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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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篇1

第一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第八、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二)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五)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八)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三)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四)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七条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分别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其子公司分别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二十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经审查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分别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延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已经建成投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四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情况。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四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五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第四十七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篇2

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事故。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办理设立批准手续,严禁引进低水平、低效率、小规模、高污染、高消耗、高排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对其他新设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也要严格控制,把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源头关。

二、认真落实“三同时”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本质安全度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其安全设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审查,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深化专项整治。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五整顿、两关闭”工作

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深入开展“五整顿、两关闭工作。一是切实抓好以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停产整顿:1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2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单位;3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根据国务院、省、咸宁市有关文件精神。没有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的单位;4经安全评价,确认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5今年以来发生了安全事故的单位。二是抓好以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关闭工作:1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等活动的单位;2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

四、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任何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积极开展安全评价,开展重大危险源和职业危害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五、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组织省局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织、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安全资格考核,负责监督隐患治理和组织事故查处。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及时将有关拟新、改、扩建项目的情况通报给安全监管部门并告之企业应依法进行安全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配合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三)市公安局(含治安、交警、消防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对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依法履行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职能,对违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及消防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市经贸局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初审和报批工作;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时通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五)市交通局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市建设局负责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设计、施工等单位资质审核以及设计、施工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城市燃气安全等管理工作。

(七)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项目选址和规模确定中。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依法报批用地。

(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对未取得由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许可相关证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十)市环保局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监督管理。对环保设施组织专业验收,并对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篇3

众所周知,剧毒化学品是极其危险的物品,若管理不善,极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东莞市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不设县的地级市,随着科技进步、IT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装饰品的要求越来越讲究,既求质量又求美观,所以东莞市电镀等行业使用氰化钠、氰化钾、氰化金钾、氰化银钾、氰化锌、氰化亚铜等氰化物的企业多达160多家,氰化物市场很大,而且又比较分散。氰化物的自身特点和东莞市氰化物需用量大、使用单位分散这一情况,决定了东莞市剧毒化学品的管理任务既十分重要又十分繁重。因此,我们公司对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一直给予高度重视,坚持依法经营,严格管理。

一、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

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一直认真坚持严格依法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1987年以前,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1987年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后,认真贯彻执行该《条例》和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根据该《条例》制定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方针以来,东莞市经济迅猛发展,剧毒化学品的需用量不断增多,其经营管理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针对这一情况,1997年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物资总公司关于加强我市剧毒化学物品管理的报告的通知》(东府办[1997]42号)中规定,从整顿剧毒化学品市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行为入手,规范了市场秩序。《通知》明确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对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储存实施监督管理,并核发许可证;市物资总公司属下的化建公司负责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从而剧毒化学品市场得到净化;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新的《条例》和配套规章,使市场经济条件下剧毒化学品的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在严格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的同时,省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常对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检查、指导,组织省、市一些重点经营公司交流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经验。省公安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剧毒化学品实行属地管理、供应,大大加强了市公安局、各分局、派出所的管理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到严格管理,保证需要,确保安全。

二、我公司的经营、配送服务业务开展情况

我公司经营剧毒化学品的指导思想是,既考虑企业效益,更注重社会效益,既要保证生产建设需要,更要确保社会安全。我们的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我公司在市政府、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物资总公司的领导、指导、帮助、支持下,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一直给予

高度重视,即使在七、八十年代经营其他化工建材物资效益可观而经营剧毒化学品具有一定危险性、需要具备专用流通设施、经营成本较高的情况下,我们也从未放松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

(二)遵纪守法。我们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一直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特别是在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市某些单位受利益驱使不按规定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形势下,我们除按正常渠道向有关方面反映非法经营行为的同时,并未单纯为追求经济效益所动,仍然按规定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

为了准确掌握、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十分注重学习,不断提高剧毒化学品经营管理人员素质。一是组织职工学习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特别是去年国务院以第344号令公布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后,我们考虑到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重要法规,所以我们对这部《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学习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二是学习省、市的有关规定;三是学习有关剧毒化学品运输、储存等知识,尤其是对具体业务人员,坚持进行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准上岗,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在具体经营活动中,坚持执行《条例》和省、市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我们自身进货,坚持向公安部门申报,经批准后从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货;我们销售剧毒化学品,严格凭合法购买证销售,凡没有剧毒化学品购买证的,无论是谁、无论出什么价格,一律不销售。

我们除自身遵纪守法外,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均按正常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汇报。

(三)建章立制。为了严格、准确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把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公司内设立了剧毒化学品营销公司,专门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建立了健全的购买、销售、储存、保管、进出库、运输、押运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完善设施。公司投资建设了规范的剧毒化学品仓库二座,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可储存剧毒化学品100吨;仓库落实了“三防”(人防、技防、犬防)措施;配有通讯设备;购置配送民爆器材和剧毒化学品专用运输车16台;管理部门购置了微机,经营管理数据输入微机,既建立起了用户档案、经营管理档案,又可逐步实行现代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五)锐意改革,搞好服务。我们在严格依法经营的同时,积极推行现代营销方式,大力开展配送制,做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我们的做法是:

1、开展调查研究。凡经公安部门认可的合法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我们对其均进行了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全市剧毒化学品需用企业及其所需品种、数量等基本情况,为合理组织资源、保证供应、开展配送服务业务提供依据。

2、建立用户档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用户档案。档案中载明用户名称、地点、法人姓名、需用的品种、数量、用途、质量要求、供货时间进度,以及用户确定的联系人和负责人等基本情况。

3、积极

组织货源。根据本市对剧毒化学品的需要,积极联系确定供货渠道,组织货源。一是进货前,先向公安局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运输证,经批准后,凭证购买、凭证组织运输。二是坚持向合法的且产品质量好、有信誉的供应商(生产或者经营企业)进货,建立购销关系。

4、按规定依法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开展配送服务业务。一是严格查验购买者是否是我市合法用户。二是严格查验购买者是否持有公安局核发的购买证。非本市合法用户或者未办理购买证的,一律不向其销售剧毒化学品。三是购买证查验无误后,按购买证所列

品种、数量,办理购销手续。四是用户办妥购买手续后,我们公司用专用运输车并配备押运员,将用户购买的剧毒化学品送到用户单位,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只要用户办妥购买手续,他们什么时候需要,我们就什么时候送货,做到不刁难、不拖延、不影响用户使用。五是每次配送均记录在案,详细记载购买单位名称、购买人姓名、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用途等资料,并妥善保管。

5、搞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我们除了在售前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用户基本情况和剧毒化学品使用特点,售中开展配送服务外,无论用户售前、售中和售后提出什么问题,我们都随时予以受理。凡我们能解决的,认真予以解决;我们不能解决的,向有关方面反映、汇报,求得解决。如用户提出所购剧毒化学品有数量、质量问题,我们及时与其核对或者找供应商协商解决。同时,我们还根据用户档案所载资料,发现个别单位某种剧毒化学品用量减少,就进行认真调查了解,如有私自购买剧毒化学品行为,及时报告公安局严肃处理。

剧毒化学品实行配送制,即根据用户需要,按时、按质、按品种、按数量将剧毒化学品配送到使用现场,不仅仅是营销方式的改革,使流通走向现代化,而且对于剧毒化学品这一危险物品来讲,还具有确保安全的重要意义,其好处主要有:一是方便用户。用户需要的剧毒化学品,由我公司配送到使用现场,可以免除用户自行采购之辛劳。二是降低用户使用成本。用户自行采购所需的剧毒化学品,需配备采购员、押运员、购置专用运输车辆、建设专用仓库等等,而由我公司配送供应,用户则可以节省这方面的开支。三是确保安全。主要体现在:第一,剧毒化学品统一保管、统一配送供应,大大减少剧毒化学品存放点和接触剧毒化学品人员,可以有效防止流失;第二,我市有160多家剧毒化学品用户,面广、点多、分散,各家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条件不一定完全符合规范,而我公司的仓库是按规范建设的,并按规范进行管理,可以保证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万无一失;第三,我公司的业务人员经过专门培训,了解和掌握剧毒化学品相关知识,可以保证管理、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完全到位。

(六)接受指导。我们在工作中,始终紧紧依靠市政府的领导和省、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指导、支持,经常向他们请示汇报,接受他们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如岗位培训、检查工作、查处违规行为等等。

三、几点体会

(一)国务院以第344号令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一系列配套规章,是我们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的法律保证。虽然我公司长期以来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始终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但过去的一些法规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不能完全规范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在公布的《条例》和配套规章,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规,则从法律、法规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使我们从事的剧毒化学品经营业务,既可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又能做到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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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政府和省、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指导、支持,是我们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的组织保证。市政府和省、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严格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十分重视,对我们的工作非常支持。他们除了按规定开具使用证、购买证、运输证外,对我们的工作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组织用户和我公司进行经验交流,这不仅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而且也密切了危险化学品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和用户、经验企业的关系,加强了相互间的合作与配合。他们严格执法,对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违规者予以严肃处理,从而增强了我们依法经营的信心。

(三)危险化学品由属地统一管理、供应,实行专营,并大力推行配送制,是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第一,本地需要的危险化学品,由本地企业经营,既可使管理部门准确掌握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又可堵塞外地和走私物品非法流入;第二,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专营,而非多家经营,便于政府及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企业的指导、监督、检查,也就是说管理部门只要把专营企业管好、管住,危险化学品的市场就可净化,非法经营行为即可杜绝;第三,在专营的基础上推行配送制这一现代营销方式,既方便了用户又确保了安全。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树立安全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是经营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危险化学品是一种特殊商品,经营这种商品的企业,既要考虑本企业效益,更要考虑社会效益和安全,否则,一旦出了问题,不仅危害社会,而且企业本身也要受到损失。因此,经营企业在核算本企业效益的同时,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服务意识,在确保安全的同时,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这样,才能得到领导部门的支持和用户的信任。我们在经营剧毒化学品中,始终十分注重确保安全和提高服务水平。如我们开展的配送制,既可确保安全又可方便用户,而我们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坚持合理收费、合理盈利,因此,深得领导部门的赞许和用户的欢迎。

四、几点建议

(一)国务院第344号令公布后,国家有关部门随之公布和印发了一系列配套规章,使之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我们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有力法律武器,我们一定认真地、不折不扣地执行。但规定中涉及的管理部门很多,这些部门按各自的职权各管一段,在具体执行中难免出现职能交叉,甚至出现某些矛盾。我们希望国家尽快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并确定一协调机构(单位),一旦出现某些矛盾时,由该机构(单位)予以协调。

(二)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危险化学品属地管理、实行专营、大力推行配送制的经验。我市实行民爆器材和剧毒化学品的专营、推行配送制的做法是成功的,其他地区也总结出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对加强安全管理、方便用户、提高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均为有利。我们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总结推广这一经验,以加强和明确管理部门、经营企业的责任,使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依法走上规范化轨道。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篇4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1、合理规划化工产业布局。按照“产业集聚”、“集约用地”的原则,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工信委、规划局、环保局以及相关县区政府,在年12月底前制定完善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规划至年),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并制定相应的进区入园政策。市中心城区(东湖区、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湾里风景区域内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在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于年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从年3月起,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县(区)、开发区,城乡规划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一书两证”(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许可,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公安消防部门不再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在化工集中区域和化工园区,要合理整合资源,集聚关联产品,形成产业链,优化园区布局,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推动现有园区外化工企业限时迁入化工园区;对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安全防护距离不够、化工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到位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落实整改或无法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2、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的专业化。要借鉴上海、江苏等地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继续督促指导化工大市场加强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危险化学品交易过程中的安全运行功能。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对从事油漆、农药、工业气体交易的市场要本着便民、安全的原则,划定专门区域,用于油漆、农药、工业气体等乙类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和储存。

3、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批。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主管部门牵头,安监、环保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通过安监部门安全审查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坚决贯彻省政府“三个坚决不搞”、“七个严禁”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对安全卫生防护距离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项目,对危险程度较大、安全控制水平不高的项目,坚决不予立项和安全许可。从严审批液氯、氰化物、三氯化磷、三氯氧磷等剧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合成氨、炼油、高纯度一氧化碳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建设项目。

4、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监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装置自动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的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5、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换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可直接为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严格执行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安全控制要求,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安全检测报警等,纳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库房、罐区等,要严格审查安全距离、库房标准、安全设施和监控系统等安全条件,积极推广检测报警、闭路监控、电子巡查等硬件系统建设,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6、坚决关闭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部门一旦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以及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吊销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7、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主要技术岗位工人、带班班长应具备中等化工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或培训,其他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或同等)学历;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逐步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条件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条件。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8、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建立并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严格作业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原化工部41条禁令,同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完善相关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岗位、动火作业和压力容器等安全管理,并将有关内容在相应的作业场所张贴、悬挂,在职工中认真组织学习,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9、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企业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对涉及危险工艺的项目设计,原则上要委托具有甲级化工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车方案,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经上岗考核合格,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10、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并将其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年底前,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学制药企业,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企业(以下统称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年底前,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11、健全落实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方案,研究对策措施,明确责任人,落实资金,确定时限,并及时整改,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

1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单位要书面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企业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发生伤亡事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试生产(使用),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有关规定,向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监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申报试生产(使用)备案手续。企业进行新生产工艺的小试、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生产储存装置的开停车、关键装置的检维修作业、废弃危险物料处理和废旧装置拆除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重要活动,要在实施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所在地安监部门备案。

13、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的要求,向省安监局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年6月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率要达到100%,年底,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4、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剧、危险化学品备案制度。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应向市安监局申报经营许可,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和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市安监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使用剧的单位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市级安监部门备案。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县两级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15、切实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健全并落实各类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制度,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

16、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操作性较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救援培训,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规模较小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与所属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及队伍建立联系机制,并就近与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签定应急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必须将应急救援管理纳入园区规划要求,满足应急救援基本需要,依托消防或大中型企业专业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装备,为园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三、保障安全科技投入,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7、完善企业安全投入保障机制。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478号)以及省、市的贯彻意见,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安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设施技术改造的通知》(安监管办字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技术的投入力度,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8、积极推行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号)和《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危险程度预先足额存入资金,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参加责任保险

19、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认真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储罐区、库区要设置安全检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装置和监控装备,实施24小时实时监控和管理。

20、积极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高安全控制水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对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要按照省和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性工艺安全联锁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督促企业开展安全联锁自动化技术改造工作。年底前,全市所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须实现生产过程中危险环节关键操作的自动化控制、工艺指标的超限报警、生产装置的安全联锁停产;在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产系统(ESD)或安全仪表系统(SIS)。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和高温高压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要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21、不断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成果应用。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要大力推广应用加油(气)站阻隔防爆和油气回收技术,年底完成安全距离不符合条件的、市区范围内人口密度大、车流量集中地段的加油(气)站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引导鼓励新建加油站采用油气回收技术。进一步改善液化气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充装条件,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逐步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积极推广应用液氯死瓶、泄露瓶处理技术装置,引导自来水厂逐步淘汰直接使用氯气消毒工艺。

四、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断完善联合执法机制

22、落实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危险化学品行业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点,一旦发生事故,将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引发社会公共事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在党委领导下,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发展规划、监管机构、安全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对辖区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企业,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督办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职责分工,分兵把关,各司其职,强化协调,形成合力,特别要针对我市当前实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条件不得超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范围,杜绝安全生产监管的死角和盲区,切实做好对园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和指导服务。

23、建立和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涉及多部门、具有普遍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问题,协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联合执法检查效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构建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网络,建立安全先进、高效透明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平台,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能

24、加强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监管。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的特点,建立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公安、交通、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协调沟通,形成执法合力,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生产、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设置专门岗位、落实人员,负责对购买单位、运输承运企业、人员及车辆资质进行认真审核,不得违规销售和托运危险化学品货物。要在我市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建立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完善卸载条件,提高卸载能力,到年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都要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载重1吨以下在城区内直接为群众生活服务的配送车暂不要求),并充分发挥其监控作用。

25、严格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要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许可,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安全评价,保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剧毒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向的监管,督促从业单位落实购买、储存和使用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意外流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和丢失。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环保部门要及时明确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并进行公告,加强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积极协调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

26、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的施行为契机,结合实际,做好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制订工作,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

27、高度重视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28、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化工专家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指导安全生产专业协会、安全评价机构等中介组织严格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和带储存设施的经营安全许可要聘请专家参与审查;事故应急救援、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要充分咨询专家意见;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进行技术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加大执法力度,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9、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建设等环节的非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秩序。通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制定化工企业搬迁政策,对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和在城区的化工企业搬迁给予政策扶持。

30、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按照省、市安监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常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程序、内容、标准、要求。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执法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保证执法检查的严格、规范和公正,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的作用,提高执法的权威性,加大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处罚的力度,特别是发现企业存在重大隐患而没有报告或隐瞒事故隐患的,要从严处罚,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篇5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经市局研究决定召开的。会议议题主要是进一步部署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分析当前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皮局长传达12日省政府召开的安全生产调度会议精神,并就当前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工作要求。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年,各级安监部门按照市局年度工作部署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配套规章,深化安全专项整治,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发放为重点,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加大监管检查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了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1、以许可为总抓手,促进隐患整改,提高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一是开展了全面的调查摸底工作。为掌握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根据上级部署,督促企业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取证工作的主动性,加快许可证办理进程,分别开展了针对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和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了底数,为做好许可工作奠定了一定基础。

二是以促进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为目的,重点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甲类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没有取证的已建成生产企业和甲类经营企业,多数是安全条件差、企业负责人认识程度不够、申请办证的积极性不高。按照省局许可工作进度要求,分别以安委会、市局名义下发通知,建立了周调度制度,要求县区政府、县安监局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整改事故隐患。目前,已有68家生产企业、350家甲类经营企业取得许可证。

三是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做好乙类经营企业许可证发放工作。在材料和现场审查过程中,严格落实隐患整改,不走过场,突出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范、可操作性,确保达到安全经营条件。共有28家取得经营许可证。

四是严格市场准入,实施规划控制,加强危化品生产企业、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在全市开展了针对危化品生产、储存区域规划情况的调查,结合省局要求,对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项规划工作做出部署。严格设立审批程序和条件,要求各县区加大对未批先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查处,从源头上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法律法规意识。

五是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今年4月份,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设立审批和乙类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工作纳入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由窗口统一办理,促进了危化品监管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企业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2、扎实开展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活动。制定下发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方案》,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周调度制度。安监、交通、公安、质监、化工协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落实整改责任,部署开展剧毒危险物品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加强了对生产、经营、运输等重点环节的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运输车辆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规定要求,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技术改造力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7家企业,制定了关闭或搬迁计划,其中3家已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根本改善;强化了企业“双基”工作,进一步增强安全预警意识,建立预警机制,督促企业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多次组织演练。通过集中整治,强化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隐患整改力度,促进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

3、组织开展了对重点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检查。根据省局要求,按照分级组织、全面检查的方式,利用11、12两个月的时间,组织专家对全市51家重点监控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诊断式”检查,同时配合省局对省重点监控的滨化集团、鲁北化工集团两家企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安全检查。全市共查出事故隐患81条,当场整改15条,限期整改66条,下达《整改指令书》13份,《强制措施决定书》2份,责令两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立即停止生产或建设,消除事故隐患。通过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专家提出隐患整改意见,改善了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了企业安全意识。

4、开展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情况调查。对全市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法定要求或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排查,确定了4家需要搬迁的企业,督促有关部门、县区尽快制定搬迁工作方案。按照市领导要求,对滨化集团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情况进行了调度,并起草针对滨化集团发生重大事故后外部响应的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完善确保滨州城区安全的预警机制。

5、监管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局党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在今年全市机构改革中,局班子积极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沟通,单独成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在局机关工作量大、人员紧张的情况,为危化品科调配了3名同志。县区监管力量进一步增强,目前,全市有3个县区建立危化品科室,其它县区都配备了专职监管人员。

总之,**年,各县区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主要得益于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得益于各级安监部门领导和同志们恪尽职守,积极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在此,我代表市局对各县区安监局给予市局的大力支持以及全体从事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的同志在各自岗位上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感谢!今年以来,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保持了稳定的态势,杜绝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但是总体来看,仍然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这主要表现在:部分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较低;危化品从业单位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全市招商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各县区新建危化品生产项目增长较快,企业对危化品生产的危险性没有足够的认识,重发展、轻安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部分企业因周边安全距离不足问题,对城市安全和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危化品监管力量不足,与经济发展的形式不相适应,人员素质特别是业务工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今年工作安排

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面临新的形势,随着控制指标的提升和新职责的纳入,以及新工作的开展,监管任务也越来越繁重。这就要求我们在新的一年里,继续发扬能吃苦、能战斗和忠实履行职责的精神,紧紧围绕全局30项重点工作,坚持好的传统和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及措施,按照新形势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坚定信心,加大落实工作措施,落实好责任,力争通过我们扎实有效的工作,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加强规划控制,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市场准入,严肃处理未批先建行为。**年12月市局转发了省安监局、建设厅《关于加强规划管理整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周边安全隐患的通知》,通知要求“结合当前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项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和备案。自**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项规划的,停止新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选址。”市局已起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规划意见,准备报市政府批准下发。按照意见要求,各县区应结合本区域实际,规划一到两个危化品生产储存区,新建企业必须进入规划区内,已建成的企业要督促引导,逐步迁入。下半年开始,要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为新征建设用地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批的依据之一,对未取得县以上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的,一律不予审批。各县区要对新上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审查,确保附合安全条件。对未经设立审批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行为。要严格控制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认真贯彻省局等四部门下发的《关于严格控制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通知》和《关于重申从严控制设立剧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通知要求,按照省、市政府和省局领导指示精神,对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原则上一律不予上报。

(二)加强以安全生产许可证为重点的各项行政许可工作

1、完成已建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工作。全市47家省局受理的生产企业,18家已取得许可证,1家搬迁,20家已经通过整改基本符合条件,市局将尽快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其它8家,要责令其停业整顿,5月底前必须整改完毕,由评价机构出具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报告,并及时上报市局申请审查。6月30日前仍未获得许可的的生产企业,由县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新排查出的在**年12月31日前没有提出申请的已建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也一律视为非法企业予以关闭。

2、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一是甲类经营许可工作。按照省安委会通知要求,市安委会对没有按期提出申请的58家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了通报,要求各有关县区进一步落实责任,依法实施关闭。各县区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关闭工作顺利进行。二是要全面开展乙类经营单位的许可工作。市局已经对加强危险化学品乙类经营许可工作做出部署,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按照时间要求,重点对农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营业执照)、油漆、化学试剂、化工产品及鼠药等经营单位进行排查,摸清底数,引导企业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结合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提出申请,尽快取得经营许可,以规范经营秩序,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3、开展发证工作“回头看”活动。开展发证工作“回头看”活动,是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总体部署,市局也制定印发了全市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发证工作“回头看”活动实施方案。要通过“回头看”,进一步建立健全发证工作制度,规范发证行为;督促已取证企业整改存在的问题,继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企业关闭的措施要求,同时进一步核实无证企业和需停产整顿企业的底数。各县区在检查活动中,发现已取证企业不具备安全条件或工艺、设备、产品等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经批准的,要及时上报,向省局报告暂扣或吊销其许可证,并进行严肃处理。

4、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工作。按照国家、省定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市局制定下发了工作方案,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力争年内完成省局确实的50%定点企业证书发放工作的任务目标。

5、贯彻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省局将制定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备案证明工作做出部署。市、县也要按照要求,年内力争完成全市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备案证明工作。

(三)安全标准化的推广工作。安全标准化工作是今年全省危险化学品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市局按照国家、省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年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遵循“区分层次,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逐步推进,确保实效”的原则,重点选择22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其中2家参加全省开展的创建20家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样板企业活动集中进行培育,上半年考核验收;其它20家企业11月底前达标。各县区也要结合实际,选择本辖区其它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的企业,与全市达标活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从明年起,逐步扩大企业达标范围,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使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实现安全标准化的要求。

(四)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协调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以道路运输为重点的危化安全生产工作各个环节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运输企业的资质、从业人员培训、安全管理制度、车辆技术状况等,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我们安监部门督促并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运输环节的督查外,还要组织督查组,对存有发货和装卸环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督查活动。

(五)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完善档案管理。这项工作省局将于近期做出统一部署,市局和各县区也要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量大面广,完成登记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要抓住这一契机,完善档案管理,进一步摸清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底数,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篇6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但是,我国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自动控制水平低,本质安全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不到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大,较大、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2009年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颁发许可证。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可直接为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并提出该企业下次换证时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纳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在2010年底前必须完成,否则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提高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从2009年起,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条件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条件。

3.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管理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4.继续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吊销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提请同级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有关人民政府要组织限期予以关闭。

二、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6.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车方案,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经上岗考核合格,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7.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

8.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

9.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在2009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0.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1.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重点企业要向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有关中央企业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企业,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1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的要求,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意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

三、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3.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4.改造提升现有企业,逐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重点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15.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

16.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指导有关中央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提高事故风险控制管理水平;组织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HAZOP),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辨识能力。

四、深化专项整治,完善法规标准

17.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区要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化工企业搬迁任务重的地区要研究制定化工企业搬迁政策,对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和在城区的化工企业搬迁给予政策扶持。

18.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和协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管理部门要统筹规划并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建设工作,保证监控覆盖范围,减少监管盲点,共享监控资源,实时动态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在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都要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

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形成合力,提高监督检查效果。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的特点,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要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建立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

19.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贸易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广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

20.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即将施行为契机,积极通过地方立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21.加快制修订安全技术标准。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组织研究、规划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体系,优先制定和修订当前亟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工作计划,组织修订现行的化工行业与石油、石化行业建设标准,提高新建化工装置安全设防水平。

五、落实监管责任,提高执法能力

22.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规范执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要求。要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

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要提高执法检查的能力,保证执法检查的客观性,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工作,提高执法的权威性。要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的作用,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参与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处罚的力度,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3.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本地区上年度危险化学品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复印件);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复印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4.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及时通报典型事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更好地指导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25.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地区要在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26.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7.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8.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深层次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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