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绩效审计案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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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绩效审计案例篇1

预算不全公开不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近些年来,浙江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贯彻落实监督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积累了哪些经验。

第一,审查制度逐步健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出台了《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各地市纷纷出台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或决定,部分地市还出台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办法、部门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第二,审查范围逐步扩大。不断完善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查监督,探索对部门预算、政府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审查,并开展政府性债务、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调研,强化对全口径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审查实效逐步增强。积极创新监督手段,加强预算工委机构建设,强化部门预算、政府投资预算的审查监督,探索建立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机制,并通过人民恳谈、听证会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强化了预算审查效果。

第四,审计监督和绩效监督逐步强化。注重发挥审计部门作用,开展对重点部门、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促进财政规范化建设。深化绩效监督,推进预算编制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评价等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五,预算公开逐步推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提交各级人代会审查批准的“四大预算”、部门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都已经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开。

不可否认,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人大审查批准政府财政预算“走过场”、“走形式”的问题和弊端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您认为,目前地方人大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存在哪些问题。

一是预算编制体系仍不健全。根据新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预算,并确立了“四大预算”体系。但是国有经营资本预算编制内容过于简单,只有国有企业当年上交利润及安排使用情况,并不能反映国有企业经营情况。部门预算资金来源中还有专户资金、上年结转资金,这些资金并未纳入“四大预算”。此外,转移支付预算、政府性债务计划尚未编制,与全口径预算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二是预算审查机制仍不完善。从预算审查的实践来看,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没有分项审查批准的法律授权,实际上只能就整体预算草案的同意与否行使审批权,即使预算草案局部的不合理,也只能提提意见。同时,预算法对预算被否决以后的相关措施没有规定,使得预算审批权只能是被动的同意权。财经委初审代替了代表审查,虽然也吸收部分人大代表参与初审,但代表发挥作用非常有限。人代会期间预算审查往往流于形式,人大代表即使提出关于预算调整的建议,也难以落实。

三是预算公开程度仍不透明。目前的做法是,部门预算往往只在部门各自的门户网站公开,公开的预算趋向碎片化,并且公开的部门预算是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格式编制,公开内容比较粗,不利于吸引社会公众的关注。

四是公众参与程度仍待提高。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预算审查中虽然积极吸引公众参与,但公众参与预算协商的平台仍然不够多样,特别是网络手段的运用较少。

配套制度要跟进

“十年磨一剑”的新预算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意味着我国预算制度向着公开、透明、民主迈进了一大步。目前,为了更好地推进新预算法的落实,建立健全预算制度体系,您有什么建议。

制定新预算法实施条例等配套制度。首先是要出台新预算法实施条例。其次,制定相关财政管理法规与规章。根据预算法的规定,除了一般公共预算,其他预算的收支范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一般公共预算与政府性基金预算之间界限不清晰,因此急需出台相应法规与规章,按照全部政府性收支纳入预算的要求,对其他预算收支范围进行明确。制定出台转移支付和政府性债务管理等相关制度,确保各级政府能编制符合要求的转移支付预算和政府性债务计划,并将政府性债务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再则,完善部门预算、政府投资预算等专项法规与规章。各级财政部门编制“四大预算”的时间、要求、资金范围、格式、审批程序都不一样,急需进行统一规定,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公开接受监督奠定基础。

预算监督是人大监督的“牛鼻子”,如何进一步完善人大预算监督制度,提高预算监督实效。

一要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办法。针对预算审查的各个环节,要进一步完善审查程序,扩大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预算参与度,让预算安排更加反映民意。考虑到实际情况,不可能对预算进行大规模深入审查,探索在初审阶段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对部门预算、投资预算进行审议表决,表决通过的部门预算、投资预算才能提交本级人代会,促进初审权的落实。

二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人代会期间,要建立预算修正案制度,让人大代表通过一定方式对预算草案提出关于局部修正的议案,并列入大会议程。在表决环节,要建立预算否决之后的补救措施,使得否决预算成为可能。

三要制定部门预算等专项审查监督制度。新预算法规定,省级以下各级政府预算在人代会召开前30日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但从实践来看,对部门预算审查需要更长的时间,需要推动财政部门更早编制部门预算,并于10月份就提交当地人大常委会,确保有足够的初审时间。因此建议地方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部门预算、政府投资预算等制度,对部门预算、投资预算编制的时间、初审、公开听证、审查意见落实、表决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推进预算实质性审查。

公开透明民主决策

不少人提出,预算管理法治化,除了完善的预算法律制度体系,还需要建立一整套预算审查监督的机制,来保证预算的公开透明、民主决策。对此,您有什么建议。

针对预算管理法治化的问题,我认为:

一要强化全口径的预算审查。从地方人大角度来看,为了推进实质性预算审查工作,重点要加强对部门预算、政府投资预算等配套预算的分项审查和审议表决,提出修改意见,督促落实,促进预算编制科学化、合理化。

二要强化对政府性债务和国有资产的监管。将政府性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编制年度资产负债表,实行债务总额控制,建立预警、评估机制,优化存量负债,严控增量。加强对未安置过渡费、未付工程款、未安置拆迁房等政府或有负债的监督,做到底数要清。深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查,深编、细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现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监督向国有资本经营情况监督转变,并与政府性债务、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相结合,探索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三要推进预算编制的细化、规范化。要求“四大预算”根据预算法的要求细化到款、项,部门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尽量减少切块资金和预算资金的二次分配。

此外,健全部门预算预期绩效目标申报机制,让部门在申报项目经费的同时,就提出预期绩效目标,强化部门绩效预算观念。

预算看不懂,审议时间不够,专业人士不足。预算监督面临的这三只“拦路虎”,常令人大对财政预算束手无策。特别是预算审查力量不足,往往让人大对预算监督陷入“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境地。

预算审查力量必须更上,要建立全方位的审查队伍体系。

一要着力健全人大常委会全面参与预算审查的机制。要改变预算审查仅仅是财经(预算)工委责任的观念,充分发挥其他专委熟悉对口联系部门工作的优势,参与相关部门预算的审查,促进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与预算审查监督的结合,提高监督效果。建立预算审查专家委员会,吸引有预算知识或专业技术背景的专业人员参与预算初审,为人大常委会提供专业的审查意见。

二要切实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在预算初审、执行监督、绩效监督等过程中注重吸收人大代表广泛参与,发挥人大代表专业小组的优势,对预算进行审查。建立人大代表预算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向人大代表报送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等信息,让人大代表充分了解预算信息,保证人大代表的知情权、知政权,提高参与预算审查的积极性。

三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和绩效监督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是预算审查的最终目标,要通过决算审计和绩效评价,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于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促进预算编制的不断完善。

四要广泛发动社会公众参与。积极利用预算听证会、民主恳谈会等载体,借助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介,充分了解民意需求,完善预算安排。

每逢年底,“突击花钱”的现象常常成为舆论批判的靶子。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预算不透明。对此,您是怎么看待的。

财政资金绩效审计案例篇2

一、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的制度创新背景

(一)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的探索过程

1999年,我国部分地区率先推行了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标志着我国公共预算制度改革正式破题。随着地区经验获得中央认可,部门预算管理改革开始在全国逐步推开[1]。20世纪末以来特别是进入到21世纪后,部分地方人大对原来的监控政府财政的方式方法进行了渐进式改革,这种改革至今已经十多年。通过这种持续性的渐进式改革,部分地方人大最终实现了对政府预决算的全口径审查监督,提高了地方人大对政府财政监督的有效性。

多年来,广州市人大一直在不断探索和推进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审议的力度和成效,以渐进的方式最终实现对政府预决算的全口径审查监督。从2001年起,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每年专题听取和审议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外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报告;2007年起,土地出让金纳入基金预算草案提交代表大会审查;2008年起,所有部门预算提交代表大会审查,并每年选择两个部门预算在代表大会期间进行公开专题审议[2]。2009年起,政府部门预算向社会公开。广州市人大于2010年进一步将基本建设统筹资金、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科技资金列入公共专项支出预算草案提交代表大会审查。《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于2011年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这是广州第一个由专门委员会自主起草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根据该条例规定,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计划草案要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并从当年起,每年选择一个政府投资重点项目预算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进行公开专题审议。2012年结合审查决算,首次将四个法定支出部门的决算分析报告和审计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并要求决算报告中必须专门反映“三公”经费。接下来,从2013年起,广州市政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开始提交代表大会审查。此外,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还首次审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及偿还计划。2014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也将一并提交代表大会审查[3]。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每年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至此,广州市政府的财政收支预决算最终实现全口径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此外,针对人大代表看不懂政府提交审议的财务报告的情况,广州市人大通过推进预算决算的细化,来体现政府预决算的“深度”。目前广州市政府向人大提交审议的报告,部分重点预算支出科目已经被要求细化到项。在预决算信息的公开方面,广州市人大通过常委会信息网、预算工委专门网页及“广州财政”专栏向社会公布经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决算、常委会审议意见、财政专题调研报告。从政府财政公开范围与相关进程来看,广州市在继2009年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预算后,自2011年起,政府部门决算也开始向社会公开,2012年政府部门“三公”经费决算向社会公开。从2013年起,广州市政府部门公布“三公”经费预算以及区(县级市)“三公”经费首次公开[4]。2014年下半年,广州市市直部门提交决算时将按经济分类晒出账本。这样一来,公众看到的就不只是“三公”“四公”,而是“二三十个公”[5]。

(二)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方式的创新

进入21世纪以来,部分地方人大积极探索监控政府财政的新方式,实施对政府财政的有效监控。近年来,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创新工作方式,主动适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全面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决算的审查监督,将审查监督工作贯穿于完整的预算周期,实现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与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监督。迄今为止,与全国其他城市的做法比较,广州在对政府全口径预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方面,有三个方面的特色,即“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并在此基础上将多年探索的经验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6]。

1.强化全领域监督。广州市在2013年将政府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基础上,2014年将社会保险(放心保)基金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一并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广州市人大及时审查批准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避免出现“钱花完了再报告”,防止年底突击花钱。将市政府年度举债计划纳入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范围。广州市通过以上举措,实现了政府全部收支纳入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范围。

2.强化全方位监督。广州市提前介入预算编制工作,人代会前专门组织人大财经委委员、部分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对预算草案进行先行审查。广州市人大探索代表团专题审查预算,从2014年人代会开始,安排每个代表团分别专题审查1个部门预算和1个政府投资重点项目预算。推进预决算细化,要求部门预算单列并细化“三公”经费和专项支出。广州市人大督促政府推进预决算公开,“三公”经费公开范围扩大到党委系统和人大、政协机关,覆盖市、区(县级市)、镇三级政府。

3.强化全过程监督。广州市从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以及审计等环节入手,深化预决算全过程监督。广州市人大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及社保基金收支、预算执行审计等报告,开展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执行专题调研监督,审查批准决算,督促政府严格财政收支,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确保预算正确执行。广州市人大在审议政府举债报告时,要求政府严格控制债务规模,防范债务风险,提高偿债企业运营管理水平。对《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要求政府规范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完善项目储备库制度,建立项目绩效考核机制。广州市人大听取和审议财政支出绩效情况的报告,对市财政局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工作评议和满意度测评,督促政府强化收支管理和监督,盘活沉淀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7]。

如上所述,广州市在对政府全口径预决算的审查和监督的三个方面内容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图示如下:

图1:广州市人大监控政府财政方式的创新框图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并且将这一内容作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内容,便已明确要将预算监督“调控宏观经济”的旧有职能进行扩容,赋予(或曰激活)其权力制衡、经济宪法的新使命。“全口径”预算报告的初步实现,能否让预算监督回到其作为宪法的基本属性上来,关键一点就在于人大监督的力度[8]。2002年3月,广州市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办法》(以下简称“广州旧办法”),并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广州旧办法”实施11年来,对加强广州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规范政府预算决算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财政预算改革的不断深入,近年来全国人大颁布施行监督法、修订预算法,各地人大都在不断加强和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在新的形势、新的要求下,“广州旧办法”已远远不能适应人大工作发展的需要。为下一步推进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2013年5月,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主任会议决定修订“广州旧办法”[9]。2014年2月22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办法》(以下简称为“广州新办法”),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广州市人大对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很多好做法都被写进了“广州新办法”,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巩固,将会使人大的监督更具有刚性、时效性,也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人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二、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的制度内容体系创新

我国的预算制度改革在不断推进,但尚未脱离传统预算管理模式的束缚,大量政府收支未纳入实质性预决算管理,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财政的监控力度小,预算制度体系特别是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制度的内容体系还存在诸多问题。制度创新是破解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财政监控难题的“法门”,也是推进“法治监控”的重要动力。应运用系统论的理念与方法,全面创新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制度的内容体系,为实现地方人大有效地监控政府财政提供制度基础。下面以“广州新办法”的创新为例,分别做些简要的分析。广州市人大监控政府财政制度创新的重点主要集中在监控领域的创新、监控程序的创新、监控机制的创新等三个方面。

(一)监控领域的创新

1.政府收支全部纳入人大监督

审查审批和监督地方政府财政全口径预算决算,是地方人大监督职权的应履之责。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意味着地方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地方人大的监管视野。面对越做越大的财政“蛋糕”,近年来我国加快推进全口径预算体系建设。从2011年起,我国将所有政府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全面取消预算外资金。目前尚在修改的预算法草案也明确提出,我国的预算是一个包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四本预算在内的复式预算体系,强调了预算编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但分析人士指出,目前我国预算管理的完整性仍有待加强,如纳入预算管理资金还没有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即使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也未必都能按照制度办事。十代表、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直言,我国目前的政府预算决算还未能覆盖所有政府收支,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划分还不够科学,转移支付分配还不尽合理[10]。针对这种现象,“广州新办法”第二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实现了人大对政府财政资金的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

2.人代会审查项目增两倍

每年一次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许多地方人大过去往往只安排审查政府的预算草案,不安排审查政府部门预算草案,致使地方人大无法对政府部门预算实施有效的监督。以往,广州市“人大会议期间审查预算报告,是由预算工委和财经委员会委员代表参加,从100多个政府部门中抽取两个进行专题审查,专题审查的覆盖面较小,参与审查的代表也不多”[11]。针对这种现象,“广州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各代表团结合全面审查预算草案,根据会议安排专题审查部门预算草案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草案。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预算草案作进一步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交预算草案及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专题审查部门预算草案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草案情况的书面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对上年预算执行中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作出评价;(三)对专题审查的部门预算草案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草案作出评价;(四)对完成预算任务、完善预算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作出这种制度规定,有利于地方人大对政府部门预算实施有效的监督。在这一制度规定基础上,广州市人大致力于建立“两会”期间代表团专题审查制度,进一步扩大专题审查范围。从2014年起,广州市12个人大代表团,每个专题审查一个政府部门预算和一个重点投资项目,“12个代表团分别专题审查了12个政府部门和12个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预算,专题审查的覆盖面扩大了,参与的代表也增加了。”[12]

3.政府举债必须报人大批准

长期以来,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的监督乏力,使地方政府债务增长过快,出现诸如违规举债、违规花钱等问题,形成了较大的政府债务风险。如“审计署对政府性债务审计发现,我国政府性债务存在债务增长较快、有的地区债务率已经超过100%、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程度较高、部分地方和单位违规融资、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等几大问题。此外,部分地方存在违规举债、违规花钱。上述问题暴露出政府性债务的预算管理、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等方面仍显薄弱,制度执行也不到位”[13]。针对这种现象,“广州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举借、偿还计划,应当在当年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审查和批准程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作出这种制度规定,有利于规范政府的举债行为,规避政府债务风险。

4.政府预算执行重大问题可专项审计

过去,地方人大对政府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缺少监督方面的制度规定,致使地方人大对政府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缺少了这方面的监督,政府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往往成为问题多发的地方。针对这种现象,“广州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这种制度规定,有利于地方人大对政府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实施有效的监督。

(二)监控程序的创新

1.提升地方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地位与作用

长期以来,广州市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一直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及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历届财政经济委员会及财经工作委员会在这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专业性强,工作量大,而财政经济委员会及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联系的部门较多,工作范围较宽,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存在覆盖面不全、专业性不强、经常性不够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履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的职责,市人大常委会需要设立专门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预算工作委员会[14]。2012年10月29日,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设立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议案,并表决通过[15]。以往的有关制度规定中,对地方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地位定位不清,没有突出其应有的作用,使其无法发挥出重要作用。针对这种现象,“广州新办法”第四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牵头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对部门预算、决算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决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这一制度规定,明确了预算工作委员会在预算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地方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作为主要承担预算工作的工作委员会,并对其作用和地位做了非常清晰地描述。这一表述不仅改变了过往相对模糊的状态,也为地方人大及时(比过去提前)介入预算的编制、进行预审,进而实现“广州新办法”中提出的预审、初审和审批的“三审”制度创造了条件[16]。

2.创设广州特色预算决算“三审制”

每年一次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开会时间往往只有短短的几天,除去一些必要的审议其他事项时间外,用于审议政府财政预算决算的时间就极少了。从地方人大会议审查政府预算报告情况来看,地方人大代表往往在大会召开时才拿到政府预算报告。在会期短、议程多、任务重的情况下,缺乏财经专业知识的地方人大代表难以对政府预算报告进行全面、具体、细致、深入的审查,结果只是履行表决程序。这种时间安排上的不充裕,加上地方人大代表大多数都不是财经专家,往往使地方人大审议政府财政预算决算走了过场,无法保证审议的质量。针对这种现象,“广州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预算审查实行‘三审’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预先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并作出决议。”这一制度规定,强调人大预算审议的提前介入,创设了广州特色的预算决算“三审”制: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预审”―市人大财经委“初审”―市人代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批。作出这种制度规定,有利于确保地方人大审议政府财政预算决算的时间,增加审议主体,发现问题,提升审议的质量。广州市人大对政府财政预算决算的“三审制”使得人大代表对于预算决算编制能够提前介入,提早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作出修正。比如2013年10月,由市人大财经委带队,对一些市政府部门2013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审。市人大代表李鹰当时发现市质监局的年度预算执行率只有60%,而大会正式审查的时候,预算执行率就“跃进”到98%。李鹰据此询问市质监局有无年底突击指标的情况。而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的回应是:部分资金安排在年底支付,比如订购设备和工程款都是结算,并表示今后会更加重视执行率的问题[17]。

3.追问政府对审计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

以往地方人大组织的绩效审计中“揭发”了不少问题,但缺乏对整改情况的“追问”,容易导致问题“年年审,年年有”。针对这种现象,“广州新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市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及整改情况的工作报告初稿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市本级决算草案和关于市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同时提交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及整改情况的工作报告。”第四十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市本级决算草案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列席会议,并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的质询给予说明或者答复。”按照这一规定,广州市人大2014年起又有新举:人大对审计报告的审议意见,审计部门要专门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再报告一次,重点是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审计查出问题的部门要被邀请列席,若整改得不彻底,人大常委会还会提出询问[18]。“如果一个单位连续两三年都被叫到常委会来接受询问,这个局长做起来也心寒。这样一来,各部门用钱就会依法依规,用得更到位,不会出现违规违法的行为。”[19]

(三)监控机制的创新

1.政府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由人大打分并公开

以往,地方政府对人大有关财政方面的审议意见的处理与回复并不是很重视,原因在于地方人大缺少这方面的刚性要求与相关的制度规定。针对这种现象,“广州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财政方面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审议意见6个月之内,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第二十六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方面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财政方面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向社会公布测评结果。”这就是说,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财政方面的审议意见交给市政府后,市政府应在6个月内书面报告意见的处理情况。人大常委会将对政府报送的处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向社会公布测评结果。有了这种制度规定,地方政府对人大有关财政方面的审议意见的处理与回复,不敢再消极应付。

2.政府预算决算获批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由于缺少地方人大的刚性监督要求,我国地方政府公开财政预算决算的积极性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地方政府公开财政预算决算的内容少或只公开财政预算、决算的几个相关数字;二是我国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公开不及时,往往有推后几个月才公开的现象。因此,“广州新办法”第八条规定:“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市总预算、决算和市本级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各部门应当在市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决算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的预算、决算;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这是对政府公开财政预算决算的刚性时间要求,政府必须按时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主任林江说:“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才有了参与监督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广州市人大此举具有开创意义,值得期待。”[20]

由上可见,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制度的内容体系创新的三个方面(监控领域的创新、监控程序的创新、监控机制的创新)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图示如下:

图2: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制度的内容体系创新框图

三、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的制度创新绩效

制度创新是否成功,需要通过制度创新绩效评价后,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制度创新绩效评价应多元化,以增强制度创新绩效评价的可信度。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的制度创新绩效可由地方人大制度创新主体系统与社会系统进行评价。下面以“广州新办法”的创新为例,做一些简要的分析。

(一)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制度创新绩效的主体系统评价

1.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制度创新的绩效,可由制度创新组织者来进行评估或收集各界人士的评价。如“广州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欧阳知,是市人大监督政府‘钱袋子’的主推者。”[21]“欧阳知表示,最大突破在于对政府预算决算逐步实现实质性审查和监督。欧阳知介绍,据他所知,还没有别的地方像广州这样以代表大会出台规范性文件来规范预算审查监督的。他说,目前全国人大也正在紧锣密鼓地修订预算法。‘全国人大也很看重广州的实践,对我们的经验做法很重视,还委托我们搞了几次专门调研。’”[22]

2.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制度创新的绩效,可由全国人大进行评价。如“广州市的相关工作,从调研开始就受到全国人大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广州人大重点课题调研组被确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专题调研的委托调研单位。而广州市从2014年起对政府全口径预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工作则被全国人大认为走在了全国前列,为其他城市在相关领域的探索提供了示范”[23]。

(二)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制度创新绩效的社会系统评价

1.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制度创新的绩效,可由媒体、记者来评价。因为主流媒体或重要媒体具有较高的公信力,主流媒体或重要媒体的资深记者或名记者具有很强的政治素养与文字功底,由他们来评价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制度创新的绩效,可信度较高。如“一直走在全国预算改革前列的广州市2014年预算实现‘’,将社保基金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提交人大审查,将政府可支配财力晒个底朝天。先行‘’比‘全口径’更全”[24]。又如:“广州市政府部门预算支出按‘经济分类’细化到‘款级’是实现预算精细化从而阳光化的巨大进步,真正让人大代表有了监督的抓手。”[25]再如“把政府管理的财政资金全部纳入人大的审查和监督范围,此举走在全国前列”[26]。

2.互联网时代,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制度创新的绩效,可由网友来评价。因为是匿名的,所以网友的评价无所顾虑,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如“在即将召开的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将首次实行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即在审查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上,首次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纳入代表大会审查范围。这一举措得到广大网友的一致称赞”[27]。又如“实行部门预决算编制支出由功能性分类,向经济分类编报,早已成为业内共识,陕西、云南、广西等地也对经济分类的部门预算支出进行公开试点,但都没有上升到制度层面并强制执行。‘广州新办法’的正式实施,无疑是迈出了制度化、法制化和常态化的重要一步,有助于形成带动效应”[28]。

3.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制度创新的绩效,可由专家学者来评价。因为专家学者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可从其专业角度对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的制度创新绩效作出可信度较高的评估。如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王朝才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广州所走之路应该说代表了我们国家未来要走的路,广州只是先行一步。”他认为,全国彻底实现预算透明还需要一段时间,“估计到2022年实现的希望比较大。”[29]又如被誉为“推动政府预算公开第一人”的吴君亮认为:“2014年广州市人大会议修订通过并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办法》,让我们看到了广州市在推动公共预算制定规范化、预算公开制度化和细致化等诸多方面作出的不小努力,而且这些努力顺应着公共预算改革的时代方向,思路清晰。”[30]

由上可见,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制度创新绩效的主体系统评价与社会系统评价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关系,图示如下:

图3: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制度创新绩效的不同系统的评价框图

综上所述,地方人大监控政府财政的制度创新具有很高的绩效,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地方人大制度创新的成功实践。

注释:

[1]郭继光:《预算监督的地方实践》,载《第一财经日报》2008年3月10日。

[2][18]王鹤等:《全口径审查管好“钱袋子”》,载《广州日报》2014年2月13日。

[3]黄丽娜:《将加深对政府财政监督,据预算知公务员工资》,载《羊城晚报》2013年10月30日。

[4][6][23]杨兴云:《广州预算监督“变法”》,载《经济观察报》2013年10月22日。

[5][24][29]赵婧等:《广州财政预算“”领先全国,代表团“一对一”审部门预算》,载《经济参考报》2014年2月20日。

[7]张桂芳:《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14年2月20日在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载《广州日报》2014年2月27日。

[8]萧锐:《晒“三十公”的广州,人大监督要再“硬”点》,载《南方都市报》2014年2月19日。

[9][26]郑佳欣等:《广州市财政资金拟全部纳入人大监督》,载《南方日报》2013年10月30日。

[10]韩洁等:《看紧国家“钱袋子”――十报告提出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决算的审查监督》,载《第一财经日报》2012年11月13日。

[11][12][17]曾妮:《全口径预算太多太厚,代表坦言“看不懂看不完”》,载《南方日报》2014年2月21日。

[13]王姝:《地方政府债务年均增长19.97%》,载《新京报》2013年12月31日。

[14]朱小勇:《市人大常委会拟设预算工作委员会》,载《信息时报》2012年10月30日。

[15]黄伟:《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设立预算工作委员会》,载《南方日报》2012年10月29日。

[16][30]吴君亮:《让人大在预算中的作用更具操作性――点评新修订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办法〉》,载《第一财经日报》2014年3月6日。

[19][22]卢文洁等:《广州审议新办法,公务员工资奖金都要“晒”》,载《广州日报》2014年2月21日。

[20]占文平:《广州政府全部收支有望率先实现“全口径预算”》,载《新快报》2013年10月30日。

[21]王石川:《从晒“三公”到晒“三十公”的进步轨迹》,载《工人日报》2014年2月20日。

[25]沈彬:《不宜过高评价广州预算精细化改革》,载《东方早报》2014年2月24日。

[27]冯芸清:《广州人大今年预算审查将按全口径统计财政总收入和总支出》,人民网2014年2月11日访问。

财政资金绩效审计案例篇3

论文摘要:加强对绩效审计的法律支持与规范,对于真正实现依法审计、加强绩效审计工作的监督功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鉴于我国行政型审计模式的特点,在绩效审计法制化建设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完备绩效审计法律体系,确立绩效审计的权威性与独立性;增强人大对绩效审计的全程监督,优化绩效审计人员的法制意识与整体执法水平。

目前,世界上已有16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国家审计制度,大体可分为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和行政型等四种模式。我国在1982年修改宪法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决定实行行政型的审计模式。20来年的审计实践证明,实行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审计模式,有利于审计部门贴近政府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更加直接、有效地实施审计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纪问题,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2003年,全国共对3·6万多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违规资金671亿元,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17人,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749人,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267人。2004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交了关于审计查出问题纠正情况的报告。这份整改“清单”显示,截至2004年10月底,已上缴财政各项资金208·72亿元,滞留、闲置的财政资金已按规定下拨239·27亿元,各类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已收回6·77亿元,已挽回经济损失2·88亿元,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完善各项制度规定87项,向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各类案件线索222起,有754人(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不过,行政型审计模式也有其局限性,它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审计监督的客观公正性。从制度创新的角度考虑,如何将绩效审计过程进一步纳入法制化程序,加强对绩效审计的法律支持与规范,对于真正实现依法审计、加强绩效审计工作的监督功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通过人大立法确立绩效审计的权威性与独立性,强化人大对绩效审计的全程监督立法保障是确立绩效审计的权威性与独立性的关键环节,也是开展政府绩效评估的前提和基础。欧洲的许多国家于19世纪便开始在宪法或特别法令中规定了审计的法律地位,确立国家审计机关的职权、地位和审计范围,授权它们独立地对财政、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为了监督政府财政收支、执行财政预算法案、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多数国家在议会下设有专门的审计机构,由议会或国会授权,对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我国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建立并行使职能。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从而使各级审计机关的存在和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得到法律上的保证。

为推进绩效审计法制化建设,需要通过人大进一步完善绩效审计立法,确立政府绩效审计的权威性,颁布审计工作的制度和规范,授予审计机构享有调查、审计公共部门活动的权力,不受任何政府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对审计项目的确定及审计形式等作出详细规定,审计结果能得到有效传递、反馈和处理,促进公共管理部门自觉而有效地开展绩效审计工作。在不断完善绩效审计立法的同时,还要强化人大对政府绩效审计工作的全程监督,从只管审批到管住花钱,真正将政府花钱引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之上。不久前,广东省人大财经委与省财政厅实现正式联网,通过“广东省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人大财经委可以从网上直接查询、监督省财政厅的每一笔政府财政支出。人大与财政厅实现联网,使人大能够及时掌握财政资金的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强化了人大监督,也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这种创新的监督方式使原有的“走过场”的预算批准制度转变为多层次、多方位的实质性监督,既可以帮助纳税人随时盯住财政资金的流向,也可以约束政府花钱的随意性。

2·进一步完备绩效审计法律体系,使整个绩效审计过程都能做到有法可依

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专门的绩效审计法律制度。1972年,美国会计总署的文件《政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的审计标准》对政府部门及其他非政府部门有公共资金的领域进行绩效审计作了具体规定。英国于1983年颁布的《国家审计法》第一次从法律上正式授权英国国家审计部门实施绩效审计,英国审计委员会开展绩效审计所遵循的主要审计实务法规是《审计实施规程》,该规程确认公共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规定了审计人员的权力、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责任;规定了审计回避、保密、独立性、客观性的制度等项内容。

在我国,依法审计已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审计工作原则。1994年8月颁布、1995年1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国家审计监督的地位、作用与监督的原则,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职责及权限,审计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进行审计监督奠定了基础。随着我国审计监督、执法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发生的变化,修改、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部分内容已变得十分迫切。就我国现有审计立法体系和目前审计执法的实际情况来看,可根据绩效审计发展的要求逐步考虑制定《政府绩效审计法》,从立法上维护政府绩效审计的权威性;制定《政府绩效审计准则》,具体规范政府绩效审计的实施程序;制定《政府绩效审计执业规则》,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职业素养的要求,提高审计队伍的整体水平。此外,还需加大力度尽快完善审计处理处罚法规。目前,我国各级审计机关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主要还是依据l987年6月国务院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8年过去了,现行的经济体制和各种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为此,应从实际出发,尽快修订《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同时审计署也可建立健全相对独立完善的审计处理处罚体系,可以将一些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加以分类,排列出若干种违法违规形式,并明确规定相应的处理处罚条文和措施,以确保审计处理处罚工作的顺利进行。

3·增强绩效审计人员依法审计的法律意识,提高整体执法水平

增强审计执法人员自身的法律素养与法律意识,既是审计现代化、法制化的重要内容,也为实现审计现代化、法制化提供可靠的主体性保证。行内常讲审计人员要“慎独、慎微、慎言、慎处”,即:审计人员独自处事的时候,要加强自我监督;审计人员要防微杜渐,注重小节;审计人员要说话有度,不该说的不说,不该让被审计单位知道的事千万不能透风;审计人员要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依法进行处理,切忌随意性,等等。这些职业规范肯定了审计系统全员提高法制意识、依法审计的必要性。

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国家审计机关中的法律专业人员占整个审计人员的比例都超过30%,财会专业的人员占整个审计人员的比例不到30%,而在我国审计机关中财会专业的人员占整个审计人员的70%以上,法律专业的人员只占整个审计人员的3%左右,为此,在审计队伍建设方面,国家审计机关不仅需要接纳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员,适当增加法律专业人员的比例,同时应加快培养在职审计人员。目前各级审计部门一般采用招聘考试的办法招收审计人员,并注重对在职审计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各个不同层次的审计专业教育。但如何调整、优化国家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通过培训教育以提高审计队伍整体执法水平,仍需要给予特别的关注。

4·提高政府绩效审计的透明度,完善社会对绩效审计的依法监督

从国外绩效审计信息披露的情况来看,审计结果一般要以某种表达方式传递给四个方面的对象:一是立法机构。立法型、司法型和独立型国家审计机关每年都要向国家立法机构提交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或特殊审计报告;二是司法机构。审计机关遇到已经超越权限的问题时,采取移交移送等方式,将审计结果传递给国家司法机构。三是行政机构。国家审计要将审计结果以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意见书)、审计判决书、审计决定等方式传递给政府各级行政机构。四是公众传媒,即传递给社会公众。世界各国国家审计机关基本上都被授予并保留这一有力手段,它是借助公众舆论的力量来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英国审计署每年都将所有审计报告全部在审计署网站上刊登,任何人都可随时查阅。瑞典是通过立法部门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行政监督及后续审计等方式共同促使审计报告充分发挥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只有少量的审计结果按需要并经批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这方面信息公开的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大。按照公正透明的要求及国际上许多国家的做法,除规定密级档案以外,政府部门档案要允许社会公众查阅,目前档案管理部门也已经提出了这方面的设想和要求。所以审计结果公布和容许公众查阅档案势必大大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据了解,审计署已明确提出: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

5·加强对预算管理体制的法律规范,强化人大在预算编制、监督中的权威作用

目前全国人大所审计的预算报告,存在两大问题:一是过于粗略。至今每年春天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向各级人大所作的预算报告大多过于笼统,不仅老百姓看不懂,很多专业人士也不甚明了。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类似的报告细分化程度很高。每一笔财政支出用途何在以及相关的细节问题,在报告中都列得很详细。二是执行中弹性太大。预算案中各个科目的支出,应当是“铁预算”,基本上是不留任何弹性的,只有人大或其常委会本身能够对预算案进行修正。而传统上,政府各部门预算执行的各个环节弹性很大,几亿、甚至数十亿巨资,可以仅仅根据一些官员的意见而随意改变用途,甚至都没有通知一声人大。这样的“灵活性”给各部门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拨款、财政收支不列入预算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为此,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应当是淡化决算,强化预算编制。各个部门的各个具体预算科目,事先由人大的各个专门委员会进行详尽的审议。预算监督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财政资金分配是否合理,是否把钱花在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二是财政资金的使用是否绩效最佳,有没有发挥最大效益;三是防止财政腐败,财政资金有没有被贪污、挪用。因此,绩效审计的关键性环节是从最上游建立合理的架构,首先是对于预算编制要建立科学严格的审议和批准制度,其次才是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机制及违规后的纠错和问责机制。这个问题不解决,“审计风暴”虽一年猛似一年,问题也许仍将一年又一年地重复。

预算管理具有专业方面的要求。在英国,财政预算管理是由普选产生的人士组成预算管理团体与地方政府首脑共同进行的。预算管理团体的人士经考试、资格审查、面试后作为候选人参加普选而产生,是体现各方面意志的优秀专业人士,约有500-600人之多,依靠高素质、有广泛代表性的预算管理团体和比较科学、全面的预算指标体系来保证政府预算质量。为进一步强化对预算过程的管理与监督,可由人大代表、有关政府部门领导同志、专家等几个方面的人员组建财政预算管理委员会,加强对预算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事先评估,以提高财政预算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6·将绩效审计与问责机制结合起来,对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我国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被审计单位的领导们该追究什么责任,目前似乎没有什么明确的说法。照现有的法规,国家仅仅对“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相应的规定条文,再上级的部门似乎无人承担审计责任了。

财政资金绩效审计案例篇4

2022年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资金范围

本方案所称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光伏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等项目资金。

二、工作原则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遵循目标导向、分工负责、全程跟踪、注重实效的原则,强化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实行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全面促进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提升。

三、职责分工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按照省级统一部署,由x财政局具体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财政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在x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x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切实督促本行业实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加强脱贫效果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依照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

统筹整合后用于扶贫项目的资金,按资金新的使用单位确定绩效管理主体。

四、绩效目标指标设定

本级政府应将所有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全部设定绩效目标指标,并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x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根据中央、省和本地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脱贫攻坚规划等,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分项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x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预算项目库和脱贫攻坚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x有关部门应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脱贫工作重点部署,会同财政、扶贫部门分项制定绩效目标设定规范和目标指标参考体系,指导部门做好绩效目标指标设定工作。

五、绩效目标指标审核

x有关部门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内容、格式、时间等要求,编报并正式提交本行业、本领域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并对绩效目标指标的设定依据、设定理由等逐项作出说明。

成立x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审核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财政、扶贫办、发展改革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必要时邀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参加,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脱贫攻坚规划等,对有关部门编报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进行审核,具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脱贫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与资金的匹配性等内容。

审核通过并安排预算的,x有关部门应当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并编入本部门预算依法予以公开。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相关预算。

六、绩效目标批复

x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至有关部门。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办理。

扶贫项目及相关预算需要变更的,包括上级增加补助、本级调整预算安排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七、绩效执行监控

预算执行中,x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定期向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x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x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依法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x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相关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x财政部门负责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指标嵌入系统,x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在线填报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

八、绩效评价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资金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内容和形式,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

x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审计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绩效自评抽查结果应报本级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x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扶贫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财政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及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x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编入本级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x有关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编入本部门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

九、责任追究

财政资金绩效审计案例篇5

【关键词】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绩效审计

一、财政预算执行绩效审计涵义

财政预算执行绩效审计以财政收支的合法真实性审计为起点,具体是指审计机关运用各种方式对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性与经济性进行监督的系列管理活动。投入与产出呈现合理比例是绩效审计的核心问题,产出一定时投入越少或投入一定时产出越高则财政预算执行绩效就越好。绩效审计一般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分若干审计小组对财政预算支出块、财政预算收入块及两大块下进一步划分的分资金项目分别开展审计工作,最终各财政预算资金执行情况汇总到项目主审并形成审计报告。目前我国财政预算执行绩效审计普遍存在难度偏大、涉及的被审计单位偏多、被审计资金内容较为广泛、尚未建立健全效益评价标准体系且属于事后审计等特点,使得预算执行绩效审计具体工作中缺乏完善的参照执行标准且难度较大。因而,如何有效开展财政预算执行绩效审计以持续提升我国财政绩效水平,最终有效提升我国社会行政管理的综合水平,已成为目前我国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实际工作中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我国财政预算执行绩效审计现状

1、缺乏有效预算编制体制及审计准则使得审计难度较大

一方面,我国财政部既管下拨经费又管预算编制,下拨多少、预算如何分配等都全权由财政部自身决定,过大的分配权使得各部门对其敬畏有加,无法在真正意义上实现有效的审计监督。提交给人大的年度预算执行报告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各部门在各环节的财政预算执行弹性较大,某些官员可以随意改变巨额资金的特定用途,而且财政往往在预算之外大量预留不纳入国家预算的临时性支出,为政府各部门违规违法行为(如挪用资金)提供了便利,而公众对资金的使用情况也毫不知情;二是预算报告中仅给出了笼统的总数,编制太过粗略不够详尽,致使人大代表无法确知资金的去向。可见,集监督、执行与编制预算为一体的财政部门直接导致了我国财政预算执行绩效审计的低效,政府预算也是内行看不见且外行看不懂。存在诸多缺陷的政府预算编制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对各级政府预算执行进行监督。

另一方面,为切实指导并规范财政预算执行绩效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国政府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绩效审计工作与行为指导标准及准则,即完善财政预算执行绩效审计准则。目前来看,我国审计准则仅有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准则,虽也提到绩效审计,但却缺乏相应的具体条文规定,即真正适用于财政预算执行绩效审计的审计准则及法规体系尚有待于建立健全。

2、预算执行随意使得审计风险加大

审计风险是开展审计项目中必然存在的一种风险,具体可分为工作风险和职业风险。绩效审计风险并非源于审计机构自身,而是与政府整体密切相关,财政预算执行绩效审计承担了一种公共责任,一旦产生审计风险,其不利影响也将波及社会、政治等多个方面,甚至引发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在条件不甚成熟且财政预算执行绩效审计环境不佳的情况下,对预算执行部门进行绩效评价的操作难度进一步加大,审计风险无法有效规避。再加上我国财政预算执行绩效审计涉及的被审计单位较多且较为敏感,涉及政府机关执政行为及公共管理效益,需要考虑的问题众多,被审计单位预算执行较为随意。例如,2009年某市审计局对该市人民政府2007―2008年财政决算及其他收支情况的审计过程中发现该市财政没有及时安排拨付逾8100万元的上级专用款项,阻碍了该市有关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由于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时所掌握的材料或情况非常有限,因而其在做出绩效评价或给出监督意见时必须十分谨慎。此时,许多审计人员对特定情况不予以披露,而是专门报告给部门主管领导,通过这种方法规避审计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财政预算执行绩效审计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粗放的财政预算管理使得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一方面,当前我国财政下发的专项资金分属不同部门进行管理,资金管理较为分散,资金使用缺乏统筹协调性,不同投资在项目内容、建设安排、实施方法及使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或重复,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存在较为严重的浪费现象,条块分割严重无法有效形成合力。另一方面,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上存在重分配轻到位、重指标下达轻后续项目管理等问题,对整个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实施不到位,对项目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也缺乏行之有效且科学合理的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及监督机制,最终导致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亟待提高。例如,2007年某市审计局对该市人民政府2005―2006年财政决策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过程中,发现该市水利专项资金被挪用近16万元,滞留金额超过318万元,对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三、完善我国财政预算执行绩效审计的有关建议

1、规范财政预算执行程序,选准绩效审计切入点

增强预算执行的法律约束力,持续规范财政资金的分配行为,认真执行预算法,规范并严格履行预算执行程序,减少资金分配的随意性,严肃对待预算的变动与调整,建立健全追加支出审批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调整,减少财政资金的二次分配。预算执行权应与预算编制权相分离,完善预算执行的奖惩激励举措,同时完善预算执行的监督体制,逐步向社会公开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促进社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的有益融合。

目前以当地领导为主的双重领导机制是我国现行的审计监督体制,在此背景下进行的财政预算执行绩效审计存在诸多缺陷。尤其是对个别缺乏透明性问题也较为集中的负责人而言,他们掌握了公共支出的使用权或决策权,这时进行的绩效审计流于形式,问题却无法深究。同时,财政支出内容千差万别,预算执行绩效审计涉及太广,进一步加大了我国财政预算执行绩效审计风险。原则上财政资金绩效监督对象应涵盖各类财政预算管理范围内的公共财政资金,但在目前开展绩效审计条件尚未具备的基础上,只能有选择性地对某些与财政预算使用、管理及行政决策有关联的重点环节进行切实可行的绩效审计。此外,在审计开展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总结教训,以便今后财政预算执行绩效的进一步审计积累经验。

此外,与其他绩效审计相比,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相对较为单一,在审计工作中必须以资金流向为主线,以立项为起点,重点关注项目管理,参照财政专项资金质量控制、考评机制、项目计划及其他有关标准,合理评判立项的规范性、科学合理性及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综合检查项目完成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披露立项不合理、资金浪费或损失、决策效益低等事项,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便为今后进一步的审计工作打下基础。

2、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规避审计风险

提升我国政府财政预算执行绩效,不仅要合理科学地进行财政预算编制,更要使各项财政资金支出的绩效实现最大化,通过良好的预算执行实现非政府部门与政府部门间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目前在我国有关制度尚未健全的条件下,尤其要注意强化内控体制建设并持续规范审计准则,以有效进行财政预算编制及执行的绩效审计。审计工作开展时要积极引入事前预警、日常监督、事后评价相结合的连续循环监管机制,即时反馈财政资金动向及使用情况,实现实时监控。

内部控制的完善具体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一是转变观念。应当从过去的仅注重预算执行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中转变出来,从审计监督制度建设、政策执行、财政运行等多角度进行考虑,实现观念上的两个转变。同时要加强宏观监督,不能再局限于传统的微观监管;二是及时预警。财政预算资金项目立项时进行的认证工作应有审计人员介入,审计人员可对项目可行性及科学合理性提出建议及意见,及时预警审计问题,并详细分析项目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以最大程度上减少财政预算的低效或浪费;三是日常监管。动态监督与跟踪监督是实现有效审计的必要保证,必须随时掌握预算资金的动向及使用情况,使监督这只大手延伸至财政预算资金所到的每一处,实现有效日常监管;四是事后评价。绩效评价是促进审计工作深化进行的重要保障,必须具备一套完整且行之有效的财政预算执行效益考评机制,使财政预算执行绩效审计评价指标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学合理性。

一般而言,应做到以下方面以有效规避财政预算执行绩效审计风险:一是确定被审计单位后进行提前分析。审计项目在立项确定被审计单位时尽量选择那些项目支出较大、项目较多且预算管理时间较长的单位,这是由于项目支出大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快速抓住重点,从而有效规避审计风险,项目较多则表示预算单位可以自行调节的空间较小,其各项预算支出标准也制定的较为完备,预算管理时间较长则可针对单位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及意见;二是着重把握财政预算核心内容进行综合分析。由于时间和精力有限,审计人员无法对财政预算资金面面俱到地进行审计,而要结合公众及政府对财政预算投向的关注力度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审计,如一些极易发生风险的领域(环境卫生、采购等)、高公共利益却低效的领域、涉及巨额财政预算资金的领域等;三是保持地被审计单位的充分互动和有效沟通。应充分听取预算执行单位的有关意见及建议,并与其共同研究问题所在,进一步增加审计项目的价值,消除信息不对称风险。

3、提升审计人员综合素养,打牢绩效审计基石

第一,强化岗位培训与再教育工作。建立适应财政预算执行绩效审计的专业审计人员队伍,并采取多种形式对其进行培训,以案例教学等渠道对其进行再教育,使其理论知识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努力培养绩效审计人员的审计独立性意识,全面提升审计人员综合素养,促使其利用自身丰富的专业知识有效快速地开展财政预算执行绩效审计工作。

第二,合理安排年度审计任务,加大审计经费投入。为保证审计质量,必须合理安排年度审计任务,使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能够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学习与总结,继而提升审计水平。同时,为保证审计人员的再教育与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投入足够经费以建设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及建设信息网络,有效提高审计人员业务能力,为绩效审计打牢基石。

【参考文献】

[1]黄财政: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效益审计实践研究[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10,23(6).

财政资金绩效审计案例篇6

市委、市政府:

根据《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目标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关于抓紧做好xx目标绩效考评有关工作的通知》(xx目领〔xx〕xx号)要求,现将我局xx目标绩效考核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职能职责目标完成情况

xx,我局共完成审计项目48个,审计和延伸调查单位211个;查出违规和管理不规范金额1274054万元,促进整改落实有关问题资金33580万元;移送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违纪违规线索23件,建议有关部门处理事项10件;提交审计报告、信息、建议等207篇(条),被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批示、采纳72篇(条),推动被审计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和建章立制20项;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18篇,其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9篇。

(一)完成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9个,占年初下达任务5个的180%。

分别是: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及财政总决算草案审计;市地税局本级地税收入征管情况审计;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紧急救援中心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招办部门决算草案审签。

此项目标基本分值为12分,按完成比例计分上限130%计加3.6分,自查得分为15.6分。

(二)完成民生资金项目审计7个,占年初下达目标任务5个的140%。

分别是:市本级xx至xx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市本级、高县、筠连、珙县、兴文、屏山县xx至xx乌蒙山片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计。

此项目标基本分值为14分,按完成比例计分上限130%计加4.2分,自查得分为18.2分。

(三)完成重点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或竣工决算审计13个,占年初下达目标任务10个的130%。

分别是:S309线硐底大桥灾后重建工程项目、屏山新县城迁建项目、市广播电视中心建设项目、市本级和翠屏区xx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市本级xx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执行情况、xx市本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执行情况跟踪审计;酒都农贸市场改造工程项目、市殡仪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市中医医院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滨江环线道路工程B线工程项目、中德财政合作四川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屏山县子项目和珙县子项目结算审计。

此项目标基本分值为10分,按完成比例计分上限130%计加3分,自查得分为13分。

(四)完成专项审计或调查4个,占年初下达目标任务3个的133.3%。

分别是:高县县级财政运行情况、高县政府性债务、筠连县王家沟水库投资项目和xx县蟠龙湖水库投资项目专项审计调查。

此项目标基本分值为6分,按完成比例计分上限130%计加1.8分,自查得分为7.8分。

(五)完成经济责任审计12个,占年初下达目标任务8个的150%。

分别是:张世炜、李康、沈军、张健、曾从钦、伍小兵、谢明均、周永富、林世全、李志刚、徐晓利、李文庆同志经济责任审计。

此项目标基本分值为10分,按完成比例计分上限130%计加3分,自查得分为13分。

(六)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诉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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