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的研究对象(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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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篇1

论文关键词: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科学伦理;历史逻辑

法兰克福学派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中人数最多、影响最大、延续时问最长的一个学派”一,以其博大精深的思想谱系和敏锐甚至激进的批判基调呈现在世人面前,吸引和汇聚了一大批不同学科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之进行坚持不懈的探索和解读,并由此形成了一道异彩纷呈、错落有致的理论景观。然而,就科学伦理学研究而言,从迄今可查的文献来看,以往关于马尔库塞、弗洛姆、哈贝马斯等主要代表人物的科学伦理思想的人头式总体评述居多,但专门从科学伦理学的学科视角出发,并且对整个学派的科学伦理思想进行总体把握和深入挖掘的著作并不多见。而陈爱华教授历经八载、几易其稿而最终出炉的新作《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的历史逻辑》(以下简称《历史逻辑》),正是对这一巨大学术空白的填补。

陈爱华教授长期致力于科学伦理学和国外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与教学工作,在此书之前已经陆续出版了《现代科学伦理精神的生长》和《科学与人文的契合——科学伦理精神历史生成》两部科学伦理学方面的学术专著。同时,在《哲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自然辩证法研究》、《道德与文明》等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了100多篇相关的学术论文,具有深厚的哲学功底和丰富的写作经验。与前两部专著相比,《历史逻辑》这部46万多字的专著.在秉承其“论从史出”一贯风格的基础上,立足于科学伦理学,对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中科学伦理观的思想来源、内涵、历史演进及其伦理价值作了有力的透视,提纲挈领、深入浅出地将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演进的历史逻辑清晰地剖析在读者面前,为我们透彻理解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演进中的三次批判的理论高峰、三次批判理论指向的转折和三大科学伦理理论的建构以及其理论特质、理论局限性和当代价值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客观历史向度。该书立意新颖,气势恢弘,观点鲜明,内涵丰富,层次清晰,论述翔实,整体来看,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第一,史论结合。著者在阐述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历史演进的过程中,并没有拘泥于一般学术史著作的历史叙述写作样式,而是在解读与此发展历程、思想来源相关的文本的基础上,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观点和唯物辩证法以及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力求将史与论、微观与宏观、流派脉络与思想逻辑、思想家著述与时代状况等要素融会贯通起来,通过比较完整的史料梳理,阐释和分析该学派在批判理论视阈中从对理性的伦理批判,到科学社会功能的伦理批判,再到自然观的伦理批判的科学伦理思想层层演进的理论逻辑及其伦理价值,生动地刻画了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生长流变的历史图像和内在逻辑。这一点在该书的第三篇《批判的理性伦理观》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在该篇中,在论及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的理性伦理观的生成之时,著者是在传统理性观和批判理性观的历史对比中,从揭示批判理性观的伦理问题式与历史上黑格尔的理性伦理观和辩证法、韦伯的理性观、卢卡奇的物化论和科学伦理观以及同时代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哲学家的思想如海德格尔在《世界图象的时代》、《科学与沉思》、《技术的追问》中具有科学伦理意蕴的问题和理论之间的多重渊源关系出发,来展开论述该学派是如何对工具理性进行批判和如何确立反实证主义伦理观的。在著者深厚的学术功底的支持下,史论结合的写作手法不仅使读者对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与传统和现代西方哲学的源流关系有了清晰的认识,而且使批判的理性伦理观的论述同时拥有了历史的厚度和理论的高度两种难能可贵的品格,也为后面两篇《批判的科技——社会伦理观》和《批判的自然伦理观》的建构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应该说,正是这种以史立论、论从史出、史论结合的研究方法,使该书的历史和逻辑线索清晰可见且相得益彰,理论创新有根有据而不显突兀,从而有别于一般的流派史学论著。

第二,经典文本的深度解读和全新研究范式的建构相结合。在该书中,著者对马克思有关的经典著作如三部手稿《1844年经济学一哲学手稿》、《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的科学伦理思想的研究和对《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自然伦理观的研究,并没有停留在资料性的简单评述和引用阶段,而是在深刻透视和洞悉这些作为解读构架而存在的哲学文化视域的前提下,以此构建的特定历史语境为历史支援性背景,再以驾驭型的哲学话语真正进入言说者语境,由此试图准确把握论说对象的深层“问题式”,将之融入到对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的论述之中。这种西方马克思主义与科学伦理学的“对接”和嫁接工作,淋漓尽致地体现了该书“出入文本”的特色,毫不夸张地说,著者对经典文本的精耕细作本身就是一项十分具有原创意义的研究工作。此外,在“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的主题下,著者对马克思经典文本的研读实际上表明该书中隐含着一条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与马克思科学伦理思想的对比线索。事实上,著者在该书中不仅从不同的视角和层面对比和分析了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视阈中的科学伦理思想与马克思科学伦理思想的异质性,而且在总结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的得失时,也是结合马克思科学伦理思想进行的。如著者在论述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的哲学倾向与理论局限时,指出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的伦理观的理论前提是基于一种批判理性与人文主义结合的伦理悬设,而不是马克思科学伦理观的依据客观历史的自身发展,结果导致法兰克福学派的科学伦理思想呈现出只注重伦理的批判或理性的批判的特质,没有充分意识到扬弃和消除资本主义条件下科学技术应用的负面效应的最终根据并不是在于是否确立了批判理性的权威,而是制约和决定这种现象的存在与发展的更高的历史规律,从而造成了他们批判的伦理观的不足之处和与马克思科学伦理观的相异之处。由此可见,著者将经典文本解读与自身体系建构相结合,在这两个重要的理论前提上搭建了一个进行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研究的基础性科学平台,将经典文本转换成理论创新的思想资源.不仅使该书对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演进的历史逻辑的分析和论述超越了就史论史的做法。而且使文本研究的学术价值得到思想的拓展,富有科学性与创见性。

第三,学理研究与现实关怀相结合。对来自域外文化的法兰克福学派的哲学研究,只有能够出入其中而义能够超出其外,才能真正理解文化他者并与之展开积极的创造性对话;对于任何形式的哲学和伦理学研究而言,只有将理论和现实相结合,才不至于将自己的研究沦为“空中楼阁”式的砌筑。否则,研究者很容易沉迷于异域他乡的文化和自己“头脑中的制作”而无法自醒,成为异域文化和理论创作的精神。在该书的《批判的科技——一社会伦理观》和《批判的自然伦理观》这两篇里.我们可以深切地感受到著者作为一名理论工作者一面进行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的理论研究,一面急切地借此研究解构“科学中立说”和寻求消除科学技术对人、自然与社会等多方面的负面效应的有效途径的现实焦虑和历史使命感。正如著者在该书导言部分所言:“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科学伦理问题日益凸显。尽管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要是后工业社会的科学伦理问题,在发展中国家主要是现代化过程中的科学伦理问题,但是环境的伦理问题、生态的伦理问题、科学技术成果的和平利用的伦理问题、生物医学的伦理问题、信息与网络的伦理问题等等,已成为世界普遍关注科学伦理问题或研究的伦理热点问题。而法兰克福学派的思想家是以发达工业社会(当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为背景,从社会批判的理论视角对科学发展对社会的统治方式、人们思维方式与生活方式以及对自然的负效应进行了全方位的反思与批判,因而,对于我们重新认识和研究分析当代高新技术发展条件下的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新特点和新趋势提供了一个新视角。这就是探索批判理论科学伦理思想历史逻辑的当代价值。”另外,著者在结论部分指出,法兰克福学派的科学伦理思想对于协调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和反思科学与社会的伦理关系具有重大的伦理价值,但其沿袭卢卡奇注重价值判断的传统,将对科学技术的伦理批判代替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将科学技术的资本主义应用的事实及后果归咎于科学技术本身,无法引导出人们走出异化的怪圈,这是法兰克福学派的最大的失误。

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篇2

关键词国际伦理国际关系学研究层次理性选择规范动力

中图分类号:D8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10)04-0028-36

伦理现象在国际政治中经常出现,如“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的倡议,以及一些国家提出的“规范性权力”、“价值观外交”等。国际关系学者的研究也往往是受规范性因素驱动的:相信知识能够推动国际社会的进步,这是学者们投身研究的基本信念;而在早期现实主义者看来,揭示乌托邦主义是导致灾难的原因之一,这是一项合乎道德的知识工程。政治实践和学术研究中的伦理现象对国际关系学的理论现状来说是一个挑战:伦理研究处于非常边缘的位置,而且从现实主义观点看,国际政治的实质是用权力争取国家利益,伦理要么不起作用,要么就是“用温情脉脉的面纱掩盖住利己主义的冰水”。这种看法难免会产生一个困惑,即如果“伦理不起作用”或“伦理只是欺骗”是国际共识,诉诸伦理为何是反复出现的国际现象?如果不是国际共识,那么这两条论断是否会导致政治实践远离学术研究的初衷?国际关系学有必要“认真对待伦理”。事实上,忽视伦理的学科现状也正逐步得到缓解,一些西方学者对伦理现象投入了不少关注。

本文回溯了国际伦理研究的起伏及原因,并对近年来的相关研究进行了初步评述。本文认为,全面的国际伦理研究可以划分为三个层面:国际伦理标准;国际伦理的限度与可能性;国际伦理现象。当前的研究忽略了第三个层面,为此研究者应该注重运用理性选择和规范动力两种视角,并有意识地进行跨学科研究。

一、国际关系伦理研究的起伏

国际关系学科的现状是国际伦理研究在主流理论中并未占据突出位置。对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两大传统范式来说,一度作为中心议题之一的国际伦理已被边缘化,出现了议题“收缩”的局面。早期的自由主义对国际伦理的重视已记入学科编年史。同样不能否认的是,古典现实主义者思考的一个主题就是伦理政治与权力政治之间的复杂关系,不少学者就此对国际伦理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卡尔把国际政治学科划分为三个阶段:在他的时代,现实主义的学科史功能是摆脱乌托邦阶段,步入科学阶段;在现实主义之后,“成熟阶段”的政治思考必然包括权力和伦理两个方面。他断然否认了应将道德从政治中排除出去的看法,认为“政治行动必须以道德与权力之间的协调为基础”。摩根索写道:“现实主义坚持认为,普遍道德原则不可能以其抽象的普遍公式应用于各国的具体行动,但又认为普遍道德原则必然渗透到具体的时间地点的情况中。”可以说,摩根索看待国际伦理的方式与其看待“由权力界定的利益”的方式是相似的――道德与利益普遍存在于政治行动中,但不能依据抽象原则对二者的实际运用和具体内容做预先规定。尼布尔从基督教现实主义伦理学出发,认为应当把现实主义与道德结合起来,道德力量可以带来政治威望,而政治威望本身就是不可缺少的权力来源。

尽管卡尔等人承认国际伦理在世界政治中的重要性,但后世的主流国际关系学者更多的继承了他们强调权力一利益的一面,忽视了他们对国际伦理的思索,甚至回避国际伦理研究,即使有所涉及也往往是依据权力政治的现状、国际伦理变革的非现实性、国家利益等对国家行为做一点伦理判断。国际关系学与国际伦理研究渐行渐远。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在于,古典现实主义者对国际伦理的研究方式导致了其作品容易被误读:将伦理一道德与权力一利益并置,为平衡乌托邦主义的影响而较强调后者,以及忽视了对国际伦理变革可能性的深入讨论,这种处理方式使他们的伦理思考被权力、国家利益等概念遮蔽了。原因之二在于:受行为主义革命重视经验一实证研究的影响,国际关系学中出现了实证解释偏见(BiasTowardsPositiveExplanation)。如果说古典现实主义者的人文立场使他们重视伦理思考的话,那么经过科学行为主义与传统主义的论战后,主流的国际关系学者明显回避了国际伦理这个议题。这在美国学者中表现得特别明显,即多坚持价值无涉的立场,运用科学的方法去描述现象、解释问题,而不是以一种更为思辨的方式考量微妙的伦理问题。原因之三是:主流的国际关系学坚守自身的学科身份与学术定位,通过无政府状态与等级制的对立将自己与政治学区别开来,因而出现了生存偏见(BiasTowardsSurvival),认为国际关系学处理的是国家的生存问题,而不是追求良善的政治生活。这种偏见使国内政治研究中规范的政治理论难以渗透到国际关系学中。此外,冷战的时代背景也影响了研究课题的选择:冷战使国家安全和体系稳定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而国际伦理研究则被认为离题甚远,尽管冷战双方都认为自己参与的是一场正义与邪恶之间的较量。

冷战结束之后,国际伦理研究逐渐得到一些国际关系学者的重视。这既有学科发展内在逻辑方面的原因,也是国际格局与国际环境的变化在学术研究中的反映。在实践方面,就“需求”而言,冷战的终结使全球问题占据了国际政治议程的重要位置。例如民族主义是否会导致一个更加碎片化的世界?面对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文明冲突”,如何实现跨文化对话?对环境保护、劳工标准、跨国移民、国际维和等问题,从权力一利益的角度是否能做出合理的安排?在对新的治理方式进行思考的过程中,国际伦理是无法回避的。就“供给”而言,冷战时代阻碍国际伦理研究的生存逻辑的重要性有所下降,政治精英开始诉诸伦理话语而不只是安全话语以吸引听众,相对来说具有较强伦理色彩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全球治理中,这为国际伦理研究提供了新的机会。

就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逻辑而言,建构主义的兴起是国际伦理研究复兴的重要推动力量。建构主义认为国家行为和国际后果受到国际规范等观念因素的影响,其开启的研究工程以及与政治理论学者、批判学派、自由主义的对话,促进了伦理研究回归到国际关系学中。

首先,建构主义使用的一些核心概念包含着很强的伦理内涵。规范是指对国际行为体恰当行为的共有预期,它不同于其他行为标准的最重要特征在于其涉及“应然”,即对什么是合理行为的判断。文化是指规定行为体的身份、行为和彼此关系的标准,包括规范和价值等评价性标准。这些概念所强调的“恰当行为”、“评价标准”等,也是国际伦理研究的议题中应有之意。由此,建构主义认为国家行为不只依据“后果逻辑”,也依据“适当性逻辑”。怀疑国际伦理适用性的原因之一就是体现为生存偏见的后果逻辑,因此建构主义在核

心概念上为“将伦理带回国际关系学”开创了空间。

其次,建构主义看待国家利益的方式突破了利益一伦理的两分法。国际伦理怀疑论者往往根据国家利益的首要性而否定国际伦理变革的可能性,这就假定决策者明确地认识到了国家利益,国家从工具理性出发而选择特定的道德立场。在建构主义的研究中,国家的存在理由也包括价值理性。国家利益往往不是自明的、内生的或固定不变的,其偏好往往经过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教导、塑造和社会化而形成,其中不少组织具有伦理取向的特点。无论是利益诱导型的还是伦理教化型的说服,一旦这些伦理取向的组织说服了国家改变对自我利益的认知,就会使伦理在国家的偏好形成和偏好排序过程中成为重要的影响因素,甚至使国家利益与伦理要求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

最后,国际规范的可变性意味着普遍的国际伦理具有实现的可能性。现实主义多从利己主义一社群主义的伦理现状出发,批评功利主义―世界主义的国际伦理为不现实。对规范变迁的研究有利于打破现状偏见,使国际关系学与政治伦理研究相互接近。无政府状态和原则是质疑国际伦理的两个前提假设,然而在建构主义者的研究中,当前国际体系的这两个构成原则都不是固定不变的,相反是具有历史偶然性和可塑性的,例如承认的标准在历史上就曾经发生过很大变化。实践和观念的变化会产生新的构成原则,这意味着不能因为当下的“不实现”而预先排除出现一种新的国际规范的可能性。规范的可变性要求学者们对国际伦理进行更系统的研究。

二、研究现状:政治理论与建构主义

冒着过度简化的风险,本文把当前的国际伦理研究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研究者来自政治理论界以及国际关系学中的批判学派,强调的是规范研究,主要涉及世界主义与社群主义的争论。另一类学者多来自建构主义,强调从经验研究与规范研究的结合中讨论国际伦理的限度和可能性。

1政治理论:世界主义与社群主义

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是政治理论内部长期争论的一个话题。简单地说,前者认为个人的权利和福利优先于群体,而后者认为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只有在政治共同体中才能实现。当这场争论从国内社会事务蔓延到世界事务时就表现为世界主义和社群主义之争,焦点在于道德判断是不是能够超越政治共同体(即国家)的边界,国际关系学中的多数理论都可以归入世界主义或社群主义。世界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共通之处都是以个人而不是国家作为道德判断与伦理关怀的基本单位,普遍的理性(Reason)意味着超越国家界限的普遍伦理,主张通过超越国家的全球公共领域进行治理。比较能体现自由主义与世界主义关联的当属罗尔斯。此外,西蒙・卡尼(SimonCaney)、托马斯・波奇(ThomasPogge)等也坚持世界主义的立场,相信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普遍适用的,同时主张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安德鲁・林克莱特(AndrewLinklater)分析了国家出现的历史进程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国际伦理,指出国家体系缩小了道德共同体的范围、具有高度的排斥性,认为全球化将会带来新的政治共同体,出现新的世界主义伦理。质疑国际伦理在世界事务中适用性的学者多是未经明言地站在社群主义的立场上,当代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是华尔泽(Walzer)。社群主义认为,伦理道德是在特定的文化背景下形成的,文化多样性意味着跨越国家界限的普遍道德尚不存在也很难出现,因而全球治理仍需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

作为国际伦理谱系的两个极端,世界主义与社群主义都容易招致一些批评。就世界主义来说,很难否认的一点是人们在感情上倾向于为本民族、本文化中的同伴承担更多的道德责任,而对民族一文化纽带的认知较为薄弱的其他人则显得淡漠;必须应对不同的个人在利益、观念方面的潜在冲突,这一任务并不比解决国家间冲突来得轻松;与当前的国际实践相距甚远,使世界主义的伦理诉求很难避免乌托邦主义的嫌疑;世界主义伦理是否只是反映了个别文化(如西方文化)的立场,在实践中是否会为文化霸权大开方便之门,这些诘问是切中要害的。就社群主义来说,其对文化多样性的承认和尊重固然切合实际,但应该以何种共同观念作为跨文化对话的平台才能既不失包容性又促进共识,如何避免滑向道德相对主义,这些课题是社群主义必须认真应对的。

尽管可以把国际伦理观大致地划分为世界主义与社群主义,但这样的粗略划分在一些细微之处还是具有误导性的,例如有社群主义者承认某些全球道德义务可以超越国家边界,而一些世界主义者也同意共同体内的地方性文化与全球正义可以兼容。因此在国际关系伦理研究中,世界主义与社群主义之间的分歧不是不可弥合的,一些学者提出了沟通社群主义与世界主义的议题,主要内容是尊重差异、促进对话、实现更具包容性的全球伦理。对国际关系伦理来说,这一议题不失为未来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2建构主义:经验研究与规范研究

伦理与现实的关系在一开始就吸引了国际关系学者。在研究方法上,伦理研究大多依靠严密的推理得出符合逻辑的推论,属于规范研究,而现状研究主要依靠符合社会科学标准的观察与解释,属于经验研究。然而,规范与经验往往相互交织。如果说国际关系学过去一直忽视规范研究的话,那么政治理论则经常性地对经验研究重视不够,往往只是从抽象前提出发对伦理原则进行逻辑演绎,而不关注推论出的原则在现实政治中具有多大的可行性。_24’从研究者的角度看,古典现实主义揭示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即从对国际现象的经验观察中得出了国际伦理要求与国家实际行为存在偏离的结论。默文・弗罗斯特(MervynFmst)则以较具科学哲学色彩的方式指出了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即研究者在对经验现象的分析过程中也必然涉及规范理论。弗罗斯特认为:“国际关系实践中行为体的价值体系并不只是简单地存在于那里;如果存在,这种价值体系也有待于国际关系学者从行动表面解读出来……对国际关系的任何形式的解释都必须从对一个行为(或一组行为)的理解(understallding)开始,为了理解一个行为,研究者不得不卷入实质性的规范理论”。依据这一看法,描述和解释都渗透着研究者所持有的特定伦理观,正是这种伦理观驱动了研究者投身于学术研究并影响了其对实质性议题的看法,例如现实主义的权力观在很大程度上就源于利己主义一社群主义的伦理观。

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相互交织的特点是否意味着伦理命题在经验上是非现实的、经验命题在伦理上是非中立的,因而二者在可靠性上都值得怀疑?对非现实性问题,一些学者从建构主义在经验研究上所具有的优点这一角度进行了回答。建构主义的最大特点不在于其对国际关系本体论问题和实质性议题的看法,而在于其整体主义、“自上而下”的认识论(不同于持有个体主义、“自下而上”认识论的理性主义),建构主义与理性主义是从不同的视角观察同一社会现象的不同侧面,因此二者往往在很多问题产生了相似的至少是互补的描述与解释。建构主义的认识论立场比较“温和”,多处于实证主义和后实证主义之间。因而建构主义的经验研究往往意识到其经验命题的可靠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具有背景依赖性

而不是超越时空限制的,其结论是对其他研究项目的补充而非替代。在这个意义上。建构主义的经验研究指出了国际伦理进步的限度和可能性,既不像乌托邦主义那样过于乐观,也不像现实主义那样拒绝讨论国际伦理变革的可能性。对非中立性问题,凯瑟琳・辛金克指出“最好的伦理判断需要最好的经验研究”,需要用可靠的反事实推理避免道德推论的偏差性,应该进行经验比较(EmpiricalComparison),即将国际行为导致的后果与历史或现状进行对比,而不是理想比较(ComparisontoTheIdefl),即与研究者本人所设想的某种十全十美的理想状态进行对比。后一种比较之所以不可靠,在于忽视了很多伦理要求彼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例如在一些情况下人道干预诉求与原则之间就不可得兼。如果研究者有选择性地将两个或其中一个问题与理想情况(如就调整原则达成国际共识并合乎国际法地进行人道干预)进行对比,就回避了政治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道德两难,使经验研究中渗透着过多的研究者自身的伦理偏向。

三、研究层次与研究方法

正如规范政治理论与建构主义所表明的,当前的国际伦理研究大致归结为两个层次。一是政治理论研究强调的规范层面的国际伦理判断,即真实世界中的政治秩序(或无序)、政策、结果等是不是合意的?如果答案为否,那么何种新秩序才能促进人的良善生活?依据何种标准做出判断?另外,很多学者都承认国际研究是由研究者个人的伦理信念所推动的,因此这一层面的问题还涉及学术研究是否以及怎样承担伦理责任?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涉及伦理学、政治哲学、政治理论等多个学科,国际关系学也无法回避。

二是建构主义强调的国际伦理的限度与可能性,具有规范与经验研究相结合的特点,这一取向更符合卡尔所谓“成熟阶段”的学科要求。这一层面的问题主要是在现实政治的约束下如何在国际伦理的道路上有所前进?现实政治留给国际伦理的限度有多大?如何判断这种限度?如何在政治现实与伦理要求间做出权衡?如何在多种冲突性或竞争性的伦理要求间进行取舍?这些研究针对具体议题、将问题置于现实情景中,力求得出道德上合意、现实中可行的政策结论。这要求研究者对伦理主张可能导致的各种非预期后果(UnmtendedConse-quences)有充分了解,需要从经济学、社会学等多个角度深入考察。

然而,这两个层面无法涵盖国际伦理研究应该处理的所有问题。事实上无论是政治理论还是建构主义的国际伦理研究,都预先假定了伦理在国际事务中是重要的。正是在这一点上,它们与国际伦理怀疑论者之间的分歧是深刻的,后者或认为伦理在国际事务中并不重要,或认为伦理概念并不具有分析上的重要意义,或否认国际伦理变革的可能性。因此,国际伦理研究的首要问题是澄清一些根深蒂固的疑惑:伦理因素在国际事务中起作用吗?如果答案为否,那么国家为什么频繁地诉诸伦理话语?如果答案为是,那么在何种条件下、在多大程度上、以何种方式起到什么作用?伦理是否仅仅是依附于权力―利益的伴随变量?如果伦理仅仅是掩饰或欺骗并且假设这一点为国际共识,伦理话语就无法实现策略功能,那么国家为什么还会采用诉诸伦理的策略?这一层面的问题涉及国际伦理现象,更多的属于经验研究,是国际伦理研究工程中应该首先澄清的问题,也是目前研究中略显缺失的一环。

对国际伦理需要进行跨学科研究。一些学者所倡导的国际政治理论(InternationalPofifi-calTheow)与国际伦理研究具有很大程度的重合,需要国际关系学、政治理论、国际法三个学科问的对话,进行实证、规范和法律研究。此外,至少对伦理现象而言,理性选择和规范动力这两种视角是不应忽视的。

理性选择将伦理话语与国家的主观效用相联系,看似支持了伦理怀疑论者的看法,但其贡献在于具体勾勒出在什么意义上可以将伦理话语视为国家利益的策略工具。通过把伦理话语理解为一种信号(signal),一些学者认为道德和法律言辞是国家在追寻自我利益过程中出现的均衡现象;伦理规范作为社会惯例的一种,起到了聚点(FocalPoint)的作用,在协调博弈中有效率地实现多重均衡的过滤。同样,用信号传递模型也可以重新表述伦理怀疑论者的立场,他们认为伦理信号发送方的类型与信号本身完全无关,信号都被接受方当成“空谈”(CheapTalk)或“噪声”(Voice)而不予理会。这一假定的依据是废话均衡(Bab-bringEquilibrium),该均衡在真实世界中的适用性面临两个难题。第一,人们在社会互动中很少把信号看作是与对手的类型不相关的,决策者经常要求他国就相关问题表态、对表态的内容进行细致解读,这表明国家之间不只“观其行”,也“听其言”,“一方传诉诸伦理话语,另一方不理会”的策略组合并不在现实中的均衡路径上。第二,依据废话均衡的逻辑,所有言辞都可以成为均衡中的废话,因此人们会预期道德话语与霸权话语出现的频率应相当。显然这一预期不符合国际政治事实:决策者对自己的言论非常谨慎,经常向其他国家释放善意,更多使用道德话语而不是裸的权力政治话语。因此,简单的说伦理不起作用的结论存在着漏洞。

国际伦理怀疑论提出的真正挑战不在于伦理是否起作用,而是伦理话语在什么条件下与国家的真实类型相关,用信号博弈的话来说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出现混同均衡、在什么情况下出现分离均衡。诉诸具体情景中的博弈结构是对该问题的一个解决思路,例如伦理话语在协调博弈中有效率地实现了多重均衡的过滤,也是可信的;在完全冲突博弈中属于不可信的“废话”;而在其他情况下的作用更为复杂。运用理性选择方法或可澄清伦理话语在特定情景中的作用。另外,伦理话语对特定听众的作用也值得研究。当国家诉诸伦理话语时可能针对多种听众――卷入争端的他国政府或涉身事外的第三国、国际组织、NGO或他国公众、本国公众或本国各利益集团等等。从理性选择的角度澄清特定听众效应也有助于加深对国际伦理现象的理解。

有学者认为仅从理性选择的角度分析国际伦理现象是不完全的,主张还应从心理学角度进行研究。伦理因素容易激起人们的道德激情或道德义愤,因此这一主张不无道理。心理学研究可以纳入理性选择的研究框架中。“非理性的理性”这一说法暗示了诸如感情这样的心理现象是一种节省信息处理成本的简化机制,可以用理性选择加以解释。

规范动力是国际伦理现象研究应该借鉴的另一个视角。国际规范在历史上发生过不少重大变迁。为什么曾长期被认为在道德上不成问题的国际行为(如奴隶贸易、武力讨债等)现在看来是不可想象的?在一系列可能的行为标准中,为什么当前成为国际规范的是一种特定的利己主义一社群主义伦理观?对规范变迁的经验研究关乎现存的国际伦理是如何形成的、是否固定不变?这关乎新的国际伦理将如何起源、传播、制度化、稳定,因此具有重要意义。以进化论为思考方式,从基因一文化共同演化(Gene-culturalCo-evolution)的角度对国际规范进行动力学分析,这是颇有前景的研究路径。有学者从自然选择的角度进行了尝

试,用进化视角重新解释了现实主义伦理观的起源,将利己主义和支配欲望建立在生物学基础(“自私的基因”)上,将社群主义(族群中心主义)建立在亲缘选择(KinSelection)和内含适应性(InclusiveFitness)之上。对于相信国际伦理进步的人来说,尽管这些“将达尔文主义带入国际关系学”的研究似乎印证了古典现实主义对人性的悲观看法,但进化论同时意味着现状具有历史依赖性、并非固定不变,也意味着可以“将马克主义带人国际关系学”、通过文化演化实现伦理变革。若干研究者从文化演化的角度讨论了规范变迁,并对国际伦理革新表达了较为乐观的看法。自19世纪后半期以来,进化论的思考方式一直隐含在伦理学传统之中。从根本上说,进化论不只是生物学理论,其更多的是一种系统动力学理论,尤其适合处理系统中的行为体一结构问题,这一特征使进化论及其自然选择和文化选择两种机制对现代社会科学中多学科发挥重要影响。进化论取向的国际关系研究也不乏其例。规范变迁是其中与国际伦理联系比较密切的一种,研究者可以从规范动力的视角分析伦理规范的变异、选择和传递。

社会学家科尔曼(JamesS.Coleman)指出,社会理论研究需要跨越多个学科领域,找到贯通这些学科的理论基础至关重要。他认为理性选择正是这样一个基础。作为一种动力学机制的进化论也可以成为学科对话的基础。如果说学科分工如经济分工一样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的话,那么跨学科交流就相当于通过市场交易以实现比较优势,而理性选择与进化论则是学术市场交易中的通货。对国际伦理这样的复杂现象来说,通过合适的基础理论进行跨学科研究是无论如何不可或缺的。

四、结论

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篇3

[关键词]伦理研究;伦理;道德;东南大学。

我们正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时代,一方面,全球变暖、环境恶化、网络黑客以及克隆技术等等,使我们亟待把握自身所应遵循的伦理法则,以应付越来越不可预料的周边世界,寻求外界的有序和内心的祥和;另一方面,传统的伦理资源被解构,大量的恒定伦理准则被碎片化,与此同时,我们想获得的新的道德文化资源有待整合、有待获取普遍有效的价值认同。如何多维度地把握和重建我们的道德文化,展现伦理学应有之思和应承之责呢?樊浩、成中英两位教授主编的《伦理研究》(道德哲学卷·2006)无疑是彰显了“东大伦理”之问题意识与学术特质。

一、道德哲学:筚路蓝缕。阐幽发微

如果要重塑道德、再构伦理,道德哲学基本理论研究无疑是最为基础,同时也是最繁复的工作,因为一系列的伦理核心问题需要深入解决。而首先要面对的是道德哲学深层次的研究路向问题,以及道德哲学理论突破的研究对象问题。樊浩教授的《论“伦理世界观”》一文则对这些问题做出具有“东大标识”的解答。

他认为“伦理道德作为实践理性,当以‘意识一意志’的复合为研究对象”,接着他提出道德哲学的研究路向应是“现象学意义上的意识和法哲学意义上的意志,就是合理的伦理体系和伦理精神的两个理想要素,由此伦理学的研究必须实现现象学与法哲学的璧合”,整个问题的关键点就在这里被发掘出来,即“如何找到现象学与法哲学之间的概念中介”。为解决这个问题,樊浩教授从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与《法哲学原理》中导出一个至关重要的中介概念“伦理世界观”,即意识与意志整合、现象学与法哲学璧合的概念。通过这个概念,把握住“伦理与自然、义务与现实在伦理精神中原初的对峙与对立,绝对义务意识对伦理与自然关系的抽象统一,伦理行为达致的伦理与自然的现实统一”,这都是“伦理世界观的辩证结构和其生长的具体一抽象~具体的辩证过程”;而这个概念的“根本价值追求和基本品质”即是“伦理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伦理世界观”从“伦理世界”的形成、“伦理实体”的造就、“伦理规律”的体现三方面申言其理论与现实意义,成为“民族伦理精神造就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樊浩教授行文中的“思之浪”翻腾而来,宏大且细密;其文间表露的思之深邃,灵动且厚实,让人在为其伦理之思的飞扬叹为观止的同时,也深感其筚路之繁累、深耕之艰辛。

高国希的《当代伦理学对道德基础的探索》立足于当代伦理学,试图重新找到道德的真谛;在《论社会事实与三种价值的内在关系》一文中,龚群论述了“价值包容于社会事实之中,并且不同的价值决定了社会事实的不同特性”;陈泽环以冯契、张世英为例,探寻面向未来的道德哲学;江畅探讨的人类生存的四种基本方式,等等论文,无不勾勒出伦理学人对道德哲学基础研究的深入而细致、精致而宏大。

二、传统资源:追本溯源,返本开新

道德哲学的研究离不开

三、科技哲学:砥立潮头,运思构哲

科技伦理是东南大学的传统学科,也是为了与道德哲学形成学科结构互补互动而展开的前沿科学。从上个世纪中叶迅速发展的科学技术使人类面临一系列前所未有的价值与规范课题,在科技赋予人类全新的可能性的同时,也将可能造成的种种威胁摆在人们面前,因而必须对这些最新技术予以伦理学的评判,以廓清前景。无疑,东大学人做了不少这方面的工作。

田海平的论文《环境伦理与21世纪人类文明》认为:“环境伦理作为一种目光长远的伦理,必须正视现代科学的本质并限定其控制自然的条件”;“环境伦理作为一种实际有效的伦理必然代表21世纪人的类型的转变、文明的演进和伦理发展的基本方向”。于是,他指出:“对于21世纪人类文明来说,环境问题要求我们重新反省和思考生命存在的意义,地球生命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对生命本质的思考展开了‘与存在相与’而不是‘与存在相对’的难题。”所以,人类“环境伦理与文明发展方向”应该是“走出‘控制自然’的迷误”。由于“环境伦理是与人类的原始存在经验相一致的一种世界经验或宇宙经验,而遵循生态伦理是对人的原生命体验的遵循”,因此“遵循环境伦理的问题,既是21世纪人类的必然抉择,又最终指向我们对生命真谛的领悟”。

人类已经跨入了信息时代,对于这全新时代的把握以及时代对伦理挑战的回答,亦是现时代学者的重点研究课题。陈楚佳的论文《论信息时代的结构性变革与伦理性变革》认为,信息化生产已经引发了社会结构性变革:包括世界和地球环境生态结构的变动、人类地缘关系结构上的某些变化、社会产业结构的改变、世界性投资结构的重新考量与大幅变动、各个行业全方位的产业结构的改造、生产过程中的资源结构的变革、产品结构和市场结构社会教育结构的变化等等,最后使得国家管理结构的深刻变革。于是,产生了与社会结构性变革相适应的社会伦理性变革,此两者的二重变革具有全球性及世界性。

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篇4

关键词:教师;专业伦理;文献法

在对教师专业伦理进行探讨的过程中,学者和专家主要集中认为伦理是社会所规范的人与人相处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在这里,我比较认同步社民和叶澜老师的定义。步社民认为,对于教师而言,专业伦理主要靠教师的道德自律来实现①。叶澜老师认为教师专业伦理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共同拥有和必须遵守的、有利于促进教育者自身和受教育者全面健康发展的、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专业精神和专业规范的总和,是社会价值和专业价值的具体体现。它包括由专业价值观、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组成的专业精神,以及有关教师与教育事业、与受教育者、与其他教师及教师集体、与家长及其他相关人员等关系的专业规范②。

一、教师伦理压力形成条件的研究

在对教师伦理压力形成条件的研究中,胡锋吉和季旭峰在论教师的伦理压力的文章中谈到,客观的刺激或情境是教师伦理压力形成的条件,这种情境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两难问题,另一类是冲突。面对两难问题,教师的行为选择实际上代表了他自己的道德发展水平,面对冲突问题。教师的行为选择则代表了他自己对教师角色伦理特征的理解。总之,教师必须意识到自己在面对一些教学问题时,需要作出某种程度的调整。

二、教师专业伦理规范的探究

对教师专业伦理规范的探究也是重中之重,何颖在对中美高校教师专业伦理规范的比较研究中指出,比较完善的教师专业伦理规范通常包括师德理想、师德原则、师德规则三个层面。其中,师德理想体现教育专业至善至美的道德境界,具有激励功能;师德原则是指导教师职业行为的准则和依据,具有指导功能;师德规则是对教师职业行为的最低要求,具有约束功能。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教师专业伦理的规范的制定必须以保障学生的发展利益为根本。要体现教师专业的“专业性,要凸显教育“服务”理念。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

三、教师教学行为中的伦理缺失现象的研究

蔡亚平和钟振国在教师教学行为中的伦理缺失现象分析中指出,当代教师不具备专业伦理和专业共同体的观念,教学沟通上比较专断,缺乏师生之间的平等交流。教学方法上强调效率,剥夺了学生的主体性。教学评价上注重分数,忽视学生发展的整体性。教学管理上注重控制,缺乏人性化关照。这些现象,都是导致目前教师专业伦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的原因,同时也与教师责任的模糊和缺失有关。因此,1、更新教师的专业伦理观念;2、重视教师专业伦理教育的一体化,就尤为重要。

四、教师专业伦理研究的进展和反思。

1、教师专业伦理的两个转换和四个取向

教师专业伦理的进展包括两个转换和四个取向,张宁娟在国外教师伦理研究新进展中,提出当代教师从身份伦理向职业伦理转换,充分考虑了教育教学工作的特殊性,形成有别于其它专业或职业的特殊伦理规范;从经验范式到理论范式的转换,即在过去单纯归纳的方法基础上,借助理论的指导作用,通过演绎的方法去建立相应的伦理规范。因此,就我国而言,当前的教师专业伦理建设,应当接受伦理学、专业学、社会学等理论的指导,在教师专业伦理建设中应当突出专业”和“服务两个核心理念。

程亮在当代教师伦理研究的三种取向一文中阐释教师专业伦理的四个取向分别为:1、专业取向:2、规范取向3、实践、跨学科取向4、实践取向。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这四种取向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推进教师伦理研究和建设,但也都存在某些方面的限制;其次,四者并非彼此孤立相互排斥,相反在很多研究中,它们往往是彼此纠结,相互交叠。从我国教师发展的水平来看,可以建立一种整合的教师伦理研究范式。提升教师的实践理性,避免简单盲从或生搬硬套,也许这正是教师伦理研究的意义所在③。

2、我国教师专业伦理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实践困境

就目前我国教师专业伦理领域内存在的一些问题加以梳理,为教育领域内的工作者及其研究者提供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首先,在理论研究领域,我们仍需要对教师“职业伦理或道德”与“专业伦理或道德”做进一步的概念辨析与论证工作。其次,在充分结合西方研究经验的同时,也应该依靠我国的历史传统与文化经验,形成本土特色的教师专业伦理理念。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仅需要教育学界的关注,更需要其他领域如伦理学、社会学以及其他许多相关“专业”领域研究人员的参与。再次,在深入的理论探讨尚无法很快达成一致结论的情况下,可以试着先在实践领域里做起来,或者可以借鉴其他行业发展相对比较成熟的一些准则或规范来推动教师专业伦理准则的发展。最后,关于这方面的比较研究尤其需要加强,在文化上同根同源的我国港台地区的理念与实践经验也值得深入研究和对比。

总之,依照目前的教育形式分析,我国在今后的教师专业伦理建设中应该轻制度和规范,重信念和心灵培养;轻教师的正规学习,重教师的非正规学习;轻个体经验成长,重学习发展共同体文化建设;轻政治化,重专业化;轻约束,重激励。我们应该更多的用科学理性与艺术直觉结合的系统论方法分析教师专业伦理,教师专业最高伦理目标是在实质上促进教育对象的发展,而不是简单地恪守规范本身。

参考文献:

[1]步社民.专业伦理与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成长,2013:15-16

[2]孙峰.教师专业伦理的价值选择.时评

[3]叶澜.创建上海中小学新兴师资队伍决策性研究总结报告[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97(1):1-9

[4]徐浩斌.关于幼儿教师专业伦理建设的思考[J].教师发展,中国教育学刊,2012.05

[5]于龙.教师专业化视野中的伦理标准建构[J].教育科学论坛,2007(3).

注解:

①孙峰.教师专业伦理的价值选择.时评

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篇5

为什么关于伦理学基本问题的看法存在着众多的歧异,除了伦理学及其研究对象———道德的广延性和复杂性等原因以外,对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含义缺乏一致的理解是其最主要的原因。而考察已有的讨论发现,学界往往将考察的重点放在“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内容上,重点论证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内容是什么,而对“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含义本身却考察得不够,对这一术语的理解和使用也大相径庭,以至于彼此之间有时难以有效地借鉴和沟通。鉴于此,笔者认为应首先考察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含义。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理解。

(一)伦理学基本问题不等于基本的伦理学问题,不等于伦理学具体问题

伦理学基本问题不等于伦理学所要探讨的具体问题,伦理学所要探讨的具体问题可以有很多,因为不同类型的伦理学理论在时代境遇、论证方式、理论旨趣、个体风格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因此其所关注的伦理学问题也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伦理学问题,甚至有的问题为所有伦理学理论类型所共同关注,例如善恶问题、应有和实有问题、意志自由和道德规范问题、人的道德责任问题,等等。但这些所谓“贯穿于伦理思想史始终”的问题、甚至是所有伦理学体系都“不可避免、不可不回答”的问题,只是基本的伦理学问题,不是伦理学的元问题或者最根本的、最高的问题,因此不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伦理学基本问题”,不是某一伦理学体系中的一个问题,而是全部伦理学的元问题,是决定如何理解和解释其他所有伦理学问题的根本问题。正是对这一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回答,从而形成了不同的本体论意义上的伦理学类型。其他各种具体的伦理学问题,哪怕是上述基本的伦理学问题,虽常常为几乎所有伦理学理论体系所共同关注,对其的不同回答也可以用来区分不同的伦理学类型,但却不是伦理学基本问题。因为,首先,所有这些问题从本体论意义上说,只是体现“伦理学基本问题”的某一方面或某一环节。“伦理学基本问题”是作为“隐匿的前提”而存在的,它总是作为构成思想的“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伦理学基本问题”总是被扬弃为具体的伦理学问题或主要问题。以意志自由和道德规范问题为例,有学者认为,“道德是以道德规范与主体意志的矛盾结构方式来反映和体现社会基本矛盾的规律性的”[12]。以此来证明意志自由和道德规范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但殊不知这恰恰说明了意志自由和道德规范问题只是个“表面”问题,背后还隐藏着作为“隐匿前提”的伦理学基本问题。其次,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即使可以区分不同类型的伦理学理论,也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伦理学类型的区分。以应有和实有问题为例,有学者认为,“应有与实有关系的解决,规定了伦理学其他问题解决的方向。例如,在什么样的实有基础上提出什么样的应有,使实有服从应有,使应有转化成实有。这种应有与实有的同一性问题,决定了各种道德体系的原则和规范,也决定着各种道德活动的标准、方向和方法”[7]。这种区分显然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伦理学类型的区分。所以可以说,基本的伦理学问题是多元的,而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却是唯一的。

(二)伦理学基本问题不等于伦理学研究对象的基本矛盾

关于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虽然有一定的分歧,但学界基本一致的看法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道德,简单说伦理学就是研究社会道德的学问,所以伦理学也可以称之为道德哲学。但众所周知,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并不能等同于本学科的理论本身。也就是说,作为伦理学研究对象的道德并不能等同于伦理学,同样,作为伦理学研究对象的道德,其存在的问题或基本矛盾,虽然对伦理学理论相当重要,也并不能等同于伦理学理论的问题或基本矛盾。即作为伦理学理论体系的基本问题与作为研究对象的、现实的道德生活所面临的基本问题,是两个虽有联系但却根本不同的概念或命题。现实道德生活所面临的基本问题或矛盾,哪怕是基本的,也只是对象自身的基本问题和矛盾;伦理学基本问题是伦理学作为一种理论体系,对其对象———道德现象进行研究所面临的基本问题,这是两个不同关系层次的概念。即对象本身存在的问题,是不能等同于对这一对象进行研究的理论体系所面临的问题的。就如同《红楼梦》这部名著本身存在的问题,是不能与红学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相混淆一样。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所表明的是对道德对象进行研究和说明中存在的基本问题。以道德的基本矛盾来取代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观点,显然是混淆了上述两个概念和命题的根本区别,是值得商榷的。

(三)伦理学基本问题不等于道德观的根本问题

道德观,简单地说就是对道德现象的基本观点和看法,多是指对全部道德现象的认识和观点,有时也是指对某一类道德现象的认识和观点。但无论哪种情况,都是对一定社会的道德现象和道德关系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的看法。可以说,每一种伦理学理论都潜在地表达了一种道德观,都潜在地体现了这种理论对道德的基本看法。甚至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每一个有理性的社会主体都会有自己的道德观,有自己对道德问题和现象的基本观点和看法。这些对道德的观点和看法,有些可能是伦理学理论和社会主体所共同关注的,是根本的观点和看法。但这些观点和看法不能看作是伦理学基本问题。伦理学基本问题不是道德观的根本问题,它是隐匿于各种道德观背后的问题,是一切伦理思想所以可能的背后的“看不见的手”。人们无论以怎样的道德观来理解和看待伦理学,实质上都是在这一隐匿的“看不见的手”的支撑下才是可能的。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道德问题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人们关于道德观的不同见解和看法,最终都要受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影响和制约。它是伦理学理论体系中的最本质的问题,当然也是任何伦理学理论及思想者都不能回避的问题。

(四)伦理学基本问题只能是一个问题,而非是多个问题

从语义上讲,基本即有基础、根本、开始之义,基本即根本。一门学科的基本问题是与该学科的其他问题相比较而言的,相较于其他问题,基本问题是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不能回避、必须回答的问题,它的回答决定着对其他问题的看法和解决。在这个意义上,它是整个研究领域的基本问题,是回答或解决其他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基本问题只能有一个,而不能是多个平行并列。对于从道德现象的四个基本组成部分中分别找出四个基本问题的观点,已有学者进行了反驳,认为划分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不应该与整个伦理学体系分离,“这种划分方法,割裂了伦理学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把有机体的伦理学变为互不联系的无机体的伦理学”。“这种‘分解式’的划分,割裂了伦理学基本问题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没有反映出伦理学基本问题的特点和规律。”[13]总之,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或称之为伦理学的核心问题或最高问题,它的意义犹如哲学基本问题之于哲学的意义一样。当然所谓“伦理学基本问题”,则既要能在本体论意义上作为划分一切伦理学类型的唯一标准,也要能在价值论意义上体现伦理学自身的学科特点和理论本性,能够在伦理学基本问题的意义上将伦理学同其他学科区别开来。从这个标准来看,教科书体系的观点是目前最为完备和恰当的观点,2012年出版的马工程教材《伦理学》也延续了这一观点[2]。

伦理学基本问题的意义和使命

(一)伦理学基本问题的意义

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设立和论争是有意义的,并不是无谓的混乱和“冤枉的战争”[1]。因为一门学科得以建立,不仅要明确本学科的研究对象,而且还要说明本学科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对新中国刚刚兴建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学科体系而言,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设立和论争,给该学科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以充分的说明。20世纪80年代初,作为一门新兴学科,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迫切需要集中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理论问题,虽然伦理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但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新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需要学科自立,需要自立门户构建自己的学科体系和理论基础;二是实践问题,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学说,新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必须能够解答现实道德问题,指导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生活。以罗国杰先生主编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为代表的教科书体系,很好地完成了上述任务。以教科书理论体系为代表的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设立和提出,既较好地解决了学科体系的构建问题,解答了道德的本质、功能、历史使命等基本的道德理论问题,成为构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又解决了具体的道德理论问题,为社会主义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道德问题给予原则性回答,确立了社会主义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还解决了实践问题,回答了社会主义社会所面临的现实道德问题,指导了人们的道德生活。而“这一体系中理论、规范和实践三大块相互沟通的桥梁,正是该体系的伦理学基本问题,这一体系所探讨的道德理论,从提出到论证,也是以伦理学基本问题为元点的”[17]。可见,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设立和提出,不是随心所欲的,是有重要理论意义的。而对于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论争,也不是无意义的混乱,而是任何理论研究的共性。任何理论的提出和发展,都离不开各种理论纷争,而恰恰是在这种理论纷争中,所讨论的理论才会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学界对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论争,不仅不会给人们的认识带来混乱,而且有助于人们在伦理学基本问题上加强认识,有助于彰显伦理学研究的特点与思考方式,有助于科学伦理学知识体系的建立。总之,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设立和论争既是伦理学学科体系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又反过来为伦理学的繁荣发展创造了条件。

(二)伦理学基本问题的使命

有学者认为伦理学基本问题的使命已经终结了。“‘伦理学基本问题’的目标在于重建当代中国的实践理性,但是它并没有完成这样的任务,也不可能完成这样的任务”;“伦理学始终面临诸多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将不再可能以‘基本问题’的方式进行设问与解答,否则有可能陷入简单的理论轮回。”[16]事实果真如此吗?其实不然。因为,“重建当代中国的实践理性”,是对伦理学基本问题使命的强加,伦理学基本问题的使命仅是作为“重建当代中国实践理性”的理论基石(或可称为理论基点或元点)。如上所述,伦理学基本问题的设立和提出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需要:一是伦理学学科建设的需要;二是理论和实践问题解答的需要。如果要界定伦理学基本问题的使命,也只能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分析。我们可以说,作为构建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学科体系的理论基石,是伦理学基本问题的使命之一,它使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与其他一切唯心主义、旧唯物主义伦理学流派在本体论上得以根本区别。作为解答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理论基石,是伦理学基本问题的使命之二。可见,如果说无论是构建伦理学学科体系,还是解答社会主义社会道德领域的理论和现实问题,都算是“重建当代中国的实践理性”的话,那么伦理学基本问题的目标或是使命,就仅是作为“重建当代中国实践理性”的理论基石而言的。很简单的道理,仅靠伦理学基本问题本身,是不可能建构伦理学学科体系的,也不可能全面解答社会主义社会道德领域的所有理论和现实问题,当然也不可能仅靠伦理学基本问题就完成“重建当代中国实践理性”的任务。但不可否认的是,伦理学基本问题恰恰是完成这一任务的基石。因此,把重建当代中国实践理性的所有任务和使命都强加给伦理学基本问题,并据此否定伦理学基本问题,认为其没有完成这样的任务也不可能完成这样的任务,是不准确的。

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篇6

关键词:竞技体育;体育伦理;训练过程;专项素质

一、前言

青少年竞技体育训练阶段是运动员训练过程中的基础阶段,也是运动员职业生涯中一个重要的形成与过渡阶段。在这个训练阶段,需要对运动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思想认识、体能、技战术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的提高,使青少年运动员在竞技体育的道路上走的更远,走的更健康,成人成才。现当代西方,体育伦理问题较早就反映出来,他们也较早地对体育进行相关的哲学思考,其中包含了诸多的伦理因素。20世纪中叶以来,关于体育伦理的研究(含社会学考察)成果主要反映在专门性期刊和综合性体育社会科学期刊相关文献及论著中。其研究主要有以下取向:

其一,体现在社会宏观层面的思考。首先,这反映在对体育运动的社会价值、人与体育运动的关系、人在体育运动中的地位等方面的思考。如和奥林匹克运动发展联系在一起,主张在体育中张扬人的个性、凸显人的价值——奥林匹克精神就是这种超越思想的集中反映,它寄托了人类的美好愿望和理想,可以说正是这种哲学和人文精神的深厚底蕴和强大力量推动了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开展。再如,科技因素与人的运动能力、人的价值之间的张力和平衡。其次是对与体育运动相关的系列社会问题的伦理反思。如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下体育运动开展所凸显的问题,体育运动与社会阶层、体育运动与种族、体育运动与性别等方面的不协调。再次,相关研究还涉及体育运动中和一般社会情境下的伦理不同,即社会伦理和运动伦理的区别和冲突,以及不同的社会背景及高科技手段在运动中不断渗透的情况下人们道德选择所面临的困惑。如对新的体育器材对运动成绩的非常规促进所提出的道德诘难,以及对其他一些高科技所催化的某些行为的道德反思。

其二,西方体育伦理研究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和趋向,就是其较为注重微观、具体社会道德问题的研究。如对以下问题的考察:体育运动中道德行为的社会、环境影响因素,一定的社会文化评价对运动中道德行为取向的影响,体育运动特殊环境和情境对参与者行为活动的影响,运动中的攻击和偏离行为,体育运动对青少年道德形成和培养的作用,教练对青少年运动员道德行为取向及道德形成的作用,体育运动与道德发展及与道德推理的关系等。总的来说,西方竞技体育伦理相关研究较为注重实证和应用研究,在方法运用上较多地采用社会调查和个案、实例研究。

二、国内研究现状及评述

中国作为一个有着德治传统的国家,在古代创造了自己独特的体育文化,传统体育伦理思想主要以“武德”和养生文化的形式进行表达。这些体育伦理思想散见于历史上各类著述之中,对其进行专门研究和初步总结概括,已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

目前,体育伦理的实践和研究正呈现方兴未艾之势。其一是反映在竞技体育道德实践方面。如各级道德委员会的设立、各种道德规范、自律条约的出台,各种文件的制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意见》等均关涉竞技体育道德建设和实践的内容;其二是反映在竞技体育研究方面,这主要体现在相关文献和论著中。对我国现当代体育伦理进行研究也始于20世纪80年代。到目前为止,正式出版有关体育伦理学、体育道德教育和体育职业道德著作教材总共才有10余部,在公开出版的期刊和学术会议上发表的相关论文不过数百篇。在我国近十多年里,还有一些著作论文从不同侧面对体育进行了伦理的思考。此外,一些作者提出了体育面临伦理新冲突问题,但尚未进行深入的思考。

严格来说,我国竞技体育伦理研究并未从体育伦理研究中分化出来。至少从概念和界定所反映的情况来看,“竞技体育伦理”相关研究还较为鲜见。有关涉及竞技体育伦理方面的研究基本包含在“体育伦理”名目之下。故除非特别指出,我们在此不作严格区分(即“体育”包括了“竞技体育”;从对国外相应语词翻译的角度来看,体育和竞技体育在很多情况下也未作区分)。

当前,关于体育伦理的研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层次进行分析。从研究的层次看,主要反映为:一是体育伦理元问题方面,二是体育伦理基本原则和规范方面,三是体育伦理具体问题层面和方面。体育伦理元问题方面的研究主要有:体育发展价值层面探讨、体育与伦理的关系、体育伦理的基本概念、体育道德特点、传统体育伦理的价值和意蕴、(竞技)体育异化的伦理思考等。

体育伦理基本原则和规范方面的研究主要有:原则方面的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公平竞争,以及具体规范方面的勤学苦练、顽强拼搏、团结友爱、文明守纪、爱岗敬业、胜不骄、败不馁、无私奉献、尊重裁判、遵守规则、尊敬观众等,有时也把这类原则和规范提升为中华体育精神。

体育伦理具体问题层面和方面的研究主要有:体育不道德现象的表现和原因、体育道德建设(如道德教育、健全机制和体制、法制的介入)等。

还有些研究是贯穿在以上不同方面的,如奥林匹克主义、奥林匹克精神和奥林匹克运动发展,商业化及经济因素对竞技体育造成的伦理冲击,以及兴奋剂等道德问题(涉及哲学及操作化分析)等。

(一)、当前我国竞技体育伦理研究存在的不足之处

其一,从传统(竞技)体育伦理研究来看,其基本是仅局限于一般伦理学的规范在(竞技)体育中的“应用”,而缺乏相应元研究和建构,具体操作方面的研究也较为缺乏。

首先,(竞技)体育伦理研究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就事论事”现象,缺乏理论证明和“形而上”思辨,原则规范的提出又往往沦为相关方面的“纪律”要求。对竞技体育中的道德现象没有引入伦理学的哲学反思———对竞技体育发展及其内在行为活动价值的确立、善恶评价和分析均较为缺乏。竞技体育伦理研究不应是伦理学原则和规范的简单应用和伦理学的推广过程,对竞技体育运行发展中出现的现实伦理问题,竞技体育伦理研究应当在竞技体育实践中不断提出新的价值观念和评价标准,在这个意义上说,(竞技)体育伦理的理论体系和价值系统也将随之确立和完善。竞技体育伦理研究应是一个再研究、再创造和再构建的过程,其理论和应用处于互动的过程之中。其次,(竞技)体育伦理研究还主要停留在一般体育道德原则和规范层面,对具体问题涉入不深,解释力不强,解决问题的可操作性较差。现有研究中,(竞技)体育伦理研究与其他学科结合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实际上,竞技体育中相关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切入可以极大地丰富人们对竞技体育道德现象的理解。如果不了解这些学科的研究领域,那么对与竞技体育伦理研究中相关的一些问题和现象就不可能有清楚的把握和说明。再者,面对当前竞技体育中紧迫的道德问题,只有道德原则和规范显然远远不够,这需要提出相应的可操作性措施。

其二,(竞技)体育伦理研究的视域不够广阔。如:道德于竞技体育的意义基本还流于一种手段与作用,如只定位于道德对竞技体育的服务功能,而没有或很少从自身的目的出发进行关注。对道德在竞技体育中的终极意义与对人的关怀的探讨还十分欠缺。

一些文献片面地认为体育伦理就是体育职业道德。体育职业道德只研究体育各主体在各自职业行为中的道德问题以及职业具体规范的制定,它主要涉及这些特定的主体,而体育伦理研究所探讨的伦理道德不仅涉及到范围广泛的个人,而且涉及组织和体制,甚至关系到人和自然的关系。

竞技体育中的道德评价主要限于微观主体——个人的层次,以及具体、微观的问题,没有置于道德的宏观社会及竞技体育的特殊背景下。在道德的宏观和中观主体层面方面,即在机制、体制、社会等层面和视野下对道德现象以及道德建设的研究还较为欠缺。如:现有研究对伦理与竞技体育结合的内在机制缺少较深入的探讨;对竞技体育道德特点研究散见于一些现象描述,缺乏较深入的理论提升和分析;对竞技体育道德现状,包括不道德现象及其原因等还缺乏较系统、全面的分析;对竞技体育道德的价值资源、规范,以及道德建设缺乏整体、全面的研究——即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实践各个层面较全面、系统的关注和分析还比较匮乏。

其三,竞技体育(乃至体育)伦理研究文献稀少,这与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极不协调;现阶段,我国体育主要包括竞技体育、社会体育和学校体育三大领域。当前,大部分研究都泛对整个体育面,很少针对竞技体育这个特殊与特定的领域进行较深入的研究;竞技体育伦理研究还没有完成从体育伦理的分化,几乎所有蕴涵竞技体育伦理的研究均冠以体育伦理研究。

其四,从理论上看,我国竞技体育内外环境正在发生变化,如:新时期下,个人的利益得到更多的关注,集体主义的内涵正在发生新的变化;市场经济下,随着社会整体道德评价标准的微妙变化,竞技体育的伦理问题也会受到影响;竞

技文化的民族化,传统文化与全球化、国际化的协调也将出现新的趋向,这无疑会波及定位新的竞技体育道德伦理。这些都提示相关研究必须置于新的历史与社会背景之下,但目前此方面研究还比较欠缺。

其五,研究和分析方法、视角还比较单一,如社会学调查基本未见文献反映。竞技体育伦理研究的主要方法是思辨的方法,即反思、批判和建构的方法。首先,竞技体育伦理所致力解答的是一个价值问题,它应确立竞技体育总的价值原则和行为准则;其次,竞技体育伦理是导向性、规范性的,它要对竞技体育现实运行和开展及人们的行为活动起范导作用。竞技体育伦理研究的重要生命和活力的源泉主要即在于运用哲学的方法,在于反思和批判精神,它是对竞技体育伦理现状的反思、批判和“应有”状态的构建。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

马克思主义哲学提出了系统论,认为部分影响整体,在我国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竞技体育伦理问题与社会主流是格格不入的,注重和研究这个问题有利于铲除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从而有利于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从中、西方体育文化的历史轨迹来看,以人为本是对人的肯定,是体育伦理价值取向的主线。西方体育伦理的价值强调“力”与“美”的人体塑造,倡导充分发挥自身的生命潜能和智慧;中国体育伦理由于受儒、道、佛文化流派制约,透射出十分明显的重人格倾向,强调“身体与精神的统一,但更看重通过有形的身体活动来促成无形的精神升华,实现理想的人格塑造”。由于体育运动对感性生命本能的追忆、追求,使二者共同呈现出以人为本的伦理特征。

在这种力图通过体育运动塑造一个均衡发展的人的生活哲学的统领下,奥林匹克提出了“更快、更高、更强”的格言,要求运动员在比赛中不断的超越自我,不断的达到更高的标准。“重在参与”则激励运动员树立信心,敢于竞争,敢于挑战自我,敢于挑战自然,敢于表现自己。而“公平竞争”的原则力图创造一个没有任何歧视的环境,让不同种族、不同信仰、不同出身的运动员都能通过自己的奋斗获得胜利,为全人类构建和谐社会搭建了平台。

(三)、竞技体育六大构成部分

竞技体育有六大部分构成,其中任何一部分出了问题都会对竞技体育的生存构成威胁,研究竞技体育训练过程中的伦理问题有利于竞技体育健康持续地发展。

竞技体育的历史发展构成了其精神文化和伦理道德价值的内在基础,探讨竞技体育如何推动社会进步,如何符合社会发展规则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符合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这本身就有道德意义。另一方面,竞技体育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却又有着不可避免的劣性,如过度政治化、商业化,受到各种负面因素的侵袭,这使得竞技体育偏离原初的发展理念。单靠其自身运行机制是不能使竞技体育走出这种困惑的,必需借助包括法制与道德在内的调控和规约方式。道德要为竞技体育服务,就必须探讨与确立竞技体育的价值与理性,建立与竞技体育发展相适应的道德理论和道德准则体系,为竞技体育建设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为它们的正确发展方向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伦理在竞技体育运行中,表现出伦理价值的指引作用,表现出“人文力”、“德性”、“信念”、“理念”等元素对竞技体育活动的渗透,表现出全面、和谐和可持续性等基本特征。

竞技体育训练过程中的伦理是净化竞技体育风气,提高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与途径。社会转型期,竞技体育领域内单纯的功利性追求、价值观的改变,而致金钱至上主义、腐败的滋生,造成诸如运动员训练的非人道化、兴奋剂问题、高科技的非道德化等等现象。

竞技体育训练过程中的伦理问题是决定着竞技体育的发展,本质上讲,竞技体育的成就不仅取决于资金与技术,更取决于从事该事业的人们的态度、奋斗精神和崇高的价值取向。从这个意义上说,伦理建设与竞技体育的夺标功能——人们通常说的主功能,不仅不相冲突,而且具有很高的融契性与一致性。

(四)、希望本文能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让社会更多的关注这一问题,从本文的视角来研究其他部分的伦理问题,以期尽快铲除这一社会“毒瘤”。

在竞技体育越来越成为全球文化和现象的今天,竞技体育训练过程中的伦理问题开始受到更多人的关注,以至加强了伦理问题方面的建设。

对竞技体育主体进行内部控制,在竞技体育主体中树立正确的体育道德价值观。竞技体育场上的教练员、运动员和伦理组织相关能够自觉认识和肯定竞技体育所弘扬的体育道德精神和价值观,是抵制不当竞技体育行为的有效内在力量。对竞技体育主体的外部控制路径主要是建立合理的竞技体育伦理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对体育运动主体的行为、品质和可感知意向所作出的善恶判断和褒贬态度。

(五)、为决策者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本文研究对象和内容清晰,反映问题实事求是,本者对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心态,从客观角度分析了竞技体育训练过程中存在的伦理问题,为决策者有效制定相关规定提供了参考。

三、选择的竞技体育构成部分具有重要意义性---训练过程中

平时我们更多的关注比赛过程中是否有出现一些违规,包括兴奋剂等伦理问题,而很少有人去关注其他阶段出现的伦理问题。那些伦理问题不应该被忽视而更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竞技体育训练过程中所引发的一些伦理问题,包括使用激素,过度训练等等都为追求“金牌”,不断挑战极限,充分地发挥潜能。竞技体育训练过程的日益异化最终导致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他人和人与人自身和谐关系的破坏造成了难以抉择的道德冲突。本文从训练过程入手,着重研究了该阶段伦理问题出现的原因和解决方案,为决策者提供了参考。

(一)、研究内容紧密联系时代背景

结合“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观,体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对竞技体育发展具有终极和最高价值的意义。人的发展既是竞技体育发展和竞技体育伦理建设的终极目的,又是其评价标准,也可作为其具体活动的操作、行动依据和准则。竞技体育伦理价值的确立必须服务于人的发展这一终极发展目标,在竞技体育实践中体现为以人为本,注重人道精神的要求。在竞技体育中具有较大操作性的普遍性伦理价值还有人道、公平原则等。竞技体育训练过程中只有贯彻了“以人为本”的方针,竞技体育才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二)、竞技体育

关于竞技体育的概念很多专家都有不同的表述,但运用最广泛的要数田麦久在《运动训练学》一书中的表述“竞技体育作为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超越人类自我极限为目的的社会体育活动”。从上可以看出,竞技体育包含四个方面的内涵:体育的组成部分、突出训练和竞赛、发挥人体的极限运动能力、创造优异的运动成绩并取得比赛胜利。这些界定是以“运动、竞赛、获胜”为核心的,长期以来竞技体育的工作也基本上都是围绕这种价值取向而展开,从而忽略了竞技体育所蕴含的文化性和价值理性,导致了竞技体育长期非均衡的发展。竞技体育伦理中的“竞技体育”,其涵义可在以下方面展开。

在我国,竞技体育有时也被理解成竞技运动。较广意义上,竞技体育有两种涵义。

其一为:竞技体育作为社会建制、职业等社会属性和关于运动、身体活动等方面的理解。竞技体育在此方面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内涵:(1)关于社会性方面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明确指出我国体育由社会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三大部分组成。各部分有着不同的目标取向、组织结构、运行机制等。从这个角度,竞技体育包含着社会建制、活动、职业、事业等多重社会属性。如表述为:“竞技体育是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社会体育活动”。(2)关于运动、身体活动方面的理解,也指小型组织化活动。如表述为:“指参加者为了娱乐健身而进行的游戏性的身体活动”。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学校、机关开展的竞技体育,即是这方面的体现。

其二为:竞技体育被视为特定的社会状态和社会系统。社会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在本质上是生产关系的总和,它是以共同的物质生活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有机总体。竞技体育是社会的一部分,或相对于整体社会系统,竞技体育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局部社会系统和领域。

(三)、伦理

“伦理”一词,最早出现在《礼记·乐记》:“乐者,通伦理者也”;《说文》中的释义是:“伦,从人,辈也,明道也;理,从玉,治玉也”。这里,伦即人伦,指人与人的关系,在封建社会中主要指血缘辈分关系,如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等伦常关系;理,即道理。

所谓伦理,即调整人伦关系的规范、准则和道理,也即“伦类的道理”。这个概念也是与道德及法律的绝对分界线。道德是人类对于人类关系和行为的柔性规定,这种柔性规定是以伦理为大致范本,但又不同于伦理这种自然法则,甚至经常与伦理相悖。法律则是人类对于人类关系和行为的刚性规定,这种刚性规定是以法理为基础原则的,法理与伦理的关系则比道德与伦理的关系更远,也因此人们对于法理的争议更大——长期自然法则与短期自然法则的冲突在法理上冲突最甚。

伦理确实没有什么深刻而完整的了解,好像“伦理”二字与“道德”二字一起出现的次数比较多。关于“道德”,老子说:“道可道,非常道。”那意思无非是说,“道”并非指的是一条具体的道路,而是一个抽象出来的概念,譬如几何学上的“点,线,面”的概念,物理学上的“质点”的概念。那么“道德”,就是指走路的德行,类似于约定俗成的交通秩序,引申为人在社会上为人处世的规则。那么伦理与道德在内涵上是有一些共通之处的。伦:次序之谓也,“伦理”似乎便是指长幼尊卑的道理,比如中国有“天地君亲师”的古训。伦理与道德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则的作用。规则是为现实的存在不被破坏服务的,它本身并不倡导创新,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创新,而规则与创新的矛盾无一不是以创新的成功和规则的被打破之后形成新的规则而结束的,可以说形成了一种社会的“微扰”机制。

(四)、竞技伦理问题

竞技体育伦理研究,或称竞技伦理研究,定义为:是研究竞技体育活动中道德现象的活动。把与竞技体育有关的道德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等称作竞技体育伦理(或竞技伦理)。从广义上划分,可把竞技体育伦理研究划归为应用伦理学的研究谱系。它不仅注重竞技体育的伦理的事实原则和应用程序,具有实然性和操作性。而且,竞技伦理研究作为伦理研究的一种,在考察竞技体育的一般伦理应用的同时(如规范提出、道德建设),还探究竞技体育的社会本质和价值、理想属性,寻求竞技体育的价值原则和根本目的,从价值观的高度指导竞技体育的发展和各主体的行为取向。

我国竞技体育伦理研究并未从体育伦理研中分化出来。至少从概念和界定所反映的情况来看,“竞体育伦理”相关研究还较为鲜见。有关涉及竞技体育伦方面的研究基本包含在“体育伦理”名目之下。故除非特指出,我们在此不作严格区分(即“体育”包括了“竞技育”;从对国外相应语词翻译的角度来看,体育和竞技体在很多情况下也未作区分)

四、竞技体育训练过程中表现的伦理问题

(一)、“兽化”的训练

马克思哲学认为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依据这一原理对人进行分析。从矛盾的普遍性来看,人和动物具有共性即生物性。从矛盾的特殊性来看,人和动物的区别在于人有心理和社会性。这就为分练提供了依据。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其特殊性认识不够,只看到了普遍性,因而造成了不分,把人当成兽训练的怪象,前有马俊仁,今有王德显,大有长江后浪推前浪之势。田径中非人性的“兽”化训练的倾向,只是我国竞技体育的冰山一角,我国的许多竞技项目的训练实际上是残酷的驯“兽”游戏。把人当“兽”练,这必然是有悖于伦理的。

(二)、药物的滥用

当今的竞技体育已不再是运动员体能的竞争,而是综合了体能与药物的较量,药物的使用由来已久,但真正形成一股庞大的不可抑制的势头,则是现代竞技体育的产物。在竞技体育领域内,许多女运动员不像女运动员,毛发明显,喉结凸出,声音低沉,倒像男运动员。男运动员不像男运动员,目光呆滞,反应迟钝,倒像台机器。这难道是我们伟大的竞技体育本身所造就的?显然不是,这是拜药物所赐。在竞技体育中所产生的“男不男,女不女”的运动员,使现代竞技体育面临毁灭性的危机。1997年,曾威镇四海的东德女子铅球运动员克力格,在长期服用药物(兴奋剂)后,由于男性特征过于明显不得不选择了变性手术。药物的滥用已不仅仅涉及有关公平,运动员的健康等表面问题,它已经触及了伦理,引发了伦理问题。我们必须从伦理的角度这一更深的层次来审视这一问题。

(三)、“金牌”至上的观念

竞技体育对金牌的追求本无可厚非,但如果把对金牌的追求视为终极目标,竞技体育就必然会走上异化的道路。这反映在训练过程中就会不择手段。金牌固然能为国争光,但我们也应考虑为了它运动员所付出的代价,这背后究竟丧失了多少人性。

(四)、利益的驱动

对于一名运动员来说,获得世界大赛的金牌之后,家乡政府随即给他们戴上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桂冠,广告商也登堂而入,因而带来了崇高的荣誉,优越的社会地位和高额的金钱报酬。金牌与利益的如影随形,这不能不是一个极大的诱惑。

(五)、竞争的外在压力

当今的竞技体育向着“更高,更快,更强”的方向发展。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较量越来越激烈。竞技体育挑战极限的现实需要与运动员身心底线不能满足这种需要构成了矛盾,于是聪明的人类便使用非常规手段。

(六)、政治的介入

奖牌的争夺,体育上的较量,在民族国家存在的情况下,早已超出了体育的范围,而成为表现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科技实力的较量。运动员成绩的好坏,不仅仅是个人的事,它是与国家的荣辱和利益紧紧相连的。政治的介入造成了只看结果不看过程。一些教练打着为国争光的幌子,在训练中急功近利,采取有悖于伦理的手段。

(七)、市场经济条件下运动员退役后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

在我国,竞技体育成绩的取得,是以牺牲运动员的教育为代价的。运动员只是运动的机器,除了运动之外,再无其它技能可言。这就让运动员视竞技体育为自己的谋生手段,社会不承认失败者,退役后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往往让他们成为社会的弃儿,为了达到竞技体育的顶峰,让社会承认,在训练当中,对教练的所作所为逆来顺受,采取了默认的态度。

五、对竞技体育训练中伦理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树立以‘以人为本’的竞技体育训练观

在竞技体育训练中“重物轻人”,主客颠倒,忽视人的主体地位,这是训练中产生伦理问题的根源所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明确指出;人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主体,目的是为了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训练过程中要以“运动员为本”尊重其主体地位。

(二)、弱化竞技体育的政治功能

竞技体育与政治密不可分,我们无论从主观上如何把政治从竞技体育中排除,但客观上竞技体育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的联系。竞技体育要靠政治求生存,竞技体育毕竟不等与政治,它不应成为政治较量的工具。政治一旦介入势必造成竞技体育的异化,产生许多令人困惑的问题。我们要弱化竞技体育的政治功能让其返璞归真。

(三)、建立运动员劳动价值评价体系

利益的驱动是产生伦理问题的主要原因,运动员成名后社会给与了高于其劳动价值的报酬,每届奥运会过后成就了多少运动员“一举成名”,“一夜暴富”的美梦。运动员的收入与其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发生了严重的背离,这已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让运动员为了成名,为了金牌不顾一切。因此,我必须建立运动员劳动价值评价体系,对运动员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做出恰当的评价。

(四)、建立健全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反映着社会的文明程度,建立健全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势在必行。“养老,就业,医疗”三者一个都不能少。解决运动员后顾之忧,使之不再把竞技体育看作自己谋生的手段,对于铲除训练过程中的伦理问题是必不可少的。

(五)、完善“体教”结合体制,扩宽就业渠道

完善体教结合体制,坚持走运动队院校化,运动员大学生化的道路。加强科学教育和人文教育为运动员的二次择业奠定基础。

(六)、加强立法,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法律属上层建筑范畴,体现国家意志,具有极强的约束力和威慑力。因此,法律在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教练的行为方面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及惩治教练员的越轨行为提供法理依据。

总之,竞技体育伦理研究总的来说还刚刚起步,处于较低水平,诸多的理论问题需要人们去认识,大量的研究领域还有待开拓和纵深。进行竞技体育伦理研究,提高对竞技体育伦理的认识,并最终改善竞技体育伦理状况是时代和竞技体育发展向我们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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