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监督总结报告(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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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监督总结报告篇1
一、会计监督检查有关工作介绍
(一)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内涵
该项工作2012年以前称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2012年财政部改称为会计监督检查工作。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职责,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其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检查内容是其执行《中华人名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规定的会计行为实施处罚。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分为对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按照厅里的分工,监督检查局负责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注册会计师管理处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工作。
(二)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程序
每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省财政厅都会下发文件对检点、检查内容、检查单位做统一部署,确定全国、全省的上下联动检查行业及名单,并下发联动检查指导方案。如,2014年全国联动检查的是医药行业、全省联动检查的是公共交通行业。财政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和《黑龙江日报》等新闻媒体,将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名单、检点、检查目的、检查内容和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全省13个地市及所属县级财政部门也按要求对有关事项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在检查全部结束后进行查后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增强了监督检查的透明度,扩大了财政监督检查的社会影响。检查工作结束后每年财政部、财政厅对检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评比结果在系统内通报。财政部还对全国检查处理处罚结果进行汇总,对社会进行公告。
(三)我省会计监督工作的成效
我省会计监督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的部署要求开展工作,在强化会计监督理念,完善会计监督内容,探索会计监督方法,规范检查程序、完善检查内容、实现检查方式方法创新、保证检查成果有效利用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对规范市场秩序、优化经济环境、保障各项政策贯彻落实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近几年财政部对地方会计监督的综合考评中,我省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多次得到“整体工作质量较高”的评价,哈尔滨、鸡西、七台河、密山等市县在检查工作中注重调研总结,形成了质量较高的调研报告、案例等经验交流材料,提升了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成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坚持“一个贴近、二个结合、四个精准”的工作思路,即坚持贴近全省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建设改革发展任务需要;坚持检查和培训相结合、检查和调研帮扶相结合;坚持单位选得准、问题找得准、处罚定得准、目标成果准。针对政府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和新型市场经营主体出现的新形势,以及工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事务所面临的新问题,省厅不断改进专项监督检查方式方法,一是注册会计师管理处与监督检查局建立保持联动机制,对问题线索双向延伸检查;二是联合省注协分片分组检查,并且保持密切沟通,信息共享。同时,结合事务所业务特点,重点引导和督促事务所强化质量控制体系建设。
(四)现阶段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虽然全省会计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诸多不足,呈现出省好于市,市好于县,县市之间发展不够平衡的情况。一是部分市县对会计监督工作重视程度还不高,在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经费上投入不够,检查中存在走过场现象、应付交差思想,表现为检查户数较多,查出问题较少,与检查预期差距较大。少部分市、县、区会计监督检查问题零申报,还有的申报问题较少,与当前会计核算基本形势不适应。二是处理处罚力度不大。检查数据分析表明:近年会计监督呈现出检查内容多,发现问题少;检查资金多,违规资金少;检查单位多,处理处罚少;浅层次问题多,深层次问题少;问题资金多,追缴资金少的情况;会计监督社会效益体现不够,规范震慑作用不明显。三是部分人员专业素质不强。近年来,各级监督检查人员调整变动较大,特别是新会计准则颁发后,检查人员还没有很好消化理解,工作中思路少、方法少、不懂不会问题时有发生,给检查工作带来被动。四是部分市县上报材料不及时、质量不高。每年都有个别单位不按时限和内容要求上报材料,甚至应付了事,影响向国家上报。五是公示公告情况不到位,按要求,查前公示、查后公告应在报纸、政府网站上,意在扩大社会影响,但个别县只是将公告贴在财政局的公示板上,不敢向社会扩大监督检查的宣传面。六是检查手段落后,电脑、检查软件在检查工作中应用程度不高,检查效率较低。
二、改进工作的办法
(一)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
工作开展不够均衡,主要原因之一是个别财政局领导重视程度不够,省厅要继续修改考核指标,完善考核制度,加大对市县财政局的考核力度,促进市县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一是要逐步扩大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处理的会计监管项目和内容,二市要对零报告市县和单位进行调研,必要时进行抽检或复检,真正弄清会计监督检查问题零报告的具体原因。三是要进一步健全综合考评体系,通报考核结果,公布先进和落后单位名单,完善上下联动监督工作机制,提高全省会计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
人员素质是提高检查业务质量的重要因素,现阶段部分业务人员年龄偏大,业务知识陈旧,很难适应工作的需要,省厅有必要对全体业务人员做一次系统的、全方位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内控制度,部分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法律、法规,查账方法和技巧等等。培训方式可以多样化,包括:进行现场集中培训、不定期的视频培训,利用微信进行指导等等方式。
财务监督总结报告篇2
[关键词]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粉饰制度
财务报告粉饰一直是证券市场的"痼疾",极大危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以及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因而各国政府、学界均将其作为的重点。我国会计学者近年来也对这一间题展开了研究(黄世忠,1999;陆建桥,1999;刘杰,1999;等),这些研究侧重于证实这一问题的存在,分析其表现形式。本文拟对如何构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防范体系谈点粗浅认识。防范财务报告粉饰,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是一项极其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投资者素质,造就有效的财务报告供给、需求主体,是其中的一条根本性措施;与此同时,也必须实施如加强对财务报告编报的监督、完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以及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等配套措施。
一、造就有效的财务报告供给、需求主体
上市公司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财务报告是消除这一不对称的主要方式之一,或者说,财务报告是这两者之间围绕财务信息相互博弈的结果(Scott,1997)。因此,防范财务报告粉饰的根本性出路在于从这二者人手:造就恰当的主体,让它们拥有足够的理性、适度的手段。
1.打造有效的财务报告需求主体。当前上市公司存在财务报告粉饰现象的主要原因应在于需求主体缺位,即尚未形成有效的财务信息需求市场。因此,治理财务报告粉饰,必须侧重解决这一问题,其关键性的举措包括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提升投资者素质。
财务监督总结报告篇3
【关键词】财务重述上市公司内部治理
财务重述是指上市公司对前期财务报告差错进行更正的行为,其本意在于更加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然而,国内上市公司往往基于特定的自利目的进行财务重述行为,加上层出不穷的舞弊事件,这就难免让公众质疑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同时也贬低了上市公司的形象和价值。公司内部治理对财务重述有着重要影响。本文以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视角对财务重述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理论分析
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是公司治理的起源。公司内部治理可以看成是上市公司的自我约束机制,目的是在维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美国审计总署曾在研究报告中指出,发生财务重述意味着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我国A股市场2001―2009年有683家上市公司进行了财务重述,占2009年底A股市场上市公司总数的39.43%(李弘,2011),说明财务重述行为在国内上市公司中具有普遍性。
财务重述行为既包括无意的行为(如财务计算错误),也包括有意的机会主义行为(如盈余管理)。财务重述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治理层为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公司治理层的盈余管理动机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基于资本市场动机的盈余管理,包括股票发行、配股、退市、并购、财务预期等;二是基于契约动机的盈余管理,包括报酬契约、债务契约、管理层更迭等(周晓苏、周琦,2011)。
1.股权结构对财务重述的影响。在绝对控股情况下,国有股“一股独大”和所有权缺位的问题导致管理者出于自利操纵盈余,对财务重述的项目和幅度都存在随意调节的情况;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者更有可能通过财务重述来实现盈余操纵的目的。控股程度与控股股东性质对财务重述有重要影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未完全控股的上市公司相比,不易于发生财务重述;在绝对控股条件下,国有公司比非国有公司更易于发生财务重述(于鹏,2007)。
2.董事会对财务重述的影响。董事会的独立性越强,监督财务报告的能力就越强。如果董事会成员中存在高管兼职、独立董事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流于形式时,委托下的管理者就更有可能利用财务重述来实现盈余管理,所以,高质量的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可能性(陈婵、王思妍,2013)。
3.管理层对财务重述的影响。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所有者与管理者的目标经常不一致,薪酬契约使两者利益趋同,但管理者出于获得更高的报酬可能采用非正常手段实现自身利益。此外,绩效考核和证券市场的压力也可能导致管理者通过美化财务报表掩盖糟糕的经营实绩。
二、存在问题
(一)董事会功能弱化
1.“少数人”代言“多数人”。董事会就其职责而言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居于核心地位,既要谋求公司的发展,又要满足股东的诉求,同时还要履行对管理层的监督职能。从程序上讲,由董事会对财务重述公告作出更正说明是必要的。问题在于,当前国内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比较高,往往是少数大股东实际控制着董事会。中小股东虽然人数众多,但由于太分散,加之持股比重低,一般没有办法获得董事会的席位,也不能对董事会成员的人选产生影响。在监督乏力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可以按自己的意图选择董事会成员并使之成为其利益代表。这样,就产生了“少数人”代言“多数人”利益的不合理现象。董事会对财务重述行为的说明,在很多时候并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2.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在A股上市公司中,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大约占到上市公司总数的四分之一①,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客观上有利于掌握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缩短决策时间。但与此同时,董事会的职能被削弱,董事会制约管理层的作用弱化,甚至丧失对管理层的监督职能或反被管理层所制约。在“内部人控制”效应下,董事会对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就大打折扣,财务报表甚至财务报表重述体现的只是少数控股股东的意志,这就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和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利益。
3.独立董事不独立。第一,提名和选聘有缺陷。独立董事基本由控股股东和董事会提名,中小股东参与提名情况很少见,使独立董事与内部人利益高度关联。第二,具体职责和定位模糊。对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规模比例等缺乏明文规定。监管机构希望独立董事起到监督的作用,但公司更希望独立董事发挥咨询的作用,提供专业支持。第三,激励机制比较单一。缺乏动态长期的激励机制,独立董事往往会选择服从内部人的要求而得到报酬。独立董事不独立,对财务重述的监督很难到位。
(二)监事会功能虚化
1.监督职权缺位。在上市公司财务重述公告中,监事会也需要对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说明。《公司法》虽然规定了监事会拥有财务检查权、对董事和经理等高管的监督等职权,但在实际工作中,监事会成员是由董事会和管理层推选和指定的,且监事的报酬、职位等也由董事会和管理层决定,这就使监事会在地位上明显低于董事会。让地位低的机构去监督地位高的机构,监督效果可想而知。
2.独立董事客观上弱化了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弥补监事会的不足而引入的,两种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监督作用,但是两者在职能划分上界限不清,部分功能交叉。在当前的法律体制和公司治理水平下,两种机制的交叉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财务重述行为的监督作用。具体来说,独立董事至少在以下方面比监事会更有优势:一是独立董事是董事会成员,可以影响高管的选任、薪酬等,具有明显监督优势;二是监事只能列席董事会,对决策并无表决权,而独立董事则对董事会决策有表决权;三是独立董事大多具有专业技术特长,有助于公司科学决策,而监事住住缺乏检查公司财务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三)审计委员会缺乏独立性
美国在安然事件等一系列财务丑闻发生后,于2002年7月26日颁布了《萨班斯法案》,此后发达国家对审计委员会建设格外重视,对其成员有很高的专业准入门槛,一般由独立董事担任,并充分保证其独立性。可以说,独立性是审计委员会的灵魂,包括自身的地位、人员等。只有真正独立的审计委员会才能切实保证财务重述信息真实可靠,在较大程度上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并保证外部审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组成部分,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设置审计委员会在国内上市公司并非强制,有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直接选派内部人员组成审计委员会,其待遇和升迁一般由董事会决定,有些上市公司出于提高公司形象的目的设立审计委员会,其独立性就得不到保证,监督作用也很有限。审计委员会缺乏独立性、董事会应付了事、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质疑时,发表意见的报告程序也没有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审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监督作用难免流于形式。
三、对策建议
(一)强化董事会的作用
1.完善董事会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大股东或关键人等“少数人”控制董事会,使董事会能代表“多数人”的利益。第一,完善董事资格、组成等具体制度。对董事资格坚持专业、经验、背景等多样化配置,使不同经历、不同群体的董事能够优势互补,规定董事会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流通股股东提名的代表,同时鉴于职工代表董事事实上的弱势地位,应从制度上加以保障。第二,完善强制性累积投票制度。在累积投票制度下,股东可以集中自己的投票权,选举一人或数人,有利于广大中小股东选举利益代言人进入董事会,防止大股东操纵董事会,矫正“一股一票”表决的弊端。第三,完善董事权利行使机制。降低少数股东的行权条件,规定董事具有远程投票的权利,完善董事制度,规范条件和程序。
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关键在于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第一,保证独立董事个体的独立性。禁止与公司、公司高管等存在特定关系或利益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选聘时要公开透明;限制独立董事兼职公司的数量,保证履责的时间;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和约束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将独立董事的薪酬与绩效、风险等挂钩,实行优胜劣汰。第二,保证独立董事整体的独立性。增加独立董事成员在董事会中的所占比例,可提高至50%以上;改变独立董事一般由公司董事会提名的现状,增加中小股东、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的提名数量,并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强化监事会的监督
在当前制度环境下,应正视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之间职能的冲突问题,关键是使两者兼容和协调,从而充分发挥监事会对财务重述的监督作用。
1.明确独立董事与监事的职责。在相关法律中明确两者职责,避免在对财务重述的内部监督过程中出现同时授权、监督混乱,提高财务监督效率。独立董事侧重于对重大经营决策、经理聘任、董事任免、重大关联交易、高管薪酬等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对管理者形成约束和监督。同时,加强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弥补监事会事后监督的不足。监事会侧重于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及经理财务行为的合法性。
2.扩大监事会规模,提高监事的素质。目前,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平均规模为3人,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下限,人数配备过少限制了其监督作用的发挥。监事会应由债权人代表、大股东代表、中小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联合组成,尤其是职工代表应由全体员工选举产生,此前不得担任过经理以上的职务。为减少“内部人”控制现象,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应选派产权代表进驻监事会,加强监督职能。另外,目前监事素质较低也是不争的事实,缺乏财务、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因此,在监事会成员的选拔条件上,应设置专业知识、学历等方面的条件,提高财务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3.强化监事会监督职权。其日常经费的保障应与董事会保持独立,监事会至少应享有对董事、经理人等人事任免建议权,并对不恰当的任免拥有否决权。监事的权利和职责应进一步完善,如细化监事对上市公司的知情权,让其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状况;设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对监事进行考评,优胜劣汰。此外,监事会有权依法依规监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向管理层质询,并向股东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三)将审计委员会改设在监事会
在监事会行使公司财务监督权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不再行使财务监督权。需要说明的是,独立董事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资料、聘请中介机构出具财务报告等职权照常行使,但不以财务监督为目的。鉴于目前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并未有效发挥,而董事会设置的审计委员会主要成员为独立董事,如果如前文所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保证,其在董事会的作用理应得到充分发挥,再设置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就没有必要。因此,可以借鉴日本和德国等成功经验,将原设在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改设在监事会,强化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功能。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并在监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监督经营者的履职情况,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向监事会报告工作,并向董事会通报。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检查公司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程序、评价内部财务控制、主持外部审计事务、评价公司风险等。
(作者为硕士、经济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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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监督总结报告篇4
第13号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财务监督总结报告篇5
关键词:目的现实性步骤关系方法
目前,我国许多大型国有企业集团都实行了财务总监委派制。这是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向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组织和监控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一种经济监督制度。探讨这一制度在实施中的制度安排与存在的问题,对于强化我国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内部控制与管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经济发展要求实行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
企业集团委派到下属全资与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总监,是指由集团母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对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财务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和监控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了总公司的利益,接受总公司的委派,而相对超脱于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利益机制。
(一)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来源于基层实践,是我国经济改革和当前经济生活的客观要求,是明晰产权关系、明确利益关系的客观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新旧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在社会生活种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一些企业有与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制度不健全,导致资金管理失控,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一些企业负责人干扰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授意、指使、强令篡改会计数据,转移国家资产,偷逃税收,甚至贪污受贿,侵吞公款的现象仍然存在等等,为此,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会计人员不受企业利益机制的羁绊,实行财务委派制度就势在必行。
(二)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能充分发挥财务总监的监督职能和制约职能,避免或减少违法、违纪时间的发生。
会计监督是否有效,关键在于会计人员的独立性。所谓独立性包括经济上的独立和工作上的独立,即是指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能够不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制约和支配。如果缺乏这种独立性,则会计监督就会形同虚设,而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三)“财务总监委派制”为下属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善性、可靠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委派制目标及现实性
在现代产权制度及公司制度条件下,国有公司所有者有必要对经营者实施适当的监督,这种监督主要体现在两大环节上:一是对经营者的选择;二是对经营者重大经济决策、财务决策(包括对国有资产调配与处置)的审定和制约。委派财务总监既可以解决经营者的选择,也解决了所有者对经营者重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的制衡,从而最终解决所有者缺位和经营者行为失控现象。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我国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与改进。这种所有权监督制度对于控制企业内部的败德行为,保证资产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起着重要作用,而这一新型监管模式通过试行已取得了初步成效。
三、委派制具体实施的步骤
(一)根据公司实际,在总部成立财务证券部,对基层单位的人事、财务管理权,使其为委派人员的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派出人员进行遴选和管理。
(二)按“责、权、利”三统一原则,赋予委派人员与职责相匹配的权力。
(三)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保障。
(四)建立、健全与委派配套的制度措施。委派制要落到实处、收到成效,必须不断加强该项制度体系建设,健全机制,提供保障。需要制定的制度应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资格确认制度。委派人员必须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德才兼备,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还应具备较强的临机处置能力。
2、业绩考核制度。由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对委派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可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后必须形成书面考核结论,对委派人员的工作业绩作定性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其奖惩和续聘、解聘的依据。
3、奖惩制度。由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制定明确的奖惩条例,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和财务、审计情况对委派人员进行奖惩。考核不及格及财务审计发现的问题的,要根据规定分别给予不予续聘、解聘、下岗或经济处罚,表现出色的进行提拔或进行精神、物质奖励。
4、报告制度。具体可分为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规定委派人员按季或半年向委派人员管理机构作书面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制规定委派人员对所在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委派人员管理机构针对报告者反应的问题及请示,应根据情况及时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对委派人言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遮掩的,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5、述职制度。委派人员在年度终了或离职时,要向委派人员管理机构详细报告工作情况。述职报告经派入单位企业负责人和委派人员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6、培训制度。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培训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委派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促使委派人员积极加强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7、轮换制度。对于委派到各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在考虑业务连续的前提下,必须进行定期轮换或不定期的调整,以至于派出人员不会和被委派单位形成利益链条,这是保证委派制富于生命力的关键所在。
四、如何处理好与被监督企业的关系
在企业集团内部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而且通过理论的探讨和实际工作中的不断摸索和总结、完善,财务总监委派制必将在实际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助于解决当前企业会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全面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如何处理好与被监督企业的关系,调动起所有者与经营者两方面积极性,这样是目前财务总监面临的很现实的一个问题。
财务监督总结报告篇6
【关键词】军队财务监督逻辑起点理论结构
一、引言
军队财务监督是对军队单位发生的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效益性进行的监督。它贯穿于军队财务管理活动整个过程,以提高军费效益为中心,在军队财务管理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目前对军队财务监督研究的人,多数是从实务的角度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很少有人对军队财务监督理论进行系统性地深入研究。本文试图构建一套完整的军队财务监督理论结构,以期抛砖引玉,吸引更多的人对军队财务监督理论展开深入研究。
二、军队财务监督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
所谓逻辑起点,指展开某种逻辑体系赖以推理、论证的最本源的抽象范畴,是构建该学科体系的出发点或建基点,是该学科理论体系中最基本、最抽象、最简单的一个理论要素。它是一个理论结构的起始和首要范畴,对本结构中其他理论要素的构建、发展以及整个理论体系的构建起决定性作用。
(一)逻辑起点的基本特征
逻辑起点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简单性。逻辑起点必须是理论结构中最基本、最简单的概念,并且它必须清晰可知,能够被人们认识和了解。二是抽象性。逻辑起点必须是关于对象的适度抽象,它不能很具体,但是也不能抽象过度。三是与历史起点的一致性。任何事物在其历史起点上总是最基本、最简单的形态,并且由简单向复杂发展。历史起点的特点正是对逻辑起点的深刻体现,所以二者具有一致性。
(二)军队财务监督理论的逻辑起点
军队财务监督作为军队财务的基本职能之一和实施财务管理的有效手段,对于维护军队财务法规,保证军事经济活动正常进行,合理、合法使用军费具有重要作用。其本质是军队财务监督理论的逻辑起点,决定着军队财务监督理论的其他要素。
(三)军队财务监督本质作为其逻辑起点的原因
军队财务监督本质是其本身所固有的根本属性,决定着军队财务监督的主体、客体和目标等其他要素。军队财务监督本质符合逻辑起点的基本特征,它是军队财务监督理论结构最基本的概念,是区别于其他理论的根本特征。
三、军队财务监督理论结构的构成要素
军队财务监督的理论结构由军队财务监督的主体、客体、方法、程序、内容和报告等要素构成,并且各要素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
(一)军队财务监督主体
军队财务监督的主体是本单位财务部门。党委理财是我军财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军队财务监督也不例外。各级党委是军队财务监督体制运行的指挥者,而各级财务部门则是军队财务监督体制运行的执行者。这个主体,具有组织上的独立地位,工作上他人不得干涉,经费上有专项保障渠道,专职从事军事经济监督,主体是独立的。
(二)军队财务监督客体
军队财务监督的客体是军队系统的财务活动。这里的财务活动包括军费的取得、分配、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经济行为。具体包括预算经费的请领、分配、供应、报销、结算等行为,预算外经费的收入、支出等行为,库存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行为。
(三)军队财务监督方法
军队财务监督的方法是实现军队财务监督目标的手段,是实施军队财务监督的基本方式。军队财务监督的方法,按照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监督方法。按照监督的时机分类,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四)军队财务监督程序
监督程序是进行军队财务监督活动时必须循序的操作规程,是由军队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而不同的监督方式有不同的监督程序。
(五)军队财务监督内容
一是收入监督,指军队财务部门依据财务法规对军队各项资金收入的监督活动,重点是对预算外收入的监督。二是支出监督,指财务部门对各项经费支出的监督,重点是监督各项建设性支出、维持性支出和代管经费支出等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六)军队财务监督报告
军队财务监督报告,指财务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完成后向有关军队财务管理负责人提供的关于单位财务监督结果的书面文件。它是军队财务监督理论结构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是监督工作的最终成果和体现。
四、军队财务监督理论结构各要素逻辑关系
(一)基本理论部分
本部分包括军队财务监督的本质、目标、主体和客体,是整个理论体系中最基础的部分,能深刻反映军队财务监督的实质。
军队财务监督的本质作为逻辑起点是理论结构要素的最高层次,统领和驾驭结构中的其他要素,对其他要素的构建和发展起决定性作用,是理论结构的核心内容。军队财务监督的目标是本质与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不同时期可能有不同的监督目标,它受到本质的约束和控制,也因环境的影响而变化。军队财务监督的主体和客体属于基本理论部分的第三层次,只有确定目标,才能确定主体和客体,搞清楚谁来监督,以及对什么监督。
(二)应用理论部分
应用理论部分应是基本理论部分的直观体现,直接指导军队财务监督的实践工作。本部分包括军队财务监督的程序、方法、内容和报告。
军队财务监督程序、方法、内容应属于一个层次,三者都是对军队财务监督工作的具体指导。军队财务监督报告应属于整个理论结构的终点,与逻辑起点遥相呼应。军队财务监督的逻辑起点即本质要求监督人员完成监督工作,就是通过最终报告的生成,实现这一目标。
(三)军队财务监督环境部分
军队财务监督环境是游离于基本理论和实务理论之外的部分,但它是军队财务监督理论结构构成要素。军队财务监督人员应善于利用可控环境中的有利部分,排除不可控环境不利部分,更好的实现军队财务监督目标。
参考文献:
[1]何媛.健全军队财务监督体制的思考[J].中外企业家,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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