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券行业的了解(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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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券行业的了解篇1
关键词:证券纠纷;证券纠纷解决机制;证券纠纷类型;考量因素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4-0111-02
证券纠纷是指在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结算等环节中证券活动主体间发生的纠纷,广义上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从证券法的规定来看,对于证券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为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当该行为构成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而极少有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1],但对投资者而言,有效地制止证券违法行为并使其获得经济赔偿更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也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稳定投资者投资信心的重要举措。因此,本文将以证券民事纠纷为研究对象,认为有必要深入探讨证券纠纷侵权者的民事法律责任,在综合考量有关因素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具体而言,应着眼于证券的自身特点以及证券纠纷的特征与类型,以此作为构建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考量因素。
一、证券独特属性――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重要基点
“一般而言,证券是指为证明或设定权利所成的书面凭证,它表明持有人有权取得该证券所拥有的权利和权益。”[2]我国证券法列举了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投资基金、证券衍生品等五类债券。本质上,证券所体现的是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民事权利,证券的形式是这种民事权利的载体,证券的产生和发展反映了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较为健全和发达的社会信用体系,因此,证券与社会信用密不可分,这也决定了证券与传统的民事权利具有显著的差异。
(一)静态层面,证券不仅反映了权利证券化,而且它与财产本身结合在一起,具有鲜明的财产性
传统交易的财产具有有体性和现时性,交易和流通直接针对的是财产本身,但证券活动中,交易的实体即财产并不要求在交易时即出现,证券的交易本身即构成了财产的权利归属转移,对证券的持有即意味着对财产拥有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必须持有证券,相应地,丧失了对证券凭证的持有则丧失了权利。这种变化,反映了财产流通趋向简易化、形式化,依赖于财产凭证实现的财产权利转移,也意味着交易的专业性进一步增强,法律对权利义务的程式化规定,突破了传统民事行为的一般模式,增加了交易的专业化要求和风险。
(二)动态层面,证券的根本意义在于流通而非静态持有
因证券的广泛流通活跃了证券市场,既形成了有别于传统交易的新型“市场”,又因该类交易方式的便捷性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对投资者而言,证券在证券市场上的自由买卖,即通过转让的方式可有效地降低投资风险,从而达到实现收益的目的。证券持有人自由买卖证券的行为,其实质在于行使其财产权利,从而获得期许的收益。以股票为例,股票持有人可通过低买高卖,既客观上进行着投资行为,又可获取资本利得,同时对股票还享有股息分红等,尽可能达到财产增值。这种方式意味着股票不能被当作收藏品对待,而是通过频繁的流通活跃于证券市场。
(三)法律层面,证券行为具有严格的法律要求
一方面,市场行为往往是收益与风险并存,这就意味着不仅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证券交易行为,使得证券交易的社会信用机制获得法律上的保障;另一方面,证券投资者属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证券交易并非建立在传统的“熟人”间的信赖基础上,而是社会上不特定的人之间的行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仅关系到证券能否作为现代交易的一种新形式而持续存在,也关系到金融秩序能否稳健运行,因此,法律对证券做了严格的格式要求,对证券行为也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无论是证券的形式还是证券的发行、交易等,法律均做出了有别于一般民事行为的规定,某种意义上,证券法律中的技术性规范往往多于一般民商事法律,这也足以表明,证券法律除了价值性规范外,往往具有更高、更严格的技术性要求。基于此,证券的风险性与技术性,反映了证券纠纷有别于传统民商事纠纷的新型特征。
二、证券纠纷特征――纠纷与纠纷解决机制的适应性要求
由于证券的流通涉及很多环节,且具有更强的技术性要求,这就决定着证券纠纷具有高度复杂性、更强的专业性和影响广泛性等特征。
(一)高度复杂性
以转让方式与票面记载内容为标准,证券可分为记名证券和无记名证券,前者以背书等方式转让,而后者则采取交付等方式,一旦发生纠纷,既涉及证券纠纷,也会涉及证券基础法律纠纷,而单以证券纠纷而言,则可能面临着对已从事证券行为的其他人的追溯,使得证券纠纷关涉的主体、范围等更为广泛,纠纷更为复杂。就主体而言,证券纠纷可能发生在发行、交易、登记、清算等任何环节,涉及的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广大投资者等,尤其是证券投资者属于不特定的多数人,涉及主体的复杂性增加了证券纠纷的解决难度。
(二)更强专业性
尽管很多人对证券并不陌生,但包括投资者在内,人们对证券的具体操作流程并不熟悉,而证券流通过程中往往涉及很多技术问题,具有明显的专业性特征,如果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很难准确地把握证券的运行过程,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也很难有力地保护自己。不仅如此,即便将纠纷诉诸法院,法官仅仅具备审理一般民商事纠纷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也很难应对,还需要深入地了解证券的有关规则以及金融知识和经验。因此,证券纠纷中所存在的知识壁垒,对证券知识的专业化以及从事相应工作的经验积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是普通民众乃至一些法官的知识和日常经验无法应对的。
(三)影响广泛性
“解决证券纠纷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是关系证券市场培育和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3]如前所述,一旦发生证券纠纷,则会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如果纠纷解决不当,极易演化为。此外,从投资的角度来看,证券纠纷的发生也会引起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的慎重考虑,甚至会出现撤回投资,这将引起证券市场波动,对整个金融资本的运行带来严重影响,甚至危及国民经济秩序。因此,妥当化解证券纠纷,有利于稳定投资者的信心,巩固社会信用,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障资本市场秩序的稳健运行。
三、证券纠纷类型――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具体参照
由于证券类型多样,证券流通环节较多,与证券流通有关的主体具有多元性,以不同标准,证券纠纷可分为不同类型。比如,按照流通的不同环节,可分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纠纷等;按法律性质,可分为证券合同、侵权、缔约过失纠纷等。实践中,证券交易环节的纠纷较多,而这类纠纷主要发生在投资者与证券经营机构(即证券公司)或者证券经营机构之间,尤其以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间的纠纷最为常见。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实行会员制,只有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才能成为证券交易的会员,因此,投资者只有通过证券公司的才能进行证券买卖,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必须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合同,实践中又被称为证券经纪合同。根据交易的具体事项,证券交易合同纠纷大体上包括证券交易委托纠纷、证券托管纠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等。
(一)证券交易委托纠纷
证券交易委托纠纷主要因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义务,未能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和相应交易规则证券的买卖,或者未如实记录交易过程、未将成交报告单交给委托人以及篡改交易对账单等,核心在于违背了委托人的真实意思,未按照委托人的指令进行证券交易行为,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证券托管纠纷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托管协议,将其持有的证券委托证券公司保管,并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受托管证券后,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银行存管。证券公司在接受委托管理证券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任何违背投资者真实意思为其获取不当利益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由此产生的纠纷即证券托管纠纷。该类纠纷主体主要包括投资者、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尽管一般情况下证券公司是直接责任者,但在举证方面,究竟是证券公司还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过错,将会比证券交易委托纠纷更为复杂。
(三)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纠纷
投资者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其买卖证券时,应向证券公司存入用于买卖证券的资金,即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通常称为客户保证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纠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证券公司私自挪用投资者资金或者未将自有资金与客户保证金分户管理,即构成证券欺诈,属于证券侵权行为;二是证券公司未能尽到妥善保管客户保证金的义务,造成他人擅自使用或提取资金,这类纠纷既可能属于证券公司与他人的串通引起,也可能因证券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不仅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权,而且也构成违约;三是证券公司违反《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违规办理资金结算,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形成违约纠纷。
四、结语
基于证券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上述考量因素,单一的机制并不能完全满足解决证券纠纷的需要。“多元化纠纷解决理论是对传统的、单一的诉讼机制的功能、价值、建构视角乃至程序供给等的理念变革”[4],契合了证券纠纷的自身特点,可为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提供一定指导。事实上,“建立调解、仲裁、诉讼相互衔接的多元化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在总体上会降低解决纠纷的费用,提高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5],不失为证券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一种可行路径。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J].法学研究,2011,(4):5-8.
[2]顾耕耘.证券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2.
[3]王欣.浅论证券纠纷调解法律制度[J].甘肃社会科学,2011,(2):132.
对证券行业的了解篇2
[论文摘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不同于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不能把资产证券化定位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把资产证券化作为化解银行的信贷风险、解决银行资产流动性的工具。中国推行资产证券化应该着眼于国家基础设施等资产的证券化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上,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和效率。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日趋成熟的融资工具,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运用。其功能不断深化,品种也在不断创新。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也出现了资产证券化热。但大家更多看中的是资产证券化对银行业风险的隔离功能。笔者认为,发展资产证券化必须结合中国的实际,不能盲目照搬,并就此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正确看待资产证券化的功能
毫无疑问,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最初出现是和银行不良资产的化解联系在一起的。
事实上,发源于美国的这一金融创新工具,最初也是为了提高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以及转移和分散信贷风险。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相继采用并发展完善了这项金融创新技术,使之成为国际资本市场发展最快、最具活力和令人振奋的金融工具。根据美国债券市场协会的统计,2005年前三个季度,美国中长期债券市场新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2.24万亿美元,占美国债券市场整个新发行总量的53.6%。截至2005年第三季度末,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余额达7.7万亿美元,约占美国债券市场全部余额24.7万亿美元的3l%,为市场的第一大产品。资产证券化已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对美国经济和金融市场产生了巨大的积极影响。欧洲的资产证券化以英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德国等国的为标志,在最近几年96也获得了快速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量从2000年的800亿欧元左右上升到2004年的2480亿欧元左右。2005年前三个季度欧洲新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达1962亿欧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5%。资产证券化在欧洲市场已进入成熟运用和快速发展阶段。资产证券化开始出现在亚洲市场上,主要是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在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截至2004年末,整个亚洲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量从1998年的70亿美元上升到680亿美元。
从世界各国的发展来看,资产证券化已不仅仅是当初作为化解不良资产的工具来运用,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相比,资产证券化虽然属于债券融资的范畴,但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它和上述融资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方式都是对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经营未来现金流的要求权,由于融资对象受多种不确性因素的影响,其融资形成的资产都存在着不可预计的稳定的现金流,这种不确定性可能来自宏观的因素,也可能来自微观的因素,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投资者不可能准确评判企业的价值;而资产证券化最大的特点是,其基础支持资产主要是贷款、应收账款等具有可预计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是以资产信用替代企业整体信用,投资者可以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资产折价。资产证券化打破了传统的金融中介垄断,同时与非中介竞争,通过盘活非流动资产,提高资源配置的运作效率;开辟了企业融资的新模式,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实力;同时还改变了证券市场的结构,极大地丰富了证券市场的运作品种,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美欧各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表明,国际金融市场发展即将步入资产证券化产品主导阶段,资产证券化正在改变着金融市场的融资方式,推动着全球金融制度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
二、中国引入资产证券化的正确思路
各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实践给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笔者认为这种借鉴不在于给我们提供了现成的资产支持证券化工具,而更多的应该是资产证券化这种思路,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来探讨对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影响。
笔者认为,不能把资产证券化定位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把资产证券化作为化解银行的信贷风险、解决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的工具。因为中国的金融环境不同于美国,也不同于亚洲金融危机后的亚洲各国。
首先,中国的融资结构不同于美国、韩国等发达国家。长期以来,银行业资产占据了中国金融资产的大部分,企业融资主要依赖于银行信贷资金。统计表明,截至2006年4月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达2.8万余家,银行业总资产近40万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总资产的95%以上。由于中国的股票市场自诞生之初就存在着功能上的偏差,再加上制度设计上的人为分割缺陷,市场秩序混乱,上市公司质量低下,投资者信心备受打击,发展速度缓慢。而且债券市场的发展又滞后于股票市场的发展,在债券市场的融资中,政府债券以及准政府债券发展较快,比重过高,而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明显滞后。企业债券余额在全部债券余额中的比重多年来一直徘徊在3%左右。
1999年,美国、韩国的银行业资产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占金融资产总额的比重,美国分别为51%和49%,韩国分别为66%和34%。美国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基本平衡,直接融资市场较为发达。加上美国是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资本市场非常发达,企业行为也已高度的市场化。美国银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十分发达的主要原因在于美国较低的储蓄率,导致银行从常规渠道获取的资金来源不足以满足其放贷需求,利用资产证券化可以较好地解决其银行流动性不足的缺陷,并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中获得贷款服务收入,以弥补存贷利差的不足。而我国由于各种原因,居民的储蓄率一直居高不下,加上国有金融资源的垄断性,银行系统占据了绝大部分储蓄资源,银行不担心资金来源(同业竞争除外);同时社会对于银行贷款的需求也十分强烈,银行也不担心贷款的压力,而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取得的资产流动性又面临着较大的投资压力,在宏观调控的压力下,银行将勉为其难。因此,我国的银行业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解决其流动性和长期负债融资需求的压力不大。
其次,和亚洲其他国家相比,引入资产证券化的初衷不同。亚洲金融危机后的亚洲各国之所以引人资产证券化的初衷主要是为了解决银行危机产生的大量的不良资产,以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无论是日本、韩国还是泰国等都是如此。但随着这些国家金融体系的重建和金融秩序的恢复,资产证券化被赋予了新的内容。以韩国为例,其资产证券化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999~2000年是引入资产证券化阶段,主要目标是金融重建和不良贷款的处置;2000~2001年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阶段,主要提高资产流动性,克服期限集中到期的问题;2002~2004年是不断成熟阶段,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扩大到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卡应收款、学生贷款、未来收入债券等。
在中国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银行系统的不良贷款率不断降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经过国家注资以及引进战略投资者后都有了显著的提高,通过资产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压力并不很大。同时,通过资产证券化来化解银行业的不良资产也有失偏颇,适合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只能是低流动性资产,而决非不良资产。如前所述,资产证券化不同于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它是资产支持证券,是以未来可预计的稳定的现金流为标的。而所谓的不良资产大多不具有可预计的现金流产生。华融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债权中,不少是因体制原因而长期沉淀下来的、已无多大价值、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其余部分债权尽管还可能产生收益,但也因国企经营状况不佳或无抵押和担保,其价值大打折扣,能否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可预测性较大,不良资产的证券化难度很大。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对象可以是流动性较差的资产,但绝不能是质量低劣的资产,更不可以对大量呆坏账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商业银行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中国引入资产证券化的思路应该是通过引入资产证券化来改善融资结构,完善证券市场,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一是通过不同种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为投资者提供足够多的可选择的储蓄替代型证券投资品种,从而分流银行体系存在的巨额储蓄资金,缓解银行体系信贷扩张的冲动和压力,降低宏观调控的成本。二是通过资产证券化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优化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开辟股权融资、债权融资(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之外的第三条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价格发现功能和监督约束机制,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三是通过资产证券化拓宽开发性金融的融资渠道,支持国家基础设施等经济瓶颈领域建设,减轻国家财政的压力,促进中国经济发展。
三、结合中国实际发展资产证券化
要达到上述目的,笔者认为,中国推行资产证券化应该在两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应该优先考虑对国家基础设施等资产的证券化,特别是有稳定现金流预期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如电力、供水、水处理、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以及石油和天然气储备、金属和非金属矿藏、林地等资源资产的证券化。1998年以来,我国一直靠增发国债促进基础设施建设,目前累计的国债规模较大,已接近风险警戒线,但是中国的能源和基础设施仍然落后于需要这一局面并未根本改观。自2002年起,中国财政赤字跃居3000亿元以上,并接连创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新高,连续3年,我国赤字率(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都逼近了国际上公认的警戒线—3%。据估算,中国目前全部债务存量已超过1.8万亿元,且中国国债正在步入借新还旧的高度债务时期,国家财政的债务本息支付任务沉重,年还本付息额达到5000亿元以上,政府未来的偿债能力大大降低。而随着国家经济战略转移,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等战略,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而资产证券化完全可以使我们走上开发性金融之路,既可以达到分流储蓄、丰富证券市场投资品种,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又可以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减轻国家财政的压力。
二是积极改善融资结构,通过资产证券化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建立起新的融资渠道,促进中国经济平稳发展。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是不争的事实。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已占全国企业总量的99.3%,我国GDP的55.6%、工业新增产值的74.7%、社会销售额的58.9%、税收的46.2%以及出口总额的62.3%均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而且全国75%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也是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工业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与此相矛盾的是,占全国企业总数99%以上的中小企业占有的贷款资源不超过20%。上市指标也主要用于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虽然中小企业板已经开盘,但中小企业进入的门槛似乎还太高。由于中国证券市场不发达,风险投资市场也还处于起步阶段,而债券融资和银行的“国企”偏好,很难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其他融资方式也几乎与中小企业无缘。这说明,对于正处于规模扩张时期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这必将对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和质量带来不良影响。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完全可以为中小企业开辟一条新的融资途径。我国中小企业对国家经济的贡献有目共睹,特别是那些拥有优质资产、发展前景明朗、经营业务透明度高、现金流充沛、处于行业上升期的成长型企业,在现有融资条件下,很难直接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方式则为他们提供了很好的融资渠道。我们可以借鉴韩国和德国的经验,特别是德国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更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根据德国联邦经济和劳动部的统计,德国目前有中小企业约330万家,占全部手工业、工商和服务行业企业的99.7%,提供了德国所有工作岗位的69.7%,其产值占全部企业创造的增加值的48.8%。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德国经济体制的支柱。同美、英相比,德国的风险投资市场不够发达,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形式。但最新调查表明,这种偏好已经开始在改变。德国政府除了通过风险资本支持外,2000年以来,德国中小企业银行开始联合德国各类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启动了平台“Promise”(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证券化)。而韩国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2002年以后也已扩大到了中小企业融资,并初具规模。中国近些年的发展与德国十分相似。我国长江及珠江三角洲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及民营企业非常发达,发展速度很快,许多企业连续多年高速增长,市场份额稳定、现金流充沛,这就为这类企业实现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目前需要做的是转变观念,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设立中小企业银行或担保机构、资产证券化保护基金等机构,为大规模开展资产证券化创造条件。
对证券行业的了解篇3
融资融券试点的脚步越来越近,中国证券市场经过二十年的创新与发展,终于将迎来中国股市做空时代。2010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国务院原则同意开设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业务,并表示稳妥有序推进融资融券制度创新,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步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步骤,也是深化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战略举措,对于完善证券市场内在机制,提高证券市场运行质量,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何为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通俗的说是买股票。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
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融资融券是负债经营,因此只要投资者进行“买空”、“卖空”交易,就是放大了投资的财务杠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买空”、“卖空”交易的金额比例不能低于50%,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现金,当投资者进行“买空”交易时,可以向证券公司最多借入200元进行股票购买,实际上投资者借债200元进行负债经营,投资者的负债比例是200%,再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现金,当投资者进行“卖空”交易时,可以向证券公司最多借入200元市值的股票进行卖出,实际上投资者也是借债200元进行负债经营,投资者的负债比例也是200%。
中信证券金融方面研究员杨青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融资融券交易是“买空”、“卖空”机制,有人会认为融资融券会增加市场的投机氛围,产生助涨助跌的负面影响,我们不能过分强调助涨助跌,这是对这一创新的误解或片面理解。
杨青丽说,推出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是资本市场繁荣发展的内在要求,推出融资融券既不是为了市场涨,也不是为了市场跌,而是为了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创新交易机制体制,完善证券交易方式。
光大证券融资融券部总经理王赐生说,由于融资融券业务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存在交易杠杆,因此,客观上融资融券有证券投资亏损被放大的风险。对放大投资风险的这种特性,市场参与者,尤其是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应高度正视。就投资者而言,必须考虑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要将融资融券规模控制在自己的承受能力范围内。就证券公司而言,要做好“适当性”管理,选择好客户。帮助投资者全面正确理解和认识融资融券业务,为投资者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业务中的风险。
为券商带来利好
目前,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证券公司是最大的受益者,此将为券商带来新的盈利模式,有利于券商收入结构的多元化。融资融券将从多个方面改变证券公司的业绩预期:一是推动市场交易活跃,带来增量经纪佣金收入;二是带来稳定的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三是推动市场份额向试点证券公司集中,改变经纪业务竞争格局;四是改变投资业务的盈利模式。
而根据海外经验来看,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都会明显刺激股票交易量的增加,而资本金和牌照的差异则会加速证券行业内部分化。这意味着,净资本规模越大、参与融资融券越早的券商获益越多。
同时,按照证监会的公告,证监会将综合衡量净资本规模、合规经营、净资本风险控制等指标择优选试点券商,融资融券注定是少数优质大券商才有资格分享的盛宴。根据证监会的《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最近六个月净资本在50亿元以上、A类评级等七大指标,将首批试点候选者粗略圈定在30家A类券商中。
记者获悉,截至2月20日,曾参与联网测试的11家券商已全部上报融资融券试点方案。这11家券商包括海通证券、光大证券、东方证券、中信证券、国泰君安、广发证券、招商证券、华泰证券、申银万国、国信证券、银河证券等。
从净资本来看,海通、中信明显领先于其他券商,有可能成为首批试点公司,光大以及招商人选可能性同样较大。从受益程度来看,业绩基数较低的海通和光大证券将最大程度的受益于融资融券的推出,业绩敏感性为最高。
另外来自证监会的最新消息显示,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评价工作小组3月初将正式对券商试点方案进行专业评审,评审顺序将遵循“上报券商的综合资质和方案质量优先”原则。在评审完成后,各辖区证监局将对券商展开现场审查。之后,监管层将正式接受券商申请材料,券商在接到业务批复后需要更换营业执照,并向深沪交易所申请相关席位和权限。
杨青丽说,按此进度,首批试点券商在4月初正式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可能性较大。而据记者了解,深沪交易所1月底起为券商提供试验性测试的长期测试平台将于2月底停止运行。在首批试点券商名单出炉后,深沪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还将组织试点券商开展一次系统联网测试。
另外,记者了解到,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初期,多家券商的融券规模不会超过融资融券总规模的10%,其中部分公司比例仅为5%。目前光大证券、招商证券、海通证券已公开其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分别为50亿元、50亿元和80亿元,若按融券规模占比为5%-10%计算,其融券规模为2.5亿元-8亿元。按照各券商业务总规模上限计算,则最有可能参与首批试点的5家券商目标规模最高约300亿元,那么融券市场推出初期的规模将不超过30亿元。
标的股的确定
2月12日,沪深两交易所公布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初期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据记者了解,这份名单与深证成指和上证50指数成份股范围相同,多达90只。业内人士说,这说明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步伐正在加快。
一旦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开通,券商需要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供客户融券使用,并从中获取利息性收入。那么,券商究竟会买人哪类股票?长江证券分析师朱晓东认为,那些具有较为确定成长性的个股很可能最受券商青睐。
朱晓东说,以宝钢股份为例,虽然该股也属于大盘蓝筹股,市盈率也不高,但由于钢铁行业的成长性较差,券商长期持有这种证券只能获得融券的利息收益,而不会得到股价受益,就显得非常不合算。而如果买入那些成长性较好的个股,则可获得融券利息收益和股价长线上涨的两方面收益。另外,对于那些周期性行业,例如有色金属板块,券商的兴趣也不会太大,毕竟其波动幅度太大,长线持有容易坐“过山车”。
另外,流动性好的股票更受青睐。朱晓东说,从实战的层面考虑,券商在选择自己的融券标的物时,必然更倾向于买人那些流动性较好的个股借给客户。因为在融资融券的初期,参与融券的都是机构类客户,融券额度大、周转快。而且作为券商必然要考虑到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一旦出现股票资产难以抵是保证金的情况,券商要及时敦促客户强行平仓。如果所融的股票本身交易清淡,强行平仓反而导致股价大幅下跌,就将导致券商的不必要损失,因此券商买入的融券标的股票的流动性至关重要。
朱晓东介绍,例如工商银行这只股票的流动性就比较符合券商的要求,通过测试,即便在短时间内抛出价值2个亿的工商银行股份,也很难使该股跌一分钱,这种股票就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券商的资产安全。
在融资融券初期试点标的证券名单的90只股票中,选择成长性好、流动性好的个股之后,下一个问题则是如何选择介入的时机。对此大通证券许鹏认为,如果近期市场出现一定幅度的调整,那么投资者在市场下跌过程中就可适当建仓此类个股,等待中线上涨机会。但如果近期市场没有出现深幅调整,投资者则应继续等待,直到融资融券公布推出时间表,进入倒计时的阶段,才可寻机介入。
从操作策略上,许鹏建议投资者以操作波段为主,这一方面是由于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推出后市场的震荡将加剧,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此类个股经过快速上涨后必然出现激烈的多空分歧,只适合高抛低吸。成交量将具有更为明显的指向性意义,低位连续缩量可介入,连续三个交易日上涨后如果放量就应撤退。
许鹏说,预计试点初期,融资业务规模将高于融券业务规模,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推出将对大盘蓝筹股构成一定利好,但影响有限。
门槛会逐步降低
另外,记者了解到,为了控制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公司对于参与融资融券的投资者严把资质关。
目前许多券商要求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普通证券账户开户满18个月,证券账户资产总值在50万元以上,开户手续规范齐备;金融总资产在100万元以上;普通账户最近6个月内交易5笔以上;机构投资者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力,无重大违约记录。还有消息称,现在准备试点的11家券商,将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定在资金100万元、开户18个月以上,甚至200万元、开户24个月以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最新公布的2009年12月份统计月报显示,截至2009年12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沪深两市有效账户数合计为1.47亿户,其中A股账户数1.38亿户。统计显示:期末的A股流通市值高于50万元的自然人+机构账户数为142.81万户,1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机构账户数为58.61万户。那么,这就意味着未来理论上能够参与融资融券的只有142万户,如果按照100万元的“门槛”标准,则只有58万个账户才能参与融资融券。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晓国也认为,融资融券适当性标准不宜过高。他说,从已有实践看,在融资融券试点筹备工作中,华泰证券建立合格客户池,东方证券与银行共享征信记录,招商证券设立推荐人制度,中信证券实施证书管理,证券公司分别从多种角度探索投资者适当性制度。11家参与启动试点全网测试的证券公司几乎都将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定在资金100万元、开户18个月以上,甚至200万元、开户24个月以上,一味优中选优,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业内人士认为,这个“门槛”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几乎无门槛,但对于普通意义上的“散户”来说,这个“门槛”几乎剥夺了他们的做空权力。
对证券行业的了解篇4
关键词:证券公司经营失败客户利益赔偿基金
证券公司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必然存在经营失败和市场退出的问题。但作为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不同于一般的生产企业而具有特殊性。在我国,证券公司往往集经纪商、承销商和保荐机构、机构投资者等诸多角色于一身,且其经营范围涉及全国和境外,其经营失败还会波及到数量众多的个人和机构客户,甚至中央银行和财政。本文将结合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实践模式,重点讨论作为证券公司客户的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证券公司客户的权利类型
本文所指的投资者是从证券公司客户的角度来谈的,并不是指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投资者。实践中,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影响客户的权利主要是集中在经纪业务和委托理财业务方面。具体而言,客户与证券公司主要的利益连接点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托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客户用于保证证券投资交易、结算的资金,所有权应该属于客户所有。但是长期以来,交易结算资金往往存放在证券公司处。正常状况下,证券公司应当帮助客户开列资金帐户,该帐户内的资金所有权应该属于客户,客户对该类资金具有取回权。但当证券公司因挪用而无法返还时,就形成了客户对证券公司的债权。
2、证券类资产的托管方。同样,根据国内目前的证券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为客户开立与资金帐户对应的股票帐户,用于记载其购得的证券类资产(包括国债、基金单位)。这些资产实际托管在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在实践中常将客户资产与其自营资产混同,挪用客户的证券类资产。
3、资产管理的委托人。实践中,客户将资金委托给证券公司,双方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受托证券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授权进行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计划。委托合同届满后,返还本金和一定的受益。为招揽客户加入委托理财计划,证券公司往往在合同中承诺高于银行利率水平的高收益和回报,即保底条款。保底条款可分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三种。在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时,委托人的财产权利(特别是违规理财行为)如何保护已经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4、借款人(质押权人)。实践中,客户可以直接将钱存入证券公司(或其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形成事实上的借贷关系;还有的证券公司还有将客户的资金进行国债回购融资,由证券公司出具虚假的国债或其他证券托管凭证给客户,证券公司通过这种形式向客户融资或融券,也形成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2004年11月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连续了《短期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可望会给证券公司的合法的融资带来机会和可能性。当然这些融资方式也产生了新的借款人类型:债券持有人和银行(股票的质押权人)。
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实践模式
1、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市场
破产是指证券公司发生支付危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法继续经营情况时,由法院宣告其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破产程序一般由法院主持,公平处置证券公司的债权。国际证券市场已经发生多起证券公司破产的实例:1997年日本三洋证券、小川证券、山一证券破产,韩国高丽证券破产,中国香港地区正达行证券公司破产。根据报道,中国的大连证券、新华证券、佳木斯证券的破产案件已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金融机构的破产应受所在地《破产法》的规制,特别是在破产的程序性规定上,可以准用破产的民商事程序。但是金融机构的破产与一般企业的破产在实体性规定上具有较多的不同点。各国各地区在破产法之外均有特别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依职权宣告破产等。这些特别法的规定涉及到金融机构的行政管理机构与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分工和权经济改革限分工问题。例如,美国《1978年破产改造法》授权美国证交会(SEC)参与证券公司的破产。我国《商业银行法》第71条和《保险法》第86条分别作出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破产应该经过金融监管机构同意;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组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证券公司破产问题上,我国《证券法》却唯独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应该说存在立法上的重大不足。使我国法院在证券公司的破产案件上缺乏特别性的法律规定,更无法准确处理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权利衔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的权力模糊和缺位,有可能会增大证券公司破产对证券市场的冲击,特别是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动摇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因为,法院在处理证券公司破产问题上,其专业能力和对资本市场的独特性明显不如专业性的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客户的权利保护是证券公司破产法应当亟待完善的内容。
2、托管经营的逐步退出方式
证券公司的托管经营是中国处理问题券商广泛采用的方法,托管具有明显的权宜之计和过渡性质。从托管实践模式看,包括以下三种模式:(1)同业托管经营,由新成立券商或老券商托管违法券商和问题券商。在新券商托管中,新的出资者解决问题证券公司个人账户窟窿,接管其证券营业部,获得证券牌照,成立新证券公司。太平洋证券托管云南证券便是新成立券商托管的适例,而老券商托管经营往往不承担问题券商的债务,中国民族证券托管鞍山证券、东北证券托管新华证券就属于这种情况。(2)行政接管:2004年初国家组成托管组接管南方证券。(3)资产管理公司托管证券公司。如2004年7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恒信证券、德恒证券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托管闵发证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汉唐证券。
但是对托管经营的法律性质,托管方和被托管方、投
资者、债权人的关系却从来没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从而造成大量悬而未决的问题。托管机构和被托管机构的债权人、职工发生的法律诉讼和纠纷不断发生,法院在处理类型案件中由于无法可依,存在极大的任意性,造成证券市场的严重混乱。特别是在证券市场整体不景气的情况下,被托管机构的债权人认为托管是一种重组和合并,要求托管机构承继问题券商的全部债务,从而进一步增加了证券市场主体的经营风险。
3、非破产清算方式
企业的解散包括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前者是指股东方通过一定的程序宣布结束合资关系,法人因发起人(或股东)合意而消灭;强制解散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被国家行政机关命令解散的情形。强制解散的原因包括:不遵守行政法规的行为,如不参加年检,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污染行为,股东出资瑕疵,达不到法人成立条件等。证券公司是特许行业,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双重行政管制,所以证券公司的强制解散包括许可证取消和工商执照吊销。无论是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证券公司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才能退出市场。我国法律在破产清算程序上明显存在立法不足。
4、吸收合并的退出方式
证券公司的重组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证券公司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情况下,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问题。从吸收合并的主体来看,目前法律尚禁止外资控股证券公司,也不允许外资介入投资银行和基金业务以外的其他证券业务。因此,在目前的法律前提下,只能是中资的证券公司的收购。根据法理,合并包括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这两种收购,都关系到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为,证券公司的资产本身构成投资者、债权人利益的一般担保。证券公司被合并后,产生了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关系人的债务承担问题。
证券公司市场退出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1、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保护实践
我国证券公司目前的退出实践包括下列几种方式:通过批准新的券商成立,要求新的券商来承担问题券商的债务,特别是其中的客户保证金债务。太平洋证券托管云南证券所属证券营业部及相关经纪业务部门属于适例。国家在查清违规券商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地方政府提供支持、或央行再贷款或发债的方式,解决券商的资金短缺和支付危机。2004年10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通知,就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公告作出解释。对被处置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按照分类原则进行有限赔付,即对个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收购。显然公告的基本精神是立足于国家为化解金融危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角度来处理证券公司退出时的客户利益保护问题。为了防止券商支付危机的发生,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允许券商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来提高净资本和支付能力。南方证券在被托管之前,就曾经成功地增资扩股。
2、我国解决券商退出的方案具有明显的政策性导向,属于权益之计。因而存在一定的问题:无论是央行再贷款还是发债来解决券商退出市场的遗留问题,其实本质上均是由国家财政进行支付。也就是说由全民来承担券商违规经营的后果。这无疑增加了中央财政的负担。另外,由于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一些民营证券公司逐步退出市场,如果完全由国家承担退出成本,就存在公共财政为民营机构承担债务的问题。从目前我国证券投资者损失救济的实践可以看出,基本上是采用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区别对待的“分类处置”的原则。对于机构客户的债权国家一般不予处理,即个人债权优先原则。笔者认为,无论是机构债权还是个人债权,债权本身是没有优劣区别的,这是债权平等原则的应然之义。况且,其实严格区分机构债权和个人债权可能会违反政策设计者的良好的初衷,特别是在基金和其他集合理财计划中,虽然委托人是以基金等机构的名义出现,但实际上背后的受益人或财产的实际拥有方是个人财产。
总之我国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及配套制度存在明显的任意性,本身规范化程度远远不够,造成投资者利益保护缺乏有效的长期的规范体系。
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制度设计
1、积极推动证券公司的市场化收购和重组
可以说,有效的产权交易和收购市场的形成、运行,对证券业经营风险的自我化解具有显著的作用。一方面,我国证券公司在经营上同质化明显,市场细分不够。另一方面,证券业存在寡头垄断和恶性竞争。证券公司的赢利模式雷同,造成证券公司难以适应市场,而恶性竞争提高了证券公司的交易成本,降低了证券公司的生存能力。通过证券公司之间收购和兼并,从外部治理和控制权市场的角度促进证券公司的内部治理水平的提高。
当然控制权市场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本身股权的多元化和完备的产权交易机制,就目前而言,应该说这些条件的完全具备尚需假以时日。目前,证券公司之间的市场化收购还不普遍,比较多的是证券行业主管部门以政策为导向的危机处理机制。这种行政性的“拉郎配”式的重组,造成了证券公司退出市场问题上问题丛生。因此,应该放宽证券公司股东的持股资格的限制,允许实力民营机构收购证券公司,促进证券公司的股权多元化。除此以外,国家还应该鼓励证券公司股权在全国范围内的市场化收购和兼并,限制和破除证券公司经营的地方依赖性。
2、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设计
投资者赔偿基金是发达国家应对证券市场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与存款保险制度一样,发挥了稳定市场的作用。关于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因各国而不同。可以说,各国建立的投资者保护计划和基金运作模式均是市场化的应对市场风险的制度安排。在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和证券公司分类监管、重组的趋势下,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我国投资者保护机制已刻不容缓。有鉴于此,我们提出下列制度设计:从组织形式上来看,可以成立投资者利益赔偿基金,以公司化形式进行组织运作。该公司性质上为国家特设公司,类似于公益法人的地位,受特别法的调整。初始资本由国家财政拨付。但其成立后,国家不再拨付资金,而是由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会员公司按照其总资产的一定比例缴纳投资者利益保护基金,该保护基金必须逐年实际缴纳。从行政隶属关系上,可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但行政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投资者利益保护公司的日常管理。行政管理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规章制度的审批、重大投资项目的备案制和合规性、合法性的监督等从赔偿对象和标准上看,主要是适用于被吊销金融证券经营资格或进入强制性清算程序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客户的债权。具体程序上看,应该由清算组在登记和确认债权数额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作限额赔偿。
参考文献:
[1]张育军,隆华武,投资者赔偿基金的国际经验及在我国的构建,证券法律评论,2003(2)。
对证券行业的了解篇5
[关键词]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重组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08)07-0026-04
基金项目:国家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0501025);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博士启动)(7300417)。
一、引言
截至到2007年1月,在中国证监会监管的104家券商中,100家证券公司将历史遗留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违规理财、账外经营、国债回购等风险事项通过各种模式的重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吸收合并、证券类资产出售)进行风险处置后,财务指标已经达到中国证监会进行治理整顿的指标,基本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了行业风险。另剩余4家尚在重组过程中的公司也都在按期进行重组工作,由此表明我国对券商的治理整顿工作已基本完成。若按照证监会计划的2006年10月31日为综合治理的截至期,则可以看出证监会对券商的全面治理整顿已经大致完成。若将治理整顿以2004年8月中国证监会开始对券商实行“分类监管”政策作为标志,则对券商的治理整顿历时达两年多;在此期间,共有30余家证券公司被关闭和撤销。此外20余家证券公司被列为创新类券商,40余家证券公司被列为规范类券商。这一过程走得相当艰难,我国资本市场上券商过去遗留的风险已经基本化解,特别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在2006年从熊市走向大牛市,沪综指数从1000点左右攀升到3000点,更是积极有效地帮助证券公司化解了历史遗留风险。
虽然对券商的治理整顿已接近达到预期整顿的目的,并且券商在当前普遍表现出良好盈利状态,但并不能就此说明整改合格的所有券商过去存在的所有问题就已经彻底解决了,券商们从此就走向了健全发展之路了。在对券商之前风险困境进行回顾的基础上,表明券商风险问题的出现主要原因之一是制度性缺陷问题,然而我们在分析证监会对券商的治理整顿情况进行回顾的基础上,通过对券商的重组模式归类分析研究发现,导致券商过去面临风险的根本性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故我们认为重组仍然存在缺陷。因此我们的看法是,此次对券商的治理整顿仍只取得阶段性的胜利,券商的重组成功仍然仅只是券商走向良性发展的大方向的前奏和开始,资本市场券商的健康发展还需要进一步的更大的变革。
二、我国证券业的发展历史与困境根源
1.我国证券业的发展历史
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是我国最早由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寿保险等中央金融单位在深圳的分支机构于1987年9月发起成立的证券公司。随后,各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包括改制前的人民银行)、财政系统以及众多信托投资公司先后出资成立了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1992年下半年,在中央政府直接鼓励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部级直属机关部门出资成立了华夏证券、南方证券和国泰证券三家全国性证券公司。同时各地银行、财政、信托等金融部门也出资组建证券经营机构。[1][5]
然而,由于在1995年爆发了震惊金融行业的“327”国债期货事件,由此导致在当年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该法案成为中国证券业发展走向分业经营的分水岭,而此前由财政和各级银行出资管理的证券公司纷纷转让给地方政府进行管理,随后几年,我国大型国有企业出于自身融资的需要,通过联合出资也成立了数十家证券公司。
我国证券公司的迅猛发展是与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密切相联的。然而进入21世纪后,由于证券市场制度建设和机制建设的缺陷以及证券公司自身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和矛盾的逐渐暴露,导致众多证券公司陷入严重的风险困境。自中国股市2001年步入低靡之后,证券公司的经营即每况愈下,部分中小证券公司甚至难以为继,挪用客户保证金参与二级市场的炒作或拆借资金给炒家成为它们重要的“另类”生存之道。2003年券商即开始出现整体亏损局面,而在2004年、2005年诸多证券公司更是在经受着能否继续生存的煎熬。例如,湘财证券2004年报显示其亏损接近20亿元,负债高达54亿元,其中委托理财资金为25亿元,南方证券更是因违规挪用客户保证金200亿元而震惊了整个中国金融业。同时,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报告显示:在扣减资产减值损失后,2004年114家证券公司利润总额为-150亿元,平均每家亏损达到1.3亿元。2005年,券商风险大规模暴露,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规模超过了1000亿元。
2.我国证券业陷入困境的原因分析
为什么我国证券业会陷入如此严重的危机?简要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制度性缺陷问题。我国绝大多数证券公司是在国有出资的基础上成立和发展的,虽然形式上建立起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而实质上更多地实行着传统国有企业的经营方式,存在着所有者缺位与委托问题,导致管理者存在着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2][3][5]例如,南方证券第一大股东是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市政府实质上拥有对南方证券的人事任免、投资决策乃至危机处理权利,这就是南方证券几任总裁严重违规经营和其后严重资不抵债问题出现的根源所在。而券商们广泛地挪用客户保证金的事实也证明了严重的道德风险的存在。其次是资本市场的建设问题。我国资本市场上提供的交易业务种类一方面很有限,另一方面又缺乏可行使“买空卖空”机制以规避风险的手段。再次是证券公司自身经营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证券公司资产规模小、增速慢,业务范围狭窄,收入结构失衡,收入来源局限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经纪等传统业务,缺乏正常融资渠道,违规融资频繁发生,以及违法经营、越权担
保,决策失误、违规操作等。
三、我国券商综合治理过程及重组兼并模式
1.对我国券商进行综合治理的过程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低靡以及券商自身问题的不断暴露,为了防止风险蔓延和解决券商陷入的风险困境问题,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对券商进行综合治理“优胜劣汰”的整体原则。2004年8月中国证监会根据券商资产质量、业务水平、风险管理、合法合规等指标,将全国130多家证券公司分为A、B、C、D四类(即创新类、规范类、高度风险类和处置类),并将第三类与第四类作为重点治理的对象。2004年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之后证监会又陆续出台了《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自查整改、合规经营和创新发展的通知》等对券商实施整改的法规。并且针对券商的风险情况,专门制定了两个文件即《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和《关于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
证监会对券商综合治理的基本目标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目标为摸清底数、完成账外账清理;优质公司公开披露财务信息;杜绝保证金新增挪用;关闭一批自救无望、严重违规的风险公司;帮助整改公司渡过难关等。第二阶段目标主要是在券商的信息披露、风险隔离、产品创新、证券业的法治建设、监督等方面作出积极有效的改进。此次综合治理显示出了证监会清理问题券商的巨大决心。2002年证监会撤销了鞍山证券和大连证券,2004年7家证券公司被托管,2005年处置了13家证券公司,2006年上半年又对整改无望的8家证券公司采取了清理托管、破产重整、收购兼并等风险处置措施。2005年5月,中央银行宣布由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面采用注资的方式重组券商。由此,政府再造券商的大门开启。
2.券商的重组兼并模式归纳
证监会的规范和整顿券商行动,特别是对问题券商的清理整顿,促进了各证券公司的积极重组兼并。券商重组兼并形式呈现出如下几种模式:
(1)中信模式。是指以中信证券为代表的创新试点类优质券商托管问题券商的重组模式,属于企业自主型重组并购。中信模式是通过托管问题券商,实现低成本扩张经营目的,属于市场化形式的兼并重组。在券商治理整顿期间,共有17家创新试点资格券商可以参与托管问题券商,尤其诸如中信证券、招商证券这样的拥有集团背景、实力雄厚的券商更是积极参与问题券商的重组兼并。例如中信证券收购华夏证券、金通证券,与建银投资联合成立中心建银证券,已在全国各地拥有了200多家营业部。
(2)汇金建银模式。即利用中央国有资本重整问题券商,属于政府主导型重组并购。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金)成立于2003年12月,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投资控股公司,主要职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对重点金融企业的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支持其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国家注资的安全并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银)是汇金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专门进行投资和处置金融资产。在对券商的综合治理中,汇金通过注资方式先后重组申银万国(40亿元)、国泰君安(25亿元)、银河证券(55亿元)等券商,建银投资也先后注资对银河证券(15亿元)、华夏证券(13.3亿元)、南方证券(83.5亿元)等券商进行重组。两者之间的分工是,汇金负责对大型券商进行整合,建银投资负责对中型券商进行整合。
(3)北证模式。是指外资采取成立合资证券公司或直接入股重组中国证券公司的模式,其典型代表为瑞银集团,以公开、直接入股北京证券的形式实现了拥有中国综合类券商牌照的目的。另一典型代表是国际著名投行高盛,通过向中国6位自然人提供商业贷款,由6人再联合联想集团共同发起设立高华证券综合类证券公司,6个自然人占高华证券75%股权,此后,高盛与高华证券又联合成立高盛高华证券,拥有高盛高华证券33%的股权,由此高盛实质地控制着两家证券公司,从而间接取得了中国综合类券商牌照。此外,国内还成立了多家合资证券公司,如中金公司、华欧国际、中银国际等。中国的投行业务被认为是未来的利益增长点,国际资本和著名投行均迫切地想拥有中国综合类券商资格。
此外,一些地方性券商也试图采用联合重组方式来实现证监会提出的综合治理目标,如金通证券、金信证券和天
一证券之间进行的协商重组。
四、对我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及重组兼并模式的评析
1.对券商综合治理重组兼并的总体评价
虽然直接目的是为了满足证监会对券商提出的综合治理目标,但是券商的重组并购也将实现券商行业从粗放式经营、低水平竞争到规模化经营、高水平竞争的发展之路。随着证券行业的准入障碍的逐渐取消,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资本进入证券业,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对世贸组织承诺的金融5年保护期的结束,中国证券业最终必将走向对外资开放之路,国际投资银行对中国证券业务的竞争加入,预示着证券公司之间未来的竞争将越趋激烈。[4]研究表明证券公司的经营具有强烈的规模经济性,若以规模弱小的中国证券公司来与实力雄厚的国际投行巨头进行竞争无疑让人非常担忧,因此此次重组并购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内券商发展壮大起到了助推作用。无论券商是被迫进行重组或是主动进行重组,其重组兼并整合规模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竞争力的结果对于中国证券业的发展,特别是国内券商应对外资进入后的残酷竞争将起到积极的意义。
2.对券商不同重组兼并模式的具体评析
(1)对中信模式评价分析
一般来说,能够实施重组兼并活动的往往是具有实力、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较好的证券公司,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结果应该是这类具有优势的公司对规模较小、治理较差的证券公司实施兼并重组,从而实现促进整个券商规模实力的提升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因此该模式原则上属于符合市场化的兼并重组方式,应得到大力支持。
然而,由于我国证券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国有资金出资组建,券商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大多为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因此在此种模式下,一直以来券商中存在的所有者缺位问题仍依然不能得到根本消除,委托问题以及相应的激励机制设计仍然象许多国有上市公司一样,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特别是地方政府控制证券公司导致普遍存在于证券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管理混乱、违规违法操作等现象倘若得不到解决,那么对券商的综合治理则成为了一个短期的“治标”行动,达不到通过治理对证券公司规范运作治本效果。因此此种重组兼并模式尚不是证券公司发展的终极模式。
(2)对汇金建银模式的评析
汇金和建银投资介入券商重组主要是作为整合券商的平台出现,通过收购券商资产使其走上正轨,在阶段性持有后(一般五年左右),还会寻求退出。它们注资券商的目的不是作为公司的长期股东,而是择机退出。汇金建银模式对我国券商综合治理在短期内取得成功,迅速恢复证券业的信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汇金建银基于其国资身份,以及作为非专业的券商,同时对多家券商给予注资,将面临着如何解决以下问题:如何确定对券商的投资目标(即如何在风险与收益之间进行平衡,特别是当与券商的其他投资者存在经营理念冲突时),如何平衡投资的多家券商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实现对券商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造。遗憾的是,在国有企业中广泛存在的委托问题和所有者缺位问题,在汇金建银重组兼并模式下不仅没有解决,反而表现得更为突出,这将极大地加深以此模式改造的券商未来前景的不确定性。因此此种重组兼并模式不是最优模式,应考虑尽快予以解决汇金建银退出券商经营,由此又将导致另一问题的出现,即汇金建银退出的股份是由国内资本接收还是由外国资本接受,此两种不同性质的资本投入将对我国证券业产生完全不同的影响。
(3)北证模式评价分析
外国资本进入中国证券公司经历了几个阶段。较早期主要是通过中外券商联合出资成立合资证券公司,例如湘财证券与里昂证券合资成立华欧国际证券公司(从事单一投行业务),此为“湘财模式”,之后有高盛间接实现持有综合类券商牌照的“高盛模式”,再发展到瑞银直接掌握相对控股权的“瑞银模式”。外资引入证券业对改善我国证券公司股东性质与结构、改善微观主体公司治理、提升专业技术水平、经营管理与风险控制能力、增强资本金实力等都具有积极意义。此外,引入的外资券商在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突破和创新,还将推进我国证券业在制度和市场层面的改革,带来重要的“制度效应”。
然而,从外资券商进入中国证券业的动机来看,外资寻求获得国内综合类券商控制权的意图明显。国内的券商,即便是兼并重组后规模有扩张的券商,其实力仍难以与国际投行巨头匹敌,而证券业的规模经济性,[6]以及竞争的“马太效应”皆预示着,如果国内证券业市场对外资不加限制的话,本土券商将难以在国际投行巨头的压力之下发展,甚至生存都难以为继。例如,香港证券市场是一步到位的开放市场,但是最近10多年来没有一家香港本地券商能够进入证券承销前五名。同样,在国际知名券商进入韩国、台湾地区后,原本实力较强的本土券商就所剩无几了。可见,对外资进入证券业的无限制极有可能导致本土券商的沉陷,如此,则期望通过引入外资改善我国证券公司的诸多积极意义全部消亡。更为担忧的是,我国证券业一旦被外资投行所控制,一方面由于金融业的高端产业性质,意味着国内财富将更易被外资掠夺转移,另一方面中国资本市场也将被外资左右,危及到国家金融安全。
在此次对券商的治理整顿和重组兼并过程中,非常遗憾的是,没有发现民营资本的身影。民营资本理应在券商的兼并重组过程中承担重任,因为民营化的证券公司更具竞争力(国际知名券商均为私营企业),同时证券民营化方向也符合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整体思路。
基于以上分析,有利于我国证券业长期发展的重组兼并政策应为:适当限制外资投行对国内投行业的介入,尽可能给予本土证券公司较长时期来完善治理结构;积极鼓励民营资本介入证券公司的重组兼并,特别是对汇金建银模式下的证券公司,在汇金建银股本退出证券公司时,应该优先考虑转让给国内的民营资本。
五、结论
我国的券商发展从无到有已经历20余年,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封闭性,以及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导致我国券商连续多年陷入了严重的风险困境,由此引发了中国证监会对券商市场的综合治理整顿。
我们认为此次对券商的综合治理整顿虽然大致完成了目标,但理券商治理的理想目标还有较大差距。在券商的三种主要的重组兼并模式中仍然存在较多的缺陷,而民营资本缺位于此次券商的兼并重组,这些都表明此次对券商的综合治理取得的只是一个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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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esofComprehensiveManagementofSecuritiesCompaniesinChinaandTheirRestructuringModels
TangHairong1,PengFei2
(1.Accountingschool,GuangdongUniversityofBusinessStudies,Guangzhou510320,China;2.EconomicandManagementSchool,SouthNormalUniversity,Guangzhou510631,China)
对证券行业的了解篇6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日趋成熟的融资工具,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运用。其功能不断深化,品种也在不断创新。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也出现了资产证券化热。但大家更多看中的是资产证券化对银行业风险的隔离功能。笔者认为,发展资产证券化必须结合中国的实际,不能盲目照搬,并就此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正确看待资产证券化的功能
毫无疑问,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最初出现是和银行不良资产的化解联系在一起的。事实上,发源于美国的这一金融创新工具,最初也是为了提高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以及转移和分散信贷风险。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相继采用并发展完善了这项金融创新技术,使之成为国际资本市场发展最快、最具活力和令人振奋的金融工具。根据美国债券市场协会的统计,2005年前三个季度,美国中长期债券市场新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2.24万亿美元,占美国债券市场整个新发行总量的53.6%。截至2005年第三季度末,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余额达7.7万亿美元,约占美国债券市场全部余额24.7万亿美元的3l%,为市场的第一大产品。资产证券化已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对美国经济和金融市场产生了巨大的积极影响。欧洲的资产证券化以英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德国等国的为标志,在最近几年96也获得了快速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量从2000年的800亿欧元左右上升到2004年的2480亿欧元左右。2005年前三个季度欧洲新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达1962亿欧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5%。资产证券化在欧洲市场已进入成熟运用和快速发展阶段。资产证券化开始出现在亚洲市场上,主要是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在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截至2004年末,整个亚洲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量从1998年的70亿美元上升到680亿美元。
从世界各国的发展来看,资产证券化已不仅仅是当初作为化解不良资产的工具来运用,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相比,资产证券化虽然属于债券融资的范畴,但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它和上述融资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方式都是对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经营未来现金流的要求权,由于融资对象受多种不确性因素的影响,其融资形成的资产都存在着不可预计的稳定的现金流,这种不确定性可能来自宏观的因素,也可能来自微观的因素,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投资者不可能准确评判企业的价值;而资产证券化最大的特点是,其基础支持资产主要是贷款、应收账款等具有可预计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是以资产信用替代企业整体信用,投资者可以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资产折价。资产证券化打破了传统的金融中介垄断,同时与非中介竞争,通过盘活非流动资产,提高资源配置的运作效率;开辟了企业融资的新模式,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实力;同时还改变了证券市场的结构,极大地丰富了证券市场的运作品种,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美欧各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表明,国际金融市场发展即将步入资产证券化产品主导阶段,资产证券化正在改变着金融市场的融资方式,推动着全球金融制度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
二、中国引入资产证券化的正确思路
各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实践给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笔者认为这种借鉴不在于给我们提供了现成的资产支持证券化工具,而更多的应该是资产证券化这种思路,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来探讨对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影响。
笔者认为,不能把资产证券化定位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把资产证券化作为化解银行的信贷风险、解决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的工具。因为中国的金融环境不同于美国,也不同于亚洲金融危机后的亚洲各国。
首先,中国的融资结构不同于美国、韩国等发达国家。长期以来,银行业资产占据了中国金融资产的大部分,企业融资主要依靠于银行信贷资金。统计表明,截至2006年4月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达2.8万余家,银行业总资产近40万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总资产的95%以上。由于中国的股票市场自诞生之初就存在着功能上的偏差,再加上制度设计上的人为分割缺陷,市场秩序混乱,上市公司质量低下,投资者信心备受打击,发展速度缓慢。而且债券市场的发展又滞后于股票市场的发展,在债券市场的融资中,政府债券以及准政府债券发展较快,比重过高,而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明显滞后。企业债券余额在全部债券余额中的比重多年来一直徘徊在3%左右。
1999年,美国、韩国的银行业资产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占金融资产总额的比重,美国分别为51%和49%,韩国分别为66%和34%。美国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基本平衡,直接融资市场较为发达。加上美国是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资本市场非常发达,企业行为也已高度的市场化。美国银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十分发达的主要原因在于美国较低的储蓄率,导致银行从常规渠道获取的资金来源不足以满足其放贷需求,利用资产证券化可以较好地解决其银行流动性不足的缺陷,并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中获得贷款服务收入,以弥补存贷利差的不足。而我国由于各种原因,居民的储蓄率一直居高不下,加上国有金融资源的垄断性,银行系统占据了绝大部分储蓄资源,银行不担心资金来源;同时社会对于银行贷款的需求也十分强烈,银行也不担心贷款的压力,而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取得的资产流动性又面临着较大的投资压力,在宏观调控的压力下,银行将勉为其难。因此,我国的银行业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解决其流动性和长期负债融资需求的压力不大。
其次,和亚洲其他国家相比,引入资产证券化的初衷不同。亚洲金融危机后的亚洲各国之所以引人资产证券化的初衷主要是为了解决银行危机产生的大量的不良资产,以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无论是日本、韩国还是泰国等都是如此。但随着这些国家金融体系的重建和金融秩序的恢复,资产证券化被赋予了新的内容。以韩国为例,其资产证券化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999~2000年是引入资产证券化阶段,主要目标是金融重建和不良贷款的处置;2000~2001年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阶段,主要提高资产流动性,克服期限集中到期的问题;2002~2004年是不断成熟阶段,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扩大到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卡应收款、学生贷款、未来收入债券等。
在中国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银行系统的不良贷款率不断降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经过国家注资以及引进战略投资者后都有了显著的提高,通过资产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压力并不很大。同时,通过资产证券化来化解银行业的不良资产也有失偏颇,适合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只能是低流动性资产,而决非不良资产。如前所述,资产证券化不同于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它是资产支持证券,是以未来可预计的稳定的现金流为标的。而所谓的不良资产大多不具有可预计的现金流产生。华融等4家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接收的不良债权中,不少是因体制原因而长期沉淀下来的、已无多大价值、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其余部分债权尽管还可能产生收益,但也因国企经营状况不佳或无抵押和担保,其价值大打折扣,能否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可猜测性较大,不良资产的证券化难度很大。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对象可以是流动性较差的资产,但绝不能是质量低劣的资产,更不可以对大量呆坏账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商业银行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中国引入资产证券化的思路应该是通过引入资产证券化来改善融资结构,完善证券市场,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一是通过不同种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为投资者提供足够多的可选择的储蓄替代型证券投资品种,从而分流银行体系存在的巨额储蓄资金,缓解银行体系信贷扩张的冲动和压力,降低宏观调控的成本。二是通过资产证券化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优化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开辟股权融资、债权融资之外的第三条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价格发现功能和监督约束机制,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三是通过资产证券化拓宽开发性金融的融资渠道,支持国家基础设施等经济瓶颈领域建设,减轻国家财政的压力,促进中国经济发展。
三、结合中国实际发展资产证券化
要达到上述目的,笔者认为,中国推行资产证券化应该在两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应该优先考虑对国家基础设施等资产的证券化,非凡是有稳定现金流预期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如电力、供水、水处理、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以及石油和天然气储备、金属和非金属矿藏、林地等资源资产的证券化。1998年以来,我国一直靠增发国债促进基础设施建设,目前累计的国债规模较大,已接近风险警戒线,但是中国的能源和基础设施仍然落后于需要这一局面并未根本改观。自2002年起,中国财政赤字跃居3000亿元以上,并接连创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新高,连续3年,我国赤字率都逼近了国际上公认的警戒线—3%。据估算,中国目前全部债务存量已超过1.8万亿元,且中国国债正在步入借新还旧的高度债务时期,国家财政的债务本息支付任务沉重,年还本付息额达到5000亿元以上,政府未来的偿债能力大大降低。而随着国家经济战略转移,非凡是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等战略,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而资产证券化完全可以使我们走上开发性金融之路,既可以达到分流储蓄、丰富证券市场投资品种,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又可以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减轻国家财政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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