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护理和育婴师的区别(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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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护理和育婴师的区别篇1

[中图分类号]R135.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7-196-01

自1992年我院实行母婴同室以来,我们深深体会到母婴同室是母乳喂养成功的重要措施,同时能增进母子感情,有利于新生儿心理和智能的发育,促进母亲产后康复。但由于母婴同室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客观上存在安全隐患及护理风险。因此如何做好母婴同室的新生儿安全管理,是我们必须重视和值得探讨的问题。四年来,我科通过总结近年来院内、外母婴同室所发生的婴儿不安全事件,分析相关因素,识别新生儿护理中存在的潜在风险,采取风险管理对策,制定了防范措施,控制了风险事件的发生,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报告如下。

1临床资料我科是2006年我们医院新增设的母婴同室病房。现有护理人员12人,其中副主任护师2人,主管护师3人,护师3人,护士4人。共有产妇床位44张。其中有5张床位是作为惠民病房,专门收住贫困产妇,相对文化层次较低,管理上有一定难度。2006年9月至2010年8月,我科共收住产妇7250人,新生儿6850人,其中男婴3540人,女婴3310人,胎龄34-43周,体重1800-4650g,Apgar评分8-10分,早产儿入母婴同室时均未见明显异常,无新生儿肺透明膜病及新生儿寒冷损伤综合征发生。

2护理风险分析母婴同室新生儿护理中存在的风险因素有:(1)新生儿窒息:母乳喂养或人工喂养不当造成呛水或呛奶;母婴同床同被,母亲的身体或过厚的被子压住新生儿,其无力反抗;夜间母亲躺着喂奶睡着时堵住新生儿口鼻;新生儿卧位不当,导致呕吐物返吸进入气管等。(2)新生儿烫伤、摔伤:烫伤多数与洗浴时水温过高或不稳定有关,我院曾发生一例因为热水器水温调控不当而造成婴儿手臂皮肤一度烫伤的事件,由于处理及时,未对婴儿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摔伤多与母婴同床未拉好床栏有关。(3)新生儿被调包或被盗:母婴同室实行开放式管理,人流复杂,这给安全管理上带来一定难度,个别护士责任心欠强,告知责任和签字制度执行不到位;接送及护理新生儿时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等,均是导致新生儿被调包或被盗的风险因素。(4)婴儿猝死:婴儿猝死除与新生儿生命力脆弱、本身存在病理生理方面的问题外,不当(下颌紧贴胸部)、口鼻被衣被等遮盖、保暖过度也是导致猝死的直接或间接因素[1]。(5)其他安全隐患:如护士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导致婴儿用药错误,消毒隔离不严引起感染,护理记录错误、未实行告知义务引起投诉等都与护士工作责任心欠强有关。

3讨论及管理对策

3.1不断强化护士的风险意识提高护士的工作责任心要确保护理安全,必须首先提高护理人员护理风险意识[2]。有的护士在工作中风险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其原因主要是护士缺少相关的法律知识。我院领导始终对此非常重视,每季都会邀请擅长调解医疗纠纷的律师或管理一流的专家来医院讲课,分析一些典型医疗事故,借鉴别人的教训、经验,逐步完善护理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及护理风险意识。由于护士风险意识增强,在一定程度上自觉规范了护理措施及护理行为,增强了护士的责任心、自律性和安全意识,使各种潜在的风险得到控制,提高护理质量。

3.2严格执行交接班及查对制度增强护士的风险预见性分娩后,产妇及新生儿被送回母婴同室时,我们要求病房接班护士立即进行床头交班检查,内容包括再次新生儿Apgar评分,胎龄评估,新生儿全身健康及脐部情况,新生儿腕带及胸牌信息有无错误,字迹是否清晰。新生儿转科转床,及时更改有关信息,并注意保持新生儿腕带与婴儿胸卡及床头卡等信息相符。为新生儿洗澡和更衣时,重点查对婴儿的床号、母亲姓名及新生儿性别等。与产妇交接时,必须严格查对,准确无误后交给产妇,并与产妇及家属签署新生儿安全告知书。执行药物医嘱要严格三查七对,保证婴儿用药安全。

3.3建立护理风险管理登记对护理风险进行防范分析从管理上加强对护士的风险教育,以提高护士的工作责任心。我们于每月15日组织一次护理安全警示会,针对科内出现的潜在不安全因素,进行护理风险评估及原因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建立护理风险管理登记。如针对婴儿手腕带易脱落现象,通过分析,手腕带便于查对,而脚腕带比手腕带不易脱落,我们及时改用手腕带、脚腕带同用,脱落后及时核对补上,同时要求腕带跟手腕、脚腕之间松紧合适,结要打实,使用这一方法后效果良好,这样基本杜绝腕带脱落现象。

3.4加强产妇及家属的健康教育,进行婴儿护理技能培训我科每周组织一次对新产妇及家属的集体健康教育,由高年资护士讲课,内容包括婴儿安全护理知识:(1)要求新生儿独自睡婴儿床,衣被不能裹得太紧太厚,教会产妇正确喂哺姿势,新生儿喂饱后应轻拍背部,排出吞入胃内的空气,再将新生儿侧卧位,人工喂养奶嘴孔不宜过大,防止呛咳而致的新生儿窒息。(2)新生儿做任何检查或治疗需要母婴分离时,都应由家属一起陪同,家属晚上睡觉时保持觉醒,看护好宝宝,如有陌生人进入房内要询问或报告,防止婴儿被偷事件发生。(3)不要随意取下新生儿腕带和胸牌,发现遗失及时告知护士补上,防止新生儿调错。

3.5加强母婴同室院内感染管理,以提高护理质量新生儿由于生理解剖和免疫特点,本身对病原体普遍易感,尤其是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3]。因此治疗护理时要严格无菌操作,严密消毒隔离。接触和护理新生儿前后均需洗手,以减少手表面的细菌,从而减少传播机会。新生儿沐浴用品均须高压消毒,做到一人一巾一被,沐浴室每日进行常规消毒,新生儿脐部常规消毒每日二次,以杜绝新生儿感染,为预防交叉感染,隔离产妇的新生儿须在专用沐浴池内沐浴,所有使用过的衣服、包被等均须经消毒处理后才能进行清洗。加强对卫生员的交叉感染知识教育,保证环境清洁、整齐,注意病房通风。定期对空气、物体表面、护士的手及咽喉部、消毒液和无菌物品等进行监测,确保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3.6规范病区和医院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新生儿被盗事件根据母婴同室的特点,建立母婴同室管理制度、婴儿安全制度、婴儿父母与医护人员共同管理制度等,并将制度张贴于母婴同室,做到人人知晓。针对媒体曾报道的婴儿被盗事件,采取一系列防范措施。医院设24h监控录像,对监管人员在岗情况相互监督。加强陪护人员管理,严格执行探视和陪护制度。夜班护士加强巡视,22:00关闭病区大门,安装门警系统。单人病房告知关门要求,临时出院开出门证,婴儿外出检查要有特殊标识。病区特殊情况立即与医院保安联系。

总之,护理安全涉及到参与护理活动的每个人员及各个环节[4]。而母婴同室病房是个高风险领域。作为一名母婴同室护士,更要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和风险敏锐性,并不断地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规范自己的护理行为,以降低护理风险的发生。同时,必须实施有效的护理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和制度,才能有效规避风险,为病人提供优质、安全的护理服务[5]。四年来,通过一系列有效可行的管理措施实施,3540例新生儿均平安健康出院。无1例因护理不当而引起的医疗事故和纠纷,及新生儿不安全事件发生,产妇满意率达98%以上。

参考文献

[1]金汉珍,黄德珉,官希吉.实用新生儿学[M].第2版.人民卫生出版社,2000:207-209.

[2]李继平.护理管理学[M].第2版.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173-209.

[3]任南,文细毛,易云霞,等.全国医院感染监控网儿科和产科新生儿室院内感染监测报告[J].中国当代儿科杂志,2003,5(2):121

母婴护理和育婴师的区别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章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条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第三十九条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母婴护理和育婴师的区别篇3

【关键词】婴儿托管;需要度;接受度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的城市家庭绝大多数呈现出双薪核心家庭的局面,经济水平的提升带来了城市生活节奏的加快、压力不断增大,与此同时,随着社会文化的不断进步,年轻父母对子女抚养质量也越来越重视,因此工作与照顾家庭的矛盾也随之而出现,谁来照顾低龄婴儿的问题就显得格外突出。辞职回家、老人协助、雇佣保姆是目前解决婴儿照顾问题的主要方式。辞职回家往往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而老人协助或者雇佣保姆中出现的力不从心、护理质量让人不放心等问题也很难得到解决。因此,为在照顾婴儿方面有烦恼的家长,尤其是有工作压力无法分身的家长寻求解决婴儿照顾问题的有效途径,也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一、婴儿托管服务研究的现状

目前,0-3岁婴儿托管服务在一些国家已经非常普遍,有可借鉴的丰富经验,而我国部分省市也开始了思考的起步。

陈红梅等在武汉市面向社区居民进行的调查提到家长有非正式临时收托的需求,并提出使幼儿园成为社区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中心有明显优势。左本琴等在上海市进行的调查也发现,0-3岁婴儿的家长们迫切希望孩子在早期能得到全面的智力开发、社会交往能力的锻炼、良好个性品质的培养,而目前可选择的以民办早教机构为主,但家长们对民办早教机构的规范性存在疑问。张书颖等在讨论为小学生提供课后托管的问题时,分析了家长在工作与生活之间两难的处境,提到实施有需求家庭的托管服务是降低新生代生产生活压力的有效措施,可以实现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价值理念。但他们明确提出将低龄儿童排除在托管的考虑之外是出于安全原因。而我们认为其中家长面对的困境是相同的,而安全措施是可以不断规范的。栾俪云在针对小学生家长照顾子女方式及满意度的调查中发现家长认为最大的困难是没有时间,但他们对托管机构又不放心。而我们认为这也是低龄婴儿家长同样面临的问题。

2001年9月1日北京市开始执行《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将接受学前教育的儿童年龄由3-6岁向前延伸到0岁。

2014年8月15日南京市开始实施的《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公民个人等以多种形式举办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大力扶持社会办园。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分为育儿园、亲子园和看护点三种类型。这一办法正式考虑到了婴儿托管的问题。

二、家长对婴儿托管的需求度和接受度调查

由于目前幼儿园收托的年龄已经向下延伸到了2岁,因此本次关于婴儿托管问题的调查我们拟针对婴儿在0-2岁期间的照顾问题进行。本次调查面向成都大学的青年教师发放问卷80份,回收有效问卷77份,就调查对象在接受问卷时的兴趣和完成问卷的认真程度看来,被访者对该问题有关注意愿。此次调查的对象我们选择了三类人群,第一类是准父母和0-2岁婴儿的父母,他们正在经历照顾婴儿的过程,对其中的烦恼、困惑有最切实的感受,对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有最直接的考虑,他们的感受和想法都是我们值得关注的问题,其中将准父母也归为正在照顾婴儿的家长群体是因为我们认为准父母对婴儿的照顾方式已经有了自己的规划,对问题和解决办法都有比较成熟的思考,并且他们的规划基本可以确定会成为不久之后切实的行动方式,因此可以算是一种成为事实的烦恼和措施;第二类是未生育子女的青年教师,他们是未来婴儿托管服务真正可能面对的群体,他们的想法和态度应该进入我们关注的视野;第三类是孩子在2岁以上的家长群体,他们在曾经照顾婴儿的过程中遇到过的问题也可能是其它家长会遇到的。因此,我们以第一、二类人群为主,兼顾第三类人群,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内容涉及婴儿照顾方式的现状、婴儿照顾过程中的烦恼和家长的主观意愿、家长对婴儿托管的认识和担忧三大方面,经过对调查结果的整理,得到这样一些发现。

(一)婴儿照顾方式及满意度现状值得引起重视

1.婴儿照顾方式以父母亲自照顾为主

图1对婴儿照顾方式的选择结果

调查发现,半数以上的父母选择了由自己或者配偶亲自照顾婴儿,并且在三类人群中都是以自己亲自照顾婴儿的人数最多。同时也发现,无子女的人群选择“自己亲自照顾”的人数明显比选择其它选项的人数多得多,而另两类人群各选项之间选择的差异较小,这可能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可能因为年轻人的思想观念有了更进一步的转变,更加认识到了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性,因此更愿意自己亲自照顾孩子;另一方面,这也可能是一种意愿与现实的矛盾,亲自照顾可能只是年轻人一种美好的愿望,但真正兵临城下时才发现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这一愿望难以实现,还是不得不选择祖辈照顾或者请人照顾的方式。

2.祖辈的照顾仍然很普遍

从调查结果来看,祖辈照顾婴儿仍然是较普遍的一种方式,约占调查总人数的35%。其中绝大多数是一家三代住在一起,还有少数家庭面临着祖辈将孩子带离父母身边的无奈。

3.家长对亲自照顾满意度更高

从家长对所选择照顾方式的满意度来看,父母亲自照顾的满意度较高,祖辈照顾或者请人照顾的都透露出或多或少的无奈。尤其是对“祖辈照顾”这一目前仍然较普遍的方式,父母真正感到满意的比例低于10%。

图2各种照顾方式的满意度

(二)婴儿照顾过程中有各种烦恼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预设了婴儿照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八种问题供家长思考自己是否有此烦恼,包括照顾婴儿给自己的工作生活带来的烦恼和对婴儿能否健康成长产生的担忧两大类,其中给自己的工作生活带来的烦恼包括对工作的影响、时间精力不足、自己与父母保姆之间相处的烦恼三大方面,对孩子的担忧概括在身体、教育、交往以及所形成的习惯、能力五个方面。此外,我们询问家长是否有别的烦恼,家长没有作出其它回答。调查呈现出如下结果:

图3婴儿照顾过程中家长产生各种烦恼的人数比例

从图3呈现的结果可以看出,在婴儿照顾过程中,家长都遇到各种各样的烦恼,尤其表现在两方面。

1.影响工作是很多人的烦恼

调查发现,54.6%的家长感觉到照顾婴儿这一家庭责任对自己的工作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表现在占用工作时间、工作时难专注、工作无法高质量完成等方面,有的家庭甚至不得不以夫妻一方辞职回家的方式解决照顾婴儿的问题,但这样的选择对于事业以及经济都刚刚起步的年轻人而言,无疑也是一大压力。

2.祖辈协助带来诸多烦恼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对隔代教育的担忧是家长最大的烦恼,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父母对祖辈照顾婴儿满意度不高的重要原因,在隔代教育的影响下,婴儿随之而出现的习惯、交往等方面的问题也相应地成为了家长的烦恼,从调查结果来看,由祖辈照顾且没有和父母住在一起的婴儿家长几乎都存在有关婴儿习惯、交往方面的烦恼。

从各类人群的分类统计中(如图4),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个很特殊的现象,对于“与父母或保姆相处的烦恼”的选择存在明显的人群差异,有子女人群的选择比无子女人群要高得多,而且认为有此烦恼的人群中仅有一人是请保姆在家照顾婴儿的,其他都是选择由祖辈照顾或者自己照顾的,其中以选择由祖辈照顾的为绝大多数,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反应,家庭中两代人相处的矛盾是很难避免的,而这种矛盾让很多人在不断隐忍,尤其出现在婆媳之间或者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时,往往可能变成日后长期相处的刺,对于整个家庭都是不利的。而无子女人群认为有此烦恼的人很少,究其主要原因很可能在于还没来得及体会到。

图4各类人群中产生各种烦恼的人数比例

(三)家长对婴儿托管持观望态度

关于“你是否需要婴儿托管”的问题,有19.5%的家长表示需要,48.1%的家长表示可以考虑,只有32.4%的家长明确表示不需要,由此可以看出,婴儿托管服务的发展有很大的潜力,而绝大多数家长表示可以考虑,反映出他们有需求但是不放心的心理状态,这种不放心和这一服务的不成熟有很大关系。目前,成都地区婴儿托管服务几乎处于空白,其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质量、以及责任范围都处于很模糊的状态,家长的担忧也就很正常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如图5),家长对机构托管婴儿的担忧最主要在三大方面:第一,单对多照顾不够精细;第二,教养人员缺乏责任心;第三,教养人员能力不足。

从各类人群的分类统计中(如图6),我们看到,各类人群担忧的问题也有明显差异,正在照顾婴儿的家长最担心的是能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他们现在遇到的最大问题可能就是照顾方法的困惑;而2岁以上孩子的家长担心饮食质量和亲情淡化问题的明显比其他家长多得多,我们猜测这和家长感受到的孩子入托幼儿园的实际问题有关,这也对我们在开展婴儿托管服务上如何符合家长的愿望和需要提供了启示。

图5对婴儿托管存在各种担忧的人数比例

图6各类人群中存在各种担忧的人数比例

三、婴儿托管服务发展方向的思考

从面向家长进行有关“婴儿托管的需求度和接受度”的调查中,我们认为,家长对婴儿托管是有需求的,同时存在很多的担忧,造成目前不敢接受的一种状态。

(一)家长的烦恼可以通过婴儿托管得以缓解

家长对婴儿托管的需求可能表现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呈现出的,即家长已经直接表达出有需求的;另一种是潜在的,也就是说家长没有明确表示有此需求,但我们从调查中发现其照顾婴儿的烦恼可以通过让婴儿入托的方式解决的,这部分家长应该也是婴儿托管可服务的对象。比如家长最主要的两大烦恼:隔代教养的负面影响和与工作的矛盾,都是可以通过托管婴儿的方式解决的,而家长对婴儿健康成长的担忧和照顾婴儿在方法上的烦恼,也是专业的托管机构可以让家长省心并对家长加以指导的。

中国社会经济水平在一个高速发展的进程中,年轻父母在社会工作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高质量生活对经济收入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们认为由专业机构托管婴儿是解决年轻父母参与社会工作后顾之忧的最有效措施,能更好地和年轻人的生活需求相适应。

(二)家长的担忧需要重视并寻求解决

关于家长们对婴儿托管的担忧,我们认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源自于托管机构的不完善,另一类源自家长的过度担心。近几年幼儿园频频出现负面新闻,无疑加剧了家长对托幼机构的不放心,而幼儿园出现此类事件的根源在于幼儿入托需求的增加导致的教师数量不足、教师培养跟不上、教师录用降低标准等因素,因此婴儿托管的发展也需要一个过程,而不能“”。另外,服务质量低下的重要原因还包括缺乏监督。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监控不能深入之处,发动家长和社会的关注也是有效的监督办法,如果托管机构能够将托管的全过程透明化,比如将婴儿在园的全部活动全方位摄像记录,并允许家长自由查看,想必家长的担忧也是可以消除的。同时,婴儿托管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责任认定以及师生比、师资要求等都需要详细具体的研究和规划,用全面具体的方案措施让家长认识和了解婴儿托管及其价值,并赢得家长的信任。

此外,家长对“单对多照顾不周”的担忧以及部分家长对“婴儿能否融洽相处”的担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家长的过度担心。我们认为婴儿最需要的应该是一个适合年龄特征、安全且丰富的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婴儿是可以自由活动的,在自由活动的过程中并不需要一对一的服务,而需要一对一服务的生活环节,教养人员可以轮流进行。由于中国三十多年来的独生子女政策让新一代的父母对多个孩子共处的情境毫无感受,让新一代的祖辈对孙子孙女格外宝贝,这些都直接导致了现实的婴儿家庭照顾过程呈现出多个成人围绕一个孩子的局面。人越多,越细致;越细致,越控制;越控制,越包办;越包办,越辛苦;越辛苦,越觉得需要人手多。恶性循环下,成人对照顾质量的关注集中到了人手数量上,而孩子的活动却被限制了。因此,婴儿照顾过程中应该“抓住”什么、应该“放手”什么,也是展开婴儿托管服务之前需要切实思考的问题。当然,教养人员足够的配置也是必须的,例如:南京市于2014年8月开始实施的《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对师生比的要求是0―6个月1∶2;7―12个月1∶3;13―18个月1∶5;19―24个月1∶6。至于孩子之间能否融洽地相处,相信在专业的引导下,孩子表现得会比在家庭中更好。而日本、新加坡、台湾、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婴儿入托的先进经验也是我们可以参考和借鉴的。

通过本次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婴儿托管服务是有一定需求的,其中的问题是可以解决,而展开婴儿托管服务是基于婴儿父母无法亲自照顾孩子的这样一种社会现状上想到的。当然,如果延长妇女产假的提议能够得以实现,如果父母亲自照顾婴儿的可能性能够得到提升,我们也就不需要再为婴儿由谁照顾的问题而烦恼了。

参考文献

[1]陈红梅,金锦秀.从局外走向局内――关于幼儿园成为社区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中心的思考[J].学前教育研究,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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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栾俪云.双薪核心家长子女照顾方式及满意度研究――以广州为例[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

母婴护理和育婴师的区别篇4

【关键词】婴儿;辅食;护理宣教;缺铁性贫血;发病率;影响情况

TheInfluenceofNursingEducationAboutBabyFoodSupplementReasonablefortheIncidenceofIronDeficiencyAnemia/LIANGBao-chang.//MedicalInnovationofChina,2015,12(16):109-112

【Abstract】Objective:Tostudytheinfluenceofcomplementaryfeedingbabyreasonablecareandeducationfortheincidenceofirondeficiencyanemiaproduced.Method:300infantsaged4-12monthswereselectedinthehospitalfromMay2013toMay2014,allinfantswerecarriedoutbeforeaddingcomplementarydeterminationoftraceelements,andweredividedintotwogroups,150casesineachgroup.Infantsinthecontrolgroupdidnotcaretoaddcomplementarymissions,infantsintheobservationgroupweregivennursingeducationcomplementaryfeedingbeforeimplementation,theincidenceofirondeficiencyanemiaofcomplementaryfeedingafter3-6monthsinfantswerecompared.Result:Comparedtwogroupsofinfants,thecontrolgroupofchildrenbeforeaddingcomplementaryandaddcontentinwholebloodfrom3to6monthsaftertheFetraceelementsinfoodsupplementsignificantlyreduced,whiletheobservationgroupofchildrenbeforeaddingcomplementaryandcomplementaryfeedingafter3to6monthssignificantlyincreasedtraceelementcontentofFe,whichshowedreasonablecomplementaryclinicaleffectsofsignificantpubliceducation,hadeffectivelyenhanceFecontentoftraceelementsinwholebloodofchildren.Theobservationgroupinfantswithirondeficiencychanceofanemiawas12.0%significantlylowerthanthecontrolgroupof30.0%,intheobservationgroupwasthecontrolgroup,thedifferencewasstatisticallysignificant(P

【Keywords】Baby;Complementaryfeeding;Nursingeducation;Irondeficiencyanemia;Morbidity;Impactcase

First-author’saddress:ThePeople’sHospitalofJiangmen,Jiangmen529000,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5.16.040

从出生到满1岁这个阶段称为婴儿期,这个阶段小儿的主要食物为乳汁,母乳内含有丰富的营养物质,同时含有能够预防感染的多种免疫物质,因而母乳是最佳的天然食品[1]。近几年,因社会广泛宣传教育,母乳喂养得到了很好的实施,母乳喂养率逐渐的上升,但是很多家长对添加辅食并不了解,一些家长甚至错误的认为,婴儿时期只要有充足的母乳就可以了,不需要添加其他事物。婴儿合理添加辅食的营养搭配是一个比较专业的学问,也是需要家长朋友注意的问题,婴儿时期的饮食营养影响了婴幼儿以后的发育、成长,甚至对其一生的健康都产生影响。在重视婴儿营养问题的基础上,更需要掌握正确的育儿知识。婴儿时期的照顾和喂养不当易导致小儿营养不良以及相关的疾病出现[2]。正确的喂养和育儿知识能够从多个方面获得,健康宣教是临床上最重要的一个内容,通过有目的、有计划、定期的进行健康宣教和知识普及,做到没病预防,有病早期发现,早采取治疗措施。缺铁性贫血是小儿常见的一种疾病,主要是婴幼儿体内铁储存无法满足正常红细胞生成的需求,进而出现贫血,婴儿主要表现为面色发黄或者发白,身体柔弱,容易疲倦、乏力,精神不佳,抗病能力低,注意力无法集中[3]。对2013年5月-2014年5月年龄为4~12个月婴儿共300例进行添加辅食护理宣教,对其有无进行健康宣教缺铁性贫血的发病率情况进行分析,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对2013年5月-2014年5月年龄为4~12个月婴儿共300例进行添加辅食护理宣教,无腹泻、肺炎以及反复的上呼吸道感染史,之前进行母乳喂养或者配方乳喂养,研究得到了家长的知情同意,同时签订了知情同意书,本院伦理委员会同意。所选的婴儿中,男169例,女131例;年龄4~12个月,平均(6.3±0.6)个月。所有婴儿在添加辅食前均进行铁微量元素测定,所得数值均在正常范围内,将所选的婴儿根据多中心、双盲双模拟、随机、平行对照的方法分为两组,每组各150例。比较婴儿的性别、年龄等一般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可以进行比较。

1.2缺铁性贫血的诊断标准符合血常规缺铁性贫血,也就是小细胞低色素贫血,Hb低于110g/L,转铁蛋白饱和度(TSAT)低于20%,网织红细胞低于1.5%,HCT低于30%,血清铁蛋白低于14μg/L;低度贫血为Hb

1.3方法对照组的150例婴儿未进行添加辅食护理宣教,婴儿家长根据自身的家庭情况以及婴儿的口味添加辅食,没有进行精密的计算。观察组的150例婴儿在添加辅食前实施护理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每天需要食用的食物,用量以及种类等。(1)育儿基本知识普及。教会父母通过小儿的体重、身高、胸腹围等数值了解其生长发育情况,定期带宝宝到正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及时早期的纠正婴幼儿发育过程中存在的异常;从多个方面对家长进行指导,如抱婴方式、母乳喂养、尿布使用、睡眠时间、安全防护以及预防接种等;指导家长为婴儿做被动操和亲子游戏,进而提升婴儿免疫力,增进母子感情[4]。

(2)健康宣教。向即将添加辅食的家长发放有关喂养的相关资料,实施多种宣传教育方式,例如VCD宣传片、墙报专栏、定期组织家长参加教育讲座、针对个别婴儿进行指导等,派至少主管医师或者主管护师级别的人员进行集中讲座,具体内容包括:儿童缺血性贫血的定义、发病原因、防治方法以及造成的危害,选择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家长了解缺血性贫血可通过药物进行补充,临床常用的铁剂为富血铁、硫酸亚铁等,在服用上述药物时还需要服用维生素C,以此来加快铁的吸收。最好是通过食物补充,增加婴幼儿的运动量,保持膳食平衡[5]。(3)做好喂养指导。提倡母乳喂养,虽然母乳中铁的量不是很足,但是婴儿吸收的很好,吸收率能够达到50%[6]。如无法进行母乳喂养,应选择强化铁配方奶,最常用的是牛奶,不超过3个月的婴儿肠道尚未成熟,影选择豆类代替乳品,同时及时添加辅食。1~3个月的婴儿可以添加青菜水、鲜果汁以及鱼肝油制剂;处于4~6个月的婴儿可以添加烂粥、米糊、水果泥、鱼泥、豆腐以及蛋黄等;处于7~9个月的婴儿可以添加肉末、肝泥、碎菜、蛋、烂面等;处于10~12个月的婴儿可以添加馒头、稠粥、碎菜、豆制品、碎肉等。总之选择含铁丰富的辅食,例如动物血、猪肝、鱼、瘦肉、水果蔬菜、豆腐类等,咨询专业的人员婴幼儿添加辅食的方法。进行牛奶喂养的婴儿进行加热处理后方可给予,以降低由于过敏引起肠道失血[7]。

1.4检测方法两组婴儿分别在添加辅食前以及添加辅食3~6个月后,用IL-951型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通过火焰法测定其全血Fe微量元素,比较两组均值。观察两组小儿缺铁性贫血的发生几率、上臂围、体重指数及血红蛋白量等营养指标。

1.5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5.0系统软件进行分析,计量资料采用(x±s)表示,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字2检验,以P

2结果

2.1两组婴儿全血Fe微量元素含量比较通过对两组婴儿进行比较,对照组儿童添加辅食前及添加辅食后的3~6个月全血中Fe微量元素的含量明显降低,而观察组儿童添加辅食前及添加辅食后的3~6个月全血中Fe微量元素含量明显上升,这就说明合理辅食宣传教育的临床效果显著,能够有有效的提升儿童全血中Fe微量元素的含量,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表1两组婴儿全血Fe微量元素含量比较(x±s)μmol/L

组别开始添加辅食前添加辅食3~6个月后

对照组(n=150)392.2±13.4338.9±10.3

观察组(n=150)386.4±20.2556.4±20.4

P值>0.05

2.2两组婴儿家长对缺铁性贫血知识的知晓情况比较在对缺铁性贫血为婴幼儿常见病的知晓情况中,观察组家长为134名,对照组家长为86名,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字2=6.0938,P

3讨论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情况下是通过这个国家儿童的营养状况反应出来的,然而营养状况也是确保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物质基础。缺铁性贫血的患病率反映出营养状况的状态,贫血问题属于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相关研究指出,世界小儿出现贫血几率高达50%,一些发展中国家更高。虽然现今经济不断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儿童的营养状态明显提升,但是仍然具有很高的缺铁性贫血的患病几率。缺铁性贫血多见于年龄在6个月到2岁的婴幼儿,属于临床上的多发病和常见疾病,婴幼儿的生长发育快速,需要较高量的铁,容易引起缺铁性贫血。另外,长时间的贫血还会影响婴幼儿的智力发育,为了防患于未然,应进行积极的预防和治疗。

Fe是血红蛋白、肌红蛋白、过氧化物酶以及细胞色素酶的重要组成成分,其中肌红蛋白、血红蛋白参与到组织二氧化碳及氧的交换和转运过程,过氧化物酶和细胞色素酶等参与组织呼吸,促进了生物氧化还原反应。体内Fe缺乏主要表现为免疫力低下、贫血、记忆力下降以及无力等[8-9]。人体的必需微量元素基本上都来源于食物,每种食物所含的微量元素数量和种类不同。母乳是婴儿最佳的天然食物,具有丰富的营养物质同时容易被婴儿接受,易于消化吸收,同时母乳中的Fe含量远远高于牛乳,吸收率也明显比牛乳高,一般情况下,健康母亲的乳汁分泌量能够很好的满足4~6个月以内婴儿营养的需求。但是婴儿时期是小儿出生后生长发育最快的一个阶段,一年之内身长可增加一倍,体重增加2倍,大脑迅速发育,小儿对能量以及营养素的需求量非常大[10]。当婴儿处于4个月后,主要特点为生长发育迅速,需要大量的膳食铁,然而婴儿的主要食物牛乳和人乳中含有的铁量均较低,无法满足这个阶段的生长发育,体内的储存铁消耗殆尽后即出现缺铁性贫血,因而6个月~3岁的小儿最容易出现缺铁性贫血。这时,假如仍然以乳汁为主要食物,而不添加辅食,或者添加辅食不合理,量不足,就容易引起铁输入不足,导致机体缺铁[11]。

轻度贫血时婴幼儿临床上并无明显表现,等出现口腔黏膜、唇、食欲减退、指甲苍白、容易烦躁、注意力不集中、容易生病等症状时则为中度贫血,身材矮小、生长迟缓或者智力减退、免疫力差以及常常合并肝脾淋巴结重大或者感染等症状时则发展为重度贫血。化学检验可以发现血清铁蛋白降低,血色素降低等。缺血性贫血最重要的是预防,治疗相对容易[12]。选择的治疗药物主要有硫酸亚铁、铁剂、富血铁以及葡萄糖酸亚铁等,开始服用选择小剂量,在服用药物时还需同时服用维生素C,以促进铁的吸收,服用铁剂时应避免服用浓茶、牛奶等物质。食疗上应注意均衡营养,多使用富含鱼肉、肝脏等食物,在正确的时间添加辅食,应全面适量。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的保健意识也不断的增强,正向人们所说的,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父母更看重孩子的健康和营养[13-14]。因专业的限制,几乎所有的父母都想给孩子最均衡、科学的营养,但是一些知识的缺乏导致喂养小儿方法不正确,进而会引起小儿营养缺乏以及生长发育不均衡。因而作为专业的人员,有义务和责任开展知识讲座,正确科学指导父母怎样育儿,健康宣教正好迎合了这个需求,为父母提供了明确的科学方法[15]。

通过对两组婴儿进行比较,对照组儿童添加辅食前及添加辅食后的3~6个月全血中Fe微量元素的含量明显降低,而观察组儿童添加辅食前及添加辅食后的3~6个月全血中Fe微量元素含量明显上升,这就说明合理辅食宣传教育的临床效果显著,能够有有效的提升儿童全血中Fe微量元素的含量;观察组婴儿出现缺铁性贫血的几率为12.0%,对照组为30.0%,观察组明显低于对照组,两组婴儿出现缺铁性贫血的几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缺铁性贫血为婴幼儿时期一种常见的疾病,对儿童以后的智力发育及体格发育产生严重的影响,会降低儿童的免疫力,导致多种疾病出现。预防缺铁性贫血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添加辅食的婴儿,家长应详细了解具体的添加方法,医护人员对需要添加辅食的婴儿家长实施护理宣传教育工作能够有效的降低缺铁性贫血的发生几率,促进婴儿健康发展,值得在临床上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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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护理和育婴师的区别篇5

第一条为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完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技术服务体系,实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省、市(指设区的市,下同)、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

民政、计划生育、教育、科技、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本单位母婴保健工作。

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职责,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本单位领导,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保健服务,应当具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根据保证质量、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由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单独设立婚前医学检查门诊,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执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减少或者增加检查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九条从事婚前保健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临床经验,经过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第十条从事婚前保健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认真回答当事人的有关咨询,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申请结婚登记前,应当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双方,应当如实回答与婚前医学检查相关的询问,了解婚前保健知识。

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其婚前医学检查费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减免。

第十二条经婚前医学检查论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生育的,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

(一)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双方为遗传性中度智力障碍或者一方为遗传性重度智力障碍;

(三)双方或者女方患有地方性克汀病。

第十三条对《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和本条例规定的疾病实行首诊报告制度。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区域,负责对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孕产妇保健技术管理常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必须经过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从事接生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准确填写《孕产妇保健册》,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产后出血。

第十八条城市(不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不得设立助产接生站或个体接生诊所。未取得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禁止从事家庭接生。

第十九条孕妇应当在怀孕12周内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定期接受产前检查。

孕产妇有了解保健内容和检查结果的权利。

第二十条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结扎手术的,应当按国家规定享受休假,手术费用按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报销;不享受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第四章婴幼儿保健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推选和支持母乳喂养,为新生儿生长发育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婴幼儿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开展婴幼儿疾病筛查;对婴幼儿常见病进行防治和分类指导。

第二十三条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2周内,持《孕产妇保健册》和《儿童保健手册》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儿童保健登记,按时接受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分管范围内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测。

托幼园所实行卫生保健合格证制度。卫生保健合格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开办托幼园所必须具备基本卫生条件,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建立健全预防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等各项卫生保健制度。

直接从事看护婴幼儿职业的人员,必须每年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检查身体,取得《健康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儿童入托入园,应当持《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托幼园所招收儿童,应当查验其《健康证明》、《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预防接种证》。

第五章技术鉴定

第二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检查、诊断结果15日内向当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医学技术鉴定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资料,并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第二十九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与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县、市、省三级鉴定制。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六章行政管理

第三十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母婴保健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依法制定母婴保健工作规范性文件和技术管理措施;

(三)培训、考核母婴保健执法监督、监测人员;

(四)审查或者批准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节育手术、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业务;

(五)考核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家庭接生人员,并颁发相应合格证书;

(六)监督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

(七)依照《母婴保健法》,本条例实施奖励和处罚;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的组织、规划、技术管理和宣传教育。

第三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条例开展母婴保健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本条例规定使用的许可证、合格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鉴定证明,必须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

第三十二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依法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并备案。

经婚前医学检查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暂缓办理结婚登记;不宜生育的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方可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放生育指标时,必须依法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对取得婚前医学检查证明适宜生育的,方可发放生育指标。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时,必须依法查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对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方可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五条教育、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母婴保健教育、科学研究以及科研成果推广计划。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母婴保健宣传列入计划,面向社会宣传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和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三十六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聘任母婴保健监督员。母婴保健监督员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进行母婴保健监督。

母婴保健监督员应当在现职从事母婴保健管理工作或者业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中聘任,报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监测工作。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其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母婴保健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市以上科研成果的;

(三)在推广母婴保健先进实用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及宣传教育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一)增加或者减少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有关疾病首诊报告的。

第四十条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当事人、责任者及其单位,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每例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并没收责任者及其单位的全部非法所得,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接生、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出具医学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可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托幼园所,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直至吊销《卫生保健合格证》: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的;

(二)招收儿童入园入托,未按规定查验其《健康证明》、《儿童保健手册》、《儿童预防接种证》的;

(三)直接从事看护婴幼儿职业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书》的。

对未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而开办托幼园所的,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吊销《卫生保健合格证》的,应当通知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三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五条执行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六条卫生、民政、计划生育、公安、教育等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母婴护理和育婴师的区别篇6

目的探讨传染病医院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工作模式。方法对110例艾滋病病毒(HIV)感染的孕妇经过充分咨询后自愿选择妊娠结局,对选择终止妊娠者提供安全的人工流产服务;选择生育的孕妇由艾滋病科负责予规范的抗病毒治疗;由产科负责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及新生儿相关处理,产后42天母婴转艾滋病科管理,婴儿同时转儿童保健科进行常规体检、生长发育监测、指导计划免疫和进行HIV抗体检测。结果92例产妇中有82.61%进行全程的抗病毒治疗,其余病例选择产时产后或产后预防方案,总体服药依从性良好,有26例年满18月龄以上婴儿HIV抗体检测全部阴性,其余婴儿在随访中。结论以抗病毒治疗为主的综合措施可以有效预防HIV母婴传播,规范化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治疗是HIV母婴阻断是否成功的关键,预防HIV母婴传播工作是复杂的系统工程,通过多学科、多部门的良好合作可以达到对HIV感染孕产妇的最佳管理和预防HIV母婴传播的最佳效果。

【关键词】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疾病传播垂直抗病毒药综合预防

目前,我国艾滋病疫情处于总体低流行、特定人群和局部地区高流行的态势,女性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和母婴传播的比例明显增加。尽管国外成功经验显示采取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治疗为主、结合安全分娩和人工喂养等综合措施可明显降低HIV母婴传播率,但仍未能完全阻断其传播。我院属传染病医院,现将我院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模式分析如下。

1资料和方法

1.1一般资料

我院2005年1月~2008年10月收治来自广西部分地区的HIV感染的孕产妇110例,其中3例是孕期在我院产科门诊行HIV抗体初筛,结果待复查,其余孕产妇在首诊医疗机构行HIV抗体初筛,结果待复查,全部病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免疫印迹试验(WesternBlotting,WB),结果阳性后确诊HIV感染。确认感染时间:孕前15例,孕早期2例,中期50例,晚期33例,产时初筛阳性产后确认10例,晚孕确诊及产时发现共43例,占39.09%。

1.2知情选择妊娠结局

对HIV感染孕妇及配偶/性伴提供咨询和健康教育,使孕妇及家人充分了解HIV感染对本人及HIV可通过母婴传播的危害、了解预防HIV母婴传播的知识和干预措施,以及告知干预成功或失败后抚养孩子所面临的压力和风险。经过反复咨询,结合自身具体情况自愿选择生育或终止妊娠。但孕晚期以后发现感染者已失去终止妊娠的机会只有选择生育。

1.3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应用

预防HIV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治疗的原则包括:针对HIV感染进行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治疗;降低母婴传播;同时权衡抗病毒药物对孕产妇、胎儿及新生儿的影响[1]。经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咨询,充分了解抗病毒治疗益处和不良反应,并进行抗病毒治疗的依从性教育,让她们作出抗病毒治疗的相关决定。除孕38周后或产时才发现HIV感染者在产科进行咨询及选择产时产后或产后预防方案外,其余孕妇转介到我院艾滋病科,由专职医师负责予接受抗病毒前咨询、评估、依从性教育、抗病毒治疗及监测药物的不良反应等。另有部分孕妇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机构进行抗病毒治疗,转介到我院孕期保健和分娩。

1.4产科干预

1.4.1孕期特需保健

HIV感染孕妇孕期除常规孕期保健监测外,还有特需的保健服务内容。需了解与HIV感染相关的病史如感染途径、感染时间,根据有无相关临床症状、有无机会性感染、CD4+T淋巴细胞水平进行评估,判断HIV感染的分期。了解抗病毒治疗情况如开始治疗的时间、用药方案、服药的依从性及药物的不良反应等;了解既往孕产史有无孕期并发症、分娩情况、有无应用抗病毒药物及其子女有无HIV母婴传播;HIV感染的孕妇贫血很常见,除妊娠生理性贫血、CD4+T淋巴细胞较低的患者合并感染可能导致贫血外,预防HIV母婴传播首选抗病毒药物齐多夫定(AZT),常见的副作用是严重的贫血,孕期定期监测Hb或Hct。如果Hb或Hct较基线值下降>25%或Hb

对于选择终止妊娠的HIV感染孕妇,提供安全的人工流产服务,并给予有效的避孕方法指导,提供HIV感染后续的监测、治疗、特殊心理支持及综合关怀服务。

1.4.2安全分娩

1.4.2.1阴道分娩

阴道分娩产程处理总原则是避免产科损伤性操作,主要是指会阴侧切术、胎吸或产钳助产等。尽量缩短产程、避免强宫缩、注意保护会阴防止会阴裂伤、缩短胎膜早破时间。分娩前行产道清洗,减少产道分泌液的HIV病毒含量,降低胎儿通过产道时的感染机会。孕妇通过充分抗病毒治疗,病毒载量

1.4.2.2剖宫产分娩

目前认为择期剖宫产可降低母婴传播机会,在有条件地区可以选择择期剖宫产终止妊娠。一般择期剖宫产的时机选择在妊娠38周。临产后、胎膜早破后或者孕妇病毒载量

1.4.2.3新生儿的产科相关处理

新生儿在出生后应尽量减少与母亲血液和体液接触的机会,接产过程特别是清理呼吸道时减少损伤,处理脐带后尽快流动水淋浴减少感染机会[3],并尽快喂服抗病毒药,为避免呕吐,喂药在两次喂奶间进行。

1.4.3喂养方式

人工喂养是HIV感染母亲最安全的选择,人工喂养有困难的地区在充分咨询的基础上才可选择纯母乳喂养,早期断奶十分重要,一般认为产后3~6个月,最好4个月内断奶。一定要杜绝混和喂养。

1.5产后管理

1.5.1母亲的管理

HIV感染的孕妇在产后继续服用抗病毒药物,分娩出院前由艾滋病科医生予产后的全面评估,安排停用或继续抗病毒治疗;按产后常规内容访视体检,监督抗病毒药物的服用及观察停药后的不良反应,产后6周回产科体检,了解子宫复旧情况等。同时再次到感染科进行临床评估及CD4+T淋巴细胞检测,根据CD4+T淋巴细胞水平决定是否停用抗病毒药。CD4+T淋巴细胞350/mm3则按安全方式停药[2]。外地患者于产后42天转介给当地HIV感染管理系统及保健机构。

1.5.2婴儿的管理

与儿童保健科协作继续指导人工喂养、常规体检、生长发育监测和预防接种,监督服用抗病毒药至疗程结束。根据WHO建议:生后4~6周不能除外HIV感染的婴儿开始口服复方新诺明预防耶氏肺孢子菌肺炎(PCP)的治疗,直到除外HIV感染。

1.5.3预防接种

预防接种对HIV感染母亲所分娩的婴儿预防相关传染病同样重要,应当监测儿童有无艾滋病临床症状、CD4+T淋巴细胞水平,科学指导计划免疫,HIV感染儿童不宜使用活疫苗,未完成预防接种的婴儿进行保护性隔离,待除外HIV感染后尽快补种疫苗;新生儿常规接种乙肝疫苗,母亲合并HBV感染婴儿也应按常规注射HBIG予被动免疫。新生儿在无免疫抑制的情况下(CD4+T细胞百分比≥25%)接种卡介苗,无条件检测CD4+T细胞者如母亲抗病毒治疗满8周,新生儿无艾滋病临床表现(肝脾、淋巴结肿大、间质性肺炎等)也予接种卡介苗。

1.5.4婴儿HIV抗体检测

第一次检测于出生后12个月进行,第二次检测于出生后18个月进行。出生后12个月进行第一次HIV抗体初筛检测,结果阴性者,应用另一种试剂再次检测,结果仍然阴性者,可除外HIV感染。第一次检测结果待复查者,需要在出生后18个月进行第二次HIV抗体检测,结果阴性者,应用另一种试剂再次检测,结果仍然阴性者,可除外HIV感染。结果待复查者,需做确认试验[4]。确认试验阴性者,除外HIV感染,确认试验阳性者,纳入儿童艾滋病综合防治系统。

2结果

2.1生育情况

110例HIV感染孕产妇有18例选择孕中期引产终止妊娠,终止妊娠率为16.36%;有92例选择生育(其中包括孕晚期确认HIV感染33例,产时初筛HIV抗体阳性产后确认10例),生育率为86.64%。

2.2抗病毒治疗情况

92例孕产妇有76例(82.61%)全程抗病毒治疗,治疗方案为二联或三联药物。因部分产妇临产前及产时HIV初筛阳性,产时或产后方确诊HIV感染,并有数例产妇转入我院时已临产,2例产妇宫口近开全,故有7例选择产时产后预防方案、9例选择产后预防方案(仅新生儿用药)。有6例孕前确诊AIDS已抗病毒治疗者于孕早期用NVP替换EFV,有7例孕妇因贫血用d4T替代AZT,无因药物不良反应需停药病例。76例全程抗病毒治疗孕妇有1例漏服药3次,服药依从性95%,75例孕妇服药依从性100%,总体孕妇药物依从性良好。

2.3孕期保健情况及分娩方式

110例孕产妇根据CD4+T淋巴细胞

92例产妇剖宫产83例,剖宫产率为90.22%,阴道分娩9例,阴道分娩率为9.78%。阴道分娩组仅有2例是经抗病毒治疗后病毒载量

2.4阻断效果

92例产妇,活产婴儿93例(1例双胎),有8名婴儿失访,失访率为8.70%,均为2005年及2006年初出生(包括6例仅婴儿用药者),来自中越边境等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及管理尚未规范化的边远地区。在访婴儿85例,其中有26例年满18月龄以上婴儿(包括3例AIDS母亲所生的婴儿),HIV抗体检测全部阴性,现阶段HIV母婴传播率为零,阻断效果满意。其余59例婴儿在随访中,待年满18月龄才能确定阻断效果。

3讨论

早期发现HIV感染的育龄妇女和孕妇是开展抗病毒治疗预防HIV母婴传播的基础,我院有16例(17.39%)产妇选择产时产后或产后方案治疗,失去了母婴阻断最佳抗病毒治疗方案实施的时机,需加强孕期保健,将预防HIV母婴传播检测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为预防HIV母婴传播,目前推荐对所有HIV阳性的孕妇进行抗病毒治疗,如何规范化使用抗病毒药物治疗是母婴阻断是否成功的关键,艾滋病的抗病毒治疗是一个复杂的医学问题,开始抗病毒治疗时,应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如药物的效力—方案的选择、为将来的治疗保留可能性、病人预期依从性、不良反应及并发的疾病及药物对胎婴儿的影响等,依从性教育是治疗前最重要的准备工作。

我院由艾滋病科专职医师负责HIV感染孕妇的规范化抗病毒治疗及与产科、保健科密切合作的工作模式,实现了在同一家医疗机构完成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和产后母婴保健及回访工作,达到了对HIV感染孕产妇及婴儿的最佳管理和预防HIV母婴传播的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1]王临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23-44.

[2]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编写组.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M].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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