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老年护理的看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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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年护理的看法篇1

备受各方关注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2日经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72条,在家庭保障、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养老服务、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老年人权益保障作出了规定。

此次通过的条例是我省1990年通过的《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的升级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表示,条例将积极老龄化理念贯穿始终,并建立了我省特色养老服务体系,总结了近年来我省的实践经验,加强主要制度的顶层设计,将我省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

对于许多独生子女而言,父母年迈生病时,在照料的时间上是个大难题。条例对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实行特殊照顾制度,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予以调整。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收住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

为了使上述规定更具操作性,条例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关机构或组织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享有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社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给付。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可对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福建省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规定》,违法的用人单位将会被列为工资支付行为失信单位,该单位将被重点监管。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会纳入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拖欠工资的黑名单,其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融资授信等方面都会受到约束。

养老和医疗是老年人最为关注、迫切需要解决和予以保障的问题。条例首次提出设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有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现实生活中久病床前无孝子的现象,这是我省社会保障方面一项制度创新。

条例规定,建立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体系,推进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健全完善护理制度,满足老年人长期照料护理需求;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包括签约式服务、上门巡诊以及设立家庭病床等多样化的健康服务。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民政厅将积极配合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在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试点开展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在试点地区建立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体系,开展失能老年人全面摸底,建立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补贴制度,探索建立长期照护的保障范围、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护理需求评估和等级评定标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等政策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并适时向全省推广。

力争看病不难、不贵

社会保障是保障老年人生活、医疗基本权益的重要制度,条例一是明确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做到扩面、提标二是明确对特殊老人群体的托底保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健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制度,不断扩大覆盖面,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扩大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社区用药政策,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疾病的基本用药需求,并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养老保险是老年人养老的重要补充,也是一些发达国家养老的模式和趋势。有鉴于此,条例鼓励政府、企事业单位、家庭为老年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对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

条例还提出,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津贴制度,对八十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对老年人提供公共交通出行免费或者直接补贴等。这是增进老年人福祉、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制度设计。

推动在家门口养老

居家养老是养老的主要模式,根据有关调研,选择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占80%以上,但目前居家养老社会服务组织发展相对滞后,存在服务供求对接不及时、服务项目少、质量不高等问题。条例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提出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方便老年人在家门口取得多样化的社区养老服务。

条例提出,加快推动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在社区统筹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小型社区养老院,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或公建民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同时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所有的房屋,为村民提供就近养老服务,加快农村幸福院和农村医疗点建设,并将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本村老年人的养老支出。

向啃老说不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主,家庭保障对老年人晚年幸福有着重要意义。条例强化了家庭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中的基础地位,保障老年人家庭生活方面基本权利。

一是明确赡养义务。赡养人看望问候是老年人最渴求的亲情慰藉,针对目前存在赡养人较长时间不看望老人的现象,条例督促实现常回家看看,规定赡养人对入住养老机构或者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探望。

二是明确老年人人身、婚姻、财产和住房的权益,特别强调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条例规定,子女或者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老年人对本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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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各方关注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2日经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72条,在家庭保障、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养老服务、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老年人权益保障作出了规定。

此次通过的条例是我省1990年通过的《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的升级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表示,条例将积极老龄化理念贯穿始终,并建立了我省特色养老服务体系,总结了近年来我省的实践经验,加强主要制度的顶层设计,将我省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

对于许多独生子女而言,父母年迈生病时,在照料的时间上是个大难题。条例对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实行特殊照顾制度,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予以调整。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收住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

为了使上述规定更具操作性,条例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关机构或组织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享有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社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给付。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可对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福建省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规定》,违法的用人单位将会被列为工资支付行为失信单位,该单位将被重点监管。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会纳入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拖欠工资的黑名单,其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融资授信等方面都会受到约束。

养老和医疗是老年人最为关注、迫切需要解决和予以保障的问题。条例首次提出设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有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现实生活中久病床前无孝子的现象,这是我省社会保障方面一项制度创新。

条例规定,建立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体系,推进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健全完善护理制度,满足老年人长期照料护理需求;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包括签约式服务、上门巡诊以及设立家庭病床等多样化的健康服务。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民政厅将积极配合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在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试点开展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在试点地区建立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体系,开展失能老年人全面摸底,建立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补贴制度,探索建立长期照护的保障范围、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护理需求评估和等级评定标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等政策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并适时向全省推广。

力争看病不难、不贵

社会保障是保障老年人生活、医疗基本权益的重要制度,条例一是明确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做到扩面、提标二是明确对特殊老人群体的托底保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健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制度,不断扩大覆盖面,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扩大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社区用药政策,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疾病的基本用药需求,并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养老保险是老年人养老的重要补充,也是一些发达国家养老的模式和趋势。有鉴于此,条例鼓励政府、企事业单位、家庭为老年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对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

条例还提出,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津贴制度,对八十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对老年人提供公共交通出行免费或者直接补贴等。这是增进老年人福祉、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制度设计。

推动在家门口养老

居家养老是养老的主要模式,根据有关调研,选择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占80%以上,但目前居家养老社会服务组织发展相对滞后,存在服务供求对接不及时、服务项目少、质量不高等问题。条例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提出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方便老年人在家门口取得多样化的社区养老服务。

条例提出,加快推动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在社区统筹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小型社区养老院,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或公建民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同时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所有的房屋,为村民提供就近养老服务,加快农村幸福院和农村医疗点建设,并将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本村老年人的养老支出。

向啃老说不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主,家庭保障对老年人晚年幸福有着重要意义。条例强化了家庭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中的基础地位,保障老年人家庭生活方面基本权利。

对老年护理的看法篇2

然而,如今双方却各有难言之处……

束缚老人的是与非

用布条将部分行动不便的老人固定在轮椅或床上,这是养老机构图省心还是为了老人安全?这一话题曾在青岛市民当中引起热议。苏女士说,她曾和丈夫把家里年近九旬的老人送到当地一家养老院。刚送去的时候,老人身体还挺好的,推着助步器走路并没有什么问题。然而没过多长时间,她就发现护理员把老人拦腰绑在椅子上,对此提出质疑后,护理员连忙说:“没绑,没绑。”赶紧把椅子上的绳子拿开。可是,当苏女士不在养老院的时候,护理员又给老人偷偷绑上了。

不久后的清明节,苏女士和丈夫去接老人回家,发现老人中风了,不能吃饭,于是打了120,把老人送到医院住院。医生表示,老人发病和饮食不良,与被绑在椅子上心情不好有一定关系。出院后,苏女士找了一个保姆专门照顾老人,并表示再也不敢把老人送到养老机构了。

对于苏女士的遭遇,参与讨论的一位养老机构管理者表示,固定老人的布条在老年护理学中被称为“束缚带”。对于特定老人,例如患有狂躁、遗忘(俗称痴呆)等症的,进行一定的束缚,符合老年护理的要求。通俗一点说,人们坐汽车的时候都有安全带,“束缚带”就相当于老人的安全带,避免老人在护理员不在身边时突然站立和行动导致摔倒磕伤。当然,绑这种安全带,需要经过老人家属同意。

家属吴女士则表示,作为儿女谁也不希望父母长期在养老院被布条捆绑,但是老人现在意识不清了,护理员为安全起见,偶尔绑着老人可以理解,但如果一直捆绑,则肯定不能接受。

律师认为,不管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来看,绑住老人都是不合理的。老人进了养老机构,交了钱就形成一种契约关系,就要享受相应的服务。不尊重人的方式是违反合同规定的,有些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并不能代表他没有意识,他不会选择这种养老方式,有正常的思维方式都不可能这样选择。养老院可以通过改善设施来避免类似情形,怕老人摔倒,养老院可以把地面做得软一点,把床调得低一点,及时监护,加强监护措施,尽到应尽的义务。如果个别老人确实需要特殊监护,老人和家属可以提出来,如果养老机构仅仅图省心就把老人绑起来,那就损害了人的基本权利,是不合适的。

大火烧出管理漏洞

去年3月,福州市一家老年公寓发生火灾,一名76岁的老妪独自坐在轮椅上,遇火焚烧后不幸遇难。经警方、消防现场调查,基本排除了刑事责任,认为有可能是该老妪自己导致火灾。家属则认为,老年公寓方面存在管理漏洞,否则老妪身边不可能有点火工具。此外,老人坐在轮椅上被烧死后才发现,说明公寓方面没有尽到看护义务。

事实上,住养老人在老年公寓里遭遇火灾的案例还有不少,加上老年人行动迟缓,还往往造成比较严重的伤亡。2008年底,温州市鹿城区宽心老人公寓发生火灾,尽管20多分钟后大火基本被扑灭,但过火房间里除了铁制床架,什么也没留下,7名老人全部遇难。死亡者年龄最大的94岁,最小的51岁,平均年龄77岁。

据调查,造成重大伤亡的原因是老人公寓未遵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并且老人居住的房间内没有安装紧急呼救按钮,致使行动不便的老人无法及时求救。公寓负责人潘某随后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批捕……

服务质量与费用之争

2009年5月,柳老太被女儿送到沈阳市市郊一家养老中心养老。仅仅四个月,老人和女儿就被养老中心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柳家支付养护费5000元,并且自行搬出养老中心。原来,这是双方在养护费用和服务质量上出现了纠纷。

养老院方面称,按照入住时签订的协议,柳家每个月应该支付养护费用1600元,其中包括特护费800元。然而柳家只支付了一个月的费用就开始拖欠,至上诉法院时已经拖欠养护费共5000元,这显然违反入住协议,请求法院做主替养老院方面要回这5000元钱。

柳家方面则说,入住前约定好的特护费是600元。可入住当天夜里,护理人员来到老太太的房间将她唤醒,说她交的护理费太少了,让她再交200元。老太太补交了钱,以为护理人员的态度会有所改善,结果令她大失所望。“饭盒不给我刷,每周一次的洗澡也没做到。我每天早晚都要打胰岛素针,可养老院的护士每天都打空针。”

没有药物的维持,柳老太的眼睛很快出血了,被送到医院治疗。为了减轻家人负担而花钱养老本是无奈,却因此而造成二次损失,还把老太太折腾够戗,柳家生气了,从第二个月起就拒绝交纳养护费用,并要求养老院方面支付老太太的医药费。

结果,法院以养老中心方面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驳回其诉讼请求。柳老太太后来回到自己家中养病。

意外摔伤谁来担责

年过八旬的郑州翟老太被家人送进一家老年公寓,没想到老太太在里面摔了一跤导致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老年公寓和老人家属双方就赔偿一事达不成一致,最终走上法庭。

翟老太及其家属认为,老人之所以会摔倒,是因为老年公寓的场地不符合老年人活动要求,服务人员配备不足,服务工作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标准不健全,因此老年公寓存在明显过错。庭审时,律师拿出几份证人证言,说老年公寓的工作人员都是用湿拖把拖地,地上总是湿漉漉的。同时,还出示了几张事发地点的照片,照片显示,地面铺设了整洁明亮的地板砖。“这明显是太滑了”。据此,要求老年公寓赔偿治疗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965万元。

老年公寓一方则辩称,因为事发当天停水,地面绝对干燥,不会因地滑造成翟老太摔伤。事发后,老年公寓及时通知了老人家属,为老人的康复赢得了时间。此外,双方还对协议书当中的一个条款产生了争执:“凡入住老人自行发生烧伤、烫伤、摔伤等,由自身负责,甲方(老年公寓)不负责。”

老年公寓称,在签订这份协议时,已经就该条内容对翟老太的托养人进行了提示,翟老太的托养人也仔细进行了阅读。然而翟老太人说:“这个条款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庭审最后,翟老太人表示愿意调解,可以将索赔数额降至7万元,而老年公寓只愿意赔偿几百元。

争议引发“霸王”条款

老人属于高危人群,很容易发生意外,一些民办养老机构的负责人诉苦说,老年公寓本身回报低,出事后引发高额赔偿,随时可能关门停业,他们每天都如履薄冰。为了避免纠纷发生,老人入院时,养老机构普遍都在入住协议上与老人家属签订了“免责条款”。

南京市一家老年公寓的吴姓院长说,只要发生养老机构与老人家属之间的官司,她和很多养老院负责人都会去旁听。他们公寓也曾有一名80多岁的老人午睡时摔下床致伤,老人家属随后多次来养老院冲砸,要求赔偿。所以,为了避免发生纠纷,他们在老人进养老院时,也与老人子女签订了协议,凡入住老人自行摔伤等,养老院概不负责。

吴院长表示,家属如果不签协议,他们就不能接受老人。这看似有些“霸王条款”的味道。但吴院长算了一笔账,一般的自理老人养老院一个月收1100元,包括伙食费360元,床位费540元,护理费300元,还有水电费等杂费,这样加起来,赚钱不多。全护理的老人收费在1600元~1800元之间。他们养老机构一年的房租是40万元,如果低于70%,他们就要亏损。万一再发生意外,还要赔上几万元钱,养老院真的无力支撑。所以,他们签这个“免责协议”也是为了自保。

这个“免责条款”是不是有效?律师认为,“免责条款”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视为无效。但同时必须认识到,也不能因此认为老人出了意外都由养老院负责,还是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关键看养老院有无过错。

入住养老机构,老人权益如何保护

养老机构和老人家属之间的矛盾,多集中在养护费用、护理方式、意外情况等方面,法院判决结果各有胜负。老年人入住老年公寓后合法权益如何保护?法律界人士提出了以下建议。

数据表明,尽管近九成养老服务合同由家属签订,但一半的入住老年人独自承担费用。因此,老人在入住老年公寓时,如果自己具有行为能力,也要认真阅读合同的条款和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以避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一份规范的养老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入住老年公寓的条件及程序、服务地点及设施、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体检内容及费用负担、养老服务费用及收费方式、老年公寓的管理办法及权利义务、入住老人的权利义务、付款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合同期限、特别约定。

对老年护理的看法篇3

【关键词】急诊科;老年;昏迷患者;护理

【中图分类号】R473.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4-0246-02

伴随着我国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社会各方面对老年人的关注力度越来越高,医疗护理方面也不例外。在急诊医学中,老年昏迷患者由于受年龄、身体机能下降等多种因素的制约,通常有着发病急、病情严重以及病死率较高的特点[1]。因而,有必要对急诊科老年昏迷患者的护理对策进行探讨。

一、资料

本文在研究中选取我院急诊科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11月所收治的老年昏迷患者96例患者的资料进行研究。其中男性老年患者51例,女性老年患者45例,年龄为60岁至81岁,这些老年昏迷患者平均年龄为73.8岁。在研究中将这些患者通过随机的方式分为两组,即对照组与观察组。

二、方法

对于对照组的老年昏迷患者在护理中采用常规的护理方法,而对于观察组的老年昏迷患者则应用个性化的护理方法进行护理。因为昏迷的老年患者的吞咽与咳嗽等容易出现障碍,这就增加了呕吐物与呼吸道的分泌物堵塞呼吸道的可能性,因而护理人员应及时快速的清除呼吸道,确保老年患者的气道通畅[2]。浅昏迷的老年患者可通过鼻导管进行给氧治疗,深度昏迷的老年患者则应适时采用的面罩给氧治疗方式,若在处理过程中存在给氧效果不佳的情况,可通过气管插管呼吸机的方式来对老年昏迷患者进行给氧操作。在对老年昏迷患者的给氧中,护理人员应实时监测老年患者的生命体征与血氧饱和度,进而避免低氧血症的出现。除此以外,还应针对老年患者以往病史等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个性化的护理方式。通过个性化护理方式的应用,减轻老年昏迷患者的心理压力,在维持患者心理平衡的基础上协助患者战胜疾病。

在疗效评价标准上,本研究以《急症诊疗规范》为依据,采用的是计分法,以老年患者的语言、意识以及运动功能的恢复程度等作为基础来进行评分,起点的最高分不超过18分,满分则为28分。恶化指的是老年昏迷患者的病情愈加加重,积分减少或已经发生死亡的老年昏迷患者;无效指的是积分增加超过4分以上的老年昏迷患者;显效则指的是积分增加大于10分的老年昏迷患者。

四、讨论

因为老年患者的脑功能受到抑制而导致患者意识丧失与随意运动消失,使得老年患者出现昏迷,昏迷属于对刺激没有反映或者出现异常反射活动的病理状态,主要表现为老年昏迷患者的意识水平严重下降,呈睡眠样状态[3]。老年昏迷患者是急诊科常见的患者,有着死亡率高的特点。老年昏迷患者的急诊科护理涉及到的专业知识与护理经验范围较广。伴随着医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护理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急诊科老年昏迷患者的护理呈个性化护理发展的趋势。对于老年昏迷患者来说,通常病情变化具有随机性的特点,因而计划性诊断、治疗措施以及护理对策相对来说较少。这就决定了护理人员在急诊科老年昏迷患者的护理过程中,应多观察并勤巡视[4]。做到老年患者病情的变化能够及时发现,并进而做出相应的判断,采用相应的个性化的护理方式。这就要求护理人员不仅仅要有较好的护理专业知识与护理经验,同时要要求护理人员具有医学、心理学以及营养学等方面的综合性的知识结构,进而为急诊科的老年患者提供个性化的诊疗、急救以及护理,进而从根本上提高老年昏迷患者的急救效果。

五、结论

通过本文的研究分析,可以看出,急诊科对老年昏迷患者护理效果的高低对老年昏迷患者的急救有着重要的作用。从本文的研究结果可以看出,对照组比观察组的老年昏迷患者在急诊抢救成功率方面有着显著的效果。简而言之,结合老年昏迷患者的实际情况,个性化的护理方式的应用能够极大的提高急诊科老年昏迷患者的护理效果,因而有必要进行临床推广。

参考文献:

[1]王珊珊,马桂琴.急诊老年昏迷患者265例病因分析[J].宁夏医学杂志.2012(6);558-559.

[2]卢金凌.急诊昏迷患者的护理分析[J].中国医药指南.2011(29);214-215.

[3]王晓荔.急诊昏迷病人的临床护理[J].中国卫生产业.2012(01):43-44.

[4]郝晓娟,李红,许婷,潘娟.急诊科昏迷患者212例急救护理路径的探讨[J].西北国防医学杂志.2012(02):178-179.

作者简介:

对老年护理的看法篇4

告诉你,它既不是人均GDP最多的欧洲小国卢森堡(113533美元,2011年,下同)、阿拉伯半岛上的小岛国卡塔尔(98329美元);也不是世界最强大的国家美国(GDP总量居世界第一,人均GDP也达到48387美元);更不是浪漫国度法兰西(人均GDP44008美元)……

而是与我们一衣带水的东边近邻日本。

多年来,日本的平均预期寿命一直位居世界各国前列。2011年5月,世界卫生组织报告称,日本女性平均寿命为83岁,男性为80岁,仍是世界第一长寿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布的2011年人类发展报告,其中的人均寿命排在最前面的也是日本,其人均预期寿命达到83,4岁[顺便要提到的是,中国的人均预期寿命为73.5岁,排名第8位]。

对日本人均预期寿命之高,我们除了表示惊讶和钦佩之外,笔者以为,也应该学学日本在保护人民健康方面所做的工作与努力,认真应对老龄化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本文即是日本应对老龄化之做法与成效的一个简单介绍。

应对老龄化的日本立法

日本是在1996年进入了老龄社会的。但在这之前大约40年前,日本就开始通过立法来解决养老问题了。1959年,日本颁布《国民年金法》,采取国家、行业、个人共同分担的办法,强制20岁到60岁的日本人都参加国民年金体系。1963年,日本政府推出了倡导保障老年人整体生活利益的《老人福利法》,推行社会化养老。1982年又出台了全面推广老人保健设施的《老人保健法》,使日本老人福利政策的重心开始转移到居家养老、看护的方向。这三项法律恰似三根支柱,支撑起日本的老年人福利保障体系。

为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日本建立了养老金保险制度。养老金保险制度由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等组成。国民年金是日本养老金制度的基础,在日本拥有居住权的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所有居民都必须加入。个体经营者、无业人员等每月需交付1.33万日元,企业职工和公务员则分别加入包含国民年金在内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缴纳金额为收入的17.5%,由职工和雇主各负担一半。这种“全民皆年金”的强制性保险措施,使所有连续25年以上参加保险的日本人,都能在65岁后领取养老年金,使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得到保障。

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加,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越来越多。为解决这一问题,日本政府从2000年4月开始实施《看护保险制度》。这个制度规定,市町村及特别区、国家、都道府县和医疗保险机构等为保险人,(40岁以上的人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了今后得到看护服务,须要缴纳一定的保险费。需要得到看护时,可以提出申请,经看护认定审查会确认后,即可享受看护保险制度所提供的不同等级的看护服务。被保险人只需承担看护保险费用的10%,其余部分由看护保险负担。

十年黄金计划

80年代后期以来,日本老龄化的速度超出了人们的预想,卧床不起需要照顾的老人剧增,而出生率却一降再降。劳动力的不足使更多的妇女走向社会,从而使家庭的扶育功能进一步降低。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政府认识到有必要“确立综合的家庭对策”。1989年12月,日本厚生省制定了《推进老龄者保健福利十年战略》,即所谓的“黄金计划”。日本政府认识到,三世同堂的减少和家庭照顾、看护功能的弱化,有必要提出建立一种“无论是谁,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放心地、方便地享受切实而良好的服务”的社会服务体系。应该说,《十年战略》的制定标志着日本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政策又一次出现转变。从某种程度上说它确定了日本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今后发展的方向。

《十年战略》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对家庭功能做了重新估计和认识,提出了既要“重视需要照顾者的生活质量”,又要“转变对家庭照顾、看护(功能)认识”的课题。它对以同居形式赡养老人的家庭做出了积极的评价,认为这种方式在保证被瞻养者的生活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指出,这种方式要“建立在良好的人际关系之上,如果照顾一方的家人感到是一种负担,而被照顾一方经常感到不便和不满,那么这种家庭赡养对双方都是不幸的”。因此,提出要从“没有(社会性)上门服务情况下勉强进行的家庭赡养”向“适当活用(社会性)上门服务的家庭赡养”转变。针对与日俱增的独居老人和老年夫妇家庭的照顾、赡养问题,提出了增加家庭服务员,强化上门服务,通过充实保健、医疗、福利服务,“使卧床不起老人为零”的方针。第二,明确了实施福利服务的主体。规定由市盯村一元化负责实施上门服务和提供福利设施服务。因为市盯村贴近居民生活,了解实际情况,由市盯村具体实施福利服务,一者可以急人之所急,二者有利于社区福利的形成与发展。第三,《十年战略》总经费的1/3为民间投资。虽然《十年战略》中没有直接言及以市场为基础的民间福利服务,但1989年版《厚生白皮书》中则有一章专门论述民间服务健全发展的问题,说“日本试图走一条国家与民间相结合,政府与社区相结合,社区与家庭、个人相结合的道路”。

老年健康保险制度

对老年护理的看法篇5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西方发达国家从19世纪开始就已经着手养老保险的立法,比如德国首次进行养老保险立法的时间是1889年,英国是1908年,法国是1910年,意大利是1919年,加拿大是1927年,美国是1935年,而我国是在2010年。实践证明,法律法规建设对于有效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各种问题起到了基础性作用。

美国政府在经济大危机时期的1935年,颁布了以养老保险体系为主体,包括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在内的《社会保障法案》,之后又通过并颁布《美国老年人法》、《老人志愿工作方案》、《老年人营养方案》、《老年人社区服务就业法》、《禁止歧视老年人就业法》、《保护病人和负担得起的照护法案》、《老年人正义方案》等法律,设立老年人问题管理署、政府老龄问题顾问委员会和社会保障总署等一系列专门的管理老年人问题的机构,从法律制度上建立起了一整套完整的体系。英国政府陆续颁布了《养老金法案》、《国民保险法》、《福利改革与养老金法》、《退休金法》、《退休金信用法》、《社会保障法案》等,构建起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体系。

延长劳动力退休年龄

延长退休年龄是解决由人口老龄化带来财政支付压力和政府养老压力最直接有效的方法。随着老年人口比例的上升,社会适龄劳动人口比例相对下降,劳动力资源供给会更加紧张,政府用于赡养老年人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成本会加大,政府负担会加重。为此,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将延长退休年龄作为首选对策。

据统计,在OECD的34个成员国中,没有提高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只有芬兰、冰岛、墨西哥、荷兰、西班牙和英国,而这些国家之所以没有进行改革的原因正在于它们的法定退休年龄在半个世纪以前就已经很高了,比如冰岛男性的法定退休年龄在1958年就已经是67岁,而其他五国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就已经是65岁,截至2010年底,在欧洲发达国家中,除了卢森堡等3个国家是60岁退休以外,其他国家的退休年龄大都在61岁以上。

日本政府通过借助企业力量很好地解决了延长退休年龄之后老年人的就业问题。日本法律规定60岁到65岁老年人的就业问题主要依靠企业协助解决,并通过延长退休年龄和继续雇佣制度来实现,而65岁及以上年龄的老年人就业问题则由地方政府通过老年人人才中心和福利服务形式安排解决。

发展养老产业

在国外,老龄产业亦被称作银发产业,具有巨大的消费市场,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包括家政服务、护理服务、卫生保健服务等在内的老年人养老照料服务业;二是包括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在内的针对老年人开发的各类养老机构;三是针对老年人群体特别开发的各类产品和服务,如老年人保健用品、金融理财产品、旅游产品等;四是为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要而开发的各类产品与服务,如创办老年大学、提供再培训项目等。

日本政府以开发针对老年人的医疗看护和健康保障产业所取得的成就而蜚声世界。2010年6月,日本政府公布了21世纪复活日本的21个国家战略项目,医疗和看护产业即是项目之一,其中针对在家养老人群的上门看护服务则是发展的重点。日本政府希望借此在未来10年时间里实现医疗和看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并且借助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力量发展商业或公益性养老设施建设。此举在短期内快速地带动了一大批老年人用品专卖、老年人餐饮专营、老年人管理咨询、老年人教育培训等行业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以养老设施为核心的养老院经济产业体系。

倡导孝道文化

敬老爱老是世界各国共同的优良文化传统。1991年,第46届联合国大会提出《联合国老年人原则》,强调每个国家和社会都应该有保障老年人得到照顾和保护的文化价值体系。西方国家往往通过创立老年人专门节日的方式倡导全社会关心关爱老年人,不但注重给予老年人物质帮助和支持,而且注重给予其精神理解和关爱,比如加拿大将每年的6月21日定为老人节,又称笑节;美国的老人节也叫祖父祖母节,定在每年9月劳动节后的第一个星期天;日本将每年的9月15日定为敬老日,而且是法定节假日。

此外,深受儒家传统道德思想熏陶的东亚各国,如日本、新加坡等国往往通过颁布法律的形式明确子女对父母的孝敬和赡养义务。新加坡政府于1995年颁布了《赡养父母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专门为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赡养父母法》明确规定,如果子女未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那么法院将判处其罚款一万新加坡元或者一年有期徒刑。

对老年护理的看法篇6

>>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我国城市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影响因素与政策探析和谐社会视野下我国老年人生活质量研究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及对我国养老事业的启示社区护理干预对老年人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的影响老年人生活质量的研究定期健康体检对中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影响居住方法对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影响综合护理干预对养老院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影响健康教育对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作用分析晨练太极拳对中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影响日本老年人介护模式及其理念的借鉴与思考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调查社区老年人生活质量调查分析加强社区保健,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浅谈老年文体工作对促进老年人生活质量的作用浙江省老年人生活质量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上海市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影响因素分析浅谈舒适护理模式对老年心血管疾病患者生活质量的影响和改善舒适护理模式对老年心血管疾病患者生活质量的影响和改善作用常见问题解答当前所在位置:(201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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