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食品安全的意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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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食品安全的意义篇1
食品安全信息传播特点分析
当前,食品安全信息的传播主要有两个方面特点:一是影响广泛,容易失控。古人云“民以食为天”,食品及其安全问题一直是国计民生的重大话题。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紧密相联。所以当出现食品造假、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等信息之后,其社会影响非常巨大,而在传播过程中一旦有虚假信息和谣言,会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经济和人们日常生活。因此,当出现食品安全危机,无论社会的哪个阶层都会对其予以特别关注,由此引发的食品安全的信息在传播中就很容易失控。二是食品安全信息传播责任重大,涉及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形象。围绕着食品安全危机的产生和解决,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会造成国际关系的紧张和国际影响力的下降。比如,我国出现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以及地沟油事件,不仅造成了社会恐慌,也使得人们对政府质监部门产生了信任危机;2012年发生的因央视主持人赵普的微博所引发的果冻危机事件,再一次验证了食品安全危机给社会安定和国家形象所造成的巨大影响。也正是因为食品安全危机所产生的危害非常大,这就需要媒体不仅仅要注重食品安全信息的准确报道,而且还要履行好维护社会安定的社会责任。
媒体对食品安全信息报道的社会监督监测作用
食品安全信息的传播对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生活具有重大的影响力,因此媒体应该积极发挥社会监督和监测作用,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曝光力度,实现媒体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监测功能。一是宏观上的监督功能。媒体应对政府部门有关食品安全的措施和制度以及相关的信息进行及时传播,详细解读相关食品安全的政策内容,同时也要对食品安全的传播和民意进行反馈。比如当毒奶粉事件出现之后,媒体应该积极报道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的惩处信息,同时及时传播政府对食品安全实施的有关新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传达宏观信息来提升广大群众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正确认识,将食品安全带来的社会影响降到最低。同时还要通过宏观信息的报道,让广大群众相信政府的治理决心和打击力度,从而提升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二是微观上的监测功能。也就是针对某一食品安全事件及时的深度解读分析与报道。比如因主持人赵普的微博所引发的果冻危机事件,央视就立刻制作了专题,针对有关企业采用破旧皮鞋制作工业明胶被使用于各种药物的胶囊里,从而证明了赵普在微博中传达的信息是准确的,是没有异议的。与此同时,及时专题报道了政府相关部门对这些涉事企业所进行的关停整改与责任追究信息,使广大群众相信违法企业会面临严重的刑罚处罚,从而提升了人民群众的信心。媒体在报道和解读的过程中一定要本着准确定位,不能够跟风炒作以至于成为谣言的传播工具,从而给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在这个事件中,有些媒体也存在不负责任的现象,比如恶意传播赵普被停职检查的信息,造成社会舆论的混乱,而事实上央视的及时澄清有助于对谣言的消除。
由此可见,媒体对食品安全信息的传播应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行综合报道,这样才能够起到合理的监督监测作用,有助于解决广大百姓的困惑,降低食品安全危害产生的社会影响。
食品安全信息的传播要求
1传播正能量,要有大局观
媒体应该实事求是地对食品安全现状进行综合全面的分析,宣传正能量。媒体应积极宣传国家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报道政府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所进行的监管工作以及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过程。正确引导公众舆论,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让广大民众看到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所采取的积极有效措施。同时,在曝光揭露食品安全事件时,要注意负面影响的社会舆论危害。要鼓劲不要泄劲。要结合国情,引导社会各界分析原因找出解决对策,发挥好媒体汇聚民智民力的作用。
2信息传播坚持准确,杜绝谣言
虽然说谣言止于智者,但是我国老百姓更多的是跟风者,当日本爆发核泄漏事故之后,听说吃盐能够防辐射,一度造成各大超市食盐被抢购一空,有的消费者一次性采购了2万斤的食盐,可见谣言的杀伤力是多么巨大。而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其影响力不小于核泄漏事件,千万不能低估。所以一旦出现食品安全方面的谣言,媒体不负责地将其传播,产生的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因此在食品安全信息的传播上,需要准确核实信息,做到不偏听偏信,要有确凿的证据与权威的来源才能够传播。
3信息报道要快速及时
因为食品安全造成的社会影响非常大,所以从2007年上半年开始,国务院就责成有关部门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制度。从时间、到信息内容的确认都有一整套的流程,两周一次食品安全信息,这有利于媒体能够及时准确地传播我国食品安全的权威信息。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跟媒体打交道的本领,对不实报道要快速回应,及时澄清,以正视听。这也已经成为当前媒体传播食品安全信息的一个准则。
4媒体要全程追踪事实真相
食品安全涉及到的部门非常多,而且影响面非常广。所以当食品安全事故出现后,媒体不能够简单地转载,更不能断章取义,要通过跟踪报道,多方面多角度地反映事实的全貌,让广大群众全面了解事实的真相。
5报道内容要注意分寸
鉴于食品安全信息影响的重要性,报道内容的描述应该有理有据有节,从实际出发,既要抓住问题所在,将食品安全问题准确地暴露出来,不遮掩,不遮丑,又要不能够将食品安全问题过分放大,更不能将食品安全妖魔化,以免造成公众恐慌。因此,掌握好分寸,讲究适度是食品安全信息传播的社会责任要求。
6要用发展的眼光报道,不能揪住老问题不放
食品安全问题事故在近几年有上升趋势,现在有不少媒体就结合当前的形势加以推测,而推测的后果无疑会增加群众的恐慌心理。毕竟现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问题很多,影响食品质量的因素又很多,产生局部小范围的食品安全问题在所难免。不过有的媒体发现了一个小的食品安全问题之后,就立刻会联想到前些年的苏丹红、三聚氰胺等安全事故,给广大群众造成了食品安全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还在无限地被扩大的心理,这样产生的危害就会更大了,所以作为媒体对食品安全的报道应该就事论事,同时要用发展的眼光来报道食品安全信息。
7加强对食品安全知识的传播
关注食品安全的意义篇2
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皖食安协办〔20****〕14号)精神,为提高广大市民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促进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本着从实际出发,注重宣传质量,提高宣传效果,省、市将联合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宣传食品安全法规,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各负其责、企业对食品安全负第一责任、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最后一道防线的意识,努力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人人保障食品安全的氛围,创造一个“关注食品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环境。
二、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
关注食品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三、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时间
9月3日至7日。
四、主要宣传用语及制作悬挂负责部门
(一)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食药监局、农委、工商、质监、卫生、商务、畜牧水产);
(二)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食药监);
(三)以人为本,确保食品安全(畜牧水产、农委);
(四)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工商、商务);
(五)掌握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安全素质(卫生、工商);
(六)群众利益无小事,食品安全是大事(卫生、畜牧水产);
(七)食品安全,我们共同的责任(质监);
(八)推行食品安全标准,提高食品保障水平(质监);
(九)食品安全关系你和我(商务);
(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委)。
五、主要宣传内容
(一)进社区
1、现场发放宣传资料。由农委、商务、质监、工商、卫生、畜牧水产、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自印发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科普知识问答、证照申办程序等内容的宣传资料。
2、展示宣传展板。由农委、商务、质监、工商、卫生、畜牧水产、食品药品监管分别展示宣传展板。
3、展示假冒伪劣食品实物。由质监、工商部门设置展示陈列台。
4、现场解答群众咨询。由各单位负责。
5、开展食品安全科普讲座。由农委、畜牧水产、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负责开设相关讲座。
(二)进学校
宣传周期间,由卫生、教育部门组织在校学生上一堂食品安全教育课(可播放录像)。
(三)进农村
宣传周期间,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动员食品专业学会、协会,开展志愿者活动,深入到乡村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四)集中销毁假冒伪劣食品
相关部门要集中销毁一批假劣食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参加有关部门的活动。
(五)悬挂标语和警示牌
按照环节监管为主的原则,农委、畜牧水产、质监、工商、商务、卫生等部门要要求种植、养殖基地、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商场、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定点屠宰厂,大中型饭店等场所悬挂宣传标语、警示牌等。
六、宣传方式
主要采取集中宣传和分散宣传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宣传定于9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三里庵家乐福广场举行,由市食品药品监督、农委、卫生、工商、质监、商务、畜牧水产、蜀山区食安办等单位设立宣传咨询台,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维护消费者权益,展示监管成果,披露假冒伪劣食品,树立名牌产品形象。场地的联系、布置由蜀山区食安办负责。(主要是一个彩虹门、二个气球)分散宣传由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应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组织实施。
七、活动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暨市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主要由市食安办承办,省食安协办指导。市食安办将统一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按照活动分工安排,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并结合本部门实际,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活动,确保收到宣传实效。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制定方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关注食品安全的意义篇3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探究
一、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概述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食品安全事故屡禁不止,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恶性事件,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败坏了社会风气,对相关立法、监管、执法提出了重大挑战。一时间,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成为引人注目的社会焦点问题、热议问题。
本文所说食品安全监管,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机构监管和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机构监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这里的政府所属部门包括农业行政、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则是指社会公众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这里的社会公众应从广义理解,包括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其他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社会公众。具体而言,社会团体包括消费者协会和食品领域行业协会,食品领域行业协会主要包括粮食、畜产食品、蔬菜、果品、调味食品、焙烤食品、绿色食品、饲料、农业产业、食品工业、畜牧业、渔业、酿酒工业、奶业、烹饪餐饮饭店业等各类食品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包括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类新闻媒体;个人则是指在我国境内居住生活的自然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人、普通群众中的知情人、职业打假人、相关外国人等。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食品生产经营者众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量大面广、隐蔽性强,国家机构监管人力不足等诸多原因,食品安全监管难度很大。面对社会上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仅靠国家机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显得力不从心,监管难以完全到位。因此,在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机构监管的同时,应当积极开展、大力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以此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机构监管的有益补充,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的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障作用。
二、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国在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体来看,还存在着以下突出问题:
(一)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意识薄弱
目前,我国各地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多数由媒体率先曝光,甚至是媒体人员不惜卧底予以揭露,媒体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预防和纠正方面发挥了较大的监督作用。但总体说来,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意识较为薄弱,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还未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公众监管的强大社会氛围和强大社会力量。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深受传统观念影响。常言道:“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家瓦上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深受其影响,将此作为自己的人生态度、座右铭,明知身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问不管。(2)缺乏公平正义理念。由于诸多原因,不少国人尚未真正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常常站在一己立场看待问题,其经常计较的是某件事情是否影响到自身的利益,并以此来决定自己的态度和行为,而不去计较某件事情是否符合与体现公平正义。当食品安全事件与己无关,未对自身利益造成影响的时候,便事不关己、不求发声、不予参与。(3)利欲熏心,见利忘义。一些人明知食品安全事件违法,恶果严重,但为了金钱利益、行业利益、权钱交易,或故意为之,或肆意掩盖、或恶意放纵,利欲熏心、见利忘义。(4)缺乏制度引导。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社会公众尤其是个人食品安全监管意识薄弱,不明白自己的相关权利及行权方式,不知道如何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5)恐遭报复。由于现实生活复杂,黑恶行径屡见不鲜,不少人担心举报后遭受打击报复,担心自己或家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顾虑重重,不敢举报。
(二)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目前,我国国家层面关于食品安全立法主要有《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9年7月20日公布施行),相关立法主要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立法涉及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的条款主要有:《食品安全法》第3条、第7条、第8条、第10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53条;《产品质量法》第1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之外的社会公众监管,仅体现于第6条规定。总体看来,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关于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的规定零散而笼统,关于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的主体权利义务、参与的监管范围、监管方式方法、监管程序、监管后果、保护与奖励等均未见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尚未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的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三)食品行业协会食品安全监管缺位
我国成立有不少各类食品行业协会,在其章程关于本协会的宗旨、目的、职能的表述中,几乎看不到对本行业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内容。有的即便有,也表现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质量监督”之类的简单笼统的一句话,未见相关警示、预防、检查、纠正的要求和规制。可见,这些食品行业协会对本行业的食品安全问题,在主观上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更多的关注,在客观上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在实践中如何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就难以保证了。
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
食品安全问题,既是亟待解决又是长治久安之问题,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解决与改善。
(一)大力培育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意识
实现食品安全保障须思想先行。社会公众具有成熟的食品安全意识,是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的先行条件。只有人们普遍树立浓厚的食品安全意识,达到追求食品安全的较高境界,才会在现实生活中关注、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才会有勇气、能负责、敢担当,不仅对关乎自身利益而且对关乎社会大众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展开批评、检举和追究。因此,当前我国应当大力倡导、培育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意识。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各类媒体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案件进行曝光,以培育、唤醒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2)各级相关单位在一定的公共场所张贴、悬挂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信息,组织相关义务咨询活动。(3)建立健全政府食品安全官方网站及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美国在此方面的做法可供参考。美国建立了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形成了从联邦到地方,分工明确、全方位的信息披露主体,以及遍布全国的信息采集、风险分析以及综合的信息反馈等基础设施。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消费者教育与培训信息、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则、工作指南、指导方针、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资源信息等。(4)在食品安全相关立法过程中,实行开门立法,充分征询、听取公众意见。通过这些举措,培育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使社会公众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信息,让社会公众清楚自己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权利义务、途径和方法,知道如何进行监管,在全社会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的强大意识和社会氛围,使食品安全违法者无处遁形。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法律制度
实现食品安全保障不仅需要舆论先行而且需要制度规范和引导。国际社会一些国家非常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公众监管,通过立法加以倡导和规制。譬如,美国《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对食品安全违法拒绝者、食品安全违法检举者的保护制度进行了规制,值得借鉴。面对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法律制度欠缺的现状,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法律制度。建议在各级相关立法中由宏观至微观、分层次地设计社会公众监管制度,对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的主体权利义务、参与的监管范围、监管方式方法、监管程序、监管后果、保护与奖励等一系列问题,以及食品安全社会国家机构监管与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之间的关系、分工、协调等进行规制,形成系统的、细化的、便于操作的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法律制度,使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有法可依,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常规化。
(三)尽快建立健全食品行业协会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关注食品安全的意义篇4
论文摘要:由于我国近几年来对食品存在的安全隐患时有曝光,关于食品安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如何管理食品加工行业,如何鉴别食品的安全程度,如何才能吃到放心的食品,成了政府和百姓的心病。对食品加工行业的工作人员和全社会成员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是刻不容缓的事情,而为食品安全教育立法,又是今后食品安全教育顺利开展的保障。
食品安全是全世界人民关注的重大问题,食品安全与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如美国,对食品安全的监控有着严密的体系。我国一直以来关注的是食品的量而不是食品的质,所以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较大的隐患。对社会成员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尤其是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而为食品安全教育立法,更是保障食品安全教育顺利、全面、深入开展的必要措施。
一、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
从历史的源头看,我国的政府和人民都缺乏关注食品安全的意识传统。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而且持续增长,所以自新中国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在致力于解决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和人民首先关注的是粮食的增产问题,肚子的饥饱问题,食品的安全问题被严重忽视。在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东风吹拂下,金钱、房产、教育又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为了改善生活条件,狂热的人们以透支生命的方式赚钱,被外部的各种诱惑所累,也不太关注自身的健康状况,也就不特别关注食品的安全问题。在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之后,我国的经济稳定发展,教育水平显著提高,国民素质有了很大改善,人们有更多时间思考自身,美容院、健身房的猛增,保健品、营养品的旺销,都说明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的健康问题,从盲目追求生活的量的转变到理性追求生活的质,食品的安全问题自然才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
从管理的角度看,在食品从田园到餐桌的过程中,涉及的人员、环节太多,难以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少。由于我国的食品加工行业大多是中小企业,技术力量薄弱,国家如果制定较高的行业标准,这些企业必定要停业,而企业员工的失业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所以与国际接轨的安全标准迟迟不能执行。国家的检验检疫机构,大都集中在城市,范围不广,力量有限,未能很好的起到监督的作用。由于缺乏明确细致的法律法规,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处罚无法可依,力度不够,导致食品问题层出不穷。
从食品行业工作人员的素质看,我国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普遍受教育程度低,认识不到农药残留
人体的危害,在农村经济落后的情况下,为了增产增收,滥用化肥农药的情况非常普遍。另外,从事养殖业的养殖业主,食品加工行业的人员,基本都没有受过高等教育,食品添加剂、苏丹红、孔雀石绿对他们来讲只是一种东西,一种能给他们带来经济效益的东西,而不知道这些东西对他人包括自身的危害。国家高校培养的食品生产、检验方面的专业人员的严重缺乏,导致我国的食品安全程度低下。
从消费者的角度看,消费者对食品的鉴别能力有限。消费者往往不了解食品生产、制作、运输、储存的过程究竟是如何的,关于如何正确挑选、储存、烹饪、食用方面的知识也很缺乏,对于每一类食品的卫生标准更是知之甚少。在中小学的课程表上,根本找不到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课程,在大学的课程表上,关于食品安全的课程也难觅踪影,开设相关课程的只能在食品、营养等专业的专业课程中才能找到。在社会、社区,关于食品安全的教育也很薄弱,仅限于公园、社区宣传栏上的一些海报。
二、食品安全教育的途径
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全国人民的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提高消费者对食品的鉴别能力,提高维权意识,这些都需要教育来完成。关于食品安全教育可以分为正规途径和非正规途径,正规途径是指依赖学校力量进行的教育,非正规教育是指依赖社会力量进行的教育。无论哪一种教育,都旨在提高我国现在的和今后的食品消费者和食品行业工作人员的素质,使每一位消费者都有能力鉴别食品的真假好坏,每一位食品行业工作人员都能自觉地生产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在正规教育方面,从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中小学阶段开始,就必须开设由浅入深、较为全面的食品安全必修课程。食品安全必修课程可以分为理论和实践两大类。理论课程可在课堂内完成,主要向学生介绍各种农产品的种植过程、特性,各类食品加工业的生产流程,食品的储存方法、食品的科学烹饪方式、食品的安全标准的检索,安全食品的挑选要点,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毒性。实践课程可以带领学生参观农作物种植与管理、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使学生对食品的形成有直观的、深刻的了解。无论理论课程还是实践课程,目的不仅是为了提高人们鉴别食品质量的能力,提高自我防范能力,也是为了向学生明确食品生产行业的行业标准和行业道德,为今后潜在的食品行业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的提高奠定基础。在高中阶段和大学阶段,尽量多开设关于食品安全的课程,使学生有充足的选择渠道。在各级各类高等教育院校,增加与食品安全相关专业的招生人数和培养计划,尽可能多的培养这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
非正规教育的开展必须有社会力量的参与。对于已经从事食品行业的人员,单位必须对其职工加强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对一些有毒物质危害的认识,提高其职业道德。对于广大农民,政府和媒体应该对其广泛开展关于食品安全的普及教育。对于广大消费者,社区和街道应多开展各种活动和讲座,提高其购买食品的鉴别能力。对于食品安全监管者的素质,更应该提高,不仅要普及相关知识,更要强化其工作积极性和执法能力。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今天,政府建立提供各种食品安全资讯的网站也显得尤为必要。
三、食品安全教育立法的意义
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最重要的是靠法治和教育。食品安全教育的顺利、全面、深入的进行,专业人才的培养,食品行业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提高,消费者食品鉴别能力的提高,还要靠法律的保障。因此,为食品安全教育立法,是我国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为食品安全教育立法,制定详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教育具有的重大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为食品安全教育立法,有利于建立完备的教育法治体系,实现教育的法治化,将教育纳入法制轨道,依法治教。我国的《义务教育法》从法律上确定了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从法律角度规定了政府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义务,这使得我国的到2005年底,全国“普九”人口覆盖率已超过95%。我国《民办教育法》的制定也及时地为民办教育的顺利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美国出台的《国家环境教育法》,不仅增强了国民对环境问题的了解和认识,而且培训了环境教育专业人才,为美国的环境保护做出了重大贡献[1]。从这些经验可以看出,为食品安全教育立法,也能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教育和保障食品的安全做出重大贡献。
第二,为食品安全教育立法,突出政府在推进食品安全教育方面的主导地位,对食品安全教育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机构进行有力的敦促和严厉的惩罚。政府对学校进行监督,如果学校削减关于食品安全教育课程的课时,政府应对其做出处罚。对于食品加工企业,不完成对职工关于食品安全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的,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三,为食品教育立法,能保障财政投入,要求政府和有关机构为食品安全教育拨款、设立食品安全教育基金和奖励奖金等,鼓励和引导社会成员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教育,鼓励社会参与。有了资金的保证,各种教育活动才能顺利开展,有了各种奖励制度,才能激发社会成员参与的热情。
关注食品安全的意义篇5
所谓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也就是说,如果购买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企业,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并造成消费者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给予赔偿。
食品安全责任险到底“保”什么?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投保企业或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依法应当由投保企业承担的事故鉴定、公证、诉讼等费用。
此次《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情况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而企业投保情况也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分级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已投保企业可优先获得行业专项支持和政府扶持政策。这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市场上更快地被企业用起来。
其实文件下发前,浙江、上海等地已率先通过政府引导的方式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地方性试点。上海在这方面的经验可归纳为“探索财政补贴引导”,借助法律、行政和市场等多种手段,把保险与食品安全诚信体系、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黑名单”制度结合起来。
中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长期利好。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推出,一方面有助于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保障程度,维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保护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另一方面,有助于倒逼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择善而从,把好食品安全关。
如果食品安全出问题,企业第一年买保险花了一万,那么第二年保险公司会替他赔一百万;而因企业安全问题风险较高,保险公司一定会大举提高保险费,通过保险的方式倒逼食品企业把好安全关。
此举也有利于净化食品产业的竞争秩序,扭转劣币驱逐良币的不正常现象。通过市场化方式,把食品不安全的企业淘汰出局,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有利于规范食品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也有助于创新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最终实现食品安全的社会协同共治。
不过有一点值得注意,与此前预期不同,按照此次《指导意见》的安排,食品安全责任险并未被定义为强制险种。
事实上,多年来中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一直都是以“自愿参险”的形式存在。食品安全责任险在中国已推行了8年左右,但由于不属于强制性保险,该产品的投保率不高,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推行存在诸多困难。
关注食品安全的意义篇6
(一)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近期我区发生一起严重幼儿园集体食物中毒事件,造成140余名儿童高烧不退,伴有腹痛、腹泻、呕吐等症状,甚至昏迷。最终查明是幼儿园晚餐中的炒饭感染沙门氏菌引起的食物中毒,家长强烈要求严惩事故责任人。但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此类罪。我区幼儿园食物中毒事件虽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因为刑法中没有规定过失行为可以构成犯罪,故无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2013年最高法院指定辽宁省高法提起再审的“海城豆奶中毒”案,就已经反映出食品安全犯罪中过失犯罪缺失这一问题导致的司法实践窘境。2003年3月发生在辽宁海城的“毒豆奶中毒”时间曾轰动一时,最后查明事件的起因是豆奶生产者疏忽大意未将活性豆奶粉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素等抗营养因子彻底灭活,起因看似简单,但这一事故造成一百多名师生中毒的严重后果。当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行为人郝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10年间,当事人不断提出申诉,坚称自己“无罪”。犯罪行为人最终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进行定罪处罚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根据当时《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故意犯罪,可是郝国栋的行为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以故意犯罪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的。该案因立法不完善给司法实践带来的障碍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出现上述司法认定偏差,是我国刑法规定不完善造成的,对于因过失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后果严重的,司法实践中不认定为犯罪受害者不满意,可是要定罪又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在各种压力下就可能会出现司法认定偏差的问题。
(二)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
《刑法修正案(八)》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实务中更加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更有效地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但囿于现行刑法的规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仍然只能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此类罪。对于过失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刑法中没有相应罪名规制。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食品安全的检测标准也更加注重安全,这就要求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负有更多的注意义务。《食品安全法》第35条到第39条分别规定了安全使用制度、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业投入品食品添加剂许可登记制度、食品出处检验记录制度、合格产品出厂、上市制度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相关方面的记录、登记、检验、查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因过失违反义务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没有刑法条文规制,只能追究《食品安全法》上的责任,这是不合理的。
二、危害食品安全过失犯罪刑法规制的可行性
(一)国内发展状况
我国首次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出规定的是1993年通过《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其中第3条第1、第2款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当时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生产经营活动的犯罪分子主要是被巨额经济利润驱使,犯罪的主观目的都是谋取暴利,故意为之。到了1997年《刑法》直接把两罪纳入到刑法典中,因此延续了主观上故意的形态。但是随着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各种查验、注意义务增多,相应的安全标准也不断提高,应当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罪过扩大到过失,把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纳入到刑法体系中来。现行刑法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安全事故类的过失犯罪,而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负有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并不低于上述安全事故类犯罪要求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因过失导致发生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对公众生命健康的危害也绝不亚于上述安全事故类犯罪的危害程度。
(二)其他国家法律规定
世界各国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罪过形态规定存在不同,但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将过失包括在内。意大利、挪威、德国等,在刑法典或单行法中都有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如《意大利刑法典》第452条第2款规定:“如果因过失而实施第440条、441条、442条、443条、444条、445条规定的某一行为,分别适用有关条框规定的刑罚,并且在三分之一至六分之一的幅度内减轻。”对过失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美国的规定更加严苛,只要客观行为具有危害性,都可以定罪处罚。这种方式可以最大限度的要求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确保食品的安全。
三、危害食品安全过失犯罪刑法规制之完善
综合考虑我国发展现状和世界各国的规定,我国应该考虑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罪过由故意形态拓展至包括过失形态在内,在刑法分则中增设食品安全事故罪。食品行业与自然科学密切相关很多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不是行为人故意为之,不能一味地只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故意犯罪,还应该增加过失犯罪。对于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犯罪,刑法分则应该作出明确规定,将过失纳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形态,笔者建议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增设食品安全事故罪。
(一)食品安全事故罪增设建议
食品安全事故罪,是指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致人死亡的行为。本罪的行为主体是食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单位也可以构成此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一般的过失犯罪相同,本罪也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为处罚原则,而且法定刑的设置也相较于故意犯罪更为轻缓。建议本罪的刑罚处罚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视情节适用资格刑。
(二)资格刑的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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