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投资论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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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投资论文篇1

Abstract:Thisarticlestatesthesignificanceofminingengineeringeconomicanalysisandevaluation,calculationmethodsofcommoneconomicevaluationindexofminingengineeringinvestmentproject,andinvestmentprojectcostcontrol.Atlast,itelaboratesthesignificanceofeconomicanalysisandevaluationofthemininginvestmentprojectsonthesuccessfulimplementationoftheproject.

关键词:矿山投资;分析;评价

Keywords:mininginvestment;analysis;evaluation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3)32-0083-02

作者简介:贺刚(1984-),男,内蒙古包头人,测量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矿业投资及井巷结算。

1矿山工程投资特点

①矿产品价格波动性强;②矿产资源为不可再生资源,工程投资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③矿山生产成本高;在考虑到矿产资源在开采时受地质风险的影响使得矿产投资成为高风险性的投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地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矿山工程投资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很多企业盲目的投资,直接影响矿山工程的总投资及实际收益能力。

如果经济分析和评价做的不实事求是,有可能使矿山总投资增加、产品成本升高、投资收益率变低、导致建设好的工厂不能正常生产,有的不得不关闭,致使矿山投资项目的失败。反之可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风险低的效果。本文的分析希望对矿山投资项目的决策有参考作用。因而我们就根据现阶段矿山企业投资形势,着重对涉及到的几种动态经济评价指标及投资项目费用控制进行浅论,不当之处请多指正。

2矿山工程投资项目常用经济评价指标的分析

在矿山建设中生产规模、开拓方案、采矿方法、选矿工艺等方案的选择是十分重要的。选择的结果直接关系到项目投资报酬率的高低、经济效益的好坏,也是矿山项目顺利运行的“先天性”条件。本次讨论的几种动态经济指标以净现值、净现值率、动态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为主要内容。

2.1净现值净现值(FNPV)它是将建设项目各年的净现金流量按基准收益率折现到建设项目初期的现值之和。它是反映项目在寿命期内赢利能力的动态评价指标。其表达式为:FNPV(i)=■(ci-co)t■;式中:(CI-CO)—第t年的净现金流量;n—矿山项目计算期;t—寿命期中的某一年;i—社会折现率或财务基准收益率。

(当FNPV=0时,表示该项目正好达到所预计的收益率;如FNPV≥0时,表示该项目除达到基准收益率外,可能还有部分超额收益;如FNPV

2.2净现值率净现值率它是净现值与全部投资现值之比。其计算公式为:ENPVR=■;式中:IP—投资现值。

FNPVR是一个相对指标,表明项目单位投资现值所获得净现值,它越大说明项目收益越好。它是净现值的一个补充衡量指标。因净现值是一个绝对指标,不能完全表示矿山项目基建到投产期间的资金利用率。所以在多方案的选择中要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净现值与净现值率。

2.3动态投资回收期按现值法计算的退回收期。计算公式:■(ci-co)t■=0;式中:It—资金投资回收期。

它是指以项目达产后每年取得的净收益低偿全部投资所需要的时间。它是反映项目在财务上投资回收能力的重要指标,指以项目的净现值抵偿全部投资现值所需要的时间。

2.4内部收益率内部收益率,是项目在全部期内,将各年净现金流量的累计折现值等于零时额折现率。其表达式是:NPV(i)=■(CI-CO)T■=0

以上从几个方面对矿山投资指标的分析,为了就是使矿山投资决策者能够理性的认识投资的效益和风险的大小,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减少经济损失。

3投资项目的费用控制

投资项目的费用控制是矿山总投资“后天性”努力管理的过程,下面从矿产品成本两种控制方法分析。

3.1按成本项目控制①生产工人工资及附加费;②设备大修折旧费;③设备大修折旧费;④维修费;⑤材料费(主要:炸药、雷管、导爆管、钎杆、合金钢钻头等);⑥燃料动力(汽油、柴油、水电等);⑦维简费;⑧车间经费;⑨企业管理费;⑩费生产支出。

3.2按照作业成本控制按照矿山企业的生产工序来计算产品的全部成本。而地下采矿按照作业成本有生产勘探、开拓、采准、切割、回采、运输、提升、压风、通风、排水、供水、充填、选矿等作业工序分别计算其单位成本。在单位成本的基础上加上车间成本、企业管理费、销售费等得到才是矿石的完全成本。

以上两种是计算矿产品基础成本的基本方法,也是控制矿产品成本的主要内容。通过合理的施工工序的优化,减少各个工序衔接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的消耗,从而控制矿产品的成本。提高收益率,增加产品的抵抗风险能力。最终才能在矿产品价格的低谷期生存。

4建设项目风险评价

盈亏平衡分析:盈亏平衡分析是研究建设项目投产后正常年份的产量、成本和利润三者之间的平衡关系。以利润为零时的收益与成本的平衡为基础,测算项目的生产负荷状况,度量项目承受风险的能力。盈亏平衡点越低,表明项目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越强大,抵抗风险能力越大。

设在建设项目投产后的正常年份中,Q为年产量,P为单位产品的价格,W为单位产品的成本,F为年固定成本。则年总收益TR=PQ,总成本TC=WQ+F,年利润为Ⅱ=TR-TC=(P-W)*Q-F。盈亏平衡点定义为:Ⅱ=0时的产量Q和价格P。由此可得:

①产量盈亏界限为:Q=■;

②价格盈亏界限为:p=■;

③单位产品成本盈亏界限为:W=■;

④年固定成本盈亏界限为:F=(P-W)*Q。

通过盈亏平衡分析得出盈亏平衡点,使决策的外部环境的以简化,由盈亏平衡点的高低就可以大致了解项目抵抗风险的能力。但是这种方法也有其局限性,这种方法假设产量等于销量,难以反映项目未来的真实情况。

因而一个矿山的投资建设风险分析必须从多角度、多方位、定量不定性的风险因素考虑和管理整个项目才能使投资项目的最终损失最小化。如果只是单一的分析和评价也会造成某种风险的提高或是致使投资失败。

5结论

现阶段应结合矿业行业投资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在矿山投资项目经济分析和评价方面进行专业性的研究和讨论,以形成一套实用性强,准确和科学的评价准绳。为保护国家的不可再生资源和矿产投资的合理性,从而为矿山项目这个高危行业(行业高危、经济投资高危)的投资决策者提供可靠科学的投资依据。

总而言之,矿山投资项目的建设期限长,投资见效慢及矿业生产对象的不确定性强。在目前国内钢铁市场处于冷冻和转型期内,很多矿山企业站在零收益的边缘,矿业公司的投资应需更加谨慎。

参考文献:

[1]许晓峰.筹资与投资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矿业投资论文篇2

一、构建我国矿产地质勘查风险投资运行机制的配套措施

现在将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状,提出构建我国矿产地质勘查风险投资运行机制的几点具体配套措施如下。

1.加快矿业权市场建设

矿业权市场是矿产地质勘查和矿山开采的中介,只有矿业权市场运转灵活而高效,中小型高风险勘查企业才能实现其潜在的高收益,真正的融入风险投资市场中。为了迅速培育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着力推进矿业权市场的进程:(1)尽快完善国家法律法规体系。(2)建立合理的矿业权资产收益分配制度。矿业权资产交易成功后的收益分配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会阻碍矿业权资产进入市场。因此,要制定出一个合理的分配办法,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3)维护良好的矿管秩序,没有良好的矿管秩序,就无法建立规范的矿业权资产交易市场,应加强矿管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为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矿业权资产市场打下良好的基础。

2.努力拓宽退出渠道

风险投资只有顺利地实现退出,才能形成良性循环。但在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需大力加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做:(1)探索建立专门服务于勘查业的资本市场;(2)利用国外的勘查风险资本市场,在合适的时候可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和筹资需要选择合适的上市地点。

3.加快地勘单位市场化改革

中小型的地勘企业是勘查风险投资机制中的客体,该机制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地勘企业的发展。要加强对企业化经营的行政指导和理论指导。地勘单位改革遇到的政策,如企事业离退休待遇的不同、财政预算管理的新规定等,以及在改革中出现的不正常现象或改革的方向性问题,都需要加强行政和理论指导。地勘单位要正确处理好事业牌子和企业化经营的关系,把工作重点放在实施企业化经营上。

4.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尽快制定国家有关勘查风险投资的指导原则、战略方针、中长期规划;尽快出台政府低息贷款制度、银行贷款政府担保制度、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勘查补贴制度、勘查税收减免政策等;进一步完善矿业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建立勘查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完善矿权流转市场。还要注重培养矿产地质勘查风险投资人才,以运作好矿产地质勘查风险投资活动。

二、我国矿产地质勘查投资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矿业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矿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矿产地质勘查投资状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投资总额稳步增长,投资结构不断改善,投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已初见端倪,整个行业的资金市场有所扩大,矿业权市场正在建立并不断完善,境外投资逐渐增加。中国矿产地质勘查投资向着开放的、法制的、市场化方向发展。

但是,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与其他产业相比,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行业的投资增长较慢,计划性财政地勘投入正在逐渐淡出历史舞台,投资比重由1999年的11.83%下降到2003年的6.02%;企业自筹资金的比例不断增加,由1999年的64.58%上升到2003年93.55%。但是,如果除去油气矿产,这一比重则要大大改变,自2003年以来,我国非油气矿产的矿产地质勘查资金还有相当大的部分是依靠国家财政投入,发展后劲显得不足。而且,市场化程度较低,中央部门投资比重过大,社会投资和外资投资比重过小。整个资金市场规模偏小、发育不健全。投资体制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矿产地质勘查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探、采”的体制,没有真正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地质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形成了“国家投资低效、社会投资进入受阻”的困境,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商业性矿产地质勘查的发展。

2.勘查权益的保障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滞后,政策法规的稳定性、透明性等还不能完全满足商业性投资的要求。

3.市场发育的程度不高,矿产地质勘查要素市场不发育。矿业资本市场缺失,非油气矿产地质勘查的投入规模偏小;专业技术服务市场和中介组织不发育,数量少,不规范。市场主体改革滞后。国有地勘单位和国有老矿山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继续依赖于旧的运行机制,对市场信号和市场调节不灵敏。我国符合完全市场主体要求的涉勘企业并不多,大多是事企混合运行的地勘单位。

4.探矿权流转不畅。我国目前探矿权的流转不活跃,转让方式单一。商业性矿产地质勘查市场仍然是为“大而全”的国有地勘单位所垄断,缺少机制灵活、经营有进有退的中小型勘查公司和找矿人,整个矿产勘查市场缺乏活力。在矿业权融资过程中,风险投资家往往作为矿产勘查风险企业的股东参与运作,并充分利用自身的金融、财务等专长,一方面保证矿业权融资的顺利实现,另一方面又在谈判中保障了风险企业原有股东的权利。

三、结论

矿产地质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而且在当代日益呈现出以高新技术为先导的趋势,这些特点决定了矿产地质勘查业很难像一般产业一样从普通融资渠道获得资金,而结合风险投资的特点,在矿产地质勘查中引入风险投资机制就成为了一个切实可行的选择。现阶段财政支出在矿产地质勘查中仍占相当比重,商业性矿产地质勘查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对资源保障的需求。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吸收和借鉴了大量的前人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矿产地质勘查的现状和风险投资的特点,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创新。这集中体现于矿产地质勘查风险投资机制的构建研究之中。

参考文献:

[1]胡魁.振兴矿产地质勘查工作[J].资源产业,2002,(4):14-16.

[2]郭战英.内蒙古矿产资源与地质环境的保护与管理[J].矿产保护与利用,2002,(1):1-6.

矿业投资论文篇3

关键词:乡镇煤矿;管理体系;执行能力;管理本质安全化

Abstract:townshipcoalmineoredifficultfrequency,thesecuritysituation,hasbecomeatroublingsocialharmoniousdevelopmentofsafetyproblems,andhowtoimprovethesafetymanagementofthecoalminingtownisimperative.Ourcountry'sexistingtownsatexistingmanagementsystemofcoalminechaos,executiveabilityispoorseriousproblems.Thispaperputsforwardthecoalminesafetyproductionmanagementcommitteewasestablishedasaminesafetymanagementinstitutions,andatthesametimeputsforwardtheestablishedspecialsafetyinputfundstomakesuresafetydecisionandtheimplementationofthetownsincoalminesafetymanagementtorealizethesecurityofnature.

Keywords:townshipcoal;Managementsystem;Executiveability;Theessentialsafety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X7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0引言

2011年,全国小煤矿事故833起、死亡1391人;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1.104。[1]乡镇煤矿管理体制落后、安全投入不到位,导致矿难不断发生;同时乡镇煤矿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流动性大,时常造成乡镇煤矿管理脱节,从而引发安全事故。乡镇煤矿大多为私营企业,投资人经常因安全投入直接干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现象,导致管理人员没有真正的决策权,从而误导了安全生产管理。因此如何完善乡镇煤矿管理体系及如何提高管理者执行能力,对于乡镇煤矿实现管理本质安全化至关重要。

1完善管理体系

煤炭资源整合是淘汰落后、优化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小煤矿本质安全水平、确保煤炭资源合理开发的必然选择,通过资源整合,可大幅度减少小煤矿数量,提高办矿规模和安全、装备、技术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煤矿事故[2]。在整合技改的同时,应该同时注重乡镇煤矿管理机构的整合,以及对管理体系的完善。

1.1管理机构的组成

煤矿是一个极其复杂而又处处存在重大危险的生产系统,它必须配备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和完善的管理体系。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由投资人、矿方技术管理人员、地方安全监察部门组成。投资人对安全投入提供保障,矿长主要负责带领矿方技术人员制定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驻矿安全员代表地方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矿方生产的合法性进行监管。我们将这个管理机构称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安委会由矿长(煤矿第一责任人)担任组长,投资人、驻矿安监员担任副组长,其余安全管理人员及矿工代表为安委会成员。

图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机构图

1.2管理机构的职责

安委会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的总体规划、布署,制定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制定矿方各级行政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制,并严格按照责任制追究事故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委会成员会议,研究矿方安全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分析安全动态,并负责地作出科学的决策。强化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技能和素质,自觉遵章守纪、按章作业。研究处理煤矿的安全事故责任,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完善、论证预防措施。保证足够的安全投入(人力、物力)和隐患整治“四个落实”。改善、劳动工作环境与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员工身心健康。

1.3管理机构的权力与责任

安委会在安全方面的决议高于全矿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任何决议。[4]安委会对矿井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部责任。安委会有权拒绝执行投资人超出安全生产法规规定的相关事宜。矿长为贯彻执行安委会决议的第一负责人,同时也是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驻矿安检员有权制止矿井一切非法的生产活动,矿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投资人必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所需的人力和物力,无条件执行安委会提出的相关决议。

2提高执行能力

执行能力主要由执行者自身的技术管理能力和外界的支持力所决定。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由安委会来承担,那么矿方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投资人、监管方、矿工的支持力度决定了安委会的执行能力。

2.1管理主体的可靠性

2.1.1矿方管理人员

强化乡镇煤矿管理人员的素质,让他们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管理知识。现在的乡镇煤矿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省能源局及安监局组织的培训学习班,同时经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颁发管理人员证书。现有的培训模式存在缺陷,主要在于培训管理人员的理论知识,忽略了实践能力的培训。一个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不仅仅要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同时还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在培训时应该多进行案例培训和实践的处理能力培训。为矿方安全管理人员提供假想的安全隐患,让他们根据安全隐患制定出安全决议,同时组织专家组对安全决议进行评审,从而提高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实践能力。

2.1.2投资人

投资人必须参加“法人安全资格”的培训,让其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及重要性。确保投资人在安全意识上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持一致,从而保障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2.1.3地方监管部门

《我国煤炭行业管理体制研究》中指出,对煤矿企业进行行政管理的部门众多,这种复杂的多部门管理体制时常出现“政出多门,相互冲突”的现象,企业无所适从,应付性增强,不能从资源利用和行业发展的长远角度去宏观规划和制订发展战略[3]。地方应该制定煤矿联合审批制度,通过联系会议对煤矿的相关事宜进行联合审批。驻矿安全员代表政府监管部门,他不仅要具备丰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知识,而且要具备丰富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驻矿安全员应该随时与县级安全主管部门的技术负责人进行交流,确保在监管方面做出的决策具有科学性。

矿业投资论文篇4

正文: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并办理登记。这表明,取得探矿权应当通过严格的行政程序来进行。但是,探矿权必须依法申请取得,并不意味着探矿权只是一种行政特许权。

取得探矿权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层次的法律关系。一方面,矿产资源作为不可再生的资源,国家应当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以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国家有必要对探矿权人的资质、勘查顺序等条件做出强制性规定,并通过审批等行政程序授予申请人探矿权。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因此,取得探矿资格的民事主体与国家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在这个合同关系中,作为探矿权人的公民、法人与矿产资源所有人国家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探矿权人通过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取得了作为民事权利中准物权的探矿权,也就是公民、法人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享有的可以从事某种勘探开发国有自然资源或对资源作某种特定利用的权利。这一权利可以称之为“特别法上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区别于其它物权之处在于,如果“特别法”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首先适用该法,在没有其他规定时,才适用民法。因此,国家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必要的管理、监督和行政审批内容,保障了国家整体利益不受侵害。

尽管探矿权是经过行政许可取得,受到行政管理和监督,但是,从本质上而言,探矿权仍然属于物权范畴,理由如下:

第一,探矿权的取得和变动,应当予以公告。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勘查区块登记发证情况,应当定期予以公告”。可以看出,探矿权公告制度是物权变动公示原则的要求。同时,探矿权的此种权利的设立和转移均需要经过登记。《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这种登记管理制度,体现了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保护了物权交易的安全,稳定了矿产资源勘探的有序进行,保护了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这里的有偿取得,是指探矿权申请人向国家提出探矿权申请时,申请人向国家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资源税),获得勘查矿产资源的探矿权。过去多年来,探矿权被作为一种“资格”以行政授予的方式无偿取得。这种做法忽视了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管理,也使得探矿权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由此可见,探矿权的物权属性随着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的制定得以确立。

第三,探矿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法律应当保障探矿权人能够对其依法取得的工作范围进行勘查作业,并排除他人的干扰和妨害。这一规定符合物权法“一物一权”的原则。即在同一勘查工作区范围内,同一期限内,不能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探矿权。

第四,探矿权人有收益和转让的权利。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在完成法定义务后,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后,在支配这种财产权利的过程中,随着勘探工作的进行,勘探数据等地质资料的取得,探矿权可能会增值。同时,由于可以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可以通过采矿获得勘探投入的回报。探矿权人在完成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转让等方式处置其探矿权并通过探矿权的转让获取勘探投入乃至探矿权增值的回报。

由此可见,现行矿产资源法律,通过探矿权登记、有偿取得和使用等方式,保障了探矿权人的对其探矿权长期稳定的,独有的,排他性的所有权利。目前,“外国矿业法普遍规定矿业权为准物权,有严格的法律保护。目前,我国矿业权管理部门和理论界也逐步重视物权法立法动态,希望把物权法的若干原则落实在矿业权上。”确定这一性质的重要意义在于:

首先,作为高度市场导向的矿产勘探风险投资行为,必须充分明确财产的权属关系。确定了探矿权的物权属性,其经济价值才能够得到合理的体现。探矿权的管理才可以按照物权管理的一系列制度来运作,有利于理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中产生的一系列经济关系,可以更好的明确探矿权出让人(即国家)和投资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于投资人,也就是探矿权出资人对其探矿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行使具有根本性的保障作用。

其次,进一步保障了探矿权作为物权进行交易的需要。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无论是转让其依法取得的探矿权,还是从他人受让探矿权,在完成法定义务的前提上,应作为一项财产权利进行转让交易,以确保其投资利益,也能够以此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基础。

再次,财产权利的确定,保障了作为物权,在依法取得后不受行政权利的干扰和影响。除了按照矿产资源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矿权人有缴纳税费、汇交地质资料、保护文化古迹等法定义务外,行政机关应当保护探矿权人行使正当的财产权利。同时,探矿权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物权法的保护方法即物权请求权的救济,对于这种权利的侵害可以通过民事程序来提供补救。

最后,保障了探矿权顺利转为采矿权。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探矿权人优先申请采矿权。同样,作为一项财产权利,采矿权的取得,也要实行登记和有偿获得。在获得商业性地质发现后,无论是探矿权人自行申请采矿权,还是转让给他人从事采矿,探矿权及采矿权物权属性的确定,保证了探矿转化为采矿这一过程的顺利进行,也保障了相关人的法律权益。

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基于这一规定,中方合作者在对外合作中当然可以将探矿权作为对外合作的投入。笔者认为,在中方合作者以探矿权作为投入与外方合作者合作的情况中,以下一些问题应引起关注。

(一)探矿权的所有者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国合作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目前,我国矿产勘探领域的实际情况是,大量的探矿权人是各地的地勘单位,如地勘局、地勘大队、地勘院等。而这些单位,无一例外的属于事业法人,而非企业。相信随着国内矿业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商业性地质勘探的推行,上述情况将逐步改变。但就目前而言,一般的事业单位是无法作为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合作者的。在一些省编制机构对于地勘单位的编制文件中,可以看到“逐步改组成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和管理的经济实体”的规定,以及“管理地勘经费”的职责。基于这种情况,这些地勘单位只能参照“其他经济组织”而作为合作者。另外,由于地勘局往往作为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合作者,但探矿权的登记人可能是地勘局所属地勘队、地勘院等。在实践中,这种现象所造成的行政管理的痕迹十分明显,不符合探矿权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也难以理清法人财产权关系,必须尽快通过地勘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加以改变。

(二)探矿权转让时限

中方投资者在以探矿权作为投入与外方投资者合作时,探矿权投入在法律形式上是一种转让行为,须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而按照该《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转让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探矿权出让人应当持有勘查许可证满两年。也就是说,中方投资者只能以其持有两年以上的探矿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在实践中,由于前条所述的情况,中方投资者可能还以下属单位所有的探矿权作为合作条件或出资。如果严格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将难以操作。

(三)探矿权租赁

目前,存在着一种通过探矿权租赁与外方合作的形式。比如南方某个合作矿产勘探项目。外方合作者经由商务部批准,设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这家外商投资企业从中方探矿权所有人那里租赁其探矿权并从事勘探活动。勘查许可证不做变更,但上述租赁行为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从矿产管理法律来说,目前我国只规定了探矿权转让的方式,也就是通过转让探矿权而获得使用权。没有不转让探矿权而转让探矿权使用权利的规定。也就是说,探矿权租赁行为或租赁合同缺乏必要的法律地位。由于矿产资源勘探的特殊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探矿权使用权利的转让行为必须实施必要的管理和审批。但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行,有必要为探矿权租赁行为的审批管理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探矿权租赁费用也有必要做出规定。因此,就目前来说,探矿权租赁的形式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是一种探索性的行为。

(四)探矿权评估

矿业投资论文篇5

[关键词]知识资本煤矿企业测度

一、引言

人类在经历了五千多年的农业经济和三百多年的工业经济之后,目前正在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P,Drucker)在1965年就曾指出,知识将取代机器、设备、资金、原料成为企业经营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企业的价值已不再取决于其拥有的实物资本,而在于企业员工的创造力、组织结构、知识产权等所谓的知识资本。1998年,世界银行发表了题为《知识与发展》(KnowledgeandlnformationforDevelopment)的年度报告,标志着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战略全面形成。

为了真实地反映企业的价值,有效地管理企业的知识资本,首先需要识别出企业的知识资本。煤矿企业也不例外。但是,目前大多数的知识资本的研究集中在高新技术、服务业、科研机构等知识密集型的企业中。对于像煤炭这种传统行业的知识资本的研究少之又少。本文结合煤炭行业的特点,对煤矿企业知识资本的构成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二、理论基础

关于知识资本的含义,学术界看法不一致。美国经济学家加尔布雷德(JohnKennethGalbraith)1969年第一次正式提出“知识资本”的概念。他认为知识资本是“一种关于知识的活动”,是一种动态的资本形式,而不是静态存在的知识资产。在此之后,有众多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有些学者也将其翻译为“智力资本”。斯图尔特(ThomasAStewart)认为,知识资本是由知识、信息和经验等构成的知识资源,它体现在人力资本、结构资本和顾客资本三者之中。这个理论被概括为知识资本“H―s―C”结构理论。其中,H代表人力资本(HumanCapial),指组织员工所拥有的各种技能和创造力;S代表结构资本(StructuralCapital),指不依附于组织人力资源且不能外化的其他组织能力。主要表现为企业的组织结构、组织文化、组织制度规范等;C代表顾客资本(CustomerCapitaI),指具有外部相关性的组织能力。主要表现为企业的市场营销渠道、顾客忠诚、企业信誉等。埃德文森(L.Edvinsson)和沙利文(P.Sullivan)认为,知识资本是企业真正的市场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据此提出了知识资本“H―S”结构理论。其中,H代表人力资本(HumanCapital),是指未编码知识和技能;s代表结构资本(StructuralCapitaI),是指编码的知识资产和经营性资产。斯维比(KarlEric,Sveiby)认为,知识资本是以知识为基础的无形资产,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并提出了知识资本“E-I-E”'结构理论。其中,前一个E代表员工能力(EmployeeCapability),其含义类同前面所讲的人力资本;代表内部结构(InterStructure),是指由雇员直接创造的、或是从别处直接获得的,通常为组织所拥有的。如专利、管理系统、内部网络、组织文化等;后一个E代表外部结构(ExtraStructure)。指企业的外部融合能力,如客户、品牌、商标、信誉、形象等。英国学者安妮・布鲁金(A.Brooking)认为,知识资本是企业得以运行的无形资产的总称,用公式表示为“企业=有形资产+智力资本”。这就是其知识资本“M―K―H―O”

(市场一知识产权一人力一基础结构)结构理论。

关于知识资本构成要素的代表性的理论主要就是以上几种,后人的研究大都是围绕此展开的。具有通用功能的知识资本结构体系是不存在的,不同行业业务流程不同,管理特点不同,就会形成不同的体系结构。本文认同斯图尔特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煤矿企业业务流程和管理的特点,对其知识资本构成要素进行了适当改进。

三、煤矿企业知识资本构成要素初探

1.煤矿企业

煤矿主要进行的是煤炭的开采。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国民经济行业的分类,煤炭开采属于采矿业,是第二产业,采矿业是指对固体(如煤和矿物)、液体(如原油)或气体(如天然气)等自然产生的矿物的采掘。

在我国,煤炭属于基础能源行业。我国能源资源的国情是缺油、少气、富煤。在我国常规能源中,煤炭储量占90%以上:在我国的能源生产、消费结构中,煤炭所占比重接近70%。由于电力、冶金、建材、钢铁等都与煤炭息息相关,因此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对煤炭的需求也将快速增长。

煤炭企业的资本密集度较低,属于劳动密集型和高风险高利润的产业。煤炭产品的加工深度不高,精煤的比重较少。煤炭企业技术含量不高,尤其是私营煤矿的非机械化采煤所占比重较大。由于煤炭是重要的基础能源,所以国家对煤矿的监控度较高,开办煤矿采掘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书,并由多个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由于煤炭采掘业特殊的工作环境,它对生产技术、安全、员工的技能和知识有着特殊的要求。

2.煤矿企业知识资本构成要素解析

煤炭产业的定位决定了煤炭企业的定位,也决定了煤炭企业知识资本的构成。本文以斯图尔特(ThomasA.Stewart)的观点为基础,将煤矿的知识资本的构成要素细分为技术资本、结构资本和人力资本。之所以加上技术资本舍去顾客资本,是因为煤炭的稀缺性,它属于紧俏产品,煤矿在维护客户关系上的投入并不会为其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但技术上的投入推动了煤炭企业的转型和进步,能为煤矿企业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下面针对煤矿企业业务流程和管理的特点,对这三个构成要素进行具体解析。

(1)煤矿企业知识资本中的技术资本

技术本质上就是知识。为保证安全开采,煤矿企业对煤炭的开采技术和开采设备特殊的要求,需要煤矿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和设备更新,以保持较高的煤炭开采率和较少的安全生产事故,技术上的投入推动了煤炭企业的转型和进步,所以技术资本是煤矿企业知识资本的一个构成要素。在发达国家,煤炭开采用百万吨的超大型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为核心的生产工艺,并在此基础上,向遥控和自动化、机器人与人工智能和专家系统方向发展。因此,煤矿技术资本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技术革新投入额,技术、设备及项目引进额,技术革新成功率指数,技术吸收能力。

技术革新投入额反映一个煤矿在技术革薪上的投入额;技术、设备及项目引进额反映一个煤矿引进技术、设备、项目的金额;技术革新成功率指数即技术革新成功次数/总技术革新次数;技术吸收能力即引入后成功运作的技术、设备、项目金额/引进的技术、设备、项目金额。

(2)煤矿企业知识资本中的结构资本

由于煤炭开采的高危性,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组织

结构,尤其是要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系统。对于一个煤矿企业来说,安全控制方面最能反映其结构资本的高低,一个煤矿的安全生产运行良好,就基本可以反映出其组织、流程、管理运行良好,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安全决定结构”。根据斯图尔特的观点,结构资本是指不依附于企业的人力资源且不能外化的其他组织能力,作用就是激发人力资源创造知识,即为人力资源发挥增值作用提供了环境支持。因此,煤矿结构资本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安全基础设施投入额,安全管理投入额。安全生产系统建设情况,组织机构规范程度。

安全基础设施投入额是从“硬件”上反映一个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煤矿入井人员须佩戴安全帽、自救器、矿灯,从这个细小的设备的投入就可以看出一个煤矿对安全的重视程度;而安全管理投入额是从“软件”上反映了一个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如投入人力、物力进行入井人员的入井检身制度、出入井清点制度、创伤急救系统等,这些都体现了一个煤矿对安全的重视;安全生产系统建设情况是从“质”上反映相对于同行业标杆企业该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机构规范程度反映一个煤矿是否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是否定期召开,权责是否分明,企业是否有健全的奖励制度,内部管理是否透明等。

(3)煤矿企业知识资本中的人力资本

煤炭开采属干粗放式经营,对于人力的文化素质要求不高,但由于煤炭开采的高危性,它对从业人员的资格有严格特殊的要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在煤矿生产中,需要获得相关资格的人员包括:矿长(经理)、瓦斯检查工、矿井通风工、信号工、爆矿工、炸药库保管员、拥罐(把钩)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要通风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电工、钳工、主要提升机操作工、金属焊接矿井专用机动车司机、安全检查工。所以煤炭企业的人力资本主要是指煤矿员工所拥有的各种技能、经验和创造力。因此,煤矿人力资本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人力资本投入额,人力资本维持额,专业技能水评,人员保持率。

人力资本投入额即一个煤矿的招聘、培训费用,招聘费用反映了企业对优秀员工、技术熟练员工的重视,培训费用反映了企业在提高员工技能、知识方面的投入水平;人力资本维持额即一个煤矿的工资、报酬、福利总额,它反映了企业对人力的重视:专业技能水平即具有相关资格人数/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相关资格的工种人数,它反映了一个煤矿员工的专业素质水平:人员保持率即(员工总数一辞职人数)/员工总数,人员保持率高的企业,对员工的吸引力必定大于同行业的其他企业,从而使得优秀人才纷纷涌向这类企业,这会使该煤矿的人力资本高于其他煤矿企业。

矿业投资论文篇6

关键词:矿产资源矿企矿权流转机制

本文为湖南省教育厅课题《基于产权变迁视角的中小矿企安全秩序重构研究》研究成果,课题编号:09C1197

我国能源消费70%是煤炭消费,煤炭产业是我国能源体系中的龙头产业,也是一个高风险行业,远高于石油、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产业及国民经济的其他各种行业。当前我国煤矿安全事故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带来较高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损害行业国际声誉,因此研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问题具有深远的意义。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研究理论较多,比如有安全目标管理方法、事故树分析法、概率风险评价法的研究与运用、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及专家系统的研制。但这些理论并不能从本质上解决煤炭行业安全生产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矿难频发,只有从产权制度改革角度来突破。

一、基本概念辨析

(一)矿权

产权是一束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处置权等,矿产资源的产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阐释:(1)它是矿产资源的财产权利,包括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体现了国家的,国家依法对属于它的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它是一束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受益权、处置权等,又由于矿产资源不同于一般商品,因而将矿产资源的产权界定为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矿业权(即探矿权和采矿权);(3)这个权力束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另外,我国法律中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矿产资源产权的转让仅限于矿业权的转让。矿产资源的产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及其由此派生的矿业权等权利组成的权利集合。

(二)矿业权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该法第一百二十三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地资发[2000]309号)第三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显然,矿业权是矿权的一部分,矿权包含矿业权,矿权的范围要比矿业权的范围更广。矿业权是由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派生而来,两者是一种派生与被派生的关系。

(三)矿权流转机制

矿业权流转是指在矿业权市场中,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相互让渡探矿权与采矿权的矿业权交易活动。矿业权主体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他们是政府、各种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探队。流转的客体是矿业权本身,探矿权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区块,采矿权的标的物是特定区块的矿产资源。

矿权流转机制我们可以理解为“矿业权流转机制”。如前文所述,矿权包括矿业资源的所有权和矿业权,是《宪法》及《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所有”是一个矿产资源一向不变的特性,矿权的流转实质上不会进行所有权的转移,即指矿业权的流转,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流转。矿权流转机制即指矿权流转的制度规定,下文中矿权流转机制即指“矿业权流转机制”。

(四)矿业权流转的一般机制

目前我国矿业权合法流转形式包括出让、转让、与他人合并、投资入股等各类情形。这些流转形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交叉和模糊的情形。由于矿业权的特殊性,国家一直对其实行严格的类似于“不动产”的管理体制,并从流转程序上加以控制。即在流转协议签订前对拟转让的矿业权必须事先获得行政许可。实践中多数矿业权流转并没有得到矿业主管部门的事先审查,获得行政许可更是微乎其微,这种状态主要存在于个体采矿主体之间非法流转。

我国对矿业权实行不动产管理制度,但不是任何形式的流转均须变更采矿权主体,矿业权流转也并不必然涉及采矿权主体及矿业权证件的变更。综合我国企业法、公司法、民法等法律制度,矿业权的流转机制可以分为内部流转和外部流转两种。内部流转的情形诸如在矿业权属于矿山企业的情形下,各股东或合伙人对内部股权份额进行相互收购或转让,此时的各投资人股份比例的调整实际上是间接地对矿业权进行调整。此外,非股东以股权收购的方式而获得了矿山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份的,在不分解或注销矿山企业的情形下,矿山企业合法的采矿权主体地位实际上并未改变,此时只需改变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而无需变更矿业权主体。反之,在采用企业合并、分立、合资等方式改变原企业自身主体地位情形下的外部流转,则需要适用行政许可前置的流转方式,此时即涉及到重新变更矿业权主体的问题。

二、我国矿产资源的产权现状

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一方面,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可分布具有地域性,这使国家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利益争夺的矛盾。国家从发展地方经济的大政方针出发,将部分矿产资源所有权通过法律赋予地方政府,从而使地方政府成为事实上国有矿产资源开采的人,这就使矿产资源的产权在理论上存在矛盾;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矿企的分权化改革进一步加快,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矿业权逐渐分离,这就使矿权在现实操作中存在明显的矛盾。

(一)理论上存在的矛盾

按照科斯第一定律,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无论初始产权归谁所有,自由的市场交易能实现资源配置的最大化。然而现实的交易费用通常大于零,甚至无穷大,那么不同产权界定将会导致不同资源配置效率。地方政府在界定或者配置矿产资源使用权过程中通常不是借助市场的讨价还价机制配置矿产资源,更多地借助非市场手段进行产权安排,不可避免地造成产权扭曲,资源配置低效或无效。

(二)现实中存在的矛盾

由于矿产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其无异于“公共用地”,从而会使矿企存在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社会收益小于私人收益问题,由此导致矿产开采的超额供给或者过量开采。在矿产开采企业中,企业的采矿成本或者生产成本应包括生产设施的折旧、矿工工资及福利、安全生产开支、发生事故的善后处理开支以及治理采矿导致的环境破坏支出、政府税收等,然而现实中采矿企往往会尽量降低生产成本,如减少安全生产开支、对采矿造成的环境破坏转移给社会、事故善后处理交给政府等,最终形成“矿主赚钱、矿工受难、政府买单”的局面。采矿企业经营者承担社会责任与相应的权利不一致,使经营者有强烈的激励机制对矿产资源进行破坏性开采和超量开采,从而引起“矿难”频发。

三、国内矿权流转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矿业权市场的要素“缺位”

矿业权市场包括三方面的要素:一是市场主体,即矿业权交易双方;二是市场客体,即矿业权;三是市场中介,包括交易场所,交易中介机构和交易信息等。

目前,在矿业权市场主体要素方面,我国政府在引进外资方面制定一些优惠政策,赋予外商以“国民待遇”,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繁杂,立项申请涉及行政管理环节多,加之各地方矿业投资环境差,则吸引外资能力较弱;从客体要素来看,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或因各种原因收归国有的矿业权不清,可以进行出让的矿业权底数不清,使得矿业权一级市场建设相对于矿业权的二级市场明显落后;从中介要素来看,我国除了矿业权的评估业务和业务外,其他中介业务,比如经纪、交易服务、交易信息等还没有开展起来,矿业权市场中介要素明显“缺位”。

(二)矿业权中介机构不完善

无论是矿业权一级市场,还是矿业权二级市场,矿业权交易都要借助中介机构有效服务,才能实现矿业权的交易。按各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的不同,可以将矿业权市场中介机构分为矿业权法律咨询机构、矿产储量评审机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机构、技术咨询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拍卖机构、登记机构和投资咨询机构等八类。当前我国矿业权专业中介机构数量少,制度不完善,不能满足矿业权市场的要求。

(三)政府职能定位不准

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政府一方面代表国家行使矿业权的所有权人的权利,通过收取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等实现国家所有权的收益,另一方面以行政管理的角色,对矿业开发中涉及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行政管理。所以,政府与矿业企业之间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横向的、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有国家与矿业权人之间纵向的、不平等的管理关系。实际工作中,两种关系往往交织在一起,由于各种原因,政府管理存在有缺位、越位现象,故影响矿业市场化发展。所以,目前矿业权的流转过程中不完全是价值规律在起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是行政调控在直接或间接地起着支配作用,市场运作与行政调控的和谐环境尚未形成,明显地制约着矿业权市场的发育和成长。

四、建立高效矿权流转机制的途径

(一)建立矿业权的资本化经营体制

矿业权资本化有利于增加各级财政收入,有利于业主加大投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最大限度的开采资源,有利于业主自觉地保护块段资源的完整性,增强公众对国家资源的保护意识,所以作为中小矿企应该在产业联盟和合并重组的基础上,开展矿业权的资本化经营,并且建立相应的矿业权资本化经营制度加以推进,并成为有效的保障制度。

1、矿业权资本化

可以采用价值概念看待矿业权,矿业权人为获取矿业权向出让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或通过自己创造性投入获取矿业权而发生的一定的费用,将这部分支出计作一项资产――无形资产,然后在矿业权转让或矿产资源开采中分期转入矿产品成本中得以补偿。

2、矿业权资本经营

矿业权资本经营的前提条件是矿业权交易,具体运营可按以下六种方式运行:

(1)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是同一民事主体进行采矿活动,权益主体没有改变,资本逐渐由无形资产变为实物资产或货币性资产;

(2)探矿权人将勘查阶段的探矿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由他人完成后续勘查工作;

(3)探矿权人将探矿权连同优先采矿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由他人申请采矿权;

(4)探矿权人与他人合作申请采矿权,成为采矿权人的出资者;

(5)探矿权人与他人合作进行进一步的探矿活动,原探矿权人成为新的探矿权人的出资者;

(6)采矿权人将采矿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由他人进行采矿活动。以上六种方式中除第一种外其他权益主体都发生了变化。矿业权资本经营形式可采用企业合并、分立、合资、合作、出售、抵押、参股等方式,但前提条件是矿业权先作价,然后再进行一系列投资活动。

(二)取消矿业权资质认证的相关限制,实现矿业权主体多元化

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营矿业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而集体性质的矿山企业只能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个人只能采挖零星分散的资源。这是区别对待不同身份主体的规定,不利于矿业权取得的公平竞争,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应作修改。具体来说,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或者个人,只要具有探矿采矿的资金与技术优势,就可以参与矿业权的竞标,争取成为矿业权人,从而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这样做不仅有利于矿业权人主体的多元化发展,促进矿业权的合理配置与矿产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而且还有利于矿业权市场的发展。

(三)借鉴山西省经验,组建省矿权交易中心

政府授权发起筹建省矿权交易中心,投资者可包括公司、银行、政府机构和其他社会机构,以及基金持有者,也包括个人投资者。该中心的业务范围是:为矿业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依法接受政府或其他权益人委托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出让与转让等交易与签证服务;依法组织办理矿权托管、质押登记;矿业设备展示、交易、调剂;矿业企业的招商引资;为企(事)业单位改制、并购与重组、整合提供财务顾问和管理咨询服务;矿产开发策划服务、矿产开发投资与技术咨询、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对场内矿权经纪人的培训及管理等;依法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

矿权交易中心在市场运作上应本着规范与守信、网上与网下、中介撮合原则,拟从几方面展开业务:矿权交易,即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招拍挂和转让,基于融资目的的矿权质押等。

(四)建立矿权分级流转机制

矿权流转宜分为两级,一级矿权流转为国家矿权出让(租让)。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是不能买卖,而经营权是可以转让,一级矿权出让是国家维护矿产资源所有权和财产权、维护国家队普查前期基础地质调查权和财产权的根本利益,向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开发性地质找矿、采矿的地矿企业和矿山企业有偿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二级矿权流转为市场矿权转让。如勘查企业、矿山企业国家有偿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经过物化劳动,发现和探明矿产地面获得的新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作为一种财产权上市交易。矿权流转应不分矿种,不论经济成分,由国务院授权的地矿部、省、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五)规范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职能,简化矿业权流转手续

矿产资源资本化的先决条件是矿业权的价值确认――矿业权评估。矿业权评估不同于其他无形资产的评估,涉及到储量、品位、矿种、地质成果、自然环境、市场行情等,比如应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当前政府应该引导与规范矿业权评估机构,尽量形成良好制度简化流转手续,建立起高效有序的矿业权评估环境。

五、结束语

矿企矿难频发的根本原因在于产权制度扭曲,本文从我国矿企的产权制度出发,剖析我国矿产资源的产权现状,指出矿权流转机制的弊端,提出矿权流转机制途径,从而切实有效地解决矿难频发的难题。

参考文献:

[1]傅鸣珂.加强产权管理,完善有偿制度改革.[J]国土资源,2006(10),22-23

[2]袭燕燕,李慧.中国矿业权市场中政府的基本定位.[J]国土资源,2003(05),24-26

[3]夏磊.关于矿权运作的思考.[J]地质勘查导报,2005(07),第0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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