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研究(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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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研究篇1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是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组织评选的,目前已经评选了六批,评选数量逐年增加,已达到276个村庄,浙江省共有28个村庄入选。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由于其特殊的历史与文化价值,独特的传统风貌与地方特色,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位于桐庐县江南镇的深澳村是其中之一,深澳村在历史村落保护与发展中走出了一条属于自己的独特之路,本文以深澳村为例,探讨历史文化名村在保护的前提下如何发展?为其它历史文化名村的发展作个参考。

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与发展的困境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意义在于:促进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提高居民和社会对传统村落保护意义的认识,保留传统文化记忆,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永续利用造福原住民。

(一)保护模式限制了村庄的发展

历史文化名村几百年留存下来的聚居模式与环境风貌、民俗风情等,在现代生活的冲击下已经显露出困境,农耕时代的文明,以“慢生活”为特征的生活方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代生活节奏。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始终贯彻“修旧如旧”,维持原貌的原则,导致很多老房子“不能动”“不能用”。但传统的木结构建筑采光与通风条件不足;隔声、隔热效果差;市政基础设施不足,村庄周围自然环境被破坏,村民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目前居住于老房子中的大部分是经济条件较差的村民,迫切需要改善生活条件;村内的大部分青壮年出去务工,很多传统技艺失传,空心村现象严重。

(二)村庄保护模式雷同,古建修复水平低,降低了村庄应有的文化品味

国家和各级政府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对传统村落进行修复,为赶工期,抓进度,在修复风格、利用方式、产业定位、发展规划等方面都未能认真深入,匆匆而就造成大量粗制滥造的产品。负责村庄保护工程实施的村干部大多对于古建保护的认识不够,“依葫芦画瓢”现象比较普遍,受到建设资金、建筑施工技艺、建设进度等因素的制约,导致修复质量不高。例如古建修复这一块,木料的选择谈不上考究,工艺也差强人意,建筑的构配件依原貌修复,虽然可得形式上的延续,但是做工比较粗糙,所用木料较差,耐久性和耐腐蚀性均存在问题;所用的木柱开裂现象比较普遍。破坏了古建筑应有的和谐美,失去了历史村落应有的厚重感和历史感。在古道修复上,因大部分古道为卵石铺就,但传统的卵石路用料考究,石子大小均匀,图案拼贴精细。修复的卵石路,在用料上,大小均匀的卵石比较难买到,施工工艺粗糙,导致卵石路类型的古道修复效果欠佳。

(三)发展模式单一,村庄活力不足

历史文化名村开发的前提是不能破坏村庄的原始风貌,导致很多村庄单纯依靠旅游来发展经济,引入游客参观古民居,古祠堂等,依赖村庄深厚的历史人文资源吸引游客,达到村庄发展的目的。但是同一地区的村庄建筑风貌相似度较高,江南平原地区,普遍的民居形式都是白墙灰瓦,马头墙,加上村庄的原有的格局与街巷,导致游客审美疲劳,村庄发展越来越受到限制。

(四)空心村现象严重,非物质遗存严重缺失

开发旅游的村庄,各个传统店铺摆满了很多义乌小商品市场批发来的小工艺品,价格便宜,质量欠佳,无论到哪里旅游都能买到同样的商品,本地特色的小手工艺品、特色饮食等不见踪影,很多传统手工艺几乎失传,本土的文化与记忆在消失,急功近利的心态明显。依靠旅游带动的辐射经济后劲不足,很多村庄的旅游开发以失败而告终。

三、深澳村发展策略分析

深澳村在村庄保护与发展方面走出了一条属于自己的独特之路,村庄的保护与发展进入到“以保护促发展,以发展强保护”的良性循环,通过对深澳村保护与发展策略的分析,试图找出一条历史文化名村保护与发展的和谐之路。

(一)深澳村简介

深澳村位于浙江省桐庐县富春江南岸天子岗北麓,地处丘陵,南高北低。是申屠家族的血缘村落,村庄的独特之处在于,在千年之前建村伊始,村庄先规划水系,再建设村庄,水系由供排水双系统组成,村民在家门口就可以取水、用水,非常方便,可贵的是时至今日,水系在村民的生活中仍旧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长800米的暗渠贯穿整个村庄,拱顶全用卵石砌成,每隔一定距离,就开一个水埠,当地人称为“沃口”(图2-3),深澳因此得名,2006年被评选为国家历史文化名村。

(二)村庄保护

全村平面呈长方形,中有南北走向老街,长200余米,宽约3米,卵石铺面。老街两侧各有3条弄堂,使村落建筑形成“非”字形布局。现存古建筑群有16万平方米,明、清堂屋100余座,结构保留基本完整,多为民居,部分为祠堂、庙庵。建筑形式类同,多为四合式院落,民居之间可相互以角门、后门相通,外观简朴,但梁架、门窗木雕十分讲究(图4)。村庄具有很高的保护研究与审美价值。深澳村在进行村庄保护时,一方面加大对古建筑的保护力度,一方面加快新农村建设,走出了一条古建筑保护与新农村建设融合发展的新道路。村内保留了历史古街的原貌,卵石路进行修复,并对申屠氏祠堂进行了重建。村口的建筑,有一些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新建的农居,砖石结构,典型的浙江农民房样式,对于这类建筑,深澳村采用的做法是,不强行改建成仿古建筑,只是控制建筑的高度和村庄整体风貌相协调,让村庄留下各个时展的印记。避免了为了实现“风貌协调”而全部改成仿古建筑的“一刀切”的做法。

(三)产业发展方面

依托古建筑资源和村庄深厚的文化底蕴,深澳村开发了“古风古韵”主题旅游产业。“观赏明清建筑、走青石板路,探秘地下水系,品麻糍、糊麦粿、油炸馒头等江南美食”。将古人留下的艺术与文化瑰宝,与传统的饮食文化结合起来,促进村庄发展。与深澳毗邻的荻浦村2007年被一并列入第三批部级历史文化名村,村庄之间距离较近,在产业发展中,互为补充,形成规模效应。荻浦村里闲置的牛栏房,产生了美丽经济,村里将保存下来的牛棚进行装修改造,利用了牛棚原来的结构与材料,保留牛棚最原始的粗犷、质朴的个性,配以现代的设施与饮品,挖掘了“牛栏咖啡”(图5)。为游客提供一种异于城市的空间体验,唤起对农村生活的兴趣与追忆,投入使用后,受到游客的广泛好评。荻浦的“花海”从春天到深秋,种植不同花种,油菜花、格桑花、向日葵、虞美人等,争相开放,面积达数百亩,甚为壮观。两村互相呼应,形成规模旅游经济,后续还在陆续开发一些新的项目,古村落旅游外加观赏农业互相支撑,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复兴该村不断挖掘文化内涵,一方面深入挖掘申屠氏来源、民俗民风等文化,另一方面整理申屠氏族谱。并制作了各类宣传手册及导游地图,对村民进行更高层次的素质培训。深澳的传统风俗有时节(丰收节)、水龙会,舞狮、龙等。传统手工艺有造坑边纸、绣花、贴画等。当地的节庆活动被重新发掘,周围的几个村庄相距较近,节庆活动的时间都不相同,各村轮番庆祝节日,可以让游客更多的参与到节庆活动中去,增加了参与感,体验性的深度游让来过的游客留下深刻的印象,也起到了良好的推广效果。也让深澳古村积淀的文化内核呈现和演绎在现代人面前。

四、对其他历史文化名村发展的启示

历史文化名村历经几百年的风雨而不衰,在其选址、村庄建设等方面有其独特的地方,选址大多是钟灵毓秀之地,自然环境优美,气候适宜,物产丰富;村庄布局讲究相地、尊重自然,体现“天人合一”;建筑设计巧妙,雕刻精美。是智慧与美学的结晶。村庄的发展应挖掘潜在优势,主打特色牌。目前中国的历史文化名村较多,同一地区的村庄建筑模式与形态相似,如果仅靠建筑,街巷本身来吸引游客,难免会审美疲劳,利用村庄的其它产业特色为支撑,形成吸引游客的合力才是村庄长久发展的权宜之计。

(一)延续村庄肌理、因地制宜

村庄肌理是架构在丰富的自然生态、历史文化与社会经济互动关系之上的乡村聚居格局,蕴含着丰富的社会、历史、文化价值,包括建筑、道路、广场等及自然环境所构成的空间。因此在历史文化村落的建设中,首先应该保护村庄肌理模式的连贯性和乡土建筑风格的统一性为主的一系列物质空间、功能空间、社会空间、文化空间等。保护历史古迹,不仅是单纯的“修旧如旧”,应该以专业和发展的眼光,针对建筑的不同等级,区别对待;保护和更新村庄内主要的特色街巷系统,使其宜人的空间尺度得到延续;清理水网、河道等水系,增加村庄的灵性;广泛运用地方建筑材料,增加村庄的地域属性,为适应村庄的发展,还应精心营造丰富的公共空间,满足村民休闲娱乐的精神需求;传承与发扬民俗文化,增加历史文化名村的内涵要以发展的眼光,打造“活态”村庄。

(二)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历史文化村落的保护应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很多历史文化村落单独依靠旅游发展经济,这实际上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传统建筑大多是砖木结构的,经历时间的考验,真正保存完整的少之又少;浙江地区的历史文化村落量较多,风格相似,因此仅仅依靠村落中的古建筑、景观小品、民俗并不能保证村庄的吸引力与号召力。事实证明,很多历史文化村落改造与修复都是失败的,游客没有引进来,历史文化村落的沧桑感厚重感反倒在建设中破坏了。要保持村庄的活力,不仅要依靠村庄本身的历史与文化魅力,还需要有独立运行的产业,既可以满足自身的发展,还可以和旅游相结合,攻守兼备。提倡生态无污染的产业,例如开发生态农业,观赏农业;水系丰富的,合理开发生态养殖业。避免污染性企业,注重可持续发展,注重游客的体验与参与性,注重产业模式链状发展。目前生态农庄、民宿等项目正在蓬勃发展,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体验方式。利用村民闲置的房子,吃农家饭,住农家屋,体验农家耕种的乐趣,呼吸乡间清新的空气,既可以增加村民收入,也为游客增加了乡村的体验模式,延长了产业链,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三)民俗与节庆活动

不仅要从村庄的物质载体——空间环境、建筑、村内古道、设施小品等方面进行修复,同时要保留村庄的民俗、节庆活动等非物质遗产,吸引原住民回来居住,为村庄注入持续发展的动力,打造“活态村庄”否则历史文化村落修复好之后也只是一个躯壳,没有灵魂与活力。利用村中已有的公共建筑开展文化大礼堂,广泛开展传统曲艺等非物质文化的传承,挖掘特色饮食,特色手工艺,并不断使之发扬光大,历史文化名村既有灿烂的外在艺术魅力,又有深厚的文化内涵。

(四)政策的导向性

政府主管部门需要制定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保证村庄的健康、良性发展,同时吸引本村人回村创业,使本村的传统工艺和民俗得到传承和发展,并为本村的发展注入新鲜血液,提供支撑。没有居民的名村只剩房子,只有生活在其中,才能形成活的生活场景。

五、结论

历史文化研究篇2

1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1.1我国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我国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解放前、解放后到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后。1)解放前———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开端。北京大学于1922年成立考古研究所,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兴起。此时的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局动荡,战争频发,给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带来了很大障碍。这个阶段,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研究刚刚起步,政府缺少资金的投入和支持,各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多为官僚住宅,其维护由个人出资;居民为了生存,开始自发对住宅进行修缮和维护。我国最早的公众参与遗产保护便是由此慢慢开始发展。2)解放后到改革开放前———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奠定。解放后,历史文化遗产得到了应有的重视,政府开始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在资金上也给予了相应的支持与鼓励。这个阶段的公众参与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遗产保护方面的专家学者在政府的组织下,参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二是由于人口的增长,政府将一些保存较好的历史建筑提供给居民作为住宅使用,并鼓励和帮助居民对其进行维护和修缮。政府的投入与重视,奠定了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基础。3)改革开放后———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探索。20世纪80年代,在阮仪三、吴良镛先生等学者的推动下,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从理论研究开始转向实践探索。此时的公众参与形式为“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合作的旧区改造,如北京旧城的菊儿胡同改造项目(见图1),主要的资金来源已由政府投资逐渐转为社会集资。到了20世纪90年代,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开发商成为了改造主体,历史文化遗产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建设性”破坏,政府开始重新重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并在规划阶段加入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强调社会监督。图1改造后的菊儿胡同图2丽江古镇这个阶段,由于自身素质的提高以及政府的大力宣传,民众开始自觉或不自觉的参与了历史遗产的保护,有利于今后公众参与的进一步发展。

1.2我国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随着近几年“文化旅游热”的兴起,丽江(见图2)、凤凰、平遥(见图3)等历史文化名城在旅游发展上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不仅弘扬了当地的传统文化,而且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由于缺乏保护意识,也使历史文化遗产所处的传统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通过政府以及媒体的呼吁,我国民众也越来越意识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不仅是政府、专家,更是当地居民的责任。政府也正式提出了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并逐渐付诸于实践。现阶段,我国公众参与历史遗产保护主要是通过政府组织以及自发参与两种方式。1)由政府组织的公众参与历史遗产保护。这种方式主要体现在规划编制阶段:编制前期,通过实地踏勘以及问卷、访谈等方法,收集当地基础资料以及居民的各种意见,编写“基础资料汇编”;文本编写阶段,强调公众参与规划实施及管理,如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居民自主修复住宅建筑;规划编制完成后,政府会通过报刊、规划网站等途径对规划方案进行公示,以收集公众意见。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我国民众的民主意识较为薄弱,加之政府对于相关信息的传递滞后,且缺乏有效的引导措施,除非涉及自身利益,否则民众对于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并不高,对于公示的内容通常是被动的接受。因此,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虽然得到政府和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但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2)民众自发参与的历史遗产保护。自发参与是居民参与和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方式。当规划方案与民众意愿冲突时,居民往往会自发的组织起来进行抗争。例如,广州恩宁路改造事件。政府未公示规划方案直接对恩宁路启动拆迁,导致了后续一系列居民自发组织的抗争。随着公众舆论的扩大,政府不得不做出让步,成立了由政府代表、专家学者、社区居民等多元力量组成的顾问小组,监督审查恩宁路改造更新项目。同时,随着关注人数的增多,社会自组织逐渐形成,从不同方面推进恩宁路的保护。然而,由于居民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专业知识了解较少,往往只关注自身利益,居民、政府、社会力量三方立场不一,很难达成共识,使得遗产保护缺乏持续动力。声势浩大的恩宁路改造事件虽未能达到理想的结果,但其打破了传统的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改造模式,促进了公众参与渠道的开放,使文化遗产保护观念深入人心。

2国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2.1美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美国作为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起源地,有着众多有利于公众参与的机制。例如各地方政府主导历史遗产保护而非联邦政府,更有利于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地方特色的相关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历史保护国家信托组织(NationalTrustforHistoricPreservation),将“专业知识、领导才能和民间力量”三者联合起来,承担政府无法承担的历史建筑管理工作。当政府财政紧缺时,会有众多的NGO(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组织,将私人捐赠投入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1966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国家历史保护法》,自此,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组织得到了相应的法律保障。之后,政府又将历史遗产的实际经营权交给民间保护组织,并给予其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来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2.2德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与国内现状有所不同,欧洲国家对于历史遗产的保护常常被看作是一种公共责任。在德国,历史建筑的所有者负责其建筑的修缮和维护,公众良好的责任意识以及基金会强大的资金、技术支持,极大地促进了城市历史遗产的保护。德国联邦政府还设立了“历史遗产开放日”,吸引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使得历史遗产的保护在社会上影响日益深远。此外,基金会还一直致力于关于遗产保护的青年人才的培养,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的同时,也为国家培养了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基金会组织的工作之所以能如此顺利的开展,是因为德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在民间有强大的力量支持,同时,政府也为公众参与提供了理想的环境。

2.3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日本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分为两类:一类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通过调查和研究历史文化遗产,为其保护提供资料与意见;另一类则由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组成,主要负责房屋建筑的维护、修缮和展示,以及传统手艺、民俗活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弘扬。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则以“自下而上”的方式为主,专家学者协助当地居民,通过向政府反馈、呼吁等方法,促使政府决策的根本性转变。20世纪60年代的妻笼保护运动(见图4),使日本民众参与历史遗产保护走向组织化。如今的“全国历史街区保护联盟”就是由当时各地组织联合成立的“历史街区保护联盟”发展而来。该联盟自1978年起,每年都组织各地居民举办研讨会,促使居民更积极自主的参与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这种依托于公众参与的历史遗产保护活动,使规划设计更加贴近民众生活,不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是在保护历史遗产的同时,使居民的生活更美好、社区的环境更宜人。

2.4我国与西方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差异

西方发达国家的公众参与历史遗产保护起步较早,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其发展远远领先于我国。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与西方国家在各个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首先,西方的民主理念深入人心,遗产保护运动由个人向社会团体、政府机构发展,形成的是“自下而上”的保护模式,而在我国,高度集权的封建思想持续了近五千年,在这种历史背景的影响下,我国遗产保护的主导力量则是政府和专家学者;其次,现代化进程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使西方国家有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到公众参与中。

3提高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策略建议

3.1政府积极引导公众参与

中央政府应对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进行统筹安排,建立遗产保护的多层次责任体系,并积极推动权利的下放。加强地方政府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促使保护工作因地制宜的开展;支持各类非政府组织以及非盈利性的保护组织,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及税收优惠政策;充分调动民众的积极性,使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加入到遗产保护的实践中。

3.2民间公益组织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以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由于政府、开发商、当地居民三方立场不一、缺乏沟通,少数利益代表的一元决策常常引来民众的抗议,导致项目难以进行。因此,成立独立的第三方民间组织,代表公共利益参与历史遗产保护,建立起三方沟通的平台尤为必要。拥有专业知识及团队能力的公益组织参与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中,不仅可以解答社区居民对规划方案、实施管理等方面的疑问,还可以向政府、开发商反馈居民的诉求,督促政府对规划方案进行完善。同时,公益组织的介入还可以建立起社区居民之间沟通的平台。目前,我国居民参与历史遗产的保护往往只关注自己眼前“一房一地”的利益,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对整个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和长远利益常常视而不见。公益组织深入社区,运用其专业知识,通过开展、组织动员活动将社区居民团结起来,达成共识,更有利于社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3.3社区居民、团体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生活在历史遗产保护区内与周边的居民是与历史遗产保护最密切相关的人群,但由于其对于历史遗产价值的认识不够以及自身文化素质的局限,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常常处于被动地位,且积极性不高。首先,应加强遗产保护的教育,通过设立“历史遗产开放日”、媒体广告、公益展览、专题讲座等方式,普及历史文化遗产知识,激发民众对于自己居住生活的历史街区的自豪感,提高整个社会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意识。以立法手段,将保护遗产的责任分散到社会各阶层,使历史建筑的拥有者参与到遗产保护中,同时,政府应提供房屋修缮的专业指导意见以及建设资金补助。居民在承担责任的同时获得了真正的决策权,很大程度提高了居民参与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4结语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社会公众的支持与参与,这不单是顺应社会民主发展的趋势,更是促进文化遗产传承的关键。虽然我国在公众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层面上开始较晚,初期民众保护意识淡薄,但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无论是政府人员、研究专家还是普通民众都越来越重视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化发展。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于民族文化的传承具有重要作用,其中涉及到多个科学、多个专业,如何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更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重中之重,需要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找到真正适合我国历史遗产保护与发展的道路。

作者:杨隆治单位:山西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阮仪三,丁枫.我国城市遗产保护民间力量的成长[J].城市建筑,2006(12):6-7.

[2]孙施文,殷悦.西方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及其发展[J].国外城市规划,2004(19):27-28.

[3]刘垚,田银生,周可斌.从一元决策到多元参与———广州恩宁路旧城更新案例研究[J].城市规划,2015,39(8):101-111.

[4]刘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公众参与[D].重庆:重庆大学,2007.

历史文化研究篇3

论文摘要:中国对于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可以说刚刚起步,需要更加科学合理的保护理念和手段。本文通过介绍什么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意义、现状和面临的问题,以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可以借鉴的方法,希望能提供一些关于保护方面的思路,并引起人们对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关注。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众多承载着中华数千年文化、传统、历史的古城镇,如同一颗颗璀璨的明珠,散落在华夏大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国人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文化体验的追求日趋流行,“历史文化城镇”开始为人们所熟悉。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含义

所谓历史文化城镇,就是许许多多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群体构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城镇街道景观。例如,带门楼的宅第,树木繁茂的庙宇,高耸的城郭、宝塔,以及文明开化以后所产生的西洋建筑、桥梁、濠河……等的姿态。[1]每个建筑物和构筑物,都有其深远的由来和历史,如果能够为来访者提供详细了解的资料,则必然会给人们很大教育;如果能将它们组成一定形体,创造出我们四周的“环境景观”,那么就可以使平常完全生活在异地的人,扩大生活范围,弥补生活体验的不足。我们亲生感受到,在我们生活的国土上,可以创造出多么丰富多彩的生活空间来。

但是文化城镇并不只是给外来者赏心悦目。文化城镇犹如地方文化的面孔,在这里反映着人们的实际体验,这是无法代替和置换的,他们将视它为自己的故土故乡。

所以,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就是在保存历史文化城镇物质遗产的同时,如民居、街道、桥梁,保护城镇建筑群背后深厚的文化底蕴,历史性环境。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意义

早在1972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第17次全会制定的“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建议”的前言中说:“在生活条件迅速变化的社会中,能保持自然和祖辈留下来的历史遗迹密切接触,才是适合于人类生活的环境,对这种环境的保护,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不可缺少的因素,因此,在各个地区的社会中,充分发挥文化及自然遗产的积极作用,同时把具有历史价值和自然景观的现代东西都包括在统一的综合政策之中,才是最合适的。”

科教文组织的第19次全会,提出了“历史性地区的保全及其在现代的作用”的国际建议,其中有:“所谓历史性地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它反映了历史的客观存在。为适应多样性的社会生活必须有相应的多样性生活背景,据此,提高历史性地区的价值,将对人们的新生活产生重要意义”。[2]

可见,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对我们了解历史,传承传统文化,丰富现代生活,促进社会多样性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保护历史文化城镇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的一种需要,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古城镇的保护处于一个越来越重视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就有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规定,历史文化城镇自然也在保护之列。而在2007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条例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通过单独制定法规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进行规范,国家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各级地方政府也有相应历史文化城镇保护法规的出台。例如,2004年制定的《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2006年开始施行的《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中国社会正将更多关注的目光投放到这个我们过去不曾注意的焦点上。

但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现状令人堪忧。最主要是对历史文化城镇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对于文化保存造成很大阻碍。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面临的问题

当前,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追逐经济利益与保护当地传统文化之间的冲突。随着物质生活的逐渐丰富,现代人对传统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的向往和追捧,使得越来越多的地方认识到历史文化城镇镇潜在的巨大利益,利用古老的资源,发展旅游业,推动地方经济、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质量。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一味地旅游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不断商业化。许多地方只是关注眼前的经济利益,忽视了古城镇本身深厚的文化、艺术底蕴,更忽略了对历史文化城镇的持久保护。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已经日趋严重,并直接影响着古城镇的“生存”。因为,于历史文化城镇而言,其巨大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城镇建筑,布局结构的合理和艺术,更在于生活在那些土地上的人所形成的历史,文化氛围,民族风俗习惯,。商业化的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离它的价值越来越远。

以云南丽江为例:十多年前,1997年12月4日,丽江古城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与雅典、罗马、威尼斯等伟大城市比肩;十多年后,2008年1月中旬,古城被指责过度商业化、原住民流失,联合国派出检查组,丽江面临亮“黄牌”之忧。十年仅是历史的一瞬,然而这十年丽江的变化几乎超过了过去800年的总和。如今,涌入丽江的不是蒙古战车和铁骑,而是源源不断的游客和老板,他们带来丽江的不是马刀与盔甲,而是快速增长的旅游收入和巨额资本。

雕梁画栋、小桥流水的古城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摇摇欲坠,诗人、专家、学者们感叹:在酒吧街的灯红酒绿中,在小贩的叫卖声中,古朴一点点褪去,丽江古城正变成一具没有内容的空壳。

07年6月,在新西兰举行的第31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丽江古城、故宫、长城、圆明园、布达拉宫和云南三江并流6项中国世界遗产被要求在大会上就管理上出现的问题作解释。

丽江古城能申遗成功,既靠有形的建筑群落,更是靠存在于街头巷尾间的纳西市井生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是看中它是“保存浓郁的地方民族特色与自然美妙结合的典型”,才授予其桂冠。

但目前古城核心区域都商铺客栈林立,原住民纷纷将房院腾出给外来商人获取一年十几万的租金,并用这笔钱在新城购置洋房,他们搬走家当的同时还搬走了在城中存活了近千年的民俗文化。

更令人担忧的是,有些官员认为古城本就是为商业而建,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甚至有人认为即使联合国真亮“黄牌”也无妨,因为丽江已经具备了足够的知名度。这样出自官方的想法给古镇的保护,尤其是非物质文化的保护造成了很大阻碍和不利影响。[3]

当地居民是保护事业的动力

由丽江古镇一例,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历史文化城镇的物质遗产,基本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是,非物质性的历史性环境,仍在遭受着肆意破坏。可以说,这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核心问题和难点。一旦人们意识到历史性环境保护的重要,并着手进行保护,实际上也就解决了古城镇物质遗产保护的问题。因为历史性环境保护较之物质遗产保护,程度更深,也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本质。

日本作为我们的邻国,地理位置和文化传统都与我们相似。早在上世纪60、70年代,日本就开始致力于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尤其是历史性环境的保护,并且获得了较好的成效,对我们极具借鉴价值。比照日本的做法和成功经验,我认为激发当地居民保护的意识和积极性,才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在日本,历史环境的保护也如同公害处理,自然环境保护一样,首先是由当地居民中产生。各地方政府着手采取相应对策,公布具体条例,等到这种条例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制定之后,国家才作为最高行政管理,着手进行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文化城镇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也经过了这样一个顺序而进行。以“日本全国历史文化风土保护联盟”为中心,由各地居民发动的保护运动,其伟大功绩就在于促进各自治体颁布有关条例,并将其吸收到文物保护法内作为修订的内容之一。

可见,民众的支持和拥护是历史环境保护的基础和动力。而日本民众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关注,归根结底源于他们“环境观”的变化。日本曾经爆发过严重的公害问题,世无旁例的水俣病和四日市气喘病,使得公害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深受公害之苦的居民们敏锐地感到了生活环境中的种种问题,发现了自然环境破坏剧烈。要求保护自然的群众运动在全国各地兴起,群众环境观不断发展扩大。

最终,人们把历史环境的破坏看作为现代环境问题的主要课题。认识到历史环境是当地居民精神团结的象征,其消灭将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后果。换言之,公害是直接危及人们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而历史环境的破坏,恰是对居民精神生活的挑战。一旦失去历史环境给居民所造成的失落感,对于曾经以此为自豪的当地人来说,简直不可容忍。这样一来,人们在重视环境的物质方面的因素之外,也开始注意到了文化方面的精神价值。[4]

日本的这种“居民——地方政府——国家”的保护模式被事实证明是可行且有效的。那么如何调动我们国人的保护意识,树立“环境观”,这是紧接着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参照日本的做法,朝日新闻社于1972年2月14日出版的早报上,动员了该社所有通讯员,以“必须保存,复原的历史性文化城镇”为题,列举了全日本169处城镇加以介绍。接着又以“充满历史气息的文化城镇”为题,公布了全日本200多处城镇的所在地图及概况一览表。而财团法人环境研究所在它编辑的杂志中,出版了“环境文化”特辑,将与历史文化城镇的有关资料全部收集在一起,以前两次的朝日新闻报载为基础,加上和全国各地方政府讨论的结果,收录和确认了400余处历史文化城镇。这些城镇都是当地居民认为应该保护,由他们进行申报,并最终由国家登记注册的。

日本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始于上世纪60、70年代,主要的宣传工具就是报刊杂志。在大众传媒如此发达的今天,网络、书籍、电视等各种媒介都可以成为我们宣传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手段。并且我们可以把主动权交给居民,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发现、确定、保护历史文化城镇。这样更能调动居民的保护意识和积极性、主动性。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与居住环境的改善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固然非常重要,但决不能限制地方居民生活的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和文化城镇的保护,猛一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其实并非如此。新的东西,是真正新的东西,而不是为新而新、虚有其表的拙劣设计的冒牌货,就真正意义上的创新而言,它必然是和旧有的优秀传统相调和的。文化城镇的保护,必须与热爱保护地区文物的人们生活和环境的改善、提高结合在一起,这是文化城镇保护的基本理论。

在西欧社会中,保存、创造“理所当然的东西,存在于理所当然的场所中”的思想,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保存的相当完美,当地居民以此为豪的现象,随处可见。这正是以居住环境的适宜性思想为指导,由当地人用双手亲自创造出来的。[5]

在我国,也有比较成功了例子。江南古镇绍兴,在旧城改造中将改建和保护相结合,让居民继续居住在历史建筑中,作为延伸历史文脉的手段,这就是绍兴保护古城的高明之处。

老城区以保护、旅游、居住为主,陆续迁出工厂、企业,保证原始街区的完整性;对生活在老街老巷的居民,在不改变外部立面的前提下,允许他们改造内部结构,以更适宜居住;新建房屋采用江南特色的外部装饰,与城市风貌相协调;新建居民楼多用灰墙黑瓦,体现江南民居风格。对这些历史街区,绍兴的做法是除了外观的修缮,直接目的就是改善居民的生活,包括电网整治、排污管道全面接通、管道煤气入户等。修缮后的街区,既让居民生活便利,也使游客接踵而至。

由于历史文化城镇的老建筑大多年代久远,房内的设施老旧,与现代化的城市生活相比,古城镇的居民生活条件差。居民为了改善条件,移居城市的情况也就不可避免。而如同古城丽江,没有了原住民的古城镇,不过是丧失了灵魂的空壳城镇。所以,只有切实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绍兴模式”[6]确实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保护事业费用的负担和经费的筹措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事业的特色在于其多样性。从地区的历史、现在的功能、经济的基础等不同角度来看,有各种各样的保护形态,在同一个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中,各种事业的保护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居住房屋的保护、自然景观的保护、公共事业便民设施的整顿等。这种事业的多样性就决定了不应该采取统一的经费负担。经费负担、筹措的方式,应该根据各地区不同保护事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合理的方式。

例如,作为居民住房的老宅的保护与修缮,如果完全由政府支付费用,那么国家财政的负担就可能过重。因此,可以由居民承担自家的保护、修缮费用,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金。但在一些极度贫困的古城镇,就可以由国家承担民居保护的全部费用。

对于公共设施的保护,则可以政府出资为主,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出资为辅。而地方博物馆、名人故居等管理整顿费用,可以通过征收入场费的方式负担一部分或全部,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

关于经费的筹措,在日本,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经费来源,是以补助费、贷款和公共事业为中心的。公共事业不是直接的财源,但是在编制预算措施时,从补充完善保护事业的观点加以考虑是有益的。贷款是有偿的资金,但在资金数量和使用对象上可有灵活性。

另外,曾有学者提出发行“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7],利用发行奖券的方法所得的收益费,作为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经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或“文物保护奖券”均是以充当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费用为目的的,每年可发行二次(如春、秋适宜旅游的季节),向全国发行,其收益由地方政府、文化厅、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团体的协议下,作为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财源而灵活运用,这将是非常有效的经费筹措办法。

对于我国,除了大力发展旅游业以获取收益,作为古城镇保护的经费外,发行“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奖券”是一条值得我们考虑的新思路。

参考文献:

[1]西山卯三.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路秉杰.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1.

[2]刘红婴/王建民.世界遗产概论.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240-250.

[3]卢斌.丽江“评遗”十年遭黄牌古城灵魂正在离开./news,2008-01-28.

[4]西山卯三.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路秉杰.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3-5.

[5]西山卯三.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路秉杰.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6-7.

历史文化研究篇4

1文化创意产业综述

1.1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

关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目前并无统一的说法。“创意产业之父”英国经济学家约翰霍金斯在其《创意经济:人们如何从思想中创造金钱》一书中将创意产业界定为“其产品都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的经济部门”。英国、新西兰、加拿大、芬兰、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的文化传统和发展路径,对文化创意产业提出了不尽相同的定义。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在蒙特利尔会议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创意产业做出的如下解释,“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纵观这些概念,创意产业包括物质形态的生产和服务两个方面,它是从事文化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为这种生产和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业。

1.2基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历史街区改造

北京的南锣鼓巷和798艺术工厂、成都的宽窄巷子、上海的新天地,均是我国基于文化创意背景下的历史街区改造的成功案例。南锣鼓巷基于老北京独特的胡同文化,将老北京的民俗、工艺、生活方式作为创意素材,将其形象定位为“大都之心、原生胡同、民居风情、创意空间”;宽窄巷子依托于仅存的南方胡同的文化布局,将成都的井肆文化例如茶馆、曲艺、评书与名人、艺术家留下的雅士之风结合,既提升了城市的文化内涵,又不脱离群众保留着原生态的地域文化,成为成都的城市名片;798艺术工厂开我国创意工业园区之先河,将旧厂房的低价租金与创意产业的低成本、低投入、小企业的特点结合,厂房的现代工业建筑元素和大尺度的空间又能孵化出更多的创意产业,掀起我国创意工业园区潮流;上海新天地则充分利用了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优势结合历史街区建筑中西结合的特有魅力,将新天地打造成为城市名片。近年来,国内关于历史街区与文化创意产业的研究一直都在持续,但是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入驻前后历史街区的变迁研究较少。本文希望通过对武汉市昙华林历史街区的实地调研,从而寻求一种历史街区与文化创意产业共生发展的可持续之路。

2昙华林街区现状

自2005年武汉市对昙华林一带进行了重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设计。该项设计将整个昙华林街区划分为核心保护、风貌协调区和建设控制区三个保护层次,制定了街区规划道路网,同时对用地的结构进行了适当调整。在一期改造后形成了昙华林路的中西文化街区(中部:从十四中至瑞典教区)、市井文化街区(西部:从瑞典教区至得胜桥),改造后在市井文化街段形成了一个文化创意产业街区。

3案例调查

调研对象是现昙华林街东起中山路,西至得胜桥,全长1200m的路段(图1)。为了更真实地了解昙华林历史街区的实际情况,2013年4月,笔者在前期通过查阅文献,实地预调研,对街区内的老居民进行了深入访谈,同时走访了粮道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整个昙华林街区情况进行了全面的了解。2013年5月,对街区交通等问题作了全天候的实地观测,对环境空间作了全面勘查。5月9日,进行了问卷调查,同时走访相关部门得到大量的文献资料。问卷调查过程中,分别对街区居民,街区从商者以及过往的路人进行调研,对街区居民采用按年龄层次抽样调研,对于从商者和过往的游客均采用随机抽样调研,考虑到各类调研对象的数量和调研的可操作性,居民问卷发放50份,经营者问卷40份,过路者问卷50份,问卷有效回收率分别为:居民90%,经营者85%,过路者92%。

4调查结果

4.1用地演变

(1)历史文化基因显著昙华林位于老武昌城的东北角,地处城区城墙内花园山北麓与螃蟹岬南麓之间,随两山并行呈偏南的东西走向,历史上的昙华林是指在与戈甲营出口相连的以东地段。1946年,民国政府武昌地方当局将戈甲营出口以西的区域并入后统称为昙华林,其街名一直沿用至今(图2)。昔日的昙华林是儒释道三教繁盛之地。街区内有集中的具有重要文化价值的历史遗存,中西建筑华洋杂处比邻而居,同时许多重大历史事件的痕迹也展现了武昌旧城原汁原味的风貌特色,其文化积蕴深厚且具有多元性特点(表1)。(2)文化创意产业植入文化创意产业是指将抽象的文化直接转化为具有高度经济价值的精神产业。昙华林地区改造后,依托湖北美术学院昙华林校区的艺术专业优势和昙华林历史街区深厚的文化积蕴,许多文化创意产业入驻该地区。这些产业集聚在昙华林路中段及西段,形成以湖北当代书画、雕塑、陶艺、创意设计、经销展览为一体的文化创意街区(图3)。在调研中我们统计了街区内店面的种类和分布情况(图4)。从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来看,昙华林文化产业的类别比较集中单一,均属于文化传媒创意、时尚消费创意范畴。调查发现,如果严格的按照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来说,部分有文化创意和特色的休闲饮品店、餐饮店并不属于文化创意产业范畴。但是它们为文化创意产业提供了灵感,带来了客源,丰富了业态,文化创意产业依托于它们而生成。因此将文化创意产业分为创意核心层、创意依托层、文脉基底层等三类。创意核心层是指,直接从事创意文化产品的创作与销售工作的店铺,它们是创意文化产业的核心。昙华林街区的创意礼品、手工艺品、艺术工作室均属于创意核心层,占比达到46%,它们是昙华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主体部分(图5~6),创意依托层是指,在文化创意产业集群上发展起来的相关餐饮、休闲文化配套设施。表现在昙华林的具体业态为休闲饮品店、餐饮等店铺,占比达到54%。由此可见,昙华林的文化创意产业初具规模,但是从产业类型和占比来说,创意核心层仍稍显薄弱。文脉基底层为创意核心层和创意依托层提供了文化创意产业的根基和文脉。一方面,昙华林独特的历史建筑与悠久的地域文脉为创意产业提供了场所、氛围与灵感来源;另一方面其历史价值又带来了大量的游客,与文化创意产业一起,形成“昙华林”的品牌。文脉基底层是文化创意产业的动力来源和核心特色,使得昙华林形成独具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3)用地结构的演变昙华林历史街区用地演变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图7)。如图7所示在文化创意产业进驻后,昙华林街区的用地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从之前的以居住为主发展成为居商结合的模式。通过实地调研和查阅文献资料,总结出其用地结构演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商业用地增加——昙华林街区改造后,街区内的历史建筑得到修缮,沿昙华林路两侧的居民大多将修缮后的房屋出租给商户,沿街居住房屋的变为商业门面。②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增加——文化创意产业进驻后,昙华林地区的一批新的为解决游客和购物者集散的公共服务设施逐渐增多,尤其显著的是街区内的配套卫生设施增加。③绿化用地增加——昙华林街区改造前,街区内公共绿地较少,改造中拆除了一些建筑,退出场地建设绿地与广场。例如在昙华林路与胭脂路交叉路口有一块较大的公共绿地,位于花园山北侧,是由拆迁民居后改建的。同时在整个街区的改造中,也有部分建筑拆除,退让出街旁绿地。通过调研发现,随着文化创意产业入驻,街区内的用地结构发生了诸多变化,沿街面房屋的一层空间,人流主要交通线的地方逐渐都成为商业用地,并且有逐渐向街区后的住区延伸的趋势。街区内的居住用地逐渐转为商业用地和绿化用地,各类用地比例向更适合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方向演进。

4.2交往空间

(1)外来空间主体入侵昙华林历史街区文化和经济价值早已为政府及社会各界所认知,在文化创意产业入驻后,多种多样的主体也开始进入街区内部,并改变了街区旧有的社会空间结构,进而新的空间主体在对空间进行消费的同时也开始影响着空间的生产。

5文化创意背景下的昙华林街区改造分析

5.1昙华林街区改造要素分析

(1)营造有活力的交往空间①在规划调整中建议在保持原有的街区肌理的基础之上,整合建筑形体,同时在街巷内重点开辟一些供居民日常生活中的交往空间,补偿街区居民被挤占的交往空间。②规范道路两侧停车,防止路旁停放车辆占据居民宅前的交往空间。(2)梳理层次性的交通结构①加强昙华林历史街区内部道路的交通管理:将昙华林路段调整为限时通行,在人流量较多时,限制机动车通行。或者将其设为单向交通,以消除狭窄道路上的对向交通冲突。②充分利用街区的停车设施,同时规范道路两侧停车,避免阻挡周边社区的消防出入口以及内部步行路与外部车行路段的交叉口。同时可考虑在非历史风貌区增设停车设施。(3)改善街区的环境质量①加强街区垃圾的管理,集中规划垃圾收购存贮点的位置。建议将临近主街的垃圾站移至街区远端。②适当拆除文化价值低的危旧建筑,增加主要街道的街旁绿化。(4)构建完善的管理制度①加强社区居委会对街区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防范流动人口带来的不安全因素和不规范行为。②增加街区安全基础设施的配置,如设置电子眼等以加强街区安全的监控,同时加大宣传提高街区居民的防范意识。

5.2基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昙华林提升改造

昙华林历史街区通过2005年的改造后,街区内文化创意产业初具规模。但通过调研发现,昙华林街区的创意核心层稍显薄弱,提供的创意产品没有根据昙华林街区的特点和老武汉的历史人文要素进行本土化的提炼和推广;针对年轻群体的“泊来”文化越来越受到推崇,而本土的地域文化正在逐渐消退。通过调研,笔者认为基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昙华林提升改造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1)依托文化创意产业加大历史街区的保护力度,完善动态保护机制计划经济时代,历史街区保护往往依靠政府的资金投入,存在着资金匮乏的问题。基于文化创意产业与历史街区的互动机制,历史街区成为了孕育文化创意产业的土壤,同时文化创意产业带来大量的经济效益又能用于历史街区的保护。首先,昙华林街区的历史建筑虽不乏精品,但是如果不注入新的活力,大部分一般性历史建筑将无法得到法规保护,它们将逐渐衰败。其次,昙华林作为历史街区的价值,是其作为反映武昌城百年发展的历史老街,同时承载着近现代革命历史文化、宗教文化等非物质形态的内容。它需要进行现代化的演绎,进行新的诠释,才能保护文化的多样性,延续文化的承载。历史在不断往前推进,今日将成为昨日,将创意产业引入历史街区,实现了历史性建筑的多样化价值,为历史街区的保护注入了新的生命,挖掘出昙华林的文化特色,才能让历史街区不再定格于某个历史时期,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历久弥新。(2)提炼特色文化创意资源,挖掘出文化创意产业的“地域特色”,打造整个昙华林地区的创意产业品牌昙华林历史街区文化积蕴深厚且具有多元性特点,它承载着中国近现代革命历史,融合了中西方的宗教文化,记录着近现代教育卫生史。这样丰厚的资源本是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绝佳前提,但昙华林的文化创意产业所缺失的恰恰是文化内涵和文化个性。调研发现,创意产品多是拾人牙慧,看不到当地特色文化,同样的产品在全国各地比比皆是。具体来说,首先,充分挖掘出本地文化的特色,并将这种本地特色文化与新的文化进行一定程度的融合,形成一种创新的文化品牌。在这期间,可以充分利用当地人才优势,与当地大学师生进行一些交流。其次,是品牌的推广。政府可以给予相当的倾斜,制作官方宣传片与武汉的城市形象一起推广,建立官方网站,通过借助各种新媒体、新平台进行品牌传播而扩大影响力。发展创意产业的立足点在于文化品牌的塑造,正如好莱坞代表着美国大片、巴黎代表着浪漫时尚之都,文化品牌展示了城市别具特色的灵魂,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产业发展的可持续的核心竞争力。

结语

历史文化研究篇5

论文关键词:历史文化遗产;价值取向;全面保护;动态保护

论文摘要:历史文化遗产是世界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其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方法不断完善和发展,保护要以正确的价值取向为原则,坚持全面的、科学的、动态的保护方法;同时,历史文化遗产的再利用要和保护协调统一,正确处理好遗产保护与现代化建设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遗产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学、科学、艺术或文化价值的人类杰作,如文物、建筑群、遗址等;“自然遗产”则指具有地质学、地貌学、生态学、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美学价值的自然地域空间,如九寨沟等;“自然文化遗产”是以具有科学、美学价值的自然景观为基础,自然与文化融为一体的综合体,如黄山、泰山等。本文所研究的“历史文化遗产”,即等同于上面的“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遗产是世界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方法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且,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在现代化建设中得到了合理利用,达到了保护与再利用的协调统一。

一、遗产保护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从当今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在不断地扩展和深化,内容也在不断地增添和丰富。

首先,从保护对象上看,过去只有杰出的、在历史上或艺术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伟大的建筑作品和艺术品才得到考虑。而现在,许多由于时光的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建筑物、各历史时期的构造物及能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见证物的对象也被列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

其次,从保护范围上看,作为保护的对象已不再限于建筑本身。从大的方面来说,开始扩大到它周围的建筑环境、自然环境…;从单纯的建筑艺术作品扩大到与历史文化和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街区和城市。也就是说,从点的保护扩大到地段乃至城市的“全面保护”。从小的方面说,延伸到环境中的各个组成元素,包括公园和街道的装饰小品和标志物等。

再次,从保护深度上看,文物建筑、历史地段和城市的保护规划,其内容原来都局限于物质方面,保护历史遗存及其环境。但正如《马丘比丘宪章》所指出的,一个城市的个性和特征是其形体结构和社会发展的结果”,因而,除了物质环境以外,现在人们也开始认识到还需要保护具有浓郁地方民俗特色的典型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保护和发掘城市精神文明方面更广泛的内容。也就是说,从单纯建筑实体的保护演进到对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文化特色都加以保护的综合概念。

此外,在保护方法及手段上,亦由过去单纯文物考古和建筑修复,演进为多学科共同参与的综合行为,采用各种技术手段,更具有多学科、综合性和多样化的特点。城市传统文化的保护也从建筑师、规划师、文物保护者单方面的参与行为转化为更广泛的社会调查和群众参与(见图1)

二、遗产保护的价值取向原则

我国的文物保护法规规定,文物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三大价值,但这些价值指的都是文物自身固有的特征,基本上都属于历史的价值。而当文物特别是不可移动的文物日渐融人到现代生活之中,它们的社会价值便不可避免地显现出来。世界潮流也是如此,早在1964年,国际文物保护组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简称icomos,我国为成员国)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简称《威尼斯宪章》)规定的保护宗旨是“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因此特别强调保护与修缮的目的是保存文物的历史真实性,即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但30年来的实践,对何谓“真实性”,何谓“原状”出现了许多不同的理解,有的甚至截然相反。例如,《威尼斯宪章》规定:“对任何重建都应事先予以制止”,“任何添加均不允许”。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实际上,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非洲许多国家就把残毁的原始草棚泥屋重建起来作为文物保存。我国在江西、福建也重建了不少被毁的革命纪念建筑,并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俄罗斯把古迹的重建视为保护的最高标准,莫斯科、圣彼得堡重建了大量的宫殿、教堂。日本甚至把掩埋地下一千多年的奈良时期宫殿寺庙遗址发掘出来加以重建。这就说明,各个国家、民族对文物保护都存在各自的价值取向。因此,1994年11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日本奈良举行的国际会议上制定了一份具有重大意义的文件——《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这份文件的主要理念是:首先要承认并尊重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其次要尊重所有国家、民族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并用以检验各种文化遗产的真实性;第三,确定文化遗产价值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总之,“不可能按固定的标准来判断价值和真实性”;“真实性判断取决于文化遗产的性质、文化遗产的背景及它的时代演变,可以同多种多样信息来源的价值联系起来”。我国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也规定,“因特殊情况”,经过必要的审批,文物建筑也可以重建、迁建。

根据上述的实践和认识,当前应当明确一些新的保护理念:第一,保护文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其文化价值,这种价值既有自身存在的历史价值,也有可能发挥的社会价值;第二,保护措施取决于价值取向,只要有助于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社会价值,只要历史价值与社会价值可以相容,无论加固、防护、修复、迁建、重建,都是合理的选择;第三,价值的取向来源于价值判断的信息。文物的真实性或文物的原状主要体现在其信息的真实性,并由此决定了价值取向的合理性。

三、从大树到森林——全面保护观

文化遗产保护专家谢辰生先生曾提出:“以往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关注点总放在一座庙、塔等文物保护单位上,但文化遗产并不仅仅是这些,需要保护得更多的是历史文化环境风貌,这些往往是历史文化遗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集中体现。”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果只停留在一个个具体的物质形态上,那么,在改造后的新城市中,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就被割断,沦为“文化孤岛”。散布在新城市中的这些“孤岛”,在常人看来就只能是一个被“崭新的”混凝土、森林包围着的古建筑或旧房子,那么渺小,那么不协调。在新一轮的城市建设中,这些渺小又不协调的“孤岛”,又将成为绊脚石、拦路虎。因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必须遵循保护历史真实载体、保护历史环境,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历史环境风貌,保存历史原址、原物、原状。

此前不久在绍兴举行的“全国名人故居保护和利用论坛”上,绍兴在古城保护中将名人故居保护发展为名人故里保护,从保护“文物大树”发展到营造“文物的森林”,恢复文物的原生态,专家称此为“绍兴模式”,此模式值得全国各地学习。

1.“文物孤岛”现象

绍兴是部级历史文化名城,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古城,历史上曾是越国和南宋小朝廷的国都。在历史的演化中,绍兴形成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城市个性、清晰的历史文脉。但是,自半个多世纪以来,绍兴古城已受到严重破坏,仅1952年至1978年间就填掉河道17条,拆除桥梁百余座,许多文保单位也曾成为文物孤岛。即便是鲁迅故居,周边的环境也惨遭破坏。1972年将周家新台门拆除,建鲁迅纪念馆,一座现代建筑极不协调地矗立在鲁迅故居旁。20世纪80年代的鲁迅路拓宽工程,宽仅6米、两边屋檐隔窗相望的鲁迅路被拓展成25米宽的大马路;咸亨酒店南新建了百草园公园,公园旁挺拔的小区楼群俯瞰着鲁迅故居。

建设性破坏现象在古城中普遍存在,一个个文物孤岛在现代化建设中岌岌可危。“绍兴模式”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

2.从“故居”到“故里”

本世纪初,绍兴开始做鲁迅故居保护规划。此后有专家建议,扩大保护范围,将鲁迅少年时代生活的环境也保护起来,恢复鲁迅当年生活的原貌,建议将鲁迅故居保护扩大成为鲁迅故里保护,并进而保护整个历史街区。2002年8月,由清华大学和绍兴市设计院共同完成的规划方案终于通过了评审。在这个方案中,保护范围已从故居扩展到故里,保护面积从14公顷扩增到51.57公顷。

鲁迅故里2003年9月25日对外开放后,马上引来好评如潮。保护名人故里并不仅仅是保护一两幢建筑,还需要保护建筑周围的环境,营造出历史人物的成长生活环境。

3.从大树到森林

绍兴模式的另一重要贡献是,从保护“文物大树”到营造“文物森林”,以恢复文物的原生态。“森林说”源于著名学者吴良镛教授提出的保护历史街区的概念。

绍兴是一座没有围墙的露天博物馆,市区有74处国家和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79处文物保护点。绍兴古城是个整体,是一片森林,鲁迅、秋瑾、蔡元培等名人故居都是一棵棵大树。但是这些大树如果孤立地存在,那就成不了森林,要营造大树周边的环境,恢复其历史风貌,把文物的大树连成森林,产生森林的生态效应,恢复文物的原生态。绍兴历史街区的修复把一棵棵文物大树连成文物的森林。鲁迅故里、仓桥直街等历史街区,以粉墙黛瓦、竹丝台门、乌黑柱廊、棕色油漆为基调的绍兴传统民居和谐淡雅,江南历史文化古城的原生态气息完好地保存了下来。

四、科学、动态的保护观

1.现代科学的保护观

科学地保护文化遗产是通过对具体保护对象的分析研究,探索符合客观规律的保护方法的过程。古建筑、石窟寺、近现代建筑等借助于物质的实体传达了不同历史时期人类生存的信息,保护即是现代人对这些物质实体实施的干预,其目的是延缓物质实体的蜕变从而使历史文化信息更真实完整、更长久地传递下去。

各学科的综合、分化、再综合体现了科学技术进步的轨迹。新的科学突破和学科生长点往往发生在学科交叉点上。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样需要科学技术的手段和多学科的合作。

但是,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界仍然存在着学科割裂现象,参与遗产保护的学科门类较少,且多是单兵作战,这种现象制约了保护技术的提高和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在许多人眼里,历史学、考古学是文物保护行业的正宗,其他学科即便参与,往往只在局部的项目上。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复杂性和其生存环境的多样性使得保护工作的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多学科的参与合作(见图1)。因此将现代科学“聚散共生”的概念引入文物保护领域,孕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学是十分必要的。

2.动态保护观与“可逆性”原则

人类对客观世界和科学的认识始终在进步和发展中。即将公布的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今后继续公布的第七批、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逐年扩大的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不断公布的历史文化名村名镇,日渐丰富的考古发掘成果……都说明文化遗产判定标准是一个动态的认识过程。同样,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和保护技术的提高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如果认为今天所实施的保护措施可以使文化遗产一劳永逸的留存下去,就可能产生过度的行为。动态保护观即是肯定事物的发展变化过程,用发展的观点看待问题,为发展留下余地。

“可逆性”原则是动态保护观的最好体现。即在还不能够肯定现今所实施的保护方法和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最科学最有效的时侯,应当采用最少干预与最简单的加固措施,以为今后的发展留有余地。例如,对考古发掘后的遗址,如果没有恰当的保护措施,就应当尽少地发掘和展示。

五、历史文化遗产的合理再利用

1.遗产保护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

如何处理好城市现代化建设和文物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也是遗产地面临的普遍问题。现在很多地方出现了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还有一些地方把世界遗产当作发展经济的“金矿”,进行掠夺性开采和利用,结果使“遗产”受到伤害,甚至导致不可修复的破坏。不少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等以“现代化”建设等名义,大兴土木,大毁古建,甚至置国家文物保护法律于不顾,将已明确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夷为平地。还有的只是象征性地保护一部分,拆毁或改建大部分。有的则将文物古迹拆毁后在异地重建,实行所谓的“异地保护”。

文物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之间,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关键在于如何科学合理地布局。据英国文物建筑学会的统计,20世纪70年代旧区改造所破坏的具有文物性质的建筑竟比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炮火摧毁的还要多。中国文物保护界也有类似说法,即中国改革开放20年来以建设的名义对旧城的破坏超过了以往100年。

意大利、西班牙、法国是文化遗产大国,其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欧洲城市大多规划设计科学,布局合理,古代建筑、文物古迹与现代化建筑浑然天成,整个城市既是美丽的花园,又是一个别致的“大博物馆”。这自然与其现代化进程和社会大环境密不可分,也与文物保护的理念息息相关。法国普罗万小城位于巴黎以东80公里处,11—13世纪曾是欧洲商旅往来于北海与地中海城市间的必经之地。如今,这座小城从整体布局到每个建筑的风格,都保持着中世纪欧洲古城的浓厚韵味。所以说,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并不矛盾。

2.正确发挥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1)历史例证。这是作为文化遗产首先要发挥的作用。文化遗产不仅可以证明历史,而且可以补充历史、修正历史,甚至可以成为一部实物的历史,包括各种历史的例证,如社会发展史、科学技术史、文化艺术史和各门专史。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文物保存门类丰富是一个很大的优势,文化遗产在这方面能起很大的作用。

(2)科学研究参考。我国许多文化遗产蕴藏着许多科学技术的成果,有些东西今天还有重大的现实价值,如天文、冶炼、化学、水利等,都是值得研究并加以应用的。

(3)实物教材。中华民族是一个勤劳勇敢而又富有革命传统的民族,在许多文化遗产中凝聚着先辈们艰苦奋斗、克服困难的精神和聪明智慧。这些文化遗产正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历史唯物主义教育、科普教育等的生动教材]。由于文化遗产是实物例证,借此进行形象化教学,收效更大。

(4)创新借鉴。改革创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从历代留存的文化遗产上也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凭空的创新也是没有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都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发展的。文化遗产在这方面可以为改革创新提供实物的、形象的借鉴。

(5)文娱欣赏。有许多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一件精美的艺术品,能给人们以美的享受,陶冶精神情操,提高文化素质。

(6)旅游参观。文物古迹是旅游参观的重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式旅游的优势。万里长城、故宫、十三陵、云冈、龙门、敦煌、秦始皇兵马俑等都是旅游的热点。

在此以名人故居的保护与利用为例,其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从目前我国名人故居的规模、建筑风格等因素看,一些规模较大或建筑形式非常独特的名人故居适合开发成旅游景观。如杭州清代巨商胡雪岩故居,占地面积0.67公顷,故居建筑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修复开放两年来游人如织,成为当地的一大新景观。一些濒临风景名胜区的故居,也可以修复作为景区的一处景点对外开放。但大多数名人故居坐落于老城区的街巷民里,建筑形式与其所生活时代的民居并无大异,曲径通幽,交通不便,游人难免稀少,这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一些在国内、国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名人故居可以改建为纪念馆、纪念地、研究学会等,举办与名人有关的展览、学术讲座等活动,吸引一批研究学者群体;一些位于居民小区内的名人故居,可以结合社区文化建设,将其建成针对不同层面读者的图书馆、阅览室等,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服务,也可供游人参观、休息、阅读;一些位于老城观光旅游区的故居,可以在室内进行适当改造供居民居住,居民可以搞一些经营活动。如云南丽江古城、安徽宏村古民居村落,游人自由出入,参观游览与居民生活两不误。或者,将一些名人故居进行修缮后由原住户居住,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住户不得随意改变故居的外貌、内部结构等,也不失为一种很好的保护办法。又如,为使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得到有效保护,山西平遥县将在四年内从古城迁出两万多居民,古城内所有单位将搬迁出城,城内人口减少到两万人,生活中心区也移至城外。有关专家指出,和其他地方的移民不同,这是我国为保护世界遗产首次大规模迁移城镇居民。目前,仅有2.25平方公里的平遥古城虽历经沧桑却保存完好,向人们展示出一幅明清时期文化、社会、经济及宗教发展的完整画卷。同时,长期以来困扰着人们的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公民生存发展权之间的各种复杂而尖锐的矛盾,从中得到了解决。类似的例子还有丽江古城的保护,同样采取了“保护古城、另辟新城”的模式,今日的丽江已经成为了中国历史文化遗产地的一个标牌,在中国所有的历史文化名城里,它的保护和发展是做得最好的,我们更希望它通过自我完善,成为中国乃至世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一个经典之作。

历史文化研究篇6

关键词:吉林省;历史文化旅游

历史是客观世界一切事物运动发展的过程。而历史文化是古老文化和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是现代文化的基础和源泉,是人类进行生产斗争、阶级斗争、科学实验、艺术活动的产物,亦是一座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文物宝库。这些历史景观均附丽于文化的点染,属于历史文化的范畴。之所以提出历史文化旅游这一名词,目的就是要拓宽文化旅游的视野,使游人感受到历史文化在现代旅游业中的地位和价值。这种价值不仅仅在于让人们欣赏到炫丽夺目的文化内容,更在于揭示出历史文化如何以其品质和风格影响社会演进和民族文化的发展。

一.吉林省历史文化旅游的开发现状

文化的嬗递是传统的继承和发展,文化遗迹象征着旧事物的湮灭,现代文明曙光的到来。从历史文化的视野游历吉林省的名胜古迹,徜徉在色彩斑斓的历史画卷中,可以获得丰富的历史文化知识,获得精神层面上的享受。吉林省的历史文化有别于吴越文化、中原文化、荆楚文化和燕赵文化,富有强烈的北方特色。

吉林省主要历史名胜及遗址有4000多处,其中许多具有重要的旅游价值。吉林省现有三处部级文物保护单位,都是高句丽和渤海国时期的文物古迹,是研究西汉和唐朝时期长白山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特点的重要资料。笔者主要介绍一下塔虎城、农安古塔、将军坟和好太王碑这几个重要历史文化旅游景点。

塔虎城是辽代长春州、金代新泰州城遗址,处于松嫩两江交汇处西侧,地势险要,是辽金时代兵家必争之地。塔虎城“文化堆积可以分为六层”1,平面呈正方形,城墙为土筑,分层施夯,十分坚固。城内有古建筑遗址,城外有护城河和了望台。出土文物有铁铧、铁(簇)、瓦当和唐宋钱币等,对于研究辽金时期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诸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农安黄龙古塔坐落在长春市西北70公里农安县城内农安镇。黄龙古塔是吉林省最具代表性的古建筑,为砖砌实心,以形状各异精制灰砖瓦建造。古塔八角十三层,高44米。一层层檐下有砖雕斗拱,八面壶门,塔身层层收分,宝顶直插云霄。塔身有亚门,平栏门,角梁,斗拱,花拱,采用不同样式的平瓦,猫头瓦,飞翅瓦等不同工艺形式。各层檐的坡脊上塑有狮子,龙,马等各类走兽,千姿百态,活灵活现。2

将军坟是洞沟古墓群著名墓葬之一,号称“东方金字塔”,是高句丽20代王长寿王陵墓,是4世纪末到5世纪初建筑。位于集安市区东北4.5公里的龙山脚下。是方坛阶梯石室墓的典型。墓葬修有排水涵洞,墓域设施等,出土过鎏金铜币、瓦、莲花瓦当、铭文铁链等文物。

好太王碑系中国东晋时期高句丽第19代王谈德的记功碑。位于集安市洞沟古墓群禹山墓区东南部太王乡大碑街。乃洞沟古墓群中著名碑刻,发现于清末。此碑系高句丽第20代王长寺王为其父亲19代王好太王所立。碑文涉及高句丽建国传说,好太王功绩及当时东北、朝鲜半岛与日本列岛倭人之间的关系。

二.吉林省历史文化旅游存在的问题

吉林省拥有文化气息浓厚的历史文化旅游资源,但与其它某些省份相比,吉林省历史文化旅游缺乏行业竞争优势。特色旅游品牌优势并不显著,还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

(一)国内外游客缺乏认可度

从文化学的角度考量,到吉林省旅游的国内外游客并未出现身为“他者”而产生的“心理震惊”(Psychologicalshock)。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区文化差异明显,标榜地域文化优越性的现象就不可避免。大部分关内旅游者存在这样一种心态:中华民族的文化核心理应在中原、燕赵、吴越、甚至两广地区。来自长三角的游客认为江浙历史文化景观的内涵和底蕴堪称中华之冠;来自西北的游客认为苍凉雄浑的大漠、绵长悠远的丝绸之路才是历史文化旅游的首选。

(二)对既有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深度不够

吉林省历史文化旅游并未开发出闻名世界的文化遗产,景点文化内涵也没有得到充分挖掘。因此,笔者认为:历史文化旅游的开发不仅要“线长”、“面广”,还要“点深”。要深入探索已开发景点、待开发、未开发景点的历史文化底蕴,尽量避免形式大于内容的走马观花。

(三)对待开发的历史文化旅游资源保护力度不够

吉林省历史文化旅游资源有待进一步开发。以史前遗址为例,吉林省拥有七家子西山遗址、西团山墓群、狼头山遗址、长蛇山遗址等历史文化旅游资源。而某些待开发遗址并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保护,如2011年7月发现的磐石饮马河流域新石器大型石器加工厂具备成为文化旅游景点的潜质,但当地村民竟然将大量石器作为建筑基础的填充料埋入了各类建筑的基础内。因此,吉林省文物保护有关部门应该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将其纳入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正常轨道。

三.吉林省历史文化旅游的发展对策

历史文化旅游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中央、地方政策的大力支持,所以吉林省历史文化旅游要因地制宜,制定出有效率的发展对策。

(一)文化旅游要和学术研究紧密结合

历史文化旅游如要在吉林省旅游业中发挥重要作用,突出地方文化特色,就必须与学术研究紧密结合。事实证明,历史文化旅游与学术研究的紧密结合有利于旅游资源的深度开发。值得一提的是,皇宫博物院有专门的研究机构,多年来已经形成了有体系的科研团队。此外,吉林省大安市也成立了辽代契丹捺钵文史研究会,搜集辽代捺钵文史资料、发掘历史故事,研究、搜集、整理、利用,传承契丹历史文化,对辽金历史深入探索,使大安市的文化历史上溯了1000年。

(二)保护历史文化旅游资源

历史文化旅游的发展取决于对历史遗迹有规划、有目的的开发,所以,在开发文化旅游资源的同时,要积极保护自然资源,传承历史文化。不要为了经济效益而盲目开发。有关部门应该及时采取保护和开发措施,将其纳入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正常轨道。值得一提的是,吉林省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已经提上了日程。近期中国人民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对将军坟和好太王碑进行了变形监测和三维重建测绘工程,以期得到观测对象的变形规律以及沉降趋势,通过对变形数据的分析,查清局部变形与整体变形的关系,为后期的维护和修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为长期观测方案的制定提供可靠的资料。

(三)深挖历史文化旅游的文化内涵

缺乏理论精髓的文化旅游索然无味,吉林省应该深挖和整合历史文化旅游的文化内涵。首先,对于老百姓中流传多年的日伪殖民故事,还没有进行系统的整理和发掘。所以,吉林省有关部门集相关高校历史专业、旅游专业的专家教授,积极走访民间,访问长春老市民,采取录音、口述等方式搜集日伪侵略长春的相关史料;其次,编纂历史文化旅游快餐式读本,这样能使旅游者感受到历史的厚重,在观览的过程中体验到历史文化旅游的韵味。

(四)处理好历史文化旅游与商业运作之间的关系

从旅游的性质来讲,旅游者把历史文化旅游视为一个陶养身心的过程,而旅游业经营者把历史文化旅游作为一种商业手段。如果过分追求短期商业效益,会导致旅游地的人文环境遭到破坏,也会影响游客与当地居民的和谐。所以,处理好历史文化旅游与商业运作之间的关系很有必要。要摒弃“揠苗助长”式的旅游资源开发。因为历史文化旅游资源不可再生,开发历史文化旅游资源不能竭泽而渔、焚林而猎,而是一种精神文化意识的探求。因此,不要为了短期的商业利益而对历史文化旅游资源进行无限制开发。

总之,吉林省历史文化旅游健康可持续发展有赖于处理好历史文化旅游与商业运作之间的关系;提高历史文化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深挖历史文化旅游的文化内涵;保护历史文化旅游资源文化旅游,同时还要和学术研究紧密结合。

参考文献:

[1]《中国考古学年鉴》,文物出版社1995,第128页。

[2]金哲洙主编:《吉林年鉴》,吉林年鉴社1999,第5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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