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教育的任务(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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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教育的任务篇1

论文关键词:财务管理,任务驱动教学法,实施

一、财务管理课程特点

财务管理课程是财经类专业的主干课程,其理论性、实践性和操作性都很强。但财务管理课程内容具有复杂性特点,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使得财务管理知识显得更加枯燥与晦涩,甚至死记硬背,为考试而学习,动手操作能力更是达不到社会单位用人标准,失去了学习财务管理这门课程的意义。因此关于财务管理教学方法的探索是非常有意义的。本文把任务驱动教学法融入到财务管理课程教学当中,以期提高教学水平,满足社会发展需求。

二、任务驱动教学法特点

任务驱动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中心,以任务为驱动的教学方式。即以完成一个个具体任务为线索,把教学内容巧妙地隐含在每个任务之中,学生通过独立或协作完成任务,学习新知识和新技能的方法。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独立探索与合作精神。它属于行动导向教学法,任务驱动教学法”,其显著特征表现在:教师的教学与学生的学习围绕一个目标,在强烈的问题驱动下,学生进行自主探索和互动协作的学习,在完成既定任务的同时教育学论文,产生新任务的一种学习实践活动。它具有任务设置的情景性;任务的生活性、趣味性、具体性、真实性;任务过程的阶段性、差异性、开放性、可操作性和任务结果的可考核性等特点。使得教,学,做做到了统一,重在做中学”,以学生为中心,师生互动;体现了因材施教,教学呈现开放性;是以活动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教学。

三、任务驱动教学法具体实施过程

(一)结合学生特点,精心设计任务。

首先要创设情景,引起学生的注意。任务驱动教学法其任务内容,一般为财务管理新课程中的新知识新技能;任务的选取一般1节课或一次课实施一个任务,依据课程内容也可穿插多个任务,实施时间一般是在课内完成。

例如:在学习普通年金现值、终值这一问题时,要求每位学生计算出自己四年学费的终值和现值。此任务隐含的知识点:1复利,2终值、现值概念,3普通年金概念,4复利终值、现值与普通年金终值、现值的关系。把这4个知识点隐含在4个小任务中,每个小任务又可分解和细化。每一个任务的确立都根据学生现有知识状况、教学内容的统筹安排而定。

(二)引导学生分析任务并提出问题。

学生为了完成任务,需要对自己现有的知识进行整合加工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将会遇到一些问题,随之提出问题。

为了完成上述任务,在给出任务后不急于讲解,而是让学生分组讨论、分析任务,提出完成任务需要做哪些事情。提出的问题,一些是以前已学过的,如复利的应用等,这些问题学生自己就会给出解决方案;另一些是没有学习过的,如年金的概念,复利与年金的关系,由复利如何推导年金终值和现值等,即隐含在任务中的新知识点,这也正是这个任务所要解决的问题。

(三)根据提出的问题,及时讲授新知识。

问题提出后,就需要开始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问题需要通过师生的共同探索解决。教师主要是在方法上给予指导,还可结合实际应用作一些启发性的提问,使学生知道从哪里入手,以及从哪些方面可做些变化处理,从而调动学生的求知欲望。在教师指导后,此时,教师应留给学生充足的时间去思考教育学论文,尝试解决。

每次授课的时间不超过15-20分钟,然后让学生动手进行一个与刚才授课内容有关的练习或活动(即完成一个小任务)论文提纲格式。活动(任务)做完,下一部分的授课又开始了,这个任务解决好了是以后任务的基础。这样,学生的思路始终跟着老师的授课内容,他们在动手的过程中及时强化了所学的知识,完成任务时又获得一种成就感。

(四)总结提高

先由学生对本次目标工作任务总结交流经验,再由教师总结,师生共同评判任务中的问题,发现不足,总结重点和难点。这种方法主要在于教师在方法上的引导,学生在于花时间动手动脑摸索。

四、应用任务驱动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一)把好任务设计关。

任务设计时要求做到理论联系实际问题;难度要有层次性,如基本任务、提高任务和扩展任务;解决问题要注意多元化;教学任务要注意给学生留有思考空间等。

首先,任务”设计要有明确的目标,要求教师在学习总体目标的框架上,把总目标细分成一个个的小目标,并把每一个学习模块的内容细化为一个个容易掌握的任务”,通过这些小的任务”来体现总的学习目标。第二,任务”设计要符合学生特点。不同学生,他们接受知识的能力往往会有很大的差异。教师进行任务”设计时,要从学生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学生现有的文化知识、认知能力、年龄、兴趣等特点,做到因材施教。第三,任务”设计要注意分散重点、难点。掌握财务管理知识是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任务”设计时要考虑任务”的大小、知识点的含量、前后的联系等多方面的因素。第四,以布置任务”的方式引入有关概念,展开教学内容。在传统的教法中,引入有关概念时,往往是按提出概念→解释概念→举例说明”的顺序。在财务管理课教学中引入新概念、新知识时,应以学生的认知规律为依据,以布置任务→介绍完成任务的方法→归纳结论”的顺序引入有关概念,展开教学内容。

(二)教师必须进行角色转换。

任务驱动”教学法已经形成了以任务为主线、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基本特征,因此教师必须进行角色转换。

角色转换有两重含义:一是从讲授、灌输,转变为组织、引导;二是从讲台上讲解转变为走到学生中间与学生交流、讨论,共同学习。

任务驱动教学模式要求教师必须明确自己所担当的角色,认识到学生的知识不是靠教师的灌输被动接受的,而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主动建构起来的。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不是可有可无、无事可做,而是比传统教学中的作用更加重要、更加不可缺少。因此教育学论文,不能认为只有站在讲台上讲课才是教师的本分。在任务驱动教学模式中,教师要充分地了解学生。在学生学习遇到困难时,教师应该为学生搭起支架;在学生学习不够主动时,给学生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去探究;在学生完成基本任务后,调动学生的创作欲望,进一步完善任务创作;在任务完成后及时做好评价工作。

(三)提供必要的实践条件。

财务管理课程是以会计学,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等相关知识为基础,涉及的知识面很广,财务人员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预测,决策,分析,控制等方法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在学生了理论知识后,进行实践操作是很有必要的,实践的形式很多,根据各学校的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包括案例分析、实习,毕业设计、实验等,实验包括计算机实验、财务分析实验、情景模拟实验和综合实验等。

任务驱动教学法被广泛运用于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中,财务管理课程采用基于工作过程的任务驱动教学法是具有可行性的,能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肖文锋,肖莉.对财务管理课程教学方法的几点思考[J].会计之友,2010,(5)

[2]徐肇杰.任务驱动教学法与项目教学法之比较[J].教育与职业,2008,(11)

[3]王芸.任务驱动教学法在财务管理课程中的具体实施[J].消费导刊,2010,(3)

体育教育的任务篇2

关键词:图书馆;任职教育;服务转型

自第十五次全军院校会议确定军队院校实施学历教育与任职教育相对分离的重要举措以来,各大军队院校相继进行着教育转型,任职教育为主体的新型院校体系相继建立。实现由学历教育向任职教育的转型离不开学院各个部门的积极配合,图书馆作为军队院校三大支柱机构之一,是为院校的教学科研提供信息服务、提供文献检索的重要机构,在军队院校转型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对军队院校转型成功与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图书馆是一个服务型的机构,是学校的教学保障单位,不管是学历教育还是任职教育,图书馆要蓬勃发展,服务好是首要宗旨,而任职教育在培养对象、培养目标、教学内容体系、教学管理等诸多方面都和学历教育有很大的不同,图书馆要着眼于任职教育的特点,相应地进行服务转型。

一、任职教育的特点

1.信息需求的指向性和针对性

学历教育转为任职教育,教学对象发生了变化,学历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术性人才,教学内容宽泛,注重专业课和文化知识齐头并进。而任职教育旨在培养应用性人才,目标重在提高实际工作能力,更贴近时展、军事任务和部队实际,有一定的指向性和针对性,指向和针对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

2.信息需求的多元化

虽然任职教育的信息需求有一定的指向性和针对性,但任职教育的学员多为不同职别、不同类型的部队各级领导及专业技术骨干,他们文化背景不同,认知结构不同,而且比学历教育的学员经历丰富。他们实际经验足,思维活跃,兴趣爱好广泛,因而对信息需求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3.信息需求的分阶段性

任职教育的培训层次不同,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有士官任职教育和军官任职教育;根据培训级别的不同,又可分为初级任职教育,中级任职教育和高级任职教育。

二、根据任职教育的特点相应地进行服务转型

1.组织馆员培训,满足用户信息指向性和针对性需求

虽然军队院校之前积累了大量学历教育的经验,但并不适合目前的任职教育。或许图书馆大多数馆员很多也是学历教育出身,加之之前关于学历教育的定向思维,还达不到军队院校转型对图书馆馆员素质的要求。这除了要求馆员努力学习、积极赶超之外,院校可以实行“科技兴馆”战略,采取相应措施,组织馆员外出培训,建设一支高效率、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通过学习、交流、研讨等方式让馆员学习和掌握与岗位任职相关的最新理论和知识,使馆员综合素质提高,军事知识更加明朗,从而更好地为任职教育服务。

2.扩展资源,满足信息的多元化需求

(1)做好网络资源服务

为了适应转型,军事院校图书馆的馆藏资源在有针对性地增加。但每一批新书上架,要经过物理加工、采访、编目等一系列繁复的过程,新书上架需要一定的时间,图书馆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完善共享化的图书馆网络平台,除了适时增加网络资源外,还要办好纸面上的新书通报、网上资料推荐及简单说明,不断丰富网上资源,为用户需要的信息多元化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2)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

虽然馆藏资源在不断增加,但还不能满足任职教育对信息的需求。为了更好地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图书馆可以不定期开展不同形式的读书活动,比如开办讲座、座谈会、读书节等比较活跃的活动,让每位读者都参与进来,互动交流,产生知识思想的碰撞,进而扩大用户信息量,满足信息多元化需求。

(3)开展馆际互借

为弥补馆藏不足,满足用户多元化需求,各军队院校图书馆可逐步开展馆际互借和网络资源共享服务。这样既可节省资金,弥补资金不足,又可扩大视野,为用户提供本馆缺藏的国内外优秀期刊论文、学位论文、会议论文以及图书。

体育教育的任务篇3

关键词:宪法/受教育义务/孟母堂

内容提要:从宪法学的角度看,“孟母堂”事件实际上主要涉及的是公民受教育义务的性质及履行。有必要在受教育义务与受教育权利关系的把握中,对受教育义务的主体、性质以及责任进行宪法上的规范分析。在此基础上,将会对“孟母堂”事件的解决提供一种宪法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从宪法角度看“孟母堂”事件

2005年9月,一家名为“孟母堂”的教育机构在上海松江开设。在该教育机构中,记诵中国古代经典是最主要的教学方式,其教学内容包括:语文学科所读的是《易经》、《论语》等中国古代传统典籍;英语以《仲夏夜之梦》起步;数学则由外聘老师根据读经教育的观念,重组教材,编排数理课程;体育课以瑜珈、太极之类修身养性的运动为主。因为其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近似于我国古代私塾,因此媒体普遍将“孟母堂”视为“现代私塾”。在“孟母堂”求学的孩子来自全国各地,除部分短期补习的以外,还有一些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这一所谓的“现代私塾”被媒体广泛报道之后,因其对传统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的回归,构成对我国目前教育模式的挑战,而导致争讼纷纭。2006年7月24日,“孟母堂”被上海市教委定性为违法办学,并责成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该学堂紧急叫停。

关于“孟母堂”事件,人们出现了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孟母堂”违法,主要是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等相关规定。理由有:“孟母堂”属于违法办学;父母有义务送子女到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孟母堂”的教学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违规收费而且过高等。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孟母堂”并不违法。“孟母堂”只是在家学习或在家教育的一种方式。既然不是办学,也就无所谓违规和违法。显然‘孟母堂’这种形式,不适合于用‘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来框定它。国家义务教育法的“义务”首先是指国家义务。不入公学,是家长的权利,这属于自由选择,他人无权干涉,国家也无权干涉。家长有权利不让自己的子女上公立学校,而去“孟母堂”求学,政府理应尊重。

笔者认为,对于“孟母堂”事件有必要从宪法角度去看待它。其一,“孟母堂”事件涉及宪法和法律的关系问题。人们探讨“孟母堂”事件,争议的焦点即它是否违反《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但是,在我国任何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任何法律都不得违反宪法。所以,任何法律还存在一个根据的问题,这个根据就是宪法,这是无论如何都无法回避和绕开的问题。《义务教育法》本身有无存在与宪法的理念、原则和规范相抵触的地方,以及在宪法依据上审视人们对《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理解是否是正确的等等,这都需要从宪法角度来看待“孟母堂”事件。其二,“孟母堂”事件涉及对公民受教育权和受教育义务本身的正确理解以及两者关系的合理界定问题。自从1919年《魏玛宪法》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权以来,该项权利成为世界各国宪法普遍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义务也是1919年写进宪法的,与公民受教育权具有相同的宪法地位特征。“孟母堂”事件里面的关键问题是对公民受教育权和受教育义务的正确理解,如果仅仅从《义务教育法》等角度,是无法根本解决这一问题的。

鉴于此,笔者主要从宪法的角度,并着眼于对我国宪法上“受教育义务”的规范分析,来尝试为“孟母堂”事件的研究和解决提供一种视角。

二、我国宪法文本中“受教育义务”的规定

自1949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另外,1949年制定的《共同纲领》被认为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所以本文的考察从1949年共同纲领开始。

共同纲领没有规定受教育义务,当然也没规定受教育权,是在文化教育政策里面提到了关于受教育的事项。

1954年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但是没规定受教育义务。1954年宪法第94条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国家特别关怀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

1975年宪法在第27条简单提到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但是没有规定受教育的义务。

1978年宪法与前几部宪法相同,也是仅仅规定受教育权利而无义务。其第51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逐步增加各种类型的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设施,普及教育,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国家特别关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1982年宪法在这一问题上产生了较大的变化。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1982年宪法,也即现行宪法是建国以来唯一规定受教育义务条款的。至于原因,有学者分析,建设强大国家需要提高全民文化素质,所以在宪法里面需要规定受教育义务,这是带有强迫性的。[1]也有学者解释1982年宪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受教育也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也是自我完善的需要。[2]

三、受教育义务与受教育权利的关系

受教育义务和受教育权利有密切的关系,对我国宪法上受教育义务条款的规范分析,有必要在受教育义务与受教育权利关系中,从理论上把握受教育义务。可以从三个角度思考。

(一)受教育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

公民受教育权是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化的前提下,并在福利国家理念下产生的一项公民权利。从性质上看,该项权利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但是本质上还是属于社会权。有学者认为,受教育权包括教育权、受教育自由、教育自由和教育目的等四方面内容。受教育权同时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两种权利的特性。在受教育权的四方面内容中,受教育自由与教育自由侧重自由权,而教育权与教育目的则侧重社会权利特性。[3]此种观点应该来说有较多的新颖性和较大的启发性,但笔者不太同意该观点。首先,我们要确定公民受教育权的主体是“公民”,而不是国家或别的什么人。所以,笔者不同意受教育权还要包括教育权、教育自由的说法。有学者认为,一般而言所谓的“教育权”应是专指“受教育之权利”而言。[4]其次,从公民受教育权的产生理念和实质内容来看,是社会权而不是自由权成为公民受教育权的特性。该权利本身是在国家理念和宪法理念发生重大变化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法律社会化的潮流必然会使新出现的权利受到潮流的影响。该权利的本质是为了公民个人更高层次的发展,更有尊严的生活,同时也是为了整个国家和民族素质的提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些因素也应该使公民受教育权具有更多的社会权属性。当然,并不是说“自由”在公民受教育权中毫无体现,但“自由”是非常局限的、次要的、非本质的。一名学生,他有在一定范围和条件下择校的自由,但他只能是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同时他必须要接受教育,这是对现代社会一个公民的最起码的要求,此时,他也是不自由的。所以,从自由权和社会权并列在一起的角度来看,公民受教育权可能会有一些自由权的性征,但这是次要的,是以社会权的性征为前提的。

从受教育权的社会权属性上出发,公民受教育权是积极的受益权。我国台湾地区有许多学者认为,有一种权利可称之为受益权。受益权又可分为消极的受益权和积极的受益权。刘庆瑞认为:“受益权系人民站在积极的地位,为自己之利益,而向国家要求一定行为之权利。以前,各国宪法多注重于保护人民的自由权,关于受益权,甚少规定。其有规定者,亦仅以保护自由权之受益权为限,例如司法上的受益权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宪法渐趋向于经济上的平等主义,对经济上的弱者,采取种种保护办法。于是教育上的受益权和经济上的受益权,遂规定于宪法之中。他认为,受益权可分为司法上的受益权,行政上的受益权和教育上的受益权等。”[5]林纪东认为:“受益权,谓人民为其一己之利益,请求国家为某种行为之权利。”他将受益权分为消极性之受益权和积极性之受益权。救济权即为消极性之受益权。“积极性之受益权,亦有多种,如生存权、工作权、受教育权等。[6]笔者认为,台湾学者的分析颇有道理,公民要想享有受教育权,须依赖于国家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基本的设施,实质上即要求国家履行必要的积极义务。

(二)受教育义务与权利是否具有同等程度的重要性

1.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学者们有不同的表述方式。但是一个主流观点是权利本位,权利是目的,义务只是实现权利的手段。权利是人们最本质的、最终极的追求,义务并不是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一种异在物,它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对象化了的权利,是主体和内容发生了转化的权利。义务的实在内容,设定义务的目标指向仍然是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义务本身不过是为实现某种利益,享受某种权利而同时应尽的责任。正如有学者所说“权利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承认并予以保障的人们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活动的一种合法手段,义务则是国家要求人们必须完成与权利要求相适应的行为,以保障权利实现的必要手段。”[7]

2.从规定受教育义务的目的来看。受教育权具有受益权性质,因此宪法中规定受教育义务,多是为了公民自我发展以及国家、社会的开化与文化发展的需要。有学者认为,在受教育问题上,人民毫无自由可言,但是还是因为“受教育”是具有强制性质的权利,还是为了享受此权利。[8]

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即与受教育权利相比,受教育义务更多意义上时一种为了该项权利实现的带有手段性质的义务,并不具有与受教育权同等程度的重要性。

(三)受教育义务与权利是否是简单对应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并不意味着权利与义务即是简单的对应关系。公民享有的一些公民权利如人格尊严、平等权等并不需要履行某种相应的基本义务。[9]具体到受教育权利与受教育义务而言,受教育权可以说是终身享有的一项权利,而受教育义务不管是从各国宪法规定它的目的来看,还是从各国宪法的条文来看,仅仅是指的义务教育,各国具体时间虽有不同,但大多是9年或12年,也就是说受教育义务并不是终身都要履行的,有时间上的阶段性。

四、受教育义务的主体、性质与责任分析

(一)受教育义务的主体分析

对受教育义务进行规范分析,首先要明确受教育义务到底是谁的义务,即主体问题。

1.从受教育义务的理论来看。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本人自然是受教育义务的主体,当然这项义务仅限于义务教育阶段。接受义务教育的公民往往是未成年的儿童,需要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履行受教育上的监护义务,所以家庭主要是父母也是受教育义务的主体。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从积极权利的意义上看,要求国家履行必要的义务。学校为公民接受教育提供最直接的场所、设施等,而且学校的设立本身也是为了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所以学校也是受教育义务的主体。另外其他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一旦参与教育,由于教育本身对于国家和公民的重要性,所以它们也应该承担受教育上的某些义务。

2.从世界各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来看。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第145条规定:受国民小学教育为国民普遍义务。就学期限,至少八学年,国民小学及完成学校之授课及教育用品,完全免费。此处强调的是国家、国民以及学校的义务。日本宪法第26条规定:一切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享有按能力同等受教育的权利。一切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负有使受其保护的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为免费教育。此处强调的是父母及国家的义务。意大利宪法第34条规定:学校向一切人开放。至少为期八年的初级教育为义务免费教育。天资聪明和成绩优良者,即使无力就学,也有权受到高等教育。共和国通过竞争考试发放奖学金、家庭补贴以及其他资助,以确保上述权利的实施。此处强调的是学校、公民以及国家的义务。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此处强调的是公民本人和国家的义务。我国现行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此处强调的是父母的义务。我国修改后的新《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该条明确显示了国家、适龄儿童本人、家庭、学校包括社会组织都是受教育义务的履行主体。

因此,受教育义务的主体包括本人、家庭(父母)、国家和学校(包括社会组织)。这四种主体扮演的宪法角色是不同的,应区分对待,而不是笼统视之。公民本人的义务主要是为了受教育权的行使,在义务主体中具有基本地位。家庭(主要是父母)的义务主要起到履行监护职责的抚养作用。学校包括社会组织的义务主要是为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享有和受教育义务的履行提供一种条件。在所有的义务主体中,国家是必不可少的角色,没有国家义务的履行,公民的受教育义务无法履行,所以国家是最主要的义务主体。

(二)受教育义务的性质分析

受教育义务的不同主体在履行该项义务时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作用的不同源于其性质的不同。学者们在谈到受教育义务的性质时大多笼统地将其界定为“强制性”。用“强制性”来套到该义务的各主体上,似乎也解释得通,但是正是在这种简单套用当中,笔者发现,不同义务主体所显示出来的“强制性”是不同的,与其笼统地解释为“强制性”从而失去准确性和精确性,还不如还原到对不同主体的分析上,从四个不同主体的角度,分别考察受教育义务的性质。

1.从本人的角度看,受教育义务是强制义务和社会义务的结合

宪法经历了从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的演变。近代宪法的基本理念是自由主义,现代宪法的基本理念是社会本位。在自由主义理念下的近代宪法所规定的义务多是与自由权相对应的强制性义务,在社会本位理念下的现代宪法所规定的义务属于社会性义务。从公民个人(主要是未成年人)必须要接受义务教育来讲,它是强制性的,但是从公民接受这种义务是在国家及社会提供了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履行以及义务履行的非本人受益性(除了基于个人的自发发展需要还为了国家及社会的开化发展)来看,受教育义务又带有社会性。笔者在此角度,比较同意有学者讲的受教育义务兼具强制性和社会性双重属性的观点。[10]因此,受教育义务从本人的角度看,更多带有受益的性质,所谓的强制性也是为了公民从中得到利益和好处。

2.从家庭的角度看,受教育义务是抚养性质的义务

如果说公民的受教育义务,那么该义务的主体只能是公民本人。但是讲受教育义务的主体,就不仅仅限于公民本人。未成年人受教育义务的履行由于其行为能力的欠缺,家庭成员主要是父母要履行监护责任,来保证该义务的履行。但是这种义务只是公民本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手段,家庭履行义务的强制性是要附着条件的,即必须有履行的能力,如果家庭实在无钱供养孩子读书,那这种所谓的“强制性”将失去强制的意义。因此,家庭的受教育义务不同于本人的受教育义务性质。

3.从学校包括社会组织的角度看,受教育义务是辅助性质的义务

学校为公民受教育义务的履行提供了场所和基本的教育设施。但是学校义务的履行是在国家开设学校、提供经费等义务履行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且学校的义务只是为公民义务的履行起到一种辅助作用。社会组织参与教育如办辅导班、培训班以及私立学校等相对于公民受教育义务也是一种辅助性质的义务。

4.从国家的角度看,受教育义务是积极义务和给付义务的结合

从国家及国家权力产生的原理看,国家权力必须要服务于公民权利。在国家权力与国家义务的关系上,有学者认为国家义务决定国家权力,国家权力首先服务于国家义务,然后才服务于公民权利。[11]因此说,国家义务是最主要的义务形态。在受教育义务上,公民受教育权的社会权及受益权属性,决定了国家义务是积极义务与给付义务的结合,有学者认为,给付义务是是指国家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为公民提供某种利益的义务。给付的内容可以是物质性的利益,可以是法律程序,也可以是服务行为。给付义务是国家积极义务的一种。[12]本文也是在此意义上使用的。国家对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享有以及受教育义务的履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四种不同主体的义务其性质和作用是有所不同的。一言以蔽之,国家义务和本人义务属于“主”义务,家庭义务和学校义务属于“助”义务。

(三)受教育义务的责任分析

宪法义务是确立宪法责任的前提,有学者认为,宪法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责任就是宪法关系主体的宪法义务,狭义的宪法责任就是宪法关系主体不履行义务或不当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13]从宪法概念区分以及宪法责任从属于法律责任的角度看,笔者赞成狭义说。针对不同的受教育义务的主体,在不同的情形下,受教育义务的责任表现是不同的,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1.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在受教育义务当中,国家义务和本人义务属于“主”义务,所以国家和本人是主要的责任主体,承担主要责任。并且在该两者中,基于国家义务的积极性、给付性与本人义务的强制性和社会性相结合的特点,国家与公民本人相比,又是最主要的责任主体。家庭义务和学校义务属于“助”义务,承担相对次要的责任。当然主要和次要本身也是相对的,虽然公民本人的责任属于主要责任,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承担监护抚养义务,所以父母的责任并不亚于公民本人。另外,学校(主要是公立学校)责任与国家责任也要准确界定,当国家履行了义务后,学校的责任就凸显出来,如学校违规收费等,就要承担较严重的后果。

2.宪法责任和法律责任

宪法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程度以及追究方式都是不同的。就受教育义务而言,违反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属于法律责任,违反宪法,须承担宪法责任。显然,宪法责任比法律责任更严重,其制裁方式应更严厉,所以违反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与违反宪法相比,应以违反宪法为重。而且如果当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本身可能与宪法相违背时,应认真审视其条文,并做出合理解释。

五、“孟母堂”事件的宪法思考

本文前面都是对于受教育义务理论上的思考,现在回到孟母堂事件本身的分析上来。

(一)“孟母堂”到底属于“在家教育”还是私立学校

如果是在家教育,有学者认为父母享有在家教育选择权。[14]就我国的法律而言,对于在家教

育没有明确规定,从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理简单推断,我国法律至少没有禁止在家教育。如果是私立学校,要参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笔者看来,判断在家教育有两个标准,一为场所,一为人员。所谓场所是指应该在家庭范围内或者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所谓人员应该是家庭内部或较近血缘关系的亲戚间。就“孟母堂”而言,教育场所并不在受教育者的家庭内部,之间的成员也不属于同一个家庭或较近血缘的亲戚。所以并不能认定为“在家教育”。“孟母堂”应该属于私立学校。

(二)有关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既然认为“孟母堂”属于私立学校,那么是否合法,就要看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三个角度看。

1.国家及各级政府对教育的管理工作。《教育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从该条可以判断,上海市教委有权对“孟母堂”做出相关管理措施。

2.私立学校的设置及其条件。《教育法》第26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从该条规定看,“孟母堂”可能并不符合这些标准。从现有关于“孟母堂”的资料上看,它没有组织机构和章程;至于老师合不合格也无法认定,以及从教学场所、设施、办学资金、经费来源等看是否合乎标准,似乎都无法确定。而且此处的法律规定意指,必须符合全部的条件而不是某一些条件才能算合乎标准。因此,从该法律规定来看,很难做出有利于“孟母堂”的判断。

3.法律对家庭的要求。新的《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法》第18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教育法》第49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这些规定都表明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都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义务,而且是以入学的形式进行。在“孟母堂”事件中,孩子的家长并没有送孩子到符合法律规定的教学机构中进行学习,似有没履行义务之嫌。

因此,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来看,都无法为“孟母堂”找到有利的法律依据。

(三)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从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得出的结论基本上是“孟母堂”违法。但是我们必须要注意到一些客观的事实。其一,“孟母堂”的举办者并不能认定是单纯牟利。“孟母堂”里的每个孩子的收费大概一年两三万元,学费统一交给家长们自发推选的代表周昌鸿保管。[15]这个收费标准在上海这样的城市很难说是很高,而且有家长代为保管学费,学费的使用是公开、合理的,至少说是家长们能接受的。其二,“孟母堂”的学习环境与学习过程。它的所在地是一栋外观雅致的三层独栋别墅,傍河而建,草青水缓。[16]这个学习环境应该说是相当有利于学生的学习的。而且从关于“孟母堂”的各种新闻材料上看,其学习的方式相当有规律,学习的内容也相当健康。其三,“孟母堂”的学习效果。从各种新闻资料上看,在“孟母堂”学习的孩子们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大多都变得彬彬有礼、宽容、有教养等等,可以说学习效果是相当好的。

这样一种应该说是相当不错的教育现象却被认定为违法,我们不得不做一些思考。

1.现有相关法律的目的到底是什么?现有的法律规定涉及了父母的教育选择权、私立学校的办学权以及受教育义务等的内容,这些规定实际上多少限制了一些权利的行使,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可说是保障人权的护身符也是公法的“帝王条款”。[17]简单说就是在法律中可以对人权加以一定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必须符合目的与手段正当性的要求。但是,细读现有的法律,给人感觉就是为了管理方便的需要而对公民权利限制太多,特别在“孟母堂”事件中更凸显了这一点,本来一个不错的学堂却被简单认定非法。因此说,法律的目的最终应能保护权利,哪怕在条文上对权利做出一定限制,但是它的效果绝对应该是保护权利的。“孟母堂”的合理但不合法,可能从相反角度暴露出了法律规定目的上的问题。

2.相关法律条款是否体现了宪法的精神?宪法的精神就是权利的保障,是以人为本。因此,依据宪法制定的任何法律都必须立足于利权(利),而不是利权(力)。我国现行宪法只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至于采取何种方式履行义务,并无规定。但是这种规定应理解为最终能使公民受益。法律要做的就是采取措施使得义务能够履行,而不是限制义务履行的方式。在“孟母堂”事件中,国家、公民本人以及父母都是受教育义务的履行者,在义务履行主体上,它们是平等的,所以国家以及政府能否对公民本人包括其父母履行义务进行限制是值得思考的。

(四)受教育义务的履行方式有哪些

受教育义务只能在公立或经许可设立的私立学校履行吗?受教育义务履行的目的是什么?受教育义务并不具有与受教育权同等程度的重要性,两者也不是简单对应关系,其设定与履行本质上还是为了受教育权的享有。在“孟母堂”中,学生们认真学习,并取得了良好的学习效果,实际上已体现了受教育权本质上为学习权及自我发展的目的,可以认为是行使了该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这算不算履行了受教育义务,同样是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倾向于受教育义务履行方式的多样化,当然判断受教育义务的履行与否并不是说完全主观臆断,需要一个客观标准,但是不能以国家的强权力简单化处理。有学者认为,国家虽可算是教育活动的主体之一,但其参与、介入教育事务的主要目的是为保障教育主体及教育活动主体的权利,其主要任务在于教育外在条件的整备,亦即提供师资、资源、设备、教育机会,以及教育制度之规划与建立,以保障人民之学习权与受教育权。不该过度介入教育内容。[18]

“孟母堂”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宪法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法律如何体现宪法的理念、原则与规范仍然是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孟母堂”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宪法条款规范分析的必要性,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是肯定无疑的,但是在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下,宪法整体上并没有直接产生效力,这使得人们在现实事件发生时,往往忽略对宪法条款的规范分析,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论倾向,法治国家的建构,宪法规范是不能缺位的,而且很多现实问题,抛开宪法规范也是无法根本解决的。

注释:

[1]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804.

[2]蔡定剑.宪法精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77.

[3]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8,103,104.

[4]许志雄等.现代宪法论[m].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5.187.

[5]刘庆瑞.中华民国宪法要义[m].台北:汉荣书局有限公司.86-92.

[6]林纪东.比较宪法[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47-251.

[7]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500-501.

[8]陈新民.宪法导论[m].台北: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78.

[9]林来梵.从规范宪法到宪法规范——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52.

[10]郑贤君.公民受教育义务之宪法属性[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2):124.

[11]陈醇.论国家的义务[j].法学,2002,(8):17.

[12]张翔.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与国家的给付义务[j].中国法学,2006,(1):26-27.

[13]刘广登.宪法责任分析[j].江苏社会科学,2006,(1):130.

[14]林信和.论学生的受教育权与父母的教育权[j].华冈法粹,1990,(28):33.

[16]同上.

体育教育的任务篇4

关键词企业形式与时俱进任务教育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674-1145(2017)06-000-01

一、观念创新是与时俱进的前提,形势任务教育要与时俱进,就必须在观念上有新突破

要实现各项工作与时俱进,顺应当前新形势,应着重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教育主体与教育客体的关系。长期以来,一些形势任务教育工作者习惯于把员工单纯地视为教育的客体,不考虑职工的需求,按照自己的主观想法确定对职工的教育,致使形势任务教育效果欠佳。创新形势任务教育观念,既要认清员工在形势任务教育中的客体地位,又要将员工视为形势任务教育的主体,做到从员工需要出发,让员工在形势任务教育中由被动接受变为主动索取,变单向灌输为双向互动。岱庄煤矿的形势任务教育就经常采取讨论会、对话会、恳谈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人人都有发言权,人人都是教育者,人人都是被教育者,最后把思想统一到最有利于企业发展,最有利于员工利益的思想上来。二是正确处理一家主抓与齐抓共管的关系。有人把形势任务教育单纯看作是宣传部门的事但形势任务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教育对象是全体员工,单靠哪一个部门很难抓好。在这方面岱庄煤矿就牢固树立了齐抓共管的观念,健全了党委统一领导,宣传部门组织协调,党政工团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形成了形势任务教育的整体合力。三是正确处理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的关系。形势任务教育的重点是基层领导管理人员,抓好重点对象教育,有助于带动全员教育。岱庄煤矿在形势任务教育中把中层管理管理人员作为重点,让中层管理人员先做明白人,然后再去教育本单位员工,既能在普及教育中及时为员工解疑释惑,又能把教育的主要内容及时传递给员工,达到教育的目的要求。

二、内容新是与时俱进的体现,形势任务教育要在创新中与时俱进,就必须在内容上有新发展

形势任务教育要与时俱进,必须紧密结合上级宏观指导的新精神,企业安全生产发展的新特点,员工精神生活的新需求。一是要围绕树立正确的生存意识来创新形势任务教育内容。原先,我国煤矿生产实行计划经济,不存在企业生存问题,不存在员工下岗问题,员工生存意识并不明显。但到了“九五”期间,形势发生了骤变,由于资源枯竭,包袱沉重,企业陷入特困境地,大量员工下岗待业、自谋职业,保饭碗、谋生存成为当时淄矿人的当务之急。经历了这一特殊历史阶段,充分运用这一活生生的事例进行“生存”意识教育,对于激发员工牢固树立“企业靠员工发展,职工靠员工生存”的理念,敬业爱岗,忠诚于企业,为企业发展争做积极贡献,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要围绕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来创新形势任务教育内容。随着以人为本理念的深入贯彻落实,安全已经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在煤矿更是被称为“天”字号大事,这是因为安全不但关系员工个人的生命,也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岱庄煤矿几年来把建塑安全文化、灌输安全理念、建立健全了“631”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模式、实施精细管理作为形势任务教育的主要内容抓落实,使职工不断增强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细心精心操作,做到班班保安、相互保安,确保安全生产,收到了明显的成效。

三是要围绕树立正确的发展意识来创新形势任务教育内容。随着国家去产能政策的实施,煤炭企业转型发展迫在眉睫,形势任务教育必须为企业实现健康平稳转型发展的奋斗目标服务。创新形势任务教育内容,就必须以此为基本着眼点。要讲清只有企业发展了,才能为提高生活水平提供坚实的基础;讲清发展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进。通过这些教育,使员工树立“企业发展,人人有责”的使命感,发奋图强、努力工作。

三、方法创新是与时俱进的途径,形势任务教育要与时俱进,就必须在方法上有新创造

岱庄煤矿在坚持过去好传统、好办法的同时,不断探索新方法,创造新形式,既弘扬了优良传统,又体现了鲜明的特色;既便于具体操作,又易于被广大员工接受。

第一,把集中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采取集中教育的方式进行必要的思想灌输,是开展形势任务教育的一个重要方法。但如果只习惯于授课、讨论、做笔记的“三部曲”,教育就很难“活”起来,也会缺乏感染力。必须着眼于讲授之中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使形势任务教育走进“自我课堂”。比如,在教育重点对象的带动下,在上下班的路上、在员工宿舍里进行讨论,憧憬未来,展望前景,使员工受到启发和教育。

体育教育的任务篇5

【关键词】体育骨干;体育教学;作用;培养

我国进行教育改革以来重视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培养,提高学生在教学中的地位,完成教学工作的互动,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学生体育骨干在体育教学中为辅助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体育骨干在体育教学中给学生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所以应该充分重视对于体育骨干的培养,让他们在体育教学中充分发挥作用,从而提高学生的体育综合能力,确保体育教学的整体质量,完成体育教学对学生的培养任务,培养出高素质的体育人才。

一、体育骨干在体育教学中的作用

(一)表率作用。体育骨干在体育教学中起到了重要的标杆示范作用,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体育骨干的练习效果对其他学生有很大的激励作用。在进行体育教学工作中,如果需要练习技巧性强、难度大的动作时,同学们往往会产生畏惧的心理,不愿意甚至不敢去练习体育动作,这就需要体育骨干起到好的带头作用,积极主动率先做出动作示范,这时就体现出了体育骨干的标杆示范作用。体育骨干的示范要比教师去讲解动作具有更好的说服力,能够帮助同学打消心中的顾虑,克服畏惧的心态,积极的参与体育教学工作,完成体育教学要求完成的任务,提高自信心,从而实现体育教学顺利的进行。另一方面是在体育教学活动中起到表率作用。体育教学需要学生坚持不懈的进行运动量大的日常体育训练,每天都需要早起晨练,有些学生难以适应这种强度的训练,在日常体育训练中逃避练习,严重影响了体育教学的质量,这时体育骨干就需要体现自己的带头作用,积极主动的参加日常训练,督促其他学生完成日常训练的任务,受到自尊心的驱使,逃避训练的学生也会主动参与其中,完成锻炼任务。

(二)组织作用。体育教学的对象是一个集体,为了满足教学内容的需求,落实教学任务的执行,必须确保集体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教师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往往会采用随机分组的方式进行体育训练,但是教师不能同时兼顾各个小组的训练情况,经常出现不在教师监督的小组的学生偷懒,不按照教学任务去执行训练,导致体育教学的目的无法达到。这时就需要体育骨干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能力,体现体育骨干在体育教学的重要作用。体育骨干需要严格按照教师的教学要求,充分发挥表率作用,组织各个小组的同学完成训练任务,在体育训练过程中,积极主动的做好动作示范,给予同学们鼓励,让他们挑战自己,完成体育教学任务,做好同学训练的管理工作,保证体育教学的有序开展,在体育教学结束后,清点训练器材,检查器材完好情况,然后及时的归还,整理体育教学场地,做到有老师带着训练和没有老师跟随训练完成一样的训练效果,避免出现没有老师监督训练学生偷懒,不服从管理等现象的发生,使得体育教学工作井然有序的开展,切实的完成教学任务。

(三)辅助教师作用。教师不可能实现对每一个学生进行训练指导,时间和精力都是不满足条件的,所以体育骨干的作用充分体现在体育教学中互教互学,起到示范性的指导作用,帮助学生完成训练,辅助教师完成教学任务。体育骨干在训练过程中重视体育训练技术指导工作,鼓励技术水平低的学生积极的参加训练,完成教学任务,在团队中体育骨干可以充当陪练的角色,指导同学们训练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对于提高学生训练的积极性,增强自信心,提高体育训练技术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也能够增强体育骨干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他们的观察和思维。同时,体育骨干在指导和陪练的过程中自身的技术水平也会提高,既然作为训练动作的指导和陪练,那么就需要体育骨干的动作必须标准,这也是辅助教师的重要作用之一。

二、体育骨干的培养方法

(一)选择合适的对象作为体育骨干。体育骨干的培养必须要选择合适的对象,具有很强的责任感,了解体育教学的相关知识,自身具有高素质的体育训练水平,能够满足体育教学的需求。所以,体育骨干的重点培养对象应该是学生干部,因为他们具有很强的责任感,有团队意识和奉献精神,能够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在同学中有较强的号召力,容易使学生服从管理,具有很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有助于辅助教师完成教学任务。

(二)体育骨干的培养。体育教学中体育骨干的培养必须重视提高其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责任感,能够起到表率作用,能够自觉自律,以身作则,辅助教师完成教学任务,提高学生的体育水平。所以,对体育骨干的培养要有人人争当骨干的氛围,每个人都能自觉的严格的要求自己,完成体育教学训练任务。教师在日常教学中需要激发学生能够敢为人先,以身作则的精神,让学生了解成为体育骨干不但能够辅助老师进行体育教学,而且对于自己也是难得的锻炼机会,能够增强自己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增强自身的体育技术水平,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这种互帮互助的教学方法,还能够增强同学间的友谊,培养团队协作的精神。教师还需要重视培养体育骨干的组织能力和体育技术的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心理上的问题,在培养过程中,要注重言传身教,让他们学习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体育教学任务的方法和基础知识,在实践中锻炼他们成为体育骨干。良好的工作的环境是确保体育骨干稳定工作的前提,教师要帮助他们树立公信力,当由他们负责分组训练时,要求学生听从他们的领导,按照体育骨干的要求进行训练,培养体育骨干的自信心和工作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体育教育的任务篇6

关键词:高中语文教学审美教育整体性策略阶段性任务

《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要求:“语文具有重要的审美教育功能,高中语文课程应关注学生情感的发展,让学生受到美的熏陶,培养自觉的审美意识和高尚的审美情趣,培养审美感知和审美创造的能力。”可以说,语文教学的本质,应当是审美化的教育。语文学科本身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与美学因素,语文教学如果能够遵循学科的自身规律,注重学生审美能力的培养,唤起学生审美的情感体验和创造激情,那就不仅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与自信,优化语文教育的育人功能,而且对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发展其健康个性和健全人格、构建充实而崇高的精神世界,都具有多侧面全方位的重要作用。

一、高中语文审美教育的整体性策略

高中语文教学的审美教育过程是一个复杂的、循序渐进的过程。这个过程应以初中的语文学习为基础,积极培养学生自觉的审美意识和高尚的审美情趣、审美感知力、审美想象力和审美创造力。这是一个系统性的整体工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尝试。

(一)引导学生发现美、感知美。

高中语教材中文质兼优的佳作比比皆是,也不乏众多个性鲜明的人物形象,具有丰富的美的因素。因此,要引导审美的主体――学生有所发现。文学是用形象化手段反映社会生活的语言艺术,人们总是凭借作者所描述的艺术形象结合自己的生活经验,把作品中的艺术形象显现在自己脑里,获得直觉的形象感知。如在《祝福》的教学过程中,对祥林嫂这一形象,可从她的乌裙、蓝袄、月白背心、脸上的表情、眼神等的变化,从她抗婚磕头、捐门槛等行为,以及丧夫失子后的“我真傻”、“人死后,到地有没有魂灵”之类的语言等表象,产生对她的深深同情,由此在感性上生发对造成祥林嫂悲剧命运的社会的憎恨的美学意义。因此,教师应注意引导学生,从文学作品中所提供的“形”中发现“美”、感知“美”。

(二)引导学生鉴赏美、理解美。

鉴赏就是要在形象感知的基础上进行思索和分析,进一步领会作品所蕴含的意义。这就需要教师引导学生对所讲的文学作品中的人物、事件进行准确的分析和评价。如《祝福》中,祥林嫂为何在祝福中死去,她的悲剧遭遇因何产生?如果我们引导学生从鲁四老爷的所作所为、贺家堂伯的驱赶、柳妈的解脱之计等展开联想、思索,分析这与造成祥林嫂悲剧有哪些因果关系,便会使学生认识到封建制度、封建礼教便是扼杀祥林嫂的罪魁祸首。这便由感性认识进入理性认识,实现认识过程的一次飞跃。

(三)引导学生创造美、表现美。

文学作品是以优美的文字,通过各种修辞手段表达强烈感情的产物。在教学过程中,应把这种感情化为学生的强烈情绪活动,使学生的心理处于冲突而又渴望得到解决的状态,并撞击出创新思维的火花,在形象感知、审美判断的基础上,产生出对社会、人生的某些感悟,使自己的心灵不知不觉地得到升华,产生创造美、表达美的强烈冲动。如在《药》中,鲁迅先生以他独特的视角、深邃的洞察力,苦涩地发现百孔千疮的旧中国存在着“看”与“被看”两种人物的对立关系,在“看”与“被看”的关系中,渗透着鲁迅先生深刻的人生体验。这样的阅读必能挖掘出作品更为丰富的艺术审美价值。

通过引导、联想、想象,学生便会从文学作品中、从生活中发现美、体验美,辨别美,并为表达美和创造美提供坚实的基础。这便是审美教育的最终目的。

二、高中语文审美教育的阶段性任务

新课改下的高中语文新教材突出了审美观照下的人文精神陶冶,把认知活动和情感体验有机整合在教材中。因此在操作层面上讲,高中语文审美教育具有较为明显的阶段性任务。

(一)突出审美感知力培养的高一阶段。

高一是学生由初中升入高中,由少年期进入青年期,心理趋向从经验型向理论型发展的过渡阶段。在语文学习上,既要消化课文中所涉及的知识,还要变作者的认识为自己的认识。这就需要学生学会从整体感知、理解课文内容,这就为学生提供了更为丰富的审美对象和更深入的审美活动,并对其感性认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感性认识的发生离不开审美感觉和审美知觉。学生首先要对课文中意象的色彩、形态、声音、节奏等单个属性产生感觉,进而在头脑中将其单个属性整合为统一体,在整体上把握意象。这种由单个到整体的变化,就是由审美感觉上升到审美感知。此时,应利用新教材与初中衔接的优势及现代和古代散文为主体的教材资源,着力于学生审美感知能力的培养,重点放在体味文章意义、意境和情味上,逐步优化学生的语言感知力。只有在高一突出了审美感知力的培养,学生才会在头脑中储存下大量的表象,积累初步的审美经验,具有审美想象的原料,具有丰富的审美想象,为高二的文学作品鉴赏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突出审美想象力培养的高二阶段。

加强审美想象力培养是高二语文教学的重要任务。?学生通过高一的学习,在全面感知课文内容的同时,也感受到了拓展、丰富意象的需要。高二教材以现当代中国文学作品为主,兼顾传统戏曲和影视文学,选读中国文学发展史上主要时期的代表作家、作品。这就为集中进行审美想象力的培养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教师要善于启发学生巧妙联系同一作者的类似作品去强化感受,适当用某作家的作品来补充另一作家的作品,自觉而自然地融入自身的见闻感受,甚至是跨时空的、跳跃性地重组积累的意象,以帮助学生探幽发微,形神兼备地领会作品的意象及深层意蕴。随着审美想象的丰富,学生潜在的创造思维会逐渐上升到意识表层,为培养理性思维及审美创造力创造条件。

(三)突出审美创造力培养的高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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