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管理制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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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管理制度篇1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措施
在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日常工作中,一旦发生事故,无论大小,都有一定的概率对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周边社区居民等很多人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早在1984年,在印度国境内就发生过农药企业的泄露事故,该事故所释放出来的有害气体对将近50万左右的印度人造成了影响,使其不同程度的中毒,据估计瞬间死亡人数高达10000人,约25000人死于毒气引发的相关疾病,事故还导致当地经济瘫痪和环境的破坏,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明确界定危险化学品行政区域管理、公安部门监管、安监部门行政许可、剧毒易制管理、科研实验类危化品管理的管理层级和归属范围,就会高效而规范给企业提供生产、实验、科研、学校教学等管理监督。为此,阐述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点以及探讨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方法和对策,来提供依据给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一、危险化学品特性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是安全生产的核心,为了实现安全生产的工作环境,工艺控制系统的检查和检验、设备安全运行和维护都需要企业提供足够的资金和资源。企业员工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本质和特征才能预防事故,及时采取措施来预防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储、运输和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在这个时候,企业员工还要能识别相关的危险区域和不安全的操作方法。遵守规定和程序并能够安全使用和处理危险化学品:第一,要弄清楚它是什么;第二,要弄明白它的特性。我们以该清楚物质如果具备以下的几点要素都是危险的:比如氧化性;可燃性;易燃性;爆炸性等。这就需要化学品的制造商、进口商、设计方以及供应商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保证安全,这些通常以化学品安全数据表(MSDS)的形式来说明。
二、危险化学品管理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是我国现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我国于2002年1月26日,由国务院令第344号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条例》共有7章74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等多个环节,为当前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监管化学危险品实行从“新芽”到“枯叶”的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这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必将推动我国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会议提出要在2006年底前建立危险化学品“全球协调系统”(GHS),该系统将大大有利于控制和利用危化品,保护自然环境和人身安全。我国企业要参与国际竞争与国际接轨,就必须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采取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和做法。另外,由于危险化学品运输潜在风险大、事故多、事故后处理难度大等特点,相关部门都采取了相应法规来应对,这当中就有中国民航总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这些法规和条例的颁布实施后,我国越来越重视危化品的安全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对危化品的专项整治,它将全面推动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能有效降低我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率。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点
(一)进行危险化学品的风险评估。危险化学品通过风险评估,可以发现所有危险化学品及相关工艺流程产生的危险或潜在威胁,这样我们就能采取预防措施预防员工或对他人造成伤害或损伤。风险评估还要考虑所有能影响危害发生或造成一定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这样就能提出风险应对措施,可以避免或减少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或风险。风险评估要由有经验和能力,了解物质、设备和操作危险的人员进行,这些人员还应具有横向逻辑思维能力,不只关注于表象,沟通能力强,从而获得最佳评估效果。
(二)制定减少危险化学品风险的措施。化学品危险的确定并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后,应与被评估区域或企业的负责人包括操作人员一起制定、实施预防其危害的措施。其主要包括:(1)化学品防止暴露,并且还要减少使用量。(2)可采用某更安全更经济替代品替换危险化学品。(3)完全密封和局部密封(带局部通风装置)。(4)局部通风排气。(5)采取使用个人防护设备。(6)员工培训,使之了解:①所涉及物质的化学数据信息,在污染发生时它们会带来的危险和需要采取的措施;②确保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物料处理方法正确、原料运输安全、半成品和成品运输安全;③知道处理泄露的技术;④会操作特殊装置或设备,及如何处理偏离正常操作或性能的偏差;⑤PPE的用途和正确的使用方法、使用限制以及清洗、保管的方法,任何部位损坏或故障时的报告;⑥检查成品和废弃物中的有害物质浓度。(7)检测日常工作环境中的危险化学品浓度。并且要对接触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要进行上岗前体检及定期体检,建立健全职工卫生档案,对职业健康报告或记录及体检报告应保管相当长时间,做好职业病防治。
(三)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与运输要求。化学品存储的首要原则是它们不受周围环境的负面影响,也不能由于其自身事故带来“多米诺骨牌”效应而影响周边企业或公众环境。危险化学品储存是化学品流通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很容易造成事故,因此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与数量等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危险性也较大,需要采取特殊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和适当的预防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理法规和标准。
(四)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应照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严格限制向环境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对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有毒和其他危险性的废弃化学物品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制定应急预案。使用、存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制定有效可行的应急预案,而重点防控企业的应急预案还需要与当地有关部门协作制定。针对所有可预见的事故,如火灾、有毒物质泄露。应急预案应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区域和存储区域,以及整个现场包括周边地区。危化品使用者和存储者双方都应该熟知应急预案内容及本身职责,假如发生了事故,企业员工当地应急服务部门应能够确切、清楚地知道怎么做,现场保存的危险物质数量、定置位置图、现场建筑物信息、灭火器材位置、应急出口、溢出控制设备等。同一时间,还应对所有员工进行培训,并且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指导当地应急服务部门熟悉重点防控现场。
结语:危化品的安全管理是我国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我国现阶段的管理现状和危险化学品本身的危险性,使得我们对危险化学品要加强管理,用规程、制度、标准、方案等来规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达到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提高以及环境保护的目的。
参考文献:
化学品管理制度篇2
【关键词】现阶段;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现状;对策
目前,在我国很多行业和领域中都需要运用化学品,我国在化学品的使用数量上在不断增加。如何做好化学品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非常重要。很多化学品,例如农药、化肥、硫酸等都具有很高的危险性,安全生产问题是一项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有很多人没有认清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导致很多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给人们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甚至影响到了人的生命。为此,要加强这方面的管理,杜绝这些物品被不法分子滥用,对社会造成危害。为此,相关人员应高度重视这一管理工作,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与管理水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做好管理工作。
1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化学品在很多领域中都必须要用到,如农业、化工业等,但是如果使用不断或者管理不到位,就容易引发一些安全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为此,必须要抓好安全管理工作,使这些用品都能够得到安全、妥善的保管,将安全隐患降到最低,给人们提供一份保障。但是,由于很多人没有树立相关的安全意识,在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合理、不到位的地方,轻者使环境受到污染,重者还可能引起意外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发生。
根据化学品特性与危险程度的不同,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我们常将其划分为几个不同的种类,所引发的事故也各有其特点,如火灾、人员中毒、灼伤、爆炸等。这些安全事故通常都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化学品安全事故具有突发性的特点,很多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不会有任何预兆,会在短时间内突然发生,这也增加了控制的难度。二是,具有持续性的特点,很多化学品可以长期地发挥作用,对环境的破坏也无法及时消除。三是,具有延时性的特征,很多化学品污染造成的人员中毒往往人们并未察觉,在经过一段时间后人们才会意识到。四是,很多化学品安全事故往往会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失,使人们付出惨重的代价,甚至会对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上述特点决定了,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不能放松,必须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要严格控制化学品的生产流程,把握各种化学品的特点以及危害等级,根据化学品特点的不同选择不同的管理手段和措施,对各种化学品设备和工艺进行规范的管理,使各个管理过程都能够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使其在生产、使用的过程中更加安全。
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为了控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与生产流程,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些化学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并建立起一系列的监督、事故处理、生产过程控制的管理体系。但是,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没有充分认识到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安全意识淡薄。很多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认识到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于安全管理的认识不够,不能有效地落实相关的管理规定和管理措施。由于近年来安全事故的发生率相对不高,很多安全管理人员出现管理松懈、管理过程混乱、管理方法不当等问题,使相关的责任与职责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
第二,历史遗留问题难以彻底解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与城市人口密集区保持一定的距离。但是,由于很多历史遗留因素,很多化工企业距离市中心过近,甚至就在市区之内,这样就会给城市居民造成严重的影响,成为一种潜在的隐患。
第三,不具备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难以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化学品的生产与管理工作需要一定的设备和技术支持。但是,由于很多化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差、安全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条件十分有限,很多化工企业的设备过于简陋,在安全生产的技术方面也处于较低的水平。
第四,没有妥善地处理安全与生产之间的关系,科研水平较低。有很多化工企业不能很好地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将全部的精力放在抓生产上,忽视了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改进,不能及时更新设备,也不能引进和研发新的安全生产技术。
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对策
3.1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制定出更为详细、更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与管理规定,使这些法律法规能够满足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此外,应制定出安全生产相关的技术指标,完善安全生产的技术体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2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使相关责任落实到位
为了让企业中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够认清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这些责任都能够落实到位。
3.3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要贯彻和落实“安全重于泰山”工作方针,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活动,使企业全体员工都能够树立责任意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与控制,使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朝着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
3.4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的研发,提高技术水平
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中,技术支持也是一项不可缺少的保障。要认清我国现阶段的技术水平,不断加大技术投入力度,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加强对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组织相关课题攻关小组,提高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技术水平。
3.5加强监督与管理,建立起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
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与使用,要加强管理与监督力度,严格实行相关的登记、申请制度,使每一种化学品的使用都在监管与控制范围内。要建立起相关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出现化学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要在第一时间内快速地处理,制定出相关的应急救援措施,有效地对事故的危害进行控制。
4结语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与社会稳定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对于社会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影响,相关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这一工作,严格对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进行控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使相关责任落到实处。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加强对化学品使用的监督与管理,使化学品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避免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化学品管理制度篇3
第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十一条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设置站牌。
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
(三)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四)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五)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
(六)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拦、扣押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电车。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价格依据地方定价目录确定。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其管理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扰和妨碍抢修作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发生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对安全客运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客运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客运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客运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不得携带危险品乘车、遵守乘坐规则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投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要求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经营中的不良行为等应当记入信用档案。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管制度,组织有乘客代表参加的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服务状况的年度评议,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二)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三)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五)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六)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
(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化学品管理制度篇4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全面总结*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深入分析当前监管形势,研究部署2009年工作任务。
下面,我按照国家局党组研究的意见,总结*年的工作,并就2009年的工作做出部署。
一、坚持改革,勇于创新,食品药品监管成绩显著
刚刚过去的*年,我们隆重纪念了改革开放30周年。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新篇章,也开启了我国食品药品产业发展的历史新时期。经过30年的快速发展,我们彻底结束了缺医少药的局面,食品药品供应充足,质量显著提高,已经能够较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的基本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经受了一次又一次考验,取得了显著成绩:逐步建立了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监管队伍;构建了较为完备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体系;形成了以《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为龙头的法律法规体系、以《中国药典》为核心的标准体系;建立了涵盖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各环节的重要监管制度,实施了中药材GAP和药品GCP、GLP、GMP、GSP等管理规范;探索建立了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基本框架和工作格局;拓宽了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渠道和领域。经过30年发展,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更加健全,监管能力明显提升,监管法治化水平大幅提高,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现了从传统监管向现代监管、从经验监管向科学监管的重大转变。
尤其是2006年以来,我们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提出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把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开展集中教育,堵塞监管漏洞,完善监管制度,严格队伍管理,重塑队伍形象;大力开展专项整治,解决突出问题,应对重大事件,净化市场环境,建立长效机制。三年来,全系统团结一致、迎难而上、奋发作为,监管力度前所未有,整治成效十分显著。我们用实际工作成效,扭转了被动局面,在规范市场秩序和干部队伍建设两个“战场”打了翻身仗。
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具体实践中,我们积累了非常宝贵的经验,那就是:必须把握正确的监管方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坚定不移地维护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必须把食品药品监管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通过强化监管,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用发展的眼光和改革的思路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必须全面加强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能力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努力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法治化水平;必须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监管队伍,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必须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效制约监管权力,确保监管公平与公正;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必须进一步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际社会共同维护食品药品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丰硕成果和宝贵经验,为*年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极不寻常、极不平凡的*年,面对突如其来的特大自然灾害,面对北京奥运会的百年盛事,面对各种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严峻考验,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出色完成抗击特大自然灾害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任务。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后,我们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紧急调配药品、医疗器械,集中力量严把捐赠产品质量关,开通紧缺药品快速审批通道,派出行政组和专家组奔赴灾区,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全力以赴,众志成城,保证了灾区药械供应和质量安全。四川、甘肃、陕西等地震重灾区没有发生一起重大药害事件,监管工作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充分肯定。全系统尤其是灾区监管人员,面对灾难,表现出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彰显了“忠于职守、无私奉献、团结互助、自强不息”的精神风貌。事实证明,我们这支队伍敢打硬仗、能打硬仗,有能力克服各种困难,有能力应对各种挑战。
(二)胜利完成北京奥运会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任务。我们全面强化药品监管,深入开展奥运食品安全保障专项行动,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和联合督查制度,严格落实安全责任,确保了全国食品药品市场稳定有序,确保了赛事承办城市没有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从*年3月开始,我们联合八部门,开展了为期半年的兴奋剂专项治理。北京、青岛、上海、天津、沈阳、秦皇岛等地周密部署,全国各地广泛动员,密切配合,坚持“五个凡是,五个一律”和“监管地域无盲区、监管单位无盲点、监管环节无断层、监管品种无遗漏”的要求,对3000多家药品生产企业、1.2万家药品批发企业、29.9万家药品零售企业、17.8万家化工类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实现了全国范围内无非法生产、无非法经营、无非法进出口兴奋剂的目标。在这场特殊的攻坚战中,我们经受了考验,收获了宝贵的奥运遗产,向世界展示了我国食品药品监管取得的巨大进步。
(三)进一步巩固和深化食品药品专项整治。我们采取坚决措施,下大力气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一是基本完成药品集中审评、批准文号清查和注册现场核查任务。坚持“依法规、按程序、照标准”,组织审评专家,完成2.5万个过渡期品种的审评,基本解决了审评严重超时的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了药品研发及注册申报秩序。完成17.7万个药品批准文号清查,清除了涉嫌造假的药品批准文号,建立了完整准确的数据库,为今后的药品监管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推进药品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现场核查,保证了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二是强化高风险品种安全监管。注射剂生产工艺和处方专项检查取得重要进展。药品GMP飞行检查、派驻监督员、质量受权人等措施进一步保障了药品安全。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第二类已开始实施电子监管。高风险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不断完善。三是强化日常监管。加强了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继续深化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加大了药品广告审查和监测力度。妥善处理了多起药品和医疗器械召回事件。四是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开展食品安全调查评价,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监测,推进食品安全危害因素监控试点。71个市县成为第二批部级食品安全示范县。
*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共查处各类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案件29.75万件,涉案总值5.95亿元,捣毁制假窝点363个。对1196家注射剂生产企业在生产的15536个品种进行了核查,责令停产402个品种。依法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28个,对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药品采取了577次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妥善处置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按照国务院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的部署,国家局积极参加调查和后续处置工作。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能,主动协调,加强督办,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与此同时,及时发现并稳妥处置了肝素钠、静脉注射人免疫球蛋白、刺五加注射液等严重药品不良事件,完善了严控问题药品、彻查事件原因、及时通报信息、正确引导舆论等工作机制,应急处理能力明显提高。
(五)大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和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按照医改领导小组部署,积极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提出基本药物制度建设方案,初步遴选基本药物目录。加快法规制度制修订,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法》的制定,推动《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条例》的制修订,完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等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加快推进地方法规制度建设,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取得了显著效果。
(六)着力强化药品和医疗器械技术监督工作。一是加快完善标准体系。根据《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启动修订2000个品种的药品质量标准。二是加强审评认证工作。完善“三制一化”工作机制。审评工作实施资料审查、样品检验、现场核查“三结合”,细化流程,落实责任。完善认证制度,强化认证检查。三是强化检验检测工作。开展药品质量控制关键技术攻关,推进国家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建设,全面提升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能力。改革药品评价抽验方式,强化上市后质量控制。四是加快监测评价体系建设。ADR报告数量有所增长,质量明显提高,分析运用能力和安全评价水平进一步提高。
(七)扎实推进国家食品药品“*”规划实施。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国家食品药品“*”规划实施取得重要进展。截至*年10月,各省完成规划项目159个、重点工作专项107个,批准基本建设项目2145个,批准投资60亿元。*年,中央财政共投入20.5亿元,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行政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执法装备配备、药检所实验室改造、检验仪器设备配备以及药品标准修订、药品抽验、ADR监测等。积极推进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信息化“3511”工程立项审批取得重要进展。
此外,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国家局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配合中央编办,认真编制“三定”规定,完成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相关职责的交接。对外宣传成绩显著,我国首部药品安全监管状况白皮书,向国际社会展示了我国药品安全监管的巨大成就。党风廉政建设成效显著,建立健全了惩防体系,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以落实中美合作协议为重点,对外交流与合作取得新进展。
上述成绩的取得,是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奋力拼搏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国家局党组,向所有关心、支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致以诚挚的问候!
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对当前食品药品监管重要问题的认识
按照中央的部署,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正在扎实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大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为主题,努力在提高思想认识、推动科学发展上实现新突破。当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处于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以学习实践活动为契机,继续解放思想,努力提高认识,不断改革创新,勇于打破制约和阻碍科学发展的思想禁锢,破解影响和困扰科学发展的难题,积极探索符合基本国情、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思路,以思想的大解放推动监管工作实现新跨越。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对科学监管理念的认识
科学监管理念,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国家局党组在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提出科学监管理念,这一理念在近年来全系统的监管实践中得到了不断丰富和发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紧密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实际,深化对科学监管理念的认识。
要进一步把握好“又好又快”的辨证关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把经济社会发展真正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上来,坚持增长速度和提高质量效益相统一,进一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必须痛下决心加快解决经济发展质量不高的问题,避免引发系统性经济风险、信用危机和社会动荡,从而影响发展进程。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而言,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科学把握发展质量和发展速度的关系,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绝不允许任何人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来换取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中央反复强调指出,质量和速度,本质上是“好与快”的关系。必须深刻认识到,围绕发展这个大局,“又好又快”是发展目标,“确保安全”是发展基础,我们必须坚持“好”字优先,牢牢把守安全这一工作底线,努力实现产品质量好、产业结构好、市场秩序好、经济社会发展好。实践证明,只有保障了“好”,才能实现真正的“快”,才是真正的科学发展。否则,将为发展埋下安全隐患。在这个问题上,惨痛的教训必须深刻牢记。新的形势下,我们必须高度警觉,始终摆正“好与快”的关系,坚持高标准、严准入、重规范、强监管,坚定不移地走科学发展的新型道路。
要进一步解决好“怎样监管”的关键问题。大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需要我们继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探索,深入实践。在解决好“为谁监管”的基础上,我们要进一步解决好“怎样监管”的问题。当前,面对严峻的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复杂的工作局面,要正确认识并妥善处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重大关系,努力使监管工作更加全面、更加协调、更加科学。要更加注重统筹食品监管与药品监管,在全面履行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职能的同时,积极探索履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新职责;更加注重统筹行政监督与技术监督,在全面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的同时,充分发挥专业技术支撑机构的作用,不断提升监管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更加注重统筹部门监管与社会治理,在认真履行监管部门法定职责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食品药品治理;更加注重统筹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在全面监管与全程监管的同时,强化对重点产品(高风险产品)和重点环节的监管;更加注重统筹政府责任和企业责任,在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的同时,更加重视推动地方政府“总责”和企业“首责”的落实;更加注重统筹城市监管与农村监管,在全面提升城市食品药品监管水平的同时,大力强化农村食品药品监管。
(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对食品药品监管形势的认识
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与产业发展水平、监管工作基础、经济社会发展整体状况等因素密切相关,受到内因和外因交互作用的影响。一是要正确认识宏观经济形势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影响。*年下半年以来,世界经济金融形势风云突变、急剧恶化,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严重困难和严峻挑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保增长”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越是在经济困难的时候,越要高度关注民生。应该看到,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后,食品药品产业的结构调整可能会加快,产业集中度和管理方式等都可能发生新的变化。这是积极的方面。但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生产经营困难增多,有的企业可能违反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挑战安全底线;有的企业在重组、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可能对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产生影响。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言,在“保增长”的压力下,“保民生”、“保安全”的难度加大,要求更高,任务更重。必须强化质量安全第一的意识,全面提高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水平。二是要正视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当前,食品药品安全仍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这个总判断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与食品药品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的阶段性特征密切相关。经过两年多的专项整治,我们解决了一些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突出矛盾和紧迫问题。但是,随着整治工作的不断深入,监管基础不牢固、监管能力不适应的问题更加凸现。当前比较突出的是:食品药品产业多、小、散、低的局面尚未彻底改变,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程度不高;企业的诚信意识和守法意识淡薄;食品药品标准体系不健全,相当数量的标准水平偏低;审评审批与监督管理存在脱节现象;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落实还不到位;不合理用药现象仍然突出;影响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因素比较复杂,工作要求高,监管力量严重不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国际压力增大。这些矛盾和问题,时刻提醒我们必须保持十分清醒的头脑,增强抓巩固、抓深入、抓根本的决心,决不能因为过去取得了一些成绩而有丝毫的麻痹和松懈。三是要看到改进和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的有利条件。在民生问题日益受到关注、食品药品需求不断提高的情况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被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做出了重要部署。中央和各地不断加大投入,加快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能力建设。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也越来越多地关注和重视监管工作,一些地方已经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这些变化,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创造了更多的有利条件。
(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认识
中央对国家和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进行调整,是我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大部门体制的重要步骤,是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明确地方政府责任的重要举措。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按照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要求,用发展的眼光、辨证的思维,从全局的高度,正确认识这次机构改革,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中央的决策和部署。
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是全系统上上下下普遍关注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在基层引起了较大的反响。有的同志担心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后,会出现地方保护、监管执行力降低、监管投入不足、监管队伍不稳的问题。这些认识和想法,反映了同志们对监管事业的高度负责。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对这次机构改革的认识也将逐步深化。首先,要看到监管任务更加繁重。改革后,我们负责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五大与公众健康紧密相关产品的监管,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管相对集中,具体监管责任更重。部门的监管定位更加清晰,监管职责更加突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药民族药监管和食品药品稽查等工作将得到强化。其次,要准确认识省级以下监管职责的变化。改革后,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发生了变化,由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由领导关系改为业务指导关系;责任格局发生了变化,地方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并管理和保障监管队伍、行政编制、工作经费等。但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承担的具体监管责任没有淡化,改进和加强监管工作的要求没有弱化,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根本任务没有变化。第三,要善于把握新体制下进一步加强监管的机遇。这次体制改革,是挑战,但也有机遇。我们要勇于开拓创新,因势而导,顺势而为,乘势而上。要把握好职能定位,厘清工作思路,探索工作新机制,形成更加完善的监管工作格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紧密结合各地监管实际,更加充分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的社会治理,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明确目标,开拓进取,全力做好2009年各项工作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一年。做好今年工作,意义重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国家声誉,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生产标准;建立权责利相对应的法律追究惩治体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还特别强调,要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抓法制、抓源头、抓标准、抓监管,全面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根据中央部署,今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以改革、发展、稳定为主线,以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为目标,把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与推进监管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与提高标准和完善规范结合起来,与履行食品安全监管新职责结合起来,与强化药品医疗器械全过程监管结合起来,与加强队伍监管能力建设结合起来,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大力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围绕上述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全力以赴抓好以下七项工作:
(一)稳妥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
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关系全局,影响深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新体制、履行新职能、形成新机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23号文件要求,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对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实行有效监管。要高度重视并推动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合理界定行为主体、监管主体、相关领导的责任,形成权责利相对应的责任体系。要切实关心基层同志的实际困难,妥善解决异地交流任职干部安排问题,确保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受影响。年中,我们将召开专题会议,集中研究新体制下如何创新和完善监管工作新机制的问题,请各地认真思考、积极探索。
(二)着力完善标准体系和监管法规制度
把建立最严格的质量安全标准和法规制度,作为深化食品药品专项整治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一是要全面提高质量安全标准。加快实施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加强标准制定的国际合作,完善药典标准的形成机制和淘汰机制,开展2000个品种的药品质量标准修订提高工作,抓进度、保质量做好2010年版中国药典的制修订工作,积极推进中药、民族药标准的修订和规范工作,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完成全部上市药品标准的全面提高,形成比较健全的药品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医疗器械标准化管理机构,加快高风险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二是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要把法制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建立科学完备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制度。加紧完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积极开展《药品管理法》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修订研究工作,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工作。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先试先行,积累经验,将实践成果逐步上升为法律制度。三是要完善监管规范。全面落实《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制度,继续制定药品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指导原则,统一审评审批尺度。全面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尽快出台《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敦促各类企业严格守法经营、全面加强质量管理,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三)切实加强食品消费环节、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
要深入研究食品消费环节、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新职能,在保持监管连续性的基础上,做到措施上有创新,制度上有突破,安全保障水平有提升。一是要积极探索监管方式。要大力整合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资源,同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努力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二是要逐步提高准入门槛。梳理相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建立更加科学、合理、公开、高效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审评审批机制,逐步提高技术门槛。加强对各地食品许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三是要深化量化分级管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落实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制度,强化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监管。开展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积极推进分类管理。四是要加强监测预警。对餐饮、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进行风险监测,完善安全预警体系。五是要保障重大活动和重大节庆食品安全。完善食品安全应急措施,强化风险管理,全面防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大力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
净化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不是简单地重复以往的整治,而是立足解决制度、机制问题,强化全程规范。一是要严把产品准入。严格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严格现场核查,将机构核查与品种核查紧密结合,将实施药物GLP、GCP与注册前现场检查紧密结合,确保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可靠。二是要严控过程质量。全面推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进一步完善向高风险企业试行派驻监督员制度,积极探索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与派驻监督员制度的有机结合。全面提升监督实施药品GMP水平,逐步实现药品GMP认证由剂型认证向品种为主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转变。加强中药制剂源头质量监管。严格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体系监督检查。三是要严查安全风险。完善药品医疗器械抽验方式,大幅提高上市产品抽验数量和覆盖面。加强药品不良反应重点监测和再评价,早发现、早解决安全隐患。强化对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和查处,最大限度降低危害和影响。继续加强特殊药品监管,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推进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和第二类电子监管,提高上市药品的可追溯性。四是严究事故责任。对食品药品企业违反法律、标准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失职渎职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努力解决群众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
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药卫生服务,是人民群众的热切盼望。我们要高度重视并努力满足公众的健康需求,顺应民心、倾听民意、维护民生。一方面,要积极推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服务大局、准确定位、积极作为,配合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和管理工作,加强基本药物生产、流通和使用监管,优先提高国家基本药物的标准,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可控。加强农村药品配送和监管,继续深化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发挥“两网”在基本药物供应和质量安全保障中的重要作用,为农民谋实惠。另一方面,要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法行为。针对当前药品、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和无文号产品等仿冒药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违法信息和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不管这些问题发生在哪个地方,涉及到哪个部门和哪些企业,都要一查到底,坚决整治。
(六)全面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加快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规划,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一是要加快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继续完善药品审评机制,全面落实“三制一化”,大力提高审评效能。完善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和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加大对省、市两级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投入,全面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加快完善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二是要加快行政执法基础建设。全面完成中西部地区行政执法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推进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尽快恢复灾区监管部门的基本工作条件和技术监督能力。大力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三是要加强监管人才队伍建设。以“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为目标,全面加强干部培训和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全系统的执行力和创造力。大力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知识培训。加强药品GMP检查员培训,提升对国内外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能力和水平。有计划地安排各级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学习培训。努力创造和谐有序充满活力的系统文化,增强岗位责任感和系统凝聚力。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化学品管理制度篇5
一、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
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为了保障《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能合法有效的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过程中的所存在的危险特性和风险程度,《条例》共确立了四项备案制度。
1.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条例》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条例》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情况备案(县级公安机关)(《条例》第四十一条)
《条例》第四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条例》第七十条)
《条例》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六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
为了贯彻国家相关政策,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需要对监管对象确定范围,以便落实责任,更好的实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在《条例》中共提出了6项名单公告制度,其中有1项属于引用。
1.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三条)
《条例》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2.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六条)
《条例》第六条(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4.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二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5.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条例》第五十四条)
《条例》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6.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条例》第十四条)
《条例》第十四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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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
为了更好的与相关法律法规的适应,同时也避免法规条文的臃肿,在《条例》中共涉及7个已经的法律法规,相对于国务院令第344号来说全部为新增内容。更体现了法规制定的关联性,完整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三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条例》第九十二条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八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十四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条例》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自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九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6.《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七十八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九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四、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条例》第十四条)
《条例》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目前已经的相关法规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根据《条例》规定需要修订。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条例》第二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目前没有与此相关的法规,根据《条例》规定需要制定。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条例》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目前已经的相关法规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根据《条例》规定需要修订。
4.危险化学品禁止与限制制度(《条例》第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条例》第四十条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条例》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条例》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条例》第五十八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目前没有与此相关的法规,根据《条例》规定需要制定。
5.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与论证制度(《条例》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目前已经的相关法规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根据《条例》规定需要修订。
6.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制度(《条例》第二十条)
《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目前已经的相关法规有:《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3令),即将的有《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编制规范》。
7.人员培训考核与持证上岗制度(《条例》第四条)
《条例》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目前已经的相关法规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等。根据《条例》规定需要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进行修订。
8.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准购、准运制度(《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条例》第三十九条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条例》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目前已经的相关法规有:《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77号令)。
9.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制度(《条例》第四十三条)
《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目前已经的相关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
10.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条例》第六十六条)
《条例》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目前已经的相关法规有:《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根据《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方面部分内容的改变,需要重新修订。
11.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条例》第九十八条)
《条例》第九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目前已经的相关法规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7号令)及《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规范》、《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表及填表说明》、《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及填表说明》、《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表及填表说明》和《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及填表说明》等六项实施配套文件(环办〔2010〕124号)。没有与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相关的法律规章,需要新制定。
12.危险化学品环境释放信息报告制度(《条例》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目前没有与此相关的法规,根据《条例》规定需要制定。
13.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制度(《条例》第一百条)
《条例》第一百条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目前没有与此相关的法规,根据《条例》规定需要制定。
1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条例》第七十三条)
《条例》第七十三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目前已经的相关法规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AQT9007-20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即将的有《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通则》。
15.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条例》第七章有12条提到了相关法律责任追究问题,针对此需要制定相关法律责任追究方面的规章文件,以保障《条例》的充分合理的实施与运用。
相关解读:
问:为什么要修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答: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2003年、2008年国务院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二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发生事故较多,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等。三是执法实践中反映出现行条例的一些制度不够完善,如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完全适应等。这次对条例进行修改,就是为了适应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加有效地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问:修改后的条例是怎么体现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变化的?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把现行条例中提到的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统一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是把现行条例关于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的规定,修改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三是明确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考虑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的环节多、部门多,为了促使有关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条例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问:确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主要出于什么考虑,是不是所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都要取得许可证?
答:现行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得比较充分,有关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得原则。实际情况表明,使用危险化学品特别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其危险程度不亚于生产危险化学品,这方面的事故约占全部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四分之一。为从源头上进一步强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这次修改中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要说明的是,不是所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都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很多,使用数量、使用方式以及危险程度等差别也很大,所有使用单位都取得许可证,既不可行也不必要。因此,条例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放范围确定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符合实际情况,抓住了重点。至于使用数量达到多少需要办理许可证,由于各类化工企业情况差别很大,很难在条例中作出规定,条例授权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使用量标准。
考虑到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有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这些企业按照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为避免重复发证增加企业负担,条例明确规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工企业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问:在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方面,条例作了哪些修改完善,经营许可证制度还继续实行吗?
答:实践证明,现行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比较可行。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这次修改时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范畴,填补了制度上的空白,同时进一步严格了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制度还要继续实行。所不同的是,这次修改下放了许可证的审批权限,这是考虑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数量很多,都集中到省级或者市级政府部门办证,有关部门负担重,企业办事也不方便,而且目前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置上也已经健全,能够承担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的责任。
问: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能不能在运输始发地公安机关办理,办证时限有没有明确限定?
答:按照现行条例规定,托运人只能到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实践中不少托运人的住所在运输始发地,为了办证不得不来回跑。为解决这个问题,这次修改条例时明确规定,托运人也可以向运输始发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针对一些运输企业提出的办证没有时限要求,有时办理时间较长,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审批的时限,最长不能超过7天。
问:哪些危险化学品允许通过内河运输,哪些不允许通过内河运输?怎么保障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化学品管理制度篇6
【中图分类号】R179G478.2
【文章编号】1000-9817(2009)10-0952-02
【关键词】食品处理和加工;组织和管理;学生保健服务
为提高我国的食品卫生管理水平,使我国食品卫生监督模式与国际接轨,卫生部在总结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于2002年出台并于2004年在全国推行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以下简称量化管理)制度。该制度是将食品卫生监督的经验管理模式向风险度和信誉度管理转变的一种有益尝试,实现了食品卫生监督由定性向定量的转变[1]。
学校食堂由于具有就餐人数多、影响面广的特点,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食堂食品卫生不仅影响到就餐人群的身体健康,还涉及社会多方面,一直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2]。为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监督管理,提高食堂经营者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防止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暴发和流行,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开封市于2006年全面启动了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为探讨量化管理在学校食堂卫生工作中的效果,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卫生监督工作水平,同时,进一步探讨现行量化管理标准中不够完善、不够合理的地方,提出适当改进建议,笔者对量化管理前、后学校自身状况、基础卫生实施等指标进行了专题调查,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选取开封市2007年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并纳入量化分级管理的大、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共计69所。资料来源于卫生监督所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档案。
1.2方法根据国家卫生部制定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3]和《河南省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手册》要求,采用《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餐饮业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在年度审查卫生许可证和经常性卫生监督时对食堂进行评分定级。对参加量化管理的学校食堂实施量化管理前、后的食品卫生状况进行问卷调查;对食堂的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掌握情况进行测试,并对实施前、后指标变化情况进行统计学分析。
2结果
2.1量分分级情况本次调查的69所学校食堂均持有效卫生许可证。见表1。
2.2卫生管理状况实施量化管理前、后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持有率、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考试合格率、采购原料的索证率和卫生管理制度实际检查执行的有效率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见表2。
2.3布局和卫生设施配备情况自量化管理工作开展以来,有4所学校对原有食堂进行了扩建、改建,学校食堂硬件建设(如功能区布局、清洗水池分设、餐具洗涤消毒设施、专间、“三防”设施等)显著改观,见表3。
3讨论
3.1量化分级管理提高了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状况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之前,部分学校食堂由于对外承包,出现了卫生管理职责不明、管理上脱节、存在盲区等现象。通过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学校对食堂卫生的管理从被动逐步走向了主动,从而把政府的监督管理与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并强调了食品卫生与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仍应为学校负责人,有效促进了企业自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使得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标准统一,保证了卫生监督的公平、公正、公开,并对学校食品卫生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4],得到了被监督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和认可,学校食堂卫生发生了明显改观,提高了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水平。
3.2量化分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实施量化管理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学校在新、改、扩建食堂时未经预防性卫生监督,造成食堂布局不合理;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素质较差,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食品索证制度不健全、资料不全等。食品索证工作量大,存在问题较多,也是多年来食品卫生工作的难题。虽然国家早有规定,但实际上真正做到索证的餐饮业很少,尤其是那些规模大的学校食堂,因品种多、工作量大,很难做到证件齐全。
3.3建议(1)重点食品必须索证。评审中应将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登记、供货单位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油、面、米、肉、大宗调味品等主要食品应备有相关证件作为评审标准,使之便于掌握[5]。(2)进一步加强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建立规范的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首先,对单位负责人进行《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使其树立守法意识,自觉遵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其次,要严把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使从业人员真正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知识,并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掌握正确的操作规范。(3)促进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规范化。学校自身卫生管理是搞好学生用餐卫生安全的关键。学校食堂要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责任落实,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使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全面提高学校食堂卫生管理水平。(4)进一步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监督执法效能。在食品量化分级管理中,卫生监督机构、教育部门应密切配合,并进一步明确其各自职责。卫生监督部门要按照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对不同级别的食堂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6],加大对信誉度低、风险级别高的企业的监督力度,把卫生监督管理的主要力量放在自律意识低、风险度高的单位上,做到重点监控,目标明确,同时进一步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效能,并实行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制度,不断强化学校领导的食品安全意识。(5)建议卫生监督部门在给每所学校食堂建立基础档案中增设诚信档案,将就餐者对食堂的投诉作为不良记录及时输入,作为经常性卫生审查的扣分项目,进行累计扣分,并将卫生信誉度分级等情况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布,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运用电视、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卫生信誉度分级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有效促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4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品安全行动计划.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3,6(1):71-76.
[2]张漱洁,林萍.江苏省部分学校食堂卫生状况调查.江苏预防医学,2004,15(4):28-29.
[3]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北京:2002.
[4]陈屏历.从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谈食品卫生管理模式的改革.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5,21(3):216.
[5]金志强,金建平,谢福生,等.餐饮业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探讨.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4,11(2):11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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