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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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篇1

关键词应用法学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OnInnovativePathofLegalTalentsTrainingModel

intheVisionof"AppliedLaw"

FANShuilan

(AppliedLawCollege,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Chongqing400031)

AbstractLegalpersonneltrainingandsocialneedsoftouchisoneofthemainproblemsexistinginhighereducationlaw.Thispaperanalyzesthenewrequirementsofcontemporarysociety'slegalpersonneltraining,fromtheperspectiveof"applicationoflaw"raisednewpositioninglegalpersonneltrainingobjectives,anddiscussesthespecificpathoflegaltrainingmodelinnovation.

Keywordsappliedlaw;legaltalents;trainingmodeinnovation

法律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脱节是当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在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发生较大变化的背景下,传统的侧重法学理论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当前社会对法律人才素质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亟需变革。我们认为,“应用法学”作为积极回应中国当代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新要求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应是当前和今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重要方向。

1当代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新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加入WTO,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迁,与此相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表现为社会对复合型、创新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大大增加。

1.1当代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在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发生了两个较为显著的变化:一是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等非司法部门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增加趋势;二是社会对国际化法律人才的需求也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增加趋势。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上述变化,客观上要求法律人才必须是复合型法律人才。所谓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指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又具有至少一个其他专业的专业背景或专业知识的法律人才。例如,“法律+外语”型法律人才、“法律+金融”型法律人才、“法律+会计”型法律人才、“法律+计算机”型法律人才、“法律+管理”型法律人才等。实践表明,复合型法律人才能够更好地满足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等非司法部门以及国际经济交往对法律人才综合素质以及个性化的需求。因此,在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强调法学基础与相关专业的结合,体现法律人才知识的广博性、整体性和内在结构性,是时代赋予法学高等教育的重任。

1.2当代社会对创新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和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尽管我国的立法正日趋完善,但是各种新型法律问题总是层出不穷,如何认识和解决日益增多的新型法律问题,更多的是需要法律人才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这就使得当前中国社会发展对创新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大大增加。所谓创新型法律人才,是指具有创新思维,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法律人才。从这个角度看,创新型人才通常也是复合型人才。因为许多新型法律问题都是从多专业的角度,运用多种知识、理论和方法才得以解决的。

1.3当代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在经济较快增长和法律纠纷日益增多的社会背景下,相对于理论型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而言,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不仅需求面广,而且更为迫切。不仅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传统法律职业更加青睐法律运用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强的法律人才,而且金融机构、企业等非司法部门所需要的也是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职业的实践性决定了应用型法律人才终将是社会需求的主流。

2“应用法学”视野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为了适应我国当前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上述转变,我们认为“应用法学”视野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应当是培养复合型、创新型和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三个目标具有内在统一性,其中,培养复合型和创新型法律人才最终都是为了培养高水平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3“应用法学”视野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路径

3.1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构建科学的课程体系,建立学科交叉培养模式

与当前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正在从单一型法律人才向复合型法律人才转变的趋势相适应,法律人才培养应以复合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建立学科交叉培养模式。正如我国著名法律教育家孙晓楼所指出:“我们研究法律的学生,至少于法律学以外的各种学科,都有些相当的涉猎。”①建立学科交叉培养模式的一条重要途径是充分整合高等院校的学科资源。正如法学学科的发展需要与理学、工学、医学、财经、管理、农学、人文等学科的交叉一样,复合型法律人才也需要学科交叉培养。这方面,牛津大学法学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牛津大学法学院目前正在整合法学院和商学院各自在法律金融学、公司法、金融经济学领域的资源进行研究和课程创新,以培养学生解决21世纪全球新型法律问题的能力,鼓励学生进行批判性思维。②

在学科交叉培养模式下,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构建科学的法律专业课程体系。我们认为法律专业课程设置的创新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充分整合高校内部的社会科学学科资源,开设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逻辑学、会计学、管理学等专业课程;二是强化法律英语的教学,除了开设基础性的英语课程之外,还应开设法律英语课程,有条件的还可以聘请外教上课;三是实行核心课程与实务技能的对接,增设民法实务、刑法实务、经济法实务和诉讼仲裁实务等法律实践课程。

3.2促进教学方法改革,建立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培养模式

创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多方面的条件,传统法学教育所采取的灌输式培养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培养创新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因此,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应大胆改革教学方法,建立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培养模式。传统法律教育的弊端之一是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在这种法学教育观念的影响下,以教师讲授为主的灌输性教学方法成为了法律教学的主要方法,学生的主要任务就是记笔记,背笔记和课本,这种机械化的教学方法虽然有利于知识的系统传授,但是不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学生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和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

法律人才能力的培养关键在于有效的教学方法。近年来,许多高校也在积极地进行法律教学方法的改革,引入了案例教学法、课堂讨论法、诊所教育法等新的教学方法。但是,从这些教学方法的实施效果与学生能力培养的相关性来看,仍然存在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就案例教学法在法律专业的运用而言,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首先是要实现案例教学目的的转变,案例教学并不是简单的举例说明,而是通过案例来帮助学生理解和把握某个法律原理或法律规范,从而达到提高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能力的目的。其次是要实现案例教学方式的转变,从演绎式的案例教学转变为归纳式的案例教学。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往往事先给定某个特定的法律原理或法律规范,然后由学生运用三段论式的形式推理去得出结论。

3.3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建设,建立分类培养和联合培养模式

面对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大量需求,我国高等院校长期以来所采取的以传授理论为主的法律教育模式显然已经难以适应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因此,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应当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建设,建立分类培养和联合培养模式。

分类培养模式,一方面是要突破目前单一的司法实践教学模式,另一方面旨在探索多样化的法学实践教学方式。首先,针对非司法部门亟需大量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社会新需求,实践教学不应当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司法实践,还应当包括金融机构、企业等非司法部门的法律服务的实践。为此,可以尝试适当降低传统司法职业能力培养与训练的比重,相应增加金融、房地产等社会经济领域非诉讼法律服务方面的能力培养。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推行“分类培养”模式,因材施教,针对本科高年级学生,该学院按照其兴趣专长,设置侧重实务类、理论类、涉外类等方面内容的人才培养模式,实践性也不再仅仅局限于狭隘的司法业务性,还包括法学研究、法律服务、涉外服务等。③其次,探索和完善多样化的法学实践教学方式,通过设立模拟法庭、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庭审、庭审进校园、组织学生到实务部门现场观摩学习以及开设法律援助中心等方式,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联合培养模式旨在有效地联合高等院校和社会实务部门的资源,有利于加强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指出,应构建合作培养、实践育人的资源平台,推进各级各类学校之间、学校与科研机构和用人单位之间以及中外教育机构之间联合培养人才。在联合培养模式下,通过国家司法机关和社会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到法学教育中来,可以有效促进我国法学教育所追求的素质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目标的实现。例如,将法律实务界人士纳入到法学教育体系,在学校教学中请法官、律师、检察官进课堂,讲授司法实践课程,指导学生实践学习,可以有效地拉近法科学生与法律实践的距离。

重庆市教委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一般项目《基于国家重点学科的创新型研究生培养机制研究》(课题编号:YJG133027)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篇2

内容提要:与近30年来的几次金融危机相比较,次贷危机最显著的区别之一是由大规模的金融创新所引发。美国政府及国会对此进行了深刻反思,在金融创新产品市场准入、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金融创新产品的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高管薪酬机制、金融创新产品的信用评级监管等领域提出了规模宏大的改革方案和法案。我们应当汲取金融创新产品法律责任缺失的经验和教训,更新金融创新产品法律责任理念,明确金融创新产品法律责任主体,增加金融创新产品法律责任形式,创新金融创新产品法律责任模式,完善金融创新产品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建立和完善金融创新产品法律责任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重构负责任的金融创新产品市场及监管制度。发表站

金融发展史实际上就是金融创新史,金融创新是推动金融发展、经济繁荣乃至社会进步的动力之一。长期以来,金融创新的积极意义受到主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充分肯定。不少学者对金融业产品与服务的创新推崇备至,并称之为“经济发展的发动机”,[1]随着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金融创新又成了很多人批评的对象。如何以此为契机完善金融创新产品法律责任制度并防范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发表站

一、金融创新产品法律责任制度的特质(注释1:法律责任是义务主体不履行法律义务所必须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是法律义务在特定情形下的转化。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越来越难以区分,因此本文并不对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做严格区分。)

法律责任是法律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是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保障。金融创新产品某种程度上是金融机构规避金融监管的产物,[2]因此,相关法律责任制度自然受到金融自由主义价值理念的影响。从金融自由主义与金融创新产品的关系入手,是理解金融创新产品法律责任特质的关键切入点。

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与金融自由化有着密切的关系。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陷入经济滞胀,盛极一时的凯恩斯主义逐渐衰落,自由主义市场理念再次获得正统地位,以撒切尔主义、华盛顿共识等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思想日渐兴起。在此背景下,金融自由主义与金融全球化、金融科技化成为过去20年金融发展的三大基本特征。金融自由化为金融业带来三个效应:一是各国政府纷纷放松对金融业的管制,金融混业经营模式逐步扩张,以各类基金、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中介机构为代表的金融新生力量异军突起。他们向传统的商业银行发起了挑战,银行业在金融资源配置格局中的统治地位受到巨大冲击。利率、汇率等市场变量的巨幅波动又使银行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各类风险。二是金融创新力量得到急剧释放,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以金融工程技术为核心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大量涌现。[3]三是去监管化改革风起云涌。以美国为例,政府先后废除、修改、颁布了一系列有关金融监管改革的法律。1973年取消了资本流入限制,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与货币控制法》逐步取消了对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的利率上限管制,允许放贷机构以高利率、高费率向低收入者放贷,以补偿放贷机构的贷款风险,1982年《可选择抵押交易平价法》规定放贷机构可采用浮动利率放贷和气球式支付(BalloonPayments)(注释2:也译作漂浮式付款(balloonpayments)指分期付款中最后一笔数目较大的付款。例如,一笔10万美元的贷款,在前9年每年偿付5000美元,最后一年偿付55000美元。顾客往往会以为偿还债务相当容易,而忽略了最后的一笔付款。),1982年《加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允许储蓄机构经营活期存款,发放商业贷款。这些改革的根本目的即在于放松对金融业的管制,提高金融效率。

随着有关利率管制、机构管制、汇率和资本流动限制的放松或逐步取消,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又进一步获得了良好的外部制度环境。此外,计算机技术、远程通信技术的发展也为金融创新产品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条件。总的来说,金融自由主义和放松监管直接影响了金融创新产品发展的制度环境,其导向性的价值目标主要体现为自由理念,即取消对金融机构的种种限制,允许其从事各种经营行为。在这种思潮和制度变革下,金融产品创新的义务和责任逐渐被减少和淡化,其发展给相关各方的权益带来了不同性质的影响,形成了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责任制度自身的特质。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金融创新产品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即金融管制的减少,金融创新产品激增的背后反映了政府放松金融管制的结果。从很大程度上说,金融创新产品本身就是逃避法律责任的产物,其迅速发展表明:金融机构的自由增加了,但其所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较之过去大量减少。因此,金融创新产品本身反映了金融机构的责任与权利处于失衡状态,即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被不恰当地减少了。这是金融创新产品法律责任的第一个特征。

对于投资者和社会大众而言,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意味着投资和消费的范围更加广泛。一方面,种类繁多的金融创新产品确实满足了不同阶层、不同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另一方面,也加剧了消费者和投资者理解与挑选金融产品的难度,一些欺诈性、不公平的条款掩盖了金融机构的义务。由于这些创新产品结构复杂,很多业内人士也不见得了解其中的奥妙,凭消费者的金融常识显然无法识别其中的风险。在美国,不少次级贷款借款人最后只能以丧失赎回权乃至申请自然人破产作为结局。在消费者保护理念深入人心的今天,金融创新产品的复杂性问题证明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存在明显的失衡,并引发了社会对于加强消费者保护和加大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法律责任的呼声。

对于政府特别是监管机构而言,金融创新产品的弊端为其监管能力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金融创新产品加大了监管机构发现问题的难度,金融创新产品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对其责任的认定专业性很强,对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对于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客观地说确实没有多少人能讲清楚,更谈不上采取有效的监管手段;另一方面,在金融业利益集团的游说下,立法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容易偏离公正的监管立场,甚至出现监管俘获现象,放弃自身职责,无视金融创新产品监管的法律责任。

对于社会整体而言,由于金融创新产品,特别是金融衍生品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在整个社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而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责任与其它领域的法律责任相比具有更强的社会性,而不能局限于普通的民事责任。虽然金融创新产品具有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的功能,但从社会整体来看,个体的风险规避并没有消除整体风险的存在,而是将风险传递到一个更大的范围上,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市场可能都会卷入其中,系统性风险也可能因此进一步增加。金融创新产品的外部性决定了其法律责任制度更加具有社会性,与公共利益及消费者的权益联系更加紧密,在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危机的应对中具有强大且不可替代的功能。这次金融危机表明,对法律责任的淡化和逃避是引发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责任制度应以维护市场安全和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利益,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目标,并根据这样的目标进行创新和完善。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美国金融创新产品法律责任制度的改革

在本轮全球金融危机中,次级按揭贷款以及在此基础上再次创新的金融衍生品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及国会对此进行了深刻反思,提出了规模宏大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以及相应的法案,在金融创新产品市场准入、高管薪酬机制、金融衍生品市场、金融创新产品的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金融创新产品的信用评级监管等领域加大改革力度,旨在恢复金融创新领域权利义务的对应,强化金融创新产品法律责任,重构负责任的金融创新产品市场及监管制度。

(一)加强金融创新产品准入监管

在美国最近的金融制度改革中,金融产品的准入监管成为一个重要内容,政府希望有权测试和审查金融创新产品的安全性能。美联储主席伯南克认为,与过去的金融创新相比,监管者应当允许增加消费者福利的负责任创新,为做到此点,金融监管者应当通过了解更多问题的方式事先排除有害的金融创新,如询问在不利的金融环境下该创新产品的表现。美国总统奥巴马提出的金融改革规划中,建议设立金融产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类似于美国的食品和药品安全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审查金融创新产品,确保其风险对于消费者是安全的。目前,其相关立法已经提交国会审议。[4]

(二)规范金融创新产品高管薪酬机制

金融创新产品的高杠杆率源于多种原因,其中包括金融机构的高管薪酬机制。美国现行金融高管薪酬机制扭曲了道德激励,加剧了金融风险,是次贷危机的原因之一。[5]一方面,一些金融企业实行的以短期业绩为导向的高管薪酬激励机制降低了企业的风险管理和自律意识,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现行薪酬体制并没有约定高风险经营的补偿机制,这种无责任设置的机制无疑鼓励了高管从事冒险投机行为获利,拉高了企业的杠杆率,增加了整个行业的风险。

危机爆发后,有学者建议纠正不正当的高管薪酬激励,减少利益冲突范围。在薪酬设计上,弱化目前盛行的短期收益导向激励,比如按照五年的回报率而不是一年的回报率作为分红的依据;在薪酬设计中应考虑杠杆率增加所带来的风险,[6]使高管的收入能够反映可持续的、真实的、风险调整后的业绩。美国政府、监管者和立法机构都在推动高管薪酬与风险挂钩,根治高管短期激励机制的弊端。美国的立法建议并没有就高管薪酬数额本身设定限制,而是禁止那些可能产生重大损失或系统性风险的业绩薪酬。奥巴马政府要求对由股东对高管薪酬薪资水平进行无强制力的投票表决。[7]众议院法案规定金融机构股东就特定事件和“金色降落伞”进行无强制力的表决,要求投资经理必须披露股东对“金色降落伞”和高管薪酬投票的具体结果。[8]

(三)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监管

美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严重滞后于金融创新的步伐,急剧膨胀的OTC市场未能引起监管者的足够重视,对冲基金缺乏有效监管,衍生品的跨市特点和金融机构业务的综合化趋势使得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成为必要,然而,美国证监会、美联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虽曾达成有关备忘录,但是其实际运作情况并不理想。因此,建立一个全面的框架,对场外衍生品市场进行监督是美国政府应对危机的重要策略。美国财政部认为,某些保险公司存在过度的风险行为,许多银行对交易对手的信贷风险管理较差,使金融危机被放大。某种程度上由于这些市场缺乏透明度,交易对手方或监管部门都没有发现这些复杂的衍生品可能会产生如下风险:使一家与AIG规模相当的公司破产,或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构成威胁。[9]美国对金融衍生品领域监管改革建议包括:(1)首次对信用违约掉期和场外衍生品市场进行监管;(2)建立一套强大的监管体制,将所有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交易商置于一套强有力的监管体制之下;(3)要求所有标准化的OTC衍生品合约都通过适当指定的核心交易对手(CCPs)来清算,并鼓励更多地使用场内交易工具;(4)要求非标准化的衍生品(即非为单一客户量身定做的产品)合约都向交易存储库报告,并在交易的记录和确认、净额结算、抵押品和保证金惯例及平仓惯例等方面遵守严格的标准;(5)要求核心交易对手和交易仓库对公众提供关于交易规模和头寸的汇总数据,并向适当的联邦监管部门以保密的方式提供有关单个交易对手的交易规模和头寸的数据;(6)要求所有市场主体都符合严格的资质要求。在审慎标准方面,要求所有市场主体达到严格的资质要求,并要求其在记录保存和申报方面达到标准。上述规定意味着将有40%到60%的衍生品会受到较宽松的监管。

(四)完善金融创新产品的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

金融创新产品给消费者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是导致次贷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从保护消费者角度看,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是那些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在急剧上升。这种复杂性是金融创新的“副产品”,在许多情况下与产品透明度和清晰度不断下降相关联。监管不应妨碍创新,相反应确保创新的足够透明和充分认知度,使消费者的选择能够进一步驱动市场。同时,应该警惕产品设计过于复杂,这样可能会使其更难以接近消费者。[10]

针对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出现的严重问题,包括金融创新产品如次级抵押贷款及其衍生品所带来的监管问题,奥巴马政府建议设立新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保护消费者免受抵押贷款、信用卡等金融产品不公平的伤害,要求金融机构保证提供普通的标准产品。目前,相关法案已经进入立法程序。2009年10月22日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投票通过了旨在设立独立的消费者保护机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法案》(H.R.3126),同年12月11日美国众议院以223票赞成、202票反对通过了规模更为宏大的包含构建独立消费者保护机构的《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H.R.4173)。法案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定期检查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合规情况,禁止不公平的、欺骗性的和滥用的行为与惯例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等。金融业界反对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认为这将增加成本,限制消费者选择空间,但消费者组织普遍对此表示欢迎。

(五)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的信用评级监管

在资本市场中,信用评级是一种有效揭示风险的手段,由于金融创新产品更加复杂,投资者对于评级机构的依赖尤为明显。评级机构通过分析关于借款人及债券发行方的信息以及市场状况,评估公司及政府融资人的违约风险,对债务人的及时偿债能力及意愿进行有效的判断。在本轮金融危机中,评级机构实际上起到了一种负面作用,评级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受到了广泛质疑,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存在严重问题。一方面,由于信用评级机构对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高评级及风险预警滞后,使得隐藏在基础资产池中的风险被忽略,造成了次贷危机中金融机构损失规模巨大;另一方面,评级机构在对结构性金融产品进行评级时,由于其收费方式及业务结构等问题,存在利益冲突,而给予了结构性金融产品更高的评级。在美国信用评级市场上,穆迪、标准普尔、惠普三家评级机构占据了全部市场份额的95%。现有的认证制度造成了进入壁垒,评级机构处于相对垄断地位。除此之外,美国证监会对评级公司也缺乏实质监管,由于法官一般会裁定评级属于“观点”,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表达自由”的保护,因而其也无需对评级本身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这些弊端,奥巴马政府希望在美国证监会中设立专门的机构,监管信用评级机构执行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众议院的法案要求美国证监会对评级机构进行检查,内容包括这些评级机构是否建立了相关内控制度、使用的评级方法和尽职情况,法案还要求改善评级机构的内部治理机制,规定独立董事至少占1/3,且不少于两名,其任期事先确定,不可更改,报酬与经营业绩无关。众议院的法案使投资者起诉评级公司变得更加容易,但仍没有触及评级制度的核心问题——“发行人付费”模式,不合理的激励机制依然存在。

三、完善金融创新产品法律责任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原因,在金融创新产品领域也不例外。金融创新产品的日益复杂为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欺诈提供了可能,也成为爆发危机的重要原因。[11]美国次贷危机及其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表明,必须正视金融创新产品的外部性特征,特别是金融创新产品的专业性、复杂性、不透明性对于金融监管及法律责任的背离,完善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责任制度,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消费者与投资者利益。

(一)更新金融创新产品法律责任理念

在金融创新产品发展过程中,金融创新与金融管制相互角逐。美国学者凯恩认为,金融创新是在法律监管的博弈中得到发展的,并称之为管制的辩证法。在这个创新过程中,始终伴随着金融机构、投资者、社会大众这三个主体间的利益博弈,政府或者监管当局则居中裁判。现代市场经济主体表面看起来具有平等的人格,或者称之为法律人格的平等,而实际上由于各种原因,包括经济条件、知识结构、信息不充分或者不对称,他们三者的人格实际上是不平等的,一些金融机构凭借其强大的影响力,游说政府或监管当局逐步放松金融管制,借创新之名推动法律的立、改、废,导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发生偏差,次贷危机给我们敲响了警钟。[12]因此,应重申市场纪律对防范金融创新产品的道德风险及保障金融业安全运行的重要意义,并更新法律责任的理念:第一,应当站在公共利益和金融业社会目标的立场上推动金融创新朝着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前进,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鼓励负责任的金融创新;第二,强调金融创新产品上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针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复杂性及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应当强调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加重金融机构的责任;第三,有必要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责任,限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承担过度风险,不能以自由市场和竞争为名放弃监管立场。[13]

(二)明确金融创新产品法律责任主体

在市场经济法制的理念中,职权与职责应当是统一的。在现实中,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经常被忽视,美国金融危机也暴露了同样的问题。尽管如此,美国目前的改革主要着眼于扩大监管范围和增加监管职权,仍未能解决监管者责任这一极为关键的问题。有效的金融创新产品监管体系要求监管者必须有清晰的监管权力和责任,否则,再好的制度也发挥不了实际效果。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弗兰克2009年7月向国会提交《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法案》时指出,现有的这些监管机构没有能够保护好消费者免受放贷机构掠夺性行为的侵害,尽管早在1994年国会已经授权美联储监管抵押贷款,但是美联储在整个次贷繁荣时期并没有行使该权力,次级债成为美国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再如美国涉案金额高达1700亿美元的麦道夫欺诈案,简单的拆东墙补西墙伎俩持续近10年,美国证监会并没有发现,令人深思。因此,有必要明确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责任主体,在赋予金融监管机构权力的同时,也规定其监管责任,对怠于行使职责的行为包括越权行为、滥用职权行为、失职行为,既要追究机构责任,也要处罚相应工作人员,既要其承担道德责任、政治责任,也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有效的监管制度必须辅之金融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本身的责任追究制度,否则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责任是不完整的。

(三)增加金融创新产品法律责任形式

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责任形式多种多样,目前包括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由于金融创新产品交易具有复杂性和高度专业性的特点,为保证市场参与者的合法利益,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责任应当突出以下几点:一是财产责任,对违法行为,特别是金融创新产品欺诈交易行为,要施加惩罚性的经济处罚,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所具有的赔偿功能、制裁功能和遏制功能;二是资格处罚,在金融市场上,主体的资格非常重要,金融本质上就是一种信用。资格与主体的存续、行为、收益密切相关,因此一旦取消其资格就差不多等于终结其市场生命,具有较大的威慑性,而传统的其他法律责任形式可能达不到这样的效果,因此,有必要借助资格罚遏制严重的金融创新违法行为。

(四)创新金融创新产品法律责任模式

传统法律责任的追究模式为侵害行为——损害结果——责任承担,侵害行为人与被侵害者之间表现为直接的侵害关系。在金融创新领域,金融机构的投机行为并不是直接给广大市场参与者造成损害,而是通过制造金融风险,将金融风险扩大并传染到整个金融市场的方式,间接地给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因此,适用于金融产品创新领域的责任构成应当采用新的模式即:行为——风险——责任的模式。[14]由于金融业自身的特征,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责任模式主要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即享有风险带来收益的同时必须向社会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该义务,则转化为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该法律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机构应以清晰易懂、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客户提供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的书面资料,在产品销售过程中,金融机构应客观公允地陈述所售衍生产品的收益与风险,不得误导机构客户对市场的看法,不得夸大产品的优点或缩小产品的风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收益;二是实质监管,有的风险尽管披露了,客户未必能够理解,产品在设计之初就可能存在不公平的问题,对于这些金融创新产品简单的披露风险显然是不够的,因此必须加强实质监管,规定金融机构承担某些不得作为的禁止义务。

(五)完善金融创新产品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理论上主要存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仅在例外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时适用无过错原则。在法无明文规定时,给侵权责任主体施加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责任是不公平的。然而,金融创新产品允许更大的选择性(通常认为这样有好处)反而会增加复杂度和减少透明度。美国信用卡和抵押贷款,透支保护领域都存在这样问题。此外,金融创新产品自身还具有危险性,信贷衍生品的复杂性和参与其交易的人所能理解到的程度之间,存在着一条鸿沟。即便是最精明的投资者和监管者,也会对这些金融工具的晦涩难懂感到苦恼。股神巴菲特就曾经把金融创新产品的代表衍生品称作“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一些中国企业来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带来的最直接的冲击还不是需求萎缩,而是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上出现了巨额损失。国航、东航等企业参与燃油套期保值交易导致2008年亏损惨重的消息,中信泰富因为与国际投行对赌澳元汇率,巨亏近150亿元。因此在设计金融创新产品法律责任制度时应当考虑上述特征,通过过错推定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免除消费者承担证明金融机构过错的义务,督促金融机构更加谨慎推出金融创新产品,使客户免受金融创新产品复杂性所带来的风险。

(六)设计金融创新产品法律责任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

金融创新产品法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其他制度的相互配合,主要包括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金融机构高管责任连带制度、监管机构责任制度等。危机爆发后世界多国政府着手完善其消费者金融保护制度,力度最大的当属美国,奥巴马政府于2009年6月30日、7月10日分别向国会提交了《2009年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法案》、《2009年投资者保护法案》,试图对美国该领域进行大规模改革,从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高度重视消费者保护问题。金融创新产品由于其专业性和复杂性,正日益成为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在金融消费者与创新产品供给者间是两个实力与知识相差迥异的利益集团,单纯依靠合同法无法提供有效保护,因此,必须通过“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借助经济法向其提供差别性保护,明确消费者的权利及金融机构的对应义务和法律责任。[15]在这方面,我们需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既缺乏具有法定职能的监管机构,也没有系统的法律制度。

另一方面,应当借鉴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关系的有关规定,引入连带责任制度。高杠杆率是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一个突出特征,过高的杠杆率可以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利益,激励机制高管采用高杠杆、高风险的经营方式。在金融企业发生较大损失时,由于其公共属性,往往还能够获得公共资金的援助,即便事业失败,企业破产退出,而高管人员的利益并不会受到很大的损失。这种高管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鼓励了金融机构管理层的冒险行为,热衷于创造并出售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这种冒险行为通过金融市场的传递又会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风险,因此,可以考虑通过连带责任制度将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与高管的责任挂钩,因经营创新产品而获得高额薪金的高管,在因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而导致公司破产或倒闭时,应当将此前获得的高额薪金的一部分拿出来补偿股东或投资人的损失,如雷曼破产后,可以要求雷曼原高管赔偿香港雷曼迷你债事件中的投资人。

注释:

[1]JoshLernerandPeterTufanoTheConsequencesofFinancialInnovation:AResearchAgendaRev[OL].12/30/2009,aeaweb.org/aea/conference/program/retrieve.php?pdfid=351.

[2]SunilDatt,MS,MBA,MA,CGFM,PMP,TheMythsofFinancialInnovation[OL].December07,2009,http://aga.typepad.com/aga/2009/12/the-myths-of-financial-innovation.html.

[3]郑鸣.商业银行管理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4.

[4]FinancialProductsSafetyCommissionActS.566[OL].http://woodstockins.torg/blog/blog/senator-durbin-announces-finan-cial-products-safety-commission/.

[5]BenStevermanandDavidBogoslaw(October18,2008)."TheFinancialCrisisBlameGameBusinessWeek"[OL].Businessweek.com.

[6]http://businessweek.com/investor/con-tent/oct2008/pi20081017_950382.htm?chan=top+news_top+news+index+-+temp_top+story.Retrieved2008-10-24.

[7]LOUISESTORYOnWallStree,tBonuses,NotProfits,WereReal[OL].http://nytimes.com/2008/12/18/business/18pay.html?em.

[8]SeeFinancialRegulatoryReform:ANewFoun-dation[OL].http://financialstability.gov/docs/regs/FinalReport_web.pd.f

[9]H.R.4173,TheWallStreetReformandConsumerProtectionActof2009(IntroducedinHouse)[OL].http://thomas.loc.gov/cgi-bin/query/z?c111:H.R.4173:

[10]美国财政部.金融监管改革框架要点[J/OL].国研网编译.

[11]SeeBenS.Bernanke,FinancialInnovationandConsumerProtection[OL].http://federalreserve.gov/newsevents/speech/ber-nanke20090417a.htm.

[12]FinancialcrisisFromWikipedia,thefreeen-cyclopedia[OL].http://en.wikipedia.org/wi-ki/Financial_crisis.

[13]孙天琦,等.美国次贷危机:法律诱因、立法对策及对我国金融立法警示[J].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9,(6).

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篇3

法规出版是法律出版的基础领域之一。在法律图书市场,法规类产品始终占有四分之一左右的份额。因而,对法律专业出版社来说,这类产品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法律出版社在提升法规产品出版水准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创新实践。本文以法律出版社为例,对法规图书出版的专业追求与创新做法加以阐述。

传统的法规出版,编辑体例多为单一的法规文本汇编。编辑加工时对于文件的体例格式基本不做处理。这样的文本汇编虽保持了文件的准确性,却缺少编辑技术含量。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满足一般查阅需要的法规文本大多可以免费获得,单纯的法规文本汇编已经不能满足多元化的市场需求。因此,唯有创新才有出路。

法律社实施的创新做法为,在编辑体例上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系的特点,参照国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规工具书的编辑体例和装帧形式,在内容和形式上形成了具有自己独特性的产品形态。2002年率先推出了全新的编注式法规图书――《法律小全书》,该书一经上市,便受到专家学者和读者的广泛好评。随后,法律出版社援用《法律小全书》的编辑体例,相继推出了《法律小全书系列》《法律注释全书系列》《法律注释本系列》等多种产品,从而成规模地实现了法规产品的体例创新。

在此,简要介绍一下具体的创新方法:

1.创新分类方法

以国家立法工作机关的立法分类方式为参考标准,兼顾学术研究中的学科分类与实务部门的职能划分,将法规图书内容的基本分类确定为八类,即宪法及其相关法、民法和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以及国际条约,每个大类中按照与大类划分相同的分类原则细分为若干小类。这种分类方式,突出体现了法规图书与立法体系、法律教学研究和法律实务的关联性、一致性,从而提高了法规产品的专业性。同时,为细分读者群,研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扩大产品规模提供了条件。

2.创新编注形式

法律社在法规图书编辑工作中,关注读者的深层次需求,与一般的法规图书采用文件汇编的形式相区别,在编辑形式上,邀请法学专家对全部法律条文提炼其核心含意,概括为“条文主旨”,标注于条文中,使读者便于查阅和理解,并在细分专业类别的法律解读产品中,将“条文主旨”编入目录,使读者对书中内容一目了然。此外,基于法律体系之间的内在关联,对内容相关的条文加注“参见”,为读者全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了很好的帮助。法学专业学者参与到法规编辑中来等做法,进一步提升了法规图书的专业和技术含量。

3.创新服务措施

为便于读者迅速查询相关内容,法律社在法规出版物中精心编辑关键词索引,附于书末;对一些涉及内容广、规模大的图书,则额外附赠增值内容的光盘,或者提供在线资源下载;开设咨询热线,与作者或专业公益法律援助机构对接,免费为读者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延伸了法律服务的范围。近年来,还尝试采用二维码技术,将案例、文书、课件、试题等相关内容链接到网上,读者可以通过扫描书上的二维码,获得更丰富的内容资源。这些服务措施不仅为读者提供了法律文本,更为读者运用法律文本、处理法律事务和获取法律帮助提供了便利。

二、创新出版方式

在上世纪,法规出版以单行本和法规汇编正式版本为主。这种把法律法规单行本和汇编本作为基本产品的出版方式,不能满足读者的多层次需要。随着社会对于迅速获得法规内容的需求与日俱增,法律社面对现实,以专业化和市场化为追求目标,在选题策划、内容编辑、读者定位等方面,以创新的思路,探索尝试了新的出版方式。

1.创新选题,面向市场

选题应该从市场中来、到市场中去。没有市场产品,单靠拿来的选题和系统渠道包销,没有自主主导的核心资源,无法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竞争力,法规领域尤其如此。对法规出版来说,只有通过深入市场调查了解读者的真实需要,策划适销对路的选题产品才是正确的生存发展之道。

法律社通过走访书店和读者,深入了解读者对法规图书的需求,同时密切关注社会热点,近十年来,由编辑自主策划选题并组织编选书稿,集中推出《常用法律手册》等全新的法规工具书系列产品400余种。因目标读者明确,编排科学,产品深受各界读者欢迎。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针对一般读者、专业读者和教师学生等读者群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产品系列。同时,将提供给各类读者的产品细分为法律实务类、办案类、行政执法类、教学类、考试类和公民维权类等,形成了满足各类读者全方位需求的完整产品线。

2.创新产品,提升品质

法律社法规产品内容的专业化创新,始于对《民事办案手册》《刑事办案手册》《行政办案手册》和《学生常用法律手册》等产品的突破性更新。

传统的办案手册是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文本汇编,创新改版后的办案手册,以办案流程中的核心要素“案由”或“罪名”为主线,围绕“案由”或“罪名”这一特定的主题来加以阐释和编选内容,内容包括名词注释、关联法规、案例索引、文书范本、要点提示及应用指引等。这样法规条文被分解集成在相应的主题下,可以直接援引,并提供多种有助于法规理解与适用的内容,深受办案人员欢迎,由此开创了法规图书内容和编辑方式紧扣实务工作者需求的先例。

3.创新领域,增长绩效

法规出版的对象不应仅仅局限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拓展法规出版的范围,将党内法规、制度章程等规范作为法规出版的组成部分,既是完善法规出版体系的要求,也是满足社会读者之需的必要举措。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决定》提出的重大理论突破和制度创新之一,就是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纳入法治中国建设系统工程,把党内法规定位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确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因此,党内法规理应纳入法规出版范围,并应予以高度重视。

党内法规是丰富的出版资源。党内法规体系是由相关法规、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法规、思想建设法规、组织建设法规、作风建设法规、反腐倡廉建设法规、制度建设法规、党的机关运行保障法规8个方面的法规共同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法律社的党内法规出版,近年来形成高潮。除了出版中央办公厅法规局、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联合编辑的权威版本――《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外,法律社积极配合党建和反腐败活动,自主策划出版了党内法规学习参考资料系列图书,颇受市场青睐。2015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相关图书上市仅仅两个多月,发行量就达到三百余万册。党内法规产品已成为法规出版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创新管理制度

1.创新制度,再造流程

图书出版流程包含多个阶段和环节,直接关系到出书的质量和效率,对于选题策划的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规类图书市场竞争激烈、产品时效性强,同时法规类图书在选题策划、稿件来源、内容编排、书稿校对等方面与其他类别图书有明显差异。针对法规图书的特点,以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生产效率为目标,法律社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专门的法规图书出版管理制定,即《法规类图书编辑出版规范和流程规定》。该规定对法规类图书的范围、编辑工作规则、发稿程序、排版程序、校对程序及要求、装帧设计程序以及法规类图书的制作程序、发货与结算程序、读者信息反馈管理、图书电子版的管理和使用等都做了详细规定。这一制度有力地保证和促进了法规出版领域的快速发展。

2.创新管理,打造团队

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篇4

关键词:法学专业;立体实践教学模式;立体型教学模式;创新型教学模式

一、现行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概略及反思

横览世界各国法学教育,以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两大教育模式为代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是一种以培养律师为目的的职业教育,强调教学的实践性以及对社会的实用性。而大陆法系国家是一种通识教育,目的是奠定法学理论基础,培养综合素质。两种不同的法学教育决定了两种不同的法学教育模式。大陆法系法学教育以德国为代表,是典型的双轨制,法学教育由大学基础教育学习阶段和见习阶段组成,是一种学校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教学制度,对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主要采用让学生在特定机构中参加一定时间实务训练的模式。英美法系法学教育以美国为代表,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主要目标,因此,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其法学教育是实践性教学模式,法学院都开设了实践性法律课程,具体有案例教学法、法律援助、事务所实习、诊所法律教育等。

我国法学教育接近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差别较大,但从法学教育目标上又力求兼及两大法系的目的,即既要培养优秀的法学家,又要培养大批法律实务人才。传统法学教育是“经院式”教育,忽视实践教学,培养的人才不能适应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规律和法学教育目标决定法学教育必须重视实践教学,要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强调专业思维和职业能力的培养。于是,近年来,绝大部分高校的法学教育都注重学生职业技能的训练和培养,人们纷纷探索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吸收两大法系的实践教学模式和方法,涌现了诸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式、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模式和方法。

现行法学教育虽然改变了以往的“经院式”、“填鸭式”的教学模式,大多采用了实践性教育模式,尝试着各种实践教学方法,但是,这些教学模式和方法的运用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有的“削足适履”,“矫枉过正”,有的走走过场,流于形式。更主要的是,这些研究和实践大多是孤立的、单一的、片面的,不符合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应有的渐进性、系统性规律。因为这些研究和实践未综观法学教育规律和教育目标,未从整个大学法学教育系统中,来建构一种综合性的、全局性的实践教学模式。法学专业传统实践教学模式存在着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定位不清,属于验证式的实践教学方法,实践教学内容单一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流于形式等主要问题和弊端。可以说,近年来,这种状况并没多大改观。“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为克服传统法学实践教育模式的弊端,在提倡创新教育的知识经济社会里,为了适应创新教育和素质教育的要求,我们必须继续改革实践教学模式,我们需要重新构建一种更理想的实践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就是立体实践教学模式。

二、法学专业立体实践教学模式的内涵

教学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教育思想、教学观念的指导下,根据特定的教育目标建立的稳定的教学结构框架、教学活动程序和教学方法。教学模式反映的是整个教学系统在教学活动进程中的动态特性和整体、综合特性,而非其中某一个或某两个要素的特征。教育规律和教育目标决定着教育模式。

法学教育规律和法学教育目标决定法学教育需要采用综合性和全局性的立体实践教学模式。它以大学生法律思维的创新能力和法律职业的实践能力的形成和发展为主线,根据法学教育的特点和法学教育的目标,针对法学专业学生在不同年级专业知识、实践能力的差异,设计具有层次性、阶段性的实践教学环节,由浅入深的将实践教学贯穿于法学专业本科的教学全过程,使学生循序渐进地接受由易到难、由简到繁、由浅入深的实践教学;它根据不同法律职业技能的要求采用不同种类的实践教学方法,包括纵向运用于各阶段的基础性实践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等)、专业技能性实践教学方法(如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等)和综合性实践教学方法(如法律问题的社会调研及调研报告的撰写等),同时又横向扩展以各种法律职业素质和能力的实践训练、专业讲座以及社会实践,加强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培养的训练,建构以实践课程体系为主线的纵向实践教学体系与以社会实践为主体的横向实践教学体系相结合的立体型教学模式。它既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又培养一定的研究能力,使学生获得法学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双方面的提高。

由此可见,法学专业立体实践教学模式的核心是,根据法学教育的特点和法学教育的目标,针对法学专业学生在不同年级的差异,设计具有层次性、阶段性的实践教学环节,构建纵向实践教学体系与横向实践教学体系相结合的立体型教学模式。因此,这种教学模式是多维的、立体的,是系统的、全面的,它贯穿于整个大学法学教育的始终。法学专业立体实践教学模式是创新型教学模式,能适应生动变化的法律实践对现代法学教育的要求,能把法学理论和实践真正结合在一起,能满足我国法学教育既要培养优秀的法学家,又要培养大批法律实务人才的教育目标的需要。

三、法学专业立体实践教学模式的特征

法学专业立体实践教学模式的基本思想在于强调法律思维的创新性、法学理论知识的综合性、应用性和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循序渐进性,强调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和主观能动作用的发挥。其目的在于让学生在掌握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同时,获得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从而培养既有法学理论水平,又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专业人才。由此,法学专业立体实践教学模式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立体性、创新性、主体性、实务性、分步推进性、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性等。

1.立体性。立体性是立体实践教学模式的基本特征。实践教学模式的立体性,首先表现在纵向实践教学环节的层次性和阶段性。它针对法学专业不同级学生的专业知识、实践能力的差异,依次设计基础性实践教学、技能性实践教学和综合性实践教学三个阶段,进行循序渐进的实践教学。其次表现在纵向实践教学体系与横向实践教学体系的结合。立体实践教学模式在纵向教学体系的基础上,对每阶段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培养作横向扩展,辅之以法律职业素质和能力的实践训练、讲座以及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因此,更具多维性和立体性。

2.创新性。创新教育是21世纪社会经济、科技迅速发展的迫切要求,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和创新人格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它的核心思想在于培养创新人才。而立体实践教学模式正是在这一创新教育理念指导下所产生的教育方式,理当具有创新性,其结构框架的多维性和立体性、学生角色的主体性、教学阶段的分步推进性、具体教学方法的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性等都是其创新性的体现。创新性是立体实践教学模式的重要特征。

3.主体性。在实践教学模式中,学生应是实践教学的主体,教师只是实践教学的“导演”。教师的主要作用在于:制定实践教学规划和规章制度。把握和引导整个实践教学的全局。鼓励师生之间或同学之间思想火花的激烈碰撞,鼓励他们相互之间的批判性评价,帮助学生在问题讨论中整合基本知识与实际技能等。在立体实践教学模式中,更应强调学生的主体性,且要体现在实践教学的每个层次和每个阶段。

4.实务性。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立体实践教学模式鼓励学生在学习法学专业伊始就应接触真实案例和司法实践,通过低年级阶段的旁听、认识实习和高年级阶段的法律援助、法律诊所、毕业实习等,加强学生的法律职业训练,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和法律职业能力。

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篇5

关键词:小学数学教学创新思维创新理念创新潜能

《数学课程标准》明确指出“数学课程应该是开放而富有创新活力的”,在教学方法上应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我们的教育要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大胆打破传统的教育教学模式,从小学数学教学的实际出发,注重学生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那么,在数学教学中,应该如何培养学生创新思维能力呢?

一、学习新课标精神,树立创新理念

数学家弗赖登塔尔认为:数学学习是一种活动,这种活动与游泳、骑自行车一样,不经过亲身体验,仅仅从看书本、听讲解、观察他人的演示是学不会的。因此,小学生学习数学应仿效科学家的科研活动方式,在教师帮助下自己动手、动脑,经历数学知识形成的过程。课堂上,教师要指导学生主动地观察、实验、猜测、验证、推理、合作交流、积极思考,让学生亲身体验数学知识再创造的过程。在传统的课堂教学中,教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模式,导致学生的思维被压抑,想象被扼杀,创新被阻拦,智慧被抑制。在这样的教学方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多数都是唯书是理,无书而不立。《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提出:“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合作的能力。”教师必须更新教育观念,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在教学中,必须改变教师讲、学生听的局面,更新传统的教学方法,给学生自由,还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给学生积极思考和思维发展的空间,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教师在备课时要多想想,精心设计教学方案,巧妙创设情境,引导学生自己去发现,去实践,去理解,去体验,去经历,去感悟,去总结。

二、发挥合作优势,开发创新潜能

《数学课程标准》提出:动手操作、自主探索、合作交流是学习数学的重要方式。小组合作学习是儿童喜欢的学习方式。学生在愉快合作中,学习兴趣浓厚;学生在交流合作中取长补短,开阔思路,产生创新想法。在教学中,教师应做到,学生自己能解决的问题,就让学生通过实践、观察、分析、想象自己解决。在此过程中,教师可以帮助他们找到正在探索解决的问题和已经知道的知识之间的联系,指导他们如何思考,如何发现新的问题,如何运用已经掌握的知识解决遇到的新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可以组织学生对关键的问题进行集体讨论,给学生积极表达见解的机会,对学生提出的正确的观点给予积极肯定。对学生的作业可以采取学生自评、互评和师生互评的方式,诱发学生的创新思维。例如教学“圆柱体的初步认识”:

师(出示学具):请同学们从这些学具中找到圆柱体,然后分组观察这些圆柱体,你一定可以发现到其中的奥秘。

生(讨论交流):圆柱体的上下两个面都是圆的。

生:圆柱体的上下两头是一样粗的。

生:圆柱体的面摸上去滑滑的,枇杷罐头的罐子也是圆柱体。

师:同学们观察得可真仔细呀。

师:圆柱体的上下两个面是一样大的,会一样大吗?哪个小组可以证明“一样大”?

生(讨论交流):把圆柱体一头的圆画在纸上,再把这个圆柱体的另一头圆压在画好的那个圆上就可以比较了。

生(讨论交流):用纸条包在圆柱体两头的,是否一样粗。

生(讨论交流):把绳子分别紧绕在圆柱体的两头,通过测量绳子的长短就可以比较。

在这样的合作交流学习中,学生思维活跃,获得知识,增长智慧,培养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给学生提供了表达自己见解的机会,提高了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我们要多让学生相互交流讨论辩论,这样可以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实现教学目标。

三、创设问题情境,激活创新思维

数学是一门抽象的学科,教师枯燥无味地讲解,容易使课堂气氛变得沉闷,使学生对数学学习感到厌倦。教学中应力求设置相关的悬念,激发学生创新思维,把学生的注意力紧紧地吸引到课堂教学中,有利于引发学生对这一个问题的深层次的思考与研究。如在教学“乘法分配律”后,可以适当引导学生思考:有没有除法分配律吗?

师:我们学了乘法分配律后,怎么没有看见除法分配律呢?究竟有没有除法分配律呢?

生:只有学乘法分配律,没有学除法分配律。

生:乘法有分配律,除法也应该有分配律吧。

师:到底有没有除法分配律呢?认为有的同学为正方,认为没有的同学为反方。

正方:500÷5+50÷5=(500+50)÷5

正方:(40+20)÷10=40÷10+20÷10

正方:30÷10-10÷10=(30-10)÷10

正方:这样不就是可以证明有除法分配律吗?

反方:(5+4)×10=5×10+4×10,还可以写成10×(5+4)=10×5+10×4,但是10÷(5+4)=10÷5+10÷4吗?这样的式子成立吗?

正方:是的,没有除法分配律!

师:正方同学,可以利用课余时间查找证据。

正方(齐声):没有除法分配律,真的没有除法分配律。

教师设置问题让学生在矛盾辩论的过程中,知道为什么教材中没有出现除法的分配律,意识到举例是一种有效的说理方法。这有利于学生交流,为学生的发展创造了一个广阔的平台,使学生主动学习,激活创新思维。

四、培养学生动手、动脑能力

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篇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过度消耗等问题也日益严重。如何改变高消耗、高投入、高排放、低效率的经济增长方式,利用法律制度创新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成为二十一世纪的新课题。

一、何为“经济增长方式”

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原苏联的一些经济学家就曾提出,要保持经济的不断增长,必须走集约化的经济增长道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探索经济发展之路,在指导思想上形成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思路。所谓“经济增长方式”,是指推动经济增长的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形式和多种要素组合起来推动经济发展从而实现增长的方式。经济增长方式主要有两种类型,即粗放型增长方式和集约型增长方式。其中,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是指经济的发展主要依赖于资本等的投入,而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是主要依赖于制度完善、技术进步来发展经济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就是由粗放型增长方式向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

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途径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要经过坚持不懈的奋斗才能够实现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深入贯彻落实此政策必须明确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方法和途径,这样才能使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切实可行。

(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严重地破坏了环境和生态平衡,以牺牲良好的生态环境来换取经济的短暂发展是不可取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首先要从思想上改变“先污染,后治理”的观念,不以传统的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尽快扭转高排放、高污染的状况,和谐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并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一个国家只有拥有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把握先机、赢得主动。同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关键环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并不是什么事都要自己从头做。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原始创新,就是从思路到设计等各方面都是自己创新的;二是系统集成,把各个领域的先进技术集中起来,形成一个新产品;三是在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的创新,通过引进技术消化创新是技术进步的捷径。

(三)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必须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的重要环节。我国产业结构存在着明显问题,例如,农业、第三产业发展滞后,部分行业盲目扩张导致资源浪费,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组织结构不合理等。1.着重解决工业生产能力过剩的现象我国在钢铁、汽车、水泥等资本和资源密集型的重工业产能过剩,要着力改变这种现象首先要减少资产投资,使供需相对平衡;其次提高重工业进入门槛,对污染排放权、开采权等的取得要形成市场定价机制,政府出台详细政策进行必要的有效的监督管理。2.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行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必须深化服务业各个领域的产业分工,引导服务业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积极发展旅游、体育等服务行业,加快发展科技服务、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业。

三、加快法律制度完善

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因素的研究中,人们更多地是关注资本、资源等要素,而法律制度创新往往被忽视。虽然这些因素的投入能够增加产出,促进经济整张,但是,任何经济的增长总是在一定的制度条件下获得的,经济的增长与否,已经增长快慢与法律制度的选择有很大的关系。鉴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特点以及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的特殊背景,我们需要加快法律制度完善,规范市场经济。对法律制度的完善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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