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应急预案(6篇)
来源: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篇1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防控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加快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一)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相关制度规范,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结合实际细化排查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组织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区分“红、橙、黄、蓝”四级安全风险,突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园一策”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制定实施方案,深入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三年提升行动。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和推动落实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时修订公布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结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有效防控风险。坚持全国“一盘棋”,严禁已淘汰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对违规批建、接收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严格标准规范。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整合化工、石化和化学制药等安全生产标准,解决标准不一致问题,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完善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提高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计、制造和维护标准。加快制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鼓励先进化工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三、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四)严格安全准入。各地区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确定化工产业发展定位,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新建化工园区由省级政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并完善和落实管控措施。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内有化工园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独立设置化工园区,有关部门应依据上下游产业链完备性、人才基础和管理能力等因素,完善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完善并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科学准确鉴定评估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毒性,严禁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
(五)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控。对现有化工园区全面开展评估和达标认定。对新开发化工工艺进行安全性审查。2022年年底前实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加强全国油气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其他专项规划衔接。督促企业大力推进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加快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强化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管控。严格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提升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停车场安全管理,纳入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储罐等贮存设备设计标准。研究建立常压危险货物储罐强制监测制度。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存储场所安全管理。加强相关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六)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加快制定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大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加快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技术装备研发,合理规划布点处置企业,加快处置设施建设,消除处置能力瓶颈。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七)强化法治措施。积极研究修改刑法相关条款,严格责任追究。推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修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强化法治力度。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强化精准严格执法。落实职工及家属和社会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严格查处举报案件。
(八)加大失信约束力度。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认真履责,并作出安全承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企业管理和技术团队必须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
(九)强化激励措施。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分别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检查频次。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内审机制和承诺制度,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并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
五、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十)提高科技与信息化水平。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研究支撑,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部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研究建立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监管系统,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废弃处置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实现危险化学品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做到企业、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应急救援部门之间互联互通。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统一纳入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取代层层备案。加强化工危险工艺本质安全、大型储罐安全保障、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一体化风险防控等技术及装备研发。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建设,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时风险监控预警。加快建成应急管理部门与辖区内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联网的远程监控系统。
(十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群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企业通过内部培养或外部聘用形式建立化工专业技术团队。化工重点地区扶持建设一批化工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知识纳入相关高校化工与制药类专业核心课程体系。
(十二)规范技术服务协作机制。加快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技术服务龙头企业,引入市场机制,为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专家技术服务规范,分级分类开展精准指导帮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和环境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依法依规吊销其相关资质或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加强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建设。统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力量,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立足化工园区、辐射周边、覆盖主要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强化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提高区域协同救援能力。推进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南,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强化安全监管能力
(十四)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将涉恐涉爆涉毒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纳入国家安全管控范围,健全监管制度,加强重点监督。进一步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实施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铁路、民航、生态环境等部门分别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在相关安全监管职责未明确部门的情况下,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兜底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完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出问题,加强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
(十五)健全执法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由内设机构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旗)、危险化学品贮存量大的港区,以及各类开发区特别是内设化工园区的开发区,应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落细监管执法责任,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具体由地方党委和政府研究确定,按程序审批。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篇2
一、工作目标
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督促企业整治环境污染隐患、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制定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防止重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全面掌握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全面排查境内重点污染源污泥处置单位,建立企业信息档案,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高发态势,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查对象
(一)杭埠、丰乐两河干流及支流沿岸地区、万佛湖周边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县城污水处理厂、境内部分涉水企业及污泥处置单位;
(三)境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对在建项目中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针对化学品特性或特征化学污染物要求、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或补充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要重点核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已正式投入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针对特征污染物开展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环境隐患整治情况。包括历次排查中发现的环境隐患整治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执行情况、环境应急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未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责令限期补充完善,督促企业结合自身危险化学品特点,查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四)废弃危险化学品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情况。对贮存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环保部门报送联单的、未在规定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以及拒绝联单检查的依法给予处罚。禁止将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物作为一般废物处置。
(五)杭埠、丰乐两河干流及支流沿岸地区、万佛湖周边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对环境隐患整改情况和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开展“回头看”。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立即予以取缔,拆除生产设备,堵塞已设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产品;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予以关闭。
(六)依据《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内容,重点检查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情况,是否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是否定期向地方环保、住建部门报告污泥处置情况;工业污水比例较高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是否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检查污水处理厂和境内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泥产生量和转移量,污泥接收处置单位处置量及最终去向,是否存在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等违法行为。
四、时间安排
2012年11月15日前完成检查工作,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系统》填报检查信息和企业化学品信息,12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向市环保局和县人民政府汇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将本次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时,检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污控股负责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综合股对企业环评文件是否完善、工艺设备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进行检查;各责任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认真梳理,调查取证,统一移交环境监察大人立案查处。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积极协调县质检、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沟通,及时解决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和沿江沿河企业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做好与现有排查检查工作的衔接。
(三)加强联动,保证质量。形成上下联动机制,领导小组适时召开调度会,解决检查工作中遇到的技术等问题。加强信息传递,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各责任单位对检查工作负责,注重检查质量;加大监督审核力度,确保填报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突出重点、认真排查。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登记、环保专项行动和日常环境监管情况,重点加大排查力度,认真核查,不留死角,全面掌握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建立档案,做到一企一档。对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要彻查到底,限期整改到位。发现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上报。排查要层层把关、责任到人,检查、审核等各个环节都要签字确认。认真梳理涉及危险废物污染纠纷和投诉举报、案件。加大投诉和案件的查办、督办力度,及时公布调查、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稳妥化解污染纠纷。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篇3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建立动态跟踪监管体系,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利用、处理、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进行固体废物网上申报。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环境监察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监管。具体负责危险废物申报审核、规范化管理档案建立、日常环境监察以及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相关数据资料。
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实施监管。具体负责一般固体废物申报审核、日常环境监察以及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相关数据资料。
各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本园区内产废单位和个人进行网上申报工作。
第四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托市固体废物信息与管理平台,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网上申报。
固体废物网上申报实行一个网址、年度预报、季度实报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如实在网上申报登记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贮存、运输、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情况,建立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并应保证本单位承担该项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拒报、迟报、瞒报或不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危险废物档案。
第六条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预报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时,产废总量应以上年度产废总量和本年度产品总量为基础,经测算后进行申报,与实际产废总量误差应不大于20%。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市环境监察机构预报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时,产废总量及类别应以上年度产废总量、类别为基础,结合本年度产品总量,经测算后进行申报,与实际产废总量误差应小于15%。
第七条预报的本年度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种类、数量、去向与季度实报情况不符且超出误差范围,经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核实,产废单位无法说明情况的,限期更改或重新申报;逾期不改或不重新申报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预报的本年度产生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去向与季度实报情况不符且超出误差范围,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经市环境监察机构核实,限期更改或重新申报,逾期不改或不按时报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危险废物申报所使用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及其他有关内容,不得与国家危险废物申报的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产废单位和个人的固体废物网上申报行为纳入诚信监督管理体系,实施年度公示制度。
第三章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申报程序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网上企业基本信息注册---审核通过---产废(利废)量申报--审核通过---信息需求---交易的程序进行网上固体废物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时限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年1月15日前,通过市固体废物信息与管理平台=进行年度预报,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进行季度实报。
申报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未审核通过通知后7日内,应完成未审核通过信息更改和完善工作,并重新提交审核。
第十二条变更申报因特殊原因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产废单位和个人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产废单位和个人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它不可预测灾害、事故等造成产废种类、数量等紧急变化的,必须在变化后3日内进行变更补报,并说明变更原因。
第十三条特殊申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每年1月15日除完成本年度产废预报工作外,还应将本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上年度危险废物月、季、年报表,转移联单等相关纸制文件资料一并上报归档,否则视为拒报。
第十四条产废或经营单位终止生产或经营的,应当在终止产废和经营后7日内,向原申报登记的环境监察机构,上报书面停止产废和经营报告。
第四章审核程序及要求
第十五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按照网上企业基本信息申报审核---产废(利废)量申报审核---信息需求、管理服务---交易信息管理程序,对固体废物产生(经营)单位进行申报审核和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完成固体废物年度预报申报审核,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完成上季度实际产废申报审核工作。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按照产废单位的生产工艺、产废节点,依照实际监测、物料衡算、污染源普查和“环评”等数据,严格申报审核工作。
负责申报审核工作的环境监察工作人员,应准确掌握申报单位的生产工艺和产废种类,按照实际产废量进行审核,要确保申报审核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擅自删改数据信息,并对相关信息保密。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七条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申报和建立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监察机构对其行为进行环境监察,限期整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对其新、扩、改建项目进行限批或不享有环保资金支持等。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转移联单的;
(二)未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场或建立的贮存场所不规范,且不进行整改的;
(三)未建立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的;
(四)两次以上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经环境监察机构责令更改、重报后,仍不如实申报的。
第十八条负责固体废物申报审核的环境监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务员年度考核及绩效考核相关规定,视情节予以问责。
(一)未按时完成危险废物申报审核及年度统计上报工作的;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篇4
一、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规划布局原则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的原则,按照规定,严格实行审批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选址应符合*区总体规划要求,应布局在确保安全、符合环保要求的指定区域内建设,根据*区总体发展规划,危险化学品企业原则上只能在*第二工业区(生产型)和*化学工业区*分区(储存型)范围内建设。具体用地范围及规模为:
1、*第二工业区相对集中在*大道以南、*石化以北、浙江省界以东、卫六路以西地区。
2、*化学工业区*分区规划相对集中在*与*交汇处的东南角(*以东、*以南),与“*市内河码头规划方案”中所确定的漕泾化学危险品内河码头选址相邻并统筹考虑(总占用地面积约1.6平方公里)。
二、对危险化学物品生产企业的管理
(一)对现已投入生产的企业
1、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原有生产设施必须进行(有专业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同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对已投入生产的企业,在20*年*月之前未能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将采取行政处罚手段,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2、依据《安全生产法》、《*市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已投入生产的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配备安全设备和从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和适应企业安全管理和操作的各类规章制度,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同时要加强日常管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3、对已批准和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需新增生产设备(设施)和生产品种,必须按规定由企业向区发展改革委、安监、环保、技监、消防、卫生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安装设施,投入生产。
4、对已列入“淘汰劣势”对象的企业,有计划的逐步淘汰。
(二)对新建从事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的企业
1、企业选择的位置必须符合产业定位和产业政策。
2、拟建企业要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供从事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的可行性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立项。
3、企业对投入生产后的安全、卫生、环境等问题必须进行预评价,同时提供有效的文字报告。
4、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建设并安装相关安全设施,并报相关部门验收通过。
5、通过上述程序后方可申报领取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投入生产。
三、对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企业管理
(一)新建储存危险化学物品企业,必须符合区政府的统一规划要求。
(二)新建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企业必须有符合国家技术规定条件的储存设施,其位置、设备、管理必须符合规划消防、环保、卫生、安监、技术监督等条件。
(三)新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提供安全、环保、卫生综合评价报告,符合规定,方可领取营业执照和储存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依据国家规定,新老企业均应按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安全储存。
四、对使用危险化学物品企业的管理
(一)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库房,配备安全设备和专业人员,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二)实行定岗定量定人使用,防止丢失和任意倾倒。
(三)按照规定办理使用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剧毒化学品应到公安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四)必须按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申报备案。
五、对危险化学物品运输企业的管理
(一)必须申办危险化学物品运输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按照危险化学物品陆上、内河运输的相关规定,各运输单位,必须按规定线路承接危险货物的运输,保证承运车辆的性能完好,随车人员持证上岗。
(三)按照规定卸载货物和停放车辆、船舶。剧毒化学品不允许使用船舶(国内)。
(四)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车辆、船舶应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警示标志。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
六、对危险化学物品经营企业的管理
(一)经营危险化学物品的企业,须前置审批和安全评价,符合条件的方可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办经营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办理营业执照。涉及剧毒化学品还应向公安部门办理购买凭证。
(二)有证经营单位必须向购买者提供危险化学物品的技术理论说明书和安全注意事项说明书。
(三)企业不得超过核定品种的范围进行经营,如需增加,应另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增加。
七、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企业的管理
(一)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一律不得处置废弃危险化学物品。
(二)新办处置废弃危险化学物品企业,应到市环保局进行申报,按新设危险化学物品生产企业规定和要求执行,由市环保局预以验收确认后发放其经营处置许可证。
(三)处置废弃危险化学物品企业按《安全生产法》、《环保法》等相关规定,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做好处置物登记工作,防止丢失。
(四)严格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备和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确保处置安全和从业人员健康。
八、危险化学物品行政监管主体的职责
(一)区安全生产监察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六大环节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投资者在*区域内新建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物处置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市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为区政府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二)区环保局负责受理新增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前置审批工作和对废弃物经营处置单位及产生危险化学物品废弃物企业的日常管理,查处危险化学物品危害环境的污染事故及违法行为。
(三)区建委(陆管所、地方海事处)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的承运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取缔和查处非法运输和违章运输行为,地方海事处根据应急救助预案处理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事故,陆管所配合公安、民防部门处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
(四)区质量技监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物处置企业的特种设备的日常监察,对生产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产品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督。
(五)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废弃物处置企业的消防审核工作,查处违反消防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废弃物处置企业的违法行为和火灾爆炸、泄漏等化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六)区公安治安部门负责受理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许可证的审批工作,查处危险化学物品“六大环节”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各类事故和安全监管。区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受理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审批。
(七)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区卫生部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物品“六大环节”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管。受理新增生产、使用、储存、废弃物处置企业的职业卫生申报、预评价、效果评价和前置审批工作,并进行竣工验收,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而产生各类职业中毒事故和其他违法行为。
(九)区民防办负责从事危险化学物品企业预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做好化学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十)各镇在招商过程中须认真负责地向投资者宣传国家涉及危险化学物品“六大环节”的相关规定和*区的要求,不得违法越权批准和任意表态。同时要加强对已投入“六大环节”运行企业的安全监管,防止因失控漏管而发生各类事故。
九、依法行政,各司其责,严格把关,确保*区从事危险化学物品六大环节企业规范有序、安全健康发展
各行政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支持,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行政职能,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管理和监督,对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坚决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同时将有关情况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情报信息畅通,为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十、实施时间
*管理意见自20*年*月*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篇5
一、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加强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
我局对应急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已成常态化.一是成立了以副局长为组长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应急监测、监察和信息报道组。医药化工企业和涉危企业按照应急管理工作要求配备了应急员,负责企业日常应急管理工作。二是加强了应急人员培训,今年我局共有6人次参加了环保系统举办的3期应急培训,组织重点企业参加了2期应急培训.三是添置了应急设备和物资。
2、监督检查企业风险防控和应急保障体系按照应急管理工作任务清单,我局一-是开展了重点污染源企业和工业园区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急保障体系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编制报备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更新应急物资和添置应急设备.二是与安监、交通等部门建立了应急联动机制.三是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对重点企业的风险情况记录在册,随时备查。
3、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有关要求,编制了《三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督促重点污染源企业编制、修订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全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34家,开展应急演练的企业1家。
4、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落实专人负责环保热线的接听、记录和上报各种环境安全信息,坚持值班制和领导干部带班制,保证突发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信息传递畅通。督促医药化工企业、涉危企业完善应急预警体系建设,设置废水废气在线探头监控;车间、围墙应急探头,针对重点风险源企业开展预警和信息报告培训。
5、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结合“环境安全月”活动、联合公安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突出环境问题大整治“百日攻坚”活动、环境安全大检查、双随机监管和汛期环境安全生产要求,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点涉水、涉气、涉危企业进行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分成3个检查组,出动检查人员192人次,车辆64台次,检查涉大气污染建设项目26个,涉废水项目24个,工业企业41户,饮用水源26处,乡镇污水处理厂42家,落实环境信访问题整改122件,对23户涉嫌环境违法的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对7户存在环境安全隐患问题的企业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和实施了环境监管后督察。并启动了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1次,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3次。
6、联合卫健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全县181家企业分五次进行了培训并开展了环境风险评估。
二、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1、应急能力和设备水平滞后。我局虽然添置了部分应急器材,但与目前面临的工作形势相比,专业应急技术能力和设备水平还严重滯后,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当前应急工作的要求。现目前我县的监测能力只能应对三、四级风险事故的常规应急监测,还不具备对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能力,无法实施对苯系污染物、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检测,影响应急监测响应的及时性,监测人员、监测资质和可视化应急平台建设还需加强。
2、应急联动还有待加强。我县参与过的环境应急预案的演练还只限于环保系统内部,重点污染源企业每年轮流开展一次例行应急演练,而各部门各单位之间还未进行过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综合演练,因此,有待加强和开展多部门]综合协调演练。
三、来年工作计划
1、加强与_上级应急组织机构的联系,磨合上下级和各部门之间的应急预案的联动机制。
2、结合制定的预案开展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检验方案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锻炼应急队伍,提升应急能力。
3、加强培训和技术学习,建立更专业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队伍。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篇6
第一条为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环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颁布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和环境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由环境保护、病原微生物以及实验室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管理技术规范,提出审议建议;审查有关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审查建议。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并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承担三级、四级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甲级评价资质和相应的评价范围。
第八条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要求,安装或者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实验室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第九条建成并通过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取得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后15日内填报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见附表),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实验室应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设置专(兼)职人员,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水、废气及危险废物处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第十二条实验室排放废水、废气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实验室对其产生的废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四条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排放废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
第十五条实验室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妥善收集、贮存和处置其实验活动产生的危险废物,防止环境污染:
(一)建立危险废物登记制度,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二)及时收集其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并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并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和说明。
(三)配备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暂时贮存柜(箱)或者其他设施、设备。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危险废物交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五)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六)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危险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七)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实验室建立并保留的实验档案应当如实记录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实验活动和设施、设备工作状态情况,以及实验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集中处置以及检验的情况。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三级实验室,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和监测计划,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实验室发生泄露或者扩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事故报告程序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反馈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需要进入三级或者四级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实验室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

春节范文三年级作文(整理6篇)
- 阅0春节范文三年级作文篇1除夕的前几天,我很盼望过年,恨不得一头栽进被子里美美地睡到除夕的早上。除夕终于到了,我和姥姥早上出去挂彩灯。我家的彩灯真美丽:有喜庆的大红灯笼;有能.....

我心中的奥运英雄作文范文(整理9篇
- 阅1我心中的奥运英雄作文篇1今天,我们全家兴奋极了,因为今晚要进行110米的跨栏决赛,中外闻名的刘翔叔叔是代表中国参赛的选手。刘翔叔叔刚上场的时候,我觉得他有点紧张,但他看到现.....

打好脱贫攻坚战总结范文(收集3篇)
- 阅0打好脱贫攻坚战总结范文篇1乡辖5个行政村,7个自然村组,共300户,1305人。其中,两个贫困村——村、村。村20年全村退出,村20年全村退出,全乡建档立卡贫困户57户,223人。去年退出村村.....

工作经验总结党员经验总结范文(收
- 阅0工作经验总结党员经验总结范文篇1作为一名党员,我始终保持坚强的党性,无条件地服从党组织及学校安排,不计个人得失,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优良的工作作风.....

新生的作文(收集7篇)
阅:0新生的作文篇1俗话说:“一日之计在于晨,一年之计在于春”,现在正是春季,不但花朵、草地盛开,小鸟也唱出心中的欢....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6篇)
阅:0危险废物应急预案篇1一、总体要求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

幼儿园教学美术总结(收集5篇)
阅:0幼儿园教学美术总结篇1一个学期又要结束了,在本学期我担任学校七—八年级的美术教学工作,基本上比较顺利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