4],对全院、各科室及每个医生应用抗菌药物的合理性进行汇总评价,将结果反馈到终端机的同时,保存数据于信息库中,方便查询和回顾性总结分析。

2.3执行抗菌药物权限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规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结合医院用药和人才队伍现状,将抗菌药物级别属性、医生职称、使用权限和医生处方权审批信息等编入系统,对越权或未取得处方权医生开具的医嘱,系统自动拒绝提交,使其应答无效。

2.4建立病原菌及耐药菌信息库:系统自动从微生物实验室采集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的相关信息,对病原菌耐药性变迁进行监测和综合分析,预测病原菌分布及潜在的多重耐药引发医院感染的动态趋势;对特殊耐药菌,如MRSA、MRS、AMPC、VRE、EsBL-S、MDR-TB和新发病原菌进行重点监测,为及时发现特殊耐药菌在医院内的流行提供重要信息;方便医生在病原学送检结果出来前,通过查询病原菌及耐药菌信息库,了解本科室病原菌及敏感抗生素,以此为参考选择抗菌药物。

2.5设置不合理用药预警程序:根据某院连续5年抗菌药物监测结果,结合抗菌药物应用的实际情况,设置抗菌药物预警值,包括全院、各科室及历史同期最高警戒指标等。当超过预警值时,系统会自动在对话框进行预警提示。用户也可根据实际要求自行设置预警次数、预警周期、预警值和预警时间。

3讨论

抗菌药物滥用可导致细菌耐药菌株增加,药源性疾病增多,社会医药资源浪费等一系列问题[5]。合理应用抗菌药物对于防治医院感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6]。随着医院信息系统的成功实施与运行,为抗菌药物及耐药菌株监测搭建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建立数字化、电子化、智能化和个性化抗菌药物监控管理系统乃众望所归[7]。目前使用的抗菌药物监测系统,主要是通过在院病人网上信息、门诊病历和门诊处方等途径获得抗菌药物相关信息,对全院抗菌药物应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制订宏观管理策略,促进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8-10]。

运用该系统,一是可以改变以往抗菌药物质量控制按科室兑现,没有将责任具体归属于医生个人,导致医生合理用药意识淡薄,影响抗菌药物管理成效的缺陷;二是使管理层在掌握全院和各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的同时,可获取每个医生抗菌药物使用的详细信息,使不合理用药责任和处罚直接落实到个人,有利于提高抗菌药物管理成效;三是便于专职人员针对每个医生用药过程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一对一的帮助与指导。

通过抗菌药物监控系统,实施抗菌药物权限管理,增加了对限制性抗菌药物、特殊抗菌药物的内部控制环节,克服抗菌药物使用的随意性;抗菌药物应用预警值的设定,可随时提醒医生规范用药行为,逐步养成合理的用药习惯,促进抗菌药物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病原菌及耐药菌信息库的建立,为临床医生充分利用区域内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结果,科学使用抗菌药物提供了参考依据,减少了经验性用药和盲目用药。

应用抗菌药物监控管理系统,对每位医生抗菌药物应用的合理性进行智能评价,不仅可以提高抗菌药物动态监控管理成效,达到抗菌药物监测、预防、控制一体化管理的目的,而且可以使管理层从中了解各个医生的医疗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加强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和行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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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药的原理篇3

关键词:无菌;原料;措施

无菌生产区域设备的发展正趋向于少人化、隔离化或无人化操作,尽可能避免操作人员对产品造成的影响[1-5]。无菌室操作人员数量大大降低,可以减少微生物负荷,降低污染的概率,减少运行成本[6-10]。无菌药品:指法定药品标准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非肠道制剂、无菌软膏剂、眼膏剂、混悬剂、乳剂及滴眼剂等。无菌操作:在整个工艺操作过程中,利用或控制在一定条件下,尽量使产品避免微生物污染的一种操作方法,使用一切器具、原辅料、材料应预先灭菌,操作必须在无菌操作室进行,操作人员必须按卫生要求程序进入。在无菌药品的生产中,防止微生物污染、内毒素污染、颗粒物污染一直是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关注的重点[11-15]。本文对无菌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无菌保证控制措施进行综述。

1无菌原料药生产特点及验证内容

1.1原料药生产特点:原料药完善定义是旨在用于药品制造中的任何一种物质或物质的混合物,而且在用于制药时,成为药品的一种活性成分。此种物质在疾病的诊断,治疗,症状缓解或者能影响机体的功能或结构。原料药由化学合成、植物提取或者生物技术所制备的各种用来作为药用的粉末、结晶、浸膏等,但病人无法直接服用的物质。原料药根据它的来源分为化学合成药和天然化学药两大类。无菌原料药的生产通常是把精制过程和无菌过程结合在一起,将无菌过程作为生产工艺的一个单元操作来完成。

1.2无菌原料药生产过程验证:菌原料药生产过程验证应在设备和设施的确认(DQ/IQ/OQ/PQ)、氮气系统、压缩空气系统、计算机系统验证(如果适用)、水系统、洁净蒸汽系统、净化空调系统、分析方法验证、清洁验证等工作,这些验证工作完成后才能实施工艺验证。无菌原料药生产过程验证就是通过验证证明某无菌原料药的生产工艺处于控制状态,所有被定义为关键工艺及控制参数范围已被验证,此工艺能恒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产品。

2无菌原料药无菌保持控制措施

2.1无菌控制方法种类:无菌原料药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有两种,一无菌法生产过程:物料与辅料、中间体至成品,各个工序环节都采用无菌处理措施,以确保产品无菌,采用严格的灭菌消毒以及验证化验制度。二灭菌法生产过程:原辅料一半成品一成品一灭菌器一无菌成品。其中,原辅料及管道、器皿与设备等在生产过程中带菌,成品经高温灭菌处理从而达到无菌目的。此方法工艺设备简单,成本较低廉。

2.2生产过程中的无菌保持措施

2.2.1所有的生产设备均应进行定期保养与验证,及进行定期清洗灭菌,并且做好记录。

2.2.2为防止微生物的污染,注射用水与药液储存罐的通气口须装备除菌过滤器。不同洁净级别的厂房之间,应设有缓冲设施。物料应在与其生产洁净级别要求相适的缓冲设施进入。对于需要进入洁净区的物料,还应在去除外包装后,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与容器具按照产品的工艺要求来进行清洗或灭菌。

2.2.3洁净区内不应使用容易散发尘粒或纤维的物料及用具,进入洁净区的人员应控制到最低限度。在洁净区内使用的净化空气,应按照生产工艺以及无菌质量的要求,洁净级达到GMP的规定。GMP对洁净区的划分、管理和检测方法更加明确,为了有效控制尘粒和微生物污染,将生产所需的洁净区分为ABCD四级:A级: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置胶塞桶、敞开安瓶区、敞开西林瓶区,上述区域需要层流保护,风速为0.36~0.54m/s;B级:指无菌配置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A级区所处的背景区域;C、D级:指生产无菌药品过程中重要性较次的洁净区。空气过滤器须依照规定进行检查和更换,并且记录。洁净区及无菌更衣间,须依规定进行紫外杀菌或者其它方式灭菌,并做记录。

2.2.4用以输送纯化水或者注射用水的储存管道与设备,应根据其验证结果从而定期清洗、消毒,并记录。

2.2.5开发密闭式生产工艺,应减少开放式操作,在人员介入情况下,需采用RABS或隔离器实施无菌产品保护。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并记录。切实做好无菌过滤器管理,以防无菌过滤器内的细菌无限量滋生。加强生产设备的维护,加强人员GMP培训,严格按照无菌操作规程。

3生产过程中的监督要点

无菌原料药的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机构以及人员的分工明确。无菌原料药生产的参与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生产经验以及组织能力。监督厂房和设施,确保其符合国家对无菌原料药有关规定要求。无菌原料药生产最好采用密闭设备。企业可依据工艺要求、物料特性及对供应商的质量体系审核情况,来确定物料的质量控制项目。物料应按规定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应分库(区)存放。固体原料和液体原料是否分开储存。见光易分解的物料应采取了避光措施。物料、中间产品与原料药在厂房内的流转运作,应避免混淆和污染。中间品的质量检验场所不能设置在该生产区域内。更换品种时,必须彻底的清洁设备并且对清洁方法进行验证。对于难以清洁的特定类型设备,可以专用于特定原料药的生产或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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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药的原理篇4

论文摘要:简述基本药物的概念以及我国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药物政策的历史沿革,指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确保国民公平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的必要条件,是一项系统性的制度建设工程;探讨了我国基本药物政策存在的不足,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在进一步推进我国基本药物制度建设过程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药物目录是当前的重点工作。

党的十七大把“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我国药物政策的核心内容,是确保公众获得基本药物的一种重要手段。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国家政府以其权威性对药品质量、疗效以及获得方面向公众作出的一种承诺,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和保证公众的用药需求及合理用药,从而降低医药费用,使国家有限的卫生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该制度的顺利推行对促进我国医疗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而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国家对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管理与调控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该项制度主要是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形式体现的。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药物目录是关键一步。

1基本药物概念的提出

基本药物(EssentialMedicine)最早由世界卫生组织(WHO)在1975年提出,希望各成员国以合理的费用选择和购买质量确切的与所在国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基本药物。自1977年WHO在第一次基本药物遴选会上将“基本药物”这一概念加以描述后,经过几年的讨论、完善,充分考虑到绝大多数人的可承受能力,最终在2002年将基本药物从定义、选择标准和目标三个方面加以详细描述。基本药物是满足人群重点医疗卫生需求的药物;基本药物的选择要考虑疾病的流行情况、安全和有效的证据以及相对的费用/效益比;能够在任何时间以足够的数量、适合的剂型、可靠的质量、以个人和团体都能负担的价格服务于健康医疗系统;是在遵循必要的遴选原则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筛选而确定的数量有限的药物。这不仅提供了一个在国家水平上购买药物的合理基础,而且提供了一个在卫生保健系统的不同层次上建立药物需求的合理基础。

2国际上实施基本药物政策的先进经验

自基本药物的概念提出以后,至1999年底,全世界已有156个国家实施了基本药物政策,并有多个国家以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为重点制定了国家药物政策。津巴布韦从1986年开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目录中除了列出药物品种外还包括诊疗指南,并采用“口袋书”的版本以便于携带。1994年,印度德里为解决药物匮乏和昂贵药物滥用的问题开始实行基本药物政策,在促进合理用药的基础上规范医师和医院的行为,同时对患者进行教育,并将基本药物的概念引入医学教育课程。这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还使德里成为其他州效仿的典范。肯尼亚作为基本药物领域的先行者,为解决药物滥用和误用的问题,加强对人用药和兽用药的管理和控制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于1994年建立了国家药物政策,并将此作为今后立法、法规改革、人员发展和改进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巴西为了解决不合理用药问题,调整总体用药状况,出台了“国家药物政策”。这项政策主要包括“八项方针”和“四项重点”,力求在国家医疗系统内为药物监护提供有效合理的依据,并致力于整改药品的蓝、药品质量、安全性、药品价格、合理用药等问题,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危地马拉也制定相关政策并加以落实,从而改善了药品的供应,拓宽了药品的分发渠道。

经过20多年的努力,基本药物制度使许多国家的医疗现状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世界范围内能正常获得基本药物并接受有效治疗的人口从开始推行基本药物时的不足1/2扩大到2/3以上,使得绝大多数人的健康得到了保障。

3我国基本药物目录及基本药物政策的历史沿革

我国基本药物工作开始的较早。1979年4月,我国政府就开始积极响应并参与WHO基本药物行动计划,在卫生部、原国家医药管理局的组织下成立了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小组,这标志着我国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制定工作正式启动[51。但在制定基本药物政策时,WHO并未考虑到中国传统医药的存在,而是完全以化学药的化学成分分类为基础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因此,由于中药的存在,我国基本药物制度在品种上与其他国家有很大的不同。

我国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原则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第一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化学药部分)》由卫生部、原国家医药管理局于1982年1月18日以(82)卫药字第l号文件正式下发。其中只收载西药278个品种,而未收选中药,主要原因是当时中药品种繁多,普遍存在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的现象,必须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后方可进行遴选。1994年初,在中药制剂的遴选工作全部结束后,卫生部、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印发了《国家基本药物(中药制剂暨l1类化学药品目录)》,并于1996年4月颁布了《国家基本药物(全部品种目录)5,其中包括化学药26类699种原料及剂型,中药1699个,中成药处方1812种制剂。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提出“建立并完善基本药物制度”。1998年,国家进行了城镇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国务院在机构改革中也重申了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55的重要性,并于同年公布了第三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5,其中化学药共27类740种原料及剂型,将原诊断用药中的“核医学诊断及治疗药”分出来单列为“放射性药物”类,中药1333个,中成药处方l570种制剂。2000年公布的第四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收载了化学药770种,中成药1249种;2002年公布的第五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收载了化学药759种,中成药l242种;2004年公布的第六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5中收载了化学药773种,中成药l260种。目前2008年版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正在配合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紧张而有序地进行遴选。

4我国现行的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国家基本药物政策推行实效不很理想,除了在推行过程中始终缺乏与该政策所对应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之外,还由于我国国情的影响,一直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将该政策固定下来。除此之外还存在众多其他因素,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4.1我国的基本药物制度还不健全,缺乏强有力的实施保障

我国在基本药物目录时就明确提到: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指导合理用药,指导药品生产经营,指导药品报销目录的制定。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基本药物工作虽然得到WHO的肯定,但制度建设还主要停留在目录及其调整上,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全国范围内仍有近1/3以上的人口不能正常获得基本药物,农村的获得情况更差问。

4.2基本药物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我国目前公布的药品目录除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还有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非处方药品目录等。由于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实际利益,所以人们对其他几种目录或多或少都有些了解。由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宣传力度不够,人们对其认知度还很低,仅有部分医药工作者知道国家的基本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而绝大多数社会公众和一部分医药工作者对其了解很少,甚至全然不知,更不知道获得基本药物是每个公民的权利。

4.3基本药物使用率低,合理用药水平亟待加强

所谓的合理用药就是患者根据临床需要接受药物治疗,其剂量与疗程要满足患者的需要,且对社会和个人都是最低的价格。简单的说,合理用药就是指安全、有效、经济、适当的用药。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人们在衣、食、住、行各方面的需求也较其他国家多。一直以来,“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时刻困扰着人们,一些贫困地区的人根本看不起病。

医生的用药习惯及利益因素也影响着合理用药。有些临床医生往往是根据自己的经验开出处方。一些普通的、常见的基本药物使用率并不高,临床医生考虑更多的则是高新技术和新药。更有些不法医生和医疗机构受巨额回扣的利益驱动,不顾患者的病情和实际情况,用高价药、进口药代替普通药和基本药,这是造成“看病贵”的直接原因。.

4.4患者对基本药物的认识情况有待加强

某些药品生产企业将一些基本药通过改变剂型,增加规格或是进行一些无实质性的化学修饰后按新药申请并通过审批。这必然导致新药不“新”,价格却会一提再提。而由于受部分虚假广告的影响,一些患者更是盲目推崇新药、进口药和广告药。相反,医生开的对症的基本药物往往不被认可。

4.5基本药物目录品种范围过大,影响了制度实施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公布了六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数也从最初的278个增加到2000多个,而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品种数也一增再增。这使得国家的医疗经费不断地增加,同时,浪费在不合理用药上的费用也不断增多。这就必然会影响到国家基本药物政策作用的正常发挥。

5深入推行基本药物政策,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药物目录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也是一个中西医并重的国家。这就意味着中国在制定基本药物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中药的问题,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药物目录。

5.1采取强有力的手段保证基本药物政策的实施

我国的基本药物政策主要是以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形式体现的。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基本药物政策实施情况还是停留在目录的制定和调整上,没起到实质性的作用。而针对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的立法工作是全面推行该政策的根本保障,只有采取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该政策的全面推行。因此,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出有效推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的具体规定或办法,尽快组织相应的立法研究,为该政策的法制化提供现实而科学的依据,早日实现该政策在法律层面上的具体体现,从而保障该政策真正具有权威性。

建议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这项政策,各部门联合起来,上下一心、共同协商,不要各自为政。建议把基本药物目录和医疗保险目录合二为一,并不再以此为基础建立明目繁多的子目录,以免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巨大浪费。除此之外,还要严格按照“防治必需”的原则,充分考虑到我国疾病的发生情况及大多数患者的利益。医疗机构要制定相关政策来确保基本药物政策的实施。

5.2加大宣传力度,人人享有获得基本药物的权利

国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深入的宣传基本药物政策,促使各方面充分认识到推行该政策对合理配置医药资源、保护社会公众药品获得的权利以及防止不合理用药现象的发生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保障作用。

WHO反复强调,基本药物是社会公众能够承担得起的最好药物。针对现在绝大多数人还不了解基本药物的情况,建议有关部门将基本药物政策和目录编辑成册,分发到位,必要时也可以采取便于携带的“口袋书”的版本。除此之外,还要组织培训,对不同知识层面的人采取不同的培训方案,让更多的人了解基本药物制度。对于医生,最好是将基本药物内容列入必修课程,让基本药物在其头脑中根深蒂固。对于患者,要让其了解到基本药物是治疗疾病的首选药、好药、安全药。

5.3减少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数量,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目前,WHO所列出的基本药物只有312种。如果严格按照WHO的遴选原则来遴选我国的基本药物,必将会有2/3的药物退出我国的基本药物目录,中药与中药饮片则由于其调理作用也会被摒弃在外。因此要结合我国国情,从实际需要出发,用科学的方法从临床药物中遴选出国家基本药物,同时也要兼顾中西药并重。卫生部有关领导表示,根据国外的经验和有关专家的调研情况,我国确定300~400种基本药物就能够满足临床上将近80%的使用。针对目前我国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数量过于庞大,人们很难合理利用的情况,建议将其品种数量减少,只选择最基本的、最经典且价格合理的药物进入目录。

5.4国家统一定价,确保多数人有能力购买

目前,我国药品的商品名繁多,价格差异大,一些生产企业通过更改商品名或包装规格以提高药价,使得药品的价格虚高不下,管理混乱。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生产成本统一定价,一类药只有一个标准价格,报销时也按标准价格来报销。这样才有可能解决药品价格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生物制药的原理篇5

这些想法是好的,但却有些想当然。因此,需要从科学事实和证据来解释关于青蒿素的一些疑问。青蒿素药物是西药不是中药

青蒿素是从植物青蒿(又称臭蒿和苦蒿,属菊科一年生草本植物)提取的化学物质,是由15个碳原子、22个氢原子和5个氧原子组成的化合物(分子式为C15H22O5)。它是一个倍半萜类化合物,含有过氧基团的倍半萜内酯结构,而且,这个药物的分子中不含氮。

现在国际上认定使用的青蒿素药物主要是世界卫生组织推荐和认证使用的蒿甲醚A+B和青蒿琥酯两种复方成药,世界卫生组织每年拨款采购这两种药作为在疟疾重灾区,如非洲进行青蒿素综合疗法(青蒿素复方联合疗程,ACTs)的药物。无论是蒿甲醚A+B,还是青蒿琥酯,在药物的性质和使用说明上都注明,它们属于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药)类。

一般而言,药物分为原料药、化学药、生物制药等几大类,中国的中药很多都是原料药,在中国医药产业结构中约占60%的比例。化学药则分化学合成药和天然化学药。

化学合成药又分为无机合成药和有机合成药。无机合成药即无机化合物(极个别为元素),如用于治疗胃及十二指肠溃疡的氢氧化铝、三硅酸镁等;有机合成药主要是由基本有机化工原料经一系列有机化学反应而制得的药物,如阿司匹林、氯霉素、咖啡因等。

天然化学药按其来源可分为生物化学药与植物化学药两大类。抗生素一般系由微生物发酵制得,属于生物化学药的范畴。近年出现的多种半合成抗生素,则是生物合成和化学合成相结合的产品。植物化学药则是从植物中提取

的化学物质制成的药物,蒿甲醚A+B和青蒿琥酯就是植物化学药。

生物制剂主要是疫苗和从动植物提取物产生的制剂等,药品的活性成分是化学合成药物,和它相对应的是中药制剂。

从蒿甲醚的药理作用也可以看出,它是一类植物化学药。蒿甲醚为青蒿素的衍生物,抗疟活性比青蒿素大6倍,对疟原虫红细胞内期有强大且快速的杀灭作用。作为青蒿素的衍生物,蒿甲醚主要是干扰疟原虫的表膜-线粒体功能,通过影响疟原虫红细胞内期的超微结构,使其膜系结构发生变化。这种对疟原虫“食物泡”膜的作用会阻断疟原虫的营养摄取,当疟原虫损失大量胞浆和营养物质而又得不到补充时,就会很快死亡。

青蒿琥酯则是青蒿素的水溶性衍生物,其抗疟作用及作用机制与青蒿素相同,主要用于脑型疟疾、黄疸型疟疾及各种危重疟疾的抢救,也用于间日疟及耐氯喹脑型疟疾(恶性疟)的治疗。青蒿琥酯能克服青蒿素治疗剂量大,复发率高,水、油溶剂的溶解度小和制剂困难等缺点,可杀灭疟原虫的红细胞内期的裂殖体,具有速效、高效、低毒等特点。

所以,青蒿素的成品药是植物化学药,而非中药。青蒿素为何没有申请专利?

对于青蒿素的一个普遍评价是,中国当时没有申请专利,错失了依靠知识产权获得巨大经济效益的机会。原因在于,对青蒿素的研究最初是出于军事目的,同时当时的研究人员也不熟悉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研制成功后没有申请专利。

青蒿素没有申请专利是事实,但是其中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历史和认识的局限,才产生了行为上的局限。

从历史角度看,中国人的专利意识在20世纪70年代几乎为零。屠呦呦于1971年发现青蒿素,并证明其治疗疟疾特别有效,但那时中国人并没有什么专利意识。为了配合越战使用,研发出来的青蒿素药物除了在国内使用,几乎是无偿用于支援越南和东南亚国家。而中国首部《专利法》直到10多年后的1984年,才正式颁布。

由于没有专利意识和专利制度,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中国研究人员在学术刊物上全面公开了青蒿素的资料和秘密,大众媒体也全面报道了青蒿素的全部情况。例如,1977年研究人员在《科学通报》上以“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的名义介绍了青蒿素的化学结构。青蒿素的结构测定工作在1976年结束,1979年5月出版的《化学学报》发表了研究人员的论文“青蒿素的结构和反应”。

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的周维善研究小组经过5年的潜心研究,于1984年初实现了青蒿素的全合成,合成的青蒿素与天然青蒿素完全一致。随后,研究论文《青蒿素及其一类物结构和合成的研究》发表在1984年第42期的《化学学报》上。

大众或新闻媒体也不甘落后,陆续发表了青蒿素的发明过程和结果。1978年6月17日,《光明日报》在头版头条报道了青蒿素研制成功的重大消息,并称“这是我国医药卫生科技人员走中西医结合道路,发掘祖国医药学宝库所取得的一项重大科研成果,也是继国际上治疗疟疾的王牌药物――氯喹后的一个新的突破”。

1978年6月18日,《光明日报》又刊发长篇文章――《深入宝库采明珠――记抗疟新药“青蒿素”的研制历程》,对青蒿素的研制过程进行了全面解读。这篇通讯将中国中医科学研究院中药研究所1977年出于保密的需要刻意隐瞒的青蒿素研究单位和青蒿素药用途径等信息曝光。当然,新闻媒体中并非仅仅是《光明日报》披露了青蒿素的全部秘密,其他媒体也公布了青蒿素的所有信息。

由于各国申请专利的基本前提都是发明和创新,即新颖性,全面公开青蒿素的所有信息后,也就失去了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可能。

然而,事实上是,由于没有专利意识,也没有专利法,中国并没有申请专利,青蒿素的

所谓本该申请专利之说其实只是一种猜测。而且,当时中国与世界的专利保护应当是互惠和互通有无。中国当时没有专利法,既无法在国内对青蒿素实施专利保护,在国外也没有申请专利保护的途径。这个问题是一张纸的两面,中国不以立法的形式为国外技术发明提供专利保护,其他国家也不会为中国技术发明提供专利保护。

所以,青蒿素未申请专利是历史和意识局限的必然,当然也是一种遗憾。青蒿素药物在全球的份额为何极少?

一项统计表明,中国以青蒿素为原料的成品药在全球市场上的份额只有3%左右,完全不符合一个发现并提取了青蒿素的国家的身份和地位。这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原因在于,青蒿素成品药需要在国际市场上获得质量和安全性的认证和认可。尽管中国目前一些药企能生产效果很好的青蒿素药品,但很少能获得世界卫生组织和西方国家对现代药物的质量认证,因而中国生产的青蒿素药品很难进入国际市场。

世界卫生组织于2001年开始启动药品预认证(PQ)项目,主要针对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三大世界流行疾病的药物,目的是通过对申请药企及产品的审核,确保国际基金采购药品的高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药品预认证是以欧盟和美国的药品质量标准为基础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提高,到如今世界卫生组织药品预认证的水平已基本达到欧盟标准,对GMP(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GCP(生物等效性试验)的要求较中国现行标准更高。由此,许多中国药企被排除在国际市场之外。

由于这种限制,中国只能转而求其次,靠卖原材料――青蒿素来挤进国际市场,分得一小杯羹。从2004年起,世界卫生组织每年拨出2亿美元资助疟疾重灾区政府专款采购蒿甲醚A+B和青蒿琥酯两种复方成药,实施青蒿素综合疗法(青蒿素复方联合疗程,ACTs),同时需要疟疾受害国(主要是非洲国家)政府认可。

这种双重认可的核心标准便是药品预认证,率先获得青蒿素类药物双重(世界卫生组织和进口国政府)认可的是瑞士诺华和法国赛诺菲制药公司。中国药企实行的是本国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而非国际认可的质量认证标准,因而难以拿到成品药进入国际市场的许可证。无奈之下,中国企业做了两件不得已的事。一是“借壳上市”。诺华和赛诺菲本身并无研制蒿甲醚A+B和青蒿琥酯复方成药的能力,但中国能生产蒿甲醚A+B和青蒿琥酯的药企,如华立和复星两家国内公司主动提供技术,以换取自己的产品能通过对方的准入证进入国际市场,同时也换取对方对自己青蒿素原料的优先采购权。

二是急于依靠青蒿素进入国际市场的国内药企将大量青蒿素原料销售给诺华和赛诺菲,中国供应的原料曾占了这两家国际制药巨头青蒿素原料来源的90%。所以,中国的青蒿素产业实际上是在为国际制药巨头打工,后者获得的利润是中国的10多倍。即便价格最高时期青蒿素高达800万元/吨,但青蒿素衍生物制成的成品药如青蒿素琥酯、双氢青蒿素、蒿乙醚、蒿甲醚均达1.3亿元/吨,两者的差距为16倍多。

中国的青蒿素药品和原材料“借壳上市”的结果不是双赢,而是获得蝇头小利,有国际许可证的外国企业获得的是90%以上的利益。例如,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拥有复方药物蒿甲醚-本芴醇的专利,诺华制药公司1994年向军事医学科学院合作伙伴、现昆药集团采购原料药,并支付每年该药海外销售收入的4%给军事医学科学院。这显然是因为国内企业没有进入国际市场的许可证造成的。怎样才能获得国际认证?

要获得世界卫生组织的药品预认证,必须符合国际上公认的药品生产和产品质量审定的一些标准,例如ICHQ7A体系和21世纪药品cGMP(也称为国际GMP规范)。

以ICHQ7A体系为例,为了对药品的研

制、开发、生产、销售、进口等进行国际统一标准的审批,形成国际通用的药品注册制度,1990年由美国、日本和欧盟三方的政府药品管理部门和制药行业发起了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CH),通过的ICH文件分为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和综合学科4类。其中,质量技术要求以Q开头,分别以1~7代表药品的稳定性、方法学、杂质、药典、生物技术产品质量、标准规格和GMP,再以abcd代表小项,Q7a(原料药的优良制造规范指南)就代表GMP方面唯一的一项――药物活性成分(通常指原料药)的GMP。

ICHQ7A体系与中国的GMP有很多不同,如ICHQ7A要求产品质量评审,但中国GMP只在第83条提出自检要求;ICHQ7A有关验证工作一共有28项,但中国GMP验证一章只有4项要求。

此外,ICH文件中的“药物警戒计划指南”也成为欧、美、日药品风险管理的基础性文件。ICH的药物警戒计划指南主要内容是要求药品上市时需呈交安全性说明和药物警戒计划,并就这些药品风险控制方法进行说明。适用范围为新化学实体、生物制品、疫苗、已上市药物的明显变更(如新剂型、新的给药途径、新的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以及拟增加新适用人群、适应证的上市药物,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担忧的药品。

ICH的药物警戒计划致力于药物安全保障,要求上市药品必须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安全性说明是对已证实的药物风险、重要潜在风险和重要的缺失信息进行概述,也可以反映该药物潜在的风险人群和明显的安全性问题,有助于今后进一步研究,并有助于管理机构确认特殊数据收集的必要性,便于构建药物警戒计划。安全性说明主要包括非临床及临床安全性说明两部分。

非临床安全性说明的内容有:毒理研究(重复给药毒性、生殖/发育毒性、肾毒性、肝毒性、遗传毒性和致癌性),一般药理(心血管包括QT间期延长、神经系统等),药物相互作用,其他毒性相关信息或数据等。

临床安全性说明内容有:人体安全性数据收集的局限性,药物上市前的未研究人群(如儿童、老龄人群、孕妇或哺乳期妇女、患有相关疾病者等),不良事件(AEs)或不良反应(ADRs),已证实和潜在的相互作用,如“食物-药物”和“药物-药物”相互作用,流行病学数据,药理类别作用等。

药物警戒计划是基于安全性说明的进一步药品风险控制行为,主要内容包括,已发生的安全性问题概述;日常药物警戒措施,如怎样保证所有反映到企业的可疑不良反应信息的系统和过程,能以一个容易得到的方式来进行收集和比较;怎样加快不良反应报告和定期修订安全性报告;持续监测上市药物的安全性,包括信号检测、问题评价、标签修订以及和管理机构沟通方式;当地法规的其他要求等。此外,还有安全性问题行动计划,如怎样发现安全性问题,行动对象,行动的理由,行动的具体方式和结果评价方式等。

生物制药的原理篇6

一、生化药物的制备方法

生化制药就是将动物、植物或微生物机体内的生物活性物质在其结构和功能不遭破坏的前提下,采用多种生化分离的方法提取、纯化的工艺过程。??生化制药的六个阶段:原料的选择和预处理;组织及细胞的破碎;从破碎的细胞中提取有效成分制成粗品;采用多种生化技术从粗品中将目的物精制出来;干燥及保存;制剂。以上各阶段在不同的生化药物制备中,根据所选材料的不同,可灵活取舍选择使用

生化药物的分离纯化方法主要有五类:根据分子大小和形状不同进行分离,如凝胶过滤法、透析和超滤法、密度梯度离心法等;根据分子的带电性质进行分离,如离子交换层析法、电泳法、等电聚焦法;根据分子极性大小及溶解度不同进行分离,如等电点沉淀法、盐析法、有机溶剂沉淀法、逆流分配法等;根据配体特异性进行分离,如亲和层析法;根据物质吸附性质不同进行分离,如选择性吸附和吸附层析法。

二、生化药物质量控制研究要点

(一)脏器生化药物

脏器生化药是指从动物来源的生化药物,即从动物的组织、器官、腺体、体液、分泌物以及胎盘、毛、皮、角和蹄甲等提取的药物。脏器生化药物中多数有效成分不明确,多属高分子物质,现在多数还不能用合成的方法生产,有的物质还需要有同时存在的其它物质的协同作用才能发挥较好的生理功能。

(二)脏器生化药物的研究和质量控制要点

因动物的来源复杂(包括动物的种属、健康状况、饲养环境、年龄、采集时间、采集方法等),提取纯化工艺简单,其有效成分的含量和比例会产生较大的差异,因此,单靠质量标准不能全面控制产品的质量,而需要控制源头和工艺过程,再结合质量标准才能较有效地控制产品的质量,确保临床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换句话说,生化药物的质量控制重点就是要保证生产产品与临床研究样品质量一致,这种质量的一致性单凭质量标准中的质量控制指标不能全面地反映出来(这一点不同于化学药物),必须通过严格地控制源头和工艺过程来实现,这一点类似于生物制品。

1、脏器生化药物研究的一般过程

研究脏器生化药物首先要固定源头(原材料),包括动物的种属、健康状况、饲养环境(封闭饲养)、年龄、采集时间和采集方法等,并制订原材料的质量标准。然后研究合适的提取纯化方法,包括动物源性病毒的灭活和验证,确定原液(或半成品)的生产工艺;研究原液(或半成品)中的主要成分、含量、主成分的比例,以及其它成分的控制方法等,制订原液(或半成品)的质量标准。进行制剂的处方工艺研究,最后制成临床应用的制剂(成品),并进行相应的质量研究,制订成品的质量标准。

2、动物源性病毒的灭活工艺及验证

因组织来源动物的种类不同,其自然携带或者感染病毒的种类也会有所不同,再加上目前动物来源的原材料可控性较差,故必须要对动物源性病毒进行灭活或去除,并对灭活或去除工艺进行验证。灭活或去除动物源性病毒,首先要了解选定动物的病毒情况,重点关注已确认对人类具有感染和致病能力的病毒(例如牛和猪的口蹄疫病毒,猪的乙型脑炎病毒等)及已有试验提示与人类疾病具有关联性的病毒(例如牛腹泻病毒,猪的戊肝病毒等),了解病毒的生物学和对理化因素敏感性等方面的特性。检验原材料中病毒的污染程度和负载量,为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提供研究数据。如果已知原材料中污染了对人感染或者致病的病毒,或者检出了内源性逆转录病毒、具有种属特异性的其它污染病毒,则必须废弃该原材料并妥善处理。

3、脏器生化药物的质量控制要点

根据脏器生化药物研究的一般过程,其质量控制要点主要分以下三个方面:固定源头(原材料),包括动物的种属、健康状况、饲养环境(封闭饲养)、年龄、采集时间和采集方法等,并制订原材料的质量标准;研究合适的提取纯化方法,包括动物源性病毒的灭活和验证,确定原液(或半成品)的生产工艺,研究原液(或半成品)中的主要成分、含量、主成分的比例,以及其它成分的控制方法等,制订原液(或半成品)的质量标准;进行制剂的处方工艺研究,制成临床应用的制剂(成品),并进行相应的质量研究,制订成品的质量标准。总之,脏器生化药物质量控制的核心就是全程控制(从源头到终产品,工艺过程控制和质量标准控制)。

三、生化药物研究应注意的问题

因生化药物的来源复杂,不同的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得到的产品的质量会有差异,包括主要成分的含量、比例,以及其它成分的种类和/或含量等,而这些差异往往质量标准反映不出来,从严格意义上说,生化药物没有仿制。所以,在进行生化药物研究时首先要基于“不可仿制”来考虑问题。

1、注重原材料和工艺过程控制,结合质量标准,较全面地控制产品的质量。

2、产品上市后不要轻易更换原材料、变更生产工艺、改换剂型(尤其是水针、粉针、大输液互换)、延长有效期等。如果需要进行以上变更,应针对变更情况对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影响(这种影响是指产品的真实质量,并不只是质量标准中的质量控制指标)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包括药学、药理毒理和临床研究。

3、因为生化药物的质量是靠全程控制来保证,其原液(或半成品)应不可以自由销售,否则不仅增大了流通环节再次染菌的可能性,又不利于成品全程的质量控制。

4、动物源性病毒的灭活工艺及验证是一个需要研发者、审评人员,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共同研究和探讨的课题。因为人们对动物源性病毒的认识,以及动物源性病毒与人类感染性疾病的关系的认识是在逐步地深入,对病毒的灭活和工艺验证也会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而不断地趋于更科学和合理。

参考文献:

[1]季敏,谢培晨.我院90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分析[J].中国药房,2009,20(23):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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