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财产的含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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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的含义篇1

[关键词]科学哲学;会计准则演进范式;动态演变;静态稳定

一、关于波普、拉卡托斯和劳丹的科学哲学0的简要介绍

作为批判理性主义开创者的波普和历史学派中兴之士的拉卡托斯和劳丹,其关于科学理论、科学方法与科学判定标准的相关论述为各个科学门类的研究提供了指导性的思路。其中,在被视为科学哲学滥觞之作的《科学发现的逻辑》中。波普提出了“判断科学与否的标准在于可证伪性”这一全新的观点,相关论述更是极大程度地丰富了人们对于科学哲学的认识。随后,历史学派的代表人物库恩、拉卡托斯、费耶阿本德和劳丹分别在扬弃中发展了波普的学说。从结果上来看,科学哲学的边界得以扩充,内容也愈加丰富。单就本文所要构建的会计准则体系演进范式而言,笔者认为选取波普对于“科学命题信息含量与有用性”的论述、拉卡托斯提出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和劳丹关于“科学合理性”的研究这三方面作为基础是恰当的。为了方便后文展开阐释。首先对这三方面的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一)波普对于“科学命题信息含量与有用性”的论述

波普在对逻辑主义的归纳法进行批判时,对科学命题的陈述提出了如下观点:一个科学命题所蕴含的信息含量与其正确的可能性成反比,同时也与其有用性成正比。对于一个科学命题而言,如果它传递的信息越多,其可驳斥性就越大,相应的正确的可能性也越小,但有用性也会越高,反之亦然。例如如下两个命题:A.苏格拉底是人;B.苏格拉底是将希腊古典哲学推向高峰并首次提出伦理道德问题的哲学家。命题A相较于命题B而言,其信息含量较少,正确性更高,有用性较低。如果科学的目的是为了追求真实与正确,那么科学命题就应该只反复陈述同义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命题A无疑是更佳的选择。但此时科学只不过是简单回顾既定事实和已有知识,并不能给人们提供关于客观世界更多的认识。命题A几乎是毫无任何意义的陈述。它不能提供给人们关于苏格拉底任何有价值的信息。因此,科学的目的应该是在真实与有用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与稳定,在某一特定的知识背景下,科学命题的陈述应当保持信息含量适中,同时兼顾一定程度的真实性和有用性。而当客观环境出现某种突破性事件使得需要对原有的命题进行修正时,真实与有用就会出现暂时的失衡,经过正确信息的扩充与错误信息的剔除之后,科学命题又会再次回到稳定状态。如此周而复始,科学命题便使得知识边界逐渐扩大,使得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处于一种渐进性的深化状态之中。

(二)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

拉卡托斯在其所谓的“精致证伪主义”中提出了“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来阐释科学知识是如何增长的。拉卡托斯把他的科学研究纲领分为三部分内容:最内的部分为“硬核”,“硬核”之外是由辅助假说构成的“保护带”。保护带之外便是客观世界存在的各种“经验事实”。其中保护带通过“正面启发法”(positiveheuristics)和“反面启发法”(negativeheuris―tics)来保护硬核。“正面启发法”是指对具有辅助假说性质的保护带提出建设性的修正和调整,意义在于“如何寻求某些正确研究道路”,而“反面启发法”则是将任何与硬核不一致的现象排除在研究纲领之外,意义在于“如何避免走某些错误研究道路”。按照拉卡托斯的观点,二者就是要保证“硬核”不受到摧毁性质的打击。只有如此,一个科学研究纲领才能不断增加新的内容,进而避免科学研究纲领之间出现经常性的替代。

对比而言,在波普眼中科学知识的更替是迅速的“革命式”,而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解释的知识更替则是“渐进式”――科学的进步并不是经常发生革命的结果,而是不断修正、调整和弥补原有科学假说或研究纲领内核的过程。一个科学研究纲领无论通过正面启发法还是反面启发法都无法提供更强有力的解释的时候,硬核才随之瓦解,新的科学纲领便取而代之。

(三)劳丹关于“科学合理性”的研究

作为当代历史学派的代表人物,劳丹从“科学的最终目的在于解决问题”出发来探究“科学的合理性”。劳丹认为一个科学理论的合理性和进步性只与该理论解决问题的有效性相关。针对理论与问题的关系,劳丹提出了两个观点:一是对于一个理论的检验就在于其是否对重要问题提供了满意的解答;二是在评价理论的价值时,该理论是否对重大问题进行了适当的解答远比评判该理论是否为“真实的”或“充分证实的”更为重要,因为人们对于“何者为真”往往很难达成一致的认识。因此,科学的目标在于最大限度地扩展已解决的经验问题的范畴,通过观察某个科学理论所解决经验问题的数量和重要性以及减少反常概念问题的数量和重要性便能评价该理论的有效性。由此,劳丹得出了他关于科学进步的基本规定:当且仅当在某一领域的科学理论连续发展并显示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性程度逐渐增加时,就可以说该科学理论带来了进步。

二、我国会计准则演进范式的构建

根据上文所述内容,笔者构建了如下范式来阐释我国会计准则的演进。其中图1为静态稳定状态,图2为动态演变状态:

从中间圆形向外依次标号为1至8,分别对应图1中相应标号的名称。例如,中间圆形标号为1,对应图1中的“1财务报告目标”;外面一层环形的标号为2,对应图1中的“2会计基本假设”。另外,第五环同时包括了“5,计量标准”和“6计量属性”,分别以半环形表示。整个同心圆之外正方形之内便是客观世界发生的经济事项。

(一)关于会计准则体系“硬核”的说明

根据拉卡托斯的理论,一个科学研究纲领的“硬核”是其最为坚固稳定的部分,是整个科学理论体系的核心。如果该部分出现经常性的变动,那么离该科学理论体系退化以至消亡也就不远了。而若要不出现经常性变动。那么相关信息的表述就应该以精练的特征来倾向于真实和正确。当然,这其中对信息的有用性会出现较大程度的丧失,不过为了维持“硬核”的稳固这种损失也是适得其所的。结合我国会计准则的特点,笔者认为将基本准则作为会计准则体系的“硬核”是恰当的,下面进行详细论述:

1.财务报告目标

作为整个会计准则体系最核心的部分,财务报告目标在信息含量方面展现的特点是精练性。相应地,其具备极高的正确性和稳定性。就正确性而言,虽然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孰先孰后引起了长时间的争论。但实务界和理论界争论的不过是二者谁应放在第一位。对于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

观本身存在的意义,从未有人质疑,即便是在如今决策有用观被置为首位的情况下依然要“兼顾反映企业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对于稳定性,是指财务报告的目标一直是在二者之间进行抉择,既没有出现其他的财务报告目标,二者之间也没有出现一方彻底在财务报告目标中消失的情况。正是因为如此高程度的正确性和稳定性,选取财务报告目标作为整个会计准则体系的逻辑起点是恰如其分的。

2.会计基本假设

对于财务报告目标来讲,会计基本假设的信息含量更为丰富,其正确性和稳定性也就低于前者,存在着更多的可能性被调整和修正。事实上,正是因为会计基本假设一定程度的松动和突破才会出现高级会计学所涉及的业务,如货币计量假设的松动出现了外币业务会计与物价变动会计,会计主体假设的松动出现了合并财务报表与分支机构会计。3.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指财务报告中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达到的标准,其正确性和稳定性较会计基本假设而言又出现了更大幅度的下降。如果说会计假设仅是因客观经济事项的发生而出现一定程度的松动,那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某些概念甚至存在着被否定的可能。例如在当前公允价值运用范围日益扩大的趋势下,按照谨慎性要求对资产与负债、收入与费用进行的不匹配确认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此外,可靠性与相关性在某些特定环境下的冲突与矛盾也是降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稳定性的因素。

4.会计要素

从会计要素这一概念开始,财务报告便从抽象到具体的转变――六大要素是财务报告的直观显现。每一个要素都具有相应的定义、特征和确认条件,如此多的信息含量在能够提供较多有用价值的同时必然导致正确性和稳定性的进一步下降。例如,FASB对于资产的定义就经过了十数次的修正。与财务报告目标几乎未曾改变过相比,如此多次数的修正已然是相当大程度的不稳定了。

5.计量标准

本文将计量标准划分为计量依据与计量基础两部分,计量依据是指凭借何种理念来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而计量基础是指收入和费用的基本确认条件,在二者之间分别存在着资产负债观与收入费用观之争和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之争。就现行会计准则而言,在计量依据上贯彻的是资产负债观,在计量基础上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需要说明的是,现行基本准则中只是对计量基础进行了阐释,但对计量依据一资产负债观却只字未提。笔者认为这是当前基本准则的一个遗漏式缺陷。事实上,资产负债观贯穿于全部38项具体准则之中。例如金融资产期末价值的计量、所得税会计中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运用和利润表中综合收益项目的引入等。渗透性如此强的资产负债观理念却在基本准则中未加丝毫说明,不能不引起准则制定机构的注意。

与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能够在财务报告目标中兼容并存不同,资产负债观与收入费用观和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在计量依据和计量基础中的关系是彻底取代。例如,当前会计准则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观和权责发生制。那么收入费用观和收付实现制就完全不会在会计准则中得以体现。从整个发展历程来看,计量依据和计量基础分别经历了“资产负债观――收入费用观――资产负债观”和“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的演变。将这种“你死我活”般的演变置于整个“硬核”的最与更外层的“保护带”相联系意味着“硬核”在此处将要质变为“保护带”。

6.计量属性

虽然在基本准则中关于计量属性的描述也是较为简练的,但笔者认为在对于相关概念的信息含量进行考察时不能只考虑显性信息,还应考虑隐性信息。从表面上看,基本准则只不过给出了五个计量属性的定义,但不能忽略的是对计量属性的研究也是卷帙浩繁的,这些研究便可称为相关概念的隐性信息,尤其是在美国爆发次贷危机之后,对于公允价值的研究更是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公允价值能够引起如此多的争议和讨论,说明其在极不稳定的变化之中拥有巨大的价值。鉴于如此剧烈的不稳定性和丰富的价值,笔者将其与计量标准一起置于“硬核”的最。

(二)关于会计准则体系“保护带”的说明

在作为“硬核”的基本准则之外便是作为“保护带”存在的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它们通过正面启发法和反面启发法来保护硬核免受各种经验事实的破坏从而使得硬核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以衍生金融工具为例,在衍生金融工具刚出现时,会计准则便以其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为由而将其作为表外事项,此时的具体准则中没有任何关于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的说明。这种拒之门外的做法便是反面启发法的体现,它通过一种排斥性手段维护了硬核的稳定――会计要素中资产的定义不用改动。而当越来越多的衍生金融工具出现时,此时如果仍将其作为表外事项,那么就有可能掩盖其风险,进而误导信息使用者的投资决策。违背决策有用观这一最核心的概念。为了维护财务报告目标的稳定,只能通过修改资产的定义来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财务报告之中,并且制定相应的具体准则来规范其会计处理。这种纳之门内的做法便是正面启发法的体现,它通过容纳性手段维护了硬核的稳定――财务报告目标中的决策有用观不用改动。正是通过正面启发法和反面启发法双管齐下,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通过不断的调整来维持硬核的稳定,进而持续地增强会计准则的解释力。

如前文所述,劳丹认为科学的合理性和进步性就体现在该理论解决问题的有效性上。具体到本文研究的会计准则体系而言,这种解决问题的有效性正是会计准则的解释力,即会计准则能够在经受住众多经济事项“挑战”的同时对它们进行如实公正的反映。需要强调的是,就像劳丹认为过多地探求“何者为真”是无意义的一样,过分地要求会计准则具有“真实性”也是不现实的。会计具有模糊性,在当前会计准则更偏重于会计执业人员的职业判断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例如,谁能证明对某一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就比平均年限法更“真实”呢?即便是同一台机器设备,不同的会计执业人员也有可能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只要能够结合固定资产的特点来进行权变选择,便是如实公正地反映该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因此,在当前会计准则留有相当大操作空间的情形下,能否增强会计准则的解释力才是评判会计准则中相关概念的变动是否合理的标准。

保全财产的含义篇2

一、借贷符号具有经济意义

1.记账符号的本质:由数学意义到经济意义。在借贷记账法之前,人们曾广泛使用过“入出”、“收付”等记账符号,这些记账符号的含义是很简单、直观、浅显的,无非就是增加和减少的意思。十多年前还盛行于我国的增减记账法的记账符号也是如此。也就是说,这些记账符号只有单纯的数学含义而没有经济意义。与此截然不同的是,借贷记账法一开始就是作为一种经济意义出现的。借贷的本义是:“借”,就是“借给他”的意思,反映债权增加;“贷”,就是“他借给我”的意思,即债务增加。

2.借贷符号:经济意义抽象化。早期的借贷符号,仅仅表示银行发放贷款和吸收存款等业务而已。但随着企业经济业务的越来越复杂和借贷记账法的推广,借贷记账法不仅要核算债权债务,而且要把现金、商品、产品、设备等纳入会计对象。为了使借贷记账法能有效地核算会计的全部对象,借贷的含义必须进一步扩展和深化。这就需要对日益复杂的会计对象的各个特殊部分的共同本质进行抽象。这种抽象分为两个方面:①借贷,由表示债权的增减扩展到表示各种资产的增减。这是因为债权和各种货币、货物等资产一样,都有一个共同的本质:都具有价值,都作为经济资源而对企业有用,都属于企业的资产。②债权和债务这两个对象性质不同,但在中世纪意大利的商业银行里,并没有把他们分开核算。当时意大利商业银行一般是按人名设置账户。也就是说,他们把债权和债务记到了同一个账户中。这一做法意味着他们已经承认了这样一个事实:债权和债务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财富的组成部分。这一认识(或抽象)对借贷记账法的形成起了关键的作用!

可见,借贷记账法是建立在这样一个深刻的理论基础上的:不仅各种资产(包括债权)都有相同的本质,而且负债和资产一样也有相同的本质(负债是一种负资产)。也就是说,会计的全部对象包括资产和负债,其本质是一样的,都是财富。借贷的含义就是指财富的增减。

资本账户出现以后,会计的对象进一步扩展,借贷的含义也随之变化,更进一步抽象。但不管怎么变化,借贷二字总是有确定的经济含义,决不仅仅是一个记账符号。

二、借贷表示财富的增减

企业作为一个营利者,会计核算的对象应该是财富,借贷表示企业财富的增减。企业的经营目标是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事实上,对财产情况进行核算,一直是会计的基本任务。在早期的会计里,财产情况简单,仅仅表现诸如金钱、粮食、货物和房屋而已。对于这些对象,借表示企业财产增加,贷表示企业财产减少。市场交易中信用关系产生后,产生了债权债务。债权债务自然应纳入会计核算的对象。

概括地说,会计的对象就是资产和负债。把千差万别的财物和债务概括为资产和负债似乎已经是一种高度的抽象,但我们认为,这种抽象并没有完成。把资产和负债相并列会妨碍我们对资产和负债此同本质的进一步认识——似乎二者是根本不同的两种东西。实际上,资产和负债有相同的本质,并且可以在一起加减运算。它们的共同本质那是财富。也可以说:资产是财富的加项,是正资产;负债则是财富的减项,是负资产。财富就是净资产。借表示财富的加项增加,财富的减项减少;贷表示财富的加项减少,财富的减项增加。可以把借贷的含义概括为:借表示企业财富(净资产)的增加,贷表示企业财富(净资产)的减少。

可是,如果再把视野扩大到另一类要素或账户(即扩大到会计对象的全部)——“资本”,则借和贷的意义又正好相反,因为“资本”是借“减”和贷“增”。对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财富和资本其实是一回事,反映的都是同一个客体,数量也相等。资本是资产和负债相抵后的余额,不过是一个平衡项而已。财富和资本是我们从两个角度观察同一个会计对象所得到的两个不同印象。借贷含义之所以相反,主要是为了建立科学的记账规则的需要,以便借贷试算平衡,查错验证。我们还可以这样认识:“资本”是“财富”的“倒影”,其“方向”当然也应该是相反的。

三、借贷表示权利和责任的变化

企业作为一个市场交易中的民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企业会计核算的对象应该是企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责任,借贷也可以表示权利和责任的变化。

经济关系的不同,往往导致人们对会计对象的理解也不同。在股份制产生以前,企业是业主的附属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目标就是为业主谋求财富的最大化,因而会计的对象就是财富。两权分离后,企业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拥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企业成为一个利益关系综合体,其目标已经不单纯是财富的最大化,企业的目标应该是:充分有效地利用掌握的资源(各种权利),向所有的资金提供者负责。会计的对象因而转化为权利和责任。

在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企业对绝大部分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因而保护企业的资产权并不是一件复杂的事情。企业也很少从外界取得大量的资金投入,因而保护投资人权益、切实承担受托责任也不是一件重要的事。所以,这时的会计把核算的重点放在财富变化上,不重视对权利和义务的核算。而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一个开放式的市场主体,企业要开展大量的经营交易和资本交易活动。在这些交易活动中,必然产生各种复杂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义务(主要是债务)关系。要经营好一个企业,实际上就是要维护和合法、有效地行使民事权利,恰当地承担民事责任,充分了解面临的机会和风险。在会计上就必须对企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责任进行有效的核算。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企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责任是对等的,有多大的权利,就有多大的责任,反过来也是一样的。这种权利和责任的对等性与会计等式(资产=权益)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资产即权利,包括所有权和债权;权益即责任,包括偿债责任(负债)和受托经营责任(资本)。

因为借表示资产增加和权益减少,贷表示资产减少和权益增加,因而有以下判断:借表示权利增加和责任减少,贷表示权利减少和责任增加。然而把权利和责任并列放在一起不利于对借贷本质意义的揭示。我们还要对权利和责任进行抽象:权利和责任的性质是完全相反的,二者对企业的影响也是完全相反的,因而可以把责任称为“负权利”,权利责任之和就为“净权利”。这样,借贷的经济意义就可以简化为:借表示净权利的增加,贷表示净权利的减少。

四、借贷表示投入和产出

企业作为一个经营者,其工作就是要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可以看做是一个投入产出过程。如果将会计核算的对象视为投入和产出,那借就是产出,贷就是投入。借表示:①资产增加:通过交易活动增加了财富,是某种交易活动的成果、产出。②负债减少:通过交易活动减少了负资产,卸脱了责任,增加了财富,同样也是某种交易活动的成果、产出。③资本减少:通过交易活动(如利润分配、退股甚至亏损等)卸脱了部分受托经营责任,是某种交易活动的成果、产出。贷表示:①资产减少:通过交易活动减少了财富,是某种交易活动的投入、耗费。②负债增加:通过交易活动增加了债务,加重了责任,增加了财务风险和资金成本,是某种交易活动的投入、耗费。③资本增加:通过交易活动(如接受投资、提取基金等)增加了部分受托经营责任,增加了经营风险和机会成本,也是某种交易活动的投入、耗费。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凡借,都表示产出(财产的形成、增加或责任的消除),是一种收获,一种成果,一种愿望的实现;凡贷,则表示投入(财产的耗用或责任的产生和增加),是一种牺牲,一种代价,一种投资。

保全财产的含义篇3

关键词:信息;信息财产;民法保护

2016年6月,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在此草案中,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第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第104条有关物权的规定中,做了补充性规定,即“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108条,知识产权的客体部分,增加了一个“数据信息”。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保护的客体在不断增加,从刚开始的如土地等有体物,到后来的如商标等无体物,法律保护的客体的变化反映着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现代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信息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随之而来,人们开始思考这样一些问题:信息及信息财产如何界定?信息财产是否可以划人民事权利客体中?如果可以归人到民事权利客体中,对信息财产应提供怎样的保护?现公布的民法总则草案中对部分信息财产的保护规定有何意义?现从信息及信息财产的界定人手,对民事权利客体进行解读,并在目前民事法律对信息财产的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其中的不足之处,阐述自己对这一新的权利客体的见解。

一、信息财产概述

(一)信息的界定

信息一词在初期常作为日常生活用语被人们所提及和使用,进入信息时代以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应用,使信息成为继物质、能量之后的全新财富创造资源。信息价值的提升及权利要求的增强使其吸引了法学理论界众多学者的关注。有些信息技术发达的国家为了回应现实的迫切需求,在其本国信息财产保护的专门法中对信息的概念进行了初步的界定。俄罗斯在其本国的信息相关保护法中对信息的概念界定为一种与具体的表现形式无关的且关于人、物、事实、事件、现象和过程的知识。美国的信息保护相关的立法的立足点在计算机中产生的信息,在其《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其将信息界定为:数据、文本、图像、声音、计算机集成电路布局平面图作品或计算机程序及上述对象的集合或编辑。这两个典型的国家对信息的概念界定的最大的不同在于对信息的存在形式的要求不同,美国UCITA中的界定是更侧重于电子形式存在的信息,而俄罗斯的不同之处则对信息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不作要求。

从以上国家对信息的不同界定,可总结出其共性:首先,在性质上,信息为内容,虽然信息在实践中总需依靠一定的载体来表现,但这并不能否定其实质是载体所承载的内容。其次,信息是可交换的,交换是其价值发挥的前提条件,同时交换也说明了信息可为人支配。再次,信息是有意义的,有意义才意味着其有价值,且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多种因素,如:信息权利主w对其掌握的信息的利用能力的不同。

在最新公布的《民法总则草案》中涉及到的概念为“数据信息”,关于数据信息的具体概念,并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目前学界对于数据和信息两者的界定有着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认为两者不是同一概念,有着不同的含义。第二种则认为两者是一个概念,只是称谓有所不一样。从数据和信息在英文中分别对应的是Data和Information,前者更侧重的是形式方面的表达,而信息则指的是从数据中人们得到的有用的内容。但是在国际范围内,从许多国际或者国家已有关于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中可看出,在其中对于数据和信息的使用基本上混同使用,要么在立法中采用数据,要么采用信息的表述,甚至在同一部法律中前一部分使用数据后一部分使用信息,但并没有数据信息这样结合的表述。中国在民法总则的草案中则选择的是将二者结.合,称其为“数据信息”。对于这一概念,有学者持不同的意见,认为这种表述不妥,若参照其他国家的立法,则数据和信息表达的是同一概念,所以选其一即可,若认为数据和信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则应该认清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即信息是数据之上的内容,不能简单地表述为“数据信息”。

(二)信息财产的概念界定

21世纪初全球影响力比较大的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彭博社,其用户涵盖华尔街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用户数量也在很短时间内突破30万,这一庞大的用户群平均每年为彭博社创造约79亿美元的收入。中国目前与彭博社从事着类似的金融信息产业主要有、东方财富等,在其2014年年报中记录到其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2.6亿元,东方财富在2014年实现金融数据服务板块营业收入也达到了1.45亿元。信息作为一种新型的财富创造资源,其财产价值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许多企业和个人开始注意到这一点并着手于对信息进行加工、整理,经过这些劳动行为之后,产生的信息的价值得以提升,给人们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实现了信息的自身价值化。由于其是独立于其载体而存在的,这就为其进入交易领域进行交换提供了基础性的条件。至此,信息完成了其自身财产化这一过程,信息财产应运而生。

信息财产在当今的经济发展中虽然已经成为竞相掌握的资源,但是理论上对信息财产的界定也呈现出不一致的观点。对信息财产的概念的研究主要有两种主要观点:

第一种即通过区分广义的信息财产和狭义信息财产来界定,信息从广义的角度上来看:包含纸’质的和非纸质的两种。非纸质的信息主要是指电子信息,又可划分为有物质载体的和无物质载体的两类。齐爱民教授主张纸质的信息和有物质载体的那部分信息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可赋予其物权纳入物权法进行保护。美国的信息财产保护的专门立法中保护的是仅限于计算机信息,而俄罗斯的相关信息保护的法律中对信息财产的界定则是广义上的,即保护一切形式的信息,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

上述的分类界定是从形式上着手的,从形式上对信息进行分类的形式存在着以下不足:俄罗斯立法中将信息财产包含在物权法的客体中,美国的单行法则是把信息财产定义为知识财产,其权利主体享有的是知识产权而非信息财产权,但是,信息财产是一种新型的且独立的财产权客体,不同于一般的“物”和“知识财产”。

第二种对信息财产的界定则是从其内涵方面着手的,郑成思教授作为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学者,在其著作和文章中曾对信息财产进行过较为深入的阐释。其认为现今在理论界出现的信息财产的概念和法律体系和理论中已存在的知识财产的含义相同,只是表达不同。而且郑成思在其文章中指出,随着数字技术即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信息财产对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无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应制定出“信息产权法”来对信息财产进行单独的立法保护,他主张信息财产既包含传统的知识产权法中保护的知识财产,还应包括新型的信息社会中出现的诸如虚拟财产等信息财产。刁胜先教授在其文章中对信息财产也在做过一定程度的界定。其指出信息财产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智力型的信息财产,这部分的信息财产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表现为知识产权法中保护的智力性成果。如:作品、商标等。另一类则是信息时代的产物,即非智力型的信息财产,其主要表现为虚拟财产,某些非独创性数据库等。

笔者比较赞同上述的第二种界定方式,理由如下:首先,信息财产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已在现实中大量出现,由于社会环境的变化、技术的迅速发展、法律的滞后性等局限,其被纳入到当时的部门法中予以保护,但是信息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新类型的信息财产应运而生,且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内无法律可对其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所以,需对信息财产重新梳理、重新界定,将其独立为一种新型财产权即信息财产权。其次,信息财产有其自身的特殊属性,其不同于一般的“物”,其主要特点集中在不可绝对交割性、非物质性等,由于信息财产在实践中以非物质形态存在,在进行交换活动时并不能实现在交换双方之间绝对的交割,因为交换方不会因该信息财产的转移而丧失对其原有的获知记忆,并且这种记忆是否彻底丧失并无准确的确认方法。因此,信息财产为新型的民事权利客体形式,与传统的“物”不是概括与被概括的关系,所以第一种界定方式并不可取,而第二种界定方式则恰是基于信息财产为全新且独立的民事权利客体的认识而进行的。

二、信息财产的民事权利客体解读

中国现有的民事法律体系中,民事权利客体遭遇了自其产生以来较大的挑战。“虚拟财产”“域名”等信息财产无法在传统的民事权利客体体系中找到自己的定位。从信息财产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应该属于权利客体的范畴,而不是主体或者内容中的一员,民事权利客体从传统意义上考量,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这其中主要体现为财产性利益的,我们一般称其为财产权客体体系。但信息财产怎样进入民事权利客体体系中呢,从以下角度出发进行研究:对财产权客体的变迁历程进行分析;对民事权利客体进行全新的解读;对民事权利客体体系进行重构;对财产权进行界定等。

从财产权客体的变迁来看,在早期的农耕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科技水平决定了,其主要的财富来源为土地,对土地的占有决定了人们拥有财产的多少,财产权客体主要体现为土地这一不动产。工业革命将人类进程从早期的农耕社会带入蒸汽社会,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使人们生产出来的东西留足自需之后开始通过交换进入交易领域,土地不再是人们渴望占有的财产,相应地,动产进入了财产领域,这个过程是财产权客体扩张中的一次飞跃。但不动产和动产从某种角度来划分仍属于有形物,直到知识财产这一无形物进入财产权客体的领域开始,财产权客体的第二次飞跃才宣告完成。19世纪的《伯尔尼公约》的诞生标志着知识财产体系初步构建完成,从这两次飞跃来看,财产权客体的扩张是与社会的发展、进步息息相关的,经历过财产化进程之后,信息作为财产开始出现在交易领域,对信息的占有、使用程度的高低已成为决定企业或个人在市场中竞争能力的强弱,信息财产作为财产权客体的一份子也恰恰符合财产权客体的扩张趋势。

保全财产的含义篇4

关键词:稳健财政政策,中性财政政策,短期效应,政策调整

2004年12月3日至5日召开的中共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我国于2005年开始施行稳健的财政政策。这一政策的提出,一时间引起了国内各界的广泛关注。自1998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积极的财政政策。现在,积极的财政政策将被稳健的财政政策所取代,与稳健的货币政策一道向中性转变。本文通过阐释稳健财政政策的含义,分析目前我国调整财政政策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实施稳健财政政策的若干对策。

一、稳健财政政策的含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里包含两方面基点:一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个是国家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家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包括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构成彼此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财政政策是指政府直接使用调节税收或增减政府支出的方法以达到特定经济目标的政策及措施。在现实的宏观调控过程中,政府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按照“相机抉择”的原理,要适时对宏观经济政策做出相应的调整。我国政府此次提出用稳健财政政策取代实施多年的积极财政政策,正是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审时度势,对宏观经济政策做出的重大调整。

1.财政政策类型和稳健财政政策的含义。财政学理论根据财政政策在调节国民经济总量方面的不同功能,将其分为扩张性、紧缩性和中性三类。其中,扩张性财政政策是指通过财政分配活动来增加和刺激社会总需求,以拉动经济增长。而紧缩性的财政政策功能则与其正相反。所谓的中性财政政策是指财政的分配活动对社会总需求的影响保持中性,对经济既不产生扩张效应也不产生紧缩效应。

西方宏观经济学的凯恩斯主义和货币主义两大主流学派,在宏观经济政策上有不同的主张,凯恩斯主义秉承需求管理思想,主张政府应对经济进行积极干预,而相对来说小有作为的中性政策则不受欣赏。而货币主义认为,对于稳定总需求来说,货币政策方法优于凯恩斯主义的财政方法,主张实行非干预性的控制货币供应量增长率的简单规则,以便让市场机制自由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这样两种政策倾向使得中性财政政策很难纳入西方经济学家的视野。而中性财政政策的说法,实际上是我国学者首先提出来的。他们一方面认为现实条件要求前期实行的积极财政政策相对淡出,另一方面又不希望政策调整过猛造成经济起伏,他们所说的“中性”是在政策转型的操作上保持一种“中性”的姿态。

因此,对于当前讨论的稳健财政政策即中性财政政策的含义,我们可以作双重理解:一层意思是以财政理论中的中性财政政策作为政策调整目标,另一层意思是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政策调整应该坚持中性的操作方式。

2.稳健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现阶段稳健财政政策的实施可以概括为“控制赤字、调整结构、推进改革、增收节支”。随着财政政策由“积极”向“稳健”的转变,财政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将发挥重要的职能作用。主要表现在: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宏观调控的客观需要,及时主动调整财政政策;财政政策由总量调控为主转向结构调控为主,注重解决经济社会不协调、城乡不协调、区域不协调等深层次结构问题,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财政政策由主要拉动经济增长转向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质量和效益;财政政策通过大力支持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市场机制,减少体制复归倾向,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财政政策坚持增量平衡,控制赤字规模,注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主动防范公共风险。这表明,“稳健”绝非无所作为,而是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调节作用。

二、中国向稳健财政政策调整的必要性

保全财产的含义篇5

关键词:宏观税收负担;税收收入税负率;财政收入税负率;政府收入税负率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中国税收增长率连续十几年大大高于GDP增长率,成为近几年中国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到2007年的十几年间,我国每年的GDP增长率在8%~11%之间,而税收增长率则维持在17%~25%之间,十几年间税收年均增长率大大高于GDP的增长率。根据2007年5月福布斯的“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中国排名第三,仅次于法国和比利时。该杂志中文版从2002年开始,利用税负痛苦指数这一指标对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税负进行排行,而中国总处于前列。这些事实引发了我国政府和公民对于我国税负是否过重的考量。我国税收负担究竟过重还是合理,本文拟从对于税收负担的不同统计口径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税收负担

税收负担是指整个社会或单个纳税人(个人或法人)实际承受的税款,它表明国家课税对全社会产品价值的集中程度以及税款的不同分布所引起的不同纳税人的负担水平。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的宏观税负究竟多高才算合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税收理论问题。税收负担要适度合理,这既是税收的本质要求,也是制定、执行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

依据考察层次的不同,税收负担主要分为宏观税收负担和微观税收负担。在税收负担的衡量指标中,衡量社会总体税收负担的宏观税收负担指标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一个国家总体税收负担的轻重程度,而微观税收负担指标并不完全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状况。因而,本文所说的税收负担是指宏观税收负担,主要研究我国的宏观税负是否过重。

宏观税收负担主要研究国家当年征收的税收总额与一国的社会产出总量或总经济规模之间的对比关系,即社会的总体税负水平,由于一国的经济总规模主要用国民生产总值(GNP)或国内生产总值(GDP)来表示,因此,衡量宏观税负的指标主要有国民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和国内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其中,使用比较普遍的指标是国内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

国内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是指一定时期内税收收入总额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T/GDP)。其中,国内生产总值是以国土范围为依据计算的生产总值,包括国家领土范围内居民和非居民的全部最后产值和劳务总量,但不包括居民在境外的这个部分。国内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的公式如下:

国内生产总值税收负担率(T/GDP)=税收收入总额/国内生产总值×100%

二、三种意义上的“税负”概念

税收负担,广义地讲,可以理解为一国公民相应于政府承担的经济负担,即该社会中的企业和个人向政府缴纳的所有支出。从这一角度理解,可以将宏观税负划分为三个不同层次:税收收入意义上的宏观税收负担、财政收入意义上的宏观税收负担和政府总收入意义上的宏观税收负担。以下将这三种意义上的宏观税负分别简称为税负一、税负二和税负三。税负一是指税收收入占同期GDP的比重;税负二是指财政收入占同期GDP的比重,此处财政收入是指包括税收收入在内的预算内收入;税负三是指政府全部收入占同期GDP的比重,其中政府全部收入不仅包括预算内财政收入,还包括了预算外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名义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的没有纳入预算内和预算外管理的制度外收入等,即它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形式取得的收入的总和。

将宏观税负分为三种类型,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政府收入”除包含“税收收入”外,还有许多“非税收入”,具体包括:(1)属于规范性的、纳入预算的收入有:企业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排污费以及其他杂项收入;(2)介于规范性与非规范性之间、未正式纳入预算但可比较精确统计的收入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障费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3)纯系现有制度体系之外、且无法加以精确统计的收入,则是由各部门、各地区“自立规章,自收自支”的各种收费、罚款、集资、摊派收入等。将“政府收入’视为“实际税负”而得出的“实际税负水平”才能真正反映中国国民和企业所感受到的税负压力。

三、三种衡量指标下的税负率比较

欲比较三种衡量指标下的不同税负率,需要首先得到历年我国GDP的总额和每年税收收入、财政收入和政府总收入的具体数值。表1是我国2001~2006年GDP、税收收入、财政收入和政府总收入表。可见,2001~2006年的6年间,GDP、税收收入、财政收入和政府总收入一直保持增长趋势。(表1)

下面根据表1计算得出三种衡量指标下我国的宏观税负率。(表2)

欲得出我国宏观税负是否轻或重,需要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情况进行对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报告,1990~2005年发展中国家不含社会保障缴款的宏观税负水平为18.14%~19.33%之间,发展中国家含社会保障缴款的宏观税负率为25.58%~26.52%。

考察税负一可以发现,2001~2006年仅计算税收收入的税收负担率居于13.9%~16.5%之间,与发展中国家不含社会保障缴款的宏观税负水平相比,处于较低水平,仅看此项可见我国的宏观税负率并不高,处于合理范围。

考察税负二,计算政府财政收入的税收负担率居于14.9%~18.4%之间,也处于相对正常的范围。

考察税负三,当将预算内财政收入、预算外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名义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的没有纳入预算内和预算外管理的制度外收入都算入广义税收之内时,我国的宏观税负率在2001~2004年间处于25.5%~26.8%之间,基本与发展中国家含社会保障缴款在内的宏观税负率范围相吻合;但在2005年,这一数值增长到27.9%,并且在2006年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达到30.6%。

保全财产的含义篇6

关键词虚拟财产;范围界定;刑法保护;原因

一、虚拟财产的含义和特征

“虚拟”有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指与事实和假设的事物不一致,另一种含义是主体凭空想象出来的。依据汉语词典,笔者认为对“虚拟”的定义应该是这样理解的,即只在存在于主体的思维和文字中,在现实世界中不存在的事物,因此虚拟货币就可以解释为:虚幻的、在现实社会中不存在的财产,可见虚拟财产并不是真实的纸币。要想对虚拟财产做出科学、精准的定义,首先要判断虚拟财产的属性即是不是具有“物”的特性。目前,在有的专家看来,虚拟财产只是一种债券交易的手段,还有的人们认为虚拟财产只是一种知识证明。使用权归当事人所有,还有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只是一种存在人头脑中的数字和特殊的物体,前几年,在我国法学界一直存在一种“物必有体”的理论,但是近几年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的学者又提出了新的理论,该理论指出:因为社会生产力和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电能和热能被广泛的开发和利用,它们是在自然界真实存在的,因此这类也可以被称为物,可见对物的定义不受有的约束。虚拟财产不依附于人体而存在,它可以完成各个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能够给社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虚拟需要在网络环境下才能实现交易,它也只是磁盘中的一条交易纪录,并没有真实的纸币交易,所以,虚拟财产与自然界中的能源一样是无形的并不是手可以触碰到的。因此,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只是指在虚拟的网络中存在的,并且是以一种数字化的符号存在于电子产品中的,能够经过劳动、交换物品财产或者在市场买卖中等行为方式获得的数据、并且能够使用现在的货币度量准则去评估其价值的,并在网络环境中保存有一定财产性的电磁记载。下面笔者再详细介绍下虚拟财产的特点,经过多年的分析研究,笔者认为虚拟财产有四个显著的特征:首先,虚拟财产拥有某些客观现实性,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环境的电磁记载中,它的载体是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而且虚拟财产和现实世界具有一定的客观联系,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和其等价的物品,可以在虚幻和真实的世界中自由的转换。其次,虚拟财产还是无形的和不常见的,即使虚拟财产在网络环境下能够用“机器设备”、“人物角色”以及“游戏币”来表示,但其本质依然是虚幻的物体,只是电子记载的符号,网络中的数字价值和真实的货币不相符。另外,在网络环境中进行虚拟交易也要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过等价的劳动来换得相应的数字,并且在有关的法律文件中虚拟财产是不能够脱离实际的劳动、并且在真实的社会环境中不是大量存在的,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真实的纸币交易还是最普遍的。再次,虚拟财产具有不可转移的物理性和可控制性。在一定时空范围内才可以显示出虚拟财产的作用和价值,它不可以离开网络环境而进行交易,例如游戏中的人物和场景等都不会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它不能脱离游戏环境而存在。但是,“无形”的虚拟财产的使用主体依然是现实世界中的人,也就是说在一定的网络环境中,虚拟财产能够具体物化进而发挥出现实功能并体现其现实价值和经济利益。最后是虚拟财产的存在有一定的价值和合理性。虚拟财产是通过人的劳动创造出来的,来达到自身的某种需求,虚拟运营商与买家,玩家与玩家之间能够在价值规律的支配下在进行交易,因而虚拟财产和货币一样拥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种价值,在我国境内没有把虚拟财产看作是非法的或者视为不合理的财产,虚拟财产之间的交换是受法律保护和允许的,所以,虚拟财产是具有合法性的。

二、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范围

对于虚拟财产的使用范围,专家学者之间一直存在争议,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虚拟财产的使用范围又是刑事案件中判断罪刑的重要因素。要想从立法方面上加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首先我们就要科学而严格的规定虚拟财产的范围。几年前,曾有专家将网络中的虚拟财产划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虚幻的网络环境;第二种是存在于网络环境中的虚幻财产。同时第二种类型的虚拟财产又可以划分成三种具体的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出现在网游中的虚拟财产,主要包括网游账号和在游戏中获得的“特定场景”、“角色等级”、“Q币”、“武器设备”等能够在特定网游情景中进行买卖的产品;第二种形式是包括虚拟社区的账号、货币、积分、用户等级等的社区虚拟财产;最后一种是网络环境中的其他虚拟财产,例如:QQ账号、电子邮箱等。通过以上的范围划分,笔者认为应该重点保护通过合法劳动而所取得的虚拟财产和通过现实货币购买而获得的虚拟财产。本文认为我国刑法应当保护的虚拟财产并不完全是在电子计算机中产生的虚构财产,也不完全是在支付平台中的数字记录。网游环境中的所存在的财产不止包括上述两大类网络虚幻财产,还包括电脑网页中论文的版权和商标权等,以及其他具有使用价值但是没有交换价值的信息资源与材料,以电磁记录形式存在的财产还包括银行卡支出情况、购物卡、商家会员卡等,这些商业卡都是以数字记录形式而存在的财产,可以直接拿卡到商家指定店铺进行消费,这种消费方式就没有利用多媒体技术,不同于虚拟财产的物理不可转移性,它们具有一定的转换价值,而且交易行为会受持卡主体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消费情况。虚拟财产和真实的货币一样,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并且还可以不依附于人体而存在。虚幻财产的某些交易方式需要借助真实的纸币来完成,二者能够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交换。但是,虚拟财产也有其特性。首先,虚拟财产是虚拟产品,不是有形的财产,需要借助于网络媒体和数字化的符号而存在,虚拟财产的所有者所拥有的控制权,不是对真实财产的接触,但是传统的财产是有形的财产,存在于现实社会中,所有者能够直接控制。其次,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真实的纸币相比,虚幻财产需要借助多媒体信息技术才能更好的进行流动。最后,虚幻财产的使用和交易都要在特定的网络环境中进行,其自由流通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某种人物角色只能在特定的情景中才能有存在价值,假如离开网游环境,它就没有使用价值,但是真实的纸币就没有时间和空间限制。

三、虚拟财产入刑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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