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基数调整规则(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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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基数调整规则篇1

关键词: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2

企业股份改制是非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将企业的组织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企业股份改制过程中,重要的一点是企业要将改制基准日的企业净资产根据一定的方法折算为股份公司的股本。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的方式是否合理,在整体变更时的会计处理是否严谨,若净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实际价值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风险等等,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净资产折股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相关规定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此条是对有限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过程中,公司股本总额与净资产之间关系的规定。为了防止公司虚增股本,虚报注册资本,该条规定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但是,《公司法》对进行折股的“净资产额”没有明确,“净资产”是评估净资产,还是账面净资产,有待进一步明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条是对公司资本形成过程中,股东出资形式做了规定。其中,非货币出资为了确定其真实价值,明确要求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时,必须对相关非货币资产履行评估作价手续,也就是说,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非货币出资审验,履行评估义务是法定的、必须的。

(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十七条规定: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工商部门依据这两条规定,要求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在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时,必须以评估值进行验资。可以注意到,这两条规定都提出了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与验资的两项要求。其中,评估是为确定非货币资产的真实价值,而验资则是验证公司实收资本的到位情况,评估与验资服务于两个不同的目的,而且,从词条来看,评估是评估,验资是验资,并不是说,必须要“以评估值来进行验资”。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006年5月17日证监会颁发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第九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企业为了能够连续计算有限责任公司时的业绩,加快上市节奏,必须选择按照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的方法。

中国证监会出台的这一部门规章,要求有限公司可以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通过这种操作可以连续计算公司经营业绩。同时,该规定还对《公司法》第九十六条“公司净资产额”进行了明确补充,具有特别法的意义,因为它是特别针对“有限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变更”而特别作出的规定。

上述公司净资产是指母公司的净资产,不是公司合并报表的净资产。因为合并报表是指母公司编制的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是一种模拟意义的财务报表,不是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实体或者说是申报纳税主体的报表。此外,从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原账面净资产”的文字表述可见,净资产也是指母公司的净资产,而非合并净资产。

因此,母公司财务报表净资产的多少,决定了企业股份改制折合的股本数;母公司的净资产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实际价值,决定着企业股份改制中企业的利益是否能够实现。而净资产的核算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该规则就是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四)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规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即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收回。这是与原会计准则下对子公司采用的权益法核算是完全不同的,也就是对子公司的长期投资将不再随着子公司的盈亏而变动。在企业股份改制过程中,企业改制基准日的母公司的净资产不再包括首次执行日后的子公司的权益变化,即不体现子公司的盈利,也不体现子公司的亏损。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新会计准则下的母公司的长期投资和净资产小于现行准则下的,在子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则相反。

二、净资产折股实务中几个问题

(一)子公司出现较大亏损时母公司净资产大于合并净资产的折股问题

当长期股权投资中的某一子公司出现较大亏损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母公司需要考虑是否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由于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后是不允许转回的,所以,母公司需要考虑该子公司未来经营规划和盈利能力来预计投资的可收回性。如果子公司只是暂时出现较大亏损,按照公司经营管理者的计划,未来是有利润增长的,可不计提减值准备。这样,在净资产折股基准日这个时点就会出现合并净资产小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情况。由于股改是按照母净资产折股的,如果将母公司净资产全部折股了,即母公司净资产折股数大于合并后净资产,显然股份公司的股本是否保全让人怀疑。

(二)母公司亏损时净资产折股出现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问题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母公司自己亏损,未分配利润为负,同时净资产中其他权益如资本公积金额较大足以抵消亏损数,使母公司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数。此时,用母公司净资产折股,就产生是否存在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问题。

折股的一般操作是“净资产折合多少股,剩余多少计入资本公积”,但根据《公司法》16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这样,就存在一个争议:亏损企业的净资产折股虽然在报表上反映为未分配利润消除为0,亏损数利用了资本公积来填平,但实质上又不能直接看作是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净资产折股是公司对整体净资产的重新计价,不存在明显的弥补亏损的目的。

实务中,工商部门可能只关注净资产折股是否符合法律条件,按照法律程序执行,并不在意是否存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情况。当然,如果有个别地区工商在意这个问题的话,那就只能等到母公司用盈余公积或者未来盈利弥补完亏损时再来折股了。

此外,对于资本公积是否可以根据形成原因划分出可以弥补亏损的部分和不可以弥补亏损的部分,也是值得探讨解决的问题。

(三)是否评估调账及评估价值与账面净资产的差异问题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要求,在净资产折股时,必须要进行评估作价,这里从一定程度上也可理解为要求评估调账。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并对外公开发行股份时,是采取评估值折股还是采用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取决于连续计算经营业绩的要求。如果是折股新设股份公司,则需要评估调账,以评估值折股。如果有限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公司有连续计算经营业绩的需求,则应以账面净资产值折股。而账面净资产又一定不完全等于评估价值,因为账面净资产是依据会计准则规定的计量原则来确认价值的,而评估价值则是通过合理的评估方法来评价资产负债价值,从而得出净资产的评估价值,该评估价值的大小依赖于评估方法和评估依据的选取。

比如,前述的子公司亏损时,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来核算,同时未计提减值准备,评估时,一方面要体现投资的实际价值,一方面实务中对改制评估普遍采用成本法而不是收益法来评估,因此评估结果就是子公司亏损金额反映在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价值中,从而减少母公司的净资产价值,即评估价值小于母公司账面净资产。如果拿评估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净资产出资,就会出现出资不实的风险,工商部门也一定会不认可的。在上述矛盾中,主要问题在于评估价值和账面净资产允许的差异范围是多少,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处理和评估方法依据是否能趋于一致,从而缩小两者的差异。

三、净资产折股问题的会计处理调整方法探讨

新会计准则下,当存在子公司时,母公司净资产将不能反映母公司股权的实际价值,以此净资产进行企业股份改制整体折股的合理性也就令人困惑。为应对这种困惑,企业要采取一切积极的措施使净资产尽量与企业股权的实际价值一致;更重要的是,应当要对股份改制折股的相关规定的合理性作检查和修改。

(一)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新会计准则规定合并报表层面要对子公司进行损益调整,然后进行报表的合并,即原先在母公司报表层面进行的权益调整转入了合并报表层面,新会计准则下的合并报表与现行会计准则的合并报表结果是一致的。所以,财政部和证监会可以通过联合颁布规定的形式,明确企业在股份改制时,折股依据的《公司法》的“净资产额”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原账面净资产值”为母公司考虑子公司损益变动后的净资产,具体调整方法可以有三种:

1.以母公司调整前的净资产为基础,加上子公司首次执行日至改制基准日的累计盈利额,或者减去子公司的首次执行日至改制基准日的累计亏损额,调整后的净资产为折股净资产;2.以合并报表净资产出发,将母公司的净资产调整为合并报表的净资产减去合并报表的内部利润或者加上合并报表的内部亏损后的金额为折股的净资产;3.以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的净资产出发,将母公司的净资产调整为评估净资产减去非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的评估增值的金额为折股的净资产。

(二)评估方法调整

如果会计准则不做调整,评估改制净资产可以考虑与会计准则相同的价值确认方法。如前述子公司亏损,但未来预期盈利,那么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值不能只反映其账面亏损,而是要用收益法来估值,同时,为了保全资本的实在性,母公司净资产折股数不能超过合并净资产。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公积金基数调整规则篇2

证监会为了加强对监管系统会计专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统一上市公司会计的监管标准,提高监管质量,于近期公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的意见通知。它的,为众多上市公司解决了新会计准则执行中的疑难问题。为使广大财务人员更好地理解并执行通知的内容,本刊特聘请资深实务专家对其中的内容进行解读。

[问题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要求,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即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具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证监会解答]第一,维简费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视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所规定的原则进行追溯调整;第二,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规定标准计提维简费时,不再计入成本或费用;第三,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要求计提折旧;第四,编制2008年年报时,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维简费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进行追溯调整时,应进行追溯调整。

[要点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在第五章固定资产追加了如下内容: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在以后期间采用实报实销的形式,形成费用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形成资产时,按照折旧标准逐年提取,计入成本科目。

1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维简费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贷: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2企业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维简费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形成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同时作以下分录,但冲减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借: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贷: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借:制造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3企业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维简费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同时作以下分录,但冲减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借: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贷: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企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调整时将按安全费用、维简费计提时计入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账面余额调整为零,同时增加权益,负债的减少额为权益的增加额,涉及固定资产的也要作相应的追溯调整。

[问题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是否需要根据具体发行日期加权后计人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证监会解答]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方,公司应将作为对价而发行的全部新股数计人合并当年和对比年度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即权重为1);在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条件下,公司应采用同样原则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要点解读]在新会计准则下,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定期报告中将不再出现原来为投资者所熟悉的按全面摊薄法计算的每股收益,取而代之的是基本每股收益。相对于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进一步考虑了股份变动的时间因素及其对全年净利润的贡献程度。

1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从最终控制方角度看,视同合并后形成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就一直存在,合并后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的报告主体的留存收益包括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实现净利润的累积金额。因此,与分子净利润口径相一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也应当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发行在外,计人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即权重为1)。

[例1]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为A公司控制下的两家全资子公司。2008年7月1日,甲公司自母公司A公司处取得乙公司100%的股权,合并后B公司仍维持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为进行该项企业合并,甲公司向乙公司的股东定向增发4000万股本公司普通股。甲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为3000万元,乙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为500万元;甲公司2008年度合并净利润为5000万元,其中包括被合并方乙公司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450万元。合并前甲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20000万股,假定除企业合并过程中定向增发股票外股数未发生其他变动,甲公司和乙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两家公司在合并前未发生任何交易,合并前甲公司旗下没有子公司。甲公司合并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该项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均为A公司最终控制,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008年度基本每股收益=5000/(20000+4000)=0.21(元)

20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3000+500)/(20000+4000)=0.15(元)

2同一控制下稀释性潜在股的的计算,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认股权证和股票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一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应当加到普通股股数中。

[例2]甲公司20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2000万元(不包括子公司乙公司利润或乙公司支付的股利),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20000万股,持有乙公司60%的普通股股权。乙公司20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180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6000万股,该普通股当年平均市场价格为8元。年初,乙公司对外发行500万份可用于购买其普通股的认股权证,行权价格为4元,甲公司持有其中10万份认股权证,当年无认股权证被行权。假设除股利外,母子公司之间没有其他需抵销的内部交易;甲公司取得对乙公司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一致。20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1)子公司每股收益:

认股权证行权时发行的普通股包括两部分:按当期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不具有稀释性,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不必考虑;为取得对价而发行的普通股,具有稀释性,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应当加到普通股股数中。

①基本每股收益

=18000/6000=3(元)

②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500―500×4÷8=250(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

=18000/(6000+250)=2.88(元)

(2)合并每股收益:

①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母公司净利润=32000(万元)

包括在合并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子公司净利润部分=18000×60%=10800(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32000+10800)/20000=2.14((元)

②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普通股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88×6000×60%=10368(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认股权证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88×250×10/500=14×4(万元)

稀释每股收益=(32000+10368+14.4)/20000=2.12(元)

[问题3]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对于转让超额亏损子公司的经济业务,在合并报表中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证监会解答]公司对超额亏损子公司在2006年12月31日前根据有关规定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公司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转让上述超额亏损子公司时,转让价款与上述未确认投资损失的差额应调整未分配利润,不能在合并利润表中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对于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已在利润表内确认的子公司超额亏损,在转让该子公司时可以将转让价款与已确认超额亏损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合并利润表。

[要点解读]在原企业会计制度下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确认的被投资企业亏损额,一般以长期股权投资减记至零为限;其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反映,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子公司“超额亏损”要在报表内确认。《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企业在编制执行新准则后的首份报表时,对于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金额,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相应冲减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和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项目。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对于2007年以前产生的未在利润表内确认的超额亏损,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按照有关规定调整2006年末未分配利润的,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应直接增加未分配利润,不应在合并利润表中作为转让收益;2007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已在合并利润表中确认的超额亏损,公司在转让上述超额亏损子公司时,可以确认相应的转让收益。

[问题4]上市公司是否可以采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所规定的估值方法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证监会解答]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包括《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所规定的估值方法在内的、合理的估值方法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同时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其采用的估值方法和估值过程进行详细披露。根据一贯性原则,公司应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内采用相同的估值方法对同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估值。

[要点解读]公司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的期末公允价值确定的基本原则:(一)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三)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监管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问题5]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如果合并成本小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将差额(即负商誉)确认收益时,应关注哪些事项?

[证监会解答]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要求,首先确定购买日,然后再确定合并成本和收购方在购买日享有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在出现负商誉的情况下,应对合并成本及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同时应当充分披露相关交易的背景情况。

[要点解读]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收购企业收购被购企业支付的价款中可以分成两大部分,即享有的被购企业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公允价值、以及支付价款超过或低于该公允价值而形成的正商誉或者负商誉。正数商誉不摊销但应作减值测试,负商誉在收购时计人当期损益即“营业外收入”。

[例3]A公司以1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500万元。会汁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1050(3500x30%)

贷:银行存款

1000

营业外收入

50

(注:负商誉50万元计人当期损益中)

[例4]接例3,假设被投资单位可

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注:正商誉100(1000-3000×30%)万元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中)

为防止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过高而产生的负商誉对利润表的影响,对合并成本及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的复核和披露,至关重要。

[问题6]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往往包括多期期权,各期期权的等待期跨越多个会计期间,如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某一会计期间的期权费用?

[证监会解答]公司应根据期权激励计划条款设定的条件,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分别计算各期期权的单位公允价值。在各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以此为依据确认各期应分摊的费用。对于跨越多个会计期间的期权费用,一般可以按照该期期权在某会计期间内等待期长度占整个等待期长度的比例进行分摊。

[要点解读]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人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授予的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按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确定其公允价值。

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在可行权日,最终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应当与实际可行权工具的数量一致。

[例5]2008年1月1日,实达公司对其200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份现金股票增值权,这些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必须在该公司连续服务3年,即可自2010年12月31日起根据股价的增长幅度获得现金,该增值权应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行使完毕。实达公司估计,该增值权在负债结算之前的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的公允价值和可行权后的每份增值权现金支出额如表1。

第一年有20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估计三年中还将有15名管理人员离开;第二年又有10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公司估计还将有10名管理人员离开;第三年又有15名管理人员离开。第三年末,假定有70人行使股票增值权取得了现金。2011年12月31日(第四年末),有50人行使了股票增值权。2012年12月31日(第五年末),剩余35人全部行使了股票增值权。

1费用和资本公积计算过程见表2。

2会计及税务处理:

(1)2008年1月1日:授予日不做处理。

(2)2008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5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55000

纳税调整:计提的工资薪金并非实际发生额,不得税前扣除,纳税调增55000元。

(3)2009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73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73000

纳税调整:计提的工资薪金并非实际发生额,不得税前扣除,纳税调增73000元。

(4)2010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59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59500

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77000

贷:银行存款77000

纳税调整:本期计提工资薪金59500元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调增59500元,但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77000元,可以在税前扣除,纳税调减77000元。以上两项相抵综合纳税调减为17500元。

(5)2011年12月31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2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12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70000

贷:银行存款70000

纳税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2000元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调增12000元,但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70000可在税前扣除,纳税调减70000元。以上两项相抵综合纳税调减为58000元。

(6)2012年12月31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7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7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59500

贷:银行存款

59500

纳税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7000元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调增7000元,但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59500元可在税前扣除,纳税调减59500元。以上两项相抵综合纳税调减为52500元。

[问题7]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证监会解答]该项行为的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要点解读]对于以上会计疑难,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例6]金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了一项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规定:2008年1月1日,公司的40名销售人员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才能在期满时,将金鹏公司持有的华达公司的股份以每股5元的价格每人受让100股。公司股票在股份授予日以期权定价模型估计授予的此项期权公允价值为估计为15元,公司的股票面值为1元。

第一年,1名销售人员离开了公司,公司预计3年中销售人员的离开的比例将达到10%,即实际行权人数估计为40×(1―10%)=36(人)

2008年12月31日1当期应当确认的销售人员费用为36×100×15×1/3=18000(元)

借:销售费用18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8000

纳税调整:会计上权益结算股份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应付职工薪酬作为一项成本费用处理,但并未实际发生,税法上不允许扣除。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纳税调增18000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以上财税差异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5%,所得税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一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4500(18000x25%)

贷:所得税费用4500

第二年,销售人员中有2名离开了公司,公司估计销售人员将达到15%,即实际行权人数估计为40×(1-15%)=34(人);

32009年12月31日:

借:销售费用

16000(34×100×15×2/3-18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6000

纳税调整:年终申报所得税时,纳税调增16000元。所得税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4000(16000×25%)

贷:所得税费用4000

第三年,又有1名销售人员离开,实际行权人数为36(40-1-2-1)人。

42010年12月31日:

借:销售费用

20000(36×100×l5-34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

纳税调整:年终申报所得税时,纳税调增20000元。所得税会计处理:

公积金基数调整规则篇3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概述

成本法是指对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一种方法。会计准则第2号规定,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形成了控制,或不存在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第3号对成本法的处理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即:当被投资公司分派股利时,不再区分投资前实现的利润和投资后实现的利润,进行账务处理,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被投资公司实现利润或其他权益变动投资公司均不需做账。

权益法是指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经营或财务政策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采用的一种进行后续计量方法。在会计准则第2号中对权益法的处理进行了解释,即:当被投资公司分派股利时,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公司实现利润时,应借:长期股权投资;贷:投资收益。当被投资公司的其他权益变动时,应借:长期股权投资;贷:资本公积。按照由成本法调整成权益法的会计处理,被投资公司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投资公司要作的调整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投资收益。当子公司本年分配现金股利时,调整分录为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资本公积。对于投资后被投资公司实现的非当年的净利润,投资公司要作调整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未分配利润一年初,盈余公积一年初。对于投资后被投资公司非本年分配的现金股利,投资公司要作调整分录为借未分配利润一年初、盈余公积一年初.贷:长期股权投资。

二、合并分录中成本法调整成权益法的处理分歧

按会计准则,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形成控制时,应该按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但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前面所述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差异,母公司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时,既有本年实现的利润和分配的现金股利,也有投资后非本年实现的利润和分配的现金股利。很多参考书上直接按上述原理进行调整,我们称之为方法1,即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投资收益【(子公司本年实现的经调整的净利润一分配的现金股利)X持股比例】,未分配利润一年初[(投资后非本年的经调整后的净利润一投资后非本年分配的现金股利)×持股比例×(1一盈余公积提取比例)1,盈余公积一年初『(投资后非本年的经调整后的净利润一投资后非本年分配的现金股利)X持股比例×盈余公积提取比例】,资本公积【投资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持股比例1。以上分录中方括号的内容表示该科目的取值原则。对于方法1的这个分录,部分参考书或教材直接将盈余公积剔除,我们称之为方法2,它将贷方的未分配利润一年初和盈余公积一年初进行合并,只用一个科目“未分配利润一年初”,取值为(投资后非本年的经调整后的净利润一投资后非本年分配的现金股利)X持股比例。比较方法1与方法2,很明显,两种方法中科目“未分配利润一年初”的金额不一致,“盈余公积一年初”的金额不一致。

三、合并调整分录的进一步探讨

公积金基数调整规则篇4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低收入家庭帮助有限

房改以后,中国房地产市场全面推进了市场化改革,在市场化运作下,房价出现了持续快速上涨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低收入群体由于收入低,难以付齐首付款,对于公积金因此也难以使用。相反的情况,高收入者则能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购房。实际上,公积金演变成低收入者缴纳,高收入者使用的尴尬局面。同时,在公积金贷款政策上,存在着倾斜高收入者的问题,现行的贷款制度,贷款数额与公积金缴纳数额成正比,高低收入者在公积金贷款额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差距,较少地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低息贷款的好处。

(二)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没有惠及大众

从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覆盖来看,存在着覆盖率低的问题。其主要覆盖面集中效益较好的垄断行业、大型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行政事业等单位,这些单位的职工大多为高收入者。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产生的大量下岗员工,私营企业合同工、个体经营户、农民工、自由职业者等却没有涵盖进来。据资料显示,截止到2007年末,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为7187.91万人,与全国几亿的在岗员工基数相比较,覆盖率仍然很低,最需要得到住房保障的人群没有受益。

(三)缴存基数和提取政策不够科学合理

在缴存基数上,目前的政策上,对缴存基数没有合理明确的界定,主要以缴纳者的工资基数为参照,同时制度只规定缴存公积金的基数上限,并没有限定下限,这种制度导致了低收入职工的公积金缴存额明显偏低的问题,进而导致公积金分配的不合理。在一些效益一般的单位,职工公积金缴纳数额不足百元,而效益较好的单位,缴纳数额则高达千元以上。在公积金提取上,目前的政策上,缴纳物业管理费、支付房租、家庭装修等住房消费不能够提取使用公积金。例如,低收入者往往租房生活,房租就是一笔较大的开支,但由于公积金不能使用,只得望房兴叹。

二、住房公积金如何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思考

(一)强化贷款政策对低收入家庭的倾斜力度

结合低收入者的实际困难,应对现有贷款政策从低收入者贷款政策制定和首付比例调整等方面进行调整,在政策上扶助低收入家庭。低收入者贷款政策制定,就是在低收入家庭购房时,提供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购房者发放一定的利息补贴,减轻低收入者的还款压力。首付比例调整,针对首付往往是低收入者购房的主要制约因素的情况,在政策上应进行相应的调整,按照低收入者的具体收入情况,划分相应的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和贷款额度,扶持低收入群体购房。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

在政策上,要强制推行住房公积金缴纳制度,将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全面纳入住房公积金缴纳范畴,使个体小企业职工、困难企业职工、个体经营者以及农民工享受这一政策,同时应加强监管,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立情况进行考核,提高人们享有住房公积金权益的意识,扩大覆盖面,对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单位,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实施。在机制创新上,可以探索住宅储蓄机制建立,对于没有条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低收入者,在政策上参照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和首付等政策,通过个人自愿建立住宅储蓄账户的方式,弥补公积金的不足,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扶持低收入群体。

(三)完善公积金缴纳基数和提取办法

在公积金缴纳基数上,公积金管理部门应进行合理测算,对低收入者的公积金的缴纳最低金额进行明确规定,规范公积金缴存,同时限制并降低高收入者的缴存上限,障其权益。在公积金提取上,在办法上应允许低收入群体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物业管理费、房租、住房维修等住房消费,提高低收入群体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对于生活确实困难的低收入者,可以进行人性化管理,在取得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允许其提取公积金用于其日常生活支出。

公积金基数调整规则篇5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

在遵循国家《劳动法》的前提下,为了规范薪酬管理,结合企业的经营实际,建立具有内部公平性和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制度,有效吸引、维系、激励和发展员工,重庆凌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特制订如下职位体系员工薪酬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本办法以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综合考虑社会物价水平、公司支付能力基础上,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就工资结构组成、工资标准、工资核算方法及其它有关事项做出相关规定。

第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根据职位价值的高低和职位等级的不同,而确定工资体系的员工(生产一线员工和部门经理、副经理等中高层管理人员除外)。

一、职位体系员工薪酬绩效管理办法

(一)薪酬结构

职位等级工资制是针对不同的职位设立了7个薪酬结构,21个薪酬等级。薪酬的构成包括基础工资、绩效奖金、工龄工资、津补贴、福利保险、年终绩效奖金、特别奖励七个部分。

(二)薪酬标准

(1)基础工资:基础工资是不同职位在组织中相对价值的体现,是员工达到任职资格要求并履行职位职责所获得的固定报酬。工资水平的确定根据职位评价结果、市场薪酬水平和公司以往的薪酬水平共同确定。

(2)绩效奖金:每一考核周期内(以月度为考核周期),个人实得的奖金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核算和调整,按月进行发放,核算公式见表1、考核分布状况见表2。

(3)工龄工资:工龄自进入本公司之日起,计算连续工作时限;由总公司调派到本公司工作的人员在总公司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工龄工资按照不同的工龄分别计算;工龄工资每年1月按标准自动调整;工龄工资的增长跟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达到B以上,可享受工龄工资的调整,C以下,工龄工资不增长。

(4)津补贴:交通补贴按照交通补贴管理办法执行;通讯补贴按照岗位进行补贴,见表3;住房补贴按住房补贴管理办法执行;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节假日费用不低于上年发放标准;年终绩效奖金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年度奖金总量,部门根据职位价值系数总和确定各部门年度奖金总量;部门内部根据员工职位价值系数和年度绩效奖金系数确定员工个人的年度奖金,通讯补贴见表3。

(三)入职员工工资确定

原则上,每一职位的初任者从该职位对应的薪酬下限起薪。对于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任职者,由用人部门根据对应薪酬等级的薪酬空间提出工资要求,行政人事部门审核后,经分管上级领导批准后执行。

因公司组织结构薪酬体系调整,在新旧薪酬方案的对接中,原任职者转入新的薪酬结构时,要依据个人的经验和业绩等历史因素,重点参照以往的薪资水平,根据所在薪酬等级的薪酬空间确定其在新制度下的工资。若原有工资已经超过对应薪酬等级的薪酬上限,则按照薪酬上限执行(或维持当前薪酬水平);若原有工资低于对应薪等的薪酬下限,则按照当前的薪酬水平执行,同时约定根据绩效表现在四个,绩效周期内逐次增长工资至对应薪等的薪酬下限(绩效考核优秀及以上)。

(四)工资调整

(1)工资调整方式:职位等级工资制是以职位价值为基础的薪酬体系,等级制员工的工资,主要根据其所在职位对应薪酬等级的薪酬空间来确定。工资的调整分为调职和调整薪级两类。调职是指在员工任职职位调整后,以所在职位对应薪酬等级的薪酬空间来核定工资水平。调整薪级是指根据员工年度的绩效表现,对部分绩效表现突出或绩效表现未达标的员工,在其所在职位对应的薪等空间内上调或下调薪级。

(2)调整薪级:薪级调整的标准为员工年度内各月绩效考核结果的平均得分,见表4。

(3)薪级调整的限制性条件:各部门负责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必须在达标(含)以上,否则该部门员工当年不得调整薪级;员工个人年度内各月绩效考核的结果,最多出现一次基本达标且不得有基本达标以下,否则当年不得调整薪级;在本公司工作未满一年的员工,当年不得调整薪级。

(4)工资增幅的限制性条件:适用职位等级制薪酬的员工,其工资增幅的上限为所在职位对应等的空间上限。某一职位的任职者,如果其工资已达到所在薪等空间的上限,原则上工资不再增长,可以考虑职务晋升。

(五)薪酬结构的调整。行政人事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组织架构、职位职责体系或劳动力市场供需情况等的变化,借助职位评价和市场薪酬调查等工具,适时调整等级制薪酬结构及相应的薪酬水平。

二、一线生产工人绩效薪酬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生产工人的工作积极性,使员工绩效考核结果能够与员工的薪酬、奖惩、晋升、调迁、退职等相结合,进而保证生产工人的工资发放更为合理,在企业内部建立良好的薪资激励机制,特制定一线生产工人绩效薪酬管理办法。

本办法以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综合考虑社会物价水平、公司支付能力以及生产工人工种、工龄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就工资结构组成、工资标准、工资核算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做出相关规定。

(一)生产工人工资组成

(1)岗位基础工资:根据员工所在的岗位而确定的工资。

(2)工龄工资:根据生产工人在本企业工作时间长短而发放的工资。

(3)绩效奖金:根据生产工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结果而发放的工资。

(4)多岗技能津贴:指生产工人除具备本岗位所需技能外,还具备公司其他主产岗位技能,公司根据生产工人所具备的不同技能,给予其相应的多岗技能津贴。

(5)特别岗位津贴:指国家有专门政策或公司特别规定的少数人享受的津贴。

(6)加班工资:对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额外劳动所付的报酬。

(7)年度奖金: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状况而发放的特别奖励。

(二)工资标准

岗位基础工资根据一线生产岗位职位价值评估结果进行重新调整,不得低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年随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递增。

生产工人的工龄工资计算方法是以进入本公司之日起,计算连续工作时限;由总公司调派到本公司工作的人员,其在总公司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工龄工资每年1月按标准自动调整;工龄工资的增长跟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达到B以上,可享受工龄工资的调整,C以下,工龄工资不增长。

(三)绩效奖金

(1)生产效能指数: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当日班产,生产效能指数为1;若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完成班产并继续承担生产任务的,则生产效能指数增加,总工时量和完成班产所用工时量之比为生产效能指数;若规定时间内班产任务没有完成,班产任务完成比例为生产效能指数。

(2)工时工资标准:不同的生产效能指数对应不同的工时工资标准。

(3)生产一线工人的绩效奖金核算方法:工时按日结算,工时奖金基数为工时数*工时工资标准,见表5。

生产一线主产岗位工人月度绩效奖金总基数为每日工时奖金之和,再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得出生产一线工人的实际绩效奖金;工资固定部分由职位价值评估结果决定,浮动部分与对应的生产效能指数挂钩;关联岗位绩效奖金的核算,按非一线生产岗位的其他人员的绩效奖金浮动部分按一定比例与生产挂钩,按照月度生产效能指数进行核算,根据其岗位对应的关联范围(公司、厂、区、岗位)关联级别(从高到低五级划分)的不同确定关联比例和对应的生产效能指数,具体的关联范围、关联比例和生产效能系数见《重庆凌云管理各级岗位硬性指标考核及与生产管理等级一览表试行版》。

(4)辅助管理:因操作者违规操作导致异常停机或本人因自身因素没有完成班产量而产生的时间,累计计入净可用时间并不核算加班费;因待料、非人为造成的设备故障等的外部因素导致的异常停机时间不计入净可用时间;无主产岗位安排的,安排员工进行推箱倒架、翻库、6S等辅助工作时,基本工资照常发放外,另给予工时补贴标准6元/小时发放,此部分工时不计入净可用时间;无故不服从安排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考核;根据不同产品的返修工序特性不同,产品的返修工时由现场制造工程师给出返工工艺,精益专员现场负责工时测算与核定,返修单必须经质量部检验签字后回传给生产部统计员核算工资,统计员以当日总工时量核算效能指数。

(四)绩效考核。每日根据部门工作行为准则加减分项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最终结果与效能指数得出的日绩效奖金挂钩;每日生产一线工人的考核标准以100分为基准,通过每日加分项与减分项的最终分值核算出当日的绩效得分。

(五)新员工工资标准。公司新招聘员工或内部转岗员工(以下简称新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岗位基本工资按照该岗位的固定的实习工资发放,对于生产一线主产岗位,师傅带徒弟按表6标准执行。

对新员工的实作培养周期为1个月,到岗4周内不能独立上机操作,在师傅代领指导下每日至少操作设备2小时,同时此期间的效能指数累加计入师傅效能指数中;新员工超过1个月,不能独立上岗操作或连续1个星期的班产完成率低于90%,公司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特殊情况下,根据新员工的综合表现,由师傅提出延长实作培养周期的申请。

(六)加班工资。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按岗位基础工资÷21.75÷8×加班时间(单位为小时)×1.5来核算加班工资;对在公休日的加班,应尽量安排生产工人补休,若不能安排生产工人补休的,则应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的加班工资=岗位基础工资÷21.75÷8×加班时间(单位为小时)×2;对于生产工人在法定假日的加班,按岗位基础工资÷21.75÷8×加班时间(单位为小时)×3来核算加班工资;加班时间不足1小时的部分,不计算加班工资;对于出差或外出培训等(包括双休日或节假日)情况不计加班;生产工人因未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计入加班;生产工人加班须填写加班申请、在公司批准后才能加班,否则加班不被公司认可;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填写加班申请的,由加班人员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进行,并在加班后1天内报行政人事部审核、备案;对于任何谎报加班等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当月所有加班,并将逐次给予警告、处分、记过、开出的行政处分。

(七)多岗技能津贴。生产工人具有除了本岗位外的其它岗位的技能,且服从公司的调派,公司将按附表7的标准,逐项发给生产工人相应的津贴;生产工人领取了多岗技能津贴后,须根据公司的需要随时调派到其它岗位,生产工人若不服从公司的调派,公司将对该生产工人索要违约金,索赔金额为生产工人所领多岗技能津贴的2倍。特别岗位的津贴补助,见表8。

(八)各种假别的工资扣减规定

(1)事假:生产工人请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包括基础岗位工资和绩效)。事假冲减年休假的,按年休假处理。

(2)病假:按照“渝劳办发[2000]233号”《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并结合(渝府发[2000]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一并执行。

(3)工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产假:女生产工人休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生育保险的规定进行发放;男生产工人休护理假期间,岗位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取消其他津贴。女生产工人怀孕流产、生产工人做节育手术,可根据有关规定休流产假、节育假,休假期间,岗位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取消其他津贴。产前假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可离岗休息,离岗期间(产假除外)的工资按本人岗位基础工资的70%发放,工龄工资照发,取消其他津贴。

(5)探亲:生产工人休探亲假、婚假、丧假、年度带薪休假、行使公民权时、公司大会和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等期间,岗位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没有绩效奖金,取消其他津贴。

(6)旷工:生产工人旷工1天扣除两倍岗位基础工资,没有绩效奖金。

(7)制度: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损害公司荣誉的,公司有权从工资中扣除生产工人应向公司缴纳的赔偿、补偿等费用。

(8)中途调岗、调薪的工资:在工资计算期间,中途调岗或调薪时(包括因转正而调薪等情况),调整时间为15日(含)前的,当月工资按调整后的工资执行;调整时间为15日后的,当月工资按调整前工资执行,次月起按照调整后工资执行。

(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因公司生产任务减少而使生产工人岗位任务不饱满时,公司可安排生产工人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对于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的生产工人,公司可保障该生产工人的最低工资收入保持一定水平。但因生产工人自身原因未完成规定量的,或生产工人岗位工作不饱满但又不服从公司另行工作安排的,则按照其实际金额发放其工资。

(十一)扣除部分。下列规定的各项金额须从工资中直接扣除:个人工资所得税;各种保险费用(个人应承担部分);缺勤扣款;生产工人违纪扣款。

公积金基数调整规则篇6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按结算方式的不同,股份支付可以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准则把股份支付限制在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和服务费用这一范围内,并且用于支付的权益工具也仅限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其他涉及到股份支付的业务分别适用企业合并准则及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等。

(一)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1.初始确认与计量

准则按股份支付性质将股份支付分为立即行权和等待行权两类。

可立即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即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等待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2.再确认与计量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3.应用与举例

例1: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假设2007年1月1日,A公司与员工签订了股份支付协议。按照协议,①企业每位职工(总数500人)可以获得该公司发行的10股股票;②针对企业的车间核心技术人员(10人),如果未来在企业工作三年,三年末将获得A公司360股的股票;③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6%,将获得A公司1,000股的股票;④A公司与B咨询公司签订了咨询服务协议,B公司对A公司进行咨询服务,服务内容为分析一个项目的可行性,费用为100股A公司的股权,B公司于1月底完成该项服务。已知,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为2007年1月1日,该日的A公司股票公允价值为每股10元。1月31日A公司股票公允价值为每股11元。2月15日,有10名职工行使权力,A公司股票每股面值1元。据A公司估计,实施该激励后,车间核心技术人员将有80%会选择在企业工作三年,预计2007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增长6%以上的可能性大于95%.

解析:①针对所有职工的股份支付属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授予日为2007年1月1日,所以应于1月1日按10元每股的公允价值确认。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等50000(500×10×10)

贷:资本公积50000

②针对车间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份支付属于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应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估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再按授予日(2007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确认与计量。本例仅以2007年度为例,以后年份(可能重新调整估计的百分比)略。2007年12月31日会计处理为:

12月底估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360×80%×10=2880(股)

12月底的入账金额=12月底估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授予日公允价值÷3=9600元

借:生产成本9600

贷:资本公积9600

③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支付属于达到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由条件可知,估计的等待期为1年。计价使用的是授予日(2007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12月31日的会计处理为:

12月底估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1,000股

确认金额=12月底估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授予日公允价值=1000×10=10000元

借:管理费用10000

贷:资本公积10000

④针对B公司的服务的股权支付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若B公司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A企业应以服务取得日即1月31日的股票公允价值入账。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1100(100×11)

贷:资本公积1100

⑤2月15日,10名职工行使权力,该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转为股本的金额=行权人数×实际行权的数量×每股面值=10×10×1=100元

借:资本公积100

贷:股本100

其他股份的具体行权类似(略)。

(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确认为负债,后者确认为权益,即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1.初始确认与计量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2.再确认与计量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二、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不同

(一)核算的范围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IFRS2)规定了企业以股份为基础的所有支付活动,既包括对企业职工支付的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也包括为换取商品而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在我国,换取商品所引起的股份支付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准则中规范,股份支付准则主要规范企业换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的服务的股份支付。

(二)公允价值的确定

我国准则只提到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没有具体规定现金结算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在后续期间如何计量。IFRS2对公允价值的计量有明确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对现金结算的后续期间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运用了期权定价模型,而且还指出了如果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估计,则以内在价值计量权益性工具,并将内在价值的变动确认为损益。

(三)给与业绩条件下的股份支付的给与期(等待期)的估计

我国准则指出,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没有规定随着后续信息调整等待期。IFRS2规定,若业绩条件为非市场条件时,如果企业后续信息表明给与期间的长度与以前估计的不同,如果有必要的话,主体应修订对给与期间长度的估计。

(四)选择性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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