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推理的两种基本方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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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推理的两种基本方法篇1
对逻辑学研究对象的争论自其产生之日起就没有停止过,相应地逻辑学教学改革的争论也在持续。当我国开始重视逻辑学教学的时候,西方国家的大学课堂已经普及数理逻辑;当我国传统逻辑(普通逻辑)教学走入困境,国内学者开始寻求把传统逻辑现代化作为逻辑学教学改革之路时,西方国家已经开始了批判性思维运动,随之而来的是非形式逻辑的兴起。传统”与现代”之争还在继续,但或许此时我们该重新审视此争论并提出新的改革方案。
一、逻辑学教学改革现状
19世纪中期以来逻辑学经历了四次重要转向,即数学转向、语言转向、认知转向和本文所要讨论的非形式转向。”[1]相应地逻辑学教学改革也在进行。在我国,上世纪80年代,高校逻辑学教学以传统形式逻辑为主要内容。由于传统形式逻辑以自然语言为主、形式符号为辅的表述形式,使得学生较易接受,无论是普通高校、自考、函授各类高等教育的多数专业都以必修课的形式开设形式逻辑课程,因而形成了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全国范围的逻辑学普及浪潮。到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形式逻辑现代化的提出,出现了取代论”和吸收论”两种不同意见。取代论者”主张用现代逻辑取代传统逻辑;吸收论者”主张在传统逻辑的基础上吸收现代逻辑的一些内容。[2]这两种意见的共同之处是体现了逻辑的数学转向思想,在逻辑学教学中增加了大量的形式化内容,这些内容对普通高校文科非哲学专业的学生来讲难度大大增加,离日常思维却越来越远,导致教学效果不好。很多高校将必修课改为选修课,压缩课时,甚至将其从教学计划中取消。如果说90年代逻辑学教学改革的主流还是吸收论”,那么进入21世纪,取代论”则很快发展起来,许多高校将文科非哲学专业的逻辑学开设为现代逻辑,课程内容以数理逻辑为主,附带少量形式逻辑内容。自1978年提出逻辑学教学改革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尝试,逻辑学教学改革的路似乎越走越窄了,正如武宏志教授所言:有一个现象令人深思与忧虑:西方大学逻辑学教学在20世纪70年代‘非形式逻辑运动’和‘批判性思维运动’之后,呈现一派繁荣景象;而我们的逻辑教学经过改革的第一浪潮之后,却渐渐出现了衰落的迹象”[3]。
多年以来,逻辑学教学改革一直在传统”与现代”之间纠缠不清,这首先是由于两者之间的天然联系。传统逻辑是人们日常思维领域中的常用工具,包含了从概念、判断到推理的一整套思维方法,但它是运用自然语言论述的,不可能完全割断与思维内容的联系,也就是说,它不可能进行纯思维形式的研究。现代逻辑用人工语言代替自然语言,构成了符号化的形式系统,这样就完全摆脱了思维内容的羁绊,使之成为纯思维形式的研究。它把演绎推理必然性的研究推进到很高的程度,从而对许多科学的发展和人们的认识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伴随着现代逻辑的发展,它愈来愈脱离人们论辩的思维实际。可见现代逻辑是在传统形式逻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传统形式逻辑的现代形式。但适合作为高校文科非哲学专业学生学习的逻辑学就只有这两种形态吗?在美国,20世纪40年代开始的批判性思维运动推动了非形式逻辑的产生,它的出现基本弥补了现代逻辑在日常思维与形式研究方式之间不断加深的鸿沟。以自然语言和日常思维的论证为研究对象和中心内容的非形式逻辑由于能够融入现实生活,培养并提高人们的实际论证能力,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在70年代成为美国教育改革的焦点,80年代成为教育改革的核心。在国内,伴随着GRE、GMAT等综合能力测试的传入,从80年代末开始,已有学者关注批判性思维,并出现了专门介绍该方法的《批判性思维》、《批判性思维———以论证逻辑为工具》等介绍批判性思维的书籍。在此基础上许多高校开始尝试开设批判性思维的课程,其中许多高校是把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结合起来开设的。如2000年秋,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开始把对普通逻辑的课程改革向批判性思维过渡,并于2003年秋与北京大学同步开设逻辑与批判性思维”课程。可见,目前国内逻辑学教学改革已经开始关注批判性思维,即在改革中将传统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相结合。
二、逻辑学教学改革的探索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我们都熟知的方法,将这一方法论运用于逻辑学教学改革中,就是要针对不同对象,选择不同的教学内容,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本文所探讨的是高校文科非哲学专业逻辑学的教学改革,对于这部分学生的逻辑学教学内容选择,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从教学目标来看。为了保证改革的效果,首先要明确在高校文科非哲学专业开设逻辑学的目的。一般而言除哲学专业外,高校开设逻辑学并不是为了培养逻辑学专业的专门人才,而是要使大学生掌握必要的推理工具,为将来学习其他学科知识、为日常思维提供必要的支持。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就需要使逻辑贴近现实,注重逻辑知识的应用,而不能把逻辑学高度抽象远离现实。实际上在日常思维中现代逻辑的高度形式化、精确性、严密性等优势都是无法体现的,相反传统形式逻辑运用自然语言符合人的思维,贴近现实,便于应用等优势是明显的。当然传统逻辑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点,如形式逻辑在被用于论证时暴露出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们要处理的信息范围越来越广,作为日常推理的形式逻辑在帮助人们具体的论证时力不从心,因为无论是在科学论文还是在日常论证中,往往并不是纯粹的单一的某种形式推理,这样形式推理所传授的运用演绎有效性的概念分析法就难以运用到论证分析上”[4]。而研究论证的非形式逻辑恰能满足这样的需求,非形式逻辑又是以传统形式为基础的,因而要达到教学目标就应将两者结合。
2.从学生需求来看。目前,随着高校扩招,就业难问题凸显,随之而来的是各类社会考试热。公务员考试、GRE、GCT等都是大学毕业生非常热衷的考试,这些考试中不约而同地出现了对逻辑的考察。而这里的逻辑更多的是与批判性思维相关的逻辑思维能力或论证能力,它与数理逻辑无关,与传统逻辑关联不大。而目前高校逻辑学课程内容无论是以现代逻辑为主还是以传统逻辑为主都不能满足学生的这种需求。因此需要在形式逻辑的基础上引入批判性思维。应付各种社会考试仅仅是学生需求的直接表现。文科非哲学专业大学生学习逻辑学的目的是使用所学知识解决日常推理、论证等问题。但与学科性相关的高度抽象形式化的现代逻辑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是大材小用”了。与日常语言相关的形式逻辑对于处理其中推理的部分是有帮助的,但处理日常思维中的论证问题更有力的工具是批判性思维即非形式逻辑。可见,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对于满足学生需求都是必不可少的。#p#分页标题#e#
3.从学生可接受程度来看。我们说数理逻辑不适合作为高校文科非哲学专业逻辑学的教学内容,一方面是由于其形式化程度太高,不能在日常思维中直接运用,另一方面过于抽象的表述方式是文科学生难以接受的。实际上,许多文科学生是学不懂或惧怕高度抽象的数学等学科才选择文科的,在教学实践中有许多学生在拿到逻辑学教材时就开始发愁,正是这种心理使得许多学生一开始就对逻辑推理怀有排斥的情绪,也更增加了逻辑学的学习难度。为了达到提高学生推理、论证能力的目的,我们需要给学生提供的是更接近于日常语言的,通俗的、应用性强的,关键还是学生易于接受的逻辑学知识,能够满足这些条件的逻辑学知识就是传统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
三、逻辑学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目前逻辑学在高校文科非哲学专业从教学目标、学生需求、学生可接受程度来看,逻辑学教学应将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结合,具体而言,应从课程设置、教学内容选择、教学方法运用、师资队伍建设、教材编写几方面努力,增加逻辑学课程的吸引力,使学生喜欢并主动地学习逻辑学。
1.课程设置。在课程的设置方面,逻辑学作为一门培养大学生日常逻辑思维能力的学科应是一门必修课,从课时来看教学计划中一般为54学时,而有些高校近年来将它压缩到36学时,逻辑学课程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知识,更要培养能力,练习是必不可少的,这样36学时明显不足。但对实践的强调、公共课的增加、大量的专业课,都使得增加逻辑学的课时困难重重,也就是说我们想把传统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作为两门不同课程来设置,现实是不允许的,这就需要我们把两者都放在逻辑学这一门课程中利用54课时把学生需要掌握的知识和必要的训练完成,因而要慎重选择课程内容。
2.教学内容的选择。如前所述,高校文科非哲学专业逻辑学课程应将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结合起来。目前的教学实践中有三种不同方式,一种是将形式逻辑融入批判性思维之内,从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能力的相关性入手,将两者融合,这样可以节约课时,使学生较好地将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结合起来学习,但却模糊了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的界限。另一种是以批判性思维为主,在必要的地方选择性地介绍形式逻辑知识,这种方式详细地介绍了批判性思维的知识并辅以必要的练习,使学生在学习批判性思维技能的同时,培养了批判性思维的气质,但它更适合于已有一定形式逻辑基础的学生。第三种是将形式逻辑、批判性思维知识融于社会考试各种题型中,这种方式更倾向于是为了应对社会考试而开设的辅导课程,不适合作为逻辑学课程开设。笔者认为可以在《逻辑学》的课程名称下,前后相继地介绍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毫无疑问,两者都属于逻辑学,只是侧重点不同,我们可以先讲授形式逻辑当中与日常思维密切相关的知识,如概念(重点是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直言命题及其对当关系(重点是矛盾关系)、复合命题及其推理(重点是假言命题、负命题的推理)、基本模态命题及其对当关系、逻辑基本规律(含充足理由律)、类比、归纳、论证、谬误(与日常思维相关部分)。在此基础上,帮助学生了解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的关系,再进一步讲授批判性思维特别是非形式论证理论、谬误理论、语境问题等知识,这样安排既可以使学生了解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同属逻辑学只是研究重点不同,又可以使学生在掌握形式逻辑基础知识的前提下更好地学习批判性思维的相关知识。另外批判性思维包括批判性思维技能和批判性思维气质两部分,因而我们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要关注学生批判性思维气质的培养。
3.教学方法的运用。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注重加强案例教学。无论是形式逻辑还是非形式逻辑其教学目的都不仅仅是理论的掌握,而是在掌握理论基础上运用理论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那种单纯的讲授,既不会引起学生的兴趣,也难达到提高能力的目的,因而要注重加强案例教学。非形式逻辑或批判性思维涉及日常生活各方面和一切学科领域,在基础理论的讲授中学生容易感觉枯燥、抽象,这就要求教师注意联系大学生关心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生活实例、社会考试题目等,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掌握逻辑基础理论。与此同时,安排学生独立完成一些难度适中的练习题,并讨论完成一些典型案例分析。这样就可以在完成批判性思维技能学习的同时,达到批判性思维气质培养的目的。
逻辑推理的两种基本方法篇2
关键词:评价推理;话语体系;逻辑建构;思想政治教育
DOI:10.15938/ki.iper.2016.03.009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16)03-0038-06
推理是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逻辑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指出:“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1]彻底的理论必然是符合逻辑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的建构和实施离不开它的逻辑建构。在逻辑建构中人们通常只注意到关于事实判断的推理而忽略了关于价值判断的推理,即评价推理。自陈新汉在《评价论导论》中进行了有关评价推理的研究以来,二十余年的时间,学术界对于评价推理的研究寥寥无几。具体研究和分析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的逻辑建构应该重视评价推理在其中的重要作用。
一、评价推理的基本涵义
在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中,人们通常忽略了以事实判断为基础的推理和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推理之间的重要差别,往往用以事实判断为基础的推理去说明价值事实。推理过程中的含混不清模糊了思想政治教育的真理性与阶级性的统一,从而削弱了思想政治教育话语效果。厘清以事实判断为基础的推理和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推理之间的区别是建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逻辑体系的基础。其中,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推理就是评价推理或者也可称为应然推理。
推理就是“根据一个或一些判断得出另一判断的思维过程”[2]。因此,推理是以判断为基础的。通常我们所理解的推理总是关于事实判断的推理。所谓事实判断,按照休谟的观点,是指可以用“是”或者“不是”来进行表述的判断。[3]例如,太阳是圆的。这就是一个事实判断。事实判断也叫实然判断。值得注意的是,在汉语的表达中,“是”与“不是”也具有道德情感的涵义,通常也可以用“是”或者“不是”来表达价值判断。根据一个或一些事实判断得出另一事实判断的过程,就是以事实判断为基础的推理过程,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推理”。在这里,为了与评价推理进行区别,可以把这种推理称为“实然推理”。
与实然推理相对应的是应然推理,或称评价推理。评价推理是“评价思想活动自身运动的结果,是价值判断的展开”[4]。评价推理作为“价值判断的展开”,“表现为在前提中至少含有一个价值判断的判断之间的联结”。[5]因此,评价推理总是与价值判断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休谟看来,所谓价值判断是指用“应该”或者“不应该”来表达的判断。[6]比如,你应该补充营养。这就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判断也叫做应然判断。李德顺区分了两种应该,第一种是表示“对其结果的某种预见”[7],这种“应该”实际上是客观规律的合理预见,如水应该往下流。这不是价值判断,而属于事实判断,可以转化为用“是”或者“不是”来表达。第二种“应该”的含义则表示客体及其属性满足主体的需要或对于主体的意义,这种“应该”就属于价值判断。实然推理中不能够包含价值判断,但是评价推理中却可以包含事实判断。比如,大前提:你应该吃糖;小前提:甘蔗中具有糖分;结论:你应该吃甘蔗。这就是一个评价推理的过程。其中,小前提是一个事实判断,但整体推理的过程仍然是属于评价推理。
虽然在日常语言中有的事实判断看似可以用“应该”或“不应该”来描述,或者有的价值判断看似可以用“是”或者“不是”来描述。但是在休谟看来,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是难以相互转化的。也就是说事实判断难以从逻辑上直接过渡到价值判断的,从价值判断也难以直接过渡到事实判断。这就是著名的“休谟难题”[8]。由于休谟难题的存在,逻辑实证主义(如卡尔纳普)通常把以事实判断及其推理为基础的理论体系称为知识,而把以价值判断及其评价推理为基础的理论体系排除在了知识以外,认为它只是表达了一种态度或情感,是没有任何实证意义上的伪知识或形而上学。[9]
思想政治教育作为“阶级性与真理性”的“高度统一”,[10]在它的话语体系的建构中既包含了事实判断及其推理,也包含了价值判断及其评价推理,所以应该注意到休谟难题对于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逻辑建构的影响。马克思主义认为,解决休谟难题的关键在于实践,实践本身就是事实与价值的统一,所以反映在人的意识中,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也必然是可以统一的(虽然暂时在理论上还没有公认的解释)。因此,价值判断及其评价推理是建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逻辑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评价推理的基本类型
评价推理作为一种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评价思维形式,主要包含了以下几种推理类型,分别是:归纳评价推理、演绎评价推理、类比评价推理和优先推理等。其中优先推理是评价推理中独有的形式,这在实然推理中是不存在的。[11]
1.归纳评价推理
归纳评价推理的“前提是一些关于个别价值事实的价值判断,而结论则是关于该类价值事实的普遍性的价值判断”[12]。例如,前提1:雷锋做了好事1;前提2:雷锋做了好事2;前提3:雷锋做了好事3;……结论:雷锋是个做好事的人。
与关于事实判断的归纳推理一样,归纳评价推理也有完全归纳评价推理和不完全归纳评价推理两种主要的推理类型。完全归纳推理“是根据一类事物所包含的每一个对象都具有某种属性,推出关于该类事实都具有这一属性的结论的推理”[13]。完全归纳评价推理与此类似,它是指根据一类价值事实所包含的每一个对象都符合某种价值判断,推出关于该类价值事实都符合该价值判断的结论的推理。上述关于雷锋的推理就是完全归纳推理。
不完全归纳推理是指“只考察一类事物中的部分对象的情况,从而推出关于这类事物一般性结论的推理”[14]。所以可以类比得出,不完全归纳评价推理是指只考察一类价值事实中部分对象的价值判断,从而推出关于该类事物一般性的价值判断结论的推理。不完全归纳评价推理是归纳评价推理的主要形式,它又可以分为简单枚举法和科学归纳法两种形式。简单枚举法是根据少量的几个关于一类价值事实的部分对象的价值判断,从而推出关于这类事物一般性的价值判断的推理。科学归纳法则是根据关于一类事物部分对象的价值判断,在分析因果关系之后作出关于这类事实一般性的价值判断的推理。[15]穆勒的归纳五法也应该属于科学归纳法,因此归纳评价推理中也可以斟酌运用穆勒五法。
与关于事实判断的归纳推理不同,归纳评价推理必须考察价值判断的主体。因为每一次的价值判断背后都隐藏着价值判断的主体,主体不同,价值判断的指向性就不同,所以只有当价值判断的主体、价值判断的内容都一致时,归纳的结论才更具有效性。比如,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不同的阶级对于农民运动的态度是不同的,有的人认为“好得很”,有的人认为“糟得很”,[16]因为主体不同,所以得出的价值判断也就不同。把评价的主体进行了区分,从人民的角度出发,得出了农民运动事实上是“好得很”的归纳结论。
2.演绎评价推理
演绎评价推理是结论必然蕴含在前提之中的价值判断的评价推理形式。例如,大前提:对敌人撒谎是道德的,对朋友撒谎是不道德;小前提:他对朋友撒谎;结论:他的行动是不道德的。[17]
演绎评价推理也存在着多种类型,经典的演绎推理是直言三段论。直言三段论的三个命题都是直言命题。直言命题主要分为四种,全称肯定判断:所有S是P;全称否定判断:所有S不是P;特称肯定判断:有S是P;特称否定判断:有S不是P。对于价值判断的命题而言,直言的价值命题应该可以类比为以下四种:全称肯定命题:所有的S应该P;全称否定命题:所有S不应该P;特称肯定命题:有S应该P;特称否定命题:有S不应该P。
比如,所有的人都应该做好事,这是全称肯定的价值判断;所有的人都不应该做坏事,这是全称否定的价值判断;有的人应该做好事,这是特称肯定的价值判断;有的人不应该做坏事,这是特称否定的价值判断。经典的直言三段论的基本形式是这样的:“大前提是一个(直言的)价值判断,起着评价标准的作用;小前提是一个(直言的)事实判断,起着事实确认或条件约束的作用;结论是一个(直言的)价值判断。”[18]例如,大前提:所有的S应该P;小前提:A属于S;结论:A应该P。具体事例为:大前提:所有的人都应该做好事;小前提:张三是人;
结论:张三应该做好事。
演绎评价推理与演绎推理的最大不同在于演绎评价推理具有鲜明的主体性。我们知道,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总是来源于关于事实的归纳总结。同样的,演绎评价推理的大前提则是来源于人们对于价值事实的归纳总结。由于价值主体的多元性,不同的主体对于同一价值事实可以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在演绎评价推理中,我们必须考察大前提所隐含的价值判断的主体,只有区分了价值判断的主体才能有效地进行演绎评价推理。在思想政治教育中,作为演绎评价推理的大前提的价值判断的主体理应是人民或受教育者个人,如此才能在结果中演绎出符合人民或受教育者个人价值诉求的价值判断结论。由于演绎的评价推理中结论总是必然包含在前提之中的,包含了人民或受教育者个人价值诉求的演绎评价推理才能使思想政治教育的阐释和宣传理直气壮,具有客观的必然性和强烈的感染力,从而让人们不得不信服或主动信服。
3.类比评价推理
类比推理是指“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之间存在某些属性的相同或相似,而推出它们的另一属性也相同或相似的推理”[19]。与此类似,类比评价推理则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价值事实之间存在某些价值判断相同或相似,而推出它们的另一价值判断也相同或相似的推理。
类比评价推理与不完全归纳评价推理一样是或然性的,其结论的“或然性很大,甚至有猜测性”[20],因而它的准确性不高。因此,虽然类比推理不能成为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的论据,但是其却具有重要的启发性的作用,可以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提供创新性的思维方式。
4.优先评价推理
优先推理是“评价活动所特有”[21]的一种推理方式,它不是指从一个或几个价值判断推出另一个价值判断的推理过程,而是指从两个或多个价值事实的价值判断中,根据一定的优先推理的原理选择“哪一个对象或行为对主体来说更好、更有利”[22]的价值判断。因此,优先推理是根源于价值主体的主动选择行为,是反映人们的主动选择行为的思维形式。
有人认为“优先推理中的推理标准或选择标准主要是个人主体的兴趣偏好或情感偏好”[23]。这是一种基于心理学意义上的原理得出的结论。除了心理原理之外,它也必然有其数学上的原理。就目前来看,在优先推理的数学原理上面的研究还很不足。然而我们在这里主要强调的是优先推理是一种思维形式,至于这种思维形式是来源于数学原理还是来源于心理原理则不是我们所要考察的内容。
布伦坦诺认为优先推理有三个公理:“首先,我们宁肯选择被认为是好的东西,而不选择被认为是坏的东西;其次,我们宁肯选择被认为是好的东西存在而不愿它不存在,或者说,我们宁愿被认为坏的东西不存在而不愿它存在;最后,我们宁愿一个好的东西存在而不愿另一个好的东西存在,因为后者在每一方面都与前者的一部分相等。”[24]拉特认为优先推理有五个基本原则:“优先关系的反对称性”;“优先关系的传递性”;“一个事态优先于另一事态的意义,当然只限于与优先逻辑有关的方面”;“析取的优先是合取分配的”;“优先原则是非条件的内在优先”。[25]
优先推理的基本形式是,大前提:基于某种优先推理的原理或原则,小前提1:价值判断1;小前提2:价值判断2;
小前提3:价值判断3;……小前提N:价值判断N;结论:第i个价值判断是最优先选择的价值判断(其中1≤i≤N)。
从这个基本形式可以看出,优先推理的大前提是一种原理或原则,这种原理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但目前尚未从理论上完全提炼出公认的原理。小前提是一系列的价值判断。结论则是小前提中的一个已知的价值判断。
与实然推理一样,评价推理也应该还有其它的推理类型,比如模糊逻辑、辩证逻辑中的评价推理等。通过上述四种评价推理的类型,我们可以得出关于评价推理的一些一般性的结论:首先,评价推理的前提中至少包含一个或更多的价值判断;其次,评价推理中可以包含事实判断而不是只包含价值判断;再次,评价推理的结论必然是一个价值判断;最后,由于价值判断的主体性,评价推理必然隐含着与价值判断的主体相关的条件,因而评价推理比实然推理要复杂得多。
三、建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的逻辑需评价推理
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话语体系中,价值判断和评价推理可以说是比比皆是,数不胜数。这主要是因为思想政治教育特有的功能所决定的。
所谓功能是指“按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具有一定结构的事物在同其他事物相互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作用和能力”,“在同人的关系中,事物通过功能表现其价值”[26]。因此,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总是相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来说的。思想政治教育具有“个体”和“社会”两大基本的功能。个体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在促进受教育者全面发展方面的作用和影响”。社会则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对社会发展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27]。
思想政治教育的个体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个体生存功能”“个体发展功能”以及“个体享用功能”。[28]在这三个功能中,思想政治教育所起的作用主要是培养受教育者更好地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拥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治观、道德观等,以积极健康的心态面对社会的工作和生活等方面。在这一过程中,受教育者是思想政治教育服务的对象。他们愿不愿意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关键在于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价值判断是否与其个人主体的利益或价值取向相一致。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受教育者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29]。围绕着受教育者这一主体必然产生一系列的价值关系或价值事实。这些价值关系或价值事实反映在人的意识中就会形成价值判断以及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评价推理。因此,不仅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中,而且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互动中,教育实践中、课程的设置中等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评价推理。可以说,评价推理是思想政治教育发挥个体的必要条件之一。
另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则主要包括“政治功能”“经济功能”和“文化功能”等。[30]具体来说,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功能是传导主导的意识形态、提高人们的政治觉悟,提高人们发展生产的精神动力,保卫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发展文化事业等等方面。这些功能又集中体现在意识形态的功能发挥上。我国社会主导的意识形态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人民群众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体。这也就意味着,人民群众是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体,因而人民群众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人民群众既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这说明思想政治教育实际上是人民进行自我教育的手段。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先锋队,人民通过党领导、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实现自我教育。从这个角度来说,思想政治教育的话语体系必须从人民主体的角度来进行逻辑建构,这就需要以人民为主体的价值判断及其评价推理在思想政治教育中起主导作用。
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的逻辑建构中,以事实判断为基础的逻辑和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逻辑是两大基本的逻辑形式。前者我们可以称为实然逻辑,后者则可以称为应然逻辑或价值逻辑。价值逻辑是不同于普通逻辑的一种关于价值思维的逻辑形式,它“属于一种交叉学科,它是有关价值的,又是有关逻辑的,它是关于价值思维的逻辑学”,它“力图提示人们价值思维的最一般的规则和原理”。[31]因此,价值逻辑与普通逻辑一样理应成为人们应该掌握的思维方式。
有的人认为实然逻辑追求的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性,而价值逻辑追求的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阶级性。这是不妥的。因为价值判断是基于价值事实的基础上反映在人的意识中形成的判断,价值事实本身作为客观事实具有其自身的客观性,因此价值判断也必然有自身的客观性。我们不能因为价值判断不是事实判断而否定价值判断的科学性。价值判断和评价推理的科学性为价值逻辑的科学性提供了前提。这也就是说,价值逻辑也应该而且必须成为逻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的逻辑建构中不能少了价值逻辑。由于评价推理在价值逻辑中的基础性地位,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的逻辑建构中当然也不能少了评价推理的一席之地。
也有人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经常谈感想、谈观点、谈意见,然而感想、观点、意见都没有经过科学的实然推理,它们都不具有普遍性,而是以个别的阶级立场或价值立场为出发点形成的态度或情感的表达。这种观点也是可以置疑的。因为感想、观点、意见常常是人们通过评价推理得出的结果。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逻辑的普遍性是建立在一元论基础上的,这实际上是实然逻辑的普遍性,而应然逻辑的普遍性则是建立在多元论基础上的。由于价值主体的不同,不同的主体其价值立场也就不同,从而导致了价值立场的多元化,因而对于同一价值事实可能形成不同的价值判断。但是不同的价值主体一旦采取相同的价值立场,按照相同的评价推理,那么一定可以得出相同的价值判断的结论。这就是以多元主义为基础的价值判断的普遍性。这又怎么能说价值推理的结论没有普遍性呢?人们对于普遍性的理解总是在不断发展的,不能因为一元论的普遍性就否定了普遍性的其他的可能规定性。
所以,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的逻辑建构中,一方面由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决定了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话语体系中必然出现大量的价值判断和评价推理。评价推理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建构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另一方面,价值逻辑的科学性和普遍性要求在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建构中不能少了价值逻辑。评价推理是价值逻辑的基础,当然也就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的逻辑建构中占有一席之地。
四、以评价推理为基础建构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中的价值逻辑
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价值逻辑的建构中,规范、价值判断、评价推理是必不可少的三个环节,其中评价推理又在其中占有了重要的地位。
规范在价值逻辑中的地位和作用与概念在形式逻辑中的地位和作用类似,它是“反映价值的‘逻辑细胞’”[32]。规范的基本功能是整理价值信息,它是“整理价值信息的思维形式”[33]。价值判断“的形成在本质上是规范的自我展开”,它是“主体关于一定客体对于自身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断定”[34]。评价推理“的实质是价值判断的展开”[35],它是包含了价值判断的推理形式。虽然规范、价值判断、评价推理之间表现为后者为前者的“展开”,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价值逻辑的建构中前者就比后者更加重要。在价值逻辑的建构中,规范是价值逻辑的“逻辑细胞”,是价值判断能够进行断定,评价推理能够进行推理的前提。但人们之所以构建各种各样的规范,本身也是为了表达价值判断或进行评价推理。因此,不能认为规范、价值判断、评价推理在价值逻辑的重要性中有何区别。评价推理也是价值逻辑最基础的环节之一。
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价值逻辑的建构中,评价推理的作用可体现在内容与方法两个方面。评价推理首先可以用于构建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内容的价值逻辑。价值逻辑与形式逻辑的不同之处在于价值逻辑总是从主体的角度进行考察。思想政治教育所服务的价值主体在个人层面上表现为“一些现实的个人”[36],在社会层面则是人民。因此,与个体相关的价值规范和与人民相关的价值规范将是思想政治教育价值逻辑的“逻辑细胞”。这些与个体主体性和人民主体性相关的价值规范的“自我展开”就会形成价值判断。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一样,它也存在着综合命题和分析命题的区别,由此就可以通过演绎评价推理形成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为基础的价值逻辑体系和通过归纳评价推理形成以中国国情和世界基本情况为基础的价值逻辑体系。以演绎评价推理为基础的价值逻辑体系与以归纳评价推理为基础的价值逻辑体系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一命题中相遇,从而为解决我国的民族独立和解放,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中国人民为什么选择中国共产党,为什么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这些问题的提出和解答体现了优先推理的重要作用。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的最优选项,历史选择了中国共产党也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历史发展的最优选项。没有优先推理,我们就无法说明中国共产党和共产主义的优势,就无法说明为何坚持党的领导。由此看来,在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内容价值逻辑的构建中,离不开评价推理的重要作用。因此,只有评价推理才能解答一系列在思想政治教育中遇到的挑战和问题,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作出有效的辩护。
与实然逻辑一样,以评价推理为基础的价值逻辑作为一种价值思维的形式,也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单纯从形式上来说,价值逻辑和评价推理在其思维形式中当然也是以实然逻辑为基础的,毕竟价值事实也是一种客观事实。然而价值逻辑与实然逻辑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价值逻辑是以主体性为核心构建起来的。因此,价值逻辑的方法论意义主要体现在思维形式在主体性方面的变化上。首先从思维形式的出发点来说,评价推理的出发点总是价值事实中的价值主体,这与实然推理总是以客观事实为出发点不同。由于出发点的不同,推理的思维方式也就不同。其次,从思维形式的具体过程来说,评价推理中由于价值主体因素存在,其思维过程要比实然推理复杂得多。除此之外,优先推理作为评价推理独特的思维形式,虽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普遍使用,但是如果教育者们没有科学地学习和掌握优先推理,那么也就无法从理论上运用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只有掌握了这种推理方法,才能熟练地运用到日常的教育活动中去,从而有效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最后,从思维形式的结论上来说,评价推理的结论总是价值判断,因而表达的是一种情感、态度或意见、感想之类的断定形式。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者应该认识到只要是通过科学的评价推理得出的结论,就是科学的评价结论。
我国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应该与西方国民教育话语体系具有不同的特点,应该“形成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37]的独特的话语体系。逻辑是话语体系的骨架。西方国民教育的话语体系的逻辑骨架总是以实然逻辑为基础形成的。实然逻辑的背后则是一元论思想。价值逻辑的元理论基础则是承认价值主体的价值立场的多元性。因此,价值逻辑具有与实然逻辑完全不同的多元主义特点。在评价推理的基础上形成的价值逻辑和在实然推理的基础上形成的实然逻辑应该成为我国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的双重骨架。在这个双重骨架中,价值逻辑以其区别于实然逻辑的多元主义特点应该成为优先发展的对象,使之成为我国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体系的独特之处。而在其中,评价推理在其中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应该仔细地进行进一步地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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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推理的两种基本方法篇3
关键词:初中数学教学逻辑推理
推理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高级心理活动,是大脑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特性及其相互关系的一种过程。概括地说,推理就是人们对客观事物间接的概括的认识过程。所谓逻辑推理,是一种确定的、前后一贯的、有条理的、有根有据的思维,是人类正确认识事物必不可少的手段。《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数学教学大纲》明确提出展逻辑思维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简单的实际问题”。逻辑推理能力是与数学密切相关的特殊能力,培养这种特殊能力的最终的着眼点,是要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简单的实际问题。培养学生逻辑推理能力的首要关键是教师必须熟练地掌握各种不同的推理方法.而其根本途径是通过发掘教材内部的逻辑推理因素,考虑教材特点以及学生年龄特征结合数学来进行,既要做到有意融,叉必须潜移默化。任何离开教材另搞一套的做法都是不必要的。晚离学生实际,片面追求逻辑上的完整、严谨,提出过高过急的要求也是难以收到良好效果的.培养和发展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是中学数学的重要教学目的之一。当然教师首先本身应该研究逻辑学,掌握一定的逻辑知识,在课堂教学中,应当充分体现出教材本身逻辑系统的要求,充分揭示教材的矛盾和学生认识过程的矛盾。通过设计一系列逐步深化的问题引导学生由浅人深地进行思考。
一、在加深对基本概念的透彻理解的过程中发展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
培养和发展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是中学数学教学的目的之一,中学数学教材从始至终都包含着丰富的逻辑因素,体现了逻辑规律和逻辑形式.在教学中,要不断地揭示出教材的内在逻辑性,以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常常碰到有的学生在解答数学习题的时候,只重视公式定理的记忆,热衷于难题的求解,却不重视对数学概念的透彻理解,因而常有偷换概念等错误出现。
例如,在求解汽船往返甲、乙两码头之间顺水速度为60千米/小时,逆水速度为30千米/小时,往返一次的平均速度时,学生错解为平均速度是(30+60)×1/2=45(千米/小时)。这里对“平均速度”概念的理解是错误的,把它和两个数的算术平均数混淆起来了。违反了思维的基本规律,因而得出的结论是错误的。
正确的解法是:设两码头相距s公里,则往返一次的距离为2S,顺水用的时间为未小时,逆水时间为S/60小时,故平均速度为V=2S/(S/60+S/30)(千米/小时)。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到如能运用逻辑推理方法去理解平均速度,也就可以加深平均速度这概念的理解。在教学中如果教师掌握了这一规律也就能强调对这概念的具体理解和使用,培养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
二、从特殊到一般,再从一般到特殊,在掌握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
初中数学中的概念、命题(公理、定理、公式)、推理、论证等都属于思维形式的范畴,这些思维形式都要遵循一定的思维规律。例如,在设计同底数幂的乘法法则推导时,先引导学生以特殊的例子103×l02=(10×10×10)×(10×10)(乘方的意义)=10×10×10×10×l0(乘法的结合律)=105(乘方的意义)。
得出:103×l02=103+2。
然后用同理可得23×24=23+4;(1/2)2×(1/2)4=(1/2)2+4;说明不同的底数有相同的规律再举出a3·a2得a3·a2=a3+2,从而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思考am·an=?,由学生分析并归纳出am·an=am+n从而得到一般地如果m、n都是正整数,那么am·an=am+n,这就是一个由特殊到一般的思维过程。这样训练,既使学生搞清公式、法则的来龙去脉,又加强了学生逻辑推理能力的培养。
三、在更正学生练习或作业的错误中,培养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
例如,含盐12%的盐水4千克,需加人多少克盐,才能达到含盐20%的盐水
解:设需加入戈克盐,根据题意,可得方程:
4×12/100+x=202(4+x)×20/100解得:x=0.4克
这个根在检验时,可能不难发现不合题意。如能遵循逻辑思维基本规律,在同一运算过程中,保持同一运算单位,就不会错在单位不统一上,而造成列错方程了。
正确方程应为:4000×12/100+x=(4000+x)×20/100
从上面解题中可以看出:在列方程解应用题时,最容易忽略单位的统一而列错了方程。如果你能运用逻辑思维基本规律检查一下你所列出的方程,就可能会发现问题,从而得到一个正确的方程。因此,在更正学生的练习或作业时,要加强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根据逻辑推理迅速、准确的解答问题,论证自己的论断,以及严谨而前后一贯地叙述自己的思想,从而培养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
总之,逻辑推理能力,是正确、合理地进行思考的能力,它在能力培养中起到核心的作用。初中数学教学中,发展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主要是逐步培养学生会观察、比较、分析、综合、抽象和概括,会用归纳、演绎和类比进行推理,会准确地阐述自己的思想和观点,形成良好的思维品质。只有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并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修正错误,认识真理,使他们获得越来越丰富的科学知识,这尤其是在初中起点年级更为重要。
参考文献:
逻辑推理的两种基本方法篇4
(二)推理真。这是指推理中前提真和结论真之间的关系。演绎推理前提真结论必然真,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前提真而结论是或然性真。因此推理真就是推理中的结论相对于前提是必然的真或者是或然的真。这里“真”指的是否再现逻辑推断关系而不是对命题内容的评价。
(三)指派真和赋值真。在逻辑学中(特别是在现代逻辑中)把命题形式当作真值形式,而且只从真假的角度研究每一种命题形式的逻辑特征,真和假是命题的唯一属性。逻辑真在这里指这些真值形式和其中的变项与公式的真假,这时的真假和具体命题内容的真假无关,而只是一种假定的真假和根据这种假定而推论出的真假。
(四)形式真。这是指永真式(重言式)或普遍有效式的真。逻辑学中有一类公式,对其中的变项可以代以任何命题、谓词、个体词总能得到真命题。这类公式的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的真,例如:P或者非P中不管变项P赋真值或是假值,这个公式都是真的。
(五)系统真。现代逻辑建立了形式系统,如果它的定理都是形式真,即都是永真公式或是普遍有效式,那么整个系统便是可靠的和一致的,这种可靠性和一致性就是一种系统的真。
在以上这五种“真”的情况下,逻辑学不考虑第一种意义的“真”,而只关注后四种“真”。后四种“真”在逻辑学中有各种表现,在其他科学中也有这些意义上的真的表现,就被称为逻辑真理。
所谓逻辑真理是一种特殊的真理,是一种因逻辑关系或逻辑原因而成为真的一种真理。逻辑真理不能凭经验而得知其为真,它需要我们借助逻辑分析、语义分析、关系分析确定它们是真的。它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真理是有区别的。
恩格斯认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思维与存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的问题,也就是我们的思维能否认识现实或者正确地反映现实世界的问题。从逻辑哲学的角度来看,其重大的基本问题就是逻辑与客观现实的关系问题,任何逻辑学家都要回答:逻辑真理是否与客观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又有什么关系?
关于这个理论问题,亚里士多德在其所著《形而上学》一书中明确提出并详细论述了逻辑基本规律(矛盾律与排中律)。在谈到矛盾律时认为,事物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矛盾律首先是存在的规律。它之所以能够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是因为它符合“事理”。亚里士多德肯定了逻辑规律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其根据就是真理符合现实的理论,即所谓真理符合论。它在解释真与假这对概念时说,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按照真理符合论,一切真理必需与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也不能例外。可见亚里士多德的真理观,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这个真理论肯定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但是亚里士多德只强调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却忽视了逻辑真理的特殊性。
莱布尼兹是现代逻辑的创始人。他第一个提出了用数学方法研究逻辑学中的推理问题,对亚里士多德的真理一元论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有两种真理:即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推理的真理不像事实真理那样依赖于经验,它们的证明只能来自所谓的天赋的内在原则。因此莱布尼兹的这种观点,就成为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先验论的一个起源。
基于莱布尼兹的推理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对立,在康德的哲学中就演变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分歧。康德认为一切来源于经验的判断都是综合判断;分析判断是绝对独立于一切经验的知识,即先天知识。例如:“白人是人”就是分析判断,在康德看来表示逻辑规律的判断就属于分析判断。
数理逻辑问世之后,逻辑哲学领域中出现了维特根斯坦学派,即以维也纳小组为核心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他们的一个共同的工作就是利用数理逻辑的成果,发展从莱布尼兹到康德的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的先验论,使之获得科学化的外观和现代化的形式。维特根斯坦把逻辑真理称为重言式。他认为重言式的命题是无条件的真,由此他断言,重言式既不能为经验所证实,同样的也不能为经验所否定,也就是说与现实没有任何描述关系。逻辑实证主义者进一步把康德关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推向极端。在他们看来,凡是先天的都是分析的;反之,凡分析的都是先天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哲学信条:分析真理与综合真理有根本的区别。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卡尔纳普认为,哲学家们常常区分两类真理,某些陈述的真理是逻辑的、必然的、根据意义而定的,另一些陈述的真理是经验的、偶然的、取决于世界上的事实的。前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分析推理,后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综合推理。逻辑真理被看作是分析真理的一个特殊的真子集。
1933年塔尔斯基以形式化的方法给出了真理的语义学概念,他用非形式化方法对其语义学的成果作出概述。他认为逻辑真理同其他真理一样,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或者相一致,在形式语言中,一个语句是不是逻辑真理,取决于它是不是在每一种解释下都成为真语句;同时一个语句在某一解释下是否为真,取决于它在这一解释下,是否与它所“谈论的对象”相一致。可见逻辑真理的概念直接依赖于形式语言中的语句,与它们所描述的客观现实之间的符合关系,这说明它的逻辑真理或者分析真理并非先验的真或者先天的真,它们为真同样是因为它们与现实相符合。塔尔斯基重新建立了真理符合论,表明一切真理包括事实真理和逻辑真理,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真理符合论,肯定了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但是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差别。莱布尼兹、康德、维特根斯坦和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逻辑真理和现实绝对无关,与事实真理根本不同。塔尔斯基主张真理必需以亚里士多德的真理符合论为基础,而且只能以形式语言来构造,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思维中的正确反映。同样逻辑真理也是客观世界规律性的反映。列宁指出,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而最普遍的逻辑格,就是事物被描述的很幼稚的……最普遍的关系。列宁认为逻辑的公理、正确的推理形式是事物最普遍的关系,是由人们实践中千百万次的重复而反映和巩固在意识中。列宁说的最普遍的逻辑格是指三段论推理的正确形式。在这一点上我们说逻辑真和事实真是相容的,事实真是基础,逻辑真是建立在事实真基础之上的,二者是一致的,但是逻辑真理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第一,逻辑系统的公理和定理的真是逻辑系统设定,其为真的根据是某种初始的逻辑关系。第二,逻辑公理和定理经过解释的真命题,其为真不取决于解释中的内容,而取决于这些公理、定理所显示的逻辑关系。第三,逻辑推断关系这种推论的结论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真。第四,根据逻辑联系词的性质,由逻辑真得到逻辑真。如:A、B是逻辑真命题,那么A并且B、如果A那么B都是逻辑真命题。第五,数学中的逻辑真命题,是建立在公理演绎基础之上。以上这些逻辑真由于逻辑的原因或者逻辑关系而真,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在局部意义上,相对于特定的逻辑系统而言,逻辑真理可以说是分析的,是以逻辑意义为根据的,而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逻辑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关系是:事物之间的关系显示一定的逻辑关系,也是逻辑真的基础。逻辑真理在某些方面与事实真理是一致的,但是在另一方面,逻辑真理又与事实真理不是一致的,逻辑真理和事实真理之间是一种交叉关系。逻辑真理既具有绝对性又具有相对性,有些逻辑关系是绝对的真,但是另一些逻辑真理是相对的真。逻辑真理之所以为逻辑真理,不是由于它们揭示了事物的本质事物或事物的普遍性,而只是涉及到逻辑自身,只根据逻辑自身而成立。逻辑真理的必然性需要在逻辑自身中去寻找,而不能在现实中寻找。
综上所述可见,逻辑真理来源于经验,但又不同于事实真理。由于逻辑思维的作用,它越远离事实,其真理性越强;当它与具体事实相符合时,即成为事实真理的必要条件。当逻辑真理和事实真理一致时,逻辑思维就正确地反映了事物的规律,因此逻辑真理在认识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当我们认识世界时,会在原有的知识基础上作出许多推测和猜想,也会试图把这些思想与已经获得的关于被研究对象的材料联系起来。为了搞好各项工作,我们要正确的调整各种思想关系,从中抛弃不适当的思想,选取可以促进我们前进的思想,这就需要我们在思维过程中严格遵守逻辑规律和规则。只有认识逻辑真理才能更好地认识事实真理,随着人类的经验积累,逻辑真理和事实真理的交叉容量必然会不断增大,为了探求真理我们必须保证思维的逻辑性。
逻辑推理的两种基本方法篇5
皮尔士(1839~1914)的一生显示为“一位美国人的悲剧”,但他却是美国思想界迄今产生的最具独创性又最为多才多艺的一位“巨人”,波普尔曾形容他为“所有时代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普特南称他为“所有美国哲学家中高耸的巨人”,而更多的学者则将其视为“美国的亚里士多德”。他独创性的研究涉及极为广博的知识领域:天文学、物理学、度量衡学、测地学、数学、哲学、科学理论和科学史、指号学、语言学、经济计量学和实验心理学等等。由他所最早创立的实用主义是美国本土最为典型的哲学理论,他的实用主义被视为一种广义实证主义,当代分析哲学的诸多要义均体现于其中,其学说中所包含的“可错论”“科学探究共同体”“反基础主义(反笛卡儿主义)”“批判常识论”等,即使在今天依然是哲学领域的显学;今天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与皮尔士之后詹姆士、席勒、杜威、罗蒂等人所宣扬的实用主义相比,皮尔士本人的“有限实用主义”更具有学术价值。在指号学方面,皮尔士也被许多人视为“现代指号学之父”,他独立于语言学家索绪尔所创立的指号学,在今天指号学研究当中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最为人熟知的包括“符号—索引—像标(Symbol-Index-Icon)”的指号三分法、对于“类型与殊例(Type/Token)”的区分,等等。皮尔士还独立于胡塞尔创立了自己独特的现象学理论。此外,他还是“研究经济论(theeconomyofresearch)”“术语伦理学(theethicsofterminology)”等理论的最早提出者。但与所有这些相连且更为皮尔士本人所看重的,却是他的逻辑学研究。
绝不亚于金岳霖对于逻辑学的钟爱程度,皮尔士一生致力于逻辑学研究,是一位终生不渝的逻辑学者,他声称自己所有其他研究都是为了逻辑学。他追随亚里士多德和康德将所有科学奠基于逻辑学之上,并基于对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中“平庸逻辑”的批判,试图发展一种崭新的逻辑学。他对于逻辑史特别是经院逻辑有着专门和深入的研究,并在逻辑思想的诸多方面都有着丰富的独创性见解,被认为是把作为研究学科的逻辑学引入美国的人,是现代逻辑的奠基人之一。他区分了逻辑特征的运算和算术运算,独立于耶芳斯,在逻辑代数中引入了相容意义下的逻辑加。他把“推断”“包含于”“蕴涵”等观念引入了符号逻辑之中,将逻辑代数与关系逻辑紧密结合起来,使得关系逻辑更具有精致性和可演算性。他不仅明确表述了实质蕴涵,而且较早引入了真值表方法和归谬赋值法,还将它们作为命题演算的判定程序。他指明了化归命题公式为合取范式和析取范式的一般程序,并运用了前束范式等方法。在弗雷格《概念语言》仅仅六年后,他独立地发明了完整现代意义上的量词和约束变元概念,较早区分了一阶逻辑和二阶逻辑,陈述了对于等词的现代二阶定义。他所发明的一套精致代数形式的逻辑记法,影响了后来成为标准记法的皮阿诺—罗素记法,并主要被施罗德、策梅罗、洛文海、斯寇伦等人所采用和推广,成为知名的皮尔士—施罗德记法。他最早区分了代数记法和图表记法,并同时以两种记法形式表现出了命题演算和谓词演算。他基于对欧拉图和文恩图的改进所创立的存在图等图表系统,在逻辑图表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也直接在认知科学领域引起了多形态推理或可视化推理的研究倾向。早于美国逻辑学家谢弗30多年,他以单一逻辑联结词即皮尔士箭头构造出了命题演算系统。他还较早表述了模态逻辑、三值逻辑、模糊逻辑等思想,如此等等。
作为一位有着终身逻辑追求与广阔研究视野的著名逻辑学家和逻辑史专家,皮尔士对于逻辑学观念有着自己独特的、发人深省的认识。本文基于皮尔士的某些思想片段,试图对于张建军教授的“逻先生”之论做出某种侧面回应,并从以下四个方面初步诠释逻辑学之精神。
一、学院逻辑vs日常逻辑
使用论证与研究论证是不一样的。早在亚里士多德之前,古希腊哲学家巴门尼德就运用论证来支持他的哲学观点;但到其弟子芝诺那里,才开始意识到并反思论证规则。另一方面,我们还常常注意到,某些人不懂得逻辑学,照样可在许多情况下进行正确推理而不违反逻辑。
对于这种现象,皮尔士给以了特意关注。他在开始逻辑学研究之初就提出了逻辑学对象的限定问题。皮尔士指出,现实中我们处理问题时,总会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下,我们求助于那“可以控制的”思想;另一种情形下,我们受“不能控制的”认知活动所驱使。后一种认知活动是潜意识的,不受我们批评,或者说对其进行批评是毫无意义的,它们是“不可错的”,根本用不着科学论证。皮尔士借用中世纪经院学者的术语“logicautens”来表示这种过程,其中的拉丁词“utens”由“uti”演化而来,意为“用处(use)”;因此,“logicautens”可译为“日常(常识)逻辑”或“本能(直觉)逻辑”,大致相应于某些西方逻辑文献中的实践逻辑①。而前一种思想活动主要是一种证明或论证的有意识的、自控的精神过程,可受到逻辑批评。皮尔士借用中世纪经院学者的术语“logicadocens”来表示这种过程,其中拉丁词“docens”即英语中的“docent”,字面意思为“教师、讲师”;因此“logicadocens”可译为“学院逻辑”,大致相应于西方逻辑文献中的理论逻辑。在皮尔士逻辑研究中,学院逻辑是指这样一种逻辑,即科学研究中的自觉的理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谓逻辑科学的理论。而日常逻辑广泛地指那些未受专门教育者的各种自发的(未作思考的)做决定(decision-making)的方法,即“习惯”“本能”等,还指那种未受逻辑学教育时我们每个人所具有的关于什么是好的推理的一般理论,即本能的推理理论。在皮尔士看来,推理(reasoning)和思想(thought)本质上是同一过程,逻辑学所研究的对象即推理过程,必须是我们所理性地意识到的“我们自己的思想”,换句话说,它必定能在人们头脑中转变为相应的精神图像。根据这种认识,任何一种逻辑推理,它都可因为被人们所自觉意识到而以适当的逻辑图表所表现。而皮尔士所发明的存在图表,那只是我们心灵(theMind)的一种粗略的和概括的图表。由此出发,皮尔士认为,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即存在图表系统的对象,正是也只是学院逻辑的对象。
我们认为,逻辑学研究并非既包括有意识过程又包括无意识过程,逻辑学对于生活,并非是万能的或绝对必不可少的,它仅仅涉及那专属我们自觉意识之内的可批判性思想;在没有逻辑学之前,在逻辑学未触及到的地方,同样存在着认知活动,在那里,逻辑学没有或不必发生作用。正如皮尔士所说“数学凭借其自发形成的日常逻辑进行推理,而根本不需要求助于学院逻辑”②,数学推理只有在成为有意识的自觉过程之后,才会进而成为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因此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许多数学家很可能会是推理专家却不会是逻辑学家。同时,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应该知道,在无意识的、自发的过程之中,逻辑学不必介入,也不会发生作用。这种表现于逻辑学对象上的区分性和限定性,是我们诠释“逻辑学精神”时,首先应该明确的。
二、分析vs演算
19世纪是现代逻辑诞生的重要时期。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主的传统逻辑在近代以来不断遭受怀疑和改进,在此情况下,不同逻辑学家的逻辑理论都反映着他们各自对于逻辑学本质与目的的崭新认识。而当时对于逻辑学的研究主要存在两种路线:一是布尔学派的逻辑代数传统,他们试图将代数拓展至逻辑学;二是弗雷格的逻辑主义方案,他们试图以经过重新构造的逻辑学为基础推导出整个数学。有意思的是,处于这两种路线中的人一般都身兼数学家和逻辑学家,他们或者将逻辑学称为代数学(algebra),或者将逻辑学称为数理逻辑(mathematicallogic),在他们眼中,数学与逻辑学在很多时候是一种重叠的工作。当时许多逻辑学家所研究的逻辑通常都带有特别浓重的数学色彩,尤其是逻辑主义方案,他们将逻辑研究作为数学研究的一部分,将为数学奠基作为了最终目的。
皮尔士将自己主要看作是一位逻辑学家,早期也曾处于逻辑代数传统之内,但他对于逻辑学的本性最终还是保持着清醒的认识。1879年秋,皮尔士在手稿中写道:“逻辑代数有两种目的,即:(1)数学目的,解决问题,从给定前提发现所要得出的结论,(2)逻辑目的,分析推理并明确显示出它们的有效性依赖于什么。而在我看来,后者是首先需要达到的一个目的。”③
在皮尔士看来,布尔和施罗德对于符号逻辑的看法,多数仍然是数学的。逻辑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古老学科,它不是代数(algebra),也不是演算(calculus)。逻辑学有助于数学证明的发现,但并不关心结果的检验。皮尔士多次清楚地阐述了自己对于逻辑学和数学这种不同观念的认识:“[与对于数学家相比,对于逻辑学家④来说]逻辑代数所要设定的不同方面具有指导意义……数学家问这种代数作为演算具有什么价值。它能被用来解开一个复杂问题吗?它会一举产生出远程推论吗?逻辑学家却不希望这种代数具有如此特征。相反,对他来说,这种代数把推理分解成更大数目的明晰逻辑步骤,这一点将构成对于另一种更为迅速达到结论的代数的一种优越性。他要求这种代数把一推理分解成最基本的步骤。因而,逻辑代数中那种对于这两类研究者一方是优点的东西,在另一方研究者看来却是一个缺点。一位是研究关于推出结论的科学(thescienceofdrawingconclusions),另一位是研究那种得出必然结论的科学(thesciencewhichdrawsnecessaryconclusions)。”⑤
“数学家希望得出结论,而他对于过程的兴趣只是为达到同样结论的一种手段。逻辑学家不关注结论可能是什么;他渴望理解结论所得以达到的过程的本质。数学家寻求最快速和最便捷的安全方法;逻辑学家则希望使这一过程中的每一最小步骤得以清楚地凸显出来,以便于它的本质能得到理解。”⑥[也就是说,数学家是在实践(practise)推理(特别是演绎推理),而逻辑学家则是在研究(study)推理]
“如果我被要求说出逻辑学家和数学家之间在思维特性上的区分,我会说,后者总是寻求解决难题,而前者则忙于分析推理以便看到它们的要素究竟是什么。数学家经常是不合乎逻辑的,因为他不能明确指出他的前提真正是什么,也不能明确说出其证明的难点在于何处,然而他却提出和创造了强有力的方法。”⑦
正是从这种对于逻辑学目的的终极关怀和深刻认识出发,皮尔士认为,构造逻辑符号系统的目的“仅仅且只是逻辑理论的研究,根本不是要建构一个辅助推理的演算”。前者和后者“两目的在根本上是不相容的,因为为逻辑研究而设计的系统应该是尽可能分析的(analytical),把推理分为尽可能多的步骤,将它们均展示于尽可能最一般的范畴之下;而演算⑧,恰恰相反,应该旨在尽可能地化简步骤的数目,运用特别的符号以使它们适应于特种推理”⑨。逻辑学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学科之一,它的真正功用正在于其分析性特征,正如皮尔士指出:“知晓我们的所思所想,掌握住我们自身的意谓,将为伟大和重要的思想构筑起坚固的基础。”⑩他在同一位逻辑学家的通信中曾特意指出:“在逻辑学方面,我研究逻辑代数的动机一直是,渴望精确揭示出一般推理及其主要类型的本质要素是什么。要构造一种强有力的演算,那一直都不是我所关注的。”11在其他一些地方皮尔士也指出:逻辑学不是方法的艺术,而是分析方法的科学,是形成关于推理结论与前提之间关系的理论12。
基于上述认识,皮尔士在逻辑学研究中,并不刻意构造工具性的逻辑演算,而更多地是重视逻辑分析,重视对于论证、命题以及演绎本身的逻辑分析。将图表系统与代数系统相比较,皮尔士感到,存在图更适合于逻辑学目的本身。在他看来,存在图系统比起逻辑代数能更好地实现逻辑理论研究的目的本身;因为存在图作为图表系统正是要以可视化的表现方式来尽可能地突现出各种逻辑关系。
我们认为,逻辑学包括现代逻辑同数学有着紧密联系,甚至可以说是,数学对于现代逻辑的诞生产生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且现代逻辑对于严格性的追求同数学有着诸多相似之处。但数学对于逻辑学的作用,正如数学对于众多其它科学的作用一样,我们可以像使用“数理经济”一样去运用“数理逻辑”一词,然而逻辑学却并不能因此就成为了数学。逻辑学与数学,虽然二者都关注于推理,但后者重视推理结论,而前者重视推理过程、推理分析。惟有“分析”而非“演算”,才能体现出逻辑学之精神。
三、如何使我们的观念明晰
笛卡尔的如下思想曾在逻辑史上发生了重要影响。他指出,观念的确定性有两个等级,即清楚性与清晰性。清楚(clarity)与模糊(obscuri,ty)相对,清晰(distinctness)与混乱(confusion)相对。清晰是比清楚更严格的概念,一个观念可以是清楚的,而不是清晰的,但一个清晰的观念永远是清楚的。笛卡尔说:“当知觉出现并为心灵所注意到时,我称它为‘清楚的’……如果一知觉不但是清楚的,而且还与其他一切知觉截然分开,以致它自身中只包含清楚的东西,我称这一观念是清晰的。”笛卡尔声称把清楚清晰的观念从模糊混乱的观念中区分开来是一件费力的工作。他强调观念的清楚明白性,但他始终认为观念的明晰只来自于心灵的自我反省(内省);事实上,这种观点也反映在逻辑史上著名的教科书《波尔·罗亚尔逻辑》那里,这本教科书的作者极力强调观念本身的自明性,而把演绎作为第二重要的东西。后来,莱布尼兹采用了清楚的和清晰的概念之间的区分,并把后一品质描述为对包含在定义中的每一事物的清楚理解;从那以后近两个世纪的逻辑教科书都模仿了他的用语。
但由于这个标准依赖于理智能力,于是人们往往批评它未能真正解决人类知识的有效性问题,因为它只是简单地宣布真理对于人类心灵是自明的。皮尔士在“如何使我们的观念明晰”一文中,大量批评了这种关于清楚性和清晰性的学说,称其为“逻辑饰物”,并提出:现在正是一个好时候,把古玩转移至好奇心之抽屉,而将适合于我们现代使用的某种更好的东西戴于我们身上13。皮尔士所提出的这种更好的东西即是他所谓的关于概念意义的实用主义原理。他指出,这种理论是达到观念理解明确性的更高标准,即第三等级标准,基于此标准所形成的明晰观念,是各种富有成效的逻辑推理赖以进行的基础14。
在另一方面,皮尔士认为,观念的明晰性需要逻辑才能达到。“我们有权要求逻辑学给予我们的第一课就是,如何使我们的观念明晰;而且它是最重要的一课,它只会被那些缺少它的人所藐视。”15皮尔士一再指出,他所关心的主要问题是使人们的思想、概念明晰的逻辑技巧和方法,所谓逻辑学,就是关于“如何使我们的观念明晰”的理论。
很自然地,皮尔士事实上往往将实用主义原理与逻辑学原理等同了起来16。皮尔士企图使实用主义成为一种科学逻辑或科学方法论,通过各种逻辑推理,用来分析语词、概念、思想或符号的意义,使其能成为人们确定信念、采取行动以达到目的的工具。因此怎样借助于各种逻辑推理确定信念以及为了确定信念而澄明概念、思想的意义问题就成了他的实用主义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皮尔士那里,实用主义或逻辑学对于思想主要具有两种功能:第一,它应从我们身上迅速驱逐去所有本质上不清楚的观念;第二,它应支持而且帮助我们产生本质上明晰的观念17。关于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从其指号学角度给以廓清:
这里令s(x,y)=z意思是,指号(Sign)x,相对于解释项(Interpretant)y,指称对象(Object)z。以下就刻画出了皮尔士指号学中的一个重要思想,即在形成一给定指号的意义的解释项序列中,不存在“最终的指号”。
如果s(x,y)=z,则总是,存在y′≠y,s(y,y′)=z;存在yy′′≠y′,s(y′,y′′)=z;……
也就是说,被一指号指称的对象是由解释项连续体(continua)中的指号的不断发展(也即是一系列连续不断的推理过程)而逐渐显现出来的18。根据这种思想,皮尔士著名的实用主义准则或逻辑学原理其实就是,为了“使我们的观念清楚明白”,为了克服语言或概念上的混乱而把某种(对于人们不太清晰的)指号(如观念“一物体是硬的”)逐步翻译成(或说,推理出)更清晰指号(如效果“不会被大多物质所刮破”等等)的一种方法。
笔者认为,逻辑学正如一副绝妙的眼镜,戴上它,你可以提高视力,没有它,你可能仍旧可以寻找到路。然而,戴上它,你的心灵(头脑)却可以远比现在清楚,而且将远比现在作用迅速。逻辑学的主要功用就在于教会我们如何使我们的观念清楚明白。
四、逻辑学与批判
实际上,除了以上对象限定性、分析性特征、明晰化功用等观点之外,皮尔士对于逻辑学本性还有着更为一般的认识,即逻辑学精神的另一层涵义:批判精神。
在指号学研究中,皮尔士将指号学分为“理论语法”“批判学”和“理论修辞”三部分,而其中的批判学即是我们通常所谓的逻辑学19。他说:“严格意义上的逻辑学是对于论证的批判,是判定论证为好还是坏。”20在为《哲学与心理学辞典》所撰写的“逻辑学”条目中,皮尔士这样写道:“逻辑学这门科学,至今仍未完成对其第一原理的争论阶段,虽然可能就要完成了。对于它,人们已经给出了近百种定义。然而,通常都认为,它的中心问题是对论证进行归类,以便那些所有坏的论证被归为一类,而那些好的论证被归为另一类,同时这些划分要通过可辨识的标志进行界定,即使可能不知道论证为好还是为坏。此外,逻辑学还要通过可辨识标志将好的论证划分为具有不同程度有效性的论证,而且要提供用以评估论证强度的手段。”21这就进一步指明了逻辑学的批判性内涵。
综而论之,我们可以说,逻辑学就是批判学。首先,批判的预设是作为逻辑学对象的推理(思想)的可错性,批判本身就表明了对象的不安全性。其次,批判的过程,不同于演算的过程,它是分析的过程。再次,批判的基础是要厘清观念,只有先使我们的观念清楚明白,才能更好地进行批判。最后,批判在最终意义上就是区分推理的正确和错误、辨别逻辑上的真和假。而因此,逻辑学精神就是要培养人对其思想、认识的批判精神。
展开来看,批判精神作为任何科学研究(即所谓“赛先生”)的必备素质之一,它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或进化)也有着深刻的积极影响。因为一般认为,现代民主制度(即所谓“德先生”)的实现基础之一,就是让每个享有民主权利之人都具有以逻辑批判精神为实质的思想辨别力。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逻辑批判力是民主体制下的公民主体资格之一,而逻辑学教育正是当前民主化进程中的一种基本素养拓展训练。
不妨套用经济学家的一句话“对经济学精神的思考和遵循本身就是一种精神方式”22,我们也可以说“对逻辑学精神的思考和遵循本身就是一种精神方式”,而这种精神方式在当前社会最为必需。
注释:
①《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主编,人民出版社
2001年版)将“logicautens”词条翻译为“非形式逻辑”,笔者不赞同这种译法。
②CP1.417.(此处我们沿用皮尔士文献的通常记法,指Peirce,CharlesSanders:CollectedPapersofC.S.Peirce,vol.1-6ed.CharlesHartshorneandPaulWeiss,v.7-8ed.ArthurBurks,Cambridge:Harvard,1931-58第4卷第239节。以下凡引用此文献均为照此格式缩写。)
③Peirce,CharlesSanders:WritingsofCharlesS.Peirce:aChronologicalEdition,VolumeIV1879-1884,EditedbythePeirceEditionProject,IndianaUniversityPress,Bloomington,Indiana,1989,p.21.
④在此,皮尔士将R.Dedekind作为数学家典型,而将自己视为逻辑学家典型。
⑤CP4.239.
⑥转引自Ketner,KennethLaine:ElementsofLogic:AnIntroductiontoPeirce'sExistentialGraphs,ArisbeAssociates,1996,p.24.
⑦Peirce,CharlesSanders:WritingsofCharlesS.Peirce:aChronologicalEdition,VolumeIV1879-1884,EditedbythePeirceEditionProject,IndianaUniversityPress,Bloomington,Indiana,1989,p.510.
⑧应当指出,当代逻辑文献中“演算”一词常常被认为与“(符号)逻辑”同义。而皮尔士这里对于“演算”一词的使用,只是“计算特定问题的工具”的意思。
⑨Peirce,CharlesSanders:“symboliclogic”条目,DictionaryofPhilosophyandPsychology,editedbyJamesMarkBaidwin,TheMacmillanCompany,1925.
⑩CP5.393.
{11}CP8.316.
{12}Peirce,CharlesSanders:WritingsofCharlesS.Peirce:aChronologicalEdition,VolumeIV1879-1884,EditedbythePeirceEditionProject,IndianaUniversityPress,Bloomington,Indiana,1989,p.510.
{13}CP5.392.
{14}CP3.457.
{15}CP5.393.
{16}皮尔士实用主义同逻辑学的紧密而深刻的联系,正是皮尔士版本的实用主义同其他如詹姆士等人版本的实用主义相区别的根本特征。
{17}CP5.206.
{18}Sweet,AlbertM.:ThePragmaticsandSemioticsofStandardLanguage,ThePennsylvaniaStateUniversityPress,1988,pp.12-20.
{19}皮尔士常常将广义的逻辑学等同于指号学,他指出,对于我们通常所谓的逻辑学,称为批判学要更为恰当。本文主要是在皮尔士狭义的逻辑学语境下进行论述。
{20}CP5.108.在皮尔士看来,逻辑学同伦理学、美学一起作为规范科学,它可以根据合目的性程度(是否达到了理想性目标)来评价好与坏。逻辑学是关于有意行为的科学,推理者要对推理的正确性负责,所以逻辑学上的好和坏只是道德上好和坏的一种特例。
逻辑推理的两种基本方法篇6
[关键词]康德哲学;黑格尔哲学;形式逻辑;辩证法;自相矛盾;二律背反;
一、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的逻辑相接
西方哲学史是按照时间顺序来排列哲学家的思想和哲学家的。哲学发展史的研究家并不着重研究各个哲学家的哲学思想究竟有哪些不同,因为他们总是把哲学思想首先当作哲学家个人的思想去研究,然后才是这些哲学思想对哲学史的影响。因而,在一般看法里面,西方哲学是随着时间的延续而不断发展的,后世的哲学家总的来说在前世哲学家的基础上不断地有所进步。对于康德哲学和黑格尔哲学这两个在西方近代哲学史上有着重大影响的哲学家及其哲学的看法,大体也是如此。英国哲学家罗素认为,虽然黑格尔对康德的哲学有所批评,但总的来说黑格尔发展了康德哲学,“康德哲学的重要发展是黑格尔哲学”[1](p263)。罗素认为:“《批判》(指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的这一部分(指康德提出的四个二律背反)对黑格尔有了极大的影响,所以黑格尔的辩证法完全是通过二律背反来进行的。”[2](p252)罗素的观点不仅承认了黑格尔哲学对康德哲学的发展,而且指出了认定这种发展的哲学思维逻辑上的依据。可以说,这个观点代表了西方哲学史对康德哲学和黑格尔哲学发展关系的一般看法。
(一)黑格尔和康德哲学的逻辑接触。不难看出,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确乎有着不只是表面上的关系,而且还有着包含在哲学的深层次里的逻辑方法上的联系。那么,黑格尔究竟是怎样理解康德哲学的逻辑方法和逻辑规则的,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需要对黑格尔哲学逻辑的形成过程进行研究,或者说,需要对黑格尔如何在康德提出的逻辑问题的基础上进行自己的逻辑构造过程进行研究。因为黑格尔对康德逻辑哲学的解决方法,就是黑格尔用他的哲学观点对康德哲学方法进行的批评和对比。通过对这种解决的考察,能够更客观地认识黑格尔哲学逻辑思想的形成过程和其理论思维的要点。在他们著作中原有的大量表述,可以作为弄清这一问题的依据,同时也可以从中看出黑格尔从他所面对的哲学逻辑材料的基础上去构造他自己的逻辑方法,经过了哪些逻辑的改动。
(二)逻辑在哲学中的位置。逻辑学是哲学理论中的方法论层次,因为任何严肃的哲学观点都需要经过对其正确性进行证明的过程,而证明就需要一定的方法。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说过:“一个人如果不能对自己的观点作出逻辑的论证,那么他能获得我们主张他们应当具备的任何知识吗?”[3](p297-298)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分析篇》里,开宗明义地指出他所开创的逻辑哲学“它所研究的对象是证明,它归属于证明的科学。”[4](p83)逻辑学就是为证明哲学观点的正确所必须运用的固定方法,或者也可以称之为证明方式。应当说,逻辑学像其它哲学思想一样也是不完美的,它有它自己由不全面到较为全面的发展过程。在这期间,不同的哲学观点和不同的哲学家,会有不同的哲学逻辑,并会用不同的逻辑方法去论证他们的哲学观点。那么,研究和弄清某一位哲学家的逻辑哲学观点,也就是弄清其在哲学理论上的方法论,弄清其究竟用何种方法证明其哲学观点。不同的哲学逻辑,也就是不同的哲学方法论。掌握某一种哲学观点的最为便捷的方法,就是掌握它证明自己哲学观点的方法论,也就是掌握它的逻辑哲学。从这个意义上说,康德的逻辑哲学观点,就是康德的哲学方法论;黑格尔的逻辑哲学,就是黑格尔的哲学方法论。抓住了逻辑哲学思想,就是抓住了哲学问题的方法论。
(三)逻辑学的划分。黑格尔对康德哲学逻辑的阐述和分析,十分全面和详尽。他的《逻辑学》(又称“大逻辑”)和《小逻辑》著作,几乎就是用他的哲学观点写就的康德哲学述评,其中大量篇幅是对康德逻辑哲学的分析和评价。他的阐述过程,就是他对康德哲学逻辑的批评过程,并在这种批评的同时提出和论证他自己的哲学逻辑。我们可以将他们的逻辑哲学分为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两个方面来对比他们的逻辑哲学观点。普通逻辑在有些情况下又称为形式逻辑,在近代和近代以前的哲学中属于哲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期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并不是不同的两门逻辑,只是在逻辑哲学这个大范围内为阐述问题的方便而进行的划分。在康德和黑格尔的逻辑学和哲学理论中,这两种逻辑不仅没有划分为互不干涉的两类逻辑理论,而且就他们的哲学原理的论证关系来说,这两种逻辑还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通过对比这两种逻辑哲学的不同观点可以看到,普通逻辑是辩证逻辑的基础,离开了对普通逻辑的理解区分,将无法弄懂在辩证逻辑上不同观点争论的根据何在。现在通行的将普通逻辑与辩证逻辑分为不同的逻辑科目,从而对逻辑学加以割裂的作法往往会使问题难以弄清。
二、黑格尔与康德对普通逻辑观点的对比
黑格尔和康德在普通逻辑上的观点,除了在个别地方相同外,在对普通逻辑的一些基本方法和基本规律上有着许多明显的不同,这种不同成为黑格尔和康德在辩证逻辑上形成区分的原因。我们可以通过对比看出他们在普通逻辑上的相同点和主要的不同点:
(一)逻辑以思维为对象。在逻辑的认识对象为思维或思维方式这一点上,黑格尔与康德基本是相同的。康德认为:“逻辑的研究范围已经严密规定;它的唯一的任务,就在于对一切思维——不论其为先天的或经验的,它的起源如何,它的对象如何,以及在我们心中所可能遇到的障碍(不管是偶然的还是自然的)——的方式的规律,加以详细说明和对它加以严格的证明。”[5](p9)黑格尔认为:“逻辑的对象即思维,或更确切地说,概念的思维,基本上是在逻辑之内来研究的;”[6](p23)所以,两者在这一点上区别不大。
(二)逻辑的抽象方法。康德认为逻辑方法应当是抽象的方法:“逻辑因此能有正当理由抽去——实际因其任务的要求——知识的一切对象及对象的差别,而留存于悟性的,仅为逻辑思维自身及其方式”,[7](p9)“因此种形式逻辑乃抽去知识之一切内容(不问其为纯粹的或经验的),而仅论究普通的所谓思维的方式(即论证的知识之方式),因而在其分析的部分中能包含理性的法则。”[8](p140)
但黑格尔的逻辑观点与此不同。他不认同普通意义上抽去质料的逻辑方法:“因为思维与思维规则既然是逻辑的对象,那么,逻辑在它们那里就也直接有逻辑的独特内容;逻辑在它们那里也有知识的第二组成部分,即质料”。[9](p24)黑格尔对抽象的逻辑规则嘲笑道:“所谓规则、规律的演绎,尤其是推理的演绎,并不比把长短不齐的小木棍,按尺寸抽出来,再捆在一起的作法好多少,也不比小孩们从剪碎了的图画把还过得去的碎片拼凑起来的游戏好多少。”[10](p34-35)
(三)逻辑的规则。康德哲学完全是按照逻辑思维的规律来进行的,逻辑思维规律在康德哲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黑格尔对逻辑思维的规律却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康德哲学也没有使那些成为普通逻辑内容的概念形式经受批判,反而采纳了这些形式的一部分,即使把逻辑形式看作不过是思维的形式功能,那么,就因此也已经值得研究它们本身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于真理。”[11](p261)矛盾律是逻辑学中的最为基本的规律之一,是指在思维当中不允许有自相矛盾的现象存在。康德不仅认为:“一切分析判断的共同原理是矛盾律”,[12](p19)而且认为:“无论什么都不能违背矛盾律”。[13](p20)
而黑格尔对此另有看法,他赋予了矛盾律完全不同的含义:“因为矛盾命题在它的表述中,不仅包含空洞的、单纯的自身等同,也不仅包含这个同一的一般他物,更包含绝对的不等同,自在的矛盾”,[14](p36)“一些作为绝对的思维规律而提出来的命题,更仔细地看来,便是相互对立、相互矛盾、相互扬弃的。”[15](p29)黑格尔不仅认为矛盾律等思维规律本身就包含着自在的矛盾,甚至认为:“既然同一命题或矛盾命题只是把与区别对立的抽象同一作为真的事物来表述,它便不是思维规律,而不如说是思维规律的反面。”[16](p36)这里,黑格尔为了克服思维规律所规定的思维当中不应包含矛盾成分的戒律,干脆不愿承认形式逻辑的规律是思维的基本规律。
(四)自相矛盾。自相矛盾是思维逻辑规律的检测对象,是对任何命题进行证伪的最终形式结果。康德说:“人们在形而上学里可以犯各种各样的错误而不必担心错误被发觉。问题只在于不自相矛盾”。[17](p123)显然,康德把自相矛盾看作是理性逻辑思维的最终界限,超出这个界限以外的地方是人类思维不可踏入的区域。因而,自相矛盾只能是对任何问题进行证伪的最后的逻辑终点。而黑格尔则说:“自相矛盾的东西并不消解为零,消解为抽象的无,而是基本上仅仅消解为它的特殊内容的否定;或说,这样一个否定并非全盘否定,而是自行消解的被规定的事情的否定,因而是规定了的否定;”[18](p36)这段话简单地说就是,自相矛盾只是否定了某种规定的东西,在它本身当中包含着的矛盾仍然存在,因为矛盾的存在和运动是绝对的;自相矛盾也是矛盾,它并不是矛盾作为逻辑运动的终止区域。
然而,康德并不这样看待自相矛盾,他说:“一切普通的所谓判断的普遍的(虽仅消极的)条件,(不论我们所有知识的内容如何,以及与对象的关系如何)为不自相矛盾;如若自相矛盾,则这类判断的自身,即使不就它与对象的关系而言,也属于空虚不实之类。”[19](p149)然而黑格尔说:“知性很不费力就可以指出一切关于理念所说的话都是自相矛盾的。但这种指斥是可以予以同样的回击的,甚至可以说,在理念上已经予以回击了”,[20](p400)“知性当然可以举出种种理由来证明理念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譬如说:主观的仅仅是主观的,老是有一个客观的东西和它相对立,存在与概念完全是两回事,因而不能从概念中推出存在来”,[21](p401)“但是逻辑学所推出的毋宁正是上述说法的反面,即:凡仅仅是主观的主观性,仅仅是有限的有限性,仅仅是无限的无限性以及类似的东西,都没有真理性,都自相矛盾,都会过渡到自己的反面。因此在这种过渡过程中和在两极端之被扬弃成为假象或环节的统一性中,理念便启示其自身作为它们的真理。”[22](p401)这里,黑格尔要说的是,自相矛盾作为知性和逻辑所推出的理念假象,它的两极过渡便成为包含在理念之中的假象的反面,也就是真理。自相矛盾当中也包含着真理,黑格尔对自相矛盾的这一番演绎及其结果,是支持他的哲学逻辑的重要观点之一。
三、黑格尔与康德对辩证逻辑的不同认识
对辩证逻辑的不同分析和认识构成了黑格尔和康德哲学逻辑方法的最终区别。通过下面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和康德在普通逻辑上的不同观点,如何造成了他们在辩证逻辑上截然不同的看法:
(一)辩证法。通过康德和黑格尔的基本著作,不难发现他们对辩证法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在康德的著作里,除了认为在人类理性里面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辩证法以外,几乎找不出对辩证法的肯定评论,而且相反,在《纯粹理性批判》里面,占一半的内容是康德用他的逻辑理论展开的对辩证法的诘难和批驳。这种批驳不能不说是自辩证法在古希腊哲学中产生以来所遇到的最强有力和最彻底的逻辑解析和批驳。康德说:“辩证法这一名词,应当有另一用法,即列举在逻辑中成为批判‘辩证的幻相’的一种逻辑。本书中所用的辩证论,即属此义。”[23](p76)或者说,康德称辩证法为“辩证的幻相”,他在著作中列举辩证法的目的是为了批判辩证法的逻辑。康德说:“古人把辩证法作为学问技术的名称而使用的,虽然其意义种种不一,我们就他们对于这个名词的实际用法所能够断言的,则在于古人,这个名词绝不出乎‘幻相逻辑’之外。这是由于模拟逻辑所规定的严密方法,及以逻辑的论题掩藏其主张的空洞,而使其无知及伪辩具有真理的外形的伪辩术。”[24](p76)
黑格尔不能同意康德认辩证法为虚假逻辑幻相的说法,黑格尔说:“辩证法是那些古代科学在近代人的形而上学中以及通过古代人和近代人的流行哲学而最遭到误解者之一”,[25](p537)“人们常把辩证法看做一种技艺,似乎它是靠主观才行,而不属于概念的客观性。它在康德哲学中获得了什么样的形态和什么样的结果,这在他的哲学观点的一些例子里已经指出过了。重新承认辩证法对于理性是必然的,这必须看作是无限重要的一步,尽管必须引出相反的结果以反对他的哲学所发生的结果。”[26](p538)显然,黑格尔认为辩证法遭到了误解和不公正的待遇,他要复兴辩证法,并对康德哲学对辩证法作出的结果提出反对意见。
(二)辩证的形式和推理。在古代传统意义上,无论是作为论辩术,还是作为辩诘推理,辩证法一直有着它的固定形式。亚里士多德说:“辩证的前提则是对在两种相矛盾的陈述中应接受哪一种这一问题的回答。”[27](p84)也就是说,辩证法的形式通过三个条件来构成:1.命题前提必须是两个;2.这两个命题必须相互矛盾;3.论辩的结果不能是两个命题都正确。
康德对辩证法逻辑的实质分析,是按照它的这种两相对立的固定形式来开始的,从而发现其中所包含的矛盾。康德认为:“当理性一方面根据一个普遍所承认的原则得出一个论断,另一方面又根据另外一个也是普遍所承认的原则以最准确的推理得出一个恰好相反的论断,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理性才迫不得以泄露了自己的隐蔽的辩证法,而这种辩证法是被当作教条主义拿出来的。”[28](p124)然而,黑格尔对辩证法的这种将矛盾命题加以并列对立的形式表示批评,他认为列出这种辩证的形式属于形而上学的独断论:“这种形而上学便成为独断论,因为按照有限规定的本性,这种形而上学的思想必须于两个相反的论断之中,如上面那类的命题所代表的,肯定其一必真,而另一必错。”[29](p101)
黑格尔说:“康德在讨论理性的矛盾时所遵循的方法是这样的:他并列两难问题中所包含的两个相反的命题,作为正题和反题,而分别加以证明,这就是说,他力求表明这些相反的命题都是对这些问题加以反思所应有的必然结果,这样他就明显地避免了建立论证于幻想之上,偏为一方辩护的嫌疑。”[30](p134)从这里不难看出,康德按照辩证法的形式对其中的对立命题分别进行推论,目的是为了从这种辩证的形式当中,找出隐藏在长期以来一直作为不变教条来使用的辩证法之中的矛盾性质。而黑格尔则不同,虽然他明确表示反对列举辩证法的对立形式,但这并不是从此不要辩证法,相反,而是为了忽略辩证法的对立形式以及对双方命题的推论。
(三)二律背反。不难看出,辩证法中对立命题的矛盾究竟属于何种性质,这是认识辩证法对于人类理性具有何种意义的关键所在。康德说:“这些辩证推论里有些仅仅是表面自相矛盾的,有些是真正自相矛盾的”,[31](p155)“理性在此种辩证的推理中之位置,我将名之为纯粹理性之二律背反。”[32](p268)二律背反(antinomie)与两难推理(paradox)的意思基本相同,是指相互矛盾而又无法解决,康德的意思显然是用它来指称包含在辩证法中固有自相矛盾的性质。而黑格尔对辩证法所包含的矛盾有另一种看法:“康德的二律背反所包含的,不过是这样极简单的直言主张而已,即:一个规定的两个对立环节中的每一个都把自己从其他环节孤立起来。但是在那里还把简单直言的、或本来是实言的主张,掩盖在一套牵强附会的歪道理之中,从而带来证明的假象,掩盖了主张中的实言的东西,使其变得不可认识”。[33](p201)
黑格尔为什么会认为康德的证明是歪道理?黑格尔说:“至于康德对这一正题的证明,和康德其余的二律背反命题的证明一样,也采取了反证法的弯路,这种弯路表现得是很多余的。”[34](p202)对于康德的这种对对立的正反命题的反证法的证明,黑格尔说道:“但是人们立刻看到这并不需要用反证法来作证明,甚至根本不需要证明,因为应当证明的东西,已直接包含在证明本身之内,作主张的基础了。”[35](p253)这样,问题又不在于究竟是正向推论还是反证法,而在于命题本身就是直言主张,或者说,要证明的东西就包含在命题里面,因而不需要证明而只要进行分析性的叙述就可以了。黑格尔说:“辩证的性质,深入观察一下,就会看出每一个概念一般都是对立环节的统一,所以这些环节都可以有主张二律背反的形式。——变、实有等等以及每一个其他的概念,都能够这样来提供其特殊的二律背反,所以,有多少概念发生,就可以提出多少二律背反。”[36](p200)在这里,黑格尔不仅对康德对二律背反的逻辑性质的认定不予认同,而且还要用他创造的“对立环节的统一”的辩证逻辑概念来代替二律背反在逻辑哲学中的意义。
四、黑格尔与康德对矛盾逻辑属性的不同看法
然而,即使取消了对对立命题的证明而只运用对命题的叙述,对立的命题仍然是矛盾的,辩证法的实质就是不容回避的矛盾。通过黑格尔和康德对辩证法的分析不难看出,黑格尔对康德哲学逻辑方法的理解及其分歧,主要集中在对矛盾的逻辑认识上。矛盾是从哪里来的,辩证逻辑的矛盾属何种性质,人类理性应当如何看待矛盾,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是黑格尔与康德在哲学逻辑上的区别点所在。
(一)辩证逻辑矛盾的来源。康德说:“互相矛盾的两个命题不能都是错误的,除非它们所根据的概念本身是自相矛盾的”,[37](p124)“这两个互相冲突建筑在一种自相矛盾的概念上。我从这一点来解释为什么在这两个互相冲突里正题和反题都是错误的。”[38](p125)康德的意思是指辩证矛盾的根源在于存在在辩证前提里的概念就是包含着自相矛盾于一体的东西,辩证法的两个对立命题实际是从这个包含着自相矛盾概念的前提里引伸出来的,因而不可能得出无矛盾的逻辑结果,而罗列对立是为了解决矛盾的。那么,在辩证形式背后所掩盖着的这种矛盾是从哪里来的呢?康德说:“从这里就很容易暴露出来辩证的假象。这种假象的产生,是由于我们把我们思维的主观情况,当成事物本身的客观情况了”。[39](p135)康德认为,辩证的矛盾实际上是主观自设的矛盾,并非客观事物自身带来的矛盾,矛盾的根源就在于这种辩证理性总是引导人们的思维去进行超越人类认识能力的理性推论,而最终却又不能不陷于自己的思维所不能解决的思维死区。
但是,黑格尔对康德对辨证矛盾的批判说道:“康德这种思想认为知性的范畴所引起的理性世界的矛盾,乃是本质的,并且是必然的,这必须认为是近代哲学界一个最重要的和最深刻的一种进步。但康德的见解是如此的深远,而他的解答又是如此的琐碎;它只出于对世界事物的一种温情主义。他似乎认为世界的本质是不应具有矛盾的污点的,只好把矛盾归于思维着的理性,或心灵的本质。”[40](p257)
显然,黑格尔的这段阐述把康德对矛盾的批判认作了对“理性世界矛盾”具有本质性和必然性的阐释,并称之为“是近代哲学界一个最重要的和最深刻的一种进步”,这是对康德哲学从根本上的曲解和误解。康德是把矛盾当作对立的东西来加以认识的,而黑格尔却把这种认识当成了将矛盾认作理性自我的东西,黑格尔将康德哲学对矛盾逻辑的看法的原意完全解释反了。至于康德“认为世界的本质是不应具有矛盾的污点的”,这倒是的的确确的。
五、批判辨证法与发展辩证法
(一)分析矛盾的不同逻辑方法及其影响。通过以上的引述和对比不难看出,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在逻辑方法上的不同之处的主要表现就在于,这两种哲学对形式逻辑及其基本规律有着不同的哲学认识,并从对形式逻辑的不同认识继而形成了对辩证逻辑的不同认识。康德哲学是从形式逻辑的逻辑规则出发来认识辩证法的逻辑,而黑格尔哲学正好相反,是从辩证法的逻辑方式出发来认识形式逻辑的思维原则。两者分别以形式逻辑和辩证法作为自己哲学的逻辑思维原则和逻辑思维方法,进而对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形成了自己不同的哲学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各自的哲学逻辑。他们各自用自己的哲学逻辑分别对矛盾这一思维对象作出了不同的哲学解释。
(二)世界本质矛盾论和世界本质和谐论。如果姑且不论形式逻辑或辩证逻辑的原则究竟何者正确的问题,而单就作为两者的共同对象的矛盾的来源而言,笔者认为,黑格尔对康德的矛盾观点就存在着明显的分析误解。从康德的哲学中,我们找不出康德认为世界不应当存在矛盾的观点,也找不出认为理性思维不应当存在矛盾的观点。换句话说,康德并没有否认矛盾的存在。相反,正是由于有矛盾的存在,人类才需要用智慧去解决矛盾,无论是主观的矛盾还是客观的矛盾。人类并不是因为需要矛盾才去研究矛盾,相反,人类是为了克服矛盾才去面对矛盾的。哲学作为人类的智慧之学,同样也不是为了扩展矛盾和发挥矛盾而给矛盾以合理性,恰恰相反,哲学是把识破矛盾和排除矛盾作为自己的理性使命去完成的。康德的思路是要把客观存在的矛盾从主观认识的角度加以解决,并无保留矛盾的嫌疑。在这个问题上,黑格尔明显地误解了康德哲学的总体思维过程。从前后关系上来说,康德不仅深刻地接受了莱布尼茨对形式逻辑基本原则的改造和简化,而且深受其预定和谐说的影响。他认为世界的本来面目是和谐的、有序的和完美的,而恶的东西只能对它构成某种干扰,并不能改变它的实质。从他的哲学逻辑构造形式和方法来说,康德既不是温情主义也不是调和主义,因为他的立场十分鲜明,那就是,人类理性的正常思维逻辑规范在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之间二者只能取其一。
而黑格尔自顾自地去发展他的矛盾辩证哲学,没有对康德哲学的原意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仅仅根据形式上的东西就做出了自己的解释。在黑格尔哲学的逻辑体系里,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是非常暧昧不清的。他没有明确说明形式逻辑在他的哲学逻辑系统里面究竟是什么,而是单独地发展了辩证逻辑的各种范畴形式,而且这些辩证范畴的逻辑发展形式都是雷同的和相似的,缺乏各自的特异性,所表现出来的只是从小范畴到大范畴的金字塔式的等次递进,在其形式上确切地说应当属于构造逻辑。虽然他大力发展了辩证逻辑作为内核,但也没有明确表达是否有了辩证逻辑,从此哲学里面就可以不要形式逻辑。
(三)黑格尔哲学就在于把矛盾作为正题来加以阐释。黑格尔认为世界并不应当是无矛盾的世界,人类理性也不应当是无矛盾的理性,矛盾到处存在,遍及事物的存在和发展过程当中以及人们的思维活动当中,而辩证法则是矛盾存在和运动的普遍形式和内在动因,“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41](p177)矛盾按照辩证法的原则和方式来发展自己,展现自己,成为世界的实在和思维的精神。
至于在逻辑的批判方面,黑格尔解释康德逻辑的哲学意义为揭示了矛盾的实质和必然的看法,以及将这种看法引申为历史性进步的观点,显然不过为了为自己的辨证哲学的开展铺平哲学道路。他的这种曲解对后来西方哲学家对康德哲学的理解产生了严重的误导,后世许多哲学家对康德哲学的认识都因袭了黑格尔的这个有意的,也可以说是不适当好意的错误解释。
总之,黑格尔对康德对辩证逻辑的批判的误解和拒绝,应当认为是近代哲学发展中在逻辑基本规律上并没有解决的问题。费希特和谢林是发展辨证逻辑的先导,但他们并没有贬低形式逻辑,而是试图从形式逻辑中找出辨证逻辑来。黑格尔比他们更为彻底和极端的是企图取消形式逻辑并发展他的辨证逻辑,但他的论证并不充分。在黑格尔之后的哲学发展中,绝大部分哲学家顺应和接受了黑格尔的辩证逻辑思想,甚至认为辩证逻辑是一种更高层次的逻辑,从而使之在后来的哲学发展当中对哲学的逻辑构造方法产生了巨大的支撑作用,从马克思和恩格斯一直到西方现代哲学家都是如此,从未在这个问题上提出过异议。形式逻辑从哲学当中,特别是从论证哲学问题的方法论当中分离出来,而成为几乎是与哲学无关的单纯逻辑学科,只是作为某种具有实际用处的分析工具而加以使用。然而,我们翻开《纯粹理性批判》不带成见地仔细看一下就不难发现,康德是批判辩证法的,而黑格尔及其《逻辑学》是发展辨证法的,两者各说各的,没有共同之处。非常令人遗憾的是后来的许多西方哲学家已经看不懂康德的这部大作的原意何在了,以至于将完全不同的东西看成了相互继承的东西,这不能不说是西方哲学文化传统的一种失落。
[注释]
[1][2][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m]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3]〔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4][27]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5][7][8][19][23][24][32]〔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因蓝译本为半文言文,引用时稍加改动.
[6][9][10][18][33][34][35][36]〔德〕黑格尔:逻辑学(上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
[11][14][15][16][25][26]〔德〕黑格尔:逻辑学(下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12][13][17][28][31][37][38][39]〔德〕康德: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
[20][21][22][29][30][40][41]〔德〕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参考文献]
[1]k.r.波普尔:开放的社会及其敌人.第二卷:预言的高潮:黑格尔、马克思及余波[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p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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