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券市场的认识和理解(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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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券市场的认识和理解篇1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现状发展趋势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概念及意义
所谓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证券市场监管是一国宏观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一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二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三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四是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1.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
2.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
3.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建议
第一,解决我国证券市场的问题必须具备一个基本的外部环境,即已上市的或将要上市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主体,它们不能仅仅将证券市场作为融资的工具。由于证券监管机构没有合法的理由介入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因此依靠证券监管机构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不现实。
第二,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回归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立场。证券监管机构发展市场的职能应该限于宏观层面,而微观层面的职能必须剥离,这样才能使投资者保护职能真正得以发挥。其发展市场的微观层面职能则交由证券交易所通过合约和自律规则行使。
第三,必须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合理确认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使证券监管机构切实履行公共管理职责。
第四,必须确立合理的证券监管机构内部组织架构。我国受制于宪法,无法赋予证券监管机构更大的独立性。但是,证券监管机构实行真正意义的委员会制是可行的,而不是名义上的委员会制。
第五,明确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的法律关系。新《证券法》对于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划分仍然是不合理的,没有对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给予合理的确认。应当把交易所定位为法人企业性质或者第三部门,并推动证券交易所之间展开竞争。
第六,推动立法和司法的发展。完善的法律、相对“积极”的司法有助于证券市场纠纷的解决,减轻证券监管机构的压力。
总之,中国证券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国家为实现其效用最大化,比较该制度安排的收益与成本后,从制度安排集合中挑选出来的,其实质是解决渐进改革中出现的新的制度不平衡。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证券市场相比较,中国证券市场具有外生性,这种外生性证券市场存在制度缺陷。中国证券市场是渐进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存在的问题是改革过程中不断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反映。加之,证券市场“泡沫”机制所产生的风险,使得中国的证券市场极为复杂,实施监管的难度很大。中国证券市场主要功能是“为国有经济融资”服务,并进一步分析得出“为国有经济融资”与“证券市场风险控制”间的矛盾具有不可克服性,从而得出证券市场的监管困境根源在于其制度缺陷,所谓的监管失措只是监管当局的无奈之举。中国证券市场的问题不能单纯的依靠“加强监管,提高监管水平”来解决。在转轨经济中,监管当局是有所作为的,可以在证券市场的制度重建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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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券市场的认识和理解篇2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规范,证券市场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成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的发展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这就对高校证券投资教学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融学教学中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教学的广度与深度也要相应进行变革,在注重投资分析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将实践教学环节提升到了一个更为重要的地位。
二、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课程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对实践教学环节的科学设计是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实践教学成功与否的关键。尽管部分高校对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实践教学进行了探索,但迄今为止尚未形成统一的实践教学模式,因此各高校培养的毕业生的证券投资分析能力也参差不齐。总结现阶段实践教学改革的过程,证券投资学实践教学目前还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重理论,轻实践。传统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课程教学主要对证券投资理论部分进行讲解,力图让学生从理论角度掌握证券交易原理、证券市场运行规则、内在机制,而且其授课教师多由缺乏实践经验的非科班教师担任,他们的教学习惯多以板书或者辅之以简单的多媒体教学,其指导的学生在理论方面或有突出特点,但是在实践操作经验方面比较欠缺。因此,大多高校证券投资学实践教学并没有真正摆脱单向灌输理论的传统教学模式。
2.实验室设备简陋、陈旧,使用效率低。目前很多高校到现在还没有专门的金融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备配置尚不齐全,给实验教学的顺利开展带来障碍。目前,金融实验仅有股票投资模拟,而期货、外汇、保险实务、金融工程等课程尚未开设实践教学环节,造成资源浪费。
3.模拟交易软件配备不全。很多高校在学校设立专门金融实验室之前,由于教学经费不足,致使在实践教学中只能使用天空版、大智慧等免费的行情分析系统,模拟交易操作处于半手工状态,需要任课教师和学生主观判定交易是否成功。
4.金融数据库尚未建立。模拟教学的顺利进行还有赖于及时完备的信息平台。信息来源应有互联网和离线金融数据库构成。行情软件信息库是学生进行技术分析的必备条件,而离线金融数据库是学生进行基本分析的需要,有助于学生从全局把握投资对象。
5.实验内容单一,实验方案不完备。目前,投资模拟主要采用实验室上机接收股市行情,给予每个学生一定的虚拟资金进行模拟股票买卖。交易对象仅限深沪A股,尚未涉及期货、外汇和投资基金。
三、实践教学方法构建
1.教学内容模块化设计。《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课程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进行模块化设计的教学内容应包括以下部分:
(1)证券投资基础知识。包括证券投资工具、证券市场、资本资产定价理论等内容的投资组合理论、套利定价理论、因素分析法等。
(2)证券投资的基本分析。具体包括宏观经济分析、中观产业周期分析和微观公司分析。
(3)证券投资的技术分析。包括K线理论、道氏理论、波浪理论、切线理论,证券投资技术分析方法。
(4)投资组合管理。在明确了教学内容之后,根据每部分的教学要求来组织和设计开放式研究性教学环节。我们认为主要的实践环节应包括:运用投资基本理论进行投资组合分析、基本证券商品交易、证券投资的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投资组合修正与评价等内容。
2.模拟化教学。与模块化教学内容相适应,首先扩展实验对象的范围,将股票、封闭式基金、期货和外汇作为模拟交易对象,使学生充分体验基础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差异。此外,根据上述各部分的教学要求来设计可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1)证券模拟交易实验设计。证券交易模拟操作程序设计:①要求学生从开户(股东账户与资金账户)、委托、成交到清算交割都自行操作一遍,使学生掌握证券交易的操作流程。②在沪深两市选择3~5只股票进行模拟交易。同时要求学生填写交易日志,以备投资盈亏分析和撰写实验报告使用。在实验初期,教师引导学生掌握大盘信息和软件使用方法,使学生对证券市场有初步了解。③选择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的期货品种进行模拟多头及空头交易。④在英镑、美元、欧元、日元等常用8种交易货币中,选择两组货币来模拟外汇实盘及外汇保证金交易。
(2)基本面分析。在学生熟悉交易环境后,要求学生根据所学理论知识先进行基本分析的实践训练。以学生重点关注的2只股票为分析对象,从宏观经济状况、行业背景及发展趋势、发行公司本身的财务状况3方面分析企业投资价值,同时作为选股依据之一。
(3)技术分析的实验设计。在技术分析环节,要求学生结合各种技术分析图标和指标,根据自己对市场行情的研判,选择拟投资的证券品种,做出买卖决策。这部分包括必选实验和选作实验。必选实验包括最基本的K线组合、均线分析、形态理论和包括MACD、KDJ和威廉指标在内的8个技术分析指标应用。选作实验则是对必选实验之外的其他技术分析工具和指标的应用。此外,在期货模拟交易和外汇模拟交易过程中,也要运用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方法指导投资决策。
(4)投资组合管理和业绩评价实验设计。首先,引导学生根据市场数据和信息来理解不同投资工具的风险收益特性,测算自己所关注股票的风险水平。然后,要求学生根据投资工具的风险收益特性及其市场表现来构建自己的投资组合。要求学生注意搜集和整理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每日要对自己的投资组合进行分析与评价,并适时对投资组合进行修正。
(5)实验考核。实验结束时,要求学生撰写股票投资模拟实验报告、期货模拟交易实验报告和外汇模拟交易实验报告。报告中应涵盖对实验过程中重点关注并实际操作的投资品种作全面投资价值分析,包括基本面分析、技术分析和投资组合分析。
3.案例教学。
(1)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案例教学介绍。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是一门广泛吸收多学科知识、理论体系复杂且具有较强实践性和应用性的课程,所以利用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证券投资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学会运用基本分析法和技术分析法进行证券投资分析。学生通过案例教学获得的知识是自己理解了的知识,是有着真实背景的知识,而不再像课堂讲授法下获取的抽象的、过度概括化的生硬知识,它能立即被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处理类似的证券投资问题,将是理论教学的重要补充。
(2)认真挑选有代表性的动态案例。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基础知识部分主要是对证券市场和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认识,在系统讲解基本知识之后,可以通过上海和深圳等国内市场的上市证券种类进行概览,总结和比较中外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差别,对国内市场各类证券的市场特点和表现进行直观对比。而课后可以要求学生观察并对比市场上的证券品种,结合教材中的要点在当前市场背景下具体分析相关品种的区别和联系,从而对各种证券的特点有更加直观的认识。
对证券市场的认识和理解篇3
一、银行证券投资概述
证券市场是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它具有筹资投资的功能,还有定价、资本配置的功能等。证券市场在筹资投资的功能上的表现是它一方面为资金需求者提供通过发行证券筹资资金的机会,另一方面又为资金提供者提供了投资的对象。而证券市场在定价功能上的表现就是证券能产生高投资回报的资本,所以市场的需求就大,相应的证券的价格就会高;反之,证券的价格就会低。还有就是证券市场在资本配置上的功能表现为它是通过证券价格引导资本的流动从而实现资本的合理优化配置的。通过介绍证券市场在这三个方面的功能,我们不难看出银行证券的重要性,所以我们很有必要分析一下目前我国银行证券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目前我国银行证券问题的对策,从而促使我国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我国银行证券目前存在的问题
1.证券市场规模偏小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正在越来越好,很有潜力,但是相比于国外证券市场的发展规模来看,我国的证券市场的规模还是偏小,还是有很大的差距,就拿股票市场为例,全世界参与股票投资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平均是8%,其中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这些国家的比重就更是高达20%以上,而我国的股民投资者是3300万,占我国总人口的2.7%。如果我们在从股票市场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上来比较的化,那我国相对于其他国家的差距就让人担忧了,所以从这些数据上,我们都不难看出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的规模还偏小的现状。
2.国家法制不够健全,市场监控力度不够
完善健全的国家法制制度,是确保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公平发展的有力保障,然而我国的国家法制在规范银行证券的交易市场上还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不能够很好的保障到我国股民的利益,让投资者面临的风险较大,从而造成我国的股民不断的失去信心和积极性。我国的证券交易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并且在执行能力上也存在不力,一些证券交易的法规还有脱节的现象,这些问题都严重的阻碍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又好又快发展。
3.国民主见意识缺乏,存在跟风性
我国银行证券市场还存在的问题就是,我国的国民独立自主的能力还比较的缺乏,国民缺乏主见意识,存在跟风的现象,羊群现象比较的普遍,例如:一些股票或者是基金等,一旦一些人买了赚了,就会造成很多人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购买,在股票涨的时候,舍不得卖,股票在下跌的时候又不能做出让自己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的能力,国民在投资上存在很大的盲目性,没有自己正确的理财方案,很多人都是盲目的跟风,从而造成自己在投资上的失误,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4.缺乏避险工具,系统性风险较高
我国的证券市场在风险管理上还有很大的缺乏,缺乏避险工具,没有现代意义上真正的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体系,对此银行的高层管理们的风险意识还是有一定的形成,但是在行业中的大部分员工还是没有形成很高的风险意识,没有在行业中形成大家都能认同的风险管理文化,对风险存在的认识还不够,没有系统的宏观的风险控制方案和工具,甚至把风险的存在看作是一种投资上的理所应当,而没有想出一套能够成功避免风险或者降低风险的有效法则,这其中部分的业务人员还将风险管理看作是阻碍业务发展与拓展的绊脚石,他们在面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上的认识上还仅仅局限在理性的认识上,没有一个全面的,统筹兼顾的宏观的风险管理意识,从而就使得我国在证券市场的交易上的系统性风险还比较的高的问题。
三、对我国银行证券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措施
1.挖掘我国国民在证券交易市场上的巨大潜力
我国的证券市场规模虽然还存在偏小的现象,但是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发展潜力却是巨大的,对于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规模偏小的现象,我们其实也不必过于的担心,我国证券市场规模明显低于国外发达国家,其实也是和我国的国民在投资概念的认识上有很大的关系,我国的国民普遍的认为证券投资,这种赚钱的方案还存在很大的风险,对此我国应该帮助我们的国民树立起正确客观的理财意识,协助我国的国民成功走出在投资认识上的误区,我想如果能成功的将我国国民的投资意识引到一个正确的认识上来,那我们的证券市场一定会有很大规模的增大。我们的国家在引导国民在投资意识的认识上需要做出努力的同时,国家还应该规范好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推动资本主体市场的发展,从而保证我国国民的利益。
2.完善我国银行证券市场法制,加强市场监控
证券市场讲究的是高度的信用化,而只有建立起完善的银行证券市场法则制度,让我们一切严格按照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来办事,才能让证券市场得到充分的保护,让我们的证券交易安全可靠,从而才能确保好证券交易市场双方的利益不受到侵犯,确保好他们的基本权益,进而使得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能够正常的运行和发展,逐步让我国的证券市场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上。
3.普及银行证券理财知识,提高国民自主选择能力
在关于我国国民存在跟风性的问题上,我们应该有正确的认识,国民之所以有大面积的跟风现象存在,主要还是因为他们对理财不是很清楚,在理财上不专业,所以才会没有主要,才会盲目的跟风,对此,我们可以采取的措施就是普及银行证券理财的知识,例如:我们可以在银行里面多放一些证券理财上的杂志,方便人们阅读。也可以在银行里面多增加一些专门为投资者讲解证券理财理论的专业人士,甚至还可以让这些证券的专业人士成为那些证券投降者的贴身财务管家,不断的正确的引导证券投资者避免好风险,从而获得利益,增加证券投资者的信心,提高他们的自主选择能力和避免并承受风险的能力。在普及证券投资的知识上,我们的国家还可以做的就是,利用现代多媒体的东西,如电视、电脑等来宣传证券投资的知识。
4.建立避险工具,降低系统性风险
为了使我国的证券市场更够健康快速的发展,我们必须建立避险工具,降低系统性风险,从而才能有效的保障到我国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对此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树立全面的风险管理观念,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让所有的风险都有专门的部门来应对,从而让风险降低到最小的程度,同时我们还应该在证券行业中,让每一个从业人员都有强烈的风险管理意识,有全面的、整体的抗风险理念,并对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监测等。
对证券市场的认识和理解篇4
>>以就业为导向的实践教学研究证券投资学教学改革探索与实践以就业为导向的中职语文课堂教学研究与实践证券投资学课堂实践的探索与讨论实践导向的投资学教学模式探析非金融专业证券投资学的实践教学改革研究《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自主学习的实践与探讨基于职业能力培养的投资学专业实践教学研究以提升就业能力为导向的旅游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研究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办公自动化实践教学研究以就业为导向的《成本会计》课程实践教学研究《证券投资学》特色实践课程建设研究《证券投资学》实践教学模式比较分析证券投资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探析《证券投资学》实践教学改革探索证券投资学课程实践教学思考《证券投资学》实践教学过程探讨《证券投资学》技术分析内容的教学研究应用型本科《证券投资学》课程综合实践教学模式研究突出实践应用能力培养的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方法探索常见问题解答当前所在位置:l。
3.与合作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深度访谈整理。
由上表可以看出,证券经纪人、客户经理和投资顾问助理都需要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精神,同时也需要对证券业有不同层面的认识和理解,便于为客户提供不同的服务。对于渠道经理、营销总监等营业部中层岗位,则要求在精通证券业务的基础上,有良好的组织能力,营销策划能力和拓展能力。投资顾问则要求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和专业的投资理财能力,能够清晰分析金融产品的趋势,并寻找证券投资机会,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投资服务。
由于本科毕业生首次就业岗位一般是客户经理、证券经纪人、投资顾问助理,因此按照以上相应岗位的职业能力要求,他们应具备沟通能力、自主开发客户的能力与市场拓展能力。虽然要求对证券业有不同层面的认识和理解,但似乎对证券投资水平没有太高要求。我们认为,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规范与成熟,良好的证券投资水平对开发和维护客户有重要作用,只有对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才能更好地开发和维护客户,而维护客户不仅仅是投资顾问的工作。实际上,他们经过一定证券从业经验的积累,具有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后,都有机会晋升为投资顾问、业务经理(见表1),甚至进入私募基金,成为职业操盘手。为此,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就业的本科毕业生,要有长期从事证券行业的准备,愿意脚踏实地从最基础的营销做起,同时充分利用证券行业的平台不断提升证券投资水平,为自我职业发展做好准备。
二、以就业为导向的实践教学设计
(一)实践内容设计
从本科毕业生在证券业首次就业的岗位来看,要求对证券专业知识有不同层面的认识和理解。从他们未来发展的岗位看,还需要进一步熟悉金融投资知识,精通证券业务。特别是为客户提供专业投资理财服务的投资顾问,还必须精通证券投资分析工作,清晰分析金融趋势,寻找证券投资机会,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投资服务。因此,证券投资学作为培养证券投资人才的一门主要课程,在进入实践环节前,首先应根据他们在证券业首次就业和未来发展这一现实情况设计好实践内容。我们在自己多年实践教学总结与借鉴各院校实践教学经验的基础上,把实践内容设计为四个模块,分别为实验环境、基本分析实验、技术分析实验和综合实验,每个模块下设若干项目(见表3)。这样的实践安排,是基于自上而下选股方式的顺序“宏观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技术分析”进行设计的。通过以上顺序的实践,让学生对证券分析有一个清晰的思路:首先把握总体宏观经济处于的周期与政策动向,据此选择周期型、成长型或防御型行业;然后在选择的行业中根据行业地位、公司治理结构、竞争力、成长性、财务报告等选择目标上市公司,由此形成核心股票组合;最后根据自己擅长的技术分析择机买卖。当然,也要指出选股的另一种方式是自下而上,只不过普通投资者较难像机构投资者那样有专门的人力和物力来进行大海捞针般的个股筛选活动。
表3证券投资实践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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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第一个模块为实验环境,包括行情交易软件与模拟交易软件的操作。通过此模块实践,使学生熟悉证券交易行情软件的操作与分析功能,同时能利用高度仿真的虚拟交易系统进行模拟交易及竞赛。
第二个模块为基本分析,包括证券品种与证券市场认识、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与公司分析。我们设计证券品种与证券市场认识这项实验的目的,一是让学生了解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各证券品种及相互联系,特别是股指期货与证券市场现货的联系;二是让学生了解全球证券市场的相互联动,特别是欧美、香港市场对国内证券市场的影响。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与公司分析分别作为基本分析的宏观分析、中观分析、微观分析,是自上而下分析不可或缺的三个组成部分:宏观经济分析为投资者把握中长期投资机会提供决策依据;行业的发展是与国民经济的周期性密切相关,也与一国政府的产业政策紧密联系,把握好国家产业政策是掌握证券市场主流行情的关键;公司分析是在宏观经济分析和行业分析基础上,为投资者确定具体的投资标的。从公开的精品课程网站上可以看到,一些学校的实践教学对基本分析的重视不够,实践内容只有技术分析而无基本分析。
第三个模块为技术分析,包括盘面要素分析及K线分析、指标分析、形态分析和量价分析等。技术分析方法不研究引起证券价格变动的原因,而是假设市场行为已反映了引起证券价格变动的所有信息,由于不需要研基本面因素,只需要研究市场行为,借助图表和市场指标来分析预测股价变动趋势,因而成为广大投资者,特别是非专业的投资者普遍使用的分析方法。但是当某种技术分析方法为大多数人接受时,这种技术分析就会失效,还会被主力庄家反向利用。
第四个模块为综合实验。以上三个模块的实验只是单一理论知识的应用,与综合运用各种理论和方法进行的实战操作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的,而且实战操作遇到的情况变幻莫测,常规理论和方法还会被市场主力反向运用来制作骗局。为此,我们采取在理论课程全部结束后,开设了贴近实战操作、综合运用各种理论和方法进行研判的综合实验,以提高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与投资决策水平,提升规避风险的能力。目前开设的综合实验项目主要有短线操作、中长线操作、板块轮动、投资策略等,更多的综合实验项目还有待进一步的开发。从已有的实验实训教材与公开的精品课程网站看,各高校鲜见开设这样的综合实验。
(二)实践教学设计
实践内容设计后,还必须配合恰当的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手段,使实践内容设计的初衷得以落到实处。
1.实验环境教学
第一个模块是最简单的部分,教师首先指导学生选择一家证券公司网站下载行情交易软件,然后介绍一些常用的功能,接着让学生熟悉这些功能的使用。更多功能的使用可以查看这些行情交易软件中提供的使用说明,如通达信软件界面主菜单的“帮助”提供了“帮助说明书”,软件界面主菜单的“在线服务”也提供了使用说明。模拟交易软件提供了全程仿真的交易流程,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与真实交易一样的资金划拨、下单、撤单等,并随时可以查看自己的交易成绩排名。
2.基本分析实验教学
这部分的实验教学,主要通过收集财经网站、行情交易软件、证监会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提供的资料进行。在证券品种与证券市场认识的实验项目中,行情交易软件提供了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各类证券品种的交易情况,教师可以在此基础上介绍其收益与风险等基本特点。对于全球证券交易市场的基本概况,教师可通过期货交易软件如文华财经重点介绍欧美、香港、日本的证券市场,并指出它们对我国内地证券市场的影响。在宏观经济分析实验项目中,让学生收集财经网站如东方财富网的宏观经济数据走势图,对照沪深证券市场走势,分析他们的相互联系,检验宏观经济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并根据宏观经济各指标的数据变化,分析当时宏观经济运行的总体情况和经济政策的基本取向。行业分析与公司分析这两个实验项目,对金融本科生而言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行业分析,需要对行业有深入的了解。而公司分析需要对公司素质有独到的认识,对财务数据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能将虚假披露的财务数据还原为客观有效的财务数据,并调整为适合金融分析的数据,进而对上市公司进行金融视角的分析。为此,我们从合作证券公司选取一些优秀的行业与上市公司分析报告作为范例讲解,强调分析的框架与要点,然后让学生模仿学习分析并撰写。针对这一薄弱环节,我们让学生下载东方财富同软件或新版大智慧软件,里面有大量行业与上市公司分析报告原文。通过不同行业和个股研究报告的阅读,让学生逐渐学会利用研究报告结论选择行业与个股,这也是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顾问和客户经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3.技术分析实验教学
这部分是学生易学也较有兴趣的实验。我们主要采用向市场学习的办法,通过分析大量案例找出规律,然后进行模拟操作,以验证其效果。例如,在量价分析实验中,我们设计的一个实践步骤是分析个股上涨启动前后的成交量变化规律,就要求学生至少找出30只以上个股案例进行观察,然后根据自己总结的量价规律选择个股进行模拟操作。又如K线分析实验中,要求学生观察单根K线市场含义时,也至少要求找出10只个股,把其中每只个股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同类单根K线全部找出来进行比较观察,分析有哪些相似的原因导致其后的走势发生。通过大量观察,学生对技术分析的熟悉程度大幅度提高。
4.综合实验教学
综合实验是在前面三个模块实验的基础上,综合利用基本分析、技术分析与组合思想进行的贴近实战操作的模拟投资。在这部分的教学中,我们综合采取收集信息、案例分析、分组研究讨论、实验报告成果展示、教师点评等多种方法进行实验。例如,在长线投资实验中,我们通过大量长期上升趋势的个股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长线投资的魅力不仅在于盈利是非常可观,而且不需要太多的时间和精力花在看盘上。如杰瑞股份从2010年2月上市到2013年7月,三年半的时间股价涨了约7倍;桑德环境从2005年7月到2013年7月,8年股价涨了约12倍,沪深市场并不缺长线投资品种。通过个股案例分析,学生非常有兴趣寻找其他长线投资品种,研究这些品种之所以能长期上涨的基本面原因和技术特征,然后尝试预测未来可能的长线品种并加以跟踪。形成实验报告后,抽取部分小组进行成果汇报,教师点评给出意见和建议,这种训练方式受到学生欢迎。
三、实践教学的实施效果
以就业需求为契入点,让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教师指导,通过以上由易到难、由分块到综合四个模块的实验,以及校园网全程开通模拟交易,为学生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实践平台。同时,结合国内外信息收集、大量案例分析、实验报告展示、小组研究讨论、教师点评等多种教学形式,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了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取得了一些较好的教学效果。如2013上半年,学生分组合作研究完成宏观经济分析和行业分析的实验后,他们就根据当时各类宏观经济指标显示的数据,判断国内宏观经济处于弱复苏阶段,但不会采取类似四万亿投资那样地扩张性的政策,重点将放在调结构转方式上。由此他们得出的投资策略是增持创业板、中小板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个股,这使他们在2013上半年的模拟操作中取得了较好的业绩。另外,学生踊跃参加各种模拟大赛,并获得了较好的名次,如2011年全国大学生世华软件金融投资大赛,盘中一个学生曾排名全国第三,后因其他原因没有参赛到结束;“赢在新起点·2012全国大学生金融投资模拟实践大赛”,一学生获西部赛区第一名、全国第八名、第十周收益率全国第一的佳绩;另一学生获西部赛区第九名;三名学生并列西部赛区前50名并获优秀奖。
证券市场变化莫测,市场操作方法也在不断更新变化,如何跟上市场的步伐搞好校内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证券投资水平,进而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拓展能力和创新能力,还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经过几年的实践与总结,我们认识到:通过实验项目训练及全程模拟操作,在培养证券投资分析能力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还将进一步加强实验项目的开发研究与教学创新,为实践教学改革和证券投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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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券市场的认识和理解篇5
我国《证券法》适用范围“宽”与“窄”的选择,是四年前曾经争论、今天又起争论的问题。在《证券法》经过四年多实践检验、我国加入WTO、党中央确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经济翻两番目标的背景下,为形成和加强经济发展与证券市场发展的正相关性,摆正政府在证券市场发展中的地位,应当扩宽《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增强《证券法》对部门规章的协调能力,使政府在现阶段“行政中心主义”的法制框架下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有更大的作为。
「关键词证券法、适用范围、证券市场、经济发展、政府干预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仅有四年多实践的《证券法》率先列入今年的修法时间表,足以说明对《证券法》的重视。《证券法》颁布于1998年,当时的特殊历史背景和对证券市场的认识不深,在《证券法》中留下了烙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我国金融体系防范金融危机的意识空前高涨。此时颁布《证券法》必然对防范措施看得比较重,对未来市场的发展空间则预见不足。《证券法》颁布至今,我国经济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和党的十六大确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总产值翻两番的宏伟目标,这些重大事件对于修订《证券法》有直接的影响。此时人大常委会提出修订《证券法》,符合我国金融市场总体战略发展的需要。市场业内人士、监管部门官员、学者和广大股民都期望修法取得成功。笔者认为修法最为重要的是确定方向:是注重历史,还是着眼未来,还是注重当前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这种定向的选择过程本身也是一个统一认识、提高认识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修法的过程本身就是向市场学习的过程。
一、四年前的问题,今天还是问题
1.“宽”与“窄”的适用范围
四年多前,对《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有过长期的讨论。概括当时讨论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代表性的观点。(注:参见李飞:《关于如何确定证券法的调整范围问题》,《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一种观点认为,《证券法》调整范围应该宽一些,应该对各类证券都进行调整,不能仅调整股票和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依照这种观点,《证券法》现在的调整范围是不够宽的,还有许多种类的证券没有包括在内,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四年多的实践表明,国务院在此期间没有依法认定过任何证券,现在该法要修订了,显然“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只是作为一个备用的授权条款,而不具有可操作性。另一种观点认为,《证券法》应该根据一定发展阶段的特殊情况,调整有限种类的证券。现行的《证券法》正是采取了这种观点,即调整股票和公司债券。这种观点强调,“证券”在语义学上的概念与现实中一定发展阶段的证券是两回事,不应该将语义学意义上的证券与现实中市场交易的这些证券混同。
经过四年多的实践,《证券法》当年遇到的问题显现出了重复性,即四年前讨论的问题,四年后的今天依然存在,依然需要继续讨论,如《证券法》适用范围“宽”与“窄”的问题。如果仔细分析,有些问题是问题,有些问题则不是问题,而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属于认识论和观念方面的事情。为什么说有些问题是认识论和观念方面的事情呢?例如,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就把几乎所有能包括的证券都包括进去,给证券下了一个法律定义,这种做法可以视为“证券”在语义学与证券市场的高度吻合。它表明了两种背景:一是美国法律在普通法判例技术层面,需要将法律概念严格定义,并且由判例具体解释,具有司法上的操作性。二是由于当时处于1929年经济危机后的恢复期,对证券采取严格定义的做法能够得到大多数人的赞同。正是这后者??大多数人的认识一致才能取得这一立法上的成果。
反观我国,1998年《证券法》的颁布刚好也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过后不久,防范金融危机成为当时的主流认识,在立法上采取将除股票和公司债券之外的其他证券排除在《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之外,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他证券不等于不能流通。即便在市场上流通的国债,由于没有《国债法》调整,应该属于法律调整不完全的证券,如果出现问题和纠纷,就难以依法解决。现在法院处理这类证券纠纷还不能适用《证券法》,又没有《国债法》和《投资基金法》,最后只能适用《合同法》。由于《合同法》属于普通类而并非专门证券类的法律,对于证券交易的特殊性规定得不够具体,使庭审举证的成本升高。如果《证券法》的适用范围适当,对有关证券进行统一调整,就会像《票据法》一样具体规定各种票据行为,使得庭审的举证成本大大降低。
1998年的《证券法》对于调整范围采纳了“过渡期”的观点,除股票和公司债券两种证券外,没有将更多的证券种类列入其调整范围。其实,其他债券种类在我国早已存在,如政府专门行业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券等,将来还可能有电力债券、石油债券、房地产抵押债券和高速公路、天然气、城市用电、自来水收费抵押债券等。这些证券都会在市场上流通,但它们都不是《证券法》调整范围内的“证券”。
虽然《证券法》的颁布已经有四年多了,但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的讨论依然存在。这些讨论充分体现了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一致,观点不统一,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各有各的道理,还没有出现压倒一切的权威学术观点。现在正值修订《证券法》之际,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比这个问题本身还重要,因为这是解决问题的前提。
2.“统一型”的法律与“分散型”的法律
与前一个问题有关的另一个问题也直接影响《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这就是采用什么类型的证券法律框架来调整各种证券活动。1998年前后我国的立法实践给人们的印象是,正在采用“统一型”的法律来调整证券:四年多的时间里只颁布了《证券法》,没有颁布其他有关证券的法律。但是,在计划上也想采取分散立法的设计框架,平行调整各种证券。例如,用《证券法》调整股票和公司债券,用《国债法》调整国债,用《投资基金法》调整投资基金券。然而,由于立法的滞后性,使得市场上出现了事实与理想的差距:《证券法》颁布后,市场上遗留了若干种证券无法可依。这些证券只能留给行政部门颁布的具体法规和规章来调整,而这些法规和规章的层级显然在《证券法》之下。所以,在这四年多的实践中,市场给人的感觉是,调整其他证券的具体法规没有及时出台,《国债法》和《投资基金法》也没有出台,似乎我们倾向于采取“统一型”的法律框架来调整各种证券。如果调整其他证券的法律、法规不能及时颁布,《证券法》的修订又列入日程,其调整对象就应该宽泛一些,调整的证券种类就要多一些,以此弥补其他法律、法规缺位的不足。
如果按照“理想”中的设计,采用“分散型”的法律、法规来调整不同种类的证券的话,《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就可以“窄”一些。因为这种立法设计的思路是要将不同的证券交给不同的法律、法规来调整。例如,用《投资基金法》来调整投资基金券,用《银行监管法》调整金融债券,用《石油法》调整石油债券,用《电力法》调整电力债券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什么时候才能出台呢?没有时间表的“理想”,永远只能是理想。
证券活动的立法总体设计采取什么模式非常重要,理想必须与现实相结合,必须有时间表来落实。从长久看,立法设计本身也是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正如古谚所云:“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统一型的立法,以后可能再成为分散型的立法;分散型的立法,以后可能再回到统一型的立法。所以,立法的设计思路本身并非具有自然科学那样的“真理性”,这里面更多的是历史经验的积累以及对实事的判断,更多的是立法者对路径的选择和对未来的预见。其中,对历史经验的总结和对未来的预见能力是最为重要的。
3.“过渡阶段”对《证券法》调整范围的影响
现在有些官员,学者在公开讲话和论文中谈到《证券法》修改时,不约而同地谈到了现行《证券法》的内容有经济发展的过渡性和阶段性色彩。例如,他们认为现行《证券法》在颁布时的背景比较特殊:从国际方面看,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还没有结束,此时颁布《证券法》必然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从国内方面看,此前国内少数信托投资机构出现了一些重大问题,而这些问题难以通过司法诉讼来妥善解决,还是要采取行政手段来解决,即政府“买单”,由此使得证券市场对政府的依赖程度与投资者的信心具有相关性。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新法律,必然体现高度防范金融风险和政府加强监管的特点。
现在看到证券市场需要发展与原来法律强调规范之间不吻合的情况出现时,我们不得不考虑行政部门当年在拟订《证券法》条文时所采取的路径。我们的立法在“行政中心主义”的路径依赖下,政府决策官员最后对立法方案的选择及争论的问题有直接的影响。而且政府执行法律的部门并不是一个部门,而是多个部门从对法律持不同的立场、看法、理解,采用不同方法来执法的。行政部门利益在立法时的摩擦后果,使得写在法律条文中的内容具有妥协性和模糊性,在执法中出现理解上的部门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也就不足为奇了。
回顾历史,当时争议较大的内容是难以写入法律条文的。当时对于这种情况似乎具有说服力的解释是:我们的经济改革还处于过渡阶段,证券市场还不成熟,监管部门也没有足够的经验。现在经过四年多的时间,“过渡性阶段”、“经验不充足”等说法依然存在,这就是问题的重复性和历史的重复性。这种重复性的存在,从根本上说明我们的行政体制没有改变。虽然经济发展了,但体制没有多大的变化,所以四年前的问题,今天依然存在。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对于今天修改《证券法》具有直接的意义。“过渡性”在我国具有特殊的含义,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现在已经经过了1/4世纪,我们现在依然在“过渡”。从现在起到2022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还是在“过渡”。半个世纪的“过渡时间”不算短了,但是50?80年之久的时间依然可以用“过渡”来概括。因为没有人不同意“过渡”是经济发展的一种形态,发展中国家在向经济发达国家转变过程中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处于这种“过渡”形态。但是,对于修改一部法律来说,前后只有四年多,采用经济发展阶段的“过渡性”来解释就缺乏说服力了,因为时间太短。如果有认识不一致的问题,不全是“过渡性”造成的,而是认识问题的方法造成的。因此,今天修改法律不应再用“过渡性”来解释认识方法差异性的问题。
4.加入WTO前与后情况变化的影响
在《证券法》颁布以后的两年多时间里,我国还没有加入WTO,市场开放的情况与加入WTO后的情况不同。加入WTO后,我国的证券市场越来越开放,B股开放、QFII进入内地股市、证券公司合资化趋势初见端倪。人民币区域化和将来的国际化也将随着我国经济的继续发展越来越成为热门话题。在加入WTO以前,证券市场主要是国内的事情,加之人民币资本项目不能自由兑换,所以,那时的立法不用太多考虑外资的情况。但是在加入WTO后,立法就要考虑外资和中外合资的情况了。
加入WTO涉及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的调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市场准入;(注:我国承诺的市场准入主要体现为以下四方面:(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3)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4)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这个发展模式有点像我国的汽车业,只要让外资汽车企业进入市场,早晚是合资汽车的天下。合资的股份比例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技术、专利和管理经验以及人才。这些外资比内资有优势,后者的垄断性比股份比例对市场具有更强大的控制力。)(2)国民待遇;(注:GATS第17条对“国民待遇”规定:“在列入承诺表的[服务]门类中,在遵守其中所列条件与限定的条件下,每个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服务和服务提供人的待遇,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在优惠上不得低于它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人的待遇。”就GATS中的国民待遇而言,欧共体对此的解释是:“国民待遇只是一个(GATS要实现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起点”。此点如果同金融联系起来,在金融服务方面的,给外资的国民待遇也还有三年的时间,三年后外资金融机构将对我国金融机构形成强大的竞争压力。)(3)最惠国待遇。(注:GATS第2条规定,成员国有关服务贸易协定所规定的任何措施以及给予其他任何第三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最有利待遇
,必须同时无条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任何成员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这些待遇外资金融机构早都享有了,并且正在朝国民待遇,甚至超国民待遇的目标发展。由于我国的法律修改过于迟缓,国内的法律、法规现在束缚的是国内金融机构的手脚,这就使得内资的开放与享有“国民待遇”的问题,在立法上显得更加突出。)比照我国对WTO的承诺,对照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我们面临的潜在压力还是相当大的。在我国股票市场的规模不足美国华尔街股市2?3%的现状下,外资要求在我国股票市场上享有国民待遇,我们能做到吗?我国的证券公司什么时候才能在规模上与外国的大券商“公平”竞争呢?我国现行的法律和资本市场状况,对我国证券公司压力很大,许多证券公司实际上处于“资不抵债”的边缘,它们不得不依靠各种“不应该动用”的资金保持生存(如动用客户保证金等)。照此发展下去,我国证券公司非但无法同外国竞争对手竞争,甚至自己存活下去都成问题。对照WTO的有关规定,在修改《证券法》时,要特别考虑未来的法律对我国证券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是否有利;否则,就意味着我国证券公司将全面中外合资,最终将我国证券市场的经营权交给外国公司来掌管。这对于我们这样大的国家来说,是不具有国家金融安全保障性的。现在距离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还有最后三年时间,这应该是留给我国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以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最后“喘息之机”。在此时修改《证券法》,应该是市场全面开放前的最后一次机会,对于历史责任和国家利益都十分重要。这段宝贵的时间只有三年,三年过后金融市场将全面开放,到那时我们的法律规定同WTO接轨了,金融市场开放了,如果立法对我们的经济发展是不利的,到那时一切都将悔之晚矣。我们要利用好这个最后的“喘息之机”尽快把法律修改好,在制度上准备好市场开放后与境外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
5.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翻两番目标的影响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今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翻两番。如果按照现在的GDP约为10万亿人民币来计算,翻两番应该是40万亿人民币,相当于5万亿美元。这个数字将超过今天的日本经济总产值,还将超过当今美国经济总产值的50%.如果证券市场也同步按照这个比例发展的话,那么我国的证券市场市值将达到美国华尔街股市的50%,即6万亿美元左右,分别超过日本和欧洲市场,成为世界第二大股市。这只是假设,假设的前提有国内外两个;外国的假设前提是美国和日本及德国的经济长期处于负增长或衰退。这也不是没有可能的,日本的经济已经接近十年持续负增长了。国内的假设前提是经济增长与股市发展保持密切的直接正相关性。
但是,这几年来我国经济增长与证券市场缺乏正相关性。经济增长保持快速稳定的增长,股市却长期处于低迷状态。这说明我国投资者对股市缺乏信心,而这种信心的缺乏不仅是个性化的,也有制度化的因素。例如,《证券法》对于监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权力和措施规定得不够充分,使得违法行为只能在早期被发现,却不能在早期被查处。待到有可能查处时,违法者已经逃之夭夭。“亿安科技”案就是一例:监管机关要冻结账户时需交纳保证金,而行政机关没有这笔巨额资金,导致早期发现的违法的账户上的资金被转走。待到案件转为刑事案件而由司法机关来处理账户时,该公司早已人去楼空,最后这类案件只能成为悬案。如果监管机关对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处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他们就不再对市场抱有信心,而是敬而远之。
修改《证券法》就是要在制度上加强我国经济发展与证券市场发展的正相关性。如果这个正相关性缺失就无法恢复和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现今的股市不缺钱,缺的是信心。有了信心投资的钱才会回来,市场才会发展。只有经济发展与证券市场具有了正相关性,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翻两番的宏伟目标才会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具有相关性。这是一个认识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更是一个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宏观战略问题。
二、行政部门对法律适用范围的影响
1.“适用范围”为何成为重要问题
美国的证券法早在1933年就给“证券”下了详细的定义,这种做法影响了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我国的《证券法》在1998年依然不能这样下定义,在2003年修订该法的时候,能这样下定义吗?这个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我国的立法与行政体制具有特殊性。
抛开政治与意识形态的差异,并不是说凡是美国证券法规范的就都是我们应该学习的,而是说如果我们承认美国的证券市场比我们的证券市场更发达,监管比我们更有经验,美国的证券市场与它们的经济发展更有直接相关性的话,我们就不得不注意客观研究这两种立法与行政体制在技术方面的差异。
美国的立法采取了证券种类宽泛而对证券活动有效监管的模式。我国《证券法》采取的是证券种类狭窄而监管又不如美国更有效的模式。从执行《证券法》四年多的实践来看,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在过去的执法中并没有成为问题。这是由于在制度上没有了成为问题的基础和前提。但是,正是因为没有这个客观基础和必要的前提,我国证券市场在四年中多半时间发展不好,这不能说与《证券法》适用范围的制度设计没有关系。目前在修法的时候,这个基础与前提性的问题就应该考虑了。
从我们在这四年多时间的观察来看,《证券法》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问题,已经成为执行《证券法》的一个非常关键性的问题。比起其他诸如“证券欺诈”、“披露信息遗漏”、“实际控制人操纵”、“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等可诉性问题来说,适用范围问题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要大得多。前者只是影响具体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益,而后者影响整体市场的发展与繁荣。
为什么说这个问题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前提呢?就现行的证券市场活动来看,我国《证券法》现有的适用范围的最大问题在于:限制了市场的证券品种和市场层次,限制了交易的多样性和相关性。如果在证券市场中交易的证券种类丰富,市场层次多样,交易形式互补与配合,市场发展空间就比现在要大得多,市场活跃程度也比现在高得多,市场投资者的积极性也大得多,证券市场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也大得多。
我们分析这些年来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就会发现中小企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但是,由于《证券法》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限制了市场证券的品种,限制了市场分层,使得中小企业不能利用证券市场融资,这也是造成经济发展与证券市场不具有正相关性的原因之一。经济发展是需求,证券市场是供给,需求越大,供给也应该越大。这就是两者具有正相关的互动作用。如果今后我国的经济发展对中小企业继续鼓励,积极推进的话,证券市场就应该在证券品种、交易方式、市场层次与内容方面更加扩大,那样《证券法》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就应当扩宽了。
所以,修法的前提是这四年的经济发展了,而且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总产值翻两番的目标,未来的经济还将有更大的发展。经济发展要求证券市场有更大发展,法律应该尽快地修改,以便更好地满足这种发展需求。现在要统一认识的问题有许多,例如,我国证券市场是否开展债券期货?是否发展指数期货?是否可以进行“买空”和“卖空”交易?是否发展投资基金券交易?是否允许境外股票到内地股市挂牌交易等;再如,我国市场是否应该允许融资融券?是否应该开办柜台交易市场?是否允许有更宽泛的场外交易形式?是否应该开办专门的中小企业的证券交易市场、创业板市场等。这些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如果没有纳入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在现实中就无法开展试点。即便在目前及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开展这些证券种类的交易、这些多层次的市场、这些多形式的交易方式等,在修法时也要考虑为更长远的未来留下必要的发展空间。以后我国经济增长的潜力是巨大的,目标是宏伟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所以,证券市场的扩大化、多层次化,证券交易品种的多样化,交易方式的多样化,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中小企业发展筹资形式的多元化是可以预见的必然趋势,当前的修法应该为这一趋势留出足够的发展空间。如果这
样考虑问题,修改后的《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就是目前应该考虑的第一重要的问题。2.政府与证券市场的关系对此问题的影响
总结1998年颁布《证券法》后的实践经验,许多人都感到《证券法》是一个部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由政府的事业性质的单位??中国证监会执行,这是一种特别的组合。在我国,有三部法律采取这种组合,即《证券法》、《银行监管法》和《保险法》分别由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执行。我们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对于法律的执行效果有很大影响,对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也有直接的影响。
由于法律对执法的行政体制的规定不清晰,通常采取一个笼统的大概念,而不是具体的部门,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显然不只一个机关,而是有若干个机关;否则就应该规定具体机关的名称。)致使国务院系统中的其他有关部门也对证券监管有部分的权力。如此体制下,专门监管机关与其他监管机关就会在具体问题上发生利益与责任的摩擦。为什么在《证券法》条文中只是抽象地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而没有具体采用“证监会”的名称呢?根据当时参与立法起草的学者回忆,采用这个概念是因为当时有双层行政机关对证券市场行使直接管理权:一是国务院证管委,二是其下属的执行机构证管办。后来这两个单位合并成为中国证监会。另外,在《证券法》第2条还有“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所以,就可能涉及国务院其他部委。当时出于对现状的考虑,就采用了一个模糊的办法来表述。
从这个抽象的概念中我们获得的信息是,条文引申的含义还包括在国务院系统中有若干个部门对证券活动具有监督管理权力,但并不意味着这些部门对证券市场活动都要承担责任。例如,财政部、过去的国家计委和国资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甚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税务总局、环保局等。它们对证券监管有部分权力,但并不承担直接的责任。
由于行政监管部门“政出多门”,法规和规章之间权责与利益的摩擦就表现出来了。我国采用的是一个由“条条”和“块块”组成的“行政中心主义”的法律运作模式,行政部门是司法制度的中心,因为行政部门掌握执法的行政资源。而立法和司法部门还不是司法制度的中心,甚至还不能构成与行政部门相对称的地位,因为后者不掌握执法的行政资源。无论我们是否同意这种现状,这就是我国目前法制的实际情况。即便在同一行政部门中,也还存在“县官不如现管”的现象,这说明行政资源掌握在直接管理者手中。在这种情况下,行政部门之间在制度上更具有协调与合作的必要;否则,市场就无法承受政府的“多部门多政策”之“重”。
在“行政中心主义”成为法制中心的情况下,政府管理与市场管理具有很大意义的“同构性”,如同我国封建社会有的家庭与国家具有的“家国同构”相类似。出现这种现象的经济根源,就是证券市场资金的制度资源来源于政府,市场依赖这种制度资源才能存在和发展。证券市场原始资金在制度上缺乏独立性,也就缺乏财产制度上的处置性。
在上述制度背景下,证券市场本身难以提出独立的发展诉求,也难以代表证券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和需求,而更多地体现政府的意旨和官员的发展思路。证券市场在制度上处于政府的领导之下,在有限的空间活动:政府怎么说,市场就怎么做;政府如果不说,市场就不会去做。证券市场越来越失去了能动性和主动性,变成依附于政府的被动的“政府下属部门”。在“市场与政府同构”的情况下,《证券法》的调整对象就不会“宽”,因为政府不可能及时、完整地了解市场需求什么,只有证券市场本身才知道它需求什么。两者如果“同构”,市场也不会知道它自己需求什么了。这就是行政体制对市场的影响,也是行政体制对《证券法》适用范围的影响。
这个问题在修法的时候,如果依然要由政府来考虑,无疑又回到了1998年立法时遇到的类似问题中,很可能出现问题的循环。经济发展对证券市场发展有需求,但是政府各部门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同,由此各部门的看法不同,解决问题的方案不同。由于政府各部门的不同认识,当证券市场的规则调整时,涉及对原来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与责的重新配置,也反过来影响有关政府部门对市场规则变动的本位化考虑,这些情况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调整和适应。最主要的情况是投资者也要调整自己的行为方式,所以,市场上的资金流向和规模也会受到影响。四年多过去了,证券市场就是在这种不断适应中过来的。由于根本制度设计的局限性和其他一些原因,在四年多的后两年发展得很不好,其中制度调整失误导致市场雪上加霜。如去年国务院制定的“国有股减持方案”不久又暂停执行。这样一个对证券市场影响非常大的制度180度大转弯,我国证券市场由此蒸发了数百亿资金,投资者只能“用脚投票”。现在我们应该认识到,根本的问题是证券市场发展满足经济发展需求的问题,而不应该经常从政府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定位市场规则;否则必然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伤害投资者的信心。我们检验规则的客观标准就是看其是否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如果这个根本问题没有人来评价,证券市场搞得不好也不会被追究责任,那么证券市场就不会搞好。这就是近两年来我国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的根本原因。
回到《证券法》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问题上来,我国证券市场经过13年的发展之后,现在要统一认识的是:我们是需要一个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宽泛的法律,还是需要一个依然如故的法律?政府立法的考虑与经济发展以及证券市场满足这一发展的吻合程度应该有多大呢?经过四年多的实践,我们应该得出清晰而肯定的答案。
3.“行政中心主义”下的法律作用
在“行政中心主义”的笼罩下,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立法和司法如果没有进入法律实际制度运行的中心而处于边缘状态的话,法律的执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则取决于行政部门,因为只有行政部门才能支付执法的行政成本。例如,立法部门对《证券法》等许多金融类的法律没有立法解释。没有立法解释制度,立法部门就只能处于边缘。司法部门则是处于另一种边缘,从证券欺诈案件的受理过程就可以观察到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证券欺诈案件的司法解释前,关于这类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即便在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后,依然将行政处罚作为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即受案的“前置程序”,这依然体现了“行政中心主义”的色彩。
三、具体的修改建议
1.以高层级
的法律协调部门规章在目前行政体系不变的情况下修改法律,处理部门利益的冲突只能根据《宪法》从高层级的法律上进行协调。无论有多少种部门规章,也无论规则有多少特殊性和专业性,原则上不能违反比其层级高的法律。高层级法律的立法精神应该由立法机关或法院来解释。
我国目前处于经济发展较快和体制过渡的时期,法律不可能十分定型。如果层级高的法律是早年出台的,行政部门的规章是近年出台的,此时应该通过立法机关的解释或授权行政部门制定规章来处理问题,而不应该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行政部门就单独进行解释或制定超越高层级法律的规章。这种做法在过去四年多的时间里已经发生了多次,既没见立法机关提出过异议,也没见法院提出过异议。因为没有人反对,所以就出台了,并且采用了行政修改立法的做法,事情也就过去了。解释这种情况的原因只有一个:立法部门不处于法制的中心,只是处于法制的边缘。现实生活中,只有中心对边缘有影响力,而鲜见边缘对中心有影响力的。这就是过渡阶段容易出现的“过于注重效果,不注重程序”的现象。
避免立法机关的这种“尴尬”还有另一种方法,就是在法律中为未来的发展留出空间或者直接给行政部门预先授权。在此次修改《证券法》时,这个方面的经验教训特别值得考虑。
2.统一型法律先出台,调整范围宜宽不宜窄
在没有分散型法律、法规设计的情况下,统一型法律已经先期出台了,其调整对象“宽”比“窄”好。因为分散型法律、法规出台的时间是不能预期的,此时只能先用统一型法律来调整证券市场的活动,将来情况怎么样,只有到将来再说。总之,不能再出现“无法可依”的状态;否则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也背离了《证券法》的立法精神。
未来的发展虽然还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但有一点是确定的,这就是发展,并且在发展的过程中用发展的办法来解决问题。有许多问题并不是新问题,而是在证券发展历史上已经出现过的问题,而且是已经有办法解决的问题。我们可以汲取别人的经验,结合本国的情况,对于未来将会遇到的问题做一定的准备和预案。
3.“行政中心主义”下政府应有更大作为
我们在此不讨论“行政主导经济发展”是否合适,也不讨论“行政主导证券市场”的模式是否应该。因为这些问题比较复杂,而且需要具有非常厚重的“地方性知识”和“地方性经验”支撑才能讨论透彻;还因为这些问题不是简单的理论模式问题,更不是学术理论问题。在我国经济和法律制度中既存的“行政中心主义”就是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只能在现实情况条件下讨论现实问题,而不是在纯理论状态下讨论这个问题。
修改法律也只能在现实的情况下来考虑问题。行政系统作为法律运行的中心对修改法律影响较大,是从行政部门掌握司法的行政资源意义上来讲的。行政部门既然掌握最大的行政资源,就要承担起更多的工作和责任,使行政系统有更多的作为。
我们的市场目前缺乏四种制度性条件:信用记录、契约意识、会计公信和产权观念。这些制度性因素需要在长期市场发展过程中逐步建立,其中也有政府和社会支持,还有法律制度在司法层面的支撑。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时间比较短,只有13年的历史,《证券法》颁布也只有四年多的时间,这些制度因素无法在短期内建立和完善。
证券市场好像是一个桌面,信用记录、契约意识、会计公信和产权观念是四条桌腿。在四条桌腿不健全的情况下,还要把桌子支起来并保持一定的平稳,只能依靠外来力量的扶持,这个外来力量就是政府。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也是依靠政府系统的支持,才能具有今天的强势。我国的证券市场也不例外。
在现阶段,只有政府掌握巨大的行政资源,也只有政府才能支撑得起这么大的金融市场风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能够吸收巨额存款的现状,早已证明了这一点。存款人看的不是国有商业银行本身,而是看其背后的政府支持。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情况就不会是现在这个样子。证券市场虽然不完全像商业银行业那样,但是本质上也是类似的。政府在市场上的中心作用和主导作用,使得法律对此也应该有所反应。笔者的意思不是要政府代替市场,也不是要政府垄断市场,而是在许多市场制度条件不成熟和未建立的情况下,市场本身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为此《证券法》在修改的时候,不得不充分考虑这一点。例如,政府最终要对投资者负责,不能出现“出了问题无人管”的情景。
在当年的“郑百文”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政府各有关部门表现出来的不作为现象,使市场感到出了问题或遇到难题就找不到政府了。各个政府部门拿着问题“踢皮球”,互相推诿的消极态度,也是不利于证券市场发展的。我国民谚云:“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白薯”。此谚语在当今的新解是:作为政府就要敢于“管”,敢于承担责任,即使丢“官”也要解决实际问题。
无论“郑百文”这件事情的本身是对还是错,允许有不同的认识,那是法律的问题或是道德的问题。但是,政府不能不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政府的行政职责既有法律的,也有道德的,对于证券市场而言,还有更重要的职责是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服务。政府要对证券市场范围内的制度问题负责,包括对投资者利益保护、证券公司发展、境外投资者利益保护和各类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负责。政府在此负责不是要政府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在制度上要求市场如果出了问题就要有人来管。这不是简单的“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而是在一个国家的证券市场上有没有政府的问题。199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动用外汇基金干预证券市场,捍卫港币联系汇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样一个市场化程度比内地高得多的地方,政府都会如此干预市场,内地市场如果出现问题,政府更应该干预。在法律制度上,这是在一个国家的证券市场上最为根本的制度,即出了问题要有人管。
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更不应将自己承担的责任推给上市公司,让“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那样,证券市场的信用就永远无法在投资者心目中建立。因为在存在“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下,解决问题的难度将单纯使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在“行政中心主义”的现状下,掌握行政资源的政府不管,还有谁能承担这个责任呢?为此,在要求政府承担更大责任的基础上,在要求政府有更大作为的期望下,法律依然要继续给政府更大的行政权力,而不是削弱政府的权力。政府的这种行政权力只有到市场中的信用记录、契约意识、会计公信和产权意识等要素建立起来以后,才能逐步减弱。
四、结论
对证券市场的认识和理解篇6
传统价值论作为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之一,诞生于工业社会早期,从认识论上讲正是牛顿理论的鼎盛时代。牛顿理论更多停留在形而上层面,定义了绝对空间、绝对时间和绝对运动。
两个世纪过去了,经济学价值论一直没有摆脱马克思、萨伊时代的牛顿认识论基础。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认为任何资产都可以孤立地定价,而且有一个由其本身内涵决定的价值,价格只能围绕价值进行波动,而且这种价格波动是由某种规律事先决定的,最终还应该还原到其价值的本来定位。
新经济价值论所定义的价值,不仅是相对的、系统的、非完全客观的,而且不是孤立的商品价值。经济价值论认为,商品价值存在于社会经济系统中,受到物价、货币、利率、相关商品供求关系、人们的价值变化等的影响,因此,它们的价值只能是相对的。而对于信息经济、知识经济、虚拟经济等微观、高速世界的认识,必须用经济价值新论才能理解。
按照经济价值新论的思想,虚拟经济显然不是泡沫经济,而是一个价值体系。正常情况下,虚拟经济按照一定的内在规律周期性运动,只是当不合理的预期导致虚拟资产价格极端高估时,才可能产生一定的泡沫。经济泡沫的极端扩散和不合理的化解方法,才可能对整个系统带来伤害。而当前中国资本市场上的传统价值论者和"泡沫论"者,大有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的味道。
按照传统价值论(泡沫论和价值投资理论)的思想,一旦股价上涨了,就会背离所谓的"价值",就会产生泡沫,就应该回落到20倍市盈率之下,甚至把国外的东西直接搬过来,要求回到10倍市盈率之下。按照经济价值新论的思想,衡量虚拟资产价格是否合理的惟一标准就是看它是否同系统的其他部分保持协调均衡发展,只要协调均衡发展,就是健康的。比如中国证券市场,是否同中国总体经济增长的实际情况协调发展,是否同中国的利率水平、人民币汇率水平协调发展,是否同全球其他虚拟经济系统、实体经济状况、货币投放量协调发展。如果协调,就是健康的,反之,就是在破坏整个系统的均衡。
误区之二:错误理解资本市场与宏观金融风险的关系,认为证券市场下跌就是化解风险。
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理论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误区就是认为证券市场同金融风险是一种正相关关系:上涨就是增加风险,下跌就是减少和化解风险。按照经济价值新论,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如果经济价值系统的其他部分要求证券市场下跌,但是它偏偏上涨,固然是增加整个系统的风险;反之,如果经济价值系统的其他部分客观上要求证券市场上涨,可证券市场偏偏下跌,结果也会增加整个经济价值系统的风险。
在当前的状况下,证券市场的持续下跌既不同整个经济发展的趋势相合拍,又不利于发展直接融资,降低银行系统的风险,更不利于分流货币流量,降低通货膨胀压力,同时持续下跌还会带来负财富效应,甚至导致本国金融资源的净流出,同中国社会经济价值体系的均衡发展是不协调的。
误区之三:以传统价值论为基础,对资本市场功能的认识局限在所谓"社会资源配置"层面,对虚拟资产价格短暂扭曲不能容忍。
从中观的社会经济结构层面分析,在虚拟经济不发达的经济中,当某一产业的产品出现供不应求局面时,主要通过产品价格调整来实现社会资源向该产业流动;而在虚拟经济中,尤其是证券市场发达的地区,当某一产品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时,该产业的证券价格会迅速做出反应,该领域的虚拟经济价值会迅速吸附巨大的社会资源,支持产业的成长。当某一地区经济增长迅速时,该地区的虚拟经济价值会迅速增加,从而吸引全球的资源向该地区集中。这种通过资本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远远高于商品市场的反应速度。因此,建立起合理的虚拟经济体系,通过资本市场有效引导资本盈余的流动,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资本市场和虚拟经济还是吸引全球资源为本国所用的重要方式。因此,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会吸收大量国外的社会资源流入,导致社会财富迅速膨胀。反之,如果资本市场持续低迷,则会导致本国的货币资源向其他国家和地区流动。日本近十年的经济发展状况就很能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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