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理财的含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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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财的含义篇1

许多难以进行有效控制的干扰因素都会导致政府收入减少,支出增加,费用或损失上升,这使政府(或组织)面临财政风险。所有的政府或机构都在不同程度和范围上从事一些与风险相关的活动和交易,因而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财政风险。许多转轨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金融和社会政治领域中的风险都有最终集中导向政府的趋势。由此削弱了财政的可持续性、政府的施政能力和可信性。在我国有种种迹象表明,90年代中期以来,中央和多数地方政府都面临着日趋加剧的财政风险。最近几年许多乡镇财政因负债累累、困难重重而名存实亡并向上级财政蔓延,就是典型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管理财政风险已成为改进和强化财政管理的一项关键性课题。

当政府面临严重的财政风险时,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对财政风险进行及时而全面的鉴别和控制。没有这种鉴别和控制,要想全面评估政府的财政状况,实现长期的政策目标,避免随时都可能降临的财政不稳定性(甚至财政崩溃),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的政府(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通常更容易遭遇财政风险,而且它们承受财政风险打击的能力也更为脆弱。在这些国家中,最大的问题是财政风险不能得到及时鉴别和控制。由于缺乏预先的鉴别和控制机制,当决策者或管理者发现并试图控制已经降临的风险时,一切都为时已晚,而在此之前,政府对于自己承受的财政风险及其变化情况,一般讲是不了解的,尽管这些风险意味着政府随时都可能遭受巨大损失。

之所以如此,部分原因在于传统的政府会计、预算和报告均采用现金制基础。现金制虽然在有些方面有其优势,但却无法在财政风险发生的时候就确认和计量风险,而此时正是控制财政风险的最佳时机。错失这一时机后,一旦潜在的财政风险转化为现实的损失即政府收人的减少部(或)支出的增加,政府就无法控制了。

与现金制相比,权责制基础在适时地确认、计量、报告和控制财政风险方面要好得多。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转向权责制,财政风险才能得到适当的鉴别和控制。实际上,在现金制下,及时鉴别和控制财政风险仍然是可能的。目前OECD国家中已有超过一半的成员已不同程度和范围地转向了权责发生制,而且追随的国家将越来越多,但从中国的情况看,转向权责发生制的条件远未成熟。因此,当前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在不改变传统的现金制基础的前提下,鉴别和控制财政风险。

(二)

管理财政风险的第一步是在财政风险发生的时候就鉴别这些风险。鉴别风险要求阐明财政风险的来源和类别,尽可能量化风险,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报告和披露,这是控制风险的前提。

财政风险可以定义为“政府财政收入、支出(或费用)因各种原因产生出乎意料变动的可能性”。这是一个相当宽泛的定义,它表明财政风险可以是消极的,即政府可能遭遇收人减少、支出或损失增加;也可以是积极的,即政府可能遭遇收入增加、支出减少,或获得其他形式的利益(例如在诉讼中获胜而获得赔偿)。

财政风险的来源是多样化和复杂的。许多干扰因素及其综合作用,很容易将政府财政推向高风险的环境中,破坏财政稳定并使政府难以实现其财政政策目标。这些干扰因素很少受到政府财政控制,有些则完全不受财政控制。按照控制程度依次递减排序,引发财政风险的干扰因素一般可以区分为四个方面:

1.法定的财政义务,典型的是养老保障支出,这些开支没有固定的限额,因为它们受人口年龄(老龄化)、现有工资水平及其调整、预期通货膨胀以及经济周期等一系列复杂因素的影响;

2.或有财政义务,典型的如政府对第三方的贷款担保和赔偿(包括对金融机构遭受损失的赔偿),这些财政义务发生与否,只能由特定事项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予以证实;

3.经济周期性波动,许多重要类别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对经济周期高度敏感,一旦经济陷入衰退和高失业中,这些类别的收入可能大量减少而支出则会大大增加,导致财政不稳定;

4.其他可以对政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意外变故,例如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或政治动荡等。

以上四个方面的因素是交织在一起的,但其重要性却因不同国家和时期而异。在中国的地方财政中,人们关注最多的是或有财政义务形式的财政风险,这些义务的一部分得到法律、合约或其他正式契约的明确承认,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来自政府基于“道德义务”或“公众期待”而向那些遭受财务损失者提供的援助,例如政府可能通过提供财政拨款,对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施以援手。

(三)

目前得到广泛认可的财政风险分类方法是由哈那·波拉克科娃(Hanspoackova,1998)建立的。这一分类的基础是财政预见性。具体包括:(l)明确的和隐含的财政义务。两者的界限在于:明确的财政义务由一项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所确认,隐含的财政义务则产生于政府基于公众期待或利益集团压力而承担的道德义务,这些道德义务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很可能导致政府支出增加或收入减少;(2)确定的和或有的财政义务。确定的财政义务意味着无论如何都将发生的财政支付,或有的财政义务意味着只有在特定事项发生时才会出现财政支付。

根据以上标准,财政风险一般被分为四类:

1.明确的负债和承诺。无论特定事项是否发生,偿付这些负债和履行这些承诺都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财政义务,例如已纳人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已纳入预算安排的多年期投资合同,已纳入预算安排的公务员薪金、养老金和负债。

2.明确的或有负债。由可能发生或不发生的孤立事项触发的法定义务或合约性义务,例如政府的贷款担保和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

3.隐含的负债。由公众期待而非法律引起的支付义务或者预期的财政负担。例如公众一般会期待政府维修基础设施,支持社会保障计划,即便法律并不要求政府这样做。

4.隐含的或有负债。这类财政义务具有最低的可预见性,是由可能发生(或不发生)的特定事项引起的“非法定的”财政义务,例如当大的金融机构破产或大的自然灾害发生时,人们预期政府会进行干预。

在以上四类财政风险中,各国的政府预算和财政决策集中关注第一个类别中的支出项目,部分关注的是多年期法定承诺,例如偿付政府到期债务。多数国家的政府预算并不关注其他长期财政义务。以及隐含的和或有的财政义务。只是当政府陷入严重的财政困难或必须做出重大的财政调整时,才去检查未来的和或有的财政风险。有时为了克服当前的困难,政府会做出更多的在未来解决当前问题的承诺,这会使未来的财政状况变得更加糟糕。

由此看来,许多国家的政府预算只是覆盖了很小一部分财政风险,大部分主要的财政风险都未能在预算中得到明确的考虑。而且没有适当的机制来评估、报告和披露这些风险。我国的情形也大体如此。这种回避主要财政风险的政府预算文件,远不能提供有关政府全面的财政状况和财政可持续性的完整画面,也不能为预算评估(例如评估预算的宏观经济影响)和政策制定提供适当的基础。

(四)

现在国际流行的看法是,为了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由政府当前的或者新的支出项目和政策措施(包括承诺)引起的财政义务,都必须加以真实地评估和报告,无论其性质是隐含的还是明确的,是直接的还是或有的,而财政风险是评估和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定财政政策目标,制售预算和决定各项政策或支出项目的优先排序时,对包括财政风险在内的全部财政义务进行真实的评估起着关键性作用。

明确的负债和或有负债都应在政府或机构的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认定义上讲,隐含的和或有负债不能被运化或精确地预知,因而对此采取谨慎态度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当特定事项发生时,必须有适当的决策机制能够作出快速而适当的反应。

许多发达国家借助多年期支出框架来评估和披露财政风险。这一工具有助于评估政府成部门现有政策承诺在中期(3-5年或更长)内的财政可持续性,以及某些类别的隐含负他(比如前期投资项目的当前成本)。采用(修正的或完全的)权责制会计可以较好地评估明确的(包括确定的和或有债务)政府负债,但对于评估财政风险而言,权出制会计既不是必需的也不是充分的。处理财政风险最重要的是要求决策者和管理者必须做到:充分地意识到财政风险的存在;评估风险;报告和被罚风险;在制定预算过程中对风险手以明确的考虑。

(五)

随着财政风险的加剧,一些具有重要影响的国际性组织已日益关注财政风险的鉴别与控制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其的《财政透明度手册》中建议,政府的财政风险应在年度预算中加以鉴别,而且凡是可能应予以量化,被鉴别和量化的财政风险应包括经济假设和特定支出承诺的不确定性成本。

准备年度预算的两个关键性步骤是经济预测和财政预测,这两个步骤中都包含了一系列的财政风险,包括经济假设(如GDP增长率)、财政参数(比如有效税率)的变动所产生的效应,以及特定支出承诺产生的成本的不确定性。

作为最低要求,这些被鉴别和量化的财政风险需要通过“财政风险报表”予以报告;并随预算文件一并呈递。风险报表应覆盖影响政府收入和支出估算数的所有重要助财政风险类别,但那些已经被”特别允许建立了“预算或有储备”的风险除外。此外,风险报表中阐述的风险可以是消极的也可以(同时)是积极的风险,并尽可能予以合理地量化。然而,一般地讲,风险报表中不应包括某项隐含性质的潜在负债(例如可能支持的保释金)。

财政风险报表包括的风险信息应区分为四类:

1.关键性的预测假设引起的变动,包括支持宏观经济预测的关键性假设(GDP增长、通货膨胀率、利率和汇率等)的变动所产生的财政效应,以及支持收入和支出预测(财政或预算预测)的关键假设(如有效税率和公关部门工资增长率)的变动所产生的财政效应。

2.或有负债,包括政府的担保、抵押、赔偿。针对政府的诉讼以及欠缴的资本(如应缴未缴国际金融机构的资本)等。

3.特定支出承诺规模的不确定性。某个具体项目或某项活动上的支出虽然已经在年度预算中加以确认,但其可能发生的实际成本具有更高程度的不确定性,因而布于年度预算确认的水平。这类风险应在风险报表中披露。

4.其他由于在时间、规模和事项发生的可能性难以预料。而在年度预算中没有包括的具体项目,比如政府已经宣布要在未来某个时候将文盲率降低到规定的水平,但这项政策产生的财政效应并未在年度预算得到充分考虑。

(六)

前面的讨论主要涉及财政风险鉴别问题,但最终的目标是要控制财政风险,包括政府转移、消减和承担财政风险三种情形。

1.政府转移财政风险,也就是将风险转移给市场或第三方承担,转移风险的措施包括一个长长的清单,例如出售经营不善、财务脆弱的国有企业,撤消对金融机构的担保,拒绝对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投资者进行赔偿,从而把风险推向市场。

2.政府消减财政风险,即消除或减少(降低)自己承担的风险。对贷款担保实施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是典型的消减风险的措施。政府有必要为申请担保者规定清楚而严格的条件,包括要求被担保的项目必须与政府的财政目标密切关联,被担保者具有较低的违约风险。政府也有必要定期对担保的贷款和项目进行定期评估检查,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被担保项目相关的专门财务报告。如果没有,满足规定的标准,政府可以明确地告知将取消担保。政府不轻易作出将导致沉重财政义务的承诺(例如对提高公务员工资、放宽失业救济和养老保障领取资格或标准持谨慎态度),对于消减风险也非常重要。

3.政府承担财政风险,即通过风险融资由自己承担风险。风险融资的目的在于为自己承担的风险建立风险储备,或者用来购买再保险,以便一旦风险转化为实际损失时,可拟用这些储备或由保险公司来冲销全部或部分损失。

(七)

风险储备基金通常有两个来源:向受益人收费或(和)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预留)。向受益人(接受政府担保者)收取的担保费应依据风险大小确定,这就要求对政府面临的风险进行确切的评估。但在发展中国家,有两个障碍使风险评估变得困难起来。首先,例如在中国这样的国家,大部分风险集中于为数有限的大型金融机构和大型国有企业(或企业集团),而不是如同许多发达国家那样广泛分布于大量的风险投机者,使收取基于风险的担保费难以合理确定,而政府与这些大型企业(包括金融机构)之间那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进一步加剧了合理收费的困难。

金融理财的含义篇2

衍生金融工具本身并不具有任何价值,它的价格随着基础工具的变化而变化。衍生金融工具产品的设计形式灵活多样,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其所持的衍生金融工具构造出种类繁多的品种。传统的金融交易在交易结束后即可计算盈亏,但是衍生金融工具的结算建立在未来某一时点来完成,很多情况下交易双方并不能完全洞察到市场发生变化的因素。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种具有高风险的业务,具有较强的技术操作性,需要操作者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这就使得衍生金融工具的很多风险被隐藏起来。另外,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集中在那些规模比较庞大的金融机构,从而能是风险出现集中,加大了金融危机的发生。衍生金融工具还具有财务杠杆作用。衍生金融工具要求投资者只缴纳了很少的初试投资后即可签订远期的大额合约,可见,交易在成交时将产生大量的收益。收益大风险也被成倍扩大,衍生金融工具的财务杠杆特性也就显现出来。

衍生金融工具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起到规避风险的作用。它主要通过将经济体系在运行中的风险集中到远期、期权、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其次,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可以为投资人盈利。衍生金融工具的发明主要是为了规避风险,但也为投资人提供了一个套利的条件。第三,衍生金融工具是一项风险性投资。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者并不是一般的投资者,他们追求的是衍生金融工具为他们带来的巨额利益。投资获利越大,所具有的风险就越大。但是衍生金融工具的产生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衍生金融工具作为一中金融市场中的新生事物,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很大的挑战。金融机构一般主要是通过企业的财务报告来对企业的会计业务进行监管的,而目前的衍生金融工具在财务报告中是混合于其他会计项目中的,这在无形中加大了金融机构对企业的监管难度。同时,衍生金融工具具有结构复杂、自由灵活、缺乏透明度的特点,给金融机构正确把握衍生金融工具所蕴含的全部风险带来了困难。

衍生金融工具在带动会计发展的同时也给会计理论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和挑战。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伴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而不断产生出新的衍生金融工具,传统的会计核算并未对此进行恰当的处理。这必将导致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影响,致使企业在利用会计信息进行分析时出现困扰,从而影响企业的决策。(1)对历史成本原则的影响。在会计的确认和计量中,历史成本原则和权责发生制是一般原则。它们分别反映会计要素的入账价值和入账期间问题。衍生金融工具的产生和发展对这两个原则造成了较大的冲击。我国会计原理中对会计的计量做了明确的规定:以历史成本为基础来进行计量,要以实际发生的金额登记入账,一旦入账不允许做任何改动,当发生物价的波动时必须以计提准备金的方式来对账务进行调整。衍生金融工具只是一种合同,并没有实际发生交易,也就没有成本,只反映的是一种权利和义务。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不同于基础金融工具的交易,并不是在某一时点上来完成的,而是经过了合同的签署、对冲、交割、换回投资的过程,这个过程将因交易的不同类型而无法确定其时间的长短。而衍生金融工具在交易期间市场价格是不断变化的,如果按照传统的计量方式仍采用历史成本计量,那么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将大打折扣,这对企业的投资者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将带来影响,不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对衍生金融工具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原则而产生漏洞最好的弥补方式是采取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2)对权责发生制的影响。会计原理中认为会计的确认标准必须建立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要求会计核算中必须确认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并不能反映未来的交易事项或业务。可见,无论企业采取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都是对已经发生的交易事项进行确认的,对于未来发生的交易事项不予确认。衍生金融工具正是反映未来的现金流量。而未来的现金流量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很可能是丰厚的报酬,更有可能是巨额的损失。这就需要企业通过递延收益或递延损失来确认。(3)对会计要素的影响。现代会计理论对会计要素做出了明确规定,资产和负债这两个要素主要是反应已经发生的,过去的交易或事项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衍生金融工具所涉及的是未来的交易,即使为企业带来了经济利益的流入和流出也在交易的时间和金额上存在不确定性。(4)对会计报告的影响。企业的财务会计在经过确认、计量、记录后的最终目标是向会计资料的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合理的财务报告。当企业向外界公布自己的财务报告时,财务报告的内容必须能够全部揭示出对财务报告使用者进行决策时的经济信息。衍生金融工具在其产生的第一天就决定了它的自身特性,交易的频繁性、交易金额的庞大、交易的不定期等都预示着其蕴含着强大的财务风险。而这些风险并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上体现,这是严重违背财务报告的披露原则的。这主要是由于传统的财务报告体系中并没有包含衍生金融工具这一交易事项,并不符合传统会计中对会计要素的规定很多企业将其视为“表外项目”。另外,目前我国通用的财务报告对于信息的揭示还存在着局限性,财务报告反映的只是货币化的信息,非货币化的信息无法得到真实的反应。针对这些问题,应对财务报告体系做一些调整,以此来解决衍生金融工具的影响。一方面,可以在报表数量上增加并编制适应衍生金融工具需要的报表,增加“第二资产负债表”,反应金融性经济业务,详尽的反应金融资产和负债。再例如:增加“衍生金融工具明细表”,详细记录、反应企业所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具体状况。另一方面,对会计报表的附注内容进行补充。充分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情况说明。例如:针对衍生金融工具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处理政策等。(5)对谨慎性原则的影响。谨慎性原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之一,衍生金融工具在确认损益时必须认真考虑到谨慎性原则。这主要是为了更好的将累计风险进行分散,加强对风险的监控,并及时对衍生金融风险进行防范与披露。但是,金融市场瞬息万变,目前的衍生金融工具风险处理方法并不能正确、及时的披露企业运用衍生金融工具是存在的风险,这不利于相关部门对金融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在利用谨慎性原则确认衍生金融工具的损益时,如果产生了收益可以在特定的时间里来确认,如果是损失则可以充分利用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程度的高低、风险系数、并结合交易保证金的数量来提取风险准备金。但是,在提取时,必须要考虑其他因素,尽量真实地反映企业在衍生金融工具方面的投资风险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应对衍生金融工具影响应采取的会计对策。(1)对资产、负债要素的定义重新定义。正因为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对会计造成了影响,所以必须做出一些会计改革。首先,从更加广泛的意义上来对资产、负债要素进行重新定义。可以将限定于过去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扩展到那些正在发生的、未来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这样就能够避免衍生金融工具对会计要素的影响而为企业带来的损失。(2)对会计确认标准进行重新确认。衍生金融工具在会计确认上采取的是“风险报酬分析法”,这种方法存在着诸多问题。由于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种确定交易双方在未来路某个时间对金融产品所拥有的权力或承担的义务而签订的合约,如果以权利和义务的控制权作为标准那么采用控制法就更为合理,更能是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更为简便,同时还大大降低了企业在操作中出现的主观性。(3)增设以净额来确认衍生金融工具的专门会计科目。随着经济的发展,衍生金融工具的品种越来越繁杂,如果只是单设一个“衍生工具”科目来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真实情况并不全面。为了全面的反应衍生金融工具的状况,可以将原有的“衍生工具”科目去掉,增设“衍生金融工具资产”、“衍生金融工具负债”这两个科目。这两个科目分别属于资产类和负债类。主要用来反映处于特定时点衍生金融工具的资产、负债情况。而且还可以在“衍生金融工具资产”科目下设立二级科目,分别用来反映期权、期货、远期、互换等。企业签署一项衍生金融工具的合约并确认为资产时就将其反映在借方。同样的方法也可以在“衍生金融工具负债”科目中使用。另外,可以设立“衍生金融工具风险准备金”科目用以抵减金融衍生工具项目。还可以在“投资收益”科目下分设“衍生金融工具损益”科目,体现企业使用金融工具是带来的损益。(4)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进行披露。传统的会计报表中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通常只是单一的文字信息描述,并未做出其他披露。财务报告的改革必须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为了保证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财务报告进行细化是十分具有可操作性的。可以增设一张“衍生金融工具明细表”,按照企业所持的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进行划分,在此基础上再按照衍生金融工具的具体类别分别用来记录衍生金融工具的期初公允价值、名义公允价值、期末公允价值等的变动损益。另外,为了能够充分的显示出衍生金融工具所蕴含的风险,可以再财务报表附注中单设“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来专门披露衍生金融工具存在的风险信息。

金融理财的含义篇3

关键词:民间财富;资本化;民间融资;实体经济

一、民间货币财富的讨论范畴

本文讨论的民间货币财富范畴主要指广大老百姓剔除日常生活必需品所需货币之外的其他类资金,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短期债券和股票投资、其他高流动性债权和股权等。为论述方便和容易理解,本文民间货币财富与资金、资本等概念,在一些地方可通用或相互替代。运用中应以合规化的思维、方式、手段,在疏通其传导、引导其投资、防范其风险过程中,促进和加快民间货币财富早日走上规范化轨道,以充分挖掘和发挥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本质功能与作用。

(一)关于“资金”。资金的概念比较宽泛,包括钱财或实物,比如会计上的货币资金和实物资金;它也是理论上和日常生产生活中使用最广泛的术语,比如流动资金、周转资金、存货资金,以及启动资金、投资资金、实收资金等不同用途和不同含义。为简单起见,本文使用货币资金口径较多。

(二)关于“资本”。资本的概念相对资金概念更专业、更狭窄,主要指用于投资增值的各类资金,不同场合有货币资本、实物资本、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等多种表达方式。本文主要讨论货币形态的资本即货币资本,主要用于长期投资,并对未来收益有一定的预期和要求,具有投资金额大、周期长、收益高、风险大等特征。从金融实务看,民间资本是中国特有的概念,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其中《浙江统计年鉴2004》将民间资本定义为非政府拥有的内资,指一个国家内部或地区内部的非国有资本和非外商资本的总和。

(三)关于“金融”。《货币银行学》教科书将金融描述为“货币资金的融通”。某种意义它涵盖资金和资本范畴,其概念更专业、含义更深刻、内涵更丰富。对货币资金的筹集、配置、投资,甚至管理和分配等活动,都可纳入金融范畴。金融既是专业名词和技术术语,也是资金的一种运动形态,也就是货币资金的资本化。就民间金融而言,国外多将其界定为“非正规金融(informalfinance)”,是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正规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民间金融泛指非金融机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金融与官方金融是相对而言的,后者属于正式金融体制范围内的,即纳入我国金融监督机关管理的金融活动。

本文对民间货币财富资本化的描述:民间货币财富的急剧增加和膨胀,从积极角度看,它是经济增长、人民富裕的象征,也就是广大老百姓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等获得的新价值。如果把它储存起来,可用来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或者为社会和经济建设提供剩余资金支持;若将其用于扩大再生产,那么这部分货币财富就有可能成为企业的流动资金、投资资本等,某种程度也是货币财富更高级形态,即资本化的过程。

进一步分析,如果民间大量的货币财富处于无序状态,从风险角度讲是不好防控的,在效益上也是比较低的。假如这些货币资金膨胀到一定程度,再受到不当利益的诱惑或驱动而成为游资,其对生产生活和正常金融秩序都是不利的,甚至形成巨大“冲击”。但如果将其资本化,通过一定平台和手段进行专业化管理与运用,不仅能最大限度发挥其效用,而且有利于管理和控制其中蕴藏的风险,是一件互利共赢的好事。

二、民间货币财富资本化的意义和必要条件

(一)民间货币财富资本化的意义。一是加强风险管理的需要。风险管理贯穿于金融活动全过程,民间货币财富资本化的过程也是全面风险管理的过程。只要有资金活动,就会有收益或损失,而风险就存在于其中。在当前体制下,对民间货币财富的风险管理还不明确,但事实风险最终还得由资金拥有者、运营者、投资者和政府中的一方或多方来承担、处置。因此,从大金融和社会和谐角度看,加强民间金融活动的风险识别、防控和管理都是题中之义。

二是提高金融宏观调控效果的需要。金融调控作为我国宏图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效果不仅取决于金融主体的公司治理情况,财务约束状况,还与当地金融市场效率,以及民间金融活动对货币政策的敏感度等有关系。如果民间货币财富进行适当的资本化,它必然会适应国家货币政策调整变化,进而按照市场化方式履行投融资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这对于提高金融宏观调控整体效果,减少调控挤出效应,都是有意义的。例如,在利率市场化改革还不到位的情况下,如果国家货币政策趋紧,必然会有一些企业向民间寻求融资,但现实表明,这一状况一般都会提出超额回报方面的要求,也就会无形扩大资金使用者实际承担利率与官方利率的差距,从而对金融宏观调控产生挤出效应。

三是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需要。如果能够将区域民间货币财富进行资本化改造,将其纳入整体金融范畴进行统一管理,必然对疏通国家货币政策在区域层面进行良好传导产生积极影响。至此,民间货币资金就会与国家产业、财政和金融、信贷等政策形成更均衡更有效的对接与匹配,从而既促进地方经济科学发展,还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金融理财的含义篇4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信贷;投资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0)52-0079-02

1金融创新的含义

金融创新的含义,目前国内外尚无统一的解释。有关金融创新的定义,大多是根据美籍奥地利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JosephAloisSchumpeter,1883―1950)的观点衍生而来。熊彼特于1912年在其成名作《经济发展理论》(TheoryofEconoforcDevelopment)中对创新所下的定义是:创新是指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也就是企业家对企业要素实行新的组合。

2我国银行金融创新现状

第一,金融业务综合化。我国商业银行通过组建金融集团、设立基金公司以及设立保险公司,不断扩大创新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尝试银行资金的跨业流动,如开展高科技贷款、个人消费贷款、CPS票据业务(以票据为核心的企业短期融资解决方案)、金融租赁业务、投资及信息咨询业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等。

第二,金融活动国际化。中资银行开展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引导国内资金投向国外安全、稳定的金融产品,从而使我国资本进入了国际市场,优化了中资银行的业务结构。

第三,金融交易电子虚拟化。目前,我国几乎所有大中型商业银行都开办了电子银行业务,已初步形成了以互联网、电话和手机为渠道,包含信息查询、支付结算和投资交易等多种功能,覆盖企业、个人用户的电子银行网络,2007年交易额达到347万亿元。

3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创新的必要性

第一,金融创新有利于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赢利能力。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主要业务仍局限于传统业务,经营渠道狭窄,长期以存、贷利差为主要利润来源,业务收入来源单一。且业已进行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使利率水平越来越体现为市场供求关系,存、贷利差将进一步缩小。

第二,金融创新有利于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金融创新的组织创新方式造就多元化金融机构主体并存的格局,推动了金融体制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而新金融工具、新金融产品的出现,能够进一步促进业务拓展,提高经营活力,使国有商业银行竞争能力得以提高。

第三,金融创新有利于增强国有商业银行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只有加快改革创新,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构建高效、有序的金融市场运作体制,把国有商业银行建设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建立起现代金融制度和健康的银行体系,才能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抵御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4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创新的内容

第一,个人理财业务。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应重点推出的个人理财业务品种有:个人结算类、类、资信类、投资类、委托类、贷款类、咨询类等业务品种。招商银行2002年10月推出的“金葵花”理财产品是该行为适应我国个人客户日益增长的理财服务需求,面向高端客户提供的高品质、个性化综合理财服务。

第二,个人信托产品。国外个人信托领域运作得比较成熟的主要有生前信托、遗嘱信托以及国际信托,这些信托产品可以满足人们不同的财务、税收和财产处置的目标。

第三,个人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银行只履行受托义务,只收取手续费(目前定为不低于2‰,同时不低于1000元),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委贷资金并不反映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

第四,离岸金融业务。离岸金融业务是非居民间的资金融通与交易。此外,还有其他一些中间业务的创新,如现金管理业务、业务、资产评估咨询业务等。

5推进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对策

第一,把握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在充分理解市场和客户重要性的基础上,商业银行需要建立起“面向市场、了解市场、融入市场、服务市场、开拓市场、占有市场”新的市场营销观念,实施以客户现实的和潜在的需求为方向的新产品开发策略,树立存款与贷款并重、企业和个人客户并重、传统业务与创新业务并重的新型经营观念,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

第二,收益与风险均衡原则。在新业务的开发过程中,不盲目开发,充分考虑成本收益率;同时注重防范业务创新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市场风险、营销风险、收益难以抵补成本的风险、信息技术系统风险以及财务、信誉等方面损失,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实现风险与收益均衡的条件下,既稳健又大胆灵活的开展金融创新。

第三,推进我国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创新。①资产业务的创新。一是增加新的贷款品种,大力发展以个人抵押贷款、票据抵押贷款、定期存款(单)质押贷款为主,银团贷款、高新企业贷款、购并贷款、保理贷款等为辅的新品种体系;二是大力发展票据贴现、转贴现业务,从工商企业的发展和所需的金融服务考虑,提供新颖和有特色的贴现产品;三是要充分利用当前的形势、抓住机遇,在法规健全、信用保险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足够、证券市场发达的情况下努力尝试资产证券化业务。②负债业务的创新。一是在传统存款业务基础上有选择地引入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中一些成熟的金融业务;二是积极发展多功能存款账户。③中间业务的创新。一是继续巩固和推广现有的中间业务项目;二是逐步开放担保类业务;三是不断扩大租赁、、委托、投资理财、信息咨询等低风险或零风险中介业务的市场份额,积极介入国有大中型企业破产、兼并、重组和公司化改造及上市融资工作,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点,不断提高竞争能力,为社会提供规范、优质、安全的金融服务。

第四,人民银行要为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①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创新的支持、指导。②搞好协调,规范市场,改善创新环境。加强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适应金融业发展中的渗透、交叉和协作的趋势,为商业银行开办证券、保险等业务创造条件。③改善和提高监管水平,积极借鉴和推行国外的风险监管经验。④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监管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金融理财的含义篇5

【关键词】犯罪的本质;信用卡

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虽然这一规定很好的解决了实务中经常出现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该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但就条文而言,其明确性对刑事司法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故此,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发表一下个人的看法。

一、关于信用卡的界定

关于信用卡的界定问题,主要指涉的是是否包含伪造、作废或骗领的信用卡的问题。在刑法第196条第1款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明确规定了使用伪造、作废和骗领的信用卡均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第3款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规定并没有就信用卡的真假作出明确的说明。根据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指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由此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只是就其功能方面做了界定,并没有阐明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能否构成此款规定的犯罪。对此,学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有学者提出,此款中所指“信用卡”,除了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外,还包括伪造卡、变造卡等无效的信用卡;也有学者认为,此款中的“信用卡”应该是指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不仅不包括伪造的或已经作废的信用卡,甚至还不包括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本文赞同前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就犯罪的实质而言,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单纯就本款规定的“盗窃信用卡”来说,无论是盗窃有效的信用卡还是无效的信用卡,其均不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而本款之所以将其入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有使用“盗窃的信用卡”的行为。因而,在本文看来,只要行为人所利用之“信用卡”有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的危险就理当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范围。显然,使用无论有效还是无效的信用卡,都能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或侵害的危险。

其次,就刑法条文的协调性而言,规定在同一条款中的同一刑法语词应具有相同的内涵,否则就可能使刑法条文丧失明确性。由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所使用的信用卡不仅包括伪造、作废等无效的信用卡,还包括骗领的和行为人本身合法持有的有效信用卡,因此,同属第196条的第三款中所规定的“信用卡”也应不仅只局限于有效的情形。

所以,本文以为,无论行为人盗窃的是有效的信用卡还是无效的信用卡,只要其具有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均应归于刑法就本条所规定的信用卡的范围之中。

二、关于使用含义的明晰

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使用”一词的理解,学界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大多学者认为,“使用”是指行为人到特约商户处消费或者到金融机构网点提现的行为;也有学者认为,“盗窃信用卡后并使用情况中的使用行为应包含‘出售’行为,因为在盗窃信用卡后并出售窃得信用卡的情况中,出售行为也具有诈骗的性质,与通常所指的使用并没有实质的区别。”甚至还有学者认为,行为人将盗窃所得的信用卡作为一种资信证明、抵押物来骗取他人的信任从事经济活动,也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使用”的情形。本文以为,在准确界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使用”一词的含义时,还是需要从犯罪的本质入手。前已述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本质在于“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那么,只要“盗窃信用卡”者的行为有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具有受到侵害或侵害的危险者,均应具有本款规定的“使用”的含义。例如,甲将自己盗得信用卡出售给乙,乙凭借此卡到ATM机上取得前款。在此例中,由于甲明知到当自己把盗来的信用卡出售给别人时,别人会很自然的有使用的行为,因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以,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当然,如果甲不是将自己盗得的信用卡出售给乙,而是质押给乙,最后乙偷偷使用被质押的信用卡取款。在此种情况下,一般而言,很难认为甲有“使用”行为了,因为,甲只是将信用卡抵押给了乙,根据民法理论,质押并不转移质押物的所有权,质权人亦不得于质押期满日内擅自处分质押物。所以,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质押行为就不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使用”行为。除非行为人在质押给他人时就知道他人必定不会遵守质押的规定而使用信用卡取款时,方可将行为人的质押行为视为“使用”行为。

值得指出的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使用”是否包含用信用卡“透支”的情形?有学者认为,“《刑法》第196条第3款所规定的以盗窃论处,仅限于对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以盗窃论处,而不包括对‘透支’部分也以盗窃论处。”这就意味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使用”不包含“透支”。也有学者认为,“‘透支’是信用卡的一种最基本的功能,用盗窃的信用卡‘透支’自然也是按信用卡自身特有的功能来‘使用’,没有理由将其排除在‘使用’盗窃的信用卡的范围之外。”本文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首先,既然“盗窃无效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都属于本款所规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那么就没有理由将“透支”信用卡的行为排除在“使用”行为之外。其次,“透支”信用卡本身是建立在信用卡本身之上的,且“透支”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总而言之,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使用”一词的理解,不应仅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到特约商户处消费或者到金融机构网点提现的行为,还应包括将其出售、转让等行为,甚至还包括部分的抵押行为。至于具体的范围如何确定,还是得看其是否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此外,《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使用”是否包含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也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争论的焦点在于机器能否被骗?一般而言,主张机器能够被骗者,大多认为“使用”包含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而主张机器不能被骗者则认为,“使用”不能包含在自动取款机上,因为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时直接适用刑法第264条有关盗窃罪的规定,没有适用刑法第193条第3款的余地。那么到底机器能不能被骗呢?否定者认为,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由于机器没有意识而不会陷入认识错误,更不会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所以,机器是不能受骗的,诈骗罪中的受骗人必须是自然人,如果没有自然人受骗,就不可能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肯定者则认为,“从某种角度分析,包括ATM机在内的机器经电脑编程后,实质上已经成为‘机器人’,在大多情况下,这些所谓的机器实际上是作为业务人员代表金融机构处理相关金融业务。既然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可以成为诈骗的对象,那么,那些经电脑编程后的机器人当然也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对象。”

本文同意前一种观点,机器是不能被骗的。第一,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均认为,诈骗罪成立“必须有人受欺骗,

欺骗必须作用于被害人的大脑,并且欺骗必须是取得财物的原因。”或者说,“欺骗必须影响被害人的头脑。”可是,机器并不具有意识能力,更不具有能够判断是非的大脑,那些“包括ATM机在内的机器经电脑编程后,实质上已经成为‘机器人’”,也不过是人为的操纵工具。因此,所谓“那些经电脑编程后的机器人当然也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对象”完全就是论者个人臆断的结果。第二,如果承认机器也具有大脑,那无疑是等同于认为机器人也可能构成犯罪的主体,这样的话,刑法就势必会沦落为一部规定机器行为的法。

三、关于盗窃行为的分析

所谓“盗窃信用卡”,指的是行为人采用秘密的方法取得他人占

有之下的信用卡的行为,其中,信用卡不限于有限的信用卡,还包括无效的信用卡。一般而言,在厘定信用卡范围的前提下,“盗窃信用卡”的行为不难确定。在这部分中存在疑问的主要是这么一种情况,即行为人采取偷看或者用微型摄像机及磁条采集器等技术设备秘密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伪造信用卡加以使用的行为,是否能够认为为盗窃信用卡呢?

针对这一问题,有学者持肯定的态度,认为,信用卡卡号和密码等信息资料,是伪造复制信用卡的关键,对用来骗取他人财物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盗取信用卡卡号和密码等信息资料就等于窃取了信用卡,因此,对这类案件,应该认定为符合《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规定,即以盗窃罪论处。也有学者持否定态度,认为,“盗窃信用卡”仅限于盗窃他人存有合法、有效信息资料的信用卡的行为,不包含盗取他人信用卡资料的情形。因为盗窃是转移对象占有的行为,盗窃既遂意味着行为人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偷看他人信用卡卡号和密码的行为,并不导致他人丧失信用卡的占有,他人的信用卡也并不因此转移为偷看者占有。此外,盗取他人信用卡后,一般还需要伪造复制假卡之后,使用假卡来获取他人财物,就使用假卡而言,这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规定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理所当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文以为,由于信用卡是一种信用凭证,它之所以具有经济价值完全取决于存在于信用卡中的客服信息,信用卡本身并不具有多大的经济价值。只要行为人窃取了他人完整的信用卡信息和密码,就已经具有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危殆的危险,对于是否需要伪造复制信用卡并不是必须的。因为,即使行为人不伪造复制假的信用卡也完全可能利用其所窃取的信息在计算机上进行窃取财物。此外,即使本文同意,行为人盗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后,一般还要伪造复制假卡,通过使用假卡达到取财的目的。但本文也不认为盗取他人信用卡资料的行为不是“盗取信用卡”的行为。因为本文对信用卡范围的界定包含了无效卡,并且信用卡的复杂与否对最后取财的行为并不具有多大的重要性。所以只要盗窃了信用卡的实质内容就应当认为属于《刑法》第193条第3款规定的盗窃信用卡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张智辉,刘远.金融犯罪与金融刑法新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341

[2]刘宪权.金融犯罪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53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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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宪权,郑娴.刑法中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含义辨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11:38

[5]刘明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含义解释与司法认定.中国法学,2010,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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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明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含义解释与司法认定.中国法学,2010,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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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刘宪权.信用卡诈骗犯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政治与法律,2008,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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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王立华.偷看他人卡号和密码伪造借记卡取款如何定罪.检察日报,2003,3:24

金融理财的含义篇6

关键词:理财策略;理财工具;理财目标

随着大众对理财的愈加重视和对理财方式、方法理解的加深,投资理财已经成功地掀起了当今社会中的理财热潮。居民个人应如何进行投资理财规划在当今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探讨价值。

一、居民个人投资理财现状

物质生活丰富之后,人们的视线开始转向可支配资产增加的问题上,投资理财的理念与方法走进人们的视线,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一)居民对投资理财的需求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手中可支配资产不断增加,居民产生了如何支配可以在保持自身经济地位的同时增加经济收入,居民把剩余资金投入到流通当中,促进了经济建设以及社会各行各业的发展。

(二)投资理财中,并不是每笔投资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清醒的头脑和理性的认知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实际的投资理财的领域中,投资理财观念和行为出现偏差,并不是每位居民都能够保护好自身的经济收益和相关权益。这个问题急需解决,使社会经济回复平稳发展。

(三)居民投资理财观念没有达到理性化状态。部分居民现在仍然存在将投资理财与银行储蓄相混淆的状态,只是对投资理财有了基本的认识,知道一些投资理财的特例,并没有对投资理财形成系统的、全面的认识,对理财的观念也没有整体的深刻了解。

二、对居民个人投资理财的见解

(一)充分了解投资理财的含义和模式。投资理财是指投资者通过合理安排资金,运用注入储蓄、银行理财产品、债券、基金、股票、期货、黄金等等投资理财工具对个人、家庭和企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管理和分配,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从而加速资产的增加。投资理财的模式选择取决于对投资理财工具的选择。所以居民在具体的投资行为实施之前,要充分了解投资理财的知识,进而选择风险小的投资工具,避免风险,减少损失,实现资金的有效增值。

(二)形成合理的投资理财计划,拒绝盲目投资。居民要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投资理财的含义和模式,形成正确的投资理财理念以指导投资行为。在形成正确的理念后,投资中要确保自己的资金安全,这也是居民个人进行投资理财要谨记的首要信息。在确保自己安全的基础上,实现投资的增值。并且居民个人要确定投资理财的流动性,即变现性,居民的个人理财与其他方面的投资行为不同,要保证自己需要资金时,这笔钱能够变现。了解了投资理财的知识体系,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单一投资工具或是组合投资,按照风险的大小不同,制定投资理财计划,尽量避免盲目投资和资金的损失。

(三)进行理性化的个人投资理财行为。在投资理财的整体过程中,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理性的投资理财观念的支配下,冷静地选择投资理财工具和进行投资理财的种种操作,在投资收益或是失利时,都不能盲目的跟进或是退出,要分析情况,整理数据,总结经验。才能真正地以正确地途径和方式实现个人资金的增值,积累人生的财富。

(四)建立健全自己的金融档案。当今的社会是多样化、信息化的社会,在现实世界和网络中,充斥的信息量非常的巨大。在金融领域,随着个人的金融活动的增多,大脑难以处理纷繁复杂的数据,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进行决策,可以建立金融档案,可以明显地解决这个问题,解放大脑的工作量。

(五)加强投资理财行业的规范化。现行的投资理财讲解宣传活动大多夸大了对理财产品的介绍,为客户所制定的投资理财规划缺乏理性的思考,没有充分地分析投资理财工具的风险,霸王条款过多,致使居民对投资理财的误解,严重者造成居民投资理财的巨大财产损失,导致居民与投资理财公司的摩擦。加强投资理财行业的规范化迫在眉睫。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措施,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管理的作用,引导投资理财行业向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采取相应措施,加大理财公司业务的透明度,规范理财公司的工作方式、方法,严肃理财活动中的宣传讲解内容,要对投资理财的含义和整体知识进行系统的、全面的讲解,不能因投资效率高就采取夸大宣的方式,对风险大的投资工具避而不谈,造成投资理财稳赚不赔的虚假现象,误导居民个人的投资理财观念和行为。要严令明确理财公司对投资过程中双方责任,对用户进行细致的讲解,不能有意忽视理财公司的责任细则。从具体的投资工具和居民的投资理财疑惑出发,制定相应措施,使理财活动及业务更加透明化,减少盲目投资的现象和经济纠纷,从根本解决百姓投资理财活动的后顾之忧。我国的投资理财行业起步晚,发展慢,出现的问题多,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空白。在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下,急需确定理财投资行业的发展规范标准,借鉴国际上的监管运营体系,循序渐进地建立健全我国的投资理财的运营机制和行业发展与执行标准。

结语

总而言之,要解决社会现在的居民投资理财中出现的问题,就要帮助居民充分了解投资理财的含义和模式,形成合理的投资理财计划,拒绝盲目投资,在理性化的投资理财观念的指导下,进行个人投资理财行为,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健全自己的金融档案。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投资理财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与现代化,实现投资理财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周荔,曾为群.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存在问题及增加策略[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1)

[2]张云,李秀珍.理财策划:投资规划要素与实践运作[J].金融管理与研究,2006(05)

[3]叶蓓.个人理财业务:现状、问题与发展建议[J].特区经济,2005(03)

[4]曾庆山.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探析[J].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06)

[5]柯静.个人投资理财ABC[J].时代金融,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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